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通知

2025-01-18

职工带薪年休假通知(共12篇)(共12篇)

1.职工带薪年休假通知 篇一

为了贯彻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利,更好地指导企业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有劳动关系的用工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地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假,依法确保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的权利。

二、职工连续工作时间满12个月以上,是指职工在同一个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三、职工累计工作时间,按照《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职工在用人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四、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连续工作满12个月及以上的,即获得享受年休假的权利,其当年年休天数的计算办法,按《实施办法》第五条执行。

五、用人单位按照累计工作时间的规定计算职工年休假天数时,应以职工休年休假的前一日为截止日。

六、用人单位应依法建立职工档案管理制度。职工的工作时间,从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至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止。用人单位应当将录用通知书、劳动合同、就业失业登记手册等有效的原始材料保存在职工本人档案中。职工重新就业或转移工作单位,应当将本人档案送交新的用人单位核实后,作为核定职工本人工作时间等的依据。

七、用人单位因工作原因当年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经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后,可以跨1个安排,一般不允许连续两年不休假,年休假分段安排的,除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协商同意外,一般不超过三段。

八、用人单位因工作原因当年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在本内按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工资报酬,其中包含职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收入。日工资收入按《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进行折算。

九、职工不得在不同单位之间重复享受年休假待遇。用人单位在终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证明书中载明职工享受年休假的情况,并将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证明书存入职工档案和交给职工本人。

十、非全日制职工不享受年休假。

十一、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制订本单位职工年休假的规章制度,合理安排职工假期,既确保职工享受年休假的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又切实做到休假与生产两不误。

十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贯彻年休假制度的指导和监督,依法处理违法行为,确保年休假制度的贯彻落实。

2.职工带薪年休假通知 篇二

2007年12月《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由国务院正式颁布, 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目前, 我国已成为世界上劳动时间最长的国家之一, 在许多行业, 我国员工的劳动时间已经赶超日韩, 出现了普遍的过劳现象。过劳是对劳动力、生产力的严重伤害, 是在透支中国经济发展的未来。实行带薪休假制度, 维护了劳动者的正当休息权利, 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种标志。这一制度的推行, 对于缓解劳动者的工作压力, 促进企业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 提高劳动效率, 都有非常现实和长远的意义。

职工休假制度由来已久。1991年6月, 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 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在确保完成工作、生产任务, 不另增加编制和定员的前提下, 可以安排职工的年休假, 职工年休假的天数要根据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 最多不得超过两周;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者, 享受带薪休假。但是, 由于缺乏带有法规性的实施细则和具体的落实措施, 不论是国家机关还是企事业单位还没有全面、普遍实行职工带薪休假制度。此次颁布的《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 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 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 年休假15天。《条例》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各级地方政府的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主动监督检查条例的执行情况, 并根据检查情况对违反条例规定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理的权力, 具有实际的可操作性和具体落实办法。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Bertine Bargeman (2005) 提出的工业和后工业社会的闲暇模型 (参见表1) 指出: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进步, 人们对于时间的利用、对非工作时间的目的、对休闲的态度以及休闲行为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1]。在经济发达国家 (或地区) , 尤其是欧美国家, 普遍实行完善的带薪休假制度, 并且从法律上对公民的带薪休假权益给予了充分保障, 带薪休假已成为公众日常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在国内, 许多外资企业和合资企业普遍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这些企业把带薪休假作为一种激励制度, 一种吸引人才、激励人才的制胜法宝, 值得借鉴。

《条例》颁布后, 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团体和企业根据《条例》制定了职工带薪休假制度的实施细则, 但是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包括一些大中型国有企业、外资企业、合资企业、私营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对《条例》的执行情况并不乐观。能否尊重劳动者的休息权利是一回事, 能否保证劳动者正常享受休息的权利是另一回事, 归根到底, 这是一场职工和企业以及企业和政府间的博弈。本文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运用完全信息静态博弈理论构建了职工和企业的博弈模型, 分析了双方的最优策略;在此基础上, 构建了企业和政府的博弈模型, 以期寻找双方的均衡点, 推进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顺利实施。

