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召回制度实施细则(共14篇)(共14篇)
1.干部召回制度实施细则 篇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的重要指示,根据东川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川镇开展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门东政字〔〕8号)的文件要求,结合我村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州脱贫攻坚决策部署,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强化目标导向,强化责任担当,强化问题意识,全面系统清除扶贫领域作风问题形成的根源,较真碰硬、压缩作风问题滋生空间,形成对不良作风问题严惩严治的强大震慑,标本兼治构建扶贫领域作风建设长效机制,推动扶贫领域作风明显改善,促进脱贫攻坚各项政策措施全面落实,确保如期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
二、组织机构
为了加强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东川镇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杨海峰 甘沟村第一书记
张生珠 甘沟村党支部书记
成 员:马荣良 甘沟村村委会主任
马永军 甘沟村村委会会计
张文玉 甘沟村妇联主席
马忠芳 团支部书记
三、治理内容
(一)思想认识不深刻。主要表现为对脱贫攻坚的重要性艰巨紧迫性认识不足。
(二)风险防控不扎实,主要表现为对干部在职务犯罪、违纪犯规、廉洁自律的警示教育欠缺。
(三)政策落实不到位,主要表现为村到户政策聚集精准不够,措施针对性不强、力度不够,贫困户参与产业发展程度较低,产业项目不稳定,项目效益不高,带动增收作用不持久,驻村帮扶和结对帮扶力度不大,效果不明显。
(四)工作作风不扎实。调查研究不深入实际,指导工作脱离实际,遇到问题不解决。简单发钱发物、送钱送物,不注重激发贫困群众内生动力,扶贫成果不可持续。
四、时间安排
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上旬—6月初)。传达学习关于开展扶贫领域作风问题有关会议精神和动员部署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6月上旬至6月下旬)。根据本方案中所列举的扶贫领域作风问题,深入对照、剖析、查摆、扎准存在问题,并理清问题症结。
(三)整改落实阶段(6月下旬至10月)。针对自查自纠阶段查找出的问题,分门别类建立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方案。
(四)总结阶段(11月至12月)。甘沟村领导小组对开展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结。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村两委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持之以恒克服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用作风建设的成果促进各项扶贫举措的落实。
(二)落实工作责任。村扶贫领导小组是本村脱贫攻坚作风建设年活动的第一责任人,要做到亲自抓、负总责,带头学习,带头查找问题,带头整改,带头落实。班子成员要主动协助主要领导抓好工作落实,切实担负起分管领域集中整治工作的领导责任。
(三)贯彻从严要求。高标准严要求开展好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把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一系列部署要求不折不扣落实到脱贫攻坚全过程各环节,坚持不懈改作风转作风。
【乡镇街道范文】二
跟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跨省调运监管的通知》的要求和县委,县政府会议安排,为切断非洲猪瘟病毒传播链条、降低疫情跨区域传播风险,现就非洲猪瘟疫情封锁生猪及其产品跨省调运监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与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相邻的省份禁止生猪跨省跨地区调运,并暂时关闭境内所有生猪交易市场。
二、与相邻的省份的村要设立路卡,安排专人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查登记,做到运出运入有据可查。同时也禁止外省份已宰杀的猪肉向本集市流通出售。尤其是对张崾先逢2集市日,左崾先逢3集市日,罗庞塬逢4集市日,铁角城逢5集市日,还有与外省相接壤的亮马台村,沙塬村,邢梁村等重要村更要加强监管和督察,发现有疑似病历的生猪和肉品交易要立即上报有关部门,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三、镇畜牧站要严格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加强调运政策的宣传贯彻力度,确保最新疫情及时宣传贯彻到每一户和生猪养殖、贩运、屠宰等从业人员。并与养殖场、临时屠宰点签订告知承诺书,督促其按规定调运、屠宰生猪。设立举报电话,及时受理违法调运生猪及其猪肉,对染疫或疑似染疫生猪的举报要认真组织核查。
四、畜牧站和相关村组负责人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对跨省调运畜禽及其车辆的查验力度,做好对运输车辆装载物详细的排查登记工作。发现违规调运生猪及生猪产品的,不得劝返,要立即扣押,并报相关部门介入调查。
五、各村安排专人要积极配合在主要路卡进行运输检查,督促相关人员不得承运违规跨省调运的生猪及疑似猪肉进行交易。
【乡镇街道范文】三
(一)上级来文。
(二)本级发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方案、领导组织、工作制度、运行机制等必须参照上级文件以正式文件下发,存档同时报县扫黑办。
二、组织保障类
(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名单,联系方式。
(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各村(社区)信息联络员名单。
(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人员及经费保障情况。(宣传等费用)
三、宣传发动类
(一)工作工作方案或计划;
(二)宣传资料;(包括《通告》、明白纸、《致广大群众的一封信》及其他宣传资料的样品)
(三)媒体网络宣传资料。(刊发的稿件、图片、新闻等)
(四)宣传活动、标语、出动宣传车等相片或影视资料。
四、线索排查移交类
(一)排查方案或计划;(时间,分组分片,排查方式,排查期限,排查结果)。
(二)排查出的线索台账。建立专门线索台账。
(三)线索移交手续。(移交公安、纪委监委等相关部门,包括事由、移交人等,移交双方签字)
(四)线索查办反馈情况。
五、打击整治类
(一)打击整治方案。(有黑打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与社会治安重点整治结合起来)
(二)打击成效。(有关案件及总结汇报)
六、会议纪录类
(一)党委会研究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记录。
(二)政府常务会研究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记录。
(三)扫黑除恶领导小组会议记录(每月1次)。
(四)扫黑办会议记录。
七、总结汇报类
(一)各村(社区)每月向镇乡街报送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展情况,半年总结、年度总结;
(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每月向镇乡街报送的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完成情况,半年总结、年度总结。
(三)镇乡街每月30日向县扫黑办报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展情况,半年总结、年度总结。
(四)其他向党委会、政府常务会的工作汇报。
八、信息报表类
(一)上级有关工作简报
(二)村(社区)及成员单位报送的信息简报。
(三)每月向县扫黑办报送的信息简报。
九、督导调研类
(一)督导检查通知(分组分片,督导检查提纲)
(二)督导检查报告。(问题清单)
(三)主要、分管领导调研情况。(调研报告)
【乡镇街道范文】四
根据中 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 干部召回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宣办发﹝2018﹞ 65号)、中共 市委办公室《关于成立市委干部召回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市办通﹝2018﹞8号)、中共**市委干部召回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干召字﹝2018﹞1号)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省委十届四次全会、曲靖市委五届四次全会、**市委六届四次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从严治党、从严监督管理干部的新要求,以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队伍为目标,逐步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工作机制,为全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跨越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和组织保障。
二、工作目标
坚持从严管党治党,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通过开展干部召回管理工作,进一步整治干部“慵、懒、散、漫、浮”等问题,推动干部能上能下,有效调动干部工作积极性,增强责任心,提振“精气神”,在全市营造跨越发展、争创一流、比学赶超、奋勇争先的良好氛围。
三、工作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实事求是原则;
(三)公开透明原则;
(四)公平公正原则;
(五)过责相当原则。
四、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镇镇直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
五、召回管理的情形
