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收单工作总结

2024-10-07

银行收单工作总结(精选7篇)

1.银行收单工作总结 篇一

为打造全方位、立体式、多元化的服务渠道,进一步提高收单市场竞争力,增强特约商户服务能力和银行卡受理能力,为此提出建设全省集中的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系统,力求实现全省收单业务交易路由集中,资金清算数据集中[1,2],规范业务流程,监控业务风险,为成员行社服务收单商户提供全方位营销支持。该系统将显著提高开办银行卡收单业务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完善银行卡收单业务统计分析功能[3,4],并有效进行风险管理与风险控制,提高成员行社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水平及管理效率。

2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系统分析

2.1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系统分析及其规划

根据银行卡收单业务发展,现提出建设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系统,基于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主要有:

1)支持对终端进行统一管理,包括终端程序版本控制管理、终端密钥体系管理、终端程序远程下载功能、终端参数管理等进行管理,即TMS终端管理;

2)支持收单业务风险控制,包括事前风险控制、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的交易风险控制;

3)支持收单业务系统平台管理,包括分公司管理、机构管理、商户管理、终端管理、清分清算管理、差错管理、报表管理、交易监控和风险规则设置、业务处理模块、系统参数管理、系统运行管理、操作员及权限管理等功能需求;

4)支持独立法人自主管理的工作流管理。

为更好地开展收单业务,新建设的收单系统应是一个起点高,符合国际规范、先进、集约化管理的系统,其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建立统一交易平台和统一管理平台,其中,统一交易平台实现对所有间联POS及自助转账终端上送的联机交易与管理交易的处理,为POS及自助转账终端收单风险防控、商户服务、统计分析提供数据支持;统一管理平台实现对POS及自助转账终端业务的公共管理、商户管理、终端管理、风险管理与报表管理。对于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商户进行有效管理,提供终端参数维护及终端生命周期管理,为收单业务7/24小时服务提供保障。

2.2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系统功能模块

银行卡收单业务系统由两部分组成,一为收单业务交易子系统,该子系统主要是为收单系统提供通讯接口功能、联机处理功能、授权处理功能、文件处理功能、安全控制功能和清分清算功能功能。二是收单业务综合管理子系统,该子系统采用B/S模式,为成员行社提供统一的商户管理、终端管理、参数维护、特约商户服务管理、差错管理、监控管理和报表管理功能。其系统功能如下图所示:

2.2.1 收单业务系统交易子系统

交易处理子系统是收单系统的重要处理部分,它负责接收POSP子系统发送过来的请求交易,对交易进行识别后,根据预先设置的流程控制参数完成这些请求交易的路由判断、合法性检查、超时控制等处理,然后将请求交易发送至目标机构,并将机构的应答报文返回给请求发起方。典型交易流程如下图2所示:

交易处理子系统必须具备先进的设计思想和领先的体系结构,支持高可靠性和可用性,具有良好的可扩展性和可管理性。在平台的运行过程中,还会不断开拓新的业务渠道和业务种类,交易处理子系统的设计具有良好的扩展性,能够支持新开拓的业务渠道和业务种类。交易处理子系统的处理能力和处理速度要满足当前和未来三到五年内的业务要求。

2.2.2 收单业务综合管理子系统

综合管理子系统是收单业务管理系统展现窗口,可以对操作人员、操作人员用户组别、用户组交易权限、操作人员交易权限等信息进行增删改和打印操作。系统安全相关对象包括:用户、工作组、角色、功能。创建用户的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权限的相关管理员完成。系统保证相关信息唯一性和一致性。系统采用经办复核的业务流程,经办人员提交对档案的维护操作后,复核人员可以查询到待复核的管理操作,复核人员可以对有问题的经办操作执行退回,或者拒绝;对于正确的操作复核人员确认无误后,完成对操作的复核,系统会自动更新相关档案的信息。

综合管理子系统集成运行监控子系统、商户风险监控子系统等系统所拥有的管理功能。这些子系统管理功能相对独立,我们采用操作员身份认证和权限控制的方式进行访问使用。实际的管理业务由各子系统完成。

3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系统需求

3.1 系统管理

对于各个子系统,提供统一的管理平台,保证操作员登录管理平台后可以使用或者导向各子系统的管理模块,进行相关配置或查询。这些子系统包括商户风险监控子系统、交易监控子系统、终端监控子系统、运行监控子系统等。另外,作为其他子系统的运行基础,系统管理系统还具有参数管理的功能,提供更多静态和动态的参数配置。

3.2 特约商户信息管理

商户管理支持流程化的商户审批流程,可最大限度地减少商户风险。商户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扩展信息、结算信息和标志限制信息等几个部分。其中基本信息维护商户简要信息;扩展信息维护商户比较详细的信息,例如企业性质、经营性质等;结算信息主要维护商户清算参数;标志限制信息维护商户一些标志性属性。

商户管理模块提供了对商户进行统一管理的功能,包括商户基本信息、清算信息、卡种信息和其他信息,用于记录可受理银行卡的商户信息。

3.3 终端管理

终端管理系统可管理各种传统POS终端,并可进行EPOS终端管理,实现EPOS画面管理。除基本的终端信息维护审核外,系统支持从管理平台发起的各类终端管理操作,包括:打开关闭终端、终端状态查询、终端密钥下发、软件版本下发、广告下发等。

建立统一的远程终端管理系统,通过系统自动维护手段完成终端程序版本控制管理,终端密钥体系管理,终端程序远程下载功能和终端参数管理功能,极大减轻成员行社客户经理终端维护工作量。

3.4 风险控制管理

完成对商户风险的事前风险等级评估,由系统对商户风险等级进行评估,系统应支持录入商户的风险信息项、风险信息来源,并由系统自动完成对商户风险等的评级。系统应支持对商户风险等级进行手工修改,手工修改需支持审核。

风险控制模块在一定的程度上提供了对于收单系统所处理交易的事中和事后的风险控制和分析的能力。通过实时的风险控制设定,收单系统将对符合条件的交易产生拒绝、没收卡等应答,并对相应交易进行相应标识,从而银行可以避免一些高风险交易;通过准实时的风险控制设定,收单系统将对符合条件的交易输出风险交易监控屏,有相关风险人员进行处理;通过事后的风险分析报表,银行可以分析风险商户和发现风险。

3.5 报表管理

报表处理模块为收单平台提供所必需的各类报表。报表处理模块收集来自授权处理模块、清算文件处理模块、风险管理模块、商户管理模块、清分清算模块的各类相关数据,来完成报表的生成。

4 结束语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系统是一个综合的网络服务系统,很多交易操作和系统操作都通过网络来实现,因此在安全方面就尤为重要。系统安全是整个系统可靠运行和进行安全防范的基石,在统一设计原则下,在不同的安全层次,在预防、检测和恢复等各个阶段,确保系统的持续稳定运行,防止信息的损坏、泄露或被非法修改,并保证系统平台的安全。系统应具备以下质量要求:

1)正确性:本系统的运行流程和数据处理必项是被验证为正确的,软件的正确性是最难迕行评判的,所以在进行渐进式开发的过程中需要在每一个迭代提交的基础上进行不断的验证,以降低风险;

2)容错性:系统必须是健壮的,对于非法的数据应当进行良好的错误处理,错误或者非法的数据不应当导致系统的崩溃;

3)稳定性:系统必须是长时间稳定运行的,稳定的系统才是真正可用的;

4)高效性:系统应当是高效率的,在渐进式开发过程中,应当不断优化系统的性能,以达到效率最高;

5)易用性:系统应当是界面友好、方便使用的,对于最常用的功能应当让用户最快地找到,而非常复杂的流程化的地方应当大量的提供给用户相应的导向。

参考文献

[1]丁怡君,陈郁,沈菊菊.城市商业银行支付清算系统解决方案[J].中国金融电脑,2010(4):12-15.

[2]李明.湖南省建行统一资金清算系统的设计及实现[J].华南金融电脑,2002(8):35-48.

[3]周颂南,宋希莉.关于建立乌鲁木齐地区实时清算计算机网格系统的思考[J].关于建立乌鲁木齐地区实时清算计算机网格系统的思考,1996(12):24-27.

2.银行收单工作总结 篇二

一、互联网金融背景及发展

随着移动互联时代的到来,截至2015年6月,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5.94亿,互联网用户向移动互联网迁徙已成定局,未来随着手机智能终端占比不断提升,手机移动支付用户规模增长迅速,持续向移动、线下场景支付迁移,移动支付孕育着庞大的市场机会。

二、银行收单市场的现状

根据中国银联的统计数据,2014年起,第三方机构的线下交易量已经超过银行,收单业务的优势已经朝着第三方机构的移动端快速转移,几乎所有市场主要银行都出现了收单商户数、交易量和收益的滑坡。

三、银行业收单市场被挤占的主要原因

1.银联与银行对收单新产品关注度和推动力不足。原有以银联—银行—收单专业化服务(银联商务等机构)组成的似乎牢不可破的铁三角在新的市场竞争对手面前,已经充分表现出了它的弱点——不灵活。市场情况瞬息万变,而这一体制下的银联和银行显然缺乏对创新产品的足够关注和推动力。

2.监管层对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监管力度差异巨大,银行被“绑的太紧”。银行缺乏综合金融服务的意识和创新动力还有另外一个原因是监管层的管理“绑的太紧”。第三方支付机构部分新业务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处于无人监管的境地,创新业务走在了监管规则的前面,灵活度自由度非常高;监管力度差异巨大。

