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110(共14篇)
1.房屋买卖合同110 篇一
110KV变电站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工程施工协议
甲方:
乙方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 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110KV变电站施工 工程地点::
二、承包范围
本工程自110KV线路终端杆始至110KV全部进线构架至110KV主间隔至110KV主变再至10KV变及配电室再至各低压柜(本工程为第一期,只安装一个间隔),安装部分是全所一期工程的设备安装及全所、动力车间10KV系统联 调,材料部分我方采购是除主设备以外即:一二次电缆(10KV)及室外钢管构架、全所接地、避雷针、变配电室的电器材料、全所电缆支架、进站部分光缆;另包含一期计一套间隔所需的基础地脚螺栓。,本期工程通讯设备费,综合电缆费另计,不包括照明工程安装。
三、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1、甲方职责
1.1参与工程质量、安全活动; 1.2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
2、乙方职责
2.1协助甲方组织工程启动送电及竣工验收。
2.2组织工程送电后的工程质保期内因材料、施工等原因的缺陷消除工作。2.3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承建范围内的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和可靠负全部责任。
2.4乙方按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工程需要设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拦及警卫,承担由于自身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
2、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3、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双方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4、承担工程未移交在代保管期间的保护和损坏修复责任。
四、合同工期
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本工程开工时间定于年月日,竣工时间 年月日保证具备送电条件。1.2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逾期未答复则视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3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
2、暂停施工
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应当按甲方的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乙方实施甲方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甲方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甲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甲方承担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并顺延工期;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工期延误
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⑴因国家或主管部门计划调整; ⑵重大设计变更、工程量差;
⑶因不可抗力影响。3.2 乙方在3.1款情况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 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报告。甲方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则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4、工程竣工
4.1 乙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4.2 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3 施工中甲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其内容应包括:
⑴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⑵乙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⑶甲方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
五、质量标准
1、工程质量标准:《110KV及以上送变电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范》(DL/T782-200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能验收规范》GBJ147-1990)《输变电工程达标投产考核评定标准》(2005版)
2、工程质量
2.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应执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等规定。
2.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时,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2.3 出现质量事故乙方应在发生后24小时内通知甲方,并在7天内提供工程事故分析报告。
3、双方责任
⑴由于设计原因试运行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乙方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甲方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⑵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运行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乙方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乙方采购的,由乙方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甲方采购的甲方承担上述各项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⑶由于乙方施工原因试运行达不到验收要求,乙方按甲方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运,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运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⑷甲方在试运行合格后不在调试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甲方已经认可调试记录,乙方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六、安全施工
1、甲乙方按有关规定签订安全文明施工协议,明确安全文明施工目标要求,双方职责及奖罚条款。
2、安全施工
2.1 乙方应按《电力工程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等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施工,认真开展安全施工管理工作。并受甲方在安全施工方面的监督管理。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事故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2 甲方未执行国家、行业有关规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 作业等原因而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
3、事故处理
3.1甲、乙方对发生方对发生的事 故应查清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和的事 故应查清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 和事故调查组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对事故责任方进行处理。甲方乙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3.2发生重伤以上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即时报告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调查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七、合同价款及支付
1、合同总价:人民币壹仟零贰拾万元﹙¥1020万元﹚
2、合同款工程支付方式工程以包工包料费用包干方式,合同签定后甲方预付给乙方50%合同总价作为施工预付款(采购材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一次性付清余款(合同价款的50%)。
八、工程变更、工程设计变更
1.1 施工中甲方如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乙方按照甲方发出的变更通知进行施工。
1.2 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及由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甲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 商解决。
九、竣工验收
1.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竣工验收报告。
1.2、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天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的费用。
1.3、甲方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并从第29天起由甲方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1.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甲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1.5、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甲方不得使用。甲方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1.6、整套启动试运验收,执行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等规定,由甲方承担整套启动试运验收的组织工作,全面处理试运验收中发生的问题。乙方参与有重大影响项目的整套启动调试方案和措施的制定,在启动调试中负责其施工项目的维护、检修、消缺。
十、质量保修
1.1、乙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甲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1.2、正式移交签字之日起的一年时间内是质量保修期。
十一、争议
1、执行合同过程中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采用诉讼方式解决。
2、诉讼过程中,除了诉讼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
十二、合同生效及其它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甲方和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 书上签名并盖单位公章后,合同生效。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方、乙方各执两份。
3、完成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价款结清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补充协议解决。
