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方案范本

2024-11-14

物业服务方案范本(共7篇)

1.物业服务方案范本 篇一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资质等级:

证书编号: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聘用乙方为

(注:物业名称)(以下简称“物业”或“本物业”或“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物业基本状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多层公寓、小高层公寓、高层公寓、商业用房、办公用房、车位(库)、库房、储藏室、地下层。(注:根据物业的实际情况填写)

座落位置:

西

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

其中:住宅

平方米(可细分多层、小高层、排屋、别墅等),办公用房

平方米,商业用房

平方米,地下车位

个,其他物业

平方米。(根据实际填写)

委托管理的物业构成项目由委托人另附,并作为合同附件。(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一,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二)。

物业交付时间:

****年**月**日前。

第三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使用人。本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乙方本着对全体业主和使用人负责,参与前期介入,熟悉场地,掌握开发地块的管网、线路布置及设施设备功能,对设计建设方案提出优化修改建议。本物业竣工后,乙方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对竣工验收资料、技术资料、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与甲方进行书面交接。

第四条

甲方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二章

委托管理服务事项

第五条

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的维修、使用、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按实际情况填写,或以附件形式罗列明细);但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他合同的约定,相关业主对物业的共用部位或公共部位享有专有或独占使用权的,由相关业主负责该等部位的维修、养护、管理及清洁卫生,并承担费用。

第六条

物业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公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油烟排气道、公共照明、高压泵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中央监控设备、建筑物防雷设施。(按实际情况填写,或以附件形式罗列明细);但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乙方不需承担义务的设施设备或根据合同约定由专业单位维修、养护的设施设备(如电梯等)除外。

第七条

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自行车棚、停车场。

第八条

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维护与管理等。

第九条

附属配套建筑及其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

第十条

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公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第十一条

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十二条

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车辆停放管理。

第十三条

管理与物业相关的竣工总平面图,单位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第十四条

协助组织开展社区居委会文化体育娱乐活动。

第十五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原则上接受委托,但收费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业主自用部位属保修范围的由甲方承担。

第十六条

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规劝、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单个业主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十八条

其他委托事项:

1、在本物业保修期内代为保修的,费用由保修责任人承担;

2、甲方要求乙方代为保修的,应另行签订委托维修协议,乙方收取相应管理费;

3、;

(此条如有特殊约定的服务内容的应列明,反之应删除。)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

乙方提供的服务应达到约定的质量目标:(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见附件三)。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

1、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用收取,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相关规定;

2、本物业服务费标准如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多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小高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高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商业用房:

元/月·平方米;

办公用房:

元/月·平方米;

幼儿园:

元/月·平方米;

会所:

元/月·平方米;

地下车位:

元/月·个;

库房:

元/月·个;

储藏室:

元/月·个;

其他:……。

(物业服务费中未计入能耗共用设施设备(如:电梯、增压水泵、中央空调、景观水系等)运行所需的能耗费用,能耗费用按各地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交纳,没有建筑面积的,按个交纳。

3、物业服务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管理费用;

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8.法定税费;

9.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10.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11.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4、空置房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业主未住的空置房,由业主按上述标准全额向乙方交纳,纳入物业管理范围,未销售的空置房由房屋开发商承担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按上述标准全额向乙方交纳。

5、业主出租其拥有的物业,其应当承担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交纳,业主与物业使用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业主应将此约定送乙方备案并负连带缴纳责任;

6、业主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该业主应承担的各项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7、房屋交付前,甲方需要乙方提供物业服务的,另行签订服务协议。

第二十一条

车位使用费不得高于物价部门的现行标准,由车位使用人按下列标准向乙方交纳:

1、露天车位:

元/月;

2、地下车库:

元/月;

3、外来临时停车:

元/车·次

(具体名称为车位使用费或车位停泊管理费以各地政府文件为准)

第二十二条

乙方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委托对其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及其它物业服务地费用,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第二十三条

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费用:

1、保修期内属保修范围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费用由甲方承担;

2、不属保修范围内的维修养护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的建筑面积或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承担;

3、保修期满后,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按规定许可的物业维修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按规定续筹。

第五章

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业主共有的场地以及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设施(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设施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游泳池、网球场等。)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由乙方经营管理。上述各项物业的经营管理收入扣除必要的成本外,其余收入作为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专项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配套设施经营亏损的弥补。归全体业主共有的该部分收入由乙方代管。

(注:根据项目是否有此配套设施填写)

第二十五条

业主共有的车库车位的经营管理,使用人应按照物业所在地的相关规定向乙方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上述停车费扣除必要的支出成本外,其余收益归全体物业买受人共有,专项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配套设施经营亏损的弥补。归全体业主共有的该部分收入由乙方代管。

第二十六条

甲方所有的车库车位的经营管理(注:若没有此条款可删除)

甲方所有的车库车位的经营管理

1、甲方所有车库车位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的,乙方应按下列标准向使用人收取停车费,但法律或政策对停车费收费标准作调整的,则乙方收取的停车费作相应调整。

(1)地下车库车位:

元/次;

元/小时;

元/日;

元/月。

(2)地上车库车位:

元/次;

元/小时;

元/日;

元/月。

2、上述停车费中的%作为乙方必要的成本和收益,其余归甲方所有。

3、甲方所有的停车场地的车库车位,不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自行使用、保留、空置或自行出租,均按本合同第二十条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前期物业服务费。

第二十七条

乙方将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述及的各项物业的经营管理收支帐目单独列帐,每6个月将详细情况报告甲方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乙方应每个月将本合同第二十六条述及的物业的经营管理收支帐目的详细情况报告甲方。(注:如甲方所有的车库车位分成比例未作约定的,此条款则不需要。)

第二十八条

乙方根据物业服务的需要,有权将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述及的各项物业出租或委托专业公司或其他公司进行经营管理。为了全体业主的利益,乙方将各项物业出租或委托上述公司进行经营管理的期限可以约定为本合同期满或终止后的一个合理期限。

第二十九条

对于甲方已经移交的物业管理用房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共同使用的其他财产、设施,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乙方从有利于全体业主利益考虑,可以决定该等财产、设施的使用、经营和管理等事项,而无需再行征得全体业主同意,但乙方应在该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将该决定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示。

第三十条

乙方对本合同条款下的车辆管理仅指对车辆行驶、停放秩序的管理,并不承担对车辆的保管义务。

第三十一条

乙方不提供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访客代为泊车的服务,乙方禁止乙方员工代为泊车。

第六章

物业维修经费

第三十二条

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和续筹均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及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七章

物业承接验收

第三十三条

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甲方应承担解决查验时发现问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于本合同签订后承接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甲乙双方应进行查验并签订确认书,作为界定各自在开发建设和物业管理方承担责任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物业区域内附属配套设施、道路、地下停车库、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物业管理用房、共用设施设备清单;

3、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保养技术资料以及各类公共设备等有关维保合同书复印件;

4、已购房业主姓名和联系电话、所购房屋位置和面积;

5、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6、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六条

甲方保证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养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八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三十七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由乙方制定,经甲方确认后生效。乙方根据规章制度提供管理服务时,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给予配合。

第三十八条

乙方可采取劝告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乙方应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

第四十条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甲方、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乙方的同意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乙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四十一条

乙方与装饰装修房屋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装修管理服务费用等事项进行约定,并事先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用房产权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为提供物业服务方便由乙方使用的物业管理用房,乙方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九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四十三条

甲方权利义务

1、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负责制定《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要求物业买受人对《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甲方在物业买受人订立的买卖合同中应包含本合同的内容,并要求物业买受人承诺在本物业具备入住条件后承继本合同的相关权利、义务。协助乙方与业主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要求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共同遵守《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物业竣工交付使用时,负责向物业买受人提供房屋质量保证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

2、审定乙方制定的物业管理方案;

3、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4、承担保修期内由于设施设备质量问题产生的损失费用。

6、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报告;

7、甲方不得有利于物业销售擅自向物业买受人承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否则,由甲方向乙方作出补偿。

8、在综合竣工验收合格后并在交付使用前

日(一般为90日,具体根据项目前期介入时间而定)向乙方按规定提供房屋总建面积千分之

平方米建面积的商业用房,由乙方按规定进行经营,其经营收入用于物业管理经费及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

9、在综合竣工验收合格后并在交付使用前

日(一般为90日,具体根据项目前期介入时间而定)向乙方按规定提供房屋总建筑面积千分之

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公共活动用房,和员工宿舍

平方米及员工食堂

平方米(宿舍和食堂根据与开发公司洽谈内容而定),由乙方无偿使用;有些项目不提供宿舍,可由开发商直接补贴费用,若面积等无法确定的,则可删除。

(以上管理用房比例可各地区规定填写)

10、在物业管理交接验收前

日(一般为30日,需根据项目实际来定),负责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物业区域内附属配套设施、道路、地下停车库、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物业管理用房、共用设施设备清单;

(3)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保养技术资料以及各类公共设备等有关维保合同书复印件;

(4)已购房业主姓名和联系电话、所购房屋位置和面积;

(5)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6)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11、完善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配套设施和配套工程,包括物业的标识系统、公共垃圾桶、垃圾中转站、垃圾房等。

12、由于甲方在销售过程中违反对业主的承诺或违反原规划设计而导致业主拒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甲方必须承担偿付责任;

13、协调、处理乙方在前期介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发现的问题。解决在综合验收时提出的各项遗留问题,在规定时间内必须整改完成;

