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公司治理《摘录》

2025-01-26

英美公司治理《摘录》(精选8篇)

1.英美公司治理《摘录》 篇一

公司章程制定及风险防范

公司章程也常常被认为是一个公司的“宪法”,公司的产生与运营直至最终解散,都离不开章程的约束。章程还是解决公司股东矛盾和公司治理问题的最高、最有效的文件。由于不同的公司往往具有不同的特点,为便于公司自治,我国新《公司法》中在多处还特别注明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既表明了法律对于公司自治的鼓励和保护,也体现了公司章程在法律上的重要意义和现实中的重大作用。然而,今天的企业家们却常常忽视章程这个“公司宪法”的制定,从而导致了一系列的纠纷与麻烦。

【典型案例】

随意定章程 纠纷损失大①

甲、乙、丙三人分别是三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3年年底,三人名下的四个公司联合报名参加了某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竞买并中标。为共同投资开发该房地产项目,三人以个人的名义签订了一份《股东协议书》,约定:

1、三人共同出资成立项目公司,其中甲乙各占41.5%的股份,丙占17%;

2、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以及应投入的土地出让金、土地开发补偿经费、开发资金等,丙合计出资600万元,其余应出资金由甲乙双方垫付,丙承担利息。

2004年上半年,该地块开发的项目公司注册成立。但在项目公司登记备案的章程中,项目公司的股东却登记为A、B、C三家公司,其中B、C公司的法人代表分别为乙、丙,A公司法人代表则为其他人。根据项目公司章程的约定,公司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首期出资2400万元,A公司认缴50%的出资,占公司股权的50%,B公司认缴33%的出资,占公司股权的33%,C公司认缴17%的出资,占公司股权的17%。章程还特别规定股东应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各股东也对剩余注册资本的到为时间作出了承诺。

项目公司注册时,各股东首期出资均按章程规定正常到位并经验资,其中C公司出资408万元。2006年至2007年,A、B两公司认为,无论是根据《公司法》规定还是各方承诺,项目公司剩余注册资本的出资期限均已到期,遂将自己应出的剩余注册资本全部汇入公司验资帐户并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同时还多次要求C公司按章程规定,缴纳剩余注册资本。

但是,C公司认为,根据《股东协议书》的约定,剩余出资应由 A、B两公司垫付,故拒绝缴纳剩余注册资本。

由于上述争议,项目公司无法办理注册资本到位的登记手续,在工商年检以及公司经营等各方面均受到影响。为此,项目公司及 A、B两公司于2007年7月向项目公司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C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并协助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但C公司在接到法院传票后,却突然向项目公司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公司僵局为由,要求解散公司,并申请中级人民法院中止了前一案件的审理。

A、B两公司认为,C公司已经没有继续出资的诚意,故又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根据C公司在项目公司中的实际到位注册资本408万元,确认C公司在项目公司的股权为5.1%,并要求C公司协助办理工商变更手续、赔偿经济损失等。

由于以上多起诉讼的存在,项目公司的房地产开发工作受到极大影响。【法律评析】

细究上述案例,股东之间之所以会发生争议并直至对簿公堂,主要的原因就在于对《股东协议书》与公司章程的理解不同。C公司认为,应该按《股东协议书》,由A、B两公司垫付注册资本,要求其再出资没有依据;而A、B两公司则认为,《股东协议书》是由甲、乙、丙三个自然人签订的,A、B公司不是协议一方,协议内容也与后来成立项目公司的许多情况不同,故《股东协议书》对A、B公司及项目公司没有约束力。更何况,所谓垫付注册资本也没有法律依据。所以,不能以《股东协议书》来强制要求A、B公司替代出资,就项目公司出资等相关问题,应严格按公司章程的约定来执行。

那么,股东就成立公司而签订的协议和公司章程之间,究竟有着什么样的关系呢?制订公司章程又要注意些什么问题呢?

一、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法律关系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组织以及运行规范。我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因此,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必备文件,并常常被认为是公司的根本法或“公司宪法”。

公司股东为成立公司而签订的协议书,一般被称为“公司设立协议”。这是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出资人为明确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而签署的合同。

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设立公司。两者在内容上也常有类同或相通之处,例如都约定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东出资与比例、出资形式等等。但是,两者在法律性质和功能上,还是有着巨大的差别:

(一)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文件,而公司设立协议则是任意性文件

公司章程是我国公司法强制要求的公司必备文件。没有公司章程,公司就不能成立。而除了外商投资企业要求有合同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有发起人协议外,我国《公司法》并没有要求公司必须具有设立协议。所以,对中小企业最常见的形态即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设立协议是任意性文件,可有可无。

但在现实生活中,投资者之间往往会先就成立公司事项签订一份公司设立协议。这是由于公司设立过程的不确定性所产生的。这种现实状况的存在,导致了投资者往往将公司设立协议视为成立公司最重要的事项,认为签好设立协议就万事大吉,剩下的只是手续问题了,这是一个极大的误区。

(二)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不同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公司章程的作用范围包括股东、公司以及公司内部组织机构与人员。而公司设立协议仅仅是股东之间的任意性合同,需遵守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其作用范围仅限于签约的主体之间。正如案例中A、B两公司提出的理由一样,甲乙丙三个自然人所签订的协议,怎么能约束A、B、C三个公司呢?

(三)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效力期限不同

公司设立协议主要是在公司设立期间发生法律效力,所调整的是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关系与法律行为。所以,一般认为公司设立协议的效力期间是从设立行为开始到公司成立为止。而公司章程则自公司设立开始直至公司成立后的整个存续过程,直至公司解散并清算终止时。

二、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相冲突时的处理

正常情况下,公司章程往往是以设立协议为基础而制定的。设立协议的主要内容,通常都会被公司章程所吸收。在这种情况下,设立协议与章程之间不可能发生冲突。但是,如果公司章程与设立协议发生了冲突,则如何适用呢?

(一)如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发生冲突时,应以公司章程为准

正如前述,公司设立协议的效力期限,一般止于公司成立。也就是说,公司一旦成立,则公司设立协议的效力就终止了,有关公司设立与经营管理的相关事项,均应由公司章程予以规范。

在现实生活中,公司章程大多是在公司设立协议之后签署的。根据法律文件的时间效力判断,也应当以公司章程为准。

另外,公司设立协议是内部协议,除参与签约的股东之外,甚至公司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均可能不知其内容。而公司章程是公开文件,我国《公司法》第97条、98条还特别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必须公开披露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公开性,是为了有助于公司投资者、债权人以及交易对象可以了解公司的组织与运行,并据此做出判断。所以,对社会公众而言,章程的效力也必须高于公司设立协议。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在公司设立之后,再以公司设立协议为依据而提出民事诉讼,要求追究股东出资义务、请求确认设立协议无效而解散公司等等,法院一般都不予以支持。

(二)如公司章程中未规定的事项,股东在公司设立协议中予以约定的,该约定对签约的股东继续有效

虽然,公司设立协议一般只约定设立过程中的相关权利义务,但也有一些公司设立协议中会就公司的存续甚至今后解散的相关事项做出约定。这些约定,如果公司章程中没有明确规定,又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则可以继续有效。但其法律效力仅局限在签约的股东之间。

但是,对于《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条款,股东之间如需另行约定的,必须在章程中予以确定,公司设立协议不具备排除法律适用的效力。例如,《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公司章程中未做特别规定,则即使股东在公司设立协议中约定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也不能对抗该法律规定,即股东仍应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防范策略】

公司章程是公司最重要的治理规则,也是公司有效运行的基础。在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纠纷中,公司章程是最直接、最有效的判断行为对错的标准。当章程缺乏相对应的规定时,这些纠纷往往充满了不确定性,其结果往往是长时间的、大量的诉讼,给公司经营造成严重的打击,对于中小企业投资者来说,这种打击常常是致命的。

然而,实践中,大部分中小企业的投资者却认为章程仅仅是用于工商注册登记的,许多股东甚至直至纠纷发生了都不知道公司章程中规定了一些什么内容。大部分公司的章程是用了工商局提供的范本,内容是简单照搬公司法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股东及公司之间的争议,章程不能发挥其应有作用,形同废纸。

要解决这个问题,确保公司长期有序的发展,投资者在制订公司章程时就必须做到:

