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区业主倡议书

2025-03-17

关于小区业主倡议书(精选12篇)

1.关于小区业主倡议书 篇一

名都花园山水苑二期业主维权倡议书

我们愤怒了!!我们是名都山水苑二期小区的业主。因为天价停车费问题而引发的矛盾已经持续近一周,而且呈激化之势。小区所有业主均不能正常进出,有家不能回,有事不能出。严重影响了大家的正常生活。物业公司迫于各方压力,于2013年4月20日暂时放业主进出。

大家选择在名都山水苑二期落户的,多是买房时看中了售房广告宣传里有游泳池,有喷泉,环境优雅等卖点。然而自入住以来,目睹小区现有名都物业的种种劣行,却始终只能暗自忍受。因此倡议小区全体业主积极勇敢加入维权行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众所周知,现有名都物业是开发商宏基置业公司的遗留产物,与宏基公司有着直接的不可分割的关系。他们之间必定存在一定的利益关系。业主入住前,就已经有了名都物业公司。让业主根本没有选择物业公司的权利。所谓的业主委员会,我们这个小区是否有?有几个小区业主知道他的存在与构成?如果有,业主代表是哪些人?什么时候公示过给全体业主?

名都物业一直将本小区业主视为可以捞取巨额收益(一户100平,600户,就是60000平,一平1块钱,就是6万块,一年就是72万,这只是非常保守的估计)的对象,却对业主的利益不仅不尊重,反而漠视甚至无情侵犯,更别说正视过业主的正当诉求,对业主的要求能拖则拖,不能拖就想办法赖帐,让我们来看看物业这几年来所做的工作表现:

一、小区安全:

1、小区入口各式闲杂人等随意出入,无人盘查,业主安全根本没有任何保障;

2、门禁系统两年多时间一直没有启用,任何人都可以进入;

3、电梯经常性故障停修,且地面很脏很潮湿,内部灯光昏暗。曾出现过故障困人事件;

4、电梯内摄像头损坏后长期无人修理更换;

5、小区自业主入住以来,发生过几起业主被盗事件,损失了大量现金及财物。但物业却置之不理。试问,在这样的环境下生活,我们还有哪怕一丝一毫的安全感吗?

二、小区停车:

1、小区地下停车场的产权是宏基置业公司的,以5-8万不等价格销售给了部分业主。起初地下停车场内垃圾成堆,粉尘漫天。导致业主都不愿意将车停入,地上停车一多,弯道部分就不方便通行。也没有物业保安管理。

2、地下停车场地面做漆后,为了统计摸底,物业所辖保安采取了设置路障等方法将业主车辆赶到地下停车场。但地下停车场内设施并不完善,且管理松散,车辆可随意停放。导致已经购买车位的业主不能停到自己的车位。我们认为物业保安并没有尽到责任维护业主利益。

3、物业公司为了配合宏基公司销售及出租地下停车位,从2013年4月16日起,拒绝没有购买和租赁车位的业主进出小区。400元每月的停车费,天价啊。比北上广都高。引发业主强烈不满和抵制。

三、小区卫生问题:

1、每栋楼前面垃圾成堆,楼道地面长期处于无人打扫状态,清洁工也就做做样子,无人监管。大多数时间看见清洁工,她们就是在收扒垃圾桶里的纸盒等可卖钱的垃圾;

2、一楼梯间及楼内通往地下车库的楼梯通道内塞满了清洁工捡回来的废纸箱、废塑料等杂物;

3、电梯内四壁上贴满了广告并无人清理,经常有散落在电梯内的广告单页。电梯内常有刺鼻异味。

四、其他侵犯业主利益行为:

1、游泳池作为小区内部公共设施,为全体业主所有,物业对外经营导致大量非业主涌入小区,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秩序。《物业管理条例》明文规定,住宅区公共设施应为全体业主服务。因此,游泳池作为小区公共配套设施之一,不管其产权归谁所有,游泳池应首先以满足小区业主需求为前提,未经业主同意把游泳池对外经营,都视为违规行为。因为在建设过程中,游泳池的投资费用已包括在整个项目的建安成本之中,而游泳池的日常运行费用也属于业主交纳的物业管理费的开支内容。

2、物业利用业主群龙无首或者对法律法规不清楚,故意侵犯全体业主利益,制定天价车位月租费。并对于没有购买或租赁车位的业主,私自非法(并无收费许可证)收取停车费。同样是名都小区,其他几个苑的收费都比山水苑二期小区低。即使有宜昌物价部门马上出台的指导价格,宜都作为县级市,也不能高于宜昌。

3、小区喷泉等流水景观形同虚设。至业主入住以来,从来没有开放使用供业主观赏娱乐。

4、害怕因为自己服务质量差收不到物业管理费,就拿业主装修押金抵扣。业主正当要求退还装修押金,百

般刁难还不予退还。

总之,名都物业一直以经济利益作为他们存在的第一目标,一贯对业主的利益不尊重,甚至凌驾于全体业主之上。当今社会经济利益当然要讲,何况物业也是一个商业机构,但是不能以侵犯别人的利益来为自己牟利,否则和抢劫又有什么两样?作为一个为业主服务的机构,可以说是业主雇佣的管家和保姆,原本应该尽心尽力地服务主人从而收取合适的报酬,而现有物业却整天欺负主人,总是要等到主人电话打爆到处发帖声援才肯出来解决问题,甚至还联合有关部门欺诈恐吓主人,对主人的呼声视而不见,既不想悔改又赖着不走,吃定你了!到处哭穷说他们亏损,却又不肯滚蛋!业主们还要继续选择沉默隐忍吗?还要继续坐视不理放任自流吗?还要继续让他们侵犯我们的合法权益吗?

