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自查报告

2024-09-10

易制毒化学品自查报告(12篇)

1.易制毒化学品自查报告 篇一

xxxx化工有限公司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自查报告

xxx安全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xxx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执法检查的通知》(xxx)和《xxx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xxx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执法检查文件的通知》(xxx)的文件精神,公司领导高度重视,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召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自纠自查的专题会议,强调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保管、储存、发放、使用的重要性,确保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从源头上加以控制,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认真对照《通知》要求,逐一进行自查。现将自查结果汇报如下:

一、为严格管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根据《企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规范化管理指南》、《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等规定,依法申领、按期换发生产许可证及备案证明;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未将许可证或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未使用他人的或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生产许可证或备案证明。

二、公司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已建立健全并落实。包括各级各部门责任制、出入库、进货与采购、销售发货等内容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和按三级标准化要求制定了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已按时如实向安监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并填报信息系统年度报表;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符合规定要求。

三、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情况。根据《企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规范化管理指南》、《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等规定,公司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情况均符合规定,未超出许可范围。

四、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均符合《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规定要求。

五、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流向台账建立及上报情况。

1、公司自生产到经营均按《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和使用台账,并如实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和购买方等情况;严格查验购买许可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并留存上述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后进行销售;未违反规定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

2、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情况按月、季度和年度报鲁甸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六、国家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综合管理系统(二期工程)的应用情况。认真应用该系统办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手续和填报工作。特此报告

xxxx化工有限公司

2014年11月14日

2.易制毒化学品自查报告 篇二

关键词:易制毒,措施,管理

随着高校的发展,高校作为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平台,实验及研发使用的易制毒化学品呈现逐年增多的趋势,实验室的开放时间和使用效率不断增加,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多且流动性大,实验室安全工作面临的问题也越来越多[1,2]。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对加强和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作了相关的规定[3]。高校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和加强废弃物处理的管理工作,是实验室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关系到师生安全、校园稳定、社会和谐。

部分高校在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措施有以下问题:第一,安全意识淡薄,部分高校教师对易制毒化学品认识不足,学校投入不够,易制毒化学品的存放、监控等设施不到位,应急配套设施不全、陈旧落后等,宣传教育趋于淡化或没有完全到位,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和管理凭经验凭感觉;第二, 组织机构不健全,从学校层面上看,部分高校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而由实验室和设备管理部门、保卫部门共同参与管理,也没有专门的内设机构。从院系层面上看,没有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办公室,由实验室在日常运行过程中自行维护;第三,管理欠规范,部分学校对领用易制毒化学品的数量没有明确要求,易制毒化学品超量领到实验室,实验完成后剩余的部分随意摆放,日积月累,储量越来越多,管理处于失控状态,甚至有的实验室将超量领用的易制毒化学品与一般实验室试剂混放,标签不明[4,5,6,7]。

高校对实验室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可以从规章制度、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认识和管理、安全责任等方面入手,把握住申购、存放、使用、回收物处理等环节上的规范管理。

1 规章制度

高校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保管、使用等,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成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健全管理的组织机构,管理首先要从制度建设入手,学校要制定专门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办法,完善管理的规章制度。

2 对易制毒化学物质的认识和管理

第一,加强宣传教育和普及防毒知识,提高师生们的自救能力;第二,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把安全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管理; 第三,编写安全教材,制定安全手册,开设安全教育课;第四,对管理人员及实验室工作人员定期开展安全培训。

3 防毒措施

第一,改进实验路线,尽可能减少或消除有毒物质来源。在进行实验时,尽量以无毒或低毒物质代替有毒、高毒物质进行实验。实验过程中减少人与化学有毒物质的接触机会,减少化学毒物泄露的可能。第二,采取个人防护措施。在实验室条件和技术都无法从根本上杜绝化学物质中毒可能的情况,采取个人防护措施和选用合适的防护用品,例如面罩,手套,帽子等,避免身体和有毒化学物的直接接触。第三,保持空气新鲜。通风排毒措施可以分为两大类,就是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

4 申请与购买管理

学校要制订统一的《易制毒化学品购置申请单》和《易制毒化学品购用单位及使用责任人承诺书》,供校内使用单位在办理易制毒化学品的申报、购买、许可等手续时填写、签订。易制毒化学物品购买时,由学校老师根据实验室的需要认真填写《易制毒化学品申购单》,双人双锁负责制。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购进、使用、转让、销售、储存、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5 保管与使用管理

易制毒化学药品的使用时,各学院的主管领导是易制毒化学药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负责人,各实验室主任对本实验室保管和使用易制毒化学药品负责。实验相关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 保证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安全。使用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实验时,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操作, 建立账册并填写易制毒化学品使用记录表一式两份, 一份交学校相关管理部门, 一份自留备查, 接受学校及公安部门的检查。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领料、双本账目、双锁锁门”的五双制度。易制毒化学药品的瓶签要鲜明、醒目,建立使用台账。在配发易制毒化学药品时,要按药品的不同化学性质进行防护,操作完毕要清洗用具。各教师需了解所使用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的性质,特点和安全防护方法,学生要在实验室指导教师在场时才能使用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在配发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时,要按药品的不同化学性质进行防护。各实验室要配有可靠的防护用具和防护设备。易制毒化学品要严格记录在《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登记本》中,做到帐物相符。