一、根据公司的特点和需要制订公司章程

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的宪法与另一国家的是完全相同的,因为没有一个国家与其他国家是完全相同的。所以,也没有一个公司可以完全照搬照用其他公司的章程。例如,大部分的公司章程都套用了《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如果某公司股东仅两名,且持股分别为51%、49%,则该条款还有如此制订的必要吗?因为其实质上就变成了要求股东会一致同意决议通过。而假如两名股东持股分别为67%以上、33%以下的,则该条款的实质,就是33%以下的股东没有任何决策权利。

(一)章程要根据股东的特点和持股比例而定

制订章程的过程,也是确定股东今后在公司管理决策中的权利、地位的过程。章程条款的合理设置,是股东利益博弈的结果。而这种利益的博弈,与股东的特点和持股比例密不可分。

例如,对于小股东而言,扩大股东会表决事项的比例要求,就等于为自己争取今后的发言权。如果公司章程中将重大事项均列入需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才能通过的范围,则小股东将在公司运营中占有优势地位,这比通过《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来保护小股东合法权益更具有效率。

又如,关于董事的产生,是根据股权比例由股东委派还是通过股东会选举产生,区别就在于股东们是更愿意由内部人员来管理公司还是引入外部人员来管理公司。

股东的特点包括股东之间的关系、股东关注利益或事项的区别等等,而股东持股比例的不同,则直接影响到章程今后的实施以及公司的运行效率。在一个股东人数众多、股权比例分散的公司,如章程中将大部分公司职权设置为需经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则该公司的运行必然是没有效率的。而在一个只有两三名股东、股权比例又相差悬殊(例如各占90%、10%)的公司,如章程约定经营管理的具体事项要经股东会一致同意才能通过,则该公司今后极可能陷入僵局。

(二)章程要根据公司的行业特点、运行机制来制定

公司所处的行业不同,决策的产生与执行的要求不同,运行的机制不同,都需要不同的公司章程。在章程的规定适应公司的行业特点、执行机制时,公司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矛盾就会减少,反之,则纠纷不断。

在一个要求及时、快速决策的行业内,或在一个充满冒险与机遇的市场中,公司的管理职权应更多地下放给公司经理等经营层;而在一个需要谨慎从事的行业内,公司的管理职权则应更多地集中于股东会。公司在运行中主要是依赖于人力资源时,股东的表决权与分红权应当与出资比例相区别,以体现人的作用;而当公司在运行中更多的是依据资金、设备时,股东的表决权与分红权则应当与其出资比例相一致,以体现资本的作用。凡此种种,均需要投资者事先做出考虑与平衡,并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章程应细化、明确、具有可操作性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章程的必备内容,也就相关内容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很多中小企业投资者往往认为法律已经规定得很明确了,公司章程照抄就行了。殊不知如此章程就失去了制定的必要性了。实际上,公司章程的作用,就是将这些法律规定的内容细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符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

例如,关于召开股东会的通知程序。一般章程中都会规定召开股东会应提前15日通知,但章程中更需要明确的是:(1)通知由谁来发出,是董事长还是公司?董事长不履行职责,能否由副董事长或其他股东或董事来发出通知?(2)通知以何种形式发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3)通知发往的地址,是股东的法定地址还是实际地址?地址变更如何处理?(4)拒收通知的效力推断:如果某股东将通知退回,是认定其未收到通知还是拒绝参加会议?(5)未收到通知但参加了会议,事后却提出异议,那么应认定为股东会召集瑕疵,需要重新召集,还是应认定为有效?

另外,规定违反章程的后果以及救济方式也很重要。例如,《公司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但如果股东参加会议却拒不在会议记录上签名,那么意味着什么?是认定该股东弃权、反对还是同意?同样的这些问题,也适用于董事会会议的程序等等。

三、尽可能地将股东关注的内容与约定写入章程

无论是公司设立协议中的约定,还是在公司运行中,股东就公司管理、权利制约、利益分配等达成的一致,都可以也应该是公司章程的内容。同时,尽可能地预测纠纷产生的可能并建立解决机制,将是章程在公司运行中发挥作用的重点。股东只有将这些内容都规范地写入章程,成为公司运行的规则,才能使得公司股东之间、公司与股东之间建立起良好的关系,也才能使得公司的自治纳入到法律的体系中,得到法律的保护。

正如前述案例给出的教训一样,股东签订的公司设立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无论是在章程之前制定还是在章程之后签署,都应该避免与公司章程相冲突。如对公司章程有修改的,则应及时办理章程变更登记手续。

如果说依法治国的前提,是建立起一整套详尽的法律体系,那么,制定一个详细的、全面的公司章程,将是公司规范运作的基本前提!

公司章程制定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的由公司发起人制订的,并对公司、股东和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具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它是公司成立的必备法律文件,是公司有效运行的重要基础,是公司活动的根本准则。然而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企业不重视公司章程的制定,只是简简单单地照抄公司法的规定,从而导致章程的可实用性、可操作性不强,容易导致公司僵局(如股东会僵局、董事会僵局、表决权僵局及否决权僵局等),以致于出现公司无法正常运转的法律风险。

我们如何才能制定一个好的公司章程来防范因章程而引发的法律风险呢?笔者认为应把握好两个原则:一是合法性,二是可操作性。只有在合法的前提下,具有可操作性的章程才算得上好章程。

《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的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名称;(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针对以上公司章程内容,笔者试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作解析:

一、对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要明确并约定违约责任。

《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是,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公司章程中应针对不同的出资方式约定具体的出资时间及未及时出资、未出资的违约责任。

二、对《公司法》未规定的公司组织机构的产生、职权要作明确规定。

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有:股东会、董事会、经理、执行董事、监事会等机构。各组织机构的产生及职权除《公司法》规定外还有一部分需要章程来规定:如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董事的任期;股东会定期会议的如召开;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等等。如果在章程中对此不进行详细的约定,在企业运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公司运转混乱的情形,从而影响公司的健康、快速地发展。

三、对《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组织机构的职权及职权的行使进行细化。

《公司法》对股东会、董事会、经理、执行董事、监事会等机构的职权及其行使作了概括性的规定,但有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这就有待于章程对其进一步明确规定。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选择

原《公司法》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新《公司法》将法定代表人的选择权赋予了公司章程。由公司章程从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中择其一并依法登记。另法定代表人还可以变更,但也要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五、充分利用公司章程规定高于法律规定条款(以有限公司为例)。

1、股东会会议

公司法第42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此条“但书”规定赋予了公司章程高于法律规定的效力,赋予了股东召开股东大会提前通知时间的灵活性。鉴于此,不同公司根据自己公司的特点可以自由约定召开股东大会提前通知的时间,同时也应当将通知的主体、通知的程序、以及通知的方式进行约定。

2、股东会会议议事规则

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有限公司是“人合”与“资合”的统一体。有的公司“人合”性强一点,有的公司“资合”性强一点,所以公司法就将股东如何行使表决权交给了公司的股东,由股东自己协商。只有在章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律的规定。所以不同的公司根据自己不同的情况,在章程中规定按“人头”行使表决权还是按“股资”行使表决权权或是其他方式。

3、股权转让 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条规定处处显示着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点,尤其是第四款,更是赋予了公司股东对股权转让更大的自主权。公司章程如对股权转让另有限制性规定甚至完全与以上三款相抵触,也应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4、股东继承

公司法第76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很强的“人合”性,有的自然人股东不愿意按受新“准股东”,所以公司对此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将“自然人股东死亡后股东资格如何处理”也交给公司章程来规定。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因公司章程相当于公司的宪法,只要章程制定程序合法,不违反强制性的法律规范,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都可以在章程中一一规定。

刘永斌律师提示:

1、公司章程制订的前提——合法;

2、公司章程制订的宗旨——可操作;

3、公司章程制订的过程——善用“但书”。

如何通过制订公司章程保障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

在现行公司法框架下,完善公司章程中股东权的保障措施,对于减少股东之间的摩擦,提高公司运营效率是行之有效的。为此,在起草、制订有限公司章程时,不妨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股东的股东会提案权:

公司法和一般的章程范本将股东会的提案权赋予董事会,股东的提案应通过董事会提出,但是对于有限公司的股东在股东会上是否具有直接提出提案的权利没有规定。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是,当股东将提案提交董事会后,董事会未必一定将该提案提交股东会,导致部分股东的提出提案的权利受到损害。因此,应在章程中完善股东提案权的救济。可做如下规定:

“持有公司10%(比例可根据公司具体情况酌定)以上的股份股东,可在定期股东会召开三十天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天以前向董事会提出书面议案,董事会应将该议案提交股东会决议。但该项议案不应超越股东会职权范围。”

“如果董事会不予提交的,该股东有权直接在股东会上提出议案。”

2、股东的股东会主持权: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主持。但在实践中,董事长不履行职责,导致股东会无法召开的情况并不鲜见。因此,有必要在章程中规定,当董事长不履行职责时的救济途径,以保证公司运营的正常进行。可做如下规定:

“股东会由董事会依照法律、章程的规定召集,由董事长主持召开。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不履行职务,又未指定主持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未指定主持人选或指定的人选无法主持会议的,以及因其他任何原因造成主持人选未确定或主持人无法主持会议的,应当由出席会议的出资最多的股东主持。”

3、股东直接召集股东会的权利: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的召集权在董事会,当董事会或董事长不履行法定职责时,为了避免公司运营遭受影响,损害股东权益,应当在章程中赋予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在特殊情况下有直接召集股东会的权利。可做如下规定:

“如果董事会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召集股东会,或不履行职责时,持有公司10%(比例可根据公司具体情况酌定)以上的股东,享有不通过董事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权利。”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参加会议的、出资最多的股东主持。”

4、股东的代位诉讼权:

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执行职务违法、侵犯公司与股东权益,造成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但具体救济途径没有规定。为了完善救济途径,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规定:

“董事、监事、经理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因无故不履行职务、擅自离职,侵犯公司与股东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于起诉时,任何股东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因诉讼而发生的实际支出,由公司承担。”

5、股东的公司解散请求权:

有限公司的特殊性在于,股份的相对封闭性,流通性较差。当股东之间发生重大分歧时,股东难以维持公司的存续时,转让股份又受到其他股东的限制。因此,应在章程中赋予股东在一定条件下的公司解散请求权。如果股东会不能就该股东所提的请求解散的请求形成决议,而该股东转让股份又有困难的情况下,该股东有请求不同意解散的股东按照公平价值收购其股份。可做如下规定:

“在公司经营管理不善且严重亏损,又无力继续经营时,或股东之间就公司的发展运营产生重大分歧时,股东有权要求公司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

“股东会不能就公司解散形成决议的,请求公司解散的股东可以转让其出资。转让不能时,该股东有权要求其他股东按照经评估的公司净资产值的价格,收购其出资。其他股东拒绝收购的,视为同意解散。”

2.英美公司治理《摘录》 篇二

(一) 公司治理研究概况

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框架。狭义上, 公司治理主要是指公司的股东, 董事及经理层之间的关系;广义上, 公司治理还包括公司与利益相关者及有关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等。公司治理理论可以追溯到200多年,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所质疑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问题。20世纪前半期, 陆续有一批学者经过研究证实了美国公司基本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并认为在股份制公司中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而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 应当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来解决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冲突。20世纪70年代, 出现了由信息经济学、博弈论和契约理论演化的委托代理理论, 该理论将企业看作是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围绕风险所做的一种契约安排。随后, 在公司治理理论的发展过程中, 逐渐产生了以“股东利益至上”为基础的单边治理和以“利益相关者”为核心的共同治理两种颇具代表性的治理理论。我国对公司治理的研究起步较晚, 把公司治理作为基础的企业理论主要以介绍和评价作为主。国内外学者对公司治理的研究各有侧重, 实践中公司治理模式也千差万别。

(二) 我国公司治理的现状

我国民营企业多数是家族企业, 约占总数的70%左右。企业刚建立时创始人的作用举足轻重, 但是随着外部和内部环境的变化, 民营企业从成立到壮大, 尤其是上市以后, 由家族企业变成公众公司, 面临着一系列挑战。目前,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存在一些问题, 权责不明确, 治理结构不合理, 治理制度不健全, 治理效果不理想, 如“内部人控制”、“隧道行为”、“大股东掏空”等治理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上市公司的生存和发展。目前, 我国公司治理的体系还不完善, 控股股东在经营过程中由于职责规定不明确和约束机制不到位, 很容易出现专权和擅权的行为, 致使控股股东掠夺公司资源, 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股东大会浮于形式, 不能对董事会进行有效约束;董事会功能不健全, 运作不规范;监事会监控不到位, 制度不健全;大多数公司报酬构成单一, 对经理层的激励与约束不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外部治理的作用还不完善, 采用并购对公司进行的监控作用有限, 往往无法形成对管理层的并购约束;债权人作为利益相关者没有相关法律依据对公司进行监控;经理市场发育不良使经理市场对经理的制约作用很小。此外, 公司治理的法制环境和文化环境也不完善。我国公司治理仍然存在许多迫切需要改进的地方, 新公司法引进了很多新的制度, 在公司治理上也作出了调整, 该调整对于改善我国公司治理现状发挥了一定作用, 但仍有不足之处。

二、公司治理的基本理论与国美之争简述

(一) 公司治理的基本理论

(1) 两权分离理论。两权分离指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 “所有权”既指对某种财产的所有权, 也指对企业的所有权。贝利和米恩斯对20世纪20年代末美国200多家大股份公司进行了分析, 发现58%的公司被没有公司股权的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着, 这表明现代公司已经发生了“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钱德勒分部门行业论证了现代公司两权分离的历史演进过程, 他认为, 股权分散化和管理专业化使得拥有专门管理知识和经营信息的经理掌握了对企业的控制权, 导致“两权分离”。一般而言, 股东大会拥有所有权, 董事会主要是控制权。经济学家认为, 股东是企业资产的实际出资者, 承担着全部或大部分风险, 但由于经营才能和资本的不对等关系, 实际拥有资本的股东往往并不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者, 从而造成了所有权和控制权事实上的分离。两权分离是经济发展的产物, 也是社会进步的必然, 在两权分离的过程中, 所有权与经营权应该是统一的, 都是为了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 (2) 委托代理理论。詹森和麦克林在1976年提出, 委托代理是指一个人或一些人 (委托人) 委托其他人 (代理人) 根据委托人利益从事某些活动, 并相应授予代理人某些决策权的契约关系。委托代理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 在这一契约中能主动设计契约形式的当事人称为委托人, 而被动地接受契约形式的当事人称为代理人。由于两权分离出现了委托代理关系,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形成了一种委托关系, 董事会与高层经理人员之间也形成了一种委托关系, 这种制度安排的目的在于通过一定的治理结构, 使得资产的权利在分离中, 能够保证有效的约束和监督, 使股东、董事会、经理人员各方面资产责、权、利的掌握和运用严格受到相应监督和约束, 以保证效率的提高。其中, 最重要的是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监督与控制。在委托代理理论中, 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 属于委托人, 管理层是代理人, 代理人倾向于自利行为, 可能不会努力工作, 在决策上可能不会着眼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在经济行为上也有可能与所有者利益发生严重背离, 代理风险由此产生, 它是公司治理的一个重要问题。 (3) 利益相关者理论。1965年, 美国学者伊戈尔·安索夫在他的《公司战略》一书中最早提出利益相关者概念, 并将其引入管理学界和经济学界, 他认为要制定出一个理想的企业目标, 就必须综合平衡考虑企业的诸多利益相关者之间相互冲突的索取权, 他们包括股东、管理人员、员工、供应商、债权人以及顾客。1984年,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米尔顿·弗里曼在《战略管理—利益相关者方式》中提出, 利益相关者是指那些能够影响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 或者能够被企业实施战略目标的过程所影响的个人或团体。该理论认为现代企业不只是股东才承担风险, 其他利益相关者也承担着相当大的风险, 任何一个公司的发展都离不开各种利益相关者的投入或参与, 企业追求的是利益相关者的整体利益而不仅仅是某个主体的利益。另外, 不同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要求不仅会有差异, 而且还可能是冲突的和矛盾的。如员工要求改善工作环境、提高工资水平, 这可能与股东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要求发生冲突。若让企业同时满足所有利益相关者要求是不现实的, 也是不可能的, 只能满足主要利益相关者的需求。

