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心理学读后感(8篇)
1.犯罪心理学读后感 篇一
目前只看了一二集,简单说说我的看法。
我觉得这部剧的几个主角都各有特色,各有所长,个性鲜明,各司其职。
金贤俊,男主,是特种部队的,心思缜密,对案件很有敏感度。因一年前医院的爆炸事件中对上级的错误判断而对姜基炯有所怨念,并对犯罪侧写(我理解的这里侧写应该是“心理”)有一定的抵触,甚至可以说不相信的,但是,编剧会让他信的,毕竟剧名可是《犯罪心理》。
河善雨,女主,看起来时刻都很正经的人,在处理案件中是走在前线的人物。能清晰分析案件,很拼命,反应迅速,和男主有的一拼。
姜基炯,对犯罪心理很有研究,是他们NCI的组长,容易像我嫌疑人的性格,进而通过攻破心理防线导致犯罪分子的疏忽从而使己方有机会。
刘敏英(好漂亮的一个妹子),主要负责舆论方面,如何控制舆论是她擅长的。
李寒,博士,可以通过很多小细节分析出犯罪嫌疑人的性格,比较“可爱”的一个人,比较较真。
Nana黄,这个形象几乎和警察不搭边,可以说是技术人员,在幕后为行动人员提供各种他们需要信息,手速很快,最有个性的一个人物。
其实剧中男主因为好基友的死去而对犯罪侧写抵触甚至不信任然后经历一些事有所改观的这种梗很常见。这部剧的一二集可以说是本剧的引子了,就如很多人说,第三集正片才开始。作为男主,绝不可能单打独斗,所以男主一定会介入他们的,如何改观呢?一二集可以说就是这样一个作用。
一二集讲述的是一起连环杀人案件,最后犯罪嫌疑人很不幸地对男主死去的那位好朋友的妹妹下手,通过姜基炯等人努力最后获救,然而在此过程中,男主意识到犯罪侧写是有用的,他也看起了这类书,最后加入了他们。
电视剧剧情节奏还是可以的,题材也比较新鲜。
期待后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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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胆小的人以前得抑郁症的时候靠看犯罪心理虐心 后来慢慢好起来好就不敢再看了 尽管现在回忆起来有些集的案情还是印象深刻让人害怕 今年又有点抑郁了正好看到韩国翻拍 演员也都是比较喜欢的 可是这个剧情一样没关系 罪犯侧写和调查也弱了一点 关键是为什么老是虎头蛇尾 中间剧情有时候也不连贯 最后罪犯为什么犯罪感觉刚要挖出深度一下就完了……完全不像看美剧一集集那样痛快 组长妻子那个就不再说了 莫名其妙 记得原版当时也看的相当痛苦 感觉这个组长也忒悲催了 一会叫人回来当组长没好两天家人被威胁 就派一个人保护起来还能让杀人犯找到 人家受刺激了又要轰人走 就不会逼他像前一个组长那样报复社会么
槽点满满 但后面还是会看下去……对我来说唯一的优点就是不像原版那么血腥-_-||现在实在是看不了那种场面了 心里承受能力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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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看美国大片的缘故,我对犯罪心理学有很深的兴趣。于是在课余的时间我在图书馆借来一本《犯罪心理学》的书认真的品读了起来。一读起来就被深深的吸引,直到全书结局。 犯罪心理学的含义是一门研究犯人的意志、思想、意图及反应的学科,和犯罪人类学相关连。这一门学科主要深入研究的部分在于有关“是什么导致人犯罪”的问题,但也包含人犯罪后的反应,在逃跑中或在法庭上的。犯罪心理学家也可以做为证人,以帮助法庭了解犯人的心理。精神病学亦有处理到一部分的犯罪行为。
这本书仅仅十万字左右,但是充分运用了犯罪心理学的知识。其内容真的太吸引人了。让我在书中的情节中遨游了很久很久...读完这本书也让我感触颇多。好了,现在我就来介绍介绍这本让我如此兴奋的著作。
刚开始书中所提到的面具杀手,一次次的杀人,一次次的以一种非常变态的方式去善后,并且让尸体非常快速的让别人发现,让我感到有点兴奋。毕竟这么一个变态的杀手的背后肯定有更加有趣的故事。其次,那就是一个个的谜团和断断续续的描述,所以情节的跳跃下无法很清楚的弄清楚。这本书的最大特点是同时发生的事情分了好几个段来描述。故事中的问题一扣接一扣,感觉上看我的思维还是很快就把握住了所有的细节。整本书从一开始就设下悬念,重重的疑问萦绕着我,杀手的一系列反常的动作,一些些点点滴滴的暗示,让我被书中的情节深深的吸引,迫不及待的去搜寻每一个疑问的答案。直到文章的结局我才明白整个故事的究竟,找到了凶手。整个故事情节相当的精彩,文章结构循序渐进,环环紧扣,不留破绽。不枉费我这么认真的去读。令我相当的有感触。
本书从心理学观点来探讨犯罪问题,尽可能全面而深入地阐述当代犯罪心理学的理论、研究和应用,从罪犯和被害人的角度探讨了犯罪的行为、情绪和认知方面的问题。书中通过紧凑的故事尽可能全面而深入地阐述当代犯罪心理学的理论、研究和应用,分析了犯罪心理因主 观、年龄、性别、组织形式等而出现的各种差异,反映了当前最新的研究成果,深入讨论了财产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职务犯罪等不同的犯罪心理。
我很喜欢这类的读物,电影,看完书我又接着看了几部犯罪心理学的电影,
比如《沉默的羔羊》《七宗罪》等。在电影里我运用了书中读来的知识细细的分析了其中含义跟隐藏的犯罪心理。我希望以后我也能多多阅读这方面的书籍,丰富我的知识面。陶冶了我的情操。这样也能让我在今后的学习与工作中变得更好。《犯罪心理学》这本书真的不错,强烈推荐大家看这本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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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一直在看一部电视剧《犯罪心理》,这是由哥伦比亚广播公司首次播放的犯罪剧情连续剧,与其他罪案剧相比,它将焦点集中在犯罪分子本人而非犯罪行为上。也是从这部剧我了解到了什么是犯罪心理学。很多人犯罪并非是为了结果别人的性命,只是一种心理病。
心理病,比起身体的病更加难以治疗。在剧中,很多杀人犯喜欢杀人的快感以及看到尸体的感觉,他们多是在幼年时期发生了很多不愉快的事情,比如收到虐待,歧视,性侵犯等等。这让他们心理产生巨大的阴影,等他们长大后企图从别人身上得到安慰,满足自己变态的心理要求。若孩子在幼年的时候受到伤害,特别是心理伤害,那么或多或少在他以后的生活中可以表现得出来,这是一种潜在意识。我们每个人都会生病,但是身体上的病可以用药物或者其他方法治疗,心理的病则是很难的!
事实证明,我们要重视和学习心理学。犯罪心理学从罪犯的家庭背景,生活环境,心理活动,微行为等角度去分析案件,成为一个案件破案的关键,这是我所惊奇的!之前我也看过一部香港电视剧《读心神探》,也是通过微表情来破案,同时也与心理学紧密联系。《读心神探》与《犯罪心理》不同,《犯罪心理》是完全运用专业的犯罪心理学。一个人的心理活动都是独特的,这个与一个人的成长经历有关。我们的社会有很多犯罪案件,就算没有到犯罪的那么严重情况,比如,违法等其他问题也可以运用心理学。再扩大一点,生活中方方面面都可以用到心理学,它能抓住一个人的情绪,一个人的潜在想法,它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我们必须重视它。
我庆幸我也可以学心理学。看完《犯罪心理》后觉得一定要学心理学,其实以前就想学这类课程的。前几天看到下学期的课程表,有社会心理学,西方社会心理等课程。我一定要好好学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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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美剧改编韩剧的开拓者,tvN之前推出的两部改编作品差距很大褒贬不一,傲骨贤妻收视口碑双赞,明星伙伴水土不服惨扑。但是这不太稳定的出品并没有影响咱对这部剧的强烈期待,除了原著声名赫赫素材充足之外,毕竟里面有咱超级喜欢的老周小李和大文,而说到处理刑侦剧的业务能力,tvN之前的信号、编剧的前作的处容、以及导演的前作IRIS,也曾经三位一体地为咱画了一个极其香甜的饼。
首先,必须声明因为长年沉迷CSI系,美版犯罪心理这套剧并不在K君的追剧list里,所以对这部改编作品的全部观感都来自对韩版本身的直接观感,没有比较没有捧踩也没有什么先入为主。但是就算这样,它依然从第一集开始就让咱的失望指数和血压都一直保持在高位浮动。
依然记得刚刚开追时的down到谷底的心情:
铺垫剧情引出人物的前两集,煽情勉强剪辑混乱犯人明晃晃,但就当是在铺线打底热热身,咱忍了,但从第三集开始莫名其妙爆出个跟组长有深仇大恨的大boss上蹿下跳绑子杀妻一阵狂煽,跳tone跳得咱头上一团黑线简直想骂人。后来才在微博听说那是把美版第100集的剧情直接给搬到了第四集。
OMG,人家铺垫了四季积累了多少人缘多少前史才敢这么个卖惨法,而你搬出个当时总共出场了才二十来分钟的人物,靠猛晃镜头猛撒血浆、尬煽尬哭尬震惊,就想强行逼着观众在他死了老婆的时候跟他有共鸣,这步子未免也迈太大,扯得人有点、啊不,相当蛋疼了吧……而这个毫无铺垫就跟NCI莫名杠上的“开膛手”,在之后也成为咱看这部时的一大阴影,基本一讲到这个部分就想快进,同理可得的还有前半部分一直被编剧欲言又止抢戏不倦的“渡江杀人案”。
与令人诟病的主线相反,倒是从第六集开始,有个别单元的支线案件处理得干净利落震撼人心,为整部剧扳回不少分数。这里要为林秀香和赵汉哲这两位“变态杀人魔”点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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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犯罪心理学读后感 篇二
一、内在动机分类和演化的犯罪类型
