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民生新闻

2024-06-21

十大民生新闻(精选11篇)

1.十大民生新闻 篇一

“十大民生工程”: 1.开发完成劳动保障网格化监管信息系统;制定欠薪应急周转金具体操作流程及实施细则;在符合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出台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制度,有效整合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和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实现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全面接轨,实现城乡居民在同一平台参保缴费与管理服务。3.启动市热电厂搬迁改造工程(搬迁并改造)。4.出台2010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居民医保筹资方案及补偿办法;完成2010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居民医保筹资工作。5.组织开展整治“两抢”犯罪大会战;做好建国60周年庆祝活动安全保卫工作。6.根据宁波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精神,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7.今年新增、调整、延伸城乡公交线路6条,更新、新增公交车80辆,新建公交站点254只;城区公交新投入14辆高档豪华公交车型,对现有2路公交车实施整体改造。8.做好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9.启动充分就业市创建。2009年,50%行政村和所有社区达到分就业村(社区)标准;2010年,94%行政村和所有社区达到充分就业村(社区)标准,各镇(街道)均达到充分就业镇(街道)标准,率先在宁波市内达到充分就业市标准。10.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程,2010年农村居家养老覆盖面达到35%。

2.十大民生新闻 篇二

教育:更重公平更多农家子弟上重点高校

【报告】贫困地区农村学生上重点高校人数要再增长10%以上, 使更多的农家子弟有升学机会。深化教育综合改革, 积极稳妥改革考试招生制度, 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和高校办学自主权, 鼓励发展民办教育。

【点评】全国人大代表周洪宇:促进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基础, 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向贫困地区倾斜, 这有助于社会纵向流动, 让更多的农村孩子感受到希望。

单独二胎:落实政策多省市已推行

【报告】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动摇, 落实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

【点评】全国人大代表张天任:出台单独二胎政策, 符合时宜, 目前这一政策已在多省市推行, 能有效改善家庭人口结构, 还有助于缓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压力。

养老:统一城乡居民制度鼓励企业年金

【报告】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完善与职工养老保险的衔接办法。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鼓励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和商业保险。

【点评】国家行政学院教授丁元竹:我国目前有四套养老制度, 按“身份”划分, 将其逐步并轨是方向, 城乡居民制度统一只是第一步, 难点是今后与职工养老制度的并轨。

医疗:补助人均提至320元中国式办法解决好世界难题

【报告】完善政府、单位和个人合理分担的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机制, 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人均320元。在全国推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扩大到1000个县, 覆盖农村5亿人口。

【点评】全国人大代表宗庆后:新医改方案给老百姓看病带来了不少实惠, 但是与普通老百姓健康需求实际相比仍有一定差距, 还应从药品制度、看大病等方面着力改革。

住房:建成480万套保障房中小套型商品房增加

【报告】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 今年新开工700万套以上, 其中各类棚户区470万套以上, 加强配套设施建设。年内基本建成保障房480万套, 让翘首以待的住房困难群体早日迁入新居。针对不同城市情况分类调控, 增加中小套型商品房和共有产权房住房供应。

【点评】全国人大代表戴天荣:这延续了政府一贯的调控思路, 更多的保障房建成, 将有效缓解“住房难”, 分类调控、增加中小套型商品房这体现出更加市场化的思路。

“舌尖上的安全”:全方位构建机制“最严”监管

【报告】建立从生产加工到流通消费的全程监管机制、社会共治制度和可追溯体系, 健全从中央到地方直至基层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严守法规和标准, 用最严格的监管, 最严厉的处罚, 最严肃的问责, 坚决治理餐桌上的污染, 切实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点评】全国人大代表傅企平:近些年, 国家已越来越认识到食品安全的严峻形势, 认识到需要构建机制, 利用法律手段保障食品安全, 这三个“最严”彰显了食品安全监管的决心, 建议提高食品安全违法的处罚力度。

向污染宣战:重拳治霾务求实效

【报告】出重拳强化污染防治。以雾霾频发的特大城市和区域为重点, 以细颗粒物 (PM 2.5) 和可吸入颗粒物 (PM 10) 治理为突破口……实行区域联防联控, 深入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我们要像对贫困宣战一样, 坚决向污染宣战。”

【点评】全国人大代表辜胜阻:保障呼吸安全是民生最大期待, 这是一项系统工程, 以京津冀地区为例, 只有从整体出发研究和处理该区域的污染问题, 才能实现区域空气污染状况有所改善。

社会救助:提高低保标准与物价联动

【报告】重点是推进社会救助制度改革, 继续提高城乡低保水平, 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 为特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提供保障, 为人们创业奋斗解除后顾之忧。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水平挂钩联动机制。

【点评】全国政协委员张连起:这突出体现政府民生方面的“底线思维”, 着眼于“雪中送炭”而不是“锦上添花”, 社会救助是民生短板, 需要从机制上逐渐完善。

就业与收入分配:就业创业环境要优化收入差距要缩小

【报告】以创新引领创业, 以创业带动就业。努力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在事业单位逐步推行绩效工资, 健全医务人员等适应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多渠道增加低收入者收入, 不断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

【点评】全国人大代表陈乃科:优化就业环境是政府的责任, 帮助困难群体就业更是重中之重。收入分配改革首先要把低收入者“保”起来, 确定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 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国企等的工资制度, 防止收入差距过大。

户籍改革:落户政策差别化建立居住证制度

【报告】推动户籍制度改革, 实行不同规模城市差别化落户政策。把有能力、有意愿并长期在城镇务工经商的农民工及其家属逐步转为城镇居民。对未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 建立居住证制度。

3.2014,十大民生“新图景” 篇三

教育:更重公平 更多农家子弟

上重点高校

【报告】贫困地区农村学生上重点高校人数要再增长10%以上,使更多的农家子弟有升学机会。深化教育综合改革,积极稳妥改革考试招生制度,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和高校办学自主权,鼓励发展民办教育。

【点评】全国人大代表周洪宇:促进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基础,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向贫困地区倾斜,这有助于社会纵向流动,让更多的农村孩子感受到希望。

单独二胎:落实政策 多省市已推行

【报告】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动摇,落实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

【点评】全国人大代表张天任:出台单独二胎政策,符合时宜,目前这一政策已在多省市推行,能有效改善家庭人口结构,还有助于缓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压力。

养老:统一城乡居民制度 鼓励

企业年金

【报告】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与职工养老保险的衔接办法。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鼓励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和商业保险。

【点评】国家行政学院教授丁元竹:我国目前有四套养老制度,按“身份”划分,将其逐步并轨是方向,城乡居民制度统一只是第一步,难点是今后与职工养老制度的并轨。

医疗:补助人均提至320元 中国式办法解决好世界难题

【报告】完善政府、单位和个人合理分担的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机制,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人均320元。在全国推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扩大到1000个县,覆盖农村5亿人口。

【点评】全国人大代表宗庆后:新医改方案给老百姓看病带来了不少实惠,但是与普通老百姓健康需求实际相比仍有一定差距,还应从药品制度、看大病等方面着力改革。

住房:建成480万套保障房 中小套型商品房增加

【报告】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今年新开工700万套以上,其中各类棚户区470万套以上,加强配套设施建设。年内基本建成保障房480万套,让翘首以待的住房困难群体早日迁入新居。针对不同城市情况分类调控,增加中小套型商品房和共有产权房住房供应。

【点评】全国人大代表戴天荣:这延续了政府一贯的调控思路,更多的保障房建成,将有效缓解“住房难”,分类调控、增加中小套型商品房这体现出更加市场化的思路。

“舌尖上的安全”:全方位构建机制 “最严”监管

【报告】建立从生产加工到流通消费的全程监管机制、社会共治制度和可追溯体系,健全从中央到地方直至基层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严守法规和标准,用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坚决治理餐桌上的污染,切实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点评】全国人大代表傅企平:近些年,国家已越来越认识到食品安全的严峻形势,认识到需要构建机制,利用法律手段保障食品安全,这三个“最严”彰显了食品安全监管的决心,建议提高食品安全违法的处罚力度。

