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选举民主制度

2024-06-23

西方选举民主制度(共10篇)

1.西方选举民主制度 篇一

杭州市余杭区本牌中华鳖管理协会

民主选举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浙江省行业协会条例》和《杭州市余杭区本牌中华鳖管理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选举工作,接受余杭区民政局监督。

第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需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本会理事人数达50名以上时,可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为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会员单位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由上一届理事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产生。若上一届理事会未能按规定产生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候选人,则应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上一届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直接推选候选人。有30名以上的会员联名荐举,可获得候选人资格。

第五条 本会选举采用等额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六条 本会换届选举,监票人由上一届监事担任,唱票人、计票人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全体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

第七条 投票选举前,由上一届监事依据法规和《章程》规定,对会员进行资格确认和人数核实,核准大会有效性。选举理事会,应有2/3以上会员参加方可进行;选举常务理事会,应有半数以上理事参加方可进行。

第八条 投票前,监票人应开箱示众后当众封箱。投票时,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首先投票,然后监督其他代表依次投票。

投票结束后,应当众开箱,并当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选票无法辨认的,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九条 计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应签字确认,并由监票人当场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并于会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备案。选票当场封存,以备查验。

第十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一条 本会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等候选人须获得全体会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当选。

常务理事候选人须获得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选票,方能当选。

第十二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并不得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理事、常务理事的变更和增补

(一)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任理事的,原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理事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公告;未提出增补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理事、常务理事资格。

(二)本会可根据会员单位数量的增加,适当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增补理事的,由会员单位向秘书处申请,秘书处通过召开会员大会,由会员大会确认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增补常务理事的,由理事单位向秘书处申请,秘书处组织召开理事会,理事会选举确认后,由全体理事公告。

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可采用通讯会议形式进行。通讯形式召开会议的,应加盖会员单位公章或签字。

第十四条 副会长、监事的变更和增补

本会副会长、监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会员大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公告,并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抄报业务指导单位;未提出变更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副会长、监事资格。

本会副会长的增补参照第十三条进行。本会届中,不受理监事的增补。

第十五条 本会会长(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本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会长单位应在30天内书面报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并提交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

会员大会通过会长变更后,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并将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结果抄报业务指导单位。

第十六条 本会秘书处和会员有权对其他会员提出除名要求。除名要求应当写明除名理由,并由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大会表决。被提出除名的会员有权在会员大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对会员的除名,须有半数以上会员通过方可除名。

第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协会章程或严重失职的负责人,可以提出罢免建议。罢免建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理事会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的罢免建议后,应进行讨论并召开会员大会对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进行罢免动议。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有权在会员大会罢免动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罢免建议须得到全体会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会员大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大会工作,根据《浙江省行业协会条例》和《杭州市余杭区本牌中华鳖管理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数量在100名以上时,可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 会员大会每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员大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

第六条 会员大会出席会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监事必须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合法有效性。

第七条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并抄报业务指导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第八条 凡选举或修改章程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理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依据《浙江行业协会条例》和《杭州市余杭区本牌中华鳖管理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为会员的三分之一,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三条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监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理事公告,并抄报业务指导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书面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经费的使用,使协会的各项经济活动有章可循,依据《浙江省行业协会条例》和《杭州市余杭区本牌中华鳖管理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

(一)协会的财务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秘书处负责编制协会收支计划,报会长办公会议审议,提交理事会审定,并组织贯彻执行。

(三)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以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值和变动情况。

(四)根据协会的收支情况,按月、季编制财务报表。月财务报表分别报会长、秘书长;半年财务报表报理事会,财务报表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五)负责应收款、应付款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以及日常经费报销工作,并做好清算拖欠款及催收工作,保证资金的完整、安全。

(六)接受财税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对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财务审计工作。

(七)负责保管会计档案以及固定资产等资料,负责电算化系统的使用。

第三条 本会经费的管理。

(一)协会经费开支按照预算在先、开支在后的原则进行。每年的费用开支情况须向理事会报告。

(二)报销手续。凡一切合法报销凭证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并注明原因及用途,经会计人员审核后报会长审批或秘书长审批。

(三)审批权限,凡报销500元以下的开支由秘书长审批,超过500元的开支由会长审批。

(四)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五)因公出差需借款的审批权限,凡借款1000元以下由秘书长审批,超过1000元的借款由会长审批。

第四条 本会人员工资及福利

(一)协会秘书处专职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二)聘任制的秘书长工资福利由理事会自行决定。

(三)协会聘用专家的聘金参照相关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临时聘用人员的聘金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由秘书处拟定后报会长批准。

第五条 本会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购置、维修与改良、调拨、移交、报废、处置及盘点等。

(二)协会秘书处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固定资产目录,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

(三)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是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维护的直接责任者,应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合理使用固定资产,避免人为损失。

第六条 本会旅差费用的管理,按第三条

(三)、(四)、(五)规定执行。

第七条 凡应享受假期,因工作需要未能休假经批准的专职人员,按国家有关政策发给假期工资。

第八条 本会书籍报刊和书籍购置的订购,由协会秘书长或会长核定。

第九条 本会经费独立,不与无偿提供本会办公住所的业务指导单位或企事业单位混管。

第十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印章、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本会各项工作规范、高效、优质, 依据《浙江省行业协会条例》和《杭州市余杭区本牌中华鳖管理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秘书长是本会印章、文件管理的负责人,秘书处是印章、文件管理的责任部门,各部(室)依照本管理制度履行职责。

第三条 秘书处行文使用一个文号,即“余本牌”和“。”余本牌“用于以协会名义发出的文件,包括上行文、对会员单位等的正式文件,该文号需加盖协会印章。

第四条 各类行文实行”谁起草谁校对的原则“。秘书长对文件负责审核,报会长批示签发,并负责文件的文号编发、承印等工作。

第五条 以”余本牌"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本会会长签发。

第六条 行文执行登记制度,由秘书长负责。

第七条 各类文件行文需使用《杭州市余杭区本牌中华鳖管理协会行文呈批表》。

第八条 各级单位的来文来函或下载的各类文件,由秘书处负责接收、登记、呈批和归档。

第九条 秘书长根据来文来函的保密等级填写《杭州市余杭区本牌中华鳖管理协会文件传阅处理表》,报协会领导阅批。

第十条 每年协会或秘书处行文或收文应在当年底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标识后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协会的印章和业务专用章实行集中管理、按权限审批、留档和使用登记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秘书处负责印章的刻制、保管和使用记录,并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十三条 协会财务专用章由本会主管会计负责保管,按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使用印章。

第十四条 印章保管人员应当确保在受控的情况下使用印章,并不得带离本会办公场所。

第十五条 本会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介绍信、证明书等,由专人保管,经会长批准后开具,并留底备查。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重大活动备案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重大活动的管理工作,提高本会工作的透明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浙江省行业协会条例》和《杭州市余杭区本牌中华鳖管理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备案的方式向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重大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会员的意志,有利于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活动不能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第四条 本会重大活动的内容:

(一)会员大会;

(二)修改章程;

(三)创办经济实体;

(四)重大的学术活动;

(五)大型的展览展销活动;

(六)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

(七)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八)接受境外五万元以上的捐赠或赞助;

(九)对本行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

(十)其他重大活动。

第五条 本会做出本制度第四条内容之一的决定,从决定之日起7天内应当向相关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其中,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应经会员大会通过,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备案。修改章程的,按照本会章程规定,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天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开展其他内容的,由协会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书面报告即可。

第六条 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以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七条 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送达后,经受理机关审查,认为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或本会《章程》时,本会应立即停止活动,或进行纠偏后再开展活动。

第八条 重大活动开展结束后,需将重大活动开展绩效评估、社会影响、存在问题、下一步打算等综合情况,书面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应的业务指导单位。

