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福利

2025-02-12

我国社会福利(共8篇)

1.我国社会福利 篇一

浅谈我国残疾人社会福利发展

姓名:黄子钊 学号:L01314005 专业:13级行政管理

浅谈我国残疾人社会福利

摘要;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残疾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成效显著。但总体而言,残疾人社会福利仍然与经济社会的发展趋向不相适应,无法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社会生活需求,更难以满足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前瞻未来,必须充分认识我国残疾人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趋向,科学确立与国情相适应的残疾人社会福利发展战略,逐步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残疾人社会福利体系,努力提升残疾人的社会福利水平,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科学确立与国情相适应的残疾人社会福利发展战略,从而推动我国社会福利事业的不断完善与发展。

关键词:残疾人;社会福利;现状与问题;对策

残疾人是社会中的一种弱势群体,关心他们,提供和增进残疾人社会福利是全社会的责任。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 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残疾人社会福利

(一)残疾人及残疾人社会福利的含义

根据我国的定义,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社会福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残疾公民在年老、疾病、缺乏劳动能力及退休、失业、失学等情况下提供基本的物质帮助,并根据社会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给予残疾人相应的康复、医疗、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环境等方面的权益保障,实现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目标。具体来说残疾人社会福利就是国家或社会为了保护残疾人的生活权益和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而提供的各种各样的服务、物质帮助以及就业岗位的一种社会福利项目。它包括劳动就业、教育、康复、文化生活和环境。残疾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由于先天或后天的原因,导致身体残疾或功能障碍,造成了个人生存和发展的困难,因此我们更应该关注他们的社会需求和生活方式,使他们在生存、就业、教育以及其他权利上同社会其他成员保持平等的地位。

(二)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

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是国家与社会为残疾人提供福利性收养、康复和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按照残疾人福利机构所承担的主要职能可将残疾人福利机构具体分为三类:一是收养性残疾人福利机构,如残疾人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等。这类机构的主要职能是收养无依无靠、无家可归的残疾人和精神病人,对他们实施康复与治疗。二是医疗康复性残疾人福利机构,如残疾人康复中心、伤残医院等。其主要职能是为残疾人提供医疗康复服务,以减轻他们的残疾程度,增强他们的生活和劳动能力。三是教育性残疾人福利机构,如残疾人职业技术学校、残疾人就业培训中心等。主要的职能是为残疾人提供适合他们特点的教育,以提高残疾人的文化知识及生活劳动能力。

(三)当前我国残疾人的福利政策

1、扶助与救助。国家和社会采取扶助、救济和其他福利措施,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扶助,包括政策扶助、物质扶助、精神扶助。救济,指对无力维持基本生活的残疾人采取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实行定期、不定期或临时救济、补助,或对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实行多种方式的救济。救助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其一是资金补贴,其二是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

2、收养与安置。国家鼓励社会举办福利院和其他安置收养机构,安置收养残疾人,并逐步改善其生活。随着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推进,国家将进一步鼓励社会各界,采取多种形式,举办和发展多种多样的福利机构。

3、城镇的优惠与照顾政策。各地公共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例如优先购买车船票、飞机票、公园和剧院门票等;开辟轮椅通道和使用厕所的辅助性设备、引导盲人进出公共场所等。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是给予照顾并准予免费携带辅助器具,如轮椅、拐杖、盲杖。

4、农村的减免社会负担各地的人民政府为减免农村残疾人的社会负担而制定了“几优几免”政策规定,例如:优先安排工作,优先安排救济,优先安排残疾老人进敬老院,优先安排扶贫致富项目;免去义务工,免去公益事业费,免收残疾学生学杂费,减免农业税等。

5、伤残军人的抚恤。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制定出对于在革命战争中负伤致残的军人实行抚恤的政策,使他们无论在福利机构里疗养,还是返乡安置,都得到了生活保障。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抚恤金也逐步增加以适应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对残疾人个体开业的照顾。《残疾人保障法》中明确规定:“对于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并在场地、信贷等方面给予照顾。对于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生病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对残疾人员个体从事各种工作收入免征营业税,从事商业经营的如果营业额较小并且纳税后生活有困难的,可由当地税务部门给予减免税照顾。

二、我国残疾人社会福利的现状及主要问题

(一)我国残疾人社会福利发展现状

1、我国残疾人就业状况

对于残疾人来说,就业是残疾人全面参与社会生活的基础;是实现自身价值的条件;是提高自身素质、参与社会活动、分享社会进步成果的途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促进残疾人就业方面,发挥了政府和社会的主导作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要求各级政府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一方面举办福利企业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另一方面,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职工人数的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我国不仅在《残疾人保障法》和《劳动法》中规定对残疾人的劳动就业实行特殊保护,而且在《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人职工暂行规定》、《残疾人就业条例》中都对残疾人的劳动就业进行了特殊规定,要求各级政府对残疾人劳动就业进行统筹规划,为残疾人的劳动就业创造条件。国家对残疾人就业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使残疾人就业有了政策上的保证。

2、我国残疾人教育状况 残疾人教育,主要是指针对盲人、聋哑人、弱智儿童等残疾人的特点,采取特殊的方法和手段对这类人群进行教育的一种形式。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特殊教育体系正在逐步形成,各省市试办了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开展了聋儿听力语言训练,设立了特殊教育职业培训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部分高校如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还设立了特殊教育高等教育专业,填补了我国培养高层次特教专业人才的空白。

3、我国残疾人康复医疗状况 我国政府十分重视残疾人康复工作,国家每年都拨出专项经费,用于残疾人的康复工作。而且我国还根据《残疾人保障法》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的规定,卫生部、民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曾发布一系列关于残疾人康复的文件,为残疾人康复提供具体的法律保障。全国还设立了康复医院、矫形医院、残疾人康复中心等医疗康复机构,在街道、乡镇等基层社区设立康复站,为残疾人的康复提供物质保障。

4、我国残疾人社会环境状况 在消除社会对残疾人的歧视和偏见方面,中国政府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采取各种方法,来营造尊重和帮助残疾人的社会环境。2001年6月,国家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下发了《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通知》,对城市道路、建筑物、居住区无障碍实施范围和设计以及建筑物无障碍标志和盲道作了详细、明确的规定,这将进一步为残疾人走入社会、参与社会提供方便和条件。“十五”计划纲要指出,“营造文明进步的社会环境,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在全社会大力开展扶残助残活动”,“要积极推行无障碍设施”。纲要的这些精神将有助于促进扶残助残社会风气的形成。

(二)、我国残疾人社会福利存在的问题

1、残疾人社会福利服务水平低,供需矛盾突出。我国残疾人数量众多,已经是我国社会的一个重要群体,残疾人社会福利服务很重要。然而目前的残疾人社会福利服务还存在残疾人福利救济色彩重,保障面窄,残疾人福利服务设施陈旧,服务的人员数量缺乏,素质有待提高,残疾人受教育的机会少,就业机率不高,医疗康复保障不足等问题。对大多数残疾人而言,他们只能满足基本的物质生活,向更高层次追求是可望而不可及的梦想。[4]可以说我国残疾人社会福利的服务水平还是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能够享受到残疾人社会福利服务的残疾人仍然是少数人,供需矛盾严重突出。

2、社会排斥使残疾人社会福利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残疾人作为社会弱势群体中的一部分,长期以来遭到社会的排斥。由于社会偏见与陈腐观念的影响,残疾人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就是必须依赖别人、毫无生活能力的“残废人”。在现实生活中,残疾人遭遇到人们的嘲笑、讥讽、厌恶、歧视,或是可怜、同情。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实际上都将残疾人的人格和社会价值降一等,人为地将残疾人排斥在社会生活之外。致使全社会无法形成扶残、助残的良好风气,残疾人自己也自然形成一种自卑心理,不敢完全融入社会生活。[5]残疾人的社会福利没有得到应有的足够的关注。

3、残疾人社会福利事业的筹资渠道单一。兴办残疾人福利事业,资金投入是第一要素。我国残疾人社会福利事业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拨款,筹资渠道较单一,这就造成了残疾人社会福利事业的社会资源不足。同时各级主管部门在管理资金时只是充当保管员的角色,资金的保值增值率低,资金的挪用现象也时有发生。另外,残疾人福利实施中行政化现象的存在严重抑制了民间福利机构等第三部门的发育,也抑制了各种社会需求的发展。

