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教处会议制度

2024-08-31

政教处会议制度(精选15篇)

1.政教处会议制度 篇一

秭归二中政教处:召开新学期第一次全体工作会议

3月3日,政教处在学生会办公室组织召开了全体工作人员会议,德育副校长秦建华、政教处室人员、学生公寓管理人员、学校门卫等共16人参会,总结过去一学期的政教工作,安排布置新学期工作。会议由政教处副主作张登海主持。

张登海副主任首先组织大家学习了《政教精神》一文,动员全体政教处工作人员在新的学期要认真履责能吃苦、守纪律、创一流、顾大局、乐服务、落实处。

政教处谭邦芹主任首先介绍了年过五旬的周立强老师的事迹,教育大家要有追求,顾全大局,努力实现人生价值。并对新学期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团结协作;二是借助德育研讨、班主任培训会、升旗活动、学生干部培训会、周六德育训导、政教工作行事历等平台,与年级组和各处室紧密配合,形成育人场,确保校园平安文明和谐的六年冠;三是挖掘已有德育名片的实效性,做好做实提升育人效应;四是继续发扬团队精神,用心做事,力争本学期再次蝉联“优秀团队”。

秦建华副校长对政教处工作作了指导性发言。秦校长首先总结了上一年的政教工作,概括为六个字,即坚守、落实、创新。并给政教处提出了新学期的工作目标,即守住安全底线,确保平安、文明、和谐校园创建;守住常态,提升品牌含金量;力创“优秀团队”。强调了新学期工作要求:一是突出学生管理,加强安全管理;二是突出品牌创建,凸现品牌效应,服务于学习中心;三是突出规矩意识,适应新常态。秦校长最后组织大家学习了习总书记关于廉政反腐建设的讲话内容,再次重申廉洁自律要求,严禁带彩娱乐,严禁有偿服务,要有担当意识,规范工作行为,讲团结,顾大局。

分管校门安全的郑家富副主任强调了门卫安全工作要求,分管寝室工作的张登海副主任对提升寝室管理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分管学生会和女生工作的谭玉琼副主任谈了新学期学生会工作和女生工作的具体安排。

新年伊始,目标既定,唯有实干、创新才能创佳绩。我们有理由相信,政教处这一“优秀团队”定会在新的学年、新的学期,做出新成绩,取得新突破。

2.政教处会议制度 篇二

庭前会议, 又称之为审前会议, 指在检察官提出公诉以后法庭开庭审理之前, 审判人员以控辩双方提交的申请为依据, 针对与本案有关的事项而召开的审前会议, 从而作出相应决定的刑事诉讼活动。

二、庭前会议的特征

(一) 协调性

通过刑诉法司法解释第184条的规定, 在控辩双方达成一致的前提下, 在庭前会议中确立了相应的显示证据以及理清案件争议焦点的制度, 这一点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调解也有体现。

(二) 程序性

庭前会议以处理程序性事项为目的, 对于“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等事项的处理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刑诉法解释也进一步扩大了庭前会议解决问题的范围, 从而在庭前对程序性事项有了较为妥当的处理, 保证了庭审的高效运行。

(三) 诉讼性

庭前会议采取了控、辩、审三方参与的形式。一方面, 控辩双方可对案件的有关事项提出见解, 开展辩论;另一方面, 法院也可以基于庭前的辩论去了解控辩双方对相关争议的看法, 从而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三、庭前会议的具体内容

新《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规定:“在开庭以前, 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 了解情况, 听取意见。”关于会议召开的时间, 本条规定为“在开庭以前”, 即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以后, 结合实践来看, 庭前会议应进行在组成合议庭之后, 其它新《刑事诉讼法》并无强制性的规定;关于主持者, 此条规定为“审判人员”, 基于庭前会议的特点, 对此应当作出较为广义的理解, 即此处的“审判人员”可以为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关于参与者, 此条规定以“公诉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以及辩护人”为主体, 因为庭前会议以处理程序性事项为目的, 解决庭审重点之外的一些争议, 这必然会牵涉到控辩双方的程序权利。为了有效地规避控审双方, 辩审双方在开庭之前的秘密会见, 切实贯彻公开、公正、透明的刑事诉讼程序机制, 有效地发挥庭前会议的作用, 召开庭前会议应当由审判人员负责召集控辩双方同时参加。只有控、辩、审三方同时参与庭前会议, 才能最大限度地彰显出此制度的价值, 在处理刑事诉讼程序性事项的同时, 更好地去维护诉讼参与人的法益, 促进相关问题的协调解决。为了保证庭前会议的有序、顺利进行,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的规定, 在庭前会议中, 针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有关的问题, 审判人员应当根据控辩双方的陈述来了解情况, 听取相关意见。在开展庭前会议的过程中, 应当制作笔录, 由审判人员与书记员进行签名。

四、庭前会议的功能价值

(一) 公平公正价值

刑事诉讼程序以公正为其首要的价值, 相应地, 庭前会议制度也就以公正价值为追求。公正分为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庭前会议对程序公正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一方面, 庭前会议以处理程序性事项为目的, 致力于在庭前解决庭审重点之外的问题;另一方面, 庭前会议在一个公正、公平、透明的程序平台下召开, 由控、辩、审三方参与沟通, 有效地避免了庭前单方的秘密接触;对于实体公正, 庭前会议以“涉及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性问题为解决对象, 通过控辩双方发表意见, 展开辩论, 从而使审判人员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 以有效地促进实体公正。

(二) 诉讼效率价值

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一直在追求公正与效率价值的相统一。庭前会议运作在一个公正、公平、透明的程序平台之上, 在庭前能有效地解决“涉及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性问题, 避免了庭审因一些准备性的问题而出现中止、中断的情形, 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庭审的延期审理, 最终有效地利用了相关的司法资源和诉讼参与人为庭审所投入的人力、物力资源, 实现了资源的合理、有效的配置, 提升了诉讼效率。

(三) 平衡信息功能

庭前会议由控、辩、审三方同时参与沟通, 通过展示证据和出庭证人名单, 一方面, 使得诉讼一方能够合理地了解另一方当事人, 不至于在开庭审理中处于突袭的状态, 保障了控辩双方平等的诉讼对抗武器, 促进双方顺利地开展辩论;另一方面, 也使得审判人员对案件的相关争议焦点在庭前有所了解, 实现了证据、相关资讯和建议的交流沟通, 从而有效地确保了庭审的公平、有序进行。

(四) 强化庭审功能

在刑事审判的过程中, 庭前会议对于重视实效和程序完善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一方面, 审判人员在庭前会议中, 可以根据控辩双方提交的申请, 明晰案件中所指控的相关罪状, 整理出控辩双方无争议的或者多次出现的事实, 有利于审判人员在庭前明确案件的争议焦点, 合理开展庭审, 从而有针对性地引导控辩双方对案件的实质性争议焦点开展相关辩论, 促进庭审活动的有效进行;另一方面, 庭前会议在庭前对涉及“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进行了有效地解决, 可以规避庭审的中止和中断情形的发生, 确保案件能够得到集中有效的审理, 使庭审程序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3.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如何运行 篇三

进入六月以来,位于珠三角西岸的珠海阵雨频发,但这并没有影响三位广东省委常委的行程,广州市委书记万庆良、深圳市委书记王荣、珠海市委书记李嘉汇集于珠海,出席规格颇高的交流会,就“广州南沙、深圳前海、珠海横琴下一步怎么办”的问题共同商议对策。

在此次交流会上,他们共同的目标之一就是“致力推动首次部际联席会议尽快召开”。

他们所指的“联席会议”是在今年1月,为加强对前海、南沙、横琴开发建设的指导、协调和服务,由国务院同意建立的“促进广东前海南沙横琴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前南横部际联席制度)。

相比之前成立的前海建设部际联席会议,该制度更像是一个“升级版”。新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甚至还增加了中医药局、广州市人民政府、珠海市人民政府、港澳特别行政区政府等12家单位。

作为部委间重要的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制度如何建立并运行?多部委组成的“超级合体”权力究竟有多大?部委间的不同意见该如何实现统一?