第九条 本会秘书处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备案报告资料,规范归档保管。

第十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浙江省行业协会条例》和《杭州市余杭区本牌中华鳖管理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对行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本会的财务情况;

(四)本会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本会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六)本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第四条 信息披露本会的持续责任,本会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本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接受政府拨款或社会资金等信息披露的载体是公开的报刊,其他信息披露,可在本会内部刊物、网站等。

第五条 本会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六条 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披露事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字;

(三)会长或会长授权人签发。

第八条 涉及到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披露,须报请政府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同意,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后,方能公开发布披露。

第九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条 监事会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会向会员大会和媒体发布和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监事会或监事向会员大会或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本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 本会应当在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或理事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三条 本会应当及时将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披露途径告知会员,并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本会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或监事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本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由于本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行业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戒。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监督运行机制,调动法定代表人履行职责的积极性,依据《浙江省行业协会条例》和《杭州市余杭区本牌中华鳖管理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任期内至少每两年在会员大会上述职一次。

第三条 法定代表人述职的主要内容:

(一)着重阐述个人履行职责以及完成工作计划(目标)的情况。

(二)带领理事会执行本会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的情况。

(三)工作思路及在工作中所起的作用和效果。

(四)存在的问题和经验教训,以及任期内的工作打算。

第四条 法定代表人的述职报告要形成书面材料,内容详实,注重实事求是。

第五条 法定代表人每次的述职报告要经会员大会(或会员大会会员)审议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备案。

第六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杭州市余杭区本牌中华鳖管理协会监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监事会管理,依据《浙江省行业协会条例》和《杭州市余杭区本牌中华鳖管理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5名监事组成,设立监事长一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行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七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报协会理事会通过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2.西方选举民主制度 篇二

关键词:西方,选举制度,意义,作用,问题

现代西方选举制度,以权威性和普遍性为基本原则,通过将选票转化为席位的政治机制,在西方选举制度形成和完善的过程中,产生了十分深刻的社会和政治影响。它彻底动摇了“君权神授”的传统观念;根本改变了国家权力产生的机制和程序;提高了普通公民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影响;培养了公民的公共意识和民主意识;也使得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得以巩固,作为一种显着的标志象征着资产阶级政治文明。

1. 现在西方选举制度的作用和意义

1.1 现在西方选举制度的作用有

1.1.1 政治录用方式。

选举制度最直接的一个功能就是确定公职人员。在现代西方政治体制中政治录用的方式有许多,包括任命、世袭、抽签、考试、轮流坐庄等,其中选举是最主要的一种方式。与其他方式相比,其民主性是显而易见的。值得注意的是,采用何种政治录用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治角色的性质,选举作为产生民意代表的方式在法律上时被普遍认可的。

1.1.2 实现代议制的方式。

现代西方民主制是以代议制为基础的。通过代议体制,实现了小部分人直接统治与大部分人间接统治的相一致。选举制度就是实现这种一致的法定机制。

1.1.3 政府权力交替的方式。

政府权力交替的方式有很多,其中,世袭制,委任制,指定继承人和政变等都是西方历史和人类历史上常见的交替模式。但进入现代以来,选举制已经成为西方国家最基本和最普遍的政府交替方式。

1.1.4 政府权力合法化的方式。

所谓政府权力的合法性问题,主要是指政府的权力是否应当得到人民的忠诚,以及为什么应当得到人民忠诚的问题。政府的权力获得合法性的方式有神权说、持续的有效统治说、人民认同或同意说等。神权说认为政府权力的基础是由神意决定的。有效统治说认为政府权力的合法性应由政府实现人民要求的能力和程度来决定,突出了权力合法性和有效性的依存关系。同意说则认为政府权力的合法性取决于政府的产生、政府权力的行使等都基于人民的同意。在现代西方社会,选举已然成为了检测政府权力是否得到人民支持和是否具有有效性的基本方式。

1.2 现代西方选举制度的意义在于

1.2.1 政治意义主要表现在稳定政局方面。

现代西方选举制度在政治民主化方面具有显而易见的优越性,其选举结果被大多数选民所认可,由此也保证了政府权力能够得到顺利的交接和转移,进而为国家提供了有利于经济和社会发展进步的良好政治环境。

1.2.2 社会意义主要表现在调动了公民参与政治的热情和积极性。

现代西方选举制是以真实的、普遍的选举为标志的,选举制度不仅是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而且作为社会制度深入到社会的各个层面,如公司、协会等,最大限度的调动和发挥了社会智力因素在国家经济建设和各方面发展上的积极作用和价值,提高了得政府和各种社会组织决策的科学性、公平性以及民主性。

同时也取得了社会成员的理解和支持。而通过物质利益的刺激来调动人们积极性的方式,虽然在短时间内是有效的,但从长远看来却是不可取的。

1.2.3 教育意义主要表现在提高了公民参政、议政,关注公共事务的意识。

在公民意识培养和教育的过程中,让公民亲身参与的政治选举要比他人空洞无物的政治说教更有价值,而且这种方式显然也更加直接,更加有效。不可否认,西方国家能够在近现代取得辉煌成绩,实现经济和社会的迅速发展,与其政治局势的相对稳定、公民意识的显著提高、社会积极性的成功调动有着密切关系。

2. 现代西方选举制度存在的问题

2.1 选举中的金钱控制问题

西方国家的选举经费主要来自大财团。在美国,摩根、杜邦、洛克菲勒等资本集团的捐献曾是选举经费的主要来源。竞选政党及其候选人在财团的资助下获胜,就不可避免的要受其操控。这也使得选举从一开始就表现出权力与金钱的结合。许多国家为了削弱财团对于国家政治生活的干预,以及杜绝政治决策中的不正常现象的发生,通过立法的手段禁止财团为政党选举提供经费,例如美国曾在1974年通过法案,规定由政府对总统选举提供经费补助,实行公费选举。但在选举实践中,这一法案不可能得到真正的实施,选举中的金钱操纵问题仍是不可能避免的。

2.2 选举迎合选民问题

候选人为了在选举中得到更多的选票,往往一味迎合选民当时的政治诉求以及其他愿望,刻意制定那些吸引选民眼球的竞选纲领和政策承诺,而选择性忽视那些当时重要性不突出,但关系到国家和社会日后长远发展的领域。有时甚至因为要考虑到下一届选举的胜负,以至政府不敢采取合乎发展需要但不为公众所了解或支持的行动。如此一来,政府的行动就不可避免的要处处受限,当政者小心谨慎伺候着民意的同时,也失去了许多宝贵的关乎国家发展的长远规划,往往就显得惊人的短视。

2.3 选举地理问题

在西方社会,不同的选举区域在选举中所占的权重也是不一样的,当政者通过对选区范围进行趋利避害的划分使自己能够在选举中占据优势,丝毫不顾忌对于选举平等精神的玷污。由中立者确定选区范围对选举平等而言具有实质上的重要性。

2.4 选举的实际影响的减弱趋势问题

行政权力不断膨胀和议会地位不断下降是西方现代政治生活的一个显著趋势。选举导致了政府的更替,但往往并不能改变国家的政策方向,仅仅是实现了当权者面孔的改变。而且从西方选举的实践来看,在现代西方大多数国家,很少有什么关键性事情是由选举的结果来决定是否推行。

3.西方民主政治制度的七个缺憾 篇三

关键词:西方民主;政治制度;选举;民主政治

相对于人类历史上早先的政治制度而言,西方民主政治制度的出现和发展有其必然性和先进性,甚至被西方社会普遍看作是人类所能设计出的最好的政治制度。但是,西方的民主政治制度并非完美无缺。丘吉尔曾一方面认定西方民主是目前最好的政治制度,另一方面也遗憾地指出这种制度有其不尽如人意的地方。那么,西方民主政治制度究竟有哪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呢?本文拟从七个方面谈谈个人的粗浅看法。