向污染宣战:重拳治霾 务求实效

【报告】出重拳强化污染防治。以雾霾频发的特大城市和区域为重点,以细颗粒物(PM2.5)和可吸入颗粒物(PM10)治理为突破口……实行区域联防联控,深入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我们要像对贫困宣战一样,坚决向污染宣战。”

【点评】全国人大代表辜胜阻:保障呼吸安全是民生最大期待,这是一项系统工程,以京津冀地区为例,只有从整体出发研究和处理该区域的污染问题,才能实现区域空气污染状况有所改善。

社会救助:提高低保标准 与物价联动

【报告】重点是推进社会救助制度改革,继续提高城乡低保水平,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为特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提供保障,为人们创业奋斗解除后顾之忧。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水平挂钩联动机制。

【点评】全国政协委员张连起:这突出体现政府民生方面的“底线思维”,着眼于“雪中送炭”而不是“锦上添花”,社会救助是民生短板,需要从机制上逐渐完善。

就业与收入分配:就业创业环境

要优化 收入差距要缩小

【报告】以创新引领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努力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在事业单位逐步推行绩效工资,健全医务人员等适应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多渠道增加低收入者收入,不断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

【点评】全国人大代表陈乃科:优化就业环境是政府的责任,帮助困难群体就业更是重中之重。收入分配改革首先要把低收入者“保”起来,确定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国企等的工资制度,防止收入差距过大。

户籍改革:落户政策差别化 建立居住证制度

【报告】推动户籍制度改革,实行不同规模城市差别化落户政策。把有能力、有意愿并长期在城镇务工经商的农民工及其家属逐步转为城镇居民。对未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建立居住证制度。

4.2010十大涉民生司法政策 篇四

http:// 2011-1-7 8:39:45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0十大涉民生司法政策

本报北京1月6日讯(记者 李 芹)经过认真梳理、精心挑选,今天,本报编辑部评选出2010十大涉民生司法政策。

司法解释、司法文件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手段,深刻影响到人民法院的案件审判和工作部署。在刚刚过去的2010年里,最高人民法院及时研究新情况,切实解决新问题,出台或与相关部门联合出台了20个司法解释和一批指导性意见,努力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提供司法保障。

本报今年评选出的十大司法政策都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涉及民生的各个方面,包括:净化互联网手机媒体环境,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推广巡回审判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维护劳动者权益,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房屋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平衡保护铁路运输企业和事故受害人权益,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等。

十大司法政策反映了过去的一年人民法院的重点工作,其评选结果充分展现了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以执法办案为第一要务,为社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司法保障所取得的突出业绩。

应本报之邀,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兵,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肖建国,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左卫民等五位法学领域著名学者分别为2010十大涉民生司法政策作了精彩点评,对其中所蕴含的深刻含义和重大影响予以生动诠释。

1.严把事实关证据关 提高刑事案件审判质量

名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公布时间:2010年6月13日

主要内容:两个《规定》对政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提出了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不仅全面规定了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原则,细化了证明标准,还进一步具体规定了对各类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判断和运用;不仅规定了非法证据的内涵和外延,还对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证明责任等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范。

明确要求办理死刑案件,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对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予以细化,须符合五项规定才能认定为“证据确实、充分”;明确规定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点评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何 兵

重事实、重证据,是我国历来审判刑事诉讼案件的标准,在死刑案件中尤为严格。但近几年来,一些地方先后发现个别刑事重大冤错案件,一定程度上暴露出刑事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了切实把好刑事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五部委联合出台两个证据规定,很有必要。

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被学者誉为“标志着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基本架构得以建立”。的确,两个规定亮点颇多:1.首次在我国法律规范性文件上明文确认了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2.强调对死刑案件应当实行最为严格的证据要求,并明确和细化了死刑案件定罪量刑应达到的证明标准;3.明确提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还进一步对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证明责任以及讯问人员出庭等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范;4.完善了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和保护制度等。

不可否认,两个证据规定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从粗放走向精细的一项重大举措,其所确立的证据规则沿着刑事诉讼过程,从证据意识、证据观念到证据的收集、固定、扣押、保管、移送、质证、认定等各个环节都做出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明确了判断标准,增强了可操作性,丰富了我国的刑事证据规则,完善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立法体系。这必将对提高办案质量、遏制刑讯逼供、实现司法公正产生积极影响。

法制的点滴进步,当然令人欣慰。不过,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两个证据规定远非完美,例如,“补正或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的规定,依然为瑕疵证据留下了口子。此外,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很难完全得到执行。要想健全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切实保障程序公正、提高案件质量,尚需时日。2.严惩传播淫秽信息犯罪 净化互联网等传媒 名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公布时间:2010年2月2日

主要内容:《解释》共13条,针对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犯罪及其利益链条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法律适用标准。特别对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行为,从严规定了定罪量刑标准。

点评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周光权

互联网、移动通讯业、声讯业的发展,对于推进社会发展,方便人民生活,有积极意义。但是,这些现代化工具,也可能被个别犯罪分子所利用。近年来,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犯罪有越来越猖獗之势,在这种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司法解释条文虽然不多,但内涵丰富。我认为,这一解释的亮点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对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不仅明确了定罪标准,还确定了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这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对我国现代化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反应迅速,能够及时运用刑罚手段惩罚特殊类型的传播淫秽物品犯罪。二是在这个司法解释中,对未成年人给予了特殊保护。解释规定,对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含有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内容的淫秽物品的行为,从严惩处,绝不宽恕。司法解释保护特殊群体、关注民生、保护民生的价值取向表现得非常充分!

这一司法解释颁布以后,社会反响良好,在净化网络环境,防止个别犯罪分子利用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传播淫秽物品方面,收到了显著效果,有效地震慑了犯罪。

3.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

名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公布时间:2010年3月15日

主要内容:《意见》共分为9个部分,对办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提出了总体要求,规定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组织策划者、多次参与者、拐卖多人者或者具有累犯等从严、从重处罚情节的,必须重点打击,坚决依法严惩。对于罪行严重,依法应当判处重刑乃至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注重铲除“买方市场”,从源头上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坚决依法追究。同时,对于具有从宽处罚情节的,要在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的基础上,依法从宽,体现政策,以分化瓦解犯罪,鼓励犯罪人悔过自新。

点评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何 兵

拐卖妇女儿童是一种极其残忍、野蛮的罪行,严重侵犯人权,并由此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影响和谐稳定。我国对此一直高度重视,刑法中有专门的“拐卖妇女儿童罪”,实践中连出重拳专项“打拐”。

近年来,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在部分地区呈上升势头,形势严峻,且打拐工作面临着犯罪组织职业化、团伙化,犯罪手段暴力化、多样化,被拐对象低龄化、多元化,拐卖去向复杂化、国际化等新挑战。此番四部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正是着重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其突出亮点有两个:一是侧重从立案、管辖、证据收集和定罪量刑等多个方面形成整体合力,加大对该类犯罪的侦破和惩治力度;二是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强调有罪处罚,又防止打击面过宽。

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成因非常复杂,其中当然不乏经济利益的诱惑,但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或许是更深层次的原因,地区经济差异的存在又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可见,“打拐”仅靠一纸《意见》恐怕不行,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4.大力推广巡回审判 方便人民群众诉讼

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力推广巡回审判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意见》

公布时间:2010年12月22日

主要内容:《意见》共14条,要求人民法院立足本地实际,切实大力推广巡回审判,方便人民群众诉讼。西部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以及其他群众诉讼不便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应当逐步确立以巡回审判为主的工作机制。经济发达和较为发达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要以着力化解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矛盾纠纷,着力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着力提供更加便捷有效的司法服务为出发点开展巡回审判工作。巡回审判要遵循“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和“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方便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高效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弘扬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以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服务需求和化解矛盾、定纷止争为目的,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点评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左卫民 2010年岁末,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大力推广巡回审判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意见》,值得关注。《意见》的出台无疑是巡回审判历史传统的传承和演绎。在历史上,巡回审判是在国家治理能力覆盖不够,交通、通讯等基础条件薄弱的情况下,作为加强国家对地方治理的手段而展开的。