成立部际联席会彰显改革决心

以上述创立的“前南横部际联席制度”为例,据国务院批复文件显示,该制度是由国家发改委作为牵头部委,并由徐绍史亲自担任召集人,发改委的分管负责领导担任副召集人,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基本上都为分管相关工作的副职领导。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发展改革委,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同时该批复还特别指出,“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通过盘点国务院新近批复的联席会议制度的文件发现,部际联席会议的召集人一般是牵头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如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联席会议的召集人为发改委主任徐绍史,副召集人是发改委副主任徐宪平。成员包括中央编办、民政部、银监会等21个部门和单位。成员多为各部委副职,如中央编办副主任王峰、教育部副部长鲁昕等。

于2013年9月获批的“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所汇集的部委几乎涉及所有国务院组成部门,以及银监会、证监会等重要职能机构,这无疑说明此次改革推进的全面性将继续加强。

“这再次彰显了改革的决心。”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对《小康》记者表示,改革进入深水区,几乎涉及到所有核心部门的“联席会议”分门别类展开调研,提出改革方案,参与顶层设计,对于最终设计好改革路线图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国务院于今年正式批复同意由国土资源部牵头九部门建立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召集人由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担任,副部长胡存智担任副召集人,中央编办、财政部、住建部等八部门各一位副主任、副部长或副局长为成员。

有观点指出,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背后涉及多方面因素的掣肘,如果有联席会议作为更高规格的协调机制,将明显有利于这项工作的展开。“在我国有些地区国土部门和住建部门并不统一,在中央层面成立不动产登记局后,可能房产登记信息仍由住建部门来负责具体工作,所以这个联席会议就是为解决实际操作中的问题而设立的。”汪玉凯说。

权力有多大?

目前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相当多,并且这些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涉及国计民生等各个方面。

如早前成立的促进广东前海南沙横琴建设、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建立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等部际联席会议,足以体现中央对地方发展的重视。值得注意的是,凡是涉及区域发展的这类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多由国家发改委牵头。

作为行政机构间最高层次的联席会议制度,国务院对于该会议制度的设立也有着较为严格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就曾在2003年下发通知,并要求“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应当从严控制。可以由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协调解决的事项,一般不建立部际联席会议。”

新建立的部际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领导牵头负责的,名称可冠“国务院”字样,其他的统一称“部际联席会议”。而部际联席会议的建立均须履行报批手续,具体由牵头部门请示,明确其名称、召集人、牵头单位、成员单位、工作任务与规则等事项,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那么,在工作任务结束后,该如何操作呢?“工作任务完成后,这个部际会议制度通过申请将被撤销。”据知情人士解释,“具体程序是由牵头部门提出撤销申请,并说明部际联席会议的建立时间、撤销原因等,经成员单位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此前,作为国务院领导下统筹前海开发开放的国家平台,国家发改委牵头的前海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是为发展广东前海地区设计的特别机制,也是当时前海的最高议事机构。但是在广州南沙、深圳前海、珠海横琴三个平台统一联席会议建立后,前海部际联席会议同时撤销。

部委云集的联席会议到底有多大的权力,知情人士透露称,“会议制度本身没有权力,所有的行政权力还是来自国务院依照法律规定授予各个部委和机构的权力。”

国务院办公厅在当年的通知中指出“部际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也不正式行文。如确需正式行文,可以牵头部门名义、使用牵头部门印章,也可以由有关成员单位联合行文。”

2013年8月,国务院批复成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规定该制度将“重点围绕金融监管开展工作,不改变现行金融监管体制,不替代、不削弱有关部门现行职责分工,不替代国务院决策,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国务院。”

部委之间该如何协调?

随着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不断运用和运行,外界似乎有很多疑虑,如果在工作过程中,职能交叉的部委间出现了不同意见,该如何协调统一?

由央行牵头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在成立伊始被寄予了厚望。成员单位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必要时可邀请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参加。

近日有外媒撰文称该联席会议自成立以来只开了一次会,并分析指出,开不成会是由于银监会强烈反对央行越权行为。“作为牵头机构和成员的央行、银监会两家金融监督机构存在激烈的地盘之争。”对此,央行与银监会在回应中称,自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成立以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运行良好,周小川已主持召开3次联席会议。并“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相互協调配合,共同促进中国金融的改革发展稳定。”

“一行三会(央行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之间不存在级别谁高谁低的问题,尽管都是正部级单位,但是从职能来说,当出现金融危机时,只有中央银行能够向市场提供最后的流动性,能够提振市场信心,充当最后的贷款人。”就此问题,原央行副行长、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指出,“必须让央行掌握全面的金融运行信息,这样才能更好地与银、证、保三业的监管机构去协调监管,才能更及时地判断风险的程度和出手的程度。”

吴晓灵认为,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有不同的金融监管机构已是既成事实,但是规则必须是一致的。“如果规则不一致,就应该在部际联席会议中开诚布公地提出来,确保协调监管尺度的一致性。”

4.政教科长在学生干部会议上的讲话 篇四

为整顿学生会干部作风,在同学们、老师们以上中树立良好的形象,搞好今后的工作,为同学们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今天召开全体学生会成员会议,在此提出几点要求和希望。

一、明确当学生干部的意义

1、自身发展的需要:锻炼组织、活动能力,将来走上社会大有用处,这也是人的能力、素质的组成部分。

2、学校、班级工作的需要:学校、班级秩序的建立,工作的开展,都需要学生干部。

3、社会的需要。许多社会精英,当年在校读书期间都是出色的学生干部。工作能力、责任感就是在学校当干部时培养的。叶立钦、克林顿、李光耀。

二、当好学生干部的角色

1、老师的得力助手:维护班主任、老师的威信,支持、配合老师的工作。

2、学校声誉的坚定的维护者,建设的参与者,政策的支持者。绝不能唱对台戏!更不能辜负老师、同学的期望,以干部做掩护牌违纪甚至践踏学校禁令(如谈恋爱,偷窃等)。有的学生干部课堂上公然顶撞老师,是很不应该的。

3、学生与学校、老师之间的感情、思想等方面的沟通者。如发现班主任或科任老师不太受同学们的欢迎,发现同学们对学校的某项决定有许多不解或误解,就应该多做沟通工作。

4、集体的领头羊,活动的组织者。

三、了解学生干部应具备的素质

1、强烈的责任感:不把自己与一般同学等同起来,事事起模范带头作用,不辜负学校、老师、同学们的期望,不做好工作绝不罢休:

①班长:努力使我们班成为年级的标兵班!

②学习委员:组织科代表,想方设法激发同学们的学习欲望,搞好师生之间的沟通工作;

③体育委员:三操不要老师操心,组织班里的体育活动; ④文娱委员:组织别开生面的各种文体活动; ⑤纪律委员:结实保证课室上课、自修、宿舍的纪律;

⑥学生会、团委会干部:为建设延平中学、振兴延平中学切实开展工作,让大家看到你们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绩。

2、奉献、牺牲精神,榜样作用:从小事做起(冲厕所,捡垃圾,提醒、催促同学们遵守纪律)。雷锋的伟大就在于能坚持为人民做好事,而非心血来潮。

3、经受得起失败、挫折、误解的考验。不要总认为我们班同学的素质最低,没得救了;群众觉悟低,很有种“众人皆醉我独醒”的心理。却没从自己工作中找不足。

四、牢记学生干部的要求

1、各成员必须严格按照本文办事。

2、工作大胆,开朗大方,热情服务,工作过程中不与他人发生正面冲突。

3、坚定政治立志,敢于与一切歪风邪气作斗争。

4、团结一致,服从主席、部长等人安排,会议不迟到。

5、坚持正义,坚决反对包弊、通融违纪人员。

6、值勤工作积极到位,有特殊事件与相关人员请好假,并要安排好工作。

7、争优争先,争做同学们的楷模,处处以一个优秀学生会成员的要求来规范自己的行为。

8、努力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按时交工作汇报、扣分记载表。

9、对于无理取闹、顶撞学生会干部、故意扰乱学生会工作的人员,要积极正确、有理有据有节地给予回击,严重的向学校汇报。

10、对于严重的违纪事件须及时的报告政教处、班主任或其他校领导。

11、讲文明、讲礼貌,不开危险性玩笑,不违反任何校纪校规。

12、协助各部长尽力完成周工作目标,不行使特权,不假公济私。

五、工作中应注意的事项

1、众志成城,精诚团结

在学生会当中,有一种凝聚力,它就是学生会的先进性。大家严格遵守纪律,本着“精诚团结、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全局上以主席团为核心,密切配合,加强沟通,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增强了工作效率。时刻以一名学生干部的要求严格要求自己,力争让广大同学满意,让领导满意,让自己满意。

2、努力学习,争做楷模

主席团成员考察其干事、干部,其中班级干部为60%左右,学习成绩都在中上水平其有90%以上。各位干部在工作之于,不忘学习,积极向上。学生会中有很多同学都在全班前五名,而且品学兼优。其中全体学生会成员中有96%以上都是团员。

3、积极肯干,吃苦在前

各干部、干事从刚进学生到现在,学生会同学以身垂范,一马当先,积极参与各项学生会工作,使得在学生会的积极组织下,取得了优异的成绩。

运动会期间,体育部所有成员都参加比赛并获奖,其中还有好多学生会干部、干事参与了运动会,都有得到优异的成绩。学生会全体成员都参与了运动会维持场地秩序,干部轮流值班,干事不怕吃苦的在跑道边维持。

