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施工安全标志标牌(共9篇)(共9篇)
1.道路施工安全标志标牌 篇一
上海百令翔旺智能标识有限公司
标识标牌施工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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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志生产
标志基础预埋件、标志杆件和标志版面均在工厂内集中生产并经检验合格后再运至施工现场。
选用连续多年经交通部交通工程监理检测中心抽检合格并颁发了批量生产合格证的生产厂家,质量及规格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施工文件的具体要求。
二、交通标志的施工方案、施工方法
①所有运往工地的交通标志构件的质量均应符合有关的技术标准,并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才能采用;
②到达现场以后,充分利用标志、路栏等安全设施管理好行人和交通并严格按照操作规则施工,以保证路人和操作人员的安全,尽量防止事故的发生,确保施工安全;
③严格按照施工图纸的要求并根据交通流的行进方向测定标志的设置位置;
④基础位置测定后按照设计图规定的尺寸于指定的地点进行基础开挖,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后立模板、扎钢筋、浇注混凝土,地脚螺栓和底座法兰盘位置正确并达到规定标高;
⑤标志支撑结构的架设应在基础混凝土强度达到要求并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批准后进行。支柱之法兰盘与混凝土基础的底座法兰盘应水平、密合,地脚螺栓配合妥当,拧紧螺栓后支柱不得倾斜;
⑥通过滑动螺栓、抱箍等连接配件将标志板固定于支柱上;柱式标志
巡回检查督促控制整个施工流程,对影响工程质量的一些较大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从而真正做到在施工中控制和保证质量。
坚持施工员、质检员、试验员的旁站监督是质量保证体系得到具体落实的真正保证。而且在施工时,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改进施工工艺,不断提高自身的施工作业水平,积累更为丰富的施工经验。
项目经理部不定期随时抽检,发现问题,应采用有效措施,及时整改。
(4)加强质量教育及技术培训
项目经理部将围绕提高施工质量,以牢固树立职工的质量意识为目的,牢牢把握质量意识的教育,在“工程以优,工期以快、服务以诚,经营以信”上下功夫,树立企业形象。建立健全项目部各项管理制度,在完善质量保证体系的基础上,要规范项目部管理人员的质量行为,提高其质量责任意识和工作效率。明确管理责任,强化质量管理职能,完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项目部管理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在施工现场,通过现场质量责任警示牌、工程明示牌、以及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奖惩制度等形式,明确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质量责任,使他们确立质量责任重如泰山的质量责任意识;重视一线员工的首创精神,激励他们大胆地创新,保护他们进行科学研究和发明创造的积极性。
加强对各级施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培训学习工作,认真学习贯彻招标文件、技术规范、操作工艺、质量标准和监理规程,除平时自学外,经理部针对施工实际,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分层次的集中培训学习,履行职责,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把好质量关。
(5)建立质量奖罚制度、严肃对待质量事故
发生质量事故,不论其性质、情节如何,及时、如实地向主管上级汇报,不得隐瞒和修正。按照“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明不放过,不分清责任不放过,没有改进措施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认真处理质量事故,对造成质量事故的有关责任人按公司有关奖惩办法规定处罚,决不姑息迁就。对于在工程质量方面做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公司、项目部予以奖励。质量保证措施
●施工前,组织技术人员认真会审设计和图纸,切实了解和掌握工程的要求和施工技术标准,理解业主的需要和要求,如有不清楚或是不明确
凡使用在本工程中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设备都须是经过认证的合格产品或推荐使用的合格产品,到施工现场须进行严格检验,并具备质保单和试验技术资料等。
根据项目施工进度计划编制材料采购计划。采购前材料部门汇同质检部门对材料供应单位进行质量评价,建立合格材料供商名单。材料进场后,材料部门进行验收,试验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和用途的不同分别、分类堆放整齐,并按物资保管规程妥善保管和保养。施工过程中,如对材料质量有怀疑或认为有必要时,试验室取样进行试验。
●对施工中各类测量仪器,如经纬仪、水准仪、测距仪等,以及试验设备,电子称等设备,须按规定做好计量鉴定工作,并在使用的过程中,随时发现掌握可能出现的偏差,以保证计量设备的准确。
●根据工程验收对工程竣工资料和施工管理控制资料的要求,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保存、归档等工作。尤其是在各种资料的形成过程中,对图、表、记录、原始凭证、施工文件、往来信函等,在内容、签认、格式等方面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保证文件和资料控制对保障工程质量的有效性和可追溯性,确保工程竣工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1)一般规定
●建立完整的安全监督及各级安全责任制,进场员工均要接受入场安全教育,教育职工树立安全与生产统一的思想,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实施过程按期执行安全活动制度,及时研讨工作经验教训。
●设置专员负责督促检查全过程安全工作,各作业班组设置专职兼职安全员,负责各工种的安全工作。
●建立安全技术措施制度,各分项工程在编制施工方案过程中必须编制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建立安全交底制度,各班组在宣布生产任务时,对施工安全提出明确要求,把施工技术和安全生产同时交底,并组织工人讨论,使人人心中有数,个个做到安全。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各种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的行为,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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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道路施工安全标志标牌 篇二
市政工程的重要组成就是市政道路施工的安全生产管理, 现今城市化进程不断的加快, 人们对道路交通的要求逐渐提高, 不安全的市政道路施工管理不仅仅会浪费巨大的资源与资金, 还会威胁到人们的生命安全。如今在市政道路施工中存在着较多威胁因素, 不利于城市化经济的发展, 影响到了人们的生命安全, 因此, 如何应用科学有效的安全管理策略成为现今市政道路施工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城市道路的建设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保障, 本文就针对市政道路施工安全管理的现状, 进行安全管理策略的研究。
2 市政道路施工中安全管理的现状分析
2.1 安全管理意识的缺乏
市政道路施工的安全管理大多都只是形式, 一些安全管理人员没有进行系统正式的安全管理培训, 因此, 面对施工中出现的安全隐患与安全问题不能及时的处理。甚至, 一些安全管理人员并没有重视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 无法监督到现场的不安全因素与状况, 导致市政道路施工中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