14、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体活动;

15、已竣工并集中交付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前期物业服务费由甲方全额交纳,但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约定由物业买受人承担和交纳的除外;

16、负责协助乙方办理前期物业服务费审批或备案手续。如果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前期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低于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甲方补足,直至本合同期满。(此条款主要针对外接楼盘,可放在补充协议。)

17、补偿乙方前期开办费,标准为按建筑面积

元/平方米计算,(浙江一般为6-12元/平方米,各地区根据地方行情拟定)合计金额为________元。支付办法为业主交房前一月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18、为了保证物业服务企业和楼盘的品质的形象,小区物业管理用房由甲方进行装修后交付给乙方使用。(如是外接楼盘,可由双方进行协商。)

19、不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约定所进行的物业管理服务和经营活动。

20、在物业交付使用前

日,甲、乙双方应共同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检查验收,甲方应保证交付使用的物业竣工验收合格。

21、委托乙方管理的房屋、设施、设备应达到国家验收标准要求;在保修责任内,如存在质量问题,由甲方承担保修责任。

22、指定专人负责跟踪、协调、处理房地产开发建设中的遗留问题。

23、物业管理区域外的设施设备的管理,管理费用另行支付。

24、甲方单独所有的配套设施(如会所)或其他单个业主所有的配套设施由乙方管理的,物业服务费用经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后确定。

25、甲方开发建设的市政配套设施应按相关规定移交给市政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

26、如果物业交付期间甲方尚有建设行为的,甲方应当向乙方另行支付管理费用,直到建设完成,如果因此产生的业主投诉由甲方负责处理。(注:如果不存在这种情况,可删除)

27、根据政府规定需乙方协助参与前期分户验收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注:此条内容根据项目当地规定填写或修改,如当地未要求物业公司参与一房一验,可删除)

28、本物业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后,甲方应当及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申请。

29、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四十四条

乙方权利义务

1、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本物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本合同的有关权利、义务。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招标书或协议方案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本物业

管理方案,自主开展物业经营管理服务活动;但不得侵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便利获取不当利益。

3、结合本物业情况,制定开支预算,测算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4、对项目设计和施工提供管理方面的整改和完善建议;

5、配备有资质的工作人员参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调试、验收和交接,并制定合理的工程维保计划;

6、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报告甲方或业委会、提请有关部门处理以及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处理。

7、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8、负责编制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维修养护计划和保修期满期后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9、以《业主手册》或其他适当方式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示物业使用的有关事项,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订立书面装修管理协议,告知有关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并负责监督。

10、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收支帐目和商业用房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的经营性收入;并应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11、负责编制物业管理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经甲方审定后组织实施;

12、对本物业的公共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改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经甲方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共用部位的用途;

13、建立、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物业的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14、接受业主、使用人、甲方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等的监督,不断完善管理服务,定期向甲方报告本合同的履行情况;

15、开展对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予以整改。

16、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乙方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17、对于甲方明确约定给单个业主专用的绿地、露台及其他单个业主享有专用权的部位,告知有关保养、维护、清洁事宜,并负责监督。

18、本合同终止时且业主大会未成立前,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甲方提供的全部经营性商业用房、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全部档案资料;移交时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则向业主委员会移交。

19、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章

委托管理服务期限

第四十五条

委托管理期限定为

年。(20

****年**月**日至20

月日)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已生效的,本合同自然终止。(或前期物业服务期限自

****年**月**日(或物业交付之日)起至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并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止。)(注:杭州市的项目必须签此合同期限,否则房管局合同备案不能通过。))

本合同期限届满,本物业已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甲方应当促使本物业成立业主大会、产生业主委员会。自本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移交,乙方终止本合同的,应提前三个月通知甲方。

本合同期限届满,但本物业尚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本合同自动延续至本物业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之日。此后,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终止本合同的,应提前三个月通知甲方。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四十六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法律依据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方应支付对方人民币

万元的违约金;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给予经济赔偿。

第四十七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使乙方未完成约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四十八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章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达到合同约定;逾期未整改的,或整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四十九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支付前期物业服务费的,乙方有权要求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支付,并按应付金额每日千分之

支付违约金(注:违约金具体支付比例,应结合当地相关规定填写!)。对于欠费不交纳的,乙方可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迟延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乙方有权直接在属于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收入中支取;乙方直接在属于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收入中支取的,业主委员会或其他业主可以向迟延交纳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追偿。

第五十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章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和业主有权督促和要求乙方清退所有费用,并按多收金额每日千分之

(注:同第四十九条!)支付违约金。

第五十一条

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损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配套设施,应向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因房屋建筑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相关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

第五十三条

甲方不得因有利于物业销售擅自向物业买受人承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否则,由甲方向乙方作出补偿。

第五十四条

双方约定因为下列事由所导致的损害,不论其为直接或间接,均构成对乙方的免责事由,即乙方均不负赔偿责任:

1、因天灾、地震等不可抗力之事及非乙方能够控制的其它事由,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或政策法规变动等所导致的损害。

2、在本物业内发生治安或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暴动、抢劫、破坏、爆炸、火灾等事由所导致的损害,但因乙方故意或过失所致,不在此限。

3、因甲方、业主或第三者之故意或过失所致,或业主、使用人违反本合同、临时管理规约和其它物业管理服务规定所导致的一切相关损害。

4、非因乙方违反本合同义务,业主专有及约定专用部分之火灾、盗窃等治安、刑事案件所导致的损害。

5、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6、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而且事先已经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7、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如若因乙方不作为造成连续发生不能正常供水、供电等的不在此列。

8、乙方书面建议改善自用、共用及约定共用部分设施或改进管理措施,而甲方未采纳所导致的损害。

9、自业主迟延给付服务费用至清偿日期间(含票据未兑现部分)产生的任何损害。

10、因本物业区域内车辆被窃、被破坏或车内财物被窃而产生的相关损失,但因乙方违反本合同义务而导致以上事故者除外。

11、甲方或业主、物业使用人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委托乙方员工提供服务所导致的任何损害(如代为泊车等)。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车辆毁损、灭失,财物被盗等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事件的,由责任方承担刑事或民事责任,乙方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该损失是因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乙方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当年物业服务费总额的1%为限;单户赔偿不超过该户当年应缴物业服务费的10%。(比例仅作参考)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在物业交付使用前

日内,甲方应按照乙方制定的共用设施设备系统接管验收规程配合乙方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查验中发现的问题甲方应及时予以解决。对于查验中的问题(含工程遗留问题等)及解决办法等,甲乙双方在《物业承接验收确认书》予以明确。

第五十六条

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业主、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乙方对上述灾害发生时所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

第五十七条

甲乙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八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合同正本件共

页,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报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本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六十二条

合同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

天(一般为30天)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第六十三条

小区交房后纳入乙方管理,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六十四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并经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年**月**日

****年**月**日

附件一:规划平面图

附件二:

物业构成明细

套(单元)数

建筑面积

(平方米)

高层住宅

小高层住宅

多层住宅

商业用房

办公楼

幼儿园

/

用房

(可根据实际情况更改)

附件三: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

一、房屋外观:

1.外墙无破损;

2.维护小区建筑设计上统一美观的风格。

二、设备运行:

1.设备运行正常;

2.设备完好。

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1.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完好、无破损;

2.定期巡检、维修、记录,保持正常运行。

四、环境卫生:

1.环境洁净,无垃圾死角,无积尘积垢;

2.生活垃圾定时清理。

五、绿化:

1.花草树木生长正常,无枯枝败叶,每年进行防病除虫和修剪,保持美观;

2.公用绿地整洁无杂草杂物。

六、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1.道路畅通有序;

2.车辆按规定停放。

七、秩序维护:

1.统一培训,统一服装,文明值勤,24小时监控;

2.物业管理区域内预防重大火灾责任事故、重大交通事故、重大刑事责任案件发生。

八、消防:

1.消控中心全天候预警;

2.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完好;

3.应急设施设备随时启用;

4.定期开展消防演习及培训。

九、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小修和急修:

小修:

1.小修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2.当日不能完成的,另行约定维修时间。

急修:

1.一般水电设施设备维修24小时内完成;

2.一般土木建筑维修3天内完成。

(根据实际管理标准填写,以上仅供参考)

第二章附件示例(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附件:

物业共用部位明细

1、房屋承重结构;

2、房屋主体结构;

3、公共门厅;

4、公共走廊;

5、公共楼梯间;

6、内天井;

7、户外墙面;

8、屋面;

9、值班室;

10、。

附件:

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

1、绿地

平方米;

2、道路

平方米;

3、化粪池

个;

4、污水井

个;

5、雨水井

个;

6、垃圾中转站

个;

7、水泵

个;

8、水箱

个;

9、电梯

部;

10、信报箱

个;

11、消防设施;

12、公共照明设施;

13、监控设施;

14、避雷设施;

15、共用天线;

16、机动车库

平方米;

17、露天停车场

平方米;

18、非机动车库

平方米;

19、共用设施设备用房

平方米;

20、物业管理用房

平方米;

21、/。

END

2.物业服务方案范本 篇二

企业所使用的云计算服务有两种形态, 一种是“公共云计算服务”, 通过网络使用由公司外部供应商提供的IT服务;另一种是“私云计算服务”, 在公司内部建立起云计算服务基础, 当各部门需要时便可使用。日立的云计算服务解决方案进一步强化了这两种形态。

