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廉政监督论文(共10篇)
1.法院廉政监督论文 篇一
警示教育心得
最近院里下发了《人民法院警示教育案例选编》第二辑。我通过阅读学习,并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结合工作实际,有以下心得。作为一名法院干警,我牢固了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观念,正确对待和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断反省自己,慎独、慎微、慎权、慎欲,做到自警、自省、自重、自律,居安思危,兢兢业业,恪尽职守,堂堂正正做人,老老实实工作,提高拒腐防变能力。通过这次警示教育活动,我收获很多,在今后工作中依然不能放松自己,决心从以下几方面严格要求自己:
要加强学习。只有不断加强学习才能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不学习思想就无法进步,能力就无法提高,领导方法就无法改进。活生生的事实还告诉我们,不学习,思想就得不到改造,欲望就容易膨胀,就拒绝不了诱惑,一遇到诱惑就容易乱了方寸,就容易被诱惑的绳索绊倒。“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知得失”。因此,时时处处要用党纪国法约束警示自己,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和警醒意识,准确贯彻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
要坚定信念。始终坚定共产主义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想和信念,是共产党员的立身之本。党员领导干部丧失了理想信念,就会失去精神支柱,失去灵魂。腐败分子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究其原因,就是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少数领导干部在金钱、官位、名利的诱惑下,放弃了对世界观的改造,放松了对自身的要求,出现了“只讲实惠,不讲理想;只讲索取,不讲奉献;只讲钱财,不讲原则”等
现象。在市场经济的形势下,只有自觉地进行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改造,坚定自己的信念,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提高自我约束能力,提高自我警省能力,坚决抵制市场经济条件下物欲横流的诱惑,过好权利关、金钱关、人情关,才能经受住各种考验,抵御住各种诱惑,立于不败之地。
要以案为鉴。通过他们的现身说法,对他们犯罪道路的过程、原因及教训作了反思,得出了“三点警示”:警示一:党员领导干部背离党的宗旨必将导致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扭曲,放松党性修养和锻炼,面对市场经济大潮不能保持警惕、保持冷静、保持操守,更没有慎独慎微,忽视从根本上考虑人民的利益,不甘清贫,崇尚拜金,最终导致走上犯罪的道路。警示二:党员领导干部把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自己谋取私利的工具,在危害党的事业的同时,自己也必将遭到“身囚”之苦。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如果能正确的行使就能为人民办实事、谋利益,反之就会成为以权谋私的魔杖。我们应当从书上汲取深刻的教训,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恪守法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始终坚持“三个至上”的工作指导思想,并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首要的人生价值追求,自觉抵御权力、关系、人情、利益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干扰,努力从实体、程序、效率上体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廉洁司法,进而做一个纯粹的、高尚的、有益于人民的并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
2.法院廉政监督论文 篇二
(一) 民主集中制理论重要表现
作为国家政权建设根本原则的民主集中制, 在国家机关开展工作方面, 体现为人大实行合议制, 集体讨论问题, 集体决定问题, 集体实施监督职权, 是民主集中制在人大工作过程中的重要表现。《监督法》第四条的规定体现了坚持集体行使监督权, 要始终坚持集体讨论问题, 充分发扬民主, 在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的基础上, 集中全体组成人员的智慧和力量, 一人一票, 通过集体表决等行使权力。[1]
(二) 权力制衡理论的有效借鉴
权力制衡理论, 孟德斯鸠形成了经典的“三权分立”分权学说。他认为, “有权者都容易滥用权力却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2]。虽然我国的国家机关之间为相互合作与分工关系, 并不是分权关系。但是, 我们也应吸取观点中的精髓部分, 用权力来制约权力, 使得权力制衡理论的提出与运用对我国各机关有效运行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地方人大对法院监督的现状
(一) 地方人大对法院监督取得的成效
地方人大对法院的监督, 在一定程度上对于法院的公正判案起到了督促作用, 提高了透明度和公信力, 减少腐败率的发生, 达到了监督和改善相统一。2012年, 我省在全省内法院部署开展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十大专项联络”活动, 邀请人大代表来参与案件调解, 树立人大权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反映了对人大监督的充分尊重、威县法院多渠道接受人大代表监督工作。以达到改善司法机制, 创新监督形式, 对我国政治文明的发展, 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 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 地方人大对法院监督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 监督过于形式, 而缺实效, 就特定问题的质询、特定问题调查, 乃至罢免等刚性手段使用的非常少所体现出来的监督不到位。
其次, 地方人大审议法院的工作报告, 这是宏观监督, 但监督的笼统性和形式化越来越严重, 使得法院的工作报告产生了敷衍了事得过且过的心里状态。地方人大的监督也要把握程度, 不能越权监督。
再次, 对个案监督过分注重造成的监督重点错位以及监督程序不规范。人大实行个案监督作为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监督方式, 还缺乏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加以规范, 个案监督存在着散而乱的现象, 实践中人大基本上是以听取一方当事人的申诉进行监督或是对法院的汇报阅卷等方式来了解情况的, 在这种方式下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有可能是不正确的。
三、完善地方人大对法院监督的建议
(一) 地方人大监督的原则
第一, 监督的原则性。地方人大对法院的监督是法定性的、宏观性监督, 而不以具体的个案监督为常态, 所以监督时应把握“只管重大原则问题, 不管具体事务, 只作决定, 不具体执行。”准确把握界限, 具体案件由法院来裁判、执行。[3]
第二, 监督的谦抑性。[4]也就是指监督的事后原则, 不能以监督的名义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干涉、影响法院裁判。这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法院独立行使职权。人大首先要尊重宪法规定的权限分工, 不要越俎代庖的进入其他机关的职权领域。保持监督的谦抑性, 更好的发挥职能。
(二) 地方人大对法院监督的合理定位
我国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国家, 国家权力机关应当依法对法院进行监督, 达到监督和司法的统一, 但不得直接处理案件, 通过监督力促完善法院自身建设机制, 因此, 我国地方人大与司法机关的关系定位应该坚持“到位不越位”的原则, 也是充分且合理的体现。具体来看, “到位”要求地方人大对法院的监督要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监督权, 这是合法性的体现。“不越位”要求地方人大正当行使监督权利, 不能干预法院的职权行使, 用间接监督的方式体现监督的原则性和谦抑性的本质特征。
(三) 完善地方人大监督法院工作报告的责任机制
当地方人大对法院的工作报告投票率过低, 导致不能通过的结果。最关键的问题在于缺乏对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监督的责任追究机制。应该建立报告被否决的责任追究制度, 由法院负责人来承担。法院的负责人应该承担被罢免或者被撤职的宪法责任。对法院工作报告否决的情况, 有些方法是值得借鉴的, 例如再次给与双方机会, 经过充分准备, 双方代表对于工作报告内容和地方人大相关意见进行阐述, 发表意见后, 经投票得出结果。因此, 方式程序和监督方法都要改善, 除了听取工作报告外, 还可以针对具体问题采用特定问题调查方式监督, 行政问责制同样适用对于法院监督的制约。
摘要:地方人大的监督是推进司法公正的保障, 在监督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让我们对地方人大从依法监督与独立审判之间的关系方面进行思考解释, 进一步完善地方人大对法院监督的活动与程序。
关键词:地方人大监督,个案监督,独立审判权
参考文献
[1]罗猛.浅论地方人大的监督权[EB/OL].http://www.zhuxi.gov.cn/ZD=7078, 2007.9.
[2][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上册) [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社, 1961 (154) .
[3]李飞.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监督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8 (23) .
