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租赁合同2

2024-07-01

房产租赁合同2(12篇)

1.房产租赁合同2 篇一

出租方(甲方):地址:___电话:___传真:___银行帐户号:__

承租方(乙方):地址:___电话:___传真:___银行帐户号:__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依据和租赁物件

甲方根据乙方租赁委托书的要求,买进____(以下简称租赁物件)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物件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使用地点详见本合同附表第1、5项,该附表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租赁物件的所有权

1.在租赁期内,附表所列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租赁物件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乙方不得在租期内对租赁物件进行销售、转让、转租、抵押或采取其它任何侵犯租赁物件所有权的行为。

2.在租赁期满后,甲方可同意乙方续租或按附表第11项所列名义货价将租赁物件售与乙方。名义货价同最后一期租金一并支付。名义货价交清后,该租赁物件的所有权随时转归乙方。

第三条租金的计算和支付

1.租金以租赁物件的总成本为基础计算。租赁物件的总成本包括租赁物件的价款、海运费、保险费和融资利息(融资利息从甲方支付或甲方实际负担之日起计算)及银行费用等。总成本是甲方用外汇和人民币分别支付上述全部金额、费用的合计额。

2.租金用美元额度支付时: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30天内将本合同预计所需要的美元额度采用银行划拨的方式____次划入甲方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的美元额度户头。

租金用甲方向国外支付租赁物件价款的同一货币计价。在每期对国外支付的租金的当月按中国银行的外汇牌价兑换成美元,并以贸易内部结算价格(1美元兑换____元人民币)同乙方结算。乙方用人民币支付租金,由甲方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向乙方托收。

3.租金直接用外币支付时:

租金用租进或购进租赁物件的同一货币计价和支付。

每期租金,由乙方在规定的支付日期内直接汇入甲方在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的帐户。

美元帐号:____;日元帐号:_____;欧元帐号:____。

4.租金用调剂美元支付时:

租金用甲方向国外支付租赁物件价款的同一货币计价。在每期对国外支付租金的当日按中国银行的外汇牌价兑换成美元,并以中国银行调剂美元价格(1美元兑换____元人民币)同乙方结算。

乙方用人民币支付租金,由甲方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向乙方托收。

第四条租金的变更和罚款利息

1.在租赁期内,由于我国政府或租赁物件出口国政府增减有关税项、税率等因素必须变更租金时,甲方用书面通知乙方这种变更并提出新的实际租金,乙方承认这种变更。

2.租赁物件的总成本与其概算租金不符时,甲方在租赁物件全部交货后,用书面通知乙方实际租金的金额,并以此金额为准对概算租金作出相应的变更,乙方承认这种变更。

3.乙方延迟支付租金时,甲方将按照延付时间计算,每日加收延付金额的万分之五的利息。

第五条租赁物件的交货和验收

1.租赁物件在附表第4项所列的卸货港(以下简称交货地点),由甲方(或其代理人)向乙方交货。因政府法律、不可抗力和延迟运输、卸货、报关等不属于甲方责任而造成租赁物件延迟交货时,甲方不承担责任。

2.租赁物件运达安装或使用地点后,乙方应在30天内检查租赁物件,同时将签收盖章后的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给甲方。

3.如果乙方未按前项规定的时间办理验收,甲方则视为租赁物件已在完整状态下由乙方验收完毕,并视同乙方已经将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付给甲方。

4.如果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物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技术性能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情况属于卖方的责任时,乙方应在接货后90天内从中国商品检验局取得商检证明并应立即将上述情况用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将根据与卖方签订的购货协议规定的有关条款协助乙方对外进行交涉,办理索赔等事宜。

第六条质量保证及事故处理

1.租赁物件的质量保证条件同甲方与卖方签订的购货协议中的质量保证条件相符。如果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属于卖方责任时,甲方同意将购货协议规定的索赔权转让给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索赔事宜。当需要卖方派人来华时,甲方负责办理邀请外商来华的手续。

2.在租赁期内,因乙方责任事故致使租赁物件遭受损失时,乙方应对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如发生以上任何情况,都不影响本合同的继续执行和效力。

第七条租赁物件的使用、维修、保养和费用

1.租赁物件在租赁期内由乙方使用。乙方应负责日常维修、保养,使设备保持良好状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2.租赁物件在安装、保管、使用等过程中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失时,由乙方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3.租赁物件在安装、保管、使用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均由乙方负担。

第八条租赁物件的损坏和毁灭

1.乙方承担在租赁期内发生的租赁物件的毁损(正常损耗不在此限)和灭失的风险。

2.在租赁物件发生毁损或灭失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一切费用:

(1)将租赁物件复原或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状态;

(2)更换与租赁物件同等型号、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

(3)当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至无法修理的程度时,乙方应按附表第9项规定的预定损失金额,赔偿甲方。

第九条租赁物件的保险

1.FOB或C&B条件交货时,由甲方办理租赁物件的进口运输保险手续。

2.租赁物件自运抵乙方安装或使用地点之日起由甲方向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投保财产险(保险期至本合同终结时为止),以应付自然灾害所引起的租赁物件的毁损风险。

3.在租赁期间,如发生保险事故,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和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在当地的分公司,并向甲方提供检验报告和有关资料,会同甲方向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索赔。

本条各项保险费均计入总租金内用外币支付,由乙方负担。

根据第八条应由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款项,可在保险赔偿金内减免抵偿。

第十条租赁保证金

1.本合同一经签订乙方即向甲方支付附表第8项规定的租赁保证金,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

2.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租赁期满时归还乙方或抵最后一期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

3.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时,甲方将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

第十一条违反合同时的处理

1.除本合同第四条所规定的条款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将按我国《合同法》的有关条款处理。

2.乙方如不支付租金或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乙方及时付清租金或其它费用的全部或一部分。

(2)终止本合同,收回或要求归还租赁物件,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

3.租赁物件交货前,由于乙方违反本合同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经济担保

乙方委托_____为本合同乙方的经济担保人,不论发生何种情况乙方未按照本合同附表的要求支付租金时,乙方经济担保人将按《合同法》及《担保法》的规定承付乙方所欠租金。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1.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及乙方的经济担保人应首先根据我国《合同法》等法规的有关条款来解决。如不能解决时,提请人民法院裁决。

2.甲方与外商签订的购货协议或租赁合同需要仲裁时乙方有责任提供的资料并协助甲方对外进行交涉。

第十四条本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

1.租赁合同附表(略);

2.租赁委托书及附表(略);

3.租赁设备确认书(略);

4.甲方购货协议副本(协议号:_______(略);

5.乙方租金偿还担保与还款计划书(略)。

第十五条其它

1.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自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正本为凭。合同副本除乙方经济担保人必须持一份外,其它需要份数由双方商定。

2.对本合同内容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除第四条外)须采用书面形式,经双方加盖公章后正式生效。本合同修改、变更部分应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甲方:________(章)

经理:________业务员:________

乙方:________(章)