笔者首先认为“内在动机”可以分为:生理需求 (基本需要) 、社会性需求 (高级需要) 、衍生性需求 (额外需要) 三个层次。其中生理需求包括饥、渴、性等, 是人类最基本的需要;社会性需求包括尊重的需要、情感和归属的需要、安全感满足的需要等, 这些需要被列为高级需要, 是因为这些需要的满足会令人得到更高的快感, 在客观外化中表现为笑, 喜悦, 生活态度乐观, 但是即使不满足这些需求时, 人依然能保证最基本的生存;衍生性需求, 作为额外需求, 包括实现个人理想、抱负, 发挥个人的能力的最大程度, 达到自我实现境界, 完成与自己的能力相称的一切事情, 也是一种探索客观事物与自身价值最大化的心理倾向, 这种倾向促使人们对某种客观事物给予优先的注意和反应, 并在满足后获得莫大的快感。①笔者同时认为, 动机的三个分类是按照阶层分布的, 其中在机体需求程度上是本能生理需求 (基本需要) >社会性需求 (高级需要) >衍生性需求 (额外需要) 。这种机体需求程度上的不同和社会对个人满足的社会资源的限制, 最终就会外化为不同的行为, 其中有些演化成为犯罪行为②, 而在此过程中, 也有相应的对应类型和趋势。
(一) 生理需求与犯罪的联系
生理需求包括饥、渴、性等需要。本能生理需求并非我们认为的条件反射行为, 而是人的最根本的需要, 这种根本的需要在推动人的行为上的动因呈现不可避免与无法克制的状态。此类基本需要, 是以较低层次的生理需要占主导和支配地位, 行为人有了这种需要产生后, 用最低级、最基本的社会资源和客观条件 (相对静止因素) 就可以满足需求。虽然只需要基本和低级的社会资源就可以满足需求, 但是当社会资源和客观限制的情况下, 这种需求的强烈程度会愈加增强, 胜过其他两种类别的需求。例如“人饿肚子的时间越长, 催促人进食的渴望能够战胜一切其他的愿望、想法和目标, 而人也会变得失去理智, 最终演化成犯罪行为”。因行为人饥饿与性的需求造成的犯罪类型往往是盗窃犯罪与强奸犯罪, 正如前面所提到, 生理需求 (基本需求) 一般只需要最低级和最基本的社会资源和客观条件就可以满足, 当演化成犯罪行为时, 也可以说明行为人其拥有的资源和各方面因素已经极低, 因此犯罪行为人在进行此类犯罪行为时, 其动机被称为“生理性犯罪动机”③。一旦犯罪心理确定后, 在犯罪行为进行前夕, 一般的外界因素 (相对动态因素) 对其的限制是效果不佳的, 更甚者, 大部分人的生理性需求缺失问题将会影响国家的政治。④
(二) 社会性需求与犯罪的联系
美国心理学家亚伯拉罕·马斯洛在《马斯洛层次理论》中列举了人类需要的多层次需求, 其中包括安全感需求、情感和归属需求、尊重的需求, 当此类需求无法满足时, 行为人呈现出不同的特征。例如:1.缺乏社交需求的特征——缺少或者无法感受到身边人的关怀, 而认为自己活在这个世界上没有价值;2.无法满足尊重需求的特征——变得爱慕虚荣, 或是用激进的行动来向群体或社会要求认同, 也很容易被物质所吸引;3.缺乏安全感的特征——错误地认为自己受到了来自身边事物的威胁, 觉得这世界是危险的或是不公正的, 而变得紧张、惶惶不安, 认为身边一切事物都是“恶”的, 无法相信别人。此类需求都有一个相同的特点——社会因素的影响程度明显。所以在此文中, 笔者将此类需求统称为社会性需求。根据社会性需求行为人表现出来的特征进行分析和总结, 其引发的犯罪行为往往带有经济性与情感性, 例如经济诈骗犯罪、绑架类案件或者故意杀人等。此类需求被称为社会性需求, 不仅因为其受社会各方面环境影响的因素明显, 也包括其转化为犯罪行为后, 能折射出社会存在的问题。同时, 社会性需求演化的犯罪行为的占比在当下的社会比重非常之大, 但该类犯罪行为往往可以通过社会调节的手段进行快速解决, 体现出快速性和不稳定性的特点。
(三) 衍生性需求与犯罪的联系
衍生性需求是最高层次的需求, 包括针对于个人价值的实现和个人意识外化表达的需求。这种需求缺失时, 常常表现的状态是行为人觉得自己的生活被空虚感推动着, 要用自己的行为去证明自己, 获得群体和社会的认可, 极需要有让他能更充实的事物, 尤其是让一个人深刻地体会到自己没有白活在这世界上的事物。当然, 此类的衍生性需求在良性的社会因素影响和个人价值观积极正确的情况下, 会使行为人创造出推动个人发展的有益行为, 更可能创造有用的社会价值, 为全社会的进步服务。衍生性需求存在积极面同时也存在着消极演变的潜在可能, 因为行为人个人在基本需求和高级需求都无法满足时, 持续性的未满足感会令其价值观产生扭曲, 为实现个人价值和意识外化, 可能会引发严重的暴力案件, 其引发的犯罪类型往往是爆炸类案件、严重恐怖事件, 犯罪对象会趋向于群体化和弱势化。
二、“内与外”动机与犯罪论的联系
以上列举了内在动机最终可能造成的各种不同犯罪类型, 只是笔者调查分析后的结果, 动机就其根本内容而言, 并非一定是邪恶的、反社会的, 仅是个人的机体的一种满足需求。当然, 某些不坏的动机也有可能因为后续的演变导致犯罪行为的出现, 如大义灭亲的动机而痛杀不孝之子, 这一动机就其内容而言, 并不是反社会的, 而是亲社会的, 但最终却成为严重的犯罪行为。一个行为所以具有犯罪的性质, 关键在于行为人采取的手段是非法的、不合理的, 而且造成的后果是严重的。内在动机首先只是提供了一个方向性的作用, 每个人都有各种需求与渴望, 每个人占有的社会生活资源、教育资源也不尽相同, 在为达到某种需求时, 其行为也自然会产生相应的偏差, 甚至倾向于违法犯罪的方向, 而这些来自于客观原因的影响, 也称之为外在动机的作用。笔者为了探究“内和外”动机与犯罪行为的关系, 将动机心理学的核心解释和犯罪论体系同时进行分析, 发现决定着犯罪行为的发生与社会危险程度不仅是内在动机本身, 从动因到最终产生犯罪行为, 需要经历一个转变与过程, 需要外在动机和各类因素的影响与转变, 也正如我们当下的犯罪论体系一般, 缺少任何一个构成要件, 犯罪都无法构建, 而动机最终的形成与确定, 并付诸行动, 也有异曲同工之妙, 其中最关键的三个要素是方向、持久性、强度, 而这三个要素又与我国犯罪论体系中的各个要件有着紧密的关系。
(一) 犯罪主体与动机方向性的联系——确需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行为, 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犯罪主体是动机产生的根本体。”因为内在动机的“三层次”需求, 大脑则会警示人体需要有所行动, 去满足需求。此刻是确定动机方向的第一阶段, 被称之为“确需”阶段。如饥饿, 则确定进食的需求;如体感寒热, 则确定温暖的需求;如被人夺取所爱之物, 则确定弥补此物的需求等。此“确需”阶段所得出的结论可被视为是“终极目的”, 而此类的“终极目的”并不具有任何社会危害性与犯罪威胁性, 只是主体的个需, 也是无法避免的, 甚至能被称为大脑的客观产物。“确需”阶段是动机产生的第一步, 其提供的是个人行为方向性的作用, 这些都是从主体出发考虑的内容, 也是犯罪行为产生的根本要素⑤, 没有犯罪主体的“确需”阶段, 就不会有后续的一切行为。
如图1:O圆心代表行为人, 其首先产生内在动机方向, 内在动机方向用OG表示, 变量范围为半扇型区域。低犯罪倾向区为社会性需求与衍生性需求, 高犯罪倾向区为生理性需求⑥, 确定G为“确需”点, 也就是行为人在确定需求之后的位置, 也可称为第一倾向区域。
(二) 犯罪客观要件与动机持久性的关系——刺激
“犯罪客观要件是指除了危害行为以外, 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例如通过什么行为, 在什么情况下。”其是引发犯罪的核心要素。⑦在行为主义心理学的主要流派中, 认为:“人类的所有行为都是后天学习得来的, 是由刺激引起, 各种刺激构成了周围环境, 有怎样的刺激就有怎样的反应, 所以犯罪行为也不是来源于意识活动或先天的攻击性, 而是来源于个人反馈社会的强化刺激⑧, 多种反馈社会的刺激及其构成的周围环境是最终引起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同时, 这里的外在刺激来源可以分为背景因素和个体因素:背景因素包括社会背景、自然背景;个体因素包括生理因素、心理因素、行为因素。⑨这些因素最终影响了动机的持久性。不同的刺激造成了不同的动机持续发展, 符合社会主流的因素 (包括正确的价值观, 法律规范) 促成此动机成为良性发展而反社会的因素 (个体的急切渴望, 不良信息) 也将此动机成为恶性发展, 犯罪动机也正式确立形成, 主体的“确需”与“刺激”两个阶段也是主体犯罪心理最终形成的, 此时犯罪动机转化为犯罪行为的交界点。的确, 有时行为人凭借现有的资源便完成需求, 则该动机将进入一段冷却期, 但当该动机无法凭借现有自己的资源或合理行为完成时, 该动机便会进行持久性发展, 而此过程中都是由客观条件不断影响的, 行为的不稳定性也在此体现出来。
如图2:在第一阶段内在动机确定G点为“确需”点后, 此关系图反应外在因素P (背景因素与社会因素) 的趋势发展与对人的影响, 变量范围为红色扇区, 其中良性客观因素影响区域代表良性、积极、社会化的客观因素对人的影响, 非良性客观因素影响区域代表不良、消极、反社会化的客观因素对个体的影响, 此处不仅要从行为人单独接收的客观条件信息录入计算范围, 同时还需要包括社会大环境主流价值观的良性倾向⑩, 而此类因素的数据统计在大数据时代下完全可以做到量化体现, 最终确定P点的形成, 此为第二倾向区域。
(三) 犯罪主观要件与动机强度——形成
“犯罪主观要件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及其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而当动机到了这步时, 已经到了最终的阶段, 也是“确需”与“刺激”两个阶段的最终产物, 但是此处的犯罪心理的危害程度, 并不相对于最终犯罪结果的危害程度, 其中依然会受到个体因素与社会因素的相对动态因素的转变, 这些因素会临时提升或减弱犯罪动机的强度。例如, 一个人去进行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时, 突然发现附近有监控摄像头或者有晕血的症状, 因为这些动态的客观因素影响了主观的决定, 就会让犯罪主体减轻行为的危害程度甚至放弃犯罪行为;同时, 如果犯罪主体依旧还是进行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时, 相对动态的客观要件呈现负面的状态时, 犯罪行为的危险强度会明显增强。
