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属性之探讨(精选11篇)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属性之探讨 篇一
一、现行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规定
1.《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相关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9条的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这类土地一般是荒沟、荒山、荒丘、荒滩等农村“四荒”地。可以看出,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抵押应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通过其他方式承包而取得,这是相对家庭承包方式而言的;第二、经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但是,这里并没有明文禁止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抵押。因此,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15条规定:承包方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可见,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抵押是无效的。
2.《担保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问题的规定
《担保法》第34条、37条就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允许抵押的问题,采取了针对不同土地类型区别对待的基本立场,具体标准是:四荒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而其他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概禁止抵押。此外,在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设立企业的情况下,无论承包人还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企业,均不得在该入股的土地经营权设定抵押。设定抵押的,应认定抵押行为无效。可见,担保法禁止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
3.《物权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
2007年施行的《物权法》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式定性为用益物权,彻底结束了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物权还是债权的长久争论。《物权法》第128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第133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也即是说,家庭承包的集体土地(一般是普通耕地、林地和草地)属于保障性土地,其上设立的承包经营权不得抵押;而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商业交易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多为四荒地)属于营利性土地,其上设立的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情况
2009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适行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此后,江苏省淮北市、山东省寿光市、贵州省黔南州、福建省武平县以及四川省成都市等地陆续开展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试点工作。
1.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试点经验
一是要准备充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涉及多方面利益,要通过政府搭台、人行助推、农信社配合,明确工作责任,工作流程,本着审慎原则,对风险规避措施进行细化,在论证基础上精心落实试点样本;二是设计完备的试点方案。综合考虑各地具体情况,试点方案力求完备规范,明确贷款发放、有效抵押、贷款办理、风险防范等各种机制,明确规定贷款发放流程;三是操作严格规范。严格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方案、办法进行,严格审查贷款对象的信用状况,确保风险低、收益好、可持续发展能力强。
2.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存在问题
(1)法律障碍 尽管有央行的支持,但仅有当地农村信用社参与试点,其他商业银行仍然不敢跟进,原因正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物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物权法》及《担保法》都规定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最高院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的有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也规定,承包方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抵偿债务应认定无效。一旦发生纠纷,银行能否胜诉就存在重大的不确定性。
(2)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不完善 如果在纠纷中法院判定银行胜诉,银行把收到手里的土地如何处置也是一个问题。由于目前土地流转市场不规范,缺少交易市场和中介组织,银行手里一旦积累大量农村土地,要不改变农业用途而将其全部流转出去存在很大困难,价值也难以实现,土地抵押也形同虚设。
(3)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 农民大规模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给银行,如果无法还贷,土地被银行收走了,失地农民缺乏生活保障,演变为“流民”,将会危及社会稳定。
三、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建议
1. 修订土地流转相关法律制度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提出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这实际上强化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财产属性和物权性质。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将赋予农民更加充分、完整且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实现其土地财产收益。建议对《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担保法》等现有法律进行修订,允许农民以承包土地进行抵押,从根本上消除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法律障碍,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功能的完全实现。
2. 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和市场化服务制度
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中介机构,制定科学的评估标准,综合考虑土地所在区域、种养殖品种、先期投入、地上附作物、行使抵押权的成本等多种因素的权重,合理确定抵押物价值。同时,完善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建设,引入社会资本,为土地流转当事人提供完备的市场信息、法律服务,最终形成市场化的交易服务机制。
3. 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指导与监督
由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机构联合出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明确其贷款对象及条件、规范贷款操作流程,建立贷款风险评估、防范于保障机制,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规范发展。
4. 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政策保障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属性之探讨 篇二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问题;相关方法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引起了人们的重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问题是农村土地问题的关键所在,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制度,能够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实现农村土地的规模经营,对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乃至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义
农民生存的关键生产资料就是土地,也就是说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因此,一定要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这一工作,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和集体,不允许流转,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是可以流转的。针对我国农村目前的经济发展情况,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具有重要意义,其优越性得到人们的广泛赞同。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利于推动农村土地的规模经营,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农业产业化的发展。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利于增加农民的收入,防止土地浪费。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利于推动我国的城镇化建设,提高城市化水平,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降低农业人口的数量。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利于实现农村土地的规模经营,这是我国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必然要求,能够提高我国的农产品在国际上的竞争力,进而提高我国农业的发展质量[1]。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目前,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纠纷,影响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顺利进行,究其原因就是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才导致这些纠纷的产生。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可以简单的总结为以下几点:①农村土地产权存在很多不清晰的情况。土地产权不清晰是影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一个重要因素。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缺乏明确的规定,导致农民不能选择更为科学的流转方式,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③缺乏健全的土地流转纠纷解决机制,致使双方当事人在发生纠纷时,不能有效的进行解决[2]。
三、完善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相关方法
1.建立完善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首先,一定要对土地所有权主体进行进一步的明确和清晰,让农民清楚的知道土地的所有权是属于集体的,集体享有土地的最终归属权,集体内的每个农户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其次,进一步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赋予承包者完整的、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权,重视其中的有条件的处分权,这个需要在法律上进行确认。明确的土地产权是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前提条件,因此,一定要建立完善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2.改善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
法律规定农民可以在自愿的情况下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其形式包括转包、互换、出租、转让、股份合作等,而抵押与这些形式大同小异,也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的一种。因此,应该允许农民以抵押的形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但是在有些法律条文中,不允许用土地进行抵押,有关部门可以结合实际的情况,对这些法律法规进行修改,以消除这些制约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障碍,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快速发展。
3.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解决机制
首先,加大有关法律的宣传力度,使农民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从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这样就可以把矛盾纠纷扼杀在摇篮之中。其次,在发生矛盾和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应该首先进行协商和调解,避免矛盾进一步恶化,其实调解是解决纠纷的主要方法,这样可以保障邻里之间的和谐相处,也不至于影响交易。最后,成立仲裁机构。仲裁是解决纠纷最好的方式,可以为开展纠纷解决工作打好基础[3]。
三、结语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问题,不仅之间关系到农民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还关系到社会发展的稳定与和谐。因此,本文提出了建立完善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善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解决机制等相关方法,相信一定能够完善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制度,实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参考文献:
[1]余华,张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问题实证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1,(26):123-124.