6 废弃物的处置

教育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排污管理的通知》(教技[2005]3号)对加强高校实验室排污管理工作,防止实验室废物污染危害环境,维护环境和公共安全作了明确的要求。易制毒化学药品不能长期存放在高校实验室内,一段时间内需要由有相关资质的回收公司回收,在回收前实验室要做好化学药品管理,废瓶搬动时不能有剧烈的碰撞。操作完毕要清洗用具。严禁将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的残液残渣、废弃化学试剂及空容器乱倒、乱放、随意抛弃,变质料、废液残渣应予妥善处理严禁倒入水池用水冲洗,化学废弃物写清楚具体的药品名称(中文名)、主要成分、规格、数量、危险性等详细的中文信息。某些化学废弃物不能混合放置在一起。在处理废弃易制毒化学品过程中,使用单位应将实验完毕后的废弃化学品及残液(含空容器)的容器上贴上标签,标明品名、残余量及危险性,暂时存放在实验室安全可靠地方,专人保管,并填写“化学废弃物登记表”,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粘贴在包装箱上,使用单位留存一份,一份报学校的管理部门。

7 安全责任

实验室危险品的管理要结合工作实际,做到经常自查、全面排查,定期检查,堵塞漏洞,加强防范,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责任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与齐抓共管相结合的原则,依照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研究制订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单位内部要与各相关责任人签订责任书,真正做到责任到人。

8 结 语

高校的实验室是教学和科研活动的重要场所, 高校实验室在使用易制毒化学品方面的安全隐患是不容忽视的。需认真分析高校实验室安全的新情况,深入剖析其事故形成的原因,研究探索适应新形势下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对策。充分认识目前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科学管理,从严规章制度,是保证学校安全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关键。随着高校对实验室管理的规范化, 化学试剂的管理也会进入规范的有序管理。

参考文献

[1]陈彦,刘超.高校实验室危险品安全管理探究[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11,30(9):385-388.

[2]张英华,杨小弟.高等学校实验室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J].实验技术与管理,2009,26(6):162-164.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Z].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7(23):36-40.

[4]张智豪,欧黎明.浅谈高校危险化学药品的管理[J].材料创新导报,2009(16):170,172.

[5]林卫峰,张志强.高校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与实践[J].实验技术与管理,2010,27(3):171-173.

[6]陈军.浅谈高校实验室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管理[J].高校实验室工作研究,2008(2):100-102.

3.易制毒化学品问答卷 篇三

答:《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未规定有单位负责人有吸毒嫌疑的可以不予以办理登记,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都应当予以登记。

2.本市运输易制毒不需办运输备案证明,运输车辆是否应该随身携带购买备案证明以备检查?

答:法律没有规定必须随身携带购买备案证明,但公安机关查验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购买许可证或购买备案证明。

3.某单位是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在销售时存在如下问题:购买企业开一张100吨、有效期为当月1日至30日的购买证,并在当月2日交到生产企业,生产企业于2日开始向其销售,从当月2日至次月5日分若干次向其运送98吨硫酸。请问生产企业从次月1-5日的行为是否为无证销售,如不是,如何理解购买证的有效期、销售行为和运输行为。

答:购买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备案证明中注明易制毒化学品的名称和数量,“壹次”有效的为当次申请购买的数量,“多次”有效的,为在有效期内申请购买总量,第1次申请购买情况由公安机关发证时在第二联背面上填写,其余批次的购买情况由购买单位自行填写。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备案证明中有易制毒化学品的品名和数量,数量为货主在有效期内申请运输总量,第1次申请运输情况由公安机关发证时在第三联背面上填写,其余批次的运输情况由货主自行填写申请运输的数量。判断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是否合法,应当按照购买备案证明和运输备案证明上的记载事项进行查验。

4.甲单位未经备案派人运输一批硫酸从A市B县到C市D县,在D县被当地公安机关查获。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可以对货主甲单位进行罚款,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对责任人拘留,那么应该由D县公安机关管辖还是应该由B县公安机关管辖?

答: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9条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属于持续状态的,违法行为经过地也属违法行为地,因此由案可由D县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管辖发生争议的,可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5.某单位在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但在经营过程中,其购买和销售行为均未依据《条例》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且向没有备案证明的单位销售了易制毒化学品,也没有按《条例》第三十六条向公安机关报告,是否要根据《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四十条第(四)项、第(八)项和公安部《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分别处罚,合并执行?

答:

1、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依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处罚;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依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40条第4项规定处罚。

2、以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经营易制毒化学品对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处罚后,不应当再依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40条第4项对同一销售行为进行处罚。

3、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同时有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行为的,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38条和《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31条第1项分别处罚。

6.对无证的个人或单位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的行为,可否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对其处罚?

答: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依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38条处理。未经许可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依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39条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的,可对行为人依法处理。

7.A化工厂在试生产时,向B化工厂借易制毒化学品盐酸、硫酸各7吨。是否可以对A、B两化工厂进行处罚,处罚的依据是什么?

