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构建合理的税收逻辑(共3篇)(共3篇)
1.关于构建合理的税收逻辑 篇一
关于构建数据化税收征管模式的思考
近年来,随着税收信息化从TMSIS运用到CTAIS上线、从金税工程一期推行到金税工程三期的全面建设、从三大系统综合征管软件同步运行到税收分析监控管理系统运用的转变发展,税收征管信息化水平迈上了新台阶。可以说,现代税收征管步入了数据化管理的新阶段。总结税收信息化建设的实践,分析未来税收征管的变化趋势,把握新形势下税收征管的运行和发展规律,对于强化科技加管理的税收发展理念、建立以税收信息化为支撑的税收征管新模式、有效实施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至关重要。本文谨就构建数据化税收征管模式问题作以分析和探讨。
一、数据化税收征管模式的基本内涵与流程特征 推行数据化税收征管既是税收征管实践的产物,也是未来税收征管发展的必然。经过近年来的税收征管实践,数据化税收征管的基本内涵不断丰富,模式特征逐步显现。
(一)数据化税收征管模式的基本内涵 数据化税收征管,就是充分借助于现代化网络硬件平台和专业软件系统,通过税收业务重组、流程再造、职能优化和技能提升,将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于税收管理领域的每一个环节,以涉税数据的采集、分析、处理、应用为主线,深度开发和有效利用信息数据资源,提高税收决策、管理、监控、服务效能,进而促进税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推进依法治税的全过程。构建数据化税收征管模式即是按照税收征管信息化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本着科学高效、简便易行的原则,逐步建立以提高税收征管效能为目标,以现代化信息技术为支撑,以科学征管流程为导向,以税收预警分析为平台,以数据分析利用为核心,实施集约型操作、扁平化管理、层级式监控、优质化服务的税收征管新格局。根据这一模式,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把握其基本内涵:其一,它的创新是推动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业务流程、组织结构和管理方式的变革重组,并带来整个税收管理体系的一系列变化;其二,它的载体是建立一个整合税务机关、纳税人、社会部门等多方信息资源,并定期发布数据比对信息的预警分析平台;其三,它的核心是最大限度利用数据资源、深化税收数据分析、开展疑点数据核查、组织税收纳税评估、建立良性互动机制和税收管理长效机制。其四,它的目标是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广泛采集和积累数据,及时传递和加工数据,科学利用和衍生数据,进行预警指标分析和查纠,防范执法风险,降低征纳成本,优化税收服务,提高征管效能。河沙烘干机 http://
(二)数据化税收征管模式的运行流程
根据数据化税收征管模式的内在要求,其整个运行流程可概括为“搭建一个平台、实施三级管理、规范六个环节”。
1、搭建一个平台。就是在省局建立一个涵盖税收业务、行政管理、信息技术等层面的预警分析平台。税收业务层主要负责内外部及第三方信息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形成历史的、现有的、强大数据信息资源库,通过设定数学模型和预警指标,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比对和分析,定期发布数据信息指令,供各方查询、核对和自我纠错,指导基层单位有针对性地加强监控管理;行政管理层主要明确省、市、县三级税务部门数据化税收管理的工作职责,指导制定工作方案、技术方案,从工作目标、工作措施、工作要求等方面进行总体规划和部署,为数据化税收征管的正常运行提供组织机构保障;信息技术层主要负责数据运行维护、完善运行维护机制,改进运行维护手段,强化运行维护管理责任,确保信息系统高效、平稳运行和功能的充分发挥。借助这个平台,降低信息化建设成本,提升系统的运行效率,保障数据质量和安全,增强管理监控的实时性和严密性,提高纳税服务质量,便于联网共享,并为领导层决策分析创造条件。
2、实施三级管理。就是建立完善省、市、县局三级科学严密的层级管理控制流程,以保证数据化税收征管的顺利运行。(层级管理控制流程具体运行模式见图一)
省局决策层:除兼部分管理、操作职能外,主要负责开展宏观税收分析,研究全国和全省经济税收情况,收集社会相关信息,提出完善政策、加强管理的措施;发布行业和重点企业的税负率、利润率、平均物耗等预警指标,为基层开展纳税评估和加强管理提供依据;针对全省征管现状和存在的共性问题,广泛开展调研,深挖根源,以点带面,促进分析的深化;为基层开展分析提供数据、方法和手段上的支持。市局管理层:除兼部分决策、操作职能外,主要负责收集辖区内宏观经济指标及纳税人信息,向上层做好数据的传递、报送;加强对企业财务指标增减变动情况、同行业税负水平、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等问题的专项分析;对上级通报下发的疑点问题进行综合排查,提供税源管理部门开展纳税评估;对重点企业和重点行业进行抽样剖析,及时发现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完善相应管理措施,强化税源管理。
县局操作层:除兼部分管理、决策职能外,主要负责把好数据入口关,保证各项数据准确可靠;及时准确了解掌握辖区内的税源变化、停歇业变动、纳税人税负指标、发票领用信息等情况;负责上级疑点数据指标调查核实和稽查反馈问题整改;建立完善征管数据日常把关审核等制度措施。
任务监控比对分析应用分析应用 下达指令下达指令下达指令 数据调查反馈
图一:层级管理控制流程
3、规范六个环节,就是规范数据采集、数据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稽查处理、成果运用六个环节的工作。(征管数据操作流程见图二)规范数据采集:数据采集是数据化税收征管模式的入口。由税收管理员负责对纳税人内外信息进行及时、全面、准确的收集、输入、调整。内部信息主要以完善“一户式”制度为重点,一方面规范纳税人税务登记、停歇业、纳税申报、税负水平、发票领用、财务报表等相关数据信息采集,另一方面规范税务人员实地调查的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生产经营情况、税源构成及其税源的变化情况等信息的采集;外部信息主要收集包括GDP、工业增加值、商业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各类行业生产销售、政府职能部门及下游行业等有关指标。
规范数据分析:数据分析是数据化税收征管模式的核心。它既包括税收总量增减的分析,也包括税收与相关经济指标的分析,尤其是对与流转税、所得税税基关系密切的GDP、弹性系数、物价指数、销售收入、利润水平、固定资产投资额、出口贸易量等经济指标的分析。通过对税收相关指标的系统、深度分析,进行即时预警提醒,查找出疑点数据和管理的薄弱环节。