如图3:在第二阶段确定了主体的犯罪倾向程度后, OP延长线在外扇形上对应的数值就是笔者对该行为人的动机转化为犯罪的概率的推测。红色射线代表系数K, 相对动态因素可对行为人的行为强度产生影响, 同时包括良性转变和恶性转变, 系数K可为0或者负数。11动机发展与转化到第三阶段, 已经基本可以确定该行为人的犯罪倾向机率。
(四) 犯罪客体与动机的终结——定性
犯罪客体一般指犯罪行为最终影响侵害的关系, 是犯罪行为最后呈现出来的状态, 这也是“确需”“刺激”“形成”后影响的关系。笔者把犯罪客体与动机的终结称为“定性”, 因为犯罪客体的研究是现代犯罪论体系的第一步, 有了侵害的客体, 才有了相应的研究, 凭借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 侵害社会关系的种类对主体的犯罪心理进行明确的定性, 这是必不可少的过程。无论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学术研究中, 对犯罪客体与动机的关系研究都将是对动机定性的一个重要因素。当然, 此过程也是笔者建立犯罪模型的最后一步, 总结出行为人犯罪倾向的几率, 对社会环境或者个人做出一个准确的评价。
“确需, 刺激, 形成, 定性”是动机的发展和外化的全部过程, 并与犯罪论体系的“犯罪主体, 犯罪客观要件, 犯罪主观要件, 犯罪客体”四个要件逐一产生了联系。动机的发展外化过程与犯罪论体系并不仅仅呈现单一的联系关系, 就如同犯罪论的评判标准一样, 其间关系也必定是需要系统性、联系性分析的, 就如犯罪倾向关系的形成图一般, 最终形成一个合理与密切的系统整体。笔者通过内容的总结和分析, 构想了相应的关系, 公式的表达式V=Fx (G, P) *K。V代表最终的犯罪行为, G代表行为人的动机方向性, P代表各种客观因素对行为人的影响, Fx () 代表了G, P两者之间的函数关系, 确定犯罪倾向的机率, 系数K代表行为人在相对动态因素下主观的程度, 将最终决定犯罪行为的强度。
三、结语
通过前期分析, 说明了动机发展过程中与犯罪论体系中四要件的逐一关系, 犯罪倾向模型的构想, 我们可以直观地看到一个非良性动机最终转化为犯罪行为的全部过程和动机发展与犯罪论的系统联系。笔者也清楚地明白把主观的意识通过数据量化存在不严谨性与困难性, 但是笔者相信, 构思的犯罪倾向模型在行为发展的趋势上是正确的, 同时在大数据高速发展的时代下, 将来通过逻辑和数据的统计, 对主观进行准确地量化必然实现。当然, 对动机发展和犯罪论的研究不仅是一次学术上的思考, 更是一次对犯罪预防问题的探究。在当下的社会情境下, 对犯罪的惩罚与控制, 依然局限于利用刑法和增加警力限制。但是依靠刑法与暴力机关对犯罪的控制只是治标, 一个人生病要吃药, 而药物只能起到辅助作用, 最重要的是从人的本身出发。在模型中, 我们也可以发现G点与系数K对一个犯罪行为最终形成的概率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 客观的因素、社会的环境、人文的建设, 对个人良性价值观与知识传播尤其重要, 甚至超过对犯罪行为的惩罚作用。如今, 法治在进步, 我们更应该加强社会措施与人文建设, 从满足群众的基本物质需求、宣传正能量的社会价值观开始, 任何一点良性的转变, 都是模型上趋势的变化, 都会成为那个关键点上的转变, 这样, 相信犯罪的几率也会愈来愈低。
摘要:近年来, 犯罪心理学的高速发展和影响力让我们看到了它对分析犯罪行为和预测社会安全度的显著作用。在司法实践中, 一个犯罪行为被定性后, 犯罪主体心理的剖析研究不仅可以起到定罪量刑的重要作用, 还可以验证客观证据的合法可采性。在学术领域中, 学者们通过探索与研究犯罪人的目的和心理, 并结合实际来归纳犯罪类型, 分析犯罪形式、预测犯罪趋势、纠正社会不良风气, 达到控制社会犯罪率的目的。因此, 犯罪的研究早已离不开对个体心理的分析。笔者通过动机心理学中的核心解释, 结合当下中国的犯罪论体系进行说明, 分析一个动机演化成为犯罪心理并付诸犯罪行动的过程, 构建相应的犯罪倾向图形模型, 对犯罪行为的产生的机率进行趋势分析。
关键词:动机心理,犯罪论体系,犯罪倾向模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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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亚伯拉罕·马斯洛.人类激励论[C].美国:亚伯拉罕·马斯洛, 1943.
3.犯罪心理学的跨学科视野 篇三
关键词:犯罪心理学;交叉学科;跨学科视野;知识背景
中图分类号:DF7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663(2009)04-0024-04
我国犯罪心理学从重新创建至今,已有30年了。为了犯罪心理学的进一步发展,有必要反思学科自身的一些理论问题。本文主要论述犯罪心理学的跨学科视野,这是一个有价值的研究课题。
一、从学科性质谈起
皮亚杰早在1979年的《心理学和其他科学的关系》中写道:“心理学在科学体系中占有一个关键性的位置,它在不同程度上依赖于其中的每一门科学,反过来又以不同方式阐明着每一门科学。”现在,对心理问题进行跨学科的探讨渐渐成为一种共识。例如,2007年12月在图宾根大学的学术会议上,来自各个学科的专家们尝试针对人类情感诸多现象(爱情和畏惧、渴望和节制、同情和憎恨等)的原因作出了不同学科的研究结论。我国犯罪心理学的许多著作通常都主张犯罪心理学是综合性学科、交叉学科和跨学科,它不仅属于心理学的一个分支,同时也属于刑事科学的一个分支。因此,犯罪心理学的学科性质,决定了研究视野的跨学科性质。
犯罪心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心理,较之于一般心理更有其特殊的复杂性,主要表现为客观环境因素的复杂性、主体因素的复杂性和主客观互动关系的复杂性。要揭示犯罪心理的复杂性,就需要跨学科视野。包括心理学在内的单学科视野是有其必然局限性的。“走出心理学,我们才会意识到我们的有关解释如何受学科性质的局限。”这是《国际心理学手册》的一句至理名言。可以说,面对犯罪心理这一研究对象,任何学科的单独研究都是力不从心的,单学科的研究可能揭示犯罪心理的一个侧面,甚至是本质特征的一个方面,但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某种局限性。跨学科视野就有可能减少这种局限性、片面性,它能从不同学科的视角(诸如心理学、刑事科学、社会学、经济学等)来进行综合性的研究,从而对犯罪心理的阐释显得更加完善。
犯罪心理学的跨学科视野是全景式的、整体性的,符合现代系统论的思想,是以心理学、刑事科学为两大学科主干,同时与其他学科协调一致,融会贯通的一种大视野。它的作用是:第一,加深对犯罪心理复杂性的进一步认识,尽可能减少研究的局限性、片面性;第二,促进研究方法的多元化和整合性;第三,推动学科创新,犯罪心理学的创新需要广阔、深厚的知识背景,即诸学科的广泛参与和协作;同时。学科的交叉点,很可能是产生创新之处。
二、心理学功能难在何处
说到底,犯罪心理学是心理学的一门分支学科,它的基础理论来自心理学。离开母体学科的理论滋养,犯罪心理学就不能成为心理学的一门分支学科。应当看到,我国犯罪心理学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重新创建以来,一直是比较重视学科的心理学理论基础的。然而,面对现实,进一步反省心理学理论基础的加强难在何处,是摆在学界面前的一个问题。
在笔者看来,至少有三个难点需要重视。
(一)如何把握好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
通常,犯罪心理学属于应用心理学范畴。但是,众多的心理学原理和知识怎样比较好地应用到犯罪心理学这个具体学科领域中去呢?普遍性与特殊性如何处理妥帖?这不是简单的搬运或是机械地贴上一个标签。比如,犯罪心理学十分重视犯罪心理的具体内容,正是具体的内容关系到反社会性以及是否触犯刑事法律,但是进一步追问,犯罪心理的具体的内容与心理过程、机制是如何联系、相互影响的?至今还没有一个令人信服的解释,而且也难以从心理学理论中找到现成的答案。再如,对认知、情感情绪、意志等心理学的常用概念,应用到犯罪心理学领域,是否可以径直演变成“犯罪认知”、“犯罪情感情绪”、“犯罪意志”等等呢?如果可以这样做,会有什么不妥呢?如果不能这样做,道理又何在呢?看似简单的问题,恐怕还需我们去费神深思的。而且,诸如此类的问题还有不少,尚有待于进一步解释。
这里有一个要点,就是如何吸取心理学基本理论的营养化作犯罪心理学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这是一种消化、融合、贯通的过程,要做得好是有相当难度的。笔者认为,这样的应用在某种程度上是再造,需要二度创新。
(二)需要整体的心理观
心理学是研究人的科学。如果把人看做一个整体或系统,那么心理只是人的一个组成部分。另一方面,人的心理也是一个整体或系统。那么,如何看待犯罪心理呢?笔者认为,应该把犯罪心理看做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心理,犯罪行为是由犯罪心理导致的,犯罪人、犯罪行为和犯罪心理三者是统一的、密切联系着的。离开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就根本谈不上什么犯罪心理。同时,犯罪人还是常人,除了实施犯罪行为之外,他同样有除了犯罪心理之外的其他的行为和心理活动。犯罪人的心理不仅仅是犯罪心理,但研究犯罪心理又不得不涉及犯罪人及其心理。犯罪心理是不能凭空产生与存在着的。
目前的心理学理论,在科学主义的长期影响下有不可忽视的消极面。缺乏系统的、整体的心理观就是一个突出的表现。人的认知、情感情绪、意志、兴趣、动机、性格、习惯等,被研究时是解剖式的,而实际生活中,人的心理是以整体的完整面貌呈现出来的。这是心理学基本理论层面存在的问题,会给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带来局限性。
犯罪人是活生生的人,决不是只有犯罪心理的孤立的、抽象的人。试想,现实社会中的一个犯罪人,他可能是工人、农民、商人、教师、公务员等,或者有体育、文艺的兴趣爱好,甚至还会去玩股票。那么,能把这个犯罪人的犯罪心理、职业心理、体育心理、文艺心理、金融心理等等一个一个孤立地剥离开来吗?