答:盐酸、硫酸既属于易制毒化学品,也属于危险货物。非法借用易制毒化学品的,法律未有明确规定。但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可依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38条或《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32条处理。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可以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7条第1项处罚。同时,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携带、使用盐酸、硫酸的,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

8.某厂因生产需要,未取得备案证明,到某市购买硫酸,并用本厂的车辆运输。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该厂构成未经备案购买、运输买易制毒化学品两种行为应分别裁决,合并执行。但按照《公安部关于无运输备案证明承运易制毒化学品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对货主和承运人都要处罚,本案中货主和承运人为同一人,如何适用法律处罚?

答:货主和承运人为同一人的,只处罚一次,对其不应以货主和承运人两个不同身份处罚两次。

9.《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的处罚中没收非法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与处化学品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的处罚是“并”还是“或”的关系?如非法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已经用完,无法没收该如何办?

答: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同时作出以下3项处理决定:一是“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二是“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三是“没收违法所得”。上述3项处理决定不是选择性关系,是并列关系,如果非法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已经用完,不再没收。

10.《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申请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

(一)经营企业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

(二)其他组织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公安机关在办理购买许可证时是不是不需要审查卖方是否有经营资格?因为并未规定提交卖方相关材料,若需审查卖方资格,法律依据又是什么?

答: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在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许可过程中,未要求审查卖方的资格。

11.《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应当申请运输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第四款规定,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那么,跨市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按本条第一款规定二者选一,还是按第四款规定备案即可?

答:按《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进行备案。

12.对《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易制毒化学品运出地县级公安机关”的理解。在设区的地级市中,有的公安分局辖区没有易制毒化学品存储单位,辖区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发货时实际是从设在其他城区或者县区的存储单位或者生产单位直接提货发货。对于这种情况的“易制毒化学品运出地县级公安机关”应该是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还是存储单位或者生产单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

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0条已经规定很明确,是“易制毒化学品的运出地”,即需要运出的易制毒化学品所在地。

13.追诉标准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四)项中“上述原料或者配剂以外其他相当数量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如何理解?以外相当数量是以一、二、三项中哪一项的数量为依据?如盐酸以哪一个为标准?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出台时,《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并未出台,当时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只有该解释中所列明的种类有数量标准。因此,对于解释中未列明的其它易制毒化学品(按《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没有追刑的数量标准。目前,禁毒局针对此问题正在制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以明确易制毒化学品犯罪追刑标准。

1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及《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中均有对违法单位处以“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如何理解第二句话?假如货值400元,是必须罚款一万元?还是在4000和1万元之间罚?如按第一种理解,还有歧义:有可能货值高比货值低的罚得要少。(如600可罚6000,但400最少罚一万)那是否就可理解为最低罚款额度为一万元。另外10倍至20倍罚款是否须为整倍数。

答:(1)“处以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是指必须根据违法情节的轻重选择处罚的幅度,再将处罚的幅度与货值相乘,最后得出罚款数额。处20倍罚款的是情节最严重的情形,对于根据其违法情节应当依法予以货值20倍罚款的,如果其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要依法作出予以1万元的罚款。因此,对于违法情节相当的,是不会出现货值高的反而比货值低的罚款低的情况。(2)法律未规定罚款必须为整倍数,但为方便操作,应当以整倍数计算。

15.根据《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8条的规定,未经备案擅自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处非法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现购买企业的法人及经手人均承认购买硫酸未到公安机关办理手续,销售单位也未查验相关证明,付款方式为现金交易。目前从企业自建的台帐中反映有购买的数量和价值总额。请问如何确定该企业货值?

答:对于货值的确定,应当按照证据的要求收集确定货值的相关材料。(1)如无其他证据,可以根据购买企业自已建立的登记台帐确认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货值。(2)可以根据销售单位的销售发票确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最好有销售单位材料,以便互相印证。

16.《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38条和第41条在对“没有运输资质,受人雇佣,非法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适用上哪条更适合?两个条款的适用有何区别?

答:(1)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依照《道路运输条例》第64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理。(2)根据《公安部关于无运输备案证明承运易制毒化学品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7]6号)的规定:对经过许可或者备案货主委托承运人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而承运人未全程携带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41条对承运人进行处罚;对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38条对货主进行处罚;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41条对承运人进行处罚。(3)同时违反《道路运输条例》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情形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部门分别处罚。

17.《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38条和《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32条都规定了对“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的处罚。对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备案证明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能否据此处罚?

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篇四

1、目的

建立易制毒品化学品采购、运输、入库、使用、储存规定。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

3、责任者

经理室、采购科和生产部、使用部门。

4、程序

根据国家《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防止易制毒品流入非法渠道,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4.1 采购、运输、入库、使用、储存易制毒品化学品,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成立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管理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并确定1-2名专兼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人员。

4.2 定期对易制毒化学品采购员、仓管员、使用人员进行政审,定期对上述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4.3 每次采购易制毒化学品,均由采购员携带荣成市易制毒化学品采用申请表以及上次办理的购用证明、实际购买情况,到市公安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公室办理购用证明。购用证明有效期为一个月,每证仅限购买一次。在购用证明办理后未能按时购买,应在有效期满后7日内将已过期的购用证明交回原发证机关,由原发证机关注销作废。

