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t0交易介绍(共6篇)
1.融资融券t0交易介绍 篇一
融资融券交易,即证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上市证券或借入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融资融券交易分为融资交易与融券交易。
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证券交易有何区别?
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证券交易相比,在许多方面有较大的区别。
与普通证券交易相比,融资融券交易有哪些特有风险?
与普通证券交易相比,融资融券交易除具有普通证券交易所有风险以外,还具有其特有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投资亏损放大的风险。由于融资融券本身特有的放大效应,一旦投资者的投资策略
出现失误,将承受更大的损失;同时,投资者还将承担融资利息、融券费用等,其交易成本比普通证券交易更高。
2、强制平仓的风险。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出现合同约定的强制平仓
情形而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并且会影响投资者的信用记录。
3、交易成本增加的风险。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
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调高,证券公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投资者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
4、被追索的风险。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其信用账户中的资产被全部
平仓后仍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证券公司将对其普通账户内的资产进行处置实现债权。如仍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证券公司还会行使进一步的债权追索权。
2.融资融券t0交易介绍 篇二
融资融券业务是经济市场对未来预期投资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新型金融工具。证券融资融券交易在国外的证券市场中已经发展成熟, 并被广泛实施, 促进着证券市场基本职能的有效发挥。因此我国要依据自身国情以及经济市场发展状况适当的对融资融券极易进行引进, 以促进我国金融市场与证券市场的发展。
二、融资融券交易的内涵
(一) 融资融券交易的定义
融资融券交易又被称为证券信用交易或是保证金交易, 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进行的金融交易。主要是指投资者可以向具有融资融券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相应的担保物, 进而获得相应的资金或是证券进行投资活动的行为。包括券商针对投资者进行的融资融券活动以及相关金融机构针对券商进行的融资融券活动。从整个世界金融市场来看, 融资融券交易制度就是一种基本的信用交易制度。在证券市场中通过融资融券业务而发生的证券交易行为被称作融资融券交易, 该项交易使得证券公司同客户之间产生了一种资金与证券的借贷关系, 进而发展成为了一种信用交易。
(二) 融资融券交易的特点
资金疏通性:信用交易机制主要是以证券金融机构作为主要媒介, 在通过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和投资者进行联结, 进行融资融券的交易, 使资金得以在两个市场中有序的进行流通。
财务杠杆效应:融资融券在进行交易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财务杠杆效应, 证券投资者可以通过向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融券从而扩大金融交易的筹码, 通过较少资本的投入就可获得较高的利润收益。
现货交易原则:在证券融资融券的交易过程中都要遵循现货交易的原则。尽管在实际的交易操作中融资融券交易是具备特殊的买卖方式的, 即融资交易过程中投资者以自身所持有的资金或是证券向具备融资融券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抵押, 然后在获得相应的资金与证券之后, 在进行证券的买入活动, 并在约定时间偿还所借出的资金与利息。融券交易中, 投资者抵押证券或是资金, 向证券公司借出证券进行卖出的活动。此种办法与现货交易方式是基本相同的。都是在交易达成后, 证券的买卖双方要及时清理账款。而处理的形式都是以现货或是现款的方式进行的。
