限制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2025-03-08

限制农药经营管理制度(精选8篇)

1.限制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篇一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机构与人员)

一、本企业(门市)主要机构、部门:

二、本企业(门市)主要人员、资质、岗位及职责: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人员培训)

1.培训目的:提升农药经营人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增强依法经营意识,使农药经营人员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知识,指导使用者安全科学使用农药,熟练操作追溯设备、防火设施,应急处置常识等。

2.培训对象:从事农药经营的负责人、采购人员、保管人员、销售人员、技术指导人员。

3.培训方式:①经营者自行组织的内部人员学习培训;②经营者自主参加的学术培训;③农业主管部门要求参加的法律法规、经营管理及业务技术培训。

4.培训要求:参加的培训机构必须具有专业教育培训资质,培训时间必须达到农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培训学时。

5.培训内容:有关农药经营管理的法律法规和配套规章、农药科学使用和安全使用知识、农药经营管理技术等。

6.培训要求:积极组织和参加培训,实行全员培训,达到培训学时及培训考核要求,保管好培训档案。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产品质量)

1.进货检查和检验:购进农药时,应将产品与其标签、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如有质量疑问,可进一步进行质量检验;做好进货台账。

2.质量管理:不得购进假冒伪劣、无(临时)登记证、无生产许可证、无生产批准文号、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或检验不合格的农药。

3.过期及破损农药处理: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不得经营,应及时退还厂家或交由农业主管部门统一处理;包装破损影响安全使用的农药亦应交由农业主管部门统一处理。对未能及时处理的农药,应注明“过期农药”字样并单独放置。

4.质量事故报告:发生农药质量安全事故,应迅速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上报农业主管部门。因农药经营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仓储存放)

1.农药的仓储及经营存放应分区分类、摆放整齐,并分类配置明示标牌;限制用农药必须单独标明存放。

2.农药不得与食品等物品混放,不得露天存放。

3.农药仓储场所实行专人管理,严禁无关人员随意入内。仓储保管人员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4.仓库保管人员要对存放的农药经常清点、检查,对包装破损或过期的农药及时上报处理。

5.仓储场所应配备适宜的通风、防盗、防火等设施设备,设施设备应保持良好状态。

6.农药的入库、出库应做好来源及去向台账,保证帐物相符。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经营安全)

1.经常检查经营场所及库房的电源、通风等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对不能继续使用的设施设备要及时更换,确保状态良好。

2.堆放的农药要远离明火、火源,做好防火、防盗和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3.经常检查经营场所及库房的温度、湿度,根据季节不同,及时调节温度、湿度及通风。

4.经常检查农药包装物,防止标签脱落导致错发;发现破损及时清理并调换,过期农药、破损农药及其包装物要及时处理。

5.在农药销售过程中的涉及称量、必要分装、取货等直接接触农药的人员,要做好安全防护。

6.经常直接接触农药的经营人员,每年应做一次健康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调换人员。

7.进入农药仓储场所,要先开门窗通风、再进库。

8.存放农药的场所严禁吸烟,作业过程中不得饮食饮水、不得用手擦嘴、脸和眼睛,每次作业完成后及时用清水清洗。

9.搬运、堆放农药时要戴口罩、手套、穿长衣裤,轻拿轻放,严禁倒置,避免农药直接接触皮肤;如被农药污染,应及时清洗。

10.发现农药中毒事故的要及时离场就医,重大事故要及时上报农业主管部门。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经营及使用指导)

(一)农药经营

1.农药经营实行分区存放、分类标明,不得与粮食、蔬菜、瓜果、食品、日用品等混载、混放。

2.农药仓储、存放场所要配备适宜的消防设施设备。3.经销农药时,必须按农药使用说明向购买者进行农药安全使用、科学使用、注意事项及废弃物回收指导;农药配伍使用时,必须注意配伍禁忌;做好销售指导记录;不得误导购买者超范围、超剂量供药;批量销售的应与购买者签订《购销及使用协议》;做好销售台账。

4.包装破损的农药及农药包装废弃物,应及时收集并按规定处理。5.农药经营场所防止儿童进入,经营的农药应放置在儿童不易接触的地方。

(二)安全使用

1.配药时要戴胶皮手套,用量具按照规定的剂量称取药剂,不得任意增加用量,注意配兑顺序,严禁用手拌药。

2.喷药前应仔细检查药械开关、接头、喷头以及药桶有无渗漏,以免漏药污染。喷药时发生堵塞应先用清水冲洗后再排除故障。绝对禁止用嘴吹吸喷头和滤网。

3.施药时必须戴防毒口罩,穿长袖上衣、长裤和鞋、袜。操作时禁止吸烟、喝水、吃东西,不得用手擦嘴、脸、眼睛,不得互相喷射嬉闹。工作后喝水、抽烟、吃东西前要用肥皂彻底清洗手、脸和漱口,有条件的应洗澡。被农药污染的工作服要及时换洗。大风和中午高温时应停止喷药。

