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试卷

2024-09-30

第六章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试卷(6篇)

1.第六章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试卷 篇一

第六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 第一节 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十八条 中资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其他董事会成员以及董事会秘书,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中资商业银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风险总监、合规总监、总审计师、总会计师、首席信息官以及同职级高级管理人员,内审部门、财务部门负责人,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副总经理(副主任)、总经理助理,分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分行级专营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分行营业部负责人,管理型支行行长、专营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中资商业银行从境内聘请的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首席代表,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其他虽未担任上述职务,但实际履行本条前三款所列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人员,总行及分支机构管理层中对该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人员,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第七十九条 申请中资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

(四)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

(六)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

(七)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八)履行对金融机构的忠实与勤勉义务。

第八十条 拟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办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条件,不得担任中资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

(二)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

(四)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但能够证明本人对曾任职机构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

(五)因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六)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的;

(七)被取消终身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到2次以上的;

(八)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采取不正当手段以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第八十一条 拟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办法第七十九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条件,不得担任中资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截至申请任职资格时,本人或其配偶仍有数额较大的逾期债务未能偿还,包括但不限于在该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

(二)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

(三)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东单位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

(四)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且该股东单位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但能够证明授信与本人及其配偶没有关系的除外;

(五)存在其他所任职务与其在该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职务有明显利益冲突,或明显分散其在该金融机构履职时间和精力的情形。

第八十二条 申请中资商业银行董事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5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董事职责的工作经历;

(二)能够运用金融机构的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判断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

(三)了解拟任职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职责。申请中资商业银行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拟任人还应当是法律、经济、金融或财会方面的专家,并符合相关法规规定。

第八十三条 除不得存在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所列情形外,中资商业银行拟任独立董事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或股权;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在持有该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或股权的股东单位任职;

(三)本人或其近亲属在该金融机构、该金融机构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任职;

(四)本人或其近亲属在不能按期偿还该金融机构贷款的机构任职;

(五)本人或其近亲属任职的机构与本人拟任职金融机构之间存在因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担保合作等方面的业务联系或债权债务等方面的利益关系,以致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情形;

(六)本人或其近亲属可能被拟任职金融机构大股东、高管层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以致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四条 申请中资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当符合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一)拟任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拟任城市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

(二)拟任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秘书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拟任城市商业银行董事会秘书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三)拟任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且能较熟练地运用1门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外语。

第八十五条 申请中资商业银行各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应当了解拟任职务的职责,熟悉拟任职机构的管理框架、盈利模式,熟知拟任职机构的内控制度,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能力。

第八十六条 申请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当符合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拟任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行长、副行长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

(二)拟任城市商业银行行长、副行长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

(三)拟任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行长助理(总经理助理)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拟任城市商业银行行长助理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四)拟任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代表处首席代表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且能较熟练地运用1门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外语;

(五)拟任风险总监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信贷或风险管理相关工作6年以上;

(六)拟任合规总监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相关经济工作6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七)拟任总审计师、内审部门负责人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国家或国际认可的审计专业技术高级职称(或通过国家或国际认可的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从事财务、会计或审计工作6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八)拟任总会计师或财务部门负责人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国家或国际认可的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称(或通过国家或国际认可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从事财务、会计或审计工作6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九)拟任首席信息官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信息科技工作6年以上(其中任信息科技高级管理职务4年以上并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实际履行前述高级管理职务的人员,应当分别符合相应条件。

第八十七条 申请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当符合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拟任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一级分行(直属分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副总经理(副主任)、总经理助理,分行级专营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

(二)拟任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二级分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的,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三)拟任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异地直属支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副总经理(副主任)、总经理助理,分行级专营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四)拟任城市商业银行分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副总经理(副主任)、总经理助理,分行级专营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五)拟任中资商业银行管理型支行行长或专营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第八十八条 拟任人未达到上述学历要求,但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院校授予的学士以上学位的,视同达到相应学历要求。

第八十九条 拟任人未达到上述学历要求,但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或与拟任职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视同达到相应学历要求,其任职条件中金融工作年限要求应当增加4年。第二节 任职资格许可程序

第九十条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和总行营业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由法人机构向银监会提交,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九十一条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由拟任人的上级任免机构向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九十二条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二级分行及以下机构、城市商业银行支行、分行级专营机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由拟任人的上级任免机构向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分局提交,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本条第一款拟任职机构所在地未设银监分局的,由拟任人的上级任免机构向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提交任职资格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第九十三条 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由法人机构向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提交,由其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直接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九十四条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从境内聘请的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申请,由法人机构向银监会提交,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从境内聘请的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申请,由法人机构向其所在地银监局提交,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所在地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九十五条 拟任人曾任金融机构董事长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请人在提交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时,还应当提交该拟任人的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九十六条 具有高管任职资格且未连续中断任职1年以上的拟任人在同一法人机构内,同类性质平行调整职务或改任较低职务的,不需重新申请核准任职资格。拟任人应当在任职后5日内向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第九十七条 中资商业银行董事长、行长、分行行长、分行级专营机构总经理、管理型支行行长、专营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中资商业银行从境内聘请的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代表处首席代表任的职资格未获核准前,中资商业银行应当指定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职,并自指定之日起3日内向负责任职资格审核的机关报告。代为履职的人员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监管机构可以责令中资商业银行限期调整代为履职的人员。

代为履职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中资商业银行应当在6个月内选聘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正式任职。

2.第六章 试卷剖析 篇二

一、选择题

4、解:由图知,两灯串联;有一只灯泡发光说明电路是连通的,即两灯不可能发生断路(排除C、D);

电压表测量的是灯L1两端的电压,其示数为6V(即电源电压),说明灯L1不可能被短路(否则电压表示数为0,排除A);

当灯L2短路时,此时只有L1连入电路,加在L1两端的电压即为电源电压,符合题意; 故选B.

5、解:A、L1短路,则电流表直接与电源两极相连,会损坏.不合题意.

B、L2短路,则电压表也会被短路,无示数.不合题意.

C、L1断路,电流表无示数.不合题意.

D、L2断路,则电压表直接测电源电压,有示数.L1支路不受影响.符合题意. 故选D.

7、首先根据并联电路的电压关系(U=U1+U2)特点确定电压表表V1、V2示数的大小,然后根据电压表的读数方法读出示数.解答:解:因为电阻R1和R2串联,而电压表V1测量的是电源电压,电压表V2测量的是R2电压,所以电压表V1的示数比电压表V2的示数大;故电压表V1选的是0-15V的量程分度值为0.5V,根据指针位置,电压表读数为6V;电压表V2选的是0-3V的量程,分度值为0.1V,根据指针位置,电压表读数为1.2V; 根据串联电路的电压关系U1=U-U2=6V-1.2V=4.8V.

故选A.

17、根据公式R=,说明电阻的大小等于导体两端的电压与通过它的电流的比值;不能反应正、反比关系.

导体的电阻大小的影响因素有:长度、横截面积、材料.跟电压、电流都无关.可见导体的电阻是导体的一种性质,反映了导体对电流的阻碍作用大小;

根据公式R=,说明电阻的大小等于导体两端的电压与通过它的电流的比值;这是一种计算电阻大小的方法。

3.第六章:宪法(选举制度) 篇三

一、名词解释 选举制度 直接选举

间接选举

预选

二、选择题

(一)单选题

1.根据选举法,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_____产生。

A.上级任命

B.下级委派

C.直接选举

D.间接选举

2.我国现行选举法颁布于()年。

A. 1953 B.1979 C.1982 D.1995 3.根据我国现行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不超过()。

A.3000人 B.2000人

C. 1500人 D. 1000人

4.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关于选举机构,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

B.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

C.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

D.选举委员会对依法提出的有关选民名单的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5.关于全国人大代表和省、自治区人大代表的名额,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的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我国选举权的平等原则既着重于机会平等,也重视实质平等

B.我国选举法自颁布以来进行了四次修改,每一次都依据当时城乡人口变化情况对城乡代表名额的分配比例进行了调整

C.“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是我国选举制度发展的方向

D.我国选举法的修改反映了城镇化发展的客观趋势

6.根据《宪法》和《选举法》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每次选举前选民资格都要进行重新登记

B、年满18岁的精神病患者不应列入选民名单

C、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年满18岁的精神病患者可暂不行使选举权

D、我国宪法规定,年满18岁的精神病患者可否行使选举权,须经选举委员会确认

3、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有关我国选举制度的论述正确的有()

A、不设区的市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B、如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C、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5至1/2

D、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3至1倍

4、我国选举法以专章规定,对下列哪些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

A、代替他人填写选票的

B、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票数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C、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D、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5、下列有关我国选举制度基本原则的论述不正确的是()

A、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要求我国公民只要年满18周岁,都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B、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要求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都是相等的C、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表明我国各级人大代表并非都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

D、秘密投票原则要求如果选民是文盲就不能参加投票,因为其如果委托别人代写,就违背了秘密投票原则

6、下列选项中的中国公民,哪些属于不享有选举权的情况?()A、赵某,刚满15周岁 B、钱某,被劳动教养

C、孙某,被剥夺政治权利 D、李某,患精神病

7.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B.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C.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D.乡、民族乡、镇设立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8.《选举法》以专章规定了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的措施。关于代表的罢免,下列哪些选项符合《选举法》的规定?