代表: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2.房产租赁合同2 篇二

一、案情简介和法院判决

蔡枝滔等村民诉广州溪头风景名胜区规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先后由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11年7月10日,村委会在未经村民会议及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议的情况下,以村委会的名义与规划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规划公司盖章日期为2011年9月30日),约定鉴于蔡氏古堡原租户违约拖欠租金多年, 已造成甲方(村委会)重大经济损失,甲方决定终止原租约,并委托乙方收回蔡氏古堡的使用权,并将位于从化市良口镇溪头村的蔡氏古堡及附属庭院房舍出租给规划公司,期限自2011年10月1日起至2031年9月30日止,租金为4000元/年,以及其它相关的权利义务。蔡枝滔等村民得知后,认为未经村民会议集体讨论决议,该合同将会损害村民的合法权益,遂向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村委会与规划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案件争议焦点有二:第一,关于原告是否适格。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和破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蔡枝滔等106个村民认为村委会、规划公司所签订的租赁合同侵害了其合法的权益,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不存在主体资格不适的问题; 第二,关于合同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集体财产;……”。因上述合同违反了该民主程序, 故对蔡枝滔等106个村民提出确认村委会、规划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确认租赁合同无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此外,二审法院认为规划公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的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不是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其单方面的解读。二审法院最终维持原判。

二、如何区分效力性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将强制性规定区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而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则只是对违反者加以制裁,但并不否认合同效力。

在2013粤高法审监民提字第53号湛江市东海岛实验区东简镇某村村民小组与吴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某村违反民主议定原则发包林地给吴某经营,依法属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不属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合同有效”。而在本案中,法院却认为,“规划公司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的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不是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其单方面的解读,本院不予采信”。同样是有关处置集体财产合同效力的案件,同样为广东省法院审理, 却有着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由此可见,对于如何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在目前暂无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一般为法院的自由裁量权。

那么,我们应如何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呢?笔者提供参考方法如下:第一,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属于效力性规定;第二,虽然没有规定违反导致合同无效,但违反该规定的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属于效力性规定;第三,如果是为了实现管理的需要而设置的,则属于管理性规定;第四,效力性规定主要针对行为内容,而管理性规定主要限制主体的行为资格。审判实践中常见的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经营范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房地产中介需取得营业执照的规定等,均属于管理性规定。但是对上述判断标准要综合运用,如金融、证券、保险等行业关于营业范围的强制性规定, 虽然调整对象主要是主体资格,但由于此类主体是否有相应的资质多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与市场秩序, 因此应认为是效力性规定。

三、未经村民民主程序的租赁合同效力定性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里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二审法院判决认定涉案租赁合同无效所适用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就是说,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规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集体财产”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笔者不予认可, 笔者认为该法仅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具体理由将在下文中予以解释。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未明确规定未经过民主程序的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 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很明显,该条文并没有规定未经过村民会议程序的合同无效。然而本案中法院却直接适用该法认定涉案合同无效,笔者认为有失妥当。

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谓“社会公共利益”,即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而本案中所涉村民的利益,则为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不属于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规划公司与村委会签订的合同也并没有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

结合到本案中,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更大程度着重国家对村民委员会的管理,属于对村民委员会的行为的调整规范,并不涉及到其他民事主体,更未涉及到村民委员会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的效力问题。因此, 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能以该法作为认定民事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

然而,笔者随机抽取了广东省内部分法院审理的没有经过村民会议讨论而处置集体财产的合同效力的案件,从2004年到2014年的55个案件样本中, 只有3个案件是认定合同有效(且为农业承包合同而非租赁合同),即94%的该类案件在广东省内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均是被认定为合同无效的,包括本案。

笔者分析,司法实践与理论出现上述悖论的原因很可能是由于村民集体财产处分案件多为金额大、人员多的群体性事件,处理稍有不慎,社会影响就非常大,进而使得法院的维稳压力较大。因此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法院基于实际社会效果、对更多利益体的保护、社会稳定等因素,多认定没有经过村民民主程序的租赁合同无效。

四、小结

承租人承租前应要求村委会出具租赁物业事宜已经履行民主程序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均规定了村委会处分 集体财产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否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由此可见, 承租人在承租农村集体物业时,对该物业的出租是否已经履行民主程序负有谨慎注意义务。因此,承租人在承租前应要求村委会出具租赁物业已经履行民主程序的证据,对村委会是否有权处分集体财产保持应有的谨慎,确保合同有效。

对尚未履行民主程序的农村集体物业租赁合同的补正措施。若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农村集体物业尚未履行民主程序,则其面临着合同无效的风险。此时,可对无效合同予以补正。所谓无效合同的补正,是指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导致合同不能满足有效条件,当事人可以通过事后补正来使合同满足有效的条件,促使合同有效。就农村集体物业租赁合同的补正,主要有以下几种措施:第一,重新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农村集体物业租赁事宜;第二,根据村委会的议事规则或章程规定的补正手续进行补正;第三,让村民代表在村委会的资产报告或财务报表上签字;第四,由村委会出具承诺函,书面明确由其自行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诉讼时应确保能够取得的证据都已在举证期限前提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那么,何为“新证据”呢?法律规定,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本案中,规划公司在二审审理期间提交了其与村委会签订的《房屋交接备忘录》、《公证书》、存款历史交易明细清单等,因该证据均可在一审期间取得,故不属于新证据的范畴,二审法院不予接纳。

3.解读9大房房产合同条款 篇三

条款一:本协议签订后,乙方(购房者,下文同)到期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乙方所付定金不予退还。

称霸原因该条款不区分具体情况,将不能签约的责任全部推给了购房者。

律师解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根据《担保法》第89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条款二:出卖人为本项目制作之一切介绍、宣传及广告资料包括建筑模型,仅供买受人参考,有关内容均以《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为准。

称霸原因该条款排除了开发商所做商业广告和宣传资料成为要约的可能性,为其信口雌黄、进行虚假宣传提供了方便。

律师解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的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人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条款三:若乙方违反合同中约定之任何条款,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对乙方欲购之商品房另行出售。乙方所付定金不予返还。

称霸原因该条款加重了购房者责任,单方扩大了售房者解除合同的权利,侵害了购房者的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

律师解霸在合同约定解除的情况下,当事人协商一致或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可以解除合同,否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经济合同法》第27条规定:“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通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文书、电报等)。协议未达成之前,原经济合同仍然有效。”在商品房买卖中,如果买受人迟延履行债务,出卖人要进行催告。买受人在催告以后还有3个月的宽限期,如在此期限内仍未履约,方可解约。

条款四:采用商业贷款的买受人同意委托出卖人或出卖人指定的机构办理所购房屋权属证书,并在房屋交付时提交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所需证件及相关材料……并缴纳与办理产权相关的各项税费及委托代办费,每延期提交一日,买受人应按照房价款总额的万分之一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承诺于买受人付清办理产权证所需全部税费及代办费且买受人收齐全部所需资料之日起,十八个月内将买受人名下的房屋权属证件办理完毕,每延期一日。买受人有权按照房价款总额的万分之一向出卖人收取违约金。买受人承诺在出卖人办理完毕产权证后二十日内完成抵押登记并缴纳相关费用,若买受人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抵押登记,每延期一日,买受人应按照房价款总额的万分之一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有权将房产证直接交押给银行并解除对买受人承担的担保责任。