名都花园山水苑二期的业主们!由于小区规模较大,户数较多,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侵犯,目前只有少部分业主孤军奋战在维权一线。多数业主各选择忍气吞声,持观望态度。但正是这种隐忍,不敢于捍卫自己利益的做法让我们受到了更大的伤害。让物业百般拖延时间,单方发出不对等邀约告示。现在,是时候大家一起行动起来了!

名都花园山水苑二期的业主们!为了我们小区的长治久安,为了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有一个干净整洁舒适安全的家,希望大家团结一致,决不妥协,与物业抗争到底!

我们要求:

1、审核物业管理机构的合法性;

2、审核物业收费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令其退还多收的不法资金;

3、因保安不作为,在主要路口(弯道处)停放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造成人员伤害及财产损失的,物业公司必须承担责任。

4、业主缴纳管理费后,财产被盗,物业公司必须赔偿。

5、赔偿堵门事件给小区居民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车损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及其次生费用,还包括承包游泳池等一切所得、不正当的物业管理费若干开支,包括乱打印收费通知,多请保安的费用以及乱设路障的费用,应一一返还给业主;

6、迅速做好不作为和乱作为所缺失的设施和不良设施的改造工作,增加健身设施和路面、院内停车位,立即停止并绝不允许其为卖掉全部车位而采取非法的胁迫措施;

7、停车费问题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参照名都花园其他小区收费标准收费标准执行。物业公司对业主摩托车、电动车不能提出任何收费要求;

8、追究始作俑者的法律责任。如果不能解决问题,我们强烈要求更换物业公司。

2.住宅小区业主组织法律地位探讨 篇二

住宅小区全体业主,不仅是私人公寓单元的投资者,也是小区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的投资者、维护者和管理者。

作为管理人的业主大会,不仅承担维护全体业主私人财产权益的职责,而且承担大量社区公共服务。我国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把住宅物业服务项目中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的维护、保安、防火、绿化等服务,都规定由业主私人支付费用,形成私人承担社区公共服务的情况。业主组织承担了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使所属地域上的其他人群和其他组织机构共同受益。由于物业管理与服务的这种超越个人事务的属性,《物权法》因此规定了必须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和相应决策规则。但是《物权法》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并没有对业主组织如何行使共同管理职责做进一步明确规定,也没有对业主组织的法律地位做出明确定义。

由于我国人口众多,住宅小区规模普遍达到千户左右甚至更多。这些人群经由商业渠道购买住宅进入社区,是一个由分散的个人形成的陌生人社会,显然业主组织对于住宅小区的资源投入、管理维护,对维持日常运作和正常秩序起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若不形成业主自治团体,《物权法》规定的集体决策和共同管理几乎不可能常态化存在。不仅如此,由于《物权法》关于“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条文,经常被解释为业主并“不必须”组成一个组织,还有大量的解释对于“业主大会”是否具有组织结构形态予以质疑。

如:郭升选的研究指出,我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虽然对业主组织架构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做出了基本规定,却没有明确其法律地位,也未采用业主团体之概念,导致社会对业主自治团体主体地位认识上存在差异。

宋志红指出,我国住宅小区治理的现实状况中,虽然依法规定的“业主大会在业主集体自治管理组织分工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对业主自治管理事务的支配具有全权性”。但与业主大会履行重要职责不相称的是,业主大会法律地位的规定缺位,业主大会既不是法人,也不是《民法通则》规定的可以作为民事主体的其他非法人组织,在法律上没有适格的民事主体地位,极大地影响了其职能的发挥。

二、“民事主体”法律的历史演变与“主体法定”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赋予业主组织法人地位有一定障碍,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主要障碍是以业主组织没有财产赔付为由取消了原定的考虑。

关于这一问题,任尔昕的研究指出,我国的法人制度是以法人人格与有限责任相结合的法人制度,这一立法设计把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成员对法人承担有限责任)作为设立所有法人所应当具备的普适性条件,这一做法同大多数西方国家的法律规定不一致。其实,历史上,法人人格承担独立责任与成员承担有限责任制度主要是商事公司领域的历史情况,其他的民事主体情况并非全然如此。对法人的僵化认识,阻碍了民间组织在法治框架下的发展,对于商业领域(如合伙企业的破产重组)和行政改革(机关事业单位法人)也形成障碍。

郭升选指出,从历史的角度,民事主体的法律构建经历了从一元到多元的演进。《罗马法》时代的民事主体仅限于自然人,《德国民法》确立了团体人格法人的民事主体地位,民事主体呈自然人与法人二元结构。此后,法人制度逐渐为其他国家的民事立法所借鉴,而后根据本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传统对其进行了扬弃,从而使得法人的本质及形态有所不同,形成了四种责任形态的法人:责任独立型法人、责任半独立型法人、责任非独立型法人和责任补充型法人。

我国《民法通则》也规定了自然人、法人两类民事主体。但是我国民法理论强调法人成员有限责任乃法人的特征,因而系“责任独立型法人”。不过,随着《合同法》的颁行,我国法律承认了“其他组织”的合同当事人地位,从而使得民事主体发展也进入了呈多元、开放姿态的趋势。团体人格的多层区分理念已经得到学界认同,实务中表现出相互靠近的趋势。因此,我国民事主体体系的发展应该既秉承大陆法系的传统,又照顾到与现有法律相衔接,更要能不断适应新形势要求,形成多元、开放和富有弹性的民事主体体系。

具体到业主组织,在国际上,虽然业主组织并非都是法人团体,但是对于业主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在法律上都是明确的。根据郭升选的研究,域外立法关于业主团体民事主体法律地位之规定,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模式。

第一,业主团体具有法人资格模式,以法国的《住宅分层所有权法》为代表。我国香港地区的《建筑物管理条例》规定了业主立案法团和管理委员会制度,管理委员会是业主立案法团的代表机关,也是它的执行机关。新加坡的《土地所有权法案》也属此模式,美国判例上亦承认业主管理组织的法人资格(由于美国各州立法的不同,业主管理组织既可以是法人资格,也可以是非法人资格)。