现在市政道路施工的安全管理主要是通过检查不安全因素, 从而进行整改与管理, 但是由于施工企业的安全意识不高, 对安全管理的监管不到位, 很多的施工人员并没有进行安全培训工作, 缺乏安全知识的宣传与教育, 使得施工人员不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 从而导致各种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
2.2 安全管理制度的不完善
市政道路的安全管理制度还存在不健全的地方, 这些都需要在市政施工的实践中, 逐渐发现问题, 加以完善, 从而保证市政道路施工的安全。但是现在市政道路的安全管理制度在执行时, 还存在一些监管失误以及责任推脱现象。
2.3 市政道路施工现场的条件会对安全管理带来影响
市政道路在施工的过程中, 会受到地质环境以及施工现场条件的影响, 这些因素会对安全生产管理带来一定的影响, 主要的条件因素有:施工当地的气候、水文地质、地质的结构、地基的承载能力等。不同因素会给市政道路施工带来一定的安全阻碍, 若是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 严重时会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3 市政道路施工中安全管理的策略分析
3.1 市政道路施工前阶段的安全管理措施分析
3.1.1 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市政道路工程施工的重要工作内容就是安全生产管理, 为了避免在市政道路施工的过程中, 出现各种安全事故, 施工企业要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现场施工操作要严格的遵守道路交通规则以及施工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与规章制度, 保证施工的工艺水平满足施工安全管理的要求。此外, 施工企业还要对施工现场做好安全监督以及安全检查工作, 要避免出现不安全、不规范的施工操作, 从而保证市政道路施工现场的人员与设施安全。
3.1.2 设计安全可靠的市政道路施工方案
市政道路施工设计的人员, 在设计施工方案时, 要综合施工现场的地质勘察资料与结果, 考虑到施工现场以及周围的环境条件, 包括地质条件、道路施工的地下埋藏各种管线布置等, 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 设计合理的施工方案。此外, 在施工前, 安全管理部门还要调查掌握施工路面的实际情况, 比如施工道路附近的交通状况等, 设计人员要综合各方面的条件, 从而合理的设计安全可靠的施工方案, 要制定一个是施工安全的精准示意图, 方便施工时在一些关键安全位置放置标识, 并且, 还要对重点安全防护地点要提高安全监督的管理力度。
3.1.3 提高市政道路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意识
市政道路工程的安全管理部门要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 特别是在施工前, 要对市政道路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将施工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安全生产注意事项与知识讲解给每一个施工人员, 特别要以施工曾经出现的安全事故为案例, 从而使每一个施工人员重视到安全施工管理的重要性, 安全管理人员要多次宣传强调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注意事项, 并且还要对施工操作进行监督, 严格督促施工人员遵守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在市政道路施工前, 安全管理人员要将各项需要注意的事项安排到位, 这样就可以有效的避免各项安全事故的发生。
3.1.4 做好市政道路施工安全信息的公示
市政道路的施工不仅要保障施工的安全, 还要保证道路交通的正常运行, 这样就给道路的施工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想要在规范的施工工期内完成施工的要求, 就需要在施工前处置好施工道路附近交通运行问题。一般市政道路施工时, 会缩减行车的道路, 很容易造成交通的拥挤与堵塞, 严重时会导致整个道路的交通完全瘫痪, 因此在施工前, 我们一定要解决好施工现场附近的交通问题, 保证在交通顺畅的情况下, 对施工现场进行封路施工。想要处理好施工路面附近的交通运行状况, 就需要在施工前做好施工信息的公布, 提前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计划。在施工前一定时间内, 要通过各种途径让市民知晓施工的路段情况, 避免发生施工路段的交通问题。同时, 为了保证市政道路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与交通问题, 施工企业在施工前要与当地的交通部门进行协商, 从而对施工路段进行严密的封锁, 此外交通管理部门要对施工现场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在施工现场附近要定时的查岗与巡逻, 从而保证市政道路施工区域的安全交通。
3.2 市政道路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措施分析
3.2.1 市政道路施工现场要划分一定的区域
在进行市政道路的施工前, 施工单位要按照施工图纸, 对道路施工的现场做好各项位置与区域的划分, 这样可以方便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开展。一般情况下, 市政道路施工的现场区域要划分安全施工警示区域、道路上游施工的过渡区域、道路施工的缓冲区域、道路施工的作业区域、道路下游施工的过渡区域、施工终止区域等。一般安全施工的警示区域要大于1500m, 安全警示的作用是为了提醒司机或者行人, 前方为施工路段, 设置一定范围的警示区域是为了保证附近交通的安全。在安全警示区域一定要设立统一的安全道路标识, 标识设置的地点一定要醒目, 以便及时提醒行人与司机, 前方施工路段禁止入内。而道路施工的上游过渡区域主要是提醒车辆转换车道, 缓冲的区域长度一般在100m范围内, 主要是为了引导车辆缓慢有序的前进。施工作业的区域主要是施工的主要操作场地, 包括作业区域以及放置各种施工材料与设备的区域。施工下游的过渡区域长度要大于30m, 作用是提醒车辆改变前进方向。施工终止的区域是道路施工所到达的终止地点。
3.2.2 市政道路施工现场要做好交通安全管理
市政道路施工现场还要做好交通的安全管理工作, 在施工现场, 施工人员要穿特定的施工安全服装, 在道路施工的区域路段, 还要严格的安设多名安全管理人员, 从而对施工现场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监督管理现场的安全操作, 同时也要做好施工现场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安全管理部门也要设立专门的人员对施工区域附近实行全天轮休制的安全检查与巡逻。此外, 在施工现场, 还要具备交通安全的协商指挥人员, 这样就可以对施工区域的交通问题进行处理与指挥。施工现场的安全作业是施工过程中最需要重视的问题, 安全管理人员要时刻对现场进行监督, 检查施工操作是否规范, 施工设备是否完善, 及时发现安全隐患, 在安全事故发生时也要及时的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4 结束语
3.道路施工安全标志标牌 篇三
一、总则
1.1 为了加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标志、标牌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水平,改善风景名胜区的形象,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1.2 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必须按本标准规定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标志、标牌。
1.3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标志、应庄重醒目、简洁大方、布置于风景名胜区的入口处显著位置或重要地段。
1.4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内各种标志、标牌应在统一中追求特色,形成各风景名胜区的系列标识,从而形成特点鲜明的全国风景名胜区的标识系列。
1.5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标志、标牌应进行专门设计和审查,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建设部备案。
1.6 建设部和各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定期对各个风景名胜区的标志、标牌设立工作进行检查。
二、标志