那么,在现代国家的建设过程中,巡回审判有无必要坚持甚至强化,是否有新的时代意义呢?这需要思考。《意见》尝试回答了在基础条件不断改善、治理能力不断强化的情况下,是否及如何强化巡回审判的问题,提出要把重点放在群众诉讼不便的基层,我认为值得首肯。因为在中国,尽管随着国家基础设施的不断建设,包括高铁、公路在内的交通条件有了极大改善,集中式审判有了更好的条件,但必须注意到,还有不少地区的群众特别是弱势当事人不具备充分的经济能力等去相对遥远的法庭所在地诉讼,存在展开巡回审判的客观必要。相反,随着国家治理能力、基础条件的不断改善,具有较强物质能力的国家司法机关远比过去有了更好的保障条件,能够主动出击,从而使巡回审判更具客观可能。在这个意义上,有必要在特定地区、特定情况下坚持甚至强化巡回审判。此外,在价值层面,巡回审判还具有新的内涵,这便是《意见》所提及的“快捷有效”处理纠纷的功能,以主动服务的精神来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要。

当然,在如何展开巡回审判方面,还有一系列问题值得探讨。比如,巡回审判仅仅是地点的选择还是包括审判方式的改革和创新?在多大范围内有哪些案件在什么地方建立巡回审判点?这些都值得研究。是否巡回审判应综合考虑当事人需要、法律、社会效果以及司法自身的便利性,否则可能出现巡回审判的形式化、表面化,导致社会效果不明显、当事人不满意、司法人员却舟车劳顿的局面。毕竟在现代社会,集中式审判是常态,巡回审判只能作为有益补充。因此,如何在现有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的集中式审判之外再推行巡回审判方式,需要时间检验。在这个意义上,《意见》的实施效果及进一步的发展方向值得观察。5.保障和服务经济结构优化调整

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

公布时间:2010年6月29日

主要内容:《意见》共18条,要求人民法院妥善审理与经济结构调整相关案件,保障和服务经济结构优化和调整。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必然会极大地促进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有助于减少社会矛盾纠纷,有助于减轻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压力。但从一定时期看,有可能导致企业重组、兼并、破产及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行为大量发生,最终引发的一系列矛盾纠纷很大部分有可能进入诉讼程序。《意见》要求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妥善审理相关案件,提出的司法应对措施具体包括:妥善审理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保障和服务形成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的经济增长格局;妥善审理城乡结构调整中引发的各类纠纷案件,保障和服务城镇化建设;妥善审理服务领域的各类纠纷案件,保障和服务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妥善审理金融纠纷案件,保障和服务现代金融业的发展;妥善审理相关破产、强制清算案件,保障实现淘汰落后、过剩产能,推动实现产业转型升级的经济发展目标;妥善审理劳动争议和社会保险案件,切实保障民生等等。

点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肖建国

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是当前党的中心工作和国家发展大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使命。为了应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系列矛盾纠纷,充分发挥法院司法的能动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影响逐渐显露并且日益显著的阶段,适时地、前瞻地提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这是强化能动司法理念、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一项有力举措。针对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对审判工作带来的影响,《意见》提出保障和服务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十一个妥善”的具体应对措施,即:妥善审理与经济结构调整相关案件、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城乡结构调整中引发的各类纠纷案件、服务领域的各类纠纷案件、金融纠纷案件、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劳动争议和社会保险案件、农业发展中出现的各类纠纷案件、知识产权案件、涉外商事海事纠纷案件、环境保护纠纷案件。上述司法应对措施融理论与实践于一体、实体与程序于一身,既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也能够将原则性和灵活性有机地结合起来,强化了《意见》的前瞻性和主动性,有利于各级法院审时度势,圆满完成审判和执行任务,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6.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 保障社会公平

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公布时间:2010年7月1日

主要内容:《规定》共12条,规定了限制高消费的范围。通过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避免恶意逃债,最终迫使其主动履行义务,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规定》的制定目的,限制高消费主要是针对那些有清偿能力却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为增强操作性,便于社会监督和举报被执行人的行为,《规定》通过列举方式规定了限制高消费的范围,还规定了兜底条款。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点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肖建国 限制“老赖”高消费权的正当性在于,高消费行为超出了“老赖”生活和工作必需的范围,具有挥霍财产、恶意逃债,导致责任财产不当地减少,损害“老赖”履行债务的能力之性质。尤其在“老赖”背负法定债务而拒不履行的情况下,“限制高消费令”可以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维护司法权威。在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过程中,99.4%的意见表示赞同对恶意逃债、欠账不还者进行高消费限制。因此,“限制高消费令”是一个得民心、顺民意的好举措,具有深厚的民意基础,凝聚了社会各界的价值共识。当然,作为被执行人的“老赖”享有宪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权,不仅仅是人身自由权,也包括依据“消法”享有的高消费权。但是,欠债“老赖”的上述人权必须在宪法、法律的框架内行使才能得到有效保护,否则就会受到限制。鉴于“老赖”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先,限制其人身自由即具有正当性。此外,“限制高消费”是一种补充性、间接性的执行措施,既不能影响“老赖”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存权,也不能混淆自由法益与财产法益的位阶性,因此这种执行措施、方法不会造成被执行人“老赖”的过度负担。该制度向社会发出了“债务必须履行”的强烈信号,不仅具有宣示性意义,而且带有威慑性效果。“限制高消费令”只能作为赖债不还的一个辅助性举措,以及强制执行长效机制的一环发挥作用,而不能代替其他直接执行措施的适用。

7.维护劳动者权益 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公布时间:2010年9月13日

主要内容:《解释》共18条,合理界定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规定对于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劳动争议的,加付赔偿金案件等,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解释》合理分配了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点评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何 兵

劳动者权益问题向来是不容忽视的民生问题。我国从1995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作出“劳动法司法解释

(一)”,到2006年的“劳动法司法解释

(二)”,到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再到最新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

(三)”„„伴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劳动法一直在发展,一直在突破。其立法密度,足见国家对该领域的重视。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的亮点主要有:1.一裁终局的认定标准更加明确;2.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等可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3.加付赔偿金可由人民法院一并审理;4.企业自主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司法解释

(三)”对于加班费举证责任的规定有了新的平衡,即“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此规定对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倒置”的做法,进行了平衡,防止给企业增加不合理的负担。与此同时,如果劳动者能进行初步证明,即将举证责任移至企业,也体现了立法对劳动者的保护。8.维护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

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公布时间:2010年10月26日

主要内容:《规定》共26条,主要着眼于解决在旅游过程中,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害时旅游经营者的责任认定等问题。本解释带有填补法律空白的性质。如对“霸王条款”问题,本次公布的司法解释规定,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旅游者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擅自转团造成损失须担责;因灾害等无法成行,损失自负互不担责;任何强迫变相强迫购物都是违法行为。其第17条第2款被称为惩罚性条款: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时有欺诈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双倍赔偿其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点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杨立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是一部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法律适用的司法解释,在以前没有过这方面的司法解释,相应的法律、法规也不健全,因此,这部司法解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应当看到的是,在立法上对旅游纠纷的法律规制确实不够,按照现行民事法律的规则解决这类纠纷是有法可依的,但都分散在各部法律中。例如格式条款、合同效力、惩罚性赔偿等,合同法、侵权责任法都有规定,但比较分散。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法律的原则性规定,根据司法实践中旅游纠纷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系统的司法解释,就给法院适用法律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规则,具有明确的可操作性。这样的司法解释才是司法实践中最为需要的。这部司法解释对问题归纳的细致程度和解决问题的具体化,都令人赞佩,应当予以特别的肯定。

应当特别指出两点: 第一,司法解释把法律规定的一般规则应用到具体的旅游纠纷案件审理的法律适用中,创造旅游纠纷案件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则。例如关于旅游合同的霸王条款,司法解释第6条明确规定:“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旅游者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就把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则具体适用到旅游合同之中。把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规则应用到旅游纠纷案件之中,规定了第7条:“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样的规定有着青出于蓝而胜于蓝的妙处,便于法官具体适用法律。

