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办法起草说明(10篇)
1.暂行办法起草说明 篇一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新基金法)将非公开募集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纳入了调整范围,该法第10章对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管理人登记、基金托管、募集方式、基金合同、基金备案、信息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转为公募基金管理人的条件等作了原则规定。该法第32条还规定:“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进行规范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章的原则制定。”根据法律的授权以及当前资产管理行业的格局,我会应当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监管,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细化相关制度安排,具体落实法律规定。为此,我会起草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暂行办法》),以规范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
二、指导思想
考虑到私募基金运作形式灵活、投资者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及风险承受能力,且不面向公众发行,外部风险相对较小等特点,对其进行监管应当明显区别于对公募基金的监管。因此,《暂行办法》始终贯穿了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的作用、实施适度行政监管的指导思想,主要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条件、合格投资者标准、基金宣传推介、基金备案、从业人员管理等法律明确要求的事项进行了规定和细化。此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严禁侵占、挪用基金财产、欺诈客户以及“老鼠仓”行为等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的底线作了规定。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日常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等不作限制性要求,不设准入门槛,由基金管理人根据自身情况、基金合同约定自主安排。目前阶段,立法的目的是将大部分现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纳入监管,明确其法律地位,掌握其基本情况,同时以不改变现有私募基金行业运营现状、不增加其监管成本为原则,主要通过行业自律以及事后检查、处罚等手段进行监管。
三、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7章,38条,分为总则、基金管理人登记、合格投资者、业务规范、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部分。
(一)调整范围
根据新基金法的立法精神,各类私募基金均纳入了调整范围,但对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则按现行金融监管体制规范。因此,按照新基金法第95条第2款规定,《暂行办法》将目前尚未纳入监管的、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私募基金纳入了调整范围。此外,按照新基金法第154条的规定,《暂行办法》将社会上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类基金”也纳入了调整范围。但《暂行办法》不调整商业银行、保险机构、信托公司等受其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机构从事的私募基金业务活动。此外,因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从事的资产管理业务、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已有相应法规规范,因此也暂不适用《暂行办法》的规定。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规范,包括200人的人数限制、募集方式等可由各相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另行制定。
(二)基金管理人登记
经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沟通,为将大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纳入自律管理的范围,在管理规模方面《暂行办法》设定了较低的门槛,即要求证券资产管理规模超过1亿元的机构应当到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这些机构不仅包括目前的“阳光私募”管理机构,还包括PE、VC等机构,只要其管理的产品中,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规模累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即应当进行登记。此外,为防止个别不良机构通过登记进行增信,从事损害投资人利益的活动,初期阶段拟在实缴资本、不良记录等方面提出要求,即只允许实缴资本在1000万以上、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的机构进行登记。因私募机构的管理能力和规范运作水平很大程度取决于其核心人员的素质,《暂行办法》还要求申请登记的机构有两名持牌负责人和一名合/
2规风控负责人。基金业协会根据其制定的规则具体办理登记手续,经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交易所申请开立基金相关账户。
(三)合格投资者
新基金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既要达到规定的资产规模或收入水平、具有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又要认购一定限额以上的基金份额。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需要由我会规定。香港、台湾、新加坡和美国的法规均对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在资产和收入水平等方面有所界定,《暂行办法》参考了以上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并根据目前业界的实际情况确定了合格投资者标准:合格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私募基金风险能力,自然人需符合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最近3年家庭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三项条件中的任一条件;公司、企业等机构需满足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条件。此外,考虑到其他金融产品投资私募基金的需要,《暂行办法》将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机构依法设立并管理的投资产品视为合格投资者。对于私募产品的最低认购限额,考虑到业内现状,《暂行办法》规定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四)私募基金的募集方式和宣传推介
关于私募基金的募集方式,《暂行办法》根据新基金法的规定,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不得使用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形式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基金。
在销售推介环节,《暂行办法》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投资者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不得以虚假、片面、误导、夸大等方式宣传推介基金。
(五)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和信息提供
新基金法对私募基金合同必备条款进行了详细列举,对托管和信息提供仅要求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执行。《暂行办法》重申了新基金法的规定,没有强制要求私募基金进行托管,但如果基金财产进行托管,应当选择符合新基金法规定的基金托管人进行托管。在信息提供方面,《暂行办法》要求管理人和托管人提供基金净值、收益分配、投资团队等对投资者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不得隐瞒和提供虚假信息。