(四)我国残疾人社会福利立法不完善。我国大量残疾人福利问题得不到解决,很大一方面是因为我国从整体上还没有形成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残疾人社会福利尚未走上规范化与法制化的轨道。虽然我国宪法和《残疾人保障法》两部基本法律对我国的残疾人权益保护已经规范得比较全面,但内容规定过于原则笼统,不便操作。虽然《残疾人保障法》早已颁布实施,但对违反《残疾人保障法》、侵犯残疾人利益的人和事情无法进行惩罚,不能够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面对大量残疾人社会福利的实际问题及特殊需要,往往只给予人道主义的同情和社会舆论的支持,却没有实质性的帮助。

三、完善我国残疾人社会福利的对策

(一)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的服务水平,解决供需矛盾 现阶段我国残疾人社会福利服务水平较低,供需矛盾突出。为解决这问题,首先,我们必须提高认识,深刻认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我国残疾人众多,是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处境艰难,基本生活得不到满足,会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和谐稳定以及公平正义。其次,我们应该加大对残疾人福利事业的投入,使其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使残疾人能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共享人类文明。再次,我们应完善残疾人福利的法律法规,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依法加强残疾人教育,提高残疾人就业,保 障残疾人医疗康复,消除残疾人参与社会的种种限制。最后,创新残疾人福利模式,使它始终适应变化着的形式,始终朝着最有利于提高残疾人福利服务水平,解决供需矛盾的方向发展。

(二)大力发展我国残疾人文化事业 第一要通过广播、电影、电视、报刊、图书等形式反映残疾人生活,增强全民助残意识;积极和残疾人沟通,了解他们的困难,从思想上解除他们自卑感。第二要组织和扶持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弱智人读物的编写出版,增加电视手语节目,在影视作品中增加字幕、解说。第三组织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公共文化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服务;要广泛开展并吸收残疾人参加文化体育活动,多培养具有艺术和运动天赋的残疾人,鼓励他们参加重大国际比赛,为国争光,提高他们的荣誉感。第四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应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和照顾,同时有计划的多兴办残疾人活动场所和残疾人运动设施。

(三)逐步实现资金筹集多元化,推进残疾人的社会福利事业。兴办残疾人福利事业.资金投入是第一要素。传统的筹集渠道只靠政府拨款,实践证明是行不通的。必须建立新的投资体系,催生新的热点。首先,中央财政建立社会福利专项资金,加大中央对各地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事业的财政支持和资金投入。其次,残疾人社会福利事业应继续放开,由社会、公共团体、企事业甚至个人来创办,但加快残疾人福利事业的社会化进程,拓宽资源来源渠道,使其多元化。

(四)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立法 通过立法手段保障残疾人福利,并给予残疾人尽可能多的照顾是现代社会的普遍做法,我国对残疾人事业一向也都非常关心和重视,但我国的残疾人社会福利还需进一步完善。因此要不断完善我国残疾人社会福利立法,制定一系列保护残疾人权益的专门法律法规,建立一套符合国情又符合残疾人实际的法制体系,通过这些法律法规保障残疾人在生活的各个方面能与健全人一样,以不断提高残疾人福利水平。这是我国残疾人事业一项刻不容缓而又长期的任务,也是搞好残疾人福利事业的重要保证。

(五)营造良好的残疾人社会环境 第一政府要对城市道路、建筑物、居住区无障碍实施范围和设计以及建筑物无障碍标志和盲道作详细、明确的规定,这将进一步为残疾人走入社会、参与社会提供方便和条件。第二要增加残疾人无障碍通道的建设,从细节关心残疾人的出行,在残疾人经常去的场所建设无障碍通道。定时清理盲道,采取多种形式教育市民不侵占盲道,为残疾人提供方便。第三为残疾人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给残疾人方便和照顾。第四发展社区建设,当前残疾人在生活、康复、教育、就业等方面需要得到社区的扶持和帮助,同时在参与社会生活、行使民主权利、展现自身价值等方面更要通过社区来实现。因此既要建立符合社区实际的残疾人保障福利的工作机制;又要以社区服务为依托,健全残疾人福利服务体系。

(六)加强残疾人的法律意识,改变其自身观念 国家应加大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途径的宣传,扩大残疾人的知识面,增强残疾人的法律意识与维权意识。同时通过心理教育等途径改变残疾人的自卑心理,使他们敢于融入社会。还应逐步在人口主要聚集的公共场所进行无障碍建设,改进交通工具,方便残疾人出行。总之,残疾人社会福利作为我国社会福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受到足够重视,它的发展完善对社会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国家应在充分认识分析残疾人社会福利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制定相关措施。同时还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取其精华,为我所用。但关键是要与实际情况相联系,立足国情,走出一条适合具有中国特色的残疾人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道路。

综上所述,残疾人社会福利现状与实际需求相比较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适应,其生存和发展权利缺乏制度性的保障,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还缺乏法制层面的关注。因此要通过法律推动,使残疾人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比较快地形成全社会的扶残助残意识和风气,维护社会的稳定。所以我们要不断的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保障和实现广大残疾人平等的生存发展权利,为残疾人提供一个良好、和谐的生存环境,对残疾人给与更多的关注,不断探寻解决问题的办法,使之能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以体现社会的公平性;让他们与健全人拥有一样的尊严,一样的生存价值,共同分享社会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成果,对残疾人的关怀是人性中最善最美的体现。残疾人应该得到社会和健全人的帮助,我们也应该为残疾人提供更宽阔的生存环境!

参考文献:

1、马洪路.《中国残疾人社会福利》[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2.

2、解佳龙,何山《.我国残疾人社会福利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理论月刊,2009(9).

3、《社会福利》主编陈银娥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2-196摘 2004(9)

4、史柏年.《社会保障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5、肖卫宏.《困境与出路》:对我国残疾人社会福利的思考.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7。

2.我国社会福利 篇二

伴随着我国改革开发的不断纵深演进发展, 社会福利事业也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在具体实施过程中, 国外优秀的实践经验也为我国社会福利事业的开展提供了充足的借鉴方面。在融合国外社会福利思想的局面下, 针对转型经济的特殊情境, 我国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也呈现出了一系列的新特性, 而对这些新特性进行了解, 不仅有助于社会福利事业为广大群众的生活带来促进作用, 而且也有利于社会福利部门更好的开展社会福利建设工作。具体来看, 当前我国社会福利事业体现出了如下两大特征。

首先, 我国社会福利事业的社会化趋势愈演愈烈。传统的社会福利事业多是由国家政府等非营利性组织来兴办, 随着时代的发展, 民间资本对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参与程度逐步提升。这种演化趋势也使得国家政府在社会福利事业中的地位有所变化, 更多的是以引导者的角度出现, 政府在原有福利事业当中的服务提供也逐步转化到社会化经营环境之中, 这在保持社会福利活动正常开展的同时, 也形成了更为有效的社会福利供给机制, 最大程度上保障了公民的正常社会福利待遇的获取。

其次, 逐步将市场经济机制引入到社会福利事业当中。市场经济机制在福利事业当中的最主要体现是公民以一定的资金支出来获得更多的社会福利待遇, 如住房公积金个人承担一部分, 所在单位承担另一部分。事实上, 这种将市场机制引入到社会福利待遇活动当中也是由我国国情所决定的, 由于我国人口基数较大, 并且老龄化社会的严峻形势, 导致国家政府很难高水平负担社会福利工作, 这就需要将市场经济的运营实体引入到社会福利事业当中, 而这也必然需要公民自身对此承担一定的费用支出。

二、完善我国社会福利需遵循的原则

社会福利工作的完善也需要遵循多种原则, 从而确保社会福利活动符合科学、合理的理念, 所采取的完善策略也能够发挥出自身的效力。总体而言, 这些原则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 社会福利活动应该将公平公正的理念融入到日常工作当中, 并对于社会运行效率加以重视。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社会公民贫富差距有拉大的趋势, 社会福利应该努力做到公平公正性。在保障社会福利公平公正的同时, 也需要确保社会福利工作不至于对社会的正常运行产生阻碍, 并能够提升社会运行的效率。

其次, 市场参与到社会福利工作中应该与国家政府的社会福利工作相协调。尽管市场经济具有很大的自由性, 但仍然需要对国家政府的相关政策加以遵从, 从而确保市场机制与国家强制机制相融合, 更好的开展社会福利活动。