4.4 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严格按照购用证明上的数量进行购买,不得超过购买证明上所规定的数额。

4.5 购用证明仅限证明上所注明的购用单位使用,由购用单位派员前往销售单位进行采购,不得将购买证明以任何形式交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或请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购买。

4.6 所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是本单位使用,不得以转让、转借等形式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办理购用证明。

4.7 易制毒化学品抵运单位后,必须有采购员在场监视卸货、入库,数量核对无误后,由送货员、仓管员、监督员分别在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登记证明薄上签字确认。

4.8 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有单独的库房存放,实行双人双锁,出入库台账登记清楚、全面、准确。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易制毒化学品仓库。仓库员和采购员应每月盘点当月的使用数量和库存数量,如在盘点中发现存在数量不对应,应立即报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公室,由管理办公室和使用企业共同复核,如发现被盗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4.9 使用部门(车间)须开具易制毒化学品领用单,由使用部门(车间)负责人签字后,向仓库领用易制毒化学品。出库时采购员须到现场监督,领用人、仓管员、监督员核对数量后分别在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登记证明薄上签字确认。出库后由采购员陪同领用人将易制毒化学品送到使用部门(车间)。易制毒化学品领用单位应建立登记台账,单独装订成册备查。

4.10使用部门(车间)应按当天使用计划,合理领用易制毒化学品。原则上谁使用由谁领用,负责领用人下班,易制毒化学品还有剩余即视为不能使用完。使用部门(车间)负责人应安排两个人将多余的易制毒化学品送回仓库,由仓管员应对送回的易制毒化学品计量后作为入库原料进行登记,送回人、仓管员分别在登记薄上签字确认。不得将领用易制毒化学品暂存在仓库中,使用部门(车间)不得私自存放易制毒化学品在本部门(车间)。使用部门(车间)再次领用已送回的易制毒化学品按第九条规定重新办理领用手续。

4.11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应注意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后残液的回收和处理,不得将含有易制毒化学品成份的残液直接排放出厂外,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5、附则

5.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篇五

1、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易制毒化学品信息联络员、安全监督员、技术员、购销人员、仓库保管员等相关人员必须参加区易制毒化学品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掌握安全生产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

2、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领导机构,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3、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必须要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许可证明或备案证明,凭证合法生产、经营、购买和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4、要建立专门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登记台帐,确定专人负责,如实、清晰地记录日常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仓储等情况,台帐与有关的证明材料应当保存二年备查。

5、需要储存、保管易制毒化学品的,要设立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仓库,并要有安全的防盗措施。仓库落实专人保管,进、出仓库的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有严格的交接手续,定期进行库存盘查,如发现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6、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必须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7、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转让、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

8、每年要向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区易制毒化学品协会如实报告本单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库存情况。

6.易制毒化学品自查报告 篇六

一、易制毒化学品在高校实验室中的安全隐患问题

1.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知识的匮乏

在一些高校的实验室中,高校教师和学生在进入实验室之前虽然对一些易制毒化学品有一些认识和了解,但是因为缺乏严格的管理和教育,有些易制毒化学品也被当成了普通的化学品,对国家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也缺乏一定的了解。由于化学品的法律知识匮乏,导致在高校实验室中容易发生安全隐患问题。

2. 管理和存储不当

教师在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时候,会比较随意,也很少去公安机关备案申请购买,高校的教师能够根据购买意愿自主选择和购买,但是安全监管的难度不断加大,有很大的安全隐患。当化学品购买回来之后,一些高校的就会将易制毒的化学品存储在实验室当中,但是有的化学品却不属于易制毒化学品。由于管理不当,混放乱放,导致易制毒化学品被混淆也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问题。

3. 化学废弃物随意排放

一些高校的实验室的环保意识不断淡薄,对于实验化学品排放并不在意,在清洗实验仪器的时候也不注意,很多情况下都是直接清洗,一些易制毒化学品的废弃物就被排到下水道,对生态环境也造成了很大的影响。还有一些气味比较重的液体废弃物被当做普通的生活垃圾排到垃圾堆中,造成了生态环境的污染。

4. 实验室的消防隐患不断

一些高校化学实验室因为历史悠久,建筑设备也比较陈旧,因其消防应急出口、物品存放混乱现象严重,给易制毒化学品带来很大的校园安全隐患。而且许多高校的消防安全检查也只是流于形式,很多人不能充分认识到实验室的消防不到位带来的安全隐患。

二、加强高校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思考

1. 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培训

对于高校的实验化工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应该不断加强师生的安全意识教育和安全法制教育。学校可以资源利用,利用政法学院的教师和消防管理部门的人员对进入化学实验室的教师进行教育,并且不断培养学生的安全技能培训,不断进行消防器材的使用。

2. 加大安全知识宣传力度

学校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重点应该放在教学和科研实验室的管理上。教学实验是实验教学的主体,但是高校的化学品使用应该集中在教师和学生身上,因为他们是比较容易接触的易制毒化学品的人群,他们也应该是监管的对象和主体。为了实现安全有效的管理,应该提高教师和学生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危害的认识,不断加强安全知识的宣传力度。对于安全的宣传方式,可以是利用校园官博、校园网站、漫画的形式不断加强提醒,同时也可以设置讲座或者是横幅的形式,提高教师和师生在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清洗、存储等环节的安全意识,增加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种类的了解,成为一个合理有效的使用者和管理者。能够从源头上对易制毒化学品进行把关,提供一个安全有效的实验环境。