在元旦晚会上,学生会的女同学们也选送了节目,并得到了校元旦汇演二等奖。副主席季冰灵并在技能文化节上上台领奖,这是学生会的骄傲,也是她自己的骄傲。

4、服务同学,甘于奉献

学生会是学生群众性组织,代表广大同学的根本利益,是学生与领导之间的桥梁纽带。在学生会,每人都有主人意识。生活部在工作期间,多次代表同学们到食堂反映伙食问题,但收效不大。在各种活动中,都能看见学生会同学忙碌的身影,抬板,抬桌子,抬器材,布置、打扫会场,组织纪律……每个人都默默无闻,每个人都任劳任怨,冲在前面。同学们高兴地看完一场晚会,而学生会同学不仅忙的不亦乐乎,连自己组织的晚会都看不着;同学们热烈地看完了运动会,学生会也还只是在场外忙活,等同学都退了场,他们还在忙碌。面对这一切,大家都无怨无悔,毫无怨言。在学生会不断的进步,不断的刻苦努力。

5、不断努力,更创新高 学生会现在还存在一些不成熟的地方,但是第一个学习我们正在进步着,我们全体学生会成员都希望自己能在接下来的时间里更创新高,让学校的同学与领导们对学生会满意,对团的工作满意,大家都争取在下学期努力奋进,打造让同学们更多发挥的舞台。

“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在校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在各位老师的热心指导下,学生会不断总结经验,积极发扬优点克服不足,注意保持先进性,时刻走在学校的前列,让我们期望娄底五中学生会有更加辉煌的明天!

野外考察活动;

13、三爱教育:爱班级,爱学校,爱国家;

14、小组学习总结,班干部会议;

15、月考总结;

16、班级比赛总结,学生自检;

17、期末考试动员;

5.会议制度 会议制度要怎么写 篇五

会议制度是监理工作的一种重要方法,会议中包含着大量的监理信息。这就要求监理工程师必须重视工地会议,并建立完善的会议制度,以便于会议信息的收集。

篇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进工作作风,精简会议,缩短会议时间,提高会议质量,加强会议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议的有效组织和管理是改善办公秩序,及时传递、执行和保存办公信息,提高办公效率的一种重要手段,本所各部门应重视对会议的组织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会议,包括本所党组会议、行政会议、所长办公会议等例会,各职能部门、业务部门组织的全所性不定期工作会议,以及在重要来访或外事活动过程中组织的全所性会议。

不包括本所及所属各部门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培训会议。

第四条 会议的管理部门为所办公室,会议的具体会务工作由承办部门协作安排。

第二章 会议召开原则

第五条 本所及各部门召开会议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精简。大力压缩会议,尽量缩短会议时间,减少与会人员。逐步利用现代网络和通信传播工具部署工作,能合并召开的会议尽可能合并召开。

(二)高效。召开会议应具备必要性,注重实效,主题鲜明,准备充分。

(三)务实。把工作重点放在科研、开发、管理和生产等重要部位,加强调研和督查,集中精力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可采取现场办公会议等形式,及时协调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四)节约。会议要厉行节约,凡涉及经费开支的会议应严格按照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执行,严禁铺张浪费。

第三章 会议安排

第六条 本所例行会议均列入例会制度,要求按照例行会议规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组织召开。

第七条 本所临时组织的会议,涉及本所有关部门的,部门负责人应给予积极配合,保证会议所需材料、设备、器材、场地及时安排到位。

第八条 本所各部门组织的全所性不定期会议,均须经分管所领导批准后,提前7天报送所办公室列入会议计划。所办公室负责于每周星期五将全所各类会议统筹安排,编制会议安排表,印发到会议参加人员。

第九条 会议召集部门应做好会议准备工作,将会议主持者、议题、议程、与时间、地点安排报送所办公室,由所办公室统筹安排。

第十条 列入会议计划的会议,如遇特殊情况需更改日期、地点或会议内容时,会议召集部门应提前3天报送所办公室调整会议计划。未经所办公室同意,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随意打乱或更改正常会议计划。

第十一条 凡需要所领导参加的会议,召集部门应提前请示分管所领导,按分管所领导指示办理。

第十二条 对于参加人员相同、内容接近、时间相近的几个会议,所办公室有权合并召开。对于准备不充分,或有重复性,或无多大作用的会议,所办公室有权拒绝安排。

第十三条 不定期会议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各部门会议不应安排在全所例会同期召开,应坚持部门会议服从全所会议,局部服从整体的原则。

第四章 会议管理

第十四条 会议召集部门应做好充分的会前准备工作,拟定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材料、落实布置会场、做好报到签到等工作。

第十五条 会议应有专人负责记录和整理:所党组会议由所人事劳资处负责记录,行政会议、所长办公会议由所办公室主任负责记录;各部门召集的全所性专业会议由各部门派专人负责记录;全所性的行政事务会议由办公室负责记录;部门会议由各部门负责记录。

第十六条 会议原始记录应由会议主持人和主要与会人员签字认可。

第十七条 会议形成决议或决定事项需要所属各部门组织职工学习、贯彻、执行或全所职工知晓的,可编制会议纪要,及时印发各部门。

第十八条 会议材料的归档:各级会议的文件资料、会议记录、纪要、简报、照片、录像、领导讲话和题词等均应及时整理,按时归档。

第五条 会议纪律

第十九条 与会人员应遵守如下纪律:

(一)与会人员必须按会议通知时间准时到会,无特殊情况不得迟到、早退或缺席,会议期间应将手机和传呼机打到振动方式(有特殊要求的会前另行通知)。

(二)会议须限时召开,无特殊情况应按时结束。发言应确定时间,紧扣主题,简明扼要,严禁偏离主题,延误会议进程。

(三)会议内容如有保密事项,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XX年3月1日起实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所办公室负责解释。篇二

第一条 县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工作会议、专题会议(含现场办公会议)和党组会议制度。

第二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政府组成人员参加并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县委、县人大、县政协有关负责同志以及县人民法院、检察院,中央、自治区、市直属单位负责人及各群众团体组织负责人列席。必要时,各乡(镇)长、县政府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国务院、自治区、崇左市人民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按照县委的部署,研究决定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部署县政府年度、半年度及季度工作;

(四)通报有关全县工作的重要情况;

(五)讨论其他需要由县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县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至二次,必要时由县长决定随时召开。

第三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主持,参加人员为副县长、县政府调研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列席人员由主持人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自治区、崇左市人民政府和县委的指示、决定及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执行措施;

(二)讨论决定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算草案,全局性重大改革方案,重大建设项目安排,重要资金使用等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报请崇左市人民政府和县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五)讨论通过由县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六)分析社会经济形势;

(七)讨论决定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工作部门和乡(镇)的重要请示、报告事项;

(八)研究其它须由县政府决定的重大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半月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县长决定随时召开。

第四条 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含现场办公会议),由各副县长按照分管工作需要及时召开,研究、协调和处理县政府工作中一些具体业务问题。会议形式及参会人员由主持会议的县长、副县长确定,由县政府办公室记录形成会议纪要。

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分管副县长主持,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和乡(镇)长参加,必要时,各乡(镇)党委书记列席。会议主要任务是:分析、布置、检查、督促本县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确定重特大事故防范措施,明确责任单位完成的期限。并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形成会议纪要。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

第五条 县政府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副书记、党组成员参加。党组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会议议题由副书记或党组成员提出,报党组书记确定。其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政府党组的指示、决定;

(二)研究贯彻县委常委会议的重要决定和县委工作部署;

(三)组织学习,交流思想,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四)酝酿讨论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并按程序办理;

(五)讨论考核和重要奖惩事项;

(六)研究部署县政府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工作和公务员队伍建设以及机关作风建设问题;

(七)研究党组书记提议的其它事项。

县政府党组会议一般每个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党组书记随时决定召开。

第六条 凡提交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各乡(镇)和各部门要求解决的重要问题,要附上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对涉及若干职能部门职责、业务和政策法规性强的问题,须经分管副县长主持有关部门会商提出处理意见;如有意见分歧且不能统一的,要将不同意见向会议汇报、说明。一般情况下,会议中间不得插入没有准备的议题,不审议不按办文程序办理的议题。

第七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副县长参加,并由县政府办公室做好会务并派专人记录,会后及时编写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八条 县长、副县长召开的工作专题会议(含现场办公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有关股室负责组织,派人记录并编写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县长或有关副县长签发。