2.1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标志由建设部1993年颁布的国家风景名胜区徽志和风景名胜区名称、国务院批准时间以及建设部监制等内容组成。
2.2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标志应安置在风景名胜区主要和次要出入口附近的显著位置。
在进入风景名胜区之前的公路接口处,应设立风景名胜区的引导性标志。
2.3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标志安置形式,可以选择卧式或者立式二种形式:
2.3.1 立式的尺寸参照标准:
通高:3.0米—4.2米;
宽:0.9—1.6米;
厚:0.15—0.3米。
2.3.2 卧式的尺寸参照标准:
高:1.5—2.2米;
宽:3.0—4.5米;
厚: 0.3—0.6米。
2.4 标志中的字体、字型、颜色、格式应符合以下规定:
2.4.1 字体:黑体;
2.4.2 字型:魏碑、隶书;
2.4.3 字体颜色:靛蓝色、深绿色;
2.4.4字体格式:凹字、凸字。不宜用平字。
2.5 风景名胜区标志材料可以根据当地特点,选择石质、木质或金属(青铜或亚光不锈钢)材料。同一风景名胜区内的标志宜选择一种材料,不能超过两种材料。
2.6 各风景名胜区可根据具体的标志安置环境,按照上述标准选择立式或卧式形式,单独设计。
三、标牌
3.1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内标牌主要包括:景区、景点等游览设施,道路、停车场等交通设施,宾馆、旅馆等接待设施,游客中心、展览、商店、餐饮、医疗等服务设施,娱乐、健身、康复、体育等游娱设施以及其他相关设施的引导和指示标牌。
3.2 标牌内容一般由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徽志图案和指示名称组成。
3.3 各类标牌中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徽志应该是单色图案,徽志图案应位于标牌左侧,图案颜色与标牌底色和字色相协调。
3.4 同一个风景名胜区内标牌的字体、风格、式样、底色、材料应该一致,徽志图案的色彩、形式应该统一。
四、附则
4.1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开始试行。
4.2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解释。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与宣传,树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统一品牌形象,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的使用管理,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由建设部批准和公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使用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建设部风景名胜区管理办公室)负责。
未经建设部授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
第三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以及授权使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的其它组织,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共同维护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的严肃性和公信力。
第四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为圆形图案,中间部分系万里长城和自然山水缩影,象征伟大祖国悠久、灿烂的名胜古迹和江山如画的自然风光;两侧由银杏树叶和茶树叶组成的环形镶嵌,象征风景名胜区和谐、优美的自然生态环境。图案上半部英文“NATIONAL PARK OF CHINA”,直译为“中国国家公园”,即国务院公布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下半部为汉语“中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全称。
第五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适用于以下范围:
(一)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主要入口标志物;
(二)国家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使用的信笺、印刷品、宣传品、纪念品;
(三)国家风景名胜区会议及有关宣传活动用品;
(四)其他经建设部授权的有关事项。
第六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主要入口的标志物上,必须镶嵌由建设部统一标准并监制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
(一)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须置于风景名胜区入口标志物正面;
(二)标志物正面大字镌刻“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名称,小字镌刻“国务院
****年**月**日审定”,用更小的字体镌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年**月**日立”字样;
(三)标志物背面镌刻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简介,内容包括风景名胜区的地理位置、历史沿革、四至界限、总面积、景区(景点)名称、风景名胜资源和周围环境概况等;
(四)简介文字要科学、系统,言简意赅,中英文对照,便于阅览。
第七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用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主要入口标志物以外的其它用途,徽志图案必须与建设部公布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相一致。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盗用或仿冒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以及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中所包含图形、文字的外观与内涵。
第九条 对使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因粗制滥造、置放不当等造成不良影响的,各级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
第十条 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及其载体有意进行污损、破坏的,各级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责任者进行处罚,后果严重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盗用或仿冒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的组织或个人,建设部将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清样
风景名胜区条例
国务院令第47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设立 第三章 规划 第四章 保护
第五章 利用和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已经2006年9月6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 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 设立
第七条 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
第八条 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
第九条 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提交包含下列内容的有关材料:
(一)风景名胜资源的基本状况;
(二)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以及核心景区的范围;