3.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对法院的监督 篇三
大多数国家的法院都已经从议会监察专员的司法权中解脱出来了。但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对法官的监督是不必要的,而只是优先考虑了其他的解决方法。例如,在许多国家,如果一个法官被认为不适合履行其职责,则可能受到纪律处分,也可能被免职。这种处罚行为的主动权有时可能来自法院自身,有时来自司法部长,也经常是由某个专门机构来决定这种事务。一般认为,法官不是不可能犯错误的,因此,由于法官履行职责的方法不当或没有履行其职责而对其进行制裁可能是必要的。
议会监察专员和宪法
瑞典议会监察专员的作用具有宪法性质。瑞典宪法规定瑞典议会应当选择一个或多个议会监察专员去监督公共服务方面的法律和其他成文法的适用。根据《议会监察专员法》,议会监察专员尤其要确保法院和公共权力机构在它们的活动中遵守宪法关于客观、公正及公民基本权利、自由不受公共行政管理部门侵犯的规定。议会监察专员完全独立于政府,在与瑞典议会的关系中他们也具有很大的独立性。瑞典议会不能命令议会监察专员去调查某一特定案件,也不能以任何方式影响议会监察专员的决定和建议。议会监察专员的活动只遵循法律的规定。
《议会监察专员法》还规定,议会监察专员应该以“决定的形式对他们处理的案件下结论,这一决定应对国家机关或官员所采取的措施是否违反法律及其他成文法,或是否不正确、不恰当表明态度。议会监察专员也可以作出公告以促进统一和正确适用法律。”
议会监察专员根据其由宪法所赋予的作为特别检察官的角色,可以启动法律程序来对抗任何一个无视其职责、触犯刑法的官员。在这方面,刑法典关于滥用或过失履行公共权力的规定是尤其重要的。
对议会监察专员而言,检察权的使用目前不是非常频繁,但一般认为这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确保议会监察专员的决定被各国家机关遵守的手段。这也意味着在一些重大的案件中,不是议会监察专员而是法院有最终的发言权。如果一个官员所犯的错误可能导致纪律处罚,议会监察专员可以通知有处罚权的部门去处理。
历史背景
在瑞典,由议会监察专员参与监督法院的这种体制有其历史原因。1810年,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办公室建立时,在法院和行政机构之间并没有明确的界限。几个世纪以来,国王一直既掌有最高司法权又是最高行政官员。当1789年最高法院建立时,它的全称是王室最高法院。追溯到上个世纪初,国王在最高法院拥有两个投票权。但这些情况并没有妨碍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同时应指出的是,瑞典行政机关在处理有关个人权利义务的事务时和法院一样具有独立性。而且,1810年一审法院在瑞典是最重要的地方国家机关,它们同时具有行政和司法职责,和其他公务员一样,法官也必须根据刑法对自己的公职活动负责。
根据这些情况,议会监察专员被赋予了检察官的职权,有权对法官及其他违反刑法中职务犯罪规定的官员提起公诉。尽管1810年以来,瑞典的行政和司法体系已经发生了重要变化,但也从未把法院从议会监察专员的司法权中排除出去。
司法独立给监督法院带来的限制
议会监察专员的活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侵犯法院的独立性。瑞典的议会监察专员对法院的监督是基于法院依法独立,但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这一基本假设。因此,议会监察专员不调查法院在一个案件中认定证据的方法或如何解释法律。但是,如果一个判决或裁定明显地违反了法律,如被告被判处的刑罚已超过该罪名的刑罚最高刑,议会监察专员可以采取行动对之进行调查。
一种非常普遍的申诉方式是,写信给议会监察专员抱怨某案件因未被考虑某一特定情况而被错误裁判或当事人对于被判处的罪名其实是无辜的。在这些案件中尽管议会监察专员一般会审查法院的判决,但接着总是被驳回申诉,因为议会监察专员只可以在特殊的情况下对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案件进行调查。
在大多数有关法院的案件中,议会监察专员注重对程序问题的审查。例如,议会监察专员经常因案件的审理过程过于缓慢而发表声明谴责法官。他们也对程序错误、偏袒、法官的粗鲁行为这样的案例展开调查。有时法院也因为没有按照诉讼法所要求的方法陈述判决理由而受到批评。
当被申诉的案件仍处于悬而未决状态时,议会监察专员一般不进行对法院的申诉的调查。因为这可能被看作是过分干扰法院的活动。但是一个明显的例外是,有关申诉是关于诉讼迟延的。
对法院的监督方式
议会监察专员可以接触到由各个国家机构掌握的所有文件,由议会监察专员监督的每个官员和机构都有义务提供议会监察专员要求的所有信息及其他协助。
对申诉案件的处理构成议会监察专员监督法院时的大部分活动。任何人都可以向议会监察专员提出申诉,没有规定要求申诉者本人必须与事件相关。虽然对申诉没有绝对的时效限制,但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如果申诉的案件发生在议会监察专员接到申诉之时的两年以前,议会监察专员不应该进行调查。
没有被立即驳回的申诉案件可以不同的方法进行调查。通常第一步是通过电话要法院提供口头信息和相关文件。在很多案件中,用这种方法得到的信息就可能判断一些申诉是没有充分理由的。下一步(有时是作为第一步)要求法院对被申诉的案件提供一个书面的解释。这种要求直接向法院院长传达,法院院长有义务查明事件真相,向议会监察专员汇报,并表明自己对所查明的事实的观点。
如果在调查的过程中,议会监察专员发现有理由认定法官有罪,例如,过失行使公共权力,议会监察专员像总检察官(唯一有权力起诉法官的检察官)一样有职责去启动一项刑事调查。在这样的案件中,调查根据诉讼法的规则进行。
议会监察专员也有权力自行启动一项调查。自从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办公室被设立后,议会监察专员为了实地检查工作而去视察法院和其他机构。视察法院时,议会监察专员仔细审查那些长时间悬而未决的案件以查明法院是否履行了职责,程序是否已经停顿。他们也研究判决以确定这些判决是否合理,等等。议会监察专员也检查近期作出判决的案件,以查明诉讼法的规定是否被正确运用。
监督案例
2000-2001工作年度,议会监察专员对360个与法院相关的案件作出判断,大约占案件总数的8%;其中的14个案件,议会监察专员发现法官及有关法院应受到指责。对其中的一个案件,议会监察专员决定起诉法官。在最近十年中,议会监察专员已经起诉了五位法官。
如有一个大案,议会监察专员以29项滥用或过失使用公共权力罪起诉了一名法官,涉及该法官所审理的21个民事案件。这个法官经常犯的错误是,这些案件的审理没有被充分准备,他在未举行庭审的情况下下达了判决。这个法官在该起诉的案件中被认定为有19项过失行使公共权力的罪名成立,因此被处以严厉的罚款。
在另一个案例中,议会监察专员对一名法官发起了违纪调查程序,因为他同意非法安装电话窃听器。但是负责处理这种案件的机构,国家纪律委员会认为这个错误没有严重到应给与纪律处罚的程度。
有时议会监察专员对判决和其他裁定是否被确切表达进行调查。在一个案例中,议会监察专员批评了地区法院和上诉法院在一个儿童性虐待的案件中解释判决理由时所采用的方法。议会监察专员发现法院表述案件判决理由所用的方法使某些问题产生了不确定性,如,被告有哪些犯罪行为及性关系过程中被引证为判断犯罪性质恶劣的原因都不明确。议会监察专员对上诉法院的判决是否符合诉讼法的规定提出了质疑,其原因在于关于被告是如何进行答辩的及该被告针对控方陈词提交的相反证据的解释非常简短。上诉法院也因在拒绝被上诉人补充调查申请的决定中没有说明拒绝理由而遭到谴责。
至于程序迟延的例子是相当普遍的。有一个案件是有关最高行政法院的。在有关公众接触官方文件的权利的上诉案件中,这个法院是终审法院。议会监察专员在他的决定中讨论了法院处理有关要求接触法院自身文件的申请时应使用的程序问题。当前的这个问题是这个程序是否与《出版自由法》和《保密法》所严格要求的迅捷原则一致。由于具有终审法院的地位,因此议会监察专员认为在这样的案件中这一程序可以被接受。
议会监察专员也经常遇到一些程序错误的案件。一个相关的案例是,一个行政法院用一个提前时间很短的通知安排了一次庭审。一方当事人的律师因不能参加庭审而递交了暂缓进行庭审的申请,但尽管如此,庭审仍然如期举行了。议会监察专员发现拒绝将庭审推迟几天是不寻常的,这意味着实际上使一方当事人的律师不能参加庭审,所以,这个案件就更加可疑了。
也有一些案件是关于法官的行为和其对当事人的对待。在一种情况下,议会监察专员处理了来自双方当事人的就一个关于监护权案件庭审过程中法官所作的陈述而提起的申诉。两个申诉人认为该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出言尖刻,而且对当事人所陈述的事实以偏见的方式加以评述。这个调查没有完全弄清楚法官到底说了些什么。但议会监察专员发现该法官在法庭上以不恰当的方式与双方当事人“开玩笑”。她的陈述伤害了当事人对法庭客观性的信心。
在一个决定中,议会监察专员讨论了法院是否有权力禁止通过广播现场直播一个人被起诉谋杀的案件的庭审过程。问题在于诉讼法规定的法院禁止对庭审进行私人录音的权力是否包括有权决定庭审不能被通过广播现场直播。议会监察专员发现相关的规定不清楚,因此没有责备地区法院及上诉法院所作出的他们有这样的权力的解释。
年度报告
议会监察专员的最重要的决定全部在瑞典议会的年度报告中发表。报告下发给由议会监察专员监控的每一个机构,也被法学家和其他对此感兴趣的人广泛阅读。报告被各国家机关、包括法院,当作司法和行政程序领域的案例汇编。
正如所见,议会监察专员在司法领域中的活动覆盖面很广,处理那些交由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对当事人非常重要的事务。
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制度一般被认为在解释程序法和为法院建立道德规范方面作出了重大贡献。议会监察专员在这些事件上所作的陈述经常被引用到法律教科书和论文中去。
4.落实全省法院廉政责任教育 篇四
迅速传达学习落实全省法院廉政责任教育
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
各、庭、室、科、队:
1月4日,省法院召开了全省法院廉政责任教育电视电话会议,传达贯彻全国法院加强廉政风险防控规范司法权力运行现场会和全省重点领域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经验交流会精神,部署了在全省法院开展以“强化廉政责任,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为主题的“廉政责任教育月”活动。牡丹江市中级法院张敏院长就如何贯彻省院廉政责任教育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牡丹江市两级法院今后一个时期如何加强廉政建设工作进行了专题部署。现省法院院长张述元同志在会议上的讲话已经在局域网《法院文件》栏内发布,请各部门迅速认真组织学习,把握精神实质,结合工作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在全省法院廉政责任教育 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张 述 元
(2012年1月4日)
今天是2012年的第一个工作日。省法院在新年上班第一天,就部署开展“廉政责任教育月”活动,已经连续三年了。省法院党组决定从今年起,把这项活动扩大到全省法院,并把今年“廉政责任教育月”活动的主题确定为:“强化廉政责任,完善廉政裎险防控机制”。刚才,胡银波组长传达了最高法院、省纪委有关廉政飆险防控体系建设会议精神,院领导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下院,我就开展好这次“廉政责任教育月”活动,讲三点意见。