1、公共云计算服务菜单

在公共云计算服务领域中, 日立为客户准备了使用范围十分广泛的应用程序SaaS (Software as a Service) , 其特点之一是能够向客户提供适当的选择项目。日立集团以其在范围广阔的事业领域中积累的经验和通过对客户提供服务得到的业务知识为基础, 极大地充实了其服务菜单。

SaaS菜单的涉及范围十分广泛, 从邮件/协作、就业管理、e-Leaming等企业通用的应用程序到企业之间交易服务、联合纳税解决方案、满足欧洲REACH (Registration, Evaluation, Authoriz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 规则的化学物质管理服务等, 其中包括了大量的只有日立集团才能够实现的业种和业务专有技术, 可将各种应用程序作为服务提供。目前其数量已经超过了100种, 能够满足各行业的不同需求。

在业务中具有丰富业绩的高可靠性平台, 以及确保了最终用户之间的完全独立性的日立独特技术在日立集团所经营的具有高度牢固性的最尖端的环保型数据中心中得到运用, 是一项用于基础中的创新技术, 它使耐受企业使用的高可靠性平台资源服务PaaS (Platform as a Service) 不断得到了强化。这种服务也是解决方案, 能够在需要的时候, 通过互联网等网络将所需的计算机资源作为服务使用。

2、私云计算服务

在私云计算服务领域中, 提供在企业内部建立并运用具有高可靠性和高效率的云计算服务环境的解决方案, 是日立为满足需要自由地设定可靠性和安全性等服务级别的客户, 以及因法律制度等原因不能将数据置放到公司外部的客户, 建立的高可靠性的平台基础。随着实现了整体优化的IT基础的引进, 为了能够最大限度地使用该技术, 日立实现了业务流程的变革。这一变革通过先进的与客户的协作创新技术, 充实了高效率引进云计算服务的咨询服务内容, 通过评价云计算服务使用程序及其引进效果, 提高了真正有助于业务工作的云计算服务水平。

日立目前提供的现成品型私云计算服务解决方案, 实现了云计算服务的引进和运用专有技术的模块化, 并力图实现引进的简易化。

二、支持混合云计算服务的框架

云计算服务的普及也给系统的形态带来了很大的变化。日立计划将多个云计算服务有机地组合起来使用, 从而实现更有助于经营的云计算服务。目前, 云计算服务在降低成本方面颇受关注, 为此, 日立将云计算服务作为经营战略的快速实践和创新具体化的工具, 致力于云计算服务之间的连接技术的完善, 其技术思路在于:

作为多个云计算服务的组合, 只将普通的日常业务处理所必需的IT能力当作私云计算服务保存在公司内部来处理业务, 而暂时或试验性地所需要的功能及系统则使用公共云计算服务, 这种“混合云计算服务”正在形成主流。

在这种新的形态中, 日立将提供能够构建实现私云计算服务和公共云计算服务的无缝连接、将公共云计算服务上的SaaS组合在一起的系统的框架, 在处理分散的软件服务化和流通进展的云计算服务中实现高效率的业务系统。

在这一框架中包括:私云计算服务、用于开发和执行将SaaS组合在一起的业务的应用软件连接框架、使用公共云计算服务上的计算机资产的资源连接框架等, 此外, 还提供能够有效地管理和运用私云计算服务的框架, 以及能够应对在众多的企业中频繁使用的业务的SaaS组, 并通过安全性框架确保业务的机密性、保全性和可用性。

1、低成本快速实现企业之间的连接

企业之间业务媒体服务“TWX-21”是拥有约跨400个业种、多达4万家的会员企业的日本国内规模最大的业务SaaS解决方案。TWX-21通过互联网将涉及企业之间活动的各种业务应用软件作为SaaS向会员企业提供, 目前已开始提供英语和汉语服务, 用于全世界20个国家和地区的约2, 000家公司, 正在加速实现全球化。

TWX-21是业务SaaS, 它采用了能够在通用系统上实现多个企业之间交易的多租用者结构, 通过能够满足不同领域的业务需求和使用者需求的访问控制来确保业务安全性, 是业务基础设施。此外, 还能够根据使用企业的用途定制画面的观看方法和项目定义, 提供具备这些技术的高附加价值的应用软件服务。

在企业活动中, 涉及到急剧变化的IT事态、在国内和全世界不断进展的企业活动的分业化、应对环保限制、企业的遵纪守法的强化等, 业务环境不断地变化, 企业间联合协作的强化是不可缺少的。因此, 必须实现企业之间联合协作系统的迅速而且低成本的引进和运用及电子化领域的扩大。目前, IT资产正在从“拥有”向“使用”转换, 业务SaaS正在急速展开。

例如, 游戏机生产厂家A公司正在加紧实现产品的大规模化和高度化, 为了降低制造成本, 当务之急是要实现采购价格的合理化和购买及价格交涉业务的高效率化。因此, TWX-21的Trader反向拍卖Web-EDI/BB在研究讨论了1个月以后便开始试用, 从第4个月起开始正式使用。这样一来, 与生产直接有关的原材料等的采购成本约降低了20%, EDI (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 化率约达到90%, 实现了业务的高效率化和标准化。今后在环境信息管理的应对及全球采购等方面也将采取相应的做法。

与PC (到达寿命周期后需采购新设备) 采购相关的新服务的应用事例 (C公司) , 将云计算服务应用到PC购买申请、批准流程、设备管理等的服务系统的基础设施中。

化学产品制造厂家B是外资公司, 在与生产间接有关的器材采购方面, 为了降低成本及强化内部统一管理, 采用了MRO (Maintenance, Repair and Operations) 集中购买服务, 使物品成本约降低了10%, 采购过程成本约降低了50%, 在低成本经营和重点业务的强化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MRO集中购买服务分为两种, 一种是代替和支援在办公室和施工现场购买的通用消耗品的购买相关业务 (选定商品、价格交涉、订货、付款、交货期管理等) 的BPO (Business Process Outsourcing) 型, 另一种是提供系统环境型。将这两种类型的服务组合使用, 就能够实现间接器材的购买改革。包括制造业以外的开展财产保险业务的大公司和维护服务企业等在内, 作为集团标准的购买系统, 约有620家公司、约10万ID正在使用。

此外, 开展全球业务活动的企业均被要求遵守各国的法规, 做到遵纪守法。例如, 在与欧洲的交易中, 按照REACH规则, 进一步强化了产品的化学物质含有量的限制, 不论业种如何, 要通过整个跨企业的供应链进行有关环境信息的交换、统计和管理, 解决这一问题已成为当务之急。TWX-21采用了JAMP (Joint Article Management Promotion–consortium:日本条款管理推进协议会) 推荐的AIS (Article Information Sheet) 和MSDSplus (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Plus) , 其处理可满足相关的环保要求, 从而提供了环境信息交换服务。为了有效地与多个企业进行环境信息的交换, 与JAMP-GP (Global Portal) 联手, 形成了信息流通基础的一环, 同时还开始提供多语言 (英语和汉语) 服务, 始终如一地支持环境信息的生成、交换、管理等的产品中化学物质含有量的限制管理。目前约有100家公司使用该产品, 存储了3, 000件以上的环保信息。

TWX-21在开发和提供业务SaaS之际, 融合了日立集团的业务及IT经验, 并充分考虑到满足行业标准化的要求, 建成了能够持续并定期地反映用户需求的生态系统, 今后还将迅速、低成本地提供能够应对企业活动变化的企业之间联合协作的广范围业务应用软件服务。

2、SaaS解决方案

以短时间和低风险开始提供与PC (到达寿命周期后需采购新设备) 采购相关的新服务

日本国内规模最大的综合服务公司C充分利用在复印机、打印机等OA (Office Automation) 设备的采购、运用、维护服务中积累的高技术力量和专业性以一站式服务方式提供IT环境的规划、构建和维护服务, 其优势是可满足多厂商需求, 全面支持办公室环境的优化升级。

该公司在支援顾客PC (到达寿命周期后需采购新设备, 其范围包括从购买、引进到运用、维护、回收) 采购的客户机管理服务中, 为了使顾客能够迅速开展业务活动, 决定将Web工作流程系统 (顾客在PC采购及发生故障时自己能够进行申请维护等各种申请业务) 作为SaaS (Software as a Service) 通过互联网以月租方式提供服务。此项目于2009年2月启动, 由于其服务设计和规格的讨论需要花费时间, 所以从确定规格起到向第一个成为试用用户的顾客提供服务为止, 只剩2个月的时间。此外, Web工作流程系统是一项新的服务, 因此其需求还是未知数, 要正确地把握住服务器的规格和引进的台数等系统规模, 是有一定困难的, 公司自己拥有设备将伴随有很大的风险。

培养人才的使用事例 (D公司) , 从丰富的考试题数据库中抽出考试题, 测试掌握技术的熟练水平, 从而能够正确地掌握员工的能力。

在这种情况下, 通过采用了日立的提供平台资源的服务 (PaaS) , 即能够将在需要的时候只使用所需的计算机资源作为月租服务来使用, 在依靠自己的力量构建系统时, 包括从IT设备的订货起到向数据中心安装设备为止等, 原本需要4个月以上的时间, 现只用2个月即可完成。这样一来, 2009年10月成功地按照预定计划于开始提供服务 (请参阅图5) 。

采取上述做法, 就不需要公司自己拥有IT平台, 能够将投资风险降低到最小程度。首先从最小规模的配置起步, 然后根据需求的扩大能够灵活地追加资源, 这是该服务的特点。不仅如此, 还成功地确保了业务上所要求的高可靠性和安全性。

