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排污许可证》指南

2024-07-06

办理《排污许可证》指南(10篇)

1.办理《排污许可证》指南 篇一

申请人申请(图后 有详细说明)申请材料不全,一 次性告知补交

污控科

不属许可

受理(当日)

审查(15日)

决定许可或不予许

许可的发放排污许

可证 不予许可的不发放 排污许可证

准 予 许 可 的,向社会 公开

1、有关环保合法的手续。新建企业和有新建项目的企业需提供“三同时”验收

报告;2000 年以前建成的企业需提供达标证明或达标监测报告。

2、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一式 3 份。

3、换 发排污许可证的单位需提供工作总结 1 份。

4、有 效的排污申报登记表 1 式 3 份。

5、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6、当地环境监察部门出具的排许许可证监察报告

一、法律依据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审批管理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 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二、受理范围

全县所有排放废水、废气的合法单位。

三、需提供的材

1、有关环保合法的手续。新建企业和有新建项目的企 业需提供“三同时”验收报告;2000 年以前建成的企业需提 供达标证明或达标监测报告。

2、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 3 份。

3、换发排污许可证的单位需提供工作总结 1 份。

4、有 效的排污申报登记表 1 式 3 份。

5、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四、企业提出申请

企业将所需申请材料报送县环保局污控科

五、环保部门审核、发证

属市局发证的企业县环保局签署初审意见,核定污染物排放量,并将初审意见及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3份报送市环 保局;属县环保局发证的,县环保局污控科直接审核监测数据、申报 数据,必要时现场核查,签署审核意见,办理时限期15个工作日。

六、审批原则

对于长期认真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治理设施完善,各项污染物排 放能够稳定达标,近年来没有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和群众举报的企业,年审时换领正式排污许可证。

对排污单位的污水、废气不能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或 总量指标)的,提出治理要求,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

没有办理环保手续的项目、未执行“三同时”的项目、国家严禁 建设和明令取缔的项目一律不予办理排污许可证。国家和省有淘汰期 限和其它要求的项目,按期限要求办理。

七、排污许可证的变更

1、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变化,或改 变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时,必须在变更前 15 日内向环境保护局申请 更改许可证内容。

2、排污单位因破产、关停等终止排放污染物,必须在 7 日内交回 排污许可证。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附: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样式

2.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指南 篇二

来源:天津建设网作者:时间:2013-09-28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申请

一、受理依据: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 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条: 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受理部门:工程技术处

三、办理流程:

安全生产许可审批流程图 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96号窗口报送需要提交材料目录中(1)-(13)项材料,市建委96号窗口工作人员收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申请材料,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于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立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对申请材料可以当场补全或更正错误的,应当请申请人当场补全或更正错误;

3、对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无法当场补全或更正错误的,应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对于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且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二步:市建委窗口工作人员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对企业提供的申请表及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初审;

第三步:市建委审批室工作人员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对于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出具《安全生产许可证书》,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四步: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96号窗口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申请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一)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二)依法进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评价;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提交材料:表格下载:安全生产许可申请表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操作规程目录;

(四)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的证明文件;

(五)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

(六)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

(七)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计划、培训考核记录;

(九)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证明;

(十)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十一)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救援组织人员详细名单、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等;

(十三)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评价结果。

六、有无收费及收费依据和标准:无

七、办理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8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45个工作日

八、受理地点:

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二楼C厅基建配套客运服务区市建委96号窗口。咨询电话:24538460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顺驰桥旁红星路与卫国道交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延期

一、受理依据: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二、受理部门:工程技术处

三、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96号窗口报送需要提交材料目录中(1)-(10)项材料,市建委96号窗口工作人员收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申请材料,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于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立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对申请材料可以当场补全或更正错误的,应当请申请人当场补全或更正错误;

3、对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无法当场补全或更正错误的,应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对于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且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二步:窗口工作人员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对企业提供的申请表及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初审;

第三步:市建委审批室工作人员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对于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四步: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96号窗口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申请条件: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考核;

(五)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

(六)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八)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人员、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九)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自评价;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提交材料:表格下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表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取证后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的证明文件;

(四)安全管理机构及组成人员明细表;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

(六)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七)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记录;

(八)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证明;

(九)安全生产事故处罚及通报表扬情况;

(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评价报告。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变更

一、受理依据: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二、受理部门:工程技术处

三、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96号窗口报送需要提交材料目录中(1)-(9)项材料(单位名称、单位地址、经济类型变更只需报送1-5项材料),市建委96号窗口工作人员收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申请材料,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于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立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对申请材料可以当场补全或更正错误的,应当请申请人当场补全或更正错误;

