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追究奖惩制度免费(11篇)
1.责任追究奖惩制度免费 篇一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对安全技术规程执行的好,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有显著成 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精神和物资奖励。
二、对在安全专项活动及安全宣传教育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 人进行奖励。
三、安全生产实行“一票否决制”,凡发生一人死亡事故或事故 损失严重的,安监室取消事故单位及主要领导年终评先评优资格,并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责任追究。
四、凡被各级安监部门查出存在有一般安全隐患的单位,经核 实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整改的,第一次安监室通报批评,第二次检 查未整改的主要领导罚款 500—1000 元,第三次检查仍未整改的责 令停产整顿。
五、凡被各级安监部门查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责令立 即停产整顿,媒体曝光上报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罚款 5000—10000 元。
六、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对单位责任人严 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责任追究。
2.责任追究奖惩制度免费 篇二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机制,促进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切实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职责,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吉林省境内从事农产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
(一)对本行政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二)组织贯彻国家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建立职责明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加强监管力量和执法装备建设,保障必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和监督检测经费的落实;
(四)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下级政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并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五)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六)组织开展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查处和区域性农产品质量问题的整治,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七)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列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明确农产品产业发展导向,引导农产品生产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
第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作责任。各级农业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部署;
(二)根据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整顿规范农产品市场秩序;
(三)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排查事故隐患,防范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四)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五)定期向本级政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主动向各相关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六)迅速报告当地发生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积极参与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职责。
其他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第五条 有关人员的工作责任:
(一)各市(州)、县(市、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责任范围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总责,政府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项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系统内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行纵向分级落实和横向分片定责,纵向采取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办法,把监管责任层层落实到位;横向按照“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奖惩”的要求,划定监管责任区,落实监管责任人。
第六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情况的年度总结和检查。
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应督促下级政府和有关单位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工作,并加强督导检查,每年年底前应对本地区、本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情况报省农业委员会。省农业委员会应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督导检查,视情对各市(州)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情况开展检查(抽查),并将检查(抽查)情况报省政府。检查(抽查)的主要内容: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经费保障、机制完善、制度建立等方面工作实施情况;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人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职责情况;
(四)依法监管、查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情况;
(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追究。
(一)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未按规定和程序履行,造成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2.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未及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行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导致事故危害和影响进一步扩大的;
3.发生严重区域性、行业性农产品质量问题,在国内外造成恶劣影响的;
4.發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对事故情况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的,信息报送不及时的;