发包人﹙甲方﹚:(公章)承包人﹙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帐号:
合同订立时间: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本工程使用的合同通用条款,采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法 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文本中的通用条款部分。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同本合同《第一部分 协议书》第五条。
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使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使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现行的相关法规。
2.2适用标准、规范:设计要求的技术标准、规范及国家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
3、图纸提供
甲方提供施工设计图纸的日期是:签订合同后3日内。
提供施工设计图纸的份数是:提供设计院签字盖章的蓝图图纸的套数2套。3.1乙方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3.2由甲方提供的图纸、规范和其他文件,未经甲方代表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用于或转给第三方,乙方的保密义务在合同终止后,应继续履行。3.3甲方代表有权随时向乙方发出为使工程合理正确施工、竣工以及保修所需的补充文件和指示。乙方应执行这些补充文件和指示,并受其约束。
3.4向乙方提供的或由甲方提交的上述图纸副本,应由乙方保留在现场,并且这些图纸在所有合理的时间内皆可供甲方或由甲方书面授权的其他人进行检查和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项目经理
4.1甲方项目经理
姓名: 职称:工程师 4.2乙方项目经理
姓名: 职称:工程师
4.3甲方指定吴治林为工程实施过程中确认相关依据的有效签字人,其余人员签字无效(如有变动,以甲方的书面变更通知为准)。
4.4乙方指定朱述德为工程实施工程中针对材料、人工、机械相关费用支付的有权签字人。乙方可因工作需要调整现场施工管理的有权签字人,但必须书面申请后经甲方备案,未经备案的其他人员不得签署任何文书,否则甲方对乙方进行1000元/次违规处罚。凡因乙方人员签字引发的责任及诉讼由乙方全部承担。4.5乙方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甲方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乙方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甲方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甲方义务的情况发生。
4.6乙方须服从甲方工程师的指令。
4.7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甲方可以向乙方发出指令,乙方应执行甲方根据合同发出的指令。乙方拒不执行指令,甲方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 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乙方的相应款项中扣除。
5、甲方的工作
5.1甲方应确保施工现场具备水、电、路通等施工必备条件。
5.2甲方负责协调乙方与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的关系,向乙方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现场,为乙方施工提供便利条件。
5.3甲方向乙方进行设计图纸交底,提供工程图纸。
5.4负责整个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负责工程总体进度、质量、安全的管理与控制。
5.5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5.6甲方运到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必须是合格的,能够及时施工的,如因运抵现场的材料、设备不合格影响乙方施工进度的,由此造成损失由甲方承担。5.7在乙方管理人员、施工人员、施工设备无法满足施工工程的进度、质量要求甲方可调整工程施工范围或终止合同的履行。6.乙方的工作
6.1按甲方要求,乙方应按照施工进度表确定的日期向甲方确定进度统计报表。乙方不能按甲方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工程如期竣工。
6.2乙方每天下班之前必须向甲方提供本天完成工程量报表和第二天计划进度报表。
6.3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备案。
6.4提供满足工程要求的施工机械和施工人员,负责办理工程追加和索赔签证,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6.5乙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以任何形式转包或分包。乙方应组织经甲方同意的项目管理班子负责工程施工。如项目班子的工作使甲方不满意,甲方可要求乙方调整或充实管理人员,乙方必须满足甲方的要求。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7、施工组织设计
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图纸会审后5日提供。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应在收到后5日内批复。
8、工期延误
8.1如遇下列情况,经甲方批准后工期相应顺延,以书面形式顺延期限: 8.1.1甲方未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8.1.2甲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承包人承诺的期限除外);
8.1.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8.1.4因甲方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影响工程网络计划中关键路线的关键工程72小时以上;
8.1.5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连续48小时或一周内累计停工48小时以上; 8.1.6不可抗力。
四、安全施工及事故管理
9、安全施工 9.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9.2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域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乙方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批准后实施,发生的相应费用由甲方承担。
9.3甲方有义务对乙方施工现场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乙方有责任协助甲方进行安全检查,并向甲方上报月度安全报表。
9.4发生事情事故,乙方必须按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和甲方,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进行善后处理,发生的费用由乙方及事故责任方承担。乙方雇佣的人员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一切费用。乙方施工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和重大责任事故,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 和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9.5乙方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如工作服、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保护用品应符合甲方的统一规定,如乙方需要时应由乙方提供使用计划,经甲方批准后由甲方统一采购,费用由乙方承担。
9.6乙方必须保证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和文明施工符合建设单位的有关规定,承担自己施工区域的清洁卫生和文明施工。10.事故处理 10.1紧急补救
无论在工程施工期间或是在保修期内,如果在工程的任何部分中发生事故或故障或其他事件,甲方认为进行紧急补救或其他工作或修理是工程安全的紧急需要,而乙方无能力或不愿立即进行此类工作或修理时,甲方认为必要时,雇用其他人员从事该项工作或修理,并支付有关费用。如果甲方认为如此完成的工作或修理按合同规定应由乙方自费进行,则经与乙方商议后,甲方将确定此项工作的全部费用,并由甲方向乙方索回,甲方可从将付或应付给乙方的金额中扣除,甲方应通知乙方。
五、工程量计量及工程价款结算
11、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计量办法,按15个工作日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准确计量,并按15个工作日上报工程量报表和工程结算报表(一式四份),经甲方(监理人)审核签字后进入工程款支付程序。
12、工程价款结算:
12.1本工程项目无预付款,按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
12.2进度款支付方式:工程进度结算按15个工作日为一个结算周期,以甲乙双方签字认可的工程量报表和工程结算报表为准,结算报表上报后在7个工作日内付款,扣10%的发票押金、5%缺陷处理费和5%质保金后付清,付款方式为承兑。
12.3乙方施工全部完成后,甲方在两周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乙方开具合同全额发票,甲方付合同全额10%的发票押金和5%缺陷处理费,付款方式为承兑。
12.4本工程项目质保期为1年,质保期从验收报告签发之日起至一年后的一周内计算,5%质保金在工程质保期满1年后无重大质量问题,15日内一次性付清。
13、追加工程量的确认:追加工程量原则上不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依据,追加工程量、隐蔽工程量应在施工现场经甲方、乙方汇签后以固定价协议确定,工程竣工后再进行支付。
六、工程变更 14.1甲方发出的工程变更,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变更工作。
14.2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设计擅自更改,如确须变更,应向甲方代表提出变更意见,同意后方可进行工程变更,否则发生的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14.3施工中乙方应积极办理工程签证且符合甲方项目管理程序,手续齐全,并妥善保存相关资料。
14.4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乙方无权要求追加费用。
七、材料管理
15.1工程用材料原则上由甲方供应。乙方应在相应作业开始前不少于15天,按施工内容需求向甲方提出材料计划。
15.2甲方供应的材料,需要乙方运输、卸车的,乙方必须及时完成,费用由甲方承担。如质量、品种、规格、型号不符合要求,乙方应在验收时提出,甲方负责处理。
15.3乙方从甲方领用的设备材料必须妥善保管,发生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5.4乙方从甲方领用的材料如超出工程结算数量,甲方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15.5甲方同意由乙方负责购买的材料必须满足工程的技术质量要求,不得使用廉价的伪劣材料,所供材料必须提供合格证和质保书。材料的供应商由乙方上报甲方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供应商才能供货,不得使用未经评审或评审不合格的供应商供应材料。
八、竣工验收与结算
16.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乙方应按照总包合同的规定的时间和数量向甲方提供竣工验收报告。
16.2工程竣工日期为乙方提供竣工验收报告之日。需要修复的,为提供修复后竣工报告之日。
16.3甲方负责管理乙方施工的工程,交工验收、工程结算由甲方负责,乙方应主动配合。
16.4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于乙方原因的,乙方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及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6.5本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具体保修责任按照乙方在甲方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签订的质量保修书执行。