(六)对从业人员的要求
新基金法对基金从业人员没有区分公募和私募,均要求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下一步拟由基金业协会对该从业资格进行具体认定。考虑到法律已放开对公募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的限制,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建立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等管理制度,并报监管机构备案。为防范利益冲突、避免监管套利,《暂行办法》也要求私募管理人建立相关制度,要求私募基金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与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活动。
(七)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不得从事的禁止性行为进行了规范,原则性要求管理人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健全内部控制机制,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有效控制经营风险等。为便于了解掌握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暂行办法》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期向基金业协会报送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基金产品等有关信息。中国证监会有权自行或者授权派出机构、基金业协会依法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等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情况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暂行办法》规定了责令改正、暂停办理业务、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八)与基金业协会的信息共享
根据新基金法的规定,《暂行办法》要求,对单只规模超过1亿元人民币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超过50人的私募基金,基金业协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业协会应当定期汇总分析私募基金的有关情况,建立与中国证监会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私募基金相关信息。
(九)法律责任
《暂行办法》仅针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对于新基金法中已明确规定的法律责任不再重复规定,对于存在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新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2
2.暂行办法起草说明 篇二
(草案)》的起草说明
为加强我市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深圳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中央八项规定颁布以来,对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制定出台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行政规章,对于进一步加强政府自身建设,规范新形势下机关事务工作,建设节约型机关,促进一流法治城市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本质要求。
当前,我国正在由经济建设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变,公众在关注政府更好地履行经济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职能的同时,也在更多地关注政府自身的行为边界、基本结构、行政成本以及行为效益等以机关事务为核心的内部行政行为。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中央八项规定及陆续出台的有关配套制度,大部分与机关事务工作息息相关,从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建设节约型机关的角度规范机关事务工作,成为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的现实问题。
(二)是建设一流法治城市的客观要求。
十八大报告提出,“到2020年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深圳作为改革开放的“窗口”、“试验田”和“排头兵”,探索出了法治政府建设的一系列创新成果,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高。近期,我市又提出加快推进一流法治城市建设,标志着我市法治城市建设驶入“快车道”。相对于政务来说,机关事务的法制建设严重滞后,制约了一流法治城市建设步伐,亟需制定出台《办法》,填补空白,补齐短板,推进机关事务工作依法行政、依法服务、依法保障。
(三)是贯彻《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迫切要求。《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2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是建国60多年来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机关事务管理活动的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国机关事务工作实现重大历史转折。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国务院法制办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通知》,并先后在兰州、大连、哈尔滨、石家庄、北京召开全国性会议,对《条例》的贯彻实施进行部署。当前,最为急迫的任务,就是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尽快出台我市地方性规章,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等配套制度,细化有关定额和标准,推进机关事务科学发展。
(四)是顺应社会发展和群众呼声的时代需要。
近年来,随着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推进,社会公众对机关事务涉及的经费、资产、服务等事项十分关注,尤其是“三公”经费开支、行政经费公开、机关资产管理使用、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制定等,都直接面对公众和媒体的监督,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热点,机关事务工作逐步由幕后走向前台,必须顺应时代发展要求,通过完善规章制度,全面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经费管理、资产管理、服务管理、节约能源资源、法律责任、附则等,共七章四十三条。《办法》明确了本市机关事务工作的基本原则、管理体制,对本市机关事务工作成熟的管理经验进行了固化,特别是对机关资产管理、服务管理、资源节约、重大任务保障等重点工作进行宏观规定。
(一)明确了机关事务工作体制。
机关事务集中统一管理,是《条例》的核心内容。《办法》依据《条例》的规定,明确了市、区机关事务工作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建立了机关事务系统上下级业务指导监督关系,界定了市、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以及各有关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推进机关事务统一集中管理,有利于各单位减少事务工作压力,集中精力做好政务工作,更好地从事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有利于统筹配置机关服务保障资源,节约使用财政资金,提高服务保障效益;有利于集中研究解决机关事务工作的共性和规律性问题,加快体制机制创新,推进管理科学化、保障法制化和服务社会化。
(二)建立了机关运行经费管理机制。
根据《条例》的规定,明确了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机关事务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定额和开支标准的职责。为加强财政资金结算的审核控制和监督,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统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审核标准,全面反映行政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市、区机关运行经费集中核算体制创新的成功经验,提出了建立会计集中核算制度;概要提出了加强“三公经费”管理监督、规范部门自行采购行为和建立机关运行经费统计评价制度的要求和途径。
