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情况说明

2024-09-16

房屋产权情况说明(共11篇)(共11篇)

1.房屋产权情况说明 篇一

截至2014年11月“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已全面结束, 共涉及12个乡 (镇、办事处) , 69个村, 829个村民组, 总户数33 660户, 共撰写土地确权简报27期。经一榜、二榜、三榜公示和三级档案农户确认签字共计33 660户;导入系统33 660户, 颁证33660本, 颁证率达98.9%。全区原承包总面积7 721.15hm2, 现核实面积合计9 614.25hm2, 丘块数为372 275, 其中, 田5 536.32hm2, 238 150丘, 土4 078.53hm2, 134 125块。2014年11月14日全区所有土地确权档案经验收合格全部移交区档案局, 档案共移交924卷。

2 主要做法

2.1 强化“三个到位”, 推动了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扎实开展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到位。我区成立了“三权确权”工作领导小组, 其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农牧科技局, 明确分管农经的领导亲自抓, 抽调专人专职负责确权工作。为抓好这项工作, 区里多次召开工作推进会, 农牧科技局所有班子成员实行联系挂乡开展工作指导。二是强化宣传培训到位。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黑板报、横幅标语、电子邮件和手机短信, 宣传农村土地确权的重要性和确权的范围以及工作流程和具体操作办法, 切实做到让广大农户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使群众积极、主动参入到确权工作中来, 为顺利推进农村土地确权打下坚实的基础。及时安排农村土地确权区级业务骨干培训会, 让参训人员成为土地确权工作的行家里手。协助基层开好乡 (镇、办事处) 、村和组干部业务培训会, 切实增强他们的政策理论与操作水平, 督促开好村民组群众会。三是强化督促检查到位。2013年的农村“三权确权”工作纳入了区政府的当前重点工作的绩效考核。区两办督查室随时掌握各乡镇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情况, 并实行周督查, 旬通报, 季调度制度, 扎实推进工作的开展。

2.2 把握“三个注重”, 确保了确权登记工作优质高效

一是注重政策把关。出台“三个办法”, 集中解决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急需的相关政策和技术措施等问题。聘请参加过一、二轮土地承包工作的有经验、懂政策的老同志到办公室工作, 确保执行政策不走样, 保证了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二是注重工作质量。指导基层充分利用二轮承包的成果来开展这次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对一些推进工作较好作法进行总结推广, 确保全区各乡镇整体推进, 平衡发展。三是注重解决问题。各乡镇办事处分别成立了确权颁证工作纠纷调处工作组, 对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了调处, 确保“小事不出村, 大事不出乡, 矛盾不上交”。特别是一些历史遗留问题, 我们采取由乡镇办事处牵头, 区农牧科技局、区法制办共同参与的办法加以解决。

2.3 保证土地确权进度和质量, 实行“一督、二审、三追踪”

“一督”即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开展以来, 为了保证该工作的顺利开展, 土地确权办除了与区“三权办”参加的督查外, 还根据不同阶段制定不同表格内容进行进度打分评比, 对进度慢的乡 (镇、办事处) 进行通报批评;“二审”即对各乡 (镇、办事处) 送审的档案进行逐户审核, 对出现错误作出标记, 要求乡 (镇、办事处) 将区、乡、村三级 (三份) 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进行同步修改, 档案合格后才能进入系统进行打证工作;“三追踪”即土地确权结束后对所发证情况进行追踪, 主要根据各乡 (镇、办事处) 的发证台帐, 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否发放到户。

