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房产拍卖流程

2024-10-17

法院房产拍卖流程(精选8篇)

1.法院房产拍卖流程 篇一

法院拍卖执行程序及所需时间流程分析

法院对外委托评估指的是法院对需要经过拍卖程序以偿还债务的被执行人的被查封、扣押的动产或不动产,通过随机选定的评估机构,对其价值进行评估,以确定其价值的行为。强制执行拍卖则是是指执行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或不动产以公开竞争出价的方式卖与出价最高的应买人,并以卖得价金清偿债权的行为[1]。执行工作中,对外委托评估和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执行权的一项重要司法活动,也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时常用的强制措施之一。但由于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理解不一,各地法院在具体做法上也不完全一致。如2002年某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规定,辖区内所有对外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由中院技术处负责,基层法院不能对外委托;2006年某省高院要求全省辖区所有基层法院对外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统一由所在中级法院技术处管理,各基层法院不能直接对外委托。由此造成许多执法上的障碍和不顺畅的情况,不利于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加强对外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不断强化对执行权的制约和监督,确保评估、拍卖这项司法活动的客观性和公平性,对实现执行工作的公平与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一、目前法院委托评估拍卖中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特别是在基层法院,由于制度的不完善,在委托评估拍卖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委托评估拍卖随意性大,缺乏严格的监督

机制。

(一)选择评估拍卖机构的随意性较大。

进入评估拍卖程序的案件,绝大多数案件是被执行人缺席或拒绝参加选择评估拍卖机构的案件。因“评估所” “拍卖行”都是中介机构、企业性质,受利益驱动,都千方百计的想从法院拿到活,一旦这种行业形成潜规则,这对委托法院对外委托部门的形象是有害的,也影响公平、公正。

(二)评估拍卖收费偏高,给当事人增加额外讼累,影响案件执结率,损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因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 “评估所”和“拍卖行”是按标的收取评估拍卖佣金,因此,从评估收费来看,评估机构除根据标的物的评估价值按比例收取评估费外,还另外加收评估人员的前期费用,如差旅费、公告费等。同时,因评估收费是根据标的物的评估价值,按比例收取,标的物的评估价值普遍高于市场价,一些评估机构受利益驱动,往往无论实际情况如何,将标的物的价值就高不就低,往往造成须经多轮拍卖才能变现的情况,不但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还延长了拍卖流程,影响变现,影响案件执结率。

(三)委托拍卖过程的缺乏完善的监督管理。

评估、拍卖公司能否合法操作,关系到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切身利

益,也影响法院评估、拍卖工作的公正与效率。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涉及的领域很广,种类繁多,情况各不相同,尤其是倒闭企业、资不抵债老板外逃的案件,执行人员不可能对堆满仓库的东西实施清点,更难以做到全程陪同评估、拍卖人员的具体操作,就是在场也是“看客”而已,不能充分发挥其监管之职。而无论是《拍卖法》,还是法院的有关评估、拍卖试行规定,仅对法院自身内部职责、程序、违规行为处理作了规定,但对相互间如何加强监管没有作任何的规定。在法律上还没有委托部门参与监管之职责,人民法院作出的对外委托,要求拍卖时到场监督,也是处于表面上的,根本不能防止暗箱操作和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因而出现了监管的没有实施监管,无职监管的参与了监管,监管成了有其名无其实。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

(一)对执行权的运行规律认识模糊。

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依法进行评估和拍卖是法律赋予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强制执行权之一,是执行工作中的一个环节,不容分割。从我国《民事诉讼法》“执行措施”第二百一十一条至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内容来看,都是“被执行人未按履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由此可见: 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都将执行权确定在法院的执行机构,都明确将评估、拍卖等强制执行权确定为强制执行措施;都明确规定“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但令人遗憾的是,目前执行工作实际操作的相应改革措施却往往与此相悖。

(二)对如何监督制约执行权运行,缺乏科学性,存在“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问题。

