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人员安全考核

2025-01-29

三类人员安全考核(8篇)

1.三类人员安全考核 篇一

安全三类人员考核报名及取证须知

报考及取证流程:

1、网上报名并提交(网报操作见附件二);

2、交纸质资料到建管大楼406室丁工处审核;(纸质资料见附件一)

3、当月10号前报名,审核通过人员将安排当月考试;

4、当月12-14号,企业自行在网报系统中打印当月参考人员准考证;

5、参考人员携带身份证及准考证,按准考证时间准时到建管大楼5楼电教室参加考试; 6、10号后报名人员将安排下月考试,于下月12-14号企业自行在网报系统中打印参考人员准考证,按准考证时间准时建管大楼5楼电教室参加考试;

7、考试结束10天后,请在网报系统首页成绩查询处查询考试成绩。

8、根据鄂建办[2017]15号文件规定(文件见附件三)

从2月1日起,我省对考核合格安管人员不再发放纸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对安管人员持证管理以信息系统中数据为准。如需考核合格证书,请携带企业介绍信到建管大楼406室打印。(备注:若考核结果不合格,请企业在网上重新报名补考,纸质资料见附件1)

联系人:闫工、丁工

联系电话:6448630

QQ群:310010451

126889552

附件一: 纸质资料

新报:

一、纸质:

1、汇总表(见附表1)

2、和报名表(见附表2),贴蓝底一寸照片1张

3、企业营业执照

4、资质证书

5、劳动合同(以上资料需加盖企业公章)。报名表上

二、电子版:

1、汇总表(见附表2)

补考:

一、纸质:

1、只需交汇总表(见附表2),盖公章。

二、电子版:

1、汇总表(见附表2)

附件二: 网报操作

一、登陆/退出系统 1.1注册

新用户首次登陆“湖北省建筑安管人员考核管理系统”时,需注册账号。在IE浏览器中,输入湖北省建筑安管人员考核管理系统首页网址(http://139.224.1.9:10001),点击注册,在弹出页面中进行注册。

(1)企业用户首次登陆时,请先将企业资质锁插在电脑上,然后点击注册。(新锁可直接使用,老锁需要先安装驱动)

注意:首次登陆系统注册时,用户必须使用IE浏览器,并且退出筑建厅一体化平台的程序。

(2)注册页面中,系统会自动读取“社会信用代码”和“企业名称”,用户只需要选择城市和区域。即可注册成功。

(3)注册成功后,企业登录账号默认为企业社会信用代码,初始密码为123。

(4)企业登陆系统后,需要修改企业信息。修改后,点击“保存”即可修改成功。1.2登录

在浏览器中,输入湖北省建筑安管人员考核管理系统首页网址(http://139.224.1.9:10001),操作者输入用户账号及密码,点击“登陆”,系统检查正确即可进入系统。1.3退出系统

退出系统时,点击选择右上方主菜单界面上的注销。

二、企业信息 2.1功能说明

企业在此功能查看企业信息;企业注册成功后系统会自动生成企业的登录账号和社会信用代码(登陆账号默认与企业社会信用代码相同);生成的企业账号,默认有企业用户的基本权限。

2.2操作说明

企业用户登陆系统 >>点击左侧导航栏中企业管理 >>点击企业信息。

企业用户登陆后可以修改企业基本信息,灰色栏不可修改。修改后点击保存,即可修改成功。

三、网上报名

3.1功能说明

企业用户在此项功能新增取证人员信息。企业用户在此功能可以查看取证人员当前状态。(如:报名未/已提交、培训中、培训完成、报名确认未通过、报名确认通过、考试计划已制定、考试计划已提交、考核结果已提交、考核通过、考核未通过、证书已发放。)3.2操作说明

1.新增取证人员:点击新增,出现新增页面(带❉的为必填项): 注意:(1)B类报考人员,必须填写“注册建造师证书编号”

(2)“是否打印证书”若选“否”,则考试通过后,不能打印证书。2.培训方式

(1)选择“参加培训-线上培训”时,需要选择培训机构。取证人员在线学习后,系统会自动生成学习记录。(网上报名资料填写完整,保存提交后,取证人员资料将直接提交至管理部门审核。)(2)选择“参加培训-线下培训”时,需选择培训机构。(提交后,取证人员的信息将提交至选择的培训机构,由培训机构录入取证人员的培训记录后再提交至管理部门审核。)

正确填写表格内容(带❉为必填项)后,点击确定,即新增成功。3.提交取证人员信息:取证人员新增成功后,需提交。点击提交,取证人员进入下一流程。

4.取证人员资料未提交时,可以修改和删除人员信息;提交后,人员信息不能进行修改和删除操作。5.当取证人员资料被管理部门审核为不通过时,人员状态会改为“报名确认未通过”。企业用户可在“网上报名”功能中,修改取证人员资料后(修改后,人员状态会改为“报名未提交”),再次提交。6.选择了“线下培训”的人员,培训完成后,需要提醒考核点(培训机构)录入培训成绩,并提交。

7.需要再次考试的人员,必须由企业重新报名。步骤:企业登陆-网上报名-新增-填写资料-提交。

附件三:

关于全面启用新的安管人员考核系统的通知

鄂建办〔2017〕1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7号)相关要求,我省对安管人员考核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了改造升级,同时对安管人员考核发证作出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启用新系统

从2017年2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启用新的“安管人员考核系统”。各地、各企业要开展安管人员申请考核报名、组织人员考试、查询安管人员信息等工作,请进入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门户网(http://)首页,点击“安管人员考核系统”即可进入系统办理。

二、新系统考试内容

新的“安管人员考核系统”仍然采用网上考试形式对安管人员进行考试。考试内容除安全生产知识外,增加了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测试,分两套试卷,考试时间合计2小时。

三、考试组织形式

各地安管人员考试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武汉市由市建委统一组织,按规定程序选择一家机构定期考试。

四、考核结果的应用

安管人员审查、考试、考核合格信息自动进入“安管人员考核系统”,企业在系统中自行打印考核合格人员信息,从2月1日起,我省对考核合格安管人员不再发放纸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对安管人员持证管理以信息系统中数据为准。如企业有特殊要求,可向考核所在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打印证书。

五、考核工作的要求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考试考核工作,完善考场设施,严肃考场纪律,严格考核工作程序。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7年1月23日

2.三类人员安全考核 篇二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

1、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2、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从事建筑企业管理工作3年及以上;

4、经企业或建设主管部门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二、工程项目负责人

1、三级及以上项目经理或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

2、从事建筑施工管理工作2年及以上;

3、经企业或建设主管部门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1)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2)从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2年及以上;

3)经企业或建设主管部门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2、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具有安全员上岗资格;

2)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且从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2年及以上,或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且从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10年及以上;

3)经企业或建设主管部门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第三章 三类人员考核、发证及管理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管理能力考核。

第九条 参加安全生产考核的三类人员,以企业为单位,统一到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报名,填写有关表格,并提交身份证、个人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岗位资格证书、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证书及个人有关证明文件等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经地级市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自治区建设厅审定。

第十条 安全生产知识考试以全区闭卷统考的方式进行,每年6月和12月各设一次考试。考试不合格者,重新报名参加下一次安全生产知识考试。考试合格者,进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自治区建设厅负责全区统考的组织工作,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统考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对三类人员的安全管理能力考核由企业所在地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级市建设主管部门将考核结果汇总后报自治区建设厅,建设厅对各地考核情况进行抽查及确认。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管理能力考核均合格的,由自治区建设厅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书采用建设部规定的统一式样。

截止到本细则下发前,我区的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已取得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的,不再参加考核,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统一持申请人有效证件和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到自治区建设厅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三条 考核与培训分离,坚持应考人员自愿参加培训的原则,各地不得强制组织培训。

第十四条 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姓名变更,或企业名称变更,或调换施工单位等,应在一个月内将变更内容书面报送企业所在地的地级市建设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送自治区建设厅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遗失,失主应刊登在《广西日报》上声明作废,并在一个月内到自治区建设厅申请办理补发证书手续。

第十六条 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持证人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自治区建设厅核准,不再考核,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否则,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自治区建设厅重新申请考核,经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及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办理延期手续。第四章 罚则

第十七条 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发证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和个人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冒用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如有违反,一经发现,除吊销其证书外,直接责任人自被收回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加考核。

第十九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发现有下列情况的,应及时向自治区建设厅报告,经核实后由自治区建设厅收回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书并责令限期改正,吊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持证人重新参加考核。扣证期间持证人不得担任相应职务。

(一)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

1、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造成企业一年内发生1起三级安全事故或2起四级安全事故的;

2、累计2年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二)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造成所管理的项目发生四级安全生产事故的;

2、累计2年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3、项目管理混乱、存在严重安全隐患,1年内2次接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整改通知书的。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解释。

3.三类人员安全考核 篇三

2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申请表

申报类别:C类人员用“√”注明:公司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员

注:申报类别为A、B、C三类

A—企业主要负责人B—项目负责人C—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附件

3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汇总表

注:

1、请各企业上报延期材料的同时,请认真、准确填写该表后盖章上报,并携带此表电子表格至所在管理部门拷贝。

2、各市(县)、区核对完成后,根据延期要求,填写初审意见,并于此表上加盖公章,同时汇总各企业申请表(附件一)、汇总表(附件二)和电子表格上报市建管处、安监站总师办。

附件4

4.三类人员考核大纲汇总 篇四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考核大纲 适用范围

本大纲规定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要求、要点,安全生产再培训要求、要点。(企业主要负责人(A类)、项目负责人(B类)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以下统称为“三类人员”)

本大纲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含一级)以上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施工企业以及水利部直属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及再培训,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以及专业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施工企业可参照执行。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的制定主要依据了以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十三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水安监〔2013〕88号)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第3号)《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安监〔2011〕374号)

3安全生产考核

3.1考核要求

3.1.1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管理能力考核和安全生产知识考试两部分。安全管理能力考核内容包括“三类人员”的文化程度、工作经历、业绩等资格。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知识等。

3.1.2 知识考核要点的深度分为了解、熟悉和掌握三个层次,三个层次由低到高,高层次的要求包含低层次的要求。了解:能正确理解本大纲所列知识的含义、内容并能够应用。熟悉:对本大纲所列知识有较深的认识,能够分析、解释并应用相关知识解决问题。掌握:对本大纲所列知识有全面、深刻的认识,能够综合分析、解决较为复杂的相关问题。

3.1.3 知识考核采取闭卷考试形式,时间为180分钟。考试的命题范围根据考核要点确定,按照了解程度占20%、熟悉程度占30%、掌握程度占50%的比重进行考核。

3.2 能力考核要点

3.2.1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能力考核要点(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2)与申报企业有正式劳动关系。

(3)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4)在申请考核之日前1年内,申请人未有在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责任事故中负有责任的情形。

(5)符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3.2.2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能力考核要点(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2)与申报企业有正式劳动关系。(3)年龄不超过65周岁。

(4)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5)在申请考核之日前1年内,没有在一般及以上等级安全责任事故中负有责任的记录。(6)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3.2.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能力考核要点(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2)与申报企业有正式劳动关系。(3)年龄不超过60周岁。

(4)具有中专或同等学历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或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具有2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5)在申请考核之日前1年内,没有在一般及以上等级安全责任事故中负有责任的记录。

(6)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3.3知识考核要点

3.3.1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3.3.1.1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A【了解】/B【了解】/C【了解】)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基本框架。

3.3.1.2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十三号)1)(A【掌握】/B【掌握】/C【熟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安全考核与持证上岗、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2)(A【了解】/B【熟悉】/C【掌握】)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安全告知等规定。

3)(A【熟悉】/B【熟悉】/C【熟悉】)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4)(A【掌握】/B【掌握】/C【熟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5)(A【熟悉】/B【熟悉】/C【熟悉】)安全生产法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六十九号)

1)(A【掌握】/B【掌握】/C【熟悉】)预防与应急准备,包括施工企业预防突发事件的义务、应急预案体系与应急能力建设等。

2)(A【熟悉】/B【掌握】/C【熟悉】)监测与预警,包括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报告及突发事件预警。

3)(A【熟悉】/B【掌握】/C【熟悉】)应急处置与救援及灾后恢复与重建。

4)(A【熟悉】/B【熟悉】/C【熟悉】)有关施工企业突发事件应对的法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六号)1)(A【掌握】/B【掌握】/C【熟悉】)火灾预防,包括施工企业的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管理等。2)(A【熟悉】/B【熟悉】/C【了解】)消防组织与灭火救援。

3)(A【熟悉】/B【熟悉】/C【熟悉】)有关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号)1)(A【掌握】/B【掌握】/C【掌握】)施工企业使用特种设备的安全主体责任。

2)(A【熟悉】/B【掌握】/C【熟悉】)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3)(A【熟悉】/B【熟悉】/C【熟悉】)施工企业有关特种设备使用方面的法律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五十二号)

1)(A【熟悉】/B【熟悉】/C【掌握】)职业病前期预防。2)(A【熟悉】/B【熟悉】/C【掌握】)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3)(A【熟悉】/B【熟悉】/C【了解】)职业病病人保障。4)(A【熟悉】/B【熟悉】/C【熟悉】)有关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二十八号)1)(A【掌握】/B【掌握】/C【熟悉】)劳动安全卫生。2)(A【了解】/B【了解】/C【了解】)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1)(A【掌握】/B【掌握】/C【掌握】)施工企业的安全责任。

2)(A【掌握】/B【掌握】/C【熟悉】)施工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3)(A【熟悉】/B【熟悉】/C【熟悉】)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8)《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1)(A【掌握】/B【掌握】/C【熟悉】)工伤保险费缴纳的规定。

2)(A【熟悉】/B【掌握】/C【掌握】)工伤认定,包括认定工伤、视同工伤、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以及工伤认定申请等规定。

3)(A【了解】/B【了解】/C【熟悉】)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劳动功能障碍分级、劳动能力鉴定与复查鉴定等。

4)(A【熟悉】/B【熟悉】/C【熟悉】)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

(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1)(A【掌握】/B【掌握】/C【掌握】)事故报告,包括事故等级划分、事故报告时限、报告程序、报告内容及补报的规定。

2)(A【掌握】/B【掌握】/C【熟悉】)有关施工企业的事故处理责任及法律责任。

(10)《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1)(A【掌握】/B【熟悉】/C【熟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取得条件、有效期及其使用等规定。

2)(A【掌握】/B【了解】/C【了解】)施工企业有关许可证取得、使用等方面的法律责任。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441号)1)(A【熟悉】/B【熟悉】/C【熟悉】)防汛工作方针。2)(A【掌握】/B【掌握】/C【熟悉】)防汛机构的设立。3)(A【熟悉】/B【熟悉】/C【熟悉】)防汛抗洪措施的制定及落实。

(1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1)(A【掌握】/B【掌握】/C【了解】)企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包括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班子轮流带班、安全培训、安全达标等内容。

2)(A【掌握】/B【掌握】/C【了解】)技术保障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包括生产技术管理、技术装备及技术研发等内容。3)(A【掌握】/B【掌握】/C【了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行业安全准入的有关规定。

4)(A【掌握】/B【掌握】/C【了解】)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

5)(A【掌握】/B【掌握】/C【掌握】)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13)《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

1)(A【掌握】/B【掌握】/C【了解】)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有关规定。

2)(A【掌握】/B【掌握】/C【熟悉】)安全生产基础建设的有关规定,包括安全生产准入、风险监控管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职业病危害防治等内容。

3)(A【掌握】/B【掌握】/C【无要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4)(A【掌握】/B【熟悉】/C【了解】)安全保障能力建设的有关规定,包括安全投入、科技支撑、人才队伍等内容。

5)(A【掌握】/B【掌握】/C【了解】)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安全文化建设的有关规定。

3.3.1.3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

1)(A【掌握】/B【掌握】/C【了解】)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的有关规定。

2)(A【掌握】/B【掌握】/C【熟悉】)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的有关规定。

3)(A【掌握】/B【掌握】/C【了解】)安全培训基础保障能力建设的有关规定,包括远程培训、安全培训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内容。

4)(A【熟悉】/B【熟悉】/C【了解】)提高安全培训质量的有关规定。

(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

1)(A【了解】/B【熟悉】/C【熟悉】)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安全责任。

2)(A【了解】/B【熟悉】/C【熟悉】)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法律责任。

(3)《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

1)(A【掌握】/B【掌握】/C【掌握】)水利工程施工企业的安全责任。2)(A【掌握】/B【掌握】/C【熟悉】)水利工程施工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4)《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水安监〔2013〕189号)

1)(A【熟悉】/B【熟悉】/C【掌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及评审程序。

2)(A【熟悉】/B【熟悉】/C【熟悉】)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要求。

3)(A【掌握】/B【掌握】/C【掌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申请要求及流程。

(5)(A【了解】/B【熟悉】/C【掌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6)(A【了解】/B【了解】/C【掌握】)《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建标〔2011〕60号)

3.3.1.4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相关安全生产标准

(1)(A【了解】/B【熟悉】/C【掌握】)《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

(2)(A【了解】/B【熟悉】/C【熟悉】)《水利水电工程土建施工安全技术规程》(SL399–2007)

(3)(A【了解】/B【熟悉】/C【熟悉】)《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技术规程》(SL400–2007)(4)(A【了解】/B【了解】/C【了解】)《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SL401–2007)

(5)(A【了解】/B【熟悉】/C【熟悉】)《水利水电起重机械安全规程》(SL425–2008)

(6)(A【了解】/B【了解】/C【了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50656–2011)

(7)(A【了解】/B【了解】/C【了解】)《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GB50706–2011)

3.3.2安全管理基础知识 3.3.2.1安全生产基本概念

(A【了解】/B【了解】/C【掌握】)安全、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管理、本质安全、风险、危险因素、有害因素、危险源、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事故、职业健康、安全文化、安全目标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基本概念。

3.3.2.2安全生产管理原理

(A【了解】/B【了解】/C【了解】)系统原理、人本原理、强制原理、预防原理、责任原理的概念及运用原则。

3.3.2.3事故致因理论

(1)(A【了解】/B【了解】/C【了解】)事故因果连锁理论、能量意外释放理论、轨迹交叉论的理论基础。

(2)(A【熟悉】/B【熟悉】/C【熟悉】)基于事故致因理论的事故预防措施。3.3.2.4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A【了解】/B【了解】/C【了解】)国内外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现状及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3.3.3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3.3.3.1施工企业项目安全管理

(A【掌握】/B【掌握】/C【掌握】)施工企业的主要职责及工作内容。

3.3.3.2场区布置

(1)(A【了解】/B【熟悉】/C【了解】)生产、生活、办公区、仓库的布置要求。

(2)(A【了解】/B【熟悉】/C【掌握】)施工设备、材料摆放要求。

(3)(A【了解】/B【熟悉】/C【了解】)风、水、电管线、通讯设施、施工照明等布置要求。

3.3.3.3消防安全管理

(1)(A【掌握】/B【掌握】/C【熟悉】)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建立要求。

(2)(A【了解】/B【掌握】/C【掌握】)消防设施设备的配置及定期检查、试验要求。

(3)(A【了解】/B【掌握】/C【掌握】)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管理要求。(4)(A【了解】/B【掌握】/C【掌握】)消防安全培训及应急演练要求。

3.3.3.4交通安全管理

(1)(A【了解】/B【了解】/C【了解】)施工现场道路修建要求。

(2)(A【了解】/B【熟悉】/C【掌握】)交通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示配置要求。

(3)(A【了解】/B【熟悉】/C【掌握】)机动车辆定期检测和检验要求。

(4)(A【了解】/B【熟悉】/C【掌握】)驾驶人员定期培训要求。

(5)(A【了解】/B【熟悉】/C【掌握】)驾驶行为管理。(6)(A【了解】/B【熟悉】/C【掌握】)大型设备运输或搬运安全措施。

3.3.3.5防洪度汛管理

(1)(A【掌握】/B【掌握】/C【熟悉】)防洪度汛组织机构及防洪度汛抢险队伍的建立要求。

(2)(A【了解】/B【掌握】/C【掌握】)防洪度汛方案及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的编制要求。