(三)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保护目标;
(四)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游览条件;
(五)与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的内容和结果。
第十条 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报请审批前,与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充分协商。
因设立风景名胜区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章 规划
第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风景资源评价;
(二)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
(三)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
(四)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
(五)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
(六)有关专项规划。
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20年。
第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第十六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十七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按照经审定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和保护目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编制。
第十八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
风景名胜区规划报送审批的材料应当包括社会各界的意见以及意见采纳的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
第十九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
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以及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游客容量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对其他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规划期届满前2年,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作出是否重新编制规划的决定。在新规划批准前,原规划继续有效。
第四章 保护
第二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
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和游览者应当保护风景名胜区的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
第二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的重要景观进行调查、鉴定,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四)乱扔垃圾。
第二十七条 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第二十八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十九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三十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风景名胜区管理信息系统,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保护的情况;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保护的情况,及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五章 利用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的特点,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开展健康有益的游览观光和文化娱乐活动,普及历史文化和科学知识。
第三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
第三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规定执行。
风景名胜区内涉及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管理和文物保护以及自然保护区管理的,还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施情况、资源保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第三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游览安全,并督促风景名胜区内的经营单位接受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的监督检查。
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第三十七条 进入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门票价格依照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服务等项目,应当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合同,依法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经营者应当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三十八条 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应当专门用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以及风景名胜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
(二)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
(三)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未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的;
(二)风景名胜区自设立之日起未在2年内编制完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
(三)选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四)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前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
(五)擅自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立该风 8 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或者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的;
(二)未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的;
(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的;
(四)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的;
(五)允许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的;