称霸原因开发商向购房者收取委托房产证代办费加重丁购房者的义务,并且缺乏相关依据;18个月的产权证办理时间过长,减轻了开发商的责任。

律师懈霸按揭购房是购房者和开发商共赢的一种商业模式,开发商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是应该的,购房者不应为此再支付相应代价。

条款五: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不属于买受人;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不属于买受人;买卖双方同意下列项目权益属于卖力:会所、小区停车位、泳池、屋顶和外墙面广告权、各类球场等休闲娱乐设施,及其它卖方投资建造的经营性房在住宅区安装广告牌问题。如果购房者利开发商约定屋面和外墙面使用权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安装广告牌时就可以不经过业主委员会同意,并且所收取的广告费全部归开发商所有。如果购房者和开发商约定屋面和外墙面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共有,那么开发商想在屋顶或其它的外墙面安装广告牌就必须要经过业委会同意,安装的广告牌不能影响业主的正常生活,并且所收取广告费的主要部分归业委会所有,由业委会统一保管、使用,开发商只能收取小部分的管理费。

条款六:(有中介参与购房行为的情况)如果委托人与另一方不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违约方或合同解除方应向中介公司支付服务费用2万元。在合同履行期间,委托人与房产卖方达成交易协议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如果卖方违约,委托人同意降卖方赔偿的定金的50%支付给中介,作为小介之服务费。

称霸原因此条款明显加重了买卖双方的责任,而使中介公司无论居间是否成功,均居于可以取得报酬的有利地位。

律师解霸适用定金规则的双方应该是房屋买卖双力而不包括中介公司。中介公司对违约方进行处罚、将原本全部属于守约方的违约金拿走了一半,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条款七:如果业主违反了有关装修规定,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对业主扣留或没收工具。

称霸原因这一规定是物业管理公司对他人财产的侵犯。

律师解霸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物业管理公司对业主的财产没有处罚权。

条款八:如果业主违反公约中关于业主的义务规定,物业公司有权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如果业主逾期不整改,物业公司有权强制整改,包括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强制措施。

称霸原因该条款属于物业公司无依据单方制定的规则。

律师解霸业主在使用水、电、气方面与物业管理公司没有法律关系,物业公司没有权利停水、停电、停气。如果物业公司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的举措,业主可以起诉物业管理公司。

条款九: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小区内不存在人身、则产保管及保险关系。

称霸原因该条款是物业管理公司为自己免责。

4.《厂房租赁合同》之附属协议2 篇四

租凭合同第号附号 出租方(甲方):身份证号:

承租方(乙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新办公楼后的空地使用及新设建筑物事项 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基本情况 :

甲方与乙方在年月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中租凭物中有新办公楼后的有空地一块,面积约500平方米。

第二条 使用权约定

1、在《厂房租赁合同》生效期间,如该空地不新设建筑物,则该空地由乙方按《厂房租赁合同》使用,不另行计付租金;

2、如乙方需要自行新设建筑物,则需要征得甲方同意并办理全部审批手续,并由乙方自行承担建设工程的全部费用及风险,新设建筑物建成后由乙方按《厂房租赁合同》约定使用。该建筑物使用租金在建成验收使用之日起三年内免租金;三年免租期届满后,按每月4000元支付租金;《厂房租赁合同》合同期届满时,新设建筑物及其全部装修设施归甲方所有。

3、如乙方需要甲方新设建筑物,则建筑物在建成验收后交乙方使用,乙方需按《厂房租赁合同》约定使用。该建筑物使用租金在建成验收之日起按每月6000元支付租金。新设建筑物及其全部装修设施的所有权当然归甲方所有。

第三条其它约定

甲、乙双方确定本附属协议的其它各事项均按《厂房租赁合同》执行。

第四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商议,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五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5.房产租赁合同2 篇五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租赁期限及提出异议期限

设备安装完后移交给乙方,即视为正式租赁使用日,设备租赁限以及设备拆除日为截止日期,乙方若有任何异议应于使用之日起三日内提出。

二、甲方内容

1、向乙方提供的施工设备,乙方租用甲方的施升降机必须性能良好,安全可靠,符合技术标准。

2负责施工升降机的进退场、运输、按拆、高度、维修、保养,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派人到现场进行维修。

3、按乙方日期进场安装、加节、拆除及退场。

三、乙方内容

1、确保甲方设备的用电及施工照明,并提供安装拆除所需要的通道及场地,确保三通后甲方进场安装。

2、按设备技术要求做好混凝土基础。

3、相关人员配合甲方安装。

四、费用及付款方式

1、施工升降机的进退场费由乙方向甲方支付 /台,此费用包括安装、运输、高度、拆卸及退场的费用。

2、租赁费用为每月

3、进场时乙方向甲方支付设备押金台,该押金将在最后两个月租赁费用扣除。

4、如因其中一方原因造成不能正常履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伍仟元。因机械导致甲方不能使用,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进行维修。

5、甲方退场时,乙方应一次性付清施工升降机的所有租赁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否则甲方可拒绝退场并按日收取租赁费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所有的租赁费用转账或现金支付。(如有开发票,按实际税率计算。)

五、租赁期间乙方应妥善保管设备,无权将该设备转让、转租或转移使用地点,天灾、人为、机械损坏由乙方负责维修费用。

六、施工安全

1、甲方应确保无重大工程安全事故,如确因甲方装拆原因发生的一切工伤事故,甲方应承担事故的责任及后果。

2、乙方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因乙方施工环境差、设备使用条件不具备、违章作业、强行作业造成的工伤事故,机械事故和他人他物的损失,一切费用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七、违约责任

按国家现行法律规定解决,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出租方于承租方若发生纠纷应向合同签订地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经办人:经办人:

电话:电话:

6.房产租赁合同 篇六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现就乙方租用甲方房产及相关事项,订立以下合同。

第1条 合同前提条件

1.1 鉴于本合同项下的房产所有权人均系甲方或其下属的子公司及其所控制的企业或单位,且其下属的公司、企业或单位已同意委托甲方行使本合同项下房产的出租权,甲方同意将合同房产出租给乙方,乙方同意承租。

第2条 合同房产范围、使用和处置

2.1 合同房产是指甲方及其下属的公司、企业或单位所拥有的部分房产共_________处,所占总建筑面积共为_________平方米(以下简称“合同房产”)。对该等房产的详细描述见附件一“合同房产一览表”及附件二“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办公大楼租赁合同”,该等附件构成本合同之一部分。

2.2 甲方下属拥有房产的企业将严格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就其所拥有的一处或多处房产与乙方签署具体房产租赁合同。具体合同的约定与本合同有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

2.3 乙方须根据各具体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合同房产,并接受甲方的监督,如改变用途,需征得甲方同意。

2.4 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变合同房产主体结构。

2.5 租赁期满不再续约的,乙方须及时、完整地向甲方交回合同房产。

2.6 租赁期间,如合同房产所有权人将合同房产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本合同对该第三方具约束力。

第3条 租赁期限

3.1 除乙方总部办公大楼租赁期限为二年外,合同房产租赁期限为_________年,追溯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算。

3.2 如果乙方要求延长房产的租赁期限,乙方应在前述租赁期限期满之前至少6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3.3 甲方在收到乙方按前款发出的延长租赁期通知后,应同意该等延长,并应同乙方在前述租赁期满前签订新的租赁合同。甲方应在租期届满前办理完毕该房产续租的一切与政府部门有关的审批及手续。续租的租金标准依国家的有关规定标准或(在无该等标准时)依当时的市场价格执行。