第二,司法解释在指导全国法院具体适用法律中,结合司法实践经验,提出了一些具有创造性的法律适用规范,对于制裁违法行为,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司法解释第17条第2款规定:“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时有欺诈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双倍赔偿其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个规则究竟是源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还是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呢?我认为是后者。理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是违约损害赔偿,不是按照损失的双倍予以赔偿,而是按照价金计算的双倍赔偿;如果实施欺诈行为,而且还造成受害人的损失,则一定是侵权行为,即服务欺诈造成损害侵权行为。对于这种侵权行为予以惩罚性赔偿,超出了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范围,因此具有创造性。这样的规定当然有创意,但也有可能遭到批评。不过我是支持这样的解释的。9.保护房屋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

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公布时间:2010年11月5日

主要内容:《规定》共14条,对法院受理哪些房屋登记纠纷,以及出现登记违法时的举证、撤销、侵权赔偿等作出明确规定,如规定了原告资格,民行交叉及其处理,关于复印件、影印件的可采性问题,登记合法的判决,登记违法的判决,混合过错的行政赔偿。对于人们关注的“申请人弄虚作假获得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规定:“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房屋登记,给原告造成损害,房屋登记机构未尽合理审慎职责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登记人员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赔偿责任,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违法登记,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房屋登记机构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规定房屋登记案件一般都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点评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何 兵

房屋登记作为确认房屋产权和流转的制度,不论对于百姓还是国家而言,都意义重大,承载着重要的价值。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足见其重视。

该《规定》仅有14个条文,每个条文都有针对性,立足于解决真问题,尤其对法院房屋登记案件的受案范围、债权人的原告资格、民行交叉的处理、复印件及影印件的可采性、混合过错下的行政赔偿等审判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难题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该《规定》加强了行政审判与物权法的衔接,有助于明确裁判标准,统一司法尺度,相信其实施可以对房屋

登记案件审判起到较大的推动作用。

不过,因民事交易而产生的房屋登记纠纷是否应纳入行政诉讼范畴,值得讨论。笔者认为,对于因房屋交易而产生的房屋登记纠纷,应该通过民事诉讼对民事法律关系进行审查,房屋登记机构可直接根据法院的民事判决作出变更登记,不需行政诉讼。只有房屋登记行为错误等纯粹行政纠纷,才应通过行政诉讼途径予以解决。

10.平衡保护铁路运输企业和事故受害人权益

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公布时间:2010年3月3日

主要内容:《解释》共16条,规定了铁路运输企业适当减轻赔偿责任或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不同情形。规定除了在损害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故意以卧轨、碰撞等方式造成的情形,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之外,即使铁路运输企业已充分履行了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也只有在受害人不听从值守人员劝阻或者无视禁行警示信号、标志硬行通过铁路平交道口、人行过道,或者沿铁路线路纵向行走,或者在铁路线路上坐卧而造成人身损害等有限情形,才能免除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而在更多的情形,只能是适当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

点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杨立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一个涉及高度危险责任法律适用的司法解释,它围绕侵权责任法和其他法律对高速轨道运输工具损害责任的规定,制定了详细的法律适用规则,是一部好的司法解释。

这部司法解释的优点在于: 第一,它紧扣侵权责任法和铁路法关于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人身损害确定侵权责任的规定,规定具体的法律适用规则。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高速轨道运输工具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且规定了免除责任和减轻责任的规则。铁路法对这种特殊侵权责任也作出了具体规定,但在法律适用中疑问较多。本司法解释围绕这些问题进行司法解释,规定了具体规则,能够保证法律规定的一般性规则具体化,具有可操作性。例如,在铁路法规定的铁路企业免除责任的规定中,并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导致各界在法律适用中不仅存在争议,而且也有误解。对此,第5条明确规定:“铁路运输中发生人身损害,铁路运输企业举证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造成的;

(二)受害人故意以卧轨、碰撞等方式造成的。”就把这个问题解决得非常好。

第二,它紧扣司法实践需要,对于在司法实践中急需解决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一一作出具体规定。例如第10条规定:“在非铁路运输企业实行监护的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发生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由铁路运输企业按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道口管理单位有过错的,铁路运输企业对赔偿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道口管理单位追偿。”第11条规定:“对于铁路桥梁、涵洞等设施负有管理、维护等职责的单位,因未尽职责使该铁路桥梁、涵洞等设施不能正常使用,导致行人、车辆穿越铁路线路造成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按照本解释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该单位追偿。”这些都是在司法实践中不明确、争议较大的问题,作出了这些规定就有了正确的解决办法。

第三,这部司法解释特别注意法律在具体运用中的可操作性,使法官在具体适用法律中有章可循。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损害,受害人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具体怎样减轻,把握起来难度较大。本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因受害人翻越、穿越、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穿越铁路线路,偷乘货车,攀附行进中的列车,在未设置人行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内通行,攀爬高架铁路线路,以及其他未经许可进入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等铁路作业区域的过错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适当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并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铁路运输企业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有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二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

(二)铁路运输企业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仍施以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这样的规则,法官特别容易掌握,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日期:2011-1-7 8:39:45 | 关闭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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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十大民生新闻 篇五

惠风和畅,冬暖宜人。2013年11月15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异彩纷呈,亮点叠出,回应了人民群众的众多期盼,民生礼包,实惠厚重,频频奉送,将让老百姓得到较大实惠。以笔者观察,纵观《决定》主要有十大厚重民生礼包:

其一:户籍松绑。《决定》提出:“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这一 “松紧有别”的落户制度,既能满足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增强产业发展、增加活力的需求,也有利于缓解大城市人满为患的现状。

其二:二胎解禁。《决定》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国家卫计委发言人毛群安说,启动“单独二胎”是应对人口红利下降、劳动力短缺等问题的积极措施。

第三:扶持创业。《决定》提出:“完善扶持创业的优惠政策,形成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新机制。实行激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政策,整合发展国家和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决定强调了政府责任,着力破除“拼爹”等就业不公平制度障碍,更大范围地促进社会向上流动。

第四:红利共享。《决定》提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二0二0年提到百分之三十,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的比例,让改革红利惠及全体人民,有利于实现共同富裕。

第五:提高劳酬。《决定》:着重保护劳动所得,努力实现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一个时期以来,我国贫富差距拉大,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资本所得挤占劳动所得。要让百姓劳有所得、干有所值,必须提高劳动报酬的比重。

第六:废止劳教。《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有专家指出,废除劳教制度是对民意的回应,是我国司法保障制度的重大进步,是对人权和司法的尊重。接下来教育矫正立法将是改革的关键。

第七:城乡一体。《决定》提出:“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决定》准确把握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平等发展权问题、市场经济核心的产权问题,使城乡统筹进入一个新时期。

第八:房地产税立法。《决定》提出:“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加快资源税改革,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 “动人春色不须多”,此次三种全会对房地产说得不多,但分量似乎不小,加快房地产税立法,有利于消除房地产泡沫,降低房产“空置率”。

第九: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决定》提出:“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扩大参保缴费覆盖面,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对于“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企业和企业职工盼望已久,现在各种社会保险费征收额过高,“五险”相加,达职工工资的四成以上,使企业和职工难以承受。

第十:发布权力清单。《决定》提出:“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完善党务、政务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这一新政,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抑制权力腐败。

综观《决定》民生新政,回应了诸多民意期待,让百姓对未来充满憧憬。大家有理由相信,有总书记为首的党中央的正确领导,百姓的日子明天一定会更好。

6.十八届三中全会民生改革十大看点 篇六

——十八届三中全会民生改革十大看点

新华网北京11月16日电(记者刘敏周凯徐海波)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国改革开放的一个新起点。15日播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对全面深化改革进行总体部署的纲领性文件,回应了社会关切的民生期盼。

人口计生政策重大调整:启动“单独二胎”

【百姓视角】媒体工作者小王看到消息后第一时间向妻子“报喜”:“我们可以生二胎了!”一项网络调查显示,受访者大都支持这一政策调整。

【决定看点】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解读】“这是中国人口和生育政策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所作出的重大调整。”国家卫生计生委新闻发言人毛群安说,“完善生育政策既要考虑维持低生育水平,又要考虑民众意愿,还有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启动‘单独二胎’是应对人口红利下降、劳动力短缺等问题的积极措施。”

户改瞄准破除城乡壁垒,大小城市门槛“高低有别”

【百姓视角】北京朝阳区的“群租客”小黎回老家就业的想法更坚定了一些:“大城市很难落户,小城市可能机会更多!”北京市常住人口中,每3个人里就有1个是外来人口。

【决定看点】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

【解读】“不放开不合理,全部放开不现实,户籍政策大门要开,但又要防止一下挤破门。”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主任欧阳淞说,“‘松紧有别’的落户制度既能满足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增强产业发展、增加活力的需求,也有利于缓解大城市人满为患的现状。”探索统考减少科目,高考打破“一考定终身”

【百姓视角】北京101中学高一学生小杨平时成绩不是很稳定,一向担心高考发挥失利的他对决定意见很期待:“机会越多,负担越小,希望越大!”