3、对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无法当场补全或更正错误的,应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对于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且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二步:窗口工作人员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对企业提供的申请表及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初审;

第三步:市建委审批室工作人员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对于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出具《安全生产许可证书》,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四步: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96号窗口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申请条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已变更;

(二)企业资质证书已变更。

五、提交材料:表格下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事项变更表

(一)安全生产许可事项变更表;

(二)安全生产许可事项变更申请;

(三)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盖公章);

(四)变更后的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复印件(盖公章);

(五)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复印件(盖公章);

(六)董事会决议(或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文件)原件、复印件(盖公章);

(七)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复印件(盖公章);

(八)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盖公章);

(九)主要负责人的职称证原件、复印件(盖公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注销

一、受理依据: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予以注销。

二、受理部门:工程技术处

三、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96号窗口报送需要提交材料目录中(1)-(3)项材料,市建委96号窗口工作人员收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申请材料,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于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立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对申请材料可以当场补全或更正错误的,应当请申请人当场补全或更正错误;

3、对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无法当场补全或更正错误的,应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对于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且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二步:窗口工作人员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对企业提供的申请表及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初审;

第三步:市建委审批室工作人员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对于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四步: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96号窗口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申请条件:

(一)企业破产、倒闭的;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依法被注销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四)依法应当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五、提交材料:表格下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事项注销表

(一)企业注销安全生产许可的申请报告;

(二)有关注销条件的文件及资料;

3.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事项指南 篇三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申请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已经按规定办理招标手续并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

(四)施工场地基本具备施工条件;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全套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办理了审查批准手续;

(七)按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并已签订监理合同,(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按规定已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八)建设资金已落实;

(九)已按规定缴纳前期工程有关税费;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申报材料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2份)

(二)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拆迁许可证及施工现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

(五)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

(六)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审查备案通知书;

(七)施工组织设计;

(八)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工程监理合同;

(九)已按规定缴纳前期建设工程有关税费的证明;

(十)建设资金已经落实的资金保函或证明;

(十一)本建筑施工企业中标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和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原件;(十二)外地施工企业入境审查备案手续;

(十三)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生产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登记表;

(十四)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已分别缴纳工程施工合同总造价5%的工资保证金的票据证明;

(十五)建设单位提交建安工作量用款的25%作为工程备料预付款,划入建筑施工企业银行帐户的书面证明;建筑施工企业提交开户银行的资金入帐证明;

(十六)建设单位提交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

(十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4.办理《排污许可证》指南 篇四

一、开通资质锁

企业在申报前,必须开通资质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权限。开通方法:资质锁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传真至68873410进行开通。

资质锁号检测:湖北省建设信息网-网上办事-行政许可一站式服务-公告通知

二、网上申报

申报网址: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大厅-企业资质类-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网上申报)

(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名称变更

点击“厅批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填报相关信息,并按系统要求上传所有附件,选择上报机关—武汉市进行上报。

(二)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法人代表、企业地址、经济类型等事项变更 点击“市(州)建委审批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填报相关信息,并按系统要求上传所有附件,选择上报机关—武汉市进行上报。

若遇系统技术问题,请致电68873052。

(三)办理遗失补办、增证等事项

点击“安全生产许可证增证”,填报相关信息,并按系统要求上传所有附件,选择上报机关—武汉市进行上报。

二、提交书面资料

(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名称变更

1、网上生成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增补申请表》;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关变更证明文件复印件;

3、变更后的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及正、副本复印件。

5、企业“三类人员”变更后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二)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法人代表、企业地址、经济类型等事项变更

1、网上生成的“市(州)建委审批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审核表”;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关变更证明文件复印件;

3、变更后的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及正、副本复印件;

5、法人代表变更时,还应提交新法人代表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三)办理遗失补办、增证等事项

1、企业办理事项的情况说明;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3、办理增证的,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4、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在申请补办前在省级公众媒体(湖北日报)上刊登遗失声明并提交复印件。

5、报刊原件。

5.办理《排污许可证》指南 篇五

一、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

(三)关于实施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环控„2004‟64号)

(四)《关于调整我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的通知》(苏环办„2010‟227号)

(五)《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年第50号)

二、申请条件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

(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或委托有资质的运输单位进行危险废物运输;

(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四)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五)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六)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三、申请材料