(3)(A【了解】/B【掌握】/C【掌握】)水文信息渠道建立要求。(4)(A【了解】/B【掌握】/C【掌握】)防洪度汛物资配置要求。

(5)(A【了解】/B【掌握】/C【掌握】)防洪度汛应急演练要求。

(6)(A【了解】/B【掌握】/C【掌握】)防洪度汛专项检查。

(7)(A【了解】/B【掌握】/C【掌握】)防洪度汛值班要求。

3.3.3.6环境保护管理

(1)(A【了解】/B【了解】/C【熟悉】)环境因素识别方法。

(2)(A【了解】/B【了解】/C【熟悉】)废水管理。(3)(A【了解】/B【了解】/C【熟悉】)废弃物管理。3.3.3.7非施工区域安全管理

(1)(A【了解】/B【掌握】/C【掌握】)办公、生活区安全管理。

(2)(A【了解】/B【掌握】/C【掌握】)仓库安全管理。3.3.4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管理 3.3.4.1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1)(A【掌握】/B【掌握】/C【掌握】)安全生产目标制定的依据、安全目标的内容。(2)(A【掌握】/B【掌握】/C【掌握】)安全生产目标分解原则、方法和实施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3)(A【掌握】/B【掌握】/C【掌握】)安全生产目标的考核方法。

3.3.4.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人员配备

(A【掌握】/B【熟悉】/C【熟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要求。

3.3.4.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A【熟悉】/B【熟悉】/C【掌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编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体系的建立。

(2)(A【了解】/B【熟悉】/C【熟悉】)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程序和注意事项。

(3)(A【掌握】/B【无要求】/C【无要求】)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4)(A【了解】/B【掌握】/C【无要求】)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5)(A【无要求】/B【了解】/C【掌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6)(A【了解】/B【熟悉】/C【掌握】)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要求。

3.3.4.4安全教育培训(1)(A【掌握】/B【无要求】/C【无要求】)主要负责人安全教育培训的要求及主要内容。

(2)(A【无要求】/B【掌握】/C【无要求】)项目负责人安全教育培训的要求及主要内容。

(3)(A【无要求】/B【无要求】/C【掌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要求及主要内容。

(4)(A【了解】/B【熟悉】/C【掌握】)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其他作业人员)、相关方的安全教育培训要求及主要内容。

(5)(A【了解】/B【熟悉】/C【熟悉】)安全教育培训记录、档案管理、监督的要求。

3.3.4.5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

(1)(A【熟悉】/B【熟悉】/C【熟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履行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2)(A【熟悉】/B【掌握】/C【掌握】)隐患排查的一般要求、方式及主要内容。

(3)(A【掌握】/B【掌握】/C【了解】)重大事故隐患报告的内容。

(4)(A【掌握】/B【掌握】/C【熟悉】)隐患治理要求、隐患治理措施。

3.3.4.6重大危险源管理(1)(A【了解】/B【熟悉】/C【熟悉】)重大危险源辨识的方法、范围、流程等。

(2)(A【熟悉】/B【掌握】/C【掌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常见的重大危险源。

(3)(A【了解】/B【熟悉】/C【熟悉】)重大危险源评估的相关要求。

(4)(A【了解】/B【熟悉】/C【掌握】)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和备案的相关要求。

(5)(A【了解】/B【了解】/C【熟悉】)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的要求。

3.3.4.7安全文化建设

(1)(A【了解】/B【熟悉】/C【熟悉】)安全文化建设模式。

(2)(A【了解】/B【熟悉】/C【熟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内容和方法。

3.3.4.8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1)(A【掌握】/B【了解】/C【熟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2)(A【熟悉】/B【熟悉】/C【熟悉】)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3)(A【熟悉】/B【熟悉】/C【掌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4)(A【熟悉】/B【熟悉】/C【掌握】)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步骤。

(5)(A【熟悉】/B【熟悉】/C【掌握】)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

3.3.5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职业健康管理

(1)(A【了解】/B【熟悉】/C【掌握】)水利水电工程常见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可能导致的职业病。

(2)(A【了解】/B【熟悉】/C【掌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职业危害预防措施。

(3)(A【掌握】/B【熟悉】/C【熟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职业健康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

(4)(A【掌握】/B【掌握】/C【熟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职业危害申报的要求。

(5)(A【掌握】/B【掌握】/C【熟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要求。

(6)(A【熟悉】/B【熟悉】/C【掌握】)建设过程中的职业健康管理(作业场所管理、作业环境管理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防护设备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履行告知义务、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报告与处理)。

(7)(A【熟悉】/B【熟悉】/C【了解】)职业病诊断与病人保障。

3.3.6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应急管理 3.3.6.1应急管理基本概念和基本任务

(1)(A【了解】/B【了解】/C【了解】)应急预案、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应急救援、恢复等基本概念。

(2)(A【熟悉】/B【熟悉】/C【熟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应急救援原则及应急救援工作的基本任务。

3.3.6.2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应急救援体系

(1)(A【了解】/B【了解】/C【掌握】)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应急救援体系建立与运行要求。

(2)(A【熟悉】/B【熟悉】/C【熟悉】)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3.3.6.3应急预案管理

(1)(A【了解】/B【熟悉】/C【掌握】)应急预案的类别、编制程序及要求。

(2)(A【熟悉】/B【熟悉】/C【掌握】)应急预案管理要求,包括应急预案备案、培训、演练、修订与更新等。

3.3.6.4应急预案培训与演练

(1)(A【熟悉】/B【熟悉】/C【熟悉】)应急预案培训的程序、要求及内容。

(2)(A【了解】/B【熟悉】/C【熟悉】)应急预案演练的目的和要求、类型、过程及任务。

3.3.6.5应急救援

(1)(A【掌握】/B【掌握】/C【掌握】)应急响应程序。(2)(A【熟悉】/B【熟悉】/C【熟悉】)应急恢复阶段主要工作。

(3)(A【了解】/B【熟悉】/C【掌握】)现场急救的基本步骤、急救方法。

(4)(A【了解】/B【熟悉】/C【掌握】)紧急伤害的现场急救、主要灾害紧急避险。

3.3.7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事故管理 3.3.7.1事故分类与常见事故类型

(1)(A【熟悉】/B【熟悉】/C【掌握】)事故分类。(2)(A【熟悉】/B【掌握】/C【掌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常见的事故类型。

3.3.7.2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

(1)(A【掌握】/B【掌握】/C【掌握】)事故报告的时限、程序和内容。

(2)(A【熟悉】/B【熟悉】/C【掌握】)事故报告编写的要求及内容。

(3)(A【掌握】/B【掌握】/C【掌握】)事故调查和处理的程序和内容。

3.3.7.3事故统计分析

(1)(A【了解】/B【了解】/C【了解】)事故统计分析的目的和作用。(2)(A【了解】/B【了解】/C【掌握】)统计分析方法和事故统计指标。

3.3.7.4工伤保险

(1)(A【了解】/B【了解】/C【熟悉】)工伤保险的职能。(2)(A【了解】/B【了解】/C【熟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资格条件及认定程序。

(3)(A【了解】/B【了解】/C【熟悉】)工伤赔付。(4)(A【了解】/B【了解】/C【熟悉】)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及程序。

3.3.8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安全技术 3.3.8.1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

(1)(A【了解】/B【熟悉】/C【熟悉】)土石方开挖的安全防护技术。

(2)(A【了解】/B【了解】/C【熟悉】)边坡开挖、土方暗挖、土方明挖、石方暗挖、石方明挖、石方爆破、土石方填筑、施工支护安全注意事项。

3.3.8.2模板工程安全技术

(1)(【了解】/B【熟悉】/C【熟悉】)木模板、钢模板、大模板、滑动模板、钢模台车施工安全技术。

(2)(A【了解】/B【了解】/C【熟悉】)模板工程施工安全注意事项。

3.3.8.3混凝土工程安全技术(1)(A【了解】/B【熟悉】/C【熟悉】)混凝土拌和系统安装与运行安全技术要求。

(2)(A【了解】/B【熟悉】/C【熟悉】)混凝土生产与浇筑安全技术要求。

(3)(A【了解】/B【了解】/C【熟悉】)水下混凝土、碾压混凝土、沥青混凝土及混凝土季节施工安全技术要求。

3.3.8.4起重安装工程安全技术

(1)(A【了解】/B【了解】/C【熟悉】)施工用具及专用工具安全技术。

(2)(A【了解】/B【了解】/C【熟悉】)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安全技术。

(3)(A【了解】/B【熟悉】/C【熟悉】)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技术。

3.3.8.5拆除工程安全技术

(1)(A【了解】/B【了解】/C【熟悉】)一般建(构)筑物拆除安全技术要求。

(2)(A【了解】/B【熟悉】/C【熟悉】)围堰、临建设施拆除安全技术要求。

3.3.8.6脚手架施工安全技术

(1)(A【了解】/B【了解】/C【了解】)脚手架的分类。(2)(A【了解】/B【熟悉】/C【熟悉】)脚手架的搭设与使用安全技术。3.3.8.7机械安全技术

(1)(A【了解】/B【熟悉】/C【熟悉】)机械设备的危险和危害因素、危险部位。

(2)(A【了解】/B【了解】/C【熟悉】)混凝土机械、钢筋机械操作注意事项。

3.3.8.8特种设备安全技术

(1)(A【了解】/B【了解】/C【了解】)特种设备的定义及类别。

(2)(A【了解】/B【熟悉】/C【熟悉】)门式、塔式、桥式起重机械、缆机安全技术。

(3)(A【了解】/B【熟悉】/C【熟悉】)吊篮、施工电梯安全技术。

(4)(A【了解】/B【了解】/C【熟悉】)压力容器、气瓶的使用与储存安全技术。

(5)(A【了解】/B【了解】/C【熟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挖掘机、自卸汽车、装载机等)安全技术。

3.3.8.9施工排水安全技术

(1)(A【了解】/B【熟悉】/C【了解】)施工区域排水系统的规划设计。

(2)(A【了解】/B【了解】/C【熟悉】)施工场地排水设施和备用设备的配置、安装、使用、维护。(3)(A【了解】/B【了解】/C【熟悉】)土方开挖施工排水安全技术、边坡工程排水安全技术、基坑排水安全技术、砂石料场排水安全技术等。

3.3.8.10施工用电安全技术

(1)(A【了解】/B【了解】/C【熟悉】)电气危险因素及事故种类。

(2)(A【了解】/B【了解】/C【了解】)接地(接零)与防雷。

(3)(A【了解】/B【熟悉】/C【熟悉】)施工用电配电系统、配电箱、开关柜设置。

(4)(A【了解】/B【了解】/C【熟悉】)自备电源与网供电源的联锁装置设置要求。

(5)(A【了解】/B【熟悉】/C【熟悉】)现场照明要求。(6)(A【了解】/B【了解】/C【熟悉】)电动机械与手持电动工具使用。

3.3.8.11防火防爆安全技术

(1)(A【了解】/B【了解】/C【了解】)防火防爆基本知识。

(2)(A【了解】/B【熟悉】/C【熟悉】)施工现场防火防爆安全技术要求。

3.3.8.12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1)(A【了解】/B【了解】/C【熟悉】)危险化学品的主要危险特性。

(2)(A【了解】/B【了解】/C【熟悉】)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防措施。

(3)(A【了解】/B【熟悉】/C【熟悉】)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与运输安全技术。

(4)(A【了解】/B【熟悉】/C【熟悉】)危险化学品泄漏控制与销毁处置技术。

3.3.8.13常见作业安全技术

(1)(A【了解】/B【熟悉】/C【熟悉】)爆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2)(A【了解】/B【熟悉】/C【熟悉】)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3)(A【了解】/B【熟悉】/C【熟悉】)廊道及洞室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4)(A【了解】/B【熟悉】/C【熟悉】)起重与运输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5)(A【了解】/B【熟悉】/C【熟悉】)焊接与气割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6)(A【了解】/B【熟悉】/C【熟悉】)水上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4安全生产再培训 4.1安全生产再培训要求

4.1.1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应每年接受不少于12学时的安全生产再培训。

4.1.2 再培训可由企业自主培训,也可采取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培训机构培训、现场培训或网络培训等方式,教育内容应结合员工的工作特点和操作要求,开展有针对性的学习。

4.1.3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抽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三类人员”每年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4.2再培训内容要点

4.2.1新颁布或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规章、规范性文件,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新政策。

4.2.2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相关的新标准。

4.2.3有关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及安全技术要求。

4.2.4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管理经验。

4.2.5典型事故案例发生的原因、特点及避免同类事故发生的对策和防范措施。

4.2.6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等。

5.建筑安全三类人员 篇五

这不是职称,属于国家职业技术技能鉴定证书,也就是代表你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某一水平的证明。职称都是通过评审的,但证是评审的其中条件之一。其余的还有论文,文凭,从事专业的年限等,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特殊生产行业,需要《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是企业进行生产、建筑等必须具备的一个证件,是一个资格的象征。而且是和资质联系在一块的,办理资质许可证,需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领取。是有机统一的整体。

那么你所关心的安全员执业资格证,又是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联系到一起的,对于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当地建委会要求对企业里德三类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生产培训,这三类人员是指: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员。主要负责人指的是企业总经理级别的管理者,项目负责人指的是负责具体项目的项目经理,安全员指的是在某一项目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人员。

经过培训,并参加考试合格,给予三类人员不同的安全员证书,其中:主要负责人(A本)、项目负责人(B本)、安全员(C本)。三类人员只有获得了相应证书,才能够在其相应岗位从事相关管理工作。安全员培训保过班本信息来源于赶集网ganji.com

安全员人A本:企业主要负责人350/人:主管安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应提供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复印件,有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可不提供学历和职称。有加盖单位公章的任职文件(单位聘书)一份。法定代表人只出具法人证书复印件。申请表一份(考试报名表加盖单位公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5张。安全员人B本:项目负责人350/人:应提供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以上学历复印件,初级以上职称复印件,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暂时未发证的可以用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代替)复印件。提供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可不提供学历和职称。小型工程项目(三、四级资质的施工企业)提供符合任职条件的证明文件(单位聘书)。申请表(报名表加盖单位公章)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5张。安全员人C本:专职安全员850/人:应提供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以上学历复印件,学历不达标的须具有五年以上(满23周岁以上)安全管理工作经历。申请表(考试报名表加盖单位公章)一份,身份证复印件,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5张。

6.三类人员安全考核 篇六

三类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为切实搞好武昆高速公路第七合同段安全生产,抓好“三类人员”管理,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项目部特制定本制度。

2、职责

(1)三类人员的职责

1)、三类人员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并落实现场施工的安全措施,做好施工过程的监督工作,及时纠正和制止施工的违章行为。

2)、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制止施工,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作报告。

3)、三类人员是施工现场安全责任人,是施工人员的保护人,负责施工过程的监督,及时发现与制止违章作业,一旦发现意外,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使施工人员及施工现场受到的伤害降到最低程度。

(2)、项目部和施工队的职责

1)、项目部对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施工负责。

2)、项目部负责施工人员二级安全教育,定期对外来施工人员现场施工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考核。

3)、项目部必须建立安全保障体系,落实责任,加强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拒绝违章,做到自主管理,保证安全施工。

(3)、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岗位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安全定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及规定。

2)、保证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规定、标准的贯彻执行,对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3)、定期召开安全管理小组会议和安全管理专题会议,及时解决施工安全管理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4)、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制止违章行为,积极搞好隐患整改,保证生产装置的安全运行。

5)、安全管理人员在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领导下,负责安全技术和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生产的批示和规定,并检查督促执行。

6)、负责或参与制订、修订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7)、负责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整改方案,及时上报和检查落实。

8)、协助单位领导做好职工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工作,负责新入厂人员的相应级安全教育,指导并督促检查下一级的安全教育。

9)、负责监督和督促本单位所有人员落实安全生产“一岗一责制”。

10)、负责安排并检查项目部安全活动,组织反事故演练。

11)、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制止违章作业,在紧急情况下对不听劝告者,可停止其工作,并立即报请领导处理。

12)、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基础资料,做到资料齐全、实用、规格化。

3、术语及定义

(1)、三类人员

三类人员是指项目经(副)理、总工和专职安全人员。

4、三类人员的管理

1)现场核实施工部位以及相应的安全措施,确认安全措施已落实,向施工人员交待清楚注意事项。

(2)施工过程中的监控

1)安全专职人员必须逐项落实安全措施,发现违章,立即制止施工。

2)有下列情况之一,安全专职人员必须制止施工,直至整改完毕,必要时报公司领导。

a)施工人员没有经过安全教育;

b)安全措施不落实;

c)施工人员不听劝阻,野蛮施工;

d)施工人员不遵守安全管理制度;

e)施工过程中发生异常情况。

3)监控纪律

a)在有毒有害气体场所作业监控人员在施工点无视线障碍物的5米内;

b)进设备作业,施工单位监控人员在人孔外侧5米范围内,公司监控人员在人孔外侧15米范围内;

c)动土作业监控人员,在施工点无视线障碍物的5米内;

d)特、一级用火监控人员在动火点无视线障碍物5米内,二级用火监控人员在动火点无视线障碍物的15米内;

e)不得私自离开施工现场。

f)监控人员不得干与与监护无关的事情,监控过程中必须密切注意施工点周围的情况,一旦发生异常或违章,立即制止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彻底排除险情后方可恢复施工。

g)施工暂停或结束后,按作业要求进行现场检查,不留后患。

5、施工人员管理

(1)、进入生产装置施工的施工人员必须已经过三级安全教育,特殊工种必须持特殊工种上岗证上岗。

(2)、施工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劳动保护用品进出生产装置。

(3)、施工人员作业必须由技术人员交底,监控人员允许开工后方可进行作业。

(4)、施工人员必须自觉接受作业监控人员的监督,同时也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对作业交底不清楚时应主动找监控人员了解清楚,对作业安全措施落实存在疑问时必须拒绝作业,并向有关部门汇报。

(5)、外来施工人员必须持《临时出入证》和《外来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合格证》方有资格进行施工。

6、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

(1)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管理施工安全,监督包括安全管理人员、监控人员和施工人员等各个岗位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负责组织、监督监护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

(2)安全管理部负责制定、修订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施工要员违章统计台帐,并不定期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检查、规范文

明施工。

(3)项目部负责施工人员三级安全教育,负责对施工人员施工过程的监控,及时发现、制止违章,对不按章施工的施工人员有权提请安全管理部对其进行考核、扣罚。

(4)安全管理人员每天深入施工现场,组织检查施工安全状况,检查用火监控和施工监控情况,检查施工人员三级教育情况,制止、纠正违章并提出考核,督促各个岗位认真履行安全职责。

7.三类人员安全考核 篇七

1.()可以规定实行强制峪理的建筑T程的范同。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B.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C.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D.国务院

2.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没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现场监督。A.专业技术人员 B.监理人员 C.设计人员

D.建设单位技术人员

3.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具体实施。A.业主单位 B.监理单位

C.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 D.建设工程安全咨询机构

4.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等安全设施和装置。A.保障、限位 B.担保、限位 C.保险、限量 D.保险、限位

二,多选题,本题型每题有5个备选答案,其中至少有2个答案是正确的,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

1.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A.监理单位

B.施工总承包单位 C.分包单位 D.出租单位 E.安装单位

2.面板材料除采用钢、木外可采用()。A.胶合板 B.复合板 C.塑料板 D.玻璃钢板 E.竹排

3.根据《建筑法》,建筑施工企业必须()。A.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 B.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C.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 D.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他安全生产事故 E.避免任何安全生产事故

三,判断题,本题型每题题干有2个答案,只有一个选择,正确或错误。1.对于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应按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采用。对 错

2.雨天不宜进行现场的露天焊接作业。对 错

3.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式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后即可投入使用。对 错

单选题,本题型每题有四个备选答案,其中只有一个答案是正确的,多选,不选,错选均不得分。1.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起拱高度可为跨度的()。A.1/1000~3/1000 B.1/100~3/100 C.1/1000~1/1500 D.1/1500~1/2000 2.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A.同时设计,同时投入生产 B.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C.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D.同时投入生产,同时使用

3.禁火作业区应当距离生活区不小于()m。A.10 B.15 C.20 D.25 4.防护棚搭设与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和派专人监护,严禁()拆除。A.由木工 B.由非架子工 C.从上而下 D.上下同时

二,多选题,本题型每题有5个备选答案,其中至少有2个答案是正确的,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