(六)审核同意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建设活动的;
(七)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部门已经予以处罚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再处罚。
第五十条 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财产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风景名胜区内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建设活动,自行拆除;对继续进行建设的,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七章 附则
4.道路施工安全标志标牌 篇四
安全的重要性
随着国民经济高速发展,公路网已贯穿全国城市和农村,与之也带来严重的交通安全问题,各种重特大交通事故频频发生,其中相当一部分重特大交通事故是运输危险品车辆造成的,该类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极易发生爆炸、燃烧、中毒、污染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周边环境的恶性事件,其后果是严重而危险的,所以加强对运输危险品车辆管理也成为各级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重点之一。运输危险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除了超载、超速、疲劳、天气、车况、路况等因素外,缺乏或者使用不规范危险品车辆标志标识也是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这与运输企业、驾驶人员和行人对运输危险品车辆标志标识的作用认识不足和大众宣传教育不够有关,车上的各种各样车上标志标识很容易被人忽视。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标识是区别于其它车辆的主要标记,警示车辆上装载的货物不同于其它普通货物,提示运输危险货物车辆如发生意外可能带来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提醒其它车辆和行人及时减速避让,如一旦发生运输安全事故,抢险救灾部门可以根据标志标识提示,迅速确定危险货物的品名!类别等信息,采取相应的救援方法和处理措施,将事故危害降低到最低程度“为了体现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在机动车行驶中的安全重要性,国家重新修订并颁布了新的强制性标准GB13392-2005#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具体规定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分类、规格尺寸、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悬挂和维护等方面的技术要求,适用于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生产、使用和管理。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按外形分为等腰三角形标志灯和菱形标志牌,有多种分类和规格尺寸,常用的部分标志灯和标志牌,为了防止电路产生火花,新规定标志灯是没有电光源的,其光源为荧光物质,夜间发光的可视距离不少于150米,在夜间正常行驶时不少于每10分钟会车一次情况下可持续到达发光要求,荧光黄色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如褪色应及时更换,标志牌表面应是符合要求的反光膜和印刷体,能有效防止酸!碱或者腐蚀性烟雾的侵蚀,使用寿命不低于2年”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运输剧毒和爆炸等危险化学品车辆的监督管理,全国道路交通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决定增加在车上悬挂、粘贴、喷涂告示牌和“毒”“暴”文字及反光带,并详细规定了其内容、大小、颜色、位置等,加大对运输剧毒、爆炸等重中之重的危险货物安全防范,防范于未然,确保该类货物运输安全万无一失。
5.工地施工现场标牌样式 篇五
第四章 现场标牌样式 第一节 现场标牌样式标准图
一. 禁止标志
文明工地建设标准化手册 第 1 页 共 26 页
二.警告标志
三. 指令标志
四. 提示标志
五. 明示标志
第二节 附录
附录A1 禁止标志的基本形式
禁止标志的基本形式标志牌
禁止标志的制作要求按《安全标志》GB2894-执行
警告标志的基本形式标志牌
警告标志的制作要求按《安全标志》GB2894-1996执行
指令标志的基本形式标志牌
指令标志的制作要求按《安全标志》GB2894-1996执行
提示标志的基本形式标志牌
提示标志的.制作要求按《安全标志》GB2894-1996执第一文库网行
附录B1 安全帽
佩戴规定:
项目部管理、现场管理人员佩戴红色安全帽
普通工人佩戴黄色安全帽
文字标准:
字体:中黑简
字号:大字为50号 小资为30号
附录B2 安全员袖标
附录B3
胸卡
附录B5800 X 600标志牌的基本形式
附录B7
1500 X 类型标志牌的基本形式
附录B9
2500 X 2000标志牌的基本形式
附录B10 墩号牌的基本形式
附录B11 配合比标识牌的基本形式
附录B12 (半)成品材料标识牌
附录B13 材料标识牌
附录B14 机械设备标志牌
其他说明
一. 基地标牌
项目经理部大门口显著位置挂有“中铁二十三局东明黄河大桥TJ-3标项目部”标牌,标牌使用铜板制作,面积不小于50*70cm
二. 施工现场标牌
1. 工程概况牌:尺寸3.2m*1.9m,蓝底白字,镶白边,铝板制作、字使用反光膜制作,牌柱采用镀锌钢管,露出地面部分大于3米,利于标段起点处,标牌内容:工程名称、合同造价、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期、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目标等。
6.道路交通标志有效性评价 篇六
关键词:人机工程学,交通标志,有效性评价指标体系,道路安全
近几年, 我国道路交通事业迅猛发展, 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平稳运营, 采取了多项措施, 交通安全总体保持平稳的态势。但是, 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死亡人数和事故发生次数近年来一直居世界前列, 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依然非常严峻。其中原因之一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标志不足, 在设计和设置交通安全标志时没有充分考虑人机工程问题, 不符合人的基本特性, 所以, 不合理的人机关系导致交通安全隐患得存在。因此, 在分析和评价交通标志的有效性, 对改善交通标志设计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1 道路交通系统
道路交通系统是一个复杂的人机系统, 它是由人、车、道路环境三者构成。其中, “人”是中心, “路”是基础, “车”是纽带。在此, “人”占了很大的比例, 具体如图1所示。在系统中, 驾驶员经感觉器官获取道路交通信息, 比如交通标志信息, 这些信息由体内的传入神经传递到驾驶员的大脑中, 经综合、分析、判断后作出相应的决策, 发出动作指令, 由驾驶员根据动作指令操作汽车运动。此时, 又会产生新的运行状态和道路信息, 这些信息反馈给驾驶员, 开始新的信息循环, 形成完整的驾驶过程。
在道路交通系统中, 人、车、道路环境三者之间相互影响, 系统状态会随着外界交通环境和时间推移的改变而变化, 驾驶员的驾车行为受到道路交通环境的限制, 如果驾驶员不能及时掌握道路交通环境的相关信息, 例如交通标线和路面交通标志等信息, 很容易出现违法行为, 或发生交通事故。
2 道路交通标志的作用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是人们的出行指南, 引导人们安全、顺利出行, 如果看不懂交通标志, 就会给出行带来不便。
交通标志是将交通警告、指示、禁令、指路等交通管理和控制法规用图形、符号或文字形象化地表示出来, 设置于道路上方或路侧的交通管理设施。这样做的目的是向驾驶员传递清晰、准确、完整的道路交通状况, 使驾驶员能够提前作出准确的判断, 并做出正确的驾驶行为。这就涉及到了交通标志的视认性问题。如果交通标志设计视认性比较差, 驾驶员不能有效识读交通标志, 则会由于认知偏差、判断错误导致操作错误, 进而引发违章行为甚至交通事故。因此, 有效的道路交通标志设置、合理安置和正确的使用能够降低道路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