(一)许可证首次申请材料

1、《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预审表》。

附件:市(县)环保部门现场检查表

附件:省辖市(或省管县)环保部门预审意见(公函)

2、《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及电子档。

3、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名称核准的相关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

4、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5、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审批意见

6、试运行的应提供试运行核准文件,7、环保“三同时”验收材料(项目未验收的可不提供)

8、三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学历证书、技术资格证书等)

9、申请单位于3名技术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社保证明材料

10、危险废物运输单位资质

11、申请单位与危险废物运输单位签订的委托运输合同(或挂靠合同)

12、包装工具、中转及贮存设施、设备的清单、说明及照片

13、处置(包括预处理)设施设备、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的清单、说明及照片

14、实验室仪器清单、说明及照片

15、处置、利用工艺说明

16、申请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废水等委外处置协议

17、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文本和污染防治管理措施文本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安全保卫制度、转移联单及危险废物转移网上报告制度、操作规程、接收废物的控制措施、经营记录簿及经营情况网上报告制度、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制度、管理措施。

18、环境监测方案

19、环境监测方案备案意见 20、委托监测协议

21、人员安全、环保培训方案

22、持证上岗情况

23、事故应急预案

24、事故应急预案备案意见

25、环境污染责任险证明材料。

26、如申请类别有行业环境管理要求的,提供与行业管理要求对照说明材料

27、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提供依法取得的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28、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电子档(word格式)

29、监测方案电子档 30、申请网上公示电子档

(二)许可证到期换证材料

1、《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换领、变更预审表》。

附件1:省辖市(或省管县)环保部门预审意见(公函)附件2:市(县)环保部门现场检查表

2、原许可证原件(正本或副本)

3、《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4、许可证有效期内工作总结(包括持证期间危废处置数量、移出数量及去向、转移联单、经营记录簿及经营情况网上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环境监测措施落实及信息公开情况、应急演练开展情况、整改要求落实情况、违法处罚情况等详细内容)

附件:环境监测信息公开证明材料

5、环境监测方案

6、环境监测方案备案意见

7、经营期间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有监测结论的水、气、声监测报告)

8、在持证期间完成环保“三同时”验收的,提供环保“三同时”验收材料(验收意见、验收申请表、验收监测报告)。未能验收的,提供核准试生产延期文件。

9、、经营情况统计图

10、经营情况月报统计表

11、二次危废产生、处置情况统计表

12、应急预案备案意见

13、危险废物经营项目环保“三同时”验收超过5年的,提供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及环保部门审查意见。

14、其他材料(未完成“三同时”验收的情况说明、未按时申请换证的情况说明、持证期间未经营的情况说明、整改材料等)

15、单位现状照片电子档(包括厂容厂貌、化验室、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场所、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等)

16、监测方案电子档

17、申请网上公示电子档

18、动态管理系统申报情况(日常申报,换证时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

(三)许可证变更

法定代表人变更、单位名称或注册、经营地址名称变更,申请材料如下:

1.《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换领、变更预审表》。

附件:省辖市(或省管县)环保部门预审意见(公函)2.《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3、原许可证原件(正本或副本)。

4、根据变更情况提供工商部门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重新注册公司或公司买卖、转让等,提供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变更)、法院判决书、资产转让材料等。

5、申请网上公示电子档

在环评批复范围内调整类别或数量以及其它许可条件变更,申请材料如下:

1、《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换领、变更预审表》。

附件:省辖市(或省管县)环保部门预审意见(公函)附件:市县环保部门现场检查表

2、原许可证原件(正本或副本)

3、《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4、与变更相关的包装、贮存、处置利用设施、污染防治设施的清单、照片等材料。

5、单位现状照片电子档(包括厂容厂貌、化验室、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场所、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等)

6、申请网上公示电子档

(四)许可证重新申领

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进行改(扩)建、迁建,因工艺或主体设施改变而变更经营方式、增加经营数量或变更经营危险废物种类的,按照首次申领程序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四、基本流程

(一)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县(市、区)环保局初审;

(二)县(市、区)环保局初审同意后,将申请材料报省辖市环保局预审;

(三)省辖市环保局预审同意后,将申请材料报省环保厅审批;省管县环保局初审同意后将申请材料直接报省环保厅审批。

(四)申请材料报省环保厅审批前,必须在江苏省环保厅网站申报(网址:hppt//

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交流群QQ:193458325

6.办理《排污许可证》指南 篇六

前言:为全面推进全省排污许可证和排污权交易工作,通过排污权交易实现对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并以排污许可证实现对企业排放污染物的有效监管,省环保厅总量处在全面分析全省工作的基础上,对江阴、常熟的工作开展较好的地区进行深入调研,总结成绩、分析不足,并就进一步推进全省排污许可证和排污权交易工作提出工作建议。