九、工程保修
17.1乙方负责自身承担工程的保修工作,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7.2甲方通知乙方进行保修工作,乙方必须24小时内响应,48小时内组织实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17.3乙方委托甲方或其他单位进行保修工作,费用由乙方支付或从工程保修金中扣除。
17.4本工程的保修期从验收报告签发之日起至二年后的一周内计算。17.5详见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
十、违约责任
18.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8.1.1乙方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应向甲方支付每天的违约金按合同1000元/天;
18.1.2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结 算总价的1%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8.1.3乙方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甲方可根据项目管理的规定要求乙方缴纳相应的违约金。原则按甲方实际损失的两倍处罚;
18.1.4乙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18.1.5因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无条件终止合同,乙方应立即终止施工,保护好已完工程,撤出现场。甲方与乙方按合同约定结清已完工程的工程款,但乙方仍要承担违约责任。
18.2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8.2.1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按时提供合格主材造成乙方窝工的,甲方应补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具体事项双方协商解决。
18.2.2甲方应保证施工现场具备水、电、路通等施工条件。如果没有落实,按窝工天数*窝工人数*协议单价(80元/天)计算,由甲方补偿乙方;
18.2.3甲方在乙方施工完毕、验收合格后,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金额。如甲方违约,应向乙方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18.3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乙方应按照总包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量向甲方提供竣工验收报告,甲方收到乙方的竣工验收报告三月内组织相关参与单位验收,如甲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组织验收,应视为本工程验收合格。
十一、劳动用工
19.1乙方应合法用工,禁止使用未成年工。
19.2乙方进行施工时,须向甲方提供施工人员名册,内容包括人员基本信息。
19.3乙方施工人员应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否则,一经查实,甲方对乙方处以50元/人罚款,从工程款中扣除。
19.4乙方的劳动力须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或临时用工协议,并参加社会保险;乙方属自然人承包的,其所雇人员必须与甲方签订用工协议,乙方承担管理责任,乙方必须按时给其雇用人员造表发放工资,甲方监督执行。
19.5当甲方工程款支付到位后,乙方应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不能拖欠工人工资,应按时足额发放,如果乙方拖欠,甲方有权代为发放,并从其工程款中扣除。
19.6乙方施工人员应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对不服从甲方管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从现场替换那些不称职的员工,一切相关费用由乙方自付。
19.7乙方未与所雇用的劳动力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未与其办理社会保险,因此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或诉讼案件,由乙方自行负责解决,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影响甲方声誉或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按照损失进行赔偿,甲方对乙方并处以1000元/人的罚款。
十二、保险
20.1乙方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并为施工场地内所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20.2保险事故发生时,甲方、乙方均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十三、索赔
21.2甲方向第三方索赔需要乙方提供资料时,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保存并提供相应资料,以确保甲方利益。
21.2乙方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乙方按照由此导致的损失进行赔偿。
十四、争议
22.1甲方和乙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22.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好已完工作成果;(1)施工现场停止施工;
(2)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3)甲方要求终止合同;
(4)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5)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十五、合同终止
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乙方向甲方交付作业成果,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的工程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十六、其他
未尽事宜,按合同条款执行,同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关管理规定。
十七、合同生效
本合同双方约定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本协议正本两份,由双方分别保存一份,副本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合同订立地点: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书
甲方: 乙方:
为保证工程在合理年限内正常使用,甲方、乙方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是:工程承包范围内所有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本工程约定的保修期为二年,乙方应按照法律规定,对交付甲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1)电力线路工程和变电站安装工程保修期2年。(2)建筑工程保修期
1)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建工程、室外上、下水工程及道路工程2年。2)户内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室内外保修期2年。3)供热/供冷工程2个供暖/供冷期。4)接地极工程保修期2年。
5)有特殊要求的工程,保修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在本合同中,整体工程或其中分单项、分项、分部验收交付的工程,均从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甲方之日起计算保修期。
一、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起2天内派人修理。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甲方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修理费从质量保证金内双倍扣除。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乙方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乙方应确保主体结构质量。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质量保证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工程结算总价的10%,质保期(两年)满后一个月内无息退还。
甲方: 乙方:
(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签字)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电话: 电话:
2.房屋买卖合同110 篇二
一、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概述
房屋居间合同是房屋居间人为委托人在房屋转让、抵押、租赁等活动中提供订立合同的信息、咨询或提供代理或策划的服务, 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房屋居间合同的特征:一是房屋居间合同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在合同中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信息服务的。二是房屋居间人在合同关系中处于介绍人的地位。居间人只需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中介服务行为, 而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或当事人一方。三是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具有诺成性、双务性和不要式性。四是房屋买卖合同具有有偿性。居间人提供服务后, 委托人要支付约定的报酬。
二、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现状。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房屋买卖二手市场入行门槛低, 造成大量谋求短期利益的中小型中介公司给市场带来负面影响。一方面, 房屋居间活动中缺乏完善的行业自律体制, 致使一些房屋经纪机构片面追求利润, 不讲职业道德, 不顾法律规定, 运用各种手段欺诈和胁迫客户, 严重损害了房屋居间行业的声誉和发展前景;另一方面,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只有合同法等几部法律规定, 法律制度不健全, 导致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出现许多漏洞。
(二)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在实务中的问题。
1.各方当事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商事活动中经常会发生法律无法预测到的新变化, 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 诚实信用原则发挥了作用。虽说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领域的基本原则, 但是因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及惩罚制度而被大多数人忽视。在房屋买卖居间法律关系中, “居间人关于订约事项, 应就其所知, 据实报告于各当事人。”在实践中, 委托人或买受人常常为了能以更高的价钱卖出房子或买到心中理想的房子而隐瞒一些重要事实。例如委托人可能隐瞒该房子是共有房子或者是已经抵押的房子。
2.居间人从事“行纪人”的行为。居间人与代理人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根据委托的需求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或者是达成交易。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只是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是促成合同订立的媒介服务, 居间人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在实践中, 一些不良中介公司常利用居间合同掩盖行纪的目的, 利用居间合同获取房屋买卖的差价。这样以居间为名行行纪之实的行为无疑给委托人和买受人都造成了经济损失。