一、西方民主不一定代表多数人意志

谈到民主选举,许多人认为它的结果体现了多数人的意志。这种看法在某种意义上是正确的,但这里所谓的“多数”,其实是一个相对概念,并非总是真正的多数。首先,任何国家对选举人都有年龄的限制,通常是年满 18 岁。其次,任何国家都会剥夺某些犯罪分子的选举权。第三,在美国有大量的非法移民和未成为美国公民的合法居民,即绿卡持有者。美国对公民的人口统计当然不包括这些人,但这类人群数量也不可小视。第四,美国大选的投票率非常低。相当多的选民认为,选举的结果对其生活影响不大,无论是共和党上台还是民主党上台,其国内政策其实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差别。最后,最终参加投票的选民分为两大阵营。不论哪个党的候选人当选,通常他只能得到稍多于一半的选票。

二、西方民主选举往往无法产生最优秀的领袖

一些人认为,通过选举产生的领导人应该是才华出众、睿智过人,然而事实并非如此。西方国家的选举实践表明,经选举产生的领导人多数较为一般,甚至是二流三流人物,而最优秀的人当选为总统的情况非常罕见。

如果一个杰出人物恰巧进入了政界,思想比较激进,那么他要获得更多选票,就必须把自己的立场向中间挪移。这样一来,一个杰出人物要进入政界,以及进入政界后,就必须不断妥协,其棱角很快就会被磨没,最后成了一个和其他平庸政客没什么两样的鹅卵石式人物

三、西方民主政治有其适用限度

民主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决策工具,它本身不是目的。但是,有些人把民主与价值观联系在一起,认为西方的民主政治制度代表了一种先进的思想,因而具有普世性,适用于所有国家。西方民主政治制度并不是普世的,而只是人类历史上某一特定时间段的产物,其适用范围也几乎限于资本主义国家。民主制度既然是资产阶级设计的产物,其运作过程中当然首先要考虑资产阶级的利益。

四、民主对决策有消极影响

民主政治的特征之一是“三权分立”。权力制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独断专行、防止腐败和重大决策失误,但同时也会影响决策效率。西方民主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轮流坐庄。轮流坐庄的好处是谁也不能在领导位置上坐得太久,因此不容易产生腐败,但由此也产生了官员没有长远考虑的问题。官员只考虑任期内的事情,就会使国家缺乏长远规划,从而影响国家的利益和发展。轮流坐庄的另一个弊病,则是不管国家有多少杰出的政府管理人才,最多只有一半在政府任职,而另一半在野,从而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

五、民主可能滑向民粹

一般认为,通过民主程序选出的领导人政治上不会犯很大的错误。虽说这个判断在很多情况下是对的,但相反的例子也不是没有。事实上,民主政治的好坏与民众的素质有很大关系。如果民众的素质没有达到一定水平,民主也可能很快滑向民粹,成为“多数人的暴政”。冗长辩论”的方式拖延表决的时间,直到多数派忍无可忍,做出妥协为止。但是,这些国家的政党不是以不同利益集团划分,而是以部落划分,结果使一个国家有多少个部落,就有多少个政党。在这种国家里,通过民主程序获得政权的政党,首先考虑的当然是本部落的利益,甚至会不遗余力地打击其他部落。原本需要通过械斗解决问题,现在变成了利用国家机器合法地压制对手。这就成为一种有组织的民粹行为。

六、民主选举冲击社会道德

现实中的选战或许并非总惨烈,但也远远称不上正人君子之间的平和较量。在上次美国大选中,当奥巴马的优势比较明显时,共和党就开始了“泼粪运动”,把奥巴马骂作“骗子”,副总统候选人佩林还指责奥巴马是恐怖主义份子的同伙。这时,民主党人或民主党的同情者,也没有放过佩林,先是把她年轻时的选美裸照传上网络,后又揭发其十七岁小女儿布里斯托未婚先孕。一些仿效西方的新生民主国家或地区来说,选举中造谣生事、互揭隐私、贿赂选民、买卖选票、欺骗民众、明打暗杀、自虐自残等等手段,无所不用其极,使整个选举变得乌七八糟,让不少有识之士为之心寒。

七、民主政治要付出高昂的经济代价

民主并不是人人都可以玩的游戏,因为民主是很费钱的。在西方国家的民主选举中,竞选人必须为建立竞选团队筹集大笔资金,同时要付大笔钱来购买广播、电视时段,要花钱进行民意测验、选情分析,要支付各种其他社交费用,结果使选战成本越来越高。候选人筹集经费的主要方式一是自己出钱,二是接受社会和个人的捐款。有些捐款人在捐款时就瞄好了某一职位,一旦其支持的候选人当选,捐款就会得到回报,捐款人便获得某个政府职位。

综上所述,我们有必要深入研究西方的民主政治制度,特别是其存在的问题,以便更好地建设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参考文献:

[1] 刘函语,王赛男.浅析美国民主政治制度的弊端[J].青春岁月.2013(20).

4.社区居委会民主选举制度 篇四

1、社区居委会的选举活动,应由社区内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参加。参加方式为:有选举权的居民选举居民代表,由居民代表大会选举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2、选举工作严格按《北京市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规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3、由社区党总支主持,居民代表大会推荐产生居民选举委员会,社区党总支负责人按法定程序进入选举委员会,居民选举委员会一般由5—9人组成。

4、居民委员会候选人应由选民题名产生,有三种题名方式。

(1)选民10人以上联合题名;

(2)家庭户代表5人以上联名;

(3)居民小组代表题名或代表联合题名。

5、候选人不主持选举工作,不参与唱票、监票、计票等工作。

6、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投票前要检验票箱。

7、当场宣布选举结果。

5.西方选举民主制度 篇五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政党学说和统一战线理论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伟大创造,是我们党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长期团结奋斗的重大理论成果和实践成果,具有历史的必然性、伟大的独创性和巨大的优越性。继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把这一基本制度坚持好、完善好、落实好,而绝不能照搬西方的民主制度。其理由如下:

一、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是中国人民智慧的结晶

历史是不能忘记的。要认识今日中国,就必须了解昔日中国。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互相勾结,阻碍中国社会向前发展,中华民族危难深重,中国人民无法享有民主权利。为了改变国家、民族的悲惨命运,一代又一代中国人奋起抗争。20世纪初,中国民主革命的先行者孙中山先生发动和领导了具有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性质的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封建统治,建立了中华民国。随后,中华民国临时政府颁布《临时约法》,全盘照搬西方议会政治,允许人们结社结党。一时间,各类政治团体蜂拥而起,政党多达300多个,围绕国会选举,各党派展开激烈竞争,国民党最终赢得胜利。但随着袁世凯刺杀宋教仁、解散国民党、取消国会、恢复帝制,民族资产阶级及其政党热切向往的议会制和多党制彻底破产,中国走向军阀混战、四分五裂的局面。民国初年的议会制和多党制,是当时仁人志士对中国社会发展道路的探索,相对于封建专制是一个历史性进步,但这不仅为中外反动势力所不容,而且根本不能解决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和问题,无法成为解救中国的济世良方。孙中山先生也曾指出:“中国几千年以来社会上的民情风土习惯,和欧美的大不相同”,“所以管理社会的政治自然也是和欧美不同,不能完全仿效欧美”。