双重信用关系:在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 存在着一种双重信用关系即证券买方与卖方之间都要以自身的信用作为担保进行证券交易活动。首先第一重信用关系主要指的是, 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在进行证券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信用关系。第二重信用关系是指证券公司与金融机构之间, 或是证券公司与金融市场中拥有证券与资金的人群之间的关系。
可调控性: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所形成的信用交易关系, 是将投资者所缴纳的保证金作为交易前提的。投资者所缴纳的保证金一般被分为两种形式, 即初始保证金与维持保证金初始保证金是金融管理局依据市场中货币的实际供应情况, 即或松或紧的状况进行规定与调整形成的;而维持保证金则是由证券交易所与交易商之间合作, 依据市场中得到资金供求情况进行数额的确定与调整[2]。此种形式的信用交易就为相关管理者进行风险控制与实现市场稳定提供了有效的调控工具。
三、融资融券交易对我国证券市场的意义
(一) 有利于稳定市场, 均衡价格
证券市场引入融资融券交易之后, 相应的价格发现机制得到了完善, 进而实现了金融市场的稳定与价格的均衡。传统的金融理论通常在进行证券市场与资产定价之间的讨论中, 将证券交易中的制度当作外生变量, 从而忽视了证券交易制度在其中产生的巨大作用。而在金融市场的微观理论结构中, 则将技术、规范以及信息等元素视为市场微观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证券交易制度中信用交易是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 对其价格与价格变动方式都有着巨大的直接的影响。
(二) 有利于形成有效的证券机制, 完善证券价格
融资融券交易是证券交易制度中的重要构成部分, 对于证券机制的建立以及证券价格的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3]。在中国的股票市场中一直缺少一种做空机制, 因此是投资者不得不通过做多的形式进行盈利, 从而中国的股票市场一直处在一个高系统性的风险之中。而自从融资融券交易在中国证券市场的成功引入以来, 这一明显缺陷被弥补, 证券市场中已经逐渐建立起卖空机制, 并在不断向着完善的方向发展。该机制主要促进了证券市场中的资金、证券供给与需求的量增大, 极大的提升了股票定价机制的有效性。同时卖空机制还能够对及时的反映投资者的预期, 进而促进价格反映信息的充分性。除此之外, 卖空机制的建立, 会使空头花费大量的精力与时间去发现股票价格被高估的股票, 进而对其加大监督力度。此种情况使卖空机制产生了价格发现的功能, 使市场价格得以完善。
三、融资融券交易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
(一) 加剧证券行业竞争与分化
证券市场中引入融资融券交易, 会使经纪业务的集中度更高, 从而带来一定程度的垄断与低效, 不断加剧证券行业的之间的竞争与分化矛盾。目前, 我国证券市场实行的监管体系是以净资本为主要核心目标的, 所以融资融券业务要想获得合法的推进资格, 必须要获得相关部门的资格审批与方案审批才可实行。而此种制度下只有资金实力强大的创新类券商才能够优先获得融资融券业务交易的资格, 进而造成利润空间缩小, 形成证券交易垄断局面。同时也使得未来的创新业务所获得的利润, 向着资金实力强、融资渠道广以及风险防控能力强的优质券商集中, 使得证券行业的分化将更加严重[4]。甚至会出现未获得资格的小证券公司, 以操纵市场的方式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使资本市场的稳定性被严重破坏。
(二) 融资融券交易存在着巨大风险
证券市场对融资融券交易的引入, 尽管在一定程度上为金融市场的发展与完善产生了巨大的促进作用。但是其自身存在的金融风险, 也是造成证券市场金融风险的重要因素。首先, 在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是存在着信用违约的风险的。在日常的融资证券交易中, 证券公司通常将自有资金或是通过合法渠道筹集的资金出借给客户使用, 而证券市场又不稳定极易出现证券价格变动的情况, 导致有的客户受证券价格降低影响而到期无力偿还证券公司资金的情况, 造成证券公司蒙受巨大经济损失风险。除此之外, 在融券交易的过程中, 还会存在投资者对金融市场行情预判不足的情况, 一旦出现证券价格大幅度上涨的情况, 也会带来投资者违约的风险。其次, 在融资融券的交易过程中, 还存在助长助跌的风险。融资融券交易具有双重属性, 一方面通过融资融券交易投资市场会获得一定程度的健全与完善, 进而使投资环境较为平稳[5]。而另一方面又会由于其自身存在的风险性, 造成证券金融市场中包含许多不确定因素。融资融券交易下产生的信用交易机制与卖空机制都具备较强的助长助跌性, 使操纵者获得了操纵股价的机会, 造成股市价格出现较大幅度的波动, 进而为中小投资者带来毁灭性的经济损失。同时, 融资融券产生的财务杠杆效应, 尽管很大程度上放大了资金的使用效率, 但是伴随而至的是巨大的金融风险。在实际的证券信用交易过程中, 会产生出一种虚拟的证券供求关系, 此种供求关系还会向银行进行信贷融资, 进而促进银行信用规模的不断扩大。