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三资”清理工作的通知(精选7篇)
1.关于开展“三资”清理工作的通知 篇一
关于开展清理整治“红顶中介”工作的通知
xx县xx局
局属各单位:
根据《xx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现就清理整治“红顶中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凡涉及xx行政审批(许可、审核、备案、登记管理)受理条件,需要中介服务机构出具(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定、鉴证、证明、咨询等)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纳入清理范围。
二、检查内容
(一)主管部门落实规范和促进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不力;是否与所属或管辖中介服务机构实现彻底脱钩;未解决“双重法人”登记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监管不到位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主管部门是否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定、鉴证、证明、咨询、培训等工作;
(三)主管部门违规将现有或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转为中介服务;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是否在中介服务机构违规开支、报销费用、索贿受贿等问题;
(四)公职人员是否利用职权插手、干预中介服务市场,在中介服务机构持股分红占有财物违规兼职取酬,报销费用,勾结中介服务机构套取国家资金等问题
(五)中介服务机构设立是否有政策法规依据,是否有独立财务,是否设“账外账”;从事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无法定依据,一个中介服务事项拆分成多个环节等问题;
(六)中介服务机构利用行政权力搞行业垄断,强行服务并收费,强制企业入会、参加各类培训班、研讨班并收费,强制收取赞助费、咨询费服务费、审验费等;
(七)违规使用财政、国有资金购买中介服务,虚假支付中介服务项目及违规使用票据、乱收乱支;不按规定实行政府釆购、招投标等问题;
(八)中介服务机构借监管部门及其公职人员的名义或利用向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搞利益输送、报销费用等方式,排挤其他中介服务机构介入、抢占市场、垄断经营、强制服务等。
三、检查方式
局属各单位针对清理整治“红顶中介”工作方案八个 方面的检查内容开展自查。检查方式:调查走访、组织座谈、财务检查、收费检查、明察暗访等形式,实现对中介服务机构检查全覆盖。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次清理整治“红顶中介”工作由局分管副局长具体负责,政策法规股汇同党建办、计划财务股组成xx局清理整治“红顶中介”工作领导小组。各单位落实专人负责此项清理整治“红顶中介”工作。
(二)严格落实责任。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严、细、深、实”的工作作风抓好检查工作,重拳整治中介服务领域存在的问题,防止走过场。
(三)注重检查实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切实查清原因,找岀存在问题根源和提岀解决问题的办法、措施和建议。并将检查情况于 7月12日 前报政策法规股。
xx县xx局 XX年6月13日
2.关于开展“三资”清理工作的通知 篇二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三资”管理台账不完善
在调查中, 很多村干部对本村的三资家底不清, 一笔糊涂账, 连基本的台账都没有。对资金、资产还好一些, 特别是对土地 (机动地) 、“四荒”等的登记就不全、不细或没有台账登记。有的要求村里做好三资的台账, 但村里故意敷衍, 不让镇里知道实情。
2. 合同不规范, 损害了村集体利益
一是对于合同的签订随意性大, 有些合同要素不全, 条款不明, 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不平等, 不全面, 造成群众利益损失。二是村干部违规发包, 搞暗箱操作, 一些地方存在着发包不按照民主程序, 不民主公开、不招标投标, 少数人说了算。三是少数村对合同签订后不按照要求履行, 合同变更随意, 变更的内容和承包时间群众根本不知道。
3. 资产收益管理不规范
有的村以其他费用支出直接冲抵承包款和租金, 收支均不入账;有的村收款后, 干部私自保管、挪用, 长期不报账;有的村资产收益使用无计划, 寅吃卯粮。
4. 村干部重视程度不够, 在思想上存在误区
一是认为实施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 村级基本没有集体资产, 不需要管理;二是村民自治, 不能管理;三是情况复杂, 不好管理。
5. 强占强霸集体资产