近代以来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潮流和趋势,决定了一党专制在中国同样行不通,注定要被时代和人民所抛弃。国民党蒋介石集团建立的代表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利益的政权,独揽国家一切权力,推行“一个党、一个主义、一个领袖”,实行一党专制。抗战爆发,迫于国内外压力,国民党政府表面上允许中共和其他党派合法存在,但始终不忘“溶共”、“防共”、“限共”和“反共”,打击和迫害民主进步力量。抗战胜利后,国民党拒绝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建立民主联合政府的政治主张,公然撕毁停战协定和政协协议,发动全面内战,最终导致政治上的孤立、经济上的崩溃和军事上的溃败。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不论是对于过去历史上说,对于当前任务上说,对于中国社会性质上说,所谓一党主义都是没有根据的,都是做不到的,行不通的。”

1921年成立的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列宁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提出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纲领,团结全国各革命阶级为实现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国家富强、人民幸福而奋斗。主要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成立的各民主党派,其社会基础是民族资产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以及同这些阶级相联系的知识分子和其他爱国分子,有着反帝、爱国、民主的政治要求,是中国社会的进步力量。中国共产党在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走向胜利的伟大斗争中,确立了在中国各种革命力量中的领导核心地位。1948年4月,中国共产党提出召开新政治协商会议,成立民主联合政府的主张,得到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热烈响应。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召开,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 度的正式确立,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共同参加新中国国家政权建设。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在执政条件下进一步加强同各民主党派团结合作,不断推进多党合作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发展。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我们党提出“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八字方针,明确共产党存在多久,民主党派就存在多久。共产党可以监督民主党派,民主党派也可以监督共产党;由于共产党居于领导、执政地位,主要是民主党派监督共产党。“文化大革命”期间,多党合作制度遭受严重挫折,中国也陷于某种程度内乱,从反面说明这一基本制度的宝贵。

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中国共产党提出“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十六字方针。1989年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1993年八届人大一次会议,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载入宪法,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走上了制度化轨道。2002年党的十六大以后,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高度,我们党先后制定了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和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使多党合作制度进一步规范化和程序化。

中国近现代史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说明,中国民主政治建设,必须从中国的基本国情出发,盲目照搬别国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模式,是不可能成功的;实行独裁专制统治,违背历史发展规律和人民意志,也必然归于失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是历史的必然选择,是马克思列宁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总结中国人民智慧的结晶,体现了中华民族和而不同、兼容并蓄的优秀文化传统,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二、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体现

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以其独特的结构功能和运行机制,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要求,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充分行使,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在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有着相辅相成的作用。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拓展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深度和广度。经过充分的政治协商,既尊重了多数人的意愿,又照顾了少数人的合理要求,保障最大限度地实现人民民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的民主价值和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政治参与。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是中国多党合作制度的特征。这一基本制度为各民主党派的政治参与开辟了制度化渠道,把各种社会力量纳入政治体制,巩固和扩大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的基础;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广集民智,广求良策,推动执政党和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利益表达。人民内部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存在着具体利益的差别和矛盾。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能够有效反映社会各方面的利益、愿望和诉求,畅通和拓宽社会利益表达渠道,协调利益关系,照顾相关者利益。

——社会整合。我国现代化建设的艰巨性和复杂性,要求政治制度具备高度的社会整合功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中国共产党领导为前提,又有各民 主党派的广泛合作,从而形成强大的社会整合力。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目标下,中国共产党紧密团结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形成高度的政治认同,促进政治资源的优化配置,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民主监督。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互相监督,有利于强化体制内的监督功能,避免由于缺乏监督而导致的种种弊端。各民主党派反映和代表着各自所联系群众的具体利益和要求,能够反映社会上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能够提供一种中国共产党自身监督之外更多方面的监督,有利于执政党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克服官僚主义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

——维护稳定。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合作、协商代替对立、争斗,不仅能够避免政党互相倾轧造成政局不稳,而且能够有效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内耗,保持政治稳定和社会和谐。

四、中国的民主具有巨大的优越性和广阔的发展前景

纵观新中国60年的历史,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深深根植于中国的政治土壤之中,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要求和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显示出广阔的发展前景。这一基本制度的巨大优越性主要表现在:

能够促进科学发展,实现社会全面进步。任何政党制度的好坏优劣,最终都体现在能否促进生产力发展和推动社会进步上。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保证了国家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统一规划和部署。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始终围绕国家发展要务,认真考察调研,积极献计献策。如2008年,各民主党派通过深入调研,向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多个建议和意见。民革中央《关于大学生村官到村任职的几点建议》,民建中央《关于加强农村环保工作的建议》,台盟中央《关于构建“海峡经济区”的几点建议》等,都得到中央的高度重视并采纳。据不完全统计,20世纪90年代以来,各民主党派中央先后就三峡工程、西部大开发、抗击非典、宏观调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立三江源生态补偿机制实验区、发展职业教育等事关国计民生的问题,向中共中央、国务院及有关方面提出重大建议200多项,各民主党派地方组织提出各项建议9万多项,其中许多意见和建议被采纳,产生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能够更好地实现和发展人民民主,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改革开放以来,无论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全会通过的各项决定,还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宪法修改、政府工作报告等,中共中央、国务院事先都以召开民主协商会、座谈会、情况通报会的形式,广泛听取党外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执行决策过程之中,并已基本形成一项制度。各地党委、政府也就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问题广泛征求党外人士的意见建议。这些都有力地推动党和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对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能够保持国家政局稳定和社会安定团结,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的安宁与和谐是每个公民幸福的重要保证。然而,与西方多党制相衔接的是政治选举中的竞争、对抗和抹黑。在不少实行多党制的国家和地区,各政党为上台执政进行残酷争斗,为选票甚至不惜挑起族群矛盾、制造社会对立,给社会发展带来沉重灾难。西方国家竭力向发展中国家输出多党竞争的“民主制度”,带给发展中国家的却是长期的社会纷争,甚而内战频发、民不聊生。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强调民主协商,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在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方面,形 成了高度政治认同和强大社会凝聚力。在当今中国,试问有哪种政治力量,能够像中国共产党那样具有博大的包容性和强大的向心力、号召力、凝聚力和组织力?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近30多年来,我国保持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安居乐业的一条重要经验,就是始终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如果舍此而搞“西方的民主”,无疑是自取其祸、自乱其国。

能够推进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建设,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进入人大、政府、政协和司法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同中共干部建立良好的合作共事关系,是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基本要求。目前,全国各级政府和司法部门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外干部有3.2万人,31个省区市政府基本上都有民主党派或无党派人士担任副省长、副主席、副市长或助理。这些做法调动了党外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优秀人才源源不断地聚集到党和国家的事业中来。同时,各级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还聘请党外人士担任特约监察员、检察员、审计员和党风监督员。他们积极发挥民主监督作用,帮助中国共产党不断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6.民主选举教案 篇六

选举方式及各自的优点和局限性。

了解 选举方式受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状况的制约。

了解 公民要珍惜自己的选举权。

【学习重点】直接选举、间接选举的优点和局限性、我国的选举方式

【自学提纲】

一、民主选举面面观探究与共享

二、选举方式的选择

1、直接选举、间接选举,等额选举、差额选举以及竞选的优点及局限性

(1)从选民角度看: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

直接选举 。(选民被选举人)

间接选举 。(选民代表被选举人)

(2)从被选举者角度看:等额选举和差额选举

等额选举 。(正式候选人名额=应选名额)

差额选举 。(正式候选人名额应选名额)

优 点 局限性

等额选举

差额选举

2、 选择选举方式的主要依据制约选举方式的选择的因素

3、 我国当前采用的选举方式

(1)是什么?

(2)为什么?