一、时刻保持高度警觉,深刻认识司法办案潜在的廉政风险
当前,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形势依然严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同志指出:“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总体上呈现出成效明显和问题突出并存,防治力度加大与司法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并存,人民群众对司法廉洁的期望值不断上升和司法腐败现象短期内难以根治并存的态势。”去年以来,我省法院系统先后发生35起违纪违法案件,其中5起案件涉案人员受到刑事处罚,还有的尚在调查、侦查或起诉环节。在去年10月14日召开的全省法院集中警示教育暨重点工作推进电视电话会议上,我们对其中的9起案件进行了通报。这些案件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发人深省。这些人的行为让我们蒙羞,让我们痛恨,也让我们惋惜。他们当中,有的身为人民法官,却玷污神圣职责,肆意践踏法律,利用手中的审判权、执行权大肆敛财,严重损害群众利益;有的身为行政综合干部,却甘为当事人的工具,利用个人关系或职务便利为当事人打探案情,疏通关系,甚至从中斡旋,介绍贿赂,影响、干扰审判执行活动;有的身为法院领导,却玩忽职守,放松对下属的管理约束,致使管辖范围内腐败案件频频发生,甚至与腐败分子相互勾连、沆瀣一气,充当腐败活动的保护伞。这些人的行为,不仅害党害民败坏了人民法院形象、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同时也给其自身、给其家庭和社会造成了难以挽回的影响。这些人和事就发生在我们身边,其教训之惨痛,不能不引起大家的高度警觉,不能不给我们以深刻警示。我们在全省法院开展“廉政责任教育月”活动,目的是要求各级法院从新年第一个工作日起,就把反腐倡廉建设作为头等大事来抓,继续深入实施法官廉政建设工程,健全法院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就是要求各级法院领导,从新年第一个工作日起,肩负起“一岗双责”政治责任,认真抓好管辖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建设;就是要求广大干警,从新年第一个工作日起,绷紧廉洁自律这根弦,在司法办案中始终保持一种临渊履冰的警觉性,坚固操守、抵御诱惑,提高拒腐防变能力,始终坚持公正廉洁司法。
各级法院在这次“廉政责任教育月”活动中,要组织干警认真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七一”重要讲话中,关于我们党面临的“四种考验”和“四种危险”的深刻论述,认真学习王胜俊同志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反腐倡廉建设的指示要求,认真学习炳轩书记去年12月28日在齐齐哈尔市检查党风廉政建设时的讲话精神,认真研读最高法院《警示教育案例选编》和省纪委“每季一案”阅读材料以及省法院关于全省法院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情况的通报,使广大干警对当前执法办案的社会环境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对法官职业面对的廉政风险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对法院干警队伍的廉政状况有一个清醒的认识,牢固树立廉政风险意识,切实抓好法院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一要深刻认识到,司法办案处处潜伏廉政风险。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形势下,社会上的各类矛盾纠纷大量集中到人民法院,法官握有定分止争、生杀予夺的权力,必然成为不同利益主体关注的对象,一些人渴望借助法官手中的权力来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或者实现自己的期待利益,就会不择手段对法官展开攻势。因此,法官每办理一起案件,都可能处于人情、关系、金钱的包围,面临权力、金钱、美色的考验。面对种种诱惑、百般拉拢,法官一旦心理失衡,底线溃决,就会成为俘虏,进而以案谋私,贪赃枉法,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
二要深刻认识到,司法办案时时伴随廉政风险。司法公正是通过法官具体办案来实现的。从立案到执行任何一个环节的偏差都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最终实现。正因为如此,司法办案的每一个环节,都可能成为不同利益主体密切关注、施加干扰的焦点,都可能发生廉政风险。司法办案活动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官在办案时,不仅要受到审判组织内部的监督,也要受到审判组织外部的监督,特别是还要随时受到案件双方当事人更直接、更具体的监督。在这种全过程、高密度、强有力的监督之下,我们法官只有严格规范、公平公正、廉洁高效司法,人民群众才能满意。否则,稍有偏差,甚至走向反面,就可能受到投诉举报、严肃查处,从光荣的人民法官蜕变为可耻的腐败分子。
三要深刻认识到,司法办案人人面对廉政风险。近年来全省法院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告诫我们,无论是省高级法院、中级法院还是基层法院,无论是领导干部、审执人员还是行政人员,都时刻面临廉政风险的考验,面对无孔不入的腐败渗透,根本不可能有绝缘地带。任何事物都是发展变化的,人也一样。一个人过去廉洁,不等于现在廉洁;现在廉洁,不等于将来廉洁;在这个岗位上廉洁,不等于在其他岗位上还会廉洁。在腐败面前,任何人都不具备天然的、终身的免疫力。因此,廉政教育不会一蹴而就,更不会一劳永逸,必须警钟长鸣、常抓不懈。这次“廉政责任教育月”活动,是我们今年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系列活动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为全面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建设拉开序幕,今后我们还要不断探索廉政教育的方式方法,有针对性地开展丰富多彩、扎实有效的廉政教育活动,使广大干警的思想防线不断得到巩固。
二、增强源头防腐实效,切实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建设,是党中央、最高法院和省纪委的决策部署。胡锦涛总书记在第十七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指出:“要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从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环节入手,排查廉政风险,健全内控机制,构筑制度防线,形成以积极防范为核心、以强化管理为手段的科学防控机制。”去年年底,最高法院和省纪委分别召开全国法院加强廉政风险防控规范权力运行现场会和全省重点领域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经验交流会,对进一步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进行了部署。在去年12月22日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王胜俊院长强调,要以强化对司法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为重点,全面构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建设,也是深入实施法官廉政建设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年来,全省法院着眼于源头治理、重点防范,先后开展了司法管理年和廉政监督创新年活动,在佳木斯、大庆、林区中院系统开展了廉政风险防控试点工作,取得初步成果。在去年最高法院召开的有关会议上,大庆市红岗区法院还介绍了经验。但同时也应看到,全省法院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起步和发展还不平衡,工作措施还不够落实。全省法院要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和最高法院、省纪委有关部署,深刻认识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在这次“廉政责任教育月”活动中,紧紧围绕“摸、找、防、控”四个环节,扎实开展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
一是摸清权力行使状况。要突出风险防控的重要领域,重点在法院领导干部、审判执行岗位及人财物管理岗位,积极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确保审判执行权、管理监督权、干部任用权、资金管理权、物资采购权、工程发包权等重要职权的正确行使。对上述岗位,要按照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的原则,全面理清每个部门、每个岗位的职责权限和程序、时限,实现岗位职权明确化、权力运行公开化、工作流程标准化。
二是找准廉政风险节点。要认真查找部门、岗位在权力行使、制度机制、思想道德及外部环境等方面存在的廉政风险高低,并根据权力的重要程度、自由裁量权的大小、腐败现象发生的概率及危害程度等因素,评定风险等级。要突出风险防控的重要环节,在刑事审判活动中要加强对缓刑、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裁决等环节的风险防控;在民商事和行政审判活动中要加强对立案审查、财产保全、合议裁决、调解和解等环节的风险防控;在民事执行活动中要加强对委托评估、拍卖等环节的风险防控;在司法行政管理活动中要加强对干部任用、资产管理、财务报销、物资采购、工程建设等环节的风险防控。
三是制定有效防范措施。要针对查找出来的廉政风险点和评定的风险等级,分层分岗有针对性地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和行为规范教育,引导广大干警认清风险危害,增强廉洁司法的自觉性。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防范措施,并按照合理分权、公开示权、有效控权的要求,逐步建立完善规范权力运行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是一项复杂艰巨任务,不可能在短期内全部完成,因此在“廉政责任教育月”期间,各级法院要本着边教边改的原则,对于简便立行的规章制度,要抓紧制定施行;对于一时难以完成的规章制度,也要制定计划,落实责任,抓紧完成。已经开展相关工作的法院,要结合法律制度调整、职能职责变化以及反腐倡廉建设的实际需要,对廉政风险内容、等级、防控措施及防控工作的重点进行及时评估和调整,不断增强风险防控的工作实效。