对素质能力和现实表现与履行岗位职责不适应又达不到党纪政务处分的干部,符合以下情形的,实行召回管理。涉及违纪违法的,按照党纪政务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一)上级认定为应当召回管理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市上级认定为召回对象,经党委研究,启动召回程序。一是因工作不力、作风不实被市级四班子领导点名召回的;二是被中央和省、曲靖市通报批评,需要召回管理的;三是受到纪律处分或问责处理,需要召回管理的;四是被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作风办、市落实办等督查通报,造成不良影响且未及时整改的;五是根据巡察反馈意见,需要召回管理的;六是根据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分析研判结果,需要召回管理的;七是干部群众普遍反映较差,被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或网络舆情曝光,造成负面影响且查证属实的,需要召回管理的;八是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7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15天的;九是由于个人原因造成本单位工作被省、曲靖市“一票否决”的相关责任人,有必要召回的;十是年度综合考评居于全市末位和后两位的部门,相关领导需要纳为召回管理对象的;十一是有其他需要召回管理情形的。
(二)党委提出拟召回管理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党委集体研究讨论后,向市委干部召回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召回管理对象建议名单。
一是年度综合考核结果,在全市13个镇中排名后两位的;
二是现职工作岗位中,拒不履行岗位职责任务或个人失职造成重大后果的;
三是重点工作中,因推诿扯皮、慵懒散漫等原因导致严重影响的;
四是无视工作纪律要求,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7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15天的。
(三)经量化考核考评后干部召回领导小组认定需要召回的。
由镇纪委负责日常量化考核的组织实施,干部召回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综合考评。考核基础分为100分,实行百分制,每季度低于80分即进入拟召回管理建议名单。
1.在公共场所散布有损党委、政府形象言论的一次扣5分;
2.上班时间饮酒、打麻将一次扣3分;
3.上班期间在电脑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发现一次扣1分;
4.各类会议无故不参加一次扣1分,迟到或早退一次扣0.5分;
5.上班迟到或早退一次扣1分,旷工一次扣2分;统一加班、集体活动、值班及非常时期上班等无故缺勤缺席的一次扣2分;
6.遇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的一次扣2分(手机关机但不在第一时间回复的、不接听的);
7.无大局意识,缺乏团队精神,对整体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一次扣1分;
8.非特殊情况集中学习迟到或早退的一次扣1分,无故不参加学习的一次扣2分;
9.业务工作个人不力被**市级部门通报批评的一次扣1分,被镇党委政府通报批评的一次扣0.5分;
10工作态度不端正,被服务对象投诉且经认定为属工作人员失职的按一人次扣1分;
11.岗位职责内任务未能按时按量完成的一项扣1分;
12.未完成脱贫攻坚任务的。对帮扶对象信息家底不清、致贫原因分析不准、帮扶措施不精准、帮扶成效不明显的各扣2分;没有按要求开展访谈的扣2分;未按要求完成明白卡、门牌卡等制作粘贴的扣2分;帮扶对象户档案不规范、不完整的扣2分,没有户档案的扣5分。
六、实施程序
(一)确定对象
1.提出干部召回管理建议的主体。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四班子领导,可对全市科级及以下人员提出召回管理建议;市委督查室、市委组织部、市纪委、市监委、巡察办、市作风办、市政府督查室、市落实办、人社局,可对全市科级及以下人员提出召回管理建议;镇党委可对本单位人员提出召回管理建议;驻**镇派出机构干部,由党委商原单位后提出召回管理对象建议,按程序上报市委干部召回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提出召回建议名单。党委根据《**市干部召回管理办法(试行)》和《**市**镇干部召回管理实施细则》,对上级认定召回、符合细则召回情形的人员,经集体讨论决定后,确定提出拟召回管理对象建议名单,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将拟召回管理对象相关材料上报市委干部召回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推行召回“零报告制度”。经单位集体讨论,无召回人员情况的,对照召回管理的三大类情形,第一类由党委书记签字确认,第二类由**镇干部召回管理领导小组签字确认;第三类干部日常考核考评,实行分级签字负责制。其中考勤出勤由纪委书记签字确认,岗位履职情况一般干部由站所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确认,站所负责人由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党委领导班子由党委书记签字确认,镇政府领导班子由镇长签字确认,人大班子由人大主席签字确认。“零报告”制度接受市委召回干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镇召回干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存在瞒报行为的科级以下人员,由镇干部召回管理领导小组向党委提交依据,经党委集体研究(涉及的分管领导执行回避制度),提出拟召回人员建议名单。经查实应提出未提出拟召回管理对象建议名单的科级领导,经党委集体研究(涉及领导执行回避制度),由党委书记向市委干部召回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提交相关责任人依据,书面提交相关责任人拟召回管理建议名单。
(二)召回谈话。拟召回管理对象为科级领导干部的,报请市委干部召回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进行谈话,其他人员由镇主要领导开展谈话。谈话结束后,记录人员将谈话情况报告等材料及时报镇干部召回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陈述申辩。召回谈话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拟召回对象有异议的,可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辩,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
(四)确定对象。科级干部的召回管理,报请**市委干部召回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科级以下干部及下属单位人员的召回管理,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后,向市委干部召回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处拟召回管理干部建议名单。
(五)进行通报。召回管理对象经市委干部召回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后,在公示栏进行通报。
七、召回管理
(一)集中教育。召回管理干部进行为期5天的封闭式集中教育。集中教育采取集中授课和自学相结合,课堂学习和实地体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集中教育结束后,按照考试和考核两种方式进行综合考核,评定学习教育效果。并由本人提出回原岗位履职的书面申请,报请市委干部召回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返回原岗位履职。
(二)跟踪考察。被召回管理干部进行为期3个月的跟踪考察。跟踪考察期间,由党委给指定帮带人,定期对被召回管理干部进行谈心谈话、教育引导,促其转变提高。被召回对象为主要领导的,由市委干部召回领导小组研究指定帮带人。
(三)综合考核。跟踪考察期间,每月对被召回管理干部进行一次考核,如考核合格,出具考核鉴定意见,上报市委干部召回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结束跟踪考察。如不合格,继续下一阶段考察,如跟踪考察3个月期满,考核仍不合格的,进行组织处理。
(四)组织处理。
1.召回对象为科级领导干部的,视情节轻重,由市委干部召回管理领导小组研究提出调整或免职建议报市委研究决定,其他人员由镇党委研究决定报市委干部召回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凡被召回管理的人员,集中教育培训期间的费用均由本人承担,该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召回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扣发跟踪考察期内的目标绩效考核奖金。
八、领导机构
为加强对干部召回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镇干部召回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 党委书记
副组长: 党委副书记、镇长
党委副书记
镇纪委书记
党委组织委员
成 员: 党委宣传委员、副镇长
**财政所长
党政办主任
党政办副主任、政府文书
组织人事办主任
纪委副书记、作风办主任
扶贫办主任
领导小组实行集体讨论重大问题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一般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下旬召开,若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下,组长可委托副组长召集、主持。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组织人事办,陈道宗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刘芳、孙福德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干部召回管理工作宣传发动、资料审核、收集整理及被召回干部的教育管理等日常事务,负责筹备领导小组会议本细则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由**镇干部召回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乡镇街道范文】五
下面,我跟大家一起学习村委换届在选委会成立后,选委会需要开展的几个阶段工作,主要是熟悉各阶段的时间安排,主要工作内容和注意事项。
一、选民登记阶段(4月16日至4月底)
这一阶段,选委会需要开展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项:
1、和村党支部共同学习村委换届选举有关文件,确定登记员,并对他们进行选民登记培训;
2、与包村领导搞好对接,确定村委会职位、职数,正式选举日期和选民登记日期,推荐选举工作人员和总监票、监票、唱票、计票人员,制定本村村委会换届选举实施办法,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发布公告;
3、组织选民登记,登记结束后及时发布选民名单公告,并处理村民提出的异议;
4、填发选民证,在提名确定候选人前把选民证发放到选民手中。