第三, 社会福利事业应该与国民经济发展有着极为紧密的相关性。从宏观调控的政策性角度来看, 社会福利事业也是国家在保障宏观经济社会正常运行的有效调控措施。如果社会福利事业滞后于经济的发展, 容易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进而对经济的发展造成消极影响。只有社会与经济协调发展, 才有可能实现社会福利事业肩负的对稳定社会事业发展和促进经济发展这双重任务。我国当前的基本国情是人口众多, 经济还不很发达, 因此, 我们在构建民政福利体系时, 必须要与基本国情相适应, 而不能超越发展阶段。尤其要吸取国际上一些国家“从摇篮到坟墓”的高福利制度给国家经济造成沉重负担甚至制约经济发展的教训, 集中力量解决人民群众的基本需求和维护社会稳定面临的重大问题。

三、完善我国社会福利的策略

在上述原则的指导之下, 我国社会福利组织有必要采取有效的方式来对整个社会的福利工作进行强化, 从而进一步提升我国社会福利水平, 从而与国外发达国家进行有效的接轨, 最终为我国公民生活水平的提升带来极大的推动作用。一般而言, 完善我国社会福利策略可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 社会福利供给工作应该从制度化形式逐步演变为查漏型形式, 形成系统性。经过改革开放的洗礼, 我国目前的社会福利工作基本上是制度化供给与查漏型供给并存的态势, 也出现了如下的一系列状况:企事业单位的福利逐步进行社会化演变, 也即在市场经济体制下, 企事业单位将一部分福利以资本的形式进行发放, 而不在将组织福利与社会福利向分割;社会福利的享受群体范围也有所拓展。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 制度化的社会福利应该进行大幅度减少, 而这种减少实际上也是为了公民能够获得更大程度的社会福利保障。

其次, 尽管社会福利事业的社会化程度已成为发展的趋势, 但继续加大政府方面的投入也极为必要。政府支持的社会福利保障在我国仍然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因此无论是国家政府层面, 还是地方政府层面, 都需要加大社会福利支出。当然, 在资金来源方面, 政府也可以具有多种形式, 除了税收以外, 借助于媒体力量及非营利性的慈善协会等进行资金的募集也是重要的资金来源形式之一。

第三, 在社会福利体系的建设上, 应该将家庭、社区及福利支持部分相整合, 从而确保社会福利活动的开展能够具有较为稳定的家庭基础, 而社区及福利支持部门也可以给予足够的支持。

第四, 对于国家建设的福利部门进行私有化处理。目前, 公办的福利机构存在着较大的官僚主义倾向, 在工作当中也难以具有很高的效率, 因此将这些福利机构进行产权改革极为重要。这可以将私有资本充分的融合到公办福利机构的运转当中, 借助于私有资本的灵活性, 激发公办福利机构的工作效率, 并采取优胜劣汰的考核方法, 提升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真正发挥出这些福利机构应有的功效。

摘要:经济社会的不断快速发展使得人们对于社会福利极为关注, 这也为社会福利工作进行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 因此有必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对社会福利体系进行完善。本文基于对我国社会福利现状的探讨, 综合分析了完善我国社会福利需遵循的原则, 并提出了一系列完善我国社会福利的策略。

关键词:社会福利,现状,原则,完善策略

参考文献

[1]苏振芳.构建与我国社会福利事业相适应的福利模式[J].福建论坛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06年第10期.

3.我国社会福利 篇三

关键词:社会福利 问题 对策

一、我国现行的社会福利制度

国有企业改革必然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的经济实体,它们要与所有企业一起参与市场竞争,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尤其是一些老企业,由于背负沉重的职工福利负担,所以难以与新生企业公平竞争,面临更大的破产风险,而且职工所在的企业一旦破产,职工极其家庭能够获得的福利待遇将没有了着落,生活将立即遇到极大困难;其次,企业的福利待遇将企业与职工紧紧地栓在一起,不同企业或单位,职工的福利待遇会有很大差异,有些单位职工的福利甚至高于工资,这就阻礙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市场经济所需要的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形成;优厚的福利待遇由于是平均分配,所以不但没有发挥它激励劳动者积极性的功能,反而助长了人们的懒惰和依赖心理,影响企业的效率和发展;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及其职工的数量有了较大的减少,加之国有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福利事业逐步走向社会化,因而,单位和企业对于社会福利事业的投入大大减少,负担大大减轻。与此同时,国家和社会举办的福利事业在迅速发展,不断满足不同社会成员对于福利项目的需求。我国社会福利事业的改革虽然没有社会保险改革进展快、步伐大,但是它正在缓慢地朝着社会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二、社会福利制度存在的问题

1. 优惠政策不够落实

社会福利是非赢利的社会事业,这一点也是“国际惯例”。但是,我国有关的政府部门对“赢利”和“非赢利”的界定,没有同国际接轨。他们简单地将赢利和非赢利与收费不收费等同起来,这样做实际上给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造成了障碍,尤其在当前政府财力不足因而不能大力支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情况下。当然,研究赢利和非赢利本身不是目的,而是因为这牵涉到税收。根据国际惯例,不言而喻,社会福利服务或社会工作范畴内的各项服务应该都是免税的。如果社会福利的免税都成为问题的话,那么这种税制无疑是拿穷人开刀了。很明显,主要是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参与社会的社会福利企业的免税与“三资”企业、乡镇企业、校办企业的免税是不能一概而论的。后者是在这些企业起步时采取的扶持政策,“扶上马,送一阵”后政府应该撒手,让其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前者是政府对残疾人这个相对较弱的社会群体提供的社会保护,免税是对残疾人的生理、心理缺陷的社会补偿,只有在政府提供这种保护和补偿的前提下,福利企业才能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在这方面,政府决不能一刀切,大撒把。

2、农村社会福利的保障欠缺

发展农村的社会救济制度的重点是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不仅是改革与完善农村社会救济制度的重大举措,而且也是尽快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目前绝大部分地区:在社会救济中还是沿用“不规范、不统一、实施中具有很大随意性”的传统方法,没有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国的人口大多数在农村,随着农村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和整个经济的市场化发展,以及农村的城镇化水平提高和城乡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在农村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迫切性也越来越突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对于促进城乡劳动力的流动,对于减轻农民对土地的依赖,实现土地规模经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农民的医疗保健问题直接影响到我国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据有关资料统计,截至2004年底,全国已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310个县、市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共有6899万农民实际参加了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全国共筹集资金30.21亿元。这一数字只占全国农民的1/10不到,筹集的资金也十分有限。

3. “剩余”观念阻碍发展。

在改革以前,中国的社会福利服务是专为社会弱者提供的,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包括综合性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和精神病院,都是为所谓“三无对象”无法定继承人、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孤老、寡妇、孤儿、严重残疾人等等建立的。直到80年代,其主管部门民政部门才提出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向社会开放的口号。但是,改革思想即使在政府之中也还没有被普遍接受,很多实际工作者总是愿意回到传统的框框中去。这对实际工作当然是不利的。在计划经济时期的“高就业、低工资”的就业和分配制度下,城镇职工所享受到的无所不包的福利待遇,不仅极大地填补了职工由于低收入而造成的生活上的亏空,改善和提高了他们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而且使他们切实地感受到当家作主的满足和自豪。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日益艰难,也说明了这个问题。在当前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形势下,生存和发展受到威胁。

三、我国社会福利制度健全对策

1、养老保险制度的健全

将部分国有企业划归社会保障机构进行经营,以其经营收入偿债;.完善现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管理体制。改革现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管理体制,必须真正实现行政管理机构与基金投资营运机构,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的分设。在保持必要的政府监管的前提下,可以考虑将投资机构交给市场,选择多种投资方式,确保社会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为确保社会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可选择以下几种投资工具,养老基金可以中央养老基金为主,争取获得国债一级承销资格,从而减少国债持有成本,增加收益。改革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按照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参保人员每多缴一年增发一个百分点,有利于形成“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约束机制,而且这样也符合退休人员平均余命的实际情况。

2、医疗保险的健全

要根据条件,逐步把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业主及其从业人员都吸收到基本医疗保险里来。扶持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真正形成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加强医疗保障经费的征集和管理。可以通过建立相关的法律制度、财务制度、审计监察制度和激励机制,保证经费的征集,防止不缴欠缴和拖缴、贪污挪用、周转缓慢等现象的发生和蔓延。同时可以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在确保基金安全性的前提下适当进行投资,使基金得到不断增值。

加强医疗服务管理。要改革医疗机构,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要引进竞争机制,明确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范围和标准,对基本医疗保险通过竞争、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管理,建立医药分开核算,在适当降低医药费用水平的基础上,合理提高医疗技术劳务价格。

3、失业保险的健全

促进就业与失业保险结合起来。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目的是为社会发展解决好稳定的问题。要逐步扩大失业保险范围。根据《劳动法》的要求和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失业保险范围将覆盖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城镇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这样就解决了非国有经济从业人员有险无保的问题。同时,实行统一的缴费标准,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全社会统筹使用。