个别地方存在着农村“狠人”强占强霸, 随意侵占集体资产, 任期内的村干部图安宁, 不愿惹事;群众敢怒不敢言, 或“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致使集体资产安全无法保证, 造成集体资产的流失。
农村“三资”情况复杂, 管理难度大。农村“三资”涉及面广、项目多, 既有现金的, 又有实物财产的, 还有资源性质的;既有可移动产, 又有不动产;既有国家支农资金、各项补偿补助款, 又有集体收入, 还有筹资、捐资等, 具有较强的复杂性、多样性, 带来管理难度较大。
二、对策及建议
1. 强化农经职能, 改进方法, 强化监督
由于长期以来农经机构受体制因素制约, 尽管县、乡农经部门在村级财务管理方面付出了巨大的努力, 却难以发挥出村级财务监管作用, 建议尽快理顺农经体制, 强化农经职能建设, 确保其行政职能的有效履行, 特别是在财务违纪和审计监督方面, 制定出相应的处罚办法, 明确农经部门的执法地位, 形成有权威的行政监管体系。过去实行“村账乡管”存在思想障碍: (1) 是法律障碍, 如“村民自治”; (2) 是财力障碍, 现在随着情况的变化, 这种障碍发生了变化, 村级资金主体部分由过去自己收, 变为了上级转移支付, 为全面推行农村会计委托代理制度, 进一步提供了制度和财力保障。
2. 加强宣传引导, 提高思想认识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 只有思想认识到位才能有效保证农村财务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三资”管理看起来是业务工作, 实质上是政治工作、稳定工作。在进一步强化部门责任的同时, 要强化地方党委政府的责任, 把“三资”管理作为党委、政府谋发展、抓稳定的重要内容, 克服极少数乡镇党委不够重视“三资”管理的倾向。因此, 要采取各种切实有效的措施, 加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度的宣传教育, 特别是加强对村干部财经法规、法纪的教育力度, 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群众对加强农村财务管理的重要性认识, 增强村民的参政意识, 发挥村民民主监督作用, 以堵塞财务管理工作中的漏洞。
3. 强化资源管理, 堵塞交易漏洞
凡农村集体土地、山林、滩涂、水面等资源实施承包、租赁、出让等开发利用, 未进入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项目, 一律要进入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站进行招标、拍卖, 规范交易行为, 堵塞各种交易漏洞。建立健全“三资”台账, 加强档案管理。
4. 健全制度, 加强管理, 规范操作
建立健全农村“三资”管理的各项制度, 做到有章可循, 用制度规范行为。具体有:资产资源清查界定、登记台账制度、民主公开管理制度、资产处置审批制度、集体资产发包或产权变更的资质评估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承包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要鉴证, 统一使用规范文本) 、农村“三资”年度检查制度、集体土地有序流转制度等。在落实原有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财务公开等相关制度的同时, 建议乡镇根据自己的情况制定出本乡镇的细则。
5. 重拳出击, 严肃查处
3.农村三资现状与清理途径分析 篇三
张海波(1967.10-),男,汉,山东海阳人,农经师,本科,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经管站,研究方向:农村土地管理。
摘要:农村当前正处于产业结构转型期、体制转轨期,对农村“三资”的管理就是集中农村的人力、物力、财力,集中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资产、资金、资源的有效整合和利用,因此农村居民和政府部门非常重视农村的“三资”问题。
关键词:农村;三资现状;清理途径
我国属于农业大国,国土面积中农村占90%,所以农村的建设和发展对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当重要,只有农村真正发展了,才能促进国家的稳步发展。因此对于农村的建设和发展必须着眼农村,把资源优势转化成产业优势,实现全乡、全镇、全村的资源整合,这就需要农村政府部门在管理过程中加强对农村的是“三资”的具体管理。
一、 农村三资管理的现状
目前农村的财务工作基本已经实现“五统一”,其中以会计委托代理制作为主要核心,在财务的规范工作方面,农村的财务管理取得了相应成就和进展,逐步实现了财务公开的及时化和准确化,但是在具体管理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以下是针对农村“三资”管理的相应问题作出具体分析:
1、“三资”管理意识缺乏。自从实施家庭承包责任制后,很多农村居民认为集体资产不存在了,因此相关人员没有再对集体资产进行相应管理,另外村民自治政策的实施,使得集体资产的管理难度增加,在管理过程中很难实现管理的统一和集中。
由于大部分农村的“三资”情况不尽相同,各具特点,因此在管理过程中需要进行区别对待和处理,有些问题错综复杂,涉及面广泛,从资产到资源,以及国家发放的补给款、农村集资等各方面的资金都需要集中管理,所以在“三资’的管理过程中存在着复杂性和多样性。