A.罢免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B.罢免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须将决议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C.罢免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须经原选举单位过半数的代表通过

三、简答题

1.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4.第六章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试卷 篇四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生产经营单位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例】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B、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C、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D、禁止因批评、检举或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待遇或解除劳动合同。【参考答案】A

1、总承包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安全生产责任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1)分包合同应当明确总分包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在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2)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

(3)负责向有关部门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实施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上报安全事故(4)自行完成主体结构的施工

(5)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例】某总承包单位将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该工程施工过程中,分包单位发生了安全生产事故。关于双方责任的说法,错误的是()A、总承包单位应对该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B、总承包与分包单位就该安全事故承担连带责任

C、如果发生的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总承包单位主要责任人责任 D、分包单位只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D

2、分包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安全生产责任(1)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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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例】关于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叙述中()是正确的。A、由总承包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B、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承担独立责任

C、在分包单位具有合格资质情况下,总包单位可以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交与分包单位完成 D、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参考答案】A

四、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险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1、权利

(1)知情权和建议权

(2)安全防护用品的获得权: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3)批评、检举、控告权及拒绝违章指挥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4)紧急避险权: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5)获得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赔偿的权利(6)请求民事赔偿权

(7)依靠工会维权和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

1)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2)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做也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例1】下列各项权利中,属于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的是()(15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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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检举权

B、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权利 C、危险报告权 D、控告权 E、批评权 【参考答案】ADE 【例2】施工作业人员享有的主要安全生产权利有()。(14真)A、建议权

B、检举权

C、收益权

D、获得工伤保险赔偿权

E、紧急避险权 【参考答案】ABDE 【例3】关于《安全生产法》赋予工会的维权内容有()。

A、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B、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C、工会有权要求纠正违法行为,有权针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等行为提出解决的建议

D、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E、工会不得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参考答案】ABCD

2、义务

(1)守法遵章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的义务(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3)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报告的义务

【例】下列情形中,属于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的是()A、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B、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C、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 D、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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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B

(五)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规定

1、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例】根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的相关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下列人员中,属于“相关人员”范围的是()(15真)A、资料员

B、材料员 C、安全员

D、标准员 【参考答案】C

2、《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进一步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①建筑电工;②建筑架子工;③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④建筑起重机械司机;⑤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⑦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注意】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范围应结合上述两个规定理解。

4、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人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5、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三、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3分,2分,0分,4分,0分)

(一)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的规定

1、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2、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环球网校学员专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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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

(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例】对于土方开挖工程,施工企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后,经()签字后实施。A、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现场监理工程师 B、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建设单位负责人 C、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 D、建设单位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 【参考答案】C

3、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例】对于涉及()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依法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A、爆破

B、深基坑 C、脚手架

D、起重吊装 【参考答案】B

4、安全技术交底: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二)施工现场安全防护

1、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2、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A、办公区与生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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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备料区与作业区 C、办公、生活区与备料区 D、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 【参考答案】D

3、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4、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三)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执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例】关于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 B、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C、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承担不利后果 D、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E、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参考答案】BCDE

2、建设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3、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

4、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内的,预付费用不低于费用总额的50%;一年以上的(含一年)30%。

(四)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职责和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

1、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2、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需要进行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

3、国家、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其他施工现场也要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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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消防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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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第六章 税收征收管理 篇五

一、税收法律关系,是指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税收征纳主体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税收法律关系也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组成。

1.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即税收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分为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1)征税主体,是指各级税务机关、海关等。2)纳税主体,是指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2.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所享受的权利和义务。3.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如房产税征纳关系中的房屋、所得税征纳关系中的收入等。

1.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1)税务机关的权利:

 法规起草拟订权  税务管理权  税款征收权  税务检查权  行政处罚权  其他权力及权利

2)税务机关的义务:

 宣传税法  保密义务

 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  其他义务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包括:

 知情权  要求保密权

 享受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和出口退税优待  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  陈述权、申辩权

 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权  其他权利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

 按期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  按规定设置账簿,并正确使用、保管有关凭证  按期办理纳税申报

税收法律关系及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按期缴纳或解缴税款  接受税务检查

 发生争议时,必须先履行纳税义务,或解缴税款以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的义务,然后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起诉。 其他义务

二、我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

税收征收管理的内容包括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和法律责任。其中,税务管理是基础,税款征收是重点,税务检查是手段,法律责任是保障。

第二节 税务管理

三、税务登记管理

1.税务登记范围。

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都应当办理税务登记。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贩外,也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2.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一是开立银行账户;二是领购发票。

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

一是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二是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三是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四是办理停业、歇业;

五是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自开立之日起15日内,将其全部账号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纳税人的账户账号。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3.税务登记主管机关。

县以上(含本级,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

税务局(分局)实行属地管理,采取联合登记或者分别登记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局(分局)执行统一的税务登记代码。代码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编制,统一发放。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4.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

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出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出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临时税务登记的期限为承包承租期。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临时税务登记的期限为合同规定的承包期。

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规定负有纳税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贩外,都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5.变更税务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后,因登记内容发生变化,需要对原有登记内容进行更改。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被,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工商登记变更表以及工商营业执照。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等)4)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2)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明文件(正副本等)3)其他有关资料。

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6.停业、复业登记

1)停业登记。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2)复业登记。填写报告书。3)外出经营报验登记。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进行临时性的生产经营活动时,按规定比例的登记手续。

税务机关核发《外管证》,其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日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结清税款、缴销发票。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7.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悲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子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三)税务登记的管理 1.证照管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填写《遗失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2.非正常户处理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3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 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四、账簿的设置管理

1.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二)对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的管理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是其进行会计核算的依据,直接关系到计税依据是否真实合理。

4.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三)账簿、凭证等涉税资料的保存和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毁损。

(四)发票的管理

 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

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专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使用的一种特殊发票。

 专用发票是指由国有金融、邮电、铁路、民营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等单位开具的专业性很强的发票。上述单位承包、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和个人经营,或者采取国有民营形式时所用的专用发票,以及上述单位的其他发票均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由税务机关统一管理。

1.普通发票的管理

1)发票的种类和样式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所谓发票的式样,包括发票所属的种类、各联用途、具体内容、版面排列、规格、使用范围等。

2)发票的印制

 普通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

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该章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3)发票的领购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税务机关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4)发票的开具、使用和保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指开具或取得的发票是应经未经税务机关监制,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销毁。

 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 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5)发票的检查

根据规定,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调出发票查验;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

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发票换票证仅限于在本县市范围内使用。需要调查外县市的发票查验是,应与该县市税务机关联系,使用当地 的发票换票证。

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发还。

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需要核对发票存根联与发票联填写情况时,可以向持有发票或者发票存根联的单位发出“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有关单位应在接到税务机关“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后15日内如实填写有关情况报回。

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即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规定的上限额度。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填写《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经税务机关实地核查后审批。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进行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三)纳税申报的方式 1.自行申报 2.邮寄申报

3.数据电文申报

4.其他方式

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方式申报纳税。

1.简易申报,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在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可以视同申报。也就是说,按期纳税即视同申报,未按期纳税,也构成未进行纳税申报。简易申报实际上是纳税申报的一种变通方法。

2.简并征期,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取将纳税期限合并为按季、半年、年的方式缴纳税款,具体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简并征期相当于延长了纳税期限,本身也不属于一种独立的纳税申报方式。

(四)纳税申报的其他要求

1.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2.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想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可以延期办理;但是iiiii,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5.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交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决算。结算的时候,预交税款大于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的税款,但是不支付利息;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补征少缴的税款,但是不加收滞纳金。

第三节 税款征收

五、征收方式 1.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财务健全的纳税人,依据其报送的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依照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税款的征收方式。