1.桅杆扳转法吊装技术按工件和桅杆的运动形式可为()。A.单转法 B.单桅杆扳转法 C.双转法 D.双桅杆扳转法 E.单吊点扳吊

2.纵、横向水平杆的计算内容应有()。A.抗弯强度和挠度 B.抗剪强度和挠度 C.抗压强度和挠度

D.与立杆连接扣件的抗滑承载力 E.地基承载力

3.夏期施工主要应采取的措施为()。A.防暑 B.防洪水 C.防雷电 D.防倒塌 E.防偷盗

三,判断题,本题型每题题干有2个答案,只有一个选择,正确或错误。1.乙炔瓶内气体不得用尽,不用保留不小于98kPa的压强。对 错

2.采用人字梯作业时,只有高级工可以站在梯子上移动梯子或在最顶层作业。对 错

8.三类人员安全考核 篇八

三类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和继续教育教材(第二版)考核知识点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于 2004 年 1 月 7 日国务院第 34 次常务会议通过。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非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3.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应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4.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3 年。5.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 3 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 期手续。6.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 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 3 年。7.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8.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 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9.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10.高处作业的级别可分为四级,即高处作业在 2—5m 时,为一级高处作业;5—15m 时,为二级高处作业; 15—30m 时,为三级高处作业;大于 30m 时,为特级高处作业。11.一级高处作业的坠落半径为 3m;二级高处作业的坠落半径为 4m;三级高处作业的坠落半径为 5m;特级高 处作业的坠落半径为大于、等于 6m。1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因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受刑事处罚 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13.为了加强安全管理,政府要求施工单位要缴纳工伤社会保险,关于该保险费缴纳的说法正确的是施工单位 全额缴纳。14.建筑起重机械使用中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索具等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15.《起重机械安全规范》中规定:安全、防护装置,经常性检查,根据工作繁重、环境恶劣程度确定检查周 期,但不得少于每月二 次。16.根据《建筑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企业法人代表、项目经理教育和培训的时间每年不 少于 30 学时。17.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等。18.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范围是本企业的职工与分包单位的职工。19.施工现场停、送电的操作顺序是:送电时,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停电时,开关箱→分配电箱→ 总配电箱。20.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自吊销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21.当基坑周围环境无特殊要求时,基坑开挖深度小于 7m 为三级基坑。22.塔式起重机的拆装作业必须在白天进行。23.塔式起重机拆装工艺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定。24.施工现场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 220/380V 三相四线制用电工程中,必须采用的接地保护形式是 TN—S。25.施工现场用电工程的基本供配电系统应按三级设置。26.井架与施工用电梯和脚手架等与建筑物通道的两侧边,必须设防护栏杆。27.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报告,有权制止施工单位的行为。28.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 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29.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设置安 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 条件所需资金投入、参加工伤保险等均是属于安全许可证取得条件。30.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 安全检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3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建设主管部门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必须审查安 全生产许可证。32.开挖深度达 5 米的基坑、支撑高度达 5 米的模板工程、建筑幕墙工作、密闭空间的施工作业属于危险性较 大工程。33.患有色盲、心脏病、断指、癫痫、矫正视力低于 5.0(1.0)等疾病和生理缺陷的不能做塔式起重机司机工 作。34.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悬空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作业。35.架空线路可以架设在木杆、钢筋混凝土杆上。36.安全员应掌握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本地区有关 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37.国家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38.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 资质的单位承担。39.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不可按图纸自行加工、使用。4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冒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41.脚手架的搭设作业人员需要接受特种作业培训。42.施工现场用电工程的二级漏电保护系统中,漏电保护器不可以分设于分配电箱和开关箱中。43.需要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44.需要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不可以采用四芯电缆外加一根绝缘导线替代。45.一般场所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 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 0.1 s。46.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 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47.刑事拘留不属于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48.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49.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50.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人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51.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5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 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53.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 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54.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与管理的内设机构,其工作人员是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55.目前我国建筑业伤亡事故的主要类型是高处坠落、坍塌、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所占比例最高的是 高处坠落事故。56.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57.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涉 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58.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59.在施工现场,项目经理是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60.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公司、项目、班组这三级。61.项目教育是新工人被分配到项目以后进行的安全教育。下列内容不属于项目级安全教育内容的是安全生产 方针、政策、法规。62.班组级安全教育是新工人分配到班组后,开始工作前的教育。下列内容不属于班组安全教育内容的是安全 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安全知识。63.作业中出现危险征兆时,作业人员应立即停止作业、从安全通道撤离至安全区域,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64.凡在坠落基准面 2m 以上(含)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为高处作业。65.属于国标安全色有红、黄、绿、蓝四种颜色。66.一级基坑围护结构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当无设计指标时,根据规范,围护结构顶部位移 监控值为 3cm。67.当基坑周围环境无特殊要求时,基坑开挖深度小于 7m 为三级基坑。68.当基坑周围环境无特殊要求,也不是重要工程支护结构,也不是主体结构的一部分,基坑开挖深度大于 10m 为一级基坑。69.基础支撑的拆除应按先换支撑后拆除的顺序施工。70.塔式起重机最基本的工作机构包括起升机构,变幅机构、回转机构和行走机构。71.物料提升机只准运送物料,严禁载人上下。72.脚手架作业层的脚手板铺设规定为应铺满、铺稳,离开墙面不超过 120~150mm。73.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须列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74.建筑施工进行高处作业之前,应进行安全防护设施的逐项检查和验收。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人身防护用品。75.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76.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 即恢复。77.施工现场用电工程中,PE 线上每处重复接地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 10Ω。78.施工现场用电工程中,PE 线的重复接地点不应少于三处。79.在潮湿场所施工,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 24V。80.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81.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82.起重机械应根据工作繁重、环境恶劣的程度确定检查重点,但不得少于每月一次。一般应包括:起重机正 常工作的技术性能、所有的安全、防护装置、吊钩、吊钩螺母及防松装置、制动器性能及零件的磨损情况、钢丝绳磨损和尾端的固定情况。83.施工现场电工的职责是承担用电工程的安装、巡检、维修、拆除。84.钢管不得使用的疵病有: 严重锈蚀、严重弯曲、压扁、裂纹。85.起重机的拆装作业应在白天进行,当遇有大风、浓雾、雨雪天气时应停止作业。86.使用旧扣件时,应遵守下列有关规定,有裂缝、变形的严禁使用、出现滑丝的必须更换。87.基坑周边、雨篷边、挑檐边、无外脚手架的屋面与楼层周边、料台与挑平台周边 88.进行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栏杆。89.电缆线路可以埋地、沿围墙、沿电杆或支架敷设。90.在下层楼板上支模板时应考虑楼板的承载能力。91.风力在四级以上时,塔机不得进行顶升作业。92.当起重量大于相应挡位的额定值并小于额定值的 110%时,起重量限制器应当动作,使塔机停止提升方向 的运行。93.塔机顶升作业,必须使起重臂和平衡臂处于平衡状态。94.塔机附着装置以上的塔身自由高度一般不得超过 40m。

95.施工升降机操作按钮中,急停按钮必须采用非自动复位型。96.脚手架底层步距不应大于 2m。97.脚手架搭设时,应遵守: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二步。98.脚手架拆除时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99.支模、粉刷砌墙等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100.电梯井口必须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电梯井内应每隔两层并最多隔 10m 设一道安全网。101.边长为 50~150cm 洞口,必须设置以扣件扣接钢管而成的网格,并在其上满铺竹笆或脚手板。102.边长超过 150cm 的洞口,四周设防护栏杆,洞口下张设安全平网。103.进行各项窗口作业时,操作人员的重心应位于室内。104.施工现场所有防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 30Ω。105.进行交叉作业,楼层边口、脚手架边缘、通道口严禁堆放任何拆下物件。106.安装模板时应作到模板上下用人接送、随装随运、严禁抛掷。107.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是建筑施工中最为常见的垂直运输设备。108.起重机的拆装作业应在白天进行当遇有大风、浓雾、雨雪天气时应停止作业。109.塔式起重机上必备的安全装置有起重量限制器、力矩限制器、起升高度限位器、回转限位器、幅度限制 器。110.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主节点处的纵向横向水平杆、连墙件、纵横向扫地杆。111.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以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考试合格、专业技术培训合格,持证上岗。112.使用工具式脚手架必须经过设计和编制施工方案,或经技术部门负责人审批 113.施工现场用电设备在 5 台及 5 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 50kw 及 50kw 以上的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114.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 负责人批准后实施。115.槽、坑、沟边沿 1m 以内不得堆土、堆料、严禁停放大型机具,堆土高度不得超过 1.5m。116.施工现场使用两台以上塔吊,两塔之间应满足低塔臂端与高塔塔身有 2m 以上的安全距离。117.电梯井首层和首层以上每隔十米设一道水平安全网。电梯井口必须设高度不低于 1.2 米的金属防护门。118.行程限制器(也称行走限位)是防止起重机发生撞车或限制在一定范围内行驶的保险装置。119.凡长度小于 50cm,厚度大于锯盘半径的木料,严禁使用圆锯。120.吊篮升降时必须使用独立的保险绳,绳径不小于 12.5mm,操作人员佩带好安全网。121.脚手架基础必须平整坚实,有排水措施,满足架体支搭要求,确保不沉陷不积水。122.开关箱作为末级配电装置,与用电设备之间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即每一台用电设备必须有专用的配电开 关箱,而每一个开关箱只能用于给一台用电设备配电。123.架空线距地面一般不低于 4 m; 124.室内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 2.5m; 12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126.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 一道工序的施工。127.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128.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12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适用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有关的单位。130.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其能够采取的措施有要求施工单位整改、要求施 工单位暂时停工、要求施工单位停业整顿。131.《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除免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 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

13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安全生产法》 ;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对消防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道路交通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13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 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 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 照其规定。13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建设工程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 程。135.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 ﹑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 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136.AB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 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137.A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 产责任制,完善环保条件,确保安全生产。138.BC②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 操作规程, 正确配戴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139.C①拆除施工现场危险区域必须设立警戒隔离带等隔离设施,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专人警戒。140.BC①施工现场动火证的审批由工程项目经理审批。动火作业没经过审批的,一律不得实施动火作业。141.ABC①我国消防工作的方针是“以防为主,防消结合”。142.ABC①劳动保护用品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143.ABC③《安全生产法》、是属于法律的范畴。144.BC①施工现场集体宿舍未经许可,一律禁止使用电炉及其他电加热器具。145.BC①施工单位不可以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146.ABC①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这是违法行为。147.A①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部位设置安全禁示标志安全禁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148.ABC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报告或者举报。149.AB①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险。150.AB②施工单位的安全施工技术应由负责管理的技术人员向作业班组、操作人员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 认。

近期安全生产相关规范性文件考核知识点 附录二近期安全生产相关规范性文件考核知识点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管理考核知识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管理考核知识点 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管理 1/4A③151.施工企业发现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应立即进行整改,并做好自查和整改记录。152.A②施工企业在“三类人员”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其它法定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向安 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153.A① 颁发管理机关发现施工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视其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对其依法实施暂 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154.B③ 市、县建设主管部门或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发现施工企业降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或存在事故隐 患的,应立即提出整改要求;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工程项目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应立即组织对相关建筑施工 155.A①颁发管理机关接到工程项目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或通报后,企业(含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与发生事故直接相关的分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

156.A①施工企业瞒报、谎报、迟报或漏报事故的,暂扣时限超过 120 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157.A③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内,拒不整改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158.A①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施工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159.B③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发生问题或事故的工程项目停工整改,经工程所在地有关建设主管部门核 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160.A①颁发管理机关接到施工企业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后,应当对被暂扣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161.A①安全生产许可证自吊销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162.BC② 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的对象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 人、安全管理人员、建筑起重机械司机。163.BC②本市《工地安全生产动态考核记分标准》包括受到投诉、举报或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被暂 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暂停承接工程业务);因安全生产隐患被开具全面停工单;因安全生产隐患受到市 级及以上通报批评;安全质量标准化季度复核不合格等 10 项内容。164.B① 本市对工地安全生产动态考核计算分值累计达到 10 分的工地为“不合格工地”。165.A①本市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结论依据其施工工地的考核结果予以确定。166.C② 本市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结论分为“合格”、“需整改”和“不合格”。167.A③ 施工企业“不合格工地”占在建工地总数比例 10%,且少于 20%,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结论 为“需整改”。168.A①施工企业“不合格工地”数达到 3 个,且小于 5 个,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结论为“需整改”。169.A③ 施工企业 “不合格工地” 达到在建工地总数比例 20%,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结论为 “不合格”。170.A① 施工企业“不合格工地”数达到 5 个,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结论为“不合格”。171.ABC② 本市对施工企业相关人员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结论分为“合格”、“需整改”和“不合格”。172.ABC③本市对施工企业相关人员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累计分值达到 5 分为“需整改”,达到 10 分为 “不合格”。173.ABC③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周期为 12 个月,考核时对被考核对象前 12 个月的不良业绩进行累 计。174.A① 对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需整改”的施工企业,市安质监总站约谈企业法人代表,责成限期 整改。175.A③对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需整改”的施工企业,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按照“不合格” 企业进行处理。176.A② 对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本市施工企业,1 个考核周期内第二次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暂扣 安全生产许可证 2 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177.A②对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外省市企业,1 个考核周期内第二次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暂停在 本市承接工程 2 个月,情节严重的禁止在本市承接工程。178.ABC③对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需整改”的施工企业相关人员,须参加安全知识强化培训。179.ABC②对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不合格”的本市相关人员,或者未按规定参加安全知识强化培训,以及安全知识强化培训“不合格”的本市相关人员,1 个考核周期内第二次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暂扣相关证书 6 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证书。180.ABC②对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外省市相关人员,1 个考核周期内第二次考核结论为“不合格” 的,暂停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 6 个月,情节严重的禁止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

(二)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考核知识点 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考核知识点 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2/4181.BC③本市各工地的受监安监站负责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具体考核。182.A②市安质监督总站负责在本市注册的特级、一级企业,未设置驻沪建管处管理的外省市进沪企业安全质 量标准化的具体考核。183.C① 企业注册地的区、县安监站负责在本市注册的二级及以下的施工、劳务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具体 考核。184.A③各省市驻沪办建管处负责归口管理的外省市进沪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具体考核。

185.ABC③本市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考核评分按《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地月(季)度 考核评分表》执行。186.BC③本市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考核评分按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地月(季)度考核表》执行。187.A② 本市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考核依据包括: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等相关标准;所属施 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率;对所属施工现场检查、指导、考核和落实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情况 3 个方 面。188.A①施工企业所属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合格”率应达到 100%。189.A①特级、一级施工企业所属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标准化“优良”率应达到 90%。190.A①二级施工企业所属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标准化“优良”率应达到 80%。191.A① 三级及其他各类施工企业所属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标准化“优良”率应达到 70%。192.C③在工程开工后 10 天内, 总包单位企业应向受监安监站申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193.BC①分包单位企业在与总包单位企业签订合同后的 10 天内,由总包单位企业核定后在网上向受监安监 站增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194.C①总包单位企业、分包单位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日应对施工现场及施工班组的安全活动进行检查。195.B①总包单位企业的项目经理或项目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每周应组织各分包单位企业,对施工现场及日巡查 情况进行全面检查。196.A③总包单位企业每月应对施工现场及日、周巡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在网上向受监安监站申报评分情 况。197.BC③总包单位企业每月 5 日前在网上填报当月施工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198.B② 受监安监站对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月评定、分包企业竣工的确认、监理的复核情况进行季度 确认。199.B③分包工程竣工后,分包企业应及时进行竣工自评,并报总包单位企业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竣工确认评 定。200.B③整个工程整体工程施工竣工结束后,总包企业应及时在网上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竣工确认自评。201.C③ 总包、分包企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竣工确认评定结果应经监理核准签证后,由总包企业统一报受监 安监站确认。202.B③施工现场各责任单位的隐患整改情况作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考核的重要依据。203.AB②企业新成立一年内承接的工程或者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通过安 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外审认证。204.BC②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月评定、季度确认和竣工确认等级分为: “优良”“合格”和“不合格”、。205.BC②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月考核评分,80 分及以上为“优良”,70 分及以上 80 分以下为“合格”,70 分以下为“不合格”。206.BC③ 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月评定无“不合格”等级的,且有“优良”等级的季度确认为“优良”。207.BC③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月评定有 2 次及以上“不合格”等级的,季度确认为“不合格”,208.BC③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季度确认优良的次数大于等于总次数的 1/2,且季度确认无不合格的施工 现场,竣工确认为“优良”。209.BC③ 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季度确认总次数的 1/3 或 3 次或连续 2 次不合格的施工现场,竣工确认 为“不合格”。210.C③总站将根据日常抽、巡查及各类专项检查情况审查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状况和竣工的确 认等级。211.A①本市总、分包单位企业每月均应对所属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进行全面检查和考核。212.A②本市施工企业应按照所属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率要求、《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及有关标准进行自评。213.AC①本市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自评资料于次年 1 月 10 日前报送对应的考核管理部门实施考核。214.A②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215.A②企业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及有关标准,经评定达到合格等级;所属施工 现场的合格率和优良率均达到规定要求;且按规定对所属施工现场定期检查到位的,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结 论为“合格”。216.BC③对未在网上增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的分包单位企业,现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再予以增报及 认定。217.B③对于不积极配合,现场班组管理不善的分包单位企业,总包单位企业可判定其安全质量标准化为“不 合格”。218.BC③分包单位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的“不合格”结论,不影响管理到位的总包单位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 的考核等级。219.AB② 对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不达标的企业、施工现场的处理包括: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记分; 实施媒体公布;企业及所属工地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与资质资格及招投标管理实施联动;进行安全生产条件 复查等 5 项措施。

(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管理考核知识点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管理考核知识点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 3/4220.A③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独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安 全生产管理工作。221.AC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 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等。222.C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的主要职责包括: 检查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监督作业人员安全 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作出处理等。223.AB①企业应当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224.C①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225.C①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对作 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对于发现的 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等。226.AC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规定的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 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227.A①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少于 6 人; 一级资质不少于 4 人; 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 3 人。228.A① 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少于 3 人;二级和二级以下 资质企业不少于 2 人。229.A①劳务分包资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少于 2 人。230.A①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 2 人的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231.B③建设工程项目应当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232.B③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233.B②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保证项目安 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开展项目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实施项目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等。234.ABC③ 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建筑面积配备。235.ABC①1 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 1 人。236.ABC①1 万~5 万平方米的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 2 人。237.ABC①5 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 3 人,且按专业配备。238.ABC③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人员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人员 239.B③5000 万元以下的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

于 1 人。240.B③5000 万~1 亿元的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 少于 2 人。241.B③ 1 亿元及以上的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 于 3 人,且按专业配备。242.B③专业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配置至少 1 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 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243.BC① 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 200 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 3 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 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 5‰。244.BC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规定的配备标准上增加。245.BC③施工作业班组可以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246.A③ 本市在对新办企业申领、升级企业更新、企业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时,需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及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条件相符性审核。247.A③ 本市对包括发生事故或有其它不良业绩在内的企业进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时,需进行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及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条件相符性审核。248.C①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必须直属于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直接向主要负责人述职并接受考核。249.C③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员因故被暂扣或收回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期间,不得担 任专职安全管理人员。250C③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职责并留有管理痕迹。251 C③本市对工程项目工程报监受理、开工审核时,要查项目安全管理人员企业委任资料,是否为本企业的 职工;施工(总包)单位提供的项目安全管理人员数量;三类人员证书。252.B③本市对工程施工阶段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情况动态监督时,要查现场是否成立了由总包单位牵头组 成的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是否为相关单位领导;领导小组的履责情况。253.B③本市对工程施工阶段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动态监督时,要查总包单位现场实际配置的人 员,与报监是否一致,是否在岗,是否合法持证。要查各分包单位是否按规定配置人 254.C③本市对工程施工阶段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动态监督时,员并在岗,是否为本企业的职工,是否合法持证。255.C③本市对工程施工阶段专职安全员实行企业委派制执行情况动态监督时,要查委任资料;是否定期(每 月)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书面报告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企业是否定期进行考核;履行职责的相关 记录。256.ABC②本市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管理人员配备审核时,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采取责令立即整改; 《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不通过,施工许可证不发放,报监不应受理;安全质量标准化季度确认、竣工评定 等级不合格;给予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进沪企业暂停招投标等 4 项措施进行处理。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考核知识点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考核知识点 4/4257.ABC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 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258.ABC③建设部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分为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 程及支撑工程、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及爆破工程、其他工程七大类。259.BC③开挖深度超过 3m(含 3m)或虽未超过 3m 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260.BC①开挖深度超过 3m(含 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261.BC③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262.C② 搭设高度 24m 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悬挑式脚手架 工程;吊篮脚手架工程;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263.BC③建筑幕墙安装工程;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预应力工程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264.开 BC①挖深度超过 5m(含 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 大的分部分项工程。265.BC②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起重量 300kN 及以 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 高度 200m 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工程。266.BC②搭设高度 50m 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提升高度 150m 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 程;架体高度 20m 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267.BC②施工高度 50m 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跨度大于 36m 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 60m 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 的分部分项工程。268.AC③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269.ABC③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270.AB③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271.B①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 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272.BC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应包括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 急预案、监测监控等。273.B③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274.AB③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 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275.B① 不需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由项目总 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276.AB①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 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277.ABC②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 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参加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 会。278.B①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组成员应当由 5 名及以上符 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279.B①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 工方案专家论证会。280.B③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281.B①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组织实施。282.AB③实行施工总承包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 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283.B③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 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284.BC③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 整安全专项施工方案。285.B①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 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286.B③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