排污许可证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排污单位的申请,核发的准予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污染物的凭证。排污许可证制度已经在美国、日本、德国,我国台湾地区、香港地区等地普遍实施,并取得良好的效果。排污权交易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允许排放量的前提下,内部各污染源之间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相互调剂排污量,从而达到减少排污量、保护环境的目的。排污许可证和排污权交易的核心都是企业排放污染物的权利即排污权。排污许可证通过法律形式对排污权予以明确,并依法对排污行为实施监管。排污权交易通过市场手段对排污权进行交易,实现对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

推进排污许可证和排污权交易工作对于现阶段环保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发展排污权交易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要求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新环保法也明确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要求按证排污,无证不得排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XX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新环保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对排污许可证和排污权交易工作要求,根据省政府工作部署和厅党组安排,省环保厅总量处认真调研省内外排污许可证和排污权交易工作,总结成绩、研究问题,提出下一步政策建议。

一、我省排污许可证和排污权交易工作情况

在对全省工作的全面调度的基础上,我们专程到江阴市、常熟市进行调研,深入了解政策体系、技术方法、人员机构等,并和相关专家、基层同志和系统开发单位、设备提供商进行座谈,深入调研排污许可证和排污权交易工作。

总体来看,我省排污许可证和排污权交易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具体体现在:

(一)制度体系初步建立

排污权交易方面:2007年11月,省政府向财政部、环保总局申请在我省太湖流域开展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初始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12月获得批复同意。2008年8月,财政部、环保部和XX省政府在无锡市联合举行试点启动仪式。2008年11月20日,经省政府同意,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联合印发了《XX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方案细则》,在太湖流域实施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点。2013年,我省在总结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排污权交易试点范围,出台了《XX省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在全省内开展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活动,积极探索氮氧化物排放指标排污权交易。

排污许可证方面:我省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探索排污许可证这一环境管理制度,常州、扬州等地先后开展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工作。1992年,省政府发布了《XX省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暂行规定》,要求在部分区域和单位实施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制度。2011年,省政府发布了《XX省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将排污许可证管理上升为地方性规章,法律效力和权威性进一步加强,标志着我省排污许可证工作进入新一阶段。为落实许可证管理办法,省环保厅又印发了《关于实施XX省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实施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等系列文件,对排放许可量确定、排放量的核算、日常监管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各地也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工作。

(二)部分工作取得突破

一是省级层面排污权交易有较大进展。

省环保厅分别于2013年上下半年和2014年上半年委托苏州能源交易中心专门组织了三场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活动,已累计缴纳有偿使用费2.25亿元;排污权交易额2.24亿元。

二是各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呈现较快态势。

苏州、泰州、宿迁三市已启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均举办了首场交易活动;南京、南通等地区也已制订了相应的交易办法,计划今年正式实施试点工作;其他各市也在抓紧制定工作方案。

三是排污许可证工作全面推进。

开展省级排污许可证管理系统建设,针对水、气污染物刷卡排污技术进行研究,开展刷卡排污成套解决方案研究,争取为各种规模的排污企业提供适合的成套解决方案。据不完全统计,全省有4万多家企业领取排污许可证。许可证在污染源监督监管、总量减排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四是环保监管手段取得突破。

通过开展刷卡排污实现对排污单位的有效监管。在江阴、常熟等地刷卡排污的基础上,省内其他地区也积极推广,南通、泰州、盐城等地分别对水、气、重金属的污染物刷卡排污进行试点,为向全省进一步推广奠定基础。

(三)部分地区先行先试取得良好成效

江阴市、常熟市都在排污许可证和排污权交易上做了很大的突破创新,建立相对完成政策体系,并加以实施。一是全面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江阴市要求新、改、扩建项目新增的排污指标,必须通过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交易获得。企业通过工程减排、结构减排和管理减排等措施节约的排污指标可以通过排污权交易市场出售,也可以卖给交易中心。二是实行严格的排污许可证监管。江阴市、常熟市都建立了完善的监管制度,并通过刷卡排污的技术手段实现对排污单位的定量监管。江阴全市350家年排放10吨化学需氧量的企业全部发放排污许可证,安装刷卡排污远程控制设备,能够在企业超标、超总量排污时自动关闭排污阀门。常熟市对164家企业进行刷卡排污改造,实现对印染企业的全覆盖。三是建立起完善的工作机制。总量部门、监察部门、信息管理部门分工合作,各司其责。并依托社会机构开展政策研究、系统建设维护等相关技术工作。