小结

处在改革开放新时期的中国,不论在经济还是文化等各个方面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我们发展是发展了,但有许多问题要去解决。在了解了社会福利的概念之后,社会福利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和改善社会成员的生活,重在提高国民的生活质量。而达到这一目的,只依靠像社会保险那样的现金援助和社会救助那样的现金兼实物援助手段是远远不够的,它还必须依靠广泛的社会福利服务,并通过福利服务来实现对社会成员的特定社会保障目标,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发展成就,基本形成了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逐年扩大,并正在进入法制化的轨道;社会救助逐渐走上了综合协调发展的新阶段,城市低保制度稳健运行、农村低保制度快速推进、农村五保供养制度逐步落实、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实施,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基本建立。相比之下,作为社会保障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社会福利事业,正在稳步的发展。

4.我国的社会性质 篇四

马克思和恩格斯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分析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规律,创立了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按照这个理论,经过无产阶级革命斗争的胜利,资产阶级专政必然为无产阶级专政所代替,资本主义社会必然被改造为生产资料公有、消灭剥削、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经过生产力的巨大发展和思想、政治、文化的巨大进步,最后必然发展为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共产主义社会。

进入二十世纪以后,列宁指出,资本主义已经发展到帝国主义阶段,无产阶级的解放斗争必然同世界被压迫民族的解放斗争联合起来,社会主义革命在帝国主义统治的薄弱环节有可能首先取得胜利。

马克思、恩格斯、列宁都认为人类社会必然会从资本主义社会发展到社会主义社会、并进一步发展到共产主义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是三个依次出现的社会形态。

中国共产党的发展史

1·中国共产党人在毛泽东同志的领导下同全国人民在一起,经过了长期的革命斗争和革命战争,在一九四九年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建立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2·一九四九年中国共产党领导制订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规定“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权,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以工人阶级为领导”。3·一九五四年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民主制度,也就是新民主主义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在主要有下列各种: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国家保证优先发展国营经济”、“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社会建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

3·一九七五年的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阶段主要有两种: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

中国共产党人把新民主主义社会作为一个社会形态放在社会主义社会之前,资本主义社会(在中国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新民主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是四个依次出现的社会形态。

4一九八二年的第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现行宪法)规定“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

“改革开放”以后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发明了一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这一个阶段,所有制形式不同于一九七五年的社会主义宪法,而与一九五四年的新民主主义宪法相近。因此,我个人认为,新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把新民主主义社会归入了社会主义社会的范畴,并将新民主主义社会命名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三个依次出现的社会形态依然是马克思、恩格斯、列宁认为的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马克思和恩格斯提出了科学社会主义,并总结了巴黎公社经验;列宁实践了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早期建设;毛泽东创造了新民主主义理论,并领导实践了中国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新民主主义建设、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新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强调了新民主主义社会的长期性(指出“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了新民主主义建设理论,并领导实践了中国的新民主主义建设。

自1949年始,中国的社会性质历经新民主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我们当前正在重新回头进一步建设新民主主义社会。

修订的新党章规定“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在经济文化落后的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需要上百年的时间”、“在新世纪新阶段,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是,巩固和发展已经初步达到的小康水平,到建党一百年时,建成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到建国一百年时,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基本实现现代化”。

5.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探讨 篇五

在现代社会中,社会保障制度正变得越来越重要。这类保障形式已经或正在成为当代社会制度的主流。它是社会来来组织实施的,其产生的背景和运作的方式都与现代社会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其他各种社会条件密切相关。换句话说,此类社会保障不仅关系着人们的基本生活保障,而且还对社会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在当今世界各国,从领导人到老百姓,大家都关心此类社会保障,他自然也就成为了研究者所关注的焦点。

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四个方面。这几项社会保障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的“安全网”,它对社会稳定、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社会保障直接关系着亿万百姓的切身利益,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社会保障问题是一个很重要的社会问题,也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关系到民生及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我国社会保障现状

一.城镇养老保险覆盖面积不断扩大

“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最先提出、并于1995年建立、实施,其间不断扩展和完善。“十一五”期间,中国养老保障制度不断完善,截至2010年底,全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25673万人。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标志着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试点要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通过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筹集资金,与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各地加快了省级统筹的步伐,促进了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的进一步扩大。

二.城镇医疗保险努力实现全覆盖

城镇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两部分。1998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开始推行城镇医疗保险,其保障对象包括城镇所有用人单位。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也于2007年开始试点,截至12月底,全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4068万,其中88个试点城市参保人数2583万,已有62万参保居民开始享受待遇农村养老保险不断规范和逐

步恢复

三. 农村养老保险在规范整顿后逐步恢复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整个人口的60%以上,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已经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目前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实践上存在许多问题,积极推进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好农民的养老问题,对于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实现和谐社会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全面推进

1993年中央首次提出要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1997年国务院批准《关于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若干意见》。经过多年探索,于2002年开始试点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提出到2010年基本覆盖农村居民。200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从试点阶段转入全面推进阶段。到2007年底,全国已有2451个县(区、市)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

7.3亿人,参合率达到86.2%。

五.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覆盖面逐步扩大

2003年《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实施,其保障范围为所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2003年末全国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为4575万人,占城镇从业人员总数的17.8%。到2007年底,全国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为12173万人,占城镇从业人员总数的41.5%;其中,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3980万人。到2008年6月底,参保人数为13025万人。

1994年劳动部颁布实施《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保障范围为城镇企业职工。2002年末全国参加生育保险职工3488万人,占城镇就业人员总数的14.1%。到2007年底,全国参加生育保险人数为7775万人,占城镇就业人员总数的26.5%。到2008年6月底,参保人数为8452万人。

六.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初步建立,社会救助和社会救济体系愈趋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更加完善。2006年3月开始实施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将五保老人的生活救助,由集体内部互助共济为主,调整为主要从上级财政转移支付和地方各级财政预算中安排。截至2007年底共有525.7万人、492.4万户农村五保老人享受到了五保救济。

新型医疗救助力度逐步加强。200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建立和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对患大病的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家庭给予一定的医疗费用补助,或资助其参加当地合作医疗。截至2007年底,城市医疗救助共救助406.6万人次,支出12.5亿元;农村医疗救助共救助603.4万人次,支出23.5亿元。

住房救助开始进入社会救助体系。2007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以及《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相继出台,自此,我国住房救助制度开始建立。2007年,全国廉租住房投入近94亿元,超过了历年累计安排资金的总和。全国新增保障户数68万户,对城市低保家庭中的住房困难户基本做到了应保尽

保。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规划解决204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其中,新增廉租住房房源161万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43万户。

我国社会保障所面临的问题

当前中国社会保障体系还很不完善。存在覆盖范围窄、保障水平低、法律不够健全、监察执法等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二)人口老龄化使老年人的养老、医疗、社会服务等问题更加突出。中国养老保险长期实行现收现付制,没有留出积累资金。老龄化提前到来,意味着“未富先老”,中国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着养老负担重、筹集资金难和医疗费用大等诸多挑战。

一. 城镇社会保险覆盖不全

医疗、养老的参保率相对较高,但占城镇从业人员的比例仍在80%以下;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的参保率更低;灵活就业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城镇非就业人口及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等部分人群,尚未进入社会保障覆盖范围之内。

大量的流动人口,因为保障政策的不健全,无法得到社会保障,比如,许多残疾人、儿童因为没有家人的照顾而流浪街头,这种情况,在整个中国十分的频繁,随处可见。这就暴露了,我国保障体系的严重落后和不足。

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严重滞后

在现实的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只是一句空头文件,大多数的农村都没有社会保障,并且社会保障在许许多多潜规则的指导下,使得有了保障的人们,得到的补助根本就起不了多大作用。在农村一个残疾人,一年就只补助一千来块钱,在物价不断大幅上涨的我国,一千块根本就不够用,买点油啊、菜啊等还行。太少了太少了。

尤其是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方面,仍处于地方自选动作状态,缺乏统一的制度设计。八十岁的老人每个月是八十块的补助,解决不了任何问题。还有许许多的老人根本就没有得到过钱。在这个社会主义社会,为什么就比资本主义社会还要差许多呢。不是社会主义比资本主义好吗,到头来还不如资本主义。为什么呢。

三.很多流动就业人员的保险关系难以转续

对于国有企业职工或公务员,在工作转动时,可以将保险转续,但对于大多数草根阶级来说,这种事情根本就不可能,这就导致了,大多数私有企业职工或个体户就没有保险,不是他们不愿意,而是没办法。

