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9篇)
1.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 篇一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经济法论文
内容提要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经济法发展有以下新动向:国际经济法的统一趋势明显加强;国际经济立法与其它各领域立法的联结和互动;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的融合日趋加深;国际经济法立法主体的多元化;作为新法律种类的“软规则”的出现及发展等。
关键词 经济全球化 国际经济法 发展趋势
经济全球化,就是投资、贸易等经济活动及其各生产经营要素流动的自由化,就是世界市场的统一化,与其说这是一种静态的结果,还不如说这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经济的全球化,客观上要求各国市场在拆除贸易壁垒的基础上实现统一。而市场的统一,要求市场规则的统一,这就涉及到法律层面的全球化问题。
前世界银行首席经济学家约瑟夫·斯蒂格里茨指出:“从根本上来说,经济全球化是将世界各国和人民更加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综合进程。在这一进程中,阻碍各国之间货物、服务、资本和人员自由流动的人为障碍将被打破,交易成本(包括运输和通讯成本) 将大大减少。新型的国际机构和国际民间组织将被创造和涌现,跨国公司是这一进程的强有力的推动者”。① 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带来了两个显著效果:一是市场的地理范围及市场的统一化和自由化程度大大扩展;二是为了适应市场的统一化和市场规则统一化的客观需要,国际经济法不仅必将且正在发生新的变化,国家的法律体系面临着如何处理全球化带来的复杂情况的新挑战。
一、全球化背景下世界经济的三大特点
(一) 迅速回升的全球贸易,成为拉动世界经济增长的强大动力 在WTO 正式成立后的十年内,如果按照货物出口总额进行统计,那么国际货物贸易总额从1995 年的51610 亿美元增长到了 年的91240 亿美元,总计增幅近77 % ,年平均增长率达6154 %。其中只有 年和 年各比上一年略有下降,但是下降幅度不大,分别只有115 %和319 %。其余年份均有3 %以上的增长幅度,其中上涨10 %以上的年度有4 个。在原油商品价格持续高涨和电子产品出口复苏的带动下, 年和2004 年的增幅更是创了历史新高,其中2003 年比 年增加了1519 % ,2004 年比2003 年增长21 %。即使扣除了物价和汇率因素,2004 年世界贸易量的增长也达到了9 %。自 年至2004 年,世界GDP 从32 万亿美元的水平增长到40 万亿美元的水平,总计增幅为25 %左右,年平均增长率低于国际货物贸易的年增长率。②
(二) 外国直接投资复苏和持续高涨,为世界经济的增长注入了持久活力 按照实际吸引外国投资金额来计算,1998 年世界跨国直接投资额为690911 亿美元, 年猛增到1086715 亿美元,比1998 年增长近5713 % ,2000 年在此基础上又增加2717 % ,达到了1387915 亿的规模。由于受“911”事件等影响,2001 年至2003 年世界各国对外投资总额连续三年呈下降趋势,2004 年开始,世界跨国直接投资又出现恢复性增长,比上一年上升了9 %左右。③ 不过近年来,跨国直接投资开始呈现出两大变化,其中第一大变化是包括印度、巴西、墨西哥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开始成为资本输出国;第二大变化则是第三产业成为跨国直接投资新的领域。上述两大变化业已对传统的国际经济法提出新的课题。
(三) 随着自由贸易区的蓬勃发展,世界经济的区域一体化和国家集团化进程呈现加速态势在过去的十年间,跨地区的经济贸易发展迅猛,双边和多边的区域贸易安排和协定数量激增,并且重叠交错,这已经成为国际经贸发展的重要特征之一。截至2004 年底,向GATTPWTO 申报的区域贸易协定已接近300 个,其中依然有效的200 个左右。不仅如此,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势头在广度和深度上均有所拓展,例如2004 年5 月1 日,欧盟成员国从15 个增加到25 个,占世界贸易总值的20 %;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 所覆盖的加拿大、美国和墨西哥三国,区内贸易数额也很可观。此外,美洲国家首脑会议在美国主导下,于1994 年商定建立美洲自由贸易区,预计今年可完成谈判,届时将正式建成这一包括34 个国家、8 亿人口的自由贸易区。④ 根据统计,目前世界贸易的三分之二是在这些自由贸易区内发生的。到 年底,全球贸易体系将被300 多个双边和区域自由贸易协定所分割,出现更加错综复杂的局面。⑤ 另外,伴随着全球贸易规模的扩大,发展不平衡问题难以避免,贸易摩擦日益增多。
二、国际经济法发展的新动向
(一) 包括国际商法在内的国际经济法的统一趋势明显加强 国际经济法统一趋势的表现之一,就是处理各种国际经贸关系的国际公约不仅数量日益增多、作用日益增强,而且各国规制市场方面的经济立法出现趋同现象,在这方面,以WTO 为代表的各类经贸国际公约和国际协定,是效果最为显著的实体法统一化的突出范例;表现之二,就是作为相关国际经济法(特别是国际商法) 主要法律渊源的现存条约或公约的参加国的数目大幅增加。
各国商事立法和其它经济立法之所以会出现统一,主要原因是:其一,以WTO 为代表的各类经贸国际公约和国际协定,在促进各国和各地区的实体法的统一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效果最为显著;其二,正在日益走向经贸一体化的自由贸易区的形成和发展,又把自由贸易区区内各国大量的经济法和商法进一步推向统一;其三,在国际公约、WTO 协定和NAFTA 的约束下,各国的商法和经济法出现趋同的迹象。此外,越来越多的国内商事立法和其它经济立法正在向国际经贸惯例靠拢,也导致了各国法律的统一化运动日益向纵深方向发展。
(二) 国际经济立法与其它各领域立法的关系日益密切,出现了联结和互动趋势 全球化趋势的进一步加强,使得各个领域的国际经济法律制度逐步取得了功能上的整合,与此同时,国际经济法律制度与环境、外交、卫生、社会等领域法律制度的联结日趋紧密。国内有学者将这一趋势称为“国际经济立法的一体化”。⑥ 鉴于对这一说法仍有争议,笔者暂时将上述趋势称为“国际经济法的互动和联结”趋势。 根据美国学者达维德·W·利伯隆的划分,国际经济立法联结主要分为两种基本形态:一是“规范性挂钩”;二是“策略性挂钩”。
所谓的“规范性挂钩”,指的是基于其各自调整对象和法律原则本身的关联性或适用结果的牵连性导致的不同领域的国际法律的互相挂钩。例如,反倾销、补贴和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规则、进出口许可证、技术壁垒、检验和检疫措施、纺织品贸易、海关估价等协定本身所调整的对象各不相同,但是由于他们都是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规则,所以被纳入WTO 多边贸易的第一层面的法律规则。以国际贸易自由化为主要宗旨的世界贸易组织正是基于这一点,运用诸如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透明度、互惠等共同的法律原则将其连接成国际贸易法的一个整体。又如,投资领域的国际法律制度发展比较慢,而且投资与贸易本来是两种不同的行为,但是为了贸易自由化原则的充分贯彻,WTO 将其连接起来,制定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这就是将投资法与贸易法挂钩的生动实例之一。
所谓“策略性挂钩”,是指一些国家或国家集团,出于谈判策略的考虑,交换投票权而形成的各领域的国际经济法挂钩。例如,一些国家在A 领域具有优势,希望在某一领域签订一份对其有利的国际协定;但是另一些国家在B 领域具有优势,希望在该领域签订一份对其有利的国际协定;如果单独在AB领域谈判,可能永远不会有谈判结果,因为凡是前者同意的后者就反对。在此种情形下,如果将AB 两个领域合在一起进行一揽子的谈判,双方妥协的可能性较大,于是A B 两个领域的协定或条款,就顺理成章地出现在同一国际组织制定的协定体系中,甚至被写进同一个协定之中,而且此种情形并不少见。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旨在维护发达国家利益的WTO《知识产权保护协定》与反映发展中国家利益的《纺织品协定》二者共存于WTO 体制之内。
(三) 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的融合日趋加深,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界限越来越模糊 众所周知,作为国际经济法主要渊源的国际条约,其制定一般是由几个主要的国家或国家集团在谈判的基础上产生的。
因此,某一国家(地区) 或集团的谈判实力越强,谈判技巧越高,其国内法律或域内法律对国际法的影响就越大,同时在另一方面,国际法一旦成型,它又会对成员的国内法或域内法产生反作用。 例如,无论是GATT 的《反倾销守则》还是WTO《1994 年反倾销协定》,都是以欧美的反倾销法(特别是欧共体的反倾销基本条例) 为蓝本而制定的,都吸收了美国和欧盟大量的国内立法经验。最为明显的例子之一,就是WTO 反倾销协定直接借鉴了欧盟推算价值计算中期间费用(SG&A) 和利润率的计算规则,使正常价值的计算更为详细和合理。
再比如,WTO《1994 年反倾销协定》就是在借鉴了美国贸易法中关于损害威胁确定因素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反倾销调查中的关于产业损害调查规则。但是反过来,在1995 年,美国和欧盟又根据WTO《1994 年反倾销协定》调整了其反倾销法的内容,美国不仅改变了旧法中关于正常价值等一些独特的术语,而且取消了旧法中关于推算正常价值的公式中期间费用和利润率的比例;欧盟不仅仿效WTO 反倾销法与反补贴协定分开立法的体例,改变了1988 年理事会基本条例将反倾销与反补贴两种调查合为一体的立法模式,而且明确限定了反倾销调查的时限。经过上述作用与反作用之后,已经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格局。
现在如果再将欧美反倾销法的条款与WTO 反倾销协定的条款拆开放在一起,已经很难分辨出哪些是欧美国内法的条款,哪些是国际反倾销协定的条款。 从两大法系国内货物买卖法和合同法对1980 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1994 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影响,到《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马德里条约》对各国知识产权法的反作用,所有例子都显示了一条越来越清晰的轨迹,那就是: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的发展正呈现出日趋融合的迹象,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界限正在变得越来越模糊。
(四) 国际经济法律规则越来越具有普遍适用性和权威性 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世界各国越来越清醒地意识到,只有遵守国际经济法律规则,其基本的国家经济利益才能得到维护、巩固和发展,因此,国际经济法的规则更具有了权威性和生命力。
(五) 国际经济法立法主体呈现多元化的趋势,一些私人国际机构在全球规则制定方面的作用日益扩大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国际经济立法的主体日渐呈现多元化的趋势。除了传统的主权国家、国际组织之外,一些私人组织日益参与到国际经济法规则的制定过程中。这一现象引起了一些国际知名学者的关注,著名欧盟法专家施奈德(Snyder) 教授就将这一趋势视为国际经济法和欧盟法的一个新动向。根据该学者的研究成果和我们的观察,至少三类私人组织对国际经济立法产生的影响是值得关注的。 首先是跨国公司对国际经济法规则制定的影响。众所周知,跨国公司为实施全球经济扩张战略,在其全球生产、销售、管理等各个环节均制定了统一的内部规则和标准。
同一个跨国公司在其全球范围内的分支机构建立的同一的产品质量标准、操作流程、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员工守则以及其在对外签约时广泛采用的标准合同,正在影响着一些技术性较强的国际经济法的立法进程。这些规则虽然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其实际效果和执行力度是有目共睹的。 其次是在跨国公司推动下成立的非政府 组织,例如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 、国际会计标准化委员会( IASO) 等。其中,IASO 目前在世界上112 个国家中设立了153 个专业会计机构,其职能是制定和批准国际会计标准和准则。
尽管IASO 标准在法律上并不具有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尽管各公司名义上仍然可以按照各国的会计准则自主聘请会计师事物所编制各种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但是在实际上,如果公司财务报表不符合所谓的“公认会计原则(GAAP) ”,那么其在全球的股票发行和筹资行为就会遇到困难。最后是一些公益性的非政府组织。在国际环境保护非政府组织的有力推动下,一些多国公司迅速行动起来,建立了旨在为保护国际环境生态协调服务的私人网络组织,其中最为知名的就是国际社会环保鉴定和标签联盟,包含了七个国际环境网络,赢得了广泛的公众社会支持,其制定的认证和签证规则业已成为在全球范围内被广泛接受的国际标准。
(六) 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有日益扩大的趋势,其中,作为新法律种类的“软规则”的出现和发展十分引人注目 正如经济影响和文化渗透能力被称为“软实力”一样,包括施奈德教授在内的一些国际法学者们将上述传统主权国家和以主权国家为主体的国际组织之外的私人组织制定的.事实上在全球通行的行业标准和行为准则称之为“软法律”。出于避免歧义的目的,我们觉得或许“软规则”的提法可能更为适当。根据施奈德教授的观点和我们的理解“, 软规则”原则上虽然不应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却由于具有广泛的实用有时也能产生切实的法律上的效果,其贯彻落实的效果甚至比硬规则还要有效。这些规则不仅为国际企业和律师所熟悉,而且以国际行为准则之形式对跨国公司的管理活动产生了重要的作用。与硬性法律规则相比,软性法律规则有着交易成本上的优势,通常更加易于适用于一些不确定的情况和要求作出妥协的情形。⑦
(七) 国际经济法对世界范围内的贫富差距的缩小所起的作用仍然十分有限,但是这一问题已经开始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 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浪潮正在冲击着各个国家和地区,以WTO 为中心的国际经济法律体系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从某种程度上来讲,现阶段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法律体系仍在加剧世界范围内的贫富差距。人们在统计数字中惊讶地发现,全球化在给人类带来巨大财富的同时,也在全球范围内带来了越来越大的贫富差距。
根据联合国《 年人类发展报告》,世界上最富有的500 人的收入总和大于4116 亿最贫穷的人口的收入总和。⑧另外,国际贸易法律领域内也存在着严重的不公平现象。据分析,目前,世界上最高的贸易壁垒其实是针对包括最贫穷国家在内的发展中国家而设置的,贫穷国家向富国出口时所遇到的保护主义,平均要比富裕国家相互之间出口时遇到的壁垒高出好几倍。 之所以会产生上述现象,一方面是由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在资源配置方面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在国际较量和博弈中往往缺少谈判实力和筹码;另一方面,由于受到国家综合实力的制约,发展中****在从事国际谈判的资源、能力和专业谈判人才及其谈判所需的知识、技能和经验方面均处于比较匮乏的状态。上述这两个因素使其在国际经济“游戏规则”的制订方面必然处于劣势,只能被动地接受发达国家的游戏规则。