3 交通标志未有效利用的原因
目前,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系统中存在的问题比较多, 一些城市的道路交通标志系统既不能满足网络化道路交通运营体系的功能需求, 也不能被驾驶员有效利用。驾驶员不能有效利用道路交通标志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3.1 标志设置缺乏研究
交通标志的设置很多是机械地照搬照抄相关的规范标准, 没有针对设置路网进行交通标志设置专项调查研究, 没有系统地分析路况、交通流的组成、类型和状况, 也没有讨论交通标志设置的合理性和必要性。驾驶员真正需要标志引导的路段没有设置交通标志, 不能满足驾驶员的交通需求。
3.2 交通标志被遮挡
在设置交通标志时, 有些没有考虑周边环境变化的影响, 致使标志被建筑物、广告牌、周围植物或其他物体遮挡, 不能及时将道路信息传递给驾驶员, 影响其驾车安全。
3.3 标志设计不规范
标志样式设计标准多种多样, 表达形式和内容五花八门, 驾驶员很难理解标志要传达的交通信息。
3.4 标志信息量过载
在设置标志的过程中, 没有考虑到驾驶员的认知能力, 交通标志内容设计信息量过大, 或者同一地点设置多块交通标志牌, 致使驾驶员无法完全获取信息内容。
3.5 标志设置间距不够
特殊路段上标志位置设置缺乏整体考虑, 设置间距过小, 不利于驾驶员对标志信息的识别和处理, 驾驶员没有足够的操作距离或反应时间完成操作变换。
3.6 标志设置位置存在安全隐患
有些标志牌安装高度不合理, 容易出现刮蹭现象, 或者由于安装角度问题, 某时间段产生眩光现象。
4 构建交通标志有效性评价指标
交通安全标志是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无声的法律语言。因此, 要充分发挥交通标志的道路交通管理作用, 要求交通标志应有良好的视认性, 驾驶员能够在一定距离内准确识读标志信息, 根据掌握的交通标志信息采取相应的操作。影响交通标志视认性的因素是多方面的, 应根据人的认知心理和空间知觉能力作好标志版面设计和设置位置的规划设计。
4.1 驾驶员对交通标志的认知过程
分析驾驶员对交通标志的认知过程是评价交通标志设计优劣的理论基础, 其认知过程可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 发现。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发现交通标志, 但是, 由于距离比较远不能分辨标志的形状和上面的内容。 (2) 识别。随着行车距离的缩短, 驾驶员能够基本分辨标志牌所属类别, 预想自己应该做出的反应。 (3) 认读。当行车距离满足分辨条件时, 能够清晰识读标志牌的内容。 (4) 理解。认读的标志信息通过神经信号传送到人脑中枢, 并对传入的信息加以识别、分析、判断, 最后作出相应的决策。 (5) 反应。驾驶员根据指令, 通过手、脚等运动器官完成行为响应过程。
4.2 交通标志有效性评价指标体系
从驾驶员对交通标志认知过程中可以看出, 驾驶员只有及时发现标志、识读标志信息, 才能进行信息处理和决策, 并作出正确的反应操作。交通标志的视距、颜色、尺寸、字符或图形、形状等因素都会影响驾驶员对交通标志的认知程度。因此, 在考虑交通标志设计的有效性时, 应注意以下几点: (1) 明显度要高。交通标志应醒目, 消除背景干扰, 提高区别能力, 即交通标的明显性——交通标志尺寸应合理, 交通标志应醒目不被遮挡, 交通标志颜色设计应清晰。 (2) 可见度要高。交通标志的观察距离应适当, 符号大小和观察角度要合理, 即交通标志的易见性——交通标志设置的感知距离应合理, 交通标志设置的位置应便于观察。 (3) 可读性要好。交通标志对比颜色和明亮度反差适当, 显示符号的大小、比例适当等。 (4) 阐明力强, 简单明了。交通标志在所处环境中显示的意义明确, 推断准确、可靠, 掌握容易, 即交通标的简单性——内容简单、直接、准确, 信息量不能过载。 (5) 设计要规范。即交通标志的规范性——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 并考虑交通标志的协调性、完整性和兼顾性。
经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到影响交通标志有效性的评价指标体系, 具体如图2所示。
5 结论
本文从人机工程学的角度入手, 介绍了交通标志人机系统的构成要素, 通过对驾驶员交通标志认知过程的分析, 明确了交通标志有效性应关注标志设计的明显性、易见性、易读性、简单性和规范性等人机要素, 从而为交通标志设计的合理性评价提供了理论依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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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道路施工安全标志标牌 篇七
1 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施工过程中, 落实每个阶段中的各个人员责任和义务是一个工程的项目经理首先应当考虑的问题。其中, 明确落实施工责任人、施工技术员、质量安全监察员三种职员的名单和工作内容, 协调好各个人员之间的相互联系, 确保每个员工对施工规范和施工责任的了解, 确保团队内部之间的任务奖励和惩罚体制;在施工技术和设备方面, 明确施工方案、施工流程及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准、职业操守;对施工机械、施工用材、施工监测维护策略等要谨慎选择。
在施工进行之前, 要求专业技术人员认真核对施工图, 按照图纸明确各个现场结构的位置以及标高数据, 要求总工程师对施工图纸进行最后一道审查, 指派专业施工技术人员对施工场地的地下管线埋设情况进行事先调查研究, 并且以调研报告的形式汇报调研结果和解决措施, 在项目总工程设计师的批准之下才能执行下一个工程内容。
2 深基坑施工工艺及流程
2.1 土方开挖
在前一阶段的施工按要求完工之后, 方可按照施工图纸进行工程土方开挖施工。开挖之前要充分地做好前期的准备工作, 例如开挖土方所用的电力设备、排水设施等。开挖过程的进行必须保证处于有条不紊的工作状态, 有效协调人工开挖和机械开挖的互相配合和利用, 设计出最优的开挖方案, 在开挖过程中还要考虑地基现状及进行安全故障排查。挖掘机开挖时安排自卸汽车运送挖土到指定的地点。在开挖达到设计要求之后, 指派专员进行现场清理, 并且要求在基槽两侧设计排水沟和集水井, 配备相关排水设备和技术操作人员。
2.2 特殊地基的处理
若在开挖过程中如果地基中有大块石土、旧墙体、岩石等障碍物时, 应当立即进行排除, 防治道路工程由于地基不稳而导致开裂或者损坏, 要求在施工开挖之前, 对该地域的地质形态进行实地和网络、资料调查, 充分了解该地区的地质情况, 此外, 还可将障碍物挖出0.03~0.05 m深后填埋土砂混合物, 如果基础部分落于硬土层, 可于软土层构筑砌块, 预埋钢筋于基础。
在施工过程中, 如果地基处理不慎, 或者处理简单、粗略, 就有可能埋下安全隐患, 比如砖墙的炸裂, 更严重的会导致建筑物失去平衡而倾斜或者坍塌, 在这种条件下, 应当对地基做好基本的地质勘查和检测, 详细规划处理策略, 尽可能做到符合规范, 同时也要在经济和技术水平上满足要求。
2.3 基坑支护工程
基坑支护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开挖基坑和对基坑坑壁进行支护围挡, 也要对周围的地下埋设管线、道路工程周围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进行检修和维护, 在施工过程中实施安全防范措施。坑基支护施工虽然是一项临时性的施工, 但是需要的技术性却很高, 设计的技术层面很广, 如果在这一环节出现故障, 就会影响道路设施的整体施工进程和周边一些建筑设施及地下结构设施, 造成不小的损失。在国民经济日益发达的今天, 每个工程项目所占据的施工空间越来越小, 所以需要在较小的地域范围内进行开挖施工, 如果不采取保护性的支护措施, 就不能保证施工的安全进行。
支护体系挡墙的选择, 必须考虑诸多因素, 其中有技术性原因、经济性原因, 需要满足施工条件、施工进度、施工造价等诸多条件, 配合挖土施工、地下水位相关数据和支撑构造, 不与任何一个环节发生矛盾性冲突, 并要进行技术管理团队的整体讨论后方可决策。
3 施工过程对周边的影响及施工过程中的排水降水
基坑施工过程中的排水降水:土方一旦开挖, 如果施工地面基坑最低处低于地下的水位, 就会破坏该地域的防水层, 导致地下水进入槽坑, 这个时候不但导致施工故障, 拖慢工程进度, 最危险的是会导致地基土的不稳定, 较易塌方, 工程完成后浸泡在地下水中的地基也不再稳定。因此, 在开挖施工之前, 应当根据该地区地质概况, 有针对性地采用技术手段, 降低地下水位, 满足在施工过程中基坑处于无水的要求, 进而保证施工工作安全有效的开展。
基坑、沟槽开挖时降低地下水位的方法很多, 一般设有各种排水沟排水和用各种井点系统降低地下水位两类方法, 其中以设明 (暗) 沟、集水井排水为施工中应用最为广泛、简单、经济的方法, 各种井点主要应用于大面积深基坑降水。基坑的降水排水方式有多样性的特点, 施工中最为广泛使用的是集水坑排水法:在坑基施工过程中设立集水坑结构, 可有效解决排水问题。常见的集水坑系统有明沟排水 (深层和分层两种) 、暗沟排水、集水井排水、工程器械人工排水等。