规范纳税评估:纳税评估是数据化税收征管模式的关键。评估部门通过综合运用指标测算、行业数据模型、比对评析、约谈举证等方法,对已确定的评估对象进行机内分析和实地调查,对存在的涉税疑点问题作相应的处理。规范税源监控:税源监控是数据化税收征管模式的基础。税源管理部门通过纳税评估和数据核查,对纳税人假停歇业、虚假申报、发票违章等行为,有针对性地采取管理措施,堵塞管理漏洞,加强日常监管,逐步建立税源管理的长效机制。规范稽查处理:稽查处理是数据化税收征管模式的纽带。稽查部门对有偷逃税线索的纳税人,按稽查规程实施稽查,并提出稽查处理意见。
规范成果运用:成果运用是数据化税收征管模式的目的。通过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四个环节数据的交换和信息的传递,提出相关的整改意见和建议,建立良性互动机制,形成完整的闭合回路,促进税源管理质量的进一步提高。图二:征管数据操作流程
(三)数据化税收征管模式的主要特征
数据化税收征管模式较之传统税收征管模式有着明显的特质差异。集中表现为以下六个特征:
1、信息数据集约化。全面推行数据化税收征管模式后,征管数据全部集中存储到省局,市、县局负责区域内种类信息数据的采集、录入、上传和备份,这种征管数据的有效集约化,构建起全省统一规范的数据处理平台,有利于更好发挥税收信息系统的整体效率。
2、业务流程规范化。数据化税收征管模式的核心内容就是数据信息的获取、传输、处理、反馈和集中。要顺利实现这一过程,应当制定和遵循统一规范的工作标准,主要包括数据流量和质量标准、业务操作标准、信息系统开发标准、软件对接标准等,使税收征管工作流程更趋科学、规范、优质、高效。
3、管理结构扁平化。数据化税收征管模式下,操作层是税收工作原始数据的采集和初级加工地,直接为管理和决策服务;管理层根据要求对各类信息数据进行科学分配,在授权范围内有效实施管理;决策层根据管理层提供的信息数据,从客观上进行决策、指导。三者之间相互联系,相互渗透。这种扁平化的管理构架,适应了网络化的税收管理需要,大大提高了管理效能。
4、税收管理效能化。数据化税收征管模式建立后,税务机关可以利用海量的数据资源,通过统一的预警分析平台,便捷、准确地查找出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税收征管。同时征管业务流程更加优化,办税更加快捷,促进了工作效能的最大化发挥。
5、部门协作一体化。在数据化税收征管模式下,税收分析成为一项综合性非常强的全局性工作,各部门之间的职责会更加明晰,衔接会更加紧密。通过建立健全部门间的互动合作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广泛协作,形成横向联系、纵向交流、全面分析、各有侧重的工作格局。
6、纳税服务深度化。针对以往纳税服务表象化、形式化的问题,通过推行数据化税收征管模式,一方面改进征管手段,进一步扩大网上办税,可以为纳税人提供更便捷、高效的纳税服务,另一方面利用集约统一的数据信息平台,即时发布有关税收政策,并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延伸了服务领域。同时,借助于定期发布的预警指标信息,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救济,规避纳税风险,促进了纳税服务的深化和服务质量的提高。
二、构建数据化税收征管模式的可行性分析
(一)信息管税的科学理论为数据化税收征管模式构建提供了正确导向。为适应我国现代化税收发展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建立“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34字新的征管模式,特别提出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勾画出了未来税收信息化建设的蓝图。同时,“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①,这为我们推进数据化税收征管模式提供了可靠的法律基础。并且,国家税务总局近期提出的“推进信息管税,以信息化带动征管现代化”思路,指明了数字化税收征管的发展方向。
(二)覆盖全面的网络设施为数据化税收征管模式构建提供了运行平台。近年来,国税部门的信息化建设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分散到初步集中,经过了制度的完善、流程的梳理、运维人员的组建,初步形成了以省级运维为基础,总局运维为依托的两级运维管理模式。并且建立完善了从总局覆盖到城乡税务分局(所)的局域化税收网络,为数据化征管的应用提供了广阔的平台。就XX国税而言,近年来,按照“两个转移”的要求,不断加大基层网络建设力度,推进信息化建设进程,为基层配备电脑1758台,安装线路81条,网速由原来的256KB提高到2 M或10M,基本建立了覆盖市、县、乡三级局域网络,可以较好地保证数据化税收征管模式的需要②。
(三)功能完备的系统软件为数据化税收征管模式构建提供了技术支撑。统一的数据库、统一的业务需求和统一的应用软件,是数据化税收征管模式的根本要求。近年来,随着CTAIS软件、预警系统、所得税系统、金税工程、出口退税软件、稽查软件、纳税评估软件等软件的上线运行,基本贯穿了国税征管的每一个环节,国税部门的软件应用得到了有效保证。目前,XX国税系统征管应用软件已达 36个,涉及征管指标25条、纳税评估指标60条,覆盖了税收工作的各个环节,可以有效满足进一步推行信息化建设的需要③。
(四)存量丰富的内部资源为数据化税收征管模式构建提供了资源保障。伴随着局域网络和专业软件的应用发展,由此产生的海量信息资源涵盖了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发票使用、税种认定、资格认定、税收优惠、纳税申报、金税工程、出口退税、预算级次等方面,信息部门通过对信息的检查、检测、维护,数据管理质量大大提高,垃圾数据得到有效控制。同时,通过对信息资源实施深层次、多角度、全方位分析,使这些数据成为开展税收分析、堵塞管理漏洞、增强执法针对性的“利器”。XX市局经过近几年的数据采集整理,已经建立了包括全市3882 户一般纳税人、57317户小规模纳税人、766户非增值税纳税人,涉及数亿条信息数据的强大数据资源库,并建立了征管数据、金税数据、出口退税数据、车购税数据、抵扣凭证管理数据等多个专项数据库。近几年来,利用这些资源,XX市局深入开展税收分析、纳税评估、专项整治工作,增加税收10多亿元④。大量有效的、全面的数据为数据化征管提供了资源支撑。
(五)技能较高的专业人员为数据化税收征管模式构建提供了人力条件。近年来,国税人员在计算机培训方面也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粗到精的变化,同时通过多渠道引进计算机专业技术人才,加强对税收信息化专业技术人员的税收业务培训,大部分人员已经熟练地掌握了计算机操作技能,特别是征收、管理一线的工作人员,对各类征管软件的操作、信息数据的提取、分析、应用都达到了较高的水平,对税源发展变化状态的分析和预测能力也得到很大的提高。目前,XX国税部门能够熟练操作微机的人员数量占到总人数的30%以上,这就为数据化征管提供了必要的人力资源。