(三)规范了机关资产管理。
《办法》从机关事务工作的本质属性角度,明确了机关资产的主管部门及宏观职责,以及机关资产配置标准制定、日常使用管理、机关资产处置等核心问题。对于机关用地、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等重要事项,进行专门规范,市、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对本级机关用地实行统一管理,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建立健全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和标准,对本级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产权登记、统一规划建设标准、统一调配使用、统一维修养护、统一专业化物业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按照公车改革方向和思路,提出了建立新型公务用车管理、使用和保障新机制。
(四)创新了机关后勤服务及质量监管体制机制。机关后勤服务是机关事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总结多年来机关后勤服务成熟经验的基础上,《办法》在坚持管理和服务两个职能相分离,以及安全保密的前提下,通过多种社会化方式,建立市场导向、多元并存的后勤服务体制,进一步规范集中服务、重大任务保障、公务接待、会议管理等事项,并对机关引进社会服务行为从引进方式、合同履约、质量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办法》还提出推行领导公寓制,建立领导公寓和服务性房产的建设、管理、租赁和服务制度。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后勤服务的监督管理事项是行政职能,不能实行社会化。
(五)强化了机关带头节约能源资源。
《办法》以公共机构节能为核心,细化了机关节约能源资源的职责分工和实施途径,建立了废旧物集中处置制度和信息系统共享机制,明确了机关设备设施的集约节约配置使用。
3.暂行办法起草说明 篇三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制定目的和依据
2013年铁路实行政企分开改革后,为进一步推动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快铁路建设发展,国务院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2013年8月发布《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3号),明确要求“向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放开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资源开发性铁路和支线铁路的所有权、经营权,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铁路”。今年4月2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进一步研究确定了深化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筹措和落实建设资金的五项政策措施。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还推出了包括铁路在内的80个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营运的示范项目。
制定《铁路运输企业设立、撤销、变更审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目的就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对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的一系列部署要求,为各类社会资本参与铁路建设经营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运输市场准入条件,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铁路运输市场开放。同时,铁路作为国家重要基础设施、国民经济大动脉、大众化交通工具,铁路运输提供的是公众服务,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世界各国铁
路监管部门普遍对从事这类特定公共运输活动的企业实施了市场准入制度,并通过加强政府的事中事后监管,以维护良好的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公共安全。
“铁路运输企业设立、撤销、变更审批”作为一项行政许可事项,其设定依据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13年铁路管理体制改革后,依据国家铁路局职责规定和国务院公布的铁路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国家铁路局多方面听取意见、反复研究论证,组织起草了该《办法》,拟以部门规章发布。
二、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许可条件、许可程序、监督管理、附则5章共34条,主要内容:
1.鼓励社会投资建路,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对投资建设铁路的企业,明确其有权自主决定铁路建成后的运输经营方式,并可以通过合作、委托及其他合法经营方式具备规定的许可条件。同时规定,拥有机车车辆等铁路专用设施设备和符合条件的生产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的企业,可以通过取得铁路基础设施使用权的方式,申请从事铁路运输。《办法》充分考虑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经营不同类别铁路的实际需要,将对企业实行分类许可,并分别研究确定相应的准入门槛,以体现鼓励投资的精神。
2.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便民利民要求。一是明确铁路运输许可从前置改为后置审批,即先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后申请运输许可,实行“先照后证”。对申请企业的注册资本、资产等不作限制。二是方便企业申请,明确申请企业一次申请多个类别许可的,可以合并申请,并拟编制提供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和文本格式。三是减少审查材料,明确申请企业采取委托经营方式的,受托企业应当已取得相应类别的运输许可。申请人只需提供相关委托协议,不再重复审查受托人的材料。四是减轻企业负担,没有设定企业年检制度,主要通过企业运输报告备案、许可监督检查等方式监管被许可企业从事许可事项、保持许可条件等情况。
3.保障运输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办法》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运输安全,提高运输服务质量,承担铁路公益性运输义务。铁路运输企业之间应当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开放合作,公平竞争,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铁路网畅通,重点围绕提高企业安全保障能力,从安全机构设置、制度办法、生产作业人员岗位培训和管理人员从业经历等方面设置了许可条件。对申请从事高速铁路运输的企业,特别提高了业务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为鼓励铁路运输企业持续健康经营,《办法》将许可有效期设定为长期。对企业的停业、歇业提出限制性要求,明确被许可企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应当妥善处理好相关运输业务。
4.暂行办法起草说明 篇四
近年来,随着财政支出管理领域改革的逐步深入,项目支出预算科学化精细化及项目绩效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进一步加强水利部中央级预算项目(以下简称“预算项目”)编制、执行、验收全过程管理,规范预算项目验收管理工作,显得十分重要。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