3.居间合同中的“跳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居间人在促成买卖合同成立时, 可以取得事先约定的报酬。如果没能促成买卖合同成立, 则只能要求委托人支付必要的费用。事实上居间报酬比必要费用高很多, 委托人与买受人恶意串通不达成买卖合同以达到不支付报酬的目的, 这就是“跳单”情况。这样的行为对居间人来说是很不公平的。如果居间人想通过起诉维权时, 又要提供证据证明“跳单”行为, 这对居间人极为不利。
三、完善我国的立法制度
(一) 建立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房屋买卖交易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降低了交易效率。实务中, 居间人要披露的信息很多。实践中不是说委托人没有尽到如实告知义务而免除了居间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居间人作为房屋买卖中介的专业人士, 应主动搜集尽可能多的信息并向委托人汇报, 这样不仅可以保障自身权利, 还能更好地履行合同。
(二) 明确禁止居间人从事行纪业务。
前文提到一些非法中介以居间为名行行纪之实, 这样的行为在法律是上绝对禁止。这些非法中介利用自身搜集到的信息以较低的价钱买下委托人的房屋后以高价售出赚取差价, 这样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也破坏了房屋买卖市场秩序, 应严格禁止。
(三) 完善报酬制度和赔偿制度。
关于居间人报酬取得问题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主流观点认为如果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 居间人仅取得支出的必要费用。要判断居间人取得报酬与否, 不能单纯地看当事人是否达成合意, 还要看合同是否能有效地履行。存在“跳单”情况下, 就不能以买卖合同有效成立为前提取得报酬来约束居间人, 因为这种行为是买卖双方的故意欺诈致使合同不能有效成立, 这种情况应该排除在外。在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是强势的一方当事人, 常出现居间人利用强势地位损害委托人权利的情况, 法律对这种情况的赔偿问题规定不明规, 应加强针对不同情况下赔偿问题规定, 这有助于房屋买卖市场秩序的建立。
四、结语
3.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 篇三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不仅仅应从宅基地使用权的案件上来把握,同时也应考虑签订合同的主体。主体不合法,同样会导致合同无效。
案情
1997年7月25日,睢志刚与毛瑞琴、毛永亮在中间人睢根上的说合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将位于河南省登封市中岳办事处新店村的一处房产卖予毛瑞琴、毛永亮。土地使用证上是睢志刚之父睢天庆的名字,当时双方约定价格为25500元,协议签订后双方款证交清。随后睢志刚即从该房屋内将东西搬走,毛永亮、毛瑞琴即搬入该房屋居住至今。睢志刚一直在郑州居住。2006年7月17日,睢志刚的父母睢天庆与耿姣以睢志刚、毛永亮、毛瑞琴不经自己同意,擅自出卖自己房屋,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利益为由,将三人诉至登封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三被告所订立的买卖房屋协议无效。
裁判
登封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睢志刚在与被告毛瑞琴、毛永亮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其身份特定,为两原告之子。且原告也曾给他人说过要卖房子,又有说合人睢根上从中说合,睢志刚又持睢天庆的土地使用证,因此,毛瑞琴、毛永亮有理由相信睢志刚有代理权,而且对此认为是善意且无过失。睢志刚以睢天庆的名义与毛瑞琴、毛永亮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在该协议签订后,原告曾回到该房屋将其物品搬走,即知道了睢志刚以其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而不作否认表示,原告以自己的行为承认了被告睢志刚的代理行为,因此,被告睢志刚代订合同的行为应为有效。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睢天庆、耿姣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睢天庆、耿姣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郑州中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除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外,另查明,被上诉人毛瑞琴、毛永亮庭审时向法庭提交了登封市新店村居委会2007年6月15日出具的证明一份,以证明双方之间房屋买卖关系存在的事实,同时证明二被上诉人居住的十年期间对房屋进行了几次翻修改造;二上诉人耿姣、睢天庆及被上诉人睢志刚已经于1998年将其户口迁出,地已收回,不再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同时二被上诉人还向法院提交了1998年12月5日被上诉人毛永亮与袁志红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一份,以证明其房屋已经卖给他人。上诉人耿姣、睢天庆对以上证据不予认可,认为居委会证明内容不实,房屋买卖协议是虚假的。
郑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经过庭前多次调解,被上诉人毛瑞琴、毛永亮也向法庭提交了调解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调解工作的相关规定,法院调解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且上诉人耿姣、睢天庆也无证据证明原审法院审理的时间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故上诉人耿姣、睢天庆上诉称原审法院程序违法,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请求,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1997年7月25日,被上诉人毛瑞琴、毛永亮与被上诉人睢志刚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被上诉人毛瑞琴、毛永亮已经履行了支付房款的义务,并收到了上诉人耿姣、睢天庆的土地使用证,应属有效协议。二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睢志刚隐瞒实情,擅自出售其房屋,所得欠款自己挥霍,违法处分自己的宅基地和房产,事后上诉人未予追认,应当认定买卖协议无效的请求,因被上诉人睢志刚系上诉人耿姣、睢天庆之子,经过中间人说合将房屋卖给了属于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二被上诉人,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且签订协议后又将该房屋土地使用证交给了被上诉人毛瑞琴、毛永亮。二被上诉人在该买卖过程中属于善意无过失,有理由相信被上诉人睢志刚具有代理权。协议签订后,二上诉人将该房屋内的东西搬走,并于1998年将其户口从该集体经济组织内迁出,系以自己的行为对被上诉人睢志刚代理行为的承认。故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睢志刚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并无不当;上诉人耿姣、睢天庆的该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耿姣、睢天庆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妥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是一起农村房屋买卖纠纷,农村房屋买卖由于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对其效力的认定,司法实践中认定不尽相同,笔者认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有以下特点:其一,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在我国,土地分别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而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也因所有权的不同而分为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建设用地属于国家所有,宅基地则属于集体所有。其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农村居民,即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特定的成员,农村集体组织以外的人员不能申请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其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有限性,即宅基地原则上只能有宅基地使用权人利用宅基地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供其居住和使用,不能将宅基地使用权出让和转卖。另外,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即农村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基本上是无偿的或者是交纳很少的费用。
正是基于以上的特点,加之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在农村一般一户只允许拥有一处宅基地。我国法律法规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采取了限制态度。如: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得抵押。”虽然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没有指明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出租、出卖。但其立法本意即在于保护农民宅基地的专有使用权。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进入城市,把大量的私有房产留在了农村以及其他原因,使一户拥有了多处住宅,这样就出现了大量的农村私有房屋买卖,本案即属此种情况。在此情况下,对该涉及到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就不能简单的一律按无效对待或仅仅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地随房走一律认定有效,而是应从宅基地使用权的特点上去把握。一般来说,确认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转让人拥有两处以上的农村住房;2.转让人与受让人应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4.转让行为已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因此,本案应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4.房屋买卖合同110 篇四
二手车买卖规范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是指政府为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设定的适用于买卖双方的。
保护双方权益的地方性细节法规。目前。全国越来越多省市已经发布二手车买卖规范合同。例如苏州。广东。深圳。2016年5月24日。湖北省工商局制定了湖北二手车买卖合同。
中文名,二手车买卖规范合同。发起者,政府。目的,为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2016年5月24,湖北省工商局制定了该买卖合同。
合同范本。合同编号:卖方:住所: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买方:住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二手车的买卖事宜。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第一条车辆基本情况1。车主名称;车牌号码;厂牌型号。2。车辆状况说明见附件一。3。车辆相关凭证见附件二。第二条车辆价款。过户手续费及支付时间方式1。