2 企业和员工的博弈分析

企业是带薪休假制度的最终实施者, 是薪酬的直接承担者。在严格实行定员管理的企业中, 如果选择执行带薪休假制度, 必须增加员工, 这样企业的人力成本就会增加。而对企业职工而言, 他们一般处于弱势地位, 其工作生活依赖于单位, 并不能形成实质平等的契约关系。因此, 企业职工依法维护自己正当带薪休假权益的过程实质上是同企业的博弈过程。

2.1 博弈模型构建

参与人i (i=1, 2) , 其中1表示职工, 2代表企业。

其策略组合为:职工有两种选择, 选择休假或选择不休假, 即A1= (休假, 不休假) ;企业有两种选择, 选择允许职工休假或选择不允许职工休假, 即A2= (允许, 不允许) 。

基本假设:①参与人都是理性的, 且每个参与人都知道每个参与人都是理性的;②职工给企业带来的收益为Q;③企业给职工的薪酬为P (P

支付矩阵见表2。

2.2 博弈分析

(1) λP-M>P+M, 即undefined。在这种情况下, 有λP-M>P+M>P>P-M, 无论企业选择允许还是不允许, 选择不休假是职工的占优战略, 理性企业的最优选择是允许, 战略组合 (不休假, 允许) 为博弈双方的纳什均衡。这也正是条例颁布后许多企业和职工所选择的结果。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我国许多企业实行定员管理, 另一方面与我国目前总体生活水平不高, 职工享受带薪休假意识淡薄有关。依据条例规定, λ=3, 即M<2P, 职工认为享受休假的愉悦体验 (M) 小于2倍薪酬 (P) 的时候是不会选择休假的。支付3倍工资绝非立法本意, 乃是当前带薪休假全民普惠制的一种救济手段, 对于不同性质的单位而言, 其最大善意乃是严格执行全员带薪休假, 特殊情况下才可以3倍工资补偿。相信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 员工能够意识到选择带薪休假对于释放工作压力、放松神经、保持自己的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 会出现下面主动选择休假的情况。

(2) λP-MQ-S。理性的企业会选择允许职工休假, 从而剔除了企业不允许的两个战略组合 (休假, 不允许) 和 (不休假, 不允许) ;在剩下的两个战略组合中, 结合上述条件λP-M

但是, 从第一种情况过渡到第二种情况, 并不是自然发展的过程, 这要求作为公共管理者的政府前期的执法要到位, 中期的监督核查也要跟上, 后期的仲裁调解更要深入。尤其是在《条例》刚开始执行的一个阶段内, 政府部门的执法和监督尤为重要。

3 企业和政府的博弈分析

政府主要通过“看得见的手”行政干预劳资关系。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 其中, 中央政府是各项法律法规的制定者, 而地方政府是监督和执行者。本文所提到的政府均指地方政府。在地方政府看来, 在现阶段落实《条例》规定相当于失去了政策的优惠, 这会使得一部分企业迁出当地或者使外地的企业不愿意进入这一区域, 从而降低了区域竞争力[4]。在执行《条例》的过程中, 地方政府会充分考虑中央政府对自己行为的影响力度, 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加大督促企业落实的力度对本地企业、对政绩的影响等因素, 权衡利弊, 作出决策。对企业而言, 执行职工休假制度将增加企业的人工成本, 进一步缩减企业的利润空间, 进而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但是, 如果不执行《条例》规定, 与政府的管理相冲突, 也存在违规的处罚成本。因此, 企业在考虑是否执行《条例》的同时, 也会兼顾违规成本的大小, 权衡利益关系后再对是否执行《条例》作一个最优选择。