第九条 会议严格实行签到制度。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须由政府部门行政正职领导参加。如正职领导离开本县出差,由主持工作的行政副职领导参加。到会人员不准私自录音,对于领导同志的讲话,应按规定要求传达。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未经县政府批准,不得扩散。根据需要,可邀请新闻单位派员列席旁听,新闻报道或重大问题请示县长或常务副县长。

第十条 会议讨论的重要文件和资料会后要收回。会议决定的重大或涉及全县性的事项,应按规定正式行文。一般事项可通过《大新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纪要》、《大新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印发有关单位贯彻执行,不另行文。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必须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应及时向县政府报告。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县政府督查室负责检查、督促落实。

第十一条 精简和严格控制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以下会议由县政府召开:

(一)部署全县性工作,贯彻大政方针政策和重要的改革措施;

(二)由县政府授奖的综合表彰会或非行业性特殊表彰会;

(三)县委常委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其他主要会议。

县政府工作部门要尽量减少会议,特别是全县性会议。拟在下一年度召开的本部门、本系统的全县性会议,要于本年度12月中旬以前将会议内容(含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人数、所需经费及其来源等)报送县政府办公室审批。需要临时召开全县性会议,一般提前10天报送县政府办公室审批。

县政府领导指示召开的全县性会议,按县政府领导的指示办理。

县政府及县政府组成部门和工作部门召开的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严格限制参会人员,需要各乡(镇)政府、县直各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会议的,须报县政府批准。压缩会议时间,控制会议经费,除重大会议外会期一般不超过半天。篇三

一、目的

为规范公司各项会议及各类培训流程,统一会议管理模式,减少会议数量、缩短会议时间,提高会议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

(一)行政管理部负责会议管理,所有重要会议要在公司领导批准后到综合部登记备案。

(二)会务工作主要由行政管理部承办;其他部门主办或召集的会议,行政管理部应予协助。

(三)除其他部门主办的会议资料各自存档外,会议资料由行政管理部整理、分发、立卷、存档。

三、会议分类

(一)、公司部门周会制度

1、主持与记录:各部门助理记录,由部门主管主持

2、召开时间:每周一上午10:00、特殊原因需要延期召开的由部门主管提前通知。

3、参加人员:部门主管、部门员工

由于出差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例会的,应提前向部门主管请假。

4、会议内容:该部门上周工作总结、本周工作计划。

(二)、公司员工周会制度

1、主持与记录:由人力资源部召集,总经理主持,行政专员进行会议记录。总经理未列席会议时,由副总经理主持。

2、召开时间:每周五下午4点。特殊原因需要延期召开时由行政专员提前通知。

3、参加人员:为公司全体员工。由于出差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例会的,应提前向人力资源部请假。

4、会议内容:

(1)公司日常运作情况的总结。

(2)各部门汇报上周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着重介绍在任务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全体与会人员就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进行发言。

(三)、公司工作述职会议制度

1、主持与记录:工作述职会议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召集,总经理主持,行政专员进行会议记录。

2、召开时间:每年召开两次,分别在年中和年末召开,具体时间由人力资源部安排。

3、参加人员:公司全体员工。由于出差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例会的,应提前向人力资源部请假。

4、会议内容:各与会人员各自总结、汇报半年来的工作情况,如工作具体内容、工作任务执行情况及所取得的业绩或成效等。

(四)、其他会议

1、公司年终总结表彰大会

总结全年工作情况,布署下一年度工作任务,表彰奖励先进集体及个人。此项会议由行政管理部具体组织实施。

2、各专题会议

相关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不定期地召开。会议的内容主要是针对运营管理、招商工作、企划工作、物业管理工作、预算管理及合约事宜等专项工作进行讨论、布署和总结。

3、员工发起的会议

公司员工可以发起一定级别的会议,员工对公司的某一制度,或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需要多个部门协同时,可以提请适当级别的会议。由行政管理部门将会议纳入临时会议的范围,并由主经理批准。

四、会议召开

(一)会议安排:

1、凡涉及到多个部门人员参加的会议或由于阶段工作需要临时召开的会议,会议召集部门应在召开前1-2天将总经理批准后的会议通知单报行政管理部,由行政管理部进行统一安排,方可召开。

2、行政管理部每月统一编制例会会议计划,与月排班表同时公布。

3、凡公司已列入会议计划的会议,如需改期,或遇特殊情况需临时安排其它会议,组织部门应提前2天报总经理审批并报请行政管理部调整会议计划,未经行政管理部调整的,任何人(部门)不得随意调整正常会议计划。

4、各部门工作例会必须服从公司的统一安排,各部门小会不得安排在公司例会同期召开,应坚持小会服从大会,局部服从整体的原则。

5、会议一经确定,与会人员应预先做好各项工作安排,原则上不可请假缺席或迟到,遇特殊情况须提前向总经理请假,获得批准后方可指派专人代为参加,会后应主动询问会议内容及交办事项,确保会议布署的各项工作按时保质完成并对工作结果负责。

(二)、会议的准备:

1、公司有专项主题的会议或需有投影设备演示说明的会议,应由行政管理部提前做好投影设备连接调试工作;

2、会议之前,行政管理部应有专人负责会议会标的制作和设置,并根据会议级别或性质准备好会议饮用水或其他招待用品;

3、特别重大会议,应由行政管理部专人负责各项准备工作,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会议议程安排(应提前报交公司领导或主要参会者);

会议资料准备(如需分发应在入场前登记分发);

会议场所布置;

会议服务人员的安排;

会议签到;

会后事项安排。

会议需要留存资料的应提前通知相关部门做好拍照、摄像工作。

(三)、会议召开及传达:

1、应明确公司会议的目的,公司会议的目的是解决问题提高效率,因此会议应明确主题,不开无边际的会议。

2、参会人员在会前应明确会议要研究的议题以便准备好相关文件材料。

3、与会者的发言要言简意骇,一般发言不可过长,会议组织者或主持人在开会前应该就每个人的发言时间予以统计和控制,时间到后,无特殊情况不予延长。每次开会中应该强调发言的时间要求。

4、重要会议决议或记录未正式公布前,与会者不得提前透露会议内容。

5、与会人员必须用正式的会议记录本做详细的会议记录,以便于会后向部门员工准确传达会议精神,落实各项工作任务,行政管理部将不定期抽查与会人员的会议记录。

6、公司会议的会议纪要由行政管理部专人负责整理并由公司领导审阅签发,会议纪要应分发给与会人员,必要时,分发给相关部门。其它会议由召集部门责成专人负责记录整理,由主管领导审阅签发并编号存档。

7、会议结束后行政管理部或其它会议组织部门负责将问题进行汇总、分类,并将会议中对各部门工作的要求进行整理、分类、下发。公司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检查和追踪由行政管理部专人负责,根据规定的时间节点逐项跟进,并在下一次例会前将各部门完成情况报公司领导。

(四)、会议纪律

1、要严格遵守会议的开始时间,提前3分钟到达会议现场。不得缺席、迟到、早退,会议记录人员登记到会情况。迟到则赞助10元,迟到每超过一分钟增加10元,依次累加。如需请假需经会议召集人批准。无故缺席者,赞助50元。

2、管理级别以上人员共同参加的为中层会议,中层会议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迟到的则缴纳100元赞助费,迟到每超过一分钟增加10元,依次累加。

3、决策层人员共同参加的为高层会议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参会人必须到场,迟到的则缴纳500元赞助费,迟到每超过一分钟增加10元,依次累加。

4、所有参会人员在开会期间应将手机等通讯设备设置为无声或震动状态。会议期间,所有与会人员不得看报纸杂志、听音乐、接听手机等做与会议无关的动作。发现有以上情况者,一次赞助10元,成长10次。

6.内部管理制度―会议制度 篇六

一、公司总裁办公会议

公司总裁办公会议的主要内容为:研究公司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总结,重大决策以及人事安排等事宜。

1、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2、参会成员为公司总裁 执行总裁 副总裁,必要时请研究院领导及有关人员参加。

3、会议主持人为公司总裁或执行总裁。

4、会议纪录人为办公室主任。

二、部门总经理办公例会

公司部门总经理办公例会的主要内容是:公司领导听取各部门领导汇报部门工作情况,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公司领导布置近期主要工作。会议一般不作深入讨论,重大问题专题研究。办公会必要时可请研究院领导及有关人员参加。

1、例会时间每周一下午17:30开始,无特殊情况不再每次通知。

2、参会成员为总裁、执行总裁、副总裁、各事业部总经理及各部门领导;