四、传统收单业务如何应对互联网时代的变革

1.中国银联如何应对

国内二维码移动支付技术诞生于银联实验室,起初并未获得监管机构认可,因此并未向市场推广。然而银联没有推广的支付方式,在移动支付时代正极力蚕食着银联的线下市场。

如此形势下,银联联合23家银行发布“云闪付HCE”。银联联合23家银行将通过大规模的回馈活动,吸引广大消费者成为“云闪付”用户,享受到更多的便利与实惠;安全无忧,采用支付令牌、动态密钥、云端验证三大前沿技术,保护客户信息安全。

2.工商银行应对措施

工行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重磅支付产品“线上POS“首次亮相。它整合了网银支付、手机验证、3D认证、简单无卡支付四种认证方式,实现线上商户对本行卡、他行卡和外卡的全面受理。该产品只需通过一个端口,就可实现受理所有银行卡组织品牌的银行卡业务。产品具有以下特色:商户只需在网站安装“线上POS”应用程序,开通“线上POS”业务,为商户提供一站式服务。

3.民生银行应对措施

民生银行打通行内资源,以“大零售”概念建立的“乐收银”项目在专业化批发市场中的覆盖率逆势大幅增长,乐收银集合了传统POS和许多第三方电话支付终端产品的优点,刷卡收款、转账付款、缴费、信用卡还款等常见功能一应俱全。产品具有以下特色:“T+0”实时到账;商户手续费封顶等;商户“乐收银”交易结算量达到一定的标准并具备相应的条件,可根据客户需求提供包括融资支持、财富管理等多种金融服务支持。

4中国银行如何应对

中国银行浙江分行已经于第三方公司合作,在传统收单业务基础上叠加移动支付功能。除了传统的内、外卡刷卡消费,还可以为商户提供支付宝、微信、百度钱包、qq钱包等多家第三方支付渠道,免去商户与多家第三方支付机构签约的复杂流程,为商户提供一站式服务。

五、银行如何应对

1.积极与第三方合作,开辟收单POS的移动支付受理功能

银行与第三方机构开展合作,充分发挥传统银行收单业务优势和第三方机构在移动支付的优势,增强收单业务的功能性,提早布局、抓紧先机、抢占市场,合作共赢。通过在银行传统POS机具上叠加移动支付程序,可以新增以下功能:收单商户可通过银行投放的POS机具受理移动端扫码支付,为商户提供微信、支付宝、qq钱包、百度钱包等多渠道营销方案及配套支持。各银行应尽快上线该项目,提早布局、抓紧先机、抢占市场。

2.加大“云闪付”APPLY PAY功能的推广

银联联合23家银行发布“云闪付”、ApplePa,目前该业务处于扩张期,银联从商户端进行费用补贴,各家银行从卡端进行费用补贴,力争将更安全、便捷,且持续完善、优化的“云闪付”推向市场,提高银联在移动支付的市场占比。

3.传统产品升级,提供收单整体解决方案

在传统收单业务方面,应积极创新服务方式,要加快拓展刷卡收单机具收银一体化MIS、PGS收银系统,利用技术手段增强收单优势,通过安装网络POS、金融手柄、IC卡非接设备、开展手机支付、区域POS资金统一归集等,为商户提供整体的个性化解决方案。

六、扬长避短、优势互补、适度创新

虽然目前已经处在互联网金融的大时代,但从国内乃至全球来看,刷卡支付市场仍然在快速发展,线下传统的实体卡支付对于整个支付产业依然至关重要,传统卡基支付仍然有较大创新发展的潜力与空间。

3.银行卡收单市场调查报告 篇三

随着受理成本的降低和市场推广力度的加强,受理商户数量持续快速增长,受理环境不断完善。截至20底,银行卡跨行支付系统联网特约商户2067.20万户,同比增加23.78%,较上年末新增397.20万户;POS终端2453.50万台,同比增加7.51%,较上年末新增171.40万台;ATM终端92.42万台,同比增长6.63%,较上年末新增5.75万台。

(二)收单机构积极布局聚合支付业务

受成本低廉、客户需求等多种因素驱动,商业银行、支付机构等加紧在聚合支付业务方面的布局。调研的36家1收单机构中,21家会员单位(58%)通过自身技术研发或与聚合技术服务商合作已经开展了聚合支付业务;4家会员单位(11%)正在推进聚合支付业务, 11家会员单位(31%)尚未开展聚合支付业务。聚合支付业务从形式上看主要有两种形式,第一种形式体现为商户布放智能POS,即融合了扫码、刷卡、云闪付、指纹支付、声波支付等支付方式中的两种以上的POS机、PAD或其他智能终端;第二种形式体现为条码台牌,即通过在特约商户收银台或餐桌等位置张贴、布放二维码,支持微信、支付宝、银行等不同机构的客户通过扫二维码完成支付。

从背后业务实质来看,聚合支付业务则是收单机构依托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或清算组织,借助以上各方的支付通道与清结算能力,利用自身的技术与服务集成能力,将一个以上的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或清算组织的支付服务整合到一起,为商户提供包括“支付通道整合服务”、“集合对账服务”、“差错处理服务”、“技术对接服务”、 “会员账户服务”、“运行维护服务”、“终端提供与维护”等服务,减少商户接入、维护支付结算服务的成本支出,提高商户支付结算系统运行效率,获取增值收益。

(三)收单业务整体规模稳步增长2

随着受理环境的不断完善以及线上线下收单业务一体化的发展,银行卡收单业务量保持高速发展态势,收单交易金额机构集中度有所提升。根据协会统计数据,年,全国182家收单机构3共处理收单业务713.90亿笔,金额76.50万亿元,分别较上年增长26.33%和47.17%。排名前十位的收单机构中,商业银行与支付机构各占五家,前十名收单交易额占收单总额的72.81%,比上年提高4.81个百分点。

(四)收单机构在收入核算范围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盈利情况参差不齐

商业银行对于收单业务收入核算范围存在较大差异,因而对于是否盈利存在不同的结论。大部分商业银行在核算收单业务收入时仅将收单业务手续费收入进行核算,该类商业银行反映收单收入仅能覆盖成本甚至存在亏损;少数商业银行将收单业务放到全行战略角度进行考量,围绕商户提供包括收单、分期、贷款等全方位的服务,将收单手续费收入、商户沉淀资金形成的`存款类收益、商户分期业务收入等纳入本行收单业务收入统一核算,反映出收单业务的良性发展。

部分商业银行在经营收单业务方面出现收入仅能覆盖成本的情况,主要是由于在收入核算方面未计入商户给本行带来的其他收益,或者是由于从事收单的卡中心等部门专营收单业务,存款类收益等不计入其收入范畴;其次是部分商业银行由于同时从事发卡和收单业务,在商户营销过程中采取成本定价或信用卡本代本业务封顶等低费率策略提升商户规模,从而导致收单侧收益较低;第三是缺乏面向商户的个性化、多样化的创新产品和增值服务,总体收入受收单服务费刚性制约;第四是由于条码支付和支付机构的分流作用,部分银行线下收单业务量出现了停滞甚至负增长。

非银行支付机构则主要依靠收单手续费收益和硬件销售收入作为盈利模式,虽然利润率较价改前有所下降,但是仍然保持了一定的盈利水平。部分支付机构开展了POS贷、保理等业务,为商户提供增值服务的同时,还可获得收单手续费之外的额外收益。2016年,被调研的支付机构中,三成左右收单业务增速保持在20%-60%之间,实现较快增长。

银行卡收单市场存在的问题

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改革之后,收单业务套码套利空间进一步压缩,监管整治力度持续加大,收单机构整体合规经营意识和经营水平显著提升,银行卡收单市场规范化程度得到加强。在市场竞争压力下,收单机构逐渐从单一的收单服务商向综合支付服务提供商转型,收单市场活力得到有效释放。与此同时,收单市场仍然存在监管差异、线上线下价格多套价格体系并行、创新业务风险防控机制缺失等问题。

(一)监管政策的差异性在某种程度上有失公允

一是商业银行与非银行支付机构之间的监管政策不统一。商业银行受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等多部门监管,合规经营要求较高;非银行支付机构主要由人民银行监管,两类收单机构的监管标准存在差异,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商业银行的产品创新和业务推广。比如,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监2号令)第七十四条规定,“收单银行不得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设置为特约商户的单位结算账户,已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除外”。因此商业银行无法满足批发市场摊位、个人商户以及无对公账户的非个体工商户等小微商户将结算资金结算至对私账户的需求,这部分商户主要由支付机构来发展收单业务。

二是部分创新业务未有明确监管要求。从事传统线下收单的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需要遵循《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拓展的商户须有营业执照和相关行政许可,不能在线下拓展个人商户;而条码支付等新兴模式拓展实体特约商户和个人商户,目前尚未有明确的政策约束,在商户准入门槛以及费率标准方面可自行掌控,监管标准的缺失易导致非公平竞争。

(二)线下刷卡手续费价格体系仍存套利空间

2016年实施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改革,在标准价格商户之外,仍然保留了公益类、优惠类和特殊计费类等非标准价格商户(以下简称“非标商户”),虽然对非标商户实行现场注册并采取白名单方式,但是客观上仍然存在一定套利空间,部分收单机构通过“大商户模式”甚至系统化变造交易的方式将标准商户变造非标商户获取不当利益。部分机构仍然利用优惠类、公益类和特殊计费标识进行套码,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市场秩序。

部分商业银行采取成本价模式拓展优质商户。商业银行因其发卡行优势,在收单市场比支付机构有优势,部分银行在部分地区甚至以收单成本价或者本行贷记卡封顶(房汽、批发分别采取60元、20元封顶)等低价方式大力拓展优质商户,或通过本代本手续费免收或者费用返还等方式大力拓展石化、保险等行业商户,导致支付机构以持续手续费补贴方式维持合作关系,形成恶性竞争。