3.1 博弈模型的构建与分析

3.1.1 博弈模型构建

为了便于分析, 将问题简化, 作如下假设:①博弈的参与人——政府和企业都是理性的, 他们都会作出使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选择;②有足够多的企业, 而且企业具有完全流动性, 可以自由地迁出或者迁入该地区;③企业执行《条例》规定, 用于增加人员配备所产生那部分人力成本用W表示①;④企业选择不执行《条例》规定, 政府得到了利益Q, 而企业的收益不变。⑤政府要求企业执行《条例》规定, 企业增加成本ΔM, 政府利益变化为ΔQ, 而企业因利益损失ΔM可能会与政府发生冲突, 从而给双方带来利益的损失, 假设C1表示政府在冲突发生时所受的利益损失, C2表示企业在冲突中所受的损失。政府在冲突时获胜的可能性为P, 则企业获胜的可能性为1-P, 其中0≤P≤1, 政府和企业各自对执行《条例》规定导致冲突的期望收益为 (PΔQ-C1, (1-P) ΔM-C2) ;⑥政府和企业之间存在着互动的选择关系, 面对政府强制执行《条例》的要求, 企业要么接受这一要求, 要么抵制政府的要求。企业接受政府的要求, 企业的利益变化为-ΔM;如果抵制, 利益变化为 ( (1-P) ΔM-C2) 。

3.1.2博弈分析

当两者发生冲突时, 企业的选择方案如下:

(1) 当, 即时, 在企业与政府的冲突中, 企业的收益总是大于执行带薪休假制度时的收益, 那么理性的企业会选择抵制的策略;

(2) 当, 即时, 企业在与政府发生冲突时, 其收益总是小于执行条例时的收益, 理性的企业会选择接受的策略。

对政府而言, 要求企业执行《条例》规定时收益变化ΔQ>0, 冲突后预期的利益为PΔQ-C1。由于PΔQ-C1<ΔQ, 即使政府在冲突中有百分之百的获胜机会 (P=1) , 其与企业发生冲突带来的收益必然小于未发生冲突时的收益。因此, 理性的政府不会提出过分要求而与企业发生冲突, 政府最好的策略是要求企业执行《条例》规定适度安排企业员工带薪休假, 这样既能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又能够被企业接受。纳什均衡策略为ΔM=C2 (2-P) , 这样政府和企业获得了纳什均衡 (ΔQ, ΔM) , 从而, 达到双方的最优解。

4结论

目前, 我国一方面存在着大量的失业人口, 一方面存在着企业员工的过劳工作。因此, 必须高度重视劳动者的休息权, 虽然过劳可以让一些企业和单位得一时之利, 但对职工个人、对企业的长远发展、对社会的稳定和谐, 都有着巨大的危害。从上述博弈分析的结果得出以下结论: (1) 在现阶段由于我国总体生活水平不高以及员工带薪休假意识淡薄, 理性的企业和员工的纳什均衡为企业允许而员工选择不休假;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 企业和员工最优的博弈结果应该是企业允许员工的带薪休假请求。 (2) 理性的企业和政府的博弈结果是企业响应政府号召, 主动执行带薪休假制度。从长远来看, 相信会有更多的劳动者会通过多种途径和手段去努力争取、维护自己的权利;企业也会意识到, 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对企业长久发展的重要性。

摘要:带薪年休假制度维护了劳动者的正当休息权利, 但在实施过程中, 职工、企业和政府各方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会采取不同的行动。本文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运用完全信息静态博弈理论, 构建出职工和企业之间的博弈模型并分析了双方的最优策略。基于此, 构建出企业和政府之间的博弈模型, 以期寻找双方的均衡点, 推进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顺利实施。

关键词:带薪年休假条例,博弈,职工,企业,政府

参考文献

[1]Bertine Bargeman, Hugo van Poe.The Role of Routines in the Vaca-tion Devisors Making Process of Dutch Vacation[J].Tourism Manage-ment, 2005[2]:67-69.

[2]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 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6.

[3]杨劲松.国外休假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借鉴[J].旅游学刊, 2006, 21[11]:25-27.