今后该公司还将通过验证Web工作流程系统的效果和需求、将SaaS的应用扩大到其他的业务领域等做法来支援业务迅速地展开, 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的需求。

3、低成本迅速引进人才教育

综合建筑机械生产厂家D公司的主要产品是液压挖掘机、环保产品和再循环利用系统等。作为综合建筑机械生产厂家, 截止至2010年3月, 其规模在全世界居第三位, 为各国的社会基础设施的建设做出了贡献。支撑其公司的是具有独创性的产品开发能力和营销及售后服务部门融为一体的组织力量和人才力量, 而人才能力的开发是该公司的重要业务之一。此外, 该公司产品的国外销售额比例已超过70%, 向国外的当地法人和代理商提供能力开发服务已成为当务之急。

该公司为了客观公平地掌握营销和技术实情, 使技能的保持状况实现“可视化”, 过去曾使用过能力开发支援系统, 而现在该系统已老化, 将进行全面更新 (请参阅图6) 。

该系统由4个诊断部分构成, 即每年1次的全公司同时诊断、每月的分阶段提高技艺水平的步进诊断、测定接受集中进修前后的能力提高程度的集中进修诊断和个人随时可实施的自我诊断。

在新系统中, 用于诊断测试的考试题数据库中存储有约7, 000个考试题, 具有根据应试者的工种和职务自动出题的功能。其诊断结果作为报告输出, 从而能够客观地掌握技能的保持状况。此外, 还准备有用于个人学习的教材库, 能够使员工简单地自学产品技术和业务知识。

在引进新系统之前, 先进行了要点定义的工作。包括关联公司在内的日本国内的33家公司都可使用的共享服务均可实现;可满足使用者增加的需求及应对在特定月所发生的业务高峰的情况, 即使超过原定范围也能简单容易地进行处理;这些都是引进新系统时需要考虑的要点。为了实现这些功能, 使用了私云计算服务构建经验, 在该公司的数据中心构建了相应的环境。为了实现共享服务, 采用了可供多租用者使用的e-Leaming软件, 并在应用服务器中采用了日立SOA (Service Oriented Architecture) 平台。这样一来, 可满足今后使用者增加的需求, 将该服务扩展到全球时能够容易地应对, 实现了牢固而稳定的服务。

目前该公司正在考虑扩大这项服务, 使国外的当地法人和代理商也能够使用。日立的云计算服务解决方案也将提出新的方案, 以便能够继续为该公司的业务做出贡献。

垂询方式:日立 (中国) 有限公司信息通信部;刘胜蓝;电话:86-10-6539-9232 (直通) ;手机:13601334476;E-mail:sllliu@hitachi.cn

3.物业服务方案范本 篇三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物业管理中心制定,供业主委员会与地区物业公司签约时使用。

2.本合同文本中所称物业服务,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物业服务企业按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并由业主支付费用的活动。

3.本合同文本“【】”中的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选择的内容确定后,其余选项及“【】”符号本身应在正式成文时删除。同时,视需要对保留的条款按原有方式重新编号;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做约定的,应当在空格部位打“/”。

4.当地政府对物业服务合同有备案要求的,地区物业公司应按当地政府要求办理备案。合同发生重大变更、解除及合同文本遗失的,应当及时到原备案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4.的物业委托服务合同范本 篇四

乙方: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为代理委托事宜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代理委托内容如下:

一、委托事宜

委托内容:甲方现委托乙方为“ ”(以下简称“该物业”)独家之代理,进行租赁推广工作。

委托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约定事宜

2.1乙方责任

(1)乙方作为该物业之代理,将充分运用自身的信息网络,运用适当、有效的方法通过市场流通渠道,寻找、联络适合该物业的客户。

(2)安排、陪同乙方之客户参观视察该物业,并及时、准确地向甲方提供客户的公司背景和租赁要求。

(3)乙方应协助甲方与客户签订租赁合同,并维护甲方利益。

2.2甲方责任

(1)甲方同意提供有关物业的资料给乙方,包括物业的业权资料,图纸,设备及材料说明,租赁合同等资料。

(2)甲方应全力配合乙方在租赁推广上的工作,包括安排带领乙方介绍的客户看房及解答有关物业的工程、技术问题等。

(3)有关租赁意向书、协议书及合同之条款的修改、变更,甲方拥有最终的解释权和决定权。

(4)甲方必须保证并提出合法有效的文件证明该项目出租的合法性

(5)甲方有义务及时向乙方提供该物业的空置情况。

三、物业的租赁代理费用

3.1 代理费的定义

A:成交定义以客户签订租赁合同并支付首期租金为准。

B:代理费的收取标准:

以 实际成交月租金(含税)的100 %为代理佣金;

3.2 代理费的支付:在合同有效期限内,甲方在收到客户首期租金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代理费汇入乙方指定的开户银行帐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3.3甲方如无故未能按时将该费用支付乙方,逾期每日加收滞纳金为该费用的万分之五。

3.4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在乙方所介绍的经双方确认后(附看房确认记录)的第三方(求租方)与甲方完成租赁交易的,应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3.5 如乙方介绍的客户在签署租赁意向书并支付首期押金/定金后,在正式入住该物业前,违反意向书中等任何约定或要求退租,则甲方在没收其有关押金/定金,支付所没收押金/定金的30%作为对乙方工作的补偿。此条必须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实施。

四、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过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变更本合同的内容。

五、保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过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透露本合同的内容。

六、通知:合同的任何一方所发出的通知,应为书面形式送达另一方指定的送达地址。

(1) 甲方:

(2) 乙方:

七、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诚信原则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商议解决。若商议不成,则由武汉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5.服务器节能认证测试方案 篇五

网络无处不在, 而每个网络的节点都连着一台服务器。服务器工作时间长, 使用范围广, 推广服务器节能意义显著。在节能减排降耗的大环境下,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CQC) 将目光投向服务器。CQC于2011年8月4日发布CQC 3135-2011《服务器节能认证技术规范》, 并于2011年8月10日实施。

笔者单位参与该技术规范的制定工作, 为规范中限值的制定提供大量的测试数据支撑, 并积累了丰富的测试经验。笔者结合测试过程, 探讨服务器节能认证测试方案, 供大家参考。

2 服务器节能认证测试程序

2.1 试验环境

测试环境温度应该保持在15~35℃范围内, 相对湿度为45%~75%, 大气压力为86 kPa~106 kPa。

2.2 基准配置功耗

2.2.1 服务器基准配置包括:

满配的处理器、一块硬盘、1 GB容量内存、服务器能够运行的最小数量的供电模块、一个以太网口 (带宽1 Gb) 。

2.2.2 服务器基准配置空闲状态的功耗应满足表1的规定值。

表1中的“一路、二路”分别指“1个、2个独立的处理器插槽”。

2.3 扩展配置功耗增加值

服务器扩展配置功耗增加值应按表2的规定计算, 带扩展配置的服务器节能评价值为表1与表2值之和。

2.4 测试方法

a.将服务器接入测试回路, 连接所有的以太网口;

b.开启被测服务器, 操作系统正常启动, 无系统报错;

c.进入操作系统, 在空闲状态下稳定运行20 min后, 连续记录产品空闲状态的有功功率和测试时间, 测试时间不少于5 min, 读数频率不小于1次/s, 取算术平均值得到空闲状态功耗。

3 服务器节能认证测试案例分析

某品牌服务器为1路服务器, 同时报备2个型号的主板和3个型号的电源。每个型号电源为3块同型号电源同时使用, 其中1块冗余使用。

3.1 具体测试安排 (见表3)

3.2 基本配置测试

基本配置测试是在产品最低配置条件下测试。表4中列出此产品的基本配置, 该配置大于标准中定义的基准配置, 根据表2计算出该配置空闲状态功耗增加值。

根据表1和表4计算该产品基本配置下的节能限值:

3.3 主流配置测试

主流配置测试指的是产品的最大配置或者主流配置条件下测试。表5中列出此产品的主流配置, 根据表2计算出该配置空闲状态功耗增加值。

根据表1和表5计算该产品主流配置下的节能限值:

3.4 试验结果判定

当表3中所有测试项目测试值小于等于对应配置计算出的节能限值时, 判定该产品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4 测试过程和认证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4.1 节能测试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 该规范适用于220 V、50 Hz电网供电的, 含1个至2个处理器的塔式、机架式服务器, 不适用于4路及以上服务器。

(2) 该规范不适用于刀片服务器和多节点系统。

(3) 测试过程中样品应置于非导热材料上, 不应采用外部的风扇、空调或散热器来降低待测样品的温度。

(4) 试验时将服务器置于出厂设置, 所使用部件功能完整且性能良好, 正常运行, 无使用缺陷, 安装服务器标配的操作系统。

(5) 应使用精度不低于0.1 W带积分功能的功率计或电能表。

(6) 测试过程中连接所有以太网接口, 以太网接口要连接对应级别的交换机。

(7) 测试样机在每种测试项目中, 所有CPU插槽都要插入CPU。

(8) 根据CQC规定, 如报备多款电源和主板, 每增加1款电源, 加测样品基本配置能耗;每增加1款主板, 加测基本配置能耗和主流配置功耗两组测试。

(9) 对于仅制造商不同的主板, 无需增加测试。

(10) 报备多块电源时, 尽量选择输出功率大的电源做基本配置测试, 其他电源做主流配置测试。

(11) 对于电源冗余使用情况下, 电源模块的空闲状态功耗增加值为备用电源的数量乘20 W。

4.2 申请节能认证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 产品的设计结构完全相同的产品可作为一个单元申请认证。