[2]王壮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问题浅谈[J].楚天法治,2014,(11):17.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属性之探讨 篇三
根据《物权法》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是依据土地承包合同而创设的,且不采纳登记生效主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仅仅是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凭证,并非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因此,土地承包合同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情形下,应当以土地承包合同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这就是说,依法签订的承包合同一经成立,立即产生法律效力,承包方随即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不需要办理其他批准、登记手续而生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不是取决于政府是否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行政登记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发放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应主动履行的职责,是政府依据土地承包合同进行颁发的,承包人无须提出申请,只要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即取得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该条规定再次说明,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时设立,是否取得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并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不是物权设立的公示方法,对承包合同的成立、生效和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并无影响,应属于备案性质。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根据该规定不难看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基于土地承包合同的依法成立而产生的,其属于国家对承包经营权的一种事后确认,而不是直接赋予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许可证书,其颁发、变更、作废是完全依附于土地承包合同的,通俗地说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随着土地承包合同的变动而变动的,不是土地承包合同随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动而变动。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与土地承包合同内容存在不一致性如何认定其效力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采取转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 篇四
转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转包标的土地名称
坐
落
块 数
面积(亩)
备 注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花园村五组 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包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生产经营。
二、转包期限
转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年限为 年,即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转包价格
转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金为 元人民币。
四、转包付款
签订合时转包金一次性付清。
五、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 元。
2、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也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六、争议条款
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解除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
1、提请村民委员会、乡人民政府调解;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生效条件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须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代表人(签章): 乙方代表人(签章):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篇五
承包方(甲方):
住址:
受让方(乙方):
住址: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以(转包、转让、互换、租赁、入股)形式将座落,等级等,面积亩的承包地(其中水田亩;旱田亩)流转给乙方从事农业生产,流转期限年(年月日至年月日),流转费用每年(人民币大写)元整,付款时间为每年月日前。
第二条:流转期内,乙方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收益权和、的权利,并接受发包方依法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流转期内,乙方承担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和、等义务。
第四条:流转期最后一年,乙方应与年月日前向甲方交齐当年流转费用后,方可使用流转土地,否则,甲方有权收回流转给乙方的土地。
第五条:流转期满,乙方应保证流转的土地达到流转时土地等级和质量。
第六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等协调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双方约定条款。
第八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第九条: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承包方(甲方):(签字)代表人:(签字)
受让方(乙方)(签字)代表人:(签字)
鉴证机关(公章)承办人(签章)
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属性之探讨 篇六
一、理论界对“三权分离”政策的看法
农村改革政策的颁布既关系着农村制度的发展趋势, 又关系着我国 “三农”的命运, 因此, 社会各界对之无比关注。近几年, 我国理论界对土地产权改革政策的看法不一, 对“三权分离”政策的可行性争论不止。不少人认为, 这次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符合我国农村发展的实际情况, 是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但也有不少人认为, “三权分离”是政策上的派生词, 将之运用到农村制度实践中, 缺乏法律依据及理论支撑。由此可见, 对“三权分离”政策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土地经营权是否能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独立出来。众所周知, 任何政策的颁布都不会空穴来风, 没有充分的实践考察及理论分析, 政府是不会随意出台相关政策的。下文就我国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法理基础进行分析, 为“三权分离”政策的运行提供理论认识。
二、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权分离”的法理基础
自古以来, 权利都会随社会、经济、文化格局的变化而发展变化。农村土地产权也不例外,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 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从方面都越发表现出不同, 主要体现在:
( 一) 权利属性相异
( 1) 两者的权利主体有所差异。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土地承包时, 只有集体组织内部成员才有资格承包该集体农用土地。因此土地承包者既是土地所有者, 又是土地承包者; 既是集体土地如何分配的决策者, 又是被集体土地政策调整的一份子。但土地经营者就与之不同, 土地经营者可以是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 因此, 其主体来源广, 需求不一, 如果不将其分类规范, 势必会导致农村土地流转杂乱无章, 农民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 2) 两者包含的内容差别较大。就土地承包权的立法现状来看, 土地承包权除了自身权利内容外, 还包含一部分土地所有权内容, 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权利分配。其权利内容法定, 任何人都不得超越法律规定范围而行使。但土地经营权受土地流转合同调整, 其内容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基本规定在流转合同中, 因人因地而异。 ( 3) 两者的权利性质存在差异。土地承包权已被我国《物权法》法定为用益物权, 而流转后的土地经营权却是一种基于合同产生的债权。
( 二) 侵权形式不同
社会存在权利就不可避免的存在侵权, 土地承包权一经成立就受法律调整, 承包者可以独立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受外界的非法干扰。未经承包者同意的占有、使用等行为都构成法律上的侵权, 如非法干涉承包方的自主经营权、发包方违法收回或调整土地、剥夺妇女或入赘婿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权、强迫经营者进行土地流转等。而土地经营权随着承包者与经营者签订的合同成立而产生。任何一方违背合同约定的行为, 以及违反法律对农业生产原则性规定的行为都属于侵权行为, 与土地承包权相比, 土地经营权的侵权行为具有较大的变动性, 因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内容而有所差异。
( 三) 援救方式不同
土地承包权受侵害的援救方式有当事人相互协商、调解、行政裁决、 仲裁、诉讼这五种渠道。但不是所有的土地承包权受侵害时都适用这五种援救方式, 如因土地承包权权利取得引发的纠纷就不在司法调整的范围内, 只能通过行政裁决解决。另, 因土地征收引起纠纷也不在司法调整范畴, 纠纷解决应采用行政前置程序。而土地经营权受侵害的援救方式却是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四大途径, 它与一般的民事纠纷大致相同。
三、“三权分离”的法理意义
土地流转后就出现了同一土地上有所有者、承包者与经营者三个不同主体的局面。我国通过政策引导以规避土地流转出现的混乱, 尽可能的保护不同主体的利益不受侵犯, 同时鼓励承包权与经营权相分离, 实现土地资源最优化配置。因此我国土地“三权分离”政策的推行, 既有大力保护农民权益, 促进不同主体间互利共赢之效, 又有科学配置土地资源, 实现农业产出最大化之功, 其对中国农业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首先, “三权分离”政策的颁布解决了因土地流转而引起的理论争议。自我国允许农村土地可以依法自由流转以来, 学界就对土地流转抱有不同态度, 有的学者认为土地流转会促进物尽其用; 但有的学者认为土地流转过程中, 部分转入者抱有“圈地”心理而不断侵犯农民的权益, 使得农民不但没有从中获得应有利益反而成为土地流转的“牺牲者”。 大量农民也担忧会因土地流转而出现承包地无法收回的局面, 因此他们宁可将土地荒置, 也不愿流转土地。土地“三权分离”政策颁布后, 从很大程度上消除了学者和农民的这种顾虑, 特别是土地确权政策的实施, 更是给农民吃了一颗“定心丸”。为土地的有序流转提供了强大的政策指导和相应的保障。
其次, “三权分离”政策更有利于保护土地承包者的权益。随着土地流转政策的放开, 参与流转的主体日益增多, 从流转方来看, 流转主体主要是与集体签订了承包合同的农户; 而从土地转入方来看, 其主体可以是国家、任何组织、个人 ( 还包括台商和国外资本者) , 这里统称为国家和农业经营者。这些不同主体的利益诉求是不一致的, 如国家关注的是粮食供给和粮食安全, 所以国家禁止农村土地“非农化”使用; 农民在乎的是流转收益, 以及土地流转出去后是否能收得回来; 土地经营者则看中的是经营利益最大化, 即“种什么最赚钱”。“三权分离”政策就是为了最大程度的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 平衡土地流转主体间的各自利益, 让他们能互利共赢的情境下应运而生的。
“坚持土地所有权不变, 稳定农民土地承包权, 放活土地经营权, 科学引导土地有序流转”, 这是这几年农业政策的宗旨, 这一政策的提出对农村发展具有较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丁关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法律问题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 2011.03.
[2]蔡立东, 姜楠.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的法构造[J].法学研究, 2015.3.
7.浅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 篇七
摘要:在《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后,农村土地的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决,但是在中国现实的国情下,农村土地作为一种特殊的物权客体在物权制度的设计中也遇到了很多难以解决的棘手问题,本文就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类型在权利的创设性继受取得中所涉及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初浅的阐述。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分析
学界曾提出的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1.应然的物权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主张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制成为规范的物权,从而保护农民的利益,激发他们的生产积极性,赋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物权的排他性与绝对性。2.实然的债权说,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承包合同为基础构建的,属债权性质,理由是有:首先,土地承包经营权连带于联产承包,发包方对承包经营权的标的物——土地握有相当大的支配权,承包人若达不到“承包指标”就要承担违约责任,甚至被发包方收回土地承包权。其次,从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条件看,承包人不能自主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经发包方同意,这种转让方式完全是普通债权的转让方式。再次,联产承包合同关系是发包方与承包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在土地转包关系中,转包人取得的权利也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该权利性质为物权,显然违背一般物权法原理。总之“联产承包合同,属于债权关系,基于联产承包合同所取得的农地使用权(即目前的土地承包经营),属于债权性质”。3.物权改造无用说,“用物权、债权等纯粹大陆民法的概念和分类来分析这一纯粹中国土生土长的制度就必然会发生混乱和不合标准的问题”。“农村土地使用权属于物权还是债权,从这一角度看并无很大差别。而且,现实中侵犯农地使用权的主要是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为政府对农地的不合理征用,村集体擅自解除承包合同等,而这些侵权问题并非简单地通过物权化就可以克服。即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造成物权,只要农村的法制环境得不到改善,农民的权益照样会受到侵害。唯一的区别是,原来农民被侵害的是债权,在农民被侵害的是物权”。应然的物权说和实然的债权说,尽管它们观点相异,所切入的角度也不同,但是却殊途同归,两者都已经认识到了现实中承包经营权制度债权性质存在的不足,因此都主张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制成为规范的物权,从而保护农民的利益,激发他们的生产积极性。物权改造无用论虽然看到了目前我国法