3.论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完善 篇三

关键词:带薪年休假;休息休假权;劳动者保护

一、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概述

1.相关概念

带薪年休假指的是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工作满一定年限后,每年享有的保留工作带薪连续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就是指规定劳动者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享受保留工资和工作的假期的法律、法规或制度[1]。

2.带薪年休假的法律依据

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这一权利有其法律依据。

首先是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享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这一条款规定了公民的休息权。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统揽国家之全局,具有最高效力,其规定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休息权必须得到落实和保障。同时,宪法规定也最为抽象,为使宪法能够更好地迎合现实需要,应对宪法条文做扩张解释。

其次是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劳动法》作为整个劳动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在劳动法律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位置。其规定较宪法更明确地指出了劳动者应该享有带薪休假的权利。

再次是《条例》以及《办法》,作为行政法规,使带薪年休假制度更具操作性,在具体制度上规定了劳动者的带薪休假权。

二、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在立法上存在的问题

带薪年休假权通过法律规定成为了劳动者的一项权利,但带薪年休假制度在立法上仍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着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具体实施。

1.关于带薪年休假制度制定的立法存在冲突,不利于具体的法律适用

年休假制度作为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一部分,应当遵循《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条例》第5条第1款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实施办法》第9条也做出了相应规定。就这两个条款而言,虽规定了“考虑职工本人意愿”,但职工带薪年休假安排的决定权仍由用人单位单方享有,而非劳资双方协商决定。而年休假的安排关系劳动者切身利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规定,应由劳资双方协商确定。在这个问题上,两个立法存在冲突,该如何具体适用法律成为疑问。

2.关于带薪年休假时间安排的规定过于灵活,不利于保障劳动者的休假时间

带薪年休假的具体落实包括集中安排和分段安排两种情形。《条例》第5条第2款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该条文仅对年休假的跨年度安排做了强制性规定,有关其他事项的安排则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2]。且条文中的“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规定的也具有较强的灵活性。以劳动者休假5天为例,用人单位可以安排一次性休完,也可以分段安排劳动者休假,休假的具体天数,分段的次数均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用人单位最多可以安排劳动者分5次休假,这些都符合法律的规定。

而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更倾向于分段安排劳动者休假,以避免因劳动者长期缺位使企业出现业务繁忙而人手紧张的情况。于劳动者而言,集中安排休假对其更为有利,因为其外出旅游或接受职业培训都需要一段集中的时间,相关的医学研究也表明,只有连续的假期才能达到消除疲惫、恢复活力的效果[3]。分段安排劳动者休假则像是对每周休息日的补充,难以保证年休假文化性功能的实现。

同时,《条例》第5条第3款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由此可见,职工能否带薪休假可以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决定。此弹性条款为用人单位拒绝执行带薪年休假提供了正当理由,成为了用人单位规避法律的“护身符”,以致带薪年休假制度难以施行。

3.关于劳动者应休未休假期补偿的规定不利于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落实

《条例》第5条第3款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该条文仅规定了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劳动者休假的情形,对劳动者自己主动放弃休假或提前结束休假的情形却没有提及。为了防止部分恶意劳动者可能累积“应休而未休”的假期,在离职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三倍的工资报酬,《实施办法》第10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该条款在防止劳动者恶意累积应休而未休假期向用人单位索取三倍工资报酬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实践中用人单位恶意做出不利于劳动者休假的安排迫使劳动者放弃休假权的现象也并不少见,如果不考虑个案的实际情况,上述条款的适用极可能损害劳动者利益,变为用人单位规避法律责任的手段之一。

三、对完善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探究

任何制度的良好运行都必须以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托。通过上文论述,我国有关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法律规定还存在很多问题。因此,要完善我国带薪年休假制度的相关立法,堵住法律漏洞。

首先,在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制定上,虽然《条例》与《实施办法》的规定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相冲突,但《条例》、《实施办法》与《劳动合同法》的效力是上位阶与下位阶的关系,所以因采《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加强劳动者的话语权,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协商确定带薪休假,而非由用人单位单方决定。

其次,在带薪休假时间的安排上,《条例》第5条第2款“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的规定使得用人单位更多地倾向于分割安排年休假以避免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出现人员短缺而业务繁忙的情形。实践中,更有用人单位采取每天提前半小时下班来抵扣劳动者本应享有的年休假,[4]这样根本无法达到设立年休假所追求的消除疲惫、恢复活力的效果。关于此问题可以借鉴德法等国的经验,在《条例》中规定劳动者休假的最少连续性天数,以保证劳动者有一个较长的假期。同时《条例》第5条第3款关于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规定充当了用人单位规避法律拒绝实施带薪休假制度的“保护伞”,因此,笔者建议删除此条款。