四是切实加强动态监控。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防控主体的责任,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立足于事前、事中解决问题,防止小问题演化为大问题,个别性问题演化为多发性问题。要建立风险阻断机制,根据风险预警,对相关案件采取纪检监察人员或廉政监察员介入监督,对相关人员采取风险提示、诫勉谈话、责令纠错以及任职回避、岗位交流、暂停职务等措施,实行风险隔离,把防控工作做在风险尚未转化为腐败之前。“制度+科技”是确保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取得实效的重要手段,各级法院要立足实际,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把信息技术手段融入廉政风险防控的制度设计和管理流程之中,为不断创新和提升廉政风险管理水平提供科技支持。
三、认真落实一岗双责,真正肩负起反腐倡廉建设的政治责任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反腐倡廉建设中一项带有根本性、全局性、基础性的制度,是促使法院各级领导干部担负起反腐倡廉职责的重要制度保证。多年的反腐倡廉实践告诉我们,凡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的好的单位、部门,那里的反腐倡廉建设就富有成效,干警在廉政方面就很少出问题,或不出大的问题。抓好廉政责任的落实,就抓住了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龙头,各级法院在这次“廉政责任教育月”活动中,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细化责任内容,明确责任分工,落实责任要求,完善责任考评,强化责任追究,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效落实,推动法院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全面开展。
一要明责任。鉴于中级、基层法院领导班子刚刚完成换届,这里我再次重申有关廉政责任划分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最高法院、省纪委、省委政法委相关要求,各级法院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的反腐倡廉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主要领导对班子成员和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建设负总责,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纪检监察部门负有协助党组抓好反腐倡廉建设的责任;法院各部门主要领导对本部门反腐倡廉建设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反腐倡廉建设负有指导和监督的责任。同时还要明确,法院反腐倡廉建设,是全体干警的共同任务。在这个问题上,人人有责,不仅领导干部要承担一岗双责,普通干警也要承担双重责任,一手抓好执法办案,一手抓好廉洁自律,确保案不出错、人不出事,以每个干警个体的廉洁,确保法院队伍整体的廉洁。
二要签责任。刚才,省法院班子成员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会后,班子成员同分管部门负责人、有的部门负责人同干警还要层层签订廉政责任书。签订廉政责任书,不仅是承担责任的一种形式,更是落实责任的启动标志。我们要把签订责任书的过程,作为开展廉政责任教育的过程,作为明确廉政责任分工的过程,作为细化廉政责任内容的过程,作为公开廉政责任承诺的过程。签订责任书就等于做出郑重承诺,就如同立下军令状,就要尽职尽责地履行,就要公布于众接受监督,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否则责任书就失去了其应有的严肃性。三要担责任。各级法院领导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政治责任,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建设。主要领导要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班子成员要做到“业务工作管到哪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就抓到哪里”;部门领导要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案”。必须牢记,只抓办案、不抓廉政的领导,不是合格的领导;只管自己廉政、不管干警廉政的领导,不是称职的领导;抓不好廉政、管辖范围内屡出问题的领导,就是失职渎职的领导。
四要评责任。省法院从去年底开始,将“述业绩、述管理、述廉政”作为对院机关各部门年终考评的重要内容,由部门负责人述职述廉,接受干警评议,进行打分排序。今后,我们要进一步完善并全面推开这一做法。各级法院要把廉政责任考评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环节,通过严格的考评验收,加强对反腐倡廉建设责任书内容完成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跟踪问效。要把对干警的廉政考评作为业绩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不断完善考评方式方法,使考评更加科学公正、简便易行。要强化考评结果的运用,对各中院班子的廉政考评情况,要作为协管干部的重要依据,向当地党委通报;对省法院机关的廉政考评情况,要与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提拔晋级直接挂钩。
五要问责任。坚决查处严重失职渎职的法院领导干部,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力手段。要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要求,制定完善人民法院领导干部问责制度。要严肃纪律,凡是法院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范围内发生的违反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的;由于监管不力,致使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都要坚决予以追究,以便教育和警醒法院各级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政治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真正地落到实处。
5.法院廉洁监督经验交流材料 篇五
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这三项重点工作,不仅是政法机关当前的重点工作,而是政法机关实现其应有的职能必须长期坚持的工作原则和工作任务。
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法院来讲,如何更好地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我们认为其最关键的落脚点应该落在公正廉洁执法上,公正廉洁司法既是法院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落脚点,更是法院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根本目标。要实现公正廉洁司法,就必须建立良好的工作机制,创新管用的工作模式。法院为了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作了积极有益的探索,专门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的推进“三项重点工作”领导小组,注重管理创新,注重便民利民,注重案结事了,创立了一套全新的促进公正廉洁司法的立体工作模式。
众所周知,权力的正确行使需要有效监督,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因此,为了保证实现公正廉洁司法这个目标,法院把工作重心始终放在监督上,以“让监督无处不在”为宗旨,延伸监督触角,从信访、立案、审理、执行等各个环节以及业外活动建立全方位立体触角,积极推行立体谈心、案件回访、全庭集体合议、信访处理责任等制度,建立纪检监察、审判监督、立案信访、政工调研等内部各部门以及纪检、人大、政协、司法监督员、人民陪审员、司法协理员协同工作的立体模式。
一、注重教育管理,强化内部监督 教育就是思想上的引导,是一个强化自律的过程;管理就是行动上的监督,是一个强化他律的过程。
在内部监督上,教育和管理都同等重要。法院在教育干警树立廉政意识上,在坚持每周一次的廉政宣讲、半年一次的廉政警示教育的基础上,还推出了“立体谈心制度”。每季度集中开展一次立体谈心,党组书记找党组成员谈心,分管领导找分管庭室负责人谈心,庭室负责人找本庭室干警谈心,政工科找全院干警谈心,此外,院长、分管院长、庭室负责人、政工科还要对有当事人投诉举报或有不廉洁行为倾向的有关干警进行重点谈心,对个别有不廉嫌疑的干警进行诫免谈话。谈心情况由政工科整理提交院党组讨论,院党组对谈心提出的问题研究处理办法,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全院干警反馈。通过谈心,了解干警工作态势和思想倾向,及时纠正干警工作中不规范的情形和不良的思想倾向。通过教育固化干警的廉洁自律意识,通过谈心教育干警怎样把握好结交朋友的距离和原则,通过警示教育干警算清腐败得失账,从而最大限度地筑牢干警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公正廉洁司法,教育为先,管理为重。而管理却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所以,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推行协同工作模式,建立无缝隙的监督网络。在内部监督管理上,法院认为:一是要抓好立案信访窗口建设;二是要充实细化审判监督管理职能;三是要严格干部提拔任用标准。
(一)建立三级联合大接访机制,畅通群众民意监督渠道 立案信访作为法院第一为民窗口、第一监督窗口,是法院公正廉洁司法的第一道防线。
为此,法院把立案信访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今年投入20多万元进行立案信访窗口规范化建设,作为省高院指定的立案信访窗口规范化建设试点单位,不但从硬件建设上保证了立案信访便民利民的需要,而且研究制定了一系列立案信访制度,最大限度地倾听当事人和群众呼声,最大限度地满足当事人诉求需要,不断完善信访机制,对人民群众和当事人反映的问题即时监督、即时过问、即时处理。努力解决信访难题。
从便民、利民角度出发建立“三级联合大接访”机制。即院长、庭长、承办法官三级联合,形成全院整体联动的大接访格局。