三、珍惜自己的选举权利

1、公民参与民主选举的意义

2、公民参与民主选举的态度

7.选举年的民主危机 篇七

尽管2012年是政治变化之年, 但没能成为变局之年。在很多西方国家, 领导人是旧貌换新颜, 在政策上却是新瓶装旧酒, 除了咒骂银行家贪婪和威胁提高所得税之外, 没有哪个领导人能拿出应对金融危机的良方。持续不断的政治对抗甚至政治瘫痪, 也没有因为领导人的更换而得以缓解。

事实上, 领导人的不作为和判断失误, 让全世界人民的处境更糟了———美国两党的政治僵局还在继续;欧洲的债务危机依然深不见底;大选中获胜的日本自民党事实上也只是得到了43%民众的选票;而朝鲜的强硬和不理性一如既往。

“是不是现代民主无法提供一个解决当今问题的政治机制?”这是CNN主持人、知名评论家扎卡里亚的疑问。在他看来, 美国政治制度解决问题的能力大大下降了。

尽管民主让人失望, 但民主思想及其奉行的自由平等价值观在全球仍有着持久不衰的吸引力。民主制度并非“历史的终结”, 它终究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与任何一种制度一样, 它需要直面危机、与时俱进、不断革新, 满足民众的期待。

人民在哪里?

在对领导人的要求上, 东西方有一个共通点, 那就是德才兼备。所谓的德, 并不是指个人道德上的毫无瑕疵, 而是指品格上的坚定不移———能够在困难的情况下坚持原则、不会轻易为短期目标而放弃长期信念与目标的一种特质。

但如今, 选举的经常举行使得政客在制定和实施经济政策时往往过多考虑政治和选举因素, 罔顾经济客观规律和国家长远发展需要。他们的眼光最远也就是停在下一次选举计票上, 对有利于国家长远利益、但可能得罪人的政治决定退避三舍。

在此情形下, 加税和减福利成了注定会惹怒选民的政治自杀之举。当年德国总理施罗德就因为改革福利制度而在大选中输给了默克尔。金融危机爆发后, 当多个国家因居高不下的福利开支而深陷债务危机时, 德国人才明白了施罗德的良苦用心, 但为时已晚。而野田佳彦很大程度上也是因为在财政捉襟见肘的情况下不得已提高消费税、得罪选民而下台的。

与此同时, 在金融危机远未消退的当下, 避重就轻地鼓动对富人和财富的仇恨、人为制造阶层之间的对立以吸引选票, 就成了最惯常的政治操作。

奥朗德接替萨科齐当总统, 对法国竞争力低下的痼疾视而不见, 却醉心于将所得税提高到吓人的75%, 以及咒骂那些闻风而逃的富豪是叛国者。由于经济不景气和失业率居高不下, 目前美国领取食品券的人数达到创纪录的4710万。

奥巴马几乎每次演讲都讲到为富不仁者, 到处斥责华尔街的贪婪;在具体施政上则摒弃中间路线, 醉心于共和党所谓的“社会主义”议题;选举时则利用罗姆尼的失言, 将他塑造成不知民间疾苦的富人代言人。

尽管在政策理念上, 民众的利益似乎无比重要;在口头上, 民众的重要性也被强调到无以复加的地步, 但在民主的现实操作上, 因为掌握的资源有限, 势单力薄, 普通民众的权力又在很大程度上被消解了。代议制民主因此走向了形式化, 继而导致与它所声称代表的人民脱离。

美国“全球主义者网站”发表评论指出, 奥巴马对决罗姆尼那场大戏的造价已经达到了类似吉尔吉斯斯坦、摩纳哥这些小国的GDP。作为世界第一经济体的美国, 在经济暗淡、面临财政悬崖的当下, 60亿美元的标价也令人质疑:“现在我们应该问的是, 这样的花费是否合理?”

当然, 用这样一笔钱来选出一个素质较高、失误较少的总统, 其实还是很划算。但问题是, 高昂的代价完全无力改变美国的政治隔阂, 难以弥合显而易见的政治鸿沟。奥巴马当上了总统, 却要面对近50%不支持自己的选民, 以及愈发低效的国会。

美国的立法者早就意识到金钱劫持选举的风险, 在一百多年里采取了多个重大措施来加以预防, 但仍然留下了大量漏洞。

个人捐出的“硬钱”虽然有限制, 但有些影响力巨大的明星、企业领袖等可以通过举办捐款晚会等形式募集大量金钱, 成为募款“打包人”, 在选后获得人事安排或政策上的相应回报;“软钱”的使用虽然被最高法院裁决为言论自由的一部分, 但任其泛滥也必定会导致言论的传播被金钱所左右。显然, 金钱的力量可以不同程度地影响“一人一票”的政治民主, 从而对后者产生伤害。

因此, 在当代社会, 选举参与度的低下成了常态。今年以来, 各国大选的投票率往往不超过50%。澳洲采取强制投票制度, 就是对这种情况的因应。许多民众不去投票, 是对领导人不满意, 但又很清楚投票也不能改变什么。显然, 要解决民主的参与危机, 唯一的方法就是让民主制度更民主。

“官二代”之弊

在韩国第18届总统选举中, 前总统朴正熙之女朴槿惠以微弱优势赢得大选, 成为韩国以及东北亚历史上第一位女总统。至此, 东北亚六方均完成换帅。而其中引人关注的, 是中日朝韩四方新任领导都是“官二代”, 这被英国《金融时报》称为“历史的回声”。该报认为, 在父辈政治理念的感召之下, 这一批“官二代”领导人肩负着整个东北亚的历史与未来。

当然, 美国也有“官二代”现象, 但论普遍和严重程度, 亚洲社会显然更甚。这首先是因为亚洲社会是一个以人际关系为中心组成的社会, 其核心是家族, 然后从家族扩散出来各种社会集团, “国”往往就是“家”的延伸。而“官二代”的合理性在于, 他们是政治世家的后代, 从小耳濡目染, 对政治职业有精深的理解, 又熟悉政界的内部运作程序, 其政治感觉和政治经验肯定是普通人无法企及的。比如朴槿惠, 她在父亲当政时曾经代行“第一夫人”职责5年, 其对高层政治的了解自然胜人一筹。

但是, 这些政治世家子弟, 严格来说从未打工谋生, 与真实的社会运作脱节, 却因为父荫的关系, 轻松垄断了政党和政府高位, 使得敢于求变的政坛新秀根本没有晋升机会。这在日本政坛尤为明显。久而久之, 就会导致所在政党的社会基础逐步狭窄, 人才日益枯竭。

8.民主选举是理性的胡闹? 篇八

民主是偏好的结合,如果选民具有某种形式的非理性偏好,就容易导致错误的结果。由于人类具有“双重属性”: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这就决定了民主制度下并不一定产生十分完美的政策。最典型的就是人们在高喊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同时,出于个人的虚荣和逐利心理,还是到“秀水街”购买“名牌”;在呼吁“要实现教育资源均等化”的同时,又托亲朋好友使子女上“名校”。这种情况是“不同约束条件下追求最大利益化”的典型表现,卡普兰称之为“理性的胡闹”。

上小学一年级那年我7岁。开学第二天,老师组织选举“班干”,因为都刚入学,所有同学都不会写字,选举只能采取举手表决的办法。老师首先提出候选人,然后问全班同学是否有意见,最后“一致通过”。为了引起别人的注意,所有人都把手举得很高,坐在后排的同学甚至站了起来。年复一年,每个新学年都重复这种选举程序,不同的是选举方法从举手表决到写“选票”,最后在黑板上写“正”字计算票数……近半个世纪过去了,我参加选举的次数和选举过的人也不计其数,直至参加国家最高级别的选举。当我每次投上庄严神圣一票的同时,不禁要问自己,我“这一票”能起多大作用,这是否就是民主?一次次投又一次次问,每次选举都有结果,但心中疑云未消。尽管如此,我还是毫无怨言地不放弃任何一次投票选举的机会。抱着“我选故我在”的心态,坚守“民主政治就是民主选举,民主制度可治社会百病”的信念。一次次地走近投票箱,期盼着“这一票”能改变选举结果,选出的政治精英给百姓带来福祉,使社会更加繁荣。