2、三资管理人员有待提升。随着改革的进步和发展,农村的情况出现不断的变化,而农村财务管理中,很多会计人员专业知识和技能比较薄弱,无法及时应对“三资”管理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三资”管理人员在管理过程中的问题主要表现在:1、在农村“三资”管理中对于“三资”的认识不够全面深刻;2、在土地资源的登记方面存在许多不足之处;3、在土地承包过程中,集体资源合同的效率不高,并且在承包土地资源时存在先承包后签协议等现象。
3、集体经济管理有待完善。“三资”管理人员在对农村集体收入进行管理的过程中,虽然收取的资金能及时上交,但是做账时会计忽略了村里各方面开支的合理性,不管合不合理都会登记账本,另外还存在结算票据不够规范,票据不能及时上交会计等现象。
4、村务管理工作需要规范。在农村的民主管理中,对于一些公开性的招标计划和工作流程没有公开体现,很多时候仅仅是把相关的财务问题公开展现,而其他民主管理则没有向农村居民公开。
5、合同的签订和变更不及时。很多农村签订和变更合同时存在各种不规范行为,甚至在合同改签过程中,缺少相应的书面资料,由于合同的签订和变更不及时、不规范、以及承包资源的管理不到位等,造成农村居民的集体利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
二、对于农村“三资”问题的清理措施
(一)“三资”财务清理的具体实施
1、清理。“三资”财务清理中以农村自己清查为主,进行全面清理,清理过程中村里可以设置理财小组,对“三资”进行逐笔清查。同时政府部门要加强制度规范的建设,保障农村的集体经济有独立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2、登记数据。对“三资”清理完后,要及时登记相关数据,注意登记时要分门别类,记录详细的名称、数量、实际使用情况等详细信息,做到数据全面真实,准确合理,不遗漏、不重复。
3、核实登记数据。由村里的理财小组对“三资”的登记数据详细核实,重点核查数额,比例、台账和实物、处置和管理等相关情况,要确保数据核实的准确无误。
4、公开核查数据。理财小组对“三资”数据清理核查后,在村公务栏上进行公开展现,公开时间一般为一周,以保证村民都能了解到相关数据和信息,同时工作人员要做好群众咨询和问题收集并及时解答。
5、确认公开数据。在村民对“三资”情况具体了解后,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对“三资”数据进行再次确认。
6、上报“三资”核定结果。村民代表会议对农村“三资”结果进行清理后,要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并上交审核,政府部门核定同意后,再由基层工作者把相关的数据资料及时录入“三资”管理信息系统,最后进行汇总上报。
(二)农村“三资”问题的清理措施
1、政府加强“三资”重视。农村的“三资”管理不仅是政府部门的业务工作,还是维持政治稳定的相关工作,因此政府要加强对“三资”的重视,只有从整体上全面认识、深刻了解,才能保障日常工作的后续开展。
2、加强制度管理。在农村“三资”管理中政府必须制定相应的制度条例进行规范操作,做到工作的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同时要对相关资产进行查清和界定,切实地在工作过程中贯彻民主管理制度,无论是在招标还是投标过程中都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
3、加强监督工作。农村“三资”管理过程中要加强监督管理,制定相应的监督制度进行管理和维护,不仅要通过内部监督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共同监督管理,还要在集体资金的使用过程中做好预算工作,加强资金管理,以确保整个集体资金管理的合理、有效。
4、加强资源管理。凡是属于农村的集体资源不管是在承包、转让、租赁等开发过程中都要把这些资源纳入乡镇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站,从而规范交易行为,避免造成交易漏洞,同时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建立财务监管网络系统,实现农村财务的实时监督、全面监督、动态监督。
5、 提高思想认识。在农村“三资”管理中需要相关的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的宣传教育,从而保证国家的一切惠农政策得到具体落实。同时还要加强政府部门相关干部的思想培训,财经法律培训,不断提高政府干部的思想觉悟和服务意识,做到切实为老百姓服务。
“三资”管理涉及的范围广泛,因此在具体过程中会出现各种问题,为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在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分析归纳,找出问题的本质和原因,采取相应措施解决问题。要实现农村资源的有效整合,单靠农村居民是无法实现的,这就要求政府起带头作用,结合整个农村的人力对农村“三资”进行有效管理和利用,只有整个“三资”管理过程严格、规范、民主,才能保障农村居民的集体收益和农村地区的稳定发展,从而实现农业的产业化发展。(作者单位: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经管站)
参考文献:
[1]杨淑香. 我国农村三资现状与清理途径方法浅析[J]. 财经界(学术版),2013,07:13-14.