二、存在问题和面临的困难

虽然我省实施排污权交易和排污许可证工作取得一些成绩,但排污权的市场交易活跃程度相对滞后,未能充分发挥在配置环境资源方面的作用。排污许可证对排污单位的监管也未能达到预期的要求。主要原因在于:

排污权交易方面:

(一)缺乏专门交易管理机构。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是一项系统工作,涉及环境管理的各个方面,工作量大、技术要求高,其他试点省份基本都成立了专门的排污权管理机构,安排专职人员从事相关工作。目前我省各级尚未设置专门机构进行管理和研究,大多由总量条线负责,目前基层总量工作人员普遍为1-2人,在当前我省总量减排压力大的状况下,缺乏精力和时间投入改革工作,更谈不上制度设计创新,导致试点工作未能进一步深入推进。

(二)地方政府重视程度亟待加强。

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征收涉及到企业切身利益,特别是在当前社会经济不景气、企业效益普遍不好的大环境下,政府正在考虑如何为企业减负,因此涉及到要增加收费项目,影响当地招商引资,政府普遍采取谨慎和观望态度地方,仅仅满足于完成任务,政策创新不足、试点热情不高导致相关工作进展缓慢甚至停滞,影响到全省试点工作的整体推进。

(三)管理平台建设有所滞后。

当前,我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平台建设还仅适用于太湖流域,尚未覆盖到全省。功能不完善,大气污染物还不能在平台上交易,并且运营不稳定,不适应当前工作要求。

(四)政策扶持创新力度不够。

目前我省排污权价值还仅仅停留在交易量上,没有深入挖掘排污权的抵押、融资、信托等属性,相应的配套鼓励引导机制不足,加之排污权产权定位尚不清晰,导致企业普遍惜售,缺乏交易的动力,这也是直接导致二级交易市场供需失衡的重要方面。

排污许可证方面:

(一)上位法缺失,制度定位不明确。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要求企事业单位无证不得排污。但由于国家层面的许可证管理办法还未出台,在实际操作中,环保部门在管理过程中无法明确环境管理部门和企业各自的责任和权利,以及对违规企业的处罚权利和权限。在排污许可证的制度定位方面,也存在不同的意见。

(二)操作层面缺乏技术规范。

一是缺乏初始排污权核定技术路线。各地基本按照环评量核定,导致一些投产年代较久的老企业排污权无法核定。二是缺乏核定企业实际排放量的技术路线。只有准确核定实际排放量才能对企业排污行为进行有效监管。针对不同的企业如何采用监测数据法、排放系数法、物料衡算法核定排放量,需要有一套技术方法予以明确。

(三)统计监测能力不足,无法支撑总量管理。

排污许可证不仅对企业排污浓度,还对排放总量进行监管,这就要求环保部门、企业必须具备较高的污染物监测、统计能力。需要有一套时效性强、准确性高的监测和统计方案,用于定期核算企业排放量。除少数地区外,各地在排放量监测统计方面的力量普遍不足,不同程度上存在“重发证,轻监管”的情况。

(四)处罚力度不够,执法取证困难。

在实际工作中,基层环保部门普遍反映存在执法难。经过调查,各地对违反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处罚非常少,甚至没有。这种现象主要是因为处罚力度和举证方面的原因。《XX省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无证排污只能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远小于超标排污的处罚额。同时,许可证执法取证难度较大,由于排污许可证是实行污染物浓度、总量双控制,在不具备完善的监测和统计体系情况下,很难取得能够作为执法依据的超总量排污证据并对企业进行处罚。

三、排污许可证和排污权交易工作对策建议

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国的相关要求,排污许可证和排污权交易制度体系建设要深入总结分析现有制度的优缺点,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完善我省排污许可证工作制度,切实发挥排污许可证在环境管理和总量控制中的突出作用,推广排污权有偿使用,激活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

(一)进一步完善排污许可证制度建设。

起草并发布《XX省排污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在许可证发放范围、审批要求、管理流程、处罚制度上和环保部管理办法保持一致,并结合我省排污权交易、刷卡排污等工作,建立一套符合国家要求、体现XX特色、在改革上处于全国前列的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