(三)条码支付业务以低成本优势冲击传统收单业务

目前银行卡收单市场对线下实行政府指导价模式,线上实行市场化定价,仍然存在套利空间。部分收单机构利用线上成本优势发展实体商户导致传统收单机构商户流失。

传统线下收单业务与条码支付等新型支付业务之间存在套利空间。对于传统线下收单业务,监管部门规定对发卡行服务费和清算机构网络服务费实行上限管理,按照银联制定的价格标准,两项费用均按照上限进行扣收,借记卡发卡行服务费费率为0.35%,封顶13元,贷记卡发卡行服务费费率为0.45%且不封顶;对于条码支付等创新支付业务目前未有明确监管要求或行业标准,由发卡银行、收单机构两两协商确定发卡行服务费费率,部分议价能力较强的支付机构跟大部分发卡行议定的发卡行服务费费率在0.1%左右,其向收单机构或代理商收取的费率在0.2%-0.25%左右,其直接拓展的部分商户初期甚至实行零费率模式,显著低于线下刷卡交易成本。部分银行受条码支付业务冲击,商户流失较为严重,创新产品推广阻力较大。

(四)新型支付业务亟待规范管理

一是部分聚合支付服务商凭借自身掌握的商户资源与商业银行、收单机构开展竞争合作。部分聚合技术服务商在合作过程中,存在私自转接交易信息、截留存储商户信息等问题,涉嫌从事交易处理、资金结算等收单核心业务。二是对于条码支付等新型支付业务缺乏引导管理,各收单机构在商户准入、限额管理、交易监控、商户巡检方面做法各异,风险管控水平参差不齐,形成不同程度的风险暴露。三是新型支付业务缺乏有效的后续管理机制和损失赔付机制,收单市场业务创新集中在移动设备及APP端的应用,支付业务的信息安全及交易安全容易受到攻击,是否具有完善的小额免密支付保障机制、风险投诉处理机制、保险保障机制、系统实时风险控制模型是处理未来线上支付业务风险的关键。

相关建议

综合分析收单机构反馈的调研内容,各家机构分别提出了自身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的困难、风险和问题。协会认为,虽然存在一些问题,但收单市场整体向好的趋势逐渐形成,部分收单机构依靠创新产品和服务提升了服务水平,促进了商户的健康快速发展,形成了双赢局面,收单市场的活力在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改革之后得到了释放。收单机构需要适应市场化机制带来的挑战,通过向客户提供更加个性化、场景化的创新产品和服务提升自身实力。与此同时,仍然有部分问题需要我们关注并适时推动解决。

(一)推动建设更加公平公正的收单市场政策环境

在收单市场监管政策方面,建议下一步由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出台有关政策,统一不同监管机构对于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的监管尺度和标准,营造公平公正的政策环境。在小微商户准入和资质审核方面,建议出台行业指引或监管细则,明确小微商户、个人商户的准入条件以及结算账户管理要求,适时修订《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根据市场发展实际和业务需要,补充完善管理内容,确保市场公平竞争。

(二)推动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线上线下收单市场价格体系

在价格体系方面,条码支付等低成本收单方式迅速抢占线下市场,部分商业银行凭借同时从事发卡、收单两项业务的优势以较低价格营销优质商户,激活收单市场活力,但同时,对单一从事收单业务的收单机构带来较大压力,对于收单机构创新产品推广也形成一定阻力。建议一是通过窗口指导或行业协商等方式引导市场机构合理定价,理顺条码支付等新型支付业务的价格机制,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杜绝大型互联网支付机构对于线下收单机构的“降维攻击”;二是在过渡期满两年后,按时取消对于线下优惠类商户的特殊价格,统一各行业费率,减少套利空间。

(三)加强对于聚合支付等创新业务的引导和管理

目前监管机构明确将“聚合技术服务商”作为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进行管理,禁止从事收单核心业务,但是允许其与收单机构传输交易信息。而且由于聚合支付业务处理过程涉及收单机构、商业银行、“发码机构”、发卡银行等多个角色,交易信息传递环节多,交易报文内容不规范。一是建议进一步完善对于聚合支付、条码支付等创新支付业务的风险防范要求,指导收单机构在商户准入、交易限额、交易监控、商户巡检等方面强化风险管理措施,同时强化身份认证环节技术应用,通过利用双因素认证、生物识别等手段提高客户身份验证的安全标准。二是建议推动建立聚合支付模式下的信息传递的统一性、规范性,以便聚合支付业务各环节能够有效监控交易的真实性,共同防范业务风险,推动建设良好的支付生态环境。

(四)加强行业风险信息共享,推进大数据等新型技术手段在收单业务风险防控中的运用

一是加强行业风险信息共享机制建设,提高信息共享效率。推进各行业风险信息数据库对于收单机构的开放程度,适时向资质较好的支付机构开放征信系统的查询权限,推进不同风险信息数据库的整合,减少市场主体的开发和对接成本;建议加强行业风险信息交流,充分发挥支付清算协会风险事件协查管理系统效用,推动建立完善的沟通机制,在风险初显时及时进行止损,尤其在发现商户参与合谋做案时应加强收单机构和发卡机构的沟通和相关信息的排查和确认。

二是通过出台行业标准、研讨交流等多种形式推动大数据、云计算在收单业务风险防控中的运用。借助大数据方法,梳理内外部客户数据,综合分析客户行业、经营行为、交易特征、构建客户画像,不断优化完善风险监测模型,及时发现潜在风险,提高行业风险防控水平。推动收单机构通过业务、技术创新防控风险,保障消费者权益。如,对于大额或可疑交易向消费者采取人脸识别、指纹、眼纹验证等生物验证措施。

(五)加大对于违规行为和无证经营机构监管整治力度

在监管加码和处罚力度加大的情况下,大部分支付机构更加注重业务开展的合法合规能力建设。部分商业银行经过行内规范和整顿工作后,线下收单商户数相比年初下降近五成,规范了业务发展,降低了业务风险;部分收单机构经过清理整顿,取消了与所有外包服务机构的合作,通过自营方式发展特约商户。但是仍然有部分收单机构在利益驱使下,通过套码、系统化变造交易等手段等方式获取不当利益,甚至放任外包服务机构从事收单核心业务。一是建议加大对于违规收单机构的惩戒力度,同时联合工商部门清理从事支付业务的无牌机构;二是针对仍有收单机构大量申请本身不符合条件的优惠费率商户,建议中国银联加强对于优惠类商户的入网审核和持续监测,建立健全后续定期淘汰抽查机制。

注释:

1.另外1家机构仅从事网络支付业务。

2.数据来源: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行业统计分析系统。

3.以目前向协会行业信息统计分析系统报送银行卡收单业务数据的110家支付机构和72家银行数据为基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持续提升收单服务水平

规范和促进收单服务市场发展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我国支付服务市场发展迅速、创新活跃,支付服务呈现多元化、智能化、线下和线上融合发展趋势,为各类实体和网络特约商户(以下统称特约商户)的经营发展提供了保障,有力支持了实体经济发展。部分收单机构或聚合支付服务商创新开展“聚合支付”服务,为特约商户提供了融合多个支付渠道,一站式资金结算和对账的技术解决方案,满足了特约商户对减低系统投入和运营成本,提供资金结算和财务对账效率的实际需求。但部分聚合技术服务商涉嫌无证从事支付结算业务,扰乱了市场秩序,需要加以规范。为引导收单机构持续提升特约商户服务水平,规范和促进收单服务市场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收单机构服务创新,持续改善特约商户支付效率和消费者支付体验

(一)积极开展服务创新,鼓励收单机构根据特约商户实际经营需求积极创新服务内容,在提供支付、结算、对账、差错争议处理等基本收单服务的基础上,融合商户会员管理、营销活动管理、库存信息管理、供应链管理、数据分析挖掘等个性化增值服务,精耕细作,为特约商户的经营活动定制综合支付解决方案,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助力特约商户经营发展。

(二)不断提高支付效率和支付体验,鼓励收单为特约商户提供“聚合支付”服务。即收单机构运用安全、有效的技术手段,集成银行卡支付和基于近场通信、远程通信、图像识别等技术的互联网、移动支付方式,对采用不同交互方式、具有不同支付功能或者对应不同支付服务品牌的多个支付渠道统一实施系统对接和技术整合,并为特约商户提供一点式接入和一站式资金结算、对账服务,有效降低特约商户系统投入和运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多元化支付方式,提供特约商户支付效率和消费者支付体验,推动支付服务环境不断改善。

(三)充分保障特约商户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支持收单机构和特约商户平等协商服务价格,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激发收单机构的创新能力,促进收单服务市场良性竞争。收单机构应通过协议约定并督促特约商户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使用各种支付方式的消费者均享受一致性公平待遇,不得向使用特定支付方式的消费者转移或变相转嫁收单机构收取的服务费,不得无理拒绝消费者使用已经开通的支付方式。

二、加强特约商户和外包服务机构管理,强化收单机构管理责任

(一)切实履行特约商户管理责任,收单机构为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支付或者基于近场通信、远程通信、图像识别等技术的互联网、移动支付方式的,对特约商户的拓展和管理、业务和风险管理均应执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第9号发布)相关规定。收单机构应当按规定严格落实特约商户实名制管理,加强特约商户资质审核,健全业务和风险管理措施。

(二)严格规范聚合支付服务商业务合作,收单机构和聚合支付服务商等外包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合作的,应当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外包管理的通知》(银发{}199号)相关规定。收单机构应当对聚合支付服务商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并审慎选择合作机构,通过协议禁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业务转 让或转包。严禁收单机构将特约商户资质审核、受理协议签订、资金结算、收单 业务交易处理、风险监测、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主密钥生成和管理、差错 和争议处理工作交由聚合技术服务商办理。严禁聚合技术服务商以任何形式截留 特约商户结算资金,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特约商户资金结算。