在这方面最为典型的例子就是现行的国际补贴和反补贴制度。众所周知,发达国家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比较发达,无须政府补贴就可以使其产品在国际竞争中具有明显的优势,但是在农业方面则处于劣势。为了在国际贸易中使其农产品占据更大的市场份额,为了巩固农业在各国的基础地位,更主要的是为了吸引人数较多的农民选票,所以尽管其在农业科技和投资方面具有相当的优势,西方发达国家仍普遍对农业和农产品的生产和出口给予政府补贴。而发展中国家虽然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廉价劳动力,在农业方面无须政府补贴就具有一定的优势和竞争力,但是其在第二和第三产业则处于劣势,为了在国际贸易中使其产品具有竞争力,发展中国家普遍 存在着对某些制造业及其出口给予政府补贴的现象。 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存在着政府补贴行为,但两类国家实施的统一性质的政府补贴行为所遭遇的命运却迥然不同。
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在目前的WTO 补贴和反补贴法律制度中,发达国家大量使用的农产品补贴受到WTO《农业协定》例外规则的保护,长期处于逍遥法外的状态;但是发展中****经常采用的工业产品补贴,则随时可能遭到发达国家反补贴和反倾销“大棒”的肆意打压。这样的法律制度安排,不仅恰似雪上加霜般地使发展中国家在农产品贸易中由于技术落后而遭受的不利境地更加严峻,而且使发展中国家成员在自然资源和劳动力成本方面具有的优势根本无法发挥,甚至被抵消殆尽。两类WTO 成员实施的政府补贴的命运如此迥然不同,导致此种差异的法律制度之不公平性由此可见。在这样不公平的国际政治、法律和经济格局中,国家和地区之间的贫富差异又怎能不日趋扩大? 而一个贫富严重分化的世界,是谈不上和谐的,也是不得安宁的。因此,尽管全球化浪潮滚滚而来,但是建立和谐国际社会的任务仍然任重道远。
2.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 篇二
1. 经济全球化的含义
经济全球化是指世界经济活动超越国界, 通过对外贸易、资本流动、技术转移、提供服务、相互依存、相互联系而形成的全球范围内的有机经济整体。同时, 经济全球化也是一个历史过程, 在全球范围内形成统一的市场, 使得各国、各地区的经济联系日益紧密, 相互融合, 取长补短, 互相借鉴。在世界范围内建立了规范经济行为的全球规则, 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了经济运行的全球机制。经济全球化是在科学技术革命的推动下, 随着资本主义工业化进程和生产力发展以及资本的对外扩张而逐渐形成的, 是当代世界经济的重要特征之一, 也是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趋势。
2. 经济全球化的表现
(1) 经济活动的全球化
经济活动的全球化包括生产全球化, 贸易全球化, 金融全球化以及科学技术全球化。生产全球化指的是某一产品价值链由不同国家的不同企业共同生产完成。这时, 生产的国家边界被突破, 生产的企业边界也被突破, 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行为延伸到其他企业。贸易全球化是指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各国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流通领域中国际交换的范围、规模、程度得到增强。金融全球化是指世界各国、各地区在金融业务、金融政策等方面相互交往和协调、相互渗透和扩张、相互竞争和制约已发展到相当水平, 进而使全球金融形成一个联系密切、不可分割的整体。科学技术全球化是指各国科技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优化配置, 这是经济全球化最新拓展和进展迅速的领域。世界各国寻求高新技术合作的要求日益增强。
(2) 全球性的经济协调
全球性的经济协调可以促进国与国之间的经济往来, 调节国家间的矛盾。国与国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的经济交往越来越密切, 经济摩擦和贸易纠纷变得不可避免。这使得国际经济协调成为世界经济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其中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在调节国际经济关系中扮演者最为重要的角色。
3. 经济全球化的属性
经济全球化具有二重属性, 即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自然属性反映了人与自然的关系, 在一定生产力水平下产生, 并能够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属性反映了世界经济中人与人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了解经济全球化的属性有利于我们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这个层面思考问题, 揭示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 把握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规律。
二、加快转变我国经济发展方式
1.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含义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指在经济发展的进程中紧紧围绕以人为本这个核心, 通过科技进步的创新, 在优化结构、增加效益和降低能耗、资源保护的基础上实现投资消费出口“三驾马车”互相协调、速度质量效益互相协调、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互相协调、人口资源环境互相协调在内的全面协调。其根本在于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要想加快转变我国经济发展方式不仅要从粗放增长向集约增长转变, 还包括向发展目标多元化转变、向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并举转变、向以人为本这一核心转变、向经济结构全面优化转变、向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转变。
2.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意义
要想加快转变我国的经济发展方式, 就要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基础上, 不断进行理论和实践的探索, 反映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规律。首先,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要正确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 核心是以人为本, 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 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我们要保持经济发展同资源环境相协调, 这样更符合中国的实际, 更有利于中国经济的长远发展。其次,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再次,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现实选择。转变经济发展是基础, 在此基础上做到又好, 又快发展, 要把“好”字放在第一位, 不要过分追求经济发展的速度。最后,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只有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才能增加人民群众的收入, 才能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 才能不断为人民群众谋福利促进人和社会的全面发展。
3.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是自主创新
(1) 自主创新推动产业要素高级化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基础是投入要素的高级化。之前我国的经济发展过度依赖自然物质资源和低技能的劳动, 使得资源利用效率不高, 容易造成资源、劳动等的浪费。开展自主创新的过程就是推动产业要素高级化的过程。通过自主创新, 可以开发和利用新型能源, 减少能源消耗, 提高生产效率和企业竞争力, 促进经济的发展。
(2) 自主创新推动产业结构高端化
调整产业结构的目的是为了把握全球科技发展前沿, 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技术核心就是自主创新能力。具有创新能力的企业和具有创新精神的企业家是推进自主创新、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导力量。通过自主创新可以优化资源配置, 在全世界的产业竞争中获得优势地位, 培育和形成一批新兴产业, 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
(3) 自主创新推动经济体系知识化
在科技全球化的趋势下, 以科学技术为代表的科技创新引领我们进入了知识经济的时代。全球范围内都十分重视知识产权的建立, 哪个国家或地区拥有了以知识为基础的新经济, 就拥有了旺盛的生命力。二战后日本的快速崛起从某一方面来说就是因为知识技术仍然存在, 并没有被摧毁。实物的发展都是在不断进步的, 持续的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才是我国走向知识经济社会的关键。
三、经济全球化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1. 经济全球化与市场经济模式
资源配置的方式有两种, 一种是计划经济模式, 一种是市场经济模式。当今世界, 所有发达国家都采用的是市场经济模式。在当今世界上, 绝大多数国家都走上了市场经济的道路, 全世界出现了市场经济体制一体化的潮流和趋势。
(1) 市场经济体制是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制度安排
社会化大生产的必然结果就是市场经济的发展, 这极大地促进了社会分工和专业化协作的发展, 可以有效的促进经济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由此可见经济全球化是市场经济发展到现代化高级程度的一种必然趋势, 是市场机制在全球范围内的一种运行。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是相辅相成, 互相促进的。所以, 我们要不断进行科学技术革命, 促使新科技、新技术的不断出现, 日益融入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之中, 为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扫除障碍。
(2) 经济全球化是世界市场经济一体化的强大动力
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昭示着市场的全球化。世界各国都在积极融入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中, 因此建立了一套有效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要求的市场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经济全球化也会使得各国之间的国际合作与竞争日益深化, 不断优化国际分工层次, 充分利用国际市场和国际资源, 加快现代化的发展进程。
2. 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的特点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市场经济的一个历史规定的形式。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条件下, 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保证了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和发展方向。我国选择市场经济模式作为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 与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方向是一致的。经过不断的探索与实践, 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是我国积极主动的融入国际经济社会发展潮流并对世界经济发展模式进行科学分析、借鉴与创新的结晶, 具有鲜明的主体特色。我们要不断吸收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 客服琪弊端, 以创新的理念改革并不断完善与我国国情相适应又符合世界经济发展潮流的市场经济模式。不能简单地生搬硬套, 探索出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保持了较好的势头。在2008年的世界经济危机中, 中国率先走出来并快速的回复了发展势头。但是, 中国的发展和壮大并没有对世界和平构成威胁, 反而成为了维护世界和平的重要力量。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不仅对中国, 而且对世界各国的未来发展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所取得的成就映射到了世界各个寻求和平发展的国家中, 促使了整个世界的发展。
摘要:经济全球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客观趋势, 它将世界各国的生产、贸易以及科学技术日益紧密的联系起来, 形成全球范围内的有机经济整体, 实现了各国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的可能性。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 我国不断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选择了与经济全球化密切联系的社会主义市场将经济模式, 不断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经济全球化对我国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 一方面可以有效地促进经济增长, 优化产业结构, 提升国际竞争力。另一方面增加了各国经济之间的依赖性和不稳定性, 增加了经济风险。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中国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刘树本.经济全球化与中国经济发展分析[J].科技向导, 2011 (12) :60—61.