导致银行在信用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虚拟资本增长速度变快, 引起了较其他形式产生的信用扩张更为复杂的情况。使得总体的宏观调控难度加大。导致在宏观经济或是政治出现变化波动时, 极易因为融资融券交易而诱发金融危机的产生。再次, 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存在着强制平仓的风险。在进行融资融券信用交易过程中, 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除了形成一种具体的委托买卖关系, 还形成一种较为复杂的债权与债务关系, 并且还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之下衍生出的信托担保关系。为了保障自身的债权利益, 证券公司会对投资者的资产状况以及信用卡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的跟踪与监控, 在特定条件下还会对投资者的担保财产实行强制平仓。如果在平仓处理之后, 投资者依然无力进行资金或是证券的归还, 此时证券公司便可以依据法律程序继续索要, 但此种方法无论是对于证券公司还是投资者来讲都存在巨大的风险。最后, 融资融券的交易过程中, 通常存在着巨大的内幕交易风险。目前在我国的证券交易市场中, 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活动的大都是较为优质的大盘蓝筹股, 并且此种证券本身具备良好的流通性, 因此一般情况下是不易被人为操作的。但是这些股票多数都是大小非压力极大的大盘权重股, 只对资金实力雄厚, 企业规模大的机构操作有力。因此一旦证券商与融资融券着联手, 势必会将普通的投资者排挤出去, 进而造成巨大的投机氛围。此种监管漏洞中, 极易出现内幕交易的行为, 进而为引入融资融券的证券市场带来风险。
四、促进融资融券交易发展的建议
(一) 做市商制度的引入与试点
我国证券市场在引入融资融券交易时, 要依据自身发展状况推出相应的融券业务, 而不是将海外等发达国家证券交易中的卖空交易机制全盘引入。境外证券市场中的卖空机制的基础是市商制度, 主要是指投资者在对未来某种证券价格进行降价的预估之后, 可以在没有此种证券的情况下就直接进行卖出的交易, 而买进此种证券的人就被称之为做市商[6]。在整个交易过程中, 由于只有做市商与投资者两方进行交易, 所以卖空者的对手方只有一个。在我国的融券业务交易中则要求投资者手中必须有此种证券, 才可以在预估之后进行相应的卖出活动。因此, 投资者要先向证券公司借入股票, 在进行卖出活动, 整个过程是由三方交易完成的, 较之做市商机制存在一定不足。所以建议我国引入具备创造券商新的盈利模式, 以及抑制股价操纵和解决流动性不足等优势的做市商制度。
(二) 完善融资融券交易信息披露制度与相关法律制度
在金融市场的交易中, 不完善不匹配的信息是造成金融资产价格行为产生的重要因素。同时, 为提升证券市场的交易有效性, 最根本的问题就在于要及时解决证券价格在形成过程中产生的信息传输、发布以及解读和反馈问题, 这些环节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对上市公司建立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制度[7]。在此基础上进行观察发现, 建立有效资本市场的基础就是公开信息披露制度, 进而促进资本市场有效性的不断提升。当前在我国的上市企业中, 还存在着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及时以及不完整等现象。针对此种问题, 建议有关监管部门在我国特定的证券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基础上, 在结合证券交易规模以及信息系统建立成本等因素, 对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进行构建。与此同时, 我国的融资融券相关法律法规也要进行完善。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 由于会因为借贷资金、证券而产生极为复杂的债务关系与担保关系, 进而导致相应的法律关系也变得较为复杂, 不利于证券市场的规范。尽管已经出台了相关的管理条例与管理办法, 但是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针对此种情况, 建议我国要尽快建立相应的融资融券法律制度。
五、结语
我国证券市场引入融资融券交易的时间并不长, 在实际的交易过程中, 会存在各种问题。因此我国要依据自身国情以及经济市场发展状况适当的对融资融券极易进行引进, 以促进我国金融市场与证券市场的发展。
摘要:融资融券业务是一种新型的交易制度, 并且随着交易业务的不断开展对我国的证券市场造成了巨大影响。本文将针对我国证券市场引入融资融券交易进行探讨, 并对其产生的影响进行全面的分析, 并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对不良影响进行有效规避。
关键词:融资融券,证券市场,交易
参考文献
[1]戴秦, 严广乐, 施泉生.我国证券信用交易引入与股价波动相关性分析[J].改革与战略, 2008, 06:73-75.