2007年,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明确要求,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逐级报送财政部。部财务经济司2006年制定印发的《水利部中央级重大预算项目验收管理工作指南》(以下简称《验收指南》),明确对项目总投资利用财政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预算项目由水利部组织开展验收。部直属单位按照《验收指南》有关规定,对本单位内部验收权限进行了划分并开展了权限范围内预算项目的验收。《验收指南》从验收条件、验收程序和内容、验收结论和后续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对于规范水利部中央级重大预算项目验收管理,指导部直属单位项目验收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实际工作中,部分单位存在项目验收牵头组织部门不明确、验收程序不规范、验收内容不完整、验收相关问题处理的尺度不统一等,个别单位还存在部分项目未验收或验收不及时等情形,这与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的要求不相符合,与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不相符,也不利于项目绩效管理。
因此,需要结合现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要求对《验收指南》进行修订,制定《水利部中央级预算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验收办法》),促进项目验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二、《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制定《办法》的必要性,归纳起来,主要包括:
(一)适应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需要。通过制定《办法》,规范预算项目的验收工作,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果,是水利部门适应国家财政预算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
(二)加强项目预算管理的需要。水利预算项目数量多、资金量大、涉及面广,开展项目验收是加强预算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预算项目绩效评价的重要前提。制定《验收办法》是加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保障水利资金使用与管理的安全有效的重要措施。
(三)规范和统一项目验收工作的需求。《验收指南》主要是水利部财务司开展重大项目验收的依据,部属各单位在项目验收中虽然也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预算项目验收,但部属各单位在具体实施中做法不一,且《验收指南》对重大项目以外的项目没有明确规定,亟需研究制定统一的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预算单位的项目验收工作。
同时,在项目验收工作实践中,各单位也积累了不少宝贵的经验和好的做法,对这些经验做法进行总结提炼,并在部属单位中进
行推广,形成比较科学规范的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也非常必要。
三、制定《办法》的主要原则
总的原则是按照《预算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办法的规定,结合水利行业的特点和各预算单位开展项目验收的实际情况,坚持“统一管理、分级组织,权责明确、程序规范”,保障验收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原则,强化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具体为:
(一)科学性原则。《办法》制定要在符合现有法规规定的基础上,体现水利预算单位及水利事业项目的特点与管理要求,以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二)全面性原则。《办法》既涵盖项目验收管理全过程,又与项目预算管理的有关环节有机统一。
(三)可操作性原则。考虑到部直属预算单位级次多、预算项目较多、管理环节多,《办法》力求验收条件、程序、内容明确,如明确不同级次单位组织开展预算项目验收工作的职责、验收条件、程序和具体要求,利于各级单位特别是基层预算单位具体实施、运用。
四、有关章节说明
《办法》共七章四十六条。有关章节编制内容说明如下:
(一)总 则
本章共六条,主要明确编制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项目验收的含义、类型及基本原则等。
1、第一条说明制定《办法》的目的和依据。
2、第二条说明《办法》适用单位范围。
3、第三条明确了本《办法》开展项目验收的范围,是指部属各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并纳入部门预算安排的行政事业类项目。中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专门验收规定的其他项目验收从其规定。
4、第四条对预算项目验收含义进行了界定,是指在终了和预算项目完成后,以编报和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项目实施方案等为依据,对项目的立项程序、组织实施、资金使用与管理、完成内容与结果等进行全面系统地评价并出具验收结论的项目管理工作。
5、第五条说明了项目验收的类型一般分为检验、自验、和终验,并分别进行了解释。
6、第六条明确了预算项目验收的基本原则是:项目验收坚持“统一管理、分级实施,权责明确、程序规范”的原则,保障验收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
(二)验收职责与权限
本章共七条。规范和加强预算项目验收管理,必须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相互协调的组织体系。本章明确了在项目验收管理工作中水利部、部直属预算单位、预算单位的职责和单位内部职能部门的分工。同时,对水利部、部直属预算单位、预算单位的验收权限进行了划分,并要求部直属预算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明确本单位范围内项目验收的权限。有利于各级预算单位、单位各部门
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共同保障项目验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1、第七条到第九条分别明确了水利部、部直属预算单位、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
2、第十条对预算单位内部职能部门在项目验收过程中的工作分工分别进行了明确。
3、第十一条明确水利部、部直属预算单位、预算单位项目验收权限划分的原则。主要是结合项目类别、管理要求及项目执行期等因数确定。验收权限划分为:
(1)国务院研究确定项目,终了后,由预算单位进行检验,单个项目实施完成后,由预算单位或项目牵头管理单位(部门)进行自验,项目整体实施完成后,由水利部组织进行终验。
(2)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由部直属单位组织进行验收。(3)跨项目、其他项目(含水利建设基金项目),终了后,由预算单位进行检验,项目实施完成后,在预算单位进行自验基础上,由部直属单位在授权权限范围内组织进行验收,超过授权权限的项目由水利部组织进行验收。
4、第十二条说明根据项目支出预算管理需要,水利部可对部属预算单位进行检验及终验的项目进行复验。
5、第十三条要求部直属预算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明确本单位范围内项目验收的权限。
(三)验收组织
本章共五条。主要明确验收工作的组织牵头部门、组织形式、验收组及其有关人员要求等。
1、第十四条明确了水利部项目验收工作由水利部财务司牵头、相关业务部门参与组织实施,水利部预算执行中心受财务司委托承担项目验收的具体组织工作。
2、第十五条确定,预算单位项目验收一般由预算单位组织的项目验收组进行。特别重大的项目应组织专门的验收委员会进行,根据工作需要,验收委员会可下设业务专业工作小组和财务专业工作小组等,各专业工作小组可视情对相应工作内容进行预验收。
3、第十六条明确了验收组中验收组组长和成员产生的原则、应具备的条件及组成人员范围。
4、第十七条明确验收组中的特聘专家产生的原则和应具备的条件。
5、第十八条规定项目单位参加项目实施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验收组的成员参加对本单位该项目的验收,以保障预算项目验收的公平、公正。
(四)验收条件
本章共四条。考虑到预算项目验收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方能开展,本章分别对项目整体验收、对外委托合同验收、终验必须具备的有关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对项目验收时预算单位应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了规范,确保验收资料齐备完整,真实可靠,以促进验收工作能顺利开展。
1、第十九条对项目单位项目整体验收的条件从六个方面进行了
规范。
2、第二十条明确了对外委托合同验收时,必须满足五个方面内容。
3、第二十一条规定项目终验的条件必须是:预算单位已经将项目成果、资料整理完毕,完成自验,并已经提交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4、第二十二条规范了项目验收时预算单位应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八个方面以及具体格式。
(五)验收程序与内容