犯罪心理学的研究需要系统的、整体的心理观作指导,虽然不是马上能做到的,但毕竟应该朝这个方向去努力。
(三)在分歧、异议中的判断和选择
现代心理学在发展中是充满着分歧、异议的。科学主义的主流心理学内部学派纷争,在外部主流心理学与非主流心理学(如人本主义心理学等)的
冲突明显,而且非主流心理学已取得一席之地并还在发展。国内外不少明智的心理学者都曾谈到过现代心理学的困境。人类上天人地的壮举甚多,但至今对自身心理的奥秘尚未完全揭开。
鉴于上述情形,犯罪心理学领域运用心理学的基本理论不可能是一帆风顺、轻而易举的。心理学基本理论的运用是在分歧、异议中进行的,特别需要犯罪心理学界的判断和选择。有时,这种判断和选择是否得当,直接影响着犯罪心理学研究的质量。
从积极的意义上来理解,犯罪心理学有效研究的空间还相当大。知难而进,可以把难处变成创
三、增加社会心理学的元素
犯罪心理支配下的犯罪行为是社会背景中的行为,社会心理学与犯罪心理学有着密切的联系。从我国犯罪心理学的重新创建来说,当时对社会心理学理论的关注不够。这是历史原因造成的。众所周知,我国心理学的发展有过时代性的曲折,而其中社会心理学的发展,更是晚了一步。审视一下目前我国的许多犯罪心理学著作,可能会发现其中的社会心理学元素还不够,对诸如交往、角色、群体、规范、制度、风俗、习惯、压力、舆论等研究较少。换言之,加强社会心理学与犯罪心理学之间的联系,现在尚有明显差距。如有可能,应该有较好的犯罪社会心理学著作问世。
笔者过去一直主张要区分狭义的犯罪心理学与广义的犯罪心理学,如今却有一个大胆的设想,犯罪心理学研究不仅要针对个体层面的犯罪心理,而且还可以扩大到研究社会层面的犯罪心理。笔者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提出用普列汉诺夫的社会结构论来分析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犯罪现象,把社会心理看做社会结构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属于社会意识的低层次因素,实际上是主张研究产生社会犯罪现象社会心理,这主要指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的反社会心理因素,诸如反社会的传统、道德、观念和习惯等,还可以包括社会腐败心理、封建意识,整体上是指社会消极心理的总和。
研究社会层面的犯罪心理,似乎在心理学发展史是不乏先例的。弗洛伊德早就用自己的精神分析理论去探讨人类早期社会及后来文明社会的犯罪,他把个体心理学看做同时也就是社会心理学,他在《图腾与禁忌》、《文明及不满》等著作中主张精神分析理论的原罪说,表明他对社会犯罪现象的看法与对个体犯罪的观点是一致的。以后,弗洛姆和马斯洛都阐释了社会犯罪的心理,弗洛姆用异化、病态社会心理来诠释现代社会的犯罪现象,而马斯洛用人本主义心理学的人性观和社会观来论述犯罪,使用了似本能、心理维生素、低协同等新颖概念。
据2009年4月2日的《社会科学报》报道,中国政法大学和京鼎律师事务所等单位联合举办学术高层会议,来自社会学、犯罪学、经济学、法学、媒体界等方面的多位学者,探讨了当前中国的社会冲突和社会情绪问题。笔者认为,社会冲突和社会对立情绪受到学界的关注是一件好事。社会对立情绪是社会冲突的表现,这是我国当前社会不容忽视的一个事实,从犯罪心理学和社会心理学视角观察,要正确认识社会对立情绪的性质,善于不断化解社会对立情绪,尽可能减少社会对立情绪酿成犯罪的事例。要完全避免社会对立情绪的发生是不可能的,把社会对立情绪严重化或政治化不是明智的做法。犯罪心理学界对社会冲突和社会情绪应予关注,并积极参与化解这种社会对立情绪。来自实际的声音,同样表明了增加社会心理学元素的意义。
四、与刑事法学的融会贯通
前几年,北京大学储槐植教授在国内倡导刑事一体化思想,强调刑事科学的整体化。作为犯罪心理学工作者的响应,笔者在2004年的《刑事一体化与犯罪心理学的发展》一文中说过,刑事一体化倡导一种新的研究视野,对于促进犯罪心理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许多犯罪心理学著作存在着忽视刑事科学的缺陷,没有很好从刑事科学中吸取营养,存在“一头重,另一头轻”的偏向。
刑事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等)是规范性
学科,讲究的是法律规范。犯罪心理学作为跨学科、交叉学科,一头扎在心理学领域,另一头跨入了刑事法学领域。学科的性质表明,犯罪心理学必须与刑事法学融会贯通,最重要、最基本的一条,就是要注重刑事法律的规范性。笔者是一直主张“犯罪心理法定性”的观点:所谓犯罪心理是针对犯罪行为的,就意味着犯罪心理离不开犯罪行为。可以说,没有犯罪心理的犯罪行为是不存在的;同样,没有犯罪行为的犯罪心理也是不存在的。对前一句不会有什么异议,因为犯罪行为总是在犯罪心理支配下发生的。至于后一句,有人可能不同意:犯罪心理在先,犯罪行为在后,有时候某人有了犯罪心理,但结果并未实施犯罪行为,那不是只有犯罪心理而没有犯罪行为吗?在笔者看来,这是一种误解。笔者认为,不存在犯罪行为,就不能确定先前存在的这种心理是犯罪心理,比如某人心里想过偷东西,但没有实施盗窃行为,某人只是有过不良心理或反社会心理,但不是盗窃犯罪心理。我们刑法对待犯罪行为是实行追诉,惩罚的是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现代刑法通常不惩罚思想。至于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也是追溯的,主要从大量已发生的犯罪现象或行为中,去研究犯罪心理,探寻其规律性的东西。因此,离开刑法规定的犯罪,并无什么心理学涵义上的犯罪。至于不良心理、消极心理与犯罪心理的联系、转化那是另一个方面的问题。由于犯罪心理学是在刑事领域应用心理学理论,因而重视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等是一个当然性原则。
另一方面,犯罪心理学的触角涉及刑法学、刑事诉讼法等领域还明显不够,如犯罪构成理论、刑罚理论、被害人研究等方面都需要心理学的协作。犯罪心理学与刑事法学的融会贯通,既有利于刑事法学的发展,又能深化犯罪心理学的理论,这是学科之间加强联系的一种必然趋势。近几年来,刑事领域出现的社区矫正、刑事和解、恢复性司法及少年司法制度改革等,使犯罪心理学研究的领域更加拓宽了。因此,犯罪心理学的发展,必须借助心理学与刑事法学的互动,只有这样才能壮大学科,不断形成新的学术亮点。
五、广阔的知识背景
强调犯罪心理学的跨学科视野,就意味着不断开拓和加深犯罪心理学广阔的知识背景,把犯罪心理置于诸多学科的知识背景中予以考察。除了心理学和刑事法学是犯罪心理学的两大主干外,其实也很难断定哪一方面的学科知识与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是绝然无关的。单学科的研究模式有不可避免的局限性,而跨学科视野通过不同学科视角的转换、交叉、融合,是一种综合性的高层次的研究模式,它为犯罪心理学的进一步发展,包括解决一些疑难问题和争论问题,提供了可能性。
国内外不少知名学者都谈到过学科的交叉点往往可能是创新的突破口。200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之一的丹尼尔·卡纳曼,把心理学分析方法与经济学研究融合在一起,为创立一个新的经济学研究领域奠定了基础。由此笔者联想到跨学科视野倡导的广阔知识背景,酝酿着犯罪心理学未来创新的生长点。
心理学的发展史表明,不管今天的理论多么盛行并获得赞同,但明天新的研究肯定会改写原有的阐释或推翻旧的观点。犯罪心理学的发展也应该如此。在广阔的知识背景下,我国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是否应该有多种模式呢?有些争论的尖锐问题,是否可以有新的解读呢?是否一定是非此即彼?难道不能亦彼亦此吗?笔者赞同这样的观点:强调多重未来、多重交叉和多重选择,强调历史依赖性,强调内在的和固有的不确定性。在笔者看来,可能是亦彼亦此,可以有多种模式,犯罪心理学的发展需要多元化。
2007年以“中国科学院”和“中国科学院学部主席团”联名发表了《关于科学理念的宣言》,该历史文献指出:“避免把科学知识凌驾于其他知识之上”。笔者的体会是,广阔的知识背景还包括科学之外的来自生活和经验的特殊知识。2008年12月21日《新民晚报》报道了王蒙用生活经验与老子对话,这位大作家说:读老子不可能找出定解,我要做的是寻找各种解释的可能性;用生活经验和他对话,互证互文。无独有偶,汶川地震一周年时,心理学家讨论心理治疗,发现“沉默是金”挑战着“倾诉观点”,这是来自灾区生活的实证。笔者对这些是颇有感触的,认为犯罪心理学也要重视来自生活和经验中的知识。
4.犯罪心理学教案 篇四
一. 教学目标
1. 知识与技能目标:了解脑功能障碍与犯罪的关系 2. 情感与价值观目标: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 二. 教学重点,难点
重点:癫痫,酒精中毒,精神发育迟滞的定义及其对犯罪的影响 难点:酒精中毒对犯罪的影响 三. 教学过程 1. 导入新课
引起犯罪的原因纷繁复杂,有些犯罪行为还与犯罪者的生理特征有关,其中脑功能障碍就是其中的一例。脑功能障碍在某种程度上也使这部分人成为犯罪的高危人群和潜在的隐患。脑功能障碍所引起的犯罪尽管在犯罪案件中所占比例不大,但却引起了犯罪学者的广泛注意。这里我们将讲到癫痫、控制不良,多动症、酒精中毒、药物依赖、精神发育迟滞与犯罪的关系。2. 讲授新课(1)癫痫与犯罪