第二,业主团体不具有法人资格模式,以德国的《住宅所有权法》为代表。管理人共同体是具有“部分权利之特别团体”。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寓大厦管理条例》规定的“管理委员会”,依判例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第三,业主团体法人资格折衷模式,以日本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为代表。该法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在30人以上的,可以经3/4以上所有权人及表决权的决议,经登记而成“管理团体法人”。业主总数在30人以下的,房屋所有权人组成的管理团体为无权利能力社团,称为“区分所有权人团体”。

总之,无论是不是法人,明确民事主体是必要的。郭升选指出,“主体法定”是基本法理,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隐藏着“原生性”缺陷,找不到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为民事主体的规定。虽然,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权法》的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实际行使着权利,承担着一定的义务。但从实际运作来看,业主大会除了在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业主委员会之外,基本上形同虚设。业主委员会实际行使着物业自治管理中的权利,特别是选聘物业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甚至于起诉、应诉。因此,才有研究者给予业主委员会非法人团体、民事诉讼主体之务实解释。这种“实是”而“形非”的窘境,无论肯定还是否定(业主大会法人资格),我国当前的立法“在逻辑上总有漏洞”。这一漏洞产生的原因,现在看来,是由于《民法通则》仅从企业法人的责任形式中归纳出法人成员的有限责任,并以此作为所有法人类型的共同特征,这既不符合逻辑,也不符合现实生活。现实生活中大量不能独立承担责任的团体,实际上享受着民事权利,承担着民事义务。无视其与自然人的区别,而将它们硬性地归入自然人主体范畴,逻辑不通。

三、我国业主组织法律地位构建的路径与选择

(一)业主团体的法律地位构建

无疑,明确业主组织的法律地位已迫在眉睫、势在必行。但是从立法技术上,基本面临两种选择:业主组织成为非法人团体,业主组织成为法人团体。

1.非法人团体

郭升选倾向于将业主组织定位于非法人团体。他认为,我国物权法设定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都不是主体性问题的适格对象,业主团体才是业主自治与管理公共事务的独立民事主体。现阶段,可通过司法解释的途径,暂时明确业主大会的民事主体地位,业主委员会是其代表机关;从长远计,则应对我国《物权法》 《物业管理条例》关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规定予以彻底修改,明确规定业主应组成业主团体,业主团体经由登记而成为非法人团体性质的民事主体。任何团体,登记为法人团体的,就是团体独立责任、成员有限责任;登记为非法人团体的,即属于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体,最终由团体的成员承担责任。我国自《合同法》以来的多部法律已经将“其他组织”纳入了民事主体范畴,只需将“其他组织”用更加规范的大陆法系国家通用的“非法人团体”加以改造即可。

2.法人团体

多数研究者认为,业主组织的法人化能使业主团体形成权力义务的归属。业主大会应该登记为法人团体,依法登记后的业主大会,具有以其自身名义开设的共同管理资金账户,拥有其名下的独立财产,可以以自身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可以依法缴税和开具发票,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等。这使得业主大会具备了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成为真正具备法人资格的自治管理团体。这无疑为业主大会履行其法定职责、真正行使社区管理权奠定了基础;也为明确社区共有产权,理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等各方之间的关系提供了前提。

(二)业主组织的债务赔付能力问题

我国立法中关于业主组织法人地位障碍,主要是考虑作为债务赔付的财产问题。但是,如任尔昕等研究指出的,社团组织成立的障碍实际上是以《民法通则》为核心的现行民商事立法所确立的当前我国法人制度的负面影响。当时的立法是在改革初期经济体制发生深刻变革、各种社会经济关系尚未成型的情况下建立的。在当时的情况下,立法机关对于一些问题还看得不是很清楚,所确立的制度具有很强的应时性,缺少超前性和覆盖性。近年来,随着民商事主体法律形态多元化和权利能力多样化,《民法通则》所确立的法人制度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迫切需要改革。

关于债务清偿问题,社团发展的历史面临过类似的过程。在社团发展的历史上,曾经对于清偿债务有过救济措施。任尔昕指出在欧洲历史发展过程中,依照《教会法》,社团的财产是其成员的共同财产,如果没有其他方法偿还债务,便可以向它的成员征税。《普通法》在承袭《罗马法》有关法人特许理念的同时,又承袭并尊重教会创设的法人团体理念,同时亦持和《教会法》相同的主张,当其资不抵债时,法人完全有权向其成员进行摊派。

因此,关于业主组织法人制障碍的财产赔付问题,实际上是需要创建一个偿还债务方面的机制,这是一个需要根据经济、社会状况进行设计和构建的新兴事物。根据法律规定,业主组织作为一个财产共同体,拥有住宅小区不动产共有部份,也拥有公共维修资金和经营共有财产所得的公共收益,属于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相应财产且具备民事主体资格的组织。同时,一个制度健全和运转良好的业主组织应该具有偿还一定债务的能力。从实务出发,问题的关键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下业主组织制度中,个人和团体偿还债务责任边界关系体系的设定,这是需要探讨和精心设计的。

国际的经验告诉我们,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民事活动的复杂性,无论是法人还是非法人社团都面临各种民事责任。在美国,业主协会遭到的起诉越来越多。根据美国法律,业主作为共有区域不可分割的责任者,负有个人民事责任。所以,无论是业主个人、协会董事和执行官在民事法领域的过失责任诉讼中都负有民事责任。由于美国的业主组织既有法人制的也有非法人制的,因此,美国对于业主组织债务赔付问题具有两方面的丰富经验。一般而言,非法人制的业主组织,个人要承担较多的偿还责任,法人制的业主组织,协会要承担较多的偿还责任。所以,是否法人与共有财产的责任风险并不简单相关,关键是如何规避和应对风险,美国的做法是:避免民事责任的传统方法是持有公共责任保险;保险额不足以支付赔款时,业主协会可以向全体成员征收特别物业费;业主协会建立资产储备金赔付制度。