本章共十一条。预算项目验收的程序是否规范,验收内容是否全面与真实可靠,是开展预算项目验收的关键,是对预算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资金使用成果的重要环节。本章对项目验收实施检验或自验的时间,终验或复验的申请时间进行了明确,对验收主持单位和验收组具体的工作程序、验收审查的主要内容等进行了规范。
1、第二十三条明确预算单位在终了和项目完成后,须及时整理项目成果、资料,完成项目检验或自验,随项目工作总结逐级上报。
2、第二十四条规定按权限须提请上级预算单位进行终验的项目,预算单位应在终了3个月内逐级提出验收申请。同时要求对于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申请验收的项目,预算单位在提交本单位项目验收申请报告时应予以详细说明并明确申请验收的时间。
3、第二十五和第二十六条分别明确了项目终验单位对报送的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应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验收或要求限期整改、完善的批复,同时要提出终验或复验工作具体时间安排通知预算单位。
4、第二十七条明确项目验收采取的形式是会议审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确定了进行验收工作的程序有六个步骤。
5、第二十八条对验收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和验收中遗留问题,需要协商解决、行使裁决权和决定权的人员或单位进行了规定;对验收中遗留的问题,各单位应按验收组确定的意见和分工切实负责,按期完成,并将处理情况载入专题向组织进行验收的单位汇报。
6、第二十九条分别阐明了项目验收审查的主要内容有12项。
7、第三十条原则规定根据项目验收工作需要,验收主持单位可在项目验收前,委托有关单位或中介机构对被验收项目进行财务审计、检查。财务收支审计、检查结论作为项目验收的依据之一。
8、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了项目验收工作完成的时间和报部备案的时间。
9、第三十三条强调项目验收的保密原则。
(六)验收结论
本章共九条。明确项目验收的结论形式,提出对不予通过验收的主要情况,须进行整改等有关问题的处理以及项目验收结论的运用等。
1、第三十四条规定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整改后再验”三种。
2、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分别列举了“不通过验收”的4种情况和“整改后再验收” 的5种情况。如果被验收项目存在其列举的情况之一均不通过验收或整改后再验收。
3、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不通过验收”的项目,各级预算单位不得再组织对该项目的验收。“整改后再验”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按项目验收结论要求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上报,申请另行组织验收。同时规定水利部复验结论与预算单位结论不一致的,应以水利部结论为准。
4、第三十八条到第三十九条明确了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终验单位向被验收单位出具正式的项目验收结论的时间、形式以及验收结论的运用价值,说明其重要性。
5、第四十条到第四十一条强调预算项目验收的严肃性,明确到期不申请验收或无正当理由申请延期验收的,上级部门和单位应责令项目单位终止项目执行;如存在“不提交项目验收申请”、“需要复验未完成整改”、“无正当理由项目未通过验收的”情况之一的,水利部 2年内暂停受理该单位相应的新增项目预算申请。
6、第四十二条明确对在项目验收中如发现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处罚、处分。
(七)附则
第四十三条到第四十六条分别说明对特别重大项目,验收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另行制订项目验收实施细则;通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地方的有关项目的验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同时对《验收办法》
解释权、施行时间及相关文件废止等进行了明确。
(八)《验收办法》的格式性文本附件 共八个附件,归为四类,主要包括:
1、范项目单位申请预算项目验收的文件。包括:请示、申请验收的预算项目清单格式,预算项目执行情况承诺书、执行总结主要内容,单位自验报告格式、工作内容完成情况表、项目决算表、合同执行情况表、项目购置设备情况表等。
2、规范项目验收时按审查内容所需填写的有关表格的格式。包括:立项、工作内容、工作进度审查表,成果质量、效益审查表,经费使用情况审查表、合同管理审查表等。
3、规范项目验收报告格式及填写的内容。
5.议案起草说明 篇五
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09年9月日在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上
厦门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陈佳鹏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委托,现就《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决定(草案)》的必要性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整个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近年来,我市广泛开展创建“平安家庭”、“五好文明家庭”活动,大力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连续两届获得全国文明城市称号,但一些家庭中也还存在家庭暴力现象。从市妇联近年信访统计情况看,有关家庭暴力的投诉占信访总量10%-20%,个别年份突破20%。因家庭暴力致伤、致残甚至致死的恶性案件也有发生,2001年以来,全市立案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34件,其中死亡21人。因此,加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并为之提供必要的法制保障,是必要的,有利于推进我市和谐社会建设。1
《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虽然对禁止家庭暴力作出了一些规定,但在如何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保护和救助等方面,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相关法律机制的缺失,制约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开展。这些年来,不断有市人大代表提出代表议案或建议,要求制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目前,全国已经有30多个省、市制定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这为我市立法提供了经验借鉴。
二、《决定(草案)》的形成过程
2008年,市人大常委会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立法列入了当年立法调研项目,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市妇联和厦门大学法学院合作,联合开展了立法调研。期间召开了多场座谈会,分别与司法、民政、公安、卫生等部门,公务员、基层妇女、中小学生、社区工作者及外来女工等不同群体人员座谈,了解家庭暴力的现状及预防机制,形成了立法调研报告。2009年初,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将制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定列入正式立法项目,并确定由内司委作为提案人。内司委在前期立法调研的基础上,借鉴了相关立法例,起草了《决定(草案)》初稿。之后,通过召开座谈会和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分别征求了市级有关部门、市人大代表、法律界人士和部分妇女工作者的意见。6月9日,市人大常委会妇女儿童工作组研究讨论了《决定(草
案)》修改稿。7月14日,内司委召开第13次全体会议,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坚持公权力有限干预的立法原则。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和谐进步,体现关怀弱者、保障人权的精神,是《决定》立法的宗旨。但由于家庭暴力多发生于私人生活领域,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有着血缘、婚姻等亲密关系,公权力在干预家庭暴力时,必须考虑家庭暴力的特点,以教育、预防为主,实行有限干预。因此,《决定(草案)》第三条规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过程中,应当遵循既要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家庭团结的原则,对家庭暴力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防范和制止事态扩大。”,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采取适合家庭暴力案件特点的方式进行案件的审查、审理,做到寓教于审,惩教结合。”