车辆价款及过户手续费本车价款为人民币:元。过户手续费为人民币:元。2。支付时间。方式待本车过户。转籍手续办理完成后个工作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本车价款。过户手续费由方承担。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过户手续费支付给双方约定的过户手续办理方。第三条车辆的过户。交付及风险承担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本车过户。转籍手
续所需的一切有关证件。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交给方。该方为过户手续办理方。
卖方应于本车过户。转籍手续办理完成后个工作日内在向买方交付车辆及相关凭证。在车辆交付买方之前所发生的所有风险由卖方承担和负责处理;在车辆交付买方之后所发生的所有风险由买方承担和负责处理。第四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向买方交付车辆。2。卖方应保证合法享有车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3。卖方保证所出示及提供的与车辆有关的一切证件。证明及信息合法。真实。有效。4。买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二手车买卖合同
5。对转出本地的车辆。买方应了解。确认车辆能在转入所在地办理转入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二手车的买卖事宜。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第五条违约责任
1。卖方向买方提供的有关车辆信息不真实。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2。卖方未按合同的约定将本车及其相关凭证交付买方的。逾期每日按本车价款总额的%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3。买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本车价款的。逾期每日按本车价款总额%向卖方支付违约金。4。因卖方原因致使车辆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返还车辆价款并承担一切损失;因买方原因致使车辆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返还车辆并承担一切损失。5。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均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第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
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七条合同的生效本合同一式份。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买卖合同。江苏省二手车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订立地点:卖方:买方:甲。
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二手车的买卖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卖方车辆的基本情况:车主姓名或单位名称: 厂牌型号:车牌号码: 已行驶里程:初次登记日期: 发动机号: 车架号:车辆状况: 需要说明的情况:车辆使用性质:□客运。□ 货运。□出租。□ 租赁。□非营运。□ 其他。具体瑕疵描述:底盘部分:车身外观部分:发动机部分:电器设备部分:其他:二。
车款及交验车:车款为 元;大写。买方应于 年 月 日在 同卖方当面查验车辆及相关证明。凭证。并以□现金□支票□汇票的方式自查验无误之日起日内向卖方支付车款的 %。待办理完过户手续后。即支付剩余车款。卖方应在收到第一笔车款的当日交付车辆。号牌及相关证明。凭证。并协助买方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车辆过户。转籍手续。车辆过户。转籍过程中发生的税。费由负担。
5.房屋买卖合同 篇五
甲方姓名:身份证号:
乙方姓名: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对买卖的房屋情况和产权登记情况均已清楚明确,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共同信守执行,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购买甲方坐落在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祥尧二街22-3房屋1套,建筑面积62.7平方米,小棚6.02平米。
第二条房屋总价为人民币肆拾贰万元整。
第三条付款时间;乙方于本合同签定之日起先付给甲方叁拾万元整人民币,剩下壹拾贰万元整要在两年内付清,要在2015年12月30日付给甲方陆万元;再在2016年12月30日付给甲方陆万元。
第四条甲方收到乙方先付给的第一笔款叁拾万元后即把房屋钥匙、购房合同和交款单据交给乙方。
第五条在办理房产证和房产过户手续时一切费用款由乙方承担;甲方只协助提供办证和过户时所需要的一切证件,如果在办理房产证时房屋出现平方米多和少,甲方仍按房屋原总价为准;不找不退款。
第六条办好的房产证在没过户之前由乙方管理存放。
第七条不管房屋价格上涨或下调,甲乙双方都不能反悔。
第八条办好房产证之后1-2个月之内办理过户。
第九条本合同在双方签字后即生效。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联系电话:
乙方:联系电话:
6.房屋买卖合同 篇六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甲方将五
峰移民站对面的三间房屋(土地使用证号:国用2006弟2004157)卖给乙方。本房屋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为162.3平方米,前以集镇公路为界、后以农户菜地为界、左以李国胜房屋为界、右以肖平房屋为界。
1、本房屋做价元,乙方在 日以前向甲方支付元,余下元在日前一次付清。
2、本房屋买卖以土地使用证过户为准。过户费用由承担。
3、甲方的房屋内所有财产和房屋一起走。
4、本房产的买卖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7.房屋买卖合同110 篇七
合同解除权包括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如果合同中约定“贷款出现问题时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则该约定有效, 买方可依约解除合同。但目前鲜见合同中能有如此约定。《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 列举了如下情形:不可抗力、预期违约、迟延履行、严重违约、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政策调整造成贷款失败, 不符合“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条件, 因此不属于不可抗力。
那么是不是合同无法解除了呢?我们来考察一下“情势变更”这一重要的原则。
2009年4月24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六条规定,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 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2009年7月7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 将以上规定较为明确地解释为“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 也称“情事变更”, 一般指订立合同的基础或环境发生根本变化, 如果继续维持原合同的效力将显失公平, 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那么, 宏观政策调控导致贷款失败, 是否属于“情势变更”?
依据民法理论, 认定“情势变更”一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须有情势之变更, “情势”, 泛指一切与合同有关的客观事实, 如战争、经济危机、政策调整等;2.情势变更须于合同成立后至债务关系消灭前发生;3.情势之变更须未为当事人所预料而且未有不得预料之性质;4.情势之变更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之事由而发生;5.因情势变更使合同履行显失公平, 维护原有合同效力对于债务人而言不可承受。
按照以上理论, 宏观调控造成贷款不成的, 是否符合“情势变更”条件, 略有疑问。一般认为应属“情势变更”。但依据以上《合同法》司法解释 (二) , 以“情势变更”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条件则是:1.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2.签约时无法预见;3.非不可抗力;4.不属于商业风险;5.继续履行明显不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严格遵循以上条件认定, 则贷款问题是否构成“情势变更”存在较多疑问。首先, 宏观调控是否无法预见?宏观调控一般针对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而实施, 关于楼市的调控政策亦是如此, 近年来历次调控政策都是针对房价过快上涨的。在房价高企的现状下, 调控政策是否完全无法预见, 值得深究。其次, 调控下出现贷款问题, 并没有使继续履行显失公平, 在房价没有太大波动的情况下, 继续履行仍然是公平的, 只是履行非常困难, 甚至无法履行。但不管法理上是否成立、逻辑上能否圆满, 不能让合同成为沉重的负担甚至无法摆脱的枷锁, 赋予履行不能的购房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应是合情合理的选择。
但结合一些案例和司法意见, 我们认为, 贷款失败后, 解除合同的条件是:情势变更+履行不能, 合同约定可以解除的不受此限。
二、解除合同后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以“情势变更”的理由解除合同, 还需要承担责任吗?我国的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 理论上也是众说纷纭。有人认为, 以“情势变更”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有:相互返还原物;在原物不存在时, 进行价格补偿。即当事人通过适用情事变更原则解除了合同后, 不需要承担损害赔偿, 因为情事变更原则本质上是一种免责条款。有人则认为, 因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都规定, 一方当事人即便合法地解除合同, 也应当向对方当事人赔偿损失, 法律规定可以免责的除外。目前在不少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中都存在规定情势变更原则的条文, 但在这些条文中并不包括在变更或者解除发生情形下该当事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的内容。既然如此, 依前述一般规则的精神, 一方当事人即便根据情势变更原则单方解除合同, 显然也应当向另一方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 “合同解除后, 尚未履行的, 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 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 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可见, 合同解除后, 当事人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最高法院在一个公报案例中认为, “合同解除导致合同关系归于消灭, 故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 而是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失等形式的民事责任”。意谓合同解除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只应赔偿损失。
2003年3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 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从以上规定看, 如果政策调整导致贷款不成 (贷款不足另当别论) 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出卖人应当将房款本金或定金返还, 并且还包括利息。从返还利息这一点看, 该条规定隐含的意思是买受人解除合同属无过错, 可以免责。