为了防范业主组织因不当决策招致重大损失、陷于破产,法人地位的业主团体,应该建立健全的财务和审计制度以及相应的评估制度,制定业主组织防范风险的必要措施。

业主组织的法人行为能力需要培育,因此,立法设计以引导业主组织的发育为核心。在初期阶段,只有符合相关组织和制度规则建设的业主组织才可以申请备案为法人组织,业主团体的共同财产权事务应该确立与风险相关的权限边界。

具体到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下的业主组织法律地位制度设计,有很多经验可以借鉴。我国香港地区的相关法律赋予业主组织法人地位。我国台湾地区制度设计的具体内容和表述有所不同,但是明确了业主组织的民事主体能力。美国 “业主协会(HOA: Home Owner Association)”这一名称是给与业主全体的,使得业主全体有了一个法定实体的名义。美国的命名其实和我们的“业主大会”相似,但在中国的语境下,业主大会被非正式地解读为只是一个“会议”形式,这其实是违反立法本意的。加拿大是冠名为“Corporation”,确切的翻译是法人社团,也是一个明确的组织名称。

对于这样一个财产共同体组织,在法治、公民社会和商业制度发达的国家或者地区,针对复杂的社区物理、产权和组织形态,法律的规定可以不拘一格。业主组织实体无论是自然人、法人社团、合作伙伴、信托关系或其他形成的实体,在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框架下都是有能力拥有财产权的法定实体,其关键是任何一种形式都不排除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行使民事行为的法律地位。换句话说,就是不存在阻碍其行使因物权而导致相关行为的法律障碍。

这种立法精神是我国在业主组织法律制度构建过程中需要学习的。特别对于我国业主组织处于初期蓬勃发展的现阶段,有必要给与社区明确的法律导向,使业主组织具有更加完善的组织形态和更加健康的制度发展路径。应该给与业主组织一个法律地位,使得小区中有一个明确的承担法律义务、责任的权利主体。

在缺乏规则的社会现实中,丛林法就会占上风。比如在没有红绿灯的情况下,驾驶员就处于厮杀状态,形成“胶结”状态,而警察在其中疲于奔命、力不从心。但是有了红绿灯,警察只需监视违反及交通管制的驾驶员,而不会再疲于奔命。

住宅小区业主治理的发展过程中,作为民事活动权利主体的业主组织的活动,行政命令很难介入,也很难生效。因为业主即使违规也通常不涉及违法和犯罪,行政命令难以强制执行。因此,赋予业主组织法定地位,其实是把业主自治活动纳入法治的轨道,就如同红绿灯情况下交通秩序的维护,这将极大地有利于住宅小区治理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郭升选.论业主团体民事主体地位的重塑.西北大学学报(哲社版).2009.3

2.宋志红.业主大会试行法人制度之初探.法制网.2011.8.10

3.任尔昕.我国法人制度之批判——从法人人格与有限责任制度的关系角度考察.法学评论.2004.1

4.约翰·保罗·汉娜.美国业主协会实务手册.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3.关于致小区业主的慰问信 篇三

关于致小区业主的慰问信范本1尊敬的住户:您好!时光荏苒,岁序更新。承载着收获的喜悦,满怀着美好的憧憬,值此新年来临之际,xxx管委会全体员工向您致以新年真诚的问候,恭祝您新年快乐、身体健康、全家幸福!过去的一年,在各级领导的支持下,我们围绕“实实在在做服务,点点滴滴献真情”的工作要求,切实把居民的所需所求作为工作的出发点,注重细节,讲求实效,圆满完成了物业部的各项任务。在全体职工的努力,叠南区被XX市授予“平安示范小区”称号。此荣誉离不开广大住户给予我们的信任、关心、理解和支持,在此,向你致以诚挚的感谢!在即将来临的xxxx年,我管委会将一如既往的秉承“尽职尽责、尽心尽力、尽善尽美”的服务理念,继续发扬“诚信合作、务实创新、科学规范、以人为本”的企业管理精神,从细微处表真情,从眼前事见质量,力争为您营造雅致、优美的生活环境及活动空间。同时我们期待着与您有更多的交流、更多的默契,根据你的需求,我们将规范业务、精心管理、细心服务,将每一份洁净、平安、舒心的生活真诚地奉献给您。您的满意将是我们永远的追求!再次祝福您及您的家人新年快乐、吉祥如意!此致敬礼!xxx xxxx年xx月xx日

关于致小区业主的慰问信范本2尊敬的业主:您好!值此“五一”国际劳动节到来之际,物业公司全体员工祝您节日快乐,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我们提示您,节日期间外出,请您锁好门窗,关好水、电、气的阀门或开关,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值此“五一”佳节之际,将康宁居小区近期的主要工作,向广大业主通报如下:

1、4月3日,三路居居委会、xx居小区业主委员会、燕厦物业康宁居项目部携手,小区业主积极参与,进行了义务植树活动,同时拉开了xx居小区绿化改造、优化工作的序幕,在五一节前,小区的绿化改造工作将全部完成,此次改造、优化,种植迎春花170株、大叶黄杨3650株、红端木10株、紫藤15株、丁香10株、糯米条5株、月季花1100株、分植棣棠9丛,补植草皮500平米,播种花种100平米。

2、xx居小区高压配电室直流屏电池故障,更换蓄电池工作,经过业委会和物业公司的多方对比、考察,现已基本确定维修厂家,五一节后进行蓄电池更换工作。

3、楼顶暖沟漏水问题改进和根治工作,经过业委会执行组、物业公司及施工单位的现场检查、测算后施工单位出具改造方案,现处于改造放案审核、修改中,五一后,将逐步开始楼顶暖沟漏水问题改进和根治工作。