(三)持续强化“聚合支付”外包服务商风险管理。收单机构将“聚合支付”服 务外包给聚合技术服务商,并经过其业务系统与特约商户相互传输交易信息的, 应负责事先对其业务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技术标准符合性等进行全面评估, 确保其业务系统符合《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设施技术要求》(银发350号 文发布)。收单机构应严格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卡风险管理 的通知》(银发【2016】170号)相关要求,通过协议禁止并采取有效技术措施防 止聚合技术服务商采集、留存特约商户和消费者的敏感信息,防止泄露特约商户 和消费者的身份、账户或交易信息。收单机构应持续强化风险监测,参照《网络 支付报文结构及要素技术规范(V1.0)》(银办发【2016】222号文发布),确保 特约商户名称、编码、类别和交易类型等各项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追 溯性以及在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采取有效技术措施防止聚合技术服务商伪造 、篡改或隐匿交易信息。

三、强化行业自律管理,共同维护收单服务市场秩序

(一)健全特约商户和外包服务机构自律管理机制。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健全特 约商户信息共享机制、外包服务机构信息共享和评级管理机制,组织从事收单业 务的会员单位及时向相关信息共享系统报送和更新特约商户、外包服务机构信息 ,并结合共享信息和自律评价、自律检查结果对外包服务机构实行动态评级管理 ,会同会员单位共同维护市场秩序。特约商户或外包服务机构发生风险事件的, 相关收单机构应按照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有关工作要求,根据风险事件性质、等级 等因素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

(二)完善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奖励机制。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将银 行卡支付和各种基于近场通信、远程通信、图像识别等技术的互联网、移动支付 方式,统一纳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奖励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 用。特约商户对使用特定支付方式的消费者采取歧视性措施、侵害消费者合法权 益,被多次投诉举报并经查实的、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将其列入黑名单并予公布 ,各收单机构不得为其提供支付服务。

四、加强监督管理,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检查和处罚力度

4.POS机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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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行为,防范银行卡收单业务风险,维护银行卡收单业务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以下简称“收单业务”)是指通过银行卡受理终端(以下简称“受理终端”)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受理终端是指通过银行卡信息读入装置生成银行卡交易指令要素的各类支付终端,包括销售点(POS)终端、转账POS、电话POS、多用途金融IC卡支付终端、非接触式接受银行卡信息终端、有线电视刷卡终端、自助终端等类型。

银行卡收单包括人民币卡收单业务和外币卡收单业务。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应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是指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并向该商户承诺付款以及承担核心业务主体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收单机构委托从事收单业务 中非核心业务的企业。本办法所称特约商户,是指向持卡人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接受使用银行卡完成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第四条 营业范围中许可开展银行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开展收单业务;非金融机构作为收单主体从事收单业务,应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并取得办理收单业务的资格。

第五条 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办理收单业务应遵守下列原则:

一、联网通用的原则;

二、平等自愿、公平竞争的原则;

三、安全、效率和诚信的原则。第六条 收单机构从事的收单业务环节主要包括:

(一)发展特约商户,对特约商户进行资质审核,与特约商户签约并向其承诺支付受理款项;

(二)对特约商户收银员和财务人员进行培训,教育特约商户正确、合规受理相关业务;

(三)对特约商户及其收单业务进行交易监测、现场检查;

(四)负责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和处置,承担特约商户管理不善的责任;

(五)布放、维护受理终端,确保受理终端和交易发送通道的数据安全;

(六)为特约商户结算收单业务的资金,处理收单业务差错和业务纠纷。

第七条 收单机构不得将核心业务委托给外包服务机构办理。核心业务是指第七条中的第(一)、(三)、(四)、(六)。第八条 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办理银行卡收单及相关服务,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持卡人和发卡机构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十条 收单机构开办收单业务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收单业务基本规定

第十一条 收单机构布放的受理终端应当符合联网通用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张贴可以受理的银行卡品牌标识,受理相应品牌标识的银行卡,不得仅受理本机构或特定发卡机构发行的银行卡。第十二条 收单机构应按照市场化原则与特约商户协商确定银行卡结算手续费标准,不得在拓展商户过程中采取不计成本降低商户结算手续费的恶性竞争行为,特约商户可自主选择收单机构签订收单协议。

收单机构应正确设置特约商户的商户服务类别码。对开展混业经营、同时销售多种商品和服务的商户,收单机构应区分经营业务的类别编制多个商户代码,分别设置商户服务类别码。对经营业务类别相互不独立、无法严格区分的商户,应按照其主营业务设置商户服务类别码。第十三条 收单机构直接参与银行卡交易手续费分配,收单外包服务机构不得直接参与商户手续费分配。

第十四条 收单机构应根据特约商户经营特点和业务需求、风险评估结果,向其开放以下一项或多项业务类型:

(一)现场支付业务:持卡人在特约商户收银台完成支付,由特约商户收银员使用受理终端读取持卡人银行卡信息后发起交易指令,持卡人对支付结果进行确认;

(二)自助支付业务:持卡人自己直接通过自助终端等通道自主发起支付指令,完成交易;

(三)订购业务:持卡人通过电话等方式告知特约商户其银行卡相关支付信息,由特约商户发起支付指令从持卡人账户收取相关款项;

(四)代收业务:特约商户与持卡人就支付事宜达成书面协议后,特约商户按照协议约定自行发起扣款指令从持卡人账户收取相关款项;

(五)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展的业务。

第十五条 除收单机构与发卡机构为同一法人主体内部交易外,收单机构应将受理的所有银行卡交易信息发送至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跨行清算机构(以下简称跨行清算机构)进行转接和清算,不得发送至发卡机构、无跨行清算资质的机构或其他收单机构。第十六条 收单机构应根据商户受理银行卡的真实场景选用相关业务类型,完整准确上送交易信息,不得套用其他业务类型,不得仿冒、伪造交易信息。

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户名称、商户代码、商户服务类别码、商户所在地、受理终端类型、受理终端代码、业务类型等。第十七条 收单机构发送银行卡支付指令信息应使用加密和数据校验措施,确保数据安全、完整。

第十八条 收单机构不得跨省、直辖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开办收单业务,签约主体应为收单机构当地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总对总模式除外。本办法所称总对总模式,是指收单机构法人单位与在全国范围内提供相同商品或服务的特约商户法人单位直接签约银行卡收单协议。第十九条 特约商户的收单账户原则上应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对使用个人结算账户的特约商户,收单机构应仅开放借记卡受理功能。特约商户的收单账户名称应当与特约商户单位名称或本人姓名一致。第二十条 收单机构应按照收单协议约定对特约商户进行资金结算,并提供相应的对账服务。

第二十一条 收单机构应在收妥特约商户待结算资金后至迟于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拨付特约商户,但不得提前预付资金。

第二十二条 受理终端打印的银行卡卡号应进行适当屏蔽,以保护持卡人的信息安全。第二十三条 受理终端原则上只能受理银行卡,经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符合相关银行卡标准的预付卡除外。第三章 收单机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收单机构开办、变更或终止收单业务,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第二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收单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地市级中心城市所在地设有分支机构或办事处;

(二)配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人员队伍;

(三)符合规定的业务管理人员;

(四)完善的收单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

(五)建立覆盖受理终端使用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条 非金融机构开办收单业务,除应具备第二十四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安全高效的资金结算渠道;

(二)健全的内部资金管理制度;

(三)与收单业务规模相匹配的风险偿还能力。

第二十七条 收单机构应建立完备的收单业务核心管理系统,应包括商户信息管理系统、交易监测与风险预警系统等。

第二十八条 收单机构应采取适当措施履行特约商户实名制的要求,并对特约商户进行资信状况审查、证照审核和现场调查,了解特约商户的经营背景、经营场所、经营范围、财务状况、资信状况等,确保特约商户在境内依法设立,内部管理规范,经营状况良好。收单机构对企事业单位应核验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和授权经办人身份证件。

收单机构对个体工商户应核验营业执照、经营者和授权经办人身份证件。

第二十九条 收单机构应建立严格的商户准入审核制度,完善商户风险审批制度和商户风险评级制度,对风险等级较高的商户,应强化交易监测、实地抽查等风险管理措施,防范欺诈风险。

第三十条 收单机构应与特约商户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收单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协议内容应包括:

(一)向商户开放的收单业务类型和受理要求;

(二)受理终端的使用管理要求;

(三)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保密条款;

(四)交易凭证的管理要求;

(五)资金结算、账务核对、差错处理和业务纠纷处置的要求;

(六)收单服务的终止和续展条件;

(七)相关业务风险承担方和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收单机构应在商户信息管理系统中对所有特约商户建立商户信息档案,包括商户基本资料、商户信息变更情况、商户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商户培训情况、商户年检记录和受理终端管理情况等资料。收单机构应对特约商户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特约商户的基本资料包括商户名称、负责人、营业地址、营业执照号码、税务登记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表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三十二条 收单机构应落实专人受理持卡人、特约商户的咨询和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第三十三条 收单机构应向跨行清算机构申请机构代码,对特约商户和受理终端进行唯一性编码管理,并在交易整体流程中体现,确保每笔交易的可定位、可追踪。

第三十四条 对尚未发布相关标准规范的受理终端形态,收单机构应谨慎选择使用,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相关标准发布后应根据要求进行升级改造。

第三十五条 收单机构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灾难备份系统,确保收单业务的连续性和收单业务核心管理系统安全可靠运行。第三十六条 收单机构应采取技术和业务手段,对特约商户进行日常交易监控和定期巡检。对于发卡银行的调单、协查要求和跨行清算机构发出的风险提示,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如实反馈。

第三十七条 收单机构依据本办法履行对特约商户和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的管理要求。第四章 特约商户服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特约商户应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一)根据约定规范受理银行卡业务;