(六)全球一体的信息技术为数据化税收征管模式构建提供了发展空间。电子商务近年来在全球快速兴起并迅猛发展。初步统计,目前我国有上网用户3.2亿人,网购人数约8000万人,各类电子商务网站2万多家,全国直接电子商务网上交易额约400亿元⑤。电子商务一方面催生和推动了全球化经济发展,另一方面也给我国税收管理带来了新的课题。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税收管理也开始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做法,正在着手研究网络化税收管理问题,建立完善了一系列相关制度措施,重视加强与海关、商检、公安、外汇管理、统计、银行及企业之间及时准确的信息数据传递与交换。而且,随着国家“政府上网工程”的实施和“全国办公业务资源网”联网,以及“一站、四库、十二金”工程的建设进展,将为推进数据化税收征管模式拓展很大的空间。在这方面,XX市国税局积极探索网络化税收的有效办法,制定了加强网络税收管理的措施,并通过网络强化非居民纳税人管理。所有这些,为推进数据化税收征管模式积累了经验。
三、当前影响数据化税收征管模式运行的症结
尽管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在信息化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积累了一定经验,但是税收信息化的发展受诸多因素的制约,在数据采集、分析、利用,以及人员技能和部门配置等方面还存在一些矛盾与问题,与构建数据化税收征管模式的要求仍有较大差距,影响了税收信息化效能的发挥。主要有:
(一)数据采集不规范。一是部分基础数据失真。由于部分基层税务干部自身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审核把关不严,CTAIS2.0上线运行后,录入的一些基础数据逻辑关系错误,甚至形成垃圾数据。如税务登记项目不完整、行业品目鉴定不准确等。同时,少数纳税人受利益的驱动,采取做假帐、搞“两本账”等手段偷逃国家税款,造成税务机关采集虚假的、不完整的涉税数据。二是一些基础数据的采集不全。诸如企业产值、产量、销量、库存、用工情况等数据未纳入系统进行管理,也影响了信息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三是未按制度规范要求采集数据。如省局多期数据分析报告中指出的基层在一般纳税人、小规模企业、个体工商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经调查落实,有相当一部分问题是由于税收管理员、大厅工作人员数据录入错误造成的,还有部分问题是我们在工作中由于没有完全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形成的无效数据。四是有的数据采集不及时。纳税人的涉税信息是对其经营情况的动态反映。部分工作人员责任意识不强,对上级要求限期报送、修改的数据指标,不能迅速采集,及时反馈,致使部分数据信息明显滞后于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影响了信息资源的完整性和预警指令的准确性。
(二)数据利用不充分。一是数据分析处于起步阶段,尚未形成规模。一些数据的查询、监控和分析功能还不够全面和灵活,仅限于分类统计、静态查询的层面上,数据价值潜在效能远远没有发挥出来。二是数据利用率不高,支持税收管理与决策的作用发挥不够。目前,信息系统有些应用软件只满足单一业务需要,信息共享性差,不能从区域、行业等角度进行横向、横向对比、分析, 难以综合利用。三是数据分析体系尚未形成,缺少相应的数据处理分析规范。开展分析、设置数据分析处理工作岗位、具体的工作职责和流程,这些属于数据分析体系中的内容还未得到明确和界定。四是数据预警分析平台尚未构建,对数据的分析处理缺乏统一的数学模型、预警指令,还存在指令下达不规范、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三)数据资源不对称。一是涉税数据来源渠道狭窄。就目前来看,税务机关所掌握到纳税人的涉税信息,主要是靠纳税人提供和到其他部门收集,而收集来的数据也是有限的,这就造成了数据掌握上的不全面、不充分,直接影响了税收征管的客观性。二是内部各系统信息数据共享度不高。虽然目前税收征管中常用的V2.0、出口退税、金税工程系统已进行了整合,但主要业务数据还不能完全共享,执法考核和数据报告中的质量问题还交叉存在,平台不统一,数据闲置,系统信息资源集成能力、整合能力和深加工能力差等问题比较突出,影响了数据分析的纵深发展。三是外部信息数据交换不充分。由于税务机关与社会其他各部门间信息化发展不同步、不平衡,导致部门间信息不能平滑对接和共享,信息孤岛问题仍然突出。数据交换的广度和深度还远远不够。并且外部数据的取得还存在着的缺失、断裂、甚至虚假等情况,数据质量达不到全面性、及时性、准确性、针对性的要求,不能形成运行顺畅、高效便捷、满足工作需要的有机数据链条。
(四)数据应用不适应。一是部分税收管理员的综合技能有待提高。市局、市区集中的人才多,基层、县局人才相对贫乏,有能力单独开展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人员少;部分一线人员数据管理意识不强,征管软件操作不熟练,管理手段单一,缺乏分析问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技巧。二是少数人员缺乏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意识。在日常的管理工作中,巡查巡管记录虚假,典型调查流于形式,税款核定搞平均主义,上级发布的各种分析的疑点数据核实、落实不到位;不去主动的搜集纳税数据,存在着等、靠、要的现象,习惯于被动接受上级发布和纳税人提供的信息数据,对纳税人最新的经营情况、资金运动等动态数据缺乏及时、全面、准确了解,致使数据采集把关不严,虚假信息、垃圾数据大量存在,机内错误信息不能及时得到修正,不能满足利用征管软件进行数据分析的需要,人机管理脱节,不能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新增税源、帐外税源、体外循环税源没有管住管好。三是数据化管理机构不完善。各级税务机关由于没有独立的税收分析机构,因而也缺乏专业的税收分析队伍,税收分析在日常工作中常常是单兵作战,影响了税收分析人员素质的进一步提高。
(五)数据考核不完善。数据质量考核评价指标存在多头管理、各自为政,互不兼容,有的考核指标甚至互相矛盾,指标设置不科学,个别指标脱离实际,考核办法制定的太细、太繁琐,既不便科学考核,也不利科学管理。比如数据的采集、应用,要求税收管理员日常税源管理工作中应做什么,如何做,应该达到什么效果等缺乏全面认识和合理界定,对数据质量的好坏难以准确衡量,造成干多不如干少,干少不如不干的局面,致使以责任落实与追究为出发点的考核措施往往流于形式,也加重了基层的负担,造成基层疲于应付,甚至诱导基层为部分数据指标弄虚作假。