4、宽带通引进小区事宜,现小区宽带通已开通,业主办理报装事宜可咨询宽带通公司宣传单或物业公司。再次祝您节日快乐!节日期间,我公司将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此致敬礼!xxx xxxx年xx月xx日

4.关于小区业主倡议书 篇四

在居民小区组建业主委员会(后简称业委会),对于创建文明社区,稳定社会秩序,构建和谐武陵,将发挥积极作用。据调查,目前,我区业委会建设与管理面临以下困难和问题。

1、业委会成立数量少,不规范。目前,全区536个纯居民小区,只有126个小区成立了业委会,仅占小区总数的23.5%。已成立的业委会中,有房管部门指导成立的仅7个,社区参与指导成立的也不到50个,有些小区往往几个人牵头组织一部分业主,炒掉物业,聘请几个人看门和搞卫生,这样的业委会根本不能代表全体业主的意愿。

2、业委会业务不熟,维权艰难。很多业委会成员只关注小区保洁和治安,对业主共有财产的经营及其收益分配使用的责权不清楚,对代表广大业主维权没经验。业委会维权,不外乎三个因素,房屋质量问题、财产安全问题以及其它业主侵犯公共利益问题。这些问题往往指向物业公司与开发商,但他们面对业委会,明显占有组织、资金、智力支持等优势,业委会很容易屡屡受挫。维权受挫后常用拒交物业费来表示不满,然后造成物业公司与业主的对立,导致恶性循环,两败俱伤。

3、业委会筹建经费无来源,筹备程序繁琐。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明确了政府职能部门和街道、社区有牵头组建业委会的义务,但是,业委会筹建经费怎么解决,没有明确。新东街社区历时3个月,协助部粮机小区成立了业委会,实现了小区自治。但是2万元业委会筹建经费至今无法解决,有的费用欠着,有的费用已由社区干部垫支。按照《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业委会的筹备工作程序有8个环节,过程相当繁杂,工作量非常大,且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目前我市没有规范性的指导文件,筹备人员在筹备工作初期往往是一头雾水,无从下手。完成全部程序,一般要花几个月甚至半年时间。

4、业委会工作费用难以解决。业主大会往往由少数业主自发筹备。由于缺少经济实体组织的参与,筹备工作中发生的交通费、印务费、组织活动费等,只好由筹备组成员自行承担,这既增加了这些热心小区建设和公益事业业主的负担,长此以往,也容易挫伤他们工作的积极性。

为了促进业委会健康发展,我们建议:

一、加大对业委会指导力度。要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完善制定 《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等示范性文本,使业主大会召开和业委会的成立有章可循;制定既符合法规规定又相对简化的筹备工作程序,来减轻筹备工作难度,减少筹备费用,从而加快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步伐;定期对相关社区工作人员、业委会委员、物业公司从业人员进行物业知识培训,定期召开业委会委员经验交流会,提高业委会成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专业水平。

二、积极扶持,为业委会顺利运行营造良好的环境。建设

部门要对规定内的物业用房、公共设施以及房屋质量等按国家规定严格验收,推广物业参与楼盘建设的制度,对房屋质量予以监督,从源头上减少物业纠纷,为业委会运行奠定良好的基础。对于敞开式小区和破产企业小区,政府要加快水、电、路、绿化以及安全监控等基础设施建设,帮助小区成立业委会,引进并扶持物业公司进驻和发展,逐步实现业主自治。

5.关于小区业主倡议书 篇五

——公民教育实践活动方案

学校:开福区中岭小学教师:汤迪帅

一、研究问题的确定

近年来,业主与物业之间矛盾重重,物业管理究竟该如何规范?业主往往认为,每个月交一定的物业管理费,出了问题理所当然要找物业解决;而作为物业公司则认为,物业管理费只是支付的小区基本管理的费用,比如小区卫生、环境维护、公共区域的监管等。而《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是针对全国范围制定的法律法规,没有对物业管理中的焦点矛盾问题作出具体的规定或界定;同时由于全国各地发展不平衡,物业管理中出现的矛盾也不尽相同,因此需要制定适合当地具体情况的更加细化的且具有可操作性的物业管理规范。

二、活动目标

为了住宅小区的安定和社会和谐,主要达到以下目的:一是很多小区的业主组织地位不明确,业主委员会运作不规范,所以小区最重要的就是成立业主委员会,维护业主的各项权益;二是制定适合当地具体情况的更加细化的且具有可操作性的物业管理规范。

三、活动对象及时间

活动对象:所采访小区物业及业主

活动时间:2013年10月

四、活动流程

1.去有针对性的若干个小区采访业主,在生活中与物业出现了哪些矛盾?认为物业有哪些不完善的地方?

2.去有针对性的若干个小区采访物业,面对业主提出的各种问题,物业采取哪些及时有效的措施?

3.咨询专业的律师关于物业管理方面的问题。

4.活动小组的成员整理自己的活动报告。

五、活动实施具体过程

1、活动准备:笔、笔记本;相机(手机也行,但要求像素高,拍得清楚)采访业主:

①交了物业费,却不知道物业费都干嘛了?

②小区有保安,却形同虚设,不管是业主还是陌生人都是随意进去,对小区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③小区的停车场价格太贵,造成公共区域的私家车很多,而且随意摆放,影响了行人的正常通行;

④有部分不良业主将垃圾随意丢在走廊或电梯等地;

⑤电梯出现故障时,未及时处理;

⑥物业保管着业主的详细信息以及房门的备用钥匙,有些工作人员以此牟利; ⑦出现过很多物业暴力执法的例子;

采访物业:根据业主提出的问题采访物业,是否采取了有效的措施?