选民登记阶段需要注意的事项:
1、确定正式选举日前,要跟包村领导和换届办公室沟通好,避免几个村安排在同一天选举,工作人员忙不过来。
2、选民登记对象是截止正式选举日年满18周岁的公民,注意不是选民登记日,这就是选民登记前就要确定选举日期的原因;
选民登记时,对户籍在本村并且长期在本村居住的年满十八岁有选举权的村民,要通过集中办理、逐户上门等方式,逐人进行选民登记,确保这类人员全部参加;对户籍在本村,登记选民期间或者选举期间不在本村居住的村民,要通过电话联系、发公开信等多种方式动员他们返乡参加换届选举,确保这类人员尽可能多的参加。
3、选民登记,要做到不漏登、不错登、不重登,并在选举日的20天前张榜公布选民名单,最好在4月22日前公示。
4、自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村民对选民名单提出异议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超出提出异议期限的,不予受理。选民名单公示时间按第一榜公示的时间计算,注意不是按异议处理后的时间计算。
5、填写选民证时,选民证编号应当与选民登记册上的编号一致,这样便于查找。
二、提名候选人阶段(5月上旬前)
这一阶段,选委会需要开展以下工作:
1、确定提名候选人投票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向全体选民公告。
2、组织好提名候选人的选举大会,合理安排投票场地,最好是用学校的教室,每个投票站都要设置好验证发票处、秘密写票处和代写处,要向每个选民说明投票注意事项。
3、候选人政审合格后及时发布正式候选人公告。
候选人提名阶段,要注意以下三点:
1、参会选民必须过半,得票多者当选;
2、发布正式候选人公告必须在正式选举日5日前;
3、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成为正式候选人后,不再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需要递补时,要及时向街道上报。
三、选举准备及正式选举(5月中旬前)
这一阶段选委会的主要工作有以下几项:
1、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投票办法,于正式选举日3日前发布公告,公布选举时间、地点、投票办法。
2、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布置中心会场和投票站。
3、通知、组织选民参加选举投票,当面唱票、计票、公布选举结果。三日内公告当选名单。
这一阶段需要注意的事项:
1、选举“双过半”有效,参加投票选民要超过登记选民半数,候选人得票要超过参加投票人数半数。
2、验证发票环节一定要谨慎细致,必须做到一证一票,千万不能多发,收回票必须等于或少于发出票,选举才有效。
3、选举过程要全程摄像,投票按规定时间结束后,要立即封箱,工作人员一同将票箱搬到中心会场,然后当众开箱、验票、唱票、计票,选举结果当场公布。
四、后续工作阶段(5月下旬至6月中旬)
新一届村委产生后,10日内组织好新老交接,选委会履职结束。
换届选举过程中要注意几个特殊的日期,再强调一遍:
选举日20日前公布选民名单,公示时间按第一榜公示的时间计算;
自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村民对选民名单提出异议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超出提出异议期限的,不予受理。
选举日5日前必须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候选人名单开始公示3天内,候选人可以退出,但必须书面申请。
选举日3日前公布选举时间、地点、办法。
选举日当天或30日内,进行另选或补选时,选民名单不变。
选举后3日内必须发布选举结果公告。
时间节点要记住,不能出错,不清楚时要多沟通。
安排监委会换届工作:
按照换届选举方案规定,今年,监委会换届与村委会换届选举程序相同,需要通过村民会议投票提名确定候选人,然后再进行差额选举。监委换届可以跟村委换届同步进行,也可以先村委后监委,各村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安排。
2.干部召回制度实施细则 篇二
一、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实施10年的成绩总结
2004年《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实施的当年, 我国国内生产汽车共召回6次, 共召回29.8万辆。从2004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 我国共计进行汽车召回793次, 召回汽车达1 688.5万辆。10年来, 召回制度有效减少了汽车和其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10年间, 我国因受质检总局缺陷调查影响, 共计召回缺陷汽车产品83次, 占总召回次数793次的10.5%, 召回汽车541.3万辆, 占召回总数量的32.1%。特别是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后, 中国汽车召回数量急剧提升。据国家质检总局统计数据显示, 2013年全年汽车召回达133次, 共涉及531.1万辆, 召回数量同比增长65.8%, 一年的召回总量已经超过2004~2010年召回数量的总和。2014年截至9月30日, 共进行汽车召回125次, 召回汽车213.5万辆。其中, 因国家质检总局缺陷调查影响召回15次, 召回汽车111.5万辆, 占召回数量的52.2%。继2014年11月17日奇瑞、华晨以及长城汽车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将召回近56万辆缺陷汽车后, 日前,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公告称,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一汽海马汽车有限公司、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浙江豪情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和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要求, 分别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了召回计划, 决定自2015年1月20日起, 召回共计304 935辆存有缺陷的汽车。进入2014年11月份以后, 陆续有长安福特、宝马、奇瑞、东风、上海通用、捷豹路虎、一汽轿车、四川汽车、天津一汽丰田、克莱斯勒等十几家车企发布了召回信息, 召回数量从几千辆到几十万辆不等, 召回原因包括零部件存在安全隐患等。随着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深入推进,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数量将越来越多。汽车召回制度有效减少了缺陷汽车对公众人身安全的危害, 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中国汽车召回网上发布的第一条国内召回公告为, 一汽轿车因燃油箱隔热装置与排气管的间隙缺陷, 于2004年6月18日至2005年6月17日召回马自达6。这同时也是中国汽车召回网上显示的第一条国内车企发布的召回公告。在召回方面, 自主品牌一度很脆弱。国内汽车行业的晚起步和汽车召回制度的姗姗来迟, 使得自主品牌车企在发展初期常常是谈召回而色变, 面对召回纷纷表示“伤不起”。近年来, 自主品牌车企也出现了“召回热”, 在发现产品有批量缺陷时, 及时主动地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召回计划。2013年, 以往一直对召回遮遮掩掩的自主品牌有所突破, 11个品牌召回次数达到15次 (超越了韩系车的13次) , 总量达到519 190辆 (自主品牌2011年和2012年召回的次数分别是2次、5次) 。特别是进入2014年, 在对待汽车召回这件事上, 自主品牌的观念转变十分明显:2014年共有11个品牌实施召回, 数量为之前3年的总和。其中, 奇瑞汽车最近的两则召回公告显示, 它从2014年12月15日起召回50.87万辆, 创下中国从2004年实施汽车召回制度以来, 单一自主车企一次性召回数量的最高纪录。人民网2015年1月7日邬启斌整理的汽车产品召回10年的一组报道中, 自主品牌汽车召回数量也能说明其召回已经走向正规。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实施的2004年, 自主品牌汽车召回数量为零, 意味着没有汽车召回;2005年共召回汽车18 673辆;2006年共召回汽车4 787辆;2007年共召回汽车115辆;2008年共召回汽车18 034辆;2009年共召回汽车33 527辆;2010年共召回汽车9 067辆;2011年共召回汽车1 093辆;2012年共召回汽车341 169辆;2013年共召回汽车519 190辆;2014年共召回汽车900 730辆。
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实施10年的反思
1. 汽车召回制度待完善
与汽车业发达的国家相比, 中国汽车行业召回监督体系尚不完善, 成熟可靠程度还远远低于国外。美国法律对缺陷产品召回的程序及实施监督的程序规定得非常详细, 从用户投诉、主管部门立案调查、汽车生产商自检, 到召回公告的发布以及免费修理等, 都有明确的规定。当前, 我国的汽车召回制度仍有较大的完善空间, 尚需进一步推动召回的管理。应将召回法规上升到人大立法的层次, 同时出台相应的配套法规和文件。汽车召回制度升级后, 要与汽车“三包”制度做到无缝衔接和互为补充, 发挥二者的制度合力。与此同时, 政府要加强监管, 建立信息共享的平台, 消费者要积极响应, 通过多重途径维护消费者自身权益, 促进汽车市场的不断成熟与完善。
2. 我国汽车产品召回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
我国汽车召回工作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 仍有部分企业未主动履行召回义务, 相当多的企业从未实施过召回。据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发言人内森·内勒表示, 委员会下属的缺陷调查部门在过去7年间, 引导发布了929次召回, 涉及车辆达到5 500万辆。目前, 中国10年来的召回数量不及美国一半。如2014年上半年, 由于有通用2 000万辆的召回, 美国市场上汽车召回总数达到创纪录的3 200万辆。相较而言, 我国10年汽车召回的总和也仅突破1 688万辆。如果说通用的情况太过特殊, 那么以2013年中美的汽车销量和召回量来看, 数据依然悬殊。2013年, 美国汽车销量和召回量分别为1 560万辆和2 200万辆;中国分别为2 198万辆和531万辆。相比之下, 中国市场上的汽车召回不论在次数还是总量上, 都与汽车发达市场存在很大差距。全国乘用车市场信息联席会副秘书长崔东树表示, 针对这样的情况, 未来政府部门可以对消费者投诉的问题及时曝光, 让召回行动在阳光下操作, 让信息进一步透明化, 让大众及时了解到问题出在哪里, 能更好地迫使车企主动进行召回, 进而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另外, 中国消费者在召回问题上被“区别对待”的现象比较普遍。2014年9月下旬, 福特汽车在北美召回85万辆汽车, 涵盖新翼虎等车型。这是福特新翼虎自问世以来的第12次召回;而从翼虎在中国大陆市场上市至今, 仅有过两次召回。由此可见, 中国消费者在召回问题上被“区别对待”的现象并未消除。主要原因在于与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动辄几千万的惩罚性罚款相比, 我们国家的惩罚力度还有提升空间, 最主要的是目前还缺乏一个成型案例的支撑。