近年来,全国法院执行系统违法违纪人数呈上升趋势,从反映出来的案例来看,在评估、拍卖和执行款(物)管理方面出现的问题较多,据此,有人认为执行员的权力过大,监督不力,应予监督制约,应实行“执、鉴”分离。于是,执行程序中评估、拍卖权拿到司法辅助部门——“技术处”行使,案件执行款管理权拿到“财会室”管理。但这部分权力拿到司法辅助部门行使,就能保证不会出问题吗?如果这两个部门再出了问题,这部分权力又将如何行使?还能往那拿?应该说,在我们国家已经形成一个庞大的监督体系,如纪检、监察监督,有人大和政协的法律、民主监督,有群众和舆论监督,还有很多机关聘请了“廉政建设监督员”等,但为什么这样严密的监督制度,仍然不能有效防止权力的滥用和司法腐败呢?其原因就在于权力的监督不等于权力的制衡,权力制衡的反腐败作用也是权力监督无法替代的。

我们法院相关决策部门对执行队伍中出现的问题,缺乏根本性、规律性认识,不仅没有从有利于执行工作、提高执行效率出发,去考虑分权制衡的问题,反而不断给执行机构削足适履。我们成立执行局这个机构的目的,应该是基于对执行权性质的再认识。我们要掌握和利用执行权运行的规律,解决执行员权力过大、监督不力的问题,实现在执行局内部分解执行员的权力,以达到权力制衡的目的,使执行工作更廉洁、高效的开展起来。

三、解决对策

基层法院作为执行工作的主阵地,担负着全国法院80%的案件执行任务,且个案的执行标的额都比较小,对评估、拍卖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引起上级法院党组和领导的高度重视。

(一)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执行体制改革,正本清源,肃清执行权源之争。

笔者认为,执行权构造的科学合理原则,就是指符合执行权本身的权能特性和规律。执行权是一种复合性质的国家公权,既包含司法权性质的执行裁判权,也包含行政性质的执行措施实施权。它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完整权力,应该统一到法院内部的执行局来行使,这在奥地利、日本是早已明确无误的事。

(二)合理划分强制执行权,以有效分权制衡。

在法院执行系统内部建立以分解执行权为核心的强制执行权行使体制,通过分权来约束执行员的权力,即将执行程序中的执行实施措施权和执行异议裁判权分别交由执行处(科)和综合监督处(科)行使。将执行处(科)的执行措施实施权中的财产处分权和管理权拿到综合、监督处(科)行使,实行执行措施权与执行财产处分权、执行财产管理权相分离,以达到分权制衡的目的。

(三)建全法院内部决策机制

加强对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学习,领会其法律精髓,建立健全法院内部政策制定的民主与决策机制。一个政策的出台应当建立在集思广益,科学决策的基础之上;应当注意倾听基层的呼声,以符合各级法院各项工作的实际,符合司法工作的规律;要注意政策的合法性,连续性和可操作性,不要与实际工作脱节。

(四)强化对评估、拍卖过程的监督管理。

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是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的重要强制措施之一,评估、拍卖程序是否公开公正、程序是否合法直接关系到拍卖标的物价值的变现,关系到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得以保护。其一,要建立依法监管机制。国家要对相关法律进行完善和配套,法律及规章要形成完整统一的体系,尽快出台评估、拍卖法律监管和制约机制,真正实现法律相互衔接,监管相互渗透,权力相互制约,全方位形成依法监管,有法可依的法律监管体系。其二,实行竞拍登记与拍卖分离。登记由法院负责实施,竞卖人统一到法院登记,经审查合格后,按规定收取保证金,再行委托拍卖,由拍卖公司组织竞拍,拍卖也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拍卖形式,真正形成登记与拍卖分离,相互制约,有效防止人为造成的流拍现象、为私利的暗箱操作、监管浮于表面、黑社会从中阻挠拍卖等不良问题的发生。最后,每个承办人员均应高度重视,对评估、拍卖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和监管,及时裁决纠纷

(五)细化评估、拍卖相关费用的规定。

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执行成本,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对按评估价的比例收取评估费问题,可改为视标的物处理结果收取,即:评估标的物不需拍卖的,按评估价计算评估费;评估标的物经拍卖成交的,按成交价计付评估费;经降价拍卖仍然未能成交以物抵债的,按抵债的价格计付评估费。另外,明确拍卖收费的标准,尤其是收费的下限。