[2]朱延清. 浅谈当前农村“三资”管理现状与清理途径[J]. 农民致富之友,2013,22:46.
[3]苑芳洁. “三圈”理论视角下加强农村“三资”管理工作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2013.
[4]叶陈海. 基于利益相关者的农村“三资”监管研究[D].福建农林大学,2014.
4.关于开展“三资”清理工作的通知 篇四
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改社会[2011]7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遏制高尔夫球场的盲目建设,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暂停新建高尔夫球场的通知》(国办发〔2004〕1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求暂停新建高尔夫球场,清理已建、在建的高尔夫球场项目。《通知》印发后,盲目建设高尔夫球场的现象基本得到了遏制。但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无视《通知》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违规建设高尔夫球场,占用大量耕地和林地资源,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为切实加强规范管理,保护耕地和林地资源,坚决制止违规建设高尔夫球场现象,经国务院同意,在全国开展高尔夫球场综合清理整治工作。现就工作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治范围
(一)《通知》印发前未按规定履行立项、规划、用地和环境影响评价等建设审批手续建设的高尔夫球场。
(二)《通知》印发后开工建设的高尔夫球场。
二、清理整治原则
(一)坚决保护耕地和林地资源。所有球场一律不得占 用耕地、天然林和国家级公益林地,占用的耕地和林地必须全部退出,尽快进行复耕和恢复森林植被。
(二)重点督办严重违法违规项目。对于占用耕地面积超过球场总面积50%的球场、在自然保护区或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建设的球场、非法围垦河湖影响防洪安全的球场、非法占用公共资源建设的球场,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重点督办。
(三)从严处理瞒报项目。对未按规定纳入清理整治范围的违规高尔夫球场,一经检查发现,一律予以取缔,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清理整治要求
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水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开展清理整治工作。对违法违规建设高尔夫球场的行为和有关地方政府部门违规审批、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等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对违法违规行为已完全纠正、整治措施全部落实到位的高尔夫球场,可由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为其重新办理相关手续,并从新从高缴纳相关规费。
四、责任分工
清理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地方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检查指导工作,尽 快研究细化实施方案,组织发展改革、监察、国土、环保、建设、水利、农业、工商、体育、林业、旅游等部门,抽调专门人员成立工作组,对本地区高尔夫球场项目进行逐一核查,对违规球场依法进行处理。清理整治工作完成后,各地方政府要将本地区所有球场名单及违规球场清理整治情况进行汇总,并于2011年6月底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地清理整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今后一段时期我国高尔夫球场建设规范发展的意见,在意见公布之前,各地要继续严格执行《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一律不得擅自批准和开工建设高尔夫球场项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
5.关于开展“三资”清理工作的通知 篇五
发布日期:2011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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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根据中共安徽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关于开展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分配情况清理核查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1〕152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经涡阳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六部门7月5日联席会议研究,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情况清理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核查的范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其他事业单位(不含已实施绩效工资的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截至2010年12月31日,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已转制改企的事业单位,不纳入清理核查的范围。
二、清理核查的内容
事业单位实际发放的工资收入项目:在职人员的基本工资;退休人员的基本退休费;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即经国务院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津贴补贴项目;省市县政府或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之外,自行出台的工资性津贴补贴和奖金项目;各部门、各单位在国家和当地政府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之外,自行出台的工资性津贴补贴和奖金项目(详见附表)。
三、实施步骤和要求
1、第一阶段(单位自查)。主管部门组织所属各事业单位进行自查。各事业单位对本单位2010年1—12月发放的工资收入项目、标准及资金来源情况进行清理,摸清各单位收入来源、支出去向和工资收入的实际发放水平。如实汇总上报,不得瞒报和虚报。单位自查时间定为7月11日至7月15日。
2、第二阶段(主管部门核查确认)。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情况的核查工作。主管部门核查确认时间定为7月16日至7月20日。