这种方式较为规范,符合课税法定的基本原则,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和提供生产经营情况,并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款和如实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扩大查账征收纳税人的范围,一直是税务管理的努力方向。2.查定征收

查定征收,是指对账务不全,但能控制其材料、产量或进销货物的纳税单位或个人,由税务机关依据正常条件下的生产能力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销售额并据以征收税款的方式。

这种方式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账册不健全,但能控制其材料、产量或进销货物的小型厂矿和作坊。3.查验征收

查验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应税商品、产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的方式。

这种方式适用于纳税人财务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动性大的税源。4.定期定额征收

定期定额征收,是指小型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或所得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方式。

这种方式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规定标准,难以查账征收,不能准确计算计税依据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简称定期定额户)。

(二)缴纳方式

1.纳税人直接向国库经收处缴纳

2.税务机关自收税款并办理入库手续 3.代扣代缴 4.代收代缴 5.委托代征 6.其他方式

六、征收措施

(一)由税务机关核定、调整应纳税额

1.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 2.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 3.关联企业纳税调整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方式的纳税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起10年内进行调整。

(二)责令缴纳,加收滞纳金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 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3.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三)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

包括经税务机关认可的有纳税担保能力的保证人为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保证,以及纳税人或者第三人一起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提供的担保。1.适用纳税担保的情形:

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起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 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 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2.纳税担保的范围

纳税担保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费用包括抵押、质押登记费用,质押保管费用,以及保管、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等相关费用支出。

用于纳税担保的财产、权利的价值不得低于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并考虑相关的费用。纳税担保的财产价值不足以抵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向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继续追缴。用于纳税担保的财产、权利的价格估算,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

(四)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1.适用税收保全的情形及措施 2.不适用税收保全的财产

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其中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首饰、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上的住房。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五)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1.适用强制执行的情形及措施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上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抵税财物的拍卖与变卖

抵税财物,是指被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收强制执行而扣押、查封或者按照规定应强制执行的已设置纳税担保物权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权利。1)适用拍卖、变卖的情形包括:

①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 ② 设置纳税担保后,限期期满仍未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 ③ 逾期不按规定履行税务处理决定的 ④ 逾期不按规定履行复议决定的 ⑤ 逾期不按规定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 ⑥ 其他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

2)拍卖、变卖执行原则与顺序

① 委托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② 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的,可以委托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或者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处理。③ 无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被执行人也无法处理的,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

(六)阻止出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七、关于税款征收的其他法律规定(一)税收优先权

1.除另有规定外,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2.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3.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

为防止欠税的纳税人借债权债务关系逃避纳税,引入了代位权和撤销权概念。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纳税人涉及事项的公告与报告

1.县以上(含县)税务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以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新的欠税发生,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2.欠缴税款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3.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

4.纳税人 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5.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四)税款的追缴与退还

1.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按规定退还。加算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2.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应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所谓“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3.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第四节 税务检查

(二)税务检查的类型

1.重点检查 2.专项检查 3.分类检查 4.集中检查 5.临时检查(三)税务检查的形式

1.调账检查 2.现场检查 3.委托协查

(四)税务检查的方法 1.全查法 2.抽查法 3.顺查法 4.逆查法 5.比较分析法

6.控制计算法(也称逻辑推算法)7.审阅法 8.核对法 9.观察法 10.外调法 11.盘存法 12.交叉稽核法

(五)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的权利 1)查账权 2)场地检查权 3)责成提供资料权 4)询问权

5)交通邮政检查权 6)存款账户检查权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证件和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第五节 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一、税务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简称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简称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1.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2.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3.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4.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1)罚款;(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

5.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

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 2)不予抵扣税款; 3)不予退还税款;

4)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 5)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 6)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7)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6.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7.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

8.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

9.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

10.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11.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下列规定,可以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 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二、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1.申请人可以在适当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它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对受案范围中所列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按时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2.行政复议受理

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复议机关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3.行政复议决定

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法律程序、法律依据及设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之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明天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4.被申请人不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申请人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退还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解除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书易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税务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诉讼,是指纳税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

(一)诉讼的受案范围

1.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纳税当事人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纳税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 纳税当事人不服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纳税申请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 纳税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前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 人民法院接到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三)税务行政诉讼的审理和裁决

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

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裁决:

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裁决维持。

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法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可以判决变更。

 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一般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第六节 税收法律责任

税收法律责任,分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2种。其中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处罚。

 行政处分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6.第六章 课堂管理教学机智 篇六

第一节 教学机智概述

(一)教学机智的特征

在课堂教学中,教师面对的是思想活跃、各具个性的成长中的儿童,虽经周密的备课,教与学的非同步现象仍难以避免,许多新的、难以事先估计的非预期性教学问题仍会常常发生。譬如认为学生可以接受的,结果却听不懂,原以为学生能理解的,却回答不了;教师未曾设想到的问题学生却提出来了,有的质疑甚至逾越了教师的知识视野而一时回答不了。这些情况是不会有什么先兆的,只能靠教师教学机智的临场发挥来解决。

教学机智是教师必须具有的一种心理品质。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善于敏锐地觉察学生细微的变化,并能迅速而正确地进行判断,做出恰当处置的能力,便是教学机智。它不是卖弄“小聪明”,更不是什么取巧或权术,它是教师教学才能的集中体现,是教师良好的职业素养和智慧的结晶。浙江省奉化师范学校练国铮等总结了教师在教学活动中表现出机智感的三方面特征:

(1)敏锐的观察

机智是表现于情况变化之际,善于觉察教学情况的变化是迸发教学机智的基础。学与教的非同步,表现总是很隐蔽,学生心理上的细微变化,往往使人难以察觉,极容易错过纠偏的机会。富有机智感的教师有敏锐地觉察教学“气候”,迅速地透过学生的情态行为,推测他们的内心活动,察果窥因,抓住时机采取对策以调节教与学的动态平衡。

(2)灵活的思维

机智就是脑筋灵活,能随机应变(《现代汉语词典》)。善于根据情况的变化,“兵来将挡,水来土掩”以实现教学目标,是教学机智的核心。在教学中,学生是认识的主体,他们的心理能力和知识水平各不相同,且处于飞速的发展变化之中,任何一位教师也无法百分之百地将他们的求知需要和思维轨迹纳入到自己的备课构思中,但富有机智感的教师面对意外的情况,总能灵感闪现,奇思妙策在瞬间激活,机动灵活地实施临场应变。

(3)巧妙的举措

机智实际上是应变艺术,关于根据情况的变化,“恰到好处”地做出处置,并产生灵巧奇妙的艺术美感,是教学机智的魅力所在。面对千变万化的课堂情况,面临一个个“偶发性”问题,“戏法人人变,巧妙各有不同”。富有机智感的教师总能审时度势,纵横联系,对内容、方式和途径做出最优化的应变选择,使应变举措与教学目的、学生的心理特点达到完美的统一,激发学生“动听、耐看、服人”的美感共鸣。

(二)教学机智的策略

教学机智要求教师具有在不同情况下正确、迅捷、灵活、巧妙地采取措施以解决“非预期性”教学问的能力。在教学实践中,教师各自都有一套方式方法来发挥这种能力。从同出一源而又各有千秋的教学机智的表现中,可以归纳出教师发挥教学机智的调整、借用、留置等三种基本策略:

(1)调整

调整的策略是指根据学生在学习中的反馈信息,灵活地处理教案,及时调整学生思路、进度和速度,科学地调整传授方式,合理地调控传播信息的质和量,以保证教与学的同步进行。这是课堂应变的基本功。学生的答问是最重要的反馈信息,以此为例看调整的策略:答非所问则适当引导,扭转学生思路;设问难度太大则铺设台阶,降低难度;认识模糊则补充启发,使之豁然开朗;心理紧张则热情鼓励,亲切诱导。

(2)借用

借用的策略是指“现成”地运用学生的反馈信息,以此为契机,因势利导地向教学目标逼近。譬如学生的理解有错时,教师将错就错,巧妙地利用学生的错误答案做反问诱导,引导他们进行验证,让他们自己发现矛盾,排解谬误、当学生间思维相异时,教师并不忙着下结论,而为他们提供论辩的条件,鼓励他们发表见解,在相互启发中去加深认识;当学生提出了教师未及料到的问题,且对进一步理解课文有一定价值时,教师可把问题“甩”回去让全体学生再研究,并从学生的各种答案中归纳出本质性的认识,从而将学生思维的焦点引向知识的深层;当学生提出有所创见的理解时,教师及时予以发挥,做出评价,使之“放大”与“扩散”,对全体学生的创造性起到鼓励作用。凡此种种,都是“因势而利导之”的策略。