(六)数据管理不协同。一是内部协调互动机制配合协调不够。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还缺乏常态化、规范化的内在有机衔接,围绕涉税数据,计征、税政、征管、稽查等部门没有真正形成相互传递、相互配合的互动机制,各职能部门间业务缺乏统筹,责权划分不清晰,各自为政现象还比较突出,有些权力过程分工过细导致推诿扯皮,有些权力过程分工过粗导致缺乏监督,工作仍然存在脱节现象,导致涉税数据利用不充分、业务整合不到位,影响了税源管理质量和效率。二是外部部门配合不到位。税务部门与税源管理关系密切的工商、银行、地税、技术监督等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十分有限,只停留在基础报表数据的交换上,部门间协调配合作用发挥不够充分。三是税收法制建设、税收行政执法和税收司法保障体系建设进展缓慢。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只规定社会各部门有关的法律义务,而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责任,操作性不强,亟待规范完善。甚至依据征管法律法规所明确的协护税权利与义务没有得到完全履行。
四、深化完善数据化税收征管模式的对策建议
构建数据化税收征管模式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税收管理的各方面、各环节,必须经过深入细致的研究思考。针对当前影响数据化税收征管模式存在的问题,按照税收信息化发展规划要求,我们认为,进一步构建数据化税收征管模式,应着力进行以下方面探讨思考。
(一)树立数据化税收征管全新理念。当前,信息化建设整体态势日益呈现出更加注重应用、实效以及与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突出特征。对税务系统而言,信息化所带来的思维方式、管理模式、监控手段等方面的变革,对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深远的影响,紧密依托信息数据手段开展税收征管工作,已经成为税收工作的必然要求。数据化税收征管是税收管理现代化、科学化的突破口,只有解决观念上的问题,才能实现数据化税收征管模式与先进的管理理念相结合,技术创新与管理创新相结合,推动税收整体工作全面协调发展。因此,应树立税收征管与信息化建设“一体化”推进的观念和以数据化税收征管模式带动税收整体工作质量和水平的观念,积极推行数据化税收征管新模式,适应社会信息化大发展的根本要求。
(二)规范数据化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围绕构建数据化税收征管模式,在优化征管业务流程时,应重点解决以下环节的问题:一是规范信息数据采集渠道。根据实际,可建立内部基层分局、县局、市局、省局四级数据采集网,并明确职责分工。税收管理员负责采集纳税人的各种数据,其侧重点是税务机关不能通过登记、申报征收自动采集的数据;基层税务机关(包括市局)负责收集和处理管理区域内的经济税源数据;省局负责采集、分析全省经济运行的宏观经济数据,包括向社会收集和下级上报,通过集中分析,确定管理方向,提出管理措施,反馈和指导下级工作。税务稽查部门应在检查完毕,将查处结果、发现的管理问题以及稽查建议,以工作通报或其他书面形式告知税源管理部门;征收部门的主要责任是提高申报征收数据的准确度。二是严格加强数据质量的管理。按照统一标准录入有关数据,对采集的数据进行逻辑和真实性检验,把好数据进口关;定期对数据质量情况通报和监督考核,对数据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正,最大限度的减少垃圾数据,为数据分析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来源。三是实行信息数据集中处理。逐步实现综合征管应用系统、增值税管理应用系统、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稽查管理等各类征管数据的统一的存储、加工和管理,实现各类信息资源互通互联共享,实现征管工作各环节在信息化支撑条件下的相互衔接。四是完善税收数据分析体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经过不断探索,建立完善科学有效的数据分析方法和指标分析体系。五是强化信息数据处理应用能力。每月征期过后,根据各类涉税信息指标,结合实地查核的情况,分行业、分户分析,参照同行业、同规模纳税企业的税负情况和上年、上月份的税收收入水平,分析查找问题。把税收分析作为加强税收收入和税收征管工作的切入点,及时发现税收经济的新动向,充分运用分析结果来指导和促进税收征管,确保税收分析与税收征管实现良性互动,把分析结果应用到具体的管理工作之中。当前,尤其要注意建立从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征收管理到税务稽查的互动机制,从分析发现问题,从评估查找原因,通过征收管理解决问题,通过税务稽查实现以查促管。六是构建统一税收预警分析平台。根据数据化税收征管模式的需求,开发适用的软件,自动完成数据质量分析、各类目标及专题分析,对系统间数据进行关联分析、预警分析、统计分析、群体比对等,提高数据处理分析的技术含量。同时,在设置指标体系和进行数据分析之后,比较符合实际地确定适合重点企业经营数据峰值和警戒值,及同一指标区间的上下限数值。通过设立预警指标,发现指标差异,既可以及时提醒纠错,又可以确立工作标准,能够收到综合运用效果。
(三)创新数据化税收征管分析方法。科学选择税收数据分析方法,应注重搞好六个结合:一是宏观与微观相结合。通过宏观分析了解本地区范围内不同行业、不同税种、不同类型企业的税收负担情况,找到税收管理的薄弱环节。通过对税负明显偏低的地方,有疑点的企业、存在问题多的行业进行微观分析,采取切实措施强化管理,堵塞漏洞。二是全面与重点相结合。在全面分析的基础上,基层国税机关要突出重点、有的放矢地开展重点分析。三是分析与评估、稽查相结合。通过税收分析发现问题,对分析中发现的指标异常企业,税源管理部门要重点进行纳税评估,通过纳税评估查找原因,问题严重的及时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加快推进税务稽查信息化建设,尽快实现税务稽查管理软件与税收大征管软件的全面整合和并轨运行,建立数据化税收征管模式下的税务稽查机制,完善由稽查向征管反馈数据信息制度,全面提升税务稽查快速应变能力。四是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二者具有各自的特点和长处,只有把它们结合起来,才能形成完整的科学的税收分析方法体系。五是动态与静态相结合。进行税收数据分析时,注意动态数据与静态数据的结合使用,坚持从经济看税源,从纳税人的发展看税源。六是上级与下级相结合。根据各级国税机关的工作职责和范围,有的放矢地做好税收数据分析工作,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对上述信息进行有效整合,从微观、宏观、横向、纵向等多个方面对税收情况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描述、对比和分析。