一是实行“院长接访制”。十多年来,法院一直坚持每周一上午所有院领导在信访大厅集中接待群众来访,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出台了《市人民法院院领导接待处理来信来访工作办法》,明确了院领导信访工作责任。近两年来,院领导接待群众来访1000多人次,批阅来信290余件,接听来访电话约200多个,接济、慰问困难群众20多人次。
二是实行“庭长接访制”。20xx年起,法院推出了“庭长周一接待制度”,机关业务庭长每周一在办公室值班,负责相关事宜的联络、协调和处置等工作,为来访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对当事人信访反映的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一般问题,当场给予答复或处理,对一时无法处理完毕的事项,告之转交并督促相关部门办理。
三是实行“承办法官接访制”。该院实行承办法官值班接访制度,承办法官在工作时间要确保通讯畅通,没有外出必须在办公室候访,热情接待群众的来访,及时答复和办理当事人反映的急需处理事项。通过实行“三级联合接访”,取得了良好监督效果,我院创立的“三级联合大接访机制”被省院《每日信息》宣传推广。20xx年,群众对我院法官的投诉率为零,各类案件上诉及上诉改判率明显降低。20xx年以来,没有集体上访,赴省,赴京上访事件,无新增一起重大涉诉信访案件。
(二)建立案件监督管理一体化机制 作为法院来讲,最主要的工作仍是依法
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这三项重点工作,不仅是政法机关当前的重点工作,而是政法机关实现其应有的职能必须长期坚持的工作原则和工作任务。
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法院来讲,如何更好地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我们认为其最关键的落脚点应该落在公正廉洁执法上,公正廉洁司法既是法院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落脚点,更是法院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根本目标。要实现公正廉洁司法,就必须建立良好的工作机制,创新管用的工作模式。法院为了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作了积极有益的探索,专门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的推进“三项重点工作”领导小组,注重管理创新,注重便民利民,注重案结事了,创立了一套全新的促进公正廉洁司法的立体工作模式。众所周知,权力的正确行使需要有效监督,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因此,为了保证实现公正廉洁司法这个目标,法院把工作重心始终放在监督上,以“让监督无处不在”为宗旨,延伸监督触角,从信访、立案、审理、执行等各个环节以及业外活动建立全方位立体触角,积极推行立体谈心、案件回访、全庭集体合议、信访处理责任等制度,建立纪检监察、审判监督、立案信访、政工调研等内部各部门以及纪检、人大、政协、司法监督员、人民陪审员、司法协理员协同工作的立体模式。
一、注重教育管理,强化内部监督
教育就是思想上的引导,是一个强化自律的过程;管理就是行动上的监督,是一个强化他律的过程。
在内部监督上,教育和管理都同等重要。法院在教育干警树立廉政意识上,在坚持每周一次的廉政宣讲、半年一次的廉政警示教育的基础上,还推出了“立体谈心制度”。每季度集中开展一次立体谈心,党组书记找党组成员谈心,分管领导找分管庭室负责人谈心,庭室负责人找本庭室干警谈心,政工科找全院干警谈心,此外,院长、分管院长、庭室负责人、政工科还要对有当事人投诉举报或有不廉洁行为倾向的有关干警进行重点谈心,对个别有不廉嫌疑的干警进行诫免谈话。谈心情况由政工科整理提交院党组讨论,院党组对谈心提出的问题研究处理办法,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全院干警反馈。通过谈心,了解干警工作态势和思想倾向,及时纠正干警工作中不规范的情形和不良的思想倾向。通过教育固化干警的廉洁自律意识,通过谈心教育干警怎样把握好结交朋友的距离和原则,通过警示教育干警算清腐败得失账,从而最大限度地筑牢干警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公正廉洁司法,教育为先,管理为重。而管理却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所以,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推行协同工作模式,建立无缝隙的监督网络。在内部监督管理上,法院认为:一是要抓好立案信访窗口建设;二是要充实细化审判监督管理职能;三是要严格干部提拔任用标准。
(一)建立三级联合大接访机制,畅通群众民意监督渠道
立案信访作为法院第一为民窗口、第一监督窗口,是法院公正廉洁司法的第一道防线。
为此,法院把立案信访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今年投入20多万元进行立案信访窗口规范化建设,作为省高院指定的立案信访窗口规范化建设试点单位,不但从硬件建设上保证了立案信访便民利民的需要,而且研究制定了一系列立案信访制度,最大限度地倾听当事人和群众呼声,最大限度地满足当事人诉求需要,不断完善信访机制,对人民群众和当事人反映的问题即时监督、即时过问、即时处理。努力解决信访难题。
从便民、利民角度出发建立“三级联合大接访”机制。即院长、庭长、承办法官三级联合,形成全院整体联动的大接访格局。
一是实行“院长接访制”。十多年来,法院一直坚持每周一上午所有院领导在信访大厅集中接待群众来访,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出台了《市人民法院院领导接待处理来信来访工作办法》,明确了院领导信访工作责任。近两年来,院领导接待群众来访1000多人次,批阅来信290余件,接听来访电话约200多个,接济、慰问困难群众20多人次。
二是实行“庭长接访制”。20xx年起,法院推出了“庭长周一接待制度”,机关业务庭长每周一在办公室值班,负责相关事宜的联络、协调和处置等工作,为来访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对当事人信访反映的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一般问题,当场给予答复或处理,对一时无法处理完毕的事项,告之转交并督促相关部门办理。
三是实行“承办法官接访制”。该院实行承办法官值班接访制度,承办法官在工作时间要确保通讯畅通,没有外出必须在办公室候访,热情接待群众的来访,及时答复和办理当事人反映的急需处理事项。通过实行“三级联合接访”,取得了良好监督效果,我院创立的“三级联合大接访机制”被省院《每日信息》宣传推广。20xx年,群众对我院法官的投诉率为零,各类案件上诉及上诉改判率明显降低。20xx年以来,没有集体上访,赴省,赴京上访事件,无新增一起重大涉诉信访案件。
(二)建立案件监督管理一体化机制 作为法院来讲,最主要的工作仍是依法
履行审判职责,履行审判职责的最终目标就是公正廉洁司法,要确保公正廉洁司法,就得在内部建立起一套比较科学的一体化监督管理机制,从而实现审判、执行与监督管理三足鼎立的态势。从某种程度上讲,监督管理的分量应该占更大的比重,只有监督才能更好地履行审判、执行的职能,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法院在案件监督管理上,作了以下有益的探索和创新。
1、筹备成立案件监督管理局,建立一体化监督机制。我们认为要加强案件的监督管理,必须从组织人事上给予足够的重视。特别是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再审案件提级审理,基层法院只审理本院发现错误确需再审的案件,基层法院的审判监督庭的职能应该转化到监督管理上来。从这个角度来考量,我们觉得应该把原来的审判监督庭的职能进一步延伸,成立审判监督管理局(正科级机构),下设监督一庭、监督二庭、信访处理室、综合科。监督一庭负责再审案件的审理(含本院发现错误的再审和上级法院的指定再审、发回重审改判案件的责任认定、案件质量评查、错案责任的追究。监督二庭负责审判执行的行为实时监督,包括阳光审判、阳光执行的审判执行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督,是一种司法过程的监督,具体有判决案件集体合议、易人易庭执行、巡回审判监督、专业型法官会诊监督等制度的全方位的监督过程。信访处理室负责案件回访、涉诉信访的排查汇总、督办信访案件、信访责任追究、信访处理结果的回复反馈。综合科负责各类统计报表分析、统一裁判标准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的综合性材料以及人民陪审员、司法监督员工作的组织管理。成立审判监督管理局这项工作,经向市委、政府主要领导请示同意,正在紧锣密鼓的操作中。
2、建立案件回访制度,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
建立回访制度,通过对当事人的认真回访,可以有效预防化解涉诉上访案件,有效监督法官规范办案,增强法官与当事人的沟通,最大限度取得当事人的理解、信任和支持。
法院从20xx年建立案件回访制度以来,先后受到了中院、省院、最高法院的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在实践中通过不断完善,今年4月被最高法院在《人民法院报》上整版推广宣传。
回访制度规定,由审监庭联合监察室对判决结案的民商事案件当事人进行100%回访;对行政案件、执行案件的当事人进行50%回访;对临近审限或执限案件的原告或申请执行人进行及时回访;对执行案件的债权人及债务人进行提醒回访;对当事人反映强烈、上级机关批转、领导高度重视、各业务庭排查出来的可能引起矛盾激化和涉诉上访的案件进行重点回访。
通过回访,了解办案法官是否有枉法裁判和违法执行的不当行为;是否有收受当事人财物、接受吃请送礼、索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是否有乱收费、乱罚款、乱拉赞助等违规违纪行为;是否有对当事人冷横硬推等作风粗暴行为;是否存在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黑案”的行为;是否有违反最高法院关于“五个严禁”规定的情形;是否有不遵守司法礼仪、有损法院和法官形象的不规范行为等;了解当事人对法院判决和执行的态度和意见,是否存在矛盾可能激化、引发涉诉上访甚至造成恶性事件的隐患等情形。对回访当事人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分管院长汇报,分管院长视情决定是否提请党组研究,回访问题处理情况在回访后一周内形成处理结果报告单,书面报告当事人。
3、实行判决案件全庭集体合议制,杜绝个别法官“暗箱操作”。为了防止简易程序案件承办人办案“一手遮天”、“暗箱操作”以及普通程序案件“合而不议”现象发生,去年3月,法院出台了《关于对民商事判决案件实行全庭集体合议的规定》,规定所有民商事判决案件,承办庭在提交院长签发前,庭长必须召集全庭人员(包括书记员)对案件进行合议讨论,制作集体合议笔录并附副卷。集体合议情况由审监庭派员进行现场监督。
通过实行“集体合议制”,充分发挥了院、庭长和审判组织的监督指导作用,使判决案件怎样判,什么时候判,不是承办人或庭长一个人说了算,这样就有效堵截了当事人找承办法官说情送礼的途径,最大限度地避免法官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现象发生,从制度上保障了法官公正廉洁办案;此外,通过对判决案件的集体合议讨论,还可使法官的整体业务水平得到共同提高。