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287.BC③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 规定进行监测。288.C③施工单位现场监督和监测人员发现不按照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 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289.A①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290.AB①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 收。291.B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 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五)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脚手架施工安全管理考核知识点 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脚手架施工安全管理考核知识点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 5/4292.BC③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高度超过8m,或搭设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5kN/㎡,或集中线荷载大于20kN/m的模板支撑系统。模板支撑体系搭设及混凝土浇筑区域管 293.C②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专项施工方案的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应包括: 理人员组织机构;施工技术措施;模板安装和拆除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应急救援预案;模板支撑体系位移 的监测监控措施等。294.B③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前,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对需要处理或加固的地基、基础进行验收,并留 存记录。295.C② 施工单位应对进场的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承重杆件、连接件等材料的表面观感、重量等物理指标进行 抽检。296.C① 施工单位对进场的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承重杆件的外观抽检数量不得低于搭设用量的30%。297.C① 施工单位对进场的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承重杆件外观抽检时,发现质量不符合标准、情况严重的,要 进行100%的检验。298.C①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采用钢管扣件搭设时,施工单位应对扣件螺栓的紧固力矩进行抽查。299.BC②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完成后的验收人员,应包括施工单位和项目两级技术人员、项目安全、质 量、施工人员,监理单位的总监和专业监理工程师。300.B③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应优先选用技术成熟的定型化、工具式支撑体系。301.BC①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建筑施工脚手架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302.BC②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应包括:模板支撑工程工艺、工序、作业要点和搭设安全技 术要求等内容。303.B③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地基承载力、沉降等应能满足方案设计要求。304.BC③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地基如遇松软土、回填土,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平整、夯实,并采取防水、排 水措施,按规定在模板支撑立柱底部采用具有足够强度和刚度的垫板。305.C① 对于高度与宽度相比大于两倍的高大模板独立支撑系统,应加设保证整体稳定的构造措施。禁止与 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塔吊等起重设备钢结构架机身及其附着设施相连接。306.C③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构造要求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立柱接长严禁搭接。307.C②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应设置扫地杆、纵横向支撑及水平垂直剪刀撑,并与主体结构的墙、柱牢固拉接。308.C① 搭设高度2m以上的高大模板支撑架体应设置作业人员登高措施。

309C③搭设高度2m以上的高大模板支撑架体的作业面应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310.C①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应为独立的系统,禁止与施工脚手架、物料周转平台等架体相连接。

311.C③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过程中,地面应设置围栏和警戒标志,并派专人看守,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 作业范围。312C③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上的模板、钢筋及其他材料等施工荷载应均匀堆置,放平放稳。313.C②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在使用过程中,立柱底部不得松动悬空,不得任意拆除任何杆件,不得松动扣件,也不得用作缆风绳的拉接。314.C② 施工过程中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检查项目应包括立柱底部基础;立柱的规格尺寸和垂直度;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等设置;安全网和各种安全防护设施等。315.C③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混凝土浇筑前,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确认具备混凝土浇筑的安全生 产条件后,签署混凝土浇筑令,方可浇筑混凝土。316.C③ 混凝土浇筑过程应确保支撑系统受力均匀,避免引起失稳倾斜。317.BC③ 混凝土浇筑过程应有专人对高大模板支撑系统进行观测。318.BC①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拆除前,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应核查混凝土同条件试块强度报告。319.C①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分段拆除的高度不应大于两层。320.C③ 设有附墙连接的模板支撑系统,附墙连接必须随高大模板支撑架体逐层拆除。321.C③ 设有附墙连接的模板支撑系统拆除时,严禁先将附墙连接全部或数层拆除后再拆支撑架体。322.C③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拆除时,严禁将拆卸的杆件向地面抛掷,应有专人传递至地面,并按规格分类均 匀堆放。323.C③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拆除过程中,地面应设置围栏和警戒标志,并派专人看守,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 作业范围。324.B① 施工单位应有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现场指导。325.B③ 施工单位应在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现场设专人负责安全检查。326.BC① 电梯井内脚手架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验收合格挂牌后方可使用。327.B① 对超过 24 米高的电梯井内脚手架,应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编制安全专项 施工方案。328.B① 对连续搭设高度超过 50 米的电梯井内脚手架,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进行专家认证。329.C②租赁企业对使用归还后需再次使用的钢管、扣件,应逐件进行外观质量检查,并按批次进行抽样检测 力学性能。330.C③ 租赁企业发现使用归还后需再次使用的钢管、扣件存在质量问题且无法修复的,应及时报废销毁。331.C① 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协会负责实施全市钢管、扣件租赁企业备案制度。332.ABC①总包单位对工程现场使用的钢管、扣件质量全面负责。333.C③ 工程现场的钢管、扣件应按不同租赁单位的进料批次有序堆放,使用单位应建立进出场及使用台账,记录租赁企业、生产企业、产品规格、数量、质量保证书、生产许可证编号、查验退货情况、质量检测情况 等。334.钢管、扣件在使用前,使用单位应进行质量检查,抽样复验。334.BC①钢管、扣件在使用前,使用单位应进行质量检查,抽样复验。335.C② 钢管复验项目应包含尺寸(外径、壁厚)、抗拉、弯曲等指标。336.C② 扣件复验项目应包含外观、尺寸、抗滑、刚度、抗破坏、抗拉等指标。337.C① 钢管承重荷载设计计算应根据钢管实际尺寸进行。338.BC③未经监理单位审核的钢管、扣件不得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 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考核知识点

(六)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考核知识点 6/4339.C③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技术档案。340.A BC③ 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341.C② 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

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342.C③ 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历次安装验收资料。343.B③ 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344.B② 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345.B③ 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346.C① 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机械的使用单 位应当予以报废。

347.A①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348.C①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349.BC① 使用单位在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 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350.B③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 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规定组织验收。351.B③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 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352.BC③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353.C①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向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354.BC③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355.BC①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 356.BC① 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的安全措施。357.AC② 本市关于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的类型有产权备案、过户备案、进沪备案。358.C① 本市负责具体实施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的机构为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359.C② 本市需备案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包括:流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高处作业吊篮、物料提升机、附着升降脚手架。360.C② 本市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需提交的资料包括: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 检验证明;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设备性能参数等资料。361.C①符合产权备案条件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由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发放设备 IC 卡。362.C①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办理过户备案时,除需提供产权备案资料外,还需提供设备 IC 卡(产权登记证)、设备评估报告。363C③由外省市过户到本市的建筑起重机械设由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发放设备 IC 卡。364C③工商注册在外省市的产权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在沪使用时须办理进沪备案。365.C① 工商注册在外省市的产权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办理进沪备案时,除需提供产权备案资料外,还 需提供工商注册地颁发的“产权登记证”。366.C③ 需到外省市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审核后,出具《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产 权备案登记证》,同时收回设备 IC 卡。367.ABC② 本市规定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在进场安装前,以及准备拆卸前,应当由施工总包单位到工程监督部 门办理安装、拆卸告知。368.C② 本市规定,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手续时,应提供: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装(拆 卸)工作技术交底;安装(拆卸)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原件;安装(拆卸)单位与施工总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原件;进场及安装前对基础、金属结构件、安全装置及主要部件的验 收记录等资料。369.B① 本市规定,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经安装单位安装完毕并自检合格后,由施工总包单位进行检测申报。370.C② 市建设机械检测机构在接受建筑起重机械检测申报后,按规定要求开展安装质量检测,及时将相关 检测信息进行网上登记,并发放检测报告。371.BC② 本市规定,施工总包单位在收到市建设机械检测机构发放的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报告后,及时对使用 工况、条件、人员及检测整改项目等进行使用验收。372.B① 本市规定,施工总包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验收合格后,应向市建设机械检测机构申请办理使用 登记。373.C② 本市规定,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时,需提交:起重机械安装检测报告;使用验收资料;驾驶 员、指挥等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复印件;日常维护保养合同;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制度等资料。374.C① 市建设机械检测机构对符合使用要求的设备发放《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

375.BC③ 本市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在转场使用前,须经具备条件的维修单位维修保养。376.C③ 上海市建设机械行业协会负责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设备产权单位及维修保养单位的审核登记。377.C① 本市要求,施工升降机须有切实有效的防冲顶机械措施。378.C① 本市要求,机械检测机构要将施工升降机超载保护装置作为检测保证项目。379.C③ 本市要求,各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制定控制,施工升降机超载的管理及考核制 度。380.C① 本市要求,施工升降机操作人员应按规定严格控制乘载人数和载物重量,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监理 人员应定期巡视。381.C② 本市要求,施工升降机每次加节后均应完成验收,提交验收资料,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 方可使用。382.B① 本市要求,施工升降机的使用应明确维修保养单位。383.C① 本市要求,流动式起重机操作前,必须对起重机的地耐力和坡度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检查。384.BC③ 本市要求,流动式起重机在临近基坑的施工区域进行起重施工,其基坑加固措施必须符合要求。385.C② 本市要求,同一工地内流动式起重机易地施工作业时,须对施工区域内的地耐力和坡度重新检查和 确认。386.B③ 本市要求各种起重施工作业必须配备指挥。387.C① 本市要求,各种起重施工作业前,必须进行试吊,同时检查各类保险装置是否齐全有效。388.C③ 本市要求,操作人员在起吊重物时,应对照起重能力参数,严禁超载。389.C③ 本市要求,按规定可不设置起重力矩限制器的小吨位流动式起重设备,带载变幅时,应确认起重量。

390.C①本市规定,当载荷达到流动式起重机额定起重量 90%及以上时,严禁下降起重臂。391.B① 本市规定,当两台流动式起重机同时作业时,须制定专项方案。392.BC② 本市要求,起重吊装前由总包单位对施工场地、操作工序、驾驶、指挥等作业人员有效证件、机械 设备进行验收。393.BC① 本市规定,流动式起重机驾驶员获证不满一年的操作人员不得单独作业。394.C① 本市要求机管员、流动式起重机械机管员驾驶员、指挥等相关人员应完成备案手续。395.AB①本市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塔机基础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经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396.C② 本市规定,塔机产权或租赁单位应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塔机使用说明书,详细说明基础尺寸及其 地耐力要求、非工作状态下最大弯矩、基础最大承载力和水平力,以及工作状态的扭矩。397.本市规定,塔机产权或租赁单位、塔机安装单位应参与总包单位组织的塔机基础验收。398.本市规定,审核认证机构应参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审核要点实施对塔机基础施工的审核。399.本市规定,凡与塔机说明书提供的基础型式不一致的,需根据相关要求进行专家论证。400.本市规定,塔机基础专项施工方案应阐述工程地质情况(附地质报告);地基承载力的要求;塔机基础加 固措施;基础施工作业要求等内容。401.本市规定,当地基承载力达不到塔机使用说明书规定的要求时,塔机基础必须采取加固处理。402.本市规定,塔机基础加固后,应确保塔机基础抗倾翻稳定性计算及地面压应力计算符合塔机在各种工况 下的技术条件规定。403.本市规定,塔机基础在选择桩基加固型式时,宜优先使用钻孔灌注桩。

(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生产操作人员管理考核知识点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生产操作人员管理考核知识点 特种作业人员 管理 404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 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405.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 上岗从事相应作业。406.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407.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采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

408.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在全国通用。409.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扣押其资格证书。410.持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受聘于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方可从 事相应的特种作业。411.首次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在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 3 个月的实习操作。412.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与持有效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41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414.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有效期为 2 年。415.操作资格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期满前 3 个月内向原考核发证机关申 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416.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申请延期复核,应当提交:体检合格证明;安全教育培训证明 或者继续教育证明;用人单位出具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记录等资料。417.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有效期内,违章操作记录达 3 次(含 3 次)以上的,延期复核结 果为不合格。418.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条件包括:初中及以上学历;近三个月内经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等。419.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的考核,60 分为合格。420.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的考核,70 分为合格。421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参加安全操作技能考核。422.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均合格的,为考核合格。42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实习操作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指定专人指导和监督作业。424.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实习操作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作业。425.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由上海市安质监总站负责。426.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理论技能考核机构为上海市建设行业岗位考核指导中心。427.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负责《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办证与发证工作。428.本市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 卸工;吊篮安装拆卸(操作)工;桩工机械安装拆卸(操作)工;建筑焊割(操作)工;建筑电工;普通脚 手架架子工;附着升降脚手架架子工。429.本市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每年必须参加不少于 24 小时的继续教育培训。430.本市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连续一年内有 2 次违章记录的;或因违章操作,导致发生财产损失事 故的;或因违章操作,导致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必须通过定点强化培训经考试后方可上岗。431.本市规定,被依法处以撤销操作资格证书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2 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操作资格证书。432.建筑企业自有技术工人是指与本企业签订固定期限一年及以上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持有劳动保障 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务工人员。433.本市注册的建筑劳务企业的自有技术工人数量以及等级比例配置应当符合相应资质要求。434.以工地务工人员总数为基数,本市建筑工地 2010 年生产操作工人持证上岗的比例不低于 60%。435.凡未达到建筑工地生产操作工人持证上岗比例要求的,将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该建筑工 地的总包企业进行处理。436.本市对建筑企业组织务工人员参加初、中、高级职业技能鉴定且成绩合格,可对该企业垫付的技能考核 费予以全额补贴。

(八)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考核知识点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考核知识点 安全防护 437.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 有关规定,用于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438.对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有特殊措施要求,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依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另行立项,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439.危险性较大工程应当根据经专家论证审核通过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来确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 内容。440.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的投标人应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作业环境,以及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 制定的相应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方案进行报价。441.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项目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报价不应低于招标文件规定最低费用的 90%。442.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443.创建文明工地的,可以在原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基础上适当提高,由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 在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中约定。444.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 30%。445.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446.总承包单位不按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 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447.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均应同时约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费用支付、使用和管理的相关内容及违约责任。448.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合同应附详细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 施费用范围清单。449.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范围清单项目内容应注明材质、使用部位、使用周期;创建文明工地的,增加费用另行注明。450.承发包合同中应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的时间节点与额度。451.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合同应报受监安监站备案。452.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和使用计划,至少应提前 3 个月,提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申请。453.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申请由总包单位审核后,经监理单位审批后,报建设单位拨付。454.总包单位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申请的审核人员应包括项目经理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455.工程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456.现场项目经理应负责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组织实施。457.工程总包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定期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支付、落实情况记录,报送监督 部门备案。458.施工企业应不少于每季度一次,组织等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对所属工地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459.因未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导致发生事故的,将追究相关责任单位的法律责任。460.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落实情况将列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动态考核。461.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落实不规范的,不得评为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合格工地,不得参与文明 工地等评优工作的评比。462.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收支使用情况,财务应单独立帐,确保专款专用。463.投标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表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与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内容相一致。464.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各类计价规范计价的工程,应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确定费率。465.采用各类定额计价的工程或非招标发包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工程总造价的 2%。466.建筑施工企业均应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表留存工地备查,并建立措施费用使用管理台帐。9/

4(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考核知识点(467.建设部规定隐患排查的具体内容包括: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的 提取和使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方案的制定、论证和执行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 练及有关物资、设备配备和维护;建筑施工企业、项目和班组的安全检查和整改落实;事故报告和处理等。468.建设部要求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建筑安全治理重点结合起来。

469.建设部要求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加强建筑企业安全管理和技术进步结合起来。470.建设部规定隐患排查治理以防范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事故和规范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为重点。471.建设部规定,脚手架工程隐患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为:搭设方案的编制、审批、交底、验收及使用等情 况。472.建设部规定,模板支撑系统隐患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为: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专家论证、交底、验 收等情况。473.建设部规定,建筑起重机械隐患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为:备案登记、安装、拆卸、检测、验收、使用、维修保养等情况。474.建设部规定,安全防护用品使用隐患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为: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 的采购、查验、使用情况。475.本市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要求是“排查要认真、整治要坚决、成果要巩固、杜绝新隐患”。476.本市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要做到“五个落实”(组织落实、措施落实、资金落实、时间落实、责任落实)。477.本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以企业为主,实行归口管理、分层督办。478.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监管”的原则,本市隐患排查统计工作分市安质监总站、区县安监站、外省市沪 办建管处三大块。479.市安质监总站负责本市特级、一级施工企业的隐患排查统计工作。480.区县安监站负责辖区两级及以下施工企业的隐患排查统计工作。481.外省市沪办建管处负责进沪施工企业的隐患排查统计工作。482.本市隐患排查统计上报包括工地(总包单位)、施工企业、区县监督站及沪办(包括中央直属企业)建 管处三个层面。483.本市隐患排查分别结合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周、月、季的查评等工作,按时统计、填报相关报表,上报归 口管理单位。484.工地(总包单位)每季度末前,应向所属企业和受监安监站上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工 地填报)》。485.施工企业在每季度末,应向相关部门报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施工企业填报)》。10/

4(十)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考核知识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考核知识点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486.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 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87.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 100 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的事故。488.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489.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49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491.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 他有关部门举报。492.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或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处上一年年收入 40%至 8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93.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或伪造或者 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或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或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以上一年年 收入 60%至 100%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494.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事故等级对其处以罚款。495.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事故等级对其处以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96.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497.施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

部门报告。498.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499.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500.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的简要经过;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的初步原因;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501.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502.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人民政府的授权或委托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503.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人民政府对事故的批复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相关责任者实施行政处 罚。504.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人民政府对事故的批复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因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导致 事故发生的施工单位给予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505.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人民政府对事故的批复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的相关单位 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506.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人民政府对事故的批复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注册 执业资格人员给予罚款、停止执业或吊销其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的处罚。507.本市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工程所属安监站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具工地全面停工单。508.本市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区县(专业)安监站将采集的信息输入至市建筑建材管理系统(事故管理部 分)。509.B③ 本市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市安质监总站将派员对事故工地进行综合检查,对《建 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信息表》进行复核。510.工程所属安监站在确认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的证书已交给总站审查后,方可开具事故工地的复工单。511.工地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后,事故涉及单位应立即各自成立事故“四不放过”工作小组,各单位的安全生 产负责人担任组长。512.事故“四不放过”工作小组应对事故原因进行技术与管理分析,并形成《事故原因分析报告》。513.本市要求事故“四不放过”工作小组的《事故原因分析报告》应着重分析: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安全质 量标准化、重大危险源、隐患排查等安全管理措施是否有效施行;安全管理程序是否符合现行规定;各种安 全教育是否有序开展;项目部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失职行为等情况。514.本市要求事故涉及单位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及事故原因分析报告,在事故涉及单位权限内对有关事故责 任人员进行处理(包括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515.本市要求生产安全事故相关企业依据事故技术与管理分析报告,由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牵头制定企业的 整改计划。516.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后,施工企业应根据整改计划对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进行疏理、修订。517.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后,本市要求施工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对企业的安 全生产条件重新进行评价。518.本市要求企业建立因工死亡事故通报公示制度,及时在全公司及所属工地醒目处予以公示。519.本市要求因工死亡事故涉及单位事故后应制定安全教育计划,从管理人员到一线作业人员全员分级(阶 段)教育。520.本市规定工地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后应立即停工,配合企业事故“四不放过”工作小组进行事故原因分析。521.本市要求在项目部管理范围内落实企业对项目部因工死亡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将事故的处罚结果在工 地醒目处予以公示。522.本市要求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工地根据公司制定的整改计划落实工地整改;整改完成后委托中介机构对工 地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进行审核。523.本市要求对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工地全体作业人员重新进行安全技术交底。524.本市要求发生因工死亡事故责任单位应及时将《事故原因分析报告》、责任人员的处理结果等提交给工 程受监(所属)站。525.工地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后三天内,由市总站对施工企业的资质资格进行审查,期限为一个月。

526.工地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后三天内,由市总站对施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吊销处理。527.根据发生因工死亡事故的调查,本市对施工、监理企业、中介机构及有关人员的资质资格进行降级、暂 扣、吊销等处罚。528.根据因工死亡事故的调查,本市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对施工、监理企业及其三类人员、总监理工程师等 实施诚信记分处理。529.本市工程受监(所属)站应对发生因工死亡事故的工地开具停工整改指令书,并对其进行复工前复查。11/