2、关于家庭暴力、家庭成员概念的界定。现有法律对家庭暴力的概念以及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学术界对此的争议和分歧也较大。《决定(草案)》参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对家庭暴力所作的表述,将其界定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以其他手段,给
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要特别说明的是,《决定(草案)》对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不作性别和年龄上的区分,保护的对象不仅包括容易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也包括其他家庭成员。
3、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组织实施。家庭暴力是社会问题,需要各部门、社会各方面各尽其责,齐抓共管。但由谁牵头组织实施,是立法难点之一。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作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发展妇女儿童事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各级妇联。考虑到我市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绝大多数是妇女和儿童,由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牵头组织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有利于发挥其协调、指导和督促职能,也符合我市的具体工作实际。《决定(草案)》第五条规定了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中的具体职责。
4、关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措施。《决定(草案)》致力于构建多层次的家庭暴力社会化防控体系,主要从三个层面对家庭暴力受害人实施保护。
一是调解。《决定(草案)》第十一条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可向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投诉求助。同时考虑到,家庭暴力案件具有长期性和反复性的特点,需要长期的跟踪、调解和劝导,《决定(草案)》第十一条还规定受理单位除了要做好劝阻、调解工作外,还必须履行回访义务。
二是制止。《决定(草案)》第十二、十三条分别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在制止家庭暴力行为中的职责作了规定。特别是第十二条,强化了公安机关对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职能,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受理范围,并针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情节轻重,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
三是救助。《决定(草案)》第四条规定,政府应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提供经费保障。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了教育、医疗机构的救助义务。第十四条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和司法鉴定援助保障。第十五条规定了政府应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庇护和紧急救助。
5、关于责任承担。为了强化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组织、协调、监督职能,《决定(草案)》参考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办法》相关规定,在第十六条赋予了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可向相关单位发出督促处理建议书的权力。
6.幼儿园章程起草说明 篇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六条:设立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要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学校章程应包括那些内容?
制定学校章程应包括以下10项基本内容:(1)学校名称、校址;(2)办学宗旨;(3)办学规模;(4)教育教学的主要任务;(5)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包括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等);(6)教职工管理;(7)学生管理;(8)经费来源、资产和财务制度;(9)章程的修改程序;(10)还可以规定校训、校徽、校歌、成立纪念日等内容。
三、制定学校章程应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1)具有合法性,不得违背国家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重要政策;(2)具有规范性,对校内全部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普遍的约束力;(3)具有先进性,体现现代教育观念;(4)具有可操作性,既是制定学校其他各项制度的基本依据,也是学校管理、教育教学工作的`整体框架;(5)具有特色和创新,反映学校在教育思想、管理制度、教育科研等方面的探索和创新成果。
四、制定学校章程应遵循以下基本程序:(1)成立专门的起草工作领导小组;(2)深入调查征求意见,完成章程草案;(3)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修改、审议,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审议通过后,由校长签名,报学校主管部门核准;(4)经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后,学校章程制定程序完毕。由学校将章程公告周知。
7.暂行办法起草说明 篇七
一、起草背景
为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服务实体经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整体工作安排,协会于5月23日发布了《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办法》,并于6月5-6日进行首批证券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承销业务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工作,标志着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工作正式启动。目前,在各方共同努力下,试点工作稳步推进,取得积极成果。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成功发行,不仅为中小企业开辟了一条新的融资渠道,而且对证券公司整合客户资源,寻求新的业务增长点形成了有力推动,同时也在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有效途径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
但由于试点时间较短,相关配套制度规范还不够健全,尤其缺乏对证券公司开展承销业务进行指导的一些规范性文件。按照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总结会议部署,由协会负责制订《证券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业务尽职调查指引》(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指引》),加强业务指导,强化证券公司责任。