3.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 篇三
因为现存的世界经济行动的关联(交易联系)关系,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变化必然会产生对世界经济运行的影响。有鉴于此,国际经济法律体系必须重新对国际经济法律体系进行构建。
可以说,现有的国际经济法体系是以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为核心构建起来的。
国际经济法涉及领域
一部分持“广义说”观点的学者强调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综合性”。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即使是各个国家内部的经济运行也必然存在联动关系,所以国际经济法应当有所涉及。法律首先是以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如果涉及国家之间的经济交往,就应当纳入到国际经济法律体系当中。因此,只要是关于国家之间经济交往的国家和私人之间的民事和经济关系都应当属于国际经济法的所涉及到领域。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根据国际经济法的一般理论,国际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它是在两个以上国家共同协调国际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而它规范的对象是国家或国际组织的行为。对于私法主体之间跨国地贸易行为是由国际私法加以调整的。国际经济法规范国家行为,国际私法规范私人行为,从学科分类和体系构建上这本身没有什么疑问。但是这种体系划分本身就割裂了国内法与国际法,私人行为和国家行为的密切关系。所以,在经济全球化体系之下,新的国际经济法律体系应当包含国际经济关系的方方面面。
从世界经济一体化角度以及各国经济联系的紧密程度来看,对于任何一个参与到世界经济秩序中的国家来讲,其国内的经济关系都直接或间接地与世界经济相连。所以从体系上讲,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除了规范国际经济关系之外,还应当包括间接影响国际经济关系的国内经济关系。国际经济法除了包括那些直接规范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而且也包括通过规范国内经济关系而间接作用于国际经济关系的单纯的国内法律规范。
世界经济法律体系
世界经济法的基本框架由其所规范的目标来描述清楚,而它的目的是用法律规范世界市场秩序。这一任务在原则上区别于法律对国内市场的规范任务:首先,它使世界经济在法律框架内运行成为可能,并形成长期稳定的市场交易秩序,最终在长期稳定的交易秩序下完成的商品交易会成为国际经济主体之间市场分工的基础。对此,应当制定必要的规则作为经济主体之间交易的法则,稳定交易秩序。其次,一旦交易法涉及因为市场失灵而导致国家干预时,特别是为了保护特定的总体利益(国家、公共利益)时,国家、国际组织在法律框架内适度的影响国际经济运行就成为必要,对此所制定的法律制度被称为是干预法。最后,是一项法律的任务,它保障世界经济秩序不因国家干预而导致分裂,它原则上确定在经济交易中的国家干预的界限,并且区分私人因素和公共经济因素,对于这些必要的规范称为是秩序法。 这样,在正常的世界经济运行中就形成了以私法主体之间交易为基础,以国家干预为例外,以规范国家干预为保障的世界经济法律体系。
交易法
世界经济运行的基础不是国家或政府之间的经济交换,而是单个经济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也就是企业之间以及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关系。世界经济联系从本质上来讲是世界范围内市场形式的私法主体之间的交换关系。对于经济全球化而言,不能不正确地对待世界经济的“私人化”趋势。这一趋势从结果上符合由经济主体组成的世界经济社会的图景,世界经济体系正是通过各国经济之间联系建立起来,并且因此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也作为世界私法社会基础来对待。因为,在世界范围内的私法关系中,居于主要地位的是经济关系,其次才是诸如婚姻、家庭等私法关系。
经济交易的标的实际上是经济主体让与和交换对经济资源的支配权(包括所有权和其他支配权)以及经济产品的让与或交换。世界经济法律制度首先是确定哪些可以成为经济主体,而这些法律制度大都来自各个国家自己的法律制度,主要是主体法律制度,例如民事权利、行为制度,主体制度等等。其次,作为世界经济交换的基础性前提条件,在全球范围内制度性地确立和保护经济主体对经济资源的所有和支配必不可少的,这也是世界经济交换的起点。最后,世界市场上的经济交换是通过世界范围内有效的债权法律制度得以实现的,即全球化的交易规范,它保障了作为经济交易的约定得以执行(主要指向的是合同法律制度)。
干预法
毫无疑问,市场经济需要政府适度干预,目的是消除市场经济自发调节时产生的不利因素,也因此产生了对市场失灵进行国家纠正的问题,特别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等公法利益。国家干预是在市场失灵或者超出国家经济决策者预期的情况下启动的,它与每一位经济主体来讲休戚相关。
各个国家的历史、社会、经济以及政治的不同使得他们国家干预市场的方式、方法也不尽相同。另一方面,在世界经济中,每一个独立的生产者承担生产费用并且参加到世界经济交往当中,其目的是要其它国家的经济主体分担生产费用,并获取经济利益。因此,需要公众承认的国家干预,目的是控制私法主体的行为,以至于能够照顾到公共的利益。因为,依靠公法手段实现他国经济主体的私法权益,这本身也是有关于自己国家的公共利益。但是必须从经济全球化的角度对国家干预加以规范,使国家干预具有全球性的特质,必须在经济全球化的基础上与世界同步。不论是国家干预法,或是国际干预法来讲都是世界经济法的一部份。
秩序法
4.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 篇四
10国贸2班樊生儒 201015280226
在传统观念中,军事安全、政治安全总是居于国家安全的首要地位或核心地位。然而,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国家经济安全的地位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它逐渐取代军事安全、政治安全,成为国家安全中最重要的部分。本文从经济全球化的视角出发,分别从发达国家的压力、发展中国家的竞争以及我国国内矛盾三个方面研究影响我国经济安全的因素。
一、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发达国家经济技术优势的压力对我国经济安全的影响发达国家积极推行经济全球化的目的是服务于其资本的全球扩张,攫取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剩余,巩固和提高其竞争优势地位。发达国家凭借其拥有的经济技术优势、创新优势和国际规则优势,将发展中国家置于国际分工梯度的中、低层次,而将自己放置在国际分工梯度的高层位置,以此形成能使利益更多地向发达国家倾斜的国际分工格局。这样的国际分工格局对我国极其不利,它不仅使我国获利较少,而且严重削弱了我国抵挡发达国家传递经济危机、维护自身经济安全的能力。
跨国并购是经济全球化时代的重要特征,尤其是近几年来,经济全球化的日益发展使资本的全球扩张进一步加强,企业兼并活动达到有史以来的最高峰。在各跨国企业扩大占有其他国家市场、资源和技术时,往往使被收购企业所在国受到很大冲击,甚至威胁到他国的经济安全。
近年来,一些大跨国公司看好我国经济发展前景和巨大的市场容量,以雄厚的资金实力和技术优势,在我国某些行业和经济领域形成了较强的控制能力,对我国产业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它们对我国上市公司实施廉价并购,用控股的方式吃掉在我国市场上已经站稳脚跟并且拥有一定市场份额的中国名牌企业,强力抢夺我国市场,垄断程度相当惊人。例如,AT&T通过与上海合资,成为中国通信行业的骨干企业,其产品占市场份额的1/4;摩托罗拉无线通讯器材产品占据我国市场的大部分;瑞士的迅达和德国的奥的新基本上垄断了我国电梯市场。这不仅使它们获得了巨额垄断利润,而且使我国企业的民族品牌难以立足,直接抑制了我国民族企业的发展。
5.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 篇五
1 英语专业人才培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1 专业启蒙、专业引导缺乏,高考专业选择存在盲区和误区
中学期间,学校片面强调基础知识教育,对高中生的专业启蒙、专业引导极度缺乏。在步入高校选择专业前,学生的择业指导匮乏,专业定位不明确。即产生对各专业认知不足,自身发展规划不清晰等问题。由于当前教育体制不可避免存在的疏漏,高中生在高考前对职业定位这类知识了解甚少,对于自己以后的发展方向更是缺乏考虑。高中生在中学接受的教育多关注于高考应试学科教学,没有精力或没有足够重视未来就业专业选择这一事关终身发展的事情。此外,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英语学习与教学成为教育潮流。尽管学生接触英语这门学科较早,但初期基于应试教育的英语学科学习易产生对英语专业不合理的定位,简单认为英语知识学习方向狭隘,局限于听说读写缺乏趣味,专业发展方向单一,缺少就业前景,进而影响专业选择。高考结束后,学生缺乏坚定的专业目标,同时对英语专业的了解不足或者片面,盲目跟随热门专业的大流,造成了英语专业第一志愿率低的现状。
1.2 英语专业课程设置存在疏漏与不足,专业定位方向单一
高等学校英语专业旨在培养具有扎实的英语语言基础、广博的文化知识及具有特定知识背景就业技能复合型人才。以四年学制为例,目前高校英语专业学生前两年的学习仅限于英语专业基础课和大类的公共课程。其中包含了听说读写基础能力的培养,同时涉及一些大学语文、历史等文科类学科知识的学习。学生学习其他专业基础课程的机会甚少,基础理工科知识面狭隘,因而在未来学习其他专业知识时缺乏基础,形成阻碍,限制了学生的多方向发展。例如,金融专业的计量经济学课程,该课程的学习需要应用数学中微积分知识。学生若在未来定位金融加英语的复合型发展方向,由于无法修读基础数学课程,深入学习金融专业领域知识时就容易遇到困难,继而阻碍复合型技能素养的培养,造成英语专业毕业生就业面狭窄,职业素养不能达到就业要求的低就业率的局面。
1.3 社会就业培训缺乏,英语专业技能与社会需求不相适应
6.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 篇六
都说美国是一个科技大国,美国的科技十分发达,因为它的发达让我们的生活也实实在在便利了许多,但是要是离开了美国的科技我们的生活会发生什么变化呢?是不是会不适应?还是没什么变化?美国的科技在我们生活中随处可见,于是我想从身边最简单最常见的来调查。
现在最具有影响力和最受我们欢迎的是美国苹果公司的手机和平板,现在我们生活中无论在哪里都基本可以看到苹果手机,苹果手机为什么这么贵还有那么多人买呢?是因为面子还是。。?于是我开始问几个用苹果手机的同学,他们有80%的表示是因为苹果的产品好用质量好喜欢用,20%的表示是因为潮流面子问题,但是我问他们要是没有这些产品15天会不会不适应他们都是回答肯定不适应。我自己也是一个苹果迷,过年的时候买了一个IPAD,这是我第一次接触苹果产品,买的时候觉得很贵,划不来,因为很多国产平板才1000左右,用的时候刚开始没什么感觉,用了几个月我才发现真是价有所值,我发现这平板真的是比那些国产的好很多,电池看一天视频都没一点问题,什么游戏什么的都是非常流畅,现在我都成了苹果迷了,如果说离开美国的手机平板根据我的调查和我自己的经历,我认为还是会不适应的。
我们用的电脑现在都是WIN系统的,这个系统是我们每个家庭每个人都在用的,这也是美国科技带来的,试想一下要是没有了这个电脑系统会让我们的生活发生什么变化呢?于是我开始做了一个调查,我访问了10个寝室的同学要是离开15天没有WIN系统的日子会不会不适应,他们100%的表示要是没有WIN系统肯定是不适应,看来这个系统对我们还是很有影响力的,现在我们的电脑用的都是美国的CPU,如果没有他们的CPU,用的是别的CPU,我想很多东西运行还是有点困难,要是玩游戏一卡一卡的我相信我一定无法忍受。
我们生活中很多东西都是美国的科技,最简单的就比如电灯,要是没有电灯我们会适应吗?用蜡烛过日子我们过的下去吗?我随机调查几个人都是无法离开电灯对我们的影响就算用蜡烛15天都是无法忍受的,美国的航天技术,对我们了解地球以外的神秘世界起了很大的作用,如果没有他们的技术我们一定了解不了那么多地外知识。
7.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 篇七
现如今,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世界各国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经济贸易往来也持续增加,各国间的相互依赖性大大加深,资本、人员、劳务、市场等跨国流动日益国际化,使得纳税人收入的国际化,又因为各国管辖权选择的不尽相同,国际重复征税的现象随之出现,并普遍存在。虽然通过各国的努力,国际重复征税现象已经得到了一定的缓解,但仍存在着很大问题,这对跨国投资者、世界经济的发展以及各国税收工作的开展产生了严重的不利影响。与此同时,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我国国际地位的不断攀升,与世界各国间的交流不断增多,再加上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扩大,资本输出的不断增加,导致我国国情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因此,国际重复征税现象的出现同样对我国经济发展有着一定的阻碍和显著的影响。
二、国际重复征税概述
(一)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
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在同一时期内,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征收相同或类似税收的现象。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各国间经济往来更加密切,因此,纳税人所得或收益的国际化和各国所得税制的普遍化成为国际重复征税出现的前提条件。
对于国际重复征税的含义包括广义和狭义两个层面的理解,分别是法律性重复征税和经济性重复征税,这是根据纳税主体和课税对象是否具有同一性而产生的。法律性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而经济性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以上的国家对不同的纳税人,就同一课税对象或同一税源,在同一期间内征收性质相同或类似的税收,主要表现在两个国家分别同时对在各自境内居住的公司的利润和股东从该公司获取的股息征税,这明显是对同一税源进行了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是国际经济领域中跨国投资者和各国政府所共同关心的问题,这是当前各国间需通过税收协定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