但该规定只适用于新房买卖即买受人与开发商签定的买卖合同, 并且是政策调整导致贷款不成 (未能订立贷款合同) 的情况。贷款成数不足及二手房买卖则不能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在“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合理调整双方利益关系”一节规定:“在调整尺度的价值取向把握上, 人民法院仍应遵循侧重于保护守约方的原则。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并非简单地豁免债务人的义务而使债权人承受不利后果, 而是要充分注意利益均衡, 公平合理地调整双方利益关系。”就是说, 情势变更解除合同, 不等于买受人可以完全免责。
结合有关司法解释和案例等, 我们可以大致得到该类合同解除后的处理思路:
交易主体一方为开发商的新房买卖中, 政策调整导致贷款不成 (未能订立) 时判令解除合同, 返还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 买方不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导致贷款不足 (成数不足) 而解除合同的, 性质相同, 原则上应参考以上标准执行。
二手房买卖中, 贷款失败解除合同后, 买方不必依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但要依据合同的具体条款 (是否约定贷款不足时买方自行补足, 是否约定特定解除下承担赔偿责任等) 、双方利益平衡 (房价涨跌损益、一方已付出税费、中介费等) 及履行中表现出的诚信状况、过失大小等综合判断是否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
参考文献
[1].史尚宽.债法总论.台湾荣泰印书馆.1954.7
[2].郑金雄黄毅.房贷新政导致无法贷款退房纠纷如何适用法律.人民法院报.2010.8.23
[3].李芹曹力张璇.购买第三套房贷款暂停情势有变更合同可解除.人民法院报.2010.8.23
[4].张淳.对情势变更原则的进一步研究.南京大学学报 (哲学人文社会科学) .1999.1
8.房屋买卖合同110 篇八
1.农村宅基地、房屋流转交易(买卖合同效力认定)中存在的缺陷
目前,我国农村宅基地、房屋流转交易的市场已经慢慢发育并初步形成,允许农村宅基地的自由流转反映了当前新农村建设发展的客观经济实际,农民之间,农民与城市居民之间的宅基地、房产交易在实践中大量存在。目前宅基地市场交易混乱,除了国家立法层面上的原因之外,根本原因在于国家对土地交易一级市场的垄断,加剧了宅基地资源的稀缺性,不利于规范经济交易行为。总体来说,目前我国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房产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建立在自然经济的基础之上的,与当前市场经济环境已经不协调。
2.完善农村宅基地、房屋交易制度及认定此类合同效力的策略
2.1加强立法并规范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促进农村房地产交易的稳定 针对目前宅基地管理方面的立法滞后且法律效力低,以及新形势下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应加强宅基地立法体系建设,尽快出台关于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土地登记等效力位阶较高的规范性文件,形成一整套规范的宅基地使用权管理制度,同时,也保障了农村房屋交易的安全及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稳定农村房地交产易市场。
2.2允许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进入交易市场、公开交易 应当建立新的流转模式,保持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取消原有的限制流转的相关规定,对手续齐备、建造合法的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產权证》等证书,允许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与城市商品房、房改房一样,合法进入土地交易市场。消除隐性交易,促进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行为,形成统一的土地交易市场。
2.3建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期限与有偿使用制度 目前,农村宅基使用权期限没有明确规定。建立起宅基地有期限使用制度就完全可以对期满不再需要的宅基地使用权予以收回,避免浪费土地,可以参考城市国有土地上的住宅用地使用权期限的规定,进一步确定立法。建立一定范围内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由于农村宅基地本身具一定的福利性和社保性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无偿使用,如果入市交易,必将成为有偿转让,这就需要有补偿机制来平衡。在立法中明确规定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补偿金或使用费,详细规定金额、确定用途等。视流转对象(包括本集体成员、非本集体成员、城镇居民)、宅基地的位置等不同因素,确定所应缴纳的补偿金或使用费。
2.4农村宅基地进入交易市场公开交流转后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此类房产买卖合同的效力应当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卖房人的现有居住条件,该房产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性质,房产交付的实际情况,房产的增值效应等几方面进行研究。另外,要充分考虑认定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利益影响尤其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差异受到的损失,来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摘自《汕头日报》
9.房屋买卖合同 篇九
下列内容在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中是必不可少的: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
这里主要是搞清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地址、联系办法等,以免出现欺诈情况;双方应向对方做详细清楚的介绍或调查;应写明是否共有财产、是否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
2、标的
这里应写明房屋位置、性质、面积、结构、格局、装修、设施设备等情况;同时还要写明房屋产权归属(要与第一条衔接);原售房单位是否允许转卖;是否存在房屋抵押或其他权利瑕疵;是否有私搭乱建部分;房屋的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交费状况;房屋相关文书资料的移交过程。
3、价款
这里也是很主要的内容,主要写明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条件;如何申请按揭贷款;定金;尾款等。
4、履行期限、地点、方式
这里主要写明交房时间;条件;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配合与协调问题;双方应如何寻求中介公司、律师、评估机构等服务;各种税费、其他费用如何分摊;遇有价格上涨、下跌时如何处理。
5、违约责任
这里主要说明哪些系违约情形;如何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定金、赔偿金的计算与给付;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责;担保的形式;对违约金或定金的选择适用问题。
6、解决争议的方式
这里主要约定解决争议是采用仲裁方式还是诉讼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同意采用仲裁的形式解决纠纷,应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写清明确的条款。
7、合同生效条款
双方在此约定合同生效时间;生效或失效条件;当事人不能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挠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生效或失效期限;致使合同无效的情形;几种无效的免责条款;当事人要求变更或撤消合同的条件;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后,财产如何进行返还。
8、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条款
按照《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中止、终止或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有必要在此明确约定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的条件;上述情形中应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补救措施;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后,财产如何进行返还。
9、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在此约定合同的变更与转让的条件或不能进行变更、转让的禁止条款。
10、附件
在此说明本合同有哪些附件;附件的效力等。
(二)二手房买卖合同的特征
二手房买卖合同,作为规范房地产转让的一种重要契约形式,有以下几方面特征:
(1)二手房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是对等的。卖方承担交付房屋给买方的义务,同时享有收取价金的权利;买方则承担交付一定数额价金的义务,并享有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权利。
(2)二手房买卖合同是要式合同。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作为不动产的房屋,具有涉及金额大、风险高、手续复杂等特点,因此,二手房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以免实务中发生纠纷时难以处理。
(3)二手房买卖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这是由“地随房走”原则决定的,土地是房屋的载体,房屋是土地上的附着物,只有取得土地使用权,才能拥有房屋所有权,因而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必然伴随着土地使用权的让渡,反之亦然。
(4)二手房买卖的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以双方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机关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为要件。这一特征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与一般买卖合同的重要区别。
(5)二手房买卖往往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例如房屋为非所有人以租赁等形式使用时,房屋的买卖就涉及到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三)房屋买卖合同的特征
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它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既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也有其自身固有的特征。这主要表现为:
(1)出卖人将所出卖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应的价款;
(2)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3)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其所有权转移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10.房屋买卖合同公证 篇十
一、房产买卖合同公证、房屋买卖合同公证
1、房产买卖合同公证:当事人应携带房产买卖合同,填写房产买卖合同公证申请表,向公证机关提供有关材料
2、出售方(房地产经营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建筑许可证》
《建设许可证》
投资项目计划表
《开工许可证》
《房地产证》或《土地使用合同》或用地红线图
施工合同
竣工验收证明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人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签订合同的公章式样及签字人的签名式样