3.4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可以在本条第1款租赁期满前的任何时候终止租赁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合同房产,但乙方须在其所要求的终止日前6个月书面通知甲方。

第4条 租金和税费

4.1 乙方每年应按照平均每个平方米人民币_________元(_________元)的价格向甲方支付租金。但对其中乙方总部办公大楼一万平方米租金的约定见附件二《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办公大楼租赁合同》。

4.2 本合同所规定的租金,由乙方按季度向甲方支付,每次支付的租金额为该租金总额的四分之一。每一笔租金应于每年1月10日、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前述每个日期均为“付款日”)之前交付甲方。无论前款规定如何,第一笔租金应按下述计算方法计算并在本合同生效后第一个付款日支付给甲方:年租金/365×合同生效日至合同生效后第一个付款日的实际天数。

4.3 甲方负责办理租赁期间该合同房产的房产税及其他法定税费的缴纳手续。但除本合同附件二所指的办公大楼的租赁外,该等费用应由乙方实际负担,于收到甲方通知及相关凭证之日起十日内汇入甲方指定帐户。

4.4 租赁期间,合同房产的房屋水、电、暖费、维修费及其他有关使用该合同房产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5条 运作方式

5.1 甲乙双方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分别制定各自的租金分配计划,并就该等租金计划达成一致,分别下发。甲方在制定该计划时,应考虑按不同区域和不同房产的情况,内部调整房产单价,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该计划提交给乙方。

第6条 双方权利义务

6.1 甲方权利:

(a)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租金。

(b)甲方有权对乙方使用合同房产的情况进行监督。

(c)租赁期限内,对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合同房产的损坏,甲方有向乙方索赔的权利。

(d)甲方有权享有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2 甲方义务:

(a)甲方保证合同房产的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性以及根据本合同出租房产的合法性,同时保证合同房产不存在任何抵押权和其他第三方权利。甲方保证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根据本合同项下所出租的房产在租赁期限内持续符合有关法规对出租该等房产的规定。如果因此类原因使乙方受到损害,甲方保证对乙方进行赔偿。

(b)对乙方提出的与使用合同房产相关的合理请求,甲方应及时提供必要的帮助。

(c)甲方不得因自身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而影响乙方正常使用合同房产。

(d)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关部门办理房产租赁登记手续。

(e)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提前收回合同房产。

(f)对于甲方暂无法取得房产证的房产,甲方允许乙方使用,同时甲方应保证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一年内办理相关手续,在此期间,乙方对该等房产的权利义务参照本合同执行。

6.3 乙方权利:

(a)乙方有权依据各具体合同及本合同约定的原则使用合同房产。

(b)乙方依据生产经营需要,并征得甲方同意,可对合同房产进行改造添附,并享有改造添附部分的所有权。

(c)乙方可以转租,但需经甲方同意。

(d)乙方可以退租,但应至少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甲方。

6.4 乙方义务:

(a)乙方必须依法使用合同房产。

(b)依照本合同约定交付租金。

第7条 双方进一步的责任

7.1 合同双方有义务采取进一步的其他必要的行动,包括签署其他有关的协议或合同或文件,以确保实现本合同的宗旨和规定的内容。

第8条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8.1 本合同的任何变更,须经双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作出方可生效。为了避免歧义,乙方按本合同要求延长对房产的租期或提前退租,应按本合同的有关条款进行。

8.2 本合同按下列方式终止:

(a)本合同期限届满,或

(b)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双方达成终止协议,或

(c)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地震、风暴、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丧失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能力,或

7.论拆迁引起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篇七

根据房屋的所有人的不同, 我们将房屋租赁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定租赁”, 一类是“市场租赁”。由历史体制原因形成的福利分房, 一般称法定租赁;根据市场双方协商形成的房屋租赁关系, 一般称市场租赁。两类租赁关系表面上看起来是一样, 但实际内容并不一样, 并且两类租赁房屋的拆迁处理实际操作也各不同。下面我主要就法定租赁房拆迁和市场租赁房拆迁两种不同情况, 分别论述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引起的租赁问题及解决方式。

一、法定租赁房拆迁所引起的利益分配纠纷的法律探讨

我国早些年在城市实行的是公房租赁实房分配政策。公产房屋所有权人是国家或者集体, 但公产房屋主要是提供给市民、职工的福利。因此, 我们所谓的“法定租赁”, 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公房居住人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而居住公房的行为。在实际生活中这种法定租赁房非常普遍,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直管产房屋 (公房) ;单位分配的房屋;历史原因形成的长期事实租赁房屋;双方协商同意, 有租赁行为但没有租赁协议的租赁房屋等。

(一) 确定公房承租人

确定公房承租人的目的就是找寻公有房拆迁补偿的利益分配人。依照不同情况, 需要进行公房承租人资格确定的有这样一些情况:原承租人仍然健在的一般不发生承租人变更, 补偿对象当然还是原承租人;承租人依法变更, 变更后的承租人为新的公房承租人, 在拆迁中取得补偿获益权;原承租人去世后公房由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员继续居住, 因为没有拆迁补偿的问题一直没有办理变更。

公房承租人资格认定标准:一要根据承租公房的实际居住情况和缴纳房租的状况来决定。二是原承租人死亡或者外迁后与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继续居住该房屋并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缴纳房租的, 是与政府公房管理部门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公房租赁关系, 实际居住的家庭成员成为事实上的公房承租人。但由于没有变更公房租赁登记, 其公房承租人身份不明确, 容易受到其他当事人的质疑, 在这种情况下实际承租人应当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申请确认或变更。根据规定, 申请变更公房承租人的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没有其他住房。

(二) 法定租赁房拆迁补偿利益分配

确定了公房承租人, 那么, 公房拆迁补偿利益分配人就很好确定了。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只有居住和有限处分权。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的权利不能以继承的方式转由其继承人享有, 只能通过变更的方式转由符合条件的继承人或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享有。公房承租人也不可以遗嘱的方式对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实体的处分。如果公房承租人以遗嘱的方式对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实体上处分, 该处分属无权处分, 在有权限的公房管理单位给予认可之前, 该处分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效力。

由于目前我国各个省份的实际情况不同, 所以, 具体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大不相同, 对此, 各省市都制定了相关的实施条例。本文选择了一种认为较为合理的补偿方式介绍, 希望能够对实际生活中的应用给予借鉴: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货币补偿安置的, 房屋所有人取得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的20%, 房屋承租人取得房屋补偿款的80%, 按照25平方米、30平方米保底计算, 超出原面积部分的货币补偿款, 由房屋承租人全部取得。实施产权调换安置的, 偿还房屋与原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 由房屋所有人按规定支付差价;超出原面积部分, 由房屋承租人按规定支付差价, 并取得该部分房屋产权。