① 癫痫性精神障碍的定义:以中枢神经细胞的异常放电作为病理生理基础的一种发作性短暂的大脑功能障碍,即是癫痫所伴发的一组精神疾病。其临床表现为感知,运动,植物神经功能和精神活动障碍等多种形式。
② 对犯罪的影响:癫痫对犯罪的影响,在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刑事案件中,仅次于精神分裂和精神发育迟滞。癫痫病人作案的并不是癫痫本身,而是继发的各种精神病理造成的。癫痫病人往往在意识清晰度下降和意识范围狭隘下,出现丰富,生动的恐怖性错觉、视幻觉,病人表现为恐惧、兴奋、冲动和残暴的攻击性行为。在癫痫朦胧状态或情绪变化状态时,往往有伤人,杀人,猥亵,放火,暴力行为。
(2)控制不良与犯罪
① 控制不良综合症:人们对于他的定义仍有争议。这种综合症假定,颞叶和边缘系统的发作能引起暴力行为,即使在缺少可以观察到的发作的情况下也是如此。控制不良被看成是边缘系统病灶异常部位的癫痫样放电。不过,有关这些放电现象的证据,都是以脑电图异常,围产期损伤,头部损伤,多动,学习无能,软性神经症状这样的间接指标为基础的,也参考了轻微的脑功能障碍。人们还没有识别出攻击性行为的特异性神经激发因素。芒格斯的研究表明:脑功能障碍对暴力行为的作用是间接的,非特异性的。
(3)多动症与犯罪
① 多动症的定义:又称为“注意缺陷性多动障碍”。有专家认为,许多儿童行为障碍时围产期或婴儿早期发生的脑损伤所造成的脑功能的症状。对医疗记录的分析表明,尽管围产期问题在矫正机构内少年犯罪人和暴力性少年犯罪人的历史中见到较多,但是一般的少年犯人和犯罪少女更有可能在婴儿期遭受头部损伤和脸部损伤。这样的研究表明:少年犯罪与轻微的脑功能障碍和多动症有一定的关系。② 对犯罪产生的影响:表现出多动症的儿童并不都是反社会的但当多动症与品行障碍的相结合的时候,反社会特征就非常明显。儿童多动症被砍做青少年后期和成年期发生反社会行为的前兆。多动症与形象犯罪行为的其他特征之间存在相互作用。尽管多动症表现出这些障碍,但是仅仅多动症本身并不能引起后来的犯罪行为,只有在品行障碍结合起来以后,才构成产生犯罪的可能因素。(4)酒精中毒与犯罪
① 分类及其表现:酒精中毒分为寻常醉酒与异常醉酒(变态醉酒)。寻常醉酒与血液中酒精浓度有关,个体差异大。轻度时出现兴奋,多说多动、欣快轻浮、控制力差,感觉和运动技能失调等;重度则出现意识障碍和昏睡。此类醉酒最容易发生交通事故,打斗伤人,性犯罪等。变态醉酒,患者可在对周围情况的认识能力的丧失的情况下做出犯罪行动。他们表现为急剧的兴奋,盲目攻击和安全健忘。其表现有朦胧型和谵妄型,前者有定向障碍,情绪不稳定性和反复动作,但尚未失去能力;后者醉酒多发生于慢性酒精中度的基础上,以震颤谵妄为主,有幻觉和强度的运动不安。
② 寻常与异常的区别:病态醉酒犯罪时不限于醉酒的当时,而是在犯罪前一时期就有心身异常状态。
③ 长期大量的酒滥用可能产生的几种精神障碍:普通醉酒、复杂性醉酒、酒依赖、慢性酒中毒性精神障碍和酒精中毒性幻觉症。(5)药物依赖与犯罪
① 定义:1964年世界卫生组织正式提出:药物依赖是指由长期反复用药,形成机体精神和躯体改变,产生对药物的依赖性,致使精神,躯体症状恶化而强迫性长期持续用药。
② 可产生药物依赖的八类药物:吗啡类、巴比妥类,酒精类,可卡因类,印度大麻类,苯丙胺类,柯特类和致幻剂类。
③ 对犯罪产生的影响:这些药物最主要藕麻痹,兴奋,欣快和解除焦虑和烦恼的作用,但是极易产生戒断症状。除了躯体症状以外,患者有精神变态和行为改变,特别是反社会行为的出现。由药物引起的犯罪多为道德败坏,盗窃和性犯罪;女性多为卖淫,男性为暴力,偶尔有杀人的报导。(6)精神发育迟滞与犯罪
① 定义:精神发育迟滞也叫做精神发育不全,精神幼稚症,是一组由先天或早期的疾病,所引起的精神活动发育受阻导致以智能低下为主要表现的精神疾病。临床习惯按照智能低下不同水平加以分类,国际分类(1978)按照智商将本病分为轻度(智商50——70),中度(智商35——49),重度(智商20——34)和极重度(智商在20以下)。多数临床医生强调,应主要依靠临床标准适当参考智商进行疾病诊断。
② 对犯罪的影响:智力与犯罪的关系是犯罪学最关心的问题。精神测定始祖高德达提出的“精神薄弱犯罪病因论”具有一定影响力。精神发育迟滞犯罪者犯罪年龄以12——18居多,犯罪类型如性犯罪,放火,盗窃,欺诈等。最常见的就是性犯罪。3. 思考与讨论
(1)生活中常见的脑功能障碍所造成的犯罪,学生自由发言,教师总结(2)你觉得智力与犯罪的关系是什么? 4. 布置作业
5.犯罪心理学学习心得 篇五
广义的犯罪心理学包括狭义的犯罪心理学。
犯罪心理学研究什么?这实质上是犯罪心理学研究对象的问题。
根据犯罪心理学有狭义和广义之说,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亦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是犯罪人即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就是说犯罪心理和犯罪是其研究对象。犯罪主体的心理包括其心理过程和个性心理、犯罪心理结构形成的原因和过程、犯罪心理外化为犯罪行为的机理、犯罪过程中的心理活动、犯罪心理发展变化的规律以及怎样对犯罪心理结构施加影响和加以教育改造等。简单地说,它只研究犯罪人的个性缺陷及有关的心理学问题。
广义的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除包括狭义的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之外,还包括犯罪对策中的心理学问题,如预防犯罪、惩治犯罪以及教育改造罪犯的心理学问题;还包括有犯罪倾向(即尚未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的心理和刑满释放人员的心理;还包括被害者心理、证人心理、侦查心理、审讯心理、审判心理以及犯罪的心理预测等等。简单地说,广义的犯罪心理学既研究犯罪人的心理和行为,又研究与犯罪作斗争的对策心理学部分,即被认为是司法心理学的有关内容。
广义的犯罪心理学研究范围颇广,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加以确定:⑴把什么人的心理和行为作为研究对象。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种人的心理和行为:①犯罪人,这是犯罪心理学研究的主要对象;②一般违法人,指实施了违反刑法,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和违反治安法规的行为而又为治安部门所处理的人;③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④揭露与惩罚犯罪的有关人员,这主要是指====、司法部门人员,这方面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提高办案质量;⑤监管矫治罪犯的人员和监狱的工作人员,他们的心理素质如何,直接影响到罪犯犯罪心理矫治的成效。⑵研究哪些课题。犯罪心理学(广义的)研究课题十分广泛,主要有:犯罪心理结构、犯罪心理结构成因、犯罪心理形成和犯罪行为发生的机制、犯罪心理结构的发展变化、不同类型犯罪人的心理特点和行为特征、犯罪对策的心理学问题(如个体犯罪的心理预防,犯罪侦查心理和审讯、审判心理以及罪犯矫治等问题)以及其它有关课题。
何谓犯罪及犯罪的社会关系:
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行为的特征:
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三、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根据我国刑法,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2.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有些罪的犯罪构成还要求发生在特定的时间、地点或者使用特定的方法。
3.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有的犯罪构成还要求特殊主体,在少数犯罪中,单位可以成为特殊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有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有些罪的犯罪构成还要求有特定的犯罪目的。
犯罪心理学研究的基本步骤:
1.建立假设。通过观察如果对未知现象及其相互间的关系发生了疑问,根据已知的科学事实和原理进行尝试性或假设性的推测,也就是提出问题。
2.搜集资料。建立假设后,进一步的工作就是根据事实资料验证假设。搜集资料的方法主要有观察法、调查法、问卷法、个案追踪法等。
3.分析资料。采用适当的方法将搜集到的原始资料加以整理、分类,是指系统化和简约化。
4.做出结论。即验证假设的过程,确定假设的正确与否。