(3)留置

留置的策略是指对某些“非预期性”教学问题,或暂时回避、“冷却”处理,或坦然自若、开诚布公,从而收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的应变效果。譬如学生质疑偏离教学目的,教师即使解答也必定超过学生的理解能力,这时可向他们指出此类问题的性质,告诉他们何时才适宜研究,给他们的求知欲留下一个悬念;学生提出的某些问题如果对于课内学习无多大价值,甚至幼稚、离奇,但利用它却有利于激发学生兴趣,这时可把学生的注意力引到课外读物上,让他们到那里去扩大视野,可避实就虚,把学生注意力引到另一角度,激发他们展开想象,活跃思维;学生提出的问题,也会超越教师认识水平,一时回答不了,这时教师可以坦然相告,或幽默圆场,把它留到课外再解决。

第二节 教学机智在课堂管理中的应用

教学目的的迅速变化、学习活动的改变或课堂组成的重新安排,都要求教师具有一定程度的灵活性。当一位敏感的教师在教授个别学生并根据这个学生表现出的一种暗示而做迅速调整时,教学模式也可能发生变化。这些变化有的是有计划的,如教学环节的发展、教学组织形式的改变,这些变化往往是预料之中的。有些课堂变化不是事先计划的。比如教师注意到某个学生表现出的暗示,因而修改了他的教学方式,或当教师看到集体的兴趣低落时,而决定比预期提前结束一项学习活动。意料之外的变化是时常发生的,在这个过程中也是显出教师的教学风格的变化性和多样性。

灵活性往往体现教师的课堂个性。灵活性教学本身就带有明显的特性特点,所有的教师都表现出一定程度的灵活性。课堂管理的灵活性是指课堂具有更多的各类种类、更大的变化、更强的管理形式,是课堂教学中的一种平衡行为。

灵活性还表现为教师对学生的适应。教学行为要与学生的暗示相适应,要适应学生在不同的认知水平上的活动。教师在教学中的灵活性,要求教师具有较强的控制力,特别是对以下各项的控制:

①教学的决定做出明智的选择; ②控制自己的教学行为; ③控制教学分析的程序;

④控制课堂上个人之间的复杂关系;

⑤控制评估的程序,以便能修改其它的教学行为。

教师课堂管理的灵活性,不但表现为课堂上的即席反应和技术行为的改变,还要表现在他的感情和能力方面。

有些学生不是不懂纪律和规则,而是出于一种故意对抗的变态想法:“既然你们待我不好,那么我就给你惹点麻烦。”因此,教师要培养学生对集体的归属感,才能使他们接受这个集体的纪律。不然,学生就会借故发泄,或因自尊心受到压抑而不屈服。教师要创造一个较好的课堂气氛,这样有助于培养学生的自尊,自尊是自律的一个组成部分。

教师课堂管理难度比较大。这是因为:学生是正处于狂飙期的青少年,这个阶段,他们的生理发生了明显的变化,而这些生理变化易使学生产生焦虑、迷惑、兴奋等情绪。他们开始加速探索种种角色模式及生活经验,他们对于新的课程、班级组织及教师的教学风格需要适应,这几项因素是学生情绪的导火索。有时他们故意触犯规定,以身试法,因此教室常规必须周全合理、严格执行。

学习进入高中阶段,就开始稳定下来,身心变化暂告一段落,开始对未来做些探测。当他们比较独立以后,较适合这一阶段的教室常规,是以“成人对成人的关系”为取向模式。整个常规管理过程是建立在清晰、合理的规范上,而且学生也可得到和成人相同的新生和期待。

当前的课堂常规不良还有许多其它的社会原因:比如,现代社会对权威不再那么尊重了,教师的权威也随之下降。家长对子女的约束力衰退,减少了教师支持力量。教师和学校的工作人员对课堂常规的一些过时的呆板而僵化的观念,也严重束缚着教师的课堂管理。

(四)课堂应变的方法

浙江台州职工卫校钱春旭等老师根据课堂偶发事件的种种表现及应变思路,从而大方面总结了十四条应变策略:

(1)非语言应变

指教师运用眼神、手势、走动、表情等态势语使课堂上的其他学生对某些问题行为的学生的注意程度降低到最低限度。并使该生在不处于其他学生的注意的窘迫中改变其不良行为的应急措施。非语言应变常有四种基本策略:

有意忽视法。此应变策略适合于某个学生的破坏行为中暗藏着想赢得他人注意的愿望。如果教师采取言语反应,可能会正巧迎合了该生正在寻求的目的。而采用此法,实际上是向该生表明,教师对创建的攻击行为完全可以保持泰然自若,无须用同样的方式回敬他,使之自讨没趣后而改变这种行为。

目光注视法。当教师捕捉到有行为不当学生的眼神时,即刻以一种表示不满的、强烈的、连续的目光接触该生的目光,并以同时辅以皱眉、扬眉以示提醒,使之意识到教师已经感觉到他的那种不良行为。使用此法的优点是,教师既不使该生窘迫,又不使课堂混乱、教学节奏出现停顿情况下,把不良行为杀在萌芽状态。

短暂沉默法。此应变策略适应范围较广,当教室里出现窃窃私语、出现低味的言语等均可以采用此法。因为沉默既能引起学生的注意力、激发思维,又可想到维持教学秩序的作用。

身体逼近法。此应变策略是指教师逐渐向行为不当的学生逼近。事实上,教师只要表露出开始向行为不当学生走近的意向,就会使该生的不当行为迅速改变。

教学活动中的非语言应变策略也是教师思想观点、知识掌握、教学技巧和整个身心能量的一种体现。它和其它因素贯穿一起,赋予了课堂教学的艺术、生机和个性。

(2)言语应变

教师根据现场触发,利用计策通过言语形式作用于学生以达到预期目的的应急措施,言语应变可采取下列策略:

旁敲侧击法。学生提出的问题,教师不做具体的回答,而是巧妙地避开话题,从侧面提出一些看似与主题无关的话题,帮助学生做势能积贮,即引导他们去形成一种解决问题的动力准备状态,以此来达到启示,提醒之目的,让其在思考之中自寻答案。此应变策略通常是针对某些问题,正面回答很难解释清楚且容易造成观点的对立和拉据战,但又不能在回绝的情况下采用。

启发诱导法。借助比较、分析、综合、归纳等方法,以引路、搭桥、开窃、点拨之作用,使教师的“讲”诱导出学生的“想”,教师讲的“点”能带动学生的“面”,使之平中出奇,难而可及。此应变法适用于学生因章节的内容理论性强且抽象、枯燥乏味而兴趣不浓,造成注意力下降、昏昏欲睡的课堂场面。运用此法,可调动学生身心的部分能量,引起感情和理智上的共鸣,变枯燥无味为兴趣盎然精神振奋的教学氛围。但教师的教学风格一定是要民主开放型的,这是应变成败的关键,如果师生心理不相容,势必会启而不发、诱而不导。

设悬激奇法。悬念往往给人的心理是上造成一种强烈的相念和挂念,使人对所讲内容产生一种急于追问下去的心理。当学生产生精神上疲倦,兴趣降低时,教师可迅速调整授课角度,创设悬念情境,以此造成学生企盼、渴知的心理状态,以加强思维。采用此法应变,要寻找最佳设悬时机进行,使教材的内容与授课情境浑然衔接。

情理渗透法。此法运用情绪感染与理性思辩结合的原理,使情绪和理智有机统一在应变的心理过程中,教师要洞察学生的心境,寻找能够引起其情绪转变的因素,并将这些因素化做言辞的感染力以创设激奋情境,唤起学生的激情而产生一种巨力的推动力,然后由理性情、情寓理中,取得应变的最佳效果。

变换音量法。教师运用多种音量技巧如声调的变化、语音的高低、强弱,以及速度和停顿等来控制、捕捉和保持学生的注意力。此法应变适用课堂内有个别学生精力分散、注意力旁移现象。助产分娩法。对学生提出的错误观点不立即加以正面批评和纠正,而是先给予由浅入深的暗示,提 4

出问题促其思考,当学生做出回答后,才予以轻轻点拨,使之自然而然地得出教师所期待的结论。这里教师扮演了“助产士”角色,帮助学生“分娩”出正确结论的“婴儿”。

两面比较法。此法主要致力于消除学生的情绪障碍和认知障碍,改变其非理性的心理状态。应变时要适当注意和考虑课堂气氛和学生的情绪反应,晓之以理,以化解对立情绪。采用此法应变,往往是因某一学生由于认识上的片面性或心理定势的影响,顽固地坚持自己的观点,宁可推车撞壁也不肯转变的情况。因此,教师采用此法,以尽力发现其观点中哪怕是某些微乎其微的理智成分,不妨先予以肯定,以通情达理的形象对他进行暗示和诱导,然后摆出教师的见解,让他们进行正反两方面的比较。