(二) 国美之争

国美事件源于创始人兼大股东黄光裕入狱, 职业经理人陈晓执掌国美, 由于两人治理理念不同, 还有制度与权力的交叉和碰撞, 最终导致两人针锋相对, 剑拔弩张, 展开对国美控制权的争夺。国美是黄光裕一手创办的, 而陈晓曾带国美走出漩涡, 黄的霸气和陈的精明, 还有贝恩资本的垂涎, 让战争一再升级, 国美控制权之争从一开始, 就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 多数挺陈派表示, 为国美能有一个三方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感到欣慰;而挺黄派却认为, 陈晓违背了信托责任, 双方各执一词, 势不两立。“9·28”对决维持了原有格局, 陈晓获得了机构投资者和高管的支持, 黄光裕家族则夺回了管理层手中的增发权。之后, 黄光裕与陈晓达成和解, 黄光裕方的两名代表邹晓春、黄燕虹最终进入董事会, 国美非上市门店暂不拆分, 然而, 双方的和解, 只是一种暂时性的“和局”。今年杜鹃复出以后, 以非上市门店为筹码, 态度强硬, 国美的控制权之争愈演愈烈, 黄家积极奔走游说, 陈晓阵营的第二大股东贝恩资本左右摇摆, 黄家阵营逐渐掌握主动权, 国美之争最终以陈晓的离职而落下帷幕。

三、国美之争的问题及分析

(一) 股东与股东大会

从现代公司治理角度来看, 股东大会在公司组织中是最高权利机构,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反映了公司绝大多数股东的意志, 是实现股东权益的有效途径, 虽然股东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 但它要借助董事会来进行公司的日常管理与决策。2004年国美电器在香港上市, 主要是为了获得融资。国美遵行的是英美公司法体系所奉行的“董事会中心主义”, 董事会被赋予了很高的权利和责任。国美电器董事会可以随时任命董事, 而不必受制于股东大会设置的董事人数限制;国美电器董事会可以以各种方式增发、回购股份, 包括供股、发行可转债、实施对管理层和员工的期权、股权激励, 以及回购已发行股份;董事会可以订立各种重大合同, 包括与董事会成员“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合同”。从这些都能看出, 国美股东会对于董事会授予的权限过大, 但没有相应的限制和约束措施, 这为以后失去对董事会控制权埋下了隐患。国美的控制权之争也与股东之间的矛盾有关, 如果没有第二大股东贝恩资本的支持, 陈晓也许不会这样做, 他扮演的是贝恩资本和他自己股份的代言人。这反映了股东之间没有形成真正的共识, 沟通不到位, 退一步讲如果黄光裕没有出事, 这些矛盾可能不会显露出来。随着中国上市公司里股东的多元化, 股权从相对集中到相对分散, 股东之间的摩擦将会越来越频繁, 也许国美事件只是个开始, 以后这种现象会越来越多。

(二) 董事会和管理层

董事会处于公司治理的核心地位, 是公司的经营管理者, 接受股东的委托并实现股东对资产保值增值的要求。董事会在股东和经营者之间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 肩负着公司的战略管理以及重大经营决策的职责, 董事会的履职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公司治理的水平。董事会与管理层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董事会负责聘请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而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董事会的代理人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受董事会的监督。从国美之争中, 我们能够看到国美董事会治理的一些缺陷, 如董事会职权划分不当, 有关战略性决策权没有约束;董事会中外部独立董事人数过少, 导致外部独立制衡机制较弱;董事会与经营管理层没有严格分层设置, 董事长与总裁长期由陈晓一人担任, 导致权力过分集中等。董事会应该代表全体股东利益, 而不是只代表少数股东甚至大股东的利益。激励机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非常重要, 直接决定经营管理者发挥才能和做出业绩。长期以来大股东黄光裕一直忽视这项制度的建立, 而陈晓执掌国美董事会期间实行了股权激励制度, 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面前, 陈晓与其他董事会成员和管理层形成了同盟。一个好的经理团队不仅会使差的企业化险为夷, 而且会使好的企业更好、更强。因此, 有效地激励和约束经理层就成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又一个重大问题。由于现代公司股权将越来越趋于分散, 经理人员在公司的地位日益突出, 权力容易膨胀, 他们可能做出一些不利于股东和公司利益的事, 因此, 在推行激励的同时, 更需要加强对经营者的约束, 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陈晓的离职给职业经理人的出路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三) 机构投资者

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 公司是一个负有社会责任的利益共同体, 企业追求的应当是利益相关者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而不仅仅是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当利益相关者在企业中注入一定的投资后, 他们或是承担了企业一定的风险, 或是为企业的发展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企业的经营决策也应考虑他们的利益。第二大股东贝恩资本在这次控制权之争中的影响不容忽视, 争夺战开始时贝恩公开支持陈晓, 9月28日特别股东大会以后, 陈晓阵营的贝恩态度却发生了变化, 最终为了利益站到了大股东一边, 只有永远的利益没有永远的朋友, 商场如战场。当初贝恩只用了16亿元, 就获得了国美9.98%股权, 市值超过38.4亿元, 收益率超140%, 可见, 贝恩资本是国美控制权之争中最大的赢家。资本的力量在国美纷争中充分显现了出来, 在未来, 资本博弈也将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

(四)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

董事会成员中包括内部执行董事和独立非执行董事, 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与董事会并立, 独立地行使对董事会、总经理、高级职员及整个公司管理的监督权, 不受其他机构的干涉。国美电器属于英美法系, 在英美法系的公司治理结构中, 公司不设监事会, 主要由独立董事承担内部监督职能。无论是国美公司、黄光裕、陈晓还是贝恩的行为, 我们都没能听到独立董事的声音, 可以看出独立董事只是充当花瓶和摆设。独立董事基本上由大股东推荐产生的, 而这种推荐产生的方式本身就存在一定的缺陷, 独立董事难以做到真正的独立, 这使得具有监督功能的独立董事, 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如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不具有独立性, 自身利益关系错综复杂, 就偏离了相互制衡的初衷。

四、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对策

(一) 改进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1)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要适当。决策层和管理层分开, 可以避免权力过分集中, 个人独断专行, 有利于增强内部约束力, 强化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 提高公司治理的效力;扩大独立董事来源, 有助于提高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内部人或大股东的舞弊行为, 加强内部制衡机制;董事会应该代表全体股东利益, 而不是只代表少数股东甚至大股东的利益, 构建一个健康运作的董事会, 是公司治理的重中之重。 (2) 加强内部监管。由于公司股东分散, 专业知识和能力差别很大, 为了防止董事会和管理层滥用职权, 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 设立了监事会这种专门监督机关, 代表股东大会行使监督职能并对股东大会负责。公司应健全监事会结构, 完善任命机制, 合理分配监事会成员组成比例, 相互制约, 强化内部控制;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 及时向监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监事会发现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 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 也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总之,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管作用应该发挥出来, 做到名副其实的独立, 而不是谁的代言人。 (3) 正确处理股东与管理层的关系。企业内部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 要分清所有者和经营者责、权、利的关系, 由于股东与管理层的风险偏好、目标函数不一致以及信息不对称的存在, 经营管理层很有可能采取机会主义, 以损害股东的利益为代价, 为自己谋求私人收益。因此公司治理也应该关注出资人如何保证收回自己的收益。我国大多数公司报酬构成单一, 缺少长期激励作用的股权激励, 这样容易造成管理人员做出不利于股东利益的短期行为, 经理激励机制的核心是协调股东和经理之间的利益, 以尽最大可能减少代理成本, 实现股本利益最大化, 因此建立股权激励、经理层参股、期权等现代激励机制是很有必要的, 公司治理的最佳状态是既保证所有者的利益, 又激励经营者的持续活力和创新精神, 在维持利益平衡的情况下, 保持良好有效的关系, 促使公司的董事和经理做出对公司长远利益有利的决策, 这样对任何一方都是有利的。如果国美之前做到了这一点, 也许就不会出现控制权之争了。 (4) 上市公司还应该加强企业文化建设。企业文化建设主要包括制度建设和精神建设, 制度建设主要指对企业员工和企业组织行为产生规范性和约束性, 需要企业人员从上到下共同遵循的行为准则、工作制度、责任制度和一些特殊制度。精神建设主要是企业员工共同遵守的基本使命、价值标准、职业道德及精神风貌, 明确公司发展理念, 营造尊重、和谐的企业氛围, 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 培养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认同感和忠诚感, 提高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建立一支与企业文化高度融合、业务素质过硬、富于创新精神的和稳定的员工队伍, 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奠定基础。