3、第三阶段(确认核查结果)。在各事业单位自查和主管部门核查的基础上,清理核查部门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本级直属和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清理核查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核实,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清理核查工作机构在自查、核查和专项审计的基础上,对各事业单位清理核查结果和实际发放津补贴项目和奖金水平进行确认。对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津贴补贴项目,予以取消。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改革性补贴,暂时保留,另行规范。
4、第四阶段(汇总上报数据)。汇总表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由主管部门汇总后于2011年7月24日之前上报县人社局工资股、县财政局国库股、审计局行政事业审计股(纸质表格一式三份,同时附电子文档)。
四、严肃纪律,监督检查
各部门各单位要如实填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的发放情况,不得瞒报和虚报。对不按规定如实上报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县纪检监察、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大指导监督力度,确保清理核查工作顺利进行。中共涡阳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涡阳县委组织部
涡阳县监察局
涡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涡阳县财政局
涡阳县审计局
6.关于开展“三资”清理工作的通知 篇六
【发布文号】津政办发〔2004〕033号 【发布日期】2004-05-11 【生效日期】2004-05-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天津市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4〕0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3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市领导要求,现就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当前,我国经济持续较快发展,经济效益进一步提高,经济形势总体上是好的。但是,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没有得到有效缓解,集中表现在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同时煤、电、油、运和重要原材料供求紧张的矛盾突出。国务院决定开展投资项目清理工作,就是要采取果断措施,着力解决投资膨胀问题,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防止出现大起大落现象。
近一时期以来,全市各方面积极树立科学发展观,瞄准国内领先、世界一流,高标准、高水平地组织项目建设,坚决防止低水平扩张。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前进中的问题。各区县、各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切实统一到党中央对当前经济形势的判断上来,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上来,统一到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上来,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认识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重大意义,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宏观调控措施。通过这次清理,把工作的着力点真正转到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上来。
这次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情况复杂,需要全市各方面从大局出发,统一思想,协同作战,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扎实苦干的作风,按时保质地完成好这次任务。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天津市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任组长,市计委、监察局、经委、建委、农委、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审计局、统计局、人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统一领导全市项目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天津市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项目清理办),办公室设在市计委,办公室主任由市计委郝晓远同志但任,上述部门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和督促落实清理工作。各委办局、各区县主要领导同志要对本部门、本地区的清查工作负总责,明确一名分管行政领导具体负责这项工作,抽调人员组成临时机构,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迅速开展工作,确保清理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清理的范围
各委办局、各区县要对所有在建、拟建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审核。在建项目是指已开工建设的项目;拟建项目是指项目单位已提出申请,政府部门正在受理且尚未开工的项目。
清理的重点是:钢铁、电解铝、水泥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高尔夫球场、会展中心、物流园区、大型购物中心等项目;2004年以来新开工的所有项目。
农林水利(含农村“六小”工程)、生态建设、教育(不含大学城)、卫生、科学(不含科技园区)项目不在清理范围内。
各委办局、各区县要按照上述范围,在对所属项目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对重点清理项目中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以及清理其他项目中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照国家统一下发表格的内容要求,逐个项目上报清理情况,提出项目停止建设、暂停建设限期整改、取消立项或符合要求的处理意见。