(六)优化评估、拍卖机构名册。

编制好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规定相应的审验制度,如专业机构的固定场所是否在本市、是否拥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相关资质和专业人员资格、完成委托事务是否符合委托要求、收取费用是否合理,改变以往评估、拍卖机构入法院名册层层找些关系说情而忽视综合审验后入册的现象。同时,对对外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将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对入册机构考评的长效机制,对一些不能保证评估、拍卖质量和有其他不良记录的机构要及时清除出名册,真正做到优质竞争、优胜劣汰。

2.关于拍卖房产延期的申请书 篇二

广州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身份证号:

紧急请求事项:延期天支付款项申请,位于拍卖标的地址广州市区房产套;拍卖时间:2017年月日上午时至2017年月日上午时止(延时的除外)在广州市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的房产。

事实及理由:因本人资金紧张,此现已向广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芳村支行申请贷款手续正审批过程中,审批通过后将立即进行支付。附:银行房屋按揭贷款合同(复印件);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 望广州市 区人民法院给予对上述申请给予通融批准。此致

敬礼

申请人: 联系电话:

3.法院房产拍卖流程 篇三

为了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保障网络司法拍卖公开、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臵财产的行为。

第二条 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臵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臵,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臵的除外。

第三条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在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向社会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网络服务提供者申请纳入名单库的,其提供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全面展示司法拍卖信息的界面;

(二)具备本规定要求的信息公示、网上报名、竞价、结算等功能;

(三)具有信息共享、功能齐全、技术拓展等功能的独立系统;

(四)程序运作规范、系统安全高效、服务优质价廉;

(五)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社会参与度。

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负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选定、评审和除名。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已纳入和新申请纳入名单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予以评审并公布结果。

第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由申请执行人从名单库中选择;未选择或者多个申请执行人的选择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六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作、发布拍卖公告;

(二)查明拍卖财产现状、权利负担等内容,并予以说明;

(三)确定拍卖保留价、保证金的数额、税费负担等;

(四)确定保证金、拍卖款项等支付方式;

(五)通知当事人和优先购买权人;

(六)制作拍卖成交裁定;

(七)办理财产交付和出具财产权证照转移协助执行通知书;

(八)开设网络司法拍卖专用账户;

(九)其他依法由人民法院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将下列拍卖辅助工作委托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

(一)制作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及视频或者照片等资料;

(二)展示拍卖财产,接受咨询,引领查看,封存样品等;

(三)拍卖财产的鉴定、检验、评估、审计、仓储、保管、运输等;

(四)其他可以委托的拍卖辅助工作。

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八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事项应当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

(一)提供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并保障安全正常运行;

(二)提供安全便捷配套的电子支付对接系统;

(三)全面、及时展示人民法院及其委托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提供的拍卖信息;

(四)保证拍卖全程的信息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安全;

(五)其他应当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的工作。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拍卖程序中设臵阻碍适格竞买人报名、参拍、竞价以及监视竞买人信息等后台操控功能。

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第九条 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从事与网络司法拍卖相关的行为,应当接受人民法院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十条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

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

第十一条 网络司法拍卖不限制竞买人数量。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

第十二条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公告除通过法定途径发布外,还应同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三十日前公告。

拍卖公告应当包括拍卖财产、价格、保证金、竞买人条件、拍卖财产已知瑕疵、相关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拍卖时间、网络平台和拍卖法院等信息。

第十三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下列信息:

(一)拍卖公告;

(二)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但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三)评估报告副本,或者未经评估的定价依据;

(四)拍卖时间、起拍价以及竞价规则;

(五)拍卖财产权属、占有使用、附随义务等现状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等;

(六)优先购买权主体以及权利性质;

(七)通知或者无法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的情况;

(八)拍卖保证金、拍卖款项支付方式和账户;

(九)拍卖财产产权转移可能产生的税费及承担方式;

(十)执行法院名称,联系、监督方式等;

(十一)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十四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下列事项予以特别提示:

(一)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二)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应当在竞价程序开始前经人民法院确认,并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

(三)拍卖财产已知瑕疵和权利负担;

(四)拍卖财产以实物现状为准,竞买人可以申请实地看样;

(五)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六)载明买受人真实身份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公示;