(2) 原则上应明确同一单元内产品的具体型号。

(3) 制造商不同、生产场地不同, 应视为不同的认证单元。对ODM、OEM情况应视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原则上只做一次产品检验, 其余的做派生。

(4) 对于不同企业拥有的品牌应放在不同单元申请。

(5) 1 300 W以下的产品属于CCC认证目录里的产品, 企业需提供CCC证书的复印件;1 300 W以上的产品不属于CCC认证目录里的产品, 企业需提供提交申请日前一年的, 符合GB 4943的CNAS认可的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提供认证机构认可的自愿性认证证书。

5 结语

伴随国家社会的发展, 保护环境与经济发展之间矛盾日益突出。在发展的同时, 降低能耗减少排放一直是国家和人们关注的重点。继“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约束性目标实现之后, “十二五”提出更严格的节能减排目标。因此, 推广和使用节能高效的产品, 低碳生活、低碳生产, 节约每滴水、每度电都十分有意义。

摘要:分析服务器节能认证中基准配置和扩展配置的功耗测试方法以及限值计算方法, 提出服务器样品测试方案, 并结合笔者的实际测试经验, 总结了测试过程和申请节能认证过程中注意事项, 为实验室和企业提供认证指南。

关键词:服务器,节能,空闲状态,基准配置,扩展配置,能耗限定值

参考文献

6.最新酒店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范本 篇六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合同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签订合同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争端。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酒店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项目提供酒店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总则:

1.1本项目的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项目坐落:;

项目四至:(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占地面积: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1.2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产权人,并向其负责,即向甲方负责。

1.3本酒店物业管理委托人甲方现委托乙方为本物业之物业管理受托人,以甲方之受托人的名义管理本物业,而乙方也同意接受委任,双方同意依照本协议规定条款履行相关的权利与义务。

1.4凡遇到有在乙方受托期间对项目运作有重要影响或涉及较多客户之事项,乙方须于事先征得甲方同意或批准后,方可进行。

1.5本协议有效期限内,甲方有权在本物业的广告媒体中,使用乙方的名称及标识(包括文字和图案),声明本物业由乙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惟甲方此项权利须严格限于乙方为本物业提供本物业管理期限内行使,否则乙方将追讨任何非授权使用乙方或其相关机构名称或标识之行为的法律责任的权利,及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1.6资料保密

乙方不可于本协议期间或期满后向第三者公开因被甲方作此委托而获得关于甲方或任何用户之经营及其它商业资料,除非此公开是获得甲方或是在履行本协议项下乙方之职权所需。

1.7分包

乙方应有权在事先知会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分包部分本物业专业管理工作内容给予分包商或其它公司。但乙方不得将本业务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由于分包商造成的失误,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1.8本协议内之标题只是为方便阅读而写,并不影响本协议之结构和含义。

第二条、注释:

除协议内容或文义需要另外解释外,下列用语将具有如下意义:

2.1“产权单位”指甲方。

2.2“物业管理受托人”指乙方。

2.3“本物业”指本项目之整体,包括宾馆、停车场及甲方书面同意的公共建筑及场地。

2.4“客户”指本物业的全体使用人。

2.5“预算”指每年由乙方编制之本物业管理的财务预算;甲方在协议执行期内对本项目之使用合理性进行监督。

2.6“本物业管理费”指按照乙方测算并经双方认定的收费标准。

2.7“管理公司”指经由乙方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本物业管理公司,专职管理本物业的日常办事机构。

2.8“本协议”指本物业管理委托协议。

2.9“公共设备”指本物业内消防系统、保安系统、空调系统、电信系统、电气系统、电力系统、给排水系统等。

第三条、委托管理内容:

3.1本物业建筑本体及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包括但不仅限于: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或基础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场区。

3.2本物业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包括但不仅限于: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共用照明、天线、中央空调、暖气干线、供水设备、配电系统、建筑内消防设施设备、供水系统、保安监控系统、电力系统、卫星电视系统、电话系统、电信系统等系统。3.3本物业规划红线内属于本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共用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但不仅限于: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绿化、室外泵房、路灯、停车场等设施。

3.4本物业规划红线内配套服务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包括但不仅限于:公共道路、商业广告网点等设施。

3.5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

3.6本物业公共环境的清洁卫生、生活垃圾的收集与清运。

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场地、公共场所、房屋建筑物公用部位等。

3.7本物业区域内交通、车辆的行驶及停泊。

3.8配合和协助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安全监控和巡视等保安工作,维持本物业内公共秩序。包括区域内的安全监控、巡视、消防管理、门岗执勤。

3.9配合项目开展甲方实施的各项活动。

3.10负责向本物业之受益人收取或代收下列费用:

(1)本物业管理服务费;

(2)能源耗用费(包括水、电、燃气等);

3.11甲方单位面积内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甲方提出委托时,乙方应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3.12本物业内的空置面积部分的维护与管理。

3.13本物业内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的整理与保管。

3.14其它委托管理

(1)协调甲方与物业使用人处理工程的质量问题;

(2)协调甲方所聘的施工队或承包公司处理房屋在交付使用后遗漏的工程问题;

(3)处理所有对于本物业管理的投诉及维修申请。

3.15有关甲方委托的其他服务项目。

第四条、委托管理期限:

4.1本协议的委托期限暂为年,即由年月日时起,至年月日时止。

4.2本协议届满时,如甲、乙双方同意继续合作,本协议可延长期限。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如果有意延长期限,应在本协议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向另一方发出延长本协议期限的书面意向,双方应在本协议届满前达成延长期限的书面协议。否则本协议在期限届满时终止。

4.3协议期满时,乙方可参加甲方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管理权,但根据法规政策或主管部门规定并取消投标资格或优先管理资格的除外。

第五条、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5.1甲方的权力、义务:

(1)监督乙方在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执行情况。

(2)审定乙方拟定的本物业管理制度。

(3)审定乙方本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

(4)委托乙方对本项目使用人按照甲方要求进行针对性服务与管理。

(5)如本物业建筑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对房屋质量负全部维修责任,如委托乙方返修,由甲方负责支付全部费用。

(6)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向乙方提供合理面积办公用房(具体面积见本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物业的管理用房,并提供相应基本的办公条件及设施。

(7)负责收集、整理本物业管理所需全部图纸、档案、资料,并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移交。

(8)协调、处理本协议生效前发生的本物业管理遗漏问题。

(9)协助、配合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支持乙方为保障良好物业管理而进行的必要措施。

5.2乙方权力、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约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订本物业管理制度。

(2)可选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业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第三者。

(3)为本物业管理部门编制合理的人事组织架构,并保证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

(4)制定本物业管理公司各部门之间的配合协调程序与各岗位职责。

(5)招聘本物业管理公司各岗位员工。负责培训各岗位员工有关本物业管理的专业技术,包括礼仪、礼貌、行为规范、业务训练等。

(6)制定一切有关日常本物业管理所需的文件与表格,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册等。

(7)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方案和大中修方案,经甲方书面同意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8)负责编制本物业管理年度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供甲方审批。

(9)妥善保管甲方移交的全部工程图纸、管理资料及原始凭证的原件或复印件,以备需要时查验,并应在本协议终止或解除时返还甲方或移交给继任的物业管理公司。

第六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6.1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按照乙方测算并经双方认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6.2本项目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标准为元/月.建筑平米。

6.3空置面积管理费:甲方按乙方所定收费标准全额支付乙方空置面积部分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6.4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小修、养护费用和公共绿地养护费用由乙方承担,其中中修以上项目费用由甲方承担。

6.5在本协议期限内,如与政府价格政策变动,协议中规定的收费标准按照政府新出价格进行调整。

第七条、物业服务质量承诺:

乙方参照本项目所在地区同类项目政府颁布之最高等级并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向甲方和物业使用人提供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相匹配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八条、管理费用的运作模式:

8.1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本物业管理实行包干制。

8.2在乙方提前向甲方作出项目预支酬金支出书面知会时,甲方未能及时回复,给乙方在物业管理过程中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8.3在本项目正常管理期间,甲方应按所定标准缴纳费用,乙方按预算执行支出,接受甲方的监督。

8.4乙方每半年向甲方提交一次物业管理运行成本及费用支出报表,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第九条、保险:

本物业的全部保险应向当地的、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的保险公司投保,其投保的险种、保险金额等均按中国保险公司的.有关规定和本物业实际情况办理。本物业在正常使用管理期内,乙方负责购买本物业所需投保的保险,此项费用从物业管理服务费中列支。

第十条、违约责任:

10.1甲乙双方任一方未按协议约定事项执行的,给对方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均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10.2在物业管理中,由于甲乙双方任一方过错,给物业使用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过错方应负责进行赔偿。

10.3由于甲乙双方任一方之过错,造成存放于此方的管理文件、档案、财务资料等的遗失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过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10.4由于甲乙双方任一方存在违法行为,致使对方解除协议的,违法方赔偿因此所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

10.5甲方须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协议之规定承担保修责任。若甲方不予承担,乙方发出限期修改的书面通知,在通知期限届满甲方仍未予答复,且情况紧急,则乙方可以代为保修,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由甲方承担,并按乙方要求及时足额补偿乙方。