代收房价款的银行名称及帐号
3、购买方应提供下列材料
购买方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购买方为法人组织的,提供法人资格证明,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
购买方为法人组织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件
代理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供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支付房价款的有关凭据等
4、当事人如申请办理房产预售合同公证,应另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预售的文件
5、如申请办理房户转让合同公证,转让方必须领有房地产证
二、房屋租赁合同公证
1、房屋租赁合同公证:当事人应携带房屋租赁合同,填写房屋租赁合同公证申请表,向公证机关提供有关材料
2、出租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公民身份证件或法人资格证明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代理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供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房地产证
3、承租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公民身份证件或法人资格证明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件
代理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供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等三、二手房买卖合同公证费、二手房购房合同公证、购房合同公证费
1、二手房买卖合同公证操作流程
2、二手房的买卖合同费用是多少
3、购房合同公证的公证费用
四、房产赠与合同公证书
1、房产赠与公证书
2、房产赠与合同公证:当事人申请办理房产赠与合同公证,必须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不得委托他人申请
3、当事人应携带房产赠与合同,填写房产赠与合同公证申请表,并向公证机关提供有关材料
4、赠与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赠与人的身份证件
房地产证等
11.房屋工程合同管理问题分析 篇十一
关键词:房屋建设;合同管理;项目工程;风险
在合同订立之后,合同的主体要按照合同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还有相关的全部的条款进行实施,也就是全面的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样才能达到合同的客体所提出的目标。所以,在合同签订之后,合同的主体中的任何一方都应该在合同实施的过程中对其他方进行交底、纠正、检查、监督实施、总结等工作。我们把对合同的内容进行谈判、交底、合同签订、履行、纠编、监督检查、结束总结等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全部的环节的系统管理称为对合同的管理。在对合同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合同的主体中的任何一方都对合同中的内容负有管理以及监督履行义务的责任,并同时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
一、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
1、合同的主要内容。一个完备的有效的合同必须包含三个要素:合同的主体、合同的客体、合同的内容。合同的主体应该要表明企业的全称以及地址、企业的法人代表、联系方式等等能够说明企业的真实的情况。合同的客体就是指合同的双方都要达到的一个目标,包括很多方面,例如:对于时间的要求、质量的要求以及费用的要求等等。对于房屋建设工程施工的合同来说,合同的客体主要就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双方为了同一栋房屋的完成。合同的内容要说明双方的义务和权力,主要是人员的安排以及签订合同的双方如果违约应该承担的责任、合同开始生效的时间、条件以及地点等。
房屋建设工程所涉及的合同的种类特别多,包括土地转让合同、地址勘察合同、项目咨询合同、设计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委托监理合同、材料供应合同、委托检验合同、设备购买合同等等一个房地产建设项目的开始,就是由这些不同种类的合同的签订和管理的开始;当这些合同完结的时候,也就是这个工程结束的时候。所以房屋建设工程的合同管理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在整个过程中,要把全部的过程都记录下来,这样可以方便以后的查询和总结的工作。
2、了解相关的情况以及重要性。对于相关材料的了解,我们通常是以收集资料为主要的方式,以房屋建设工程项目为例,我们应该特别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1)对合作对方的了解。这个主要是对即将合作的对方的规模、近年来的营业额、管理的模式和水平、施工的技术、施工的设备以及机具等各个方面的了解。从以上方面可以客观的评价一个施工单位的信誉、经济实力、企业发展的前景以及履行约定的能力。对于一些信誉好,履行能力强,合作系数比较高的合作企业,对日后实现合同的目标可以奠定坚实的基础。
(2)了解合作方的财务状况。合作方的财务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因为合作方的财务情况能够直接的反映出这个企业的真实的经营情况以及综合的实力,这是对于签订合同并履行约定的一个有力的后盾的支持。
(3)了解后期的服务。了解合作方的后期服务的质量对于合同的履行也是不能缺少的一个重要的内容。所谓后期的服务主要是指保修、维修以及是否及时等会直接的影响其在社会中的信誉的一些因素,还包括后期的服務态度、产品质量的好坏等等。这些都是对于一个企业的信誉的客观体现。
(4)合同风险的分析。在了解以上的相关信息之后,我们就要根据一些以往的经验以及对未来的一个预测来对签订的合同所能产生的风险进行一个量化的分析,尤其是对质量、安全、人和国家的法律、地方的法规等各个可能会对合同的执行所产生的风险的评估,然后根据具体的分类来确定哪些是可以回避的风险。
二、合同管理的主要依据
1、以合同条款为根本的依据。主要是说把合同的谈判、订立、执行以及检查等各个环节都做到位,只有这样才能在项目的全过程中做到真正的有效的控制。从房屋建设的项目实施开始,就要开始合作方的情况作全面的了解,只有这样才能正确的选择合作的伙伴,也就能保证后期合同的履行。
2、关注法律法规以及市场的变化。这是合同管理中另一个比较重要的依据。在合同签订以后,要及时的发现一些变化,这样就可以对一些风险进行预控。
三、结语
为了适应经济快速的经济发展,近年来我国的房建工程建设也有了很大的进步。现在人们对项目的管理越来越重视,但往往忽略项目管理中最基础的合同管理。合同是一个项目进行的依据,只有严格的按照合同来执行,才能保证企业的根本利益。所以我们必须对合同的管理给予足够的重视。本文就合同管理的内容以及依据做了简要的论述。希望项目管理人员可以在原有的管理體系的基础之上加强对合同的管理,以确保企业的经济效益,进而推动我国房建工程的发展。
12.房屋买卖合同110 篇十二
关键词:特殊动产,多重买卖,变动规则,适用前提
一、对第10条的理解
(一)适用前提
1. 客体为特殊动产
我国将船舶、飞行器和机动车等交通工具定义为特殊动产,因其价值远大于动产,在法律上视作一种准不动产。其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法而非生效要件,这是考虑到特殊动产仍具动产属性,物权变动并不是在登记时生效。但是,法律对其规定有登记制度,其物权变动若未登记,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
2. 须为有效的买卖合同
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即使出卖人的特殊动产已经发生物权的变动,再出卖给后买受人构成无权处分,也不影响合同有效性。《合同法司法解释》第15条也承认多重买卖合同有效性。但是如果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符合《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合同的构成要件或第54条规定的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构成要件,可能导致无法适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
3. 均须实际要求履行合同
《合同法》第110条规定了“对方可以要求履行”的除外情形,在该情形下买受人不可请求实际履行。特别是如果买受人出现第3款“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的情形,出卖人可拒绝其继续履行的要求,即该买受人与其他买受人不构成竞争关系。除非出卖人在该情形下仍然同意履行,否则无需依照《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
(二)物权变动规则
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规则可以“交付生效,登记对抗”概括。
1. 交付生效
《物权法》第24条规定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对抗要件。不登记,物权也能发生变动。从《物权法》可得出第23条普通动产物权变动在交付时生效。而法律对特殊动产未做出特别规定,因此不适用第23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仍应依照第23条,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但是登记未交付的特殊动产物权是否变动?
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第4款可看出,司法解释坚持“交付生效”的观点,登记只是用来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即使已经完成了登记,只要未交付,所有权就不发生变动,只有交付才能发生变动。在交付和登记并存时,交付效力优先于登记效力。
2. 登记对抗
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第2款,特殊动产登记效力优于合同效力。其依据是《物权法》第24条:特别动产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如前文所述,如果仅完成登记而未交付的买受人其实并未取得物权,不存在适用第24条的适用前提,而登记本身也无法使未取得所有权的买受人取得优先权。
那么,赋予登记未交付的买受人优先性,可能是出于保持登记制度的权威、鼓励登记、以及因动产流通性引起的管理成本等出于政策利益的考虑。
二、第10条之瑕疵
(一)忽视当事人主观意思
《物权法》在物权变动中强调动产交付主义和不动产登记,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加强了这一倾向,这与民法意思自治原则似乎不相吻合。可以看出,第10条并不倾向于分析买受人的主观意思。根据该条,登记未交付的买受人与交付未登记的买受人两方,就算后方明知前方完成登记,只要不达到恶意串通或第三人积极侵害债权的程度,仍然能够请求更正登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对于当事人主观意思的忽视,可能因为主观状态的证明在实践中很难做到。但由于学界证明责任理论的进步,现在能以分配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的承担来解决。司法解释这种处理未免显得太过生硬,可能会有碍司法公正。
(二)观念交付的适用
交付既包括现实交付,也包括观念交付,即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两者问题不大,交付都可以对抗登记,具有优先效力。
而占有改定则存在一定问题。举例说明:A、B采取占有改定的方式,约定由出卖人A继续占有标的,后买受人C难以知晓A、B完成交付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交付的效力明显过大,对善意第三人C太过不理,影响交易秩序。
所以《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交付优先于登记,不利于保持交易秩序,保护善意当事人。这种规定会导致在特殊动产的买卖中,当事人注重交付,忽视登记。
三、与《海商法》的联系
我国《海商法》对于船舶所有权的变动规则只规定了:船舶所有权的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然而对于船舶所有权何时发生变动的法律效力以及交付与登记在船舶所有权变动中的效力先后顺序并未规定。《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对此予以确定,并且确立交付效力优于登记效力的原则。
参考文献
[1]程啸.论动产多重买卖中标的物所有权归属的确定标准——评最高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9、10条[J].清华法学,2012.06.