治环境下对承包经营权保护不周的根源所在,即“中国农村地权的问题的根子出在农民与政府力量对比的关系上。农民太弱小,政府太强大,农民既无法使自己的意志上升为法律,更无法在政府侵犯法律界定的权利时去捍卫权利”。但是,这种观点在司法实践中无任何积极意义,将会使司法对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失去应有法理基础。
我认为,利用物权制度独具的优势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制度改革,对于保护承包经营权人的利益、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调整农村土地利用关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农村土地承包权的物权化有利于遏止发包方的非法干预,充分保护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防止发包方对承包权人的干预和侵犯,确保承包权人在土地承包关系中与发包方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是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一个主要目标。其次,农村土地承包权的物权化有利于实现农村土地效益的最大化。依法赋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物权的效力,不仅保证承包经营权人自身拥有使用土地获得收益的权利,还充分保障土地能够朝着最佳的使用方向合理流转,确保作为物的土地在流动中发挥其最佳的效益。与此同时,物权化中蕴涵的土地承包权期限法定化要求,使得承包经营权人具有了向土地中进行长期投入的动力,这不仅有助于土地地力的逐步改善,同时也有助于承包经营权人获得更大的土地收益。最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有利于土地所有者与承包权人双重利益的兼顾和平衡,达到双赢的效果。
目前,从已出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民法(草案)》和全国人大常委法工委主任顾昂然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的说明》,还有《物权法建议稿》和《物权法》草案来分析,已经都将农村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来设计,用益物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其取得方式不仅和其他民事权利具有一定的共性,还记有它的个性。
二、创设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必要性
任何一种制度的设定都有着深厚的经济基础和社会需要。在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发展、变革的过程中,国有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冲击、家庭承包经营制的成熟、农业生产的现代化、小城镇的建设,孕育了农户对经营权处分的必要;这种必要反映到国家制度构造上,就必然地产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制度。
具体的讲,创设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必要性主要在以下两个方面: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有利于农村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充分利用农村土地,有利于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顺利转移,反映了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是农业生产向规模化、产业化经营深化的需要。
1.农业规模化经营是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基础
一九七八年的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推行,极大地调动了我国农村生产积极性,调和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不协调,促进了农户对土地的投入,制度上的刺激功效得到了全面发挥。但农村改革实行的第二步,即通过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和合作经济还显不够。仅仅将土地承包经营再延长三十年不能从根本上刺激促进生产力发展,也不能适应农村发展的需要。创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制度,可以为农户提供土地经营扩大再生产主要条件,刺激农户对土地投入的积极性,在农户解决温饱的基础上向更高层次跨越。
2.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我国农业逐步走向现代化的现实途径之一
个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市场竞争力低下,很容易挫伤农户种植的积极性,加上农产品储存期短,加剧了买方市场的特点,使得农户个体经营势单力薄。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生产经营的社会化组织方式,其实质就是以家庭经营为基础,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龙头,实行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使企业与农户形成利益均沾、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随着农村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进程也在逐步推进。创设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为农业生产的深层次发展提供了充足空间。
3.促进农村小城镇建设
农村发展、变革改变了农户的未来发展方向,将使相当数量的农户脱离他们祖祖辈辈依附的土地,成为新生的生产力。但是现在许多地方的农村劳力依然是外出打短工,土地还是他们最基本的社会生活保障,家庭其他成员不放弃低水平的土地种植。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除了户籍管理之外,更主要的还在于农户粮田的限制,农田收入还是农户最基本的生活必要保障,农户一旦离开了农村就丧失了集体土地的那部分份额,断却了后退之路,这限制了农户迈出农村;从根本上限制了我国小城镇建设的推进。创设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允许农户在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同时取得收益并保留土地份额,减去了农户的后顾之忧。
4.完善我国土地使用权的全面流转
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划拨、出让或承租等形式获得,而对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严格限制流转造成了我国土地市场发展的不平衡和不完善。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完善将刺激一个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成熟。
我国目前实行的家庭承包责任制,是通过农户家庭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的方式,使农户获得农村土地的使用权。在这一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过程中,承包合同表现为一种债权关系,而农户基于这一合同所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也便具有了债权的属性。也正是因为如此,法律对农户行使使用权设立了诸多限制。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9年7月8日起施行)第十四条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承包合同,转包或者互换承包经营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转让、转包、互换行为无效”。《河南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1994年1月2日施行)第十二条规定:“承包方的权利义务:„„(三)在承包期内,经发包方同意,可以依法把自己承包的项目和权利、义务的部分或全部转包、转让给第三人、原合同仍然原效”。这种法律上的“非经同意,不得怎样”的规定,极大的对抗了物权的基本属性。因此,在对农户享有的承包经营权进行法律保护时,也只能以债权的方式进行保护,而未能予以物权属性的保护。但是,对农户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加以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农户获得的承包土地并因此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应当是一种地上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它具有物权的诸多特征。对这种权利以债权保护显然背离了物权法的规则。在现实生活中,发包方任意处置合同的事件时有发生,而发包方之所以敢于且能够撕毁承包合同,破坏合同关系,主要是因为双方建立的只是一种“合同关系”而非物权关系、农户获得的只是债权而非物权之故,而债权的对抗与排它的效力远不及物权强。《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几种方式,实质上赋予了农户的土地的用益权,而这种用益权的行使相对摆脱了发包方的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从法律制度上对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给予了物权保护,这有利于促进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不断完善和发展,保障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保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稳定发展。
三、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制度探讨
(一)修改相关法规,对农民土地权益进行彻底的物权保护
《物权法》确立了~整套农村土地权利体系,肯定了《土地管理法》确定的以耕地保护为核心的土地管理制度。但《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与《物权法》的规定存在冲突,同时《物权法》的大量授权性规范也有待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细化和落实。因此,立法机关应尽快对《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完善,以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序
(二)科学界定农村土地产权的内涵
1.明确集体土地产权主体
在我国农村,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的自治组织,也是农民实现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基层组织,现有农村土地地界划分最清楚的也是村民委员会这一级,能够掌握土地数量、分布。因此,村民委员会作为集体土地产权的所有者是可行的。因此应立法规定农村土地所有权原则上归村民委员会所有,明确禁止县、乡等行政组织凭借行政权利侵犯其土地所有权及其它财产权。
2.赋予农村土地完全的用益物权权能
《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流转的权利,但在流转方式上给以限制,因而仍然是一种不完整的产权。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对土地进行转包、互换、转让,但并没有规定如何进行土地的抵押、租赁。因此,应该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农民承包土地的权能,真正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完整的用益物权权能。
(三)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程序性规定
1.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
法律应明确规定流转的决策权和收益权在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土地要不要流转,什么时候流转,以怎样的方式流转,只要法律不禁止,都应让土地承包方完全自主决策,流转的转包费、转让费和租金等,应由流转方与受让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扣缴。
2.明确农地所有权人在流转中的地位
由于土地经营权涉及公共利益,尤其是农村居民的生存利益,因此,在原则上允许自由流转的前提下,村民委员会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予以合理的限制是必要的。立法应明确界定农村土地所有权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的地位是中介者、协调者和监督者,防止转让方与受让方恶意串通,侵害公共利益。
3.取消不适当的条件限制
《土地承包法》第41条规定,承包方须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收入来源的,才可以将全部或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客观上阻碍了流转规模的扩大,因此应该取消对转让方进行身份限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4条和第37条规定,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四荒”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则不得抵押,这样规定不合理,建议立法规定所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都可以
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也应该规定可以继承。为了防止耕地流失和土地撂荒,可以借鉴中国台湾地区的立法,规定从事农业生产的继承人要优先于非务农的继承人分得农地使用权。
4.科学架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程序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进行重新设计,可以规定为转让、转包、出租、入股、抵押、退包、续期、继承等形式。为了避免纠纷,流转时应明确规定:不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有特殊事项的,应在合同中约定。流转行为有委托代理人的,都必须具有农地使用权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土地流转合同签订后,应由乡镇农经部门进行鉴证。为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和流转安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还应采用登记生效主义。
四、结语
8.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属性之探讨 篇八
通化县_________乡(镇)_______村________组
中共通化县纪委党风室制
土地流转合同
承包方:(甲方)
住址:
受让方:(乙方)
住址: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信守。
第一条 甲方以______(转包、转让、互换、租赁、入股)