10.6甲方在乙方接管物业时,若不能按本协议约定及时提供必要技术档案资料,因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10.7甲乙双方任一方无故解除协议,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解除协议方应赔偿对方的实际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协议的终止:

1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议一方终止协议:

(1)若乙方未能履行本协议所列明的责任,在收到甲方通知后一个月内,仍不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甲方无须对乙方、乙方委派人员在内的任何人做出赔偿或承担法律责任。同时甲方有权向乙方追讨因未能履行本协议规定的管理责任而使甲方受到地直接损失;

(2)乙方未能按协议条款中所列收到本物业空置面积管理费时,有权给予甲方提前一个月的书面通知后提前解除本协议,而无须对包括甲方在内的任何人做出赔偿或承担法律责任。乙方有权对应收而未收的本物业空置面积管理费向甲方追讨

11.2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可以充足理由,于提前一个月给予对方书面通知后终止本协议。在发出及收到终止通知后的一个月期间,甲、乙双方仍需履行承担的权利与义务,就协议解除事宜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均不需要向对方作出赔偿或承担法律责任。

11.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协议终止、解除与交接手续:

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前15日工作日内,乙方应积极腾退物业管理用房,并与继任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友好交接工作,不得有任何妨碍继任物业管理公司正常物业管理的行为。

物业管理协议终止日,乙方需提交物品及档案材料交接清单,并向继任物业管理公司移交管理期间的各类档案资料、甲方提供的相关物资以及乙方受托担任物业管理

公司期间利用甲方资金购买的财产。

物业管理协议终止或解除之日起5日内,乙方应与甲方和继任的物业管理公司核对所有财务帐册,并将剩余物业管理费用转交给继任的物业管理公司。

第十三条、其他事项:

13.1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生效。

13.2通知

送达或给予的通知必须用中文书写,通知可以专人送达或以预先缴付的邮递方式或以电传方式送达。

13.3完整合约

本协议己包含当事人之协议,并推翻所有先前协议当事人之间关于管理本物业的协议或沟通。若本协议任一条文在法律上成为无效、非法或不能执行,本协议其余的条文之有效性、合法性及可执行性并不因此而受损。

13.4双方可对本协议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由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3.5本协议之附件均为协议有效组成部分;本协议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有关编制、审定和登记本协议之法律及其他费用,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13.6因房屋建筑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由甲方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产生的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

13.7争议的解决

凡因在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通过协商不能解决时,提请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如果调解不能解决,各方同意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8修改协议

本协议之一切条文,必须经过协议当事人共同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做出修改、删减或增加。经修改之后协议须经双方签署后方为有效。

13.9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执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13.10本协议共10页,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7.政府购买服务范本 篇七

目录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2 第二条 合同构成及适用顺序 4 第三条 服务项目及服务范围、期限 5 第四条 项目所需的审批手续及落实责任 7 第五条 甲方负责提供的合同实施条件 7 第六条 项目投资计划与融资方案 7 第七条 合同价款及资金支付 8 第八条 服务质量及保障措施 10 第九条 项目交付 11 第十条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11 第十一条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12 第十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3 第十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4 第十四条 指定人员及联系人 15 第十五条 权利保证和权利归属 16 第十六条 转让和分包 16 第十七条 保密 17 第十八条 不可抗力 17 第十九条 违约责任 18

第二十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9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20 第二十二条 其他约定 2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兴华 住所:农安镇宝安路建设大厦 邮编:130200 联系人:张亚平电话:043183265755 传真:043183265755 邮箱:jsj868822@163.com 乙方:农安县房地产经营开发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咏 住所:农安镇德彪街27号 邮编:130200 联系人:马福东 电话:043183236306 传真:043183236306 邮箱:641279809@qq.com 鉴于: 1.为了推进农安县棚户区改造项目,农安县政府拟实施吉林省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二期建设项目—农安县。该项目已纳入2015年棚户区改造规划,经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吉建保[2015]7号及吉建保[2015]10号);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农安县政府已制《农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农府发[2015]7号)及《农安县统购商品房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工作实施方案》(农府发[2015]8号),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将政府购买服务纳入目录范畴。

3.农安县政府决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该项目,为公众提供棚户区改造服务,该“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已经农府发[2015]7号文件审批; 4.农安县政府以政府采购服务授权书授权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本合同项下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5.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确定农安县房地产经营开发总公司作为本合同项下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程序和资质要求。乙方愿意向甲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服务。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本项目达成本合同。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一)定义

1、甲方:即购买主体,指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该机构代表农安县政府依据本合同购买乙方的服务,甲方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视同甲方。

2、甲方指定代表:指依据本合同第十四条规定,由甲方不时指定的代表甲方行使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接受乙方通知的全权代表。

3、乙方:即承接主体,指提供服务项目的一方,本合同指农安县房地产经营开发总公司,该公司依法设立,在农安镇德彪街27号注册,营业执照编号为***,法定代表人为周咏。乙方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视同乙方。

4、乙方指定代表:指依据本合同第十四条规定,由乙方不时指定的代表乙方行使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接受甲方通知的全权代表。

5、贷款银行:指与乙方签订贷款合同、为本项目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具体指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

6、融资合同:指乙方与贷款银行签署的为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而获得贷款银行融资的相关合同。

7、第三方:指甲乙双方以外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机构、组织、单位、实体等。

8、本项目:指吉林省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二期建设项目—农安县。

9、项目交付日:指本合同规定的,由于项目完成、终止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乙方向甲方移交各种服务事项的管理权及相关财务的所有权的特定日期。

10、服务:指甲方依据本合同第3.1条规定从乙方购买的各项服务。

11、书面形式:指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包括合同文件、信件、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

12、一日:指一个工作日。

13、“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14、“元”:指人民币元。

(二)解释

除非本合同另有说明,下述词语在本合同中应适用本条规定的释义:

1、“一方”或“各方”指本合同的一方或各方。本合同的各方均包括其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

2、“资产”包括现有和将来的任何类别的财产、收入及权益;

3、“修订”包括补充、更新、替换或重新制订(“被修订”应作相应解释)。第二条 合同构成及适用顺序

(一)本合同由下述文件构成:

1、本合同及其各项修订文件;

2、本合同附件;

3、成交通知书、协议、招标、投标文件(含澄清文件);

(二)任何关于本合同内容的争议应按照下述顺序适用本合同文件予以澄清:(1)本合同;(2)合同附件;(3)招投标文件及招投标澄清文件。上述文件中上一序位文件与下一序位文件内容相矛盾时,应优先适用上一序位文件标准澄清本合同的规定。

(三)本合同构成签约方就本合同所涉及的事项而订立的完整协议,并取代双方任何先前的协议或安排。

(四)除合同性质及双方约定终止执行的合同条款外,本合同在乙方完成服务后依然有效。

(五)本合同条款标题仅为方便之用,不影响条款内容的解释。第三条 服务项目及服务范围、期限

(一)服务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吉林省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二期建设项目—农安县 项目总投资:175001万元

建设规模及内容:本项目棚户区改造共包括10个地块,共征收居民3023户,非住宅类建筑13户,征收土地面积94万㎡,征收总建筑面积34.6万㎡。其中,拆迁住宅占地面积33.1万㎡,拆迁住宅建筑面积33.5万㎡;拆迁非住宅类建筑占地面积3.6万㎡,拆迁非住宅类建筑面积1.1万㎡。安置方式主要以购买存量商品房为主,共安置居民2523户,购买商品房3759套,总建筑面积28万平方米;纯货币共安置居民500户。

建设地点:本项目棚户区共改造10个地块及四至范围,如下表:

序号 地块名称 四至范围

东至电联大厦;西至电联街;南至电联热力公司;北至商业幼儿园住宅楼。东至生产资料物资回收公司住宅楼;南至1 电联热力公司地块 商业车队胡同地块 明星路;西至老实验高中家属楼;北至清华路。古城街1号地块

东至居民区;西至古城街;南至黄龙路;北至居民区。4 古城街2号地块

东至文博街;西至古城街;南至基督教堂;北至黄龙路。

东至农安四中;西至润泽同泰园小区一期;南至农安四中;北至农安路。东至东环加油站;西至文博街;南至成达食品有限公司;北至居民区。

东至古城街;西至雅仕居;南至绅士花园;北至挂面厂石头道。

东至红旗小学向东150米;西至红旗小学;南至石头路;北至药材公司。东至古城街;西至龙翔丽景明珠小区;南至居民区;北至宝安路宝华骨科医院。东至道路;西至古城街;南至康宁医院;北至基督教堂。5 农安路东段南侧 黄龙路东段南北两侧 古城街四期 药材公司南侧地块 宝华医院南侧地块 古城街3号地块

(二)服务范围和内容

甲乙双方经自愿平等协商同意,甲方向乙方购买吉林省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二期建设项目—农安县涉及的下述服务:

1、项目可行性研究

2、规划设计方案制定;

3、土地征收补偿;

4、拆迁安置有关事项;

5、项目建设;

6、总承包商服务;

7、质量检验及验收服务;

乙方提供上述服务可以采取新建的方式,也可以通过货币补偿的方式,也可以通过购买存量房的方式。

(三)服务期限

甲乙双方确认,在任何情况下,除非甲方另行书面同意,乙方完成本项目规定的所有服务的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39年6月8日。