最后,在带薪年休假应休而未休的补偿上,《条例》第5条第3款,《实施办法》第10条第2款均规定了高额的补偿金,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法律针对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劳动者休假的处理方式是实行经济补偿且补偿力度较大。该规定制定的初衷是迫使用人单位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但高额的补偿金使很多劳动者直接选择放弃带薪年休假权利或提前结束年休假,以获得高额工资补偿,这与制度的初衷明显相反。针对该问题,我国条例可借鉴英国的举措,采取经济补偿与休假补偿相结合且以休假补偿为主的补偿模式,切实保障带薪休假的落实。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的带薪年休假制度在立法上仍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都影响着带薪年休假的有效实施。近来,国务院公布了《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更强调了要落实《条例》,因此,如何从立法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带薪年休假制度,是现代社会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

参考文献:

[1]黄平.带薪年休假制度及实施现状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2年4月

[2]王学军.职工带薪缺勤福利的会计核算[J].《财会月刊(会计版)》,2008年第19期,第30至31页

[3]王倩.德国年休假法律制度[J].《德国研究》,2013年第2期,第58至67页

[4]陈露.看看老外怎么带薪休假[N].《郑州晚报》,2007年11月15日

[5]方圆.有问有答:用人单位能否将年休假分解到每天半小时?[J].《中国劳动》,2012年第1期,第60页

[6]郑雅妮.国内外带薪年休假制度之比较研究[J].《工会论坛——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

[7]宋晓波.保障我国帶薪休假制度实施的对策分析[J].《工会理论研究(上海工会管理职业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

[8]梁洪.论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建立和完善[J].《华章》,2013年第15期

[9]韩玉灵,黄绍梅,杨育敏.我国带薪休假制度实施现状及障碍分析[J].《现代商业》,2011年第17期

作者简介:

李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1级本科生。

4.带薪年休假通知 篇四

酒店全体员工: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黄河明珠大酒店<员工守则>》的相关规定,同时根据酒店发展的实际状况,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经酒店研究,决定开始安排员工带薪休年假工作。具体休假规定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的规定: 《条例》摘录: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二、酒店各部门安排年假须遵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享受带薪年假的范围:酒店所有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

(二)、严格按照行政部确定的员工享受年假的时间进行安排。

员工满一年期限暨员工具备享受年休假权利、资格的计算:按照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计算满一年方可享受年假。员工中途离职后二次入职的,按照二次入职签订《劳动合同》日期计算。

(三)、年假安排方式:

1、各部门定期与行政部确认所在部门符合年假条件的员工名单。

2、根据所在部门的工作计划、接待情况、人员情况统筹安排员工休假,做出部门、月度年假安排计划报行政部备案。任何部门安排员工休假不得影响正常工作,否则酒店将对部门经理进行处罚。

3、员工也可提前30天向部门书面提出休假的申请,由部门经理根据所在岗位具体的工作情况批准并报行政部备案后方可休假。

4、领班以上(含)管理人员、各部门销售经理休假,必须报请总经理助理、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安排。

5、凡违反上述规定的,酒店视为旷工,并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四)、年假安排原则:

基本原则:以酒店、部门的工作为主,提前计划、酒店批准、行政部备案。酒店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1、部门根据《条例》规定,尤其是根据部门工作安排,可在员工具备年假条件的该合理安排休假,也可跨一个安排。

2、在享受年假的该,员工自动提出离职或员工严重违纪违规被酒店开除的,酒店不安排补休年假,也不补偿年假报酬。

3、根据工作需要,年假可集中连续安排,也可分解安排。但年休假原则上不与法定假日、公休一并安排。特殊情况必须报酒店领导批准。

4、考虑到酒店行业的实际情况和员工的实际需要,年假可冲减自愿不单独安排休假员工该的病事假,但须提前报行政部。冲减比例为1:1。

5、部门安排员工休假,必须考虑岗位工作需要,同一岗位不得同时安排2人以上休假。

6、员工不服从部门和酒店安排,私自安排、变更、互相调换或者拒绝部门安排的休假日期的,酒店将按照考勤、质检制度予以旷工等处理,并取消休假资格。对于性质严重、影响极坏的,按照酒店相关制度给予停职、开除处理。