形式将坐落_____________________,等级______等,面积______公顷的承包地(其中水田____亩;旱田_____亩)(),流转费用(人民币大写):元整;付款期限前;流转期限______年(____年_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__月____日),流转费用每年(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元整,包括_____,______,______.付款时间为每年___月___日前。
第二条 流转期内,乙方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
收益权和________________的权利,并接受发包方依法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流转期内,乙方承担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
用于非农建设;依法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
造成永久性损害和_______、__________等义务。
第四条 流转期满,乙方应保证流转的土地达到流转时土
地等级和质量。
第五条 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纠纷,由村民委员会或乡镇经
济管理机构负责调解,调解不成的,由县级农村
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第六条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发包方、鉴证机关各执一份。
第七条
承包方(甲方):(签字)代表人:(签字)受让方(乙方):(签字)代表人:(签字)年月日
9.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属性之探讨 篇九
1 沈丘县农村土地流转现状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 维护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 沈丘县积极探索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方式。目前, 沈丘县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面积达1.73万hm2, 占全县耕地面积的23%, 涉及农户6.5万户。通过基层申报、县乡2级服务中心检查验收, 流转登记备案, 全县6.67 hm2以上规模流转土地面积4 006.67 hm2, 涉及农业企业、工、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科技人员种粮大户等278宗, 土地流转价格为每年4 500~18 000元/hm2, 有效地促进了沈丘县的农业经济发展。
2 沈丘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采取的措施
2.1 完善土地流转推进机制
2009年4月, 沈丘县人民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实施意见》, 明确了农村土地流转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流转原则。结合沈丘县的实际情况, 县农业局制定了《沈丘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办法》, 为加强全县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管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做出了严格规定。县委、县政府成立了农村土地流转工作领导小组, 具体负责指导全县的农村土地流转工作。
2.2 坚持农村土地流转原则
一是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变原则;二是坚持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三是坚持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原则;四是坚持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原则[2]。
2.3 完善土地流转服务机制
一是以县农业局为依托, 建立了县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抽调了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负责任的工作人员, 专职负责土地流转服务工作;二是各乡镇办也建立了相应的组织, 全县22个乡镇办已建立了制度完善、设施齐全、人员精干、服务一流的土地流转服务大厅, 每个行政村建立了村级服务站, 并配备了村级联络员。目前, 全县已形成了县、乡、村3级土地流转服务网络。
2.4 拓展土地流转渠道
一是采取政策扶持、协调融资、技术服务等积极措施, 大力扶持培育种养大户, 带动规模、高效种养业发展, 促进土地规模化经营。二是加强对外推介招商, 积极引进客商到沈丘县发展规模种养业, 推动土地流转。三是创新经营模式, 主要有企业租赁模式、产业带动模式和合作社联动模式[3]。
3 沈丘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的成效
一是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 推广使用了多种农业机具、优良品种和先进农业适用技术, 有效地促进了农业规模化、机械化、产业化的发展, 推动了农业生产要素的重组, 合理流动和资源的配置[4]。沈丘县裕祥槐山药种植专业合作社, 带动农户800余户, 流转砂质土地1 000 hm2, 专业发展槐山药种植, 取得了良好效益。二是在保证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 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 既将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 从事效益更高的工作, 又维护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同时减少了土地撂荒, 提高了土地利用率[5]。三是通过土地流转, 农民可以获得相对较高和比较稳定的有偿转让收入。从调查情况看, 农民通过流转土地, 一般每年可以得到4 500~18 000元/hm2的租金收入。此外, 土地流转还促进了农村社会分工, 更新了农民观念, 提高农民素质。四是推动了农村的经济组织的发展。通过土地流转, 加快了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发展。五是促进了耕地保护。通过土地流转, 既可以开发田埂地沟等, 有效增加土地利用面积, 也有效杜绝了农户在耕地上随意建房占用耕地的情况。
4 建议
4.1 促进“三个结合”, 提高土地流转效益
针对不同区域资源和产业优势, 因地制宜推进耕地、林地、荒地和水面等流转。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种养大户连片开发流转土地, 引导工商资本投向农业产业化建设, 建立高标准的优势特色农产品基地;鼓励流转土地向种粮大户集中, 发展规模经营, 在政策上给予重点支持;把土地流转与农民转移就业结合起来, 拓宽农民增收渠道[6]。加快产业集聚区和第三产业发展, 为土地转出农民就近转移就业提供更多的岗位, 使其向城镇居民转变。
4.2 实行“四个倾斜”, 加大对种粮大户的扶持力度
加快土地向种粮大户、种粮能手的集中, 是目前促进农村土地流转最有效、最实际的办法, 也是土地流转的带有方向性、引领性的关键举措,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国家的粮食安全。要在政策扶持、信贷倾斜、风险补偿和科技服务等方面实现倾斜政策, 扶持种粮大户和种粮能手, 让他们流转土地种粮有钱赚、无风险。对达到一定种植规模的种植大户, 政府应当给予产业政策扶持, 比如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给予直接种粮补贴;对涉农项目集中打捆, 向种粮大户倾斜, 扶持他们改善农业基础设施等;金融部门应给予融资支持, 允许其承租地视同物权进行抵押贷款, 解决大户产业发展中的资金投入这一瓶颈问题;建立农业产业风险补偿机制, 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 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适度提高保费补贴, 提高种粮大户参保积极性, 增强规模经营抗风险的能力[7];强化科技服务, 结合农业科技入户工程, 深入开展农业科技培训和推广服务, 对规模较大和有发展潜力的种粮大户、种田能手, 进行科技人员与大户结对帮扶, 进一步提高其经营水平和科技水平。
摘要:简要分析了沈丘县农村土地流转现状, 阐述了该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采取的措施及取得的成效, 并提出了推进沈丘县农村土地流转的建议, 以供参考。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措施,成效,对策,河南沈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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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属性之探讨 篇十
当前农村土地管理产权状况复杂、承包关系不清、权属争议较多等现象突出,引发了一些不安定因素,阻碍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归纳起来,农村土地确权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承包地确权基础不牢。1999年二轮土地承包中,少数村干部对承包政策操作不规范,落实不到位,村民之间,集体与个人之间土地遗留问题关系错综复杂,权属信息不明确;致使部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没有及时分发到户,出现“有地无证、有证无地、一地多证、一证多地、无地无证”等现象,给当前确权工作增加了难度。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带来纠纷不少。农村部分土地多轮流转、建设用地占用农田、农转非以及婚丧嫁娶分户等人口变动而土地未动、农户间互换田块、地力肥瘦折扣面积,有的地方农民约定以村为单位,三五年对承包地做一次调整,导致实际土地承包经营状况与1999年确权发证的情况不相吻合,在2003年3月《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前实行“增人增地、减人减地”政策,实施以后又有“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30年承包期甚至更长时间不变的政策,难解现实需求。尤其是2000年前后,面上抓结构调整、发展黄烟生产压任务等原因,村里抽出一部分土地用于发展经济作物,致使被抽地户人的承包地面积“人为缩水”,而原承包合同没有变更,现在确权却以二轮自延包为基础,村民手里拿着合同和土地证,现在到户确认一看土地少了,群众就不同意,拒绝签字,有的并打市长热线、写人民来信。再是农民自行开荒耕地,需要确定“新增”土地的承包权属对象等引发的土地纠纷问题相对突出,协调利益难度大。
3、农民的心理因素不能忽略。一是部分村民希望通过确权颁证弥补减损的土地面积,原来一直没有解决的问题想得到解决。二是部分村民实际种植土地面积大于登记面积,希望借助新一轮确权登记增加惠农补贴。同时,也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借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大讲土地私有化,侵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
4、现行法律的问题。现行《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限为30年,《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重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期限应符合《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严禁借机调整土地。因此,哪怕是“大稳定、小调整”也与现行法律相违背。中央1号文件也明确提出“抓紧研究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具体实现形式,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因此,在相关法律制度完善之前,农村土地承包实行长久不变,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5、实际执行有难度。从我镇十几年土地承包实际来看,三五年一小调整的村规民约,比较符合人口自然增长的实际需要,容易被农民接受。农民对“长久不变”政策内涵难理解,是仅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体制长久不变?还是包括承包地面积与具体地块也长久不变?有的干部认为:“如果实行承包面积和地块长久不变,以后新增人口长久分不到承包地,这不利于农村社会稳定,政策执行起来也有很大难度。”
要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的措施
(一)加强对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和政策的培训。培训的内容除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外,对登记规则、档案管理与登记业务操作规程也应加强培训,减少广大干部对确权工作的畏难情绪。
(二)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让农民“经自己手,确自家权”。高度重视政策宣传工作,让“为什么确权、怎么确权”家喻户晓,增强农民支持和参与确权的主动性。坚持走群众路线,听民情、顺民意、集民智、解民忧。对于确权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回避,不包办,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依法保障农民的合法利益。可以采用听证辩论会的形式,各村自己开村民会决定有争议的地块是不是该确权。
(三)完善矛盾调处机制,健全基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尊重历史、注重现实,从源头加强土地调查情况,客观、公正地处理好各类土地权属。对纠纷难解的田块可区别对待,划定争议区。对近期难以解决的土地承包纠纷,暂按现状划定争议区,查清争议区的位置、面积、形成原因,并登记造册、记录在案,待争议化解后再进行确认、公示和登记。再是加强引导疏通,畅通信访、调解、诉讼渠道妥善化解矛盾,建立土地权属纠纷证据的调查、收集、判断和保存制度,让每一起纠纷的处理,有真实、可靠的依据。
(四)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对二轮土地承包以来已经建立登记簿的,要依据上述规定进一步健全、充实完善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地类和空间位置;对还未建立登记簿的,要在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证书的基础上,结合本次确认的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等登记信息,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1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属性之探讨 篇十一
1、我国现行土地承包与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我国现行土地承包与管理的主要法律法规:一是宪法。二是法律。《民法通则》规定了调整土地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制度;《土地管理法》全面规定了调整土地关系的主要法律制度;《农村土地承包法》全面规定了调整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主要法律制度。此外,《农业法》、《森林法》、《草原法》、《水法》、《渔业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拍卖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城市规划法》、《刑法》、都不同程度地涉及了调整土地承包关系的内容。三是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制定,并在全国施行。四是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在本地区适用。五是土地、农业管理部门行政规章。六是地方政府规章。
2、“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大稳定、小调整”政策是否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相一致?