(二) 完善公司外部治理结构

(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我国, 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很多, 应该更多的考虑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如果中小股东得到保护, 大股东的利益自然也得到保证。有效地法律规则是良好的公司治理最基本的要求, 我国与公司治理相关法律中, 最重要的是《公司法》和《证券法》, 其次是《破产法》、《会计法》和《抵押法》等, 其中许多规定中用了“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等依据, 但这一依据的可操作性不强, 需要有具体的补充规定。另外, 还应该加大执法力度, 严惩违规违法者, 确保各项法律规范的贯彻实施, 这样有利于加强对控股股东的约束和规范, 约束大股东的利己行为, 限制控股股东权利滥用, 增强公司及控股股东诚信意识, 推动控股股东对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真正履行诚信的责任和义务, 强化中小股东权利保障, 为企业的经营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平台。 (2) 健全职业经理人市场。企业外部治理结构一般包括产品市场、资本市场、经理人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等, 由于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比较复杂, 需要有专门的经营管理人才来经营, 经理是现代市场经济中特殊的人力资本, 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地位不断上升。职业经理人不同于企业家, 企业家把公司看成事业, 而大部分职业经理人是把公司当作工作, 我国职业经理人市场发展滞后, 还没有形成一定体系。职业经理人市场不成形, 信托责任缺失, 目前不成文的规范缺乏约束力, 国美之争充分体现了这一点, 信托责任的有效行使必须以严格的信托法律为支撑, 明确信托的权利和义务, 规定职业经理人的权责范围, 使职业经理人业绩评价指标与诚信体系相结合, 形成规范的经理人市场。 (3) 发挥中介机构和社会舆论的作用。建立具有中介性质的行业协会并监督本行业内成员的行为, 对不遵守行业规定的行为, 采取严厉的处罚;增强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审计师和注册会计师实质上的独立性, 提高审计师和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水平, 使其能以客观公正的立场对企业的财务报表提供鉴证服务, 发现舞弊行为, 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 充分发挥“经济警察”的作用。信息传递的快捷, 尤其是网络的发达增强了社会舆论的力量, 外部社会舆论的监督会给经营者造成一定压力, 其行为将受到约束, 这样有利于确保向公众披露的信息客观、准确。 (4) 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力度, 创建公平、公开、透明的外部环境。信息披露质量直接关系到公司治理的成败, 为了加强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上市公司编制的公司财务报表应该经过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批准。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有利于保证公开信息及时、完整, 尽量减少信息不对称, 保证外部利益相关者的知情权, 才能使利益相关者有效监督公司的运行, 也有利于公司在社会公众面前树立诚信形象, 毕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诚信才能符合企业的长远利益和最大利益。

参考文献

[1]王跃堂、朱林:《董事会独立性、股权制衡与财务信息质量》, 《会计研究》2008年第1期。

3.上市公司公司治理信息披露 篇三

摘 要 作为公司治理重要组成部分的信息披露,其披露内容包括财务会计信息、经营信息、审计信息和公司治理信息等。其中,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可以提高公司治理的透明度,提高上市公司自觉完善公司治理的积极性。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还可以满足投资者广泛的信息需求,这一方面,可以对企业形成一种外部约束,促使企业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改善公司经营业绩;另一方面,可以使投资者得知影响他们投资收益的决策是如何做出的,以便正确的认识公司的经营现状和发展前景,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关键词 公司治理 上市公司 外部治理机制 内部治理机制

公司治理根源于委托代理关系,解决代理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尽可能地减少双方信息的不对称。内部治理则能够从根本上减少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失真的可能性,因为根据信号传递理论,公司治理状况良好的公司为了区别于其他公司,会更加积极主动地披露公司治理信息。

一、健全公司外部治理机制

1.完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制度

我国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以解决目前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时间前松后紧,披露内容流于形式的状况。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鼓励一线监管力量从制度上加强对公司治理信息的约束;第二,适当缩短年报披露期限,细化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内容。

2.加强对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监管

为保证上市公司高质高量的进行公司治理信息披露,除了要完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制度,还要加强监管,注重对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核查和监督。从目前我国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监管情况来看,监管机构对公司治理信息的监管有待加强,尤其是对公司治理充分性问题的监管;监管机构的职责权限分配机制有待完善;还需要进一步强化对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为此,本文建议可以从以下三方面来强化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效率。

第一,加强对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充分性的监管;第二,加大对公司治理信息披露问题的惩处力度;第三,适当赋予证券交易所更大的监管权。

3.引导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

引导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首先从机构投资者转变投资观念抓起。转变机构投资者投资理念,一方面要完善机构投资者的公司治理机制,防止其为了自身利益损害公众投资者利益;另一方面,要改革目前的机构投资者评级标准,为机构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第三,要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改善机构投资者长期投资的微观环境。

二、完善公司内部治理机制

1.继续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的基础,它决定了股东大会的权力核心,进而决定了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员的构成及权力归属。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之所以存在各种问题,主要原因就在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一股独大”导致权利失去制衡,引起内部人控制。在资本市场上,“一股独大”和将近半数股票不流通,导致市场监控乏力,公众投资者难以对上市公司的运作与发展决策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缺乏有效的直接控制力。由此导致了公司治理信息的需求和供给都不足。为此我国要继续深化股权分置改革,解决国有股权过于集中的问题,发挥多元持股制的优越性。

第一,鼓励国有股东适当减持股份;第二,引入多元化的投资主体。

2.健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针对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首先,要进一步完善股东代表大会制度,继续推行网络投票制度、累计投票制度,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健全中小股东利益诉求机制。在股权分置改革期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了限制大股东的侵权行为和保障中小股东的发言权,根据股权分置现状制定了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制度,这一做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出现了多起由流通股股东否决大股东提出的分配方案和再融资方案的案例。在后股权分置时代,可以继续实施并且进一步完善分类表决制度,有效发挥中小股东监督作用。

其次,要重构董事会,其组成人员除一定数额的大股东代表外,应主要由独立董事担任;要严格按标准选聘、考核独立董事,保证其独立性;还要避免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合一,这样才能通过层层监督和相互制衡,保障公司治理的高效。

第三,要繼续推进上市公司成立各种专业委员会,如公司治理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战略规划委员会等。各委员会成员应主要由独立董事担任,防止其受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操纵;要编制各专业委员会职责手册,明确其权力义务,规范专业委员会运作。

第四,可以创立监事会新机制,引入有监督愿望和监督实力的利益相关方参与监事会,比如可以构建主要由银行代表、重要债权人代表、企业员工代表、股东代表、机构投资者代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当局派出的代表等组成的监事会,并赋予其更大的监督权和表决权,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管作用。

最后,要将上市公司各方利益统一考虑,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和激励机制,形成对董事、监事、经理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管的有效激励。比如,可以在上市公司中继续推行股票期权计划,使经理人员获得企业股权的一部分,建立经理人与企业之间的长期利益联系,保证经理人利益和股东利益一致,减少其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率。

参考文献:

[1]梁衍强,王禧扬.公司治理理论研究.山东纺织经济.2009(1):92-93.

[2]杨美丽,韩伟伟.我国公司治理对企业发展的影响.企业论坛.

[3]屈明霞.信息披露质量:基于公司治理角度的分析.理论探讨.2010:70-72.