由于现行“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使得地区间的利益分割严重,造成社保地区间转移的障碍,统筹部分无法带出,流入地也不愿承受新增负担,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劳动力和人才的自由流动。再由于目前的社会保险统筹层次不高,对转移接续的技术上也造成较大困难。

四.社会保障的地域性差别较大。

由于我国经济发展地区之间不平衡,直接影响到社会保障水平的地区差别,一般是经济发达地区社会保障水平较高,反之则低,并有扩大趋势。为了全面反映社会保障的地区差距,选择了24个有代表性的指标组成社会保障指标体系,归纳为七个子系统,用综合评分法计算出各地的总分并进行排序,保障水平较高居前10名的是:上海、北京、天津、江苏、吉林、辽宁、山东、广东、黑龙江、新疆;居11-20名的是河北、山西、青海、宁夏、浙江、内蒙古、四川、甘肃、安徽、云南;21-30名的是陕西、福建、湖北、西藏、河南、江西、湖南、贵州、广西、海南。居前10名的有7个是沿海地区。全社会社会保障覆盖面,沿海地区一般已占40-70%,以西南地区最低。农村社会保障的地区差别更大。

五.社会保障基金缺口大,收支不平衡

对于社保基金,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2009年中央财政拟投入社会保障资金2930亿元,比上年预计数增加439亿元,增长17.6%。地方财政也要加大投入。对此,唐钧说:“社保账户目前的缺口已经很大了,前两年已经达到了800亿元,估计现在可能超过1000亿元,我想2930亿元也许会在这方面有投入,但是不知道会在这里面有多少投入。”

六.社会救济尚不能尽如人意。

保障对象中国家只重视国有企业下岗、失业甚至在职职工,其他类型尤其是集体企业职工及其他劳动者,不能享受同等待遇;另外,隐性就业与隐性收入难以测算,致使一些不应该得到救济的人员得到了社会救济。加之,管理体制不顺,上级政府的救济资金往往不能及时到位,基层财政资金困难,影响到社会救济资金的发放。

七.社会保障立法力度不够,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监督机制

虽然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一些法规在实际工作中起到了一些作用,但是,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推进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社会保险费征缴等因为没有有力可靠的法律依据,困难重重,效果不尽人意。再有,社会保险基金被挪作他用的现象也时有发生。目前,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层次偏低,社会保障工作在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艰难地开展工作,大多依靠国务院及有关部委颁发的,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很少,因而与现在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发展不相称。如果社会保障法的制定和完善与经济法、民商法、刑法等法律相比远远滞后,不仅会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一些不利的影响,而且会影响国家整个法治化进程。因此,尽快建立与我国法治发展进程相适应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已是必然。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保障问题的存在,直接制约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经营机制的转化,阻碍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不同程度地影响着社会稳定。加之,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60

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10%,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为6.96%,比1990年上升了1.39个百分点,人口老龄化问题需要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来化解。与此同时,我国大量的残疾人,根据民政部调查数据,我国现有残疾人8296万人,约占总人口的6.34%。残疾人保障也亟待救助。为此,必须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

一.对于养老制度

1、建立一个由中央统筹的国家养老金基金、地方性强制养老保险计划和企业补充性的个人养老保险计划组成的体系。

2、彻底转变转轨时期传统的“企业办社会”模式,把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中的非生产性资产转换成养老保险启动资金,实行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化管理。

3、实行社会保障税制度。从减轻企业负担考虑,有必要进行费改税的尝试。

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构建的对策主要有:

1、建立较为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其中应包括社会保险、农村社会成员救助制度、乡镇企业社会保障制度。

2、建立与城镇养老保险相一致的部分积累制,建立农村社会成员个人账户,由政府、村集体组织及个人共同承担缴费。

3、进一步完善合作医疗。

4、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高社保的金额。应以各级政府财政及村集体组织合理分担组成农村救助基金,对达到一定生活标准以下的成员进行救助。

5、建立全国农村社会成员社会保险转移制度。将进城打工者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体系中。

三.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加大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调整支出结构,建立规范的社会保障预算制度,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障支出的比重。

四.努力扩大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面。

适应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城镇化加快的特点,完善现有的保障制度,有计划地把应该纳入而未纳入的人切实纳入进来,真正实现“应保尽保”;探索新的制度建设,针对不同群体增加新的保障项目,如建立符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等。

五.加强社保基金的筹集和监管。

通过各种方式,积极引导参保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鼓励社会捐赠,扩大社保基金的筹集渠道,不断做大做强全国社保基金。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社保基金的监管力度。要进一步提升基金的统筹层次,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促进基金管理的公开、透明,确保基金的安全运行

六.加快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法律体系。

社会保障制度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国家的发展与稳定,必须有可靠的法律依据来保证。因此,必须加快社会保障的立法,规范社会保障行为,使社会保障逐步由政府行为变为法律行为,实现社会保障管理、运行法制化。加快出台《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慈善法》等法律,制定养老保险条例、医疗保险条例、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条例等法规。

6.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教案 篇六

教学目标:、知识目标:识记社会保障制度的含义、内容和作用,理解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和重要意义。

2、能力目标:通过本框知识的学习,提高阅读理解、综合分析和认识问题以及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3、觉悟目标:通过学习逐步增强权利和义务意识、改革意识和国家观念。

教学重点:

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和重要意义

教学难点: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

教学方法:引导学生阅读归纳出本框所要学习和掌握的主要内容或知识结构,联系实际综合分析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情况,在此基础上深刻理解我国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原则和意义。

教学手段:多媒体、实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手册和磁卡)

时安排:1时

教学过程:

(新导入):

作为劳动者,在其一生中会遇到一些风险:如生、老、病、死、伤以及失业等风险。那么承担这些风险,除了依靠个人和家庭的力量外,还必须依靠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既涉及每一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因此,我们党和国家非常重视社会保障工作。在十六大报告中提出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在最近召开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又进一步提出要加快建设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那么今天我们就学习一些与社会保障相关的基本知识。

(讲授新):

三、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含义

即:由国家依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而提供救助和补贴的一种制度。

学习这一观念,要把握其以下几个要素(特点):

①社会保障的主体:国家或政府

②社会保障的对象: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

③社会保障的实施方式:国家通过法律强制实施

④社会保障的物质基础:一定时期的国民收入

⑤社会保障的主要功能:保证社会稳定

(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社会保险:

①含义:P124,请同学们在书上划出来。②内容:③地位:核心。④实施情况: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与实现,覆盖面逐步扩大(看图表)。截至XX年6月,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事业保险的参保人员分别达1067万、1009万和7920万。我国部分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险制度也依据一定的条在逐步地建立。

2、社会救济:

①含义:P12,请同学们在书上划出来。②内容:③地位:社会救济属于低层次的保障。④实施情况:截至XX年底,有677个城市、1638个县城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开发式扶贫。灾民救助。

3、社会福利:①含义:P12,请同学们在书上划出来。②内容:③地位:社会福利属于较高层次保障。

4、社会优抚:①含义:P12,请同学们在书上划出来。②内容:③地位:社会优抚是一种特殊的社会保障形式。

、总体上看(画出知识结构图),社会保障制度中,社会保险是核心内容;而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则是辅助形式。其中,社会救济属于低层次的保障,社会福利属于较高层次保障,社会优抚则是一种特殊的社会保障。

(三)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

、既要有利于生产,又要保障基本生活。

为什么?

过高的社会保障水平会使政府负担过重,不利于生产的发展;过低的社会保障水平则会损害劳动者的积极性。因此,要把我国社会保障的基点放在现有的生产力水平上,从我国目前生产力水平低、人口多且老龄化速度加快的国情出发,兼顾劳动者基本生活的保障和生产的发展。

2、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为什么?

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社会保障是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与实现的。因此,每个劳动者都应该在履行规定义务的前提下,去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权利。

(四)我国建立新型社会保障制度的意义:

、是深化企业改革,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的必要条。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要调整机构和岗位,有的企业还要实行兼并和破产,这就必然出现人员流动和失业。而只有对失业者进行必要的培训和给予适当的生活保障,才能保证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领取失业救济金和接受再就业培训是有期限的,劳动者要彻底保障自己的物质生活,就必须通过就业来实现。

就业是最大的社会保障。“议一议”:在择业过程中,有的人一再失去就业机会,只是由于就业观念的偏差。在现实生活中,就业观念的偏差表现在哪些方面?

“想一想”: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否完全消除失业?