5.阻碍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拒绝、拖延接受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组调查或者拒绝、拖延提供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6.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农产品违法案件查处不力的,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7.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失察、监督不力和监管不到位,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8.索贿受贿、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9.农产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各环节未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管理制度不落实,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10.其他应追究责任的情形。
(二)行政责任的追究。由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监察机关在依法追究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同时,应当对责任人处理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本制度由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3.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篇三
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公司对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予以追究。
二、全年无死亡、重伤事故,负伤频率不超标、无重大机械责任事故、无重大火灾事故,各项安全管理全面达标,并且全面做到以下几点的,公司将予以奖励。
1、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制度及上级文件精神。
2、领导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关心、支持安全部门的工作,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健全。
3、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特种作业、安全技术等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责任明确,并逐级落实到位。
4、生产现场达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达标,安全措施经费满足需要。
5、劳务工(队)的录用、管理及使用符合要求,并签定和落实了安全生产合同(协议)。
6、实现安全生产责任状目标,实现安全生产指标。
7、上级安全工作检查时,合格率100%,优良率达到50%以上,现场防护按标准设置,无重大事故隐患。
8、未因安全生产及环境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被上级部门予以罚款、通报批评或责令停工整改。
9、各类安全生产报表等及时、准确、迅速,无遗漏。
10、凡与公司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的,按责任状的规定予以兑现。
三、达标单位每年按以下标准奖励
1、生产单位行政一把手、专(兼)职书记、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各奖500元;主管安全生产的副职、主管技术的副职各奖300元;奖励单位2000元。
接受市级安全大检查时,受到所在市通报表彰,或获得所在市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秀工地”称号,并颁发奖牌或荣誉证书的,公司给予奖励。
2、由于重视安全生产,受到当地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表扬的,公司将给予奖励。
3、公司对在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面有所发明、技术改进或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对预防重大事故、排除险情有功及奋不顾身抢救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有功的单位或个人,经所在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核准,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后,公司将予以奖励。
4、公司每年将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工作,公司将对被授予“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四、公司对发生责任事故的所在单位罚款标准
1、本内,因责任原因,死亡一人,罚事故所在单位当月工资总额的5%;因责任事故,重伤一人,罚事故所在单位工资总额的1%。
2、一年内,因责任原因,死亡或重伤超过一人次的,对事故所在单位的罚款从第二人次起每发生一起加罚一倍。
3、公司对责任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予以追究,并实施罚款的标准。
(1)内发生因生产性、机械性和其它轻伤事故,但不超过公司下达的工伤事故控制指标的,按以下办法执行:
每发生一起轻伤事故,责任单位向公司申报工伤时,对事故责任者罚款150元,对有连带事故责任的,给予连带事故责任者罚款150元;罚事故责任工段长50元;、罚事故责任班组长20元;罚事故责任厂(部室)主任级助理以上领导、专(兼)职安全员各30元;扣事故责任单位(厂、部、室)当月工资总额的0.5%。
(2)内发生因生产性、机械性和其它轻伤事故,超过公司下达的工伤事故控制指标的,按以下办法执行:
每发生一起轻伤事故,责任单位向公司申报工伤时,罚事故责任者200元,对有连带事故责任的,给予连带事故责任者罚款200元;罚事故责任工段长100元;、罚事故责任班组长50元;罚事故责任厂(部室)主任级助理以上领导、专(兼)职安全员各80元;扣事故责任单位(厂、部、室)当月工资总额的1%;超过一人次的,对事故所在单位的罚款从第二人次起每发生一起加罚一倍。
(3)发生生产性、机械性和其它重伤事故,按以下办法执行:
责任单位向公司申报工伤时,罚事故责任者300元,对有连带事故责任的,给予连带事故责任者罚款300元;罚事故责任工段长200元;罚事故责任班组长100元;罚事故责任厂
(部室)主任级助理以上领导、专(兼)职安全员各150元;扣事故责任单位(厂、部、室)当月工资总额的1.5%,超过一人次的,对事故所在单位的罚款从第二人次起每发生一起加罚一倍。
(4)发生因生产性、机械性死亡事故,扣事故责任单位(厂、部、室)当月工资总额的5%,罚事故责任工段长500元;罚事故责任班组长200元;罚事故责任厂(部室)主任级助理以上领导、专(兼)职安全员各1000元;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分清责任,责任单位各级党政领导和主管生产领导将受到行政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5)安全月期间发生工伤责任事故加倍从重处罚。
五、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所在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予以1000-5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未按有关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对安全责任事故隐瞒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阻碍、干涉事故调查或在事故调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嫁祸他人的。
3、公司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重点安全隐患指出后没有及时整改的。
4、未依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现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5、未依照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现场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活动工作存在死角的。
6、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7、未编制施工方案或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进行施工生产作业的。