4.英美公司治理《摘录》 篇四

公司财务治理要素、框架及治理效果评价

【内容摘要:】 笔者通过对公司治理中不完全契约的分析,将研究的目标定位于公司财务治理要素、财务治理框架,财务治理效果及其评价,并提出通过资本结构的不断调整、股权结构的适度修正、扩容和收缩,以及适应公司经营进行财务集权和分权的交替等方式进行公司财务治理结构的调整,以弥补原始契约的不完全性和制度安排的缺失。(一)公司治理中的不完全契约自从科斯(1937,1960)最先确定契约在理解制度安排多样性时的核心地位以来,对契约的讨论集中反映在完全契约理论和不完全契约理论上。当完备的契约仅仅依赖于自我执行和可信承诺时,“古典”的契约理论逐渐被以后发展起来的不完全契约理论所替代――后者主要由威廉姆森及其他人发展起来,强调由于事前和事后条件的不同,未预计到的情况使执行变得困难,故推动各方进行调整或者冲突。“因此有必要创造一种机制,通过监督签约者来完善不完全的签约”(埃里克.布鲁索),“在这一过程中,制度的嵌入成为核心问题”(梅纳尔,)。 然而,在如何认识“机制”、“制度”时,新制度经济学(NIE)与不完全契约理论(ICT)的分歧在于前者强调契约安排设计和制度结构设计的“内生化”,因此需要提出一条逻辑框架以便内生化制度安排和治理结构的形成,而后者则强调“外生强制执行机制”;至于契约不完全的原因,前者认为契约参与的各方处于一种有限理性,且未来情况是不确定的,契约是不完美的,因此“需要混入其他不完美的机制来使之更加有效率”,而后者则认为主要根源于特定的有限理性,如法院的有限理性。因此需要在既定的制度框架内,确定重新谈判的设计和强制执行机制[1]。其实,这两种理论的互补性多于替代。我们并非更多地评价和比较这两种理论优与劣,而是沿着他们的思路,以下分别从公司治理角度探寻治理结构、治理动机,以及管理层级上探讨不完全契约的根源。第一、公司成立伊始意味着委托与代理关系这种 “原始契约”的签订,投资人将自己的资本委托给经营者――专业的企业管理者,其本意在于使资本增值,取得最大化利润,而经营者的目标函数在于获取更多的报酬、在岗享受以及经营成功的喜悦和荣誉。两者最初的目标函数就存在一定差异,故而这种“长期契约”随着时间的推移,就可能出现“违约”:当经营者认为他的“支付”已经超出投资人所给予的报酬时,其“履约”的积极性就受到打击;投资人只有不断的投入――包括增加对经营者的`个人报酬和其他激励,双方的这种“长期契约”才可能持续维系。如果我们换一个角度分析,现实中上市公司的投资人既然可以和其他公众一样“免费”获取上市公司的经营信息,那么他又何必对经营者进行“再投资”呢?如果投资一方的内在积极性没有,何来对经营者的激励?在这种情况下,约束就显得尤为重要。第二、如何建立约束或监督机制?需要“嵌入一种制度”或者说“内生出”一种制度,以保证这种约束与监督动态化地长期有效。这就是我们经常所说的公司治理结构。它更多地侧重于从制度安排、机构设置、机制设计方面进行原始契约的签订和契约的再协商与修正及补充,而本文重点讨论的财务治理则更侧重于从财权的配置、财务信息机制的生成以及利益相关者的制衡角度来研究问题。第三、这种“约束”的主体,不仅应该包括对上市公司投资的股东、债权人,也应该包括承担经济管理职能的政府,与企业有密切利害关系的客户、供应商,还包括社会中介机构,甚至包括在公司内部,没有机会参与决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 。在我们曾经研究的文章[2]中,将他们称之为“两类利益相关者”。另外,从管理学的角度分析这种契约的不完全性,也可以深刻地展示出代理链条过长、信息不对称与契约不完全性之间的相关关系。现代企业的层级越多,机构越庞杂,其委托代理关系就越复杂;代理链条越长,信息的及时沟通和传递即不可确认性就

[1] [2] [3] [4]

5.公司治理结构 篇五

一、公司治理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行为,切实做好公司信息披露的工作,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制度。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进行了换届选举,新一届董事会由九人组成,其中三人为独立董事(具体人员情况详见上一节的相关内容),达到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对独立董事应不少于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一的要求,对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报告期内公司对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进行了认真的学习研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自查,按时完成并提交了自查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管办沪证司【2003】213号文《关于推动上海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建立与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诚信管理制度》;《投资者登记接待制度》;《电子网络数据维护制度》,并于2003年12月17日三届董事会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建立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内容之一,对进一步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沟通、规范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自身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从而也更切实地保护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二、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情况:

公司2003年5月12日召开了2002年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选举陈俊芳先生、高宗华先生、赵恩棣先生为公司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预案。自任职以来,三位独立董事认真参加了报告期内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各方面的决策发表了客观、公正、科学的独立见解,审查并批准了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提高了公司董事会决策的客观性、科学性。作为独立董事,切实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情况:

1、在人员方面:公司设有独立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公司所有员工的劳动、人事和工资管理,高级管理人员均在本公司领取报酬,未在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行政职务。

2、在资产方面:公司拥有独立的生产体系、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的设施,权属清晰。

3、在财务方面:公司设有独立的财务部门,并建立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独立核算,独立开立银行帐户,独立纳税。

4、机构独立方面:公司设立了健全的机构体系,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划分明确,具有独立的决策执行能力,与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完全分开,各自独立运作。

5、业务分开方面:公司业务主要为大型钢结构、压力容器及船舶配套件的加工制造,独立于控股股东,具有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能力。

四、公司报告期内对高管人员的考评及激励机制、相关奖励制度:

6.4、公司治理 篇六

在证券市场中,有一些原本业绩优良的公司逐渐走下坡路,直至巨额亏损,原因何在呢?有些可能是天灾,比如说公司所处的市场萎缩,所处行业竞争激烈,但很多公司则是因为人祸,如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管理层监守自盗等等。若要避免这类事件的发生,就要建立一套规范的公司治理制度。公司治理不仅仅局限于公司管理制度,如财务制度、采购制度、人事制度等等,而且包括规范股东、董事会、管理层各自权利与责任的一整套制度安排。说白了就是让这些上市公司的参与者各司其职,谁也不要越权,谁也不要失职。为了帮助投资者更好的理解这一概念,我们来看一幅简化的公司架构图。

图中,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监事会、议定重大事项,股东大会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两个执行机构。其中董可会作为日常决策机构,负有执行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聘任公司经理层的职责。而经理层作为公司的执行机构,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监事会是作为独立于董事会和经理层之外的监督机构,直接向股东大会报告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并对董事会、经理层理行监督。

如果没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就没有公司各与方各司其职的局面,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就是一句空话。比如个别上市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一肩挑,这就有些危险。因为总经理本来需要董事会理行考核、聘任,一肩挑了,总经理很可能就没有管了,当他做损害公司利润的事,也很难指望有什么力量去阻止、去制衡;又比如有些事情本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但董事会越权批准,进而一些有可能损害中小股民利益的事也就发生了;再比如董事会应当制定合理的对管理层的考核方案及薪酬方案,以激励管理层将其自身财富的增长与企业经营业绩的提高结合起来,但在一些公司,董事会在这方面却无所作为,于是管理层便打坏主意。因些,投资者在关注上市公司时,不能仅局限于对管理者、业绩、产品、市场、行业进行分析,公司治理结构是否优良也应该纳入视线。

2007年3月至10月,证交会开展了“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这活动的一大特点就是公司披露了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其整改措施。2008年6月证交会发布文件要求“继续深入开展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上市公司在2008年又一次以公开披露的形式公告自身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整改方案,并以自查报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投资者可以在交易所网站上查到每家上市公司披露的《自查报告和整改计划》。这报告非常清晰地列示了该公司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不足之处,对投资更加彻底地了解上市公司有很大的帮助。2008年上市公司不仅简要披露了各上市公司《自查报告和整改计划》的内容,同进还披露了整改计划的落实情况,以及整改之后取得了哪些成效,建议投资者将其年报的内容与《自查报告和整改计划》相结合来阅读,这对了深刻地了解上市公司非常有帮助。

高管的薪酬体系,也是建立良好公司架构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合理的薪酬体系是激励高管勤勉尽职的重要手段。总的来说,薪酬体系的标准应该明确,应该有具体制业绩目标,投资者还可以通过巨潮资讯网查询各家上市公司是否建立了管理层的薪酬考核制度,进而评估这一制度是否合理。在巨潮网对各上市公司资讯的分类中,有一类是“工作制度”,它包括了各上市公司所披露的各项规章制度,其中就包括管理层的薪酬考核制度。评估薪酬体系是否合理,除了考虑薪酬以外,最直观的办法就是对比年报中披露的高管、董事薪酬变动,与上市公司的业绩变动是否相匹配。如果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大幅下滑,管理层的薪不降反升,那就说明公司考核制度存在不合理的成分,需要引起投资者的注意。