4.用药结束后,及时将喷雾器清洗干净。清洗药械的污水应选择安全地点妥善处理,不准随地泼洒,防止污染水源。盛过农药的包装物品,不得用于盛粮食、油、酒、水等食品和饲料。浸种用过的水缸要洗净。装过农药的空箱、瓶、袋等要妥善集中处理;限制使用农药废弃物集中交回经销商或交由农业部门处理。

5.施用过农药的地方要竖立标志,在一定时间内禁止放牧,割草,挖野菜,以防人、畜中毒。

6.操作人员如有头痛、头昏、恶心、呕吐等症状时,应立即离开施药现场,脱去污染的衣服,漱口,擦洗手、脸和皮肤等暴露部位,及时送医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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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废弃物处置)

一、农药废弃物来源 1.变质、失效农药。

2.非施用场所溢漏的农药及处理溢漏农药的材料。3.装过农药的瓶、桶、罐、袋等废弃包装物。4.施药后剩余的药液。

5.农药污染物及清洗处理物。

二、农药废弃物的处理

(一)农药废弃包装物严禁作为他用,不得丢放,要妥善处理。(二)对包装容器,在处理前应及时进行清洗。

(三)完好无损的包装物可由销售部门或生产厂家统一收回。(四)变质及失效农药、金属罐和桶,应清洗后集中交回经销商或交由农业部门处理。

(五)不能马上处理的废弃物,应及时收集并放在安全的地方。(六)以下农药废弃物要在处理后深埋,深埋时顶部距地面不低于50厘米:

1.玻璃容器要打碎深埋。

2.包装纸板先焚烧后深埋,焚烧时不要站在火焰产生的烟雾中,儿童远离。

3.塑料容器先清洗、焚烧、深埋。

4.残留药液、农药污染物及清洗物要深埋,并妥善处理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三、农药废弃物的收集

1.农药经营者应积极与农药生产企业沟通,对农药生产企业可回收的农药废弃物要定期交回。

2.农药经营者应宣传鼓励农药购买者收集送交农药废弃物,并设置专门场所集中收集农药废弃物。

3.对收集的农药废弃物要分类分类放置,详细登记来源,并定期报告、送交当地农业主管部门。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应急处置)

一、火险处置

1.发现农药火险隐患的,应及时报告相关责任人排除隐患。2.发生火险的,应立即报告相关责任人进行防火处置。3.发生较大或难以处置的火险,应立即报告消防部门。4.发生火险情况时,应立即疏散周围人员,移除易燃物。

二、农药中毒处置

1.农药沾染皮肤的,应脱去被农药污染的衣服,用清水及肥皂(不要用热水)充分洗涤被污染的部位。洗涤后用洁净的布或毛巾擦干,穿上干净衣服并注意保暖。受敌百虫污染的,不能用肥皂,以免敌百虫遇碱后转化为毒性更高的敌敌畏。

2.眼睛被溅入药液或撒进药粉时,应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冲洗时把眼睑撑开,一般要冲洗15分钟以上。清洗后,用干净的布或毛巾遮住眼睛休息。

3.吸入农药身体感到不适时,应立即到空气新鲜、通风良好的安全场所,脱去被农药污染的衣物等,解开上衣钮扣和松开腰带,使呼吸畅通。用干净水漱口和肥皂水洗手洗脸,注意身体保暖。

4.吞服农药引起中毒者,对吞服量较大的,一般应立即催吐或洗胃,而不先用药物治疗。如吞服农药量度少或难于催吐,一般采用无机盐类泻药。

5.对农药中毒人员应尽快联系就近医院前来实施救治。

6.如中毒者呼吸停止,应及时进行人工呼吸,直到中毒者能自主呼吸为止。对农药熏蒸剂中毒者只能给氧,禁止人工呼吸。

三、农药引起的农作物生产事故处置

因使用农药不当引起农作物生产事故的,应及时报告农业主管部门,必要时申请事故原因鉴定,一般事故适用调解处理,重大事故或调解不成的事故,应通过诉讼依法处理。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经营服务承诺)

1.凭照、凭证、依法经营,遵守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2.讲道德、守信用,公平竞争,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3.不经营假冒伪劣农药,不从非法渠道购进农药,不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农药。

4.不超范围供药、不超剂量供药,向购买者进行农药安全使用、科学使用和注意事项的指导,对不合格、过期或影响安全使用等问题农药及时追回。

5.建立进、销、存台帐,保存进货发票,向销售者提供销售发票,确保进销存可追溯。

6.因经营的农药给经营户造成损失的,按规定给予赔偿。7.如有违反承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责任。