回答是肯定的。用咱老百姓的话说,“土地是咱农民的命根子”,咱农民承包的土地,既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最重要的生活保障。因此,党的农村政策的核心内容,就是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为此,1993年,党中央提出了“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1997年,党中央又作出了“大稳定,小调整”的决策,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目的,就是党的这一政政策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党的这一政策上升为国家法律。
3、为什么说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是我国农民的一个伟大创举。农村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改变了人民公社一大二公高度集中的经营方式,构筑了适应我国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新经济体制框架,建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我国农村的基本经济制度。家庭承包经营是在坚持土地等生产资料农民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把土地使用权承包给农户,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形成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家庭承包经营和集体统一经营是相互依存的统一整体,家庭承包经营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一个经营层次,是农村集体经济的一种有效经营方式。
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不仅关系到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还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的全局。只有农村经济繁荣昌盛了,才能形成对城市的有效供应,只有农民富裕了,工业产品才有更加广阔的销售市场,才能带动国民经济整体的发展。只有不断地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才能为农村这一基本经济制度注入新的活力,才能保持其长期稳定。
4、为什么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必须长期坚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赋予了农民自主经营权,极大地调动了他们的生产积极性,解放了农村劳动生产力,促进了农业、农村经济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是一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的经营制度,必须长期坚持。
(1)、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使农户获得充分的经营自主权,能够极大地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符合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规律。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方式既适应传统农业,也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的要求。
(3)、农民有了生产经营自主权,不仅极大地调动了他们种粮、种棉的积极性,而且使他们从当地的实际和市场的需求出发,一方面,积极调整生产结构,种植适销对路的其他经济作物,饲养优质的家禽家畜,开发新的产品,大力发展农村多种经营。
(4)、土地既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可靠的社会保障。
(5)、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我国的改革是从农村开始的,农村改革取得的重大成功,为城市改革和其他方面改革的顺利进行积累了重要经验,奠定了良好基础。
5、家庭承包方式与其他方式的承包有哪些区别?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第2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我国法律规定的家庭承包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承包,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承包,不是以联户、专业队或者个人为单位进行承包。二是确定每户的承包地数量时,采取按人口平均分配的方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人有份,体现公平原则,发包方不能选择承包方,承包地具有强烈的社会保障和福利功能。三是家庭承包的土地主要是耕地、草地和林地。除家庭承包以外,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称为其他方式的承包,主要有四个特点:一是既可以是联户、专业队、个人为单位进行承包,也可以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承包。二是承包方不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和个人。三是承包的方法不是人人有份的平均承包,而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由最有经营能力(即出价最高或者经营条件最适宜)的人承包。发包方按照“效率为主,兼顾公平”的原则选择承包人。四是承包的土地主要是“四荒”以及果园、茶园、桑园、养殖水面等不太适宜按照家庭承包方式进行承包的土地。综上所述,家庭承包与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的主体、方法、原则和承包地的功能等方面,都存在重要区别。准确理解和在实际工作中把握家庭承包方式与其他承包方式的区别,至关重要。
6、实行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有没有变化?
我国农村实行的是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农户通过承包取得的是对集体土地的使用权。首先,这种从集体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土地使用权,并没有改变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并不是处分土地的所有权,而是在不改变土地的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的前提下进行,一是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需要发包方同意;二是只能转让给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三是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土地承包关系终止,受让方需与发包方签订新的承包合同。其次,家庭承包经营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一个经营层次,不能把它和集体统一经营对立起来,实践证明,只有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建立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才是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形式。
7、农村土地承包中的发包主体是谁?
《土地承包法》第12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的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由此可见,在农村土地承包中,发包主体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
8、农村土地家庭承包中发包方的权利是什么?
在农村土地家庭承包中,发包方应当享有以下权利:
1、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这是发包方的发包权,是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
2、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3、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土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9、农村土地家庭承包中发包的义务是什么?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4条规定,发包方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1、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2、尊重承包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服务。我国实行的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统”的含义,就是要求集体经济组织要做好为农户提供生产、经营、技术等方面的统一服务性工作。中央文件多次提出,要增强集体经济组织实力,更好地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
4、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0、农村土地承包中的承包主体是谁?
1、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承包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该规定主要有以下几层含义:
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承包的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以及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是有权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三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所有成员。
2、关于家庭承包的承包方的确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明确规定,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3、关于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的确定。强调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主要是针对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草地和林地等宜家庭承包的土地的承包。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给农户,也可承包给单位或个人,这里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来自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包权。
11、农村土地承包中承包方的权利是什么?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规定,承包方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享有承包地的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的权利,有权利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2、农村土地承包中承包方的义务是什么?
在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承包方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7条规定,承包方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3、农村土地承包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是什么?
农村土地承包的原则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过程中发包方和承包方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对农村土地承包起规范、指导作用。《农村土地承包法》在总则中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在家庭承包一章中规定了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应当遵循的具体原则。
(一)农村土地承包的基本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公开、公平、公正”是农村土地承包中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
2、遵守法律、法规。
(二)除了遵循上述基本原则外,在进行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时,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自愿的原则;
2、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3、家庭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4、承包程序合法。
14、农村土地承包的程序是怎样?
为防止农村土地承包过程中的随意性、从程序上确保土地承包的公平、公开、公正,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不受侵害,《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9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2、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3、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4、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5、签订承包合同。
15、什么是土地承包期?
土地承包期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存续期间,在这个期间内,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承包期是土地承包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关系到农民是否可以得到长期的且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关系到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完善;关系到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
16、国家法律对土地承包期是怎样规定的?
我国《农村土地法》第20条根据我国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实际情况对不同用途的土地的承包期及其上限做出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这一法律规定做出这种区分,主要是依据不同性质土地的投资收益期限的差别,更有利于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
17、“新官不认旧账”怎么办?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4条规定,承包合同生效后,法宝方不得因承包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可见,“新官不认旧账”的做法是一种违法行为,发包方违反规定擅自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8、农民迁入小城镇落户后,原承包的土地怎么办?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思,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所以国家法律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承包方愿意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方应当予以保留,不得收回;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发包方应当允许流转,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就业或收入来源,愿意将承包地交回的,发包方应当接受,并依法另行安排承包。
19、农民迁入设区的市后,原承包的土地怎么办?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这里需要注意的两个问题:一是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且转为非农业户口,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才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发包方才可以收回承包方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二是应当交回的承包地只限于耕地和草地,不包括林地。
20、哪些土地可以用于个别(小)调整或承包给新增人口?
承包期内,在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或家庭人口状况发生变化自愿交回的,可以依法对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进行个别调整。应当用哪些土地来解决需要依法进行的个别调整(或“小调整”)和解决新增人口的承包地呢?《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8条规定了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1)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2)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3)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21、党和国家对保护农村妇女的承包地是怎样规定的?
党和国家对保护农村妇女的承包地历来高度重视,2001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通知(即厅字[2001]9号文)。通知要求,要切实提高对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益重要性的认识。强调,在农村土地承包中,必须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允许对妇女有任何歧视。《妇女权益保护法》第30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以及批准宅基地等,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权。针对一些地方在土地承包中不同程度地存在歧视妇女、侵害妇女权益的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中央强调,不管采取什么办法,都要确保农村出嫁妇女有一份承包土地。有女无儿、儿子没有赡养能力或者女儿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家庭,男到女家生产和生活的,应享有同等村民待遇。
22、承包地可以继承吗?