3. 加强实验废弃物的环境保护力度

应该循环利用实验的易制毒化学品,有些化学品能够通过蒸馏的方式进行提纯,通过循环使用不断体现绿色的化学理念,减小危险易制毒化学品危害。同时,对于化学实验品的回收也可以利用统一的回收瓶进行收纳然后再进行专业的处理。

对于易制毒化学品的废弃物,应该做到物尽其用,对于残留的药物妥善管理。管理人员对废弃物的处理,应该保证在废弃的化学物品上贴上标签,说明残余物的危险。在后期的处理过程中,应请专业的单位进行处理。

4. 加强事故的应援救援效率

为了加强应援救援队伍的建设,要不断进行专业的应急队伍的建设,成立以化学老师为核心的救援队伍。另外,学校保卫处要不断成立专业的救援队伍,增强学校的应急救援的力量。同时还应该成立应急救援的方案,制定出符合本校的易制毒化学品的救援方案,发挥救援方案在应援中的作用。

5. 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存储

对于易制毒化学品,应该做好存储管理工作。学校要对实验人员进行管理,对于登记的内容要做到数量、种类、使用情况等详细的记录。另外,要不断加强学校在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和技术防范,实验楼安装报警器、探测器还有视频监控等一些安全监控设施。

三、对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建议

1. 完善规章管理制度

高校应该立足学校实际,制定专门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和方法,不断完善规章制度,成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小组。从化学物品的采购再到领用形成成套的制度,坚决杜绝超标使用,与此同时还应该形成安全管理的系统,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购置还有存储进行严格、规范的管理。具体可以是:

(1)不断完善保卫部门的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监督工作以及审批工作;

(2)实验室管理处要严格负责教学的易制毒化学品购置的审核工作;

(3)学校的相关学院必须严格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和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并且安排专门的人员进行管理。

对于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相关部门的规则,严格管理教师和学生的安全使用意识教育,保证实验室中的安全防范。

2. 严格控制易制毒化学品的流通

制度管理只是安全管理的一个组成,严格控制易制毒化学品非法流入社会,必须在易制毒化学品的流通环节严加管理,从采购、保管、领取和使用环节上不断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

(1)采购

对于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应该实行分门别类进行管理和购买,能够根据学院的教学以及科研团队的购买规格和计划进行汇总,经过领导签字以及单位盖章之后,不断进行购买和备案,这也有利于公安局对购买环节进行监控。

(2)使用

对于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相关部门可以在领取之后进行填写使用说明,其中可以包括易制毒化学品的领取人、领取情况、领取数量等,方便管理部门对易制毒化学品的情况进行有效掌控,即使发生安全隐患也可以及时处理。

3. 实行责任倒查制度

学校可以考虑采用责任倒查制度,对于学院在领取和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过程中发生的丢失以及人身伤害进行严格的制度侦查制度。一旦发生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隐患,可以按照药物申请、领用的环节进行倒查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采用责任倒查制度,能够增强实验人员和学生的安全责任意识,也能严格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做到存储地点安全,并且能够保证实验的安全。责任倒查制度可以有效地对全员进行管理,增强安全责任意识。

4. 配备充足的管理人员

除了加强管理人员和教师学生的安全使用意识,学校还应该配备相关的管理人才进行管理。一些高校只是将化学实验室看作一些辅助的岗位,对于人员也并不重视,造成管理人员责任意识不强的问题。所以学校在管理人员的时候,可以提高管理人员的薪资待遇,将实验室的管理也当做教学的重要内容。这么做,能够刺激实验室管理人员的主人翁意识,也会增强管理人员的素质,为实验室的安全提供管理保障。

四、对易制毒化学品进行有效管理的意义

一些易制毒化学品是国家用来规定和管理的用来制造的药品,也许被广泛应用在农业生产和群众的日常生活中,一旦流入非法的渠道就会引起毒品药物使用,对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

毒品问题也是当今世界的严重社会化问题,前几天也有新闻曝光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流向全国24个省区市,有九家药品批发企业涉嫌虚构疫苗的销售。很多毒品在进入消费市场之前都必须经过严格的提炼加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没有易制毒化学品就没有毒品的产生。如果不能严格管理好易制毒化学品,就会使药物流通道不法分子的手中,实际上也等于控制了毒品的生产阀门。

结语

学校因为教学、科研的原因,化学品种十分多样,其中也充满了很多具有危险性的化学药品。面对丰富多彩的化学制品的管理,管理工作也十分复杂,并且要求的技术含量也很高。这其中不仅要求工作人员要有丰富的专业知识,也要有良好的道德修养以及安全意识,能够抵挡住各种诱惑,提供社会安全有效的医学用品。所以学校应该从提高相关的管理人才和管理意识着手,依据责任倒查制度,从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环节就开始严格把关,在易制毒化学品的领用、废弃物管理上不断公开采购的信息,保护专业人员的责任,不断公开信息公开采购,杜绝在管理上的漏洞。

参考文献

[1]邓吉平,李羽让,李勤华,何中其.实验室化学废弃物安全管理的探索与实践[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14,01:283-286.