(四)健全数据化税收征管保障机制。一是建立数据化税收征管部门联动机制。为适应数据化税收征管模式的需要,本着税收管理重心向数据化管理转移的思路,进一步调整完善数据化税收征管模式组织管理机构职能。初步设想是,省局设置全省数据化税收征管模式数据管理中心,并适当调整相关部门管理职责,进一步增强决策、管理、操作职能,加强对全省数据化税收征管模式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市局应建立统一的数据化征管数据处理中心,合理配备高素质、懂专业、善管理的专业技术人才参与数据化管理工作,加强该项工作的力量配备。同时,重新整合信息中心、征管、法规、流转税、所得税、国际税务管理、稽查、计统等相关业务部门的职责职能,构建数据化税收管理大征管的格局。并成立专门的评估核查机构,抽调专业评估核查人员,建立日常化评估核查制度,完善疑点数据通报核查机制,加强数据分析核查工作;县(区)局可适当调整征管、信息中心、政策法规、计统等科室的职能,设立数据操作中心,负责收集、处理发现的疑点问题,并加强督促督办职能,如期反馈上一级税务机关要求上报的有关数据。因地制宜成立专门的重点税源评估机构,加强评估分析管理。将基层分局(所)的职能全面实现向实施数据化税收征管的转变,拿出95%以上的人员和精力开展数据化税收征管模式工作,成立若干个数据化税收征管模式数据操作专门小组,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采集纳税人的动态和静态信息,把工作的侧重点放在数据采集、纳税评估、日常税务检查、调查反馈等,确保数据采集、动态掌握、疑点核查和问题整改、日常管理等工作的落实。二是健全外部信息数据交流机制。研究统一指标口径,加快搭建信息数据交流网络平台,拓宽税务部门获取纳税人涉税数据的渠道。尝试通过运用政府网站,从工商、公安、财政、统计、银行、技术监督等政府部门采集有关经济信息数据,在涉税领域构建一个社会化、全方位的税收沟通、交流、监管体系。三是完善税收数据分析利用长效机制。一方面建立分析互动机制,避免数据重复分析和漏项分析等问题,合理调配人力资源,提高税收数据分析质量和效率;另一方面建立一套规范有效的数据整理、传递和责任追究制度,保障税收分析数据交换渠道畅通,充分发挥税收分析的实质性作用。完善疑点数据调查落实机制。对上级局数据报告中反映的问题要户户落实,确保每一期数据分析报告落实到位,反馈及时,以充分挖掘数据应用潜力。四是深化税收电算化网络机制。按照金税三期的要求对现有软件进行清理、整合,特别是尽快与工商、金融、外汇管理等部门和所有纳税人联网,多渠道获取第三方面信息,为数据化管理奠定基础。
(五)完善数据化税收征管法律制度。一是进一步完善现金交易相关法律,确保数据链源头的完整。尽快制定完善结算制度和相关法律,对现金交易进行严格的管理规定。可采用全国统一固定的银行账号,将企业代码、个人身份证号码作为终身唯一的固定账号,并与医疗、社会保险等结合起来,国内所有银行实行通存通兑,严厉打击多头开户、虚假开户;规定各类交易转账标准,实行现金超额支取处罚,最大程度地控制单位和个人的现金交易行为;对现行《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尽快实现税银企之间的全面联网。二是尽快明确征管数据法律效力。在不影响文书作用与效果的前提下,加大电子文书应用软件的开发力度,尽快推行CA(数字证书认证中心)认证,结合加密技术,有效的解决网上税务文书流转的法律效力问题。三是健全数据化税收征管模式的法律体系。认真分析原有的征管法规,根据数据化税收征管模式的需要进行适当的增减修改,尽快把数据化税收征管模式方面的法律体系构建起来。如《网络税收管理法》、《网络税收共享法》以及与数据化税收征管模式配套的岗位、职责、机构设置等,均需于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明确。
(六)明确数据化税收征管考核标准。应建立健全一套责任明确、奖惩挂钩、推动有力的科学合理的数据质量工作考评指标体系。一是推行数据质量责任制。对机外数据、虚假数据、不规范数据从源头上严加追究,改变目前存在的重纸质资料,轻电子数据,重数据录入,轻数据质量等现象。二是推行数据质量领导负责制。征管数据的真实性、全面性、规范性不是哪一个部门的事,必须明确各自的职责,推行数据质量主要领导负责制,才可以有效地解决软件数据无人过问,职责不清等现象。三是推行征管数据调整审批制。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的操作行为,严禁从数据库底层随意的修改数据,严格限制越权操作、越权审批等不良行为,要有明晰的操作权限划分,这样才能使得各种“责任追究制”有据可查。四是实行数据运行过程控制制度。建立数据审计系统。充分利用数据集中优势,通过数据审计程序检测,将数据运行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及时告知相关机构进行分析、整改,并随时监测整改情况,规范操作行为。五是推行数据运行监督制。定期对数据质量情况通报和考核,对在信息采集和传输中弄虚作假,或因责任意识不强导致信息出现重大失真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六是完善工作奖惩制度。将税收征管数据工作成效作为评价、考核税务干部、奖惩干部的重要依据,对于在数据化管理中有所创造、有所突破的人员要大张旗鼓地进行鼓励、表彰。鼓励在各自岗位上建功立业,提高税收人员学业务、比能力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打造一支懂市场、懂经济、懂政策、会分析、会筹划、会管理的数据化税收征管模式高素质人才队伍。
(七)提高数据化税收征管操作技能。一是强化综合技能培训。加强对税务人员的专业能力、宏观经济掌握能力、综合分析能力的培训,研究制定专业培训方案,根据领导层、管理层、技术层、操作层的不同的需要,分级分类进行全员信息化培训,着力提高基层一线工作人员的工作技能和综合素质,为加强数据化税收征管模式提供组织保障。二是加强专业技术培养。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等不同的方式,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对数据化税收征管模式的深层次理解,把税收实践同信息技术紧密衔接,研制开发更加新颖、更加实用、更加便捷的应用程序,促进税收工作和税收信息化发展。三是树立科学用人导向。在政治上、生活上、工作上、学习上关心数据化税收征管模式专业技术人员,营造吸引人才、培养人才、人尽其才的良好环境。引用资料: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②③④《2007年XX税务年鉴》、《2008年XX税务年鉴》。⑤新浪网,《关于电子商务现状的分析思考》,2008年6月。参考文献:(1)《推进信息管税以信息化带动征管现代化》,《中国税务报》2009年7月1日。(2)《影响税收征管数据质量的因素及对策》,宁夏国税网《调研论文》2007年4月18日。(3)贾国和、陆文润《实施征管数据大集中实现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跨越式发展》,金昌地税网《调研论文》2007年9月11日。
(4)亢永平《数据大集中后征管面临的问题及对策》,金昌地税网《调研论文》2008年11月25日。
