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旅游合同006

2024-06-29

个人旅游合同006

1.个人旅游合同006 篇一

武汉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支持办法

第一条根据《武汉市工业节能减排行动方案》和《武汉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切实推进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全市工业领域的广泛应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同能源管理,是指专业化的节能技术服务公司为企业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一条龙服务,通过分享节能效益收回投资和取得合理利润的节能项目运作模式,对实施节能改造的企业来说是“零投资、零风险”,可达到用户、节能服务公司双赢的目的。

第三条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新机制,就是着眼于更好地发挥市场的基础作用,使市场机制与政府的政策引导有机结合,在大力推进工业节能项目的同时,鼓励创新开发并推广应用先进的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培育专业化的节能技术服务公司。

第四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支持资金在市工业节能专项资金中安排,并按照《武汉市工业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管理。

第五条申请资金支持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技术服务公司必须是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项目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企业。具体要求见附件。

(二)必须是在本市地域内开展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三)项目合同金额高于20万元,且项目实施后年节能量超过100吨标准煤。

(四)项目应用企业必须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五)节能量必须是通过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直接产生,并且能够核定。

第六条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同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七条为了保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际节能效果,专项支持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实行财政支持资金量与节能量挂钩,对完成项目合同规定节能量的项目应用单位和技术服务企业给予奖励和补助。

第八条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根据项目实施后年实际节能量,按300元/吨标准煤进行补助,单体项目支持资金一般不超过100万元。其中,支持资金的60%奖励项目应用企业,40%补贴实施项目的节能技术服务公司。

第九条节能技术服务公司在与项目应用单位签定项目合同后,应向项目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备案,具体要求见附件。

第十条项目实施完成后,合同能源服务公司可向主管部门提出节能诊断及节能量检测、核定资助申请,委托有资质的节能审核机构或组织专家评审对项目实际节能量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项目节能量核定完成后,由项目合同双方依据核定的项目节能量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专项资金补助申请。

第十二条市经委将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并下达项目的专项资金支持计划。

第十三条市经委、市财政局根据企业申请组织项目专项验收,验收通过后,由市财政局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资金分别拨付有关项目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

第十四条市经委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审核工作进行监管。对节能量审核报告严重失真的审核机构取消项目节能审核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企业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市财政局将收回财政支持资金,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72条)进行处罚同时将企业名单在社会上进行曝光。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三年。

附件:

1、节能技术服务公司备案表。

2、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备案表。

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支持资金申请报告的主要

内容。

附: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支持资金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应用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

三、应用企业能源管理情况

四、项目实施前用能状况

五、项目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

六、项目节能量测算和监测方法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八、附件

1、合同能源服务公司法人证书、备案文件等企业资质复印件。

2、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备案文件复印件。

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4、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商业合同。

5、项目节能量审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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