8、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9、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验收通过的,或对已经批准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10、未依照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对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致使隐患长期得不到改正的。
11、阻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对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的。
12、非专业资质队伍实施对大型机械设备拆、安作业的,或对已投入使用的重大安全设备、设施未经取得专业资质机构的检测合格的,以及其他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未经检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13、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命安全的工艺、设备、设施的,或对安全设备、设施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14、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或使用未经检测、检验及检测、检验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机具设备的。
15、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6、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和有毒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
17、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未进行评估,安全技术资料严重缺项的。
18、进行土方开挖、吊装及各类拆除等作业时,未予以申报、审批,或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19、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大型机械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
20、分包队伍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或未与分包队伍、承租单位签订安全协议的,或未在分包合同、承租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职责的,或未对分包队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21、多家单位在同一区域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的生产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检查与协调,并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的。
22、与从业人员签订免除或减轻其安全事故责任合同的。
23、储存或使用危险品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内,或者与职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4、生产场所和职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场所或员工宿舍出口的。
25、未按规定及时办理项目监督手续的,或未按规定做好项目安全评估的,未按国家规定为员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的。
26、施工现场未按规定实行封闭管理,无安全防护措施的,或未按进度、季节等特点,及时调整和完善安全防护设施的,以及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存在严重缺陷和隐患的。
27、未按规定架设、安装和使用施工机具、临时用电、安全防护设施及安全防护用品的。
28、施工现场达不到文明、卫生标准,扬尘、废水及噪声等得不到有效治理,危及作业人员健康及安全的。
29、生产(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醒目生产(施工)标牌或生产(施工)现场临时设施、材料及设备布置不符合生产(施工)现场要求,随意设置或乱堆乱放的。
30、现场动火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的,或消防设施不能满足完好、有效条件的。
31、忽视现场安全管理,违章指挥或强令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的。
32、未按规定组织进行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或安全生产考核工作流于形式的。
33、未坚持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或各类安全生产统计报表上报不及时、不准确的。
34、未按规定组织开展班组安全活动,或班组安全活动无实质内容的。
35、对各类安全生产奖罚故意不予落实兑现的。
36、不执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一票否决制,对符合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一票否决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实施奖励或表彰的。
37、第一次违章者,罚款30元;第二次违章者,罚款加倍;对屡教不改者的罚款金额,以所犯次数和第二次罚款数额相乘计算,并调离工作岗位。
38、危及他人安全与健康,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除按上述要求进行违章罚款外,还要承担受害者的医疗等费用。
39、对因他人违章造成个人伤害,或因不可抗拒外力原因造成伤害的,公司不予罚款。
六、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的来源:
1、从公司安全投入中列支。
2、各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罚款。
七、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的管理:
1、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由财务单独列帐,专款专用。
2、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用于本《制度》所列的各种奖励及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决定的其他有关安全方面的奖励。
3、安全奖励基金的使用权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审核,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批。
4、对单位的罚款不得摊入成本,对个人的罚款要当场付款,特殊情况可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奖金中扣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予以报销,违者安全生产管理部将书面通知财务部加倍处罚。
八、附 则
4.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篇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使各级领导者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加强各级领导队伍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责任追究是领导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发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时对领导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党政副职以上、各部室(车间、分公司)负责人。
第四条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
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5、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二章追究范围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班子成员责任:
1、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发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