(七)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 被执行人应当提供拍卖财产品质的有关资料和说明。

人民法院已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要求予以公示和特别提示,且在拍卖公告中声明不能保证拍卖财产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 网络司法拍卖的事项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权利人书面明确放弃权利的,可以不通知。无法通知的,应当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并说明无法通知的理由,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参与竞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七条 保证金数额由人民法院在起拍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范围内确定。

竞买人应当在参加拍卖前以实名交纳保证金,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交保证金;但债权数额小于保证金数额的按差额部分交纳。

交纳保证金,竞买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交纳,也可以由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支付系统中对竞买人的相应款项予以冻结。

第十八条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金经人民法院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向取得资格的竞买人赋予竞买代码、参拍密码;竞买人以该代码参与竞买。

网络司法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人民法院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竞买人以及其他能够确认竞买人真实身份的信息、密码等,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 优先购买权人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以及优先竞买代码、参拍密码,并以优先竞买代码参与竞买;未经确认的,不得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

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申请参与竞买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顺序,赋予不同顺序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二十条 网络司法拍卖从起拍价开始以递增出价方式竞价,增价幅度由人民法院确定。竞买人以低于起拍价出价的无效。

网络司法拍卖的竞价时间应当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竞买人的出价时间以进入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服务系统的时间为准。竞买代码及其出价信息应当在网络竞买页面实时显示,并储存、显示竞价全程。

第二十一条 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可以与其他竞买人以相同的价格出价,没有更高出价的,拍卖财产由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财产由顺序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顺序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财产由出价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第二十二条 网络司法拍卖成交的,由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以买受人的真实身份自动生成确认书并公示。

拍卖财产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

第二十三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可以充抵价款;其他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应当在竞价程序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退还或者解冻。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应当在竞价程序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退还或者解冻。

第二十四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第二十五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内将剩余价款交付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拍卖成交后二十四小时内,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将冻结的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划入人民法院指定账户。

第二十六条 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流拍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

再次拍卖流拍的,可以依法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变卖。

第二十七条 起拍价及其降价幅度、竞价增价幅度、保证金数额和优先购买权人竞买资格及其顺序等事项,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评议确定。

第二十八条 网络司法拍卖竞价程序中,有依法应当暂缓、中止执行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人民法院可以自行或者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停止拍卖。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系统故障、安全隐患等紧急情况的,可以先行暂缓拍卖,并立即报告人民法院。

暂缓或者中止拍卖的,应当及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告原因或者理由。

暂缓拍卖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拍卖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应当在五日内恢复拍卖。

第二十九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拍卖形成的电子数据,应当完整保存不少于十年,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一)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但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除外;

(二)由于系统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击、数据错误等原因致使拍卖结果错误,严重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三)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四)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竞买资格的;

(五)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享有同等权利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网络司法拍卖被人民法院撤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认为其他主体的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的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另行提起诉讼;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但具有法定免责事由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

(一)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

(三)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

(四)第(一)至

(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第三十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从名单库中除名:

(一)存在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操控拍卖程序、修改拍卖信息等行为的;

(二)存在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泄漏保密信息等行为的;

(三)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规定受到处罚,不适于继续从事网络司法拍卖的;

(四)存在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行为的;

(五)其他应当除名的情形。

网络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司法拍卖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异议、复议期间,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

案外人对网络司法拍卖的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并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平台以变卖方式处臵财产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执行程序中委托拍卖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实施网络拍卖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对网络司法拍卖行为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司法拍卖的规定。

4.法院查封和解封房产的程序 篇四

一、查封程序

1、法院向国土房产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附带的法律文书;

2、办案人员向国土房产部门出示法院工作证,并分下列不同情形办理查封手续:

(1)被查封的标的物已核发房地产证的,应提交国土房产局档案室出具的查册表;

(2)被查封的标的物是预售商品房的,应提交房地产交易所出具的该预售商品房的交易情况表或该楼盘的明细表;

(3)被查封的标的物是土地的,应先到国土房产局档案室查清该土地权属情况,并提交查册的书面结果。

3、国土房产部门根据法院提交的资料,进行查封处理。

二、解封程序

1、法院办案人员向国土房产部门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2.提交法院解封房产的法律文书;