7、部门经理违反上述规定安排员工休假的,酒店调查核实后,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休假,并对部门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理。

8、因酒店临时接待工作的需要,酒店有权中止、调整员工正在进行的休假,员工应以酒店工作为重,予以服从。

例如:

某员工2009年12月20日入职、12月30日与酒店签订《劳动合同》,则该员工2010年12月31日以后享有休年假的资格和权利。部门根据工作情况,可在2011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期间安排该员工休假,但如果部门工作无法安排的,部门可跨在2012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期间安排。该员工享有5天带薪年假,部门可集中5天一次性安排,也可分散陆续安排。

特此通知。

黄河明珠大酒店

5.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篇五

2008-09-18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于2008年7月17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 尹蔚民

2008年9月18日第一条 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第六条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第七条 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年休假。

第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享受年休假。

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工年休假天数。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法执行。

6.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实施办法 篇六

第514号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1 号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于2008年7月17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尹蔚民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八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 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

(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的年休假。

第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享受年休假。

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办法执行。

船员的年休假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 “”是指公历。

7.莫让带薪年休假成“纸上权益” 篇七

[未安排年休假应支付相应补偿]

案例简介:张女士所在的酒厂因效益非常好,大多数职工都没休年休假。最近,她向领导提出休假,但领导回答说:“咱们厂从来都没有这样的规定。”张女士随后提出的获取相应补偿的要求也被领导以同样的理由拒绝。

案例分析:带薪年休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与用人单位是否有相关规定无关。《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七条规定: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累计计算工龄不可忽视]

案例简介:马某在某建筑安装公司工作6年了(此前,他曾在部队服役3年,复员后在某建筑工程队工作3年)。公司每年都自觉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安排职工休假,但马某的休假时间每年只有5天。马某认为公司未按相关规定合理安排其年休假时长。

案例分析:依照马某的工龄,他应每年享受10天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

[解除合同时应折算应休未休

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报酬]

案例简介:刘小姐原是某化工厂职工,后经过应聘考核,被某电信公司录用。刘小姐在与某化工厂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因辞职当年未休年休假,提出要某化工厂支付其未休年休假补偿的要求。但某化工厂劳资部门解释说,由于刘小姐没有干满一年,不应享有年休假权,因此也就不能获得补偿。

案例分析:某化工厂劳资部门的解释是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探亲假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案例简介:李先生在某信息公司工作18年了。2011年初,他因乡下的祖父病故,休了探亲假。数月后,李先生又打算休年休假。可公司管理部门说,公司制度有规定,当年休过探亲假、婚假、产假等的职工,不再享受年休假。

案例分析:某信息公司“当年休过探亲假、婚假、产假等的职工,不再享受年休假”的制度条款与相关法律规定相冲突,当属无效情形。《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8.职工带薪年休假通知 篇八

【发布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发布日期】2008-09-18

【生效日期】2008-09-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于2008年7月17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尹蔚民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八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 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

(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

定执行。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享受年休假。

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办法执行。

船员的年休假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 “年度”是指公历年度。

9.职工带薪年休假通知 篇九

工 作 汇 报

2012年4月6日,接到市局关于开展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情况调研的函,我局领导高度重视,迅速组织专班对我县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二0一一我县人社劳动关系工作基本情况

全年,我县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狠抓执法、维权和服务,重点做到“三个强化”。

一是强化劳动关系协调。以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为重点,组织开展了“春暖行动”、“彩虹计划”和小企业劳动合同制度覆盖行动计划,积极推进劳动合同用工备案制度的落实。大力推进农业“小三场 ”、城镇集体企业、“五七工、家属工”参保工作,全面推行实施工伤、生育保险工作,共办理“小三场 ” 职工参保1000余人,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保1500余人,“五七工、家属工”参保近3000人。并做到及时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企业工资指导线,落实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和企业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较好地维护了劳动者权益。

二是强化人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认真贯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加强调解工作指导,加大办案力度,及时受理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全年劳动合同签订率为98%,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结案率达到98%。