3. 缺乏独立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和信息共享机制
3.6-干部廉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 篇三
嘉峪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关于印发 《嘉峪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干部廉政谈话
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市药检所、机关党支部:
〘嘉峪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局党组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八日
主题词:廉政
谈话
办法
通知
抄送:省局纪检监察室。
嘉峪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07年6月18日印 校对:王砥 共印10份 嘉峪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干部廉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党风廉政建设,切实落实廉政谈话制度,强化干部廉洁从政意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甘食药监党〔2007〕11号)和市纪委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干部,是指局机关担任科级职务的干部(包括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药检所正、副所长,稽查队队长、副队长。
第三条 廉政谈话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要求,从关心爱护、严格要求干部的角度出发,及时了解和掌握干部廉洁从政情况,对应当注意或需要纠正的问题,给予督促、提醒和帮助。
第四条 廉政谈话包括了解情况谈话、任职前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和函询等形式。
第五条 了解情况谈话是指党组织为了解、掌握干部有关情况而进行的谈话。了解情况谈话一般采取个别交谈的方式。本局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不定期地与班子成员谈话每年不少于4人次,本局领导班子成员与下级科级干部的谈话每年不少于20人次。
第六条 任职前提醒谈话是指各级党组织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围绕廉洁从政的基本要求,与下一级新任职党政领导干部的谈话。任职前提醒谈话可以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的方式。
任职前提醒谈话主要内容包括:对领导班子的基本评价,正确看待职务晋升;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努力加强自身修养,模范执行各项廉政规定,树立勤政廉政良好形象。
第七条 诫勉谈话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对有群众反映或已出现轻微违纪行为,但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科级干部的谈话。
诫勉谈话应以个别方式进行。
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局党组决议、决定以及部署开展工作不力的;
(二)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
(三)搞官僚主义、形式主义,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不能正确处理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六)不按规定向组织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七)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形。
第八条 局纪检组针对群众反映的科级干部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也可才用书面形式对涉及的干部进行函询。
函询应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由纪检组提出函询建议,报局党组批准。
(二)采取组织函询形式,要求函询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
(三)函询对象在收到组织函信单后15个工作日内,应实事求是地做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及时说明理由。纪检组认为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进行函询或采取其他措施了解情况;函询对象无故不回复的,应责令其尽快回复。
(四)回复的函询材料,由局纪检组留存。
第九条 廉政谈话前,应将谈话主题、时间、地点、主谈人及有关要求,至少提前一周通知谈话对象。
主谈人应根据谈话形式及谈话对象的不同,对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围绕宣传党纪条规、提出廉政要求以 及对苗头性问题进行告诫等方面,认真做好准备,以增强谈话的针对性、有效性。
参加谈话的其他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可依据谈话形式及主谈人身份确定。局办公室应加强与纪检组的协调配合,具体承办集体谈话的组织工作。
第十条 廉政谈话时,允许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或提出不同意见;对谈话对象需要注意的问题,该提醒的要提醒、该批评的要批评、该教育的要教育。对谈话对象要求转达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整理,如实反映。
谈话对象应根据要求做好谈话准备,如实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对主谈人提出的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应有明确的表态;接受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应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
参与廉政谈话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谈话情况记录,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廉政谈话纪录经谈话对象核实后,由纪检组归档留存。
第十一条 廉政谈话结束后,纪检组要整理谈话记录或由被谈话人写出说明材料向局党组汇报,涉及重要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在向党组汇报的同时向上一级纪检部门汇报,并采取适当方式,加强对廉政谈话对象存在问题改正情况的 跟踪了解。对不改正问题或改正问题不明显、不彻底的,应督促改正;经督促拒不改正问题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加强对廉政谈话的领导,切实将廉政谈话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全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体计划,抓好工作落实。
第十三条 每年总结一次廉政谈话工作实施情况,并报省局纪检组、监察室。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负责解释。
4.不合格品召回制度 篇四
1目的
为有效召回已交付给顾客的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不安全产品,避免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程序。2范围
适用于本厂生产的已经交付给顾客的不安全产品的召回。包括:
2.1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2.2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2.3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
2.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3职责
3.1质管科
3.1.1负责收集召回产品的信息,召回产品的信息来源包括: A)各个与质量有关的部门通过内部的控制程序,自己发现; B)顾客的信息反馈及投诉; C)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 D)政府部门发布的召回要求。
各个部门收集到的有关的召回产品的信息都要在第一时间传到质管科。
3.1.2质管科负责制定不安全产品的召回计划,负责协助召回计划的实施,并负责产品召回后的跟踪监督。
3.2总经理批准召回计划的实施。3.3供销科负责实施召回计划。
3.4生产车间负责对召回的产品进行处理。4定义描述
产品召回:产品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5 召回
5.1获知本厂生产的食品可能存在安全危害或接到所在地的质监部门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书面通知,质量管理科要立即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并做出危害调查、评估报告。
5.2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报告经总经理批准后,质量管理科应当及时向当地质监部门提交调查、评估报告。
5.3经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确认属于生产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确定召回级别,实施召回。
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的严重程度,食品召回级别分为三级:
5.3.1一级召回:已经或可能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5.3.2二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围较小、社会影响较小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5.3.3三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轻微的,或者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5.4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的,生产车间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不安全食品,销售科不到继续销售不安全食品。