民主是什么?投票管用吗?民主制度是否是最理想的社会制度,民主化到底能给大众(选民)带来什么?最近,带着这些问题,读了布赖恩·卡普兰著的《理性选民的神话》(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10月版)。读后感触很深,积淀在心中多年的疑问在这里找到答案。

这是一部研究民主制度下公共选择的学术专著,是一张对准民主机制拍摄的X光片。作者独特的视角,透视了一条始终存在,但从未被清晰展露的逻辑通道。这就是“民主制度产生不良政策”的因果链条,或“选民自愿选择下策”的制度缺陷。

自有人类社会以来,民主制度一直被人类所追捧。但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人们对民主制度又有不同的理解和追求。近代工业革命以后,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和社会分工的出现,人们要求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呼声越来越高,相同利益的群体开始出现,并对政治利益集团表达诉求。此时,真正意义上的民主制度才开始构建。它最基本的要求是实现政治民主化,在保障人们最基本权利的前提下,选举产生政治利益集团,并参与事务的决策。人们坚信,民主制度是人类社会最完美的制度。这种制度一旦形成,从此便可高枕无忧。因为人们相信大部分人在多数场合都是正确的。只要决策者们善于听民声、察民情、顺民意,且不断坚持下去,公共政策就会如同绑上卫星导航仪,哪怕起点多么偏远,迟早都会回到正确的轨道。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作者进行了大量的实证研究,找到了关于偏见的心理学及公众舆论调查研究的证据,证明在与政策直接相关的问题上,选民偏见不仅普遍,而且在数据统计上十分显著。由于选民自身的原因和对民主制度下经济政策的看法存在着系统的偏见(作者概括为:排外意见、就业偏见、市场偏见和悲观主义偏见),“民主倾向”未必能产生“经济良策”。为什么呢?早在1997年,乔治·布伦南和洛伦·洛马斯基在合著的《民主和决策》之中,提出了“民主投票的表达性作用”的观点,告诉我们人们投票的动机。选民之所以去参与选举投票,并不是为了改变选举结果,是因为想证明自己的存在,显示自己的品德,标榜自己的作用。同时,也恰恰是由于深知自己的投票对选举结果的影响接近于零,选民才不关心不良经济政策对自己造成的实际后果。

为了揭开民主神秘面纱,作者在对选民投票动机研究的基础上,通过思维试验,对民主制度下由于选民的非理性导致愚蠢政策的出炉进行了研究。作者指出,民主是偏好的结合,如果选民具有某种形式的非理性偏好,就容易导致错误的结果。事实上,人类具有“双重属性”,即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这就决定了民主制度下并不一定产生十分完美的政策。最典型的就是人们在高喊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同时,出于个人的虚荣和逐利心理,还是到“秀水街”购买“名牌”;在呼吁“要实现教育资源均等化”的同时,又托亲朋好友使子女上“名校”;在呼吁惩治腐败、为国家前途担忧时,又大肆搞权力寻租。凡此种种,人们在言论上的夸夸其谈,在行动上精于算计,毛泽东曾把此类人称之为“言语上的巨人,行动中的矮子”。这种情况恰好是“不同约束条件下追求最大利益化”的典型表现,卡普兰对此称之为“理性的胡闹”。

《理性选民的神话》是一部政治经济学专著。该书除了绪论和结论外,共分八章。各章独立成篇又相互联系并层层递进,围绕民主制度下为何产生不良政策展开讨论。通过实证分析和对人性的剖析,得出了民主制度下未必产生完美政策的结论。至此,卡普兰并未停住,学者的责任和良知使他继续深入研究,就如何解决民主制度选择不良政策等问题给出答案。如果说,“理性的胡闹”会产生不良的经济政策的分析结论是该书的特点,那么,依靠市场的力量减少“理性的胡闹”是该书的又一大特色。作者认为,民主是一副备受推崇的政治万灵药,但糟糕政策的存在是因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存在利益的分歧,解决这一问题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市场。无论你是否相信市场的绝对力量,如果民主使事情变得很糟糕,那么相应地,市场往往能改善事情的效果。这就是该书的独到之处。在凯恩斯主义盛行的今天,世界各国都在出台“刺激计划”,用“有形的手”干预市场,作者依然坚守古典经济学派的观点,为哈耶克辩护,为自由市场叫好,相信市场的力量。作者坚持这种观点的对错暂且不论,但就其这种科学的态度和执着的精神不正是我们今天正在寻找并要坚守的东西么?

政治民主化和经济市场化既是推动社会进步的两个轮子,又是孪生姐妹。没有经济的市场化就很难有政治的民主化,即使有了所谓的“民主”也是残缺的,只有市场才能遏制或减少政治集团出台的政策对公众利益的侵害,减少利益集团的寻租。没有政治的民主化,市场经济秩序很难建立,根本谈不上经济市场化。由于该书研究的是民主制度下公共政策的选择,故对政治民主化和经济市场化的相互关系,以及孰前孰后没有涉及。我认为,经济的市场化应走在政治民主化之前,主要原因是市场解决问题快捷、高效,先有市场化再有民主化是发达国家发展中的普遍规律。当然市场有时也会失灵,但市场本身有自我修复、完善的功能,相对于民主制度来说,市场的作用明显优于民主制度。在民主国家中,多数人的主要选择还是市场,正如书中指出的那样,在很多国家和地区不仅普通大众低估了市场的作用,就连经济学家也低估了市场相对于民主制度的优越性。

《理性选民的神话》的译者刘艳红是我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政府政策系读书期间的老师,她将此书推荐给我阅读。我读后确实受益匪浅,并对民主制度有了进一步理解。相信对民主政治建设和对公共选择感兴趣的朋友,读后一定会与我有同样的感受。

9.我国选举的民主程序 篇九

在我国,选举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选举的组织

我国主持选举工作的组织有两种:间接选举时,由该级的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直接选举时,设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2.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

选区是指以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基础进行直接选举,产生人大代表的区域,也是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开展活动的基本单位。在我国直接选举的地方,人大代表的名额分配到各个选区,由选民按选区直接投票选举。在划分选区过程中,遵循便于选民行使权利、便于代表联系选民和接受选民监督的原则,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按每一选区1—3名代表划分(《选举法》第24条)。

选民登记是对选民资格的法律认可。凡年满18周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我国公民都应列入选民名单(《选举法》第26条)。

3.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的候选人,按照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举法》第29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均实行差额选举(《选举法》第30条)。选举委员会或者人大主席团,应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也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在选举日须停止介绍。

4.投票选举

投票是选民或代表行使选举权的最后环节。直接选举时,由选举委员会主持投票选举工作,并可通过召开选举大会,设立投票和流动票箱的方式进行投票。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选举法》第40条)。同时,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即当选。在实行间接选举的地方,代表候选人必须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才能当选(《选举法》第41条)。

5.对代表的罢免和补选

10.关于农村基层民主选举的思考 篇十

四川宜宾高县县委政研室 李艳梅

2010年07月19日18:00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作为九亿农民充分享有自己民主权力的最直接方式就是按照自己的意愿,选出自己满意的村干部。然而,在实践中,农村基层民主选举并不尽人意。不管是在发达地区,还是在不发达地区,都普遍存在贿选的情况,“流动票箱”被称为“黑箱”,这严重地影响了民主选举的质量,甚至影响到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在人民心中的地位。因此,有必要对农村基层民主选举存在的种种问题作进一步的思考。