上市公司管理层持股情况虽然没有被列入年报的“公司治理结构”部分,但从实际意义来看,管理层的持股数量与形成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有重大关联。一般而言如果上市公司管理层持有大量的上市公司的股票,那么,一方面说明管理层对公司的前景有信心,另一方面,能过提升公司的业绩而推动股价上涨,也成为管理层完成自身财富积累的重要手段。而这一手段,也是和投资者的利益是相一致的。管理层的持股情况见于年报的第五部分,这部分披露了公司管理层持有的股份数量、变动额、及变动的原因。

除了管理层的持股数量,投资者还需要关心管理层的买进时间、买进价格,以及卖出时间,这些信息投资者可以从交易所的网站及时获得。现在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为例,在其首页的快速导航栏中,有“上市公司诚信记录”栏目,投资者点击这个栏目后,就可以看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变动情况”。通过本栏目,投资者不需要等到公司的年报披露就可以查到公司管理层持股的最新变动情况。另外为了便于投资者查询单个上市公司高管持股变支情况,上交所还提供了单个上市公司的查询方式。投资者输入公司代码和姓名后,就可以查询到自己所关注的上市公司高管持股变动的最背后情况。建议投资者在投资某个上市公司的股票时,先到交易所的网站查询一下该公司高管持股的变动情况。在2008年上报当中,沪市“上证公司治理板无块”样本公司,境外上市的外资股公司,以及金融类公司,这三类公司还披露了内控制度报告与社会责任报告。内控报告是公司对于各类风险的防范机制,与针对证监会“加强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所披露的《自查与整改计划》不同,内控报告则重于具体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风险控制,特别其中的“缺陷与整改计划”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上市公司在具体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哪些可能存在的风险。而社会责任报告的内容主要是说明公司在股东、债权人、职工、供应商、客户、消费者等利益相关方权益保护,以及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社会公司益等方面履行社会职责的情况。社会责任报告的内容虽然与生产经营较远,但一家社会形象和口碑优良的上市公司,对于公司顺畅开展经营活动是相当重要的。特别是哪些生产消费品或者是与普通人的生活息息相关的上市公司的品牌的内涵、公司形象,实际上是一笔巨大的无形资产。

7.公司治理与财务治理关系辨析 篇七

一、概念及内涵

公司治理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地说, 是指有关公司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安排;狭义地讲是是指有关公司董事会的功能、结构、股东权利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因此, 公司治理是通过制定一系列的制度安排, 协调所有者、经营者及其他利益集体的利益关系。财务治理的内涵, 目前学术界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但大多承认财务治理是通过对企业的财权分配和控制权分配, 协调公司内部各种关系, 建立一系列完整的分配控制制度, 使公司内部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

从概念及内涵上面看, 两者都是协调利益者相关关系, 从而提高公司效益, 但前者偏重于剩余索取权分配, 核心是产权的制衡, 旨在处理利益相关者与管理者的委托代理关系问题。后者关注于财权的分配, 核心是财权。

二、分类标准

世界上主要的公司治理类型包括被称之为股东主导型的英美模式和银行主导型的德日模式。英美模式的特点是股权分散、股份流动性强。在公司外部治理行为上, 主要表现为市场化的治理行为。德日模式是以银行间接融资为主要特征的资本结构, 主要通过公司内部的主要利益相关者的竞争和相互监督来达到公司治理效率的目的。不同的公司治理结构导致不同的财务治理模式:第一, 以审计委员会为中心的英美模式, 这种财务监督模式下公司没有监事会, 审计委员会行使财务监督的职责。第二, 以监事会为中心的德日模式, 这种财务监督模式设置单独的监事会, 行使公司的财务监督权力, 公司内部财务监督和财务控制由监事会完成。即股东单边财务治理和利益相关者共同财务治理。

因此, 从分类上面看, 公司治理与财务治理是因果关系, 即公司治理结构一定层面上决定了财务治理模式。

三、影响因素及评价标准方面

前已述及, 在一定层面上面, 公司治理结构决定了财务治理模式, 因此, 二者的影响因素有所重复, 如公司规模、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企业性质、债务结构等, 但二者影响因素各有侧重, 如公司治理的影响因素侧重于公司内部人事组织制度;剩余索取和监督权力的分配;经营管理运行机制的设计、构建和调整, 以及由此产生的激励与约束问题等。而财务治理的影响因素侧重于财务决策权、财务收支决定权、财务监督权和财务人员尤其是高层财务管理人员的配置问题等等。

对于二者的评价而言, 二者均从效率的角度入手, 且部分学者直接通过公司治理效率的指标来衡量财务治理效率, 然而, 二者对于效率的解释是不同的。公司治理通常通过利润 ( 会计利润和收益) 和价值类 ( 股票价格、托宾Q值、经济增加值等指标) 作为公司治理效率高低的指标;而财务治理通常通过财务治理结构和财务治理机制来体现效率:财务治理结构主要体现在:财务资本结构 ( 资产负债率、流通股比例、股权集中度等) 、财务组织结构 ( 独立董事人数、董事会人数、两职合一情况等) ;而财务治理机制体现在董事会年度召开次数、监事会年度召开次数、前三名高管薪酬总额等。

并且, 他们的评价体系是有所区别的。公司治理的评价体系远比财务治理的评价体系完善许多。目前, 常见的公司治理评价体系有:标准普尔公司治理效率评价体系、亚洲里昂证券公司治理评分体系、南开治理指数评价体系、其他公司治理评价体系 ( 泰国董事协会推出的泰国公司治理评价标准、北京连成国际理财顾问公司推出董事会治理考核指标体系) 等等, 而财务治理评价体系目前没有统一的定论, 文献中呈现的主要有:根据企业的四大能力体现;根据治理结构和治理成效两方面体现;根据治理职责、预算管理体系、财务原则及方法、内部审计与信息披露等方面体现。

四、结语

总而言之, 公司治理与财务治理既有联系, 又各有侧重。在现代企业制度下, 公司要持续健康的发展, 必须将公司治理、财务治理之间的关系理顺, 让他们“各施其职”, 层层递进, 又相互结合, 共同完成利益各方相互调节的重任, 从而实现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共赢。

摘要:本文通过查阅相关文献, 从概念及内涵、分类标准、影响因素及评价方法及指标等方面对“公司治理”、“财务治理”的关系进行了梳理。笔者发现二者之间并非简单的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而是在目标、影响因素等方面具有一致性, 在评价方法及指标等方面各有侧重。

关键词:公司治理,财务治理,关系辨析

参考文献

[1]龙衣新、何武强.财务治理、公司治理与财务管理辨析[J].财会月刊, 2003 (23) :46.

[2]樊行健.公司治理与财务治理[J].会计研究, 2005 (02) :71-72.