对于公有房屋租赁问题应当注意的法律建议:租赁公有房屋, 承租人发生变更的, 应当及时办理承租人变更。公有租赁房屋由于原承租人去世等原因, 承租人未及时变更的, 共同居住人应积极主张权利, 早日完成承租人的变更, 避免日后发生纠纷。公有租赁房屋拆迁时, 共同居住人内部就补偿等无法达成协议的, 可先行搬迁, 以便获得拆迁补偿费用和拆迁奖励。该补偿费用也可以由拆迁人或第三方暂存, 待共同居住人达成协议后再行分配。以此方式可维护共同居住人的最大利益。

二、市场租赁房拆迁所引起的利益分配纠纷的法律探讨

在这里所谓的“市场租赁”, 实际上就是根据《合同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房屋租赁”, 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的租赁关系是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契约关系, 性质上属民事法律关系, 它的调整应当依据相关的民事法律, 在房屋所有人与承租人之间进行调整。房屋租赁关系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是从属的法律关系。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 受法律保护。下面针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有关涉及到房屋承租人权益的条款进行介绍和法律分析。

(一)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有关拆迁租赁房屋进行补偿安置的具体规定

1.《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拆迁租赁房屋的, 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这一规定对拆迁租赁房屋如何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作了特别规定, 即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拆迁人、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三方签署。这首先就是对引发争议的租赁问题作了很好的限定, 也是对日后的纠纷起了很好的预防作用。在具体操作中,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承租人订立补偿安置协议时, 应包括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或安置用房面积和地点, 房屋承租人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此种情况下, 被拆迁人有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

2.《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 不作产权调换, 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 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 被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这三条的内容是息息相关密不可分的。实践中, 对拆迁补偿前已经解除了租赁协议或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了安置的, 也可以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这实质上相当于非租赁房屋的补偿安置, 只要不发生矛盾和纠纷能够顺利拆迁即可;如果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之间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 被拆迁人对补偿方式没有选择权, 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安置协议,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 被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本条款充分体现了民事活动中主体平等的原则。

3.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 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 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有关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发放, 应根据上述具体的情况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发放。根据本条规定, 当房屋是由被拆迁人自己使用时, 上述费用发放给被拆迁人;当房屋是由承租人使用时, 上述费用发放给承租人。

(二) 对于市场租赁问题的法律建议

为了避免房屋拆迁发生纠纷, 市规划部门建议单位或个人租赁房屋应注意以下几方面:房屋租赁必须签订租赁协议;租赁协议中应明确约定遇到房屋拆迁时的解决方式和责任;租赁期限约定要明确。

结语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在实际操作中还有许多复杂的问题, 本文仅是从现有的法条出发, 对相关内容进行简单的法律分析。由于各省市的情况不同, 具体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做法还在不断地变化, 力求能够更好更全面地解决现实中的问题。这也是法学研究工作者需要不断深化的工作。

摘要:城市房屋的拆迁引起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出现。这类案件所引发的租赁合同解除、解除后附属设施及经营损失的补偿等问题, 成为目前案件双方当事人争论和调解的焦点问题。随着该类案件双方当事人对簿公堂的情况越来越多, 在法学研究领域, 我们有必要对该类问题进行简单的探讨和提出法律观点, 以此能够为当事人提供解决纠纷的法律意见、保障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抑或在某种程度上能够提前预防这种纠纷的发生, 这是很有现实意义的。

8.房产租赁合同2 篇八

您好!我是一位退休在家的老人,1998年5月我把自家一处120平米的门头房出租给了一个远方亲戚做经营使用,租赁期限30年,租金每5年一涨,按市场价格确定,每半年交纳一次。开始几年我这位亲戚还不错,每次都按时把租金给我送来。但是近五六年来,他总是无故拖延,每次收租金都成了我和老伴的心病,往往电话打了几十个,跑上十几趟才能把他堵在家门口,把租金收上来。我们年纪大了,实在没有这份精力了。我听说,法律规定租赁合同不能超过20年,否则是无效的,如果是这样,我是不是可以不再继续履行这份租赁合同了呢?

青岛 赵华闻

赵华闻:

您好!我国现行的《合同法》是1999年10月1日起实行的,其中第214条规定了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的部分无效;在该法实施前签订的租赁合同超过20年的部分,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您签订租赁合同的时间是1998年5月,是在现行《合同法》施行之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而当时的法律对租赁合同的期限并无限制性规定,因此您这份租期30年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对于您所说的,承租人不按时交纳房租的情况,您可以在每次到期之日发出书面的催缴通知,给他一段合理期限交纳房租,通知可以用特快专递的形式寄送,以便保留证据。如果他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合法理由仍未交租金,您就可以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了。

现实生活中,存在各种租赁关系,租金的及时交付总是出租人最关心的事情,建议您先把您的立场和难处向承租人阐述清楚,如果承租人并非恶意拖延,只是因为繁忙疏忽,您可以采用银行汇款等比较便捷的收取租金的方法,以便解决双方的不便,更好地履行合同。

商品房逾期交付 开发商可以免责吗

律师:

您好!我2009年6月购买了一套95平米的商品房,合同约定2010年6月30日之前交房,如不能按时交房,则按日支付总购房款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还写上了,如果因为政府原因、不可抗力、其他特殊原因导致逾期交房的,开发商免除责任。因为购房合同都是房地产公司提前打印好的,也不允许我们购房人改动,我只能一字不改地签订了合同。不想,买房后快3年了,开发商才于最近开始交房。而且,开发商提出不能按时交房是因为这两年夏天气候不正常,雨天过多无法施工造成的,加之小区修改规划无法报批才导致不能交房,责任并不在他们,属于合同约定的特殊情况,所以是不用支付违约金的,只能象征性地补偿业主3个月的物业费。我觉得这样的结果很不公平,请问我是否有权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呢?

济南 吕婷婷

吕婷婷:

您好!您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属于一方提前统一印刷的格式合同文本。对此,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您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因其他特殊原因导致逾期交房的,开发商免除责任”这一条款无疑是免除了开发商自己应负的责任,该条款是无效的。

开发商提出的雨天过多,这一理由属于正常的气候现象,不是自然灾害,不能成为免责的事由。至于小区修改规划未能获批,更是其自己的不当行为造成的。逾期交房的事实,并不能因为购房合同中不平等的格式条款而免除责任,您完全可以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婚内夫妻间借款 离婚后还需要偿还吗

律师:

您好!我和妻子结婚12年,妻子娘家弟妹较多,日子比较困难,多年来我也一直帮助妻子的娘家。可是,什么事情都是有限度的,这些年来,妻子包揽了她弟妹上大学、找工作、买房等相当多的花销,我觉得难以接受。为此,我们两人经常发生矛盾。后来,我要求妻子的弟弟为我给他的10万元买房款写张借条时,妻子表示借条由她来写,算是她借我个人的钱,我们在借条中约定这10万元由妻子在5年内偿还给我个人。其实,当时我们夫妻间财产是一起管理使用的,我同意妻子来写借条,也是想给她一些约束,避免再次发生这样的事情。可是,现在我和妻子感情破裂办理了离婚手续。我想请问,我可以凭这张借条找她要求还款吗?