2.4 突出“三个促进”, 发挥了确权登记工作的综合效益

一是促进了农业规模经营。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的开展, 加速了农村土地流转, 促进了农业规模经营。2013年以来, 共完成农村土地流转3 333.33hm2。以“三个万元”工程为抓手, 扎实推进了农业招商引资工作, 扶持培育了一些专业合作社和能人大户, 促进了农业产业化经营, 开启了山地现代农业发展的新阶段。2013年和平生态农业循环示范园区、2014年坝黄现代休闲观光农业园区、2015年瓦屋现代优质高效粮油园区被列为省级重点园区建设;2015年桐木坪、六龙山、灯塔三个乡列为市级园区;其余所有乡镇列为区级园区。二是促进了农村要素激活。激活农村资源要素, 把农村的“死资产”变成“活资源”, 是缓解农村发展“贫血”, 助推统筹城乡发展的重大举措。土地确权颁证工作的开展, 特别是区产权交易中心的成立, 有效地激活了农村土地资源, 促进了土地集约化生产和资金集约化利用。目前,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322户, 涉及融资2 968万元。三是促进了农民收入增加。农民通过土地入股或者土地流转, 获得耕地租金收入, 还可以通过土地抵押融资, 用以发展各种生产, 获取经济收入, 也可以通过到农业园区企业打工, 成为农业产业工人, 获得务工工资收入, 或从事第二、第三产业获得收入。近几年, 我区和平园区的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迅速, 2014年和平乡项目区农民人均纯收入超万元, 超过全区农民人均纯收入7400元50%以上。

3 下一步工作

一是确权登记颁证完成后, 要继续强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 明确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的实现形式, 并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转让、互换、变更、抵押等登记制度。

二是对农户毁损或遗失的农村土地承包证进行更换和补证。

三是根据各乡 (镇、办事处) 的发证台帐, 进行对发证情况进行抽查, 对打证后未发证到农户的情况进行追踪。

四是查缺补漏, 尤其排查外出务工人员的承包地未登记情况。

参考文献

2.房屋产权情况说明 篇二

《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杭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现就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以下说明。

一、条例制定的必要性和经过

我市1998年制定并实施了《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该条例对规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和城市建设不断推进,该条例面临和上位法抵触、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亟须修改。

《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是市人大常委会2013年立法预备项目。2013年8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提起的《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草案)》。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同时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由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个别问题出现分歧,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未对《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草案)》进行表决。会后,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又进行研究,形成了《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草案)》,提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的制定,主要是修改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条款,由于原法规名称变动,根据《浙江省地方立法技术规范》的规定,这种情形应视为重新制定,因而采用了立新废旧的方式。《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分总则、补偿管理、住宅用房补偿、非住宅用房及其他补偿、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三十四条。

(一)关于条例的名称

条例原名《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由于征用已被征收取代,同时因房屋拆迁引发的社会矛盾日趋激烈,条例不再使用拆迁概念,而尽量用补偿代替。条例的名称也修改为《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

(二)关于拆迁许可制度

《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设定了房屋拆迁许可制度,多年来对规范拆迁行为、保障被拆迁人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2011年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取消了该项制度,随后中纪委、监察部通知要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应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规定的精神执行。为此条例取消了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许可制度,改为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审批,同时增加了公开告知被补偿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权利的内容。

(三)关于补偿主体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明确了政府直接作为房屋征收人的法律地位。根据这一精神,条例将补偿主体规定为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或者指定的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机构。

(四)关于迁建安置

在实际操作中,各区、县(市)农村宅基地审批标准不统一,执行统一的迁建安置标准操作性不强,且容易产生矛盾纠纷。条例不再采用《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迁建安置标准,规定为按照市、区人民政府农村私人建房审批标准执行。这样规定,既体现了物权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精神,也便于实际操作。

条例同时对其他与上位法抵触的条文进行了删除或修改。

3.产权证明说明 篇三

*******:

我单位在本次资产评估中,经清查核实有下列房屋(土地)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经自测分别为:

上述房屋自测建筑面积合计为:㎡,其产权证目前因原因暂未办理,本单位承诺其产权无争议。

上述土地自测面积合计为:㎡,其产权证目前因原因暂未办理,本单位承诺其产权无争议。

特此说明

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 二〇一一年月 日

关于房屋(土地)产权情况的说明

*******:

我单位在本次资产评估中,经清查核实有下列房屋(土地)证载所有权人与我单位投资人名称不符,原因如下:

我单位郑重承诺,加油站房屋(土地)均属我单位所有,产权无异议。如出现产权纠纷,由我单位全部负责。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二〇一一年月 日

加油站的房屋(土地)的产权证办在我(我公司)的名下,原因是:

在此我承诺:该房屋(土地)的产权实为加油站,同意随时办理所有权的变更。

单位盖章:

个人签字:

4.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填报说明 篇四

财政部门依据经审定合格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副本)》(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副本)》占有登记相对应的项目;依据经审定合格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变动登记)》填写《产权登记证(副本)》变动登记相对应的项目;依据经审定合格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检查)》填写《产权登记证(副本)》检查相对应的项目;依据经审定合格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注销登记)》填写《产权登记证(副本)》注销登记情况。