(5)李天星《关于税收分析若干问题的思考》,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工作调研》2007年第93期。
2.关于构建合理的税收逻辑 篇二
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其主要目的是: (1) 减少纳税人的纳税额; (2) 降低税收负担率; (3) 延缓纳税, 无形之中国家为企业提供了无息贷款; (4) 实现企业利益或股东权益最大化。因此, 企业在采用多种形式进行纳税筹划, 以达到合理避税。
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主要形式有: (1) 利用本企业的财务人员进行筹划; (2) 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筹划; (3) 聘请税收顾问 (或专家) 进行筹划。第一种方式, 企业成本较低, 但受企业财务或法律人员专业知识和对税法掌握的局限性;第二、三种方式, 企业成本偏高, 但中介机构或专家一般不太了解企业实行情况, 不可能及时对企业的业务随时了解, 做到事前筹划, 大多情况下是对企业起到咨询专家的作用。
随着企业纳税意识的增强, 多数大型企业, 专门设立税务会计, 对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各个环节的涉税问题进行研究和规划, 在保证应缴尽缴的税款下, 合理利用税法为企业在合理进行税收筹划, 做到在业务发生之前, 去规划业务, 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但是税收规划的前提, 必须熟悉国家税收法规, 才能保证不违背税法, 又能使企业起到节税目的。
一般地讲, 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来进行合理避税, 可以认为是纳税人采取利用我国法律、税法上存在的瑕疵或含糊之处, 或税法细则中没有解释到的地方, 对其业务来事前进行安排, 从而以减少其本应承担的纳税数额。同时, 对避税问题的研究可以进一步完善国家税收制度, 有助于社会经济的进步和发展。
税收筹划、进行避税实际存在三种情况:即合法的、非违法的、表面合法实质是违法的。
一、合法的避税
也称为节税, 意指纳税人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 通过经营结构和交易活动的安排, 对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 以减轻纳税负担, 取得正当的税收利益。这在税务上不应反对, 只能予以保护。
二、非违法的避税
这种避税行为往往是由于税法本身存在漏洞, 使纳税人能够利用税法不完善之处作出有利于减轻税负的安排。这种避税行为, 会使国家税收蒙受损失, 但因为于法无据, 税务局不可能像对待偷税一样给予法律制裁。只有完善税法, 以杜绝漏洞。
三、表面合法实属违法避税, 是在合法外衣掩盖下, 欺诈手段逃税的违法行为
这种情况在国际税收中相当普遍。一般也是利用税法的差别规定和优惠政策, 通过“挂靠”和“虚设机构”, 在表面合法的外衣下, 达到所谓的节税贰实际上是一种逃税行为。对这类避税行为只有加强监督和检查, 一经税务稽查查明真相, 应按逃税论处, 并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 除补交逃税税额外, 还要征收滞纳金和罚款, 企业为此要付出更大的代价。
纳税筹划应在业务发生之前进行。我们知道:经营行为产生税, 不同的经营行为产生的税不同。合同或协议决定业务, 业务过程产生税收。因此, 加强对业务合同的管理, 是纳税筹划的关键, 企业在进行业务发生签订合同时, 一定要财务人员参与, 做到事前安排。否则一经合同成立, 经营行为产生的税就确定, 在此基础上再去所谓的税收筹划, 结果只能是违法, 必将收到法律的制裁。
四、案例分析
下面, 笔者拟根据自己多年的理论和实践, 列举一些税收筹划的案例, 来分析成功与不成功的案例, 为同行在实际工作中借鉴。
案例一:某天然气管道燃气公司, 向对居民收取的“初装费”用于管线、基站的建设等。
对于燃气公司来讲是征收营业税还是征收增值税?国税函【2002】105号规定按照建筑业征营业税;而财税【2003】16号规定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征增值税。征收营业税是按照施工企业和建筑业征税, 而征收增值税是以燃气公司以销售气体为目的, 将“初装费”作为增值税的价外费用征收。在目前税制没有改的情况下, 两个文件企业怎样去执行, 一般常理当然按照后者征收增值税, 假如按照营业税去缴纳是否存在税务风险。为了规避税务风险的发生, 对于燃气公司发生的此类情况是否属于兼营或混合销售行为, 作为财务人员必须将业务内容分清楚。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有施工范围, 同时又有销售行为, 建议必须把行为拆分为营业税、增值税项目, 分开核算, 分清施工和销售, 这样对收取的“初装费”, 按照3%税率缴纳营业税。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没有建筑施工资质, 只能按照混合行为要么营业税、要么增值税, 而此燃气公司, 就只能按照增值税缴纳。
案例二:对于用不动产进行投资涉税问题, 怎样进行税收筹划。正常情况下, 按照规定视同销售要缴纳营业税, 其账务处理:借:长期投资贷:固定资产-房屋, 但是是否可能在什么情况下不交税或少缴税呢?分两种情形: (1) 中外合作企业, 按照中外合作企业的相关规定, 合作企业的中方房产以房产投入, 可以不过户, 双方签订合作协议。这样不产生契税等, 双方约定以租金支付, 以租金方式可以延期缴纳营业税。 (2) 中外合资企业, 必须按照《公司法》办理产权过户, 产生契税、同时视同销售缴纳营业税。
案例三:利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差异进行税收筹划。某房地产公司有两家房地产公司, 分别在不同的城市, 假如A公司企业所在地的所得税税率25%, B公司企业所在地的税率为15%。房地产总公司为了“避税”, 设计这样的方案:A公司以其开发的楼盘3000元/平方米, 销售给B公司, 后A公司从B公司回购5000元/平方米, 最后A又以7000元/平方米对外销售。假如A公司的开发成本为2000元/平方米, 不考虑其他税费。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 房产公司在转移利润, 从而达到少缴税的目的。A公司直接销售模式:将产生的企业所得税为 (7000元/平方米—2000元/平方米) ×25%=1250元/平方米;A公司销售给B公司, 再回购销售模式:产生的企业所得税为[ (3000元/平方米—2000元/平方米) + (7000元/平方米—5000元/平方米) ]×25%=750元/平方米, B公司产生的企业所得税为 (7000元/平方米—5000元/平方米) ×15%=300元/平方米, A+B合计1050元/平方米, 与直接销售产生的1250元/平方米, 少缴纳税金200元/平方米。从上面案例看出, A公司在销售给B公司的同时是否实质交易, 办理过产权转移, 交易过户, 没有办理产权转移过户, 只有A公司与B公司双方签订销售合同实现销售,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 A公司的税收筹划不成功, 最终税务局会认定为逃税行为, 追缴少缴税款。在这种情况下怎样避税呢?要想实现减税目的, A公司与B公司双方签订签订代理销售协议, B公司收取代理费或佣金, A公司增加了成本可以起到减税目的。