一、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及其要求

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从1983年到1985年,伴随着人民公社的撤销、实行政社分开、恢复乡镇政府的进程,村委会也开始普遍建立起来,村民的民主权利得到尊重,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解决了我国农村社会主义基层管理体制的重大问题。这可视为村民自治的第一阶段。1987年11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对村委会组织和村民自治做出了具体规定。1988年6月1日该法正式试行。在中央政府的直接推动下,以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为契机,村民自治在形式上逐步铺开,各地还积极开展了村民自治示范活动。在从典型试点到面上展开、从思想认识分歧较多到思想认识逐步统一、从对村民自治知之不多到知之较多、从具体操作办法不规范到逐步规范的实践过程中,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体制框架初步形成,村民自治精神逐步深入人心。这可视为村民自治的第二阶段。村民自治的第三阶段是从1998年至今。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明确提出:“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1998年9月,江泽民在安徽考察工作时发表的重要讲话指出:“包产到户、乡镇企业、村民自治,都是在党的领导下我国亿万农民的伟大创造”,“扩大农村基层民主,保证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是社会主义民主在农村最广泛的实践,也是充分发挥农民积极性,促进农村两个文明建设,确保农村长治久安的一件带根本性的大事。要在农村基层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1998年11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颁布。该法所增加的内容主要就是选人、议事和监督等方面,强调了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村务公开,并以法律条文规定了必须向村民公开的内容。对自治的内容规定得如此详细,这在世界有关自治立法上也是少见的,说明党和国家十分重视村民自治的功能性问题。一些地方为了适应村民自治的要求和维护法制的统一,调整或消除与法律不符乃至相悖的矛盾关系,进行了乡镇机构及管理体制改革。从村民自治的产生,到村民自治法律地位的确立;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试行,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在社会需要中应运而生,在探索中发展,在前进中完善,在实 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反复过程中,开辟了一条建设中国特色农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成功之路。

村民自治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即民主选举(指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委会干部)、民主决策(指村中涉及村民利益的问题必须由村民参与决定)、民主管理(指村民依照一定的法规制度,参与村中事务的管理)、民主监督(指村民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及村干部的行为实施监督)。显然,在这四个方面当中,民主选举最为关键最为重要。因此,农村基层民主选举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进程的必然产物,要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必须保证选举的公平、公正,对选举中存在的不公正现象必须消除。

二、村干部参选的诱因

(一)政治地位的提高

改革开放和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农村涌现了一大批先富裕起来的“能人”,经济上的成功使得他们开始转向对政治地位的追求。因此,他们为达到竞选成功的目的而不惜经济上的成本。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此时政治地位对他们产生的效用极大,而在竞选过程中所支付的经济成本相对来说就较小,这样产出投入的比例就较大,所以参选的欲望就强烈。这部分人在竞选取得成功后,其行为往往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以村干部为依托,努力编织与上级领导的人脉关系网。实施这种行为的人往往不干实事,大部分时间都花在“跑关系”上,用积累起来的人脉关系捞取自己的政治资本,以图进一步提升的目的,或者提升自己在上级领导心中的地位,以增加自己的政治影响力。(2)提高自己在群众中的政治地位。这部分人往往能认真为群众办实事,也能够兢兢业业,但是,他们这种行为的动力是外生的,是为了提高自己在群众中的政治地位而不得不这样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他们的付出得不到及时的回报,即不能被群众认可,则可能会放弃或者转而追求其他方面的利益。除了经济上的成功驱使部分人转向对政治地位的追求外,在农村或多或少都存在一些除经济方面以外的“上流人士”,这些人往往因为有出众的人际交往能力和人格魅力而赢得了群众的普遍尊重,在这种背景下,他们同样会产生对农村政治地位的渴望。这种渴望也许来自他个人的心理需求,也许来自群众的这种“众望所归”对他所产生的影响,或者是两者皆有。

(二)经济利益的追求

经济动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在我国农村,不管是发达地区还是非发达地区,都存在许多剩余劳动力,因此,农村工作岗位的竞争是比较激烈的,而村干部职位工资虽然不是很高,但在这种情况下,能当上村干部当然是一个不错的选择。所以,为挣得相应的工资是村民竞选村干部经济动因的一个方面。(2)在我国农村,村集体或多或少都拥有一些集体财产和公共资源,在现行的体制下,村干部在很大程度上直接控制或经营这些财产或资源,因此,这就给村干部提供了许多获得隐性收入的机会,而且,这部分收入可能是工资的几倍甚至几十倍。(3)近年来,在城镇边缘地带,都普遍存在征地现象,村集体对征地款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提留,而村干部对这些钱的使用有很大的支配空间,在目前村财务监督机制还不 健全的情况下,谁也不能保证村干部会把这些钱全部用在村民身上。(4)在我国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的大背景下,国家每年提供给农民的直接补贴在不同的地区少则几十元,多则几百元,虽然许多地区直接把钱打在村民的银行账户上,但村干部作为乡镇与农民联系的纽带,仍然有许多办法对这些钱做一些手脚。如果不是打在村民的账户上,则钱一旦到了村这一级,村干部又有很大的自由支配空间。(5)在目前的农村,要想做生意,不管规模的大小,都需要有一个很强的人际关系网,部分村干部以此为依托,编织一个利于自己人际关系网,这也是经济动因方面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

(三)自身文化需求

这里说的文化需求与上面的政治地位的提高可能有交叉的部分,在此需要指出的是:“诱因”的外在表现是内心为达到某一个目的自己所认可的解释因素,但自己为什么这样解释所产生的根源可能是内生的,可能是外生的,也就是说可能是受主观因素,也可能是受外在因素的影响。以上的政治地位的追求更多的是来源于外在因素,而文化需求更多的来源于主观因素。文化需求主要包括:(1)目前的村干部主要是在五十至七十年代出生的,由于当时特殊的社会背景和条件,可能有许多人热爱学习而最终没有走上学习的道路。虽然他们没有受过正规化的系统教育,但可能文化功底却很深,水平也很高。他们一方面愿意向村民宣传民主观念,解释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律;另一方面,受现代文明熏陶产生的平等、民主的观念和知识分子的正义感和热情,使得他们乐于带领群众走上致富和民主的道路。(2)同样,在这一时期出生的热爱学习但最终没有走上学习道路的知识分子,他们部分人心里又是不平衡和失落的,希望借助选举的成功来赢得村民的认可和尊重。(3)一部分在岗的村干部,由于不愿意承受由村干部变为普通村民的心里落差,因此在下一届的选举中会继续参选。

(四)维护宗族利益。在一个行政村中,一般都存在几个或者几十个不同的宗族,宗族间也有一定的利益冲突,这样,如果某一个宗族成员能当选为村干部,将会有利于维护本族的利益。当然,维护本族的利益有可能是维护本族人的正当利益,也可能是偏袒本族人。

综上所述,正是由于以上某些原因,导致了部分人为了竞选上村干部,不惜进行贿赂,严重的破坏了选举的公平公正,影响了村民自治制度的健康发展。

三、从源头上消除参加竞选的潜在利益

首先分析政治地位的追求。在任何条件下,我们不可能去阻止人对政治地位的追求,对这种追求的评价关键看拥有地位后的行为。在除(1)以外的所有因素中,这些并没有损害村民的根本利益,而且,这种动因构成了他们做事的动力之一,尽管他们的本意不是为村民服务,但这种服务在行为上已构成了现实。因此,这种条件下的贿选也就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贿选,因为并不是以损害村民的利益和为了自己的收益为前提,而且在外在行为上也做到了尽职尽责,只是要对其进行正确的引导。但(1)就不一样了,这种情况下,镇政府必须对其进行严肃的批评,对整天热衷于“搞关系”的村干部要及时向村民通报,切断其追求政治地位的潜在诱惑。

其次,分析经济利益动机。关于“1”,如果是这种因素导致贿选行为,那说明相应的工资过高,需要调整村干部的工资。在“2、3、4”中,可以发现,这直接损害了村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当务之急是要完善村级财务管理监督制度,切断其利益根源。关于“5”,难以从根源上阻止贿选的行为。