【决定看点】逐步推行普通高校基于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综合评价多元录取机制。探索全国统考减少科目、不分文理科、外语等科目社会化考试一年多考。

【解读】“决定内容一针扎到现行考试体制的弊端,是打破‘分数决定命运’现状的需要,也是培养综合型人才的需要。”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储朝晖说,“改革将高考从‘指挥棒’变成‘服务器’,从现行以行政为主导的计划招生转变为专业为基础的自主招生,学校和学生选择权都会扩大。”

推进资源价改,民生必需品加大“人文关怀”

【百姓视角】西安市民张女士家去年天然气开销为900多元,她担心资源价改后花销再加大。

【决定看点】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推进水、石油、天然气、电力、交通、电信等领域价格改革,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

【解读】“重点领域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既保障稳定供给,又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 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所原所长周大地说,“但水、电、油、气等也属于民生必需品,加大对困难群众补贴,制定科学、公平、人性化的改革方案是本轮资源价格的应有之举。”

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农房农地能抵押能担保

【百姓视角】安徽淮南市凤台县农民殷孝英近日很高兴,因为由政府部门的人来对她的农房进行测绘及估价,告诉她这个房子在银行能值几十万元。老人家说把房子卖了就去城里和孩子们相聚。

【决定看点】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

【解读】“决定准确把握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平等发展权问题、市场经济核心的产权问题,使我国城乡统筹进入一个新时期。”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宏观室主任党国英说:“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显示了土地制度改革的一个方向。”

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租、卖哪个更划算?

【百姓视角】家住北京宣武门的孙女士有三套房子,其中两套是100平方米以上的大户型。看到加快房地产税立法的消息,她心里打起算盘:“是租出去合适还是卖了少交点税金划算?”

【决定看点】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

【解读】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副会长顾云昌说:“全会的提法意味着对整体房地产税收体系的调整。对于房地产税的立法和改革可能涉及到一揽子的增减调节,而不仅仅是房产税一项。”

社保改革新探索:渐进式延迟退休

【百姓视角】临近花甲的老干部意气风发:“还想多干几年!”50多岁的普通职工却“不想再干了!”多个网络调查显示,“一线工人盼退与领导干部盼延”的意见争议比较突出。

【决定看点】研究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

【解读】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说:“‘渐进式’既符合国际惯例,又符合中国国情;既是应对老龄化的措施,又能缓解养老金压力。以前提‘研究’,这次明确为‘研究制定’,体现了改革的决心,意味着延迟退休进入到实质操作层面。” 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契约服务关系”是亮点

【百姓视角】69岁的北京居民老王家门口就有一个社区医院,但每次不管大病小病都往大医院跑。“如果这种‘契约’关系能像家庭医生一样,再多些人文关怀,那就不用再去挤大医院了。”

【决定看点】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健全网络化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运行机制。建立社区医生和居民契约服务关系。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优质医疗资源纵向流动。

【解读】“这次改革特别关注加强基层医疗力量,切中了医疗资源‘头重脚轻’的结构弊病。”北京协和医学院校长曾益新说,“契约制度一旦建立,医生便要负责相关家庭的病史、健康教育、慢性病预防、大病早期发现等事务。像家庭医生一样的保健、诊疗在未来是可期的。”

营造创业环境,健全促进就业创业体制机制

【百姓视角】北京语言大学应届毕业生小张和几位同学想开办一家翻译公司,但十几万元的启动资金却难住了他们:“希望创业基金能帮忙渡过难关,圆大家的创业梦。”

【决定看点】完善扶持创业的优惠政策,形成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新机制。实行激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政策,整合发展国家和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

【解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所长郑东亮说,决定强调了政府责任,着力破除“拼爹”等就业不公平制度障碍,更大范围地促进社会向上流动。高校毕业生是创业的生力军,整合高校就业创业基金将会形成一个统一的帮扶体系,有助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废除劳教制度,司法保障重大进步

【百姓视角】“假设:一个犯人,犯罪轻微、证据不足,可能因一纸行政命令就劳教一年。而如果证据充分,他可能只需要判半年,这本身就不公平。”一位法律专家说。现在,这种不公平可以破除了。

【决定看点】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7.电视民生新闻向公共新闻的转变 篇七

当前, 各家电视台收视率较高、吸引广告投资最多的一个拳头产品就是电视民生新闻。然而随着时代的进步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 新媒体开始崭露头角, 它的出现对电视民生新闻的发展产生了极大的不利影响。因为资源配置不均匀的问题, 造成各个电视台之间的恶性竞争, 随之而来的是电视民生节目的同质化和媚俗化, 不仅如此, 电视民生节目还滥用话语权, 对轰动效应过分追求, 以上这些问题层出不穷。

2006年, 公共新闻这个概念就被引入到我国, 而且人们将公共新闻这个概念同民生新闻进行了密切的联系, 广大媒体人认为民生新闻进行转型的一个有效途径就是进入公共领域构建新闻。公共新闻的运作是一种自觉的行为, 而这种行为是建立在较高的媒介层次上的, 它的设计范围非常广泛, 既包括物质实力和人力资源, 还包括一个良好的媒介生态环境、政治以及文化生态环境, 只有这些因素都完整包含在内, 电视公共新闻才能够顺利地发展。

在我国, 电视民生新闻仍然处在一个平民话语的发展阶段, 只有通过对公共事件的发展给予更多的关注, 才能够进一步发展到民主话语阶段。所以, 为了打造同我国国情相符合的电视民生新闻, 我们可以对电视公共新闻中的那些先进因素进行借鉴。

二、转变的基础

所谓的电视民生新闻是对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进行关注的新闻。2003年开始在江苏卫视播出的《1860新闻眼》是我国对民生新闻进行的最早探索, 这一民生新闻栏目的宗旨就是弘扬正义、倡导和谐、服务群众。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进行的“公共新闻运动”是公共新闻学这一概念的来源。在百度百科中, 公共新闻学又称为公民新闻学, 指从公众关注的议题入手, 针对这些议题的各种看法、方案进行报道, 其目的是将某种客观信息提供给公众, 希望媒体的报道能够进行社会舆论引导, 并且鼓励公众参与对公共事务的讨论之中。要求记者从公民关怀出发, 通过呈现多元的论据和理由, 使报道更具辩证性, 以培养公民对不同意见的辨别能力和公共议题的参与能力。

对于电视媒介来说, 社会资讯传递这一社会功能是民生新闻的侧重点, 这一公共平台正努力成为大众表达意见、发出声音的通道。挖掘舆论监督、进行社会组织是公共新闻的侧重点。虽然二者在表现的主题、取向以及解读的方式方面有一定的差异, 但是, 在宗旨上, 民生新闻同公共新闻有着一些相同的地方。回归新闻的公共性是电视公共新闻的本质。尊重公民的作用, 努力使公众对社会问题的应对、公共事务的解决能力有所提高是电视公共新闻所强调的;而民生新闻强调的则是“平民视角、民生内容、民本取向”。

在民生新闻方面, 所谓平民化的思考方式是指对新闻公共性的关注和回归, 它注重对民生的关注, 对百姓重视的话题以及欲求进行了解, 这些都能为公共新闻找到合适的选题。新闻的公共性需要的是在新闻内容和形式方面的公共性, 不管是在公众对公共事件讨论的参与方面, 还是在媒体向专家寻求答案方面, 所有的本质都是对公民事务进行关注, 对社会的公共空间发展进行推动。