4(十一)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环保便民工地管理考核知识点

(十一)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环保便民工地管理考核知识点 文明施工 530.文明施工是指在建设工程和房屋拆除等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改善市容 环境卫生和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施工活动。531.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文明施工书面意见,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明确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并 予以实施。532.除管线工程、水利工程以及非全封闭的城市道路工程、公路工程外,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四周设置 连续、封闭的围档。53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档应当采用符合规定强度的硬质材料,基础牢固,表面平整和清洁。534.内环线以内地区和内环线以外的居住密集区以及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的施工现场,围档高度不低于 2.5 米。535.距离住宅、医院、学校等建筑物不足 5 米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具有降噪功能的围档。536.管线工程、水利工程以及非全封闭的城市道路工程、公路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使用路拦式围档。537.除管线工程以及爆破拆除作业外,施工现场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整齐、清洁的绿色密目式安全网。538.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易产生噪声的作业设备,应设置在施工现场中远离居民区一侧的位置,并在设有隔音 功能的临房、临棚内操作。539.夜间施工不得进行捶打、敲击和锯割等作业。540.在施工现场不得进行敞开式搅拌预拌砂浆作业。541.在施工工地内,应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542.对建筑垃圾在 48 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543.在施工现场处置工程渣土时应进行洒水或者喷淋。544.城市道路工程或者管线工程施工,需要开挖沥青、混凝土等路面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用覆 罩法作业方式。545.在城市道路上开挖管线沟槽、沟坑,当日不能完工且需要作为通行道路的,施工单位应当在该道路上覆 盖钢板,并将钢板嵌入路面,使其与路面保持平整。546.施工单位进行电焊作业或者夜间施工使用灯光照明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遮蔽光照措施,避免光照直射居 民住宅。547.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沉淀池和排水沟(管)网,确保排水畅通。548.施工单位应当对工地泥浆进行三级沉淀后予以排放,禁止直接将工地泥浆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或者河道。549.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堆放工程渣土的,堆放高度应当低于围档高度,并且不得影响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 各类管线、设施的安全。550.除城市道路工程、管线工程施工以及抢修、抢险工程外,建设工程或者房屋拆除需要在夜间 22 时至次日 凌晨 6 时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办理夜间施 工许可手续。551.建设工程项目的外立面紧邻人行道或者车行道的,施工单位应当在该道路上方搭建坚固的安全天棚,并 设置必要的警示和引导标志。552.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对道路实施全部封闭、部分封闭或者减少车行道,影响行人出行安全的,施工单 位应当设置安全通道。553.施工现场生活区和作业区应分隔设置。554.施工现场生活区应设置饮用水设施、盥洗池和淋浴间、水冲式或者移动式厕所、密闭式垃圾容器。555.施工现场生活区厕所应由专人负责冲洗和消毒。

556.施工现场生活区生活垃圾应当放置于垃圾容器内并做到日产日清。557.在生活区设置食堂的,应当依法办理餐饮服务许可手续,并遵守食品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558.在生活区设置宿舍的,每间宿舍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 3平方米。559.工地大门应采用金属封闭式制作,确保牢固可靠。560.居住密集区及区县、城镇中心区域的建筑工地围墙应适当进行美化处理,做到有一定的造型,并配有色 彩,宜配置夜间灯光照明。561.施工单位应在工地围墙施工完毕后组织相关人员验收。562.工地利用原有老围墙的,必须先对围墙进行全面检查、验收。563.施工单位应制定并落实建筑工地大门、围墙、围网的施工管理制度,确保大门、围墙、围网牢固可靠,并做好日常维修保养工作。564.工程开工、获准夜间施工实施爆破拆除的,必须提前三天向社会张贴诚信告示。565.建筑工地施工项目距离民宅在 10 米以内的,工程参建各方项目负责人应当主动走访紧邻民宅,踏勘情况,了解实情,制定慰民方案,主动为居民排忧解难。566.建设工地采用强光照明,+00 线以上照明灯具的安装高度不得高于作业面临边围档(含脚手架)高度 5 米。567.紧邻街坊(人、车通行道)的新建、改扩建工程和建筑物外立面装璜工程,施工立面紧邻的街坊(人、车通行道)上空必须搭设紧挨施工脚手架的、坚固的、无透视性的防坠物保护棚。568.对工地内所有排水管网和进入市政排水管网的接口井,必须经常疏通和挖掘淤泥。569.工地出入口必须配置冲洗用水和设备,其门内侧铺设尽门长度、宽度不少于 3 米的麻袋或地毯并加湿,驶出工地的车辆带泥轮胎必须进行冲洗。570.拆除施工脚手架必须使用机械吊运或采用人传人拆卸方式,禁止摔抛重放。571.工地内建筑垃圾必须集中堆放在具有防扬尘功能、相对封闭的库房、堆场之内。572.在建筑工地内装运建筑渣土,现场指挥要严格控制渣土装载高度,禁止超出挡板沿口。573.属于书面投诉文明施工案件的处理结果,由工地施工企业一周内书面答复部门和单位。574.建设单位牵头建立创建环保便民工地的责任体系,组织签定“上海市建设工程创建环保、便民工地承诺 书” ;施工总包单位负责具体落实;监理单位负责日常督促。575.工程开工后 10 天内应在工地大门显要位置设置“上海市创建环保便民工地承诺牌” 576.新开工地在开工次月的 25 日前,建设单位应根据“上海市建设环保、便民工地考核评分表”的内容进行 自评。577.各监督机构对确认合格的工地实施挂牌,即在工地门外张挂“上海市创建环保、便民工地合格牌”。578.《上海市建设环保、便民工地考核评分表》考核内容共 23 项,其中垃圾清理、车辆运输、交通排堵、便 民措施、值班受理等为否决项。579.环保、便民工地评分实得分值大于 90 分,且未涉及评分表中否决项内容,则为合格。580.监督机构月(季)度考核评分结论为不合格、在抽巡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有扰民投诉或媒体曝光并 经查实的环保、便民挂牌工地,立即予以摘牌。581.不设置环保、便民承诺牌,或不达标的工地,其相关单位,不得参与各类市级创优活动。582.被摘牌的环保、便民工地,应立即落实整改,一个月以后方可重新评价推荐,确认挂牌。班组安全管理考核知识点

(十二)建设工程班组安全管理考核知识点 十二)建设工程班组安全管理 12/4583.各施工企业和建筑工地,有重点,在各项目部、班组开展学《班组安全管理标准》、用《班组安全 管理标准》、实施《班组安全管理标准》的活动,推进本市班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584.施工企业应明确企业、工地、班组三级层面的工作要求,落实责任制,全面、及时推进、指导各工地开 展班组安全管理工作。585.总包单位应将《班组安全管理标准》作为分包单位进场准入、日常考核以及清退的依据。586.分包单位应依据《班组安全管理标准》提供合格的班组、班组长及安全协管员。587.分包单位应依据《班组安全管理标准》加强自我管理,通过分包——班组——组员的逐级管理,将安全 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人。

588.建筑工地应严格执行《班组安全管理标准》强制性条文,落实班组实施班前、班中、班后十八个动作和 记录表要求。589.建筑工地应将对班组的检查→考核→奖惩→处罚一系列的行为管理贯穿于施工全过程。590.新进现场工作期限在三个月内的工人要佩戴明显的识别标志(安全帽、胸卡或臂章),明确一名工龄在 五年以上的带教师傅。591.班组应做好考勤记录,及时将当天作业人员的动态情况报告项目部,592.相关项目管理人员应督促班组如实考勤并及时上报,及时掌握班组人员到岗数量、作业点分布、危险作 业内容等情况。593.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管理人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应加强对班组班前、班中、班后自我管理状 况、班组长、班组安全协管员职责落实情况的考核。594.各监督站应将《班组安全管理标准》作为日常监督工地的依据,对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应责令整改并依 法予以处理;对违反一般条文的,应责令整改。595.施工现场实施《班组安全管理标准》的情况将作为安全质量标准化确认的依据;安康杯、文明工地等创 优评比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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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和继续教育教材(第二版)三类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和继续教育教材(第二版)考核知识点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于 2004 年 1 月 7 日国务院第 34 次常务会议通过。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非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3.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应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4.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3 年。5.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 3 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 期手续。6.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 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 3 年。7.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8.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 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9.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10.高处作业的级别可分为四级,即高处作业在 2—5m 时,为一级高处作业;5—15m 时,为二级高处作业; 15—30m 时,为三级高处作业;大于 30m 时,为特级高处作业。11.一级高处作业的坠落半径为 3m;二级高处作业的坠落半径为 4m;三级高处作业的坠落半径为 5m;特级高 处作业的坠落半径为大于、等于 6m。1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因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受刑事处罚 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13.为了加强安全管理,政府要求施工单位要缴纳工伤社会保险,关于该保险费缴纳的说法正确的是施工单位 全额缴纳。14.建筑起重机械使用中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索具等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15.《起重机械安全规范》中规定:安全、防护装置,经常性检查,根据工作繁重、环境恶劣程度确定检查周 期,但不得少于每月二 次。16.根据《建筑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企业法人代表、项目经理教育和培训的时间每年不 少于 30 学时。17.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等。18.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范围是本企业的职工与分包单位的职工。19.施工现场停、送电的操作顺序是:送电时,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停电时,开关箱→分配电箱→ 总配电箱。20.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自吊销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21.当基坑周围环境无特殊要求时,基坑开挖深度小于 7m 为三级基坑。22.塔式起重机的拆装作业必须在白天进行。23.塔式起重机拆装工艺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定。24.施工现场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 220/380V 三相四线制用电工程中,必须采用的接地保护形式是 TN—S。25.施工现场用电工程的基本供配电系统应按三级设置。26.井架与施工用电梯和脚手架等与建筑物通道的两侧边,必须设防护栏杆。27.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报告,有权制止施工单位的行为。28.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 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29.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设置安 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 条件所需资金投入、参加工伤保险等均是属于安全许可证取得条件。30.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 安全检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3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建设主管部门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必须审查安 全生产许可证。32.开挖深度达 5 米的基坑、支撑高度达 5 米的模板工程、建筑幕墙工作、密闭空间的施工作业属于危险性较 大工程。33.患有色盲、心脏病、断指、癫痫、矫正视力低于 5.0(1.0)等疾病和生理缺陷的不能做塔式起重机司机工 作。34.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悬空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作业。35.架空线路可以架设在木杆、钢筋混凝土杆上。36.安全员应掌握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本地区有关 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37.国家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38.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 资质的单位承担。39.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不可按图纸自行加工、使用。4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冒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41.脚手架的搭设作业人员需要接受特种作业培训。42.施工现场用电工程的二级漏电保护系统中,漏电保护器不可以分设于分配电箱和开关箱中。43.需要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44.需要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不可以采用四芯电缆外加一根绝缘导线替代。45.一般场所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 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 0.1 s。46.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 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47.刑事拘留不属于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48.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49.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50.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人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51.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5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 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53.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 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54.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与管理的内设机构,其工作人员是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55.目前我国建筑业伤亡事故的主要类型是高处坠落、坍塌、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所占比例最高的是 高处坠落事故。56.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57.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涉 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58.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59.在施工现场,项目经理是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60.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公司、项目、班组这三级。61.项目教育是新工人被分配到项目以后进行的安全教育。下列内容不属于项目级安全教育内容的是安全生产 方针、政策、法规。62.班组级安全教育是新工人分配到班组后,开始工作前的教育。下列内容不属于班组安全教育内容的是安全 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安全知识。63.作业中出现危险征兆时,作业人员应立即停止作业、从安全通道撤离至安全区域,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64.凡在坠落基准面 2m 以上(含)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为高处作业。65.属于国标安全色有红、黄、绿、蓝四种颜色。66.一级基坑围护结构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当无设计指标时,根据规范,围护结构顶部位移 监控值为 3cm。67.当基坑周围环境无特殊要求时,基坑开挖深度小于 7m 为三级基坑。68.当基坑周围环境无特殊要求,也不是重要工程支护结构,也不是主体结构的一部分,基坑开挖深度大于 10m 为一级基坑。69.基础支撑的拆除应按先换支撑后拆除的顺序施工。70.塔式起重机最基本的工作机构包括起升机构,变幅机构、回转机构和行走机构。71.物料提升机只准运送物料,严禁载人上下。72.脚手架作业层的脚手板铺设规定为应铺满、铺稳,离开墙面不超过 120~150mm。73.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须列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74.建筑施工进行高处作业之前,应进行安全防护设施的逐项检查和验收。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人身防护用品。75.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76.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 即恢复。77.施工现场用电工程中,PE 线上每处重复接地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 10Ω。78.施工现场用电工程中,PE 线的重复接地点不应少于三处。79.在潮湿场所施工,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 24V。80.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81.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82.起重机械应根据工作繁重、环境恶劣的程度确定检查重点,但不得少于每月一次。一般应包括:起重机正 常工作的技术性能、所有的安全、防护装置、吊钩、吊钩螺母及防松装置、制动器性能及零件的磨损情况、钢丝绳磨损和尾端的固定情况。83.施工现场电工的职责是承担用电工程的安装、巡检、维修、拆除。84.钢管不得使用的疵病有: 严重锈蚀、严重弯曲、压扁、裂纹。85.起重机的拆装作业应在白天进行,当遇有大风、浓雾、雨雪天气时应停止作业。86.使用旧扣件时,应遵守下列有关规定,有裂缝、变形的严禁使用、出现滑丝的必须更换。87.基坑周边、雨篷边、挑檐边、无外脚手架的屋面与楼层周边、料台与挑平台周边 88.进行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栏杆。89.电缆线路可以埋地、沿围墙、沿电杆或支架敷设。90.在下层楼板上支模板时应考虑楼板的承载能力。91.风力在四级以上时,塔机不得进行顶升作业。92.当起重量大于相应挡位的额定值并小于额定值的 110%时,起重量限制器应当动作,使塔机停止提升方向 的运行。93.塔机顶升作业,必须使起重臂和平衡臂处于平衡状态。94.塔机附着装置以上的塔身自由高度一般不得超过 40m。

95.施工升降机操作按钮中,急停按钮必须采用非自动复位型。96.脚手架底层步距不应大于 2m。97.脚手架搭设时,应遵守: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二步。98.脚手架拆除时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99.支模、粉刷砌墙等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100.电梯井口必须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电梯井内应每隔两层并最多隔 10m 设一道安全网。101.边长为 50~150cm 洞口,必须设置以扣件扣接钢管而成的网格,并在其上满铺竹笆或脚手板。102.边长超过 150cm 的洞口,四周设防护栏杆,洞口下张设安全平网。103.进行各项窗口作业时,操作人员的重心应位于室内。104.施工现场所有防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 30Ω。105.进行交叉作业,楼层边口、脚手架边缘、通道口严禁堆放任何拆下物件。106.安装模板时应作到模板上下用人接送、随装随运、严禁抛掷。107.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是建筑施工中最为常见的垂直运输设备。108.起重机的拆装作业应在白天进行当遇有大风、浓雾、雨雪天气时应停止作业。109.塔式起重机上必备的安全装置有起重量限制器、力矩限制器、起升高度限位器、回转限位器、幅度限制 器。110.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主节点处的纵向横向水平杆、连墙件、纵横向扫地杆。111.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以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考试合格、专业技术培训合格,持证上岗。112.使用工具式脚手架必须经过设计和编制施工方案,或经技术部门负责人审批 113.施工现场用电设备在 5 台及 5 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 50kw 及 50kw 以上的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114.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 负责人批准后实施。115.槽、坑、沟边沿 1m 以内不得堆土、堆料、严禁停放大型机具,堆土高度不得超过 1.5m。116.施工现场使用两台以上塔吊,两塔之间应满足低塔臂端与高塔塔身有 2m 以上的安全距离。117.电梯井首层和首层以上每隔十米设一道水平安全网。电梯井口必须设高度不低于 1.2 米的金属防护门。118.行程限制器(也称行走限位)是防止起重机发生撞车或限制在一定范围内行驶的保险装置。119.凡长度小于 50cm,厚度大于锯盘半径的木料,严禁使用圆锯。120.吊篮升降时必须使用独立的保险绳,绳径不小于 12.5mm,操作人员佩带好安全网。121.脚手架基础必须平整坚实,有排水措施,满足架体支搭要求,确保不沉陷不积水。122.开关箱作为末级配电装置,与用电设备之间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即每一台用电设备必须有专用的配电开 关箱,而每一个开关箱只能用于给一台用电设备配电。123.架空线距地面一般不低于 4 m; 124.室内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 2.5m; 12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126.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 一道工序的施工。127.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128.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12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适用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有关的单位。130.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其能够采取的措施有要求施工单位整改、要求施 工单位暂时停工、要求施工单位停业整顿。131.《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除免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 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

13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安全生产法》 ;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对消防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道路交通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13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 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 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 照其规定。13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建设工程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 程。135.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 ﹑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 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136.AB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 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137.A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 产责任制,完善环保条件,确保安全生产。138.BC②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 操作规程, 正确配戴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139.C①拆除施工现场危险区域必须设立警戒隔离带等隔离设施,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专人警戒。140.BC①施工现场动火证的审批由工程项目经理审批。动火作业没经过审批的,一律不得实施动火作业。141.ABC①我国消防工作的方针是“以防为主,防消结合”。142.ABC①劳动保护用品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143.ABC③《安全生产法》、是属于法律的范畴。144.BC①施工现场集体宿舍未经许可,一律禁止使用电炉及其他电加热器具。145.BC①施工单位不可以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146.ABC①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这是违法行为。147.A①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部位设置安全禁示标志安全禁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148.ABC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报告或者举报。149.AB①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险。150.AB②施工单位的安全施工技术应由负责管理的技术人员向作业班组、操作人员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 认。

近期安全生产相关规范性文件考核知识点 附录二近期安全生产相关规范性文件考核知识点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管理考核知识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管理考核知识点 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管理 1/4A③151.施工企业发现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应立即进行整改,并做好自查和整改记录。152.A②施工企业在“三类人员”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其它法定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向安 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153.A① 颁发管理机关发现施工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视其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对其依法实施暂 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154.B③ 市、县建设主管部门或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发现施工企业降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或存在事故隐 患的,应立即提出整改要求;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工程项目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应立即组织对相关建筑施工 155.A①颁发管理机关接到工程项目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或通报后,企业(含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与发生事故直接相关的分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

156.A①施工企业瞒报、谎报、迟报或漏报事故的,暂扣时限超过 120 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157.A③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内,拒不整改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158.A①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施工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159.B③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发生问题或事故的工程项目停工整改,经工程所在地有关建设主管部门核 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160.A①颁发管理机关接到施工企业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后,应当对被暂扣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161.A①安全生产许可证自吊销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162.BC② 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的对象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 人、安全管理人员、建筑起重机械司机。163.BC②本市《工地安全生产动态考核记分标准》包括受到投诉、举报或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被暂 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暂停承接工程业务);因安全生产隐患被开具全面停工单;因安全生产隐患受到市 级及以上通报批评;安全质量标准化季度复核不合格等 10 项内容。164.B① 本市对工地安全生产动态考核计算分值累计达到 10 分的工地为“不合格工地”。165.A①本市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结论依据其施工工地的考核结果予以确定。166.C② 本市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结论分为“合格”、“需整改”和“不合格”。167.A③ 施工企业“不合格工地”占在建工地总数比例 10%,且少于 20%,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结论 为“需整改”。168.A①施工企业“不合格工地”数达到 3 个,且小于 5 个,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结论为“需整改”。169.A③ 施工企业 “不合格工地” 达到在建工地总数比例 20%,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结论为 “不合格”。170.A① 施工企业“不合格工地”数达到 5 个,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结论为“不合格”。171.ABC② 本市对施工企业相关人员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结论分为“合格”、“需整改”和“不合格”。172.ABC③本市对施工企业相关人员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累计分值达到 5 分为“需整改”,达到 10 分为 “不合格”。173.ABC③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周期为 12 个月,考核时对被考核对象前 12 个月的不良业绩进行累 计。174.A① 对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需整改”的施工企业,市安质监总站约谈企业法人代表,责成限期 整改。175.A③对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需整改”的施工企业,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按照“不合格” 企业进行处理。176.A② 对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本市施工企业,1 个考核周期内第二次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暂扣 安全生产许可证 2 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177.A②对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外省市企业,1 个考核周期内第二次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暂停在 本市承接工程 2 个月,情节严重的禁止在本市承接工程。178.ABC③对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需整改”的施工企业相关人员,须参加安全知识强化培训。179.ABC②对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不合格”的本市相关人员,或者未按规定参加安全知识强化培训,以及安全知识强化培训“不合格”的本市相关人员,1 个考核周期内第二次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暂扣相关证书 6 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证书。180.ABC②对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外省市相关人员,1 个考核周期内第二次考核结论为“不合格” 的,暂停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 6 个月,情节严重的禁止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

(二)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考核知识点 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考核知识点 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2/4181.BC③本市各工地的受监安监站负责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具体考核。182.A②市安质监督总站负责在本市注册的特级、一级企业,未设置驻沪建管处管理的外省市进沪企业安全质 量标准化的具体考核。183.C① 企业注册地的区、县安监站负责在本市注册的二级及以下的施工、劳务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具体 考核。184.A③各省市驻沪办建管处负责归口管理的外省市进沪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具体考核。