首先,关于承包地继承问题,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根据这一条规定,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依据这一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权利,原承包人死亡的,继承人如果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依法取得了承包地再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将获得两份承包地,从我国农村人多地少的实际情况出发,有失公平。继承人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显然应当享有土地承包继承权,否则会损害其他成员的权益。如果继承人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又暂时没有取得承包地,可以考虑由其继承承包,但需要重新订立承包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不属于继承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同时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这主要是考虑到,家庭承包的林地,不论是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承包期内均可以继续承包,直到承包期满。其次,关于承包收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的规定继承。这一规定是考虑到,承包人的承包收益属于其遗产,应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23、承包期满,在同等条件下原承包方有优先承包权吗?
有。优先承包权是指在相同的条件下,当原承包人与其他承包人同时对原承包物进行投标时,发包方应当将承包物交给原承包人承包。《农业法》第13条规定“承包期满,承包人对原承包人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享有优先承包权。”
24、服刑犯人的承包地应当怎样处理?
犯罪服刑被依法注销户口的农民,已经不属于当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他的承包地一般都应当收回。但是,对服刑时间不长,一两年至于几个月就将刑满释放的人,他们行满释放后回家继续务农,应当给予其生活出路,对他们的承包地可以不做调整,由其亲属耕种。
25、考取大中专院校的农村籍学生还保留承包地吗?
根据《民法通则》和国家有关文件的精神,大中专院校农村籍学生,在校期间,主要依靠家庭供养,且学习费用较高,绝大多数家庭的收入来源主要靠承包经营土地。他们的承包地,应当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的法律规定以及中央关于“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规定,保留他们的承包地。这也是合乎情理的。至于他们毕业后承包地是否继续保留还是收回的问题,应当区别对待,不能一概而论。如果他们毕业后迁入城市,有了相对稳定的工作和经济收入,完全脱离了农村父母的抚养,应当收回其承包地,如果他们毕业后仍回原籍待业,或者只是在城市“打工”,没有稳定的工作和经济收入,承包合同又尚未到期,应当继续保留他们的承包地。
26、义务兵提干或改志愿兵后家里的承包地能保留吗?
根据我国《兵役法》规定,我国实行义务兵为主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由于家在农村的义务兵服役期满后,仍回原籍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劳动,因此,他们服役期间继续保留其承包地是十分必要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24条规定“义务兵入伍前是农村户口的,他们在农村承包的责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山、林)等继续保留;入伍前是企事业职工的,其家属继续享受原有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义务兵提升为军官或者改为志愿兵后,由于改变了义务兵尽义务的服役性质,而属于职业军人性质,享受了工资待遇。对此,根据军队的有关规定,部队应当及时通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家属停发优待金,由其入伍前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承包地。
27、父亲承包果园的债务儿子有义务偿还吗?
《民法通则》第29条规定“个体工伤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依据这一规定,如果父亲是以个人名义与发包方签订的承包果园的合同,其家庭成员,包括儿子都参与了生产经营活动,既共同管理果园事务,也共同享受了果园收益,因果园产生的债务,儿子当然应当依法偿还。
28、如何理解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的规定?
第26条第1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这一规定对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根据这一规定,除法律对承包地的收回有特别规定外,在承包期内,无论承包方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只要作为承包方的家庭还存在,发包方就不得收回承包地。如承包方家庭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死亡的;子女升学、参军或者在城市就业的;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承包方在农村从事各种非农户家庭产业的;承包方进城务工的等,只要作为承包方的农户家庭没有消亡,发包方都不得收回其承包地,但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为避免已有的承包地的承包方的继承人因继承而获得两份承包地,允许发包方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29、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承包权的怎么样继承?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0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的,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续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这一条规定了家庭承包以外的其他方式的承包的继承问题。30、什么是土地承包合同?
土地承包合同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达成的,关于农村土地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1、土地承包合同有什么特征?
⑴合同的主体是法定的。⑵合同内容受到法律规定的约束,有些内容不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⑶土地承包合同是双务合同。⑷合同属于要式合同。
32、土地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有那些?
⑴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这是承合同必须具备的的条款。⑵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⑶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⑷承包土地的用途。⑸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⑹违约责任。
33、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
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是指土地承包合同成立之后,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已经成立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就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即使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亦不能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而可能属于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或者效力待定合同。土地承包合同的生产,是指符合法定生产要件的土地承包合同能够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并受到法律保护。
34、土地承包生效的条件有那些?
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土地承包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是:⑴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相应的行为能力。⑵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⑶土地承包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⑷土地承包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35、什么是可撤销的土地承包合同?其有什么主要特点?
可撤销的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土地承包合同归于无效。可撤销的土地承包合同的主要特点有:⑴可撤销的土地承包合同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⑵是否行使撤销权,由撤销权人自行决定。⑶可撤销的土地承包合同在未被撤销前,应为有效。
36、可撤销的土地承包合同有几种情形?
⑴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土地承包合同
⑵显失公平的土地承包合同。
⑶因欺诈而订立的土地承包合同。
⑷受胁迫而订立的土地承包合同。
⑸因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土地承包合同。
37、什么是无效的土地承包合同?
无效的土地承包合同是指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承包合同。订立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只有在其符合《合同法》和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的经济目的才能实现。无效的土地承包合同由于其违反了国家法律的要求,法律不予承认和保护,从其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38、无效的土地承包合同有几种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第一,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第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第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第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的强制性规定。
在土地承包合同中,这些强制性规范有:⑴发包方违反民主议定原则越权发包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土地承包合同无效。⑵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转包、转让的无效。⑶代理人超越代理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39、什么是土地承包合同的变更?
土地承包合同的变更是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土地承包合同依法进行某些必要的修改、删节、补充合同效力的行为,这种行为应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40、当事人在变更土地承包合同时,应注意什么?
⑴变更的土地承包合同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⑵被变更的土地承包合同必须尚未履行或者正在履行过程中。⑶土地承包合同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变更是指土地承包合同的客体和内容的变更,即对土地承包合同标的、数量、质量、履行期和地点、履行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的修改、补充或删除;广义的变更还包括土地承包合同主体的变更,即土地承包合同的转让。⑷土地承包合同的变更,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法律行为,因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土地承包合同的变更应达成协议,协议未达成前,原土地承包合同仍然有效。
41、变更土地承包合同应具备什么条件?
⑴原已存在土地承包合同关系。⑵土地承包合同的变更须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⑶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应当遵守法定的方式。⑷必须有土地承包合同内容的变化。
42、什么是土地承包合同的解除?
土地承包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土地承包合同订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对合同规定的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提前终止。土地承包合同解除后,当事人通过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所确立的全部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尚未履行的部分权利义务关系将不复存在。土地承包合同的解除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土地承包合同的解除只对未履行部分发生效力,不能导致合同自始消灭。
43、土地承包合同解除有几种情形
⑴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解除:一是事后协议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二是约定将来享有解除权,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⑵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定解除:一是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土地承包合同目的。二是在土地承包合同履行期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三是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土地承包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是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土地承包合同义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土地承包合同目的。五是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六是承包方丧失劳动力,无力继续耕种或者经营土地,本人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的。七是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且无第一顺利继承人继承承包的,可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八是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违反法律、政策的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闲置、荒芜承包的耕种,由发包方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所发包的耕地。九是承包方进行破坏性或者掠夺性生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十是承包方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十一是由于国家建设的需要,承包方所承包的土地全部被依法征用或者批准占用的。十二是承包指标所依据的国家定购任务或者税收、价格等发生重大变化而严重影响一方利益的。
44、如何认定土地承包合同的违约责任?
《土地承包法》第5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作。”《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土地承包合同中,只要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土地承包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土地承包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即存在违约行为的,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除非当事人能够证明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土地承包合同。
45、什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长期使用的土地的使用权,享有占有土地自己使用、收益和在一定范围内处分经营权的权利。
46、什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在农户土地承包权不变的基础上,承包方将自承包的村集体的部分或全部土地以一定的条件转移给第三方经营,原承包方或第三方向村集体履行原承包合同的行为。
47、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什么必要性?