与此同时, 若是媒体能够在民生新闻浅层传递社会资讯这一基础上再进行深入发掘, 对公众讨论进行组织, 或是对新闻进行深度评论, 那么就给民生新闻转变为公共新闻提供了一定的条件。不仅如此, 公共新闻还能够对民生新闻较为庸俗以及社会责任感不够强的缺陷进行一定的弥补。

三、转变的途径

1. 找准定位。

面对种种矛盾, 若想站稳脚跟, 电视民生新闻一定要将民生理念、新闻本体以及舆论监督和公众的参与紧紧地抓牢。不论在内容定位方面还是在操作层面, 都要对其采取重新审度和设计, 从而使其从民本事件转为民本内涵。

2. 让观众说话。

大众是民生新闻的受众, 而公众新闻认为受众是公众。这是因为同大众相比, 公众更具社会内涵。随着时间的发展, 我国的民主进程不断加快, 公民意识也有了巨大的提升。因此, 电视民生新闻应该将大众转向公众。所谓的让公众说话, 指的是使媒体作为公众的代言人, 而公众是意见、观点以及信息表达的主体。

3. 完善舆论监督。

在民生新闻当中, 比较容易产生主观偏向的一部分就是新闻评论。因此, 电视新闻媒体应该更为注重自身的理性建设, 对社会舆论中的主、支流进行区分。在做好为民请命以及舆论监督的基础之上, 电视民生新闻要对新闻评论的质量进行严格把关, 对新闻监督的“理性”以及“建设性”进行强化。

总而言之,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 电视民生新闻必然向电视公共新闻进行转变。如何让这一转变更为顺利, 是电视媒体人现在关注的重点。找准定位、让观众说话、完善舆论监督是实现这一转变较为基础的方法。

摘要:平民视角、民生内容以及民本取向这三点是电视民生新闻的本质, 而电视公共新闻的本质则是回归到新闻的公共性。从这两者的本质上可以看出二者有着相同之处。随着时间的推移, 电视民生新闻开始向公共新闻进行转变。本文通过对电视民生新闻发展的现状进行分析, 进而提出民生新闻向公共新闻转变的途径。

关键词:电视,民生新闻,公共新闻,公众

参考文献

[1]秦中人.打着“民生”旗号的“新闻暴力”[J].青年记者, 2005 (6) .

[2]张雪.试论公民意识的培养[J].华南师范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5 (2) .

8.做好民生新闻 重视新闻线索 篇八

一. 新闻线索——民生新闻与其它类新闻的不同点

民生新闻是关注人民生计,关心市民生活的新闻,从广义上说它属于社会新闻,但在内容上主要关注的是普通老百姓的生存状态与生存空间。其内容涉及广泛,主要包括时政、经济、科技、体育、教育、卫生、文化等诸多领域。然而,民生新闻又与一般的时政、经济、科技、体育、教育、卫生、文化等新闻不同。因为民生新闻的着眼点是普通民众的生存、生活和生存状态等内容,所以仅仅走访这些领域的领导机关或主管部门是很难获得民生新闻线索的。

(一)民生新闻线索的获取途径

1. 蹲点守候民生新闻中,最吸引观众眼球的应该是突发类新闻事件。例如火灾、车祸、燃气泄露等等。蹲点守候是一种很好的获得新闻线索的方法。记者可以在一些高发地带即民生新闻的集散地蹲点守候。如医院急诊室、派出所、车站、公安110、火警119等部门或地点。记者常常在这些地方蹲点或与相关的职能部门保持联系,往往会在第一时间得到十分有新闻价值的民生新闻线索。

内蒙古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的《新闻天天看》在开播之初就选用了这种方式获取新闻线索。当时,《新闻天天看》栏目分别选择了在120急救中心和火警119进行蹲守,还与110巡逻车一直保持联系。在这期间,栏目获得了很多有关车祸、火灾、救援等突发事件的新闻线索,丰富了节目的内容。

2. 特约记者一些民生新闻媒体为了发掘贴近百姓身边的新闻线索,有时候会寻找社会上的热心人士提供新闻线索。他们中间包括社区居委会、办事处、学校师生、出租车司机以及退休老人等。他们与民生新闻媒体建立并保持联系,尽可能多的将发现的新闻线索提供给新闻媒体。

内蒙古电视台的两档民生新闻栏目《新闻天天看》和《都市全接触》都采用过这样的方式。他们通过与社区居委会、爱心车队等社会力量建立联系,获取新闻线索。因为这些新闻线索都是从百姓身边发现的,所以它们更加贴近老百姓。

3.时刻关注所谓时刻关注获取新闻线索,是指记者在采访过程中,遇到值得报道的新闻事件,有一些是突发事件,有一些是普通事件。它要求记者有一双敏锐的眼睛和灵敏的鼻子——也就是新闻眼和新闻嗅觉,有很强的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善于发现新闻。而作为一名优秀的新闻工作者,这也是一个必备的条件。

二.新闻热线——最行之有效的新闻线索获取方式

上述的几种方法都可以获得新闻线索,但是在实践当中,最节省人力,最快速,最行之有效的获取方式还是通过新闻热线。

(一)节省人力在新闻线索的获取方面,虽然“蹲点守候、特约记者、时刻关注”都可以获取到新闻线索,但是其局限性都小于新闻热线。新闻热线最大优点是,只要有人关注新闻,就会拨打新闻热线提供线索,与前三种方法相比较,获取几率更高,占用采访的人员也最少,省力又省事,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速度快在新闻发生现场,观众可以通过新闻热线,在第一时间通知记者,记者在获得新闻线索后,也能够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进行采访,保证了新闻的时效性。

(三)受众广在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电话成为了当今社会最普遍、最快速、最方便的通讯工具。作为新闻热线,正是因为它秉承了这一方面的优势,所以才会被多数人所接受,并且能够更加及时有效的收集新闻线索。

针对这一点,内蒙古电视台成立了新闻热线平台,并由专人进行24小时无障碍接听。既保证了新闻线索的时效性、有效性,又确保了新闻线索不流失。在一定程度上为民生新闻提供了生存的保障。

以上围绕新闻线索在民生新闻中的重要性,笔者略作了一些粗浅的论述。在民生新闻的发展过程中,新闻线索是不可或缺的,如何获得更多,更有效的新闻线索直接影响到民生新闻的未来,所以想要做好的民生新闻,绝不能忽视搜集新闻线索的重要性。

(作者单位:内蒙古电视台)

9.十大民生新闻 篇九

题目:重庆十大民生工程建设现状与建议报告

学院经济与贸易学院专业班级09级国际经济与贸易学生姓名王韬学号 20090651085日期2011.9.1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社会调研报告成绩评

定表学院专业级班

重庆市十大民生工程建设现状及建议报告

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 国际经济与贸易 09级王韬

中文摘要:保障和改善民生,是我党根本宗旨的集中体现,是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是扩大内需、转变发展方式的持久动力。按照提速落实“314”总体部署、率先实现全面小康的要求,中共重庆市委三届七次全委会专题研究了民生工作,决定本届市委任期内,用两年半时间,在解决全市群众最关心的十大民生问题上取得重大突破。关键词:

十大民生;重庆发展;建设意见

正文内容

中共重庆市委三届七次全委会提出解决的十大民生问题,既是全国普遍存在,同时又是长期困扰重庆改革发展的大问题,它既是一项系统工程,同时也是一项经济工程和智慧工程,涉及投入3000多亿元,每年可带来上1000亿元消费,对拉动地方经济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无论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广大市民,一方面要熟悉和了解十大民生问题的主要内容,同时还要同心协力,共同为之而作出应有的贡献。当前,重庆正在着力解决十大民生问题

重庆市十大民生工程建设进度

一、工程施工加快项目

重庆自然博物馆。计划总投资2.56亿元,已累计完成投资8700万元。主馆

A、B、C区和游客服务中心主体结构工程比原计划提前1个月完成;目前正在开展外墙及安装工程。争取2011年3月前完成安装和内外装修工程,2011年9月项目竣工投用。