3、会议主持人为公司总裁或执行总裁。

4、会议记录人为办公室主任。若请研究院领导等参加会议时,需提前报院办公室。

5、会议形成的有关决议及事项的贯彻和落实,由办公室负责。

三、部门例会

原则上各事业部、各部门每周应召开一次部门工作例会,总结上周工作,通报情况,表扬先进,批评不良现象,解决疑难问题,安排下一周工作计划。

四、专题会议

公司根据工作需要,由总裁、执行总裁或副总裁(不确定)主持召开专题会议、会议参加人由会议主持人指定,会议形成的决定由会议主持人监督执行。

五、公司年度(半年度)工作会议

公司年度(半年度)工作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公司总裁总结过去一年(半年)的工作,制定来年的工作计划、发展规划及经营指标的落实。会议为报告形式,会上不做具体深入讨论。

1、会议时间为每年的年中和年末。具体时间待定。

2、参会人员为公司全体成员,院领导及其他有关人员。

3、会议主持人为公司总裁、常务副总裁或高级副总裁。

4、会议召集为办公室。

7.浅析庭前会议制度的问题及完善 篇七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庭前会议制度,其是在开庭以前,由审判人员针对程序性问题了解情况、听取相关人员的意见,并不作出处理的一个程序。它的建立在提高庭审效率,节约诉讼资源,尊重和保障人权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但是在肯定庭前会议制度的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其存在的不足,进而加以完善。

二、我国庭前会议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排除法官先入为主的臆断难以实现

第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目前案卷移送制度实行“庭前全卷移送制度”,该制度的确立使法官在开庭前可以接触到全部案卷材料,这就极易产生法官预断。第二,刑事诉讼法规定由“审判人员”召集庭前会议,虽未明确是否是本案合议庭法官,但是在现实司法实践中都是由合议庭法官召集。因而准许了解案件全部情况的办案法官召开庭前会议,由于其主观上已存在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内心确认,极易在庭前会议中带有某种偏向,这可能侵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削弱开庭审判存在的价值。

(二)庭前会议的启动主体不明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规定,庭前会议由审判人员召集。从该规定来看,法院是庭前会议的启动主体,但我国相关法院并未明确规定庭前会议的启动是由依职权还是依申请。具体来说,是由法院依职权还是依当事人或辩护人的申请并不清楚。另外,对审判人员的界定也模糊不清,究竟是合议庭的审判人员还是合议庭以外的审判人员不得而知,这关系到预审法官和庭审法官是否分离的重要问题。从我国目前司法实践来看,庭前会议的召集者就是审理此案的合议庭法官,也就是说我国实行的是预审法官和庭审法官合一的制度,至于其不利之处已经在前文中详细提及。

(三)庭前会议决定的效力不明确

在庭前会议中,审判人员仅对相关程序性进行了解,听取参与双方的意见,但并不作任何实质性的处理。在本质上,其并不是一个必经程序,它的存在是为庭审奠定基础,推进案件解决的进程。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庭前会议情况应当制作笔录,但在实践中,其只是庭审的一个参考,并没有相应的效力。如果庭前会议的功能仅仅在于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而不赋予其应有的效力,那庭前会议制度所体现的效率价值和正义价值不仅不会实现,反而会增加诉讼成本,有可能成为新的诉累。

三、完善庭前会议制度的构想

(一)实行庭前审查法官与庭审法官相分离的制度

在庭审会议中,审判人员通过与相关当事人的接触能够了解到其想法和意见,在熟知案件情况下,容易造成主观臆断,具有一定偏向,进而在庭审过程中有可能会出现有违公平、正义的情形,从而做出错误裁定。为了排除法官预判,实现庭审的诉讼功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可以适用不同的庭前审查主体和庭审主体。也就是说,主持庭前会议的法官不能和合议庭的法官是同一人,并且二者不能就同一案件问题交换意见,确保不会先入为主,产生对案件的预先判断。

(二)应当明确庭前会议的启动主体

我国应当在刑事诉讼法或其解释中明确庭前会议的启动主体。笔者认为法院享有启动权利,作为直接启动主体,其可以依据案件需要直接决定召开庭前会议。但是为了维护诉讼公平,积极引导当事人参与,也应当赋予当事人一定的提请权,如果当事人认为其案件应当召开庭前会议,明确相关程序问题,其可以向法院提出召开庭前会议的请求,在当事人不能自己进行申请的情况下,其也可以授权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请求。而检察机关作为公诉机关,不能直接干涉诉讼程序,但其可以对庭前会议进行监督,若发现违法行为,可以向法院提出自己的建议。

(三)应当肯定庭前会议决定的效力

如果诉讼参与人在庭前会议中未提出,而在庭审过程中提出申请回避,申请调取证据,申请重新鉴定,申请侦查人员、鉴定人员、专家证人出庭等问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则不能禁止。这就不能防止当事人恶意拖延诉讼,使案件无法集中审理及时审判,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笔者认为,除非出现新的证据的情况发生,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有条件提出以上使审理中断的事由而未提出,且不能提供充分合理的理由时,法庭应驳回其请求。

四、结语

综上,庭前会议体现了正义价值和效率价值,可以明确争点、促进控辩双方信息交流、制约公诉人权力,在提高诉讼效率的同时,又有效保障了案件的公正审判。但是,作为一项新建立的制度,它还存在一些不足,笔者通过自己的分析,指出其存在的缺陷并提出了相应建议,希望庭前会议制度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1]陈瑞华.案件移送制度的演变与反思[J].政法论坛,2012(5).

[2]岳海燕.庭前会议若干问题探析[J].法治与社会,2013(12).

[3]孙笑侠.法理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

8.庭前会议制度的实践困惑及对策 篇八

内容摘要: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庭前会议制度,较好地体现了公正与效率的价值,但在实践运行中遇到适用率低、会签文件效力低、被告人参与率低等较多困惑,应在正确认识庭前会议的定位及功能的基础上,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有效参与,明确庭前会议具体内容,提高庭前会议的可操作性。

关键词:庭前会议 非法证据排除 证人出庭 审判

2012年《刑事诉讼法》已运行两年有余,亟需调查并掌握新法的运行情况,特别是相关制度的实践情形。本文特就四川省资阳市庭前会议制度实践运行情况进行调查分析,以期推动庭前会议制度的顺畅运行。

一、实践运行情况

四川省资阳市共有4个基层检察院和4个基层法院。2013年初市检察院结合全市实际,制定了《关于资阳市检察机关开展庭前会议工作的意见》。之后,两个基层检察院分别与同级法院、司法局会签了《关于庭前会议的实施意见(试行)》。两年来共有20件案件召开了庭前会议,均为一审程序案例。从审级来看,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有12件,基层法院一审的8件。[1]从比例来看,中院适用庭前会议的比例要高于基层法院,这也是庭前会议适用范围所决定的。从涉嫌案由来看,主要集中在贪污贿赂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罪,单纯的侵财型、人身型犯罪比较少见。经济犯罪中由于案情复杂、定性疑难、证据繁多,具有比普通刑事案件更大的适用庭前会议的空间。

第一,启动主体集中在检察院和法院,辩护律师申请适用少。上述20件案件中,检察院提请召开庭前会议的有5件,另外15件均为法院依职权启动,没有一件是辩护律师提出申请。这与制度设计有关,同时也反映出在新制度磨合期,检法等司法机关具有更大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庭前会议启动决定权归属于法院,检法的配合天性以及与辩方的对立性,也决定了法院更倾向于同意检方的申请,而忽视辩方申请。

第二,启动事由主要包括证据材料多、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影响重大、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等情形。从两院的实践案例来看,证据材料多、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影响重大、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等三类情形占了绝大多数,共计12件,占启动庭前会议案件总数的60%。

第三,探索运行了“庭审式”庭前会议模式和“简化式”庭前会议模式。20件案件中有9件为“庭审式”庭前会议模式,11件为“简化式”庭前会议模式。“庭审式”模式特点为参与人员广泛,包括合议庭全体人员、公诉人、辩护人及被告人。地点在审判法庭,参与人员分别按照正式庭审方式就坐,法警到庭履行被告人看管职责。讨论内容较为全面,会议决定具有约束力。“简化式”模式的特点为,被告人不参与,只有承办法官、控辩双方参与,在法院会议室举行,因被告人没有参加,是否要求回避、是否存在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无法及时解决,会议决定约束力不强。

第四,通过庭前会议,有效解决庭审中申请证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等程序性问题,保障庭审不因被告人提出程序性异议而中断。如刘某某危险驾驶一案中,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向法院申请关键证人出庭作证,检察机关向法院申请侦查人员参加庭前会议说明情况。在庭前会议中,公诉人与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充分协商,最终确定了现场三名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处置现场的三名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极大提高了庭审效率。