为此,7月6日协会组织召开中小企业私募债承销业务试点工作座谈会,就制订《尽职调查指引》的必要性、重要性、思路、原则等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与会证券公司一致认为,制订《尽职调查指引》非常必要,不仅可以规范证券公司尽职调查工作,指导证券公司更好地、更全面地了解中小企业情况,而且有助于证券公司控制承销业务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在八家证券公司随后提交的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草案基础上,协会起草了《尽职调查指引》(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思路
《尽职调查指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思路如下:
一是根据证券公司在中小企业私募债承销业务中的职责定位,明确尽职调查目的。目前,对于证券公司在中小企业私募债承销业务中应充当什么角色、承担哪些职责,业内尚无统一认识。虽然证券公司在债券备案、组织发行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鉴于债券性质,证券公司根本无法也不能承担起发行人如期偿还债务本息的保证责任,投资风险仍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基于此,《尽职调查指引》(征求意见稿)将充分了解中小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有充分理由确信信息披露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作为尽职调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是紧密结合中小微企业现状,提高指引的针对性。中小微企业不仅有严格的划型标准规定,而且具有设立时间较短、经营模式较为单
一、业绩不够稳定、公司治理不够规范、关联方关系较多等特征。起草时,《尽职调查指引》(征求意见稿)充分考虑了中小微企业这些共性,既要求对其设立情况、历史沿革情况等进行调查,又强调对公司治理机制建立与执行情况、独立性、关联方关系及关联方交易等的调查要求,以达到全面了解中小微企业现状、充分揭示风险的目的。
三是突出债券特性,提高指引的有效性。《尽职调查指引》(征求意见稿)规范的是证券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中的尽职调查工作,除了充分考虑中小企业特征外,还要突出债券特性。指引一方面是强化对企业偿债能力的调查,另一方面突出对债券本身担保、评级情况的调查。
四是与证券公司承销业务实际状况相结合,提高指引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尽职调查指引》(征求意见稿)遵循证券公司自治原则,仅对尽职调查项目小组和调查程序进行了一般的原则规定,具体操作规范由证券公司结合自身情况自行制定。为提高可操作性,指引规定了一些调查方法,作为指导。
三、尽职调查主要内容
《尽职调查指引》(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基本要求、尽职调查主要内容和方法、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尽职调查报告、附则共六章。其中第三章尽职调查主要内容和方法是重点。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是基本情况,包括设立情况,历史沿革,股东出资情况,最近二年重大股权变动情况,实际控制人情况和员工情况等。
二是业务和技术情况,包括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所属行业情况及市场竞争状况,主要供应商和客户,独立性,关联方、关联方关系及关联方交易,同业竞争,技术优势和研发能力等。
三是公司治理情况,包括公司治理机制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内部控制情况,管理层和核心技术人员情况等。
四是公司财务状况,包括财务报告审计意见,偿债能力,应收款项,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可抵押资产,银行借款与授信,其他债务情况,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对外担保情况,资金流转情况等。
五是持续经营能力,包括盈利能力,营运能力,获取现金能力,非经常性损益,业务发展目标,风险因素及对策等。
六是私募债券情况,包括历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本期私募债券发行计划,本期债券投资风险,内部决策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用途,担保情况,信用评级情况,偿债保障机制、股息分配政策、私募债券受托管理及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等投资者保护机制安排等。
七是合规及诚信情况,包括纳税情况,缴纳社会保险情况,是否存在重大诉讼、仲裁及未决诉讼、仲裁,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管理层诚信,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信用记录等。
8.大马乡庙张小学章程起草说明 篇八
一、起草程序:
根据汴教文〔2016〕163号、尉教〔2016〕124号、汴教办〔2017〕2 号等文件以及市局关于章程建设方面的有关通知的要求,我校非常重视学校章程的研究起草工作,学校按照民主、公开的原则,成立了由校长马喜贵为组长,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教师代表为成员组成的学校章程起草小组,负责章程起草工作。
起草小组在起草过程中,依据学校特色,分析学校情况,针对社会对现代教育的需求,广泛征求全体教职工、学生及家长代表的意见,遵循了合法性原则:权限法定,程序规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体现并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及教育规划纲要;基础性原则:对学校重大、基本问题做出全面、原则的规定,统领学校内部管理体系,对校内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普遍约束力;特色化原则:从本校实际出发,体现学校文化,凸显办学特色。
从2017年5月,章程起草组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章程初稿,经过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向学校征求意见,再形成章程草案初稿提交校长办公会征求意见,之后经过修改产生提交教代会审议的草案。在起草过程中,章程起草组先后召开多次研讨会,完成研究起草学校章程草案的任务。
二、章程主要内容说明
章程共九张,第一章总则,主要介绍了章程制定的原因,学校的性质,办学理念、指导思想、办学目标、培养目标、学校的校训、校徽、校歌、校风、教风、学风。第二章管理制度,主要内容为学校的制度、校长的职责、党支部书记的职责、校委会职责以及教代会职责。第三章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为教学工作组织机构以及工作职责。第四章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规定了学校的财务与资产的管理及要求;第五章环境管理,主要内容是规定了学校环境、卫生、道德建设、安全的管理职责范围及要求等;第六章教师管理,主要内容为教师所享有的有关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第七章学生管理,主要内容为学生所享有的有关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的处理办法以及对优秀学生表彰奖励制度。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主要内容为,成立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第九章附则,主要介绍章程产生的依据及执行时间。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情况:
9.邵固中学三年发展规划起草说明 篇九
三年发展规划是学校全面落实威县教育局决策部署的重要载体,是指导和推动学校未来三年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一、起草程序:
根据上级指示,我校非常重视学校三年发展规划的研究起草工作,学校按照民主、公开的原则,成立了由校长为组长,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教师代表为成员组成的学校三年发展规划起草小组,负责三年发展规划起草工作。
起草小组在起草过程中,依据学校特色,分析学校情况,针对社会对现代教育的需求,广泛征求全体教职工、学生及家长代表的意见,遵循了合法性原则:权限法定,程序规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体现并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及教育规划纲要;基础性原则:对学校重大、基本问题做出全面、原则的规定,统领学校内部管理体系,对校内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普遍约束力;特色化原则:从本校实际出发,体现学校文化,凸显办学特色。