3、违反公司人事制度、财务制度、采购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4、擅自更改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5、失职造成公司生产经营、重大项目投资发生决策失误的;若属方案错误诱导造成的,主要追究方案制定人的责任;
6、失职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在XX元以上的;
7、连续三个月内因疏于对部下的管理教育,使其发生三次以上严重工作失误的;
8、一般文件送达后1.5个工作日、急件0.5个工作日不批阅,影响后续工作正常开展的;
9、对下属的请示、报告无故三日不答复,影响工作开展每月3次以上的;
10、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损害公司利益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各部室(车间、分公司)负责人责任
1、工作中以权谋私、吃请受贿、接受他人财物、回扣损害公司利益的;
2、顶撞上级领导、不服从管理两次(含)以上的;
3、工作中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的;
4、工作不配合、不协调或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
5、工作中拒不执行领导签批或工作安排两次(含)以上的;
6、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失误或重大损失的;
7、工作中不能顾全大局、谋取小团体利益的;
8、工作中不按程序办事且造成失误的;
9、遇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致使事态扩大的;
10、对到其部门(车间、分公司)办事的人员,态度恶劣、拖延服务或拒绝为其服务;
11、一季度内本职工作或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3次(含)以上未能按时完成,或重大工作任务(一次)未能完成造成不良影响的;
12、越级请示、汇报且不符合事实的;
13、对各类文件不及时传达、执行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14、不能搞好本部门内部团结,形成帮派影响正常工作的;
15、将工作或其他争执发展为吵架、骂人或发生打架的;
16、违反公司其他规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对安全事故及工作责任事故的追究,按公司相关事故认定和追究办法执行。
第三章责任承担
第八条承办人失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损失的,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九条审核人、批准人应发现而没发现、应纠正而没纠正问题,追究审核人、批准人责任,同时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十条领导者不负责、故意或指令做出的错误决定,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1、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2、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3、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4、非主观因素经济损失在100元以下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5、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3、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4、经济损失在XX元以上且无法补救的;
第四章追究的种类
第十三条种类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留用察看;
4、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5、开除;
以上行政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进行。造成经济损失在10000以上的,主要责任人视情节和态度承担损失总额的30%--80%,并承担法律责任,次要责任人或连带或领导责任按损失总额的20%给予经济处罚;损失在10000元以下的,主要责任人承担100%,次要责任人或连带或领导责任的,按损失总额的20%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违反国家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追究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五章追究程序
第十七条责任追究可由人力资源部、纪委(监察室)提出,人力资源部、纪检(监察室)调查核实。也可根据举报调查后提出。处理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落实。处理意见报批前应向处理对象核实。
第十八条处理意见根据被追究者职务、事件性质、损失程度、影响大小等因素,报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
第十九条被追究人对处理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意见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的,应予纠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非领导人员责任追究,在本办法制定后,可参考本办法执行。
5.责任追究制度(精选) 篇五
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学校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管理;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后勤主管领导是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第三责任人。
第二条 向师生、职工、家属供应的食物引起的中毒事故及其他食源性疾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职责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
第四条 学校食品安全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明确专门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学校每学期开学前和每季度要召开一次食品卫生安全专题会议,每月检查一次超市食品卫生安全,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达不到卫生基本要求的要坚决予以下柜。
2.必须符合食品生产经营的基本条件,取得卫生许可证,严禁出售“三无”食品和过期食品。
3.从业人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要求接受食品卫生知识和卫生法律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明。发现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疾病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5.商品实行准入制度。
6.中学责任追究制度 篇六
为加大教育执法力度,推进依法治校,使学校的各项工作都以法律为依托,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改进工作作风,严肃工作纪律,保证教育教学的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2、坚持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原则。
二、责任追究范围
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不按程序办事,违反学校及教育局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1、对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决定持消极态度,抵制或不予落实的;对各项责任制度落实不力,不能按时完成本部门或本人工作任务的;有令不行或不作为,有禁不止或乱作为的;
2、上下班迟到、早退,工作时间擅自脱岗、离岗,课堂擅自脱离岗位的;
3、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炒股、玩电脑游戏、参加各类赌博或外出去向与实际位置不符办私事的;
4、办事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负责任、效率低下,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遇到矛盾不认真及时解决,致使矛盾激 1