所以该院实行“集体合议制”以来,当事人找关系说情送礼的大大减少了,法官依法办案的自觉性大大提高了,业务水平明显提高,判决案件上诉率大大降低,发回重审和重大改判案件大大减少。
4、建立专业型法官制度,监督规范审委会讨论案件。审委会讨论案件的模式一直被社会公众所质疑,理论实务界也一直在探索更加科学的模式,来监督规范审委会讨论,防止“一言堂”和“一叶障目”的现象发生,以确保审委会讨论案件公正。
为此,法院出台了专业型法官制度,在全院民主推荐10名非审委会委员的各类审判业务骨干作为专业型法官,对专业型法官优先培训,着力提升其办案能力
。专业型法官列席审委会,在审委会委员发言前,先由专业型法官对案件提出比较精准比较专业的指导意见,并自始至终接受委员们的质疑,其发言记入审委会讨论笔录。这样就使审委会讨论案件更加民主,对审委会讨论案件起到了一个很好的监督作用。
5、建立易人换庭执行制度,监督公正高效执行。执行率不高、久拖不执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为了加强对执行案件的监督,切实提高执行效率,法院建立了易人易庭执行制度,由审判监督庭与纪检监察室联合进行监督。规定凡执行案件立案1个月后未执结的,案件承办人和承办庭要向分管院长和审监庭、监察室汇报未执结的原因;凡3个月未执结的,由审监庭、监察室回访当事人,了解未执结的原因,如属主观原因造成案件未执结的,则由审监庭、监察室提出是否易人易庭执行,凡易人易庭执行的,对原承办人、承办庭在考核中作扣分处理。
6、建立中层干部引咎辞职制度,加强中层干部的监督管理。中层干部在法院队伍管理中处于承上启下的中坚核心地位,也是保证法官干部队伍公正廉洁的中坚核心力量。为此,法院建立了中层干部引咎辞职制度,规定了中层干部必须引咎辞职的六种情形:
1、本人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2、本人虽未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但其所管理的下属在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3、本部门发生枉法裁判、枉法执行案件,造成较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4、所在庭室考核未达标,或年终民主测评有2/3以上不称职票的;
5、所负责的部门有私设“小金库”、坐支挪用各种款项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
6、在目标考核中,所在庭室连续三年列倒数第一的。
具有这六种情形之一的中层正职应主动请求辞去现职,本人不主动辞职的,组织上建议任免机关予以罢免或撤换。同时,法院在选拔任用干部上,严格标准,坚持德才兼备德为先原则,做到有才无德者不用,有能不廉者不用,有违规违纪记录者不用。
二、主动沟通协调,强化外部监督
要实现法院公正廉洁司法,如果说内部监督是治本,那么外部监督则是治标。要做到标本兼治,在加强内部监督的同时,还要主动引入外部监督机制,不仅要监督法官的办案行为,更要监督法官的业外活动。因为法官不廉洁的行为往往是发生在业外活动中,而且对法官的业外活动监督难度也相对较大,所以重视建立业外活动监督制约机制对促进公正廉洁司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法院在创新内部监督管理模式的基础上,还积极创新外部监督模式,引进新的外部监督机制。首先制定法官业外活动行为准则,并通过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公布。通过散发宣传单、广播电视、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宣传我院规定的法官业务活动“五个严禁”行为准则:严禁进入高档娱乐场所消费,严禁参与赌博和其他低俗活动,严禁私自会见接触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严禁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请托说情,严禁打听过问他人所办案件等。
通过宣传,让全社会各界都知道法官业外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同时发动广大群众对法官的业外活动进行监督,设立专门投诉举报电话、邮箱,对群众的投诉举报及时立案审查,一经查实,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并向群众公布查处结果。
其次充分发挥司法监督员、司法协理员和人民陪审员的监督作用,为他们设立一定的监督津贴,通过他们对法官的业外活动进行明查暗访,并将查访情况及时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节严重的,可直接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反映。通过发动广大群众和“三员”的监督,让法官的业外活动处于全社会的严密监督下,从而使法官不敢违反业外行为准则,让法官的业外活动变得更加高尚,把精力和时间集中到审判事业上来,树立法官队伍的良好的业外形象。
三是主动引入外部监督机制,加强与纪检、人大、政协和司法监督员、司法协理员、人民陪审员的沟通、协调,畅通并拓宽监督渠道,努力形成外部监督合力。
在强化外部监督上,法院制定了《特邀司法监督员监督司法实施方案》,聘请了20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为我院的特邀司法监督员,在审判庭专设了特邀司法监督员席,主动定期邀请特邀司法监督员参与法院庭审观摩。每月向特邀司法监督员发放一份《监督情况意见表》,要求每位特邀司法监督员将了解监督到的法官在审判工作、执行工作、生活作风、文明执法、廉洁执法、业外活动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违纪情况逐月向法院纪检监察室反馈。
同时,法院进一步加大了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力度,把请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的次数量化到各有关业务庭,以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监督作用。
6.法院廉政建设工作交流 篇六
一、围绕审执工作中心,突出党风廉政建设
XX区法
院党组要求党员、干警围绕人民法院执法办案第一要务,紧扣公正廉洁的工作主题,始终将党风廉政建设与审执实际工作密切联系,将党风廉政建设融入审判执行、植根于审判执行、体现在审判执行,确保司法廉洁,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形象。
二、建立健全组织机构,网格化全方位监督
XX区法院形成了院党组指导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党组书记、院长负总责,党组副书记及分管副院长分工抓落实,党总支和各支部书记带领党员贯彻执行的组织保障体系。各支部书记均由庭室负责人担任,实行一岗多责。,监察室在各庭室、各部门聘任兼职廉政监督员15名,对干警党风廉政建设及违法违纪情况进行监督纠正。形成了网格化组织管理、教育监督模式。
三、创新宣传载体形式,营造浓厚廉洁氛围
以法院文化宣传建设为载体,凸显党风廉政建设,是XX法院党建工作的显著特色。
1、制度宣传。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等44项党建工作及干部队伍建设制度汇编印刷,人手一册,形成廉政建设长效管理机制。
2、网络宣传。全院干警160多台办公电脑屏幕统一设置廉政警句屏幕;政法专网界面专门开设“党风廉政”和“廉政警示格言”专栏;党员、干警撰写的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报道、体会、感受、认识等共计90余篇刊载“党风廉政”专栏。
3、屏幕宣传。法院办公楼南、北大厅两面巨大的电子屏幕上,在工作日不间断重复宣传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4、走廊宣传。充分利用法院办公场所现有条件,在每个楼层设立廉政文化宣传走廊,将廉政建设目标、党员操守百余幅宣传画悬挂在走廊。
5、短信宣传。借助短信平台,每周五上午定时向干警手机群发廉政建设警句格言和要求至今已发送廉政建设信息XX条次。
6、授课宣传。XX区法院历年邀请上级法院和纪检监察部门领导、专家来院给干警上廉政教育课,使干警始终拉紧廉政自律的弦,自觉将党风廉政建设的理念贯彻到司法实践中。
7、院史宣传。利用院史陈列馆,给干警描述法院发展的辉煌历史,展示法院各个历史阶段取得的荣誉和成绩。
8、责任宣传。订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明确党员干部和干警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和义务,在监狱警示教育基地听取服刑人员因贪污贿赂失去自由、家庭、前途的忏悔。
9、会议宣传。全院干警大会、院党组会、中心组学习扩大会议、院务会、审委会、民主生活会、庭务会、支部会议等等的所有会议上,党风廉政建设都是不可或缺的主题。
10、联合宣传。与区检察院开展廉政共建活动,在全市法院系统中率先设立庭审警示教育基地,常态化组织法院党员干警和辖区内其他单位党员干部旁听职务犯罪案件庭审。
四、风清气正提升形象,党廉建设结出硕果
7.法院廉政监督论文 篇七
1999年4月, 杨某与高某合伙在A市成立甲公司, 经营经济信息咨询、市场信息、市场分析、投资策划业务。但在经营中, 他们却以甲公司是“申银万国”、“广西证券”等证券公司的代理公司的名义, 私下进行非法的股票交易活动。他们招收了多名经纪人, 宣称在甲公司进行股票交易可允许高额融资、进行T+0交易 (即国家明令禁止的当日买入当日卖出交易活动) 等优厚条件, 引诱数十名投资者到甲公司进行股票交易。2000年3月, 他们又在B县C镇开设了经营电脑安装服务的乙经营部。利用甲公司和乙经营部, 杨某和高某共收取31人的保证金八十余万元, 按高额融资、T+0交易等方式进行升降买卖活动, 从中获利。
2000年12月, 杨某和高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001年1月被逮捕。法院在受理这个案件时, 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 却在适用法律定罪上遇到了难题。2003年8月5日, D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提审最终认定:两被告的行为扰乱了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 获取非法经营利润16万余元, 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至此该案尘埃落定, D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提审, 主动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推翻了原既已确定生效的判决。然人民法院在“有错必纠”理念指导下, 主动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追求“客观真实”的做法是否值得呢?