案例四:某民营生产型企业年初购买安装了一条生产线, 机器设备总价值1500万元, 该企业不属于高新技术企业, 该设备也不符合研发费用购买设备可列支费用, 只能按照税法规定按照年限10年计提折旧, 该生产线使用当年企业微利, 第二年由于效率的提高, 企业将实现1200万元利润, 这样企业将缴纳300万元所得税。为了避税, 推迟缴纳税金。该公司财务总监抱着为老板负责的态度, 设计了一个方案, 只有通过财产损失的形式来实现, 新设备提前报废不太可能, 况且财产损失在报批前, 税务人员要核查实物, 两外一种形式只有通过销售处理, 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 形成的损失税前列支, 但损失的金额太大, 会引起税务机关的怀疑。较低的价格, 怎样让税务机关相信, 财务总监就想到了公允价值、非关联方的概念, 公允价值的取得从市场取得, 达不到形成损失的目的, 后来他想到了通过拍卖形式, 于是经过他周密的计划, 让来竞价拍买的人员是自己的亲信, 通过在地方小报刊登且字迹很小的拍卖资产广告, 以便不被他人注意, 否则假戏真做, 不但实现不了所谓避税, 反而使企业真正损失。最后通过拍卖只有一家他事先安排的人员以100万元成交。该企业通过这种方式, 实现损失1000多万元, 达到了当年少缴所得税的目的。最终税务机关到该企业进行稽查时, 发现已拍卖的设备还在生产, 该财务总监虽然觉得做得天衣无缝, 通过拍卖的价格就是公允价值, 但最后税务机关以逃税罪对该企业予以处罚。对该案例的反思, 虽然表面上合理合法, 但进一步思考, 自始至终, 该公司的行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税务机关以特别纳税调整进行处理。
案例五:A公司是一家房产公司, 其开发的五层商业楼, 必须整体出租, 年租金1800万元。B公司是一家商品零售企业, 只希望承租一至三层, 现C公司欲500万元承租4-5层。对A、B、C三家公司应如何租赁, 既要保证A租金收入, 又要减少纳税?正常情况:A公司将房屋租赁给B商品零售企业, A公司缴纳营业税1800万元X5%=90万元;B公司缴纳营业税500万元X5%=25万元。共计缴纳营业税115万元。怎样实现让B公司所谓的转租收入不缴纳营业税, 但A公司必须与B公司发生关系, 只有A公司与C公司签订租赁协议, 但必须B公司担保, 这样减少了B公司的纳税, 起到了节税的目的。
案例六:纳税筹划要取决于购买双方行为。A公司销售并安装给B单位设备1200万元, 其中设备款1000万元, 安装费200万元, 怎样进行纳税设计?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制约A公司的税收筹划因素:营业范围、合同、发票、商品是否紧俏等。 (1) A公司只是生产企业, 一般纳税人, 只能按照1200万元应税收入缴纳增值税; (2) A公司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和安装, 可以按照1000万元缴纳增值税, 200万元安装收入缴纳营业税。但上述条件取决于B单位是是机关、小规模、缴纳营业税的企业、A的商品紧俏, 这样可以完全按照A公司的意图实现。如B单位为一般纳税人企业, 第二种方式, 必须经双方协商同意, 否则对于B单位取得的200万元安装费, 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能抵扣, B单位损失。
案例七:通过往来进行纳税筹划的案例。某生产厂商从国外购进大量的核心技术产品, 用于本企业的产品, 这样每年国外厂商会根据国内厂商的用量, 给于国内企业一定销售费用而实际为返利。假如以返利的形式入账, 按照税法规定冲减采购成本, 同时进项税额要转出, 该企业损失了进项增值税额。而国内公司每年对自己的产品要投入大量资金做自己的产品广告, 支付一定的广告费。这样国内企业就可以与国外企业一起联合做广告, 签订协议, 委托国内企业做广告, 收到国外企业销售费用, 在往来账中列支作为一种代收代付费用, 发生的广告费用也在往来中列支, 最后只对差额部分列支在广告宣传费中, 从而起到了避税目的。
案例八:企业之间违约, 按照合同条款, 一方需要对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对违约金进行纳税筹划问题。例如:某企业A与企业B, 签订购买合同, A公司销售一批材料给B公司, 分三次等额交货, 合同规定, 如B公司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将按照剩余合同未执行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在执行过程中, 由于市场下滑, B企业出现亏损, 如果B企业继续采购, 生产产品将亏损更大, 假如B公司每批采购生产产品将亏损200万元, 这样亏损额预计400万元, 如不采购, B企业将按照合同条款支付剩余尚未购买金额1000万元的10%违约金, 计100万元。这样B企业愿意支付违约金, 不再履行合同, 可以减少损失。因此B企业支付100万元违约金。A企业怎样处理这100万元的收入?对于100万元A企业肯定要缴纳增值税, 至于100万元按照不含税收或是按照含税收入作为增值税计征金额。笔者认为, 如果一票结算, 即销售材料同时加收违约金, 应将100万元作为不含税价计征增值税, 需缴纳增值税17万元;A企业是销售材料行为是先卖材料, 违约金另收, 可以将100万元视同含税价, 按照100/ (1+17%) X17%=14.53万元。这样两者比较少缴纳2.47万元增值税。
案例九:某些企业利用捐赠支出进行纳税筹划。《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 “企业产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局部,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国民共跟国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条例》规定, 第五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 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集团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因此要求企业的捐赠必须通过由于像中华慈善总会、中国红十字会等此类公益金性机构, 这样可以税前列支。不通过公益性机构, 企业直接捐给受捐赠对象, 按照税法规定不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当然也不排除有些企业利用公益性机构, 监管不到位, 存在内部控制方面的缺陷, 只上交少量管理费用, 从而取得虚开的收据, 这样一旦查处, 税务机关对企业按照逃税去处罚。