(四)服务范围及服务期限的修改

1、乙方应根据本合同所规定的服务内容、期限及标准提供所需服务,除非得到甲方的书面指示,否则乙方不应提供本合同规定以外的服务,也不应该延迟提供服务的期限。

2、甲方可以在本合同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指示乙方就本合同所规定的服务及/或本合同期限作出更改、修订、省略、增添或其他修改。乙方可依照甲方的书面指示作出修改,接受对于本合同特定条款的修改。除非甲乙双方已经就服务范围修改所产生的合同价款变化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所规定的费用支付标准依然适用于变更事项。

3、非因乙方原因导致服务中一项或多项服务不能按照本合同中双方同意的期限完成或提供服务的,乙方应在发现该等服务不能按期完成后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和贷款银行。甲乙双方应就有关服务期限修改及对乙方还款能力的影响达成书面意见并取得贷款银行同意。第四条 项目所需的审批手续及落实责任

(一)甲乙双方确认本项目所需要的下述审批由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负责落实:

1、本项目涉及的城市建设规划事项;

2、本项目涉及的土地划拨或征用手续;

3、本项目涉及的拆迁安置事项;

4、本项目涉及的环境评估及审批事项;

5、本项目涉及的政府投资及服务费用相关预算审批事项;

(二)除本合同明确规定由甲方负责落实的政府审批事项外,本项目及乙方提供本合同规定的服务所需的其他政府审批由乙方负责落实,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1、项目设计审批;

2、项目涉及的建设许可事项;

3、项目涉及的生产安全、消防、劳动保护等行政许可手续; 第五条 甲方负责提供的合同实施条件

甲方应在下述规定时间内完成对应的项目工作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就甲方是否完成有关工作予以书面确认:

1、在2017年6月前完成项目土地划拨或征用工作。第六条 项目投资计划与融资方案

(一)甲乙双方确认,按照《关于吉林省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二期建设项目-农安县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农发改审批字[2015]66号),本项目总投资为175001万元人民币。乙方为按期履行义务,资金筹措计划如下:(1)乙方自筹项目资本金35001万元,占总投资的20%;(3)拟向贷款银行申请融资140000万元,占总投资的80%。

(二)为保障本合同履行,甲方同意乙方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保证乙方确实履行融资合同中约定的相关事项。第七条 合同价款及资金支付

(一)甲乙双方确认,按照《关于吉林省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二期建设项目-农安县政府购买服务费用纳入未来财政预算的函》农财函[2015]5号文,本项目中甲方购买乙方服务的合同总价款为261101万元人民币。

(二)甲方承诺将积极筹集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资金,资金来源于农安县政府财政性资金,已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并将逐年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

(三)本合同签署后15日内,乙方应向甲方开具总额为266.5万元的履约保函(或支付履约保证金)。该保函的内容应符合甲方及贷款银行的要求。在乙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履行其合同责任时,甲方有权优先从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中获得补偿。

履约保证金应在合同期满后无息返还,已按照本合同约定予以扣除的不再返还。

(四)本合同生效后20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预付款(或定金)100万元,该款项应支付到乙方在贷款银行开立的指定账户,并且按照融资合同的规定使用。

(五)本合同项下资金支付计划初步安排如下: 购买服务资金支付计划 期间 第1年 第2年

2015年 2016年

购买服务资金金额(万元)12448 11667 建设期 服务期 第3年 第4年 第5年 第6年 第7年 第8年 第9年 第10年 第11年 第12年 第13年

第14年 第15年 第16年 第17年 第18年 第19年 第20年 第21年 第22年 第23年 第24年 第25年

合计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2020年 2021年 2022年 2023年 2024年 2025年 2026年 2027年 2028年 2029年 2030年 2031年 2032年 2033年 2034年 2035年 2036年 2037年 2038年 2039年

11667 10108 10138 10158 10170 10172 10165 10149 10224 10185 10236 10174 10203 10218 10318 10301 10270 10325 10362 10380 10380 10461 10222 261101 具体支付计划将与相关融资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相衔接匹配,具体金额根据利率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六)除非经贷款银行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上述支付额度不因甲方与乙方的任何争议或任何其他原因(包括不可抗力造成的乙方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而终止。

(七)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总价款及支付方式是基于对项目各方面要求综合考察的结果,其中项目还本付息要求是确定本合同价款支付标准、时间和额度的基础之一。如果本合同中任何一方或双方认为合同价款及支付标准、进度需要作出调整时,应事先取得贷款银行同意。

(八)如因项目投资额度、规模或进度调整等因素,导致本合同规定的资金支付额度及时间与融资合同规定的还本付息计划不匹配时,甲方同意相应调整本合同中资金支付计划,以满足乙方还本付息要求。

(九)乙方应在上述支付日期前3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费用发票及费用明细资料(如需),甲方应在收到发票等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将相应资金以人民币汇至乙方的以下账号: 开户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 账 号:2210***70000 收 款 人:农安县房地产经营开发总公司 备 注:

(十)未经贷款银行书面同意,上述资金账号不得变更。第八条 服务质量及保障措施

(一)乙方提供各项服务的质量标准应依据下述顺序确定:

1、国家质量控制标准;

2、没有国家标准的,应适用行业质量标准;

3、没有国家或行业质量标准的应适用省级质量标准;

4、没有国家、省级、行业质量标准的,甲乙双方应协商确定可以适用的服务质量标准。

(二)乙方应在向甲方提供各项服务前向甲方提供适用于相关服务的质量服务标准的相关文件,甲方在接到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标准后应就该项标准的适用性及完备程度予以审核并提供书面意见。该质量标准经甲乙双方协商签字确认后应作为未来本合同项下相关服务结果验收的依据。

(三)乙方应在项目进程中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障其所提供的服务符合服务质量标准。如果由于特殊原因,乙方不能保障服务事项的质量,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

(四)甲方有权在乙方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在不影响乙方正常运营的前提下,对乙方的服务工作、服务质量及相关质量保障措施予以检查。具体检查督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服务对象的回访、现场检查、样品抽查、要求乙方汇报质量跟踪和检查结构、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服务结果予以评估等。甲乙双方应在依据项目情况确定服务结构检查节点,在服务检查节点及服务结果最终交付日前10工作日,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对服务节点或最终结果验收的时间、地点、方式。甲方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本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对乙方的交付进行验收。如因甲方原因导致验收时间推迟的,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限应予顺延。

(五)甲方对各个服务节点检查的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如果对甲方的检查结果有异议,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说明。甲方有权依据服务节点检查结果通知乙方停止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服务。如果甲方没有通知乙方停止履行合同义务,乙方应继续向甲方提供所规定的其他服务,甲方也应按照本合同规定履行相应义务。双方有关独立节点检查结果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

(六)如果甲方因一个或多个检查结果书面通知乙方停止提供本合同规定的相关服务,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及合同解除程序处理合同解除事宜。

(七)乙方对其提供的服务质量应按照国家规定承担相应的产品维修、消费者保护及缺陷修复、质量赔偿责任。第九条 项目交付

乙方应在项目交付日向甲方移交下述资产及与项目有关的信息资料。其中包括:

(一)建设图纸规定的居民楼;

(二)建设规划规定的公共设施。包括幼儿园、学校、商店及该规划;

(三)确定的其他公共设施;

(四)项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档案、投融资资料、资产清单、设备仪表清单、维修操作手册、质量保证书等 第十条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一)甲方已经获得农安县政府的有效授权,负责购买本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服务,并代表农安县政府与乙方签署本合同。

(二)甲方签署并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任何法律法规,也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益。

(三)甲方保证本合同涉及的财政支出责任已经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获得必备的批准及授权,并且已经纳入农安县政府财政预算管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将依法办理所有相关资金支付事项。第十一条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一)乙方为依法设立、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法人,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二)乙方已或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同其工作人员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并为其购买社会保险。乙方进一步确认,本合同的签署及合同项下服务的提供并不导致其工作人员与甲方或农安县政府建立任何劳动、劳务、雇佣等关系;

(三)乙方确认其已获得签署本合同的足够信息。乙方如因误解与服务内容及标准要求有关的任何事实或本合同的任何规定,而导致其自身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乙方将不会获得任何额外补偿或就承担有关法律责任获得任何豁免。乙方进一步确认其签署并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其已有的任何其他合同或与其冲突。

(四)乙方的各项财务记录真实可靠。除已经向甲方说明的违约记录外,乙方不存在任何违约事项,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且其签署并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其已有的任何其他合同或与其冲突。

(五)在本合同期间,乙方改变其股权结构和股比关系或实施董事会、监事会主要成员以及总经理等高管人员等重大事项的变更的,应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在取得甲方同意时,应向甲方提交贷款银行对该等事项的同意书。

(六)乙方获取及保持为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政府授权、批准、许可证或特许,并须承担因获取和保持许可证及特许而可能产生的所有费用、收费及开支。

(七)乙方将为本项目提供服务足额投保所需的一切险种并确保该等保险在本项目运营期内持续有效,相关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可计入本项目实际投资额。发生投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乙方应将保险赔偿金首先用于本项目的修复;在无法修复的情况下,贷款银行作为第一顺位受益人,优先偿还本项目银行贷款本息,剩余的保险赔偿金用于补偿乙方的投资回报。

(八)乙方自行缴付所有税项、费用、收费及款项。

(九)乙方向甲方或农安县政府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向甲方作出的所有陈述和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真实有效。第十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了解项目进度并要求乙方提供项目相关资料。