(二)成立独立的排污权管理机构。

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全省排污权储备、排污权交易业务和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有关政策、制度和管理办法;建立和维护排污权交易信息发布网络平台,负责交易平台的日常运转;组织实施交易试点和相关技术培训工作。

(三)健全我省排污权交易管理体系。

一是研究初始权核定技术规范,分布核定企事业单位排污权,为全面发放排污许可证奠定基础。二是进一步整合相关文件,出台《XX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实现水、气污染物全覆盖,交易范围扩大到全省。三是抓紧制定出台我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流程和规则、交易准入条件、交易量审核细则、审核材料明细等指导性意见,便于指导各地开展相关工作。

7.排污许可证承诺书 篇七

河北定州经济开发区环境保护分局:

我单位已经了解《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知晓本单位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我单位不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不存在依法明令淘汰或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对所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我单位将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规范运行管理、运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开展自行监测、进行台账记录并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及时公开环境信息。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要求或者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发生变化时,我单位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满足要求,并及时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一旦发现排污行为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符,将立即采取措施改正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我单位将自觉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管,和社会公众监督,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将积极配合调查。并依法接受处罚。

特此承诺。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签字)

8.国家版排污许可证细则 篇八

除了控制排污,在未来,排污许可制度还有非常丰富的可能性。上海市环保局总工程师罗海林表示,其中之一,就是真正推动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积极性,实现多元共治。新版的排污许可证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要求,即要求排污单位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超标排放情况、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以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相关信息。如此,公众就有了监督的渠道。

借助排污许可制度,更加客观、详实的环保大数据库也有望建成,其应用前景广阔。比如,丰富的数据客观上可以让监管部门更容易查找发现排污企业存在的问题,而企业公开的排污信息、报告等数据,经过汇总分析,将成为政府部门制定污染源排放清单等决策的重要依据,届时污染治理将更加有的放矢。今后,对企业的管理还有望以排污许可证唯一编码为基础,有助于精准识别污染源,减少监管漏洞。

9.制革行业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 篇九

(第一版)

企业各项申请材料和环保部门补充信息应完整、规范。

复审时,除应关注是否按照前版审核意见修改外,还须注意是否出现新问题。

一、材料的完整性

应具备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排污许可证副本、附图、附件等材料。其中,附图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平面布置图。

二、材料的规范性

(一)申请前信息公开

1、信息公开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而非5日)。

2、信息公开内容应符合《排污许可证管理暂定规定》要求。

3、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应填写完整,包括信息公开的起止时间、签字时间。

4、申请前信息公开期间收到的意见应进行逐条答复,如无反馈意见则填写“无反馈意见”。

5、署名应为法定代表人,且应与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等保持一致。有法定代表人的一定要填写法定代表人,对于没有法定代表人的企事业单位,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者等,这些单位可以由实际负责人签字。此外对于集团公司下属不具备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独立分公司,也可由实际负责人签字。

(二)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核查企业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装置、产品及产能信息,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生产工艺流程图,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排放污染物种类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执行的排放标准,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申请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自行监测及记录信息,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等。

1、表1-填写重点区域的,应结合环保部相关公告,核实是否执行特别排放限值;通过企业投产时间,核实该企业是否为现有源;原则上,企业应具备环评批复或认定关于备案文件,如两者全无,应核实企业具体情况;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应具体到污染物类型及其指标,同时应与后续许可量计算过程及许可量申请数据进行对比,按技术规范确定许可量。

2、表2-主要生产单元、生产工艺及生产设施按技术规范填报,不应混填,如有必填项则必须填写;相同生产设施应分行填报,不应采取备注数量的方式;主要生产工艺的产品(如生皮-成品革,生皮-蓝皮,蓝皮-成品革)需要与厂内实际情况相符,如下拉菜单中不包括,可采用自定义的方式;原料皮或产品名称对应的计量单位应为t/a,企业填报的生产能力为产品设计产能;设施参数填写完整;根据水十条要求,铬鞣企业要在“其他工艺信息”中填写2017年12月底,完成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情况。

3、表3-原料为必填项,尤其注意用水量不得遗漏,加工羊皮的,需在“其他信息”中备注使用山羊皮和绵羊皮的比例;辅料应按技术规范填写完整;有锅炉的需填写锅炉燃料信息;燃油、燃气填写硫分和热值(低位发热量),煤气还需要在其他信息处备注硫化氢含量;燃料中对于启动用燃油也应在此填报,且应包括含硫率、热值等信息(不能填0)。