答案补充 犯罪心理学(CriminalPsychology)是一门研究犯人的意志、思想、意图及反应的学科,和犯罪人类学相关连。这一门学科主要深入研究的部分在于有关“是什么导致人犯罪”的问题,但也包含人犯罪后的反应,在逃跑中或在法庭上的。犯罪心理学家也可以做为证人,以帮助法庭了解犯人的心理。精神病学亦有处理到一部分的犯罪行为。
笼统地说,犯罪心理学以犯罪心理为研究对象。但关于犯罪心理学的定义有狭义和广义两种说法,至今仍莫衷一是。
犯罪心理学以犯罪心理为研究对象。但关于犯罪心理学的定义有狭义和广义两种说法,至今仍莫衷一是。狭义的犯罪心理学,是指运用心理学的基本原理研究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的一门学科。广义的犯罪心理学,是指运用心理学的基本原理,研究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以及犯罪对策中的心理学问题的一门学科。答案补充广义的犯罪心理学包括狭义的犯罪心理学。犯罪心理学研究什么?这实质上是犯罪心理学研究对象的问题根据犯罪心理学有狭义和广义之说,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亦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6.学习《犯罪心理学》的心得 篇六
经过一个学期的学习,我对《犯罪心理学》这门课程有了更深刻的了解,也懂得了更多有关犯罪的知识。我很高兴自己选择了这门课程,它让我收获很多。
犯罪心理学是一门研究犯人的意志、思想、意图及反应的学科,和犯罪人类学相关连。这一门学科主要深入研究的部分在于有关“是什么导致人犯罪”的问题,但也包含人犯罪后的反应,在逃跑中或在法庭上的。犯罪心理学家也可以做为证人,以帮助法庭了解犯人的心理学是一门研究犯人的意志、思想、意图及反应的学科,和犯罪人类学相关连。这一门学科主要深入研究的部分在于有关“是什么导致人犯罪”的问题,但也包含人犯罪后的反应,在逃跑中或在法庭上的。犯罪心理学家也可以做为证人,以帮助法庭了解犯人的心理。
犯罪心理学研究的基本步骤
1.建立假设。通过观察如果对未知现象及其相互间的关系发生了疑问,根据已知的科学事实和原理进行尝试性或假设性的推测,也就是提出问题。
2.搜集资料。建立假设后,进一步的工作就是根据事实资料验证假设。搜集资料的方法主要有观察法、调查法、问卷法、个案追踪法等。
3.分析资料。采用适当的方法将搜集到的原始资料加以整理、分类,是指系统化和简约化。
4.做出结论。即验证假设的过程,确定假设的正确与否。
犯罪心理学的学科特点
1.犯罪心理学既是一门交叉性学科,也是一门边缘性学科 2.犯罪心理学也是一门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综合性学科
3.犯罪心理学是一门或然性学科
研究犯罪心理学的目的
1.为研究犯罪科学和心理科学做出贡献
2.为预防和惩治犯罪以及矫治罪犯的实践服务。3 为让社会认识犯罪发生的机制,并使之配合有关人员帮助犯人走上正途。
犯罪心理学常用的方法
1.观察法 2.调查法 3.实验法 4.心理测验法 5.案例分析法 6.经验总结法 7.数量统计分析法
犯罪心理,是指影响和支配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各种心理活动或心理因素的总称。犯罪心理是犯罪行为的内在动因和支配力量,犯罪行为是犯罪心理的外部表现。
犯罪心理的形成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它包括多方的因素。我们通过对它的研究可以为社会、学校和家庭提供一定的建议,以便更好的预防、控制和减少犯罪,可以为公安、司法、监狱等部门的工作人对于惩治犯罪以及矫正犯罪提供心理方面的建议。
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现在犯罪问题也变得越来越严重了,我们应该对它有足够的重视。因此,加强对犯罪方面知识的学习也变得十分必要了,作为当代大学生的我们更应该如此。大学生法律意识普遍淡漠,就我国目前的教育体系来看,重心仍然在于学历教育,而非素质教育。虽然几经呼吁这种“重学历、轻素质”的情况有所改观,但还远远没有达到理想状况。大学生们虽然已经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成年人,但由于绝大多数属于自幼上学、很少接触社会,其心理状态还没有达到成年人的成熟度,周围的环境对他们影响不容忽视。
7.商业贿赂犯罪心理分析 篇七
一、商业贿赂犯罪心理的形成
犯罪心理学的研究表明, 影响犯罪心理形成的因素是极其复杂的, 一个人为什么会犯罪是由多种消极因素造成的, 是主体内外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就商业贿赂犯罪心理形成而言也莫过如此。
1. 商业贿赂犯罪心理的形成是犯罪人的利欲与市场经济过程中消极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
从主体因素来看, 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 在商业领域中, 为了满足自己不断增涨的物质需要, 人们往往会挖空心思去追求最大的利益。马克思在《资产论》中引用的一段西方名言极好地说明了人们追求最大利益的心态:“有适当的利润, 它就会到处被人使用;有百分之二十, 就会活泼起来;有百分之五十, 就会引起积极的冒险;有百分之百, 就会使人不顾一切法律;有百分之三百, 就会使人不怕犯罪, 甚至不怕绞首的危险”。因此, 在此种心态驱使下, 行为人为了获取最大的商业利益, 就会不择手段, 包括使用行贿与受贿手段来满足自己的利欲。
从主体外因素来看,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在发育过程中, 有关市场运行规则、管理制度、特别是法律、法规还很不健全, 相应的法律、法规建设不完善, 为商业贿赂犯罪提供了成长的空间。同时, 有些已有的法律规章制度在执行上也存在着不少问题, 市场经济发育程度低, 行政干预在一些经济领域中还起着主要作用, 加之透明度低, 监管不力, 造成“权力寻租”。如土地使用权批租、工程项目发包, 信贷资金融通, 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公共消费品的购买等等, 市场机制未发挥主导作用, 不少是在行政权限中。
2. 商业贿赂犯罪心理逐步形成的过程是由于个体心理消极选择的结果
心理学研究表明:人在同一个时间不能感知一切对象, 而只能感知其中少数对象。只有符合个体需要的和个体当前活动相一致的各种影响才被列入被反映对象, 其他与之相竞争的影响和无关的影响则处于被拒绝 (避开、抑制) 的地位。上述这种心理现象被称为心理选择性, 它包含着对外界特定事物的主观解释和反应, 表现出个人的内在的心理倾向和行为指向。商业贿赂犯罪心理的形成充分体现了心理选择性的规律。
根据社会化的要求, 心理选择可分为积极选择和消极选择。凡是符合社会要求的对象所进行的选择是积极的, 凡是对违反社会要求的对象所进行的选择是消极的。商业贿赂犯罪心理的形成正是消极选择、恶性循环的结果。主要表现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各种消极因素的选择;对社会形势认知的错误选择;对投机钻营者选择等。
3. 商业贿赂犯罪心理是在不切实际的需要与客观现实的冲突中逐步形成的
心理学研究表明, 需要是有机体对延续和发展其生命所必需的客观条件的需求的反应, 是激发人的积极性、推动其意志活动的动力。从人的需要的特征来看, 人的需要是永远无法满足的, 旧的需要得到满足又会产生新的需要, 但人的需要不能脱离客观现实条件即不能脱离整个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个人的经济地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贫富悬殊拉大, 客观现实不能满足一些人的需要时, 便产生一种不平衡的扭曲心理。在商业交易的过程中, 犯罪人不可避免地要与金钱和其他利益密切接触, 不可避免地要与“大款”打交道, 在虚荣心理、嫉妒心理、攀比心理等扭曲心理的交配下, 对非法利益贪婪的欲望逐渐强烈。在初犯时, 这些犯罪人占有欲望是由客观环境刺激或他人的教唆引起的, 但经过多次的犯罪活动而没有被发觉, 他们获得了心理快慰和成功的体验之后, 其贪婪的欲望逐步得到了强化, 如此以来, 犯罪人的贪婪之心急剧膨胀, 贪婪心理越来越巩固。由此可见, 在商业贿赂犯罪中, 一些人在寻求高层次的需求与客观现实的冲突中, 不能正确处理个人需要与个人经济状况的关系, 个人需求与社会规范和道德规范的关系, 不顾个人的客观条件追求物质享受, 往往挺而走险, 以身试法, 沦为罪犯。
4. 不正之风诱发了商业贿赂犯罪心理, 掩盖了商业贿赂犯罪行为
犯罪心理学观点认为, 外界环境中各种不良因素反复刺激个体的不良心理, 就容易诱发犯罪动机, 犯罪动机又依赖于这一环境而恶性转化。大量事实已经证明, 不正之风诱发和掩护了商业贿赂犯罪, 商业贿赂犯罪又利用了不正之风。如有的犯罪分子声称“我用手中钱买你手中权, 你用手中权还我更多钱”。这实际上就是所谓“权力寻租”。根据“权力寻租”理论, 掌握有权力的一方想必会寻找机会通过出租自己的权力获取好处, 而拥有金钱却没有权力的一方则自然而然地会用自己的金钱换取 (租取) 权力。在没有科学有效的民主化和法制化权力制度制约的前提下, 这就不可避免出现权钱交易。此种现象发生在商业交易领域, 商业贿赂心理必然形成。