2、人员分工:总共有3组,2组在小区的公共区域采访业主,有条件的话去业主家里;一组采访物业;

3、活动整理:把采访所出现的典型问题,摘抄记录下来,分为业主和物业两大块。

4、活动预期成果

通过此次活动,增强业主的权力意识,明白了物业和业主是平等的法律地位,懂得了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重要性,以及制定适合当地具体情况的物业管理规范的必要性。

六、活动注意事项

①在采访过程中,懂得以最好的方式去沟通,对长辈要尊敬礼貌,先打招呼,然后进行此次活动的说明,如果对方同意参加这次活动,才能继续。

②并进行拍照、拍视频的方式去记录作为最原始的资料。

6.关于小区业主倡议书 篇六

擅自篡改规划设计图纸

温州市莲花路口的四明会馆是一栋高仅两层的别墅,与高楼林立的市区大南门街区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这幢已经竣工的别墅坐北朝南,五开间,圆柱,拱形门窗,希腊柱头,是18世纪风行欧洲的典型巴洛克式建筑,黄色的外立面,架空的一楼大厅和环绕的廊道显得非常大气,典雅。在人来人往的路上,这个闲置的会馆显得格格不入。如此繁华的地段,为何四明会馆被闲置不用呢?

经调查,美曦大厦(即25#地块)根据温市计基(2000)477号批文立项;温州市规划局温市规(2000)265号文件批准美曦大厦建筑面积46775m2;浙规2001-0301006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准予办理征用划拨土地16.8747亩;温州市国土局温土字(2001)第40号批准美曦大厦建设用地16.8747亩,2001年4月30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土地办批准同意划拨用地16.8747亩;温州市建设局温建技(2001)43号批准美曦大厦总建筑面积46775m2,总用地面积11884m2,工程概算7035.12万元。美曦大厦于2004年交付使用;设1、2、3幢,拆迁户现已全部入住。

调查发现,温州市相关部门在美曦大厦建设项目审批中,批文内均没有四明会馆这一建设项目,记者在解放南路街区25号地块总平面布置图上看到,原来的汽车入口处改道为现在的四明会馆,原来的垃圾收集点改为现在的小区地下车库入口处。

早在2008年召开的温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温州市人大代表黄小兰向大会提交的《关于“四明会馆”的处置建议》提案特别提到,“四明会馆”建设项目是违规、违法施工,未批先建,擅自改变土地使用功能,擅自侵占美曦小区业主划拨土地,擅自改变规划、建设设计要求,属于非法建设项目。

黄小兰在提案中指出,由于人多地少等各种原因导致温州市违章建筑问题比较严重,有关执法部门多次上门强行拆除也是常事,因此老百姓对这类问题特别敏感,

黄小兰在提案中最后指出,中央再三强调,划拨地块不准“变脸”,我们也一再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政府有关部门对温州市联合房开公司建设的违章建筑的处理也应该一视同仁。要让老百姓看到政府办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实为安置房划拨用地

调查发现,温州市旧城指挥部所属的温州市联合房开公司在美曦大厦划拨用地16.8747亩中建造了四明会馆。该地块属拆迁户安置房划拨用地,而不是商品房土地出让地块,所有审批文件中没有将四明会馆进行立项或表明四明会馆位置。

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的规定,指出了:“不管是出让还是划拨有个共同点,也是必须的前提,一宗土地依法征收过后成为国有建设用地才行”。

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途径进行了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那么,四明会馆作为划拨用地,该用何种方式更好地解决它的遗留问题呢?

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美曦小区的用地计划16.8747亩由温州市人民政府与温州市国土局批准,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美曦小区内的一切建筑物,土地都是此小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央明确规定,划拨土地不准“变脸”。因此美曦小区内的建筑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归美曦大厦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不论地上与地下建筑—律记入基础成本,然后按建筑面积分摊到每平方住房面积上。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有部分,共同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的规定,温州市旧城改建指挥部不得擅自处分本属于美曦大厦全体业主共同的对四明会馆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共同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的规定。据此法律规定,很清楚明确了美曦小区的四明会馆属于该小区业主共有。

因此,四明会馆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于美曦小区业主共有。截至目前,就四明会馆的问题,其建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与土地使用权所属截然不同,相互矛盾。

更令人瞠目的是,四明会馆的神秘面纱被揭开届,领导班子历经五次更换。相关责任人不是撤职就是获刑,导致了四明会馆的处置迟迟没有落实。

人大代表提案

2008年温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期间,美曦大厦业主委员会代表300余户业主,向温州市人大代表黄小兰递交了关于美曦小区内“四明会馆”的投诉。人大代表黄小兰经过调查后认为,美曦大厦业主委员会代表300余户业主反映情况属实。同时,黄小兰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四明会馆”的处置建议》提案。紧接着,温州市人民政府将黄小兰代表编号为315、类别为“城建环保类”的提案,交给温州市规划局主办、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温州市旧城改建指挥部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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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22日,温州市规划局就黄小兰代表的提案进行了答复。温州市规划局在答复称:“四明会馆”原为宁波商人的会馆,20世纪30年代前后建造,属建筑风格较为典型的欧式建筑,具有一定的保护价值。在大南门片区旧城改造时,根据文物部门的建议,温州市旧城改建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对位于虞师里的“四明会馆”进行了现场的踏勘,发现于清代建造的会馆木结构房屋已非常破旧,结构及立面都已破烂不堪。当时协商决定保留欧式建筑,并在拆除该建筑物后,按照原样在莲花路口建设。

根据温州市规划局2002年审定的解南25#地块的总平面图,宁波四明会馆位于该地块内西北角,但当时市旧城改建指挥部未向温州规划局申报四明会馆的规划许可手续,2002年2月发放的解放南路25#地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中未包括该四明会所的指标,故四明会所属未批先建。

据了解,2005年9月,四明会所取得温州市发改委的立项文件温发改[2005]34号,明确为温州市旧城改建指挥部的安置用房,功能为办公和商业。根据温州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8]1号意见,2008年,温州市规划局在办理解放南路25#地块规划验收时,将“四明会馆”纳入该地块整体进行验收。