4、表4-应按照技术规范将产排污环节填写完整;制革行业有组织排放锅炉烟囱为主要排放口,污水处理设施和喷浆设施废气收集的排气筒为一般排放口,技术规范中明确的内容不得丢项。废气主要无组织排放源包括生皮库、使用硫化物的脱毛车间、磨革车间、涂饰车间、煤场,对照以上无组织产生节点,明确主要污染物种类。污水处理设施采用全生化除臭等先进污水处理技术的,污染物可纳入无组织排放管理;由于汞及其化合物、林格曼黑度采用的是协同治理措施,因此其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并在“污染治理设施其他信息”中备注“协同处理”;对使用天然气锅炉或设施的废气治理可行性技术可填写“/”;对于未采用最佳可行技术的污染控制环节,应填写“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表5-应按照技术规范将产排污环节填写完整,废水类别有含铬废水、其他生产废水、雨水,含硫废水单独处理的还应填报含硫废水;各类废水应分行单独填报;排放口类型需与技术规范一致,含铬废水为车间排放口,全厂废水为主要排放口,雨水为一般排放口;污染物种类依据规范要求填写完整;污染治理设施其他信息需备注设计规模;对于未采用最佳可行技术的废水治理措施,应填写“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表7-污染物种类数量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对于新增污染源,严格按《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7]84号文)执行;主要排放口废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制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或要求更为严格的地方标准进行确定;一般排放口废气及厂界无组织废气浓度限值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或要求更为严格的地方标准进行确定。

7、表8-对制革企业锅炉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许可排放量,备用锅炉不再单独许可排放量;对于汞及其化合物、林格曼黑度等需申请许可排放浓度,无须申请许可排放量;申请的许可排放量应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取严;申请的许可排放量应与计算过程保持一致;计算过程中的参数选取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生物质锅炉基准烟气量按《动力工程师手册》计算或参照燃煤锅炉数值进行选择;对于执行GB 16297的设施,除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以外,还应按烟囱高度确定排放速率要求。

8、表9-应按照技术规范将无组织产污环节填写完整;无组织产污环节对应污染物填写齐全,明确防治措施;无组织排放源的污染治理措施填写符合实际,标准填写应明确;在“其他信息”中注明是否为可行性技术,列出许可浓度限值并标明单位;对于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中无要求的无组织产污环节,如无特殊规定,不建议给出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等量化考核要求,仅说明控制措施即可。

9、表11-直接排放口和车间或设施排口均填写在此表内,应特别注意受纳自然水体信息填写是否正确。

10、表12-间接排放废水应写明受纳污水处理厂执行的外排浓度限值。

11、表14-对于全厂废水主要排放口一般对COD和氨氮申请许可排放量,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对总铬申请许可排放量;申请的许可排放量应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取严;计算过程中的参数选取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以下三种情况需增加申请总量的污染物种类:①受纳水体环境质量超标且列入GB 30486中的其他污染物;②《“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号)载明的总磷、总氮总量控制区域;③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其他污染物。

12、表15-监测因子数量及最低监测频次应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制革工业》发布后,从其规定;锅炉排放口应符合《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2017)的要求;关注废气有组织一般排放口、无组织排放,以及雨水排口的监测信息。监测内容废水包括流量;废气包括(1)主要排口:烟气量、烟气流速、烟气温度、烟气含湿量;(2)一般排口:空气流速;(3)厂界:温度、气压、风速、风向。手工测定方法明确所有指标的监测方法标准(标准名称和标准号)。采取自动监测的,也要填写自动监测仪器故障期间手工监测信息。

13、表16-应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填报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内容和频次等要求;记录形式应按照电子台账和纸质台账同步管理;具体内容包括基本信息、污染治理措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等。

14、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计算过程应清晰完整,且列出不同计算方法及取严过程。按照技术规范计算时,计算方法及参数选取符合规范要求,应详细列出计算公式,各参数选取原则及选取值,及计算结果;明确给出总量指标来源及具体数值,最终按取严原则确定申请的许可排污量。对于间接排放废水的排污单位,应注意其已有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总量控制要求是否为企业最终外排总量,注意与接管排放量区分,接管排放量与最终外排量之间不再取严;对于排污单位自愿采取更低排放要求申请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的(如排污单位自愿采用超低排放要求作为申请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的依据),应进行核实,并告知环保部门及排污单位利弊关系。