第一部分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

(一)单位名称(盖章):既有单位按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登记的单位名称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拟设立单位,按照向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申报的单位名称填写。

(二)法定代表人(签字):既有单位由《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登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拟设立单位由向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申报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三)填报日期:按照单位填报占有产权登记表的公历日期填写。

(四)地址:既有单位按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登记的 地址填写;拟设立单位按照向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申报的单位地址填写。

(五)组织机构代码:按照各级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规定的9位代码填写。

(六)批准设立单位:填写批准单位成立的审批机关的全称。

(七)批准设立文号:填写批准单位成立的批复文件的文号。

(八)预算级次:按照单位财政预算管理的级次填写。

(九)财政预算代码:填写单位在财政部门的预算代码,由实行部门预算的单位填列。

(十)主管部门:填写单位的主管政府部门。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是其下属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

(十一)成立日期:按照批准设立的文件中规定的设立日期填写,如无明确规定,按照文件批准的日期填写。

(十二)单位(性质)分类:已实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按照列示的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的数字代码选择填列;未实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根据单位性质和经费管理特点类型,按照列示的另外四种类型选择填列。填列时在性质或分类对应数字代码前的方框里划“√”。

所谓公益一类是指,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单位或机构。

属于公益一类的事业单位业务活动的宗旨目标和内容、分配的方式和标准等由国家确定,不得开展经营活动,其经费需由国 家财政予以支撑。履行职责依法取得的收入或基金要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这类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要从严控制,并加强监督和管理,使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社会效益。

所谓公益二类,是指应具备以下条件的一类事业单位: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按照政府确定的公益服务价格收取费用,其资源在一定区域或程度上可通过市场配置。如普通高等教育机构、非营利医疗机构等。

(十三)单位执行会计制度:指单位现行的会计制度,按照列示的三种类型选择填列。填列时在会计制度对应数字代码前的方框里划“√”。

(十四)管理级次:指单位主管政府部门的行政级次,按照列示的八种类型选择填列。填列时在管理级次对应数字代码前的方框里划“√”。

(十五)土地使用权证号:按照单位依法占有使用土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编号填写。对于土地使用权证较多的,可以另列表附后。

(十六)房屋所有权证号:按照单位依法占有使用房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的编号填写。对于房屋产权证较多的,可以另列表附后。

(十七)人员编制数:按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人员编 制数填写。

(十八)年末财政供养人数:按照用财政预算拨款开支的人员数填写。

(十九)联系电话:填写本单位具体经办人员的有效联系电话(含区号、分机号)。

(二十)资产总额、负债总额、价值状况、主要资产实物量、资产使用情况:按照单位登记账面相对应科目的实际价值填写。

(二十一)国有资产总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所得的数额填写。净资产合计+预收下年经费补助-预拨下年经费补助。

(二十二)单位申报意见:填写事业单位的申报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十三)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填写单位主管政府部门的审核意见,并加盖专职管理机构公章。

(二十四)财政部门审定意见:填写财政部门的审定意见,并加盖财政部门的公章或专用章。

第二部分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变动登记)(本表中与占有登记表中相同的栏目不再重复注释)(二十五)变动登记情况变更后登记情况:由申办变动登记的单位按照申办变动的事项填列。

(二十六)变动原因:按照发生变动事项的实际情况填写。(二十七)批准变动单位:填写批准单位变动事项的审批机 关全称。

(二十八)批准变动文号:填写批准单位变动事项的批复文件文号。

(二十九)批准变动日期:按照批准单位变动事项文件中规定的变动日期填写,如无明确规定,按照文件批准的日期填写。

第三部分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注销登记)(本表中与占有登记表中相同的栏目不再重复注释)(三十)最近一次产权登记或检查数:按照最近一次办理产权登记或检查时,经财政部门审定的相应项目数额填写。

(三十一)注销时账面数:按照单位被批准注销时点上账面的相应项目数额填写。

(三十二)清理结果或评估确认数:按照单位被批准注销时点上,对实际占用资产进行清理、检查、核对的结果数,或经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数额填写。