[2]李静,祝永卫,李丽,李俊,刘有军.实现高校剧毒化学品信息化管理[J].中国现代教育装备,2011,07:48-50.

[3]郜杨.浅谈公安机关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J].法制与社会,2011,17:196-197.

[4]陈彦,刘超.高校实验室危险品安全管理探究[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11,09:385-388.

7.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样本 篇七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1、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司生产经营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全体人员。、本公司经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有:硫酸

序号

名称

分类

用途 1

硫酸

第三类非药品类 主要用于农业、合成染料、造纸等 丙酮 第三类非药品类 基本的有机原料和低沸点溶剂等 4、职责 4.1 主管部门

4.1.1 负责对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4.1.2 结合公司实际,制定、修订包含公司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类的应急救援预案;

4.1.3 公司发生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案件时,负责向

安监、公安部门报告;

4.1.4 负责公司上经营易制毒化学品年报报表;

4.1.5 负责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负责从业人员培训纪录等档案的管理。4.2销售部门

4.2.1 负责公司经营的易制毒化学品(硫酸)销售,并对销售量和销售流向进行统计、建立台帐,汇总后交主管部门;

4.2.2 负责对购买单位提交的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的查验;

4.2.3 负责向当地公安部门办理外销易制毒化学品的道路运输备案证明;

4.2.4 负责同公路运输部门协调公司外运危险化学品运输事项的工作,对公司委托的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车辆资质进行审定;

4.2.5 负责公司经营的易制毒化学品在外运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4.2.6 发生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以及交通事故时,及时报告公司安全部门;

4.2.7 负责对易制毒化学品销售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纪录、原始单据、销售台帐和证明等进行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2年,以便备查。

4.2.8 按当地公安部门要求,负责办理销售的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申请手续;

4.2.9按销售计划对外销售制毒化学品,对出货量和销售渠道进行统计,汇总后交主管部门;

4.2.10公司采购新增易制毒化学品时,及时通知主管部门;

4.2.11 按公司应急预案参与公司易制毒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处理工作; 5、采购管理

5.1采购人员接到经批准的采购计划后,按公司规定,联系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或备案)资质的单位进行供方评定,确定供货方。按当地公安部门管理规定,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购买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申请手续,持公安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到确定的供货方进行采购。

5.2 一般情况下,采购人员应尽可能选择具有(委托)运输资质的供货方采购易制毒化学品,供货方负责办理合法运输手续,送货到公司。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员自行委托具有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并按当地公安部门要求,办理易制毒化学品的道路运输备案证明手续。备案证明要随车同行,以便备查。

5.3采购任务完成后,对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纪录和原始单据、购货台帐和证明等进行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2年,以便备查。

5.4 在采购过程中,发现公司有新增的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向主管部门报告。

5.5 禁止向不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购买易制毒化学品。

6、销售管理

6.1禁止向无易制毒化学品使用、购买备案证明(凭证)的单位销售。

6.2在销售过程中,必须对购买单位所持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的真实性进行验证,6.3 应同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签订运输协议,同时完善运输单位的档案管理,档案应包含运输单位、运输车辆、人员等资质证明复印件等内容。

6.4 首次购买公司硫酸的用户,应向其提供硫酸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6.5 销售员对公司经营的易制毒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以及交通事故时,在接消息后,及时报告公司负责人,同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6.6销售任务完成后,对易制毒化学品销售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纪录和原始单据、采购台帐和证明(凭证)等进行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2年,以便备查。

7、责任追究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购进、使用、转让、销售、贮储存、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对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造成事故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将依据公司《事故管理制度》及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8、附则

8.易制毒化学品采购人员职责 篇八

1、采购人员要遵守国家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符合正常订购手续的易制毒化学品采购供应工作,并负责订货合同的管理工作;

2、我公司生产所需要的原料硫酸,化验试剂盐酸、三氯甲烷、甲苯、高锰酸钾、丙酮采购人员接到生产车间和中心化验室的采购计划后积极联系。

3、销售厂家必须有资质,各种证件齐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等)。

4、要有资质的运输公司承运,最后由销售厂家送货到厂,路途中发生的一切责任由销售单位承担。

5、联系的厂家要与我公司办理的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供货单位相一致。

6、销售厂家送货时要提供过磅单、化验报告、送货单等证件。

7、负责对所购物资进行验收,并及时办理入库、报销等手续,在物资验收和使用过程当中,如发现有质量、数量、品种等问题,负责人按一定手续处理有关事宜。负责采购流水帐的记录,采购人员有义务接受员工和领导的监督和检查。

9.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 篇九

1、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时,运输车辆应当在明显部位张贴易制毒化学品标识,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当由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

2、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或者在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或者运输备案证明,取得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后,方可运输。

3、应当凭证运输的,运输人员应当自启运起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运输前还应查验所运货物与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运入地、收货人等情况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承运。

4、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时,承运单位应指派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的驾驶员和押运员来承担运输任务,属危险化学品的还要有相应的上岗资格证,驾驶员、押运员还应熟悉所装运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防护知识及异常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方法。