(二)国际重复征税的原因
1、资本和商品的国际化
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重要原因是经济全球化下商品和资本的国际化以及市场的国际化导致纳税人收入的国际化,各国基于自身的利益普遍采用对所得课税,从而导致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
2、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绝大多数国家在征税过程中既对本地居民行使居民管辖权,有队非居民来源于境内各种所得实行地域管辖权,因此,对于一国居民所得中来源于境外的那一部分所得势必会发生一国的居民管辖权与另一国的地域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间联系日益密切,资本、商品的国际化也不断加强,因此,这类冲突是当今国际重复征税的最普遍原因。
3、两个国家居民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这类冲突主要是由于各国税法上采用的确认纳税人居民身份标准的差异而产生的,例如各国在制定居民身份时对住所、居所、居住时间等标准的不同选择。
4、两个国家地域管辖权时间的冲突
此类冲突是由于各国税法对同一种类所得来源地的认定标准不同,而导致的对同一笔所得的重复征税现象。主要表现为纳税人要分别向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就该笔所得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
三、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重复征税的表现
(一)经济全球化是国际重复征税的重要前提
经济全球化是指世界经济活动超越国界,通过对外贸易、资本流动、技术转移等,相互依存形成的全球范围的有机整体,是实现各国市场分工协作,相互融合的过程,其实质是资本的全球化,是生产社会化和经济关系国际化发展的客观趋势。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主要趋势。
一方面,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生产经营活动的分工协作日益精细,国与国之间经济交往日益密切,跨国公司不断增多,国际贸易不断发展,国际经济关系更加复杂,加速了资本在国际上的流动,使资本不断多元化和国际化,促进了各种资源在世界范围内进行资源优化配置,各国间相互依赖的程度大大加深,这些变化都促使越来越多的跨国所得和收入的产生。
另一方面,在经济全球化出现之前,各国经济活动只发生在本国境内,各国政府的征税对象主要是本国的公民企业或组织,国家税收主权没有涉外的因素,国家税收问题也是国家和本国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但经济全球化的出现和发展,使得跨国经济活动日益增加,从事跨国经济活动的纳税个人和企业的所得不仅仅来自于一个国家,其所得和收入也变得国际化和多元化。此外,跨国投资等经济活动日益增加,投资者为获得最大收益,超越国界进行跨国投资,为跨国商品、资本和劳务往来创造了条件。在这样的前提下,由于各国经济政策、税法制度的都是基于本国国情而制定,有着很大的差别,因此,这在很大程度上会使各国间产生很多经济利益矛盾,跨国纳税人和跨国所得及收入的出现也可能引起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
(二)国际重复征税的新现象
国际重复征税现象的出现,使得世界各国对于本国对外经济政策和经济政策关系的不断调整,国际上出现了一些有关重复征税的新现象。
1、国际税收协定的变化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世界各国联系日益密切,各国对外缔结税收协定的步伐不断加快,国际间的税收协定对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解决已经并且将会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由于各国都不愿削减本国的税收管辖权,因此国家间关于重复征税问题的税收协调就显得至关重要。税收协定的新变化主要表现为世界上缔结国际税收协定的国家数数目目不不断断增增多多,,特特别别是是发发展展中中国国家家,,税税收收协协定定有有双双边边性性多多边边发发展展已已成成为为必然趋势。此外还表现为国际税收协定的内容更加充实,从而可以应对更多矛盾和问题。同时,《OECD协定范本》和《UN协定范本》为大多数税收协定提供了依据和支持。
2、区域经济集团的发展
区域经济集团是经济全球化发展一段时期的产物,其内部以及各区域经济集团之间的税收协调有了较大发展,推动了区域性乃至国际性税收一体化活动的进程,这将有助于国际重复征税等矛盾的协调。在刚刚结束的亚太经合组织会议以及G20峰会上审议通过的一些成果对重塑现有国际税收规则体系,完善各国税制,以及对促进我国税制改革,建立与我国对外开放和税收现代化相适应的国际税收制度与征管体系都有着重大意义。这都体现着世界区域经济集团的不断发展和进步。
3、对外直接投资的增加
虽然在世界各国的共同努力下,国际重复征税现象有了一定的缓和,但由于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世界各国间资本流动日益剧烈,各国境外直接投资不断增加,使各国间依赖程度更高。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对外直接投资额大幅度地持续增长,2013年我国投资额已达1078亿美元,表明我国已从资本输入大国变为资本输出大国,而在对外直接投资过程中,必将引起国际重复征税现象的频繁和普遍发生。
4、房产税中的重复征税现象
现如今,很多国家都存在用对房产税的征收来抑制房价上涨的现象,但实施效果不尽相同。有的国家有的确起到了调控房价的作用,例如:美国每年都要缴房产税,房屋的空置问题得到了有效遏制,投机性购房减少,房价得到控制。但也有国家并没有达到控制房价的效果,例如韩国为抑制房地产市场泡沫,多次增加房产税税负, 最终导致一些房价较高地区业主承担了大额房产税,从而未能有效抑制房价。我国在征收房产税的试点工作的中,由于现有的存量住房中,城镇土地使用税本身在购房者购买住房时就已经缴纳,这使得即将开征的房产税中存在重复征收的问题。
四、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重复征税的影响
(一)国际重复征税对世界经济的影响
正如上文所述,进入21世纪以后,经济全球化的进程越来越快,可以说经济全球化是国际重复征税现象出现的一个重要前提,也正是因为世界各国经济交往日益增多,关系日益密切,各国间依赖性越来越高,世界经济日益成为紧密联系的一个整体,因此,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出现必然会对世界各国及整个世界经济造成严重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际重复征税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中性原则”
一方面,税收公平原则是指具有相等纳税能力者应负担相等的税收,不同纳税能力者应负担不同的税收。国际重复征税之所以违背了此原则,税收的重要职能是调节收入分配,提高社会公平,但重复征税增加了跨国投资者的额外税收负担,挫伤及影响了投资者的积极性和投资意愿,以及阻碍了资本、技术、劳务等要素在国际间的流动,以至于制约着国际性专业分工,导致贫富差距的扩大,从而影响世界经济的平稳运行。
另一方面,税收中性原则是指国家在征税过程中,除了使人民因纳税而负担以外,最好不要使人民承受其他额外的经济负担和损失。重复征税现象的存在无疑是造成了这种税收额之外的经济负担和损失,因此违背了税收中性原则。由于税收中性通常是用来表示政府利用税收干预经济程度的,所以国际重复征税违背了此原则,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干扰市场的正常运行,相比于发展中国家来讲,发达国家更注重这一原则去维护其市场经济。
2、国际重复征税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资本的跨国流动不断增加,跨国投资者为了寻求更大利益必然会充分利用世界经济这个大市场,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出现最直接的影响是会使投资者税负加重,从而容易使投资者取消对外投资计划,转向国内投资,以至于阻碍国际间资金、技术、人员等正常流动和交往。此外,国际重复征税还会增加进出口商品的关税负担。对于出口国来讲,重复征税无疑会增加出口商品的成本,从而阻碍出口商品数量;对于进口国,进口商品成本也定会大大增加,从而阻碍进口商品的数量,这样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本国经济,但相比之下对国际贸易带来的负面影响更加突出。因此,国际重复征税通过对国际贸易的影响,阻碍了世界商品的流通和经济贸易的往来。
3、国际重复征税不利于维护国家间的各种利益关系
国际税收是国家行使主权在国际经济领域交往的具体表现,在现如今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各国以自己的利益为重,追求利益最大化也是必须的,这样出现的国际重复征税现象也是必然的,国际重复征税可能引起国家间税收权利和利益的冲突,进而影响国家间的经济合作关系,严重制约了国际交往的正常进行。除了对税收利益和经济利益的不利影响,还会对国家间财权利益关系上产生不利影响,在重复征税的状况下,在有关国家对同一征税对象征税时,一国政府多征了税,就会造成其他国家少征税。
4、国际重复征税阻碍了国际经济的交流与合作
国际经济、技术、人才的相互交流与合作,可以很好地促进国际型专业化分工,加速世界经济的发展。然而,国际重复征税的出现为各国有效地吸引外资和引进技术造成了很大的障碍,尤其是对于发达国家来说,国际重复征税不利于国内剩余资金向外流动并获取利润,影响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使价格不能真实反映市场需求,损害了价格作为资源有效配置的指导作用,造成了额外的经济效率损失,即税收的额外负担,这样的额外负担定会为投资者增加税负,高税负会使投资者不得不采取避税行为,损害国际的利益。这些都会对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二)国际重复征税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从我国国情来看,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积极引进外商投资,是资本输入国。然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出现和不断发展,各国间经济往来逐渐增多,我国国情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引进来”到“走出去”,对外投资额持续上升,资本输出不断增多,我国已经从资本输入大国变为资本输出大国,即将成为资本净输出国,以至于我国管辖权的选择也从主要实行地域管辖权发展为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相结合。我国国情的变化使得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对我国经济的影响更加显著。
1、国际重复征税影响我国对外直接投资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不断加快,我国经济在国际上也有了一定的地位,与外界的联系也越来越紧密,我国鼓励对外直接投资,投资者以获得最大收益作为目的去选择投资地点也是必须的,与此同时也会为我国经济带来一定的收益,从而实现资本的流动。然而,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存在,造成了投资者实际的总税负增高,抑制了投资者的投资意愿,打击了投资者的积极性,使投资者从对外投资转向在国内投资,这无疑会对我国引进国外投资和对外直接投资都有着很大的不利影响,从而对我国财政税收造成一定的损失,阻碍了我国资本及人员的流入和流出,不利于我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
2、国际重复征税影响我国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
我国税法规定,公司制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同时,向自然人投资者分配股利或红利时,还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然而相比之下,合伙制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只需按一定的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就可以。因此,相比于公司制企业形式,如果投资者以个体或个人独资及合伙组织形式存在,在税收负担方面是相对有利的。这种税负差异必然影响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可能导致企业主和投资者更倾向于选择非公司制企业,而不愿意上升为独营股份或有限责任的公司制企业,这不利于企业的成长与发展,阻碍了规模效应的形成,进而影响了市场经济的资源配置,降低了市场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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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论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文化走向 篇八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和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升,文化的走向问题也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研究文化的走向,首先应该对文化有清楚的认识,其次需要对全球化的大背景做出分析,最后立足于理论依据和现实情况,对世界文化的走向做出科学的判断。未来国际政治必定会朝着多元文化的方向发展,并辅以公平、平等、民主、宽容等为主要准则。因此,我们应该看到经济全球化和文化全球化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更应该通过有效的手段来应对这些困难,把握机会抓住机遇。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文化全球化;冲突;融合;多元化
doi:10.3969/j.issn.1007-0087.2016.05.004
一、文化释义
什么是文化?我们天天都在讲文化,却很难给出一个准确的定义。英国泰勒认为:文化,或文明,就其广泛的民族学意义来说,是包括全部的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风俗以及作为社会成员的人所掌握和接受的任何其他的才能和习惯的复合体[1]。泰勒从宏观的角度对文化进行了综合性的描述,是迄今为止最具影响力的。关于文化的定义,我国当代学术界比较有影响力的是梁漱溟提出的。他认为文化不过是一个民族生活的种种方面。他将文化概括为精神生活、社会生活和物质生活三个方面[2]。我们一般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种不同的视角去定义文化。广义的“文化”,是指人类改造自身、改造自然、改造社会的一切活动及获得的成果;狭义的“文化”,仅指人类精神活动的产物,即精神财富[3]。