从2015年9月开始,三年发展规划起草组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三年发展规划初稿,经过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向学校征求意见,再形成三年发展规划草案初稿提交校长办公会征求意见,之后经过修改产生提交教大会审议的草案。在起草过程中,三年发展规划起草组先后召开多次研讨会,完成研究起草学校三年发展规划草案的任务。
二、发展规划主要内容说明
三年发展规划共六大部分,第一部分指导思想,主要介绍了三年发展规划制定的指导依据。第二部分规划背景,主要讲了制定三年发展规划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第三部分现状分析,全面分析了邵固中学的办学条件、影响学校发展的三大因素和学校发展的三大优势。第四部分学校愿景和理念,学校的发展目标定位、学校的发展理想愿景、学生培养的理想愿景、学校的形象愿景和办学理念。第五部分是发展规划,主要从学校管理、教师提升、学生养成、教育科研、学校文化建设、办学条件改善六个方面提出具体的实施方案。第六部分是组织实施保障机制,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是学校实现三年发展规划的基础。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情况:
2015年10月14日,学校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到 43人、实到43人,大会就三年发展规划修订情况进行审议,起草小组负责人就三年发展规划的修改情况与主要问题向教职工大会做了说明。经教代会举手审议、表决,一致同意三年发展规划修订草案。
10.标准起草编制说明 篇十
一、工作简况
1、任务来源
本标准根据XXX文件“关于XXX通知”,由XXX牵头组织编制XXX标准,由XXX作为主要起草单位,广泛邀请全国省、市计量技术机构、XX公司、XX生产企业等计量技术机构、企业参与编制工作,计划项目完成时间是20XX年X月。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2、标准编制过程
起草工作阶段:根据任务要求,XXX公司于20XX年X月成立了标准编制工作起草小组,组织标准编制组织工作。标准编制工作起草小组在20XX年X月份积极组织筹备和征集标准起草单位。经过近两个月的征集、评审和筛选,并最终由XXX确定了标准起草工作组的成员单位,成立了标准起草工作组。
标准起草工作组制定了标准编制工作计划、编写大纲,明确任务分工及各阶段进度时间。同时,标准起草工作组成员认真学习了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GB/T 20000.2—2009《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2部分:采用国际标准的规则》,结合标准制定工作程序的各个环节,进行了探讨和研究。
标准起草工作组经过技术调研、咨询,收集、消化有关资料,并结合XXX的研制技术、生产经验和应用现状及技术发展趋势,以XX的生产及应用为主要参考依据,于20XX年X月编写完成了国家标准《XXX》的草案稿。20XX年X月X日~X月X日,起草工作组首次会议成功召开,会议讨论了当前国际国外先进标准的情况以及国内XXX的生产使用现状,确定了标准起草的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
标准起草工作组按照首次会议纪要内容,对草案稿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分析、理解和总结,迅速开展标准的征求意见稿的编制以及试验项目的实施工作,于20XX年X月编写完成了国家标准《XXX》的征求意见稿初稿。20XX年X月X日~X月X日,起草工作组标准意见稿研讨会议成功召开,与会专家对《XXX》标准意见稿的内容条款及技术指标进行了逐条研讨,对标准制定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并达成共识,确定了标准征求意见稿的内容。
会后标准起草工作组按照首次会议纪要内容,对草案稿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分析、理解和总结,迅速开展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初稿的编制以及试验项目的实施工作,于20XX年X月编写完成了标准《XXX》的征求意见稿初稿。20XX年X月X日~X月X日,起草工作组标准意见稿初稿研讨会议成功召开,与会专家对《XXX》标准意见稿初稿的内容条款及技术指标进行了逐条研讨,对标准制定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并达成共识,确定了标准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完成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阶段:20XX年X月,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了广泛征求意见: 1)将标准征求意见稿上传至互联网,通过行业协会网站向广大会员单位和燃气表行业的其他单位征求意见。
2)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向起草各单位或专家发出征求意见。截止到X月底,共收到相关建议和意见X条。
审查阶段:起草工作组对收集到的意见进行了认真分析和处理,采纳X条,部分采纳X条,不采纳X条,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初稿,将于20XX年X月X日~X日召开送审稿研讨会,对送审稿初稿进行研讨,会后根据会议研讨意见对标准进行完善,于20XX年X月X日前形成送审稿,报XXX审查。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
1、编制原则
本标准的制定工作遵循“统一性、协调性、适用性、一致性、规范性”的原则,本着先进性、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编写。
本标准主要修改采用XXX,并借鉴了实际生产过程中的相关工艺指标并把相关要求纳入了本标准中。使标准内容及指标更加符合实际运用。
2、主要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膜式燃气表用膜片的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分类、技术要求、实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膜片附加检验要求。
3、主要内容的解释和说明
1)标准名称:标准名称为“XXX”。
2)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膜式燃气表膜片的分类、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膜式燃气表膜片的检验。
3)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中引用和参考了最新版的国内和国际、国外先进标准,以充分保证本标准条款的可依性和可行性。
4)术语和定义:本标准分为术语和定义两大类,统一规范XXX定义内容。
5)分类:本标准规定了分类方法及形式。6)技术要求:本标准规定了技术要求。7)实验方法:本标准规定了相关实验方法。8)检验规则:本条款包括了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9)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对标志进行了规范,保证包装、运输与贮存中的防护。
三、主要试验(或验证)情况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果
按照本标准条款要求,组织实施了相关重要的试验项目进行验证,实施的试验项目有:XXX。经过以上试验全面验证标准编写条款的适用性和可行性,验证结果来看,满足标准编写要求。
编写标准的重要意义。
本标准的制定,充分反映了国内外行业的水平。
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情况,与国际、国内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
本标准没有采用国际标准。
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未查到同类国际标准。本标准主要参考了XXX。
本标准在制定时对国外原材料进行了测试。本标准的总体技术水平属于国内领先水平。
五、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协调一致,没有冲突。
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无
七、国家标准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或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建议
建议团体标准《XXX》作为推荐性标准颁布实施。
八、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
建议本标准在批准发布6个月后实施。
本标准发布后,应向XXX生产单位进行宣传、贯彻,向所有从事燃气表工作的相关人员推荐执行本标准。
九、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无
十、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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