判决是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终结时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确定、权威的终局性判定。原则上, 刑事判决既已确定生效, 即产生确定力, 且按照一事不再理原则 (或称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 不容许重新审判而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 以避免国家在行使刑罚权时给人一种出尔反尔之感, 这不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再者, 相对于法律和判决的权威性而言, 在具体案件上忍受错误判决的危害要小很多。在现今民众普遍缺乏法律信仰的时代, 以牺牲个案正义换得法律、判决的权威性和安定性的做法, 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它是民众在树立法律信仰过程中必须承受之殇。
二、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思考
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之规定, 人民法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发现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确有错误, 依职权即可发动审判监督程序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然这一做法, 不仅与一事不再理原则 (或称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相冲突, 而且直接背离了司法被动性、中立性的要求, 同时也违背了控审分离的基本原则。更何况, 法律对于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并无严格的限制, 其后果是由于人民法院频繁发动审判监督程序, 直接破坏法院判决和诉讼的安定性、权威性。本可以通过个案判决来构筑法秩序、树立法律信仰, 在这样的审判监督机制下, 却令人大失所望。以“法律、判决的安定性”换得“客观真实”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
首先, 人民法院主动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不符合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要求。“任何人已依一国的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宣告无罪者, 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者惩罚”。这被称为一事不再理, 也可称为“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即对于被追究者的同一行为, 一旦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确定判决, 不得再次启动新的刑事诉讼程序。它强调维护判决的“既判力”, 旨在保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 防止国家权利的滥用。人民法院主动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对被追诉人的行为再次作出评价, 显然违背了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要求。
其次, 司法的被动性、中立性要求人民法院对于案件争议的处理不得采取主动的方式。“法院不得对于未向其诉求的事项有所作为”。显然, 要想使司法权得到持久的社会支持, 树立司法机构公正、中立的社会形象是必不可少的。而公正和中立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裁判者在当事人之间没有利益上的倾向, 若司法工作人员主动出击, 试图积极地发现和解决社会中出现的或者潜在的纠纷, 势必将自己陷入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纠纷之中, 难以保持公正、中立。同理, 若人民法院主动发动审判监督程序, 在某种程度上便已对实体形成一定的预断, 其中立地位难以保障。
再者, 人民法院主动发起审判监督程序违背了控审分离原则的基本要求。在任何情况下, 人民法院都不能在控辩双方未曾提出再审申请的情况下, 自行就某一程序发动审判监督程序。否则, 人民法院就会同时成为再审之诉的提出者和裁判者, 违背控审分离的基本原则, 使审判者难以保持超然的中立地位, 以致被追诉人处于更加不利、更加危险的境地。
诚然, 公正的判决是任何重视法治原则的司法制度的必要组成部分, 刑事判决应当满足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需要。若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司法裁判认定的事实存在错误, 当然应予以纠正, 但就人民法院主动发动审判监督程序这种违背法治原则的做法, 必须加以改进。相较而言, 在民众法律信仰缺失的今天, 以“法律、判决的安定性和权威性”换得个案正义追求“客观真实”的做法是有失偏颇的。
参考文献
[1]邓思清.完善我国刑事再审启动程序之构想[J].当代法学, 2004 (03) .
[2]魏启柏.一事不再理原则与审判监督程序的冲突与选择[J].当代经理人, 2006 (05) .
[3]陈卫东.论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方式[J].法学论坛, 2003 (01) .
[4]高阳涉嫌犯非法经营罪再审一案[EB/OL].华律网:http://www.66law.cn/lawwrit/6159.aspx, 访问于2013年3月20日.
8.法院:“腰包”决定腰板 篇八
今年春天的全国人大会议上,人大代表汪利民提交建议,要求中央财政负担起全国各级法院的经费开支。
这是他在代表任内第三次提交同一议题的建议。在他看来,随着中央财政收入不断提升,通过适当的制度安排和制定过渡性政策,中央财政已经具备负担全国法院经费开支的能力。他认为,这将成为一轮确保国家司法统一和司法独立的改革的起点。
2002年被任命为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时,汪利民是中国第一位直接由职业律师出任省高院副院长的"律师法官",他随后当选为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即多次提出建议,主张各级法院的经费应由中央财政全包。
2006年底国务院通过《诉讼费交纳办法》,大幅降低了各类诉讼所需的费用。安徽省高院在安徽省内进行的调研表明,《诉讼费交纳办法》的实施将使得经费本来紧张的地方法院更加捉襟见肘,也将使基层法院运行不得不更加依赖地方财政,司法相对于行政权力的独立地位更加难以保障。
窘迫的法院
新民周刊:诉讼费收入占地方法院经费的比例是多少?
汪利民:法院对诉讼费的依赖还是很大的。以安徽省为例,诉讼费占法院经费的比例在省高院是41%,各地中院是48%,县级法院要占到65%,这是我们最新的调研统计出来的数字。在安徽省北部各县,地方财政只保证法院4项最基本的工资,其他奖金福利全部要靠法院自筹。降低诉讼费的办法是2006年年底出台的,各地的人大马上就要召开了,预算都已经编制完成了,等基层法院知道规定的时候,已来不及调整预算,所以2007年基层法院的经费预算非常紧张。
新民周刊:新办法实施之前,各级法院的经费状况如何?
汪利民:在法院经费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之前,法院诉讼费是自己收自己用,收多少用多少;收支两条线之后,严格了预算管理,所有诉讼费收入交入财政账户,法院每年上报预算,理论上由财政上拨给你。但实际上,"收支两条线"没有得到真正落实,该收的收上去了,但该支的不能切实保障。除少数经济发达地区以外,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的经费还普遍存在着以收定支、变相下达诉讼费指标等现象。财政顶多能保证基本工资。
以安徽省高院为例,假如一年我们做5000万元的预算,财政大概能保证2500万到2600万元,其他缺口都是从诉讼费账户里返还的。如果今年诉讼费收到了2500万到3000万,甚至更多,法院经费就没有短缺风险;如果只收到2000万,那么至少有500万的缺口无从填补。省财政的财力还比较好,所以还有争取的空间,县财政财力不足,法院普遍面临办案经费不足的情况。以皖北各县为例,那里人多,案子也多,加之人员超编严重,机构庞大,因此要开支的地方更多,法院的经济压力也更大。
新民周刊:执行难一直是法院头疼的问题,执行收费在法院经费中能占到多少?
汪利民:广义的诉讼费里面已经包括了罚没款和执行费,但执行费所占比例相对较小。执行难有几个层面。有一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往往由于被执行人在服刑甚至被执行死刑,导致民事赔偿部分的执行变得不可能;这种情况下,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处理方式,有的是能赔多少就判多少,有的是不管能不能赔,都要先行判决。我认为,刑事附带民事中的执行难问题,需要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体系来解决。而在涉及企业的执行案件中,但凡涉及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乃至地方政府,执行起来就更加困难。
新民周刊:一直有人呼吁,把执行从法院剥离出去,使法院专注于中立裁判的角色,而不要涉入执行纠纷,你怎么看这个问题?