8.论公司的财务治理 篇八

关键词:财务治理;控制;分层治理;管理体制;会计委派制

中图分类号:F27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7)11017802

1公司财务的分层治理

公司财务治理既反映了出资者对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资本”的控制关系,也反映了资本所有者对管理“委托—代理”的控制关系,还反映了公司内部会计系统对业务系统、会计人员对经理人员的监督与控制关系。而我国公司财务治理的症结主要表现为由于股权结构上的一股独大的现象未得到根本性改善,体现出“内部人控制”、董事会软弱、监事会虚挂、信息披露不透明、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完善、外部监管不力、绩效评价走过场、决策授权不清晰等诸多症状。因而,体现“协调”、“约束”的现代企业财务治理,必须相应地建立多层次的会计控制体制,才能使各项措施在制度上、程序上得到保证。分层控制是现代企业会计管理与控制的有效形式。即公司财务治理的分层控制包括所有者对经营者的控制、财务总监行使会计控制权利和公司会计部门及会计人员履行会计控制责任这三个层次。

1.1所有者对经营者的控制

出资者对经营者的控制是公司财务治理的第一个层次。出资者将其资本投入到企业后,其资本就与债权资本结合在一起构成了企业的资本,形成企业的法人财产,出资者失去了对法人财产权的直接控制权;出资者为了实现其资本保值增值目标,只能通过控制其资本的方式操纵法人财产。控制资本既是产权控制的重要内容,也是财务控制的前提和基础。具体控制措施是通过由所有者委派财务总监制度实现的。应强调董事会在企业财务控制中的主体地位。财务控制首先决不只是财务总监或财务部门的事情,也不只是企业经营者的职责,而是出资人对企业财务进行的综合、全面的管理。一个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实际上是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的体现;反过来,财务控制的创新和深化,也将促进企业制度的建立和治理结构的完善。在这一层次上体现两个控制主体相互制衡的关系:所有者通过激励和约束来控制经营者,保障自身获取最大化的经营获利;经营者通过正确决策和有效经营,在履行受托经济责任的同时获得制度化的、约定的经济利益。

1.2财务总监行使会计控制权利

财务总监行使会计控制的权利是公司财务治理的第二个层次,实质上代表着经营者会计控制与理财。经营者财务控制的对象是企业法人财产。财务总监是由所有者委派的,是所有者利益的维护者,并具体监督和指导企业会计控制过程。财务总监控制作用的发挥首先通过对企业会计部门和会计人员的领导和控制,掌握企业会计系统的运行,对于企业重大的交易、资产变动等拥有审批权;其次通过主持定期及非定期的企业外部审计,及时发现企业经营和会计方面已经发生的或潜在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1.3公司内部的会计控制

第三个层次是企业会计部门及会计人员的会计控制责任,即直接面向经营者及经营实体,贯彻企业的财务和会计方面的控制制度。在这一控制层次上,不能将会计控制体制与企业行政管理体制混为一谈。在这一层次上,行使会计控制权利和责任的是企业的会计人员,作用方向是会计人员作用于企业经理层和各部门,而监督和评价会计人员履行控制责任的,却是上一层次代表所有者利益的财务总监。由此可见,会计人员对经理人员的会计控制与经理人员对会计人员的行政领导,是不同的管理过程。从实践情况来看,按照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共同向董事会负责的双轨制思路,以“董事会委派财务总监和主导公司会计审计系统相结合”为核心内容的财务总监制度,取得的财务监督效果最为显著。

2会计人员的管理体制

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是指会计机构隶属关系、会计人员人事管理、会计人员职责与会计运行机制的总称。企业是由所有者、经营者、债权人、政府以及客户、社会公众等之间的一组契约的集合点。在这些契约中,会计数据是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生成会计数据的会计人员处于受托者的地位,其工作涉及到契约各方的利益。一个企业只能有一个会计系统,对会计人员的委托权就变成为一种稀缺资源。如何配置这种委托权资源以最大限度地保证各方利益,并实现最大效益,便成为会计人员管理,乃至公司财务治理的核心问题。 

2.1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决定因素

会计人员职责的明确,以及会计人员激励约束机制的安排,是影响企业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两个基本因素。

(1)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包括核算和监督两个基本方面。核算是会计最基本的职能,获取企业的经济信息是所有信息需求者的基本目的。监督包括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的控制和对企业经营者的监督这两个方面。控制生产经营过程有得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符合所有信息需求者的目的,控制生产经营过程也必然是会计人员的一项基本职责。但是,监督经营者要求来自于外部信息的需求者,与经营者的要求相冲突,会计人员是否必须采取这一行为,就要由其委托的配置状况来决定。

(2)会计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法律,经济和道德这三种类型。①法律模式通过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会计人员应采取的行为和违反规定的责任。这种方式提高了会计人员采取有违于委托者利益的行为所必须付出的成本,但不可能将这种行为排除出会计人员的选择空间,特别是在利益大于本的情况下。②经济模式从改变会计人员自身利益出发,赋予会计人员一定的剩余索取权,让其承担一定的风险,使其从自身效用最大化的目标出发,选择符合委托者利益的行为。其基本思想是尽可能解决会计人员的“成本—补偿”平衡问题。经济模式因其符合会计人员自身效用最大化原则,应作为选择会计人员管理模式的基本考虑。③道德模式通过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从而使其改变对各种可选择行动的可能后果的评价,使其行为与委托者的预期趋于一致。这种方式只能起局部、短期的作用。

2.2会计管理体制选择的原则

(1)会计人员委托权界定清晰。清晰的委托权界定是会计人员管理体制能否达到目标的前提条件,委托权的配置状况决定着会计人员的职责和相关的约束机制是否可行,是否有效。

(2)满足所有信息需求者的要求,即委托配置保证实现会计的核算和监督职能。这体现了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社会效益。

(3)运行成本最低。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运行成本主要是促使会计人员发行职责的激励约束机制运行的成本,其度量的成本要尽可能。

(4)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最大化。主要表现为企业经济效益和管理效率的最大化,因为只有增加了企业 的经济效益,信息需求各方才能得到根本的保证和提高。

2.3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理论模式

会计人员负有反映和监督这两种基本职责,根据这两种职责的合一或分离,企业会计人员的管理体制模式,从理论上讲有“会计人员独立”、“会计人员双重身份”、“会计人员委派制”和“会计人员回归企业”等四种基本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与这些改革思路相适应,会计委派制是提高公司财务治理效果的较佳选择。会计人员委派制又称会计委派制,是政府部门和产权管理部门以所有者身份,委派会计人员代表政府和产权管理部门监督企业资产经营和财务会计情况的一种制度。会计委派制从人事关系上实现了会计独立,将会计人员委托权界定给政府或企业所有者,必然要求会计人员履行核算和监督双重职责。其主要缺陷在于难以建立起对会计人员的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1)会计委派制产生的背景。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面对世界经济全球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和所有制结构多样化的局势,传统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弊端日益显现。这主要表现在:①利用所有者缺位、经营权失控的情况,采取各种手段,使国有资产流向特定利益主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②受局部或者个人利益的驱动,会计信息失真,会计变成谋私工具;③会计群体独立性差,会计监督职能弱化,不能有效遏制财务上的滥收乱支;④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⑤会计规范不能适应证券市场规范,会计与资本市场不能衔接。跳出传统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现代企业制度相协调,并与国际惯例相接轨的新型会计体制已势在必行。会计委派制作的,为防止会计信息失真和国有资产流失的一种新兴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逐渐在我国推行。

(2)会计委派制的实践形式主要有“会计楼”制、财务总监制和稽查特派员制。

①“会计楼”制是指将从企业内部分离出去,统一在“会计楼”办公;“会计楼”人员的工资报酬由“会计楼”负责统一管理发放,类似于代理记账的会计委派制形式。“会计楼”制度从会计核算的日常工作中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和可靠,力图使会计人员从双重受托责任中解脱出来,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其缺点是片面追求会计的监督职能而忽视了会计的管理,且一定程度上干涉了企业自主权中的人事权,不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

②财务总监制为国有控股、国有独资企业甚至于民营、中外合资及外资企业提供了一种要以较为有效地克服“内部人控制”问题的监督模式。这种模式的主要问题是,财务总监既代表所有者又代表经营者,容易陷入两难境地。如果会计人员仍属经营者领导,财务总监履行职责无法得到保证。

③稽查特派员制由国务院向国有大中型企业派出稽查特派员,由他们代表国家行使监督权力。稽查特派员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其主要职责是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实施财务监督,对企业主要领导人的业绩作出评价。稽查特派员制度能有效解决各个经营者选择和国企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这两个问题。但要发挥稽查特派员制的预期作用,首先必须挑选好稽查特派员及其助理,其次对稽查特派员及其助理要严格管理,逐步建立起规范的管理制度。

(3)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发展趋势。

与经济体制改革和企业改革的进程相比,我国的会计改革,特别是企业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相对滞后。在股权结构多元化的现代企业制度的环境下,按“董事会领导下的财务总监制度和财务总监领导下的会计人员委派制度相结合”原则构建的企业会计系统,其独立性较高,能较大程度地满足各利益相关者的会计信息需求,不失为一种现实而有效的选择,从某种程度上讲,也代表了公司治理结构的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1]阎达五,宋建波.双元控制主体构架下现代企业会计控制的新思考[J].会计研究,2000,(3).

[2]刘健生.企业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经济学分析[J].会计研究,1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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