2、是增强企业活力的客观要求。

国有企业,特别是老的国有企业,在旧体制的影响下,形成了沉重的包袱(企业保障),这既不利于企业活力的发挥,也不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

3、也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安定的根本性措施。

人们的物质生活是人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只有保障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不下降并逐步提高,才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小结:

(请看结构图)

巩固练习:、我国将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定下来的制度有:①劳动合同制度②个人利益保护制度③社会保障制度④公民自由出境制度

A①②

B①④

②④

D①③

2、XX年6月10日,《人民日报》刊登了《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切实加强领导,积极筹措资金,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基本养老金发放属于

A社会福利

B社会保险

社会救济

D社会优抚

后作业:、辨析:社会保障水平越高越能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7.我国社会福利 篇七

企业福利可以分为两类:法定福利和非法定福利。法定福利是指, 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障制度, 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法定福利计划;非法定福利是指, 企业为提高员工生活品质和劳动积极性, 自行实施的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人寿保险等保险计划, 以及健康检查、各种津贴等。

二、企业福利负担的国际比较

企业的法定福利, 主要是指按照员工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在各个国家, 企业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有很大差异。企业福利负担占工资比例较大的国家有法国、德国、瑞典等, 而作为福利国家典范的丹麦却只有12%, 在这几个国家中是最低的。另一方面, 企业和员工的负担比例方面, 各个国家也有很大的差异。法国、意大利、瑞典以及芬兰的企业负担高达80%, 德国、美国、日本基本上保持50%左右, 而丹麦却不到10%。

在发达国家企业福利负担方面, 出现如此之大的差异, 其理由有很多。包括各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历史背景和政治因素的不同。但其普遍的特征是, 社会保险费用负担占工资比例高的国家, 企业的负担也较高 (德国除外) 。

在大多数国家, 社会保险资金主要是由个人缴费、企业缴费以及国家税收补充三部分构成。然而其比重却大不相同, 瑞典和法国主要是以企业缴费负担为主, 分别是50%和60%左右。丹麦, 企业和个人负担较轻, 70%来源于税收。英国, 德国和日本虽然没有丹麦那么高, 但是税收负担也达到了50%。

综上所述, 瑞典和法国的社会保障财源主要来自于企业缴费;丹麦、英国、德国主要来自于税收;而日本, 个人、企业、税收的负担几乎均等。

三、我国企业福利的现状和问题

根据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网公布的“2005年中国企业员工福利保障现状调查”结果显示, 我国企业福利制度存在结构上的不合理, 主要体现在法定福利所占比例过高, 非法定福利比例偏低。其次, 目前的企业福利对员工的激励作用有限。具体如下所述。

法定福利方面, 由于法定福利作为企业的社会责任被强制执行, 所以无论企业是否愿意, 都必须为员工支付社会保险费用。但是, 事实上企业的这部分支出并不是由该企业的员工直接受益。

非法定福利方面, 企业自行设定的非法定福利项目, 由于其直接受益人是本企业的员工, 对于增强员工的归属感有很大作用。然而, 由于非法定福利的任意性, 也产生了很多问题。首先是不公平问题, 不公平不仅表现在不同行业, 不同企业之间, 同时也存在于同一企业内部。其次是信息不对称问题。在实践中, 企业和员工对福利认识上都有一定的模糊性, 这也就造成了福利政策在实施过程中没有实现效用最大化。

四、改革方向

面对我国企业福利的现状和问题, 在参照企业福利负担国际比较的基础上, 本文提出一个大胆的改革方向, 即大幅度降低企业法定福利的缴费率, 在社会保障领域导入税收的筹资方式。另一方面, 提高企业非法定福利的比例, 推行非法定福利的货币化。

首先, 在法定福利领域导入税收筹资模式。但是必须面临消费税还是所得税的选择, 本文认为, 应该以消费税为主要财源。因为消费税属于间接税种, 对于资源分配没有负面影响, 因此不会阻碍经济发展的速度。同时鉴于消费税对于高收入者有利, 对于低收入者不利这一点, 可以采用累进税制。即对高价商品、奢侈品设置高税率;对低价商品设置低税率;生活必须的食品等不课税。

其次, 提高非法定福利比例, 提倡企业非法定福利的货币化。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得出, 非法定福利更能保留人才, 更有利于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同时, 因为金钱性福利更能满足员工需求, 对员工更有激励作用。因此, 非法定福利的货币化是企业福利发展的方向。这种货币化的非法定福利具体来说, 可以通过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 设置企业年金等方式来实现。这样即保障了企业职工的生活品质, 满足了职工个性化的需求, 同时交由商业保险公司管理又降低了企业的运营成本, 能够达到更好的效果。

摘要:企业福利主要分为法定福利和非法定福利, 通过企业福利负担的国际比较, 企业福利占工资的比例以及企业与员工的负担比例在发达国家中存在很大差异。面对我国企业福利存在的问题, 本文提出了以导入税收的筹资方式来降低企业的法定福利负担;同时提高企业非法定福利比例, 推行非法定福利的货币化的改革方向。

关键词:企业福利,国际比较,法定福利,非法定福利

参考文献

[1]橘木俊诏:《企业福利的终结》[M];中公新书出版社;2005年[1]橘木俊诏:《企业福利的终结》[M];中公新书出版社;2005年

[2]李珍:《社会保障理论》[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1年[2]李珍:《社会保障理论》[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1年

[3]袁权:《企业年金制度的特点及发展思路》[J];企业改革与管理;2005年[3]袁权:《企业年金制度的特点及发展思路》[J];企业改革与管理;2005年

8.我国社会福利 篇八

关键词:社会组织;社会服务;实现方式

中图分类号: F503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20539(2015)05007206

随着“善治”理论的兴起以及“新公共管理”运动风靡全球,传统公共行政模式逐渐遭受到了多重质疑,其中之一就是政府管理的有效性问题。西方国家由此率先开展了行政体制改革,实现了行政职能从“划桨”到“掌舵”的转变。注重非政府组织对政府部分行政职能的承接以及民营化(市场化)的转型理念,是改革成功的重要保证,这些成功经验对于当前我国政府行政体制改革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受启于“善治”理论与“新公共管理”运动,我国政府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高社会服务水平,完全可以利用社会组织,通过构建系列制度来激发社会组织潜能,继而发挥其在社会服务供给中的重要作用。

一、社会组织与社会服务的内涵辨析

要探讨社会组织供给社会服务的实现方式,首先需对社会组织和社会服务的内涵分别进行界定。

(一)社会组织的界定

作为人类组织形式之一的社会组织,学者们虽然都比较赞成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对其进行剖析,然而具体理解内容却存在差异。如,北京师范大学刘振国教授认为:“广义的‘社会组织是指人们为实现特定目标而建立的共同活动的群体,与政府组织、经济组织并列;狭义的‘社会组织仅指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满足社会需要或部分社会成员需要而设立的非营利性组织,具有民间性、非营利性、公益性、自治性、组织性等特征。”[1]我国著名社会学学者郑杭生教授认为:“社会组织一般有两种含义:广义的组织泛指一切人类共同活动的群体;狭义的组织,是指人们为了实现某种共同目标,将其行为彼此协调与联合起来所形成的社会团体。”[2]

我们认为,组织目标是组织的本质性特征,由此将社会组织界定为:人们为了实现某一特定目标而按照一定的方式组合起来所形成的社会团体,它既包括政府组织与企业组织,又包括非政府组织。但本文所讲的社会组织是指排除政府组织以外的其他两种组织。因为社会服务属于公共服务的基本范畴,公共服务与公共事务、公共利益密不可分,而政府正是“以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协调社会公共利益关系为目的的组织”[3],显然政府组织的职能范围较早地囊括了社会服务内容,以致如今倘若将政府组织与社会服务作为单独研究对象,其新颖性和创新性值得质疑,加上本文研究视角在于供给社会服务过程中如何理顺政府组织与社会组织的关系,所以有必要将政府组织作为与社会组织并列的研究主体进行呈现。

(二)社会服务的内涵

社会服务,虽然在国外已经存在和发展多年,不是一个新鲜词汇,但“在我国学术界,在我国研究文献中,社会服务是个新课题、新领域,可供查阅参考的文献极为稀少”[4]。

当前我国不乏学者尝试对社会服务的内涵进行界定,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如下:中国人民大学郑杭生教授认为,社会服务与社会建设一样,可以从正向、逆向两个反面进行社会学视角的定义:“从正向说,所谓社会服务是一种促进社会资源和社会机会合理配置的有效的制度化手段和路径;从逆向说,所谓社会服务,是一种正确处理社会矛盾、社会问题和社会风险的制度化手段和路径。”[5]北京大学王思斌教授认为:“社会服务是由政府和社会力量向民众、特别是困难群体提供的福利服务及过程。”[6]