2、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管理的相关职能规定,对本项目的建设进行监督和检查;但甲方并不因行使该等监督和检查权而承担任何责任,也并不因此减轻或免除乙方根据本合同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而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3、甲方有权对乙方就本项目注资和融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4、除非甲乙双方书面同意,本合同不影响甲方就相同服务内容与其他服务提供商签署服务采购协议的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负责协调农安县政府的相关部门依法将购买服务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和采购服务资金预算管理,并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价款。

2、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所有必须的文件、资料。

3、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完成由其落实的审批事项,提供合同实施条件。

4、甲方应为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与相关政府部门及其他第三方的沟通、协调提供必要的协助。

5、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为乙方就本项目的融资提供必要的协助,包括由甲方或农安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出具相关的同意或证明文件等。第十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费用。

2、乙方有权自甲方处获得与提供本合同项下服务相关的所有必须的文件、资料。

3、为本项目融资之需要,乙方有权以其依法享有的本合同项下全部权益及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请求甲方拨付各种资金的权利及其收益等)形成的应收账款向贷款银行提供质押担保,并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中办理质押登记。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落实政府审批事项并按照各项审批文件要求完成项目。

2、乙方应全面履行本项目建设管理中的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避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因乙方未尽管理职责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乙方应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特定经验并受到适当培训的工作人员;乙方应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本项目的环评、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相关招标方案及合同文件应当报甲方予以确认。

4、乙方为本项目之目的而依据本合同签订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文件、融资文件等)应当符合本合同的要求且不得与本合同相抵触。

5、乙方应接受并配合甲方或甲方组织的对本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对于甲方指出的问题,应及时作出合理解释或予以纠正。

6、乙方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本项目的融资按计划进度执行,不会影响到项目实施,且所有融资均用于本项目,并合理安排资金使用计划,确保项目得到顺利实施。

7、乙方应对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8、乙方应建立服务台账,记录相关文件、工作计划方案、项目和资金批复、项目进展和资金支付、工作汇报总结、重大活动和其它有关资料信息,以配合甲方及甲方组织的监督检查或绩效评价。

9、乙方应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要求向甲方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

10、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无条件接受和配合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与本合同相关的审计。乙方应保存与本合同相关的记录和账目,保存期限为本合同终止后25年。经提前通知,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权检查并复制该等记录和账目。

11、服务结束后,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向其提供的文件、资料并向甲方移交项目资料,同时乙方应当自留一份完整的项目档案并予以妥善保管。第十四条 指定人员及联系人

(一)指定人员

1、甲方指定张亚平作为甲方代表负责与乙方的联络沟通及其他本合同履行中的各项事宜。

2、乙方指定马福东作为乙方代表负责与甲方联络沟通及本合同履行中的各项事宜。

(二)联系人

除非双方另有明确约定,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向另一方提供资料和发送通知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如下: 甲方联系人:张亚平电话:043183267758 传真:043183267758 邮箱:jsj868822@163.com

乙方联系人:马福东 电话:043183236306 传真:043183236306 邮箱:641279809@qq.com 第十五条 权利保证和权利归属

(一)权利保证

乙方保证其所提供之服务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和知识产权。

(二)权利归属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与履行合同相关的文件资料,其知识产权归甲方或甲方指定之第三方所有。

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在为甲方提供服务的期间所产生的所有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3、甲方拥有本项目形成的所有资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第十六条 转让和分包

(一)未经甲方及贷款银行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关联企业。

(二)未经甲方及贷款银行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分包给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关联企业。

(三)乙方不得将本合同转包给任何第补充三方,包括乙方关联企业。

(四)乙方在向甲方征求关于转让或分包的同意时,应向其提交贷款银行关于该等事项的同意书。

(五)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将本合同转让或分包的,应选择具有特定资质的第三方。

(六)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将本合同分包的,应就分包部分向甲方承担责任。第十七条 保密

(一)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得的甲方、甲方所代表之政府及项目的所有信息和与提供本合同项下服务相关的记录、数据、报告等资料均属甲方之保密信息。

(二)乙方应对该保密信息采取保密措施,且仅得为本合同之目的使用该保密信息。

(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披露、使用、转让、复制或允许第三方使用上述保密信息,为本合同之履行需要向其工作人员、代理人等披露的除外。

(四)乙方应保证其工作人员、代理人等遵守本条有关保密的约定,且该约定不因本合同终止或者解除而失效。第十八条 不可抗力

(一)如果乙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履行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应承担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二)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包括乙方的违约或疏忽。

(三)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并尽最大努力减轻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之影响。

(四)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除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终止外,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恢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但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所需的期限可以适当的延长,延长的期限等同于不可抗力对该义务造成影响的期限。

(五)如果任何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的时间持续超过60日,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或终止本合同。

(六)如果自任何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90日内双方不能根据上述第5项之规定就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单方通知对方提前终止本合同。第十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均属违约。除非本合同或法律另有规定,任何一方违约不应成为另一方违约的理由,也不能免除另一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守约一方应尽量减少违约损失。

(二)任何一方发生本合同项下违约事件时,主张违约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违约方予以改正,该通知应抄送贷款银行。受到违约通知的一方应立即就对方违约通知予以回复,确认是否违约并说明理由。双方应就违约事实认定及补救措施充分协商,尽可能减少违约损失。

(三)违约方应就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违约赔偿的具体标准及方式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双方协商该确定。[其中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现金赔偿及实际履行等]。

(四)违约补偿应优先适用损害赔偿及其他违约补救措施。因违约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仅适用于一方严重违约并且导致本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导致守约一方履行本合同产生根本性障碍的情况。

(五)甲方发生下述违约行为时,乙方有权要求相应顺延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时间并赔偿乙方的损失:

1、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提供乙方履行合同的相关条件,如开工所需的政府审批文件、工地施工条件或公用设施使用权等;

2、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支付预付款或服务价款或政府补偿款等金钱支付义务;

3、甲方在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调整后拒绝调整政府补偿标准;

4、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规定履行验收义务;

(六)乙方发生下述违约,甲方有权以下述一种或多种方式获得违约补偿:(1)停止违约并;(2)重新提供相关服务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3)从乙方支付的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中优先获得补偿;(4)聘请第三方机构纠正乙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5)要求乙方支付相应的违约赔偿;(6)要求乙方中止相关服务,重新配备履行合同的人员或其他条件;(7)其他解除合同以外的并符合法律规定的违约补救措施:

1、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金钱支付义务,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交付履约保函,交付投资或垫资款等;

2、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

3、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有关信息提供及配合甲方质量检查的义务;

4、乙方违反本合同第16条约定擅自转让或分包本合同;

5、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提供相应服务或服务结果;

6、甲方认为乙方服务没有达到本合同规定的服务标准时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30日内对甲方的不达标通知予以答复;

7、确系乙方原因造成相应服务未达约定的服务标准的,乙方应在60日内负责完善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相应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第二十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首先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仍不能解决,可依法选择如下第2种方式解决:

1、提交长春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长春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向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解除和终止的事由

1、如本合同的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则双方均有权书面通知对方要求立即解除本合同或针对本合同项下服务另行签署其他书面协议。

2、项目非因可归咎于任何一方的原因终止的,双方均有权书面通知对方要求立即解除本合同。

3、非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无法完全履行或在履行过程中出现双方无法预见的困难,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双方可经协商决定解除本合同。

4、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事由。

(二)解除和终止的后果

1、一方收到对方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应立即停止履行与本合同相关的工作。

2、乙方应配合并促使其与本项目相关之各合同相对人(甲方除外)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就与本项目有关之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签订权利义务转移合同并办理相应手续,以使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享有与本项目有关之各项合同项下之所有权益。

3、双方应进行清算。经乙方提供书面证明文件,甲方应按下列方式支付价款,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已完成且尚存的工程,具备验收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并按照审计结论进行决算;不具备验收条件的,经委托有资质的造价鉴定机构及质监部门进行造价鉴定及质量评定,依据造价鉴定的结果进行支付; 1)乙方为工程订购的且已验收合格并接收的工程设备和材料,原则上由乙方协商供货商退货,由此造成的费用差额由甲方支付; 2)实际支出的货币补偿费用; 3)购置商品房实际发生的税费; 4)乙方已投入资金的合理回报。

5)本合同因一方违约而解除或终止的,违约方应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乙方违约的,甲方可在履约保证金及应向乙方支付的价款中先行扣除该损失金额。

第二十二条 其他约定

(一)不弃权

任何一方均不被视为放弃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除非该方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任何一方未坚持要求对方严格履行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或未行使其在本合同中规定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条款的放弃或对今后行使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

(二)合同效力

1、本合同并不构成甲乙双方之间的代理、合伙或其他关系,任何一方不得以对方的名义行事。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当由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取得贷款银行的书面同意。

3、本合同任何条款被主管部门或法院认定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强制执行的,或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等的变化而不合法、无效或不能强制执行的,该等不合法、无效或不能强制执行不影响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的效力。

4、本合同在满足下述条件时生效:

1)本合同经各方盖章,并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适当签署。

5、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资金,且乙方偿还项目全部贷款本息后,本合同方终止。

6、本合同一式8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方执2份、乙方执2份,贷款银行执2份,其余报政府财政等相关部门备案。

(三)合同附件

1、政府会议纪要;

2、可研批复文件;

3、投资估算表;

4、合同价款的构成。

(本页为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签署页)甲方:【购买主体全称】(盖章)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刘兴华签约日期:2015年6月10日 乙方:【承接主体全称】(盖章)农安县房地产经营开发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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