三是强化执法监察。先后组织开展了“农民工工资清欠”和劳动用工等专项检查活动。共审查各类用人单位352户次,涉及职工1.3 万人,督促补签劳动合同3600份,清欠劳动者工资6万元,其中农民工工资4.8万元,督促102户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600多万元,纠正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90余件,劳动保障投诉案件结案率达到98%。

二、我县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的基本情况

对我县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在国有企业、金融企业和部分大型股份制企业中执行得比较好,比如:红安卷烟厂、烟草专卖局、建行、中行、农行、工行、农发行、信用社、盐业公司、中百。红安卷烟厂2008年元月1日实施以来,每年都有30—40人享受了带薪年休假,约占6%,其他因岗位等原因没能享受到带薪年休假的600多名职工,均按该实施办法的规定支付其日工资收的300%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烟草专卖局、建行、中行、农行、工行、农发行、信用社、盐业公司、中百都鼓励员工带薪休假,休假天数都是按实施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为;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均没计入年休假假期。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员工在劳动关系中处在劣势地位

带薪年休假的实施存在着落实不到全,造成制度的缺失,主要原因是员工劳动关系中处在劣势地位。由于我国剩余劳动力富足,大量失业人口作为劳动力“后备军”,造成我国劳动力市场长期供过于求的状况。除了少数掌握职业核心竞争力的劳动者外,大部分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是弱势一方。普通劳动者珍惜来之不易的就业机会,忧于 管理方权威,害怕提出带薪年休假要求后被解雇或影响晋升,故主动放弃这项本属于自己的权利。

(二)双方的利益关系不平衡

在我国现有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下,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现状无论对于劳动者自身还是企业而言,都是出于经济利益的理性选择。“薪水打折”是阻碍年休假的一大理由。据了解,目前中国大多数公司的薪酬体系都与员工绩效水平的高低有直接关系,这样,休假情况或多或少会影响到个人的薪资水平。绩效高,相应的薪水也高;绩效低,相应的薪水也低。近的来看,休假当月的薪水和奖金会减少;远的来看,本季度或本年的绩效评估会受影响,从而造成经济上更大的损失。因此很多人宁愿放弃一时的舒服而选择继续上班。还有一些劳动者担心休假影响了自己的升迁:劳动者基于自身的短期利益(如工资、奖金等)和长远利益(如在公司企业中的地位、业绩等方面)的考虑,势必会对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持消极抵制的态度。而企业也有相应的顾虑:职工休假势必造成岗位空缺,要填补空缺显然需要增加人工成本,对于企业来说的一笔不小的支出,尤其对于工种专

一、技术要求高的特殊岗位而言更是如此。

(三)公司内部管理中的冲突

带薪年休假的实施,是的公司内部管理产生一定的影响。如:上级的休假情况直接影响着下属的休假情况。在放弃年休假的人群中,职务级别同请假人数成反比,职务越高者请假的越少,不少部门经理、总监级别的人几乎放弃了带薪年休假的权利。随着企业中工作职责的划分越来越明确,组织内部更是“一个萝卜一个坑”,如果一个岗位出现空缺便会产生一系列连锁反应,所以上司通常不会轻易答应员工 的休假请求。此种现象也是制约着带薪年休假的有效实施。使得这一人性化的政策难以落实。

五、进一步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建议

(一)规范带薪年休假的制度与规则

在我国现在阶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非常不均衡、人均经济实力不强的大背景下,不要实行一刀切的强制带薪休假制度,而是要通过细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假期管理,明确规定哪些假日需要强制执行(比如一些传统节日),明确规定企业实施带薪休假或不实施带薪休假应该遵循的具体细则,而且,还必须提供明确的司法解释,避免出现法律纠纷时却无法可依的窘境。

(二)给予企业从文化意识的引导

加强对“以人为本”意识的舆论宣传,倡导企业建立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使企业意识到建立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对企业长期健康发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并通过一些评选活动,树立“以人为本”企业文化的标杆企业,引导企业树立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