185.ABC③本市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考核评分按《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地月(季)度 考核评分表》执行。186.BC③本市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考核评分按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地月(季)度考核表》执行。187.A② 本市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考核依据包括: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等相关标准;所属施 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率;对所属施工现场检查、指导、考核和落实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情况 3 个方 面。188.A①施工企业所属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合格”率应达到 100%。189.A①特级、一级施工企业所属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标准化“优良”率应达到 90%。190.A①二级施工企业所属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标准化“优良”率应达到 80%。191.A① 三级及其他各类施工企业所属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标准化“优良”率应达到 70%。192.C③在工程开工后 10 天内, 总包单位企业应向受监安监站申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193.BC①分包单位企业在与总包单位企业签订合同后的 10 天内,由总包单位企业核定后在网上向受监安监 站增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194.C①总包单位企业、分包单位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日应对施工现场及施工班组的安全活动进行检查。195.B①总包单位企业的项目经理或项目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每周应组织各分包单位企业,对施工现场及日巡查 情况进行全面检查。196.A③总包单位企业每月应对施工现场及日、周巡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在网上向受监安监站申报评分情 况。197.BC③总包单位企业每月 5 日前在网上填报当月施工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198.B② 受监安监站对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月评定、分包企业竣工的确认、监理的复核情况进行季度 确认。199.B③分包工程竣工后,分包企业应及时进行竣工自评,并报总包单位企业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竣工确认评 定。200.B③整个工程整体工程施工竣工结束后,总包企业应及时在网上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竣工确认自评。201.C③ 总包、分包企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竣工确认评定结果应经监理核准签证后,由总包企业统一报受监 安监站确认。202.B③施工现场各责任单位的隐患整改情况作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考核的重要依据。203.AB②企业新成立一年内承接的工程或者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通过安 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外审认证。204.BC②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月评定、季度确认和竣工确认等级分为: “优良”“合格”和“不合格”、。205.BC②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月考核评分,80 分及以上为“优良”,70 分及以上 80 分以下为“合格”,70 分以下为“不合格”。206.BC③ 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月评定无“不合格”等级的,且有“优良”等级的季度确认为“优良”。207.BC③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月评定有 2 次及以上“不合格”等级的,季度确认为“不合格”,208.BC③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季度确认优良的次数大于等于总次数的 1/2,且季度确认无不合格的施工 现场,竣工确认为“优良”。209.BC③ 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季度确认总次数的 1/3 或 3 次或连续 2 次不合格的施工现场,竣工确认 为“不合格”。210.C③总站将根据日常抽、巡查及各类专项检查情况审查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状况和竣工的确 认等级。211.A①本市总、分包单位企业每月均应对所属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进行全面检查和考核。212.A②本市施工企业应按照所属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率要求、《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及有关标准进行自评。213.AC①本市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自评资料于次年 1 月 10 日前报送对应的考核管理部门实施考核。214.A②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215.A②企业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及有关标准,经评定达到合格等级;所属施工 现场的合格率和优良率均达到规定要求;且按规定对所属施工现场定期检查到位的,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结 论为“合格”。216.BC③对未在网上增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的分包单位企业,现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再予以增报及 认定。217.B③对于不积极配合,现场班组管理不善的分包单位企业,总包单位企业可判定其安全质量标准化为“不 合格”。218.BC③分包单位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的“不合格”结论,不影响管理到位的总包单位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 的考核等级。219.AB② 对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不达标的企业、施工现场的处理包括: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记分; 实施媒体公布;企业及所属工地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与资质资格及招投标管理实施联动;进行安全生产条件 复查等 5 项措施。

(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管理考核知识点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管理考核知识点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 3/4220.A③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独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安 全生产管理工作。221.AC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 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等。222.C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的主要职责包括: 检查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监督作业人员安全 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作出处理等。223.AB①企业应当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224.C①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225.C①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对作 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对于发现的 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等。226.AC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规定的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 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227.A①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少于 6 人; 一级资质不少于 4 人; 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 3 人。228.A① 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少于 3 人;二级和二级以下 资质企业不少于 2 人。229.A①劳务分包资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少于 2 人。230.A①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 2 人的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231.B③建设工程项目应当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232.B③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233.B②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保证项目安 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开展项目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实施项目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等。234.ABC③ 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建筑面积配备。235.ABC①1 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 1 人。236.ABC①1 万~5 万平方米的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 2 人。237.ABC①5 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 3 人,且按专业配备。238.ABC③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人员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人员 239.B③5000 万元以下的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

于 1 人。240.B③5000 万~1 亿元的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 少于 2 人。241.B③ 1 亿元及以上的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 于 3 人,且按专业配备。242.B③专业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配置至少 1 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 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243.BC① 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 200 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 3 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 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 5‰。244.BC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规定的配备标准上增加。245.BC③施工作业班组可以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246.A③ 本市在对新办企业申领、升级企业更新、企业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时,需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及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条件相符性审核。247.A③ 本市对包括发生事故或有其它不良业绩在内的企业进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时,需进行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及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条件相符性审核。248.C①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必须直属于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直接向主要负责人述职并接受考核。249.C③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员因故被暂扣或收回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期间,不得担 任专职安全管理人员。250C③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职责并留有管理痕迹。251 C③本市对工程项目工程报监受理、开工审核时,要查项目安全管理人员企业委任资料,是否为本企业的 职工;施工(总包)单位提供的项目安全管理人员数量;三类人员证书。252.B③本市对工程施工阶段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情况动态监督时,要查现场是否成立了由总包单位牵头组 成的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是否为相关单位领导;领导小组的履责情况。253.B③本市对工程施工阶段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动态监督时,要查总包单位现场实际配置的人 员,与报监是否一致,是否在岗,是否合法持证。要查各分包单位是否按规定配置人 254.C③本市对工程施工阶段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动态监督时,员并在岗,是否为本企业的职工,是否合法持证。255.C③本市对工程施工阶段专职安全员实行企业委派制执行情况动态监督时,要查委任资料;是否定期(每 月)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书面报告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企业是否定期进行考核;履行职责的相关 记录。256.ABC②本市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管理人员配备审核时,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采取责令立即整改; 《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不通过,施工许可证不发放,报监不应受理;安全质量标准化季度确认、竣工评定 等级不合格;给予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进沪企业暂停招投标等 4 项措施进行处理。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考核知识点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考核知识点 4/4257.ABC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 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258.ABC③建设部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分为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 程及支撑工程、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及爆破工程、其他工程七大类。259.BC③开挖深度超过 3m(含 3m)或虽未超过 3m 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260.BC①开挖深度超过 3m(含 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261.BC③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262.C② 搭设高度 24m 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悬挑式脚手架 工程;吊篮脚手架工程;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263.BC③建筑幕墙安装工程;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预应力工程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264.开 BC①挖深度超过 5m(含 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 大的分部分项工程。265.BC②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起重量 300kN 及以 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 高度 200m 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工程。266.BC②搭设高度 50m 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提升高度 150m 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 程;架体高度 20m 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267.BC②施工高度 50m 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跨度大于 36m 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 60m 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 的分部分项工程。268.AC③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269.ABC③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270.AB③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271.B①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 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272.BC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应包括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 急预案、监测监控等。273.B③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274.AB③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 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275.B① 不需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由项目总 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276.AB①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 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277.ABC②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 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参加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 会。278.B①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组成员应当由 5 名及以上符 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279.B①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 工方案专家论证会。280.B③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281.B①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组织实施。282.AB③实行施工总承包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 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283.B③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 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284.BC③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 整安全专项施工方案。285.B①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 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286.B③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

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287.BC③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 规定进行监测。288.C③施工单位现场监督和监测人员发现不按照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 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289.A①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290.AB①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 收。291.B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 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五)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脚手架施工安全管理考核知识点 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脚手架施工安全管理考核知识点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 5/4292.BC③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高度超过8m,或搭设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5kN/㎡,或集中线荷载大于20kN/m的模板支撑系统。模板支撑体系搭设及混凝土浇筑区域管 293.C②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专项施工方案的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应包括: 理人员组织机构;施工技术措施;模板安装和拆除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应急救援预案;模板支撑体系位移 的监测监控措施等。294.B③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前,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对需要处理或加固的地基、基础进行验收,并留 存记录。295.C② 施工单位应对进场的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承重杆件、连接件等材料的表面观感、重量等物理指标进行 抽检。296.C① 施工单位对进场的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承重杆件的外观抽检数量不得低于搭设用量的30%。297.C① 施工单位对进场的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承重杆件外观抽检时,发现质量不符合标准、情况严重的,要 进行100%的检验。298.C①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采用钢管扣件搭设时,施工单位应对扣件螺栓的紧固力矩进行抽查。299.BC②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完成后的验收人员,应包括施工单位和项目两级技术人员、项目安全、质 量、施工人员,监理单位的总监和专业监理工程师。300.B③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应优先选用技术成熟的定型化、工具式支撑体系。301.BC①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建筑施工脚手架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302.BC②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应包括:模板支撑工程工艺、工序、作业要点和搭设安全技 术要求等内容。303.B③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地基承载力、沉降等应能满足方案设计要求。304.BC③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地基如遇松软土、回填土,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平整、夯实,并采取防水、排 水措施,按规定在模板支撑立柱底部采用具有足够强度和刚度的垫板。305.C① 对于高度与宽度相比大于两倍的高大模板独立支撑系统,应加设保证整体稳定的构造措施。禁止与 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塔吊等起重设备钢结构架机身及其附着设施相连接。306.C③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构造要求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立柱接长严禁搭接。307.C②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应设置扫地杆、纵横向支撑及水平垂直剪刀撑,并与主体结构的墙、柱牢固拉接。308.C① 搭设高度2m以上的高大模板支撑架体应设置作业人员登高措施。

309C③搭设高度2m以上的高大模板支撑架体的作业面应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310.C①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应为独立的系统,禁止与施工脚手架、物料周转平台等架体相连接。

311.C③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过程中,地面应设置围栏和警戒标志,并派专人看守,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 作业范围。312C③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上的模板、钢筋及其他材料等施工荷载应均匀堆置,放平放稳。313.C②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在使用过程中,立柱底部不得松动悬空,不得任意拆除任何杆件,不得松动扣件,也不得用作缆风绳的拉接。314.C② 施工过程中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检查项目应包括立柱底部基础;立柱的规格尺寸和垂直度;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等设置;安全网和各种安全防护设施等。315.C③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混凝土浇筑前,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确认具备混凝土浇筑的安全生 产条件后,签署混凝土浇筑令,方可浇筑混凝土。316.C③ 混凝土浇筑过程应确保支撑系统受力均匀,避免引起失稳倾斜。317.BC③ 混凝土浇筑过程应有专人对高大模板支撑系统进行观测。318.BC①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拆除前,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应核查混凝土同条件试块强度报告。319.C①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分段拆除的高度不应大于两层。320.C③ 设有附墙连接的模板支撑系统,附墙连接必须随高大模板支撑架体逐层拆除。321.C③ 设有附墙连接的模板支撑系统拆除时,严禁先将附墙连接全部或数层拆除后再拆支撑架体。322.C③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拆除时,严禁将拆卸的杆件向地面抛掷,应有专人传递至地面,并按规格分类均 匀堆放。323.C③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拆除过程中,地面应设置围栏和警戒标志,并派专人看守,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 作业范围。324.B① 施工单位应有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现场指导。325.B③ 施工单位应在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现场设专人负责安全检查。326.BC① 电梯井内脚手架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验收合格挂牌后方可使用。327.B① 对超过 24 米高的电梯井内脚手架,应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编制安全专项 施工方案。328.B① 对连续搭设高度超过 50 米的电梯井内脚手架,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进行专家认证。329.C②租赁企业对使用归还后需再次使用的钢管、扣件,应逐件进行外观质量检查,并按批次进行抽样检测 力学性能。330.C③ 租赁企业发现使用归还后需再次使用的钢管、扣件存在质量问题且无法修复的,应及时报废销毁。331.C① 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协会负责实施全市钢管、扣件租赁企业备案制度。332.ABC①总包单位对工程现场使用的钢管、扣件质量全面负责。333.C③ 工程现场的钢管、扣件应按不同租赁单位的进料批次有序堆放,使用单位应建立进出场及使用台账,记录租赁企业、生产企业、产品规格、数量、质量保证书、生产许可证编号、查验退货情况、质量检测情况 等。334.钢管、扣件在使用前,使用单位应进行质量检查,抽样复验。334.BC①钢管、扣件在使用前,使用单位应进行质量检查,抽样复验。335.C② 钢管复验项目应包含尺寸(外径、壁厚)、抗拉、弯曲等指标。336.C② 扣件复验项目应包含外观、尺寸、抗滑、刚度、抗破坏、抗拉等指标。337.C① 钢管承重荷载设计计算应根据钢管实际尺寸进行。338.BC③未经监理单位审核的钢管、扣件不得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 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考核知识点

(六)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考核知识点 6/4339.C③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技术档案。340.A BC③ 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341.C② 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

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342.C③ 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历次安装验收资料。343.B③ 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344.B② 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345.B③ 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346.C① 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机械的使用单 位应当予以报废。

347.A①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348.C①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349.BC① 使用单位在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 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350.B③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 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规定组织验收。351.B③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 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352.BC③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353.C①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向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354.BC③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355.BC①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 356.BC① 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的安全措施。357.AC② 本市关于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的类型有产权备案、过户备案、进沪备案。358.C① 本市负责具体实施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的机构为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359.C② 本市需备案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包括:流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高处作业吊篮、物料提升机、附着升降脚手架。360.C② 本市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需提交的资料包括: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 检验证明;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设备性能参数等资料。361.C①符合产权备案条件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由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发放设备 IC 卡。362.C①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办理过户备案时,除需提供产权备案资料外,还需提供设备 IC 卡(产权登记证)、设备评估报告。363C③由外省市过户到本市的建筑起重机械设由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发放设备 IC 卡。364C③工商注册在外省市的产权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在沪使用时须办理进沪备案。365.C① 工商注册在外省市的产权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办理进沪备案时,除需提供产权备案资料外,还 需提供工商注册地颁发的“产权登记证”。366.C③ 需到外省市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审核后,出具《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产 权备案登记证》,同时收回设备 IC 卡。367.ABC② 本市规定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在进场安装前,以及准备拆卸前,应当由施工总包单位到工程监督部 门办理安装、拆卸告知。368.C② 本市规定,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手续时,应提供: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装(拆 卸)工作技术交底;安装(拆卸)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原件;安装(拆卸)单位与施工总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原件;进场及安装前对基础、金属结构件、安全装置及主要部件的验 收记录等资料。369.B① 本市规定,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经安装单位安装完毕并自检合格后,由施工总包单位进行检测申报。370.C② 市建设机械检测机构在接受建筑起重机械检测申报后,按规定要求开展安装质量检测,及时将相关 检测信息进行网上登记,并发放检测报告。371.BC② 本市规定,施工总包单位在收到市建设机械检测机构发放的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报告后,及时对使用 工况、条件、人员及检测整改项目等进行使用验收。372.B① 本市规定,施工总包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验收合格后,应向市建设机械检测机构申请办理使用 登记。373.C② 本市规定,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时,需提交:起重机械安装检测报告;使用验收资料;驾驶 员、指挥等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复印件;日常维护保养合同;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制度等资料。374.C① 市建设机械检测机构对符合使用要求的设备发放《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

375.BC③ 本市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在转场使用前,须经具备条件的维修单位维修保养。376.C③ 上海市建设机械行业协会负责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设备产权单位及维修保养单位的审核登记。377.C① 本市要求,施工升降机须有切实有效的防冲顶机械措施。378.C① 本市要求,机械检测机构要将施工升降机超载保护装置作为检测保证项目。379.C③ 本市要求,各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制定控制,施工升降机超载的管理及考核制 度。380.C① 本市要求,施工升降机操作人员应按规定严格控制乘载人数和载物重量,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监理 人员应定期巡视。381.C② 本市要求,施工升降机每次加节后均应完成验收,提交验收资料,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 方可使用。382.B① 本市要求,施工升降机的使用应明确维修保养单位。383.C① 本市要求,流动式起重机操作前,必须对起重机的地耐力和坡度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检查。384.BC③ 本市要求,流动式起重机在临近基坑的施工区域进行起重施工,其基坑加固措施必须符合要求。385.C② 本市要求,同一工地内流动式起重机易地施工作业时,须对施工区域内的地耐力和坡度重新检查和 确认。386.B③ 本市要求各种起重施工作业必须配备指挥。387.C① 本市要求,各种起重施工作业前,必须进行试吊,同时检查各类保险装置是否齐全有效。388.C③ 本市要求,操作人员在起吊重物时,应对照起重能力参数,严禁超载。389.C③ 本市要求,按规定可不设置起重力矩限制器的小吨位流动式起重设备,带载变幅时,应确认起重量。

390.C①本市规定,当载荷达到流动式起重机额定起重量 90%及以上时,严禁下降起重臂。391.B① 本市规定,当两台流动式起重机同时作业时,须制定专项方案。392.BC② 本市要求,起重吊装前由总包单位对施工场地、操作工序、驾驶、指挥等作业人员有效证件、机械 设备进行验收。393.BC① 本市规定,流动式起重机驾驶员获证不满一年的操作人员不得单独作业。394.C① 本市要求机管员、流动式起重机械机管员驾驶员、指挥等相关人员应完成备案手续。395.AB①本市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塔机基础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经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396.C② 本市规定,塔机产权或租赁单位应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塔机使用说明书,详细说明基础尺寸及其 地耐力要求、非工作状态下最大弯矩、基础最大承载力和水平力,以及工作状态的扭矩。397.本市规定,塔机产权或租赁单位、塔机安装单位应参与总包单位组织的塔机基础验收。398.本市规定,审核认证机构应参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审核要点实施对塔机基础施工的审核。399.本市规定,凡与塔机说明书提供的基础型式不一致的,需根据相关要求进行专家论证。400.本市规定,塔机基础专项施工方案应阐述工程地质情况(附地质报告);地基承载力的要求;塔机基础加 固措施;基础施工作业要求等内容。401.本市规定,当地基承载力达不到塔机使用说明书规定的要求时,塔机基础必须采取加固处理。402.本市规定,塔机基础加固后,应确保塔机基础抗倾翻稳定性计算及地面压应力计算符合塔机在各种工况 下的技术条件规定。403.本市规定,塔机基础在选择桩基加固型式时,宜优先使用钻孔灌注桩。

(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生产操作人员管理考核知识点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生产操作人员管理考核知识点 特种作业人员 管理 404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 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405.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 上岗从事相应作业。406.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407.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采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

408.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在全国通用。409.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扣押其资格证书。410.持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受聘于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方可从 事相应的特种作业。411.首次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在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 3 个月的实习操作。412.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与持有效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41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414.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有效期为 2 年。415.操作资格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期满前 3 个月内向原考核发证机关申 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416.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申请延期复核,应当提交:体检合格证明;安全教育培训证明 或者继续教育证明;用人单位出具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记录等资料。417.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有效期内,违章操作记录达 3 次(含 3 次)以上的,延期复核结 果为不合格。418.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条件包括:初中及以上学历;近三个月内经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等。419.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的考核,60 分为合格。420.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的考核,70 分为合格。421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参加安全操作技能考核。422.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均合格的,为考核合格。42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实习操作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指定专人指导和监督作业。424.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实习操作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作业。425.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由上海市安质监总站负责。426.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理论技能考核机构为上海市建设行业岗位考核指导中心。427.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负责《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办证与发证工作。428.本市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 卸工;吊篮安装拆卸(操作)工;桩工机械安装拆卸(操作)工;建筑焊割(操作)工;建筑电工;普通脚 手架架子工;附着升降脚手架架子工。429.本市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每年必须参加不少于 24 小时的继续教育培训。430.本市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连续一年内有 2 次违章记录的;或因违章操作,导致发生财产损失事 故的;或因违章操作,导致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必须通过定点强化培训经考试后方可上岗。431.本市规定,被依法处以撤销操作资格证书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2 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操作资格证书。432.建筑企业自有技术工人是指与本企业签订固定期限一年及以上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持有劳动保障 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务工人员。433.本市注册的建筑劳务企业的自有技术工人数量以及等级比例配置应当符合相应资质要求。434.以工地务工人员总数为基数,本市建筑工地 2010 年生产操作工人持证上岗的比例不低于 60%。435.凡未达到建筑工地生产操作工人持证上岗比例要求的,将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该建筑工 地的总包企业进行处理。436.本市对建筑企业组织务工人员参加初、中、高级职业技能鉴定且成绩合格,可对该企业垫付的技能考核 费予以全额补贴。