重庆市特殊教育及残疾人文化体育中心。

重庆市特殊教育中心项目,计划总投资8749万元,已累计完成投资6500万元。目前已完成主体结构工程,正在进行安装和内外装饰,争取今年底完工。重庆市残疾人文化体育中心项目,计划总投资6000万元,已累计完成投资2000万元。目前已完成活动中心1-3层的主体工程(共6层)和体育馆基础施工工程,预计今年底完成主体结构工程。

三峡移民纪念馆。计划总投资7500万元,已累计完成投资4500万元。现全面进入房屋主体工程上升施工阶段,预计今年10月封顶、年底完成土建工程。

重庆市儿童医疗中心。项目按总体规划分期实施,一期工程总投资7.2亿元,已完成门诊大楼负一层至四层的混凝土浇筑,完成投资5044万元,年底门诊大楼主体工程封顶;同时完成了儿童医疗中心整体规划方案设计招标,进入深化设计阶段。2010年9月13日市政府陶长海副秘书长率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电力局、儿童医院到现场召开双电源协调会,确定了双电源建设用地及开工完工时间要求,推进了工程建设。

二、工程平基与深化设计双向推进项目

重庆巾帼园。完成了平基土石方工程和施工围挡搭建,累计完成投资650万元。完成项目初步设计并上报市建委审批,市建委即将批复。同时,市发展改革委采取并行工作方式,提前对初设概算进行评估,尽快批复。项目建设业主争取在11月完成工程招标,开工建设。

重庆市群众艺术馆。开工平基土石方工程,完成投资300万元。8月市政府专题会确定增加车库工程,9月进一步完善了初步设计,待市建委组织专家进行结构超限评估办理审批手续后开展施工图设计工作。计划今年10月主体工程开工建设,争取按原计划2011年底完工投用。

三、前期工作取得突破进展项目

重庆国际马戏城。2010年9月1日,市发展改革委组织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单位、项目代理业主、设计单位等召开工作协调会,落实小平副市长8月专题会议要求,设计单位立即开展主馆优化设计工作;2010年9月20日,市发展改革委就调整后的设计方案再次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专题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要求设计单位抓紧完善;同时,启动“飘带区域”建设市场化融资的准备工作。计划10月底前完成设计工作。

重庆奥林匹克中心体育馆。在完成项目选址多方比选工作基础上,市政府专题会确定选址于照母山重光立交左侧地块。由于此地块涉及规划调整,9月底前已报市政府待审批。市发展改革委在协调北部新区管委会、市地产集团、市文资公司进一步落实项目用地条件及相关手续的同时,积极协调建设业主采取并行作业方式完成了招标概念设计任务书初稿,争取10月底前完成方案设计报市政府审定,年底前开工建设。

团干部教育培训基地(西部)暨重庆市青年活动阵地。采取与通职学校联合办学方式建成青年职业技术学院校舍45842平方米,累计完成投资9000万元。再拟新征30

重庆发展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新的难题:中国改革开放30年的不同阶段形成了不同的里程碑,分别是深圳、浦东、滨海和重庆。重庆的振兴和这几年的崛起,有它的时代性,遇到了新的难题,有新的创新,还有更长远的对国家其他地方的启示意义。

重庆发展面临新的国内外困难:第一,在国际上,国际形势给国内造成的影响比30年前更加强烈,国际环境发生变化,中国受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两边的夹攻,环境变坏,影响到我们地区的开发和建设。重庆没有某些天然的利益可占,面临一些新的难题。第二,在国内,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特别是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卫生、司法和社会治安等关系到群众利益的问题,比20年前浦东开发时期更突出、更困难。

重庆模式与深圳、上海、滨海不同:第一,重庆模式是全新的。以前的几个模式有若干的雷同,在浦东有深圳的影子,在深圳有浦东的影子。重庆不是说没有继承这几个地区,而是影子较浅,因为这是一个全面、深刻的战略性地区。第二,重庆不具备很多优势。各地区有各地区的优势,但这些优势,重庆多数还并不具备。且这里是山城,发展难度不是其他几个开发区可以比的,特别困难。对重庆模式的寄望:理论联系实际是党的基本作风之一,可是理论联系实际是相当难的,我觉得重庆在这方面做得好。当前抱怨文化蔓延得很厉害。在这个时候,需要新的空气,新的光芒,新的希望,新的解决办法。从这个角度来说,重庆模式应当说是应时代的召唤而诞生,时代造就出重庆模式来。重庆的同志们,有这种勇气来担当,有这种勇气来坚持,在这种抱怨文化在社会蔓延的环境中,我们吸了一口新鲜空气。重庆改革开放的先锋性作用,必将贡献于全国,对此我抱有一种信念和期望。

对推进10项民生工作的建议意见

十项民生工作,贴近民心,每一项工作都是从实处着手,但很多工作牵涉面广,需要全市上下、各级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推进。

十项民生工作的实施,资金需求量大,资金来源面广,需谨慎操作,防止资金风险。

十项民生工作,政策性强,持续时间长,需要参与这些工作的干部群众树立强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避免浅尝辄止,大起大落。

十项民生工作,直接和间接涉及全市城乡居民,牵一发动全身,需谨慎操作,防止政策风险。

积累式的发展给我们留下的代价很多,发展到今天是走不下去了。从经济结构来讲,靠低成本的劳动力和依靠外来资本,实际上使我们的经济结构依赖性越来越强,它的耗费力是越来越大,没有持续性,这个发展模式已经行不通了。所以中央说要转变发展方式。只有“分好蛋糕”才能“做大蛋糕”,其实就是在讲

要怎么转变发展方式的问题。

调整社会结构是确保将来经济发展获得更大活力的一个最重要的基础,这在今天是绝对不能忽视的。先分好蛋糕就是要从分配关系入手,调整社会结构,建立一个比较宽松的稳定的可持续的社会环境,从而重新激发新一轮的经济活力。民生有多重的含义,重庆做了不少工作。第一是抓住了民生特别敏感的地方。一是公租房。住房问题是整个社会不满的焦点问题,而且从中国的历史经验看,大面积的流民,一定是造成社会动荡的根源。所以,建公租房实际是在进行社会治理,对实现共同富裕非常重要。二是养老。中国社会伦理的基础就是老年的赡养制度。在改革这30多年的低成本劳动力的积累模式里,农村只剩下老人和孩子了,导致孩子无法养育,老人无法赡养,使得整个的社会伦理问题遇到了空前的挑战。第二是给通过土地流转获得了利益的农民,做长久的家计计划和发展计划,使他们不至于拿这个钱赌博。这就是微型企业的设计,做这些事情,让农民的心安下来,事业安下来。所以孟子讲,有恒产者才有恒心,这是社会稳定的基

10.十大民生新闻 篇十

一、人口: 启动“单独二胎(孩)”政策

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 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应对人口红利下降、劳动力短缺等问题的积极措施。

命题区域解读:莫言《蛙》;421家庭结构;刘易斯拐点;人口红利;老年节;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的前世今生。

二、农民: 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

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农房农地能抵押能担保。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 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

命题解读:用益物权、抵押权、我国古代与当代农业改革 小产权房合法化是误读。

三、教育:打破高考一考定终身,探索统考减少科目

逐步推行普通高校基于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综合评价多元录取机制。探索 全国统考减少科目、不分文理科、外语等科目社会化考试一年多考。

命题解读:古代科举考试制度(隋朝;武举;八股文;乡试、会试等);高考的前世今生;教育发展规划

四、资源:资源价改

推进资源价改,民生必需品加大“人文关怀”

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推进水、石油、天然气、电力、交通、电信等领域价格改革,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

命题解读:重大税制改革。财政政策。能源资源国情社况。

五、废除劳教

废除劳教制度,司法保障重大进步。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接下来教育矫正立法将是改革的关键!