(三)使企业切实意识到带薪休假的直接收益

加强对带薪休假的舆论宣传,一方面,加强对企业管理者的宣传,使他们意识到带薪休假能够给企业带来的收益,另一方面,加强对员工的宣传,使他们意识到带薪休假是他们应该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使他们了解国家及地方政府关于带薪休假的政策与法规,使他们获得是否选择此项权利的机会。

(四)保证带薪休假制度的切实落实

将带薪休假制度作为劳动监察的一项重要内容,一方面监察企业是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落实带薪休假的制度,另一方面监察、了解企 业带薪休假制度落实的情况,为国家带薪休假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依据。

(五)保证员工在取消“黄金周”后休息时间不减少

将传统的节日作为强制假日,企业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劳动监察大队要加大监察的力度,保证员工不会因为“黄金周”的取消而减少休息时间。

10.职工带薪年休假通知 篇十

【发布日期】2008-06-20 【生效日期】2008-06-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带薪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各部门一定要认真贯彻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抓好这项社会福利制度的落实,意义重大。各级、各部门领导要增强执行这一制度的自觉性,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各单位要认真对待,科学安排,有序运作,统筹兼顾,保证工作运转,提高工作效能。

二、要认真执行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审批制度。各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需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其他工作人员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通知规定制定审批办法。市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报上级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市直各单位中层以上领导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由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其他工作人员由单位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三、工作人员应休未休年休假的人数应严格执行省政府规定。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的支付,纳入工资基金管理,各单位按文件规定要求在下年度第一季度内统一由主管部门集中报送政府人事部门一次性审批完成,逾期不予追补。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11.带薪年休假制度 篇十一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范围是指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

12个月以上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出勤不低于月应出勤天数)。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累计工作时间确定按实际工龄计算。实际工龄在上半年到达下一休假档次的,按下一档次休假;实际工龄在下半年到达下一休假档次的,次年享受下一档次的休假标准,不得跨越享受。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

二、新调入公司且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员工,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三、各单位要根据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员工必须服从单位休假安排,休假前应合理安排好工作,并做好相关工作的交接。

四、年休假实行审批制度,一般员工由本人提出书面休假申请,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批;中层领导年休假,由本人提出书面休假申请,经分管领导签字,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批准。上述休假申请须经本单位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年休 1

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原则上不跨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本单位董事长和总经理批准,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单位应当根据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的1天,按照本人应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单位已安排员工年休假,但员工因个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出勤期间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五、职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当年离岗学习超过6个月者;

5、已参加单位组织的各类疗养、休养活动的员工,其时间相互抵充,如超过规定年休假时间的,不再享受年休假,不足的可予以补足;如已安排年休假,则当年一般不再安排其他疗养、休养。

6、当年旷工累计达三天及以上的;

7、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12.干部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方案 篇十二

为了维护干部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干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镇政府机关、各站所、社区在职干部职工、内聘人员年休假执行本方案。

第二条

干部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三条

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四条

各站所、社区要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干部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干部职工的休假。

第五条

年休假在1个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安排。

第六条

干部职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各项福利待遇不变。

第七条

干部职工休年休假不能影响工作正常开展。休年休假期间的工作实行替办制并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工作相互替办人员不得同时休年休假。干部职工申请休年休假时,休假人应请工作替办人在《干部职工休假审批表》中填写替办意见。各站所主要负责人休年休假期间的工作,由主要负责人指定一名干部替办;一般工作人员休年休假期间的工作,由主要负责人指定一名工作人员替办。

第八条 休假原则

(一)镇机关、各站所及社区人员一次休假人数不得超过本部门职工总数半数以上。

(二)所有休假人员必须保证通讯畅通。

(三)职工人数少的站所、社区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分段休假制。

(四)值班期间休假人员必须保证在岗。

第九条 年休假的审批备案

(一)审批备案。干部职工休假一律填写《干部职工休假审批表》。各站所、社区主要负责人的休假,由本人提出申请,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主要领导审批;其他干部休假,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站所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分管及主要领导审批,党政办公室留存;条管站所干部休假,本人提出申请,由主管局审批后,报镇党政办公室备案。

副科级以上干部年休假备案审批按组织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出现工作交叉的干部职工需同时由交叉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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