第三,关于文化动因。尽管这种动因也存在一定的私心,但笔者认为,这是最值得我们推崇的,因为这实际上并没有损害村民利益,而且因此而贿选的可能性不大。

第四,关于宗族利益。这种动机在外在行为上主要表现为不同宗族之间的竞争。在农村,这种竞争是避免不了的,没有办法去阻止这种现象的发生,因此,只能从选举模式上去解决存在的种种不公正问题。

四、结论及有关对策

为了从源头上切断贿选行为的根源,当务之急是要完善村级财务管理监督制度,同时,乡镇领导必须对村干部的工作作风进行引导,对热衷于“搞关系”的村干部要及时向村民通报。同时,为了坚决杜绝农村基层民主选举的贿选行为,必须进一步完善选举方式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具体有:

(1)党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和改进领导工作。换届选举前,上级党委、政府要成立换届选举领导小组,村级成立或由选民推选产生的选举领导小组,或以村党支部书记为组长的领导小组,为村委会选举的顺利进行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和行政监督。

(2)进一步规范选举程序和行为。首先,要着手制定关于村委会选举的专门性法律,用相应的程序法从国家层面对民主选举进行法律引导,做到有法可依;在法律尚未来得及指定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先试行一些地方性法规,拟订可操作性较强的实施条例;同时,各村也可根据各自的特点制定各具特色的选举方法,规范选举程序。

(3)尝试和创新其他选举模式。十多年来,我国在村民自治的实践中创造了许多好的经验典型。特别是在选举方式上,除“海选”外,还有平行选举(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同时投票选举)、职次选举(依次选主任、副主任、委员或先选委员,再从委员中选主任、副主任)以及叠加选举(三个职位一次投票,一个候选人可以有主任、副主任或委员三种职位的选票)等多种模式。初步实验证明,这些选举方式不仅符合中国农村实际,而且具备现代民主选举的特点,可操作性强,具有一定的借鉴推广意义。对制约农村干部工作若干因素的思考

泰安市委党校副教授 何传新

2010年07月27日15:42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目前,中央提出要通过学习沈浩同志的先进事迹和崇高精神,进一步弘扬沈浩同志“一心为民、服务群众的宗旨意识,解放思想、不断创新的改革精神,艰苦奋斗、扎根基层的实干作风,任劳任怨、无私奉献的高尚品德,团结农民、带领百姓的群众工作能力。”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继续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完善下得去、待得住、干得好、流得动的长效机制。

一、政策制约,农村集体经济收入缺乏保证

近年来,由于中央政策的改革,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的实施,也为乡镇、村财源建设带来了极大的考验。特别是对以农业税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业大镇,乡镇财政减收的比例较大,给农村基层政权的运转、乡村干部工资的发放以及以农村义务教育为主的农村公益事业发展带来了诸多困难和问题。取消农业税和禁止向农民摊派,意味着乡村组织几乎失去了经济基础,“无钱办事”的问题日显突出。农村取得收入的来源减少,公积金、公益金的提取名存实亡;农村公共事务受到严重影响,政府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难度较大。

取消农业税后,国家制定了相应的转移支付政策,其目的是弥补因税费改革所带来的经费缺口,保证乡镇机构及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但由于机构改革和相关体制改革不到位,过去由农业税和向农民征费来维系的乡镇、村行政支出和公益事业支出,不但没减少,反而还有一定的增多,而转移支付只是将原来制度外的财政收入纳入到制度内管理,且转移支付比例低,数额小,远远不能弥补乡村行政运转必需的经费及公共事业建设的需要。转移支付的不足再加上县乡财政一直较困难,根本没有公共财力弥补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不足的缺口,凸显了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资金短缺的问题。2003年中央财政转移支付305亿元,2004年为了推进农村税费改革,中央财政转移支付510亿元。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宣布,2005年,专项转移支付的数额为3517亿元,占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数额的31%。而税费改革之前政府和村社区组织通过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三提”、“五统”及摊派实际上从农民那里每年要收1500~1600亿元,税费改革尽管有乡镇机构、农村教育的配套改革,但财政缺口仍较大,乡村两级的财力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二、地方经济发展缓慢,乡村级组织经费无保障,难以维持基层组织的运转

(一)农村经济发展力度不够、路子不准

当前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矛盾增多、难度增大,表面上看是由税费改革引起的,但归根结底是由于农村经济的落后所致。越是经济条件好、集体经济越强大的乡村,基层组织的号召力越强,用他们的话说就是“干部号召什么老百姓就干什么”,主要原因是这些村庄经济发展情况好,集体经济基础雄厚,农民得到的实惠多。相反那些经济落后、债务多、集体经 济薄弱的乡村,基层组织没有任何号召力,主要原因是农村经济长期停滞不前,干部工资不高甚至兑不了现,办任何事情都向群众伸手,必然导致党群、干群矛盾激化。因此,农村税费改革后基层组织建设遇到种种问题,发展不够是关键的症结所在。2007年泰安市3571个行政村,其中,集体经济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只有肥城新城办事处的孙村和王瓜店镇王西村,100万元以上的只有889个,50---100万元的只有149个,低收入村(5万元以下)1938个,占54.4%经济空壳村还有100多个。全市1976个村支出大于收入,占53.81%。

(二)村干部职数过多,挤占了行政开支

据统计,全市3600个行政村(村委会)2003年享受工资补助的村干部61338人(在职人员49418人、退休人员11920人),每村平均17人(在职13.7人、退休3.3人)。在职人员中,村两委18016人(村均5人),专职计生人员12132人(村均3.4人),村民小组长19270人(村均5.3人)。2007年底统计,计划生育干部14521人,比村两委人员多1250人。

按照目前村干部职数计算,加上必要的办公经费,每村每年约需经费3万元(不包括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如果按照农村税费改革方案确定的村干部配备职数(小村3-5人、大村5-8人)计算,每村每年平均需经费2万元。农业两税政策调整前,绝大部分村的经费收入在3万元以上,基本能够保证村级组织运转。农业两税政策调整后,除少部分集体经济比较好的村以外,绝大部分村将难以维持正常运转。

三、离退职村干部的待遇覆盖面小,难以落实,普遍存在后顾之忧

一些地方在制定离退职村干部待遇有关政策时,仅考虑到了现任的农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或者为符合条件的人办理了养老保险,或者从财政上为不能办理养老保险的人离退职后的待遇提供了保障,但对现任的其他村两委会干部和制定政策前已经离退职村干部的待遇则不予考虑;有的地方虽然明确了所有村干部的离退职待遇标准,并且明确由村集体负担,但由于农村集体经济薄弱,一些离退职村干部的待遇仍然难以落实。

四、事权和财权的不对称,影响了农村干部的积极性

要做好农村基层群众工作,必须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认真研究农村工作的新变化和群众工作的新特点,把握工作原则,找准工作着力点,提高工作水平,强化制度建设,不断推进农村基层群众工作的健康发展。要群众利益为上、实事求是为策、多予少取为本、宣传示范为重、诚实守信为高。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明确规定,五准五不准,即:(1)坚持实事求是,不准虚假浮夸;(2)坚持依法办事,不准违法乱纪;(3)坚持艰苦奋斗,不准奢侈浪费;(4)坚持说服教育,不准强迫命令;(5)坚持廉洁奉公,不准以权谋私。强调干部要处事公心,带头致富能力强,带领群众致富能力强;要有理想、有责任、有能力、形象好;实行“一对一”,一名党员负责一项村务,一个党小组帮扶一个困难户。繁重的工作压力、有限的工作成效、收入的低微,极大地打击了农村干部的积极性。

五、政治上发展“顶峰”观念,是影响农村干部工作积极性的重要思想根源

上一篇:小学生诚实守信事迹材料100字下一篇:我终究是爱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