排水器械:排水过程中最广泛使用的是水泵 (机动水泵、虹吸泵和真空水泵等几种) 。选取水泵一般排水量为基坑的进水量的1.5至2倍;选用多级泵时, 一般情况下会刻意增大首级叶轮的入口半径, 挑选适宜的叶片入口角等方法来提升真空水泵的允许能吸上的真空度。如果基坑进水量很小, 一般可用人工提桶排水, 或者借助人力手摇泵等排水。
在排水泵使用之前, 必须保证泵腔、吸水管内有水填充。如果启动时泵腔内处于无水情况, 这时作为工作介质的空气密度显然是小于水的密度的, 启动泵使其高速工作也不可能把水送上泵的吸上真空度, 并且处于缺水状态。此时, 由于密封材料与轴可能发生摩擦, 进而就会发生定子与转子之间的热咬合情况, 影响排水效率和进度, 进而对整个道路施工进程造成一定的影响。
在市政道路施工过程中难免会产生冲击性振动或地基的不均匀下沉, 从而影响周边建筑结构的安全。为了满足施工过程中周边建筑的安全和市政工程的顺利进行, 在进行施工开挖之前, 必须对施工地质进行实地调研, 对周边建筑进行现场鉴定。对于一些比较深的基坑, 施工的进行对周边建筑的影响尤甚, 使邻近建筑物产生的变形更加明显, 针对这种问题, 应当综合研究周边建筑物桩基和整体结构和土层的内在联系, 进行专业荷载分析。
在进行防范维护周边建筑构筑物下沉措施时,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把解决策略加入施工方案之中, 对施工工程和周边建筑物进行实时监测。检测内容包括:地表建筑构筑物的下沉或者倾斜数据监测;对建筑物的爆破试验监测等来获取相关数据。在复杂的地表环境下, 顺利完成施工任务, 同时确保周边建筑物的保护计划同时进行。不断优化施工监测和数据获取手段, 在经济性和技术性互相协调的基础上解决问题。
4 工程质量保证和安全施工措施
公路工程一般来说, 其防护工程的施工场地不集中, 砌筑人员的工艺水平也不相同, 施工管理难以真正到位, 使得这些工程的质量控制比较因难, 存在着程度不同的问题。因此, 找出防护工程质量常见病害的形成原因并进行分析, 提出切实有效的防护防治措施是完全必要的。
项目施工过程中, 必须满足项目验收合格率过关, 保证施工工程达到规定标准。在施工之前, 建立一系列完整的施工监察体系, 完善监察制度, 严格按照工程要求标准来进行竣工验收, 排除任何潜在的安全隐患。对于施工材料和原材料, 以及用材供应商都应谨慎选择;对于材料运输采购人员应当严格要求、监督管理;对于施工现场财产的保护也应当在施工方案之内, 从根本上避免任何环节可能出现的问题。比如考虑设备器械的保护, 可指派专员进行定期专业检修和维护;对于运输司机、设备操作员、装吊机挖掘机司机、基坑技术人员都必须进行施工前的专业培训, 严禁无证上岗, 并熟悉相关安全规范和法律法规, 熟练操作专业设备, 熟悉急救医疗知识, 这些都是相当必要的。
5 结语
施工工艺质量控制和安全是项目施工的主题, 在施工过程中项目管理者应当有一套完整的施工管理体系, 监督管理施工过程的顺利进行, 在施工之前的准备工作和施工竣工之后的审查交接工作也需要给予足够的重视。管理者只有统筹全局,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严于律己, 严格遵守施工规范和施工要求, 熟悉施工工艺, 有很强的安全防范意识, 才能保证整个市政道路施工过程的圆满完成。
摘要:在市政道路工程实践的基础上, 论述了工程深基坑的施工工艺流程, 并在工艺基础上阐述了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控制策略, 其中囊括了施工过程中对周边建筑物的影响控制, 周边的沉降及地下水等问题, 为市政道路施工提供了相关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工艺流程,控制策略,地下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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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杨宁.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的方法与管理[D].华东理工大学, 2011.
[4]关注未来.质量管理不断创新[G].//2001年度全国质量效益型先进企业经验汇编.2002.
8.道路施工安全标志标牌 篇八
关键词:道路施工,安全生产,模糊综合评价
一.引言。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城市道路与公路的数量在持续增长,但由于道路施工存在着工期长、流动性大、工程量大、工序复杂等特点,使其在施工期间存在许多安全问题,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状况不容乐观。
二.道路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
20世纪80年代,安全系统工程引入我国,受到许多大中型企业和行业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通过翻译、消化、吸收国外安全检查表和安全检查方法,我国企业开始应用简单的安全分析、评价方法,如安全检查表、事故树分析、故障类型及影响分析、事件树分析、预先危险性分析、危险可操作性研究、作业环境危险评价方法等。在许多企业,安全检查表和事故树分析方法己应用于生产班组和操作岗位。许多行业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了安全检查表和安全评价标准。
建设部于2003年底发布了行业标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该评价标准内容包括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业绩单项评价,以及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能力综合评价。如图1所示。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借鉴了国外发达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成熟做法,全面总结了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实践经验,是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的重要途径,是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有效手段,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地位的具体体现。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的贯彻执行,是促进施工企业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机制的好方法,是施工企业具体落实《建筑法》、《安全生产法》中有关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途径,建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科学的评价制度,将有助于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道路施工安全管理的模糊综合评价方法
1 棋糊评价的可行性。
模糊评价对多种模糊因素所影响的事物或现象进行总的评价,又称模糊综合评判,它是利用模糊数学的基本理论一隶属度来将模糊信息定量化,通过合理地选择因素域值,利用传统数学方法对多因素进行定量评价,从而得出科学地评价结论的一种方法。进行安全模糊评价首先要建立影响评价因素集,并对各因素赋予相应的权数。然后由评价者对各因素进行评价,从而得出评价矩阵。最后由相应的权数与评价矩阵形成系统评价矩阵,由此求出系统总得分,再对照确定安全等级。
客观事物的不确定性有两大类,一类是事物对象是明确的,但出现的规律不确定:另一类是事物对象本身不明确,如年轻、年老、严重、不严重等这一类程度上的差别没有截然的分界线。后一类对象的不确定性是与分类的不确定有关,即一个对象是否属于某一类,可以是也可以不是,所以首先要对集合的概念加以推广,引入模糊集合的概念。一个元素X可.以属于A集合,也可以不属于A集合,引入隶属度一隶属函数这一概念,就导出了模糊数学的概念。