[2]王旻, 廖士光, 吴淑琨.融资融券交易的市场冲击效应研究——基于中国台湾证券市场的经验与启示[J].财经研究, 2008, 10:99-109.
3.融资融券t0交易介绍 篇三
在通过信用利差交易进行套利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一下信用利差交易的基本原理。一般来说,在经济形势向好的时候,信用债的违约风险会降低,其风险溢价相应也会下降,这进而就会导致信用债的收益率相对于国债的收益率会下降,也就是说相对国债而言这时信用债会上涨,这一过程被称为信用利差收窄。反之,如果经济形势走弱,信用债违约风险以及风险溢价上升,那么信用债的收益率相对于国债的收益率就会提升,也即是相对国债而言信用债会下跌,这一过程则被称为信用利差扩大。在信用利差收窄时,投资者融券做空国泰国债ETF,同时做多信用债,就可以获取信用利差交易的收益;而在信用利差扩大时,投资者也可以通过融券做空信用债,同时做多国泰国债ETF来获取信用利差交易的收益。
具体来说,在信用利差收窄时,投资者可以融券卖空国泰国债ETF,同时买入剩余期限在5年左右的信用债,等到国债跌幅高于信用债(或涨幅小于)后,卖出之前购买的信用债,同时低位买入国泰国债ETF还券,此时其信用利差交易的收益由信用债价格涨幅加上国债ETF的跌幅构成。而在信用利差扩大时,投资者则可以这样操作:即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5年期信用债后卖出,同时买入国泰国债ETF,等到国债涨幅大于信用债(或跌幅低于)后,低位买入5年期信用债还券以实现逆回购,同时卖出国泰国债ETF,此时其信用利差交易的收益则由国债ETF价格涨幅+信用债价格跌幅+买断式回购利息组成。
具备多元化创新产品以及丰富交易策略的债券市场,才能吸引更多投资者进入,并最终实现自身的发展。被纳入“两融”标的并有助于投资者实现信用利差交易的国泰国债ETF,必将在推动中国债市发展的过程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
4.融资融券t0交易介绍 篇四
1.()是指客户用于冲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客户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占用保证金和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A.保证金可用余额 B.权利金 C.担保金 D.维持担保比例
您的答案: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2.()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结算。A.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B.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C.融资专用资金账户 D.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您的答案:D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3.授信额度是指()授予客户可融资或可融券的最大额度。A.证券交易所 B.证券公司 C.证监会
D.证监会派出机构
您的答案: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二、多项选择题
4.决定客户授信额度的因素有()。A.客户的资信状况 B.担保物价值 C.履约情况 D.市场变化
描述:授信额度 您的答案:C,D,A,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5.下列属于融资买入应满足的条件的是()。A.授信额度足够
B.证券公司有足够的资金/证券可供融出 C.保证金余额足够 D.维持担保比例足够
描述:交易规则 您的答案:C,B,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0.0 6.下列属于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意义的是()。A.发挥价格稳定器的作用,稳定股价 B.缓解市场资金压力 C.为券商带来新的利益增长点 D.构建多层次证券市场基础
描述: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交易的区别 您的答案:B,A,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0.0
三、判断题
7.投资者融资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近成交价。()
描述:交易规则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8.融资交易就是证券公司出借证券给客户出售,客户到期返还相同种类和数量的证券并支付利息。()
描述:融资融券的概念
您的答案:错误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9.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只能使用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内的资金。()
描述:交易规则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10.投资者只能选择一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并委托该证券公司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
描述:客户疑问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5.融资融券t0交易介绍 篇五
2011年11月26日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1.3 在本所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做规定的,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 业务流程
2.1 会员申请本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书面文件: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获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二)融资融券业务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
(三)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络方式;
(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2 会员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通过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进行。
2.3 会员按照有关规定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及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后,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报本所备案。
2.4 会员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
2.5 投资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定一家会员为其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用于在本所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
信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和注销,根据会员和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有关规定办理。
2.6 会员接受客户的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后,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融资融券相关标识等内容。
2.7 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2.8 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近成交价;当天还没有产生成交的,其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投资者在融券期间卖出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所持有与其融入证券相同证券的,其卖出该证券的价格应当满足前款要求,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2.9 本所不接受融券卖出的市价申报。