切磋探讨法。当教师和学生在情绪上发生对立时,教师千万不可意气用事,使用尖酸刻薄的语言去刺激学生,更不可使用恐吓以图压倒学生,或企图以口舌取胜。此法应变即针对这种情况。适当使用切磋、探讨,以调节情绪,争取在融洽的气氛中把问题推向深入,以取得学生信服的权威效应而信服教师的观点。使应变成为通向真理的途径,又化为构筑师生的感情的桥梁。

明断暗收法。对学生提出的有价值、颇有见地的看法,教师做出明确肯定判断后,暗中加以吸收,并适当调整原来预想的教学方案,使授课更严密、科学,既鼓励了学生,又使教学过程自然流畅。运用此法,关键是教师能否迅速地正确判断其见解的正误。只有判断迅速准确,才能及时吸收调整。

幽默反击法。针对个别学生的“责难性”问题、“攻击性”问题、“挑衅性”问题的刁难时,根据学生发难方式,幽默地、体面地、不伤大雅地予以还击。还击时,发挥摧枯拉朽的威力,在笑声中揭露其行为或言论的实质。这种应变策略的选择,通常是因个别学生在课堂上无理取闹、有意刁难、诡辩、引起课堂混乱,如不立即制止,有正不压邪且有漫延之势时采纳的。但辨析要准,并以不伤学生自尊心和人格尊严为前提。

课堂上偶发事件的表现变化莫测,以上所举的十四种应变策略只具有一般意义,不可能囊括所有情况。事实上,在具体的应变中,任何一种策略都不可能是绝对和万能的。它往往只适用于各种不同对象、不同情境、不同层次、不同角度的应变要求,因而都具有相对性和局限性。况且各种应变策略之间都有其内在的逻辑联系,运用时要求教师必须针对课堂具体问题情境的准确把握和有关对策的富于艺术性的选择能力。绝不能将其孤立化、公式化和模式化,唯有着眼全局、把握全局,在符合课堂教学活动具体需要、符合教学论基本原则下灵活应用,方能取得应变的最佳效果。

(五)课堂应变技巧

课堂教学是师生的双边活动。几十名学生在一起学习,他们的知识水平、兴趣爱好、性格特点各异,课堂学习中的表现必然不同,课堂教学中出现意外情况是难免的。要有效地处理好意外情况,保证课堂教学顺利进行,教师必须具备很强的课堂应变能力。要提高课堂应变能力,就要掌握常用的课堂应变方法。那么,常用的课堂应变方法有哪些呢?

董世春、肖振亚老师以小学教学课堂教学为例总结了如下十六种技巧:

(1)停顿法

小学生年龄小,注意力保持不长久,上课时往往听课不专心,思想开小差,影响学习。遇到这 5

种情况,如果教师批评学生,会影响课堂教学按预定计划进行,还容易挫伤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这时,教师可以突然停止片刻,把学生的精力吸引到教师这边来,然后继续上课。

(2)暗示法

上课时,个别学生精神溜号。或玩弄东西,教师要以在讲课的同时,用眼神、手势等暗示学生,使他们集中精力学习。

(3)提醒法

有的学生上课时看课外书或玩小物件入了迷,教师用停顿法或暗示法不奏效时,可以边讲课边走到该生身边,亲切地摸摸他的头,或用手轻轻地敲击一下他的书或课桌,使其精力转移到学习上来。

(4)表扬法

学生多了,课堂表现总会不一样,有专心上课的、有精神溜号的。教师可以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适当地表扬遵守课堂纪律、专心致志学习的学生,号召大家向他们学习,使学生的精力集中起来。

(5)提问法

临时让不注意听课的学生回答教师提出的较难问题,他回答不上来,以此来点醒他,使他自觉纠正错误、专心学习。

(6)休整法

低年级课堂教学中,如果大部分学生精神疲劳,可以进行课间休整;或让学生闭目养神三两分钟,可做做课间操,或唱一支歌,或做做小游戏,使学生紧张的神经松驰一下。经过休整,学生可以恢复精力,提高学习效率。

(7)转移法

低年级学生在课中疲劳时,精神不易集中,可以让他们做些相关的别的事情,如背诵有关歌谣等转移一下注意力,缓解精神疲劳,然后再继续上课,可以收到较好的教学效果。

(8)分身法

有时上课出现突发事件,如同桌或前后桌学生吵架,影响课堂秩序。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教师集中批评学生,就会影响全班学生学习。教师为了使教学既能正常进行,又能脱身处理偶发事件,可采用分身法:布置一两道紧密配合本节教学的思考题让学生思考,或布置几道作业题让学生做。这样,教师既能完成课堂教学任务,又能处理偶发事件,不致于顾此失彼。

(9)幽默法

幽默法就是用幽默的语言提示学生,应该专心学习,不能精神溜号。例如一位教师正在上课,突然有一只喜鹊在窗外叽叽喳喳地叫,当时,许多小朋友的目光被喜鹊吸引,影响了上课。这时教师不仅没有训斥学生,反而幽默地说:“刚才大家上课很认真,把喜鹊都感动了,它高兴地说:‘多好的小朋友啊,上课真专心啊!’”经教师这么一说,学生意识到刚才精神溜号不对,很快地集中精力学习。

(10)嫁接法

嫁接法就是把与课堂教学无关的偶发事件,引导到课堂教学上来,犹如植物栽培的嫁接。如,一位教师正在讲课,一只燕子飞进教室,绕了一圈又从进来的那个窗户飞出去了。燕子突然飞进教室,分散了同学们的注意力。这时,教师没有批评学生,而是提出一个问题:“谁能说说刚才燕子飞行的路线像我们学过的哪个数字?”同学们立刻回答说像“6”,学生的注意力很快地被引导到学习上来。

(11)复查法

在教学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产生错误而没有察觉或者似有察觉而不定主意时,可以采用复查法,就是教师对自己的教学过程做一下回顾,检查检查在什么地方出了毛病。

(12)共探法

课堂教学时,教者出现差错是难免的。出现这种情况,可以请同学们帮助查找错误。例如有一位教师利用发现法教《圆的面积》,让学生拼摆事先准备好的学具。有的学生把圆拼成了长方形,有的学生把圆拼成了梯形、三角形。无论拼成长方形、平行四边形、还是拼成梯形,都顺利地推导出圆的面积公式:S=лr。但是,由三角形推导圆面积公式时出现了误差,竟推导出:S=лr,教师意识到讲错了,可是复查推导过程,未能查出,教师不仅没有发慌,反而灵机一动,若无其事地笑着对学生说:“现在我要考考同学们的注意力,看谁能发现老师推导的错误。”全班学生思考着、检查着,纷纷举起了手,把错误很快更正过来。发动学生共同探讨和更正错误,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也为教学赢得了宝贵时间。

(13)悬挂法

课堂教学时,学生往往提出一些教师意想不到的问题,使教师一时不知如何回答;或者教师回答了,因缺乏仔细思考,语言表达得不恰当,学生接受困难,影响教学任务的完成。遇到这种情况,为了不影响课堂教学继续进行,可以把问题挂起来,让学生课后去寻找答案,以便学生能继续安心学习,防止他们分散注意力。使用悬挂法,课后要查找有关资料,尽快给学生以正确的答复。

(14)煞车法

课堂教学过程中,学生对某个问题感兴趣,纷纷举手要求回答,如果让他们一一回答下去,就会影响本节课教学任务的完成。遇到这种情况,教师要当机立断、及时煞车,以防止课堂教学前松后紧或完不成任务,煞车时,要注意保护学生的积极性。

(15)议论法

当教师讲到学生感兴趣的问题时,学生们往往自发地在下面议论纷纷。如果立即制止这种现象,就会挫伤学生的积极性,遇到这种情况,可以让学生的意见都能表达出来,能够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也能防止冲击原定课堂结构。

(16)调整法

有时由于各种原因,上课时打乱了原计划的课堂结构,例如忘记了板书课题,授课后忘记小结等。遇到这种情况,如从头再来,时间不允许;如果立即补入某一环节,与教学进程不吻合。这时,7