化的;
5、工作不坚持原则,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对出现的问题隐瞒包庇,影响学校规章制度贯彻执行的;
6、因文件收发、传阅、上报、下达不及时而贻误工作造成重大影响,或不按时限要求按时上报各类统计报表、总结材料,影响学校工作、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
7、对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安排的工作任务、传达的通知或精神,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对学校工作造成损失的;
8、因管理不善,造成教学仪器、设备损坏,教学资源严重浪费,或实验药品对师生造成身心伤害的;
9、因责任人对上级部门的各项检查,材料准备不充分,人为丢分严重,影响学校声誉的;
10、因责任人值班时脱离岗位,或玩忽职守,造成学校设施的损坏及其他不良现象发生,或出现人身伤害事件,给学校声誉和经济带来巨大损失的;
11、不履行安全职责发生安全事故的;
12、发生安全事故,未及时处理,未迅速将事故情况报告学校;各班学生出现的重大伤亡事故未立刻报告校级领导;学生旷课,任课教师未及时与班主任联系,班主任未及时与学生家长联系,并将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政教处。瞒报、迟报、漏报的;
13、组织集会、做操等管理不到位而发生意外事故的;
14、因车辆管理不善,或借车给非专职驾驶员驾驶造成意外事故的;
15、因疏于管理,导致在校生发生违法犯罪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2发生后不及时上报和处理的;
16、因玩忽职守,不履行安全职责,导致学生在校受到人身伤害的;
17、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
18、违反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影响学校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责任追究方式
1、有上述行为,情节较轻的,由直接领导先予教育诫勉,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考核给予不称职等级;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除按相应规定处理外,同时由校长办公会研究作出处理意见,予以告诫、通报批评或其他的行政、组织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党纪、政纪的,按相应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工作如由两个以上部门负责的,首先追究牵头部门责任,然后根据所承担工作任务的不同追究其他部门责任。
4、对给予诫勉的当事人情况要记录备查;对给予告诫的当事人情况,要以书面形式告知本人,并进行存档备案。
四、责任追究的程序
1、部门自我追究:对照学校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部门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工作检查,发现问题,在部门处理范围内的由部门处理,报学校备案。重大事故由部门自查后,报学校逐级予以追究。
2、学校追究:
(1)对部门上报的重大问题,视责任范围大小,后果严重程度逐级予以追究。
(2)对照各项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每学末进行考核并且不定期地对各部门、各工作岗位进行抽查,发现问题逐级予以追究。
(3)对偶发重大事故,学校及时逐级予以追究。
(4)特殊情况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五、责任追究认定权限
1、属批评教育、行政处理、经济处罚范围内的一般责任追究,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处理。
2、属行政处理、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范围内的重大责任追究,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并上报教育局处理。
六、责任追究的监督
有关责任人对所受处罚有异议,有权向校长、工会组织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诉。
七、本制度自2012年9月1日起试行
XX县中学
7.责任追究制度 篇七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担保管理,完善担保管理责任制,识别、防范和化解担保风险,提高担保质量,根据本公司《担保业务管理规定》、《担保风险防范与控制措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对符合本制度规定的责任追究范围内的不良担保,逐笔进行审查、责任界定和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的过程。
第三条建立担保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的目的是:
8.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范文 篇八
一、学校各级领导要有高度的安全责任感,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年级分管领导要义不容辞地承担起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做到人人有事管,事事有人管。
二、全校师生员工充分认识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本着向学校负责、向社会负责、向人民负责、向自己负责的态度,恪敬职守。
三、学校自始至终将安全工作列入到重大议事日程,并将其渗透到学校的教育教学具体的工作环节中去。定期检查、定期总结。
四、教师要严格遵守“十不准”和“五不准”及《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做到干什么工作负什么责任,承担班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五、班主任要严于律已,恪敬职守。严格遵守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十条”,教育学生严格遵守《教学楼管理十不准》,承担学生在校第一责任职责。
六、学校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及管理人员要从各自工作的特性出发,承担工作室,工作手续,工作设施等一切责任。
七、学校综治小组工作人员,要认真严格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学校的安全防范。
八、炊管人员要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本着对全校师生的健康和生命安全负责的态度,严格按操作规程和规定办事,严格履行工作职责,严格管理炊事人员。
九、治安员、门卫工作人员、值班员要承担学校的一切治安保卫责任。
十、学校将根据各岗位工作人员职责和所签定的“目标管理责任书“,定期督查,因失职行为或造成后果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实行责任追究制,情况严重的报请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9.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篇九
责任追究制度
为落实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做到宏观有人管,微观有人抓,严防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的领导、消防基础设施设备和消防宣传教育的所需经费的配置由校长负责,检查,督促。
2、学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由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同志负责。
3、按照逐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单位法人总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
①班主任负责本班的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教育。上课时由任课教师负责教室消防安全。
②各年级办公室消防安全由年级组长负责。
③茶水房消防安全由刘本学负责。
④微机室由秦公维喜负责。
⑤实验保管室由理化教师负责。
⑥男、女生宿舍消防安全由石立国负责。
⑦会议室消防安全由总务处负责。
4、责任追究。凡是因工作措施不力、违规操作、责任心不强引发消防安全事故的,将追究责任:
①、一般轻微的事故(只造成校产轻微损失,无人员伤亡)责任。赔偿经济损失,不能评先进,评优。
②、校产损失较大,有人员出现伤害的消防安全事故。责任人应赔偿校产损失和大部分医疗费用。当年不评优、不能晋级。