2.农药管理制度 篇二

为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规定,保护生态环境,防止人畜中毒,落实生产安全主体责任,按照新《农药管理条例》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农药经营许可制度

1、农药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农药应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农药经营。

2、农药经营场地不得与学校、餐饮、食品加工经营企业相毗邻,店内不得经营与农资无关的其它商品。

3、经营的农药属于危化品的,经营场地应符合国家或者行业要求。

4、农药经营场所不允许做饭、住宿,不得从事与经营无关的其它活动;接触腐蚀性强、气味大的农药,工作人员要配戴手套和口罩等防护用品。

5、农药经营场地应配备水桶、铁锹、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拔打119,若出现人员伤亡,应拔打120或将伤员及时运到就近医院治疗。

6、农药经营场地应安装防护栏、摄像头等防盗设施,发生盗窃时应及时到当地派出所报案。

7、农药经营场地发生大面积包装破损和农药泄漏事故时,应在第一时间上报当地政府组织救灾和紧急疏散,同时请示环保部门紧急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农药经营单位分支机构备案制度

1、农药经营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免于办理经营许可,但应当按其所在地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

2、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依法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其分支机构免予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

3、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负责。

4、农药生产企业在其生产场所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农药的,免于办理经营许可。

三、限用农药定点销售及流向实名登记制度

1、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核发。

2、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提交县级农业主管部门的现场核查材料。

3、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4、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5、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

6、应当为农药使用者提供用药指导,并逐步提供统一用药服务。

7、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销售农药时须要求购买人出示有效证件。

8、要求销售实名登记,要如实登记购买人的姓名、住所、联系电话、购买时间、农药品种与规格、数量等。

9、进销货台账、发票应当保存2年以上。

四、农药进货管理制度

1、采购农药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以防购入假劣产品;

2、不得采购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

3、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4、进货时要及时索要进货发票,做到以票做账,杜绝无票进货;

5、认真填写进货台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6、进货台账、发票及查验材料保存期两年。

五、农药销售管理制度

1、销售人员应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并持证上岗;

2、销售人员销售农药时,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

3、不得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

4、售药时应当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

5、销售农药要主动出具发票,做到票随货走;

6、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

7、销售台账、发票应当保存2年以上。

六、农药仓库管理制度

1、农药实行专库专储,不得露天存放,更不能与食品、饮料等其它物品混放。

2、农药库有专门的保管人员,并制定有相关的管理规定和农药使用责任制;

3、有清晰、连续的农药出入库记录;

4、农药按说明要求,分类分隔安全存放;

5、每周清理农药库存一次,并做好弃置农药的有关记录。

七、农药质量承诺制度

1、保证产品质量,若发生销售假冒伪劣等不合格产品的现象,愿双倍赔偿,并承担相应经济损失;

2、发生药害纠纷时,按照农药管理部门要求送样检测,若属药品质量问题则甘愿承担经营损失并接受管理部门的处罚;

3、发生药害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尽快查明原因,并协助当事人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若属自己过失则根据责任划分赔偿经营损失;

4、认真记载经营台账,主动出具发票,为事后提供追溯依据。

八、农药使用记录制度

1、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建立农药使用记录;

2、如实记录使用农药的时间、地点、对象以及农药名称、用量、生产企业等;

3、农药使用记录保存2年以上。

九、农药召回制度

1、农药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农药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危害或者较大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有关经营者和使用者,向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报告,主动召回产品,并记录通知和召回情况。

2、农药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农药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危害或者较大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有关生产企业、供货人和购买人,向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报告,并记录停止销售和通知情况。

3、农药使用者发现其使用的农药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危害或者较大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通知经营者,并向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报告。

十、农药安全使用制度

1、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

2、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

3、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

4、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5、农药使用者应当保护环境,保护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种,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6、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严禁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十一、弃置农药药液和农药包装器具回收处理规定

1、农药库房出的农药数量应和回收的包装数量相符;

2、空的包装袋,玻璃瓶,塑料瓶等分类放置,统一进行处理;

3、过期的农药,破损的器具和容器应集中处理;

4、定期对过期农药、包装箱具和农药容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由农药提供商统一进行回收处理;

5、保留相关记录(弃置农药药液处理记录表;废弃农药包装箱器具处理记录表)。

十二、农药安全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3、农药部经理和业务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证,做到持证上岗;

4、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毒、剧毒农药和杀鼠剂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

5、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6、经营者必须了解和掌握自己所销售的农药存在的危险因素;

7、农药不得与其他货物、危险化学品和日常用品混放在一起;

8、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和失效的农药;

9、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产品;