命题解读:立法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新法。

六、破除城乡壁垒(落户)

户改瞄准破除城乡壁垒,大小城市门槛“高低有别、松紧有别”

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

命题解读:人口流动;民政;社保。

七、营造创业环境 促进就业

营造创业环境,健全促进就业创业体制机制。百完善扶持创业的优惠政策,形成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新机制。实行激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政策,整合发展国家和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

命题解读:就业是民生之本。

八、渐进式延缓退休制度

研究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

应对老龄化的措施,又能缓解养老金压力。以前提‘研究’,这次明确为‘研究制定’,体现了改革的决心,意味着延迟退休进入到实质操作层面。”

命题解读:老龄化;社保。

九、医疗资源流动(医改)

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契约服务关系”是亮点。养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健全网络化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运行机制。建立社区医生和居民契约服务关系。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优质医疗资源纵向流动。解这次改革特别关注加强基层医疗力量。

命题解读:古代医学。

十、房地产税

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多套房产的租、卖哪个更划算?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

11.民生新闻与农民话语 篇十一

布迪厄的语言观认为:“语言不仅仅是沟通的一种手段,还是权力关系的一种工具或媒介,因此必须在生产和流通语言的互动情景和结构环境中研究它。”

在话语分析理论视野中,话语是符号权力关系,变相地表现了言说者和他们分别所属的群体之间的力量关系,民生新闻的农民失语现象正是目前我国转型期的特定社会历史条件下农民作为弱势群体的体现,是我国长期以来社会资源和利益分配不平等以及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权力博弈积累的结果。正在进行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实际上在原来的博弈格局中添加了“资本”的因素,使商业逻辑在一定程度上主导了话语权力的再分配,进一步加剧了原本就不平等的分配格局。具体来讲,民生新闻冷落农民的原因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非理想受众相比城市居民,农村居民居住区域分散,没有稳定的媒体消费习惯和消费支出;居住环境比较封闭,信息变动较少,媒体资源稀缺;文化素质较低,小农意识浓厚,缺乏参与意识。

媒体力量受阻相别于城市的“法理社会”,农村是建立在血缘、地缘、人缘关系纽带之上的“民俗社会”,由于户籍制度和交通不便的限制,社会成员之间的交往活动不是那么频繁与复杂,且交往双方相互知情、关系稳定,因此他们对信息的需求不如城市居民那么强烈。农村信息传播更趋向于一些约定俗成,如示范、口传、集会等渠道进行,大众媒体的威力没有城市那么明显。

广告商否决中国的媒体正处在政治权力控制与资本拉拢的时代,媒体要在市场竞争中生存下来必须把眼睛紧盯在社会资本的控制者——广告商身上,尽量报道能引起具有消费能力的群体注意的新闻。农村地区商品经济落后,居民收入少,支付能力低,消费观念保守,这些地区的集贸市场多被假冒伪劣商品,或者被不需要做广告的小生产者以及个体和手工作坊的生产者控制,广告商的产品不能像占领城市市场一样随媒体的广告席卷农村市场。

媒体成本否决农村居民分散、传播人才匮乏、交通不便、通讯不畅,新闻的采集、制作、传播成本远远高于城市,对新闻的时新性也有不利的影响,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几乎所有的民生新闻栏目都瞄准城市、强调本地特色。

缺少精英的沉默多数当代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精英出现合谋的趋势,弱势群体的话语空间越来越小,农民缺少代表本群体说话的精英,没有声音引起民生新闻的注意。

媒体隔离——民生新闻农民失语的恶果

城市化过程是农民特质向市民特质、民俗社会向法理社会转化的过程,由于双方价值取向、生活方式等方面存在巨大的差异,这一过程必然伴随着两种不同性质文明的冲突与交锋。然而大众传媒却像一堵看不见的墙,通过屏蔽农民话语将农民和市民两个群体隔离开来,农民常常被置于传媒注意力的边缘,他们很少有机会成为民生新闻的叙事主体。市民对农民的印象是平面的、单一的,甚至是歪曲的、被妖魔化的。一些媒体在处理关于农民的负面事件时,例如河南驻马店艾滋病村,天津艾滋病人扎针事件,农民工抢劫、盗窃事件等等,不是冷静客观全面地进行报道,而是不假思索地拒绝考虑事件背后的深层社会原因,将个别事件进行集中报道,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形象。

媒体隔离还进一步造成了社会资本的受损。美国社会学家弗朗西斯·福山将群体成员所共有的一套非正式的、允许他们之间进行合作的价值观或准则称之为社会资本,社会资本的大小或多少决定了社会成员之间的“信任半径”。城市居民接受的是经过媒体屏蔽的关于农民的不完整图式,两个群体之间缺乏必要的认识和认同,双方在必须进行的交往活动时“信任半径”较小,常常怀着戒备心理,甚至有时还会相互敌视,这无疑会增加双方交往的成本。

媒体隔离拉大了农村和城市的知识沟差距。信息流动是不平衡的,信息水平总是随着与城市距离的增加而迅速下降,大城市比农村地区更容易得到信息,这种差距在发达国家要小一些,在不发达国家则非常明显。大众传媒还承担着传授知识、教育大众、促进社会融合的功能,媒体隔离造成民生新闻信息资源和媒体注意力分配不平等,农民不能从民生新闻中得到自己有用的新闻信息,大众传媒此部分功能受到了限制,原本就存在的农民和市民之间的知识沟被加深了。

媒体隔离使议程设置出现断裂和偏颇。民生新闻之所以在普通百姓中取得了很高的视听率,原因在于它能够反映民意、创造舆论,进而引起政府关注,影响政府决策,然后在行政力量的主导下对问题给予解决,这是一个从公众议程向媒体议程、政府议程转变的过程,也是普通大众参与民主决策管理的必要途径。农民在民生新闻中的失语使他们的生活、生存、生计、生命状况不能被很好地表达出来,自然无法影响到政府议程的内容。代表市民利益的城市化的大众传媒所推进的议程转换是不完整、不全面的。

民生新闻的话语重建

话语关系始终体现着一种权力/资本关系,大众媒体的使用从来就不是免费的,期待话语关系的自我优化是不现实的。民生新闻中农民话语的重建必须经过大规模的授权运动才能实现,即必须赋予农民相等的“市民权”。这个授权过程不仅包括政府通过推进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从行政管理的角度赋予农民参与国家经济、政治事务的管理权力,还应该包括大众传媒给予农民平等的媒体使用权,媒体资源的分配必须平等地对待包括农民在内的弱势群体。

媒体经营者、管理者以及从业人员应该认识到“民”作为民生新闻的主体是所有具有“市民资格”的公众,而非仅限于居住于城市的市民。哈贝马斯认为:“(公众)是一个更具有包容性的公众,它的成员是所有私人身份的人们,他们只要拥有财产、受过教育,就作为读者、听众和观众而通过市场享用那些可以进行讨论的对象。所讨论的问题之为‘普遍性’……它们必须是人人都可以参与的。”

媒体资源不能无限制趋于城市化和市场化。在我国新闻媒体作为政府的“喉舌”这一性质,允许政府从经济、政治的角度对传媒发展给予有力的规范和引导,从政策上对面向农民和其他弱势群体的媒体提供一定的倾斜,这种做法即便是在极端市场化和自由化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也是广泛存在的,相反在我们国家这种扶持却是十分微弱的;此外,通过政府议程来影响媒体议程,将媒体的注意力引向农民和弱势群体也是体现人文关怀的途径。

重视农民的媒体素养教育。当今世界大众传媒已经织成一个无孔不入的巨大网络覆盖了社会的每个角落,公众必须学会如何正确理解并享用媒体资源,必须具备健康的媒体批评能力。对于农民来说,新闻媒体的运作机制和过程几乎是完全陌生的,因此十分有必要对他们开展适当的媒体素养教育,提高他们在新闻信息基础上的行动能力、解决问题与应付社会问题的能力是必需的。

注释:

①刘文瑾.一个话语的语言——市场逻辑与90年代中国大众传媒话语空间的构造〔J〕.新闻与传播研究,1999(2)

②黄辉.对农村电视能否“多予、少取、放活”〔J〕.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04(6)

③弗朗西斯·福山.大分裂——人类本性与社会秩序的重建〔M〕.P18—P19.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④樊葵.当代信息传播中的传媒歧视〔J〕.新闻与传播,2004(1)

⑤哈贝马斯.公域的结构性变化〔M〕.P163—P164.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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