5. 作案成功强化了商业贿赂犯罪心理
在商业贿赂犯罪心理支配下, 商业贿赂犯罪行为完成之后, 作案得逞后感受到“成功”的体验, 表现在物质方面和精神需求面均得到了满足, 犯罪人又通过肆意挥霍和享受不法利益, 深深体会到了犯罪行为所带来的无空“快感”, 这种情况对行贿和受贿的犯罪人双方来讲都是如此, 在己方获得巨大非法利益的同时, 都丝毫没有给其对方带来任何损失, 反而同样也带来了无尽的利益, 所以, 双方犯罪人在犯罪心理方面, 不像暴力犯罪等那样, 心中不存在犯罪的罪恶感, 反而感觉自己的犯罪行为是十分正常的事情, 自己是在遵守“规则”办事。因此, 犯罪的双方在心理上感到非常坦然。在此种心理背景下, 犯罪人为寻求更大利益, 进一步强化了其贪婪的犯罪心理, 从而又不断出现新的犯罪动机, 肆无忌惮进行新的犯罪行为。
二、商业贿赂犯罪的主要心理特征
商业贿赂的心理根源是社会消极因素的影响, 但心理不是机械地由现实的社会消极因素剌激直接引起的, 而是要经过其大脑思想, 受其业已形成的心理意识所发动、调节和控制的。由于各个商业贿赂犯罪主体的社会经历和个性特点不同, 因而其犯罪心理轨迹存在个体差异。主要心理特征有以下表现:
1. 错误的人生观和世界观
心理学理论认为, 人生观、世界观是个体心理结构中的最高层次和动力结构, 又是一切心理现象的基础, 决定其心理结构的发展, 它可以影响认识的正确性, 制约情绪情感的变化, 决定主体的意志品质, 调节主体的行为习惯, 甚至还决定个性的发展趋势。商业贿赂犯罪主体都有一定职务上的方便条件, 理应为国家、集体和人民服务, 但经不住市场经济消极因素的影响, 追求金钱、追求消费、贪图享受, 其根源是人生观、世界观发生了变化, 由此产生错误的信念, 引发犯罪动机的产生, 实施商业贿赂犯罪行为。
2. 贪婪心理
贪婪是趋利性犯罪的共有心态, 是商业贿赂犯罪的共同心理, 是走向犯罪道路的主要思想基础。在初犯时, 商业贿赂主体占有欲望是由客观环境刺激或他人的教唆引起的。但经过多次的犯罪活动而没有被发觉, 他们获得了心理快感和成功的体验之后, 其贪婪的欲望逐步得到强化, 如此一来, 犯罪人的贪婪之心急剧膨胀, 贪婪心理越来越巩固。
3. 投机侥幸心理
商业贿赂主体往往深谙为人处世之道, 善于投机钻营, 见风使舵, 善于心计。一方面, 他们有固定的经济收入, 衣食无忧、生活安逸, 内心不愿意因犯罪而丢掉公职, 但又有兼得“鱼与熊掌“的”美好愿望“;另一方面, 他们总觉得自己作案手段高明巧妙, 奉行“一对一”、“二人转”、“三人在场不作案”的信条, 自己不说别人不讲, 就能蒙混过组织的监督, 就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4. 冒险心理
商业贿赂主体在贪婪心理、投机侥幸心理的驱使下, 为了得到更多的非法利益, 逐步发展到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 将单位内外的各项规章制度抛于脑后, 不惜铤而走险, 表现为尽最大“努力”去抓住每一个商业贿赂的机遇;而且在其可能实施的商业贿赂的机遇还未来临时, 提前挖空心思去创造各种机遇以便进行商业贿赂, 从而对各种非法利益最大化。
5. 攀比心理
心理学研究表明, 凡是个体在其生活环境中从事的一切有目的的活动、行为, 均受其对周围环境社会生活的认知活动支配。个体活动中对周围事物的预测、判断, 选择等行为均以其对该事物的认知为基础, 而且认知的产生、方向, 却又受过去的经历, 当前的处境以及对未来的期望三个因素的影响。商业贿赂主体看到同级别的人或不如自己的人过得比自己舒服, 住房比自己好, 便产生了不平衡的攀比心理, 盲目消极攀比, 认为“别人能捞, 我为啥不捞“。最初, 他们往往不具备非法谋利的积极性、主动性, 而是处于消极、被动的状态, 当尝到甜头时便深陷其中, 为了自己所谓美好的未来, 大肆谋取私利。
6. 双赢心理
在商业贿赂犯罪中, 商业贿赂主体双方都没有利益受损, 而均为最大利益获得者的心理支配下, 秘密地进行着肮脏的交易。无论是处于行贿的一方, 还是受贿的一方, 双赢心理是商业贿赂犯罪双方的显著特点。
应指出的是, 商业贿赂犯罪的心理复杂多变的, 相互交织在一起的, 现实中的商业贿赂犯罪往往是多种心理必然的结果。
三、商业贿赂犯罪的主要行为特征
商业贿赂犯罪行为是其犯罪心理的外在表现形式, 商业贿赂犯罪的行为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 预谋性
心理学研究认为, 人的知识水平越高, 智力越发达, 那么人的心理结构就越完善, 相应的行为就越能达到目的。商业贿赂违法犯罪主体主要是从事商业活动的违法经营者, 违法犯罪对象大都为掌握实权的国家工作人员。他们都有一定的文化知识水平, 在实施犯罪前反复策划, 精心预谋, 利用管理上和制度上的漏洞进行, 是一种典型的智能犯罪。
2. 隐蔽性
商业贿赂是一种人所共知的违法犯罪行为, 但为了掩盖事实, 逃避追究, 贿赂过程往往十分隐秘, 基本上是以行贿双方“一对一”的方式进行。同时, 由于受贿方和行贿方都能从中获取各自的利益, 行贿方通常不会主动向司法机关举报。
3. 狡猾性。
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法津的惩罚, 一般情况下并不是直接给予对方现金或实物, 双方常假借各种名目掩盖犯罪痕迹。如为对方设定债权、转让股权, 假借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信息费、顾问费、服务费、赞助费、外出考察, 以及境外旅游、考察等的各种名义, 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贿赂, 甚至进行性贿赂等等。
4. 群伙性
在商业贿赂违法犯罪活动中, 行贿人为了达到目的, 在一个行业或一个单位中, 往往要疏通各个环节, 涉及各个部门, 因而呈现群伙性特征。例如, 在医药卫生行业商业贿赂犯罪中, 突出的表现是查处的案件窝案、窜案较多。由于不成文的暗回扣规则, 往往一个单位 (医院、工厂、公司) 查处一个犯罪, 拨出萝卜带出泥、一端一窝, 一挖一串, 一人吃暗扣, 大家来平分, 你有份我亦有份, “一把手吃多些, 一般头头分得少一点, 形成了贿赂全链条和群伙。群伙犯罪互相照应, 互相包庇, 共同牟利。
5. 后果严重性
近年来, 商业贿赂违法犯罪已经渗透到经济领域的各个方面, 只要有商业活动, 就存在商业贿赂行业, 并带有明显的领域和行为特点。商业贿赂犯罪行为的存在、蔓延将对我国经济, 社会造成严重的后果。主要表现为:商业贿赂犯罪背离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要求, 破坏市场对资源的合理配置;导致国家税收和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加大了交易成本, 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败坏社会风气, 成为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损害了我国的国际形象, 影响我国的投资环境。
摘要:商业贿赂犯罪心理的形成是犯罪人的利欲与市场经济过程中消极因素作用的结果;是个体心理消极选择的结果;是个体不切实际的需要与客观现实的冲突中逐步形成的;不正之风诱发了商业贿赂犯罪心理;作案成功强化了商业贿赂犯罪心理。其犯罪心理主要表现为错误的人生观和世界观、贪婪、投机侥幸、冒险、攀比、双赢等心理。其行为具有预谋性、隐蔽性、狡猾性、群伙性、后果严重性等特征。
关键词:商业贿赂,犯罪心理,行为特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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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建军:对治理商业贿赂的法律思考[j].公安研究, 2007 (6)
[3]罗大华许相明:商业贿赂犯罪心理及其预防措施[c].中国犯罪学会2007年论文
8.犯罪心理学读后感 篇八
关键词:层面理论; 映射语句; 多维尺度法; 犯罪心理学; 犯罪心理画像
一、层面理论在犯罪心理学领域的应用价值
将层面理论引入研究对象和内容具有特殊性的犯罪心理学领域,不仅有助于这一学科在理论上进行提升,而且有助于其在实践上推广应用。
1.犯罪心理学学科的特殊性
犯罪心理学是犯罪学与心理学的交叉学科,是运用心理学的基本原理研究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以及犯罪对策中的心理学问题的科学[1]。从它的定义便可看出,犯罪心理学以犯罪主体为研究对象,必然与其他分支学科有很大区别。犯罪心理学学科的特殊性表现为以下几点:(1)犯罪心理的隐蔽性——在多数情况下,犯罪人的犯罪心理是隐蔽的,犯罪动机是不可告人的[2];(2)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行为都是侵犯他人某种权利的行为,或伤人,或毁物,具有社会危害性[2];(3)犯罪心理和行为的不可重复或难以重复性——正因为犯罪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所以不可让它在人为的实验过程中重复出现[2];(4)犯罪心理研究重视实践性——正是由于被试的特殊性,研究内容的特定性,犯罪心理学必须要与实际紧密结合,才可能描述、解释犯罪人的心理,才可能达成在实践中预测、控制的最终目的。