13.铁路房屋买卖合同 篇十三
卖方(甲方):XXX(身份证号)
XXX(身份证号)
买方(乙方): XXX(身份证号)
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将自己合法拥有的一套房屋出售给乙方,双方就房屋转让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房屋的基本情况
应乙方要求,甲方自愿转让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位于: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房屋所有权证号:X房权证XXXX字第XXXXXXXXX号,铁路用地使用证号:XXXX铁分土(XXXX)字第XXXX号),房屋结构为砖木结构,证内面积为XXXXX平方米,宅基地性质为铁路用地,证内面积为XXXXX平方米,院内其它建筑物及配套设施一并转让,此房屋为自建房屋。第二条 转让价格
双方商定该房屋转让价格为(人民币)XXXXXXXX元整,大写(人民币)XXXXXXXX圆整,乙方付款给甲方后,甲方对该房拥有的房屋所有权移交给乙方。第三条 付款方式
双方一致同意购房款于合同签订日由乙方一次性全部付给甲方,房屋交易所产生的所有税费均由乙方负责自行缴纳。第四条 房屋交付 甲方转让的上述房屋用地系铁路用地,因铁路用地暂时不能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乙方对此知悉并认可。甲方应于乙方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房屋交付给乙方,并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由乙方对房屋进行验收,乙方如无任何异议,视为该房屋情况符合本合同约定,上述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归乙方行使。由于该房屋的所有权转移,需按铁路与地方的有关规定处理,甲方承诺:如今后按铁路与地方房管部门规定,在能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过户时,自愿将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到乙方名下,由此产生的所有税费等款项,由乙方承担,甲方对办理有关手续,负有协助义务。第五条 甲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保证自己对该转让房屋拥有处理权,转让该房屋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甲方保证该转让房产不涉及第三方的权利。
2、本合同签定前,该房屋集资、其他应当缴纳的费用已全部缴清,如有尚未缴纳或拖欠的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按合同要求按时支付合同约定费用给甲方;
2、乙方承诺,不以不能过户等理由要求解除本合同。第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第九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第十条 力。
14.房屋买卖定金合同 篇十四
甲方(卖方): _________
证件名称:___________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 乙方(买方): _________
证件名称:___________ 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卖房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买房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为了保证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顺利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此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定购甲方以下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
(本条描述的该房屋之条件与实际情况不符或不详尽,则以该房屋权属证明或相关法律文书的记载内容为准;
第二条 乙方对该房屋进行了实地勘查,查看了该房屋所有权人(即甲方)及其该房屋的相关手续、和证件,明确知悉该房屋的权属情况,了解并遵守太原市相关管理部门对二手房交易的相关规定,自愿与甲方进行房产交易。
第三条 甲方保证该房屋可进行市场交易,手续齐全;房产无任何权利瑕疵、不受他人合法追索。甲方出售该房屋已取得共有权人同意;甲方房屋已设立抵押权的,甲方出售该房屋已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甲方房屋出租的,承租人已放弃对该房屋的优先购买权。甲方向乙方介绍房屋情况,真实、准确,没有任何重大遗漏,不存在影响乙方决定购买该房屋做出判断而未向乙方进行披露的情形或事项。甲方出售该房屋,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及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第四条 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的交易价格为人民币(大写)___拾 ____万 ____仟 ____佰 ____拾 _____元整(小写¥_____ 元),甲方负责提供公共维修基金缴税证明和土地出让金证明,除此以外的房屋交易所产生的交易税费由乙方承担(见本同补充约定)。
第五条 甲方同意乙方购房款的支付形式采取商业贷款支付。如乙方贷款购房,预计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拾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整(小写______元),实际贷款金额以银行批准贷款金额为准,乙方据实际贷款金额自行备齐首付款,以确保甲方如数收齐房款。
第六条 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向甲方支付购房定金人民币(大写____拾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整(小写______元),甲方收到乙方交付购房定金后,向乙方出据收款凭证,以作为本定金合同生效依据。
第七条 甲、乙双方商定,自本定金合同签署之日起______日内,甲、乙双方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定金条款除另有约定外,所述定金即为本定金合同签署时甲、乙双方收付的定金,该定金在双方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后,自动转为首付款。
第八条 甲、乙双方约定,自房屋产权过户之日起______日内,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在房屋交接日以前,使用房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交付后(含当日)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该房屋专项维修基金随房屋权属一并转移。甲方保证在房屋交付乙方验收前,对房屋原有附属设施设备及装饰装修保持原有状态。并承诺在该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乙方_______日内,办理完成户口迁出手续。
第九条 在本合同的第七条约定的《房屋买卖合同》签署期限内,甲方不遵守本定金合同约定事项,拒绝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的,要向乙方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金;乙方不遵守本定金合同约定事项,拒绝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已收取的定金。甲、乙双方须告知对方有效联系地址、固定电话、手机等联系方式以及互留身份证复印件,若任何一方联络地址变更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甲、乙双方中的其中一方拒绝履行本定金合同时,另一方要通过快递、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履行本合同,若因受送达方拒收或因联络地址错误无法送达的,则按照付邮日(或邮局邮戳为准)或快递送达回证为准,视作通知方已依本合同给予对方书面通知。
第十条 若甲、乙双方均不拒绝签署《房屋买卖合同》,但又未能在第七条约定的期限内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甲、乙双方约定:对于导致延期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的违约方,按逾期天数支付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总房款的万分之_____支付违约金。如逾期超过____日仍不能履约,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按本合同第九条、第十条主张权益。
第十一条 为保证本合同与《房屋买卖合同》的一致性,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所约定的条款事项未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体现的,该条款继续有效;本合同所约定的条款事项与《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发生冲突的,以《房屋买卖合同》中的约定为准。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并最终体现在《房屋买卖合同》中。
第十二条 本合同必须由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购买人本人签字,如双方本人不能亲自到场签署,则必须通过法律公证形式委托被委托人出面办理,被委托人要当面出据委托公证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三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方式解决: 第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第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本合同共叁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补充约定:(□ 有补充约定□ 无补充约定)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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