(二)不得代其他商户发起交易,不得将受理终端、结算账户借其他商户或个人使用;

(三)妥善保管银行卡交易单据,保管期限自交易日起至少2年,配合收单机构做好查询、交易单据调取及有关差错调整等工作;

(四)只能存储用于交易清分、差错处理所必需的账户信息,不得存储银行卡磁道信息、卡片验证码、个人标识代码及卡片有效期等关键信息;

(五)开放使用订购业务、代收业务的,应对持卡人身份进行识别,确认持卡人为卡片账户所有人后,发起扣款指令;

(六)应在收单协议约定的地点使用受理终端,不得私自移机使用;

(七)不得拒绝受理银行卡,不得因受理银行卡向持卡人另行收取手续费;

(八)收单协议中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九条 特约商户办理收单业务应基于真实的商品和服务交易背景,不得从事或协助从事信用卡套现行为,并应积极配合收单机构对疑似套现业务进行确认。

本办法所称信用卡套现是指特约商户利用银行卡终端机具,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的行为。第四十条 特约商户存在严重违反收单协议规定的行为,收单机构有权解除收单协议。

第四十一条 特约商户的商户名称、负责人、地址、营业执照、联系方式、收单账户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知收单机构。第四十二条 特约商户原则上只能选择一家收单机构签约,若原收单机构无法满足其特色服务需求,可申请其他收单机构另行布放专门的特色业务受理终端,该终端不得受理普通银行卡交易。原受理终端可支持该特色服务时,专门布放的特色业务受理终端应予撤除。第四十三条 特约商户可以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变更收单机构,但应执行“一柜一机”的要求。

本办法所称“一柜一机”是指一个收银柜台应仅布放一台银行受理终端。第五章 收单外包服务管理

第四十四条 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接受收单机构的委托从事收单非核心业务,收单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业务服务水平符合规范要求。

第四十五条 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应当具有一定的资本规模、良好的商誉、健全的组织架构、严密的内控管理、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并配备一定数量的熟悉银行卡业务的人员。

第四十六条 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应在所服务地市级中心城市配置专门人员或设立分支机构,并于业务开办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进行登记,提供以下材料:

(一)基本情况介绍。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组织架构、管理人员情况、业务经营状况及内部管理状况等内容;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业务开展应具备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

(四)收单机构出具的业务合作意向证明;

(五)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未登记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不得在当地从事收单外包服务。第四十七条 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在开展外包服务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办理银行卡信息交换业务;

(二)受理终端密钥管理、下载和程序灌装;

(三)为特约商户提供资金结算;

(四)向其他机构转让、转包业务;

(五)存储银行卡卡号以外的信息;

(六)自主设置交易路由;

(七)自行编制、篡改、仿冒或重组交易;

(八)多家商户共用一个商户代码和多台受理终端共用一个终端代码。

第四十八条 同时从事收单外包服务业务的收单机构应落实业务分离管理措施,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收单业务和外包服务业务进行分类管理,不得因其具有收单业务资格而在收单外包服务业务中从事收单核心业务。

第四十九条 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布放的受理终端只能为指定的一家收单机构发送支付指令。第六章 安全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五十条 收单机构发展特约商户时,应对其收银、财务等人员开展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和风险教育,每半年至少对特约商户开展一次业务培训和巡检。

第五十一条 收单机构应及时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系统登记特约商户基本信息、受理终端基本信息和商户结算手续费等相关信息,登记信息应准确、完整。

第五十二条 收单机构应建立覆盖受理终端申请、参数设置、程序灌装、使用、更换、维护、撤销等各环节的受理终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受理终端程序的版本控制。第五十三条 收单机构应指定专人管理受理终端密钥和相关参数,不同的受理终端应使用不同的主密钥并定期更换,实现“一机一密”。受理终端维护人员和收银员等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设置和保管密码。

第五十四条 收单机构应采取业务和技术措施,防止特约商户擅自将受理终端移机使用。应审慎批准商户安装移动受理终端的申请,除航空售票、交通罚款、上门收费、移动售货、物流配送等确有使用需求的行业商户外,其他类型商户原则上不得布放移动受理终端。未经特约商户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核同意,收单机构不得为其开通移动受理终端的跨地市使用功能。

第五十五条 收单机构应当建立资金结算风险防范机制,不得挪用特约商户待结算资金。收单机构为非金融机构的,应在商业银行开立用于资金结算的专用存款账户并加强监管,防止发生延滞结算和卷款风险。

第五十六条 收单机构布放自助终端时,应确定自助终端管理方,与布放场所管理人签订布放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建立定期巡检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及时发现和排除风险隐患。

第五十七条 收单机构应对开放自助支付业务、订购业务和代收业务制定严格的审核标准,对开通预授权、消费撤销和退货等功能的特约商户应加强业务培训和交易监测。

第五十八条 收单机构应当与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签订收单业务外包合作协议,并明确在外包服务关系存续期间以及终结后对客户信息和交易信息的保密义务、安全管理责任以及风险损失赔偿责任。由于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的过失,造成发卡机构和持卡人资金损失的,应由收单机构先行赔付,再根据收单业务外包合作协议进行追偿。第五十九条 收单机构可根据商户交易量和风险等级,向特约商户收取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应实行专户管理,不得擅自挪用。因商户欺诈等原因造成的风险损失,收单机构有权从风险保证金中偿付。第六十条 收单机构发现疑似信用卡套现、伪卡欺诈、商户侧录、洗钱等风险事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收单机构对因涉嫌欺诈交易、申请资料虚假、从事信用卡套现或洗钱等原因而被解除协议的特约商户,应将该商户信息录入跨行清算机构风险管理系统,并将涉嫌欺诈的商户负责人信息报送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第六十一条 已列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跨行清算机构风险管理系统的风险商户及其负责人,不得再发展为特约商户。

第六十二条 跨行清算机构应在银行卡交易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清算,并向收单机构提供交易明细。

第六十三条 跨行清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银行卡业务规则、差错处理规则、风险管理规则和技术标准,根据商户所处行业类型和经营特点制定统一的商户服务类别码编制规则。

第六十四条 跨行清算机构应做好特约商户登记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和安全管理工作,对收单机构注册登记的商户信息承担安全保密责任,并应运用技术手段,对特约商户登记备案情况进行侦测。第六十五条 跨行清算机构应按照收单机构提交的入网申请开通受理终端相关交易功能,不得擅自开通联机退货等高风险交易功能。未经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开通信用卡还款、电话POS等业务的跨行交易。

第六十六条 跨行清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收单业务风险防控体系和处理机制,通过对可疑交易的监控和分析,协助收单机构和发卡机构防范和处置信用卡套现、伪卡欺诈和洗钱等风险事件。第七章 业务监督与罚则

第六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收单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向收单机构提出质询,并要求限期改正或整顿。第六十八条 收单机构应及时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下列事项:

(一)开办新的收单业务类型或布放新型银行卡受理终端;

(二)收单业务外包情况;

(三)收单机构及其特约商户发生重大银行卡犯罪案件或风险事件;

(四)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涉及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重要情况。

第六十九条 跨行清算机构应及时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下列事项:

(一)银行卡跨行交易系统、商户登记系统、风险信息共享系统等业务系统发生重大运行故障和风险事件情况;

(二)监测到的重大银行卡可疑交易线索;

(三)商户登记系统中特约商户登记情况,侦测发现情况及问题纠正情况;

(四)银行卡重要业务规则和业务信息;

(五)有关银行卡业务创新应用情况;

(六)有关银行卡业务交易数据及情况分析;(七)人民银行要求上报的其他业务情况和业务资料。第七十条 收单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或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建立有关收单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的;

(二)商户入网审核不严导致虚假商户入网,发生欺诈损失的;

(三)无法出具完整的商户收单协议和商户基本注册资料,或商户信息严重缺失,管理不善的;

(四)未经批准开展异地收单服务的;

(五)以不计成本降低商户结算手续费进行恶性竞争,或违反“一柜一机”规定的;

(六)多家商户共用一个商户代码和多台受理终端机具共用一个终端代码的;

(七)未正确设置并向人民银行指定机构注册有关商户信息的;

(八)未能建立有效的管理措施致使商户违规进行受理终端移机使用的,或未经批准,开通移动受理终端跨地区使用的;

(九)对受理终端未能按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导致后果较轻的;

(十)因管理不善致使特约商户或外包服务机构出现账户信息安全事件,情节较轻的;

(十一)外包服务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而开展业务的;

(十二)发现特约商户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采取规范纠正措施直至终止合作关系,未及时报送有关违规商户信息,对于发卡银行的协查要求和跨行清算机构的风险提示不予配合的;

(十三)未按规定向人民银行履行相关报备流程的;

(十四)其他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且情节较轻的。第七十一条 收单机构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对逾期未整改的,由跨行清算机构对其实施追偿性清算:

(一)不正确设置、传输商户信息和交易信息,造成其他市场参与方权益遭受损害,情节较轻的;

(二)套用、变造商户代码、业务类型码、商户服务类别码或变造、伪造交易信息,损害受理市场其他参与方合法权益,情节较轻的。本办法所称追偿性清算,是指跨行清算机构对因收单机构未正确设置有关商户信息和交易信息致使其他市场参与方收益损失的金额进行追偿,从收单机构的清算资金中扣除,并返还相关机构。

第七十二条 收单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暂停其收单业务资格,责令其停业整顿;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法监督检查的;

(二)隐瞒重大风险事件,妨碍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调查,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阻碍联网通用,限制他行卡使用的;擅自终止收单业务或出现系统故障导致业务中断,造成严重影响的, 由于发生不可抗力造成的业务中断除外;

(四)擅自截留、挪用结算资金或商户风险保证金的;