综上所述,文化作为一种历史现象和历史发展的体现,是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的总和,这些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是人类不断地在社会历史发展中创造、总结和积累下来的。因此,文化总是具有很强烈的历史传统。这种历史传统性质在很长的时期内是不会轻易改变的,需要经历很长的历史时期才能实现。但是,如果这种文化传统的性质有了变化,就会对人类社会产生巨大的作用,对人们的生活形成巨大的影响,这种影响可以是有利的,同样也可以是不利的。
二、经济全球化大背景
十九世纪八十年代,社会上出现了一个备受争议的词汇——“全球化”。关于全球化的定义非常之多[4][5][6]。关于全球化的争议无非就是集中在经济和文化领域,但是大多数学者都将全球化定义为经济的全球化。全球化是一个不断运动的过程,主要是指世界各国的经济都在向着其他国家和地区开放,并且逐步走向市场化。在全球化的进程中,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逐渐形成一种相互依赖的形势,世界经济逐渐走向一体化。经济全球化是指商品、劳务、技术及资金等生产要素跨国的自由流动,通过一体化的世界市场在全球范围内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世界各国以谈判的形式通过多边贸易体制将这种市场机制规则化、法律化[7]。全球化是从发达国家开始起源,难免会带有资本主义的印记。所以,在发展中国经济的时候一定要清楚全球化的本质,从本国国情入手,从根本上提高经济实力,增强综合国力。
三、全球化背景下的文化走向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环境下,文化作为与经济基础相对应的上层建筑,也在逐渐进入到人们的视野。正如美国学者罗兰·罗伯逊所言:“人们在研究全球化时过多注重经济的纬度,形成了‘经济主义的形态”[8]。所以,他认为文化全球化是不可忽视的,它在潜移默化中影响着国家、地区内部以及它们之间的文化形成。相对于大家公认的经济全球化,人们对于文化全球化有着不同的见解和看法。总体看来,可以分为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文化全球化就是一个看似美丽的陷阱,内涵无法说清。二是认为文化全球化是与经济全球化共同存在的一个趋势,表现在文化方面就是文化的趋同,或者更加直接一点说就是文化的逐步殖民化的趋势[9]。笔者认为文化全球化是现实存在的,并且在此引入文化全球化的定义:文化全球化,是指文化在全球范围跨国、跨民族的流动,各国、各民族文化在世界范围内相互作用、相互交流、相互渗透、相互交融;在民族文化特色得到全球尊重的同时,人类文化共识的不断增强、不断扩展,具有共性的文化样式逐渐普及推广成为全球通行标准的状态和趋势[9]。
在经济全球化下,科学技术水平不断提升,使得媒介在文化传播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这种文化领域的繁荣归结起来就是冲突和融合。所以,文化全球化并不代表着文化一定能够走向和谐和统一,文化全球化的进程中必定会伴随着文化的冲突。文化全球化能够促进文化的交流和互动,能够使得不同的文化之间相互借鉴和学习,这样的表现在一定层面激起了各国文化的不断发展,对各国、各地区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都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英国哲学家罗素曾指出,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已经被多次证明是人类文明发展的里程碑。希腊学习埃及,罗马借鉴希腊,阿拉伯参照罗马帝国,中世纪的欧洲又模仿阿拉伯,而文艺复兴时期的欧洲则仿效拜占庭帝国[10]。不同的文化之间碰撞交流,互相学习,成就了一个有一个历史的奇迹。
美国学者塞缪尔·亨廷顿提出文明冲突的理论,他认为随着冷战的结束,文明的冲突将取代意识形态的冲突,成为国际冲突的主流,预测未来世界的冲突发生在基督教文明与伊斯兰教文明、儒教文明之间[11]。亨廷顿的理论在其所处的社会背景下已然是非常深刻的。在全球化进程中,世界各国大都实行开放的政策,外来文化会比较容易地进入到自己的国家和民族,这就使得民族文化在保持原有特色的立场上受到外来文化的冲击,这种冲击必定会带来不同文化之间的冲突。我们熟知的美国好莱坞大片,就是对世界文化市场的占有和对外国文化的强烈冲击,各国能够意识到这种文化冲击可能会带来的后果,却是目前无法彻底解决的。但是正是由于各种不同的文化冲击,才会使得各个国家、各个民族能够充分警觉,加强对本国、本民族文化的保护。同时能够不断地汲取各国文化的营养,使得本国或者本民族的文化在发展的过程中能够焕发出新的生命力,长久不衰。中华文化五千年的历史进程中,曾不断的有外来文化注入甚至是入侵,但是中华文化却不仅没有被外来文化替代或者吞并,相反,中华文化更加有活力,更加繁荣。
综观文化全球化的过程,造成文化冲突的原因可以归结到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就是文化本身所固有的差异性[12]和保守性,这样的潜在条件使得文化在发生交往时,尤其是在全球化时代发生频繁交往时,必定会发生冲突。其次是文化如同经济和政治一样,也会有强弱之分。这样不可避免的就会有强势的文化试图去对其他国家或民族的文化进行渗透,迫使他们为了保护本国或者本民族的文化进行反抗,这样也就引发了冲突。当然,冲突也并不都是不好的,只要进行恰当处理,各国和各民族的文化还是可以进行合作和共融的。
冲突和融合是相互依存,有冲突也必定会有融合。所谓文化融合,是指不同文化因素或文化成分彼此接纳与调和,形成一个有机文化整体的过程[13]。文化融合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比如说,如果一种文化观念得到大家的认可就说明其有着积极的意义。如果它被制度化,就会对包括提出国在内的所有国家都有约束力。最具代表性的是源于西方的国家主权的观念,在这一观念的指导下,二十世纪出现了一大批新兴国家,它们都是摆脱了殖民统治、追求民族独立的代表。现在,国家主权由于受到时代背景的影响,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削弱,但是丝毫没有动摇到它的根基,人们对于“人权高于主权”都会强烈地抵制和反对。
关于文化融合,很多学者持有不同的看法。其中一种观点是文化全球化最终会形成一种集各种文化优点之大成的全球先进文化。他们认为全球的文化在不断互动的过程之中,先进的文化促使落后的文化不断摒弃自身的弱点而学习先进文化,做到以人之长,补己之短,不断地提升自己的文化,最终汇入世界先进文化的主流当中。至此,世界文化归于一处。费孝通先生曾说:未来的二十一世纪将是一个个分裂的文化集团联合起来,形成一个文化共同体,一个多元一体的国际社会[14]。另一种观点则是认为全球文化复杂多样,不可能使其发展成为一个中心的主流文化,而是会继续保留各自文化的特色,多中心、多元素地协同发展。
文化全球化是冲突和融合并存的过程,正是因为全球化的大背景才会给各国之间的文化交流搭建起一个广阔的平台,各国和各地区之间在有了更多地文化交流之后会不断发现自身文化的弱点。冲突和融合是相互交织在一起的,没有冲突的融合或是没有融合的冲突都不能完整地反映世界文化的现状。一方面,消除文化冲突的手段是进行文化融合;另一方面,推进文化融合的动力是文化冲突。而文化的发展正是通过这种不同文化间的相互交流、相互理解,然后相互借鉴、相互学习来最终实现的。文化发展了,才能进一步促进文化的融合,同样的文化融合又可以催生出新的优秀文化。所以,归结起来,人类文明的发展过程,时时刻刻离不开文化之间的冲突和融合。在文化冲突和融合的过程中,文化冲突往往表现成对立斗争的形式,而文化融合却是一个潜移默化的缓慢过程。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各民族文化交流与交往的大量增加,形成既融合又冲突的全球文化格局必然是大势所趋。
四、结论
文化全球化的趋势确实值得我们思考。我们很明确的看到了文化的发展是必然伴随着各国、各民族文化的冲突和融合的。文化融合和冲突是既相互独立又相辅相成的一对矛盾统一体,它们共同影响了国际关系的各个领域。当今社会,文化融合处在一个相对的活跃期,在内容和形式、广度和深度等方面都有较新的发展。表现在从单向发展到双向、多向,从物质发展到精神,从被动发展到主动这三个方面,是世界文化融合史上史无前例的新趋势[15]。
笔者认为,未来全球文化必将朝着多元化的方向蓬勃发展。通过生活中的例子我们能够清楚地看到,各国以及各民族的文化在其他文化的影响下还是能够保持自己文化的特色,而且更加注重保护和发展本国和本民族的文化。例如:我们认同国外的一些文化,接受他们文化中诸如快餐文化(肯德基、麦当劳等)、语言文化(英语等)、节日文化(西方情人节、圣诞节等)。事实上,我们一方面接受了这些外来文化,另一方面却也在积极坚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我们在接受西方快餐文化的同时,不断研究创新自己的特色菜系,推出各种中式快餐;在学习英语等外语的同时,也不断加强汉语的教育和研究;在过着西方节日的同时,也更加重视自己的传统节日。
文化是除政治和经济以外,维系世界关系的又一重要方面。当下,文化旅游作为世界范围内流行的一种行为,是有效化解冲突、强化融合,保持文化多样性的一种重要方式和途径。通俗地讲,人们因某些自己感兴趣的文化而产生一定的旅游行为,并且能够迅速在相应的旅游体验中满足个人生理上和情感上的需求。当旅游者身处某一旅游目的地(这里仅指文化旅游地),他们能够在游览的过程中体会到当地的历史存在以及其独特的文化氛围。文化渗透在包括旅游在内的人类活动的各个领域,旅游作为一种休闲活动,可以使旅游者投身到一种不同的文化氛围中去。正是由于文化能丰富旅游的内涵,增添旅游的乐趣,同时,旅游又能将文化实质化,在二者的相互作用下,使得旅游产业立于市场之上。中国的旅游业发展最主要依附的是中国优秀传统文化,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旅游。而恰恰是在旅游的过程中,各国和各民族的文化之间就产生了交流。旅游过程中,旅游者去到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旅游目的地,将自己国家或地区的文化带入旅游地,使旅游地当地居民了解并逐渐接受外来文化,渐渐地,游客带来的不同文化会融入到当地居民的生活中。同样的,旅游者在旅游目的地进行观光、游览等旅游活动时,也会充分感受和体验到旅游目的地的文化,并且会重点关注自己感兴趣的文化,很多游客会在旅游活动结束之后将自己感受的文化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传播开去,从而在不经意间传播了文化。恰恰因为各国和各地区的旅游活动,使得文化的交流也在不同的层面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大多数国家跟我们一样,一方面会主动接受国外先进文化,另一方面则会加强保护和宣传本国特色的传统文化。所以,从根本上讲,全球文化在不断地冲突和融合之中坚持自我,最终朝着多元文化共同繁荣的方向发展。
综上所述,文化的冲突和融合是文化走向全球化的必然过程。文化的全球化最终会是多元文化的协同发展。它认为全球多元文化可以共存共荣,协同发展。包括中华民族在内的任何民族的文化,只有在立足本民族的文化特色和优势的前提下,不断地学习和吸收外来文化的精华,才能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好到自己的立足之地,才能在站稳脚跟之后找到更好的发展方向,从而能够更加繁荣。这就要求多元文化能够在共存的前提下,能够互相补充,也就是常讲的“和而不同”儒家智慧,不仅有助于减弱文化冲突,更能够促进文化融合。但是,我们一定要清楚,文化融合并非是文化的趋同,它只是通过这种文化间的相互借鉴和学习,来谋求自身的发展,从而能使世界文化的多样化提升到更高的水平。毋容置疑,全球化的确会带来一定程度的文化认同,甚至是趋同。但是,这绝不意味着不同文化间的差异会因此而消除,甚至是形成全球一致的文化。相反,文化的多元性是长期存在的,并不会因为冲突就消弭,而是会继续向着多元化发展。全球化并不是一个一元化的过程,而是在不断地冲突与融合中不断交汇的过程。所以,文化全球化是各民族文化的公共性与多样性、世界性与民族性共同存在并且相互促进发展的文化形态。未来国际政治必定会朝着多元文化的方向发展,并辅以公平、平等、民主、宽容等为主要准则。因此,我们应该看到经济全球化和文化全球化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更应该通过有效的手段来应对这些困难,把握机会抓住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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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oughts of the Trend of Culture under Economic Globalization
QIU Wenjing; XU Yanfang
(University of Jinan, Jinan 250022, China)
Abstract: With the continuously push forward of economic globalization and the improve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he trend of culture is also increasingly a cause for concern. Have a clear understanding of culture is the first step to research it, then making an analysis of the context of globalization,finally, based on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situation to make scientific judgments. The future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s must be about a kind of multiculturalism, combined with 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 norms and fairness, equality, democracy and tolerance as the most important value orientation of new social patterns. Therefore, we should see the opportunities and challenges of economic globalization and cultural globalization, and respond to these challenges through effective means as well as seize the opportunity.