(三十三)批准注销单位:填写批准单位注销事项的审批机关全称,由多个机关批准注销的,可填写牵头单位名称并加注“等”。

(三十四)批准注销文号:填写批准单位注销事项的文件文号。

(三十五)批准注销日期:按照批准单位注销事项文件规定的执行日期填写,文件未规定执行日期的,按照文件批准的日期 填写。

(三十六)收证机关:填写办理完注销产权登记后,收回单位产权登记证的财政部门名称。

(三十七)收证日期:填写办理完注销产权登记后,收证机关收回单位产权登记证的日期。

(三十八)收证人:填写收证机关收缴产权登记证经办人员姓名。

(三十九)缴证人:填写单位上缴产权登记证经办人员姓名。

第四部分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检查)(本表中与占有登记表中相同的栏目不再重复注释)注释:涉及国有资产数额的项目,按照单位检查经财政部门审定的财务报告相对应科目或实际发生的数额填写。

第五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正本)

(四十)证书编号:指单位所申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的号码,此编号由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财政部门填写。

(四十一)正文:按照财政部门核定后的占有产权登记表或变动产权登记表对应项目填写,空白处填写单位全称。

(四十二)登记机关(印章):由发证的财政部门加盖其公章或专用章。

(四十三)发证日期:按照财政部门发给单位产权登记证的 时间填写。

注释:单位名称或单位国有资产数额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换发新证。

第六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副本)

(本表中与占有登记表中相同的栏目不再重复注释)(四十四)检查:按照财政部门审定的单位产权登记检查情况,由经办人、审核人、审批人签字后加盖专用章(或公章)。若检查未通过,则不予签字盖章。

5.房屋产权情况说明 篇五

建办住房[2008]3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我部制作了统一的2008年版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式样,现将《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填写说明》印发给你们,请予以转发并督促各市、县房屋登记机构贯彻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填写说明》

一、《房屋所有权证》填写说明

(一)建房注册号:印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编制的各登记机构的注册号。

(二)登记机构(盖章):套印房屋登记机构印章。

(三)房屋所有权证号: 房权证 字第 号。

“房权证”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简称。

“字”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区(县)名称。

“号”前空位填写区(县)房屋所有权发证的顺序号。

(四)房屋所有权人:填写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所有权人为共有的,填写持本证的所有权人,其他共有人在附记栏中填写。

(五)共有情况:不属共有情况的,填写单独所有;属于共有情况的,填写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六)房屋坐落:填写房屋的具体地理位置,具体指有关部门依法确定的房屋坐落,一般包括街道名称、门牌号、幢号、楼层号、房(室)号等。

(七)登记时间:填写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的时间。

(八)房屋性质:分别填写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等由政府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建设,对购买、租赁对象以及转让有限制的房屋;其他类型房屋不填此项。

(九)规划用途: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及其所附图件上确定的房屋用途。

(十)房屋状况:登记房屋的,填写“总层数、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项,登记房屋以外的特定空间或构筑物的,填写“其他”项。

1、总层数:填写房屋的总自然层数。有地下层或半地下层的,计入总层数,但应加以注明。

2、建筑面积:填写房屋登记簿中记载的建筑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3、套内建筑面积:填写房屋基本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建筑物不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区分共有的,该项内容不填。

4、其他:填写房屋以外的特定空间、构筑物名称等。

(十一)土地状况:

1、地号:填写土地使用权证上注记的宗地地号。

2、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填写房屋所占用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包括划拨、出让、出租、作价入股等。

3、土地使用年限:填写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出让的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土地使用年限;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划拨的不填。

(十二)附记:填写共有人及所占份额、构筑物有关状况的描述等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

(十三)填发单位:加盖具体承办登记事务的单位的印章,如××房地产登记中心等。

(十四)房地产平面图:

1、图幅号:填写该房屋所在分幅图的图幅号。

2、空白处打印或粘贴房地产平面图,即分户图等。

3、比例尺:根据附图的实际比例填写。

二、《房屋他项权证》填写说明

(一)房屋他项权证号: 房他证 字第 号。

“房他证”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简称。

“字”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区(县)名称。

“号”前空位填写区(县)房屋他项权发证的顺序号。

(二)房屋他项权利人:他项权利为抵押权的,填写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抵押权人;他项权利为地役权的,填写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地役权人。