烟台 刘刚

刘刚:

您好!对于您的问题,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夫妻间通过借款的方式使部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属于一方个人所有,用于借款一方个人经营活动或其他个人事务,既可以避免或缓解因双方对财产的处分不一致而对夫妻关系产生不利的影响,又可以使一方通过选择借款的方式来满足其个人的追求和其他需要,也是对夫妻之间的和睦、家庭关系的和谐有益的,因而也是为法律所允许的。您与妻子离婚后,可以凭当时两人达成的借款字据,向她要求在约定期限内还款,您的借条是合法有效并受到法律保护的。

以父母的名义购买房改房

离婚时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吗

律师:

您好!我于1999年10月结婚,婚后住在婆婆单位分配的公有住房里。2001年,婆婆单位推行住房改革,我和丈夫拿出8万元钱购买了我们居住的房子,不过因为是婆婆单位的房改房,房产证上仍然是婆婆的名字,但房子确是由我们夫妻出资并一直居住的。如今,我和丈夫的婚姻出现了裂痕,我想请问,如果我们离婚的话,这套房产是否可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平阴 张伟

张伟:

您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离婚时另一方是不能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该处房产只能按照房产证的登记,归您婆婆所有。至于您当时出资的钱,可以按照债权处理,由您婆婆来偿还给您夫妻二人。如果出资时,您没有约定这笔钱的利息,而您这些年又一直居住这套房子的话,您婆婆是无需支付利息的。(案例由山东李晓明律师事务所 刘洪涛律师提供)

9.房产租赁合同 篇九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承租甲方相关房产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出租房产

房产位于zz市 ,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出租给乙方对外招商转租或自用。

二、 协议涉及时间约定

租用年限:首期租赁期限为 陆 年,房产租用期限自公元 20xx年 10 月 01 日至 20xx年 09 月 30 日止。关于租赁期的延续,参见协议相关条款。

三、 租金的支付

按条款“一”约定的建筑面积计算租金,租赁 年总租金为人 元整,折算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

四、房产的使用:

在前三个协议年度,乙方对外出租协议房产需征得甲方同意;在房产空置期间,甲方可与乙方协商暂借自用。

除上述情况及协议另行约定外,乙方可自主选择该房产的用途作自用或对第三方转租。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义务和乙方的权利

1、甲方为乙方提供水、电表(380伏)。

2、甲方在交付房产时,应保证水、电等设备能正常使用。

3、在租用年限内,甲方如单方面终止合同履行,甲方应支付乙方当年租金总额的 40% 作为损失补偿,同时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租金。

4、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时将房产交还甲方,乙方对房产的装修也一并交付甲方,甲方对此不做任何补偿。乙方向甲方归还房产,不得故意损坏房产原状,也不得有损房产结构及装修,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相应的一切损失。在本合同租期满后,如甲方继续出租该房产,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用的权利,但应在租赁届满前三 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意向,经与甲方协商后,另定租赁合同。

5、甲方应及时为乙方提供办理营业手续的有关资料。

6、甲方提供现状房产供乙方使用,若因房产本身建筑结构质量问题导致的维修,其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乙方的义务和甲方的权利:

1、乙方所缴交的租金含租赁税收,甲方应开具租赁税收发票。

2、乙方需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房产,加强对经营人员的安全、治安管理,并及时对雇佣的外来人员进行申报暂住登记。乙方不得在承租房产内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3、在租赁期内,甲方同意乙方在不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的前提下,对房产进行分隔使用。

4、自本合同规定的交付之日起,至甲方收回出租的房产并终止本合同之前,凡因使用出租的房产所产生之水电费、电话费、物业管理费、卫生费、闭路电视收视费、煤气费、停车场费等费用。

六、 因执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双方愿意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七、 本协议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甲方收到乙方预付租金后协议立即生效。

甲方:zz 公司(盖章)

乙方:zz 公司(盖章)

10.中介房产租赁合同 篇十

1、不得擅自拆改房屋主体结构。

2、不得利用租赁房屋进行非法活动及非法经营。

3、爱护承租房屋的公共设施,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4、乙方因特殊情况须终止合同时、须在15天内通知甲方协商解决。

5、本合同到期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6、租赁期内乙方有权转租该房屋,转租后乙方应通知甲方。

第七条 续租:

如果乙方未要求续租,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房屋退还甲方;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 壹 个月向甲方提出,甲方在接到通知 十五 日内向乙方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

第八条 因甲方责任终止合同的:

租赁期间因房屋自身质量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房屋不能使用的,由甲方负责出资维修,但该房屋相同部位经两次维修仍不能为乙方正常经营所使用的,乙方有权利终止本合同,本合同自乙方向甲方发出书面终止通知之日终止。甲方自本合同终止后 日内返还乙方已经交付的当期尚未实际使用期间的租金。

第九条 租赁期间,如果遇到政府拆迁规划,致使本合同不能正常履行,视为不可抗力,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自本合同终止后 日内返还乙方已经交付的当期尚未实际使用期间的租金。

第十条 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违约方向对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租期总租金的作为违约金。租赁期间如甲方增加房租或单方解除合同,除承担本条第一款之违约责任外,还需赔偿乙方营业损失及装修损失,营业损失为乙方上月收入的4倍,装修损失为 万元。(或有票据的以票据为准)

第十一条 其它约定: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

第十三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通过诉讼解决。

第十四条 本合同壹式肆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开户银行、账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中介房产租赁合同范文三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自有座落于安顺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路_____号_____单元____楼的房屋_____套(间),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户型__________出租给乙方作_________使用。房屋装修及设施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租赁期限:租赁期共计_____个月(年),甲方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将该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注: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转租、分租、转借、转让、改变租赁用途、与他人调剂交换的;(2)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3)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的;(4)拖欠房租累计一个月以上。

第三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甲乙双方议定每月(年)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由乙方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交纳给甲方,租金交纳方式按_____月(年)交纳。

第四条 租赁期内房屋修缮:甲方对所出租房屋设施及设备应在交付给乙方使用前检查清楚,做到不漏、不淹、三通(户内上水、下水、照明电)和门窗完好,以保障乙方安全正常使用。乙方入住该房屋后,房屋内的设施及设备由乙方自行维护及修缮。

第五条 租赁双方的变更:(1)租赁期间,如甲方依照法定程序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在无约定的情况下,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2)乙方需要与第三人互换用房时,应先征得甲方同意,甲方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考虑乙方的合理要求。(3)在租赁期届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4)若甲方在租赁期届满后,仍要对外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六条 乙方必须遵守当地暂住区域内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交纳水、电、燃气、收视、电话、卫生及物管等相关费用。乙方的民事纠纷均自行负责。在租期届满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

第七条 甲方收取乙方定金(人民币)__________ 元整,乙方中途退租(或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甲方租金)甲方有权不退还,若甲方中途拒租按乙方所付定金金额壹倍额度赔偿给乙方(合同履行,乙方所付定金则转为租金)。甲方收取乙方押金(人民币)__________ 元整,乙方退房时,房屋主体无损坏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并结清水、电及其他相关费用,交还该房屋钥匙后,由甲方退还乙方押金(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

第八条 违约责任:(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条的约定向乙方交付符合要求的房屋,负责赔偿(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2)租赁双方如有一方未履行第四条约定的有关条款,违约方负责赔偿对方(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3)乙方逾期交付租金,除仍应补清欠租外还需按原日租金____倍以天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4)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转租,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租赁期满乙方若逾期归还房屋,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____倍的滞纳金。(6)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损失的(以甲乙双方其他约定为准),甲方还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7)甲方因房屋权属瑕疵或非法出租房屋而导致本合同无效时,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