9.商法重构:在全球化背景下的思考 篇九
【内容提要】全球化正在引导一场轰轰烈烈的法律变革运动,商法重构正成为新世纪法律变革最普遍的实践。商法重构与全球化互动发展已构成鲜明的时代特征,我国商法也应顺应时代潮流,适时重构。应当重塑品格,实现从“个性”向“共性”的转换;重构规范,实现从“规范无力”向“规范有效”的转换;建构理性体系,实现从“无序发展”向“有序发展”的转换。
【关键词】全球化/商法重构/商法品格/商法规范/商法体系
入世后,我国经济已全面融入全球化进程,我国商法作为市场规则的承载者,同样不能回避一个最具挑战性的世纪问题:面对全球化,我国商法应如何回应?应当看到,由于传统和计划因素的双重影响,我国商法无论在观念层面还是在制度层面均不发达,在制度供给与现实需求之间一直存在紧张关系,而这种紧张关系随着我国的入世将日益凸现和加剧。因此,如何在全球化背景下,适时而适当地重构我国的商法体系和规则,已成为我国法律变革之重要环节。
商法变革是一个庞大的工程,涉及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与实践问题。本文以全球化为背景,探讨全球化对商法的一般影响,进而分析我国商法的现状,并对我国商法重构中品格塑造、规范设计、体系建构等问题提出一些初步看法。
一、全球化对商法的一般影响
(一)法律制度的趋同化
所谓法律制度的趋同化,是指调整相同类型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趋于一致,既包括不同国家的国内法趋于一致,也包括国内法与国际法趋于一致。严格地讲,商法的趋同化并非经济全球化的产物。早在1957年,英国的施米托夫就针对历史上曾出现过的“商法国际化”现象指出:“我们正在重新发现商法的国际法,国际法―国内法―国际法这个发展圈子已经完成。各地商法发展的总趋势是摆脱国内法的限制,朝着国际贸易法这个普遍性和国际性概念发展。”(注:参见[英]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赵秀文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12页,第205页。)可见,在“全球化”概念产生之前,人们已经发现了商法发展的新动向――非国内化,跨国统一的新商人法的产生。
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到来,全球市场经济的同质进程加速推进,那些促成新商人法产生的原因,在全球化背景下更趋明显,国际商事活动“非国内化”现象正融入全球化趋势,商法的趋同化趋势亦日益加强,并构成“法律全球化”实践中最突出的一部分。
首先,商法统一实体规则的迅速扩张。在全球化的推动下,国际层面的立法不断扩大其调整范围,将原本属于国内法调整的事项纳入其视野,导致国内法被国际层面的法律制度替代或整合,并产生全球相对统一的法律制度。(注:参见谢岚:《“法律全球化”问题初探》,载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版,第58页。)主要成果包括:(1)国际商事公约。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1974年的《国际货物销售时效期限公约》、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8年《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和1991年《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联合国贸发会议的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的1983年《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1988年《国际金融租赁公约》和《国际保付代理公约》等。从实际运用情况看,上述统一立法已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注:参见李双元编:《中国与国际私法统一化进程》,武汉大学出版社修订版,第242页。)(2)示范法与国际标准合同。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1985年《商业仲裁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再如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的1994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国际商会的《国际代理示范合同》、《标准经销合同》、《代理标准合同(评论)》、《国际销售示范合同》;此外还包括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制定的谷物买卖、成套设备和耐用消费品等方面的示范合同;等等。示范法有效地补充了国际商事合同规则在某些领域的空白,(注:参见赵承壁:《当代国际贸易统一法的发展》,《国际贸易问题》19第3期。)国际商业界制定标准合同的活动则最终导致国际商业惯例的形成。(注:参见[英]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赵秀文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12页,第205页。)(3)国际惯例。国际商会、国际法协会与国际海事委员会制定的贸易惯例具有适用普遍、影响广泛的特点。其中,国际商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被认为是目前国际上应用最广、影响最大的国际贸易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也已为至少175个国家的银行采用。(注:参见单文华:《国际贸易惯例基本理论问题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7卷,法律出版社年版,第607-609页。)
其次,商法统一程序规则的扩张。这主要体现在商事仲裁领域,成功范例是1958年的联合国《关于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和1985年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纽约公约》将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方面的仲裁程序法较好地统一起来,与其前身《日内瓦公约》相比,《纽约公约》扩大了适用范围,取消了“互惠”条件,放宽了执行限制条件,简化了请求执行的程序,因而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接受,目前,已有近150个国家或地区加入该公约,有学者指出,就这一部分法律而言,全球化的统一基本实现了。(注:参见陈建:《“法律全球化”小议》,载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20版,第45页。)《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在统一全球仲裁法方面也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就。示范法虽然不是立法文件,但在示范、引导各国仲裁立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的国家或地区直接采纳了示范法,如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印度以及我国的香港和澳门地区,有的国家则参考示范法的规定制定或修改了本国的仲裁法,如英国、德国、瑞典和我国。
另外,近年来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出现了“非国内化”(denationalization)、非当地化(delocalization)的理论与实践。“非国内化”是指在仲裁的程序规则方面,仲裁庭可不受任何特定国家(包括仲裁地国)仲裁程序法的支配。这一动向为适用统一仲裁程序法创造了条件。有学者将上述现象称为国际商事仲裁从“板块模式”向“全球模式”的转化。(注:参见张丽英:《国际商事仲裁全球模式的倾向》,中国国际经济法年会论文。)
第三,趋同方式的互动性及有效性的加强。近代商法的趋同化基本上通过国内法的国际化方式实现:一是自愿效仿,二是殖民化推行,有的学者称之为“全球化的地方主义”(GlobalizedLocalism)。(注:转引自朱景文:《关于公法的全球化》,载夏勇主编:《公法》第1卷,法律出版社20版,第189页。)通过上述方式,一国商法规则传播到其他国家和地区,从而在更广阔的领域甚至全球适用,导致商法的趋同化。从商法的演进过程看,近代起主导作用的德国与法国商
法是通过第一种方式传播的,19世纪中叶以来,从欧洲开始扩展到全球的法典编纂运动即是有力的佐证;英国商法在殖民过程中也得到大范围的传播。上述方式最大的特点是单项性,其趋同化要么取决于一国的自愿效仿,要么取决于一国的强力推行,这必然导致法律趋同范围的有限性及效力实现的局限性,因而是一种“较弱状态”的趋同化。
在全球化背景下,法律趋同方式的显著特征是具有互动性,而且这种互动性在多个维度上进行:既表现在国内法与国内法之间,也表现在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既表现在同一法系之间,也表现在不同法系之间;既表现在商法先行国之间,也表现在商法先行国与商法后行国之间。如果说近代商法主要是在国与国之间及同一法系之间进行单向传播的话,那么全球化时代则扩展到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不同法系之间互动传播。应当强调的是,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互动传播正成为全球化时代法律趋同化的主要形式。由于国际法数量的迅速扩张及自上而下传播的易行性,因此,无论就趋同化的范围还是实现效力而言,这都是一种较强意义的趋同化。
(二)商法边界的模糊化
商法边界模糊化是指商法与公法的边界、国际法与国内商法的边界日益模糊的状态。商法边界模糊化发端于“私法公法化”,伴随全球化的推进这一趋势日益强化。
从商法的演进过程看,商法经历了从纯粹私法―商法公法化―商法国际化三个发展阶段。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由于各国奉行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国家在社会经济领域仅充当“守夜人”的角色,因此,这一时期对市场实行的是“一元化”市场调节,与此相适应,商法是纯粹的私法规则,其制度功能是保护商人的“私权”、“私利”。就像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在建构公法与私法二分法结构时所描绘的那样:“公法是与国家组织有关的法律”,“私法是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此时,公法与私法的界限泾渭分明。然而,随着市场“垄断”的.形成,竞争秩序的恶化,市场产生对国家干预的需求,于是国家开始以公共者的身分干预市民社会的自治领域,对市场的“二元化”调节取代了“一元化”调节,传统的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界限难以厘定。与此相适应,商法制度发生了深刻变革,随着公法规范的渗透,商法已不再是纯粹的私法,而是逐渐演变成公私法规范相掺和的特殊私法。此时公法、私法二分结构受到强烈挑战,商法的公法化使公法与私法的界限趋向模糊。
随着市场国际化和全球化日益加强,“二元化”的调节机制日益暴露出其局限性。首先,市场调节的各种局限性在国际市场上依然存在并可能引发更严重的后果。例如,国际市场上同样存在垄断、限制竞争以及不正当竞争,它们往往由于有相关国家的支持更为严重。再如,市场机制的惟利性和非理性缺陷,常常在全球范围内引发经济行业部门之间和地区之间的结构危机,造成国际性比例失调和经济与社会的动荡。正如美国一位经济学博士戴维・科顿在一篇文章中指出的:“全球化资本主义只关注创造金钱的能力,而世界真正财富在迅速遭到破坏。”(注:[美]戴维・科顿:《全球化资本主义导致人类日益贫困》,原文发表于日本《世界》月刊198月号。转引自《参考消息》年8月2日的报道。)其次,国家调节也存在缺陷。国家调节能够直接作用的领域仅限于该国的涉外经济活动,而不能直接对整个国际市场实行调节。即使对各国涉外经济活动进行调节,也要考虑对方国家的政策和法律,还要遵守国际商业惯例和本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有鉴于此,国际化与全球化市场必然要求新的调节机制,国际调节机制应运而生并与市场调节、国家调节并行,形成“三元化”的调节格局。国际市场的国际调节需要法律予以规范和保障,而国际立法的形成与强化必然导致一国商法与国际立法的动态协调,这使得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边界也趋于模糊。