二、问题与困惑

第一,会签文件效力低。由于法律法规对于司法实践欠缺具体的操作指引,多数司法机关都会通过会签文件等形式予以进一步“地方化”的细化,但这种会签文件的效力问题却一直存在争议。如在外地从业的律师首次参加庭前会议时,可能并不知晓地方会签文件的具体操作规定,在公诉机关或者审判机关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开展工作或者作出决定时,辩护人就会对文件的效力提出质疑。

第二,庭前会议适用率低。从2013年1月1日至今,笔者辖区4个基层院,仅两个基层院全面开展了此项工作,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仅占同期起诉案件数的0.013%。一方面,部分基层院因95%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无异议,剩下5%属于被告人认罪的普通程序简化审案件,而未适用庭前会议。另一方面,诉讼资源的制约,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同时,法警押解力量有限的问题也比较突出。在诉讼资源如此紧张的情况下,对于证据材料不是很多、争议不大的案件,召开一次庭前会议无疑耗费了有限的诉讼资源。

第三,庭前会议被告人参与率低。从实践运行来看,20件案件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一同参与的9件,占召开庭前会议案件数的45%,仅有辩护人参与,无被告人参与的11件,占总数的55%。因被告人不参与庭前会议,由辩护人代为转达意见,直接影响庭前会议效力,已成为制约该项制度实践运行的瓶颈之一。

第四,庭前会议效力有限。实践运行中,对于庭前会议已经解决的程序和证据问题,非因新证据出现,当事人或辩护人变更意见或者重复纠缠庭前会议发表过的意见时,审判机关存在重复答复的情况,使得原本旨在节约司法资源的庭前会议反而浪费了司法资源。

第五,庭前会议的公平性受到质疑。司法实践中,会存在同一案件中有的被告人聘请辩护人,有的被告人未聘请辩护人的情况。对聘请了辩护律师的被告人来说,律师在庭前会议之前就已经阅卷,可以对证据的内容表示认同或提出异议。未聘请律师的被告人则无法保障相应的权利。

三、对策与建议

第一,正确认识庭前会议的定位及功能,切实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有效参与。从立法定位上讲,庭前会议就是庭审的准备程序,其宗旨是确保法庭的集中审理,提高庭审的质量及效率,保障控辩双方诉权的行使。[2]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共同参与,才能使庭前会议基本形成控辩平等,单纯要求律师从专业、技术的角度参与庭前会议,剥夺被告人的参与权,是有违辩护的本来意义的。被告人参与庭前会议并发表意见的一个关键前提就是其能否知悉案件证据材料,《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核实证据的权利,这里的核实证据不仅仅指向证人、被害人等核实,还应包括向被告人本人核实证据,也就是说被告人有权知悉指控自己犯罪的公诉证据并提出相应主张。因此,庭前会议中的证据开示、证据调取、保全等,都应吸纳被告人的参与,特别是涉及程序性问题的解决、非法证据排除等等,被告人作为当事人一方,更应参与其中。

第二,明晰庭前会议要解决与审判相关问题的具体内容,提高庭前会议的可操作性和确保对当事人的公平性。学界及司法实务意见较为统一的是,庭前会议应集中解决案件审理中可能出现的程序问题,但是对于庭前会议是否涉及案件实体问题意见不一。从实践运行来看,尽管庭审是解决被追诉人定罪量刑问题的“主战场”,但部分实体问题可以通过庭前会议提前明晰。通过庭前会议,法庭能够了解案件情况,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对程序性问题的汇总解决及部分实体问题的整理明晰,实现庭审优质高效的目的,[3]增强庭前会议的可操作性。同时,从理论上讲,所有的刑事诉讼活动都是与审判相关的问题,随着实践中新情况的出现,可以拓展司法解释之外的与审判相关问题的具体内容,如明确案件争点、证据开示、提出质证意见等,以保障庭前会议中聘请了律师和未聘请律师的被告人行使权利的公平性。

第三,明确庭前会议的效力,增强对庭审的约束力。庭前会议的效力是指庭前会议及其决定对庭审程序的约束力。[4]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4条规定,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调解,庭前会议情况应当制作成笔录。“审判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后,可以在开庭前就以上事项作出决定——庭审中再次提出申请的,审判人员应当当庭说明作出决定的情况和理由,但是有新证据和线索的除外”[5]因此,本文认为,庭前会议程序不同于一般的会议,它是一项有法律效力的诉讼活动。审判人员作为裁判主体,应当承担涉及审判相关程序问题的裁决职责。庭前会议上控辩双方达成一致的程序性问题,除非理由正当,在法庭审理时应不再被允许提出,以彰显庭审会议的效力及司法的权威性。

注释:

[1]来源于2014年10月资阳市检察院公诉业务数据统计表。

[2]闵春雷:《东北三省检察机关新刑事诉讼法实施调研报告》,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4年第3期。

[3]闵春雷、贾志强:《庭前会议制度适用问题研究》,载《法律适用》2013年第6期。

[4]同[2]。

9.政教处会议制度 篇九

《国土资源部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国土资发〔2011〕63号已于近日印发。我局明确按照《意见》要求,积极发挥招拍挂在市场配置土地资源中的作用,完善商品住房用地预申请制度、土地交易平台、土地出让合同,积极探索招拍挂出让方式创新,保持地价平稳合理调整。《意见》明确,市、县在向社会公布住房用地出让计划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拟出让地块、地段的规划和土地使用条件,完善商品住房用地出让预申请制度。在公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划拨用地时,一并向社会公示申请用地单位,接受社会监督。

《意见》肯定了“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房价”、“商品住房用地中配建保障性住房”和“土地利用综合条件最佳”等四种招拍挂创新做法,我局按照丹棱实际,选择恰当的土地出让方式和政策,落实政府促进土地合理布局、节约集约利用,有效合理调整房价地价,保障民生,稳定市场预期的目标。

《意见》要求,完善土地交易平台,积极推行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网上挂牌出让方式。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网上发布出让公告信息,明确土地开发利用、竞买人资格和违约处罚等条件,组织网上报价竞价并确定竞得人。

10.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篇十

一、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在村民自治体系中具有最高的决策地位,由村民委员会负

责召集。

二、村民会议一般每年召开2次,村两委联席会或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议认为有必要召开村民会议并由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提议时,可随时召开。

三、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

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可有效。

四、村民会议对村民委员会全年工作进行审议,并评议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五、村民会议行使《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职权以及对村内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发展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依照《村委会组织法》等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它向村民会议负责,在村民会议闭会期间,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第三条

村民代表会议的主体或主要参加人员是由村民推选产生的村民代表,村“两委会”成员和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以列席村民代表会议。但村“两委会”成员和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不是村民代表的,对会议所形成的决定、决议没有投票权和表决权。

第四条 村民代表会议经村民会议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1、本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2、财务预决算方案,一次性3000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开支;

3、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4、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5、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6、村级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7、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8、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9、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10、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用的使用方案;

11、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

必须遵守村民代表会议会场纪律,做到文明用语,先举手后发言,严禁酒后参加会议,严禁无理取闹,严禁以个人的恩怨带到会场进行攻击他人。

第六条

村民代表具有提出议题、监督评议、表决、调查、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第七条

村民代表具有联系选民,按时参加会议,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带头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决议,协助村民委员会工作的义务。

第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第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议题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以由村民代表单独或联名提出。村民代表提出的议题需填写议题表,报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列人议题。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的议题,必须列入会议议题。

第十条

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和决策问题的原则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少数服从多数,局部服从全局。所作出的决定和决议必须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村民代表会议要有会议记录,工作报告、会议议题、讨论情况、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决定、决议等要整理立卷存档。

第十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出的决定和决议要向村民公布和公开,村民代表必须及时主动地把会议的决定、决议传达到联系户。

第十三条

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下,村民委员会和全村村民必须贯彻执行和自觉遵守。

第十四条

11.政教处会议制度 篇十一

关键词:庭前会议 集中审理 证据开示 非法证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我们称之为“庭前会议程序”,是刑事庭前准备程序的一部分。本文就实践中庭前会议的运用产生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庭前会议制度的价值功能

(一)保证审判公正、排除法官预断

庭前会议是庭审的准备程序,其主要的功能在于保障庭审的顺利进行,以实现公正审判的目的。从现代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来看,在正当程序下发现案件真实已经得到普遍的认可。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法官在庭审之前已全部接触并审查了控方提交的有罪证据,可以说法官实际上在开庭之前已经对案件形成了自己的预断,这是不符合现代刑事诉讼理念的。同时,如果庭前单方面接触控方提供的大量证据,也会影响法官心证的形成。笔者认为,庭前会议程序的设置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或避免该弊端。在庭审之前,控辩双方对证据的可采性发表意见,由法官进行程序审查,使非法证据不得进入庭审。同时,控辩双方就程序问题充分发表意见,兼听则明,保证了程序的公正性。庭审过程中,法庭就排除后的证据进行审判,最大限度排除了法官的偏见,尤其对合议庭其他人员的影响减小到最少。因此庭前会议对于排除法官预断,保证审判公正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保障迅速审判、实现诉讼效率