(五)将核心业务交由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办理的;

(六)除收单机构与发卡机构为同一法人主体内部交易外,将银行卡交易发送至发卡机构、无跨行清算资质机构或其他收单机构的;

(七)明知商户属于禁入类或审核程序违规从而发展风险商户,造成持卡人和发卡银行实际损失10万元以上的;

(八)纵容、协助特约商户进行欺诈交易、洗钱、信用卡套现等违法活动的;

(九)因对受理终端未能按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致使持卡人发生10万元以上资金损失的;

(十)收单机构及其特约商户或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出现账户信息安全事件,涉及银行卡数量超过100张以上或造成发卡银行实际损失10万元以上的;

(十一)不正确设置、传输商户信息和交易信息,或套用、变造商户代码、商户服务类别码或变造、伪造交易信息,造成其他市场参与方实际损失10万元以上的;

(十二)被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报或罚款三次以上的;

(十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第七十三条 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收单机构终止其业务外包:

(一)未按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二)未按规定开展外包服务;

(三)未按规定保存持卡人账户信息。

第七十四条 特约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收单机构取消其特约商户资格,其他收单机构不得再将其发展为特约商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持卡人进行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而提供支付服务的;

(二)虚假申请商户受理终端后进行欺诈活动,或转卖机具提供不法分子使用的;

(三)商户违规留存、泄露、转卖持卡人账户信息,或默许纵容不法分子盗取持卡人账户信息的;

(四)商户虚构交易,为持卡人提供信用卡套现服务的;

(五)商户接受用卡支付预付款后恶意倒闭的;

(六)商户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编造虚假交易或重复刷卡盗取资金的;

5.银行收单工作总结 篇五

一、支付总体概述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一个完整的支付过程主要由交易、清算和结算三个环节构成。一个完整的支付体系中又包括了支付服务组织、支付工具、支付系统、支付体系监管。涵盖内容如下:

如今随着电子金融的蓬勃发展,基于银行卡支付的形式也已经多种多样。

二、银行卡支付的行为主体

研究银行卡支付,就得从行为主体研究,包括发卡机构,持卡人,特约商户,收单机构,银行卡组织等。

2.1、发卡机构:向持卡人发行各种银行卡,并通过提供各类相关的银行卡服务收取一定费用,是银行卡市场的发起者和组织者,是银行卡市场的卖方。

2.2、收单机构:负责特约商户的开拓与管理、授权请求、帐单结算等活动,其利益主要来源于特约商户交易手续费的分成、服务费。

2.3、持卡人及潜在持卡人:在银行卡市场中处于中心地位,是产生购买银行卡产品及其衍生产品需求的市场基础,是银行卡的领用者和金融机构、特约商户及银行卡组织利益的创造者,是市场营销的主要对象。

2.4、银行卡组织:关键职能在于建立、维护和扩大跨行信息交换网络,通过建立公共信息网络和统一的操作平台,向成员机构提供信息交换、清算和结算、统一授权、品牌营销、协助成员机构进行风险控制及反欺诈等服务。

2.5、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包括除银行卡组织以外的信息交换和转接业务机构、第三方金融服务公司、支付处理支援商等。

2.6、特约商户:是指与收单机构签有商户协议,受理银行卡的零售商、个人、公司或其他组织。

三、银行卡收单定义及划分

研究支付的整个流程,简单通俗的说就是研究持卡人手里的钱通过什么渠道到了商家的手里?这里,我把主要把渠道的不同划分为收单机构的不同。

3.1银行卡收单业务:

银行卡收单业务,指收单机构为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交易处理及资金结算等金融服务,获取手续费收入的业务。现阶段,收单业务根据持卡人支付载体的不同分为线上收单及线下收单。

线下收单------为商户提供的具备银行卡信息读入装置生成银行卡交易指令要素的各类支付终端,包括POS终端、自助终端等类型,持卡人通过刷卡完成交易。线上收单-------中国银联在依托现有银行卡交易清算系统基础上,建成了具有银联特色的无卡支付交易处理平台。持卡人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介质,输入银行卡相关信息从而完成交易。

基于银行卡支付大致流程如以下图所示:

下图是收单业务的利润分配:

银联卡交易商户刷卡手续费分配涉及三方:发卡机构,中国银联、收单机构。

下图是开放式银行卡的定价模式:

在收单市场里,尽管持卡人并不关心自己的卡刷的是哪个机构的机器,可是这条产业链上的银行和收单机构却紧张得要命。

主要划分为三种收单机构来共分这个蛋糕,本文主要讨论POS线下收单:

一、商业银行

二、是银联

三、专业化的第三方收单机构。

四、商业银行作为收单机构的银行卡支付流程 4.1商业银行的银行卡支付流程概述

作为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银行,是区别于一般工商企业的金融企业。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吸收公众、企业及机构的存款、发放贷款、票据贴现及中间业务等。

收单商业银行结算的过程就是从商户那边得到交易单据和交易数据,扣除按费率计算出的费用后打款给商户。

商业银行一般作为发卡机构,同时也作为收单机构。在线下的方面,最具代表性的就是银行的POS收单业务。POS收单业务是指银行向签约商户提供的本外币资金结算服务。简单来说,商户在银行(收单行)开立结算账户,银行为商户安装POS机具,持卡人在商户进行购物消费时通过刷卡方式支付款项,收单行负责将扣减一定手续费后消费资金记入商户账户。

4.2 POS机收单业务要分为直联和间联两种。

“直”与“间”是相对于银联来说。

直联POS:持卡人在POS上发起消费等交易时,交易信息先传递到银联,再传递到发卡行。间联POS:持卡人在POS上发起消费等交易时,交易信息先传递到华夏银行总行,再传递到银联,再传递到发卡行

间联POS机

形象一点就是指从POS终端机连接到收单银行(A)的主机系统,当持卡人持银行卡(发卡行B)在POS机上跨行消费的时候,交易信息先发送给收单银行A,再转到银联,再发送给发卡银行B。

收益分配:这个过程中,商行将获得收单行全部收益。下图是一个简单的以间联pos机的收单流程

(注:发卡银行和收单银行可以是同一家,那么就不需要通过银联)

五、中国银联作为收单机构的支付流程分析

5.1银联的地位

中国银联是作为一个为商业银行提供跨行交易清算、方便银行卡支付的银行卡组织,处于中国银行卡产业的枢纽和核心地位,对银行卡产业发展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

在POS机收单业务中,银联扮演着重要的跨行转接,交易清算的作用。个人认为:银联与商业银行之间存在着合作与竞争的双重关系,银行是银联的股东方,双方在业务上有很多紧密联系,相互依存的关系,特别在发卡市场,双方的合作关系很明显,发卡银行要向银联支付一笔不小的费用。而在收单业务上,银联与银行的竞争也是非常激烈的,并且打起了价格战。银联在POS机收单业务上也在抢一杯羹,而且具有强大的竞争力。下图是直联POS机的银联收单业务流程

收益分配:收单行收益的90%归银联,商行仅获得收单行收益的10%

六、专业化的第三方支付收单机构

6.1简要概述

现在,在银行卡收单市场里,第三方收单机构在全国范围类极速发展。

收单牌照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即通过线下布放POS,替商户收单,第三方支付机构一般是找一个合作的收单银行,对于收单银行自己的持卡人交易,收单银行自己处理,其他银行的交易,由合作收单银行转接到银联,由银联转接到其他

发卡行处理。

6.2典型的第三方收单机构:

下图是农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的合作基础业务涵盖图

6.3第三方支付的银行卡收单业务

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服务。

在第三方POS机收单的结算流程上,一般会有发卡行,收单行,银联,第三方收单机构参与。(第三方收单机构是与某家或某几家银行进行了合作的。即有开户行)

6.4一般的收单流程是(也有第三方机构本身不参与交易清算的)

假设第三方收单机构的开户行是X,POS安装商户的开户行是Y,交易卡的发卡行是Z,一般交易过程如下: A:

刷卡->POS数据发送到收单机构X后台->通过银联系统向Z查询交易是否合法(非法卡、余额等)->Z返回扣款成功->银联系统把款项分拆发送(扣除手续费的交易金额给Y,手续费按比例分别给X、银联、Z)

如果持卡人的开户行与第三方机构的开户行属于同一家,就不需要通过银联。6.5持卡人的资金流向商户流程:

情况1.持卡人的开户行与第三方机构开户行属于同一家

如果持卡人(A行的卡)消费X元,第三方收单机构会把这笔交易直接转到A行,A从持卡人的卡上扣除X元,其中a元手续费,把X-a块给第三方收单机构,第三方收单机构再扣除b元手续费,最后第三方收单机构给商户的钱为X-a-b元,这笔交易是不去银联的。

情况2.持卡人开户行B与第三方机构的开户行A不属于同一开户行

如果持卡人(B行的卡)消费X元,第三方收单机构会把这笔交易直接转到A行,A行看不是自己的卡,就把交易转到银联,银联再转到B行,同时B行扣除持卡人卡里的X元,同时B行收取 m元手续费,银联收取n元手续费,之后银联在转给A行X-m-n,A行再收取q元手续费,A行再转给第三方收单机构X-m-n-p,第三方收单机构再扣除q元手续费,剩下X-m-n-p-q元划到商户账户上。

情况2的泳道图如下图所示:

6.收单业务规则 篇六

人民币卡收单交易 国际卡收单交易

人民币卡交易 预授权 预授权追加 预授权撤销 预授权完成

预授权完成撤销 消费 消费撤销 退货

不支持调整 不支持离线

预授权

必须联机、刷卡,对凭密码消费的卡片,还需输入密码。

我行借记卡已经开通预授权。有效期:30天。

预授权追加

系统不支持预授权追加。通过新增一笔预授权实现。

预授权撤销

联机预授权撤销

-30日内。

-刷卡/手输卡号、不需密码。

-不支持部分金额撤销。

-可同商户跨终端操作。

-由于部分银行未按照银联2.0规则改造系统,造成我行商户预授权撤销不成功。

-不成功可通过手工预授权撤销操作。

预授权撤销

手工预授权撤销

-30日内。

-行内卡通过授权中心完成。

-跨行卡通过银联公共服务平台完成。

预授权完成

联机预授权完成-30日内。

-交易金额不超过预授权金额的115%。

-刷卡/手输卡号、不需密码。

-可同商户跨终端操作。

-不成功可通过手工完成(非离线!)。预授权完成

手工预授权完成

-30日内(商户20日内提交)。

-交易金额不超过预授权金额的115%。

-通过差错处理中心完成。

预授权完成撤销 针对联机预授权完成,撤销交易在当日当批次同终端操作;手工预授权完成,通过手工撤销(在当日手工提交的信息中取消)。需输入原交易参考号、不校验密码。需主管授权。

撤销交易不得撤销。

撤销成功后,恢复到预授权状态。

消费

必须联机、刷卡,对凭密码消费的卡片,还需输入密码。消费撤销

 消费撤销交易必须在当日当批的原交易终端上进行。

 每笔消费交易只可撤销一次,撤销金额必须等于原消费金额,不允许部分撤销。

 消费撤销交易无须验证持卡人个人密码。

退货

联机退货

-对当日当批次部分退货和当批次后退货,且原消费金额小于1万元,退货日期不超过原交易日期30天的退货,可采用联机方式进行处理;对当日当批的全额退货可采取消费撤销处理;对于不满足上述条件的退货可采取手工方式办理。

-联机退货支持多次退货,退货累计金额不得大于原始交易金额。

-退货交易无须验证持卡人个人密码。

退货

手工退货

-联机退货无法处理时或超过原消费交易30天以上的退货交易或原消费金额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退货交易,采用手工方式进行处理。

-手工退货收单行必须匹配原始交

易,支持全额退货、部分退货以及多次退货,但退货累计金额不得大于原始交易金额。

-手工退货通过差错处理部门完成。

特别注意:

 人民币卡不支持调整交易!

 人民币卡不支持离线预授权完成交易!如商户错误操作,将可能造成资金损失!分行务必关闭人民币卡商户离线交易以及大多数外卡商户离线交易,仅针对部分高端外卡商户打开离线,并向商户强调离线交易仅针对外卡!

国际卡交易 预授权 预授权追加 预授权撤销 预授权完成

离线预授权完成 预授权完成撤销 消费 消费撤销 调整

不支持联机退货

预授权

必须联机、系统提示输入密码,是否验证密码由发卡行确定。有效期:30天。

预授权追加

系统不支持预授权追加。通过新增一笔预授权实现。

预授权撤销

联机预授权撤销

-30日内。

-刷卡/手输卡号、不需密码。

-不支持部分金额撤销。

-可同商户跨终端操作。

-我行通过国际组织向发卡机构提交预授权撤销交易,是否成功取决与发卡行是否批准。

-不成功可通过手工预授权撤销操作。

预授权撤销

手工预授权撤销

-30日内。

-成本高(需要向境外发卡行传真、电话)。

-成功率低(是否成功由发卡行决定,我行无法承诺)。

预授权完成

联机预授权完成-30日内。

-交易金额不超过预授权金额的115%。

-刷卡/手输卡号、不需密码。

-可同商户跨终端操作。预授权完成

离线预授权完成-30日内。

-交易金额没有限制。

-POS当时不拨号到系统,仅打单。

-随下一笔联机交易或结算时上送系统。

优点:当时不拨号,速度快;交易金额没有限制,适用于多次预授权、一次完成。

缺点:交易时系统不进行任何判断,存在较大风险。

预授权完成撤销

撤销交易在当日当批次同终端操作。需输入原交易参考号、不校验密码。需主管授权。

撤销交易不得撤销。

撤销成功后,恢复到预授权状态。

消费

必须联机,系统提示输入密码,是否验证密码由发卡行决定。

消费撤销

 消费撤销交易必须在当日当批的原交易终端上进行。

 每笔消费交易只可撤销一次,撤销金额必须等于原消费金额,不允许部分撤销。

 消费撤销交易无须验证持卡人个人密码。

退货

 不支持POS 联机退货。

 在国际卡业务处理系统完成。

芯片卡

 仅外卡支持芯片卡,内卡芯片卡必须当做磁条卡受理。

 外卡芯片卡必须插卡,如插卡失败后可根据POS 提示刷卡。

 VISA 将在10 月1 日后对芯片卡直接刷卡交易进行罚款;届时总行将在系统中拒绝此类交易。

常见问题

Q:预授权完成、撤销交易失败? A:原因较为复杂,但常见原因为分行前置对交易流水的清理策略存在问题,例如部分分行设置三到五天即清理前置流水,导致在进行预授权完成或撤销交易时无法匹配原交易;而部分分行长期(超过一年)不清理流水,导致交易流水重复,无法进行预授权完成或撤销交易。常见问题

Q:退货交易失败?

A:联机退货无法处理时或超过原消费交易30天以上的退货交易或原消费金额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退货交易,采用手工方式进行处理。常见问题

Q:查询余额失败?

A:部分发卡银行(如建行)不支持其所发行的银行卡在他行POS终端上查询余额。常见问题

Q:POS签购单保存期限? A:根据银联规则,持卡人在一年内可对交易进行调单查询,如果收单行无法提供单据,将可能导致拒付退单。按照总行相关规定,收单行应要求商户保存两年,且对于高风险商户,应定期收集单据。

Q:离线交易是否应该开放?

A:我行间联POS仅支持外卡离线交易(POS不拨号,直接打单,随下笔联机交易上送),不支持人民币离线,菜单上明确提示“外卡离线”。分行可通过前置Terminal Manager功能屏蔽该功能,对于确需开放该功能商户,要加强收银员培训。

Q:外卡芯片卡是否可以不插卡直接刷卡? A:系统可以通过,但有伪卡风险并产生责任

转移,如出现损失,由分行或商户承担,总行

不负责。同时,自2009年10月1日起,VISA将对直接以刷卡方式受理外卡芯片卡的交易加收每笔一美元的罚款。

Q:内卡芯片卡是否可以不插卡直接刷卡? A:内卡芯片卡必须直接刷卡受理,不允许

7.银行收单工作总结 篇七

Z2000133000019 Z2000231000010 Z2000311000013 Z2000444000013 Z2000531000017 Z2000611000010 Z2000711000019 Z2000831000014 Z2000931000013 Z2001031000010 Z2001111000013 Z2001231000018 Z2001344000012 Z2001444000011 Z2001511000019 Z2001611000018 Z2001731000013 Z2001811000016 Z2001912000014 Z2002044000013

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银联商务有限公司资和信电子支付有限公司深圳市财付通科技有限公司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开联通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易宝支付有限公司快钱支付清算信息有限公司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上海盛付通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北京钱袋宝支付技术有限公司东方电子支付有限公司深圳市快付通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广州银联网络支付有限公司北京数字王府井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银联商务有限公司杉德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裕福支付有限公司渤海易生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深圳银盛电子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2014年1月16日

2013年5月21日

2012年6月27日

2013年7月6日

2012年6月27日

2013年7月22日

2013年9月30日

2012年7月20日

2011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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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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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3日

2011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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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27日

2013年9月30日

2012年7月20日

2013年5月21日

许可证编号

Z2002131000017 Z2002211000010 Z2002346000018 Z2002431000014 Z2002511000017 Z2002631000012 Z2002744000016 Z2002831000010 Z2002933000017 Z2003011000010 Z2003151000010 Z2003215000014 Z2003352000017 Z2003431000012 Z2003537000015 Z2003615000010 Z2003731000019 Z2003851000013 Z2003932000016 Z2004031000014

公司名称

迅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海南新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捷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拉卡拉支付有限公司

上海付费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平安付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连连银通电子支付有限公司联动优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都摩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捷付睿通股份有限公司证联融通电子有限公司

上海得仕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山东鲁商一卡通支付有限公司中付通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畅购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商通实业有限公司南京市市民卡有限公司

上海富友金融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发证日期

2012年7月20日

2013年5月21日

2011年5月3日

2011年5月3日

2013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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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16日

2012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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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29日

2013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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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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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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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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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编号

Z2004111000017 Z2004211000016 Z2004343000017 Z2004431000010 Z2004512000012 Z2004632000017 Z2004742000014 Z2004844000011 Z2004951000010 Z2005011000015 Z2005150000016 Z2005213000011 Z2005314000019 Z2005423000017 Z2005533000014 Z2005634000012 Z2005741000012 Z2005852000017 Z2005921000014 Z2006033000017

公司名称

天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联通支付有限公司

中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上海点佰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城市一卡通有限公司江苏瑞祥商务有限公司

武汉市金源信企业服务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广东银结通电子支付结算有限公司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国付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易极付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一卡通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山西万卡德商务有限公司

哈尔滨华通支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商盟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安徽华夏通支付有限公司

河南汇银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贵州汇联通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大连中鼎资讯有限公司宁波银联商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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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22日

2012年6月27日

2011年12月22日

2011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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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编号

Z2006135000014 Z2006244000012 Z2006331000016 Z2006444000010 Z2006511000018 Z2006633000011 Z2006735000018 Z2006844000016 Z2006931000010 Z2007044000012 Z2007111000010 Z2007244000010 Z2007331000014 Z2007444000018 Z2007511000016 Z2007644000016 Z2007731000010 Z2007844000014 Z2007931000018 Z2008031000015