三、清理的标准
清理中要对在建、拟建项目逐个进行审核。清理的内容是:
(一)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
(二)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计划。
(三)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
(四)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五)是否符合项目审批等各项建设程序。
(六)是否符合信贷政策和固定资产贷款的有关规定。
(七)是否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中办发〔200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新建高尔夫球场的通知》(国办发〔2004〕1号)的要求。
(八)是否属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禁止违规建设13.5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6号)、原国家经贸委《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二、三批)》(国家经贸委令第6号、16号、32号)规定范围内的项目。
(九)是否符合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四、清理后的处理
(一)对国家明令禁止建设的、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在建项目,要停止建设。
(二)对不符合环保规定、城市规划、项目审批等建设程序以及信贷政策等要求的在建项目,要暂停建设,限期整改。
(三)对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的在建项目,要在落实好项目建设条件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建设进度。
(四)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的拟建项目,一律取消立项,严禁擅自开工建设。
(五)对钢铁、电解铝、水泥项目,年内原则上不再开工新项目。个别调整优化结构的重大项目,确需今年开工的,须报国家批准。
五、工作步骤
这次清理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为自查阶段。按照投资目标管理的范围和分工,由各市级投资目标管理单位负责对所属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具体分工是:
1.市计委负责对市属能源项目、公检法及党政群项目进行清理。
2.市经委负责对经委系统市属各集团、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清理。
3.市建委负责对城建系统市属各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全市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理。
4.市交委负责对交通系统市属各局、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清理。
5.市商委负责对商业系统市属各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清理。
6.市教委负责对教育系统市属各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清理。
7.市农委负责对农业系统市属各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清理。
8.市卫生局、文化局、出版局、体育局分别负责本局系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清理。
9.市开发区管委会、市高新区管委会、保税区管委会分别负责本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清理。
10.各区县人民政府分别负责本区县所属国有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区域内城乡集体、民营经济、上述9项范围之外投资项目的清理。
(二)第二阶段为复核阶段。市项目清理办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分工,对各系统、各区县上报项目进行复核,提出处理意见。具体分工是:
1.市经委负责对全市工业项目进行复核,重点对钢铁、电解铝、水泥以及清理标准中第八条范围内的项目提出复核和处理意见。
2.市建委负责对全市城建项目及房地产项目进行复核,重点对轨道交通、宽马路、大广场项目提出复核和处理意见。
3.市计委负责对其他项目进行复核,重点对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高尔夫球场、会展中心、物流园区、大型购物中心等项目提出复核和处理意见。
4.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从土地管理和城市规划角度对各系统、各区县上报项目进行复核,提出复核和处理意见。
5.市环保局从环境保护方面对各系统、各区县上报项目进行复核,提出复核和处理意见。
6.天津银监局从信贷政策和固定资产贷款规定方面对各系统、各区县上报项目进行复核,提出复核和处理意见。
(三)第三阶段为汇总上报阶段。市项目清理办在汇总审核各系统、各区县上报意见以及清理办各有关成员单位上报复核和处理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清理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六、工作要求
(一)时间安排。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全部清理工作要确保在6月底之前完成。具体时间要求是:
1.5月30日之前,各市级投资目标管理单位将本系统、本地区项目清理结果和处理意见一式6份分送市计委、市经委、市建委、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天津银监局,并附电子版。所报清理结果和处理意见内容包括:本系统、本区县的清理报告以及填报国家统一下发的表格。
2.6月10日之前,承担复核任务的各有关单位将各自复核和处理意见报市项目清理办。
3.6月20日之前,市项目清理办形成全市项目清理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核。
4.6月底之前,市人民政府审定全市项目清理报告,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项目抽查。各系统、各区县自查工作结束后,市项目清理办将对各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三)各系统、各地区一定要从大局出发,切实做好清理工作,如实上报清理结果,对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不报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市项目清理办各成员单位以及各系统、各区县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清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重大问题要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五)在组织好项目清理工作的同时,各系统、各区县要积极调整投资结构,促进投资合理增长,确保全年投资目标的完成。按照国家要求,这次清理不搞一刀切,对技术含量高、符合结构调整要求的项目,需要加强的农林水利、生态建设、环境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薄弱领域的项目,要继续加快建设。