第九条 免责条件:(1)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2)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多退少补。

第十条 争议解决: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如下:

第十三条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____份,由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合同期满自动作废。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电话: 电话:

地址: 地址:

11.房产租赁合同2 篇十一

关键词:商业租赁合同;商铺经营者;法律风险分析防范

0引言

一般租赁合同的框架包括双方基本信息、租期和开业时间、租金和保证金标准及支付方式、场地交接、装修和施工、转租、保险、退租和撤场、双方权利义务、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途径等条款,条款约定如何能维护承租方的利益,由于篇幅有限,笔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开业日、计租日、装修期或免租期

对于出租方而言,通常在合同中对开业日、计租日、装修期或免租期固定一个具体时间(段)。这样对于承租方的不利在于:根据法律规定,商铺经营者在营业前需要取得营业执照、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文件,如果涉及特定商品的,还需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同时,装修期从字面理解,就是装修完成后不享有免租权利了。如果是非因承租方原因造成的承租方不能够在固定时间内完成证照办理并开业,那么将导致承租方在商铺开业前产生租金损失。因此,合同增加非因承租方原因导致装修期或免租期结束时未能开业的,装修期或免租期顺延这样描述,并约定计租日自装修期或免租期结束之次日为准,此日同时为开业日,从而避免承租方处于被动位置。

此外,由于在营改增后,免租期、装修期内“无偿”提供租赁服务行为面临按照增值税体系下被认定为“视同收租”的风险,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征收相应的增值税[1]。为防范视同收租的风险,条款约定为考虑到装修期或免租期等因素,出租方给予承租方租金总价款多少折扣,折扣后租金总额为多少。

2出租方协助办证义务

各地工商局对于办理营业执照要求不尽相同,但一般均要求提供商铺注册登记地址用房的租赁合同、出租方(或产权方)产权证明;对购物中心未取得产权证明的,需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对商铺通过转租取得的,需要产权方与出租方的租赁合同、产权方出具同意转租说明。商铺办理消防验收及消防开业前安全检查的,需要出租方(或产权方)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实践中,往往出现出租方未及时提供合乎办证所需的证件,或产权证明存在瑕疵,导致承租方耽误了办理证照的时间,更严重的是到最后办不了商铺营业执照,导致承租方承担额外费用,包括合同约定的承租方逾期开业的违约金等等。另一方面,承租方在未取得开业证照前就从事经营活动,则会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此时承租方就陷入了两难的境况。因此,避免承租方在商铺前期准备工作中投入成本过高,在合同中约定出租方协助办证义务及违约责任,承租方解除合同权利等条款就十分之重要了。

3通过转租取得的商铺

如果商铺为转租取得,如何避免产权方不同意另行书面确认同意转租,其后又以出租方未经其同意转租商铺主张转租合同无效的情形。实践中,有三种较常见的情形:一是产权方与出租方的租赁合同(下称上层租约)中无约定出租方可以转租的条款,亦没有禁止转租的条款,是否可以视为出租方有权转租。笔者认为不一定,除非承租方能举证产权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六个月内没有提出异议,按照法律规定则转租合同有效,通常较可行的做法是,向产权方之营业执照地址及经营地址(包括上层租约约定地址)发送告知转租的通知函,要求产权方如有异议限期提出,当然重要是做好函件及快递单证据保存,关键要写好邮寄物品的名称;二是上层租约中有约定禁止转租的条款,笔者认为这种情况除非产权方之后另行书面确认同意转租,否则法律上存在很大的风险,将会导致转租合同无效,项目可能需要搁置;三是上层租约中约定同意转租的整体物业面积限制在固定比例,超出为无效,是否可以认定出租方有权转租。笔者认为并非全无风险,关键要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降低风险发生几率,例如查证物业当时整体出租情况并记录在案,计算本商铺承租面积是否包含在整体同意转租的面积中,并要求出租方进行书面确认,在举证上应通过多方面进行证据的搜集。为了防范风险,还应对出租方丧失转租权明确为出租方违约责任。

4商铺装修损失

合同法规定承租方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需经出租方同意。出租方也往往会在合同中约定在租期内承租方对商铺的装修需经过出租方的同意。通常在商铺交接时的开业装修,出租方一般会认可当其时留存的装修设施,但是,对于租赁期内承租方重新装修或添附他物后,租赁合同因为出租方违约而提前终止的,承租方如何主张装修损失。如果承租方不能证明其进行装修、添附时有征得出租方同意,以及出租方亦未就添附的项目进行确认;同时,在承租方清退租赁物时,不能证明就装修、添附物拆除处理事宜通知出租方,法院可能会认定承租方无法对装修损失进行核实,从而不予支持承租方的诉求[2]。因此,合同中能约定承租方在提前通知出租方的情况下有权对商铺进行重新装修最好,即使在施工队可能需要经物业管理方同意后才进场施工,也不至于需要承租方承担全部举证责任,进而增加胜诉几率。若面对强大的出租方确实无法修改,也应当留存上述相关证据,必要时进行公证。

5结语

在审核商业租赁合同的实务中还存在很多值得注意的問题,例如产权证的用途是否可作商铺使用等,尚未能一一提及,如何避免或者降低风险,需要法律工作者根据具体的项目情况处理,关键是要专业、细心、耐性和严谨。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12.房产租赁合同2 篇十二

一、出租人保证承租人平静占有和使用的义务

( 一) 合同法关于出租人义务的规定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1) , 在融资租赁期间, 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平静占有使用租赁物, 不得随意解除合同取回租赁物, 除非出现承租人违约的情况。这是出租人的一项主要义务, 也是承租人的一项主要权利。

按此理解, 出租人不得妨碍承租人依照融资租赁合同所取得的承租权。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 对租赁物拥有独占使用权。尽管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 但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由承租人取得。出租人应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不受第三人的干扰。出租人转让租赁物所有权的, 融资租赁合同对新的租赁物所有权人继续有效, 新所有权人不得解除合同, 要求取回租赁物, 即所谓“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在租赁期间内, 承租人如果受到对租赁物享有合法权利的人的干扰, 出租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然而依据破产法的规定, 出租人破产却会影响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的权利。这与合同法规定存在一定矛盾之处。

( 二) 合同法与破产法之间潜在矛盾

依据破产法的规定, 一旦出租人进入破产程序, 破产管理人会及时接管破产的出租人资产。破产管理人会调查出租人财产状况, 向出租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 维护出租人财产, 要求和接受出租人的财产持有人交付财产。

具体而言, 破产管理人接管出租人财产后, 经审查发现出租人的财产持有人没有向自己交付财产的, 应当通知该财产持有人及时向自己交付财产。破产管理人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 给付之诉或者赔偿之诉, 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确定出租人对财产的权利, 出租人的财产持有人向破产管理人交付财产, 或者赔偿损失。 (2)

另外, 破产法还赋予了破产管理人解除出租人所签订合同的权利。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出租人财产后, 有权依据破产法行使解除合同权利, 并要求承租人作为出租人财产的占有人交还租赁物, 如此则会导致与合同法规定的出租人保证承租人平静占有租赁物的义务相冲突。