尽管有商法边界模糊化的趋势,但这并不意味着商人在法律规范约束下自由行使权利的私法领域被全然打破或因公法与国际法的介入而削弱了商法的制度功能,相反,商法正朝着具有更强的适应力、更强的理性实现制度变迁。
(三)商法规范的弹性化
全球化市场的特征为:开放性、依赖性和变动性。上述三个特征之间存在内在联系,市场的开放必然导致国家之间市场的相互依赖,而这种依赖性又必然导致市场要素的剧烈变动。面对一个全球化市场,传统商法规范的硬直性受到严峻挑战。近二、三十年来,各国商事变法的一个重要趋向就是变硬直规则为弹性规则,使商法更好地适应急剧变动的市场的需求。
商法规范弹性化的主要表现有二:
一是一般条款(如诚实信用原则)的大量运用及地位的一再提升。一般条款的立法特征是不确定性(模糊性),即其“并不对权利义务各方的行为模式和保证手段的内容和要件作十分确定的、详尽无遗的规定,而是运用模糊的概念,授予司法机关以自由裁量、考虑具体情况解决问题的能力。”(注: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之克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1页。)换言之,一般条款的实质在于立法者将法律不能包容的诸多难以预料的情况,以“模糊规定”的方式授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使之不囿于某一既定权利义务模式,而是根据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做出适时、适人、适事的灵活调整。一般条款的运用,打破了法律规范的封闭体系,并以其漏洞补充的普遍功效增强了法律的包容性。毫无疑问,在全球化背景下,被学者称之为“世界最新之立法例”(注:转引自梁慧星:《诚实信用原则与漏洞补充》,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62页。)的一般条款的作用将得到进一步提升,诚信原则的“帝王条款”(注: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5册,台湾大学法学丛书1991年第6版,第29页。)的地位亦将进一步巩固。
二是立法理念由“规范”向“引导”的转换,从近几年商法先行国的改革实践中可以清楚地观察到这种变化。
例证一:德国的商号制度改革。德国于1998年6月22日颁布了《商号改革法》,同年7月1日生效。这一法律对《德国商法典》及其相关法律做出了重大改革,其主要内容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商号选择自由化。根据修改后的《德国商法典》第18条第1款、第2款和第30条的规定,任何企业,不论独资商人,还是人合商事公司或资合公司,都可以自由选择人名商号、物名商号,甚至可以使用虚构商号(而旧法规定,独资商人只能使用人名商号,不得使用物名商号,同时还规定,任何商人都不得使用虚构商号)。二是简化商号登记程序,提高商事登记效力,如修改后的《德国商法典》取消了经官方认证的、亲笔书写的商号文件材料的交存程序。德国这次商号制度改革的基本指导思想,是适应经济全球化需要,进行制度创新,为德国企业在全球竞争中获得更强的竞争力创造制度条件。
例证二:美国公司法改革。1977年,美国出现了一种新的“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Company)立法。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美国各州纷纷制定了各自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到19,美国50个州及哥伦比亚特区都完成了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过程。1994年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制定了《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的示范法,年又对该法进行了重大修改,至此,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种新型的企业组织形式,在美国完全确立了自己
的地位。这种新型公司集中了合伙、有限合伙和封闭性公司的优点,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鱼与熊掌可以兼得”的企业组织形式,这一变革的突出特点是打破了传统企业组织形式的僵硬界限,将各类传统企业的特点相互渗透、相互融合,使企业组织形式更加灵活化,这无疑代表了全球化时代商法变革的一种方向。
纵览商法的发达史,我们可以预言,由于美国商法先行国的地位,上述革命性变革的影响将不仅仅及于美国国内,而是可能向全球范围扩展。
二、我国商法立法现状的检讨
从以上全球化对商法的一般影响来分析我国的商法,可以发现它固然已在一定程度上关注到商法共性,注意到与国际通行规则及惯例的接轨,从而有不少进步之处;然而,另一方面,由于受到传统与计划双重力量的牵制,我国商法并没有表面上那么乐观和繁荣,立法与实践的窘态依然滞阻商法的制度功能。因此,对于全球化时代的我国商法而言,有必要进行全面的检讨与重构,以便为我国参与全球化竞争提供制度保障。
(一)理性架构的缺失
在西方成文法律体系中,对商法的体系架构存在两种立法模式:即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按照民商合一模式,商法总则(包括商事主体、商事行为、商事代理、商事权利等)归于民法典中,具体商事制度以单行法的形式存在;按照民商分立模式,在民法典之外另立一部商法典,在商法典外也存在单行的商事法律。
反观我国的立法状况,商法是在既没有商法典编纂也没有商法总则统领的情况下,以单行法聚合形式发展起来的,尽管有的学者主张我国商法应采用民商合一模式,但在现行的民法框架中还没有反映对商法整体原则的抽象与归纳,正在起草的《民法典》似乎也未给商法的未来发展以切实的关怀。
理性架构的缺失,使我国商法处于无序发展状态。具体表现为:
1.立法的重叠、交叉。商事主体立法是一个典型的例证。现行企业立法采用双重立法标准,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各类企业外延交叉、界限模糊。这种重复与交叉立法不仅大大提高了立法成本,而且也使得法律适用复杂化、法律实施低效化。
2.法律之间存在冲突或不协调。以公司法和证券法为例,我国《公司法》第144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公司法所讲的证券交易场所并不是仅指证券交易所,因此,作为规范证券交易行为的证券法应该对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其他场所做出规定。但是,我国《证券法》第五章仅仅规定了证券交易所,而没有相关场外交易的规定,由此导致,虽然公司法似乎对场外交易网开一面,但由于证券法没有相应的场外交易的规定,从而导致任何场外交易都将是非法的结果。再如我国《证券法》第11条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但是,证券法这一典型的“引用性规范”在公司法中并没有相应的规定,从而导致引用性规范的落空。
3.法律缺位。商法的无序发展,使立法陷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被动局面,从而不可避免地出现立法盲区。这种现象在主体立法中非常突出,现有的公司种类及合伙种类均不能满足实践的要求。
(二)立法滞后与市场发展的悖反
审视我国现行商法,一个突出的问题是立法滞后,法律或者与现实需求相脱节,不能实现对社会关系的有效调整,或者不能满足社会动态发展的需求,失去其引导市场的制度功能。造成立法滞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在主观方面,由于我国立法受“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保守立法观念的影响,导致立法长期小心翼翼尾随于市场发展之后,立法者形成了一种“经验主义”思维惯性,他们关注过去,迁就习惯力量,而对急剧变动的社会关系往往缺乏应有的分析能力,对未来发展态势更缺乏预见能力,这使得法律的实效自颁行之日起就大打折扣,或者偏居一隅,被人遗忘。典型的事例,如《企业破产法》中的“混和程序”的设计,据统计,在各级法院受理的上万件破产案件中,“混和程序”的适用率几乎为零。再如,《证券法》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最尖锐、最敏感的国有股、法人股流通问题采取了回避态度。其次,在客观方面,由于我国经济尚处于转型期,新旧社会关系交替,社会关系极其复杂且急剧变动,由此导致立法不可避免地打上时代的烙印,形成一些融计划规则和市场规则于一体的“阶段性立法”。有的学者在考察《证券法》后得出这样的结论:《证券法》从本质上讲,乃是一部行政经济之下的《证券法》,具有浓厚的“行政集权”色彩。(注:参见郑少华:《一部“行政集权”的证券法》,《法学》第4期。)最后,对法律缺乏及时清理也是法律滞后的原因之一。
诚然,我们承认法律滞后有客观原因,但理性思考使我们发现,两种适应不同经济制度的不同规则并存,必然导致法律调整功能的紊乱,终将迟滞市场经济的正常发育和顺利发展。
(三)规范粗疏与法律实施的冲突
法律规范应当是一种明确的、严谨的规则,应当包含行为模式与法律后果两个要素,从而实现可操作性。假如法律规范过于原则、不确定、不严谨,则可能导致有法难依,最终阻碍法律的实施。
由于受立法经验及立法水平限制,加之“宜粗不宜细”立法思路的影响,我国商法普遍存在规范粗疏问题,突出表现有二:一是规定过于原则,难以操作。例如《公司法》条文中大量使用“主管机关”、“国务院授权部门”、“法定验资机构”、“情节严重”、“较大”、“较小”、“较多”等,但这些机关和部门究竟是哪些?情节严重的基本标准是什么?“较大”、“较小”、“较多”的具体上限、下限又是什么?都没有进一步的规定和说明。再如《证券法》中有关股票发行的条件规定十分原则,证券自营商合法融资渠道、证券交易商的性质地位、企业投资者参与交易等规定也语焉不详。二是“空白条款”过多、过滥。就立法技术而言,空白条款的出现在所难免,其意旨为:在原有法律不变的情况下使法律规定在委任立法中得以完善,以期能解决更为复杂的问题。但空白条款极易造成法律的不稳定并影响法律的系统化,因此,对其适用应限定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我国现行商法中充斥着大量的空白条款,在《公司法》中,有待国务院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由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表达多达16处,(注:参见王文杰:《<公司法>在国有企业改制中的地位及其立法缺陷》,《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8年秋季号。)这一方面给司法留下了太大的解释空间,另一方面也给法律实施带来困难。
三、关于商法重构的思考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曼尔库・奥尔森曾强调:“制定决定发展”,“一个繁荣的市场不会自动产生,它需要制度支持”。(注:田春生:《从制度角度看全球化进程中的发展中国家》,载谈世中等编:《经济全球化与发展中国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年版,第259页。)面对全球化时代的开放市场,尚处幼稚阶段的我国商法,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同时也面临一个百年不遇的发展机遇。抓住机遇,建构一个理性的商法体系及适用的商法制度,是我们参与全球化的必然选择。
(一)重塑商法品格,实现由“个性”向“共性”的转换
市场经济的同构性,决定了商法具有天然的国际性品格,而全球化市场的发展,商法建构的全球化意识,更加凸显了这种品格。在商法领域强调的是“共性”,而不是“个性”或“特色”,要确证一国商法的适时性、现代性,就必须实现
由“个性”向“共性”的质的飞跃。就我国商法而言,要实现这种飞跃,途径有二:一是移植,即在主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律制度,使之成为我国商法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二是纳入,即有选择地纳入国际通行的惯例与规则,将国际规则国内化。