5、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车辆和容器必须具备国家的相关标准和资质,证照手续必须齐全。严禁超载超限运输。对于化学性质相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易制毒化学品,禁止同车装运。装载的货物必须捆绑牢靠,或关严阀门,防止失落或泄漏。运输途中发现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10.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公司易制毒化学品在采购、运输与装卸、领用、储存、废弃等环节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北京观澜科技有限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运输、领用、储存(包括临时性存储)、废弃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和化学助剂等物质。公司涉及的易制毒化学品有:硫酸、盐酸、高锰酸钾。

第四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领用,谁负责”的原则,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证本部门的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公司制度要求。

第五条 研发中心负责公司易制毒化学品采购、运输、领用、储存、废弃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和易制毒化学品备案手续的办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和完善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 从事易制毒化学品采购、运输、装卸、储存、领用等其它相关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遵守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了解相关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知识,并经考核合格后准予参加相关岗位工作。

第七条 储存、领用易制毒化学品的部门,应当根据其种类、特性,在储存、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消防、防爆、防毒、防雷、防静电、防腐等安全设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储存、领用易制毒化学品的部门应当每月对易制毒化学品存储及使用情况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整改,做好防盗、非正常使用及流失的预防工作。

第八条 储存、领用易制毒化学品的部门,应当在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明显标识、通讯、报警装置,必要时设置监视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状态。

第二章 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

第九条 在生产过程中,因生产需要采购易制毒化学品时,由使用部门向供应部提出申请,研发中心与具有易制毒化学销售资质的单位签订买卖协议后,应向公安部门申办易制毒化学品备案后,方可采购。实际采购数量不得大于公安局备案的限定数量,实际采购日期不得超过公安局备案的限定日期。采购品名、数量要与我公司办理的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供货单位、品名和数量相一致。严禁公司内部私自转卖易制毒化学品。

第十条 采购人员必须到有资质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等)采购易制毒化学品。采购人员需向销售单位索要易制毒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并将其提供给领用部门、存储部门、安全环保。

第十一条 采购人员要遵守国家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不得有违规、违法采购行为。采购人员需采购合格的、适合使用部门要求的易制毒化学品。

第三章 易制毒化学品的装卸、运输

第十二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装卸与运输管理要求

我公司原则上不进行运输,采购时由供应单位送货到厂,研发中心应按照下述要求做好运输监督工作:

易制毒化学品由有资质的运输公司承运。承运易制毒化学品必须出示有关证明,向指定公安交通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一)负责运输的司机及押运人员必须经过国家各有关部门的培训,考试,取得有效的证件后,方可上岗,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应指派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二)运输具有易燃易爆特性的易制毒化学品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置阻火器。

(三)从事易制毒化学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易制毒化学品的性质,佩带相应的防护用品。严禁有危及安全的操作,不得损坏包装,并要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四)不得违反配装限制或混合装运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易制毒化学品。

(五)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易制毒化学品的车辆,车辆通过市区时,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

(六)承运易制毒化学品的车辆应挂安全标志,罐车须挂接防静电导链。同时必须配备符合要求的灭火器材,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且证件齐全。

(七)装卸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时,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及酒后上岗,对进入防爆区的机动车辆必须戴防火罩。

(八)装运易制毒化学品的容器必须专用,不得运输与容器标志介质不符的其他物品。

(九)装卸后,应对搬运场所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清洗,不得留有残渣,对装卸所用工具,使用完后必须洗刷干净。

(十)由销售公司送货到厂的,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卸货。

第四章 易制毒化学品的储存

第十三条 研发中心负责对单位内的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安全管理。易制毒化学品必须贮存在专用储藏柜,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四条 易制毒化学品专用柜,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灭火、防晒、消除静电等安全设施。

(一)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不能与其它危险品同存一库。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易制毒化学品不得同室存放。

(二)易制毒化学品与普通物品同存一库应保持安全距离。

(三)易制毒化学品的贮存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品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品必须严格隔离。禁止露天存放。

第十五条 贮存易制毒化学品的场所,应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以及通讯、报警装置,管理人员应根据危险物品的性质,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具器具。做好防水、防潮、防盗,保持阴凉通风,加强管理。第十六条 易制毒化学品在分类、分堆保管时,堆放不得过高,须留一定间距做通风道,并做好防潮、防火、以免发生危险。

第十七条 易制毒化学品库一律不得使用强电照明设施,要严格遵守公安公布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储存易制毒化学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及非防爆电器。储存易燃、可燃等易制毒化学品的仓库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维修、焊割动火等作业。如需要、按公司安全制度中有关动火作业的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化学品包装应单独存放,不允许卖给私人和个体单位,并严禁流失到单位其他部门。确实需要重复使用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按规定进行检测,对存在的问题应做好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第十九条 易制毒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遵从重大危险源相关管理制度。

第五章 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管理和验收

第二十条 易制毒化学品运抵单位后,必须由使用部门专业人员、送货人、采购员在场监视卸货、验收,数量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并及时办理入库、出库等手续。采购人员同时做好合格证、说明书等材料的收集和备案工作。