5.5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当在1日内,二级召回应当在2日内,三级召回应当在3日内,通知有关销售者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
5.5公司需要向社会发布食品召回有关信息,质量管理科写出报告经总经理批准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向省级以上质监部门报告。
经省级以上质监部门批准,通过媒体发出警示公告,并在《产品召回计划》表头注明“紧急召回”。
5.6 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在3日内,二级召回应在5日内,三级召回应在7日内,公司质检科制定《产品召回计划》经总经理批准后,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
食品召回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5.6.1召回产品
——拟召回产品的名称、批次、生产日期及代码; ——拟召回产品的数量; ——产品召回的原因; ——召回的等级;
——召回食品后的处理措施。
——产品召回的起始日期及预计产品召回的结束日期----召回实施组织、联系方式 5.6.2召回措施
----停止生产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食品安全危害的种类、产生的原因、可能受影响的人群、严重和紧急程度;
----召回的预期效果; 5.7总经理批准后,将《产品召回计划》立即转交供销科,并要求马上实施。
5.8产品召回计划的实施
5.8.1供销科接到《产品召回计划》后,立即通过已有的联络方式(如电话、传真、E-mail等),通知所有相关的销售商和消费者,并告知关于产品召回的具体情况,并要求立即停止销售和使用。
5.8.2 执行召回计划时应确保:
——每一个有可能被同种危害影响的顾客都能得到产品召回的具体信息;
——从计划开始实施起,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所有相关销售商和消费者的通知工作; ——产品召回要彻底。
5.8.3供销科将召回计划执行的情况随时向总经理汇报,并通过内部沟通使所有与召回产品有关的员工可以得到相关信息。
5.9自召回实施之日起,一级召回每3日,二级召回每7日,三级召回每15日,向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
对召回计划有变更的,应当在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中说明。
6召回评估与监督
6.1公司总经理召集供销、质管、生产、办公室有关人员对召回情况进行总结,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评估认为召回未达到预期效果的,继续组织进行召回。
6.2 质量管理科应当在食品召回时限期满15日内对召回工作进行总结并写出总结报告,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提交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
7召回产品的处理
生产科根据召回产品的具体情况及时对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根据有关规定应当销毁的食品,应当及时予以销毁。
生产科对召回食品的后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8召回记录
供销科负责建立和保存对不安全食品自主召回、被责令召回的执行情况的记录,包括:企业通知召回的情况;实际召回的情况;对召回产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的记录;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向当地政府和县级以上监管部门报告召回及处理情况。9接受监督要求
9.1各部门要按照要求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和相关管理制度,准确记录并保存生产环节中的原辅料采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及产品标识等信息,保存消费者投诉、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污染事故记录,以及食品危害纠纷信息等档案。
9.2经总经理批准,质量管理科负责向所在地质监部门报告相关的食品安全危害信息,包括消费者投诉、食品安全危害事件等,不得隐瞒或虚报其生产的食品危害人体健康的事实。
9.3公司各部门要配合质监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不得以食品已通过任何符合性审查为由拒绝。
5.屠宰不合格召回制度 篇五
生猪屠宰企业实行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
一是凡进入生猪定点屠宰场的生猪,必须是经免疫带有耳标标志的生猪,县外购进的生猪必须持当地县级以上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生猪进场必须经驻场检疫人员检疫合格后方可进入待宰栏。
二是屠宰的生猪产品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由检疫检验人员在猪肉胴体上盖检验日期、检验合格的褐色印章,排骨上盖屠宰场印章,票证齐全方可出场,实现出场肉品检验合格率100%。
三是生猪宰后经检验为不合格的猪肉产品,在驻场检疫检验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实行肉品检验处理结果登记制度,由当班检疫检验人员负责登记落实无害化处理情况,实现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率100%。
四是如造成猪肉产品质量问题而流入市场销售的,由屠宰企业负责召回,并严肃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给予消费者经济补偿,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6.理性对待家电产品召回制度 篇六
1 家电召回制度的实施细则
1.1 标准:产品存在普遍危害性
对于召回标准, 规定中明确意见稿, 家用电器中因设计、生产、指示等方面的原因使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家用电器产品中普遍存在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 则施行召回制度。
1.2 范围:一般性质量问题不在召回范围
参考召回制度的标准发现, 未涉及危害安全的产品将不属于召回范围。另外与消费者密切相关的是, 意见稿理清了召回与退货的关系。意见稿规定, 召回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对存在缺陷的家用电器产品, 由生产商或由其组织其他经营者通过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退货、换货、修理等方式, 有效预防和消除缺陷可能导致损害的活动。也就是说, 退货并非召回的全部, 厂商可以通过换货和修理等其他方式为消费者消除产品缺陷。
1.3 时效:召回产品追溯期长于“三包”
目前消费者对于IT、数码、家电产品出现的质量缺陷, 只能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三包”条款来解决。但这些条款对产品的退换货时限规定较短, 而许多电器的缺陷往往要使用数月甚至数年才能显现, 到那时显然早已过了“三包”规定的追溯期, 但召回制却可以弥补这方面的缺失。只要是在产品使用寿命期限内出现缺陷, 生产者都必须将问题产品进行召回。以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三包”规定不能解决的大量问题, 以及一些制度缺陷和法规空白都将得以填补。
1.4 方式:应与境外召回相当
意见稿中规定, 家电类产品召回有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两种方式。确认家电存在缺陷后, 生产者应及时主动召回缺陷产品。如果生产者应当召回而没有主动召回的, 由质检总局发出责令召回通知。为避免中外召回有“歧视性对待”, 意见稿也指出将对境内外厂商一视同仁。
1.5 处罚:违规最高拟罚3万
意见稿中规定, 家电生产厂商如果存在未按规定实施产品召回、不停止生产和销售存在缺陷的家用电器产品、不进行缺陷调查或不及时向地方质检部门报告调查结果以及拒不配合缺陷产品调查等行为, 将被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 征求意见草案规定, 缺陷家用电器产品对消费者造成实际损害的, 生产者实施召回不免除其应当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2 家电召回制度的争议
2.1 3万元罚款被指力度不够
大部分的消费者认为3万元的罚款对于家电企业来说处罚力度不够, 起不到应有的惩戒作用。更有不少消费者担心, 企业很有可能宁愿罚3万元也不愿召回, 毕竟召回成本是3万元罚款的数十倍甚至数百倍, 使得召回制度沦为一纸空文, 无法使消费者的权益得到真正保障。
2.2 罚款的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
在资讯发达的当代, 一旦家电产品出现大批次的质量问题, 想遮盖事实、隐瞒不报是不可能的, 如果有企业因为违法召回条例而被罚款, 将损失企业信誉度, 这对一个企业的影响远远高于3万元, 甚至会遭到消费者的集体抵制。因此, 对于家电召回制度来说, 罚款只是一个辅助手段, 而并非目的。所以, 作为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的违规罚款, 其数额并不值得计较, 特别是对于家电行业召回制度还是第一次制定, 完全可以等施行之后看成效。
3 结束语
7.干部召回制度实施细则 篇七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方针政策,进一步整治干部“庸、懒、散、慢、浮、腐”等问题,深入推进“向惰政宣战、向惰政问责”主题实践活动,有效调动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增强工作责任心,我局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对《XX县不胜任现职干部召回管理办法》进行了深入学习,本次学习使我心灵受到了一次深刻的洗礼。
《XX县不胜任现职干部召回管理办法》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而制定。旨在按照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对素质能力和现实表现与履行岗位职责不适应,不胜任现职的干部,实行召回管理。