在我国推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具有以下必要性:
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促进农村种植业结构调整的需要。
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农业经济市场化、国际化的需要。
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需要。
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需要。
48、我国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我国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思想是: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在长期稳定的家庭承包经营的前提下进行。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进行。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应当在农户之间进行。
4、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依法进行。
5、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还必须坚持有偿原则。
49、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有哪些?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
1、转包。转包主要发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
2、出租。出租主要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
3、互换。互换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之间,为方便耕种和各自需要,对各自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换。
4、转让。转让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给他人,转让将使农户丧失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
5、入股。即承包方将承包土地使用权入股,参加农业股份制、农业股份合作制或实行“股田制”,并以入股股份作为分红依据。
6、退包。是指承包户在承包期内把承包土地退交给集体,由集体重新发包的行为。50、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有哪些?
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原则。
2、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的原则。
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年限的原则。
4、受让方须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原则。
5、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原则。
51、哪些做法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侵权和违法行为?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5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依据这一法规,以下四种做法,属于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侵犯农民权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一是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特别是发包方。二是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是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四是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52、村委会能要农户土地流转收益吗?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6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扣缴。”第58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收益的,应当退还。”村委会即使作为发包方,也不能收取作为承包方的农户的流转收益,收取了必须退还。
53、政府官员变更或解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负什么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1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4、《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第二轮的承包还有效吗?
《农村土地承包法》是在全国绝大多数地方已经完成了二轮承包的情况下,总结各地的实践经验,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的精神制定的。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农村土地承包的稳定,充分考虑到与已经完成的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相衔接的问题,防止个别地方利用《农村土地承包法》变更已经签订的承包合同,调整承包土地,侵犯农民的合法权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2条专门规定了第二轮承包的效力。“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林权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
55、国家法律对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是怎样规定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56、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第2款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1)流转方、受流转方的姓名、住所。当事人是农户的,户主的姓名可代表全家;(2)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间,即流转的年限和起止时间。这里需要指出,流转的期限不能超过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即不能超过承包合同的承包期扣除已经履行的时间后剩余的时间期限;(4)流转土地的用途;(5)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6)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7)违约责任。除此之外,当事人还可约定其他内容。
57、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和出租?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9条规定:“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所谓转包,主要是指承包方将自己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部分转交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耕种。所谓出租。主要是指承包方作为出租方,将自己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部分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58、什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
从农村土地承包的实际需要出发,《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0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换给他人行使,自己行使从他人处换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59、什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拥有的未到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对象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
60、转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规定:“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来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按照该条规定,转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转让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
2、经发包方同意。
3、受让方应当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61、什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指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份,以股份入股的形式与他人合作生产,按股取得效益。62、当前土地流转中存在着哪些主要问题?
1、对土地流转认识不足。个别基层干部特别是村级干部对土地流转工作不够重视,在调整种植业结构时,没有运用土地流转这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形式去操作,仍然沿用行政干预和强迫命令的办法,引起群众不满;有的地方放松了对土地流转的管理,不闻不问,自行发展;不少群众对土地流转不重视,不了解流转程序,不了解如何流转其行为才合法有效,因而在流转中未能很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土地流转不规范。从调查看,土地流转不规范主要表现在口头协议多,缺少书面的材料,发生纠纷后没有处理依据;不经发包方同意,私自流转,致使流转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流转合同不统一,个别地方条款繁琐,操作性不强。
3、档案管理不规范。表现在:合同签订不及时,合同签订率低;土地流转情况未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内登记;没有建立土地流转台账,乡村两级不能及时掌握了解流转情况;合同入档率低,整理建档不及时,容易造成丢失和损坏。
4、组织机构不健全。由于人员变动,合同仲裁员在岗的已所剩无几,不少县市区合同仲裁机构已无法正常开展工作,严重影响了合同纠纷的及时调解仲裁。
63、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应采取哪些有效措施?
强化管理是规范土地流转的一个重要手段。必须通过实现规范化管理,逐步建立起合理有序的土地流转机制。
1、指导和服务要规范。
2、流转程序要规范。
3、流转合同要规范。
4、管理方式要规范。
64、什么是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主要是指在土地承包过程中发包方与承包方发生纠纷,也包括土地承包当事人与第三人发生的纠纷。65、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有哪些?
1、经济纠纷。在土地承包合同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过程中,发包方和承包方发生大量的因为经济目的而产生的纠纷。
2、民事纠纷。农户之间发生纠纷,村组之间发生纠纷以及农户与村组干部个人之间发生的纠纷多是民事纠纷。66、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反映出的突出问题有哪些?
1、发包方非法变更、解除合同。
2、擅自将土地用于非农建设。
3、因自然灾害、水利电力设施等原因拒交承包费用。
4、因土地征用补偿、退耕还林补偿问题发生的争议。
5、部分已放弃土地承包的农户提起的确权之诉。
6、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承包方与当地村民关系紧张,诱发不稳定因素。67、引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原因有哪些?
1、发包方的原因,主要是农村干部的原因。
2、承包户的原因。有的承包户以村组账目不清、其他农户未交承包费、村组欠其往来款等为由不按合同规定交纳承包费,或者拒绝承担合理的劳务、费用。也有的承包户在签订承包合同后,未经发包方同意,又随意将土地转包、分包给他人,从中获利或帮助没有承包权的人取得承包权。还有的承包户随意改变承包土地用途,在承包地上挖鱼塘、取土甚至烧窑,还有的破坏性使用承包的自然资源等等,由此产生种种纠纷。
3、第三者的原因。
4、情况变化因素。
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
6、土地承包合同的内容及签订、变更、解除程序不规范。
7、乡镇政府工作不到位,缺乏必要的村社干部行政规范指导,造成农村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不必要的失误。68、如何预防和减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发生?
1、加强法律和政策的宣传。
2、加强管理和指导。
3、司法部门加强对土地承包关系的法律调整。
4、乡镇政府要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行为。
5、乡镇干部的观念要逐步实现从管理到服务的转变。69、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1、协商。协商,是由发生争议的土地承包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解决承包纠纷的一种方式,这是解决承包纠纷最基本、最有效的方法。
2、调解。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是指土地承包当事人双方发生纠纷后,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过讲理劝说,分清是非,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依据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这也是解决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重要方式。
3、仲裁。仲裁是处理合同纠纷的有效途径之一。所谓仲裁,是指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双方根据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争议的事项交给仲裁机构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后,按照一定的程序作出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的仲裁裁决,从而解决双方的争议。70、行政调解土地承包纠纷应遵循什么程序?
1、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持双方同意调解的协议并交付土地承包合同文本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供主持调解的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掌握情况。当然,在一方向该部门反映情况时,该部门在征得其他当事人同意之后,也可以开始行政调解。
2、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如果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提供的材料齐全又在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法定权限范围内的,即可被受理。
3、进行调解。主持调解的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据自由、自愿、平等、合法的原则,分清双方的是非责任,然后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4、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写明当事人的名称;合同纠纷的主要事实;当事人各方的过错责任;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最有由当事人签字,调解部门盖章。71、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对于承包法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权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即行政机关对违反国家土地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制裁。违法《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具体处罚有: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在非法征用或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责令缴纳复垦费;责令退还或者交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等。72、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承包方把土地改作他用,如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甚至建设小砖窑、小煤窑等,就会占用和破坏大量的良田,破坏土地的种植条件,甚至会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的损害。为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0条第2款规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73、颁布《农村土地承包法》有何意义?
《农村土地承包法》体现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符合我国农村实际和农民心愿,对于稳定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74、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指导思想和根本目的是什么?
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指导思想和立法宗旨是: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根本目的是:依法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75、《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提到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没有区别?
《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提到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同一概念,没有区别。土地使用权是法律上比较规范的说法,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报告中也是用土地使用权的概念,集体土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对应。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后,农民手中拿到的都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已普遍被广大农民所接受。76、农村土地是指哪些土地?
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主要包括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以及养殖水面等。77、农村土地承包有哪两种方式?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的规定,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二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78、什么叫家庭承包?
家庭承包,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公平分配、人人有份的原则,统一将耕地、林地、草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一种承包方式。其特点:(1)承包双方当事人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发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2)承包对象主要是耕地、林地和草地,具有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3)根据公平分配和人人有份的原则承包,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发包;(4)承包期较长,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林地经批准还可以更长;(5)承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的,承包方享有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土地流转权、土地被征用占用的补偿权等;(6)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7)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8)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物权方式予以保护,有权提出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要求;(9)承包收益可以继承,耕地、草地的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79、什么叫其他方式承包?