可以适当地调整原计划的课堂教学结构。一位教师讲的是“工程问题”,当进行到课堂作业时,他边指导学生做作业边回顾课堂教学,发现还没有板书课题。他没有惊慌失措,而是不动声色地继续往下进行。当课堂总结时,强调了本节课的教学内容,根据同学们的发言,写上了课题。这样,板书课题由原来的开篇点题调整为结尾点题,既点了课堂教学的重点,又使课堂教学环节完整无缺,效果并不比原计划差。

课堂应变的方法很多,教师要根据课堂教学具体情况,采用相应的应变方法,才能收到好的教学效果。

(六)课堂应变情绪调控

情绪是一种多因素、多侧面的复合心理现象,是人对客观事物是否符合自身需要所产生的一种心理体验。它由当时一定的情境所起,并随着情境变化而变化,具有多变性、冲动性。心理学研究表明,积极情绪能提高大脑皮层的张力,通过神经生理机制保持人体内外环境的平衡与协调,消极情绪则会严重干扰心理活动的内稳定,导致认知机能障碍,以至失去正确的判断和决策力。

(1)课堂应急状态的情绪表现

教师在课堂应急状态下,通常会出现下列情绪表现:

慌张失措。指教师在课堂应急时出现胆怯害怕心理,以至失去行为上的控制。其外部表现是:口干舌燥、喉咙发紧、声音打颤、词不达意,或目瞪口呆、手足无措而使思维陷入一片混乱。这是一种无能为力、无所适从的情绪和行为。

厌烦压抑。指教师因学生注意力旁移或其它问题行为的触发,内心产生期望与现实的矛盾冲突,一方面不想在课堂上发生感情冲突,但内心极为厌烦并感到失望,造成讲课情绪压抑、低落。其外部表现是:讲课热情降低、垂头丧气,或削减内容,或缩短时间,课堂气氛沉闷呆板。

冲动恼怒。因教和学、讲和听在“供求”关系上发生不一致,致使教师怒上心头,出现过激行为。其外部表现是:满脸怒气,借台上的权威做强制性表示,或点名批评,或气冲冲地多次提问,或离开课题大讲纪律。

过激走火。教师片面追求课堂气氛,偏离讲授目的,大幅度自由发挥,致使讲课激情过高,出现“走火”现象。其外部表现是:生搬硬套“相声幽默”和“诗歌激情”,甚至故弄玄虚,人为地渲染课堂气氛。看似课堂氛围热烈,实际上挤掉了思维训练的时间,减少了传授知识的容量和密度。理智清醒。教师在应急状态下不感情冲动,沉着冷静而急中生智,及时摆脱困境。其外部表现是:既心平气和又不姑息迁就,更不火冒三丈,而是因势利导、循循善诱,在平静友好的气氛下迅速找到问题的症结来对症下药。

(2)课堂应变情绪调控的手段

情绪的调控是课堂教学活动中的一门心理艺术,其调控的手段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察: 自控。指控制主体和控制对象是同一个人,以自我为对象的控制行为。当教师的言辞表达出现疏漏及违反本意的情况时;当教师发现作为控制手段的言语形式不能为学生所理解和接受时;当言语形式偏离甚至违反教学的控制目标、课堂秩序可能出现混乱时,需要进行自我调控。即要求教师 8

牢牢控制好自己感情的阀门和流量,依据反馈的内容做出相应调节,使感情服从理智需要,不为感情所驾驭。

通常有五种调控手段:

①势态调节。所谓势态,也叫心向,指一种预备性适应或反应的准备。势态的准备大致表现在注意、疑问、期待、情绪上的准备。这要求教师把握好应变的动机,保持心理健康,建立多方面的超前意识,这种课前的心向调节,对于在性格上有欠缺的教师显得尤为重要。

②意识调节。这种调节是人所特有的心理反应的高级形式。应变者以自己的智慧、意志、世界观等来控制和调节紧张情绪,使其向无害方向转化。这是自我调节最根本的方法。激动情绪常常是由于对课堂矛盾事件的性质及其利弊关系缺乏周密的思考所致,故当遇到违逆自己主观意向的事情时,不妨通过意识调节,来保持思维的条理性,避免“跑马难收”的局面。

③格言调节。格言警句是影响人的情绪体验与表现的强有力的工具。应急时,教师迅速用内部言语或观念、想法,如“制怒”、“退一步海阔天空”、“宽容乃人的美德”等等格言,向自己发出劝慰、指示,来控制或减弱已产生的不良情绪及偏常行为等。

④转移调节。即指教师应急时迅速把注意力从消极情绪状态转移到其它方面上去,如在发言之前,先把舌头在嘴里转几个圈,使激动情绪得到缓冲而由“热变冷”。

⑤幽默调节。这是一种积极的心理防御形式。一旦出现差错或口误,引起学生哄堂等情境时,教师可采用幽默来摆脱困境,以维持心理上的稳定,将窘迫转变成轻松自如。

自我控制,总是趋向于恢复并保持心理和谐状态,这是应变心理上的趋谐原理。应急时,作为控制主体的教师要努力通过自我调控,实现心安理得的心理状态,否则易失去心理平衡,难以正确应变。

控他。即指应变者运用情绪原理,调控某学生或整个课堂的情绪,使之为己所用。具有教学经验的教师在课堂上不仅能有效地进行情绪自控,而且能适当顺应心理学揭示的规律,回避对方的激情,使之为自己服务,充分发挥情绪控他的作用,情绪控他通常有三种方法:

①感染控制。教师以一定的情绪状态或情境氛围引起对方产生相同的情绪。其实质是一种暗示效应,即用含蓄、间接的方法,对应变对象的心理状态和行为产生影响的过程。它主要是通过制造一定的情境或以他人、自己的情绪状态、群体的气氛去影响、感染学生,以达到控制对方情绪的目的。

②激励控制。教师通过对某种言论、行为的肯定、鼓励态度来达到控制对方的感情。此法致力于强化学生的情绪,调动其积极肯定的情趣,引起愉快的情绪体验。应急时,运用激励原则制定应变对策,调节和控制对方的情绪,以达到控制其行为的目的。

③强化刺激控制。教师运用语言、行为刺激学生而激发其积极情绪。语言是人类表达思想和交换思维的工具,它既有表达、传递情绪信息的作用,又有激发情绪的功能。有些教师常用不同的音调或不同的行为动作刺激对方,以引起所期待的情绪。如实施“赏罚”即是运用强化手段,调控学生情绪,在“赏罚”对比下,赏可以变消极为积极,使之克服惩罚,争取奖赏。

情绪有影响学生行为的效能,能激起学生的行动,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扩散到其它事物上去。这种扩散反映在教师自身,是内扩散,称为心境。教师的心境通过言语和手势又可以影响学生,唤起共鸣,是外扩散,称为感染。感染可以引起学生相应的情绪体验,使之整个身心能量活跃起来,这便是情绪控他法的心理学基础。

三、课堂暗示调控的方法

暗示是指人们为了实现某种目的,用含蓄的间接方式,对人的心理或行为施加影响的过程。人们在感觉、知觉、记忆、想象、思维、情感和意志等方面都会受到暗示,并不自觉地把潜意识和意识结合起来,以实现预定的目标。课堂教学中,合理地、适当地运用暗示法,可以让师生之间产生默契,使学生保持大脑的激活状态,由“要我学”转化为“我要学”,从而增强课堂教学效果。

心理学家研究成果表明:暗示影响着人的心理与行为乃至生理变化。这就为我们研究现代教育的科学性与实践性,铺垫了又一条心理科学的通道。因此,在探讨暗示与教育的内在必然性,认识和掌握其心理机制与规律的基础上,讲究暗示艺术,对提高教育工作效果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语言暗示

语言是暗示教育最重要的手段,运用语言进行暗示,首先要注意语言的准确性,把要表达的思想最简明地表达出来,做到言简意赅。其次,要使暗示的语言具有激励性和启发性,使受暗示者乐于接受。例如,有的学生懒得动脑筋,在做作业时碰到难题就想让教师帮助解决,教师便可以用“你能够做出”等语言的语气、声调。同一句话用不同的语气说“你能够”,会激发学生去努力完成作业;如果用严厉口吻说,好像就变成了“你能做不做”,反而会伤害学生的自尊心。