《办法》中根据干部职工在工作中出现的实际问题、经常出现的违规违纪情况认定了不胜任现职干部九种现象,分别是工作不思进取、无所事事的;在单位或领导班子中闹不团结,各自为政、拉帮结派、搞内耗,单位干部职工或群众认可度不高、不良反映比较大的;不服从组织安排和工作安排,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履职不力,作风不实,办事效率低下,没有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工作失职、失误的;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和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危时没有挺身而出,临阵脱逃的;工作被省、州、县“一票否决”的;违反中央、省、州、县作风建设有关规定,违反贵州省“四要十不准”、干部政治纪律“十严禁”、作风“十不准”的;违反本单位、本部门干部管理考核细则的这九种不胜任现象。《办法》还规定不胜任现职干部召回管理实施程序为:确定对象;研究决定;召回谈话。对召回管理对象,经县干部召回联席会议研究后,按照分类施治的原则,主要采取下列方式进行管理:一是诫勉谈话,由县干部召回联席会议指定谈话小组开展谈话;二是集中教育,离岗进行为期2至5天的集中教育;三是跟踪考察,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参与为期1至6个月的重点项目建设或中心工作,进行跟踪考察;四是组织处理,根据召回对象实际情况,采取转岗、免职、降职、降级、待岗、辞退、解聘等方式进行组织处理。
8.村干部任期责任考核管理制度细则 篇八
一、村组干部学习制度
1、按上级要求参定时加村两委组织的各种学习培训,不得无故缺席。
2、每月按时到村委参加“三会一课”,并收看远程教育播放节目。
3、平时加强政治业务学习,及时发现问题,并向村两委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见解。
二、村组干部会议制度
1、准时参加乡村两级召开的各种会议,有事必须向支书/主任请假。除婚丧嫁娶外,村组干部开会迟到一次扣20元,组干部无故缺席一次会议者扣30元,村干部无故缺席一次会议者扣50元。2次及以上无故不参加会议者,请自动离职。
2、参加各种会议时,必须认真详细地做好会议记录。按时按要求上报各种表册及各种材料。
3、认真贯彻落实好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市(县)乡、村三级会议精神,按时按要求完成上级各级政府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
三、村干部值班制度
1、严格按照安排好的值班时间表值班,并且做好值班记录。
2.必须认真按时完成各自所负责的各项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借口不完成工作。
3、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工作到位。特别是汛期和禁烧期间,对不服从安排或擅离职守者,每人每天扣50元工资,如造成损失的追究其责任。
4.严禁酒后上班,违者一次处罚200元。
5.上班时间必须严守岗位,外出办事时必须向有关领导请示汇报。节假日值班时间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
6.对村民所反映的问题,必须及时解决。
7.团结同事,不搞阳奉阴违,不搞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不搞不利于团结的事。
四、村组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
1、不准违反规定收送红包;
2、不准在换届选举中进行贿选;
3、不准放任、纵容配偶、子女、亲戚利用职权谋取非法权益;
4、不准利用职权,以权谋私;
5、不准参与赌博活动;
6、不准违反支农惠农政策规定;
7、不准违反财务、村务、党务公开有关规定;
8、不准纵容家庭、子女、亲戚等__对象违犯计生政策;
9、不准违反规定向农民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10、不准与民争利,态度蛮横。
9.国外的食品召回制度是怎样的? 篇九
加拿大针对生产商、进口商、分销商、零售商, 分别建立了《食品召回指南》。在这些法律法规中, 对于召回食品的确定, 各环节承担责任都有明确、详细的规定, 使召回制度有法可依, 保证召回高效运行。加拿大根据被召回产品对人体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 分为一级召回、二级召回和三级召回。加拿大将食品召回分为主动召回和强制召回两种。政府鼓励企业主动召回缺陷产品。如果企业不愿或拖延启动召回程序, 食品检验署依据法律, 要求企业强制召回全部产品。任何企业若不执行食品召回命令, 则被视为犯罪, 对企业负责人可处以5万美元以下罚款或6个月以内的监禁。
在美国, 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 若企业不及时主动召回, 会被处以巨额的惩罚性赔偿。一旦某产品被食品和药物管理局列入“召回名单”, 联邦政府以及各州监管机构会深入超市等销售终端, 对架上商品进行检查, 一旦发现“召回产品”仍然在架销售, 厂商会被追加罚款。
10.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制度 篇十
制度基本要求:
1、为加强对本公司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2、质量管理部负责医疗器械召回的管理,其他相关部门协助质量管理部完成相关工作。
3、医疗器械召回是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已上市销售的存在缺陷的某一类别、型号或者批次的产品,采取警示、检查、修理、重新标签、修改并完善说明书、软件升级、替换、收回、销毁等方式消除缺陷的行为。
4、本公司应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按照召回计划的要求及时传达、反馈医疗器械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
5、公司经营产品售出后,经信息反馈发现医疗器械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报告质量管理部
6、质量管理部门经确认后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停止销售和使用,并及时向总经理汇报
7、质量管理部门通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供货商,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8、对于我公司销售的品种,质量管理部应当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展有关医疗器械缺陷的调查评估,并提供有关资料
对医疗器械缺陷进行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1)在使用医疗器械过程中是否发生过故障或者伤害
2)在现有的使用环境中是否造成伤害,是否有科学文献研究相关实验或者验证能够解释伤害发生的原因
3)伤害所涉及的地区范围和人群特点
4)对人体健康造成的伤害程度
5)伤害发生的概率
6)发生伤害的短期和长期后果
7)其他可能对人体造成伤害的因素
9、根据医疗器械缺陷的严重程度,医疗器械召回分为:
1)一级召回:使用医疗器械可能或者已经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2)二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可能或者已经引起短暂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3)三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因其危害的可能性较小但仍需要找回的10、接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召回通知后,按照生产企业的召回通知,由销售部及时通知使用单位或使用人。其中一级召回在1日内,二级召回在3日内,三级召回在7日内。
11.某某市药品召回管理工作制度 篇十一
为加强药品安全监管,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强化药品召回管理工作,切实落实《药品召回管理办法》,有效消除药品安全隐患,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某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药品召回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
第二条 某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必须严格按照《药品召回管理办法》执行,不允许超过职权管理或执法。
第三条 某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权利、有义务要求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遵守《药品召回管理办法》。
第四条 某某市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积极主动建立召回药品的措施、办法,组织相应人员并建立责任制度。
第五条 某某市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如发生符合《药品召回管理办法》事件,满足药品召回条件的,必须召回。
第六条 属于主动召回的,企业应根据《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形成调查评估报告、召回计划、总结报告及所召回药品的处理结果(如:销毁记录等),并按照内容和时限要求上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报备某某市、某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七条 对案件查处过程中涉及的药品召回工作,需要对召回药品进行行政控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应按照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第八条 某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接到企业上报的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后或责令企业开展召回工作后,应建立专档,由专人负责监督召回工作。召回工作完成后,负责监督召回工作人员应将召回材料整理,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存档。
第九条 召回药品必须销毁的,应当在某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下销毁,不得自行销毁。
第十条 召回工作完成后,负责监督召回工作的人员应将召回材料整理,按照档案要求归档。对于案件查处过程中涉及的召回工作,部分相关文书及材料(如:责令改正通知书、查封扣押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物品凭证及没收物品清单、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没收物品处理清单、销毁记录等)已归入案件档案的,应至少复印一份留存至召回档案中,保证召回存档中的材料齐全,以备随时调阅。