温州市规划局对黄小兰代表的提案的答复中,提出了四明会馆的处置建议:对违章建筑“四明会馆”进行依法拆除,恢复25#地块原设计的汽车出入口,体现原设计的本意,使美曦小区做到人,车分流,人行人道,车开车道,保证小区业主交通安全。如果考虑到不浪费国家财产而保留“四明会馆”建筑物,也应该根据相关物权法将建筑物交给小区业主作为公共设施投入使用。

业主九年维权仍未果

2004年小区交付使用后,美曦大厦业主依法民主选举产生了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并立即书面发表收回“四明会馆”的“严正声明”;接着于2007年7月8日,301户业主集体签名再次发表声明;2008年又两次上访,接访单位是温州市纪委;住该小区的市人大代表黄小兰在该市两会上提出了“提案”。

美曦小区的业主委员会表示,他们会继续要求温州市相关部门对违章建筑“四明会馆”进行依法拆除,恢复25#地块原设计的汽车出入口,体现原设计的本意,使美曦小区做到人、车分流,人行人道,车开车道,保证小区业主交通安全。

如果考虑到不浪费国家财产而保留“四明会馆”建筑物的话,也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共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的规定,将美曦小区内的“四明会馆”建筑物交给小区业主作为公共设施投入使用。

美曦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告诉记者,温州市旧城改建指挥部联合下属的温州市联合房产开发公司以及旗下的温州市旧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温州市城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巧立名目,擅自侵占小区内划拨安置地块。为掩人耳目,私自篡改25号地块的“总平面图”,将小区的地下车库的入口从小区的西面(莲花路)内移至二号楼的东面,导致美曦小区地下车库锐减150个停车位。

据了解,该小区业主为了收回“四明会馆”,花了两年时间先后走访了“参加规划审会”的十三个职能部门并复印到第一手材料。且美曦业主委员会对侵占小区物权的行为一直来进行反映。但至今没有解决。

7.关于小区业主倡议书 篇七

XXX小区全体业主:

由于现任业主委员会现任到期 年 月 日,依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90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应当组织换届筹备领导小组”的规定,现倡议组建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

如有组织能力强、文化素质较高、热心公益,能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自觉履行业主义务的业主,可在本倡议公示日起7日内,前往物业管理处领取《筹备组成员自荐表》填写,将相关资料交到以下联系人和联系地点。

根据有关规定,筹备组成员有效数5-15人,筹备组组成人员数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业主大会筹备组人数的一半,XX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担任筹备组的组长,组织协调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

联系人: 联系地点:

联名业主签名(姓名 门牌号)居委会意见(盖章):

8.小区业主公约 篇八

l居民自觉维护楼道及公用场地卫生,不随意丢弃杂物。

l合理控制电视、音响音量,自家聚会、娱乐等不应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不制造其它妨碍他人的噪音。

l为保证学生正常上课及休息,营业性大厅不得大音量播放音乐、广告。

l大厅进行餐饮营业的.,烟气排放必须有符合有关规定的专门管道,不得破坏楼体外观和影响其他住户生活。

l营业大厅悬挂牌匾、广告不得超出一楼上沿。

l不应在楼道存放自行车、摩托车及各类杂物,各类车辆定点有序摆放。

l造访的外来车辆按物业管理人员指定位置停放,重载车辆不得进入硬化地段。

l禁止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进行经营活动。

l垃圾按类装袋,干湿分开,定点投放。(垃圾点暂定为东墙处或医院垃圾点,每天9:00前投放)

l不得随意改变供水、排水、供电、供暖设施结构。

l各类废水在排放过程中如有造成管道阻塞可能,应进行过滤或用其它可行方式予以避免。

l自觉保护楼房外墙壁、台阶、楼梯、硬化地面等公共设施,避免人为损毁。搬运物品不得损坏单元门、楼梯、墙壁。

l不得在楼房内外墙体书写文字、张贴广告。

l不得随地吐痰、便溺。

l单元门随时落锁,不得用石块等物支门或顶门。

二、公共安全

l不得进行影响整体结构安全的各种装修和改造。

l做好用电、用水、用火及燃气的安全防范工作,按要求使用煤气、家电,控制用电负荷,经常检查,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

l营业大厅不得经营易燃、易爆、有毒且易挥发泄露物品。

l对单元门、进户门、配房门、车辆随时落锁,严防盗窃现象发生。

l节日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必须到户外距离楼房、锅炉房30米外场地进行。

l严禁从楼上向外倾倒、丢弃杂物。

l维护小区秩序,严禁流动商贩及闲杂人员进入院内。

三、业主义务

9.小区业主提案程序标准 篇九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业主的建议权、监督权的实现,规范和保证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根据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指定本规定。

第二条 提案是业主、业主团体或者物业管理人向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

提出的、经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审查后,由业主委员会决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提案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重要方式,是实现业主权力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 提案应当以物权法为依据,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提案坚持以维护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物理状况和功能为中心,以实现物

业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为目的。

第六条 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表达意愿,履行职能。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就业主提案情况向业主大会会议报告。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必要

时可以邀请业主代表)组成,成员由本届业主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

第二章 提案审查机制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秘书,在业主委员会主任的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

第十条 提案审查工作的职责:

(一)制定业主大会提案工作方案;

(二)依照本规定组织征集提案;

(三)对收到的提案审查,符合标准的提交业主委员会讨论。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秘书负责提案收集整理工作。

第十二条 必要时业主委员会主任可以召集业主代表、聘请专家对业主大会提案进

行审查。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三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业主、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物业管理人可以提出提案;

(三)业主委员会专门机构可以提出提案;

(四)设有监事会等机构的,该机构可以本机构的名义提出提案。第十四条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建筑物及配套设施管理的重要问题以及业主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三)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专业机构、监事会等组织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

(四)提案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

第十五条 提案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提出。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共同管理权、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国家明令禁止的;