公司名称

厦门易通卡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钱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上海电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易联商业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海科融通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易士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中联信(福建)支付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腾付通电子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东方付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广东益民旅游休闲服务有限公司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深圳市泰海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华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易票联支付技术有限公司资和信网络支付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银联易办事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上海银生宝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银联金融网络有限公司

宝付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德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发证日期

2014年1月16日

2013年7月6日

2013年7月6日

2011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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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21日

2011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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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22日

许可证编号

Z2008111000018 Z2008231000013 Z2008311000016 Z2008411000015 Z2008531000010 Z2008611000013 Z2008711000012 Z2008831000017 Z2008911000010 Z2009031000013 Z2009111000016 Z2009231000011 Z2009311000014 Z2009431000019 Z2009531000018 Z2009631000017 Z2009731000016 Z2009831000015 Z2009931000014 Z2010031000011

公司名称 中金支付有限公司

上海富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安易联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北京爱农驿站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付费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首采联合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欣银宝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上海都市旅游卡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有限公司通联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雅酷时空信息交换技术有限公司上海通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中投科信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商联信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安付宝商务有限公司

上海便利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纽斯达科技有限公司锦江国际商务有限公司

上海申城通商务有限公司

上海大众交通商务有限公司发证日期

2013年9月30日

2011年12月22日

2011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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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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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22日

许可证编号

Z2010131000010 Z2010231000019 Z2010331000018 Z2010431000017 Z2010531000016 Z2010631000015 Z2010712000017 Z2010832000012 Z2010932000011 Z2011037000013 Z2011144000013 Z2011244000012 Z2011344000011 Z2011411000019 Z2011511000018 Z2011611000017 Z2011711000016 Z2011833000019 Z2011933000018 Z2012033000015

公司名称

上海杉德支付网络服务发展有限公司卡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汇潮支付有限公司

上海瀚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视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汇融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天津荣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苏宁易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双乾网络支付有限公司

山东省电子商务综合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神州通付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嘉联支付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快汇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一九付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数码视讯软件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汇元银通(北京)在线支付技术有限公司随行付支付有限公司网易宝有限公司

浙江贝付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航天电子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发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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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22日

2013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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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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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30日

2012年6月27日

2012年6月27日

许可证编号

Z2012133000014 Z2012235000011 Z2012343000010 Z2012445000017 Z2012565000011 Z2012632000010 Z2012737000014 Z2012831000019 Z2012931000018 Z20*** Z20*** Z20*** Z20*** Z20*** Z20*** Z20*** Z20*** Z20*** Z20*** Z2014032000012

公司名称

浙江甬易电子支付有限公司

福建国通星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鹰皇金佰仕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集付通支付有限公司

新疆润物网络有限公司

江苏省电子商务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网上有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优乐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亿付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新华传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商业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乐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金诚通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中钢银通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大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润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普天银通支付有限公司

上海巾帼三六五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瑞得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江苏爱心消费支付服务有限公司

发证日期

2014年1月16日

2012年6月27日

2012年6月27日

2013年5月21日

2012年6月27日

2012年6月27日

2012年6月27日

2012年6月27日

2012年6月27日

2012年6月27日

2014年1月16日

2012年6月27日

2013年7月22日

2012年6月27日

2012年6月27日

2012年6月27日

2013年5月21日

2012年6月27日

2012年6月27日

2013年9月30日

许可证编号

Z2014132000011 Z2014232000010 Z2014332000019 Z2014432000018 Z20*** Z2014632000016 Z20*** Z2014851000010 Z20*** Z20*** Z20*** Z20*** Z20*** Z2015461000019 Z20*** Z20*** Z20*** Z20*** Z20*** Z2016011000012

公司名称

江苏大众书局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南京万商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江苏鸿兴达邮政商务资讯有限公司江苏旅通商务有限公司无锡市民卡有限公司

苏州市城市信息化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城联一卡通支付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天府通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汇通宝支付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中付电子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商联商用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银信商通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易通商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邮政西邮寄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恒信通电信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和融通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商银信商业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银博盛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银通支付有限公司

北京交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发证日期

2012年6月27日

2012年6月27日

2012年6月27日

2012年6月27日

2012年6月27日

2012年6月27日

2013年7月22日

2013年5月21日

2013年5月21日

2012年6月27日

2012年6月27日

2012年6月27日

2014年1月16日

2012年6月27日

2012年6月27日

2012年6月27日

2013年7月6日

2012年6月27日

2013年5月21日

2012年6月27日

许可证编号

Z2016111000011 Z2016211000010 Z2016311000019 Z2016411000018 Z2016511000017 Z2016611000016 Z2016711000015 Z2016811000014 Z2016950000015 Z20*** Z20*** Z2017213000016 Z20*** Z2017414000013 Z20*** Z20*** Z20*** Z20*** Z2017933000015 Z20***

公司名称

北京华瑞富达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高汇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润京搜索投资有限公司

银信联(北京)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中诚信和支付有限公司

北京广聚福企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商银科技有限公司

国旅(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城市通卡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公众城市一卡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千礼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御嘉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山西易联支付数据处理有限公司山西兰花大酒店有限公司

吉林省通卡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金联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盛炬支付技术有限公司

舟山市明生商盟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浙江银付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福建一卡通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发证日期

2012年6月27日

2013年9月30日

2012年6月27日

2013年9月30日

2013年5月21日

2013年5月21日

2012年6月27日

2012年6月27日

2012年6月27日

2012年6月27日

2012年6月27日

2012年6月27日

2014年1月16日

2012年6月27日

2013年9月30日

2012年6月27日

2014年1月16日

2012年6月27日

2012年6月27日

2012年6月27日

许可证编号

Z20*** Z20*** Z20*** Z20*** Z20*** Z20*** Z20*** Z20*** Z20*** Z2019045000016 Z2019146000014 Z2019253000013 Z2019353000012 Z2019453000011 Z2019562000019 Z2019637000010 Z2019737000019 Z2019831000014 Z2019943000019 Z2020031000010

公司名称

泉州市掌财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瑞特商务(泉州)有限公司

厦门金利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省万事通金卡通科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圣德天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瑞祥资讯服务有限公司

江西缴费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湖南星广传媒有限公司

长沙商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广西支付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海南海岛一卡通支付网络有限公司昆明卡互卡科技有限公司乐富支付有限公司

云南本元支付管理有限公司

兰州易家万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百森通支付有限公司

青岛百达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广东汇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湖南财信金通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千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发证日期

2012年6月27日

2012年6月27日

2012年6月27日

2012年6月27日

2012年6月27日

2012年6月27日

2012年6月27日

2012年6月27日

2014年1月16日

2013年5月21日

2014年1月16日

2012年6月27日

2013年5月21日

2013年5月21日

2012年6月27日

2013年7月22日

2013年7月22日

2013年1月6日

2013年1月6日

2013年1月6日

许可证编号

Z2020112000012 Z2020221000010 Z2020332000016 Z2020437000010 Z2020542000012 Z2020651000019 Z2020761000016 Z2020811000016 Z2020913000013 Z2021033000016 Z2021134000014 Z2021241000014 Z2021343000011 Z2021452000018 Z2021537000017 Z2021631000012 Z2021732000010 Z2021832000019 Z2021911000013 Z2022011000010

公司名称

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

辽宁新天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飞银商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高速信联支付有限公司中百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

成都支付通新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陕西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北京亚科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商商网络有限公司杭州市民卡有限公司

合肥新思维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建业至尊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长沙星联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贵州贵金支付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山东银利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商旅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南京会购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江苏金禧智能卡管理有限公司

百联优力(北京)投资有限公司银盈通支付有限公司

发证日期

2013年5月21日

2013年1月6日

2013年1月6日

2013年1月6日

2013年9月30日

2013年1月6日

2013年1月6日

2013年9月30日

2013年1月6日

2013年1月6日

2013年1月6日

2013年1月6日

2013年1月6日

2013年9月30日

2013年1月6日

2013年1月6日

2013年1月6日

2013年1月6日

2013年1月6日

2013年9月30日

许可证编号

Z2022111000019 Z2022211000018 Z2022333000011 Z2022435000018 Z2022534000018 Z2022653000013 Z2022711000013 Z2022811000012 Z2022932000016 Z2023014000015 Z2023111000017 Z2023211000016 Z2023334000018 Z2023433000018 Z2023531000019 Z2023661000011 Z2023734000014 Z2023835000012 Z2023923000015 Z2024044000017

公司名称

北京全顺通商贸有限公司

北京恒达万华支付有限公司温州之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夏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安徽皖垦商务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云南银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百付宝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中汇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艾登瑞德(中国)有限公司山西金虎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国华汇银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繁星山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宁国百家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通策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上海索迪斯万通服务有限公司

榆林元亨商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长润支付商务有限公司

福建省银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黑龙江圣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东信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发证日期

2013年1月6日

2014年1月16日

2013年1月6日

2013年7月6日

2013年7月6日

2013年7月6日

2013年7月6日

2013年7月6日

2013年7月6日

2013年7月6日

2013年7月6日

2013年7月6日

2013年7月6日

2013年7月6日

2014年1月16日

2013年7月6日

2013年7月6日

2013年7月6日

2013年7月6日

2013年7月6日

许可证编号

Z2024137000015 Z2024244000015 Z2024311000013 Z2024411000012 Z2024543000013 Z2024642000013 Z2024733000013 Z2024821000016 Z2024936000018 Z2025042000016

公司名称 易通支付有限公司

深圳市兄弟高登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永超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新浪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银河金谷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城市一卡通有限公司

浙江快捷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大连先锋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汇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湖北蓝天星投资有限公司

发证日期

2013年7月6日

2013年7月6日

2014年1月16日

2013年7月6日

2013年7月6日

2013年7月6日

2013年7月6日

2013年7月6日

2013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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