(八)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考核知识点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考核知识点 安全防护 437.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 有关规定,用于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438.对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有特殊措施要求,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依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另行立项,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439.危险性较大工程应当根据经专家论证审核通过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来确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 内容。440.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的投标人应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作业环境,以及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 制定的相应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方案进行报价。441.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项目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报价不应低于招标文件规定最低费用的 90%。442.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443.创建文明工地的,可以在原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基础上适当提高,由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 在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中约定。444.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 30%。445.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446.总承包单位不按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 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447.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均应同时约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费用支付、使用和管理的相关内容及违约责任。448.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合同应附详细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 施费用范围清单。449.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范围清单项目内容应注明材质、使用部位、使用周期;创建文明工地的,增加费用另行注明。450.承发包合同中应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的时间节点与额度。451.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合同应报受监安监站备案。452.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和使用计划,至少应提前 3 个月,提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申请。453.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申请由总包单位审核后,经监理单位审批后,报建设单位拨付。454.总包单位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申请的审核人员应包括项目经理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455.工程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456.现场项目经理应负责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组织实施。457.工程总包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定期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支付、落实情况记录,报送监督 部门备案。458.施工企业应不少于每季度一次,组织等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对所属工地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459.因未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导致发生事故的,将追究相关责任单位的法律责任。460.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落实情况将列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动态考核。461.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落实不规范的,不得评为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合格工地,不得参与文明 工地等评优工作的评比。462.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收支使用情况,财务应单独立帐,确保专款专用。463.投标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表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与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内容相一致。464.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各类计价规范计价的工程,应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确定费率。465.采用各类定额计价的工程或非招标发包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工程总造价的 2%。466.建筑施工企业均应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表留存工地备查,并建立措施费用使用管理台帐。9/

4(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考核知识点(467.建设部规定隐患排查的具体内容包括: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的 提取和使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方案的制定、论证和执行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 练及有关物资、设备配备和维护;建筑施工企业、项目和班组的安全检查和整改落实;事故报告和处理等。468.建设部要求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建筑安全治理重点结合起来。

469.建设部要求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加强建筑企业安全管理和技术进步结合起来。470.建设部规定隐患排查治理以防范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事故和规范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为重点。471.建设部规定,脚手架工程隐患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为:搭设方案的编制、审批、交底、验收及使用等情 况。472.建设部规定,模板支撑系统隐患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为: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专家论证、交底、验 收等情况。473.建设部规定,建筑起重机械隐患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为:备案登记、安装、拆卸、检测、验收、使用、维修保养等情况。474.建设部规定,安全防护用品使用隐患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为: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 的采购、查验、使用情况。475.本市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要求是“排查要认真、整治要坚决、成果要巩固、杜绝新隐患”。476.本市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要做到“五个落实”(组织落实、措施落实、资金落实、时间落实、责任落实)。477.本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以企业为主,实行归口管理、分层督办。478.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监管”的原则,本市隐患排查统计工作分市安质监总站、区县安监站、外省市沪 办建管处三大块。479.市安质监总站负责本市特级、一级施工企业的隐患排查统计工作。480.区县安监站负责辖区两级及以下施工企业的隐患排查统计工作。481.外省市沪办建管处负责进沪施工企业的隐患排查统计工作。482.本市隐患排查统计上报包括工地(总包单位)、施工企业、区县监督站及沪办(包括中央直属企业)建 管处三个层面。483.本市隐患排查分别结合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周、月、季的查评等工作,按时统计、填报相关报表,上报归 口管理单位。484.工地(总包单位)每季度末前,应向所属企业和受监安监站上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工 地填报)》。485.施工企业在每季度末,应向相关部门报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施工企业填报)》。10/

4(十)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考核知识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考核知识点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486.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 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87.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 100 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的事故。488.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489.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49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491.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 他有关部门举报。492.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或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处上一年年收入 40%至 8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93.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或伪造或者 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或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或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以上一年年 收入 60%至 100%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494.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事故等级对其处以罚款。495.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事故等级对其处以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96.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497.施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

部门报告。498.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499.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500.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的简要经过;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的初步原因;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501.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502.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人民政府的授权或委托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503.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人民政府对事故的批复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相关责任者实施行政处 罚。504.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人民政府对事故的批复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因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导致 事故发生的施工单位给予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505.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人民政府对事故的批复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的相关单位 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506.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人民政府对事故的批复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注册 执业资格人员给予罚款、停止执业或吊销其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的处罚。507.本市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工程所属安监站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具工地全面停工单。508.本市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区县(专业)安监站将采集的信息输入至市建筑建材管理系统(事故管理部 分)。509.B③ 本市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市安质监总站将派员对事故工地进行综合检查,对《建 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信息表》进行复核。510.工程所属安监站在确认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的证书已交给总站审查后,方可开具事故工地的复工单。511.工地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后,事故涉及单位应立即各自成立事故“四不放过”工作小组,各单位的安全生 产负责人担任组长。512.事故“四不放过”工作小组应对事故原因进行技术与管理分析,并形成《事故原因分析报告》。513.本市要求事故“四不放过”工作小组的《事故原因分析报告》应着重分析: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安全质 量标准化、重大危险源、隐患排查等安全管理措施是否有效施行;安全管理程序是否符合现行规定;各种安 全教育是否有序开展;项目部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失职行为等情况。514.本市要求事故涉及单位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及事故原因分析报告,在事故涉及单位权限内对有关事故责 任人员进行处理(包括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515.本市要求生产安全事故相关企业依据事故技术与管理分析报告,由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牵头制定企业的 整改计划。516.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后,施工企业应根据整改计划对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进行疏理、修订。517.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后,本市要求施工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对企业的安 全生产条件重新进行评价。518.本市要求企业建立因工死亡事故通报公示制度,及时在全公司及所属工地醒目处予以公示。519.本市要求因工死亡事故涉及单位事故后应制定安全教育计划,从管理人员到一线作业人员全员分级(阶 段)教育。520.本市规定工地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后应立即停工,配合企业事故“四不放过”工作小组进行事故原因分析。521.本市要求在项目部管理范围内落实企业对项目部因工死亡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将事故的处罚结果在工 地醒目处予以公示。522.本市要求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工地根据公司制定的整改计划落实工地整改;整改完成后委托中介机构对工 地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进行审核。523.本市要求对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工地全体作业人员重新进行安全技术交底。524.本市要求发生因工死亡事故责任单位应及时将《事故原因分析报告》、责任人员的处理结果等提交给工 程受监(所属)站。525.工地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后三天内,由市总站对施工企业的资质资格进行审查,期限为一个月。

526.工地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后三天内,由市总站对施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吊销处理。527.根据发生因工死亡事故的调查,本市对施工、监理企业、中介机构及有关人员的资质资格进行降级、暂 扣、吊销等处罚。528.根据因工死亡事故的调查,本市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对施工、监理企业及其三类人员、总监理工程师等 实施诚信记分处理。529.本市工程受监(所属)站应对发生因工死亡事故的工地开具停工整改指令书,并对其进行复工前复查。11/

4(十一)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环保便民工地管理考核知识点

(十一)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环保便民工地管理考核知识点 文明施工 530.文明施工是指在建设工程和房屋拆除等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改善市容 环境卫生和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施工活动。531.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文明施工书面意见,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明确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并 予以实施。532.除管线工程、水利工程以及非全封闭的城市道路工程、公路工程外,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四周设置 连续、封闭的围档。53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档应当采用符合规定强度的硬质材料,基础牢固,表面平整和清洁。534.内环线以内地区和内环线以外的居住密集区以及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的施工现场,围档高度不低于 2.5 米。535.距离住宅、医院、学校等建筑物不足 5 米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具有降噪功能的围档。536.管线工程、水利工程以及非全封闭的城市道路工程、公路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使用路拦式围档。537.除管线工程以及爆破拆除作业外,施工现场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整齐、清洁的绿色密目式安全网。538.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易产生噪声的作业设备,应设置在施工现场中远离居民区一侧的位置,并在设有隔音 功能的临房、临棚内操作。539.夜间施工不得进行捶打、敲击和锯割等作业。540.在施工现场不得进行敞开式搅拌预拌砂浆作业。541.在施工工地内,应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542.对建筑垃圾在 48 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543.在施工现场处置工程渣土时应进行洒水或者喷淋。544.城市道路工程或者管线工程施工,需要开挖沥青、混凝土等路面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用覆 罩法作业方式。545.在城市道路上开挖管线沟槽、沟坑,当日不能完工且需要作为通行道路的,施工单位应当在该道路上覆 盖钢板,并将钢板嵌入路面,使其与路面保持平整。546.施工单位进行电焊作业或者夜间施工使用灯光照明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遮蔽光照措施,避免光照直射居 民住宅。547.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沉淀池和排水沟(管)网,确保排水畅通。548.施工单位应当对工地泥浆进行三级沉淀后予以排放,禁止直接将工地泥浆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或者河道。549.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堆放工程渣土的,堆放高度应当低于围档高度,并且不得影响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 各类管线、设施的安全。550.除城市道路工程、管线工程施工以及抢修、抢险工程外,建设工程或者房屋拆除需要在夜间 22 时至次日 凌晨 6 时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办理夜间施 工许可手续。551.建设工程项目的外立面紧邻人行道或者车行道的,施工单位应当在该道路上方搭建坚固的安全天棚,并 设置必要的警示和引导标志。552.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对道路实施全部封闭、部分封闭或者减少车行道,影响行人出行安全的,施工单 位应当设置安全通道。553.施工现场生活区和作业区应分隔设置。554.施工现场生活区应设置饮用水设施、盥洗池和淋浴间、水冲式或者移动式厕所、密闭式垃圾容器。555.施工现场生活区厕所应由专人负责冲洗和消毒。

556.施工现场生活区生活垃圾应当放置于垃圾容器内并做到日产日清。557.在生活区设置食堂的,应当依法办理餐饮服务许可手续,并遵守食品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558.在生活区设置宿舍的,每间宿舍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 3平方米。559.工地大门应采用金属封闭式制作,确保牢固可靠。560.居住密集区及区县、城镇中心区域的建筑工地围墙应适当进行美化处理,做到有一定的造型,并配有色 彩,宜配置夜间灯光照明。561.施工单位应在工地围墙施工完毕后组织相关人员验收。562.工地利用原有老围墙的,必须先对围墙进行全面检查、验收。563.施工单位应制定并落实建筑工地大门、围墙、围网的施工管理制度,确保大门、围墙、围网牢固可靠,并做好日常维修保养工作。564.工程开工、获准夜间施工实施爆破拆除的,必须提前三天向社会张贴诚信告示。565.建筑工地施工项目距离民宅在 10 米以内的,工程参建各方项目负责人应当主动走访紧邻民宅,踏勘情况,了解实情,制定慰民方案,主动为居民排忧解难。566.建设工地采用强光照明,+00 线以上照明灯具的安装高度不得高于作业面临边围档(含脚手架)高度 5 米。567.紧邻街坊(人、车通行道)的新建、改扩建工程和建筑物外立面装璜工程,施工立面紧邻的街坊(人、车通行道)上空必须搭设紧挨施工脚手架的、坚固的、无透视性的防坠物保护棚。568.对工地内所有排水管网和进入市政排水管网的接口井,必须经常疏通和挖掘淤泥。569.工地出入口必须配置冲洗用水和设备,其门内侧铺设尽门长度、宽度不少于 3 米的麻袋或地毯并加湿,驶出工地的车辆带泥轮胎必须进行冲洗。570.拆除施工脚手架必须使用机械吊运或采用人传人拆卸方式,禁止摔抛重放。571.工地内建筑垃圾必须集中堆放在具有防扬尘功能、相对封闭的库房、堆场之内。572.在建筑工地内装运建筑渣土,现场指挥要严格控制渣土装载高度,禁止超出挡板沿口。573.属于书面投诉文明施工案件的处理结果,由工地施工企业一周内书面答复部门和单位。574.建设单位牵头建立创建环保便民工地的责任体系,组织签定“上海市建设工程创建环保、便民工地承诺 书” ;施工总包单位负责具体落实;监理单位负责日常督促。575.工程开工后 10 天内应在工地大门显要位置设置“上海市创建环保便民工地承诺牌” 576.新开工地在开工次月的 25 日前,建设单位应根据“上海市建设环保、便民工地考核评分表”的内容进行 自评。577.各监督机构对确认合格的工地实施挂牌,即在工地门外张挂“上海市创建环保、便民工地合格牌”。578.《上海市建设环保、便民工地考核评分表》考核内容共 23 项,其中垃圾清理、车辆运输、交通排堵、便 民措施、值班受理等为否决项。579.环保、便民工地评分实得分值大于 90 分,且未涉及评分表中否决项内容,则为合格。580.监督机构月(季)度考核评分结论为不合格、在抽巡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有扰民投诉或媒体曝光并 经查实的环保、便民挂牌工地,立即予以摘牌。581.不设置环保、便民承诺牌,或不达标的工地,其相关单位,不得参与各类市级创优活动。582.被摘牌的环保、便民工地,应立即落实整改,一个月以后方可重新评价推荐,确认挂牌。班组安全管理考核知识点

(十二)建设工程班组安全管理考核知识点 十二)建设工程班组安全管理 12/4583.各施工企业和建筑工地,有重点,在各项目部、班组开展学《班组安全管理标准》、用《班组安全 管理标准》、实施《班组安全管理标准》的活动,推进本市班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584.施工企业应明确企业、工地、班组三级层面的工作要求,落实责任制,全面、及时推进、指导各工地开 展班组安全管理工作。585.总包单位应将《班组安全管理标准》作为分包单位进场准入、日常考核以及清退的依据。586.分包单位应依据《班组安全管理标准》提供合格的班组、班组长及安全协管员。587.分包单位应依据《班组安全管理标准》加强自我管理,通过分包——班组——组员的逐级管理,将安全 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人。

588.建筑工地应严格执行《班组安全管理标准》强制性条文,落实班组实施班前、班中、班后十八个动作和 记录表要求。589.建筑工地应将对班组的检查→考核→奖惩→处罚一系列的行为管理贯穿于施工全过程。590.新进现场工作期限在三个月内的工人要佩戴明显的识别标志(安全帽、胸卡或臂章),明确一名工龄在 五年以上的带教师傅。591.班组应做好考勤记录,及时将当天作业人员的动态情况报告项目部,592.相关项目管理人员应督促班组如实考勤并及时上报,及时掌握班组人员到岗数量、作业点分布、危险作 业内容等情况。593.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管理人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应加强对班组班前、班中、班后自我管理状 况、班组长、班组安全协管员职责落实情况的考核。594.各监督站应将《班组安全管理标准》作为日常监督工地的依据,对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应责令整改并依 法予以处理;对违反一般条文的,应责令整改。595.施工现场实施《班组安全管理标准》的情况将作为安全质量标准化确认的依据;安康杯、文明工地等创 优评比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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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和继续教育教材(第二版)三类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和继续教育教材(第二版)考核知识点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于 2004 年 1 月 7 日国务院第 34 次常务会议通过。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非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3.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应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4.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3 年。5.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 3 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 期手续。6.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 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 3 年。7.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8.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 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9.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10.高处作业的级别可分为四级,即高处作业在 2—5m 时,为一级高处作业;5—15m 时,为二级高处作业; 15—30m 时,为三级高处作业;大于 30m 时,为特级高处作业。11.一级高处作业的坠落半径为 3m;二级高处作业的坠落半径为 4m;三级高处作业的坠落半径为 5m;特级高 处作业的坠落半径为大于、等于 6m。1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因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受刑事处罚 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13.为了加强安全管理,政府要求施工单位要缴纳工伤社会保险,关于该保险费缴纳的说法正确的是施工单位 全额缴纳。14.建筑起重机械使用中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索具等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15.《起重机械安全规范》中规定:安全、防护装置,经常性检查,根据工作繁重、环境恶劣程度确定检查周 期,但不得少于每月二 次。16.根据《建筑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企业法人代表、项目经理教育和培训的时间每年不 少于 30 学时。17.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等。18.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范围是本企业的职工与分包单位的职工。19.施工现场停、送电的操作顺序是:送电时,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停电时,开关箱→分配电箱→ 总配电箱。20.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自吊销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21.当基坑周围环境无特殊要求时,基坑开挖深度小于 7m 为三级基坑。22.塔式起重机的拆装作业必须在白天进行。23.塔式起重机拆装工艺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定。24.施工现场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 220/380V 三相四线制用电工程中,必须采用的接地保护形式是 TN—S。25.施工现场用电工程的基本供配电系统应按三级设置。26.井架与施工用电梯和脚手架等与建筑物通道的两侧边,必须设防护栏杆。27.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报告,有权制止施工单位的行为。28.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 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29.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设置安 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 条件所需资金投入、参加工伤保险等均是属于安全许可证取得条件。30.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 安全检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3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建设主管部门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必须审查安 全生产许可证。32.开挖深度达 5 米的基坑、支撑高度达 5 米的模板工程、建筑幕墙工作、密闭空间的施工作业属于危险性较 大工程。33.患有色盲、心脏病、断指、癫痫、矫正视力低于 5.0(1.0)等疾病和生理缺陷的不能做塔式起重机司机工 作。34.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悬空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作业。35.架空线路可以架设在木杆、钢筋混凝土杆上。36.安全员应掌握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本地区有关 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37.国家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38.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 资质的单位承担。39.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不可按图纸自行加工、使用。4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冒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41.脚手架的搭设作业人员需要接受特种作业培训。42.施工现场用电工程的二级漏电保护系统中,漏电保护器不可以分设于分配电箱和开关箱中。43.需要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44.需要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不可以采用四芯电缆外加一根绝缘导线替代。45.一般场所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 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 0.1 s。46.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 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47.刑事拘留不属于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48.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49.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50.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人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51.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5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 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53.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 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54.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与管理的内设机构,其工作人员是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55.目前我国建筑业伤亡事故的主要类型是高处坠落、坍塌、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所占比例最高的是 高处坠落事故。56.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57.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涉 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58.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59.在施工现场,项目经理是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60.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公司、项目、班组这三级。61.项目教育是新工人被分配到项目以后进行的安全教育。下列内容不属于项目级安全教育内容的是安全生产 方针、政策、法规。62.班组级安全教育是新工人分配到班组后,开始工作前的教育。下列内容不属于班组安全教育内容的是安全 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安全知识。63.作业中出现危险征兆时,作业人员应立即停止作业、从安全通道撤离至安全区域,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64.凡在坠落基准面 2m 以上(含)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为高处作业。65.属于国标安全色有红、黄、绿、蓝四种颜色。66.一级基坑围护结构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当无设计指标时,根据规范,围护结构顶部位移 监控值为 3cm。67.当基坑周围环境无特殊要求时,基坑开挖深度小于 7m 为三级基坑。68.当基坑周围环境无特殊要求,也不是重要工程支护结构,也不是主体结构的一部分,基坑开挖深度大于 10m 为一级基坑。69.基础支撑的拆除应按先换支撑后拆除的顺序施工。70.塔式起重机最基本的工作机构包括起升机构,变幅机构、回转机构和行走机构。71.物料提升机只准运送物料,严禁载人上下。72.脚手架作业层的脚手板铺设规定为应铺满、铺稳,离开墙面不超过 120~150mm。73.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须列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74.建筑施工进行高处作业之前,应进行安全防护设施的逐项检查和验收。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人身防护用品。75.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76.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 即恢复。77.施工现场用电工程中,PE 线上每处重复接地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 10Ω。78.施工现场用电工程中,PE 线的重复接地点不应少于三处。79.在潮湿场所施工,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 24V。80.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81.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82.起重机械应根据工作繁重、环境恶劣的程度确定检查重点,但不得少于每月一次。一般应包括:起重机正 常工作的技术性能、所有的安全、防护装置、吊钩、吊钩螺母及防松装置、制动器性能及零件的磨损情况、钢丝绳磨损和尾端的固定情况。83.施工现场电工的职责是承担用电工程的安装、巡检、维修、拆除。84.钢管不得使用的疵病有: 严重锈蚀、严重弯曲、压扁、裂纹。85.起重机的拆装作业应在白天进行,当遇有大风、浓雾、雨雪天气时应停止作业。86.使用旧扣件时,应遵守下列有关规定,有裂缝、变形的严禁使用、出现滑丝的必须更换。87.基坑周边、雨篷边、挑檐边、无外脚手架的屋面与楼层周边、料台与挑平台周边 88.进行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栏杆。89.电缆线路可以埋地、沿围墙、沿电杆或支架敷设。90.在下层楼板上支模板时应考虑楼板的承载能力。91.风力在四级以上时,塔机不得进行顶升作业。92.当起重量大于相应挡位的额定值并小于额定值的 110%时,起重量限制器应当动作,使塔机停止提升方向 的运行。93.塔机顶升作业,必须使起重臂和平衡臂处于平衡状态。94.塔机附着装置以上的塔身自由高度一般不得超过 40m。