对移植与纳入的重要性,在我国法学界早已达成共识。正像有的学者所指出的,这已不仅仅是一个坐而论道的认识问题,而是一个即在脚下的实践问题。但是在移植与纳入的实践中,我们仍然要解决以下问题:一是防止盲目国际化与西方化。移植与纳入并非简单地照搬制度,它是一个缜密的创制法律的过程,这个过程最核心的环节就是选择,它意味着对下列问题的谨慎考量与理性决断:何种制度代表共性(并非一切西方制度、国际制度都能反映这一点)?何种共性制度能够本土化?移植与纳入的时机如何把握?等等。上述问题如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其结局必然陷入“形移神不移”的盲目照搬的泥淖。清末变法失败就是一个有力的佐证。现在的关键问题是,应当加强对西方法律制度、国际法律制度的系统研究和比较研究,加强对国内商法制度的实证分析及国情研究,全面提升理性选择能力,避免出现“拟似现象”与“空转现象”。二是消除实践的惰性。如果说,移植和纳入主要依赖立法者的选择和努力的话,那么对“移植与纳入”法律的实践,则依赖各方面的合力,包括行政、司法与商人的共同实践。就我国目前的状况而言,这股合力还很难迅速生成。由此可见,我们现在所面临的问题不仅仅是如何创制一种“良法”,更重要的是使“良法”被信奉并遵行,这有赖下列条件的成就:商法意识的提升,守法观念的增强,用法习惯的形成。
(二)重构商法规范,实现由“规范无力”向“规范有效”的转换
博登海默曾指出:“真正伟大的法律制度是这样一些法律制度,他们的特征是将僵硬性与与灵活性予以某种具体的、反论的结合,在这些法律制度的原则、具体制度和技术中,它们将稳固的连续性的效能同发展变化的利益联系起来,从而在不利的情形下也可以具有长期存在和避免灾难的能力。”(注:[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姬敬武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93页。)
显而易见,我国商法还未能达到博登海默所描述的状态。如前所述,我国的商法规范还十分粗疏,同时带有浅尝辄止的特征,而对于正在践行法治及参与全球化进程的我国而言,这是远远不够的,我们需要更加理性、更加确定以及更具弹性化的商法规范。
首先,在立法模式选择上,应注重超前立法的运用,强化商法的理性表达。就立法模式而言,立法者有三种选择,即滞后立法、同步立法与超前立法。三种立法模式在实质上并不存在孰优孰劣,应用得当,均能实现法律效益最大化。对其区别可从不同角度认识,就其表达的侧重点来看,滞后立法强调对过去经验的表达,同步立法强调对现实关系的及时反应和适时调整,超前立法则强调对未然及变动的社会关系的预测,侧重理性的表达。从适用时机看,滞后立法适用于社会关系稳定发展时期,适宜“求稳”;而超前立法则多适用于社会变革时期,适宜“应变”。
综观我国商事立法,我们过多采用滞后立法模式,过分强调对“经验”的总结,而忽略了法律的理性表达,这显然与全球化变革时代的要求不相协调。全球化变革时期法律发展的鲜明特征应当是,注重理性,具有前瞻性,强化引导与塑造功能。由此可见,在我国商法重构中,应尽快摆脱“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成规信条的束缚,克服惯常的“知性思维”与“经验立法”的弊端,加强超前立法,使立法具有时代性和超前性。事实上,许多立法活动,尤其现代商事立法,都不容许人们有充分经验以后才进行。但是,在运用超前立法时要采取必要措施兴利除弊,克服其局限性。从立法技术的层面看,应注意以下问题:(1)准确把握超前立法的度,使立法建立在科学、客观的前瞻基础上;(2)应采用柔性相对大的规范(如法律原则性的规定),以便为将来法律发展与实践留下余地。有学者指出,注重法律原则是立法适应时代发展的重大转变,是超前立法的显著特征。(注:参见张斌:《对超前立法的法理学思考》,载张文显主编:《法学理论前沿论坛》,吉林大学出版社年版,第544页。)
其次,正确调适商法的适度稳定与适时变异的关系,注重弹性规范的应用。在全球化变革时期,商法的稳定性与变异性正呈两极发展,一方面商法的具体规范规定得越来越详尽具体,甚至出现表格式立法,详列行为的各种要件及其法律后果,使商法具有确定性与刚性的一面;另一方面,一般规则规定得越来越抽象,以其“辞不限意”的方式软化法的僵硬性与刚性的一面,从而赋予商法以必要的弹性与张力。这股趋势是对法的稳定性与社会关系突变的紧张关系的恰当应对,其目的是通过把握法的稳定与变异之间的度,有效整合商法的刚性与柔性,使商法的稳定性与变异性呈现最佳结合状态。
在我国商法的制度安排上,我们应当关注这股趋势,在确保商法具有适度稳定性的同时,还应重视商法的适时变异。因为“稳定性和确定性本身却不足以为我们提供一个行之有效、富有生命力的法律制度,法律还必须服从进步所提出的正当要求”。(注:[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版,第326页。)在以往的商事立法中,我们过分强调商法的稳定性,对其应变性则缺少足够的认识,商法缺乏应有的弹性,这是商法变革中需要面对的问题。
就我国的商事立法而言,实现商法规范的弹性化可采用以下因应办法:(1)设置一般条款。即通过有限的但可“托底”的模糊性条文去挑战人的认识能力及立法技术的局限性,去应答社会关系的变动性。我国20世纪90年代以来,已经开始采用“一般条款”的立法方法,例如《证券法》、《合同法》均采用了“诚信原则”。(2)设立程序化规则。由于实体规则总是试图给未来设定一个结论性的标准,规定何者可为,何者不可为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但由于“法律却无法穷尽未来一切可能性”,(注:孙潮:《立法技术学》,浙江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7页。)一旦法律所指向的行为与人们的行为之间不具有相似性或包容性,实体法便束手无策;相反,由于程序规则并不给未来设定一个结论性标准,它无需对未来所面临的所有问题事先给予评价,而是设定一个决策及其行为的程式和方法,这便使程序化规则具有相当的内在张力,即“程序一方面可以限制行政官吏的裁量权,维持法的稳定性与自我完结性,另一方面却容许选择的自由,使法的系统具有更大的可塑性和适应能力。”(注:季卫东:《比较程序论》,《比较法研究》1993年第1期。)(3)设置保留条款或过渡条款。此类条款的采纳主要为了协调新法与先于该法存在的持续权利、义务之间的关系,从而增强法的变异的社会、心理可预期性,保障法的变异的社会、现实可执行性。我国商法正处于深刻变革与迅速创制时期,保留条款和过渡条款的恰当采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三,在立法技术层面上,注重规范的确定化。规范的确定化(性)包括两层含义:就规范个体而言,法所规定的特定行为与特定后果之间具有确定的因果关系;就规范群体而言,法所规定的各行为之间的联系性、各结果之间的协调性以及每一个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性所相互交织的权利义务体系具
有不可轻易更动的确定性。(注:徐向华:《中国立法关系论》,浙江人民出版社年版,第238页。)
规范的确定化设计,在我国商法重构中具有多重意义,它不仅表现为立法质量及其实践价值的提高,更重要的是有助于市场秩序的形成和司法公正的实现。新制度经济学的原理表明:法的制度性安排与人的行为的倾向性存在内在的逻辑关系。当法的制度性安排始终处于不确定状态时,人的行为就会更多地受制于个人的爱好、私利或者欲望;相反,当法律提供了何者可为、何者不可为以及可为之积极后果和不可为之消极后果等确定信息时,就能使人们根据法的制度化设计安排自己的行为,从而避免由于制度性空缺或不确定所导致的经常性、普遍性的短期化与投机性行为。由此可见,商法规范的确定性是市场主体实现行为理性化的制度前提,是市场理性发展的制度保障。在全球化时代里,我国商法应尽快实现规范的确定性,这是一项带有“补课”性质的工作。另一方面,规范确定也有助于克服商法司法中普遍存在的恣意现象,消除司法中的“人格化”、“情感化”因素。事实证明,没有一套确定的规矩,就没有公正的司法,从而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
(三)建构理性法律体系,实现商法从“无序发展”向“有序发展”的转换
一个理性的法律体系,不是各种规范的简单相加,不是各种法的原则、规范胡乱拼凑在一起,而是全部法律依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所组成的有机结合的统一整体。笔者认为,商法体系的理性化特征或要求包括四个方面:即独立性、系统性、协调性和开放性。
1.独立性
商法的独立性不仅应当表现在实质上,而且应当表现在形式上。(注:参见王春婕:《中国商法的立法形式研究》,《法商研究》1997年第6期。)我国法学理论界对商法的实质独立性不存在争议,但对商法在形式上是否应当独立却历来存在截然相反的观点,民法学界的学者多数主张“民商合一”,他们强调民商法的私法共性;而绝大多数商法学者主张“民商分立”,他们强调商法的个性。此种状况,从学者对自身专业的偏爱角度看是可以理解的,但长期的门户之争将阻碍民商法的共同发展,最终延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理性建构。
审视商法形式演进的轨迹与现实图景,我们不难看出,商法的形式选择具有很强的功利性和目的性。它要考虑的更多的应当是回应时代与实践的要求,从此角度分析,笔者以为,一个形式独立的商法体系更具合理性。
首先,有利于民、商法的共同发展。虽然民、商法同属私法范畴,但随着“私法公法化”及法律趋同化趋势日益加剧,商法的个性已日益加强,公私规范掺和性、国际性及易变性,已成为现代商法的鲜明特征,在此情形下,如果试图在民商合一体系下来张扬商法的个性,显然缺乏充足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力量。合一体制带来的必然结果是,商法的个性部分地淹没于私法共性之中,而民法也因缺乏包容性,在盲目“求大”中失却部分自我。由此可见,商法的形式独立,不仅可为商法求得张扬个性、独立于民法发展的契机,也同时为民法谋求了更大的发展空间。民商独立发展也是当今法律的发展趋势,据统计,采取民商分立模式的市场经济国家众多,就是实行民商合一体制的国家,也并非商法被民法吸收,而是民法被商法征服。(注:参见张国键:《商事法论》,台湾三民书局1978年版,第2页。)
其次,方便立法、司法、执法。从立法技术层面讲,商法的形式独立,有利于保证商法规范在组合上更具自然性、合理性和最优性。这便决定司法与执法的效益与质量也将随之提高。
再次,方便学法与守法。从传统意义上讲,我国是一个商法资源匮乏、商法意识淡薄的国家,因此,商法的形式独立,在我国有特殊意义,它有助于凸现商法的地位,有助于塑造商法意识,有助于商法的传播及施行。
最后,方便国际交流与对话。在全球化时代,各国商法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的趋势日益加强,一个形式独立的商法体系将有利于促进并保持与域外商法较高程度的可沟通性。
2.系统性
系统性要求将各种商事规范性文件,按效力等级和规范等级依次分层设计,首先是基础法,即母法,是“源”;其次是派生法,是子法,是“流”。在设计立法体系和制定法律文件时,要明确其母子源流关系、主从关系,使体系层次分明,位阶有序,形成金字塔式的稳定结构。
在我国商法的系统化建构中,商法的基础立法是当务之急,商法体系要得到有序发展,必须先有基础法的建构,商法基础法的作用在于给商法设定立法目标及原则,以此统领商事单行法律。在西方法律体系中,基础立法的作用历来受到相当的重视,有基础的法律通常被认为是高质量的、易于适用的,连法律的品味也提高了。
在商法基础法的立法形式上,可借鉴民法的立法经验,即制定一个商法通则。在基础法基础上,建构商法单行法律,这项工作应在两个层面上展开:一是加强对现有单行法律的整理,消除冲突、填补空白;二是针对新兴的社会关系,制定新的单行法律。以此编织一张疏而不漏的法网,使其包容市场经济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从而保障市场主体的各项行为均有法可依。
3.协调性
协调性要求法律部门彼此之间,法律效力等级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应当相互协调,构成一个有机整体。在全球化时代,社会对商法的协调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求在一国法律体系内的协调,而且涉及一国商法与他国商法之间的横向协调以及国内商法与国际法之间的纵向协调。
商法协调性的实现,有赖于我国立法技术系统研究的深化和科学化。现代商事法律在数量上剧增以及与相关法律在关联程度上加强,均对立法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加强立法的协调性研究,使之能够为均衡立法、系统立法提供具体指导,也是法学界面临的一大课题。
4.开放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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