2.10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后,可以通过直接还款或卖券还款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资金。
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约定办理。
2.11 投资者融券卖出后,可以通过直接还券或买券还券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证券。
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的,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约定,以及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2.12 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所得价款,应当先偿还该投资者的融资欠款。
2.13 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另作他用。
2.14 会员与客户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自客户实际使用资金或证券之日起开始计算,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2.15 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证券买卖。
2.16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买入或转入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也不得用于参与定向增发、证券投资基金申购及赎回、债券回购等。
2.17 融资融券交易暂不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2.18 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会员应当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客户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户追索。
2.19 会员根据与客户的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的,应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强制平仓指令,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融资强制平仓或融券强制平仓标识等内容。
第三章 标的证券
3.1 在本所上市交易的下列证券,经本所认可,可作为融资买入标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标的证券(以下简称“标的证券”):
(一)符合本细则第3.2条规定的股票;
(二)证券投资基金;
(三)债券;
(四)其他证券。
3.2 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所上市交易超过三个月;
(二)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三)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四)在过去三个月内没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日均换手率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15%,且日均成交金额低于5000万元;
2.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的偏离值超过4%;
3.波动幅度达到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
(五)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六)股票交易未被本所实行特别处理;
(七)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3.3 标的证券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上市交易超过三个月;
(二)近三个月内的日平均资产规模不低于20亿元;
(三)基金持有户数不少于4000户。
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3.4 本所按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从满足本细则规定的证券范围内,审核、选取并确定可作为标的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
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标的证券的选择标准和名单。
3.5 会员向其客户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不得超出本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
3.6 标的证券暂停交易的,会员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合约。
标的证券暂停交易,且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可以顺延,顺延的具体期限由会员与其客户自行约定。
3.7 标的股票交易被实行特别处理的,本所自该股票被实行特别处理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3.8 标的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本所自发行人作出相关公告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3.9 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约仍然有效。会员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提前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合约。
第四章 保证金和担保物
4.1 会员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标的证券及本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充抵。
4.2 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或净值按下列折算率进行折算:
(一)深证100指数成份股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非深证100指数成份股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过65%,被实行特别处理和暂停上市的A股股票的折算率为0%;
(二)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
(三)国债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5%;
(四)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
(五)权证的折算率为0%。
4.3 本所遵循审慎原则,审核、选取并确定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
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算率。
4.4 会员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不得超出本所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
会员可以根据流动性、波动性等指标对可充抵保证金的各类证券确定不同的折算率,但会员公布的折算率不得高于本所规定的标准。
4.5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
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