其他方式承包相对于家庭承包而言,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将“四荒”地、养殖水面等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一种承包方式。其特点:(1)承包双方当事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发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联户和成员,也可以是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大部分成员同意的外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甚至是城市企事业单位和职工;(2)承包对象主要是“四荒”地、养殖水面,及其他零星土地,没有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3)根据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承包,采用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市场化方式运作;(4)承包期有长有短,由承包双方协商确定,既有长期承包(如50年),也有短期、临时承包;(5)承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承包双方协定;(6)土地承包经营权需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后才能流转;(7)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8)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债权方式予以保护,通常只享有债权请求权,请求损害赔偿;(9)承包收益可以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可以继承。
8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指哪些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所有成员。只要一出生,不论年长年幼、是男是女,没有年龄和性别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理由,剥夺和非法限制成员的土地承包权。
81、妇女与男子是否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82、什么叫公开、公平、公正?
公开,是指土地承包过程中,必须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防止暗箱操作,包括信息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公平,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享有、行使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权利。公正,是指在承包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办事,同等地对待每个承包方。83、如何确认土地所有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有三种形式:一是村农民集体所有;二是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三是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所有者或者发包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确定农民体所有的土地的权属性质、面积、坐落,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如有争议,可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所有权,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84、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关是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85、《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什么职责?
其职责是:(1)指导、监督农村土地承包的管理。不仅要指导、监督家庭承包的管理,而且要指导、监督其他方式承包的管理;不仅要指导、监督流转的管理,而且要指导、监督调整、收回的管理。(2)指导、监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3)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不仅要及时核发、变更、补发、收回家庭承包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还要及时审核通过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人要求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4)批准家庭承包土地个别农户间的调整。(5)调处和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6)参与征用、占用农村承包土地的管理。(7)指导、监督土地补偿费的管理。86、《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哪些职责?
其职责是:(1)指导、监督农村土地承包的管理。不仅要指导、监督家庭承包的管理,而且要指导、监督其他方式承包的管理;不仅要指导、监督流转的管理,还要指导、监督调整、收回的管理。(2)指导、监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3)申领、分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4)批准家庭承包土地个别农户间的调整。(5)批准其他承包方式将土地承包给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6)调处和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7)参与征用、占用农村承包土地的管理。(8)指导、监督土地补偿费的管理。87、农村土地应由谁来发包?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88、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哪些内容?
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一般包括:(1)农田水利建设,如防洪、防涝、引水、灌溉等设施建设;(2)农产品流通重点设施建设,商品粮棉生产基地,用材林生产基础和防护林建设;(3)农业教育、科研、技术推广和气象基础设施等。89、什么叫农业用途,什么叫非农建设?国家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所以,农业用途是指将土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非农建设是指将土地用于农业生产目的以外的建设活动。如不得在耕地上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不得占有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90、什么叫征用,什么叫占用?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用。也就是说,一定条件下,农户承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被依法征用。所以,征用是指国家为了保证社会公共事业或者公益事业的发展,体现全社会的长远利益,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主要用于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对土地的征用一般需要满足四个条件:(1)征地必须是一种政府行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征用。(2)征地必须依法取得批准。(3)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地方案必须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公告和公开。(4)征用土地必须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占用是指为了兴办乡镇企业、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村民住宅等,经依法批准使用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91、承包地被征用、占用后如何得到补偿?
《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看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按被征地原用途补偿,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归土地所有者所有,纳入公积金管理,用于被征地农民参保、发展生产、公益性建设,不得平分到户,也不得列为集体经济债务清欠资金。安置补助费,按被征地原用途补偿,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最高不得超过15倍,归需安置人员,用于被征地的承包人的生活安置,已被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归安置单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照附着物的实际价值和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归承包人所有。92、家庭承包后承包方如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是调解、仲裁和审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证据,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就是说,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后,不用主动向有关部门申请登记发证,而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同时将土地的使用权属、用途、面积、坐落等情况登记在专门的簿册上,以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93、家庭承包中发包方和承包方应遵循哪些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家庭承包中发包方和承包方应遵循以下原则:(1)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2)民主协商、公平合理;(3)承包方案应当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4)承包程序合法。
94、家庭承包中承包方何时起能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的范畴,物权通常需经依法批准或者登记后才能取得。为了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的土地权利,根据我国农村社会的实际情况,同时为减转批准、登记可能给农民带来的负担,《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实行家庭承包时,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就是说,在家庭承包中,依法签订的承包合同一经成立,立即产生法律效力,不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承包方就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95、家庭承包期内,发包方能不能收回承包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随意收回承包地,是农村土地承包立法的关键条款和核心内容。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首要的一点就是,在承包期内,发包方原则上不得随意收回承包方的承包地,从而使广大农民真正感到他们承包的土地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是有保障的,从而使他们在土地上进行长期投入的积极性,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同时,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又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把这一规定作为原则上不能收回的补充。所以除法律对承包地的收回有特别规定外,在承包期内,无论承包方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只要作为承包方的家庭还存在,发包方都不得收回承包地。当然,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为避免已有承包地的承包方的继承人因继承而获得两份承包地,允许发包方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96、家庭承包合同一般包括哪些条款?
(1)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2)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3)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4)承包土地的用途;(5)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6)违约责任。
97、什么叫承包合同的变更,什么叫承包合同的解除?承包合同的变更,是指承包双方在履行承包合同过程中,经协商,对原承包合同的条款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并达成新的协议。承包合同的解除,是指承包双方在履行承包合同过程中,经协商或者因土地征用、自然灾害等法律规定无法再继续履行合同时,提前终止承包合同。也就是说,除承包双方协议或者法律规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以外,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否则就是一种违约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第二十五条又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98、什么叫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什么叫永久性损害?
依法保护土地,是指对土地生产能力进行保护,保证土地生态环境的良好性能和质量。合理利用土地,是指承包方在使用土地的过程中,通过科学使用土地,使得土地的利用与其自然的、社会的特征相适应,充分发挥土地要素在生产活动中的作用,以获得最佳的经济、生产、生态的综合效益。永久性损害,是指使土地不再具有生产能力,不能再被利用的损害。99、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由哪些人组成?
村民会议是村民集体讨论决定全村村民利益问题的一种组织形式,是村民行使自治权的根本途径。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农村土地承包方案等是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原则上应由本集体经济组织18周岁以上的村民参加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但在外出人员较多或者村民居住分散,全体村民不易召集的情况下,也可以采取选派代表参加会议的形式。所以,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简单地说,是指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中18周岁以上的村民参加的会议。100、为什么对耕地、草地、林地的承包期限要分别作出不同的规定?
承包期限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存续的期限,在这个期限内,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还可以延长”。之所以做出这种区分,主要是考虑到不同性质土地的投资收益期限差别较大。一般来说,在耕地上进行投资见效比较快,大多数情况下,当年投入当年就能取得收益。草地的投资需要数年时间才能取得收入,而且一般能够持续多年获得收益。林地的投资回报期限更长,通常需要数年、十多年才能取得收益,有的林木的生长期长达七八十年,在幼树成长阶段基本没有收益,必须规定更长的承包期,才能更好地保护承包方的收益权,调动承包方植树造林的积极性。101、如何理解和执行承包地的调整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这里需要把握的是:(1)特殊情形是指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后不要安置补助费、人口增减导致人地矛盾突出三种情况。(2)只限于个别农户之间进行调整。(3)调整只限于耕地和草地,不包括林地。(4)必须坚决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即首先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然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再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5)凡是承包合同已经约定不调整的,不能以其他任何理由调整承包地。102、哪些土地可以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1)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2)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3)承包依法、自愿交回的。103、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家庭承包土地,为什么要提前半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
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能力继续耕种承包地,又不愿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或者承包方家庭和主要劳动力进入非农产业,并且获得比较稳定的非农收入等情况,要求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的,发包方应当接受,并要求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主要是因为:(1)土地的耕作有很强的季节性,为了不误农时,承包方决定自愿交回土地时应当给发包方一段合理的时间,以便发包方寻找其他承包人,及时将交回的承包地另行承包给他人种植。(2)我国大部分地区实行每年两季播种的耕作制度。(3)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承包方放弃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应当慎重,不宜以口头方式作出决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104、如何理解家庭承包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为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必须把握:(1)承包方要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2)必须经发包方同意;(3)受让方只限于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4)受让方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105、如何理解家庭承包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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