在诉讼公正的前提下实现刑事诉讼的效率,是建构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目标之一。在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许多案件被告人或辩护人当庭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回避、申请证据调查等事宜,导致原本的庭审中断,继而反复开庭,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并容易使庭审久拖不决。还有的案件,被告人或辩护人在庭审中一次次的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往往一次庭审开了一天都还没调查犯罪事实。庭前会议可以把所有程序性的问题放到庭前解决,在庭审中只解决事实问题,这样就可以大大提高庭审效率,也使审判更为迅速。同时在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信息交换和证据开示后,对彼此掌握的证据有了充分的了解,对法庭审理的结果有了可预测的判断。在法官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在许多问题上更容易达成协商一致。法官还可以通过庭前会议,促使当事人和解或被告作出有罪之答辩,从而提高诉讼效率。

(三)保障集中审理、提高诉讼质量

庭前会议作为案件进入实体审理之前的准备程序,目的在于保障集中审理原则的实现,避免诉讼拖延、审判中断、反复开庭等问题。要顺利实现集中开庭,必须把管辖、回避等问题在庭前解决,同时在庭前就明确争议焦点,对于没有争议的问题在庭审过程中不作实质性的调查或辩论,真正提高诉讼质量。

庭前会议作为正式庭审的辅助程序,免去了正式审理的程序性要件所带来的诉讼投入和诉讼时间的消耗。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由于准备程序的非正式化和非格式化,当事人和法官省去了正式性、格式化带来的‘手续上的麻烦,省去了当事人和法官的开庭负担。”[1]

二、我国庭前会议程序的运行困境

我国法律条文对庭前会议程序规定比较笼统且相对较原则,但作为一项新制度,要真正得到贯彻,落到实处,只有原则性规定没有操作细则是不行的。笔者认为,目前我国的庭前会议程序的规定还存在很多不明确的地方,需进一步予以明确。

(一)庭前会议的召集主体存在局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83条规定:“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一)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该规定只是将召开庭前会议的召集权赋予了审判人员,对公诉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否单独申请召开庭前会议未有任何规定,即各诉讼参与人是否有庭前会议申请权未明确。

(二)参与主体有待进一步明晰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听取意见”。《解释》规定:“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对于公诉人、辩护人参加庭前会议一般是没有异议的,但对于被告人、被害人是否参加,何时参加,由于规定不明,存在争议比较多。假如被告人不参加庭前会议,辩护人在庭前会议上的意见是否可归及于被告人,而如果都要求被告人参加,一方面操作的难度大,另一方面会不会演变为另一次开庭,这些都是有待解决的问题。

(三)控辩双方权利义务问题尚不明确

目前法律仅笼统规定了庭前会议的启动和庭前会议上可解决的部分问题,但对会议具体如何召开,控辩双方有无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未作规定。照目前来看,庭前会议纯粹是一种随意性很强的协商机制,协商的具体问题也是由审判人员决定,控辩双方并没有法律上规定的问题提起权,同时对于双方在庭前会议所作的承诺或表示也没有任何约束性的规定。例如,在一起受贿案件中,庭前会议上控辩双方就相关证据进行了协商,辩护人表示对大部分证据都没有疑义,但到庭审时却变成对每一份证据都有疑义,明显与其在庭前会议中的表示存在矛盾,庭前会议没有解决任何问题,被彻底地虚化,反而浪费了司法资源。

(四)庭前会议的效力不明确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仅把庭前会议定位为一种协商机制,未赋予其任何强制力。对于通过庭前会议确定的事项是否可确认为有效,在正式庭审过程中是否可再次提起,法律均未有任何规定,这就导致庭前会议中的任何决定都没有确定的效力,随时可被控辩双方推翻,尤其是辩方,考虑到被告人的利益或是被告人家属的压力,为营造庭审效果,往往在正式庭审中弃庭前会议的决定于不顾。结果庭前会议成为一种可有可无的程序,利则用,不利则弃,长久以往,庭前会议将没有任何生命力。

(五)证据开示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在移送起诉时公诉人要将全部证据材料移送法院,辩护人在正式庭审前也能看到全部案卷材料,但对证据的效力、双方对证据的疑义以及新收集证据的开示均未在庭前会议中作出明确规定,都要留至正式庭审解决。

为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应尽量在庭前会议中解决相关程序性问题。但是,目前庭前会议尚未起到应有的作用,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

三、我国庭前会议程序的完善建议

第一,应明确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召开庭前会议,再由法官作出决定,即法官有决定权,但公诉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申请权。这样法官就可以综合各方意见作出决定,避免了法官擅断。

第二,进一步细化规定庭前会议的参与者。《解释》仅规定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也即被告人一般情况下是不用参加庭前会议的。但是,庭前会议中不管是非法证据排除还是回避问题,都涉及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也直接影响下一步对被告人的实体处理。因此被告人是否参与庭前会议,应征求其意见,如果被告人要求参加,原则上应予准许。有人提出,一般由辩护人代被告人发表意见就可以了。但笔者认为,虽然辩护人可以为被告人代言,但毕竟涉及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如果辩护人与被告人经过充分沟通,被告人不参加庭前会议也应准许,但对于被告人坚持参加的,还是应当允许。

第三,明确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上的权利义务。法律应赋予控辩双方就某项程序性问题提起申请权,例如要求审判人员就回避、开庭时间等相关问题进行说明的权利,虽然法律规定了回避制度,但控辩双方对审判人员的相关个人情况并不了解,即使审判人员近亲属是案件的利害关系人,或案件与审判人员存在其他关系,如果审判人员不说,控辩双方也是无法得知的,因此在庭前会议上赋予控辩双方了解审判人员相关个人信息的权利是必要的。有权利就有义务,当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上提起某项问题进行充分协商后,如果能够达成一致意见,有明确定论的话,本着诚信原则,控辩双方就应遵守该意见,如果没有新的其他证据,不得推翻庭前会议上达成的合意。

第四,应当明确庭前会议的效力。所谓会议就意味着磋商,整个过程是没有强制力的,在庭前会议上就某些问题也可以不达成一致意见。但一旦达成了一致,就应当确认其效力,不然对于花费了控辩审三方时间精力的会议磋商结论,如果不受限制可被随时推翻,对控辩双方没有任何约束力,那这项制度就丧失了其存在的意义。因此,对庭前会议上确认的一致意见应当赋予其一定的强制力,由审判人员制作决定书,在正式庭审时可直接宣读说明,采纳该决定,不再详细调查。当然,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注意,一是如果在正式庭审时控辩双方提出了新的证据,则可重新调查,改变该决定,但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故意隐瞒该新证据的则应另当别论。二是控辩双方的一致意见必须是书面的,不能仅停留在口头,即书面同意意见才能被制作成决定书,产生强制力。三是必须取得被告人的同意,不管被告人是否参加庭前会议,对于会议中的一致决定,必须保证被告人已充分理解其将产生的实体与程序后果并自愿表示同意。因此,笔者认为庭前会议应当有辩护律师参加为常态,没有律师参加为特例,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被告人获得充分的法律指导,理解自己作出同意或不同意意见的法律意义与后果,充分维护自己的权利。而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援助制度也可以较好保证被告人得到法律帮助的要求,是庭前会议顺利开展的前提性制度保证。

第五,庭前会议上应充分展示证据并就证据合法性问题发表意见。目前《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就是否提供新的证据听取意见,笔者认为,为防止证据突袭,应规定证据应一律于正式庭审前提交法庭,能于庭前会议中提交的应一律于庭前会议中提交,这也能避免因法庭上临时提交证据而导致休庭,保证正式庭审顺利开展。同时为提高庭审效率,充分发挥庭前会议的功能,应明确庭前证据开示制度。对于一些复杂案件,通过庭前会议对证据进行开示,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确认。如果双方对证据没有异议,则在庭审中不再详细举证质证,简要说明即可。如果对证据有异议,则在庭前会议中就可进行初步沟通,如确认为非法证据,则不得在庭审中使用;如经过协商,可认定为合法证据,则由法庭予以确认,在正式庭审时无其他新的证据不再提出该证据非法性问题;如无法确认,存在争议,则由控辩双方各自完善证据,在正式庭审中围绕该问题举证质证,由法庭最终确认证据的合法性。