4.6 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券卖出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
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
4.7 投资者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所使用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
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投资者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用保证金及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利息及费用
公式中,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卖出价格,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融券卖出证券数量指融券卖出后尚未偿还的证券数量;∑〔(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100%计算。
4.8 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价款,整体作为客户对会员融资融券所生债务的担保物。
4.9 会员应当对客户提交的担保物进行整体监控,并计算其维持担保比例。
维持担保比例是指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
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当前市价+利息及费用总和)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出现被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被暂停交易、被实施特别处理等特殊情形或者因权益处理等产生尚未到账的在途证券,会员在计算客户维持担保比例时,可以根据与客户的约定按照公允价格或其他定价方式计算其市值。
4.10 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
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会员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前述期限不得超过二个交易日。
客户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
4.11 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4.12 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的标准,并向市场公布。
4.13 会员公布的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的最低标准,不得低于本所规定的标准。
4.14 投资者不得将已设定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及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的证券提交为担保物,会员不得向客户借出此类证券。
第五章 信息披露和报告
5.1 本所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根据会员报送数据,向市场公布下列信息:
(一)前一交易日单只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信息,包括融资买入额、融资余额、融券卖出量、融券余量等信息;
(二)前一交易日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总量信息。
5.2 会员应当于每个交易日22︰00前向本所报送当日各标的证券融资买入额、融资还款额、融资余额、融券卖出量、融券偿还量以及融券余量等数据。
会员应当保证所报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5.3 会员应当在每月结束后七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当月融资融券业务开展情况。
第六章 风险控制
6.1 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
该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降低至20%以下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
6.2 单只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
该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降低至20%以下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
6.3 本所对市场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时,本所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并向市场公布:
(一)调整标的证券标准或范围;
(二)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
(三)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
(四)调整维持担保比例;
(五)暂停特定标的证券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六)暂停整个市场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七)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6.4 融资融券交易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本所可以视情形采取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
6.5 会员应当按照本所的要求,对客户的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并主动、及时地向本所报告其客户的异常融资融券交易行为。
6.6 本所可根据需要,对会员与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规范、风险管理措施、交易技术系统的安全运行状况及对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
6.7 会员违反本细则的,本所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采取监管措施及给予处分,并可视情形暂停或取消其在本所的融资或融券交易权限。
第七章 其他事项
7.1 会员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股票,会员无须因该账户内股票数量的变动而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合计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及其权益的数量或者其增减变动达到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7.2 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会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会员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客户的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客户未表示意见的,会员不得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
前款所称对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
7.3 会员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证券的分红、派息、配股等权益处理,按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和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附 则