10、时刻注意防火、防盗、防中毒。

十三、岗位操作规程

1、严格按照国家《农药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产品说明书正规销售;

2、经营场所不得擅自离人,并做到持证上岗;

3、不得混淆产品或卖错、拿错产品;

4、农药摆放规范,销售要有详细的登记台帐;

5、一旦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四、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1、发生事故(如火灾、中毒等),应立即拨打110或120急救电话,人员迅速撤离到安全区,防止人员伤亡;

2、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3、迅速控制危险源,并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检测、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

4、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十五、生产经营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保护现场,积极抢救伤员,迅速逐级上报。

2.发生轻伤事故,由项目经理部填写《工伤事故登记表》,在事故发生当月随职工伤亡事故情况月报表一同报送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

3.发生重伤事故由项目经理部填写《企业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统计快报表》,24小时内报逐级上报至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及主管领导。

4.发生死亡事故项目经理部立即上报公司安全管理部及主管领导。

5.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2)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伤害程度、伤亡者姓名及自然状况;(3)事故现场采取的控制措施;(4)报告人姓名、工地电话。

6.发生火灾事故,应迅速逐级上报。

7.职工经职业健康检查确认患有职业病后,将患职业病人员检查结果及处置情况向上级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8.发生未遂事件应在发生当月报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

9.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项目经理和项目管理人员迅速组织抢救遇险受伤人员,指导现场紧急救护,组织人员救险排险,采取措施制止事态蔓延扩大,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均不得破坏,为抢救受伤害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

10.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事故均有权检举、控告和投诉,一经查实,应对事故责任人严肃处理。对隐瞒事故不报者要加重处罚。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和投诉单位和个人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六、诚信经营承诺书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自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经营台账。

2、依法经营、守法经营、诚信经营,不超范围经营;不经营假冒伪劣农资产品;不经营国家明令禁止和使用的农资产品;不经营标签、标识不规范的农资产品;不经营未经审定、审批、登记和过期的农资产品。

3、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加强对经销农资产品的科技指导服务工作,引导农民安全合理使用农资,并提供规范的服务。向购买其农资商品的广大农民开据正规售货发票、出具统一信誉卡。对销售的不合格商品实行召回制。

4、产品明码标价,保证产品质量,保证售后服务,如发生质量纠纷协商解决,因农资假冒伪劣问题给农户造成损失的,依法负责赔偿。公开进货渠道,自觉接受农民和社会各界监督。

5、不做虚假不实的宣传,不误导消费者,做到热情服务,礼貌待人。在销售活动中,尊重消费者的选择,不欺行霸市,强行销售或搭售自己的商品。

3.农药安全管理制度 篇三

一、农药分类

根据目前农业生产上常用农药(原药)的毒性综合评价(急性口服、经皮毒性、慢性毒性等),分为高毒、中等毒、低毒三类。

1、高毒农药:有3911、苏化203、1605、甲基1605。1059。杀螟威、久效磷、磷胺、甲胺磷、异丙磷、三硫磷、氧化乐果、磷化锌、磷化铝、氰化物、呋喃丹、氟乙酰胺、砒霜、杀虫脒、西力生、赛力散、溃疡净、氯化苦、五氯酚、二溴氯丙烷、401等。

2、中等毒农药:有杀螟松、乐果、稻丰荼、乙硫磷、来胺硫磷、皮蝇磷、六六六、高丙体六六六、毒杀芬、氯丹、滴滴滴、西维因、害扑威、叶蝉散、速灭威、混灭威、抗蚜威、倍硫磷、敌敌畏、拟除虫菊酯类、克瘟散、稻瘟净、敌克松、402、福美砷、稻脚青、退菌特、代森铵、代森环、2,4―滴、燕麦敌、毒草胺等。

3、低毒农药:有敌百虫、马拉松、乙酰甲胺磷、辛硫磷、三氯杀螨醇、多菌灵、托布津、克菌丹、代森锌、福美双、萎锈灵、异稻瘟净、乙磷铝、百菌清、除草醚、敌稗、阿特拉津、去草胺、拉索、杀草丹、2甲4氯、绿麦隆、敌草隆、氟乐录、苯达松、茅草枯、草甘膦等。

高毒农药只要接触极少量就会引起中毒或死亡。中、低毒农药虽较高毒农药的毒性为低,但接触多,抢救不及时也会造成死亡,因此使用农药必须注意经济和安全。

二、农药使用范围

凡已订出“农药安全使用标准”的品种,均按照“标准”的要求执行。尚未制定“标准的品种,执行下列规定:

1、高毒草农药:不准用于蔬菜、茶叶、果树、中药材等作物,不准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与人、畜皮肤病。除杀鼠剂外,也不准用于毒鼠。氟乙酰胺禁止在农作物上使用,不准做杀鼠剂。“3911”乳油只准用于拌种,严禁喷雾使用。呋喃丹颗粒只准用于拌种、用工具沟施或戴手套撒土,不准浸水后喷雾。

2、高残留农药:六六六、滴滴滴、氯丹,不准在果树、蔬菜、茶树、中药材、烟草、咖啡、胡椒、香茅等到作物上使用。氯丹只准确性用于拌种,防治地下害虫。

3、杀虫脒:可用于防治棉花红蜘蛛、水稻螟虫等。根据杀虫脒毒性的研究结果,应控制使用。在水稻整个生长期内,只准使用一次。每亩用25%水剂2两,距收割期不得少于40天,每亩用25%水剂四两,距收割期不得少于70天。禁止在其他粮食、油料、蔬菜、果树、药材、茶叶、烟草、甘蔗、甜菜等作物上使用。在防治棉花害虫时,亦应尽量控制使用次数和用量。喷雾时,要避免人身直接接触药液。

4、禁止用农药毒鱼、虾、青蛙和有益的鸟兽。

三、农药的购买、运输和保管

1、农药由使用单位指定专人凭证购买。买农药时必须注意农药的包装,防止破漏。注意农药的品名、有效成份含量、出厂日期、使用说明等,鉴别不清和质量失效的农药不准确性使用。

2、运输农药时,应先检查包装是否完整,发现有渗漏、破裂的,应用规定的材料重新包装后运输,并及时妥善处理被子污染的地面、运输工具各包装材料。搬运农药时要轻拿轻放。

3、农药不得与粮食、蔬菜、瓜果、食品、日用品等混载、混放。

4、农药应集中在生产队、作业组或专业队设专用库、专用柜和专人保管,不能分户保存。门窗要牢固,通风条件要好,门、柜要加锁。

5、农药进出仓库应建立登记手续,不准随意存取。

四、农药使用中的注意事项

1、配药时,配药人员要戴胶皮手套,必须用量具按照规定的剂量称取药液或药粉,不得任意增加用量。严禁用手拌药。

2、拌种要用工具搅拌,用多少,拌多少,拌过药的种子应尽量用机具播种。如手撒或点种时必须戴防护手套,以防皮肤吸收中毒。剩余的毒种应销毁,不准用作口粮或饲料。

3、配药和拌种应选择远离饮用水源,居民点的安全地方,要有专人看管,严防农药、毒种丢失或被人、畜、家禽误食。

4、使用手动喷雾器喷药品时应隔行喷。手动和机动药械均不能左右两边同时喷。大风和中午高温时应停止喷药。药桶内药液不能装得过满,以免晃出桶外,污染施药人员的身体。

5、喷药前应仔细检查药械的开头接关、喷头等处螺丝是否拧紧,药桶有无渗漏,以免漏药污染。喷药过程中如发生堵塞时,应先用清水冲冼后再排除故障。绝对禁止用嘴吹吸喷头和滤网。

6、施用过高毒农药的地方要坚立标志,在一定时间内禁止放牧,割草,挖野菜,以防人畜中毒草。

7、用药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将喷雾器清洁干净,连同剩余药剂一起交回仓库保管,不得带回家去。清洗药械的污水应选择安全地点妥善处理,不准随地泼洒,防止污染饮用水源和养鱼塘。盛过农药的`包装物品,不准用盛粮食、油、酒水等食品和饲料。装过农药的空箱、瓶、袋等要集中处理。浸种用过的水缸要洗净集中保管。

五、施药人员的选择和个人防护

1、施药人员由生产队选拔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的青壮年担任,并应经过一定的技术培训。

2、凡体弱多病者,患皮肤病和农药中毒及其他疾病尚未恢复健康者,哺乳期、孕期、经期的妇女,皮肤损伤未愈者不得喷泉药或暂停喷药。喷药不准带小孩到作业地点。

3、施药人员在打药期间不得饮酒。

4、施药人员打药时必须戴防毒口罩,穿长袖上衣、长裤和鞋、袜。在操作时禁止吸烟、喝水、吃东西,不能用手擦嘴、脸、眼睛,绝对不准互相喷射嬉闹。每日工作后喝水、抽烟、吃东西之前要用肥皂彻底清洗手、脸和漱口。有条件的应洗澡。被子农药污染的工作服要及时换洗。

5、施药人员每天喷药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小时。使用背负式机动药械,要两人轮换操作。

6、操作人员如有头痛、头昏、恶心、呕吐等症状时,应立即离开施药现场,脱去污染的衣服,漱口、擦洗手、脸各皮肤等暴露部位,及时送医院治疗。

六、农药安全使用操作规程

一、购买和使用农药,要仔细阅读标签,不要购买和使用没有标签或标签模糊不清、有关证号不全的农药(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