③、校产损失较大,出现人员伤亡的消防安全责任事故。责任人赔偿损失,解除聘用合同,并由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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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制度
10.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篇十
为了确保我校安全工作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防止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认真落实学校安全防范措施,杜绝学校发生安全事故,保障我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郑州航空港区第十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工作是全体教职工的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实行“一票否决”制,一律取消责任人本学年考核评优、评先和晋升资格,视其情节轻重扣减期末综合考核分,触及法律的依法处置。
一、学校各部门责任
学校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校舍安全、学校消防安全、饮食卫生安全、交通安全、体育设施安全、大型活动安全、师生安全教育等学校各项安全工作。对于出现的重大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班主任是本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任课教师和班主任为具体负责人。对未按照《郑州航空港区第十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规定履行职责,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有关责任人,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有关人员相应处分。
班主任和配班教师负有对学生经常进行安全教育的责任,教育的内容要记录在案,发现学生有异常现象应及时教育和报告,特别是对于厌学、逃学甚至辍学的学生要随时掌握其动向并记录在案。班主任要在本班确立安全信息员,以便及时掌握情况。对辍学的学生要配合学校做好教育工作,定期做好及家访工作。班主任对于本班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不可推卸的责任。任课教师对在上课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学校德育组工作人员,要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全面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对于工作疏忽,教育不力造成的安全事故,要追究其连带责任。
学校门卫要忠于职守,严格入门登记制度,不经过学校领导同意,外来人员一律不得入内。对于因责任心不强或玩忽职守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对于老弱病残和不负责任的门卫学校不得录用。校总务处要负责检查全校的门窗、标志牌和其他财产,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遇到灾害性天气,负责作好安全防范工作,尽量减少损失,对于工作不利造成的重大损失,要追究其赔付责任。对于因责任心不强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必须定期检查校内用电设施,确保学校正常、安全用电。对于因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要追究其直接责任。
学校的校长要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严格监督检查学校的食堂卫生和食堂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定期检查食堂的进货渠道,杜绝“三无”产品,加强对学校食品卫生每一个环节的检查,从食品的采购、运输、储存、留验,到食堂是否符合卫生标准,从业人员是否符合卫生要求等每个环节实行完整的过程控制。对于违反规定,造成事故者,要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人,按照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校长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负责人和代表,应当代表学校对所有集体的教育教学活动及其所带来的行为后果负法定责任。当学校发生的安全事故主要是由学校方面引起时,校长要代表学校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对学校发生的安全事故,校长自己若负有直接责任,校长则必须承担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在行政上也要接受处罚。在事故中校长本人有失职甚至渎职行为时,还要由其个人负直接的刑事或民事责任。校长对学校安全组织管理包括日常的安全教育负有最主要的领导责任。在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校长负有首要的组织抢救、应急疏散、维持秩序等责任。
三、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具体责任人主要是指副校长、教导处、总务处、政教处、党支部,工会、团委负责人、安全巡查员或其他活动组织者。其职责主要是负责协助校长具体落实学校的安全措施,发生安全事故后所应负责仅次于校长;若校长不在场,则具体责任人就是最直接和主要的安全责任人,发生安全事故后校长负领导责任,而具体责任人则要负主要责任。
四、班主任责任
班级是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的基层单位,班主任是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的直接实施者,是学生安全的主要责任人。班主任因对学生安全教育不力,对学生违反规定行为或当学生受到外来人员实
施的侵害行为时制止不力,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到的其他安全隐患,从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属于失职行为。发生事故后,应追究法律和行政责任。
五、其他人员责任
其他人员主要指任课教师、后勤员工等。一般情况下不负主要责任,但由于自己的过失而使自己分管的安全环节或承担的工作出现疏漏,因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因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但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他们要承担相应的直接责任。造成的损失要追究其直接责任。
六、学生家长
学生家长要对学生离校期间的安全负起监护责任,对于监护不利造成的安全事故,学生家长要负起全部责任。
七、学生本人
学生本人在校期间因不遵守纪律、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地点、设施,明知而故意使用,造成的安全事故,本人负有全部责任。
11.岗位追究责任制度 篇十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从根本上改变公司各级管理岗位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评价岗位职责履行是否到位时无评价标准和评价标准不统一、不科学的局面,更好地落实岗位责任制度,根据企业的经营管理原则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岗位责任是各级管理人员在开展经营管理工作,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岗位责任评价是对各级管理人员所负责的工作目标的达成程度、岗位职责的履行到位程度的判断与确定。
第四条 责任追究是对管理人员在开展经营管理工作,履行职责过程中,目标未达成或者职责未履行到位时对岗位人员的追究与处理。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江苏南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各级岗位人员。
第五条 岗位责任及其岗位责任评价坚持下列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
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5、结果导向原则(分配工作任务要关注过程,注重结果,在评价责任时要以结果为准则);
6、责任追终原则(岗位所承担的工作责任不因在公司范围变更工作单位和变更工作岗位而免除,要追究到底)。
第二章
岗位责任
第六条 公司经营班子等高管人员的岗位责任:
1、组织完成公司分配下达到岗位承担的任期目标、目标和阶段性目标;
2、负责组织制订和实施各项分管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带领下属部门完成各项工作目标;