第六,充分发挥庭前会议制度的其他功能。为使正式庭审更集中关注于案件事实,使庭审更加高效、顺利,也为更加充分地保障当事人及辩护人的合法权利,笔者认为,应当重视发挥庭前会议的作用,对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具体开庭日期的确定问题、法庭审理方式问题、法庭调查和辩论可能存在的重点问题等等都充分地交换意见。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可能在审判过程中变更、追加、撤回起诉,而这都将影响辩护方的辩护准备工作,因此控辩双方也可以在庭前会议中对罪名的争议、起诉的效力予以明确。同时《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笔者认为,被羁押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认为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已经届满,或者认为被告人已无继续羁押的必要,可以在庭前会议上向审判人员提出解除、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如被害人或控方有不同意见也可发表,以使审判人员更好的进行审查。

庭前会议是一项新制度,如何使其发挥预想的功能,不致成为一项鸡肋制度,需要我们共同探讨并在实践中加以完善。对于检察机关来说,更应对庭前会议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合理并适当地加以运用,以更好的履行公诉职责。

注释:

12.政教处会议制度 篇十二

据新华社北京2月6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月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会议讨论通过报请全国人大授权在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草案提出, 要在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底线的前提下, 选择一些地区开展试点, 允许符合条件的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入股, 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等入市、同权同价;下放宅基地审批权, 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由乡镇审批, 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由县级审批;明确土地征收要综合考虑土地用途和区位、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等, 合理确定补偿标准, 妥善安排被征地农民住房和社会保障。

13.居民代表会议制度 篇十三

第一条

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选举的居民代表、居民委 员会成员和居民小组长组成。

第二条

居民代表会议向居民会议负责,根据居民会议 授权,讨论有关居务方面的具体事项。

(一)讨论修改本社区的《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 约》的草案,然后由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二)评议居委会和居委会成员的工作;

(三)审议批准居委会成员的辞职申请;

(四)讨论决定本社区的全年工农业生产计划及主要 措施;

(五)讨论决定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的完善,审查重 要的经济合同;

(六)审议居委会的工作报告,审查全年收支预算和上 年收支决算;

(七)讨论决定新上、扩建工农业建设项目,以及兴办 的各种公共福利事业;

(八)审查集资款的收缴、安排和使用。

(九)讨论决定机、电、水及其他集体物资的管理和使 用;

(十)讨论决定村级建设;

(十一)讨论决定居民代表会议认为需要由居民代表 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居民代表会议的议题由居民委员会提出,也可 以由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联名提出。

第四条

居民代表会议一般每三个月召开一次。特殊情 况或有三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会议成员提议,应当召开居民代表会议。

第五条

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居民 代表会议讨论涉及居民委员会成员利益的问题时,当事人应当回避。

第六条

居民代表会议召开之前,居民委员会应当将议 题通告居民代表,居民代表征求居民意见。召开居民代表会议,居委会汇报并说明本次会议的议题情况,居民代表讨论有关议题,并发表意见。采取举手表决,但重大问题的决定,采取无记名投票进行表决。

第七条

召开居民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居民代 表会议成员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居民代表会议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八条

居民代表会议所作的决定不得与居民会议的决 定相抵触,更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居民个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

第九条

居民代表会议作出决定后,要尽快向广大居民 公开、公布和宣传。

第十条

居民代表应积极发挥作用:一是参政议政;二 是与推选自己的居民保持联系,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三是负责向居民传达会议决定;四是动员、组织、教育和团结居民。

14.会议制度 篇十四

一、每周举行一次部长级以上社员工作例会,时间定于每周二12时20分,地点:社团办公室,(有改变临时通知)会议由社长主持。

二、社团全体社员会议每月两次,时间定于每月15日每周二12时20分和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二12时20分,地点:社团办公室,会议由主席和秘书长主持。

三、会议的内容要求:

1、传达学院有关任务、文件内容、有关工作信息。

2、总结前一段工作,部署安排下段工作,对有关事宜进行讨论。

3、进行必要的政治理论学习,工作经验交流。

4、调查、了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有关信息。

五、会议的组织要求:

1、会议可长可短,讲究务实,不走形式。

2、会议有明确的议题,会前由主席团确定议题。

3、发言者要围绕会议议题发言或讨论,发言要表达明确、思路清晰。

4、办公室在会前组织签到,部门例会自行组织签到,做好会议记录。

六、会议的纪律要求:

1、不准无故缺席、迟到或早退,有事向主席团请假。

2、要保持良好的会议秩序。

3、严禁会上抽烟、吃零食、会前喝酒等不文明行为。

4、会议上语言文明。

5、会议时间内,手机调为无声或震动。

七、奖惩:

惩罚:

1、开会没有带胸卡和笔纸,大会当面口头检讨,屡教不改书面检讨。开会没有请假无故缺席第一次写好检讨由主席团处理,第二次大会上公开检讨并且写思想汇报,第三次写好检讨书由社联处理,如果屡次不改给予处分和退会通知。

2、社团社员凡是犯过严重处分,或者打架、敲诈等事件,一律劝退社团。

3、社团里严禁赌博、破坏公物、打闹谈恋爱、私藏社团棋具及棋书重要资料等,一经发现由主席团严重处理。

奖赏:

1、社团奖赏分三大功:)小等功:社员做好人好事受人表扬的,做事积极的社员给以小等功奖励。)中等功:凡是为社团引进对社团未来发展有用的人才的社员给予中等功奖励,引进的人需一个月考核,表现优秀的写好入社申请书加入,表现差的直接退出。)大功:凡是哪个社员组织我们社团举办有意义的校级以上的大型棋艺活动成功的,记大功一件,给予奖励!

注:所有的奖励由大会主席团决定,不与争论。

2、评选优秀社团干部、表现良好立功多的先评选。希望我们社团这个大家庭能够上传下达,上下团结一心。用纪律打造一个强大的社团,做到纪律严明,赏罚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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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政教处会议制度 篇十五

为深入贯彻《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 (试行) 》 (财会[2013]17号) , 提升钢铁企业成本管理水平, 财政部已把制定《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钢铁行业》列入2015年工作计划, 并委托协会于2015年1月28日在京召开了钢铁行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制定工作座谈会。会议由协会财务资产部副主任陈玉千主持, 协会副会长屈秀丽、财政部会计司高大平处长、常琦副处长出席会议并讲话, 首钢、宝钢、鞍钢、武钢等四家主要钢铁企业成本核算和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及财会人员参加了会议, 现将有关会议纪要通知如下:

一、会议宣布正式启动钢铁行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的制定研究工作。

会议上, 屈秀丽副会长首先介绍了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组织钢铁企业开展“对标挖潜”工作情况、钢铁行业成本核算现状和存在问题, 着重指出制定钢铁行业成本核算制度, 通过规范行业成本核算来促进降本增效, 是渡过行业发展“严冬”的重要手段。高大平处长在讲话中介绍了钢铁行业成本制度制定工作的背景和重要意义, 提出分析钢铁企业集团内成本核算和管理的共性和差异, 研究在集团内统一成本核算的可行性, 明确制定行业成本制度的基本原则, 并对制定研究工作做出具体的安排。参会钢铁企业对本单位产品成本核算的基本情况、特点和有待解决的问题进行了介绍, 并对做好钢铁行业成本核算制度提出了意见建议。

二、会议对于开展“成本制度”的制定研究工作达成了下列共识:

一是制定行业规程的必要性。为进一步提高钢铁企业成本管理水平, 推动行业“对标挖潜”工作深入开展, 需要以《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为基础, 制定一套更为细化、具体化和可操作性的行业成本制度;

二是制定行业成本制度的基本原则。在制定研究过程中要充分体现“立足国情、借鉴国际”的原则, 对于钢铁行业作业成本法的引入需要进一步研究, 既要符合会计准则体系要求, 又要满足企业实际成本管理需要;

三是在可行的情况下加快行业成本制度制定工作进程。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 共同协作开展制度调研, 建立成本制度制定工作组机制, 尽早制定公布, 便于钢铁企业开展新制度的学习和实施工作。

三、财政部会计司对下一步的工作做了具体部署, 并希望各钢铁企业积极主动配合并参与到《钢铁行业成本核算制度》的制定研究中。

一是本着会计改革服务于企业发展的宗旨和“从群众中来, 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 充分尊重各位会议代表和钢铁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并将把钢铁企业的意见和想法在制定行业成本制度过程中充分加以吸收;

二是财政部成立“《钢铁行业成本核算制度》起草工作组”充分发挥行业财会专家的作用, 以工作组机制提高制度调研和制定效率;

三是为推进制度制定研究工作, 财政部会计司领导于3月上旬到首钢集团进行第一次业务调研。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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