二、农药储运,应远离食品。农药不得与粮食、蔬菜、瓜果、食品及日用品等物品混载、混放。包装农药的箱、瓶、袋等应集中处理,禁止用于盛装食品、饮料和饲料。

三、配制农药要选择专用器具量取和搅拌农药。决不能直接用手取药和搅拌农药。

四、施药机械出现滴漏或喷头堵塞等故障,要及时正确维修,不能用滴漏喷雾器施药,更不能用嘴直接吹吸堵塞喷头。

五、田间施用农药,必须穿防护衣裤和防护鞋,戴口罩、帽子和防护手套。

六、田间喷撒农药,要注意风力、风向及晴雨等天气变化。应在无雨、3级风以下天气施药,不能逆风喷施农药。夏季高温季节喷施农药,要在上午10时前和下午4时后进行,中午不能喷药。施药人员每天喷药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小时。

七、选择适用农药,注意农药安全间隔期,避免残留。

八、瓜类、蔬菜、果树、茶叶、中药材等作物,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九、剧毒农药只准用于拌种、工具沟施或戴手套撒毒土,严禁兑水喷雾。

十、配药、施药现场,严禁抽烟、用餐和饮水。

十一、科学用药,不得随意加大施剂量和改变施药方法。

十二、保护天敌,减少用药。

十三、施过农药的地块要树立标志,在一定时间内,禁止进入田间进行农事操作、放牧、割草等。

十四、农药应用原包装存放、农药空瓶(袋)应在清洗三次后,远离水源深埋或焚烧。

十五、施药结束后,要立即用肥皂洗澡和更换干净衣物,并将施药时穿戴的衣裤鞋帽及时洗净。

4.农药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篇四

安全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3、负责人和业务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证,做到持证上岗;

4、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毒、剧毒农药和杀鼠剂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

5、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6、经营者必须了解和掌握自己所销售的农药存在的危险因素;

7、农药不得与其他货物、危险化学品和日常用品混放在一起;

8、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和失效的农药;

9、经营者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产品;

10、时刻注意防火、防中毒。

产品采购、销售、登记制度

1、危险化学品采购分到专人、采购时,必须到有经营或生产危险化学品资质的单位购买。

2、危险化学品的销售时,购买单位必须具有危险化学品的经营

许可证或生产许可证。不得向无资质的单位销售。

3、销售的危险化学品,在委托运输公司进行运输时,承运公司具有运输资格,危险品的运输车辆和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不得无证运输或无证上岗。运输中必须对危险化学品做好相应的防护,严禁出现跑、冒、滴、漏。

4、危险品的购销完成后,必须对危险品的品种、数量进行登记。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积极参加安全教育培训。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持证上岗,把安全教育作为头等大事来抓。

3、公司内部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技术水平。

4、每年组织一次安全技术实地操作演习,训练培养出思想品德好、技术水平高的实用型人才。

5、对安全技术先进班组、个人,要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对安全意识淡薄,工作马虎的要给予惩罚。

6、加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力度,利用黑板报、墙报、专栏、标语等形式,把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落实在行动上,体现在工作中。

安全检查制度

1、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对自己的工作场所定时检查。

2、业务人员对经营场所的安全状况要熟悉,并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3、夜间工作人员和值班人员必须定时做巡回检查。

4、节假日前后作安全检查,节假日值班,必须按时进行安全检查。

5、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解决,不能及时解决的应立即上报,并采取防范措施。

经理安全职责

1、建立、健全本公司安全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公司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公司的安全工作,及时消除经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公司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

业务员安全职责

1、认真学习并掌握安全技术,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积极参加各项安全管理活动,主动提出改进安全管理的建议,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或用具。

3、检查所使用的工具、设备,保证安全可靠,并做到安全使用。保持作业现场整洁卫生和通道畅通。

4、发生事故要立即报告,积极参与救护工作,向事故调查人员如实介绍情况。

安全员职责

1、认真学习并掌握安全技术,自觉遵守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定期组织业务人员安全学习,学习国家有关安全及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本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知识、消防安全知识、本岗位操作规程。

3、协助经理督促、检查本公司的安全工作,及时消防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事故隐患。

4、及时、如实汇报安全事故,并按照预案协助经理组织实施救援。

岗位操作规程

1、严格按照国家《农药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产品说明书正规销售;

2、经营场所不得擅自离人,并做到持证上岗;

3、不得混淆产品或卖错、拿错产品;

4、农药摆放要规范,销售要有详细的登记台帐;

5、一旦发现不安全因素,必须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1、发生事故(如火灾、中毒等),应立即拨打110或120急救电话。人员迅速撤离到安全区,防止人员无故伤亡。