15、附图-工艺流程图与总平面布置图要清晰可见、图例明确,且不存在上下左右颠倒的情况;工艺流程图应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原燃料的流向、生产工艺流程等内容;平面布置图应包括主体设施、公辅设施、全厂污水处理站等,尤其应注明厂区雨水和污水排放口位置。

16、附件-应提供承诺书、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及其他必要的说明材料,如未采用可行技术但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的说明材料等。

(三)环保部门审核意见及排污许可证副本

1、应按技术规范填写执行报告内容、频次等要求;制革企业应包括、季度和月度执行报告,其中月或季度执行报告应至少包括全年报告中的第(6)部分中的实际排放量报表、合规判定分析说明;月执行报告可根据地方管理要求确定是否提交。

2、应按照、企业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等现行文件的管理要求,填报信息公开方式、时间、内容等信息。

3、环保部门可将对排污单位现行废气、废水管理要求,以及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中明确的污染防治措施运行维护管理要求写入“其他环境管理要求”部分中;对于污染治理设施、环境不满足纺织印染工业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规范要求的,可将整改要求写入“改正措施”中并限定整改时限;若无地方法规要求,暂不建议写入关于噪声、固废、环境风险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10.办理《排污许可证》指南 篇十

一、签订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合同

1.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通过规划部门审批后,施工图文件审查前,应与区公建办签订《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合同》。

2.《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合同》请在成都市武侯区建设局网站(网址:)中下载。

3.根据规划条件通知书及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图中明确的公建配套项目签订合同,一个公共设施配套项目签订一个合同,一个合同一式五份(填写内容需打印)。

需提供的资料 1.规划条件通知书 2.建设条件通知书

3.建筑项目用地界址测绘平面图及界址点成果表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加盖规划部门骑缝章的总平面图

6.国土部门批准的用地手续(国土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合同)

若项目先审施工图,后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则第4、5项资料调整为:经规划部门审批通过的总平面图和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须明确该项目先审施工图,后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以上资料提交复印件各一份,应注明“此件与原件无误”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请现场查验

1.公共设施配套项目按照合同要求建设完成后,在成都市武侯区建设局网站下载《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建设合同履行确认现场查验申请表》,相关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提交区公建办。

2.经现场查验符合合同要求的,区公建办核发《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

注:农贸市场应按成办发„2007‟88号文要求完成标准化建设。

需提供的资料

1.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建设合同履行确认现场查验申请表

2.加盖规划部门骑缝章的总平面图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经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中涉及公建配套项目部分(含竣工建筑面积及房产分户建筑面积)

2—4项资料提交复印件各一份,应注明“此件与原件无误”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

如按照规划要求设置有市政设施用房(点位)、开闭所用房的须提交建设单位与成都市蓉城电力与信息管线投资有限公司(联系电话:86659531;联系人:王理 ***;袁培 ***)签订的移交协议原件;按规划要求配建有公厕的须提交区城管局(联系电话:85078203)出具的《公厕初验意见表》原件,《公厕初验意见表》在成都市武侯区建设局网站下载。

三、公厕的验收程序

1.公厕竣工后,建设单位向区城管局提交《公厕初验申请》,区城管局街道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到项目现场对公厕进行初验并出具《公厕初验意见表》。(《公厕初验申请》、《公厕初验意见表》请在成都市武侯区建设局网站下载。)

2.需要整改的公厕,建设单位按照区城管局初审意见整改完毕后,向区公建办提交《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建设合同履行确认现场查验申请表》及区城管局出具的《公厕初验意见表》。

3.区公建办会同区城管局对公厕进行现场查验,对符合要求的,区公建办核发《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

四、公共绿地的建设及验收程序

1.应与开发建设项目同步实施的公共绿地,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通过规划部门审批后,与区公建办签订《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合同》。

2.由建设单位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成都市公共设施配套绿地建设管理细则》(成公建办发„2013‟7号)完成公共绿地景观绿化设计方案报区建设局景观园林科,由区建设局组织相关单位及专家对方案进行审查,方案审定后,区建设局形成会议纪要。方案审定后,建设单位与区城管局协商,签订《市政公共绿地建设委托协议书(代建代管)》或《市政公共绿地建设委托协议书(代建移交)》。

3.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向区公建办提交现场查验申请表,向区城管局提交经审定的绿化设计平面图及成都勘察测绘研究院出具的现状绿化面积测绘资料(含电子文档)各一套,由区公建办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审定的方案对公共绿地进行初验,区城管局出具《初验意见表》,对初验合格的,区公建办核发《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

4.初验合格的公共绿地由建设单位养护1年后移交给接收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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