本文采用王思斌教授的观点,因为该解释不局限于社会学的视角,适用面更广;而且显得通俗易懂,直接揭示了社会服务的主体为政府和社会力量,社会服务的对象为民众,特别是困难群体,以及社会服务的本质是福利服务。虽然“发达国家的社会服务模式已经不再局限于初期简单的针对生活困难者的物质济贫服务”,“实现了由早期简单的生活救济型社会服务向全面的以服务促发展的普惠型的社会服务的转变与提升”[7],社会服务范围进一步扩大,社会服务内容更加丰富,然而基于我国国情考虑,即当前我国还处于社会服务发展的初级阶段,所以不应盲目地“跟风”,追求福利国家实施的普惠型福利模式。即使我国实施普惠型的社会服务政策,显然它的水平也是低劣的,不可能短期内达到或者超越国外发达国家水平,关键还在于它不利于当前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的化解,所以定义中仍将我国社会服务对象限定为民众特别是困难群体,强调社会服务本质是福利服务。

二、当前我国社会组织供给社会服务之现实需求现阶段将利用我国社会组织供给社会服务提上议事日程,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与原因。

首先,我国社会服务水平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水平,对社会稳定构成了重大威胁。一个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社会,是指“特定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三大系统之间以及各系统内部不同部分、不同层次之间的相互促进,而社会障碍、失调等因素被控制在最小的限度和最小的范围之内”[8],然而我国社会发展与经济发展间呈现出不协调因素,致使两者相互促进作用有限,社会障碍、失调开始出现,影响到我国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两者间差距的主要原因是社会体制改革的成效落后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效。事实上,我国政府在20世纪末已经意识到社会发展体制存在问题,“试图让社区和社会组织去替代以前由国有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的实施政府社会发展规划和提供社会服务的职能”[9],然而改革以失败告终;而且迄今为止,该方面的探索都是不成功的,最终导致我国社会服务水平低劣。以社会组织为突破口解决该问题,在学术界已形成共识。endprint

其次,政府行政体制改革和政治民主化发展的必然结果。(1)精简行政机构,缩减行政支出,使得政府不得不放弃社会服务领域内的部分行政职能。政府的任何一项行动都需要成本,即人力和物力的有效支撑,但现实中某些政府行动的不计成本,导致政府公信力严重下降,迫使中央政府做出在全国范围内精简行政机构、缩减行政支出的改革决策,这种改革趋势势必导致政府被动地改变以往包揽所有社会服务的心态,因为即使政府有心在整个社会服务领域内有所作为,它们也没有足够的物质条件去维系行动的执行,极易造成“烂尾楼”现象,所以必须选择放弃社会服务领域内的部分行政职能,转而由社会组织承接。(2)政治民主化要求政府改变以往独揽权力、统管社会事务的局面。政治民主化呼唤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提倡社会中的组织或者个人积极主动地融入到社会问题的治理中来,与政府组织采用合作互惠的行动策略,共同治理社会事务,所以社会组织供给社会服务也顺应了政治民主化的要求。

再次,社会问题与社会矛盾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对政府重新选择治理途径提出了要求。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的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也在悄然发生变化,呈现出复杂性、多样性等时代特征,对政府的治理能力显然提出了更高要求,但“政府管理”途径的弊端却日渐显现,导致公民对其管理的有效性提出了质疑,“政府失败论”成为了该种观点的典型代表。为了攻克“政府失灵”问题,学者们相继提出了“公民社会”途径、合作网络途径等。相较而言,当前合作网络途径在学术界的呼声最高,其具体表现为网络治理。网络治理的兴起要求重新界定政府与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其显著特征之一则为多中心的公共行动主体,所以社会组织作为与政府组织并列存在的组织体,参与到社会服务的供给中来,是对网络治理途径的合理实践,况且相较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在提供社会服务时存在着某些政府部门无法比拟的优势,或许能获得更好的治理成效。

最后,“新公共管理”运动对我国社会服务供给主体选择的示范性影响。20世纪七八十年代在西方国家兴起了一场“新公共管理”改革运动,以新西兰、英国、澳大利亚的改革最为成功。改革中政府把大多数社会服务的供给任务推向了市场,由市场主体生产社会服务,政府不再参与该领域的生产,仅通过公私合作、合同外包、用者付费、凭单与补助等方式,在社会服务领域内视具体情况进行调节,以满足民众对社会服务的需求。该项运动利用市场竞争机制激发了市场主体的活力,市场主体相互间不断地提高社会服务水平,以求获得与政府的合作机会,客观上不仅减轻了政府的财政压力,提升了政府的形象和声誉,而且增强了整个国家的社会服务能力,促进了社会的良性运行。我党在2012年召开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以便更好地解决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实现我国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显然,西方国家改革社会服务的示范性效应,值得我国深入思考。

三、我国社会组织供给社会服务的实现方式以社会组织获得外部资源的形式为标准,社会组织供给社会服务的实现方式可以分为政府生产型、政府购买型、用者付费型、志愿提供型,其交叉情形暂不考虑,每种实现方式均有显著特征和现实困境。

(一)政府生产型

所谓政府生产型,是指政府将在社会服务供给过程中表现良好的社会组织,纳入政府领导的范畴,由政府财政直接拨付款项用于支付工作人员的工资以及开展社会服务活动所需的一切费用,使其与国有企业和国有事业单位享受同等的法律地位。政府生产型中的社会组织具有如下特征:(1)必须是社会组织中社会服务业绩非常突出的组织。只有优秀的、能在大量的社会组织中脱颖而出的组织才有可能被纳入到政府领导的范畴,表现平庸、对社会服务贡献有限的组织不可能享受政府财政的支持。(2)组织所有资金完全来源于政府的财政拨款。为了保证组织能有效地开展社会服务活动,政府需要完全解决其资金来源问题,免除其后顾之忧。(3)组织的正式员工纳入国家公务员编制行列。(4)组织享受与国有企业和国有事业单位同等的法律地位。

当然,肯定有人会质疑政府生产型中社会组织的性质,在本质上和国家事业单位的性质没有任何区别,已经不是本文所指的社会组织,那么为什么我们不直接利用国家事业单位来开展社会服务,而需要从社会组织中重新构建相关机构?答案是,现有的国家事业单位是从计划经济体制中发展过来的,所以我国的事业单位与政府机关一样,政府机关存在的办事效率低下、机构臃肿、人员冗杂等问题,在国家事业单位中也同样存在。如果我国的事业单位能在社会服务供给过程中扮演核心角色,那么政府利用其提供社会服务的效果则应显著,但实际上政府扶植事业单位以发挥社会服务功能的改革往往以失败告终,说明我国的事业单位并不能担此重任。在这一点上,社会组织却恰好相反,优秀的社会组织在提供社会服务方面的能力接受了市场规律的检验,是市场竞争中的佼佼者,他们能较好地适应市场优胜劣汰的机制,并提供优质的社会服务,因此从社会组织中发展一批国家“事业单位”是有必要的。

然而如何筛选优秀社会组织和克服优秀社会组织的官僚主义,又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难题。首先,对于如何筛选优秀社会组织,政府部门需要事先制定系列的考核标准,可以利用听证会等形式,把学者、政府官员以及社会服务对象召集起来,收集相关意见,然后将学术界、政府机关和受益群体的意见进行综合权衡,最终设计出一套科学制度作为其“准入门槛”。考核指标应涉及转型社会组织的数量、转型社会组织的社会服务能力及转型社会组织的地位等核心内容。其次,对于克服社会组织的官僚主义问题,优秀社会组织虽然曾经经历了市场机制的考验,但是却不能保证将其纳入到政府领导范畴后,它不会滋生官僚主义。若要始终保持优秀社会组织的活力,则需从管理设计上创新,就组织结构而言,不能采用尖形组织结构,而应采用扁平组织结构;就管理手段而言,尽量利用工商管理技术,没必要总是贯彻传统的上行下效原则。