2、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3、迅速控制危险源,并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检测、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

4、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5.限制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篇五

药品监测,限制使用制度

为提高本院临床合理用药水平,对不合理用药的行为及时予以干预,进一步加强我院辅助性、营养性等高价药品临床应用管理,防止临床辅助性、营养性等高价药品的过度使用,按照《商丘市卫计委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辅助性、营养性等高价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立规范的辅助性、营养性等高价药品临床合理使用管理机制,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经院委会研究,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辅助性、营养性等高价药品使用原则:

1、辅助性、营养性等高价药品在给患者提供营养支持及治疗辅助的同时,也存在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临床医生应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结合患者病情和相关检验、检查结果制订合理的用药方案,在执行用药方案时要密切观察疗效,注意不良反应。

2、临床医生在应用辅助药品时不得随意扩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适应症、用药用量及疗程等,不允许出现超说明书用药情况。

3、临床医生应用辅助药品时应充分考虑药物成本与疗效比,可用可不用的坚决不用,可用低档药的不用高档药。

三、辅助性、营养性等高价药品使用管理:

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委员会负责督导监管,医务处、监察室、质控办负责落实奖惩措施,药剂科负责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制定我院辅助性、营养性等高价药品目录;

2、药剂科对辅助性、营养性等高价药品临床使用情况每月按药品的使用金额与使用数量进行单品种统计,对单品种用药金额前十位药品和单品种用药金额前十位医师进行排名,3、药剂科向临床科室反馈辅助药品临床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4、药剂科定期公布全院辅助药品使用情况并进行通报;

5、监察科、医务处负责约谈、限制处方权、停处方权等处罚措施。

四、辅助性、营养性等高价药品监测、预警干预、限制使用办法:

1、处方点评小组每月抽取门、急诊处方不少于50张,出院病例不少于30份病历,根据药品说明书以及诊疗指南对临床科室辅助性、营养性等高价药品进行点评,重点检查药品适应症、药品剂量、用药疗程、用药合理性、联合用药等方面,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不合理用药行为。

2、药剂科每月对药品使用量按使用金额进行排名,用量排名前5位药品中不得出现辅助药品;前20位药品中辅助性、营养性等高价药品占比不得超过30%。

五、奖惩措施:

1、各临床科室主任为本科室合理用药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科室合理用药督导检查工作。

2、根据每月全院药品消耗金额以及辅助性、营养性等高价药品使用金额排名情况,药品消耗金额排名前五位中出现辅助性、营养性等高价药品采取停药一个月的措施;辅助性、营养性等高价药品排名前五位的按照上月药品消耗数量的80%采取限制供应一个月的措施。

3、每月在院网通报辅助性、营养性等高价药品用量前十名的临床医生;对三次以上不合理用药的医生进行诫勉谈话;诫勉谈话后,仍连续两次被查出辅助性、营养性等高价药品不合理行为的临床医生取消其处方权。

4、每三个月对辅助性、营养性等高价药品消耗量排名前三位的药品供应公司进行黄牌警告和约谈。连续六个月排名进入前三位的辅助性、营养性等高价药品经药事管理委员会调查后认定不合理的品种给予更换或淘汰。

6.农药市场巡查检查制度 篇六

为切实加强农药市场日常监督,加大监管力度,规范执法行为,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农业部和上级农药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精神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县农药监督管理所在县农科局的领导下,按照法律法规和机构职能的规定,负责辖区内农药市场的检查工作。检查工作分为日常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2天)、重点检查(农药销售旺季加大巡查检查力度)、专项检查(根据上级相关文件或接到举报)、监督抽查四类。对全县农药销售门市巡查检查做到全覆盖、无死角。

第二条 农药市场巡查检查内容要做到“六查六看”

1、查经营主体资格。看农药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是否按照要求悬挂,是否超范围经营,是否“一照多店”,是否有照无证,是否转接(租)证照。

2、查进销台账。看农药经营者在进农药时是否索取供货方有关资质、发票等票证,进销农药时是否严格记录进销台账。

3、查农药商品。看是否有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农药商品,是否有过期的农药商品,是否有假冒伪劣农药商品。

4、查农药商品包装标识。看包装标识内容是否虚伪,是否仿冒他人厂名、厂址等。

5、查农药商标广告。看农药经销商标是否有侵权和违法使用行为,店堂广告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6、六查农药销售环境。看是否与其他商品隔离销售,仓储场所是否与饮用水源、生活区域有效隔离,是否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措施。