3、对分管的下属部门提出明确的任务目标、完成标准和时效要求;
4、深入工作实际,注重调查研究,主动了解分管部门工作情况,及时了解和发现 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
5、按时审定下属部门的请示、报告、工作计划总结和考核自评方案等文件;
6、全面履行对下属部门工作开展和目标达成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7、按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对分管部门的奖罚意见,充分调动部门开展工作的积极性;
8、贯彻落实公司的各项方针政策,及时收集、整理与本职岗位有关的各类重要信息,为公司的经营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9、负责公司成本控制,堵塞管理漏洞,提高资金有效利用率;
10、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第七条 部门领导人员的岗位责任:
1、接受公司和分管领导分配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和工作指令,对其分管工作的实施效果负责;
2、对下属负有指挥、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的职责;
3、贯彻落实本部岗位责任制和工作标准,分解部门目标到具体岗位,组织并督促部门人员全面完成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各工作任务;
4、密切其它相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工作;
5、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工作流程组织部门员工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6、在公司的管理框架内负责组织或安排制订本部门业务有关的管理制度,并负责实施、修改和补充完善;
7、组织制定本部门开展业务的预算方案、工作计划总结和有关的业务程序;
8、负责本部门管理成本的控制,降低消耗、节约能源,提高效率;
9、及时组织对下属员工的考核、考勤、分析存在问题,对员工提出改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10、负责组织部门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岗位人员业务素质和实际操作能力;
11、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第八条 主管、科员及其他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
1、接受部门领导分解下达到本岗位的目标任务,并对所负责工作的效果负责;
2、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业务程序开展岗位目标工作,协助部门领导处理公司日常管理事务;
3、定期或不定期向部门领导汇报工作进展和业务开展情况,提高工作效率,确保 岗位工作目标按质按量按时完成;
4、注意积累达成目标和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社会关系资源,想方设法完成工作目标和任务;
5、服从部门领导的工作安排,特殊情况不因休息日或节假日而影响岗位职责的履行,团结部门其他岗位员工,为部门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而努力工作;
6、遇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能及时制止或向领导汇报,防止事态扩大;
7、努力学习岗位业务知识,提高工作业务素质和实际操作技能水平;
8、具备强烈的服务意识,按标准对服务对象提供相应服务;
9、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岗位责任的评价
第九条
由岗位承担的经营目标责任,以经财务审计确认的数据为准,坚持以结果为导向的评价原则,不因其他主、客观原因而增大或者减小岗位责任人员应承担的岗位责任:
第十条 由岗位承担的管理类目标,根据公司目标管理要求应事先明确目标完成的标准和时效要求,并以之作为目标达成的评价标准。
第十一条 由岗位承担的项目目标,根据公司的项目管理要求以在项目方案中明确的项目验收标准和岗位承担的具体工作作为评价的标准;
第十二条 管理类目标和项目目标按照目标完成的最终效果和结果评价,具体的要求是,目标的完成质量占目标70%的分值,目标完成的时效占目标30%的分值,如果目标按时完成但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原则性问题)的,视为目标未完成,对该项目的评价应记为0分。
第十三条 岗位管理职责的责任评价,以职责履行时所期望和要求达到的结果为评价标准,结果未达成的一律视为职责没有履行到位,不因岗位人员的努力程序和资源条件限制等主、客观原因而增大或者减小应承担的岗位责任。
第四章 岗位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根据公司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岗位人员目标未达成或岗位职责未履行到位必须承担岗位责任,对岗位人员的责任追究可以采取单一的形式也可以几种形式同时执行。岗位责任追究的形式主要为:
1、对岗位人员的考核扣分;
2、对岗位人员的经济处罚,包括赔偿损失和罚款;
3、对岗位人员的行政处分,包括通报批评、黄牌警告和岗位调整。
第十五条 对岗位人员的考核扣分标准按公司的考核、奖罚等有关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岗位考核得分必须与岗位人员的工资、奖金挂钩。
第十六条
对岗位人员的经济处罚标准根据岗位人员所承担的岗位责任大小和损失程度确定,赔偿损失的标准为损失额的1—100%,罚款的标准为损失额的1—5倍。
第十七条 对岗位人员的岗位调整处分,包括候任原职或降职,降职的顺序为公司领导——部门领导——主管——科员——待岗。
第十八条
公司经营班子等高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1、公司分配下达到岗位承担的任期目标、目标和单项目标完成效果差,任期考核或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
2、组织下属部门制订的业务管理制度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较差,使执行和实施该管理制度存在较大困难的;
3、对下属部门提出的任务目标、完成标准和时效要求偏离公司的目标要求或者有目标遗漏未分解的;
4、未深入工作实际和开展调查研究,不了解下属部门工作情况的;
5、未按时审定下属部门的请示、报告、工作计划、总结和考核自评方案等文件,对下属部门工作的开展影响较轻微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6、疏于对下属部门的管理指导或者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不力,对工作的推进有影响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7、包容下属部门的不良行为或打击部门工作积极性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8、不关心公司的经营与发展,违背公司方针政策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十九条 公司经营班子等高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黄牌警告处分:
1、公司分配下达到岗位承担的任期目标、目标和单项目标完成效果差,任期考核或考核得分低于50分的;
2、对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抵触不办,或消积怠工导致其他工作事项完成效果很差的;
3、发现或经举报有打击报复行为,且经查实的;
4、根据以上第十八条通报批评的标准,被公司通报批评达到3次的;
第二十条 公司经营班子等高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候任原职或降职处分:
1、公司分配下达到岗位承担的任期目标、目标和单项目标完成效果差,任期考 核或考核得分低于40分的;
2、根据第十八条通报批评的标准,被公司黄牌警告达到2次的;
3、未组织下属部门制订和实施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导致下属部门无标准依据,无法正常开展经营管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4、未根据公司目标任务的性质和部门职能,对下属部门提出明确的任务目标、完成标准和时效要求,导致公司目标无人承担,目标无法达成后果严重的;
5、未能深入工作实际和开展调查研究,不了解分管部门工作情况,不了解和发现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不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造成部门管理混乱,出现严重问题的;
6、未能按时审定下属部门的请示、报告、工作计划总结和考核自评方案等文件,造成部门工作停滞,管理混乱并出现严重问题的;