五、小结
综上所述, 纳税人一定要按照我国税法, 通过合理和合法的手段, 在事前去合理规划业务, 按照业务行为, 来规避减少税额, 起到节税作用。
3.关于构建合理的税收逻辑 篇三
关键词:税收;税务;平台建设;服务
1 着力征管构架体系建设,实现征管模式现代化
1.1 整合征管机构设置
按照实行税源专业化管理的原则,因地制宜的整合现有的基层税源管理机构,逐步建立起与“征、管、评、查”四分离相适应的基层税源管理机构。按照方便纳税人的原则,拓展办税服务中心的职能,将部分由税务分局负责的日常管理职能,如日常催报催缴等职能划转到办税服务中心,同时,尽量减少审核、审批环节,实现凡是纳税人找税务机关办理的涉税事宜均可在前台办结,避免多头管理、相互扯皮的现象发生,将整合后机关富余出来的人力资源充实到征管一线,进一步配强征管力量。
1.2 实施专业化管理
打破“管户”理念,取消税收管理员与纳税人的一一对应关系,实现“管户”向“管事”的转变,将基础管理事项进一步细分,由各个不同岗位去完成,从而实现由现在的税收管理员“一户所有事”的管理模式变成以后的不同岗位“一事所有户”的管理模式。引入“风险管理”概念,由风险评估机构对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将评估指标量化,计算出纳税人的风险评估值,根据风险评估值进行等级排序后分别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化解执法风险。
2 着力综合治税体系建设,实现税源控管社会化
2.1 搞好税收协助,解决信息孤岛问题
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对税收工作的大力支持,将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列入到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把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列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建立涉税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实现国地税之间、税务部门与工商、银行、财政、公安等职能部门之间的涉税信息共享,从源头上加强税源控管。搞好职能部门的税收执法协助与配合,公安部门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工作,严厉打击逃税、抗税、恶意欠税和贩卖、使用假发票等违法行为;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将被检查、审计、监察对象是否依法履行税收义务作为必审内容,对发现的涉税问题依法严肃处理;房产、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实行“先税后证”;工商部门在受理股权变更登记、办理股权变更手续时,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税收征管;人民法院在民事判决过程中,涉及到企业破产清算、依法拍卖资产抵顶债务时,及时通知税务部门计算和清缴应纳税款;金融机构在税务部门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时,依法予以协助;其他相关部门要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协助税务部门依法进行税收征管。
2.2 搞好公示公开,提高税收管理的社会参与度
通过税务网站、政府网站等公众媒体建立涉税事项公示公开平台,将核定定额等涉税重要事项和敏感信息实时面向全社会全方位进行公示公告,让社会评价纳税人是否依法诚信纳税,达到公平税负、堵塞征管漏洞的目的。将涉税违法查处情况面向社会公告,提高违法税收法律法规、不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的失信成本。同时,搞好涉税事项的公示公开,还可让公众监督税务人员是否依法履行职责,全面加强和规范征管执法行为,提升地税部门的执法公信力,努力打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征纳环境。
3 着力信息管税应用体系建设,实现数据运用智能化
3.1 加快涉税信息交换平台建设
实现涉税信息收集与传递的自动化、实时化,让税务部门掌握信息更全面、更准确、更及时。目前,政府各职能部门都实行了网络化管理,办理相关的行政事项基本上都是通过网络应用平台进行操作,而这些行政事项的办理大都与税收管理的直接的关系,如果能将这些信息在第一时间传递到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及时采取有效的征管措施,就能大大提高税务部门的税源管理水平,堵塞征管漏洞,防止税收流失。
3.2 加快税收数据智能分析平台建设
通过税收数据智能分析平台对纳税人的税收数据进行全面、系统的比对、分析。税收数据智能分析平台要具有实时监测和分别应对功能,根据设置的每一项数据的预警值分析纳税人存在的税收风险与问题,将风险与问题分门别类进行整理后传递至不同的部门或岗位进行相应的处理。
4 着力税收服务体系建设,实现纳税服务规范化
4.1 正确处理好执法与服务的关系
制定纳税服务规范标准,特别注重分清征纳双方的责任,明确哪些是税务部门、税务人员应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的范围和标准,哪些是纳税人自身应尽的义务,既要保证纳税服务的优质高效,又要防止“服务过界”、“服务过头”的问题,把本该由纳税人自己做的事揽到了税务部门、税务人员头上,从而防范税收征管执法风险。
4.2 拓展纳税服务范围
【关于构建合理的税收逻辑】推荐阅读:
关于构建公司邮件办公系统的申请08-24
关于如何构建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预防体系的08-07
关于构建和谐社区实施意见07-21
北京法院关于构建劳动争议民事审判与行政执法协调机制的调研报告(2012)07-27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构建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就业服务体系有关工作的通知09-26
关于逻辑学习的感想与建议08-29
关于合理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的通知06-23
关于税收执法环境问题的思考10-15
关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问题的合理化建议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