二OO四年五月十一日
7.关于开展“三资”清理工作的通知 篇七
为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决定的精神, 积极发展旅游村镇, 保护和利用村镇特色景观资源, 推进新农村建设,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决定开展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 (村) 示范工作, 现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发展全国特色景观旅游示范镇 (村) , 有利于保护村镇的自然环境、田园景观、传统文化、民族特色、特色产业等资源, 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促进城乡交流, 增加农民收入, 扩大内需, 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此项工作重在以旅游为突破口, 带动新农村建设。通过政策扶持等手段, 重点支持和引导这些地方发展旅游经济, 并从中总结经验教训, 为全国的镇 (村) 经济规范化发展提供样板。
发展全国特色景观旅游示范名镇 (村) , 应坚持保护优先, 规划优先;充分挖掘利用原有资源, 不搞大拆大建;突出农村特色, 实现城乡差别化发展;促进农民就地就近就业, 保护农民合法开发权和收益权;节地节水节能, 实现可持续发展;重管理, 重服务, 建设安心、安逸、安全的村镇旅游环境。
二、总体工作安排
为推进特色景观旅游名镇 (村) 的健康发展, 指导和规范其规划建设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旅游局将研究制定《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 (村) 标准》。该标准颁布后, 将根据标准对全国特色景观旅游镇 (村) 进行考核。
为稳妥推进, 试点先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旅游局决定先建立一批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 (村) 的示范, 并制订了《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 (村) 示范导则》和《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 (村) 示范考核办法》。示范工作进行一段时期后, 将总结经验, 完善并颁布《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 (村) 标准》及考核办法。
三、示范的申报和考核
(一) 申报条件
根据当地村镇特色景观和旅游发展的实际情况, 坚持因地制宜、择优申报、重在引导、稳步推进的原则, 优先组织景观特色明显、旅游资源丰富并已形成一定旅游规模、人居环境较好的建制镇、集镇、村庄参加申报。有关具体条件, 请参照《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 (村) 示范导则》 (在建设部网站www.cin.gov.cn或中国旅游网www.cnta.gov.cn下载) 和《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 (村) 示范考核办法》。
(二) 申报和考核程序
特色景观旅游名镇 (村) 的评定工作分为省级推荐和全国综合考核两个阶段。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 要加强部门沟通和协调, 共同组织做好本地区的初评工作。推荐工作要严格执行《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 (村) 示范导则》和《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 (村) 示范考核办法》的规定,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严明纪律作风, 确保规范运作。初评结果要以网络或其它形式进行公示。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 在初选结果的基础上推荐不超过10个条件较好的镇 (村) 参加全国综合考核。
全国综合考核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和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共同组织专家组负责。专家组提出评审结果后将予以公示, 必要时还将组织实地抽查。经全国综合考核符合要求的,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旅游局予以确认。
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 (村) 示范由县级建设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申报, 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 向省级建设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推荐, 初选合格后, 由两部门联合推荐参加全国综合考核。
(三) 申报材料
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 (村) 示范申报表 (见附件) ;镇 (村) 基本情况 (1500字左右文字材料) ;反映镇 (村) 概况和主要特色的音像资料 (15分钟以内) ;镇 (村) 总体规划及旅游业发展规划 (说明书和图纸) ;省级建设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推荐意见。
请将上述材料于2009年6月30日前报送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小城镇发展研究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9号, 邮编:100044) 。
四、联系方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欧阳湘, 电话:010-58933609;
◎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周久才、路梦西, 电话:010-65201643;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小城镇发展研究中心, 联系人:冯新刚, 电话:010-68302716, 13910197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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