7、疏于对下属部门的管理指导或者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不力,至使部门组织纪律松散,缺乏团队精神,工作无法推进造成严重后果的;
8、未按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对下属部门的奖罚意见,严重打击部门工作积极性,员工意见很大并出现消极怠工现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9、不关心公司的经营与发展,违背公司方针政策造成严重后果的;
10、成本控制不力,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一条 部门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1、岗位任期目标、部门目标和单项目标完成效果差,任期考核或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
2、拒不接受公司分管领导分配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和工作指令,影响公司工作推进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疏于对下属的管理,对下属的指挥、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不力,部门工作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4、贯彻落实本部岗位责任制和工作标准,分解部门目标到具体岗位,组织并督促部门人员完成各工作任务不科学、不合理或目标分解有遗漏的;
5、缺乏与其它相关部门在工作上的联系与沟通,但未对其他部门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和被动的;
6、未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组织部门员工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出现安全、质量事故后果较轻微的;
7、未组织或安排制订与本部门业务有关的管理制度,未造成工作被动和出现严重 后果的;
8、未按要求组织制定本部门开展业务的预算方案、工作计划总结和有关的业务程序,对工作推进影响不大的;
9、对部门管理成本的控制不力,造成巨大浪费,损失额在10000元以下的;
10、未按要求组织对下属员工的考核,缺乏对下属员工的指导,部门组织纪律松散,缺乏团队战斗力的;
11、未组织下属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岗位人员业务素质和实际操作能力较低的。第二十二条 部门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黄牌警告处分:
1、岗位任期目标、部门目标和单项目标完成效果差,任期考核或考核得分低于50分的;
2、对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抵触不办,或消积怠工导致其他工作事项完成效果很差的;
3、发现或经举报有打击报复行为,且经查实的;
4、根据以上第二十一条通报批评的标准,被公司通报批评达到三次的; 第二十三条 部门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候任原职或降职处分:
1、岗位任期目标、部门目标和单项目标完成效果差,任期考核或考核得分低于40分的;
2、根据第二十二条通报批评的标准,被公司黄牌警告达到2次的;
3、拒不接受公司分管领导分配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和工作指令,影响公司工作推进造成严重后果的;
4、疏于对下属的管理,对下属的指挥、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不力,造成部门工作无法推进后果严重的;
5、未能贯彻落实本部岗位责任制和工作标准,未分解部门目标到具体岗位,未能组织并督促部门人员完成各工作任务,工作推进严重滞后的;
6、缺乏与其它相关部门在工作上的联系与沟通,缺乏配合造成其他部门工作严重滞后和被动的;
7、未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组织部门员工开展经营管理活动而出现严重的安全、质量事故的;
8、未能组织或安排制订与本部门业务有关的管理制度造成工作被动或不执行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9、未按要求组织制定本部门开展业务的预算方案、工作计划总结和有关的业务程序,严重影响工作推进的;
10、对部门管理成本的控制不力,造成巨大浪费的;
11、未按要求组织对下属员工的考核,缺乏对下属员工的指导,部门组织纪律松散,缺乏团队战斗力,无法推进部门工作的;
12、未组织部门人员开展业务培训,部门岗位人员业务素质和实际操作能力低下,严重影响部门工作开展的。
第二十四条 主管、科员及其他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1、岗位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
2、拒不接受部门领导分解下达到本岗位的目标任务,但未造成工作被动和出现严重后果的;
3、未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业务程序开展岗位目标工作,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但后果较轻微的;
4、未向部门领导汇报工作进展和业务开展情况,工作效率低下的;
5、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社会关系资源贫乏,影响开展岗位职责工作的;
6、不服从部门领导的工作安排,以休息日或节假日为由拒不履行岗位职责,对部门工作影响较轻微,未出现严重后果的;
7、遇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制止不汇报,未造成事态扩大和产生严重后果的;
8、岗位业务知识水平和工作业务素质较低,实际操作技能较差,影响岗位职责履行的;
9、不按标准对服务对象提供相应服务,一个季度内被投诉3次以上的。
第二十五条 主管、科员及其他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黄牌警告处分:
1、岗位考核得分低于50分的;
2、对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抵触不办,或消积怠工导致其他工作事项完成效果很差的;
3、发现或经举报有打击报复行为,且经查实的;
4、根据以上第二十四条通报批评的标准,被公司通报批评达到3次的; 第二十六条 主管、科员及其他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候任原职或降职处分:
1、岗位考核得分低于40分的;
2、根据第二十五条通报批评的标准,被公司黄牌警告达到2次的;
3、拒不接受部门领导分解下达到本岗位的目标任务,造成工作被动和出现严重后 果的;
4、未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业务程序开展岗位目标工作,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5、未向部门领导汇报工作进展和业务开展情况,工作效率低下的,严重影响工作和业务开展的;
6、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社会关系资源贫乏,无法开展岗位职责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7、不服从部门领导的工作安排,以休息日或节假日为由拒不履行岗位职责,或者缺乏团队协作精神,严重影响部门工作开展的;
8、遇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制止不汇报,造成事态扩大,产生严重后果的;
9、岗位业务知识水平和工作业务素质较低,实际操作技能较差,无法履行岗位职责的;
10、不能按标准对服务对象提供相应服务,出现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五章 岗位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二十七条 对岗位责任的追究应在对岗位责任的评价后,根据岗位责任的评价结果进行,不得凭空对岗位人员进行岗位责任的追究。
第二十八条 对岗位目标达成效果的责任追究按考核的要求和程序执行。第二十九条 对岗位的其他责任的追究由公司领导、员工或相关部门反映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经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后报公司审批执行。
第三十条 岗位责任人对责任追究处理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申诉意见,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的,应予纠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与考核办法配套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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