第十一条 某某市辖区外药品生产企业需要召回药品的,某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配合、协助做好药品召回的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的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依法严肃处理。
12.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构建 篇十二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确立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国家。以美国为例, 1966年美国《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首先创立了该制度, 此后, 美国逐步在多项关于产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立法中建立了召回制度, 比如《消费者产品安全法》、《儿童安全保护法》、《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和《交通召回增加责任与文件》等。负责产品召回的主管部门主要有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食品与药品管理局和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等。[1]这些部门根据法律的授权负责各自范围内的产品召回。美国政府鼓励企业自觉召回, 但如果企业恶意隐瞒缺陷产品的相关信息, 政府可以为了社会的整体利益而强制召回。[2]
英国的产品安全法授权主管机关, 可以命令制造人或供应者就疑有缺陷的产品提供资讯, 且某些情况下可以命令停业经营, 或强制制造人为警告, 主管部门本身不得命令召回。[3]
由上述欧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实施产品召回的法律规定来看, 其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安全、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对企业实施有效地监管。而从其实施的效果和发挥的作用来看, 确实达到了立法的预期目的。我国的产品召回制度完全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设计理念, 因为从本质上来看, 我们立法的根本目的也在于此。
二、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纵观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 产品召回制度主要存在于《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和《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中。这些法律法规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 确实也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 我国的产品召回制度明显处于起步阶段, 大多数产品的召回仍属于无章可循。从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的立法与实践现状看, 目前主要存在下述问题:
(一) 缺乏统一适用的法律规范
目前我国真正规定了产品召回制度雏形的几部法律法规, 如《上海市消费者保护条例》仅是一地方性法规, 其适用的地域限制不言而喻。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和《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仅属于部门规章, 从法律体系上看无法对其他部门产生约束力, 不具有普遍适用性。这就导致如出现大范围产品质量问题, 我国将面临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
(二) 政府职能部门权责不清, 监管不力
我国长期形成的政治体制缺限导致职能部门职责不清, 管理混乱。仅以汽车缺陷产品管理为例, 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出台前, 处理车辆质量纠纷的就有民间机构中的消协, 有质检机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有中国车检中心和天津、北京两个承接任务的国家试验基地。此外海关总署、原外经贸部、公安部、国家工商局都可以对汽车召回事件的发展进行控制, 但没有一个部门可以负起全责。[4]而政府职能部门在产品召回制度中, 本应发挥较大的作用, 因为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相比, 毫无疑问是处于弱势地位的, 有关产品的一些内部信息消费者一般是无从得知。因此, 政府部门必要时应介入, 一方面可组织协调经营者进行产品召回, 另一方面可告知广大消费者确切的相关信息, 切实减少可能进行的诉讼和保险费用。
(三) 相关法律法规设定的惩罚措施不够完善, 力度不够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中,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中规定了最高5万元的罚款, 这相对于汽车产业的利润而言, 是微不足道的。《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 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消费者得到的实际赔偿都是较少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 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 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而现实中, 这些赔偿与消费者的损失是不成正比的。产品召回的法律责任如不明确, 对经营者和销售者就缺乏足够的震慑力, 产品质量问题可能会层出不穷。
三、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构建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不断深入, 各领域的产品质量问题频繁出现, 真正意义上的产品召回制度亟需建立。在研究了西方发达国家的产品召回制度后, 笔者试着提出几点建议。
(一) 应加紧制定《缺陷产品召回法》
对于如何完善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学界众说纷纭, 尚无定论。有学者认为, 应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如《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增加缺陷产品召回的有关规定;也有学者认为, 应制定单行的缺陷产品召回法典, 以其为指导, 制定针对不同种类产品的召回特别法;还有学者认为, 应根据不同的产品分别制定单行的缺陷产品召回法。笔者认为, 鉴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形势和产品召回制度的重要性, 应尽快制定完善的《缺陷产品召回法》。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 缺陷产品存在和发生的几率越来越大, 给人们生活带来的负面影响也越来越严重。因此, 面对形形色色的产品质量问题, 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典是无法妥善解决的。另从法理上看, 有学者认为产品召回制度在保护对象和救济程序方面都有其特殊性, 从召回制度适用的法律关系、保护的对象、启动的方式来看, 该制度兼具公法和私法的双重特点, 该制度不能被传统的合同法制度和侵权法制度所代替。[5]所以, 我们亟需制定一部完善的专门法典。
(二) 理清政府职能部门的关系, 建立分工明确的召回管理体系
以美国为例, 美国是最早建立召回制度的国家。目前, 在美国, 机动车辆的召回由美国运输部下设的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负责;食品的召回由美国人类健康与服务部下设的联邦食品药品管理局负责;杀虫剂的召回由美国环境保护局负责。[6]而我国缺陷产品管理主体混乱, 以汽车召回管理为例, 有权限管理的政府部门就有五六个之多, 但均无一个部门可实施完整的管理权。因此, 在建立我国的产品召回管理体系方面, 完全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 按产品类型来确定主管部门。如汽车、摩托车等相关产品可以交给交通部主管;食品、药品可以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来负责;而国家质监局可以负责普通产品的召回管理。[7]这样可以减轻政府部门之间职能不清、互相推诿的现象, 也可以提高处理不同案件的效率。
(三) 明确责任主体, 加大惩罚力度, 同时推行有效的强行召回制度
如前文所述,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对于产品质量责任的主体惩罚力度较轻, 由此导致不少经营者宁可选择交纳一定数额的罚款, 也不愿意承担法律责任的现象出现。而在欧美国家, 对于导致产品质量出现的商家, 惩罚性的赔偿一般是没有上限的。众所周知的东芝案, 该商家在欧美地区和在中国地区解决同样的质量问题, 承担的责任是有天壤之别的。东芝在欧美地区承担了数亿美元的赔偿, 还需把所有质量有缺陷的产品召回, 负责消除隐患。而在中国地区, 东芝仅承诺免费更换有问题的零部件, 中国的消费者无疑受到了不应有的歧视对待。因此, 如要制订《缺陷产品召回法》, 必须在法条中对责任的惩罚力度加大, 比如可以学习西方国家, 对产品质量出现问题的商家, 如存在恶意隐瞒等行为的, 惩罚性的赔偿可以不设上限。同时, 对于可能损害广大消费者利益的产品, 可以设定期限来强制召回。只有这样, 我们的市场环境才会净化, 经营者才会主动承担责任, 广大消费者的权益才能得到维护。
摘要: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欧美发达国家有效管理社会, 兼及国家、企业及公民三方利益的一种积极手段, 其在欧美国家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显而易见。而在我国, 涉及有关产品召回制度的目前仅有几部效力不高的法律法规, 这与我国日益增强的经济实力不相吻合。同时, 我国近几年的产品质量问题层出不穷, 因此建立完善的产品召回制度已成当务之急。本文拟根据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现状, 谈谈对我国构建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认识。
关键词: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完善
参考文献
[1[谢非.美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J].消费经济, 2001, 4.