"安全"与"危险"之间没有明显的分界线,即安全与危险之间存在着一种中间过渡的状态。这种中间状态具有亦此亦彼的性质,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模糊性。而模糊数学用"隶属度"来刻画这种模糊性,以达到定量精确的目的。模糊综合评价就是以模糊数学为基础,应用关系合成原理,将一些边界不清,不易定量的因素定量化、进行综合评价的一种方法。模糊综合评判法给出了一个数学模型,与概率、统计的方法是不同的,它是对多因素、多层次的复杂问题评判效果比较好的方法,也是别的数学分支和模型难以代替的方法,其适用性也比较广。从图1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构成来看,用模糊综合评价方法来评价道路施工安全是可行的。首先,道路施上安全评价涉及因素众多,且权重各异,比如道路施工环境安全,特别是组织管理与安全制度,更是难以量化,只能用"安全"、"较安全"、"危险"等等级概念来描述,具有较强的模糊性。其次,某些因素受外界环境的影响较大,具有偶然性,如安全防护设施失效等,往往没有规律性,难以预测。另外,对于机械设备质量的评价是具有模糊性的,因为影响机械设备的某些因素是模糊的。由于主观原因,人们对某些影响因素的褒贬程度不尽相同,很难直接用统计学的方法确定这些因素的具体判断值。因此如何对模糊信息资料进行量化处理和综合评价就显得尤为重要。为此,利用模糊综合评价原理对道路施工安全性进行评价有其科学性和实用价值。但是有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因素间还可能分属不同的层次,这时就需要在每一层上对要解决的问题进行评价。
总之,模糊评价是利用模糊数学的基本理论一隶属度来将模糊信息定量化,它合理地选择因素域值,再利用传统数学方法对多因素进行定量评价,从而科学地得出评价结论的一种方法,因其不会忽略因素在程度上的差异,用来评价道路施工安全性完全可行的。
2 模糊缤合评价方法的优缺点。
从模糊综合评价的特点可以看出,它具有其他方法所不具备的缺点,这主要表现为:
(1) 模糊综合评价结果本身是一个向量,而不是一个单点值,并且这个向量是一个模糊子集,较为准确地刻画了对象本身的模糊状况,模糊综合评价结果经进一步加工,又可提供一系列的参考综合信息。
(2) 模糊综合评价从层次角度分析复杂对象。一方面,符合复杂系统的状况,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客观描述被评价对象;另一方面,还有利于尽可能准确地确定权数。被评价对象越是复杂,结构层次越多,应用多级模糊综合评价的效果就越理想。
(3) 模糊综合评价方法以适用性较强,它既可用于主观因素的综合评价,又.可以用于客观因素的综合评价。特别是在主观因素的综合评价中,同于主观因素的模糊性很大,使用模糊综合评价可以发挥模糊方法的优势,计价效果优于其他方法。
(4) 模糊综合评价的权数属于估价权数 (估价权数是从评价者的角度认定各评价因素重要程度如何而确定的权数) ,因此是可以调整的,这种定权方法适用性较强。
以上是模糊综合评价方法的优点,但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比如:
首先,模糊综合评价过程中,不能解决评价因素间的相关性所造成的评价信息重复的问题。因此,在进行模糊综合评价前,需要尽量把相关程度较大的因素删除,以保证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另一方面,如果评价因素考虑的不够充分,有可能影响评价结果的区分度。
其次,在模糊综合评价中,指标的权重不是在评价过程中伴随产生的,这样人为定权重有较大的灵活性,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指标本身对被评价对象的重要程度,但人的主观性较大,与客观实际可能会有偏差。
结束语
建筑施工企业有必要针对施工期间安全事故居高不下的情况,运用系统安全工程的理论与方法,对建筑企业的危险因素进行深入分析,对施工期间的安全问题进行科学的预测与评价,建立企业的安全管理体系,培育企业的安全文化,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机制,以达到进一步预防和降低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1]田宝霞, 郑双忠, 吴弯.企业安全性评价模糊数学方法研究.工业安全与环保.2003年3月第29卷第3期.
[2]闰善郁.事故树的模糊分析方法研究.大连铁道学院学报.1997年3月第18卷第1期.
9.道路施工安全标志标牌 篇九
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安全标志的设置,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为认真执行安全标志标准,加强标志的采购、使用、维护和管理,发挥安全标志的警示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施工现场的生产、生活、办公场所的安全标志的管理。
一、安全警示标志的含义与概念
1、安全警示标志包括: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2、安全色是指传递安全信息含义的颜色,包括红色、蓝色、黄色和绿色。
(1)红色:表示禁止、停止,危险等意思;
(2)蓝色:表示指令,要求人们必须遵守的规定;
(3)黄色:表示提醒人们注意,凡是警告人们注意的器件、设备及环境应以黄色表示;
(4)绿色:表示给人们提供允许、安全的信息。
3、对比色是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衬色,包括黑、白两种颜色。
4、安全标志的分类: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类。
(1)禁止标志的基本型式是带斜杠的圆边框;
(2)警告标志的基本型式是正三角形边框;
(3)指令标志的基本型式是圆形边框;
(4)提示标志的基本型式是正方形边框。
二、各部门职责
1、公司安技保卫部负责对安全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2、基层单位安保部门负责对安全标志的采购、发放、入库、使用、管理。
3、项目经理部负责提供安全标志使用的计划和日常管理。
4、施工现场安全员把安全警示标志挂贴到相应的存在危险因素的部位,并负责监督。
三、工作要求
1、基层单位安保部门应根据各项目经理部的施工现场需要,提出使用计划,经本单位主管生产经理审批后进行采购。采购的安全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安全标志》(GB2894―1996)的要求。
2、施工现场安全标志牌应由公司到安监站统一购置。
3、项目经理部安全员应结合施工现场或不同生产、生活、办公场所具体情况悬挂标志。安全标志应按分部、分项(基础、主体、附属)绘制安全标志平面图,应有项目经理签字、有绘制人签字、有绘制日期,并填写《安全标志登记表》。
四、设置场所
1、线路施工时在土方开挖的洞口四周设置警戒线,设置警时标识牌,晚间挂警示灯,施工点在道路上时,应根据交通法规在距离施工点一定距离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派人进行交通疏导。
2、场地施工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在高压线路,高压电线杆,高压设备,雷击高危区,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其它应设置安全标志的场所。
五、设置原则
1、现场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紧急出口、疏散通道处、层间异位的楼梯间,必须相应地设置“安全通道”标志。在远离安全通道的地方,应将“安全通道”标志的指示箭头必须指向通往紧急出口的方向。
2、在道路或其它非施工人员经常路过的地方施工时,应当依照相关交通法规设置恰当的安全警示标识,建筑中的临边洞口等应按《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设置。
3、施工现场布置应合理,根据施工安全平面布置图所标识的部位挂贴统一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对施工现场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增添统一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
4、临时用电的标准设置应符合用电有关规范的标准。
5、所有机械的标志设置应符合有关专门机械的规定。
6、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2849-1996《安全标志》和GB16179-1996《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2893-2001《安全色》的要求。
六、管理规定
1、因施工需要或工程竣工后,安全标志牌须移动或拆除时,由项目经理部安全员负责组织将安全标志牌移动,或回收后,退交基层单位安保部门统一保管。
2、安全标志牌未经项目经理部安全员允许,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或拆除。
3、项目经理部安全员应及时对变形、污损的安全标志牌进行整修和更换。如发现有损坏的,应报请公司,经公司核准后,将相同标志牌发放项目部,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按要求进行挂贴。
4、项目经理部安全员负责安全标志的使用、维修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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