第二十一条 研发中心应建立出入库台账,出入库台帐登记清楚、全面、准确。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前必须认真检查登记,对品名不清的物品禁止出入库。在物资验收和使用过程当中,如发现有质量、数量、品种等问题,领用部门负责人联系供应部协调处理有关事宜。

第二十二条 无关人员不得随意打开易制毒化学品专用柜。专用柜应每月盘点当月的领用数量和库存数量。如在盘点中发现存在数量不对应,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如发现非法流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二十三条 领用部门须开具易制毒化学品领用单,由领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向仓库管理员领用易制毒化学品。领用人、管理员核对数量后分别在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登记簿上签名。

第六章 易制毒化学品的领用

第二十四条 易制毒化学品领用部门应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登记台帐,单独装订成册备查。

第二十五条 易制毒化学物品的使用管理要求:

(一)对需要的易制毒化学品成分质量进行化验分析。

(二)易制毒化学品的领用部门,必须妥善保管领用的物品,限量领取,按规程使用,对易制毒化学品的领取不应超过3天的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经保管员核准后方可离开,严禁个人盗窃、私藏、乱放易制毒化学品,严禁用于非生产活动,一经发现,从重处理。

(三)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场所及操作人员,必须加强个人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防护工作。

第七章 易制毒化学品的废弃与处置

第二十六条 对废弃的易制毒化学物品、含有易制毒化学物品废弃物、盛装的容器和包装物等,严禁随意处理或丢弃。经处理后符合规定后方可排放,互相互起化学反应成新的危害的废物不能混在一起排放。需做专项处置的危险废弃物,要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报公司领导,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暂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制订和解释。

11.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篇十一

(1)合理用于医疗目的、用以为病人解除病痛的就是药品,反之,滥用的就是毒品。麻醉性镇痛剂与部分精神药品就属此种情况,如吗啡针剂、阿片片、复方桔梗散、可卡因、杜冷丁、盐酸二氢埃托啡等。(2)药品是出于医疗的需要,具有医疗价值;而毒品本身不具有药用价值,不是出于医疗目的而生产或使用。如海洛因、大麻、冰毒及摇头丸等,它们在临床上不具有任何药用价值,仅有毒品单一的属性。(3)“药品”和“毒品”具有双重性质,违背法律规定生产、使用的药品就是毒品,法律规定范围之内的就是药品。

毒品的特性:

(1)具有依赖性;(2)具有非法性;(3)具有危害性。

毒品的危害性:

品的危害,可以概括为“毁灭自己,祸及家庭,危害社会”十二个字。(1)毒品严重危害人的身心健康;

(2)毒品问题诱发其他违法犯罪,破坏正常的社会和经济秩序;(3)毒品问题渗透和腐蚀政权机构,加剧腐败现象;(4)毒品问题给社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毒品的分类:

毒品的分类方法有很多,可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不同的分类:

(1)根据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可将毒品分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2)根据毒品来源和生产方法不同,可分为天然毒品和合成毒品。

(3)根据毒品对人体的作用,可分为麻醉剂、抑制剂、兴奋剂、镇静剂和致幻剂。(4)根据毒品对人的危害程度,分为软性毒品和硬性毒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第一类

1.1-苯基-2-丙酮

2.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3.胡椒醛

4.黄樟素

5.黄樟油

6.异黄樟素

7.N-乙酰邻氨基苯酸

8.邻氨基苯甲酸

9.麦角酸*

10.麦角胺*

11.麦角新碱*

12.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第二类

1.苯乙酸 2.醋酸酐 3.三氯甲烷 4.乙醚 5.哌啶

第三类

1.甲苯

2.丙酮

3.甲基乙基酮

4.高锰酸钾

5.硫酸

6.盐酸

说明:

一、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

12.易制毒化学品安全培训试卷 篇十二

姓名:

部门:

日期:

分数:

一、单选题(每小题4分,共40分)

1.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

A、化学药品 B、化学原料 C、化学配剂 D、化工产品

2.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A、7 B、10 C、15 D、30 3.个人不得购买()易制毒化学品。

A、第一类、第二类 B、第二类、第三类 C、第三类 D、全部 4.个人自用购买少量()的,无须备案。

A、丙酮 B、盐酸 C、高锰酸钾 D、乙醚

5.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购买方等情况。销售台账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保存()年备查。

A、1 B、2 C、3 D、4 6.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禁止使用()。

A、现金或实物 B、转账支票 C、承兑汇款 D、电子汇款 7.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A、运出地 B、运入地 C、两者皆可

8.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人员应当将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A、留存归档 B、复印并携带复印件 C、自启运起全程携带 D、移交给收货单位 9.以下不属于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是()。

A、甲苯 B、硫酸 C、盐酸 D、醋酸酐 10.承运人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的罚款。

A、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B、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C、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D、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二、多选题(每小题12分,共60分)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A、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或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B、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C、销售、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销售情况的

D、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E、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F、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和库存情况的 2.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

A、责令其改正 B、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C、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D、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违反规定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对购买方处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B、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C、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D、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易制毒化学品的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的

4.违反规定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对销售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B、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C、销售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易制毒化学品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销售情况的

D、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拒不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检查的

5.货主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的

B、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 C、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

上一篇:小学语文想象作文课下一篇:浅谈小学数学空间与图形的有效教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