二、出租人破产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 一) 破产管理人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

根据破产法规定, 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值得注意的是, 该规定适用情形是双方均未履行完毕合同, (3) 原则上, 一方已履行完毕的合同并不适用该规定。 (4) 也就是说, 破产管理人只能对破产人和合同相对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行使解除权。

对于融资租赁合同而言, 承租人接受租赁物后开始支付租金, 直到其支付完合同约定的所有租金和应付款项, 承租人才算履行完毕合同。而对于出租人来说, 租赁物交付承租人, 承租人接受或被视为接受该租赁物, 即意味着出租人已履行完毕合同。

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交付租赁物的义务需要说明。融资租赁交易实际上是三方当事人签订两个合同, 即出租人和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 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传统租赁中, 出租人负有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的义务, 但是融资租赁交易中, 出租人的交付租赁物义务实际上转移给了出卖人, 出租人不负有交付租赁物义务, 只是负有向出卖人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的义务。出卖人按照买卖合同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 则出租人在租赁合同项下的义务履行完毕。此时, 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相当于一方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 只有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还未履行。

如上所述, 标的物是否已交付承租人应是关键节点。出租人进入破产程序之时, 若租赁物还未交付承租人, 则出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义务还未履行, 同时由于租赁期还未开始起算, 承租人尚未开始给付租金, 此时融资租赁合同的双方均未履行完毕合同义务。在此情况下, 出租人的破产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融资租赁合同。

但若是出租人进入破产程序之时, 租赁物已经交付于承租人, 出租人对承租人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 该情形属于融资租赁合同一方已履行完毕合同项下义务, 则出租人的破产管理人不能依据破产法规定, 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融资租赁合同。

( 二) 破产管理人行使权利的法律后果

如上所述, 在标的物还未交付承租人的情况下, 出租人破产管理人可以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融资租赁合同。若破产管理人决定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虽然是行使的法定解除权, 但并不影响承租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鉴于这种损失从根本上讲是由出租人的履行不能所致, 顾应作为破产债权对待。 (5)

在标的物已经交付承租人的情况下, 出租人的破产管理人并不享有法定的解除权, 但破产管理人可以根据出租人营业的需要解除合同。但此情况下解除合同, 理所当然的应视为出租人违约, 因此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 承租人有权以合同解除所致的损失为限, 向出租人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另外, 无论何种情况, 当破产管理人决定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对于融资租赁交易中的买卖合同一般与融资租赁合同一并解除。出卖人有损失的, 也有权将损失额作为普通债权向破产管理人申报。

破产法只是笼统地规定破产管理人有权决定履行或解除合同, 并没有考虑到各类合同的特殊性。若出租人的破产管理人对于融资租赁合同单方面行使了合同解除权, 承租人的租赁权得不到保障, 可能会产生既有损公平又有损效率的后果。一方面, 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不会有助于破产财产的增加, 另一方面, 合同一旦解除将会给承租人的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如此, 破产管理人的解除权成了一种“损人不利己”的权利。 (6)

三、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

( 一) 融资租赁交易中的特殊性

启动破产程序的目的就是为了最大化破产财产的价值, 维护债权人利益。在破产程序中, 破产管理人工作目标是将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破产管理人为了增加破产财产行使合同解除权, 取回被他人占有的破产人财产理所当然。但对于融资租赁合同而言, 出租人的破产管理人若简单的照搬其他类型合同的处理方法, 并不能达到增加破产财产的效果, 更有甚者会减损出租人的破产财产。

首先, 融资租赁交易是以融物的形式融资, 出租人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 实际上是向承租人融了一笔资金。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 不仅仅是租赁物使用费, 而是包含了资金占用的收益, 租金较一般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要高许多。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 按期交付租金, 对破产的出租人而言, 是清偿其债务的可靠来源。

其次, 融资租赁交易中, 租赁物一般是由承租人按照其具体需求和标准, 要求出租人向出卖人购买的。通过融资租赁取得的租赁物, 对承租人以外其他人没有太大使用价值。如此, 即使出租人的破产管理人不愿等着承租人分期支付租金, 急于将租赁物收回并归入破产财产变现, 受让人出现的可能性也不大, 或者说勉强变现的收益很难比预期的租金收入高。而且考虑到出租人是融资租赁公司, 不具有维护保养租赁物的专业技术, 一旦破产管理人取回租赁物, 也极易因保管不当, 造成租赁物价值减损。

最后, 相较于出租人的利益受损, 融资租赁合同解除给承租人带来的不利影响更为严重。承租人是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需要指定购买的租赁物, 很多情况下都是特殊定制的, 不太容易在短时间内找到替代物。若允许出租人的破产管理人解除合同, 承租人会因为生产经营关系被迫中断而遭受损失, 对其显然不公。

( 二) 立法需要考虑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

按上述分析, 如果依照破产法的规定, 承认出租人破产管理人无限制的合同解除权, 虽然表面上是出于维护出租人的破产财产的考虑, 但实际上不符合债权人利益, 而且承租人租赁权也得不到保障。同时, 对破产管理人来说, 继续履行合同也不是一个优选项, 毕竟融资租赁合同期限一般都较长, 破产程序不可能等到融资租赁合同期满才结束。

最好的结果就是承租人提前支付剩余全部租金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这样对承租人和出租人而言利益都可以得到保障。但这只是理想状态, 承租人之所以选择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取得租赁物, 就是因为资金的不足或者是基于资金使用优化的考虑。不必一次性支付购买对价的同时, 就可以立即使用租赁物获取收益, 而且还能达到优化财务报表的效果, 这正是融资租赁核心价值所在。如果因出租人破产, 就让承租人立即拿出巨额的资金去购买租赁物, 将使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权一直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中, 融资租赁制度将失去其竞争力。

可以看出, 继续履行和解除合同这两种选项都不理想, 对于融资租赁合同的处理应该存在更好的选择。《美国破产法》关于待履行合同的处理方式除了承担和拒绝以外, 还有转让这一处理方式。 (7) 通过融资租赁合同的概括转让, 出租人能提前获取预期租金收益, 用于增加破产财产清偿债务, 承租人可以继续分期支付租金使用租赁物, 各方的利益都能得到保证不受影响。

我国破产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在关于融资租赁合同处理问题上还没有明确规定。合同法虽然规定了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 但没有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在破产程序中的效力。目前仅有之前出台的《融资租赁法 ( 草案) 》对破产管理人合同解除权作出了规定, 即“出租人破产时, 不得影响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权利,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 破产管理人不得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因此, 建议在今后出台的融资租赁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中, 为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对出租人的破产管理人合同解除权加以明确限制, 同时引入合同概括转让的处理方式, 允许破产管理人在解除合同和继续履行之外, 有更好的选择。

注释

1

22 张小炜, 尹正友.破产管理人工作规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

33 需要注意的是, 一方已履行完毕的合同是指一方已履行完作为义务, 但其仍负有不作为义务, 比如出租人仍负有保证承租人平静占有使用的不作为义务.

44 王卫国.破产法精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7, 1:51.

55 韩长印.破产宣告对未履行合同的效力初探[J].法商研究, 1997 (3) .

66 兰晓为.破产法上的待履行合同研究[D].武汉大学, 2010, 5: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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