(2)环境暗示

环境暗示主要是利用具体的课堂环境来实施对学生的暗示。课堂环境是教学活动的一种背景,一种基调。如果室内杂乱无章、布局零乱、异彩纷呈、刺激强烈,就会使学生情绪波动、注意分散,影响课堂气氛。心理学研究证明,课堂环境布置要坚持三个适宜:首先采光适宜,即光线强度适中,切忌阳光直射或树叶遮窗;其次是布局适宜,即光线强度适中,切忌阳光直射或树叶遮窗;其次是布局适宜,即教室布置要对称整齐,保持墙面整洁,切忌乱贴乱画、杂乱无章;再次是色彩适宜,即颜色要协调和谐,切忌红红绿绿、刺激过度。符合了以上三条标准,就会形成一个整洁幽雅的教学氛围。此外,教师教学用品的放置、直观教具的摆放,教师教学时的情感状态的变化都勾勒了一种具体的教学情境,无不对学生产生各种不同效果的影响。因此,教师在运用环境暗示的时候,既要当好一名“导演”,又要友善耐心地让每个学生做好“演员”,在热而不闷、活而不乱的课堂气氛中“演”好一台“戏”。

(3)表情暗示

表情暗示也是重要的教育、教学手段,是师生之间沟通情感、交流思想、建立联系的过程。人们往往能通过脸上的形态与色彩的变化,把某些难以或不宜用语言表达的微妙、复杂、深刻的思想感情,准确、精密地表达出来。所以,蕴含着丰富信息的教师面孔常常是学生最关注的目标。他们时时从教师的面部表情上获得有关信息,以确定自己做出怎样的反应。这就要求教师在研究运用声 10

语言艺术的同时,充分运用自己的面部表情作用于学生的视觉器官,以形成知识信息,情感信息对学生综合性“多觉辐射”。为此,教师的面部表情一要自然。要让自己的内心活动与外在表情相一致,使学生看到教师表里如一的坦诚自然的真实形象,从而赢得学生的充分信任;二要适度。主要指脸形的变化不可过份、过频,要恰如其份,做到嘻笑而不失态,哀痛而不失声;三要温和。教师的面孔如同一面荧光屏,各种情绪、心态都可以从这里无保留地透露出来。

(4)目光暗示

据科学家研究,人的眉毛有40多种变化形态,眼皮的闭合也有二三十种之多,加上眼球的转动等,眼睛所发出的体态语言信息可谓多种多样。正是通过教师丰富多采的目光,学生可以窥见教师的心境,从而引起相关的心理效应,产生或亲近或疏远或敬重或反感的情绪体验,进而形成这样那样的师生关系,导致或优或劣的教学效果。因此,教师要恰当、正确地使用“目光暗示”,有意识地让自己的“目光暗示”为教学服务。

(5)姿态暗示

一个人的姿态能从多方面暗示他的内心世界:是热情还是冷漠,是负责还是敷衍,是正直善良还是虚伪奸诈。仪态端庄、稳重大方,不但给学生以美的享受,产生心理舒适感,而且可以使学生对教师产生信赖感,有利于教师威信的形成。教师上课时身体正直、挺拔、自然、轻松、收腹,能给学生以有力、洒脱和自信的暗示,从对教师的站开始,让大脑主动动员各个器官(视觉、听觉等),处于思维活动的最佳状态,对教学内容产生浓厚的兴趣。反之,如果一个教师不注意自己的仪态,即使服饰再美,也会黯然失色。

(6)风度暗示

教师的风度体现了教师的情绪、性格、能力、意志等心理特征。培根说:“相貌的美高于色泽的美,而秀雅合适的动作美,又高于相貌美,这是美的精华。”周恩来同志之所以得到人民的爱戴,除了他那经天纬地、纵横捭阖的才能、广博的学识和功高德重以外,另一重要原因就是他那举止从容、稳重、不卑不亢、落落大方的革命家的风度,这一风度代表了民族的正气,是我们中华民族的骄傲。教师在课堂教学中,着装朴实整洁、举止稳定端庄、谈吐文雅谦逊、态度善良和蔼,就会使学生在课堂上深深地佩服这个教师,从中感到力量、意志、修养、个性的具体的美,让学生陶醉在知识和审美的海洋里。

(7)手势暗示

手是会说话的工具,教师要认真掌握运用手势或“手语”的技巧。手势在教学中的运用,可以使教学的主体形象更加鲜明,使有声语言更能传情达意,使学生透过视觉获得具体形象,增强美感。手势具有不同的含义,有满意手势、有指示手势、有形象手势,教师要区分手势的含义,加以选择使用,教师的手势不同于演员,一般来说,只有在突出教学的重点和难点、加强语言的威力、表达关键性词语或意图时才使用。教师的手势不宜过多、过碎,否则就显得烦琐,会起到压抑语言表述的作用。

教师应该充分发挥手势的作用,做到自然、舒展、大方,动要准、仿要像。要节制手势活动的 11

频率,注意摆动的幅度,切不可停地比划,频繁地画圈,或插入衣袋,或拢于袖内。手势的范围,上限一般不超过头,下限不低于胸,范围太大容易流于滑稽,一般地说,“手热在上区(肩部以上)活动,多表示理想的、宏大的、张扬的感情;在中区(肩部至腹部),多表示记叙事物、说明道理;在下区(腹部以下)活动,多表示不悦、鄙夷、厌恶、憎恨的情感。”教师要充分理解手势在不同活动区域所表示的意义,从而正确、灵活,恰到好处地使用手势。

(8)衣着暗示

衣着指人的服饰,除了服装,还包括手表、眼镜、首饰等。对于教师来说,得当的衣饰打扮,不但可以对人的形体、容貌、仪态、风度起着衬托作用,而且会给学生某种暗示。穿着得当,会使学生觉得教师容光焕发,富有学识和修养,使学生感到亲切明快,听起课来自然会提高情绪。反之不成功的穿戴,会显得拖沓懈怠、无精打采、疲惫不堪,给学生一种沉闷、压抑和不快的感觉。如果教师的穿着过于艳丽和新奇,课堂上学生的注意力就会自觉不自觉地从教师所传授的知识转移到教师的衣着上去,学生去“研究”“品评”教师,这样,自然要影响学生听课的情绪和效果。因此,教师的穿着应按照朴素、整洁、得体的标准去要示。所谓朴素,主要是指衣服的颜色或式样不浓艳、不华丽。人民教师在教学上应严格要求,在穿上应大众化,不赶时髦,不标新立异,不穿奇装异服;整洁是指衣服要整齐清洁,不能尘埃遍布、马马虎虎、邋里邋遢;得体是指穿的衣服要适合体型、适合性格、适合年龄和教育对象,做到得当、合体。教师的衣着是一门学问,对教育和教学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每位教师的衣着都应于朴实大方中见高雅的情趣,于整洁得体中见丰富的涵养,给学生以质朴美的熏陶和感染。

此外,教师的不同角色特征、人格特征、形象特征,都会给学生不同的暗示,从而影响课堂教学的开展,形成教师不同的教学风格和学生不同的学习风格。但只要我们正确对待,认真设计,不懈努力,都能把一些消极不良暗示转化为积极暗示,为课堂教学服务。

(9)行为暗示

行为的暗示教育对青少年有着巨大的激励和影响作用,这是与他们积极向上、爱好模仿的心理特点相适应的。由于少年儿童思维的具体性,示范可以借助具体形象帮助学生理解各种行为规范,为他们领会和模仿。教师是学生经常的、直接发生影响的教育者,教师的行为如何,更被看做是自己的榜样。所以,教师的带头作用是不可忽视的,要求学生做到的自己应该首先做到。同样,教师还可以利用典型人物、优秀学生的行为进行暗示,使他们感到真实可信。这里,值得注意的是行为暗示教育不能使学生停留在一般的、表面的模仿上,而是要使他们自觉地将高尚的品德和行为体现到学习和日常生活中去。

(10)信誉暗示

青少年学生对领袖、英雄和有威望的人物十分崇拜,所以,要充分发挥信誉暗示的教育作用。信誉暗示要十分注意其典型性和权威性,我们平时所说的“人微言轻,人贵言重”就是这个道理。其次要注意权威典型的新颖性,使信誉的暗示更有实效性。

(11)情境暗示

任何人都离不开环境的影响。情境是以具体直观的生动形象呈现在人们的面前的,对人的影响作用较之抽象说教更容易被理解,而且能够激起人们感情上的共鸣。运用情境进行暗示教育,应该使教育的内容与情境相一致、相吻合,才能收到好的效果。一方面,教育者可以根据情境进行与此有关的教育;另一方面,教育者可以根据教育的内容来创设教育情境。例如,根据某些学生厌学的缺点,举办“为中华崛起而读书”的演讲会、展览会等,就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情境暗示教育。