(二)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

(三)属于学术研讨的;

(四)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五)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六)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第十八条 所提意见和建议不予立案的,视不同情况以其他方式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或参考。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九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确定交物业管理人处理或者提

交业主委员会审议或者业主大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条 对涉及《物权法》以及《管理规约》规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以提请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交业主

大会会议表决。

第二十一条 承办提案的管理人应当按照管理规约规定和委托合同约定办理提案,并

对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一)管理人办理提案应当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管理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提案进行答复。对提案的答复应当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并加盖公章。对不予采纳的,要说明情况。

(二)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第一提案人。

第二十二条 对提案中反映业主和居民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的,对提高物业管理品质

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应当选作重点提案,进行重点办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重点提案,可以采用业主委员会、提案者、管理人相结合的协商座

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

第六章 附则

10.小区业主委员会职责) 篇十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二)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三)依照法规、规章、规定负责有关公共维修基金的续筹并监督其使用和管理;

(四)审议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工作计划、物业管理服务费的预算和决算;

(五)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六)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七)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八)监督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制度的执行;

(九)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予以支持;

(十)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业主大会批准。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和管理。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订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管理规则。

因此业主在对物管公司有意见时要首先向业主委员会反映,由业主委员会出面替业主做主,切不可自做主张对物管公司采取不合理手段进行“制裁”。

篇二:小区业主委员会职责

1、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3、设立物业维修基金的,负责该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4、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5、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6、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7、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篇三:小区业主委员会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篇四:小区业主委员会职责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

3.向业主大会提出修改《业主大会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的议案或其他议案;

4.占有、使用和处分公共财产,收取公共财产的收益;

5.占有、使用和处分公共维修基金,收取公共维修基金的收益;

6.收取和支配物业管理费;

11.福缘小区业主委员会 篇十一

大家一直主张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来捍卫和保护业主的自主权。于是我们集体民主选举了要能为小区业主伸张正义,主持公道,为业主服务的业主委员会及每个单元2名楼道长。这个组织代表全楼业主的声心愿望和建议,起着上传下达的职责,积极维护小区业主们的利益,营造和谐社会,做一个民主团结、高度文明健康的生活小区。

业主委员会成员

组长:方长生

副组长:朱从喜陈友根

委员:熊桂玲方翔彭习枝李舫娥黄义明曾卫兵 楼道长:一单元:方翔程林

二单元:龚翠美朱从喜

三单元:谢志兰曾卫兵

四单元:郭正霞黄义明

五单元:彭习枝魏传芝

六单元:熊桂玲陈娥子

12.关于小区加强消防管理的倡议书 篇十二

尊敬的各位业主:

近期,国内火灾事故频发,造成不同程度的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等事故。为防患于未然、加强消安全管理,2015年7月9日夜间,**市玉川消防大队干警对国泰花园小区进行了消防检查。根据消防队的检查情况,国泰物业积极应对,认真依照消防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消防维保公司对小区的消防设备及消防管道正在进行全面检查整改,对小区各个部位的消防栓、消防箱、消防带、灭火器进行排查,丢失或损坏的将维修或补装。消防连万家,平安你我他,为切实加强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现向小区全体业主发出倡议:

一、全员参与,加强小区消防安全宣传:

消防通道是消防人员实施营救和被困人员疏散的通道,发生火灾,消防通道就是一条生命通道。比如从室内到地面的楼梯、楼梯口、过道和小区出口处、小区内到外面公路的道路都属于消防通道。履行国家规定的有关防火安全责任人所应有的权力、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新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三)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四)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五)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如有违反本规定,根据《新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本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积极行动,确保楼内消防通道畅通:

1、请尽快将存放在管道井、公共走廊、楼梯道及楼顶的物品于7月27日前清理干净。过期不清的,物业工作人员将视为废品集中清理。请业主今后妥善保管及放置自己的物品,不可随意堆放于管井及消防通道等部位。

2、禁止撕拉乱扯电线、电缆,禁止在公共部位私自安装插座,禁止自行车、电动车等在楼道、公共走廊等消防通道停放或充电。

3、楼顶为逃生疏散平台,不可在霹雷线及排气立管上拉绳晾晒衣服,在地面上堆放杂物、种菜养花、私搭乱建等影响消防违规行为。

三、照章执行,保障室外消防通道畅通:

由于小区部分业主将机动车随意停放在小区道路上,甚至草地上,不但破坏了小区的环境,也给其它车辆的正常通行带来不便。这些乱停放的车辆占用了小区的消防应急通道,一旦小区发生紧急事件,消防车辆无法赶往现场,将造成严重的后果。

1、**物业正在对小区道路在不影响交通及消防的前提下规划车位,标注小区道路导向路线,请业主按图示路标行驶,以免造成车辆拥堵。

2、在小区内部分道路上设置路障来控制小区车辆乱停放、占用消防通道现象,如有业主装修、搬家、搬运物品请通知物业公司搬离路障。

3、车辆出入小区实行出入证管理办法:购买地下停车位的车辆办理绿色正式通行证出入小区,车辆停放到地下停车场自家车位上;无地下停车位的车辆办理黄色临时通行证出入小区,车辆停放到共用停车位上,若小区共用停车位停满则不得进入小区;外来车辆需进入小区请先配合登记,再发放红色外来车辆通行证,车辆停放在共用停车位上,出去小区检查车辆,收回通行证。进入小区内停放的车辆,必须停放在划定的车位内,行车通道、消防通道及非停车位禁止停车。(登记地点:小区西门岗、物业大厅前台,登记时间:7月6日-7月23日)。

消防工作是一项群众性工作,需要全体业主支持配合并自觉遵守,让我们牢固树立“生命至高无上,安全责任大于天”的思想,从自身做起,从你我做起,共同营造我们平安、幸福的美好家园,谢谢合作!

监督举报电话:**物业:******* 消防队:96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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