[2]周国兵.汽车召回制度向你招手[M].中国质量报, 2001, 11.
[3]容缨.关于构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司考[M].政法学刊, 2004, 10.
[4]蒋辰昕.试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M].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4, 1.
[5]王利明.关于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若干问题[M].法学家, 2008, 2.
[6]李学祥.美国产品召回制度及其启示[M].工商行政管理, 2005, 5.
13.干部召回制度实施细则 篇十三
为推进学习型组织创建,进一步促进组工干部深入基层,县委组织部建立了组工干部为基层党建联系点讲党课制度,以讲促学,以评促讲,把组工干部逼向书本,逼向基层,提高调研能力和演讲能力,全方位提高自身综合素质,锤炼了党性,取得的十分明显的效果,深受基层欢迎。以来为基层党组织选送十七届四中全
会辅导、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决战“两区”、弘扬井冈山精神促“三保”、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等内容的党课97场。
精心筛选课题,主动送课上门。一是多渠道选择课题。筛选专题,每年年初从全县经济发展和党建工作的重点、难点出发,贴近实际情况,筛选出讲座专题;基层上报课题,每年以书面形式征求基层党组织意见后,根据当年工作重点和形势确定若干个专题;“申报制”确定课题,组工干部结合自己的工作业务和特长自行申报选题。调研确定课题,把那些长期困扰组织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及在新形势下出现新情况,作为基本调研课题,下达到每个科室,要求每名组工干部结合业务工作,围绕一个课题,每月至少二次深入党建联系点和包扶乡蹲点调研,督促指导党建工作,进行超前性研究,通过深入基层调研确定课题。二是组织集体备课。确定课题后,由主讲人查阅相关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形成课题初步讲稿,然后集中全体人员的智慧,集体商定讲课提纲和讲课要点,使全体人员都能得到锻炼,最后形成详细讲稿。三是组织试讲送课上门。为保证授课质量,利用组织部机关支部每个周五下午集体学习时间,组织进行试讲,主讲人在积极听取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课题讲稿。然后根据党建联系点的学习安排,组织部派相关课题主讲人上门送教,在授课中锻炼提高自己,规定每名组工干部每年送党课下乡不少于三次。
开展“三评”活动,检验讲课成效。为促进活动取得实效,建立了以评促讲制度。一是评讲促质量。每次讲课结束后,联系点的党员干部对照优质党课标准,根据课题的内容和上课的质量,组织党员干部进行现场测评打分,并通过短小评语提出建议,满意率在80%以上的评为优秀课。二是评学促效果。每次讲课后,参学党员现场提问,引发大家思考,并进行积极讨论,深化讲课内容,检验学习效果,以问促学。三是评优促激励。将部机关干部评讲评学成绩统计汇总,评选讲课标兵,并张榜公布,机关支部给予表彰奖励。同时建立激励机制,将成绩记录在干部考评档案,与今后评选优评先和任用挂钩。
14.新召回管理办法实施 篇十四
国家质检总局今天宣布,《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管理办法中所谓的“消费品”包括直接或预期满足人们日常生活、办公和娱乐等使用需要,销售给消费者或供消费者使用的产品。根据消费类产品存在伤害及安全隐患的风险程度,管理办法规定对消费品召回实施目录管理,消费品目录由质检总局制订、调整。
质检总局执法司司长严冯敏今天表示:拟首先从儿童用品和家用电子电器产品开始实施。其中,儿童用品主要包括11类产品;家用电子电器产品主要包括9类产品。目录管理制度改变了我国现行的`对不同的产品分别制定管理规定的立法模式,将儿童用品、电子电器产品在内的一般消费品都纳入召回管理范畴,并实施统一的管理体制和召回程序,节约了立法资源和行政资源。
另外,烟草及烟草制品、机动车产品、民用航空器、民用船舶、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产品、农药制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已经作出专门规定的,不适用本《管理办法》。
对于谁是召回第一责任人的问题,《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明确规定:
生产者是缺陷消费品的召回主体,生产者范围,还包括从中国境外进口消费品到中国境内销售的企业。同时规定还将经营者、零部件生产供应商等纳入到“责任链条”中。
严冯敏介绍,《管理办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明确生产者是召回第一责任人。销售者、租赁者、修理者、零部件生产供应商、受委托生产企业等相关经营者应当向质检部门报告和向生产者通报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关信息。生产者范围,还包括从中国境外进口消费品到中国境内销售的企业。
二、实行质检总局和省级质检部门二级监管模式。总局只有在消费品可能存在造成严重后果的缺陷或影响范围较大的情况下,才直接组织开展缺陷调查,并通报生产者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也可以通知生产者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开展缺陷调查。
三、对消费品召回范围实施目录管理制度。拟首先从儿童用品和家用电子电器产品开始实施。其中,儿童用品主要包括11类产品;家用电子电器产品主要包括9类产品。烟草及烟草制品、机动车产品、民用航空器、民用船舶、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产品、农药制品不适用本《管理办法》。
【干部召回制度实施细则】推荐阅读:
干部召回学习心得09-02
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制度07-04
洪庄杨学校--进货查验制度、食品索证索票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召回12-08
产品召回总结报告01-26
民主评议党员干部细则09-17
领导干部个人干部责任追究制度09-07
干部纪律整顿实施方案01-06
干部执勤制度10-30
学生会干部、干事考核细则09-20
社区干部培训实施方案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