第三条 农药经营者应当如实建立进货台账,台账信息应包含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型号、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农药经营者还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台账信息应包含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销售对象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时间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四条 依法受理并处理辖区内农药消费者的举报,对被举报者实行专项检查。对农药消费者的举报安排人员前往实地调查。查明举报属实初步构成案件并在查处权限内的,依据案件查处程序进行调查处理;清洁轻微、为造成危害后果的,视情况提出整改意见书或监督检查意见书。

第五条 不合格商品退市。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农药产品质量负责,发现其提供的农药存在严重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农药,通知生产企业或供货商,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追回不合格农药。已经使用的,要明确告知消费者真实情况和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六条 巡查检查人员实施检查行为时,如实记录检查情况,经检查人员和经营者签字后归档。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在巡查检查记录中如实记录,向分管领导汇报并依法查处,记录查处情况和结果;发现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立案查处或者移送其他机关处理的,应当在监督检查记录中载明。

第七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7.限制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篇七

高考制度恢复以来,确实为国家和社会选拔出了一些基础比较好的学生,为人才兴国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但不容否认的是,当前的高考制度存在着弊端。这一话题也受到了今年两会上代表和委员们的热议和追捧。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以分数论英雄,划等级分类别,“一考定终身”的规则不利于人才长远规划。基层反映,当前的高考招生制度限制了部分偏科的“偏才”、“怪才”、“奇才”的发展空间,应该引起重视。

一是从考试的角度上。考试的内容和形式,内容比较偏重于记忆,重复的东西多一点。这样就约束了学生们的创新意识,限制了学生们的创新激情。形式主要是笔试,“一考定终身”、“一考论英雄”,不排除偶然性。

二是高校的自主权反映不够明显。高校自身想选拔一些不同类型、不同标准、不同特点的人才,在当前高考招生制度的大环境下,无法很好地实施,遏制了高校自身发展需求。

三是自主底线不低,高门槛挡住“偏才”“怪才”。现在的自主选拔录取是建立在考生高考文化成绩之上的,考生通过自主选拔录取进入高校的最低“底线”,是高考成绩必须达到当地一本线,达不到这一条,再有专长的学生也不能被录取。无疑,分数的高门槛,难免会使自主招生选拔一如普通高考,反倒成为某些应试型考生获得降分的途径。

为此,基层建议:一是提高基础教育质量。改善教学方式,创新教学举措,多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激发创新热情,让更多的学生体会到学习的乐趣,变“要我读”为“我要读”,最大限度地让学生朝着德智体全面方向发展。

二是扩大高校自主招生权。把招生自主权“下放”给部分高校,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制订自己的招生计划、目标,为一些“怪才”、“偏才”、“奇才”降低门槛。低分不一定低能,高校可以在分数上降低门槛的同时,适当设立有利于选拔人才的面试及心理测评环节,选拔出需要的人才进行下一步培养和深造。

8.保密与竞业限制制度 篇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力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第四条 对保守、保护公司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部门或职员实行奖励。

第二章 保密范围

第五条 公司商业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1)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公司尚未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3)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主要会议记录。

(4)财务部门的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5)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6)理财顾问部所掌握的热线号码和客户资源、资料。

(7)理财顾问部所知悉的客户情况,包括客户资料、持股情况、理财规划具体内容、持有投资品种、操作记录等。

(8)理财顾问部及投资管理部的研究成果在一定时限内需要保 密。

(9)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第三章 保密措施

第六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总经理、常务副总或部门负责人委托专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公司秘密由相应部门负责保密。

第七条 对于保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未经总经理、常务副总或部门负责人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2)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第八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发、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由公司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执行,并采用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九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总经理批准。

第十条 具有属于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

(1)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2)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保密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3)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

(4)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第十一条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第十二条 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常务副总或总经理;常务副总或总经理接到报告,应立即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员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等,按规定移交给部门负责人指定人员,指定人员须检查确认完好后进行备份,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电脑存储资料不得修改、删除、格式化,整机移交运营部负责人指定人员处理。不得以任何形式留存公司有关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再现、复制或传递给任何人,更不得利用其谋取利益。

第四章 竞业限制

第十四条 竞争业务指公司或其关联公司从事或计划从事的业务;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所经营的业务相同、相近或相竞争的其他业务。

第十五条 为保护公司商业秘密及其合法权益,公司员工不得有以下行为,否则公司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1、在职期间直接或间接地以个人名义(包括家属名义)经营、参股或其他形式关联的竞争业务;

2、在职期间内,直接地或间接地通过任何手段为自己、他人或任何实体的利益或与他人或实体联合,以拉拢、引诱、招用或鼓动之手段使公司其他员工离职或吸收公司其他员工。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全公司通报批评:

(1)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2)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秘密内容的。

(3)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并按照签定的劳动合同条例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1)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2)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公司秘密的。

(3)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4)在职期间存在竞业禁止中任意一项行为的。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运营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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