8.1 本细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1)买券还券,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委托会员买券,在结算时由登记结算机构直接将买入的证券划转至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内的一种还券方式。
(2)卖券还款,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委托会员卖券,在结算时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会员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内的一种还款方式。
(3)日均换手率,是指过去三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每日换手率的平均值。
(4)日均涨跌幅,是指过去三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每日涨跌幅绝对值的平均值。
(5)波动幅度,是指过去三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最高价与最低价之差对最高价和最低价的平均值之比。
(6)基准指数,是指深证A股指数、中小板综合指数、创业板综合指数。
(7)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上市可流通市值,是指其当日收盘价与当日清算后的场内份额的乘积。
(8)异常交易行为,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6.2条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
8.2 投资者通过上海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深圳市场发行上海市场配售股份划转到深圳普通证券账户后,方可提交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物。
投资者通过深圳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上海市场发行深圳市场配售股份划转到上海普通证券账户后,方可提交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物。
8.3 依照本细则达成的融资融券交易,其清算交收的具体规则,依照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执行。
8.4 本细则所称“超过”、“低于”、“少于”不含本数,“以上”、“以下”、“达到”含本数。
8.5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6.融资融券t0交易介绍 篇六
一、什么是融资融券交易
融资融券业务, 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出具证券供其卖出的业务。由融资融券业务产生的证券交易称为融资融券交易, 融资融券交易因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发生了资金和证券的借贷关系, 所以也称为信用交易, 可以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两类。
融资交易是指, 投资者向证券公司交纳一定的保证金, 融 (借) 入一定数量的资金买入股票的交易行为。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提交的保证金可以是现金或者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证券公司向投资者进行授信后, 投资者可以在授信额度内买入由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公布的融资标的名单内的证券。投资者信用账户内融资买入的证券及其他资金证券, 整体作为其对证券公司所负债务的担保物。客户向证券公司融资买入也俗称为“买空”。
融券交易是借证券来卖, 然后再以证券归还, 证券公司出借证券给客户出售, 客户到期返还相同种类和数量的证券并支付利息, 客户向证券公司融券卖出也俗称为“卖空”。
总体来说, 融资融券交易关键在于一个“融”字, 有“融”投资者就必须向证券公司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和支付一定的费用, 并在约定期内归还借贷的资金或证券。
二、短期趋势的“助推器”
融资融券是趋势的助推器, 在牛市中, 随着股价的升高, 抵押股票融资能够把股价拉的更高, 从而形成循环和炒房差不多;同样, 在下跌时, 融券卖出获得收益, 再借入更多股票放空, 也形成自我连接的循环.所以融资融券有助涨助跌的作用。
在股价出现大起大落时, 往往有许多融券投资者和融资投资者无法补足维持保证金, 此时证券公司只能大量回补证券或处理担保证券, 这都将在短期内形成证券市场的强大买压或卖压产生助长助跌现象, 从而加剧股市波动。
融资融券交易带来的买空卖空信息为市场提供了最新动向的风向标, 特别是卖空能够增加市场空头力量, 这将使得内幕交易以及滥用市场的行为变得更加容易, 从而加剧市场的动荡;融资融券交易创造虚拟证券供求, 并通过银行信贷融资放大银行的信用规模, 其所带来的虚拟资本增长比一般信贷引起的信用扩张的乘数效应更为复杂, 市场动荡时可能会失控并诱发金融危机。
三、长期趋势的“稳定器”
融资融券的“价格发现”机制一方面抑制了股票价格泡沫的继续生成和膨胀, 另一方面又会向证券市场中的其他投资者传递一种股价被低估的信号。
融资融券交易有助于投资者表达自己对某种股票实际投资价值的预期, 引导股价趋于体现其内在价值, 长期来看, 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证券价格的波动, 市场博弈更加均衡, 维护了证券市场的稳定。以融券交易为例, 当市场上某些股票价格因为投资者过度追捧或是恶意炒作而变得虚高时, 敏感的投机者会及时地察觉这种现象, 于是他们会通过借入股票来卖空, 从而增加股票的供给量, 缓解市场对这些股票供不应求的紧张局面, 抑制股票价格泡沫的继续生成和膨胀。而当这些价格被高估股票因泡沫破灭而使价格下跌时, 先前卖空这些股票的投资者为了锁定已有的利润, 适机重新买入这些股票以归还融券债务, 这样就又增加了市场对这些股票的需求, 在某种程度上起到“托市”的作用, 从而达到稳定证券市场的效果。长期看来, 融资融券交易对证券市场确能起到“稳定器”作用。
四、结论与对策
(一) 结论
融资业务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 融券业务提高了股票的使用效率, 它们在活跃市场的同时, 也都有放大风险的功能。在证券市场趋势刚产生并且不明显的时候融资融券作用是稳定器, 在趋势明朗的时候融资融券是个破坏的助推器。但从一个更长的周期看, 它更是一个证券市场的“稳定器”。
大量研究表明, 融资融券交易短期内有“助长杀跌”的效应, 会起到短期“助推器”的作用, 加大股价的波动, 助长市场的投机。但长远来看, 这种信用交易能平缓股价指数的剧烈波动, 发挥稳定整个市场的功效。又起到了“稳定器”的作用, 使证券市场真正成为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二) 对策
完全充分竞争的市场总有缺陷, 为了扬融资融券之长而避其短, 维持证券市场交易的有序性与安全性, 建立起十分细致的业务操作规程和严格的监管体系, 适时适当的调控与监管是非常有必要的。特提出以下策略。
1. 市场准入与市场竞争的监管:
选择风险控制能力、合规管理能力、信息技术水平、持续盈利能力较好的券商参与业务, 是业务顺利开展的重要前提;而选择对业务认知度高、资金实力强、风险承受能力较高的客户是业务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
2. 市场活动监管:
(1) .调整融资融券交易的保证金率, 从而改变杠杆系数, 影响交易行为, 平抑市场的巨幅波动, 使之符合政策导向; (2) .调整标的证券, 改变证券市场的总供给和总需求, 进而影响证券市场的调整幅度和频率; (3) 加强监管部门间的协调与合作, 构建统计分析和预警监测系统。进行事前、事中与事后的监控; (4) 对信用交易相关信息的披露监管。比如, 要求各证券公司每日、每月报送融资融券交易相关信息;要求融资融券投资者合并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来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本市场的连通。
3. 为了把融资融券交易的各项功能
充分发挥出来, 应把银行与保险公司、养老基金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纳入证券信用交易体系中来, 真正实现货币市场和资
参考文献
[1]http://www.sina.com.cn2010年01月28日
[2]何诚颖, 卢宗辉, 张龙斌《融资融券业务影响证券市场的途径与方式》中国金融2010, (4)
【融资融券t0交易介绍】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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