5.正常拍卖流程简介 篇五

一、拍卖委托

委托人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及拍卖标的所有权证明或依法可以处置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

二、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委托合同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3、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

4、拍卖的时间、地点;

5、拍卖标的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

6、佣金及其支付方式、期限;

7、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8、违约责任;

9、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三、前期工作

1、了解标的,实地堪查或到有关部门咨询;

2、到国土局办理拍卖审定。

四、拍卖前

1、拍卖会前七天在报纸上登公告;

拍卖公告应载明下列事项:

A、拍卖时间、地点;

B、拍卖标的及其起拍价、保证金;

C、拍卖展示时间、地点;

D、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2、安排人员带客户看标的;

3、整理好拍卖会当天要用的有关资料;

4、联系公证处、媒体;

5、拍卖前

一、两天,安排彩排。(试声、安排巡边、检查布景、拍卖台)

五、拍卖

1、竞买登记

A、竞买人须提供资料

个人:有效身份证正本及复印件,保证金;

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代表身份证正本及复印件、保证金;

代理人:代理他人或单位参与竞买的,还须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正本及复印件。

B、登记手续

① 先填写我司的《竞买申请表》;

② 缴交保证金,由我司会计开具保证金收据;(参拍不成功,凭我司开具的收据取回保证金)

③ 再凭保证金收据,领取我司的《竞买证》,凭《竞买证》在拍卖会当天领取号牌进场。

2、拍卖会

A、我司工作人员各司其职;(拍卖师、记录员、摄影员、会计、巡边员)

B、竞买人凭《竞买证》领取号牌进场;

C、拍卖会开始,有关工作人员就位;

D、拍卖师入场,开拍前宣读《竞买须知》和《注意事项》等;

E、记录人员登记过程、摄影人员拍摄现场;

F、标的成交,由记录人员立即将《成交凭证》拿到竞买人前签名盖章,以便拍卖后确认;

六、拍卖会后

1、拍卖会后,有关人员跟进竞买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工作;

A、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一式四份。

B、签署内容:

①拍卖人、买受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电话;

②拍卖会地址、时间;

③拍卖标的物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成交价、佣金;

④拍卖标的物的付款方式、时间;交付或转移的方式、时间;

2、会计部人员安排拍卖款、佣金的收取和竞买未成功的竞买人的保证金退款工作;

A、拍卖款;拍卖款可现金、支票、转帐方式支付;

B、保证金:保证金可以现金退款、也可支票退款;在退回保证金的同时,我司工作人员也要收回保证金的收据或凭证。

6.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的流程 篇六

①土地储备中心将储备地资料交规划局(1日)→ ②规划局出具规划设计条件(10个工作日)→ ③土地储备中心发函国土局出供地预审,同时摇珠确定评估公司进行评估(5个工作日)→

④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国土局复函和评估结果形成底价、竞买条件请示函,并征求财政局、国土局意见(3个工作日)→

⑤征求意见同意后,土地储备中心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及四套班子会议后出批复(2到3星期)→

⑥土地储备中心将政府批复、规划设计条年、评估报告、项目相关图纸等资料交土地交易所挂牌(半日)→

⑦交易所将相关资料交监察局审核备案(2日)→ ⑧登招拍挂广告(20日)→

⑨报名及招投标(10个工作日)

7.法院房产拍卖流程 篇七

为了保护债权人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和执行过程中,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以下均简称股权)等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过程中,对股权采取冻结、评估、拍卖和办理股权过户等财产保全和执行措施,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上市公司国有股,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国家股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或依据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国有法人股指国有法人单位,包括国有资产比例超过50%的国有控股企业,以其依法占有的法人资产向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形成或者依据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

本规定所指社会法人股是指非国有法人资产投资于上市公司形成的股份。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股权采取冻结、拍卖措施时,被保全人和被执行人应当是股权的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被冻结、拍卖股权的上市公司非依据法定程序确定为案件当事人或者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不得对其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作为债务人,如有偿还能力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应对其股权采取冻结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已对股权采取冻结保全措施的,股权持有人、所有权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了有效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对股权的冻结。