(二)政府购买型

所谓政府购买型,是指政府购买社会组织供给的优良社会服务,来满足民众特别是困难群体在社会服务领域的现实需求,实现维持社会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的目标,而不直接参与社会服务生产的行为。政府购买型中社会组织的特征如下:(1)社会组织与政府组织是并列存在的两种组织形式。从组织类型的角度而言,社会组织与政府组织是两种不同类型的组织形式,不存在社会组织与政府组织的任何交叉关系。(2)两种组织间是平等的关系。交易双方地位的平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社会组织与政府组织在社会服务的交易过程中需保持平等关系,避免政府运用行政权力干预交易过程,导致社会服务的效果大打折扣,与改革的初衷相违背。(3)社会组织与政府组织的交易对象限定于社会服务项目。即在该种境况下,政府只能从社会组织处购买相关的社会服务供给,而不能是其他服务项目。endprint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社会服务需从以下方面进行展开。

首先,政府在社会服务领域放弃不必要的生产职能。只有政府放弃不必要的生产职能,社会组织才有进入该领域的空间和机会,才能在社会服务领域内施展才能,同其他主体展开竞争,增强社会服务质量,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服务需要,所以政府在社会服务领域放弃不必要的生产职能是政府购买型的前提条件。

其次,为社会组织提供社会服务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不只停留于广泛宣传“鼓励社会组织提供社会服务”政策性口号的环节,尽量把事情落到实处,如减少建立社会组织的行政审批环节,以及废除非政府部门挂靠政府单位的硬性要求等,这样才更有助于吸引社会组织,积极主动地涉足社会服务领域,形成社会服务的市场体系或志愿体系。

再次,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可以运用公私合作的形式或者合同外包、补助等市场化工具来进行。公私合作即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共同提供社会服务,综合考虑各自的优势,两者在合作过程中需扮演不同角色,政府主要扮演决策者和投资者的角色,而社会组织主要扮演决策执行者的角色,最终实现“1+1>2”的效果;合同外包即政府将社会服务项目以合同的形式,通过竞标的方式承包给优秀社会组织,政府只需对社会服务供给进行跟踪、评估以及验收;补助则是指政府在购买社会服务过程中,若社会组织为特定群体提供了质量较高的社会服务,那么政府可以另外给予社会组织一定的额外奖励。

最后,需要完善政府购买的监督机制和法律法规。缪勒将寻租分为了三种类型:“(1)通过政府管制的寻租;(2)通过关税和进出口配额的寻租;(3)在政府合同中的寻租。”[10]所以政府在购买社会服务的过程中,为其工作人员的寻租腐败提供了机会与可能,若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以及法律法规不完善,那么在竞标活动和服务价格的确定等环节都易滋生腐败,造成国家财产的流失或者影响社会服务的最终质量。

(三)用者付费型

所谓用者付费型,是指社会服务对象遵循价值规律原则或者人道主义原则主动向供给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支付费用,维持其正常运转的行为。用者付费型中社会组织的显著特征为社会组织需要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即社会组织提供的是“有偿性”社会服务。

为什么需要遵循价值规律原则或者人道主义原则?因为社会组织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企业组织和非政府组织。需说明在政府生产型与政府购买型中,未对社会组织进行详细划分,主要源于在上述两种类型中,政府都是社会服务的主要出资者,即政府为社会服务买单,社会服务对象只无偿地接受相关服务,而现在的情况有所不同,有必要区别对待。就企业组织而言,社会服务是其立足于市场的商品,企业组织与公共组织最大的区别在于它们的使命不同,公共组织主要是追求公共利益,为公众服务,而企业组织主要以营利为目的,所以企业组织提供社会服务,需遵循价值规律原则;相反,非政府组织与政府组织是公共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两者的使命均在于为公众服务,但是与政府组织相比,我国非政府组织没有稳定的资金来源,随时面临着瓦解的威胁,所以非政府组织提供社会服务,需遵循人道主义原则,社会服务对象象征性地支付相关费用。

在用者付费型中涉及一个重大问题——用者付费的现实性。虽然有学者认为“社会服务,不是通过市场交换,而是通过政府和社会无偿提供的”,“社会服务说的是非经济、不以牟利为目的的服务”[6],但是我们认为,社会服务可以通过用者付费的方式进行获取,因为可以利用排他性手段将它与其他公共服务分离,继而运用价格机制使其在市场上进行自由交易。只不过先前我们从我国国情出发对社会服务进行界定时,强调社会服务对象是民众,特别是困难群体,而未像福利国家那样,将社会服务对象由弱势群体扩展为全体民众,实施的许多项目都是全民范围的社会服务。既然我国社会服务主要对象是困难群体,那么想让这个群体以市场价格给付社会服务成本不现实,因为这类群体以老、弱、病、残等人口特征居多,他们更多地需要从社会获得救济来解决生存问题,压根就没有能力给付社会服务费用,所以用者付费型在当前我国没有土壤。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服务外延不断扩大,笔者相信社会服务的“产品”会日益丰富,用者付费型迟早也会登上我国社会服务的舞台,成为社会组织供给社会服务的有效实现方式。其理由在于,我国当前已经出现了用者付费型的需求。就养老模式而言,由于代际之间的价值观念与行为选择存在差异、隔阂甚至冲突,很多老年人不愿意和子女共同生活,这里面不乏拥有经济实力的人群,他们宁愿选择养老院度过余生,呼唤成立高档养老院,显然该种社会服务只有通过用者付费的方式得以维持,而不能寄希望于由国家承担全部费用。

(四)志愿提供型

所谓志愿提供型,是指社会组织无偿地给弱势群体供给社会服务的行为,具有非营利性、公益性、志愿性、民间性、组织性等特征。志愿提供型中社会组织的特征为:(1)非营利性,即社会组织供给社会服务不以服务的市场价格为标准收取报酬;(2)公益性,即社会组织供给社会服务秉承担负社会责任、回馈社会公众的宗旨,而不计投入成本和产出的经济价值;(3)自愿性,即社会组织供给社会服务完全出于自身意愿,不带有任何被迫及强求性质。

企业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相较而言,非政府组织是志愿提供型的服务主体,虽然我们不排除企业组织具有社会责任,它们会无偿性地给予社会弱势群体一定的帮助,但这也不能改变企业理性人本质,即“在机会成本为既定的条件下,理性人系统而有目的地尽最大努力去实现其目标”[11],不符合志愿提供型特征。由此,在志愿提供型中,主要分析一下我国非政府组织供给社会服务的一些问题。

第一,我国非政府组织发展不充分制约了其功能的发挥。非政府组织在国外是政府治理社会问题的重要协助者,拥有独立的地位和优良的信誉,它们通过组织成员或者政府以及企业家的捐赠和召集志愿者来开展社会治理活动,但是我国非政府组织“行政性”色彩过于浓厚,它们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我国公共财政。因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所以它们也无奈地沦为了政府的附属品,难以与国外非政府组织媲美。endprint

第二,我国非政府组织自身管理问题频发,无法承担供给社会服务的责任。我国非政府组织存在历史虽然悠久,但建国后获得合法地位的时间短暂,换言之,当前我国官方认可非政府组织的期限较短,所以非政府组织作为一种新生合法化事物,其自身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以致其管理模式以及资金的来源和处理等问题都受到了民众的普遍质疑,民众对非政府组织的信任度偏低。因此,一方面,非政府组织现有的不成熟状态不适合作为社会服务的主要供给者,另一方面,民众反感非政府组织提供社会服务,易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第三,我国公众的志愿者文化意识淡薄,难以实现长期、无偿地供给社会服务目标。非政府组织提供社会服务主要依靠的人群为志愿者队伍,但我国公众的志愿者文化意识淡薄,会出现诸多问题。首先,难以建立志愿者队伍。虽然我国存在志愿者组队开展社会服务现象,但这些队员是否均是不依靠外力作用、仅凭自己的良心加入队伍为弱势群体提供社会服务的,值得商榷,不排除存在“作秀”以及受到权力等其他因素威胁而不得已为之的行为,这已然背离了志愿精神;其次,针对社会弱势群体,要志愿者提供一次两次社会服务,问题不大,然而若需长期、无偿地提供社会服务,往往会与志愿者的生活、工作以及学习产生矛盾,那么结果可想而知。

四、小结

从理论上讲,社会组织供给社会服务存在上述四种实现方式,但并不是每一种实现方式都适合当前我国国情并有助于我国社会发展体制转型。政府生产型不符合行政改革要求,而且执行过程中,易与既得利益集团产生矛盾,改革阻力较大;用者付费型和志愿提供型不符合现阶段我国实际发展情况,但从长远来看,势必会成为社会组织供给社会服务的有效实现方式;政府购买型,不仅迎合了全球行政改革潮流,得到了我国学术界的普遍认可,而且具有可操作性强和借鉴性强等优势,相较于前三种实现方式,改革成功的概率更大,无疑是当前我国社会组织供给社会服务实现方式的最优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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