汪利民:司法救助体系没有解决,个人诚信体系没有形成,把执行问题剥离到公安或者其他机关也解决不了问题。
时机成熟
新民周刊:你在全国人大上有一个建议,认为中央财政应该把各级法院的经费都包起来,这个建议得到答复了吗?
汪利民:我觉得,法院的经费财政理所当然要包起来,2003年我第一次提了这个建议,财政部答复,大意是中国财政体制是条条归条条,块块归块块,地方法院是由地方人大任命产生的,经费也应由地方财政保障。
问题是,法院有它的特殊性,它的独立性不仅表现在上下级法院要独立,更表现在它和行政权保持独立。何况,中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外交、军事和司法统一是国家统一的标志。为什么香港是特别行政区呢?一个重要的表征是香港有司法终审权。中央财政不能保证法院经费,地方保护主义就不能杜绝。对法院来说,如果你的经费处于一种不能确定的状态,你就不得不和地方政府处理好关系,就会出现"法院要为地方经济发展保驾护航"这类说法。这正是所谓思想不独立,行为不可能独立。
新民周刊:为什么你认为中央财政将法院经费全包下来的时机已经到了?
汪利民:中央财政这些年增长很快,去年增幅24%,增长达到了7700亿,中央财力集中严重,这也导致了转移
支付的项目很多,但是与其什么都转移,不如抓住一些关键之处,把社会保障和司法经费保障当作重中之重来抓。
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不能像
撒胡椒面那样,这里一点那里一点。社会保障的作用是让老百姓有一个稳定的社会预期,社会预期好转,老百姓的消费、储蓄和投资观念都会发生变化,因此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投入应该不惜血本。司法的作用是让老百姓有安全感,是通过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既然社会主义的优势是集中力量好办大事,我认为公务员涨工资可以缓一缓,先树立司法的权威,提高我们的法官的素质---这一切的前提是法院经费首先要有保障。现在司法系统的人事任免和地方政府的关系已经是千丝万缕,如果在经费上还要看别人的脸色,司法独立就很难实现。
新民周刊:这涉及到整个国家财政体系的变动。
9.法院廉政教育片观后感 篇九
认真观看了我院组织播放的廉政教育片,看到曾经身为法院领导干部的人违法违纪违背良心的种种丑陋行径,深为感慨,感想和体会具体如下:
一、应当清醒认识法官的社会职责。法官应当是具有优秀品德,清正廉洁的人。只有一个清正廉洁的法官才能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如果法官不能做到清正廉洁,必然导致司法不公和司法公信力的丧失。因此,我们身为一名法官,就应当认识到自己的品德和言行不仅是代表自己,而是代表法官这个群体、代表法院、代表整个国家的司法形象。认识到法官的社会职责,要做对社会对国家负责任的法官,就要时刻注重自身修养,忍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抵得住诱惑,培养自己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忠实于法律,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以人格魅力和道德的典范赢得社会公众的信赖和尊重。如果法官不能认识到自己的社会职责,放任自己的言行,减轻对自己的约束,势必对自己的声誉、进而对法院的公众形象、国家司法权威产生恶劣影响。法官作为国家司法权力的象征,现在已经被推到了反腐倡廉的风口浪尖上,身为法官,必须清醒认识到这一形势,才能正确树立防腐拒变的意识。
二是调整好心态,清醒面对现实。清正廉洁是对法官的基本要求,每个法官都清楚知道。廉洁自爱、克己奉公、两袖清风、清白如水的法官人人尊敬,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法官人人不齿。那些最终走上犯罪道路的人并非一开始就是贪污腐败者,也曾经为社会和人民作出过贡献,但是他们逐渐在金钱享乐等各种诱惑面前丧失了信仰、丧失了道德底线,不甘清贫和艰苦寂寞,走上了不归之路。目前,工作压力增大、执法环境不佳、工资待遇不高的确是现实因素,这些情况一时之间难以得到根本改变,在这种情况下,法官要保持清正廉洁一定要调整好心态、坚持信仰、恪守道德准则、严格自律。看到这一个个触目惊心的腐败案例,那些权钱交易、道德败坏的人都是因为心态失衡,强烈的贪婪和欲望占据了他们的内心,最终被这贪欲之火烧毁了整个人生。他们已经丧失了理智,在腐败享乐之时,完全置党纪国法、社会责任、妻儿老小于不顾,从未考虑自己行为的后果。在身陷囵圄之后,不仅毁了自己的人生,也给亲人带来了莫大的痛苦和耻辱,可悲可叹。固然,利己是人类的自然属性,欲望也是推动人前进的动力,寻求自身利益本身并不是罪恶,只要适当克制和发挥,可以成为实现自身价值、造福社会的原动力。但在寻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一旦心态失衡,利己之心失去控制,就会转化为追求不法利益和不义之财的贪欲,给国家、社会和个人带来巨大灾难。要有良好的心态,就必须注重个人修养,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不断清除各种杂念,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按照中纪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经常反省、检查自己,做到一日三省吾身,反思自己的思想和行为是否在忠实地执行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是否在践行公正和效率的司法工作主题。不仅要按照党中央和上级政法机关关于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认真反思自己在审判工作中有没有违纪违规的行为,而且还要按照党章党规和国家法律的规定,反省自己的言行有无不当之处。善于从违法违纪的反面典型中吸取教训,增强抵抗腐败和诱惑的抵抗力。见了好处不伸手,见了美色不动心,见了利益不忘义,以高尚的人格去赢得公众的尊重、支持、理解和帮助。
10.法院廉政监督论文 篇十
关于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情况的
汇报材料
各位领导:
我局在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中,精心组织,扎实推进,严格按照县纪委、监察局《关于对廉政风险防控机制进行检查的通知》、《定边县建立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实施方案》,《定边县廉政风险评估预警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认真开展了各项工作,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认真学习,强化领导,及时部署
县《廉政风险评估预警暂行办法》和《建立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实施方案》(下称“两个文件”)出台后,我局按照两个文件的精神,及时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班子其他副职领导为成员的“局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领导小组”,同时还结合实际制定了《定边县信访局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实施意见》,对本部门廉政风险评估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评估依据、预警防范、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于7月26日召开了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动员大会对全局 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和广泛动员,使全体干部对开展廉政风险评估机制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有了全面深入的认识,增强了参与廉政风险预警防范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在全局形成了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良好氛围。
二、明确权责,健全制度,加强防控
根据本部门的职责划分和“三定方案”,明确制定各股室及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对照岗位职责,梳理出他们的岗位职权,结合信访工作流程规定,明确了涉访案件在查办转办、案件上报、归档等各个环节的职权,努力形成事权制衡,权责一致的良性运行态势。为此,不断强化制度建设,健全完善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分解细化表》、《违反信访责任追究工作流程管理办法》、《接访工作流程操作规程》、《干部目标考核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从源头上不断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并按照本局岗位设置、岗位职责、岗位流程的特点,在不断强化思想政治教育、警示教育、作风整顿三项工作的基础上,按照“两个文件”的要求,查找廉政风险点,制定廉政风险预警防控措施,加强廉政风险管理,优化权利运行,加强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强化征求意见建议工作,采取自己找、群众 提、互相查、领导点、组织评、集体定的“六种方法”,深入查找思想道德、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制度机制、外部环境“五类风险”,并经汇总梳理,制定出整改措施回复相关人员。结合“发扬传统、坚定信念、爱岗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和中省市县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积极构建“四不为”机制,多次组织召开组织生活会和民主生活会,要求每位干部都要结合各自的岗位职责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强化责任落实,由局长与各分管股室的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做到关口前移,监督到位,职责明确。不断探索强化权力的公开透明。
三、加强监管,防微杜渐,成效初显
我局廉政风险防控及纪检监察工作在局领导成员的高度重视,纪检监察部门的大力指导和各股室人员的协调配合下,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和抓早抓小抓苗头的方针,强化领导和责任落实,强化制度建设,强化监督检查,严格按照各级纪委和上级业务部门的要求,扎实认真开展反腐倡廉和警示教育工作。一年来,完善各级廉政制度10余项,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7份,检查抽查日常工作中的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5次,有效地预防了廉政风险,为全局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奠定了基础,廉政防控工作成效初显,全年未发现廉政风险隐患和违法违纪人员。
我局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着制度欠完善、权责欠明晰、措施欠全面、监管欠到位等问题。今后,我们决心在县委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中纪委六次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县委“两个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局实际情况,深入开展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切实加强预警防范,不断提高预防腐败工作能力和水平,不断开创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新局面,为全县整体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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