95.施工升降机操作按钮中,急停按钮必须采用非自动复位型。96.脚手架底层步距不应大于 2m。97.脚手架搭设时,应遵守: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二步。98.脚手架拆除时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99.支模、粉刷砌墙等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100.电梯井口必须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电梯井内应每隔两层并最多隔 10m 设一道安全网。101.边长为 50~150cm 洞口,必须设置以扣件扣接钢管而成的网格,并在其上满铺竹笆或脚手板。102.边长超过 150cm 的洞口,四周设防护栏杆,洞口下张设安全平网。103.进行各项窗口作业时,操作人员的重心应位于室内。104.施工现场所有防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 30Ω。105.进行交叉作业,楼层边口、脚手架边缘、通道口严禁堆放任何拆下物件。106.安装模板时应作到模板上下用人接送、随装随运、严禁抛掷。107.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是建筑施工中最为常见的垂直运输设备。108.起重机的拆装作业应在白天进行当遇有大风、浓雾、雨雪天气时应停止作业。109.塔式起重机上必备的安全装置有起重量限制器、力矩限制器、起升高度限位器、回转限位器、幅度限制 器。110.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主节点处的纵向横向水平杆、连墙件、纵横向扫地杆。111.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以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考试合格、专业技术培训合格,持证上岗。112.使用工具式脚手架必须经过设计和编制施工方案,或经技术部门负责人审批 113.施工现场用电设备在 5 台及 5 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 50kw 及 50kw 以上的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114.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 负责人批准后实施。115.槽、坑、沟边沿 1m 以内不得堆土、堆料、严禁停放大型机具,堆土高度不得超过 1.5m。116.施工现场使用两台以上塔吊,两塔之间应满足低塔臂端与高塔塔身有 2m 以上的安全距离。117.电梯井首层和首层以上每隔十米设一道水平安全网。电梯井口必须设高度不低于 1.2 米的金属防护门。118.行程限制器(也称行走限位)是防止起重机发生撞车或限制在一定范围内行驶的保险装置。119.凡长度小于 50cm,厚度大于锯盘半径的木料,严禁使用圆锯。120.吊篮升降时必须使用独立的保险绳,绳径不小于 12.5mm,操作人员佩带好安全网。121.脚手架基础必须平整坚实,有排水措施,满足架体支搭要求,确保不沉陷不积水。122.开关箱作为末级配电装置,与用电设备之间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即每一台用电设备必须有专用的配电开 关箱,而每一个开关箱只能用于给一台用电设备配电。123.架空线距地面一般不低于 4 m; 124.室内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 2.5m; 12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126.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 一道工序的施工。127.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128.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12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适用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有关的单位。130.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其能够采取的措施有要求施工单位整改、要求施 工单位暂时停工、要求施工单位停业整顿。131.《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除免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 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

13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安全生产法》 ;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对消防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道路交通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13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 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 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 照其规定。13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建设工程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 程。135.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 ﹑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 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136.AB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 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137.A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 产责任制,完善环保条件,确保安全生产。138.BC②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 操作规程, 正确配戴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139.C①拆除施工现场危险区域必须设立警戒隔离带等隔离设施,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专人警戒。140.BC①施工现场动火证的审批由工程项目经理审批。动火作业没经过审批的,一律不得实施动火作业。141.ABC①我国消防工作的方针是“以防为主,防消结合”。142.ABC①劳动保护用品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143.ABC③《安全生产法》、是属于法律的范畴。144.BC①施工现场集体宿舍未经许可,一律禁止使用电炉及其他电加热器具。145.BC①施工单位不可以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146.ABC①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这是违法行为。147.A①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部位设置安全禁示标志安全禁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148.ABC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报告或者举报。149.AB①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险。150.AB②施工单位的安全施工技术应由负责管理的技术人员向作业班组、操作人员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 认。

近期安全生产相关规范性文件考核知识点 附录二近期安全生产相关规范性文件考核知识点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管理考核知识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管理考核知识点 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管理 1/4A③151.施工企业发现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应立即进行整改,并做好自查和整改记录。152.A②施工企业在“三类人员”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其它法定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向安 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153.A① 颁发管理机关发现施工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视其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对其依法实施暂 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154.B③ 市、县建设主管部门或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发现施工企业降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或存在事故隐 患的,应立即提出整改要求;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工程项目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应立即组织对相关建筑施工 155.A①颁发管理机关接到工程项目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或通报后,企业(含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与发生事故直接相关的分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

156.A①施工企业瞒报、谎报、迟报或漏报事故的,暂扣时限超过 120 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157.A③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内,拒不整改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158.A①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施工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159.B③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发生问题或事故的工程项目停工整改,经工程所在地有关建设主管部门核 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160.A①颁发管理机关接到施工企业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后,应当对被暂扣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161.A①安全生产许可证自吊销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162.BC② 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的对象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 人、安全管理人员、建筑起重机械司机。163.BC②本市《工地安全生产动态考核记分标准》包括受到投诉、举报或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被暂 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暂停承接工程业务);因安全生产隐患被开具全面停工单;因安全生产隐患受到市 级及以上通报批评;安全质量标准化季度复核不合格等 10 项内容。164.B① 本市对工地安全生产动态考核计算分值累计达到 10 分的工地为“不合格工地”。165.A①本市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结论依据其施工工地的考核结果予以确定。166.C② 本市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结论分为“合格”、“需整改”和“不合格”。167.A③ 施工企业“不合格工地”占在建工地总数比例 10%,且少于 20%,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结论 为“需整改”。168.A①施工企业“不合格工地”数达到 3 个,且小于 5 个,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结论为“需整改”。169.A③ 施工企业 “不合格工地” 达到在建工地总数比例 20%,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结论为 “不合格”。170.A① 施工企业“不合格工地”数达到 5 个,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结论为“不合格”。171.ABC② 本市对施工企业相关人员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结论分为“合格”、“需整改”和“不合格”。172.ABC③本市对施工企业相关人员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累计分值达到 5 分为“需整改”,达到 10 分为 “不合格”。173.ABC③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周期为 12 个月,考核时对被考核对象前 12 个月的不良业绩进行累 计。174.A① 对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需整改”的施工企业,市安质监总站约谈企业法人代表,责成限期 整改。175.A③对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需整改”的施工企业,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按照“不合格” 企业进行处理。176.A② 对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本市施工企业,1 个考核周期内第二次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暂扣 安全生产许可证 2 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177.A②对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外省市企业,1 个考核周期内第二次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暂停在 本市承接工程 2 个月,情节严重的禁止在本市承接工程。178.ABC③对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需整改”的施工企业相关人员,须参加安全知识强化培训。179.ABC②对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不合格”的本市相关人员,或者未按规定参加安全知识强化培训,以及安全知识强化培训“不合格”的本市相关人员,1 个考核周期内第二次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暂扣相关证书 6 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证书。180.ABC②对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外省市相关人员,1 个考核周期内第二次考核结论为“不合格” 的,暂停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 6 个月,情节严重的禁止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

(二)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考核知识点 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考核知识点 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2/4181.BC③本市各工地的受监安监站负责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具体考核。182.A②市安质监督总站负责在本市注册的特级、一级企业,未设置驻沪建管处管理的外省市进沪企业安全质 量标准化的具体考核。183.C① 企业注册地的区、县安监站负责在本市注册的二级及以下的施工、劳务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具体 考核。184.A③各省市驻沪办建管处负责归口管理的外省市进沪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具体考核。

185.ABC③本市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考核评分按《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地月(季)度 考核评分表》执行。186.BC③本市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考核评分按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地月(季)度考核表》执行。187.A② 本市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考核依据包括: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等相关标准;所属施 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率;对所属施工现场检查、指导、考核和落实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情况 3 个方 面。188.A①施工企业所属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合格”率应达到 100%。189.A①特级、一级施工企业所属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标准化“优良”率应达到 90%。190.A①二级施工企业所属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标准化“优良”率应达到 80%。191.A① 三级及其他各类施工企业所属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标准化“优良”率应达到 70%。192.C③在工程开工后 10 天内, 总包单位企业应向受监安监站申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193.BC①分包单位企业在与总包单位企业签订合同后的 10 天内,由总包单位企业核定后在网上向受监安监 站增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194.C①总包单位企业、分包单位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日应对施工现场及施工班组的安全活动进行检查。195.B①总包单位企业的项目经理或项目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每周应组织各分包单位企业,对施工现场及日巡查 情况进行全面检查。196.A③总包单位企业每月应对施工现场及日、周巡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在网上向受监安监站申报评分情 况。197.BC③总包单位企业每月 5 日前在网上填报当月施工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198.B② 受监安监站对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月评定、分包企业竣工的确认、监理的复核情况进行季度 确认。199.B③分包工程竣工后,分包企业应及时进行竣工自评,并报总包单位企业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竣工确认评 定。200.B③整个工程整体工程施工竣工结束后,总包企业应及时在网上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竣工确认自评。201.C③ 总包、分包企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竣工确认评定结果应经监理核准签证后,由总包企业统一报受监 安监站确认。202.B③施工现场各责任单位的隐患整改情况作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考核的重要依据。203.AB②企业新成立一年内承接的工程或者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通过安 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外审认证。204.BC②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月评定、季度确认和竣工确认等级分为: “优良”“合格”和“不合格”、。205.BC②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月考核评分,80 分及以上为“优良”,70 分及以上 80 分以下为“合格”,70 分以下为“不合格”。206.BC③ 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月评定无“不合格”等级的,且有“优良”等级的季度确认为“优良”。207.BC③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月评定有 2 次及以上“不合格”等级的,季度确认为“不合格”,208.BC③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季度确认优良的次数大于等于总次数的 1/2,且季度确认无不合格的施工 现场,竣工确认为“优良”。209.BC③ 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季度确认总次数的 1/3 或 3 次或连续 2 次不合格的施工现场,竣工确认 为“不合格”。210.C③总站将根据日常抽、巡查及各类专项检查情况审查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状况和竣工的确 认等级。211.A①本市总、分包单位企业每月均应对所属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进行全面检查和考核。212.A②本市施工企业应按照所属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率要求、《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及有关标准进行自评。213.AC①本市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自评资料于次年 1 月 10 日前报送对应的考核管理部门实施考核。214.A②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215.A②企业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及有关标准,经评定达到合格等级;所属施工 现场的合格率和优良率均达到规定要求;且按规定对所属施工现场定期检查到位的,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结 论为“合格”。216.BC③对未在网上增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的分包单位企业,现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再予以增报及 认定。217.B③对于不积极配合,现场班组管理不善的分包单位企业,总包单位企业可判定其安全质量标准化为“不 合格”。218.BC③分包单位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的“不合格”结论,不影响管理到位的总包单位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 的考核等级。219.AB② 对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不达标的企业、施工现场的处理包括: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记分; 实施媒体公布;企业及所属工地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与资质资格及招投标管理实施联动;进行安全生产条件 复查等 5 项措施。

(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管理考核知识点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管理考核知识点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 3/4220.A③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独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安 全生产管理工作。221.AC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 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等。222.C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的主要职责包括: 检查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监督作业人员安全 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作出处理等。223.AB①企业应当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224.C①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225.C①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对作 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对于发现的 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等。226.AC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规定的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 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227.A①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少于 6 人; 一级资质不少于 4 人; 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 3 人。228.A① 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少于 3 人;二级和二级以下 资质企业不少于 2 人。229.A①劳务分包资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少于 2 人。230.A①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 2 人的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231.B③建设工程项目应当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232.B③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233.B②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保证项目安 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开展项目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实施项目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等。234.ABC③ 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建筑面积配备。235.ABC①1 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 1 人。236.ABC①1 万~5 万平方米的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 2 人。237.ABC①5 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 3 人,且按专业配备。238.ABC③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人员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人员 239.B③5000 万元以下的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

于 1 人。240.B③5000 万~1 亿元的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 少于 2 人。241.B③ 1 亿元及以上的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 于 3 人,且按专业配备。242.B③专业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配置至少 1 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 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243.BC① 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 200 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 3 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 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 5‰。244.BC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规定的配备标准上增加。245.BC③施工作业班组可以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246.A③ 本市在对新办企业申领、升级企业更新、企业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时,需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及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条件相符性审核。247.A③ 本市对包括发生事故或有其它不良业绩在内的企业进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时,需进行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及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条件相符性审核。248.C①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必须直属于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直接向主要负责人述职并接受考核。249.C③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员因故被暂扣或收回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期间,不得担 任专职安全管理人员。250C③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职责并留有管理痕迹。251 C③本市对工程项目工程报监受理、开工审核时,要查项目安全管理人员企业委任资料,是否为本企业的 职工;施工(总包)单位提供的项目安全管理人员数量;三类人员证书。252.B③本市对工程施工阶段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情况动态监督时,要查现场是否成立了由总包单位牵头组 成的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是否为相关单位领导;领导小组的履责情况。253.B③本市对工程施工阶段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动态监督时,要查总包单位现场实际配置的人 员,与报监是否一致,是否在岗,是否合法持证。要查各分包单位是否按规定配置人 254.C③本市对工程施工阶段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动态监督时,员并在岗,是否为本企业的职工,是否合法持证。255.C③本市对工程施工阶段专职安全员实行企业委派制执行情况动态监督时,要查委任资料;是否定期(每 月)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书面报告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企业是否定期进行考核;履行职责的相关 记录。256.ABC②本市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管理人员配备审核时,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采取责令立即整改; 《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不通过,施工许可证不发放,报监不应受理;安全质量标准化季度确认、竣工评定 等级不合格;给予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进沪企业暂停招投标等 4 项措施进行处理。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考核知识点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考核知识点 4/4257.ABC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 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258.ABC③建设部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分为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 程及支撑工程、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及爆破工程、其他工程七大类。259.BC③开挖深度超过 3m(含 3m)或虽未超过 3m 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260.BC①开挖深度超过 3m(含 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261.BC③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262.C② 搭设高度 24m 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悬挑式脚手架 工程;吊篮脚手架工程;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263.BC③建筑幕墙安装工程;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预应力工程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264.开 BC①挖深度超过 5m(含 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 大的分部分项工程。265.BC②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起重量 300kN 及以 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 高度 200m 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工程。266.BC②搭设高度 50m 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提升高度 150m 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 程;架体高度 20m 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267.BC②施工高度 50m 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跨度大于 36m 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 60m 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 的分部分项工程。268.AC③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269.ABC③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270.AB③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271.B①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 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272.BC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应包括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 急预案、监测监控等。273.B③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274.AB③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 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275.B① 不需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由项目总 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276.AB①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 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277.ABC②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 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参加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 会。278.B①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组成员应当由 5 名及以上符 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279.B①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 工方案专家论证会。280.B③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281.B①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组织实施。282.AB③实行施工总承包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 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283.B③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 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284.BC③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 整安全专项施工方案。285.B①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 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286.B③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

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287.BC③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 规定进行监测。288.C③施工单位现场监督和监测人员发现不按照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 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289.A①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290.AB①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 收。291.B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 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五)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脚手架施工安全管理考核知识点 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脚手架施工安全管理考核知识点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 5/4292.BC③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高度超过8m,或搭设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5kN/㎡,或集中线荷载大于20kN/m的模板支撑系统。模板支撑体系搭设及混凝土浇筑区域管 293.C②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专项施工方案的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应包括: 理人员组织机构;施工技术措施;模板安装和拆除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应急救援预案;模板支撑体系位移 的监测监控措施等。294.B③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前,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对需要处理或加固的地基、基础进行验收,并留 存记录。295.C② 施工单位应对进场的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承重杆件、连接件等材料的表面观感、重量等物理指标进行 抽检。296.C① 施工单位对进场的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承重杆件的外观抽检数量不得低于搭设用量的30%。297.C① 施工单位对进场的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承重杆件外观抽检时,发现质量不符合标准、情况严重的,要 进行100%的检验。298.C①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采用钢管扣件搭设时,施工单位应对扣件螺栓的紧固力矩进行抽查。299.BC②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完成后的验收人员,应包括施工单位和项目两级技术人员、项目安全、质 量、施工人员,监理单位的总监和专业监理工程师。300.B③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应优先选用技术成熟的定型化、工具式支撑体系。301.BC①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建筑施工脚手架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302.BC②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应包括:模板支撑工程工艺、工序、作业要点和搭设安全技 术要求等内容。303.B③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地基承载力、沉降等应能满足方案设计要求。304.BC③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地基如遇松软土、回填土,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平整、夯实,并采取防水、排 水措施,按规定在模板支撑立柱底部采用具有足够强度和刚度的垫板。305.C① 对于高度与宽度相比大于两倍的高大模板独立支撑系统,应加设保证整体稳定的构造措施。禁止与 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塔吊等起重设备钢结构架机身及其附着设施相连接。306.C③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构造要求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立柱接长严禁搭接。307.C②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应设置扫地杆、纵横向支撑及水平垂直剪刀撑,并与主体结构的墙、柱牢固拉接。308.C① 搭设高度2m以上的高大模板支撑架体应设置作业人员登高措施。

309C③搭设高度2m以上的高大模板支撑架体的作业面应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310.C①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应为独立的系统,禁止与施工脚手架、物料周转平台等架体相连接。

311.C③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过程中,地面应设置围栏和警戒标志,并派专人看守,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 作业范围。312C③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上的模板、钢筋及其他材料等施工荷载应均匀堆置,放平放稳。313.C②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在使用过程中,立柱底部不得松动悬空,不得任意拆除任何杆件,不得松动扣件,也不得用作缆风绳的拉接。314.C② 施工过程中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检查项目应包括立柱底部基础;立柱的规格尺寸和垂直度;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等设置;安全网和各种安全防护设施等。315.C③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混凝土浇筑前,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确认具备混凝土浇筑的安全生 产条件后,签署混凝土浇筑令,方可浇筑混凝土。316.C③ 混凝土浇筑过程应确保支撑系统受力均匀,避免引起失稳倾斜。317.BC③ 混凝土浇筑过程应有专人对高大模板支撑系统进行观测。318.BC①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拆除前,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应核查混凝土同条件试块强度报告。319.C①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分段拆除的高度不应大于两层。320.C③ 设有附墙连接的模板支撑系统,附墙连接必须随高大模板支撑架体逐层拆除。321.C③ 设有附墙连接的模板支撑系统拆除时,严禁先将附墙连接全部或数层拆除后再拆支撑架体。322.C③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拆除时,严禁将拆卸的杆件向地面抛掷,应有专人传递至地面,并按规格分类均 匀堆放。323.C③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拆除过程中,地面应设置围栏和警戒标志,并派专人看守,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 作业范围。324.B① 施工单位应有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现场指导。325.B③ 施工单位应在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现场设专人负责安全检查。326.BC① 电梯井内脚手架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验收合格挂牌后方可使用。327.B① 对超过 24 米高的电梯井内脚手架,应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编制安全专项 施工方案。328.B① 对连续搭设高度超过 50 米的电梯井内脚手架,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进行专家认证。329.C②租赁企业对使用归还后需再次使用的钢管、扣件,应逐件进行外观质量检查,并按批次进行抽样检测 力学性能。330.C③ 租赁企业发现使用归还后需再次使用的钢管、扣件存在质量问题且无法修复的,应及时报废销毁。331.C① 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协会负责实施全市钢管、扣件租赁企业备案制度。332.ABC①总包单位对工程现场使用的钢管、扣件质量全面负责。333.C③ 工程现场的钢管、扣件应按不同租赁单位的进料批次有序堆放,使用单位应建立进出场及使用台账,记录租赁企业、生产企业、产品规格、数量、质量保证书、生产许可证编号、查验退货情况、质量检测情况 等。334.钢管、扣件在使用前,使用单位应进行质量检查,抽样复验。334.BC①钢管、扣件在使用前,使用单位应进行质量检查,抽样复验。335.C② 钢管复验项目应包含尺寸(外径、壁厚)、抗拉、弯曲等指标。336.C② 扣件复验项目应包含外观、尺寸、抗滑、刚度、抗破坏、抗拉等指标。337.C① 钢管承重荷载设计计算应根据钢管实际尺寸进行。338.BC③未经监理单位审核的钢管、扣件不得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 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考核知识点

(六)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考核知识点 6/4339.C③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技术档案。340.A BC③ 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341.C② 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

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342.C③ 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历次安装验收资料。343.B③ 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344.B② 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345.B③ 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346.C① 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机械的使用单 位应当予以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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