(12)自我暗示

自我暗示有积极和消极之分。生活中的“疑神疑鬼”现象是一种消极的自我暗示。例如,别人丢了钱包,就觉得别人在怀疑自己偷了,一直到别人的钱包找到后,才如释重负。这是一种不可取的消极的自我暗示。教育者要指导学生消除消极的自我暗示,进行积极的自我暗示,使学生暗示在德智体诸方面“还可以更好”,以自我激励,朝着健康向上的方向发展。

四、调节课堂纪律的几种心理方式

要搞好课堂纪律,可根据学生心理特点,用下列方式调节:(1)目光调节

教师通过目光,把自己要表达的愿望、态度、思想感情、言语迅速地传送给学生,使学生触目知心、知错、知理,从而做出动心、动情、动行的反应。

(2)语气调节

教师地教学过程中变换语调,把声音强弱、节奏快慢、情感抑扬上的声、色、情三者融为一体,运用到语气上,使学生懂得老师的良苦用心是在保护自己的自尊心。教师教学语气上的“弦外之音”可以促进课堂纪律的健康发展。

(3)提问调节

一般地说,当课堂提问时,学生怕教师点到自己而急于寻求问题答案,这时课堂气氛是活跃的,纪律也是比较好的,教师可以抓住学生长期形成的习惯的心理特点,用提问法调节课堂纪律。

(4)停顿调节

教师在课堂上如发现学生违纪现象,可以突然中止讲课、板书、实验等,这种异常的静态与违纪学生的动态形成鲜明对比,促使学生在静中觉醒,停止违纪的动态行为。

第三节 教育机智的培养

俄国教育家乌申斯基认为:“不管教育者怎样研究教育理论,如果他没有教育机智,他就不可能成为一个优秀的教育实践者。”

那么,教师怎样培养自己在教学中的机智呢?(1)努力拓宽专业背景

专业背景是指教师进行教学工作所必须的扎实而宽厚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教学机智靠的是灵感的闪现,而灵感厚积精思的产物,非有宽厚的专业背景不可。正如苏霍姆林斯基所说:“提高教育技巧——这首先是要自己进修,付出个人的努力,为提高劳动素养,首先是提高思想的素养。没有个人的思考,没有对自己的劳动寻根究底的研究精神,那末任何提高教学法的工作都是不可思 13

议的。”开拓专业背景的基本途径,一是横向拓宽,即不仅学有专长,又广泛涉猎邻近学科,开阔视野,博闻强识;二是纵向拓宽,即积累经验并做研究,把平时的观察思考记下来,并做归类、比较、反思、推断与联想。这样,思维才会进入“食桑吐丝,采花酿蜜”的创造水平,一旦面临突然需要时,内储的有效信息便会被迅速提取、加工而转化为解决问题的策略。

(2)重视培养职业敏感

“职业敏感”是指一个对与自己工作相关联的事物,具有机敏准确而深刻的反映能力。具有职业敏感的教师,能从为一般人所司空见惯的事物中,迅速地发现那些具有教育意义的苗头与因素,并准确地把握其特征以至本质,这对于教学机智无疑具有重要意义。职业敏感的养成,主要是长期注意特定事物的结果。教师在日常的工作、学习乃至生活中,都应对自己的专业保持一种时刻准备去认识、探索和研究的心理警觉性,应随时把自己所见所闻与专业的性质、任务及任职条件等联系起来,运用教育理论进行分析,展开比较与推理,揭示本质,概括规律,提炼新的见解与认识。这样的反映活动的大量反复,就会使大脑中对专业有关事物进行反映的神经细胞高度分化,因而反映越来越细,教学时的临场应变便表现出准确、灵敏的特征来。

(3)自觉强化反馈意识

反馈是指一个系统的输出信息又返回来作为输入信息,并对信息的再输出发生影响,起到控制和调节作用。教学活动中的师生关系,实质上是一个信息传递与反馈的过程。一方面是学生对教师的反馈,教师根据这种反馈信息调整自己的教学活动,另一方面是教师对学生的反馈,学生根据这种反馈信息调整自己的学习活动。在这一过程中,教师起着主导作用,他吸收来自学生的反馈信息,通过教学机智中介作用,对学生的学习结果做出适当的反馈。所以,教师的反馈意识与教学机智是互为条件、互相促进的。教师为了完成高度的教学机智,应在教学的各个环节中有目的地去觉察学生的反馈,有意识地吸收学生的需要与期望、学生与教师的合作态度、智力活动的难易程度、学习效绩等反馈信息。并对它们进行及时而迅速的过滤、评价与重组,再用于指导调节包括自己行为在内的教学活动,使之不断逼近教学目标。这样,在反馈意识的不断强化中,灵活的应变能力与技巧也得以养成。

二、教师应掌握的课堂效应(1)皮克马利翁效应

皮克马利翁是古希腊神话中的一位年轻国王,他倾注全部的感情和心血,用象牙精心雕刻了一位美丽的姑娘,并希望雕像能够成活,他的长期热情使象牙姑娘获得了生命,成了他梦寐以求的爱侣。心理学家用这种效应说明:只要热情期待和肯定,就能得到希望的效果,教师在教育过程中,应注意这种效应,对学生倾注全部的爱心和热情,提出合理的目标和要求,对他们寄予热切的希望,肯定应多于否定,方能达到希望的效果。

(2)马太效应

马太效应一词,始于美国科学家罗伯特·默顿,他用这样一个名词来概括一种社会现象——对已有相当声誉的科学家做出的贡献,给予很高的荣誉。而对那些还未出名的科学家则不肯承认他们 14 的成绩。部分教师眼里只有优生,充分肯定并不断强化优生的成绩,而忽视甚至看不起中间生和差生,对他们的闪光点和取得的成绩不予肯定,这正是“马太效应”的表现。因此,教师应防止“马太效应”,对教育对象一视同仁,在给优生“锦上添花”时,一定要注意为中间生、差生“雪中送炭”,使其向优生转化。

(3)边际效应

边际效应是经济学上的概念,意思是指一样东西的价值同它满足需要的程度成正比,这就是雪中送炭远比锦上添花更令人感动的原因之所在。因此,教师应深入到学生中去,洞悉学生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及时伸出援助之手,满足其需要、解决其困难、排解其忧难,这样就能使学生更信服老师,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教育效果。

(4)相容效应

心理相容是取得良好教育效果的前提。教育学生时,必须先让学生在心理上接受你,认可你,才能使学生消除心理戒备,坦诚相告,推心置腹,才能达到教育效果。因此,教师要注重自己的师德,努力寻找并且主动创造条件,使双方处于“相容”的情境中,从而提高教育的有效性。

(5)威信效应

威信是相互之间提高影响效果的重要因素,在其它条件相同时,有威信的人具有更大的影响力和感召力。教师的威信来自于教师的职业本身和教师的人格力量,特别是后者。教师应不断加强自身修养,提高自己的德、才、识,树立教师的威信。唯如此方能发挥“威信效应”作用。

(6)相长效应

现代社会是一个有机整体,人们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教师应开放自己,广交同行朋友,交流教育、教学信息,改进教学方法,从而共同提高教学能力。另一方面,教师应利用教学相长规律,向学生学习,以提高、丰富自己。

(7)异性效应

曾有一位心理学家从一次实验中得出:男性在男女同桌就餐时要比单单男性就餐时要文明得多,因为大多数人在异性面前更注意自己的形象。“异性效应”能使青少年在愉悦的情感状态中积极进取,充分发挥内驱力,树立超常的良好形象。教师应适当运用“异性效应”,发挥“异性效应”的吸引力、激发力、约束力、净化力等作用,从而构建良好的班集体,改变学生的不良行为。

(8)首因效应

在处理关于他人的信息,形成对他人的印象上,输入信息的顺序性有重要影响。一般说来,最先接收的信息在印象形成中起较大作用。这就是首因效应,第一印象正是首因效应的结果。教师在学生心目中的第一印象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学生对教师的看法,影响教师的威信建立和教师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因而教师要特别注意和同学的第一次见面,上好第一课堂,充分发挥“首因效应”的积极作用。

(9)定势效应

定势是指在过去经验影响下,心理处于一种准备状态,从而在人际知觉中常有一定的趋向性和 15

专注性。“定势效应”有积极消极之分。它可使认知过程更加简捷、迅速;但由于在定势影响下,人们常根据过去经验来判断眼前的人或事,因而常形成知觉中的偏见。教师在教学时,要防止定势的消极效应,树立发展的观念,因人、因事、因时具体处理教学进程中的问题。

(10)从众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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