犯罪心理学学科的上述特殊性,决定了其在研究中收集资料、数据的特性:(1)常通过访谈、问卷、判案汇编等多种手段收集,对犯罪心理的研究须以不危害社会为基本原则,不能人为地对犯罪进行重复,即使是模拟实验也涉及伦理问题,并且模拟环境与真实情景的差异也会导致实验的外部效度遭受质疑,实验的方法在犯罪心理学研究中很难使用,此外,犯罪心理学研究的被试不可能如同发展心理学、认知心理学等学科的被试那样,按照主试的要求,如实报告反应内容,所以仅以问卷等方式获取的数据其真实性有待考证,需要结合深度访谈、司法人员评定、判案汇编等多种资料进行分析;(2)难以实现大样本,随机化,由于被试的特殊性、情境的特殊性、案件的不可重复性,获得与研究目的匹配的大样本,保证数据的正态分布几乎无法实现。
2.犯罪心理学目前存在的困境
犯罪心理学在我国创立至今,走了一条由经验总结到案例分析逐渐向量化研究这一主流范式靠拢的道路,取得了一定的成绩[3],但我们也必须看到犯罪心理学目前存在的困境——理论与数据难以统一。我们看到,一部分的研究以个案分析为主,在经典理论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深刻剖析或者通过对某几个案例的分析提出某种理论,这样的研究对于揭示个案当中犯罪人的心理确实深入、透彻,但是缺乏定量的数据支持,可验证性和可推广性较弱,且在研究初期,研究者对研究的内容可能并无清晰的界定。另一部分的研究试图通过问卷等形式获得大量的数据,并由这些数据分析得出某一研究问题的内在结构,这往往会出现将统计手段置于理论之上[4]的纯定量分析的弊端,使得理论与数据脱节。如何将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结合、理论和数据结合,成为犯罪心理学研究亟待解决的问题。
3. 层面理论在犯罪心理学中的价值
将层面理论引入犯罪心理学,为犯罪心理学的发展提供了一种新的理论与技术。首先,在收集数据方面,层面理论允许多种渠道的数据,如问卷、访谈、司法人员评定、判案汇编等。欧洲犯罪心理学的研究者们在运用层面设计时使用的典型的数据来源于警方,如:目击者陈述、报案系统、判案汇编等[5]。其次,在处理数据时,多维尺度法不需要变量呈正态分布状态,不要求变量之间为线性关系,并且没有对样本数量的限制,这些特性特别适合分析犯罪心理学的数据。再次,在犯罪心理学中“一个相对新的领域或新话题出现时,研究者可能并没有明显的理论根据,进而来对变量间的关系作指导,此时可以使用层面设计对该领域进行划分,进而探索分析”[6]。最后,犯罪心理学强调实践性,通过对犯罪行为的“事后分析”得出某些结论进而指导实践是其最终的目的。以犯罪心理画像为例,大卫·坎特(David V. Canter)运用层面理论通过对强奸犯的行为特征、动机进行数据分析,概括出不同的人格特征,在此研究基础上指导强奸犯罪人心理画像,相比之下,那些依赖临床判断而不是精确统计的犯罪心理画像,显得漏洞百出[7]。总而言之,将理论建构、研究设计、变量选择、数据分析及解释系统整合起来的层面理论为解决犯罪心理学目前的困境提供了一种新思路。
二、层面理论在犯罪心理学领域应用的实例
层面理论在犯罪心理学领域的应用,近年来呈现蓬勃发展的趋势,具体应用的领域也越来越广泛。
1.运用层面理论对强奸结构的研究
提到层面理论,尤其是多维尺度法,一定要提到大卫·坎特,他对于强奸案件结构的一系列研究被奉为经典。他发表的《性犯罪的差异:基于行为对陌生人强奸的类型划分》[8]一文,提到强奸案件中的暴力行为分为三种水平:性暴力、身体暴力和个人暴力。性暴力表现为阴道插入、肛门插入等行为;身体暴力表现为捆绑被害人、殴打被害人等行为;个人暴力包括强迫被害人在强奸过程中有回应或交流等。强奸犯和被害人有四种互动模式:敌意、控制、盗窃和参与。坎特将暴力行为层面作为模块角色,从中心向外周的元素依次为:性暴力、身体暴力、个人暴力,越靠近中心的区域里面的元素与强奸行为相关越紧密,出现的频率越高;将互动模式层面作为极化角色,敌意、控制、盗窃、参与这四个元素是并列关系。基于此,坎特提出陌生人强奸的综合模型假设雷达结构,如图1所示。
图1.陌生人强奸的假设雷达结构图
在层面理论的假设框架下,坎特搜集了112名强奸案件被害人的陈述。所选取的供述为系列强奸案中第一起案件的被害人供述或仅发案一次的强奸案件的被害人供述,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因某个犯罪人的系列强奸案件以相同模式在多份供述中出现而影响最终的结果。这些陈述是被害人口述强奸细节,英国警方如实记录的文字材料,也是法庭上的法律文书。坎特和几位经过训练的研究者对这些材料进行文本分析,用二分法表示变量是否出现,经过讨论得出针对此样本的编码字典,最终从112份被害人供述中得出27个二分变量。
通过SSA对数据的分析,坎特等人得出结果:阴道插入和突然袭击两个变量位于强奸结构的中心位置,不能用于区分强奸的结构,而其他25种变量分别位于结构图的不同位置,可以用来区分不同的强奸类型,如图2所示。
图2.通过SSA分析27种犯罪行为预测暴力水平
最终,坎特通过SSA统计技术分析,验证了层面理论的假设,得出73%的强奸案件有一个占主导的互动模式,25%的案件是混合的模式,2%的案件不属于模式范围。而在一种模式占主导的案件中,敌意型的互动模式占26%,控制型的互动模式占10%,盗窃型的互动模式占5%,参与型的互动模式占32%,如图3所示。
图3.通过SSA分析27种犯罪行为预测互动模式
2.犯罪心理学的其他实例
麦肯基(McGuickin)和布朗(Brown)[9] 在2001年采用多维量图分析法调查警务人员、记者、公众人物对不同类型的性侵犯者是否存在概念上的差异。此项研究要求被试对呈现的一系列不同的侵犯(如:儿童性侵犯者、强奸者、性骚扰者等)进行分类,分析被试在对待不同性侵犯者的概念上的差异。结果显示上述三类被试在性侵犯者概念上存在显著差异。
弗里森(Fritzon)和布伦(Brun)[10] 2005年用层面理论设计研究校园谋杀,他们对发表在《关于校园暴力死亡的全国性校园安全中心报告》中的94个案例进行编码,通过最小空间分析法,建立了用行为的频率调整动机的放射结构的概念模型。
波特(Porter)和艾莉森(Alison)[11] 2006年研究了犯罪团伙的领导行为。他们从商业和个人劫案的案例汇编中寻找变量,建立编码字典,用映射语句具体描述了是否是由团伙中的成员提出犯罪设想,选择犯罪目标,设法接近被害人,参与犯罪活动以及作出关于犯罪的关键决策。研究采用偏序量图分析来量化特征,进而描述抢劫中个人的领导倾向。
此外还有,古德温(Goodwin)和坎特(Canter)[12]的美国连环杀手空间行为研究;坎特(Canter)、休斯(Hughes)和柯比(Kirby)[13]的恋童癖研究;弗里森和加布特(Garbutt)[10]的家庭内部谋杀研究;横田(Yokota)和坎特 [14]的盗窃犯概念化研究;波特和艾莉
森 [11]抢劫犯团伙内行为一致性研究;内维尔(Neville)、米勒(Miller)和弗里森 [15]对经历社区矫治的服刑人员的行为类型学研究等。
三、小结
层面理论由于其种种优点,特别适合于研究对象和研究内容相对特殊的犯罪心理学领域,但是层面理论尚未被引入国内的犯罪心理学领域,在国外的发展也还存在着很大的进步空间。整体上说,国外层面理论在犯罪心理学领域的应用主要集中在对某类犯罪案件犯罪人行为模式、行为与人格关系描述水平上和一定程度解释水平上的研究,预测研究仅体现在犯罪心理画像方面,今后在解释、预测、控制水平上的研究有待继续深入。具体研究问题上,研究者除了可以应用层面理论研究某类具体的犯罪行为,还可以将几类犯罪结合起来,形成系统化、体系化的研究。如波特和艾莉森 [11]提出他们基于抢劫犯建立的领导量表可能同样适用于强奸犯的构想。此外,层面理论的具体技术可以在犯罪心理学领域中更广泛地使用。当前,利用映射语句进行问卷编制在犯罪心理学领域并不常见,多维尺度法的全面效用也仍被低估[16],运用较复杂的多维尺度法进行的研究并不多见,格森(Gersons), 卡利尔(Carlier)和兰贝茨(Lamberts)[17] 运用三路多维尺度(three-way MDS)研究警务人员创伤后应激障碍是犯罪心理学中的特例。尽管多维尺度法从进入研究领域之日起便扮演着重要角色,但只有到这种方法真正的实用性和多功能性被认识到之后,多维尺度法在犯罪心理学领域中作为普遍的工具性的作用才能充分显现[17]。最后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层面分析是事后解释行为,因此这种理论在犯罪心理学领域的实际影响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注:本研究得到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12YJAZH088)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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