第五条、人民法院裁定冻结或者解除冻结股权,除应当将法律文书送达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以外,还应当在作出冻结或者解除冻结裁定后7日内,将法律文书送达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并书面通知上市公司。

人民法院裁定拍卖上市公司股权,应当于委托拍卖之前将法律文书送达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并书面通知上市公司。

被冻结或者拍卖股权的当事人是国有股份持有人的,人民法院在向该国有股份持有人送达冻结或者拍卖裁定时,应当告其于5日内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冻结股权的期限不超过一年。如申请人需要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冻手续,每次续冻期限不超过六个月。逾期不办理续冻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

第七条、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所冻结的股权价值不得超过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的债务总额。股权价值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最近期报表每股资产净值计算。

股权冻结的效力及于股权产生的股息以及红利、红股等孳息,但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仍可享有因上市公司增发、配售新股而产生的权利。

第八条、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如果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在限期内提供了方便执行的其他财产,应当首先执行其他财产。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方可执行股权。

本规定所称可供方便执行的其他财产,是指存款、现金、成品和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

人民法院执行股权,必须进行拍卖。

股权的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以股权向债权人质押的,人民法院执行时也应当通过拍卖方式进行,不得直接将股权执行给债权人。

第九条、拍卖股权之前,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机构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选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人民法院召集债权人和债务人提出候选评估机构,以抽签方式决定。

第十条、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时,应当要求资产评估机构严格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并说明其应当对所作出的评估报告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人民法院还应当要求上市公司向接受人民法院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对上市公司提供的情况和资料保守秘密。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收到资产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须将评估报告分别送达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及上市公司。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及上市公司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后7日内书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将异议书交资产评估机构,要求该机构在10日之内作出说明或者补正。

第十二条、对股权拍卖,人民法院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机构的选定,参照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方法进行。

第十三条、股权拍卖保留价,应当按照评估值确定。

第一次拍卖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

[1] [2]

★ 合同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 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8.拍卖流程 篇八

征集拍卖标的↓

签订委托合同

刊登拍卖公告、制定拍品目录

标的展示

受理咨询

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包括:竞买须知、竞买申请书、竞买协议)

缴纳竞买保证金

凭盖有财务章的保证金收据、签订好的竞买协议书、竞买人身份证

领取竞投号牌

实施拍卖会

宣读拍卖须知及特别规定

标的物竞拍

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收取拍卖佣金、缴纳拍卖价款

凭盖有财务章的成交确认书在库房领取拍品

库房收取成交确认书

向委托方呈报拍卖报告、返还拍卖价款

拍卖资料装订成册呈送有关单位并存档备

文物艺术品拍卖流程:

一、拍品的征集

拍卖公司根据计划,发布征集广告,从海内外藏家手中征集

拍品。拍卖公司专业人员对藏家送来的藏品进行鉴定、评估、确定上 拍的拍品。双方商定保留价,办理上拍手续。

二、对征集的拍品进行综合评估鉴定

为保证每件拍品真实可靠,价格适中,拍卖行在印刷图录前,召集本公司专家团全体成员,对所征集的所有拍品进行逐件综合评估 鉴定。

三、图录编注

拍卖行对确定每件拍品进行拍照,文字注述、考证,编排拍 品序号,为印刷图录做好准备。

四、印制拍卖图录

拍卖行专业人员将编制的拍品照片、文字注述等资料,交印 刷厂,并派专业人员进驻,协同印刷厂进行图录整体设计、拍品排版、编序,进行三次以上的校队等等,然后装订成册,包装运回拍卖行验 收。

五、发布广告

六、按事先确定的时间与地点,筹备拍卖会

1、联系搬运公司,将拍品和拍卖会所需用品运至拍卖会场进 行布置。

2、由专业的会议布展公司和拍卖行工作人员进行布展。

七、召开拍卖会

1、拍卖行组织进行拍前预展,时间一般为3天以上,预展是为了让拍品与买家见面,进行更好的交流、推荐。

2、在预展结束后即开始拍卖,拍卖会在事先布置好的场地进 行,由国家注册拍卖师组织进行。

八、拍品移交

1、已成交的拍品,在买家付清价款和佣金后,即可提走自己 竞投的拍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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