(三)房屋所有权证号:填写房屋登记机构向房屋权利人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证号。

(四)房屋坐落:他项权利为抵押权的,填写抵押的房屋坐落;他项权利为地役权的,填写供役地房屋坐落。

(五)他项权利种类:填写抵押权或地役权等他项权利。

(六)债权数额:属于一般抵押权的,填写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属于最高额抵押权的,填写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最高债权额”。

(七)附记:填写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设定最高额抵押的,应在附记栏中注明;地役权登记的,需役地房屋坐落应在附记栏中注明。

(八)其余事项与《房屋所有权证》填写说明相同。

三、《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填写说明

(一)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号: 房预 字第 号。

“房预”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简称。

“字”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区(县)名称。

“号”前空位填写区(县)房屋预告登记发证的顺序号。

(二)预告登记权利人:填写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购房人或者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权人。

(三)预告登记义务人:填写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售房人或者抵押合同中的抵押人。

(四)房屋坐落:填写设定预告登记房屋的坐落。

(五)预告登记业务种类:根据预告登记的权利类型,相应填写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六)附记:填写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涉及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和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应在附记栏中注明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相应“债权数额”。

(七)其余事项与《房屋所有权证》填写说明相同。

四、《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填写说明

(一)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号: 房建 字第 号。

“房建”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简称。

“字”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区(县)名称。

“号”前空位填写区(县)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发证的顺序号。

(二)抵押权人:填写在建工程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权人,通常为在建工程的贷款人。

(三)抵押人:填写在建工程抵押合同中的抵押人,通常为对在建工程享有财产权的权利人。

(四)在建工程坐落:即在建工程项目的具体坐落位置。

(五)其余事项与《房屋他项权证》填写说明相同。

五、注意事项

1、尽量使用计算机缮证、绘图。

2、用手工填写时,必须用钢笔、黑色墨水或墨汁填写,书写端正、清晰。

3、房屋状况栏如果没有填满3行,在缮证结束、经核对后在已打印或书写的末行下一栏内加盖长方形“房屋登记专用章”,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套打在证上,以防私自填改。

标注:

房屋所有权证实际尺寸约为:长24厘米,宽16.7厘米;

6.房屋产权情况说明 篇六

因为该所是北方实验室, 检验人员从未接触过虾粉样品, 没有这类样品的检测经验, 慎重起见, 决定先自制样品进行样品消解实验条件等方面的摸索, 然后再对该样品进行能力验证。

方法选择

检验人员根据自己以往工作经验, 认为湿消解法优于干灰化法, 认为干灰化法的高温情况下会增加砷损失。另外, 标准中还有微波消解法, 检验人员认为该法应更好一些, 因为微波具有耗时短、样品在封闭容器中等优势。通过实验, 对比湿消解法和微波消解法的优劣。但该食品药品检验所缺少微波消解炉, 所以联系到当地防疫站, 用他们的微波消解炉比较微波消解法与湿消解法。因为缺乏虾粉的微波消解经验, 所以虾粉的微波消解程序是打电话咨询仪器生产厂家的技术支持人员提供的程序。

实验过程

2015年8月18日, 把从超市购买的虾皮自制成的样品, 用烘箱约100±2℃烘2 h, 除去表皮的盐结晶, 然后用组织捣碎机破碎, 过四十目筛, 分别收集筛下的部分和筛上留存部分备用 (筛上留存的虾壳和虾眼睛部分的成分比较多) 。

湿消解法:取样品约1 g, 加入150 m L的三角瓶中, 分别有加25 m L (4:1) 的硝酸-高氯酸混酸和加25m L的硝酸样品, 加标量为2μg/L的样品, 顺便捎带一个筛上留存的样品 (具体组合见表1) 。放置过夜。

2015年8月19日, 湿消解法:

上午至下午约3:00-4:00时, 湿法消解在电热板上加热消解样品至澄清, 样品略带绿色。所用电热板是北京清河电器厂生产的76型电热板, 该仪器是巴彦淖尔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于1992年工业研究所撤销时接转过来的, 仪器使用说明书及相关技术参数资料均已遗失。该电热板是三档控温, 钢板制的电热器, 使用的是2 k W档。

2015年8月19日, 微波法:

上午做消解罐的酸浸泡清洗、虾粉的微波消解程序电话咨询、微波消解炉的操作熟悉准备工作。下午14:00开始在防疫站用微波消解法做另一组样品前处理, 取样量为1 g左右, 加硝酸, 整个程序约40 min, 最高使用温度是110~115℃。最终样品前处理完成后, 样品消解液澄清透明, 但微微显黄色。样液按标准定容。于晚间5:00时左右上原子荧光仪检测, 测定结果如表2所示。

8月20日总结实验结果。实验结果比较离散, 但还是可以发现一些问题。对结果进行分析, 有以下几点:

①自制样品存在不均匀现象, 筛下的部分和筛上留存部分存在很大差异, 筛上留存部分的虾壳和黑色的虾眼睛部分的成分比较多, 砷含量较高;

②湿法消解用混酸的消解效果优于硝酸;

③微波消解该程序下的效果和湿法消解使用硝酸的效果接近。

8月21日-8月25日, 做虾粉中汞的比对。由于电热板老旧、加热不均匀, 以往出现过平行试验效果较差的情况, 且消解耗时长, 但是还是希望通过调整微波消解的条件做好这次比对。于是又咨询微波消解炉生产厂家消解虾粉的程序是否合适, 需做怎样的调整, 厂家一一做了指导, 要求如下:减小取样量, 加大硝酸使用量, 适当延长消解时间, 并在消解后, 用沸水浴赶酸半小时。

于此同时, 对自制样品进行了重新混合, 再细致粉碎, 使之尽可能均匀。并用湿法处理, 重新做了测定。但是发现随着消解时间的延长, 结果总体趋势一直在升高。由于当时是根据实验情况随时调整测试条件, 所以这部分数据没保留。

8月25日, 用微波方法处理样品, 用376号样品做了一次测试 (但因穿插在测汞过程, 未及水浴赶酸) , 以期确定样品中砷的含量范围。测定结果如表3所示:

8月26日, 测试能力验证样品, 消解了三平行, 并进行赶酸, 发现结果值比前一天高, 三平行不平。实验证明, 水浴赶酸有利于消解完全, 但2号样液测定值和样品As含量较其他编号的高出许多, 见表4。检验人员观察发现在样品定容后, 样液上面总漂浮有不同程度的浅黄色泡沫, 可能是样品未消解完全, 2号样液相对比较澄清, 这也可能是导致结果离散的原因之一。

判定微波消解方法对虾粉可能不适用, 为证明泡沫的影响, 把1号和3号用超声处理10 min, 结果数据值增大了一倍左右, 而且较平行地往上涨, 因此排除了污染的可能。结果如表5所示:

至此, 用微波消解法做虾粉比对完全失败了, 根本无法判断真正的结果范围。

7.房屋产权情况说明 篇七

[关键词]侵犯知识产权;调查;原因;对策

一、上海市某区检察院2008年至2011年上半年间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罪案件情况调查

2008年至2011年上半年,上海市某区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5件22人,涉及假冒注册商标罪4件4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10件17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1件1人。截止2011年7月,已经向法院提起公诉的知识产权案件共11件15人,法院已作有罪判决的案件共9件12人,其中判处5年以下及缓刑的案件为8件11人,判处5年以上的案件为1件1人。

二、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罪案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侵犯知识产权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交叉竞合情况认识不统一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往往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交叉竞合。尽管相关司法解释均明确上述罪名交叉竞合时“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从判决情况看,司法机关对此类案件的定性仍有较大差异。

由于三罪交叉竞合情况主要集中于假烟、假酒类案件,在查获的赃物中,除假烟、假酒外,往往也混杂着真烟、真酒的情况。而且,这类案件通常表现为犯罪嫌疑人被抓获时当场缴获假烟、假酒,此时,这些假烟、假酒处于尚未销售的状态。如在王某某假冒注册商标一案中,王某某伙同他人合伙租赁一场地,雇用数名工人生产假冒的牡丹、红双喜、红中华牌卷烟并予销售,非法所得7万余元,当场查获12万余元假冒卷烟及造假辅料。对于王某某行为的定性,公、检、法三家就存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不同意见。可见,司法机关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卷烟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处理方法。

(二)对于经营数额的认定标准不一致

根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实践中不少案件无法认定实际销售的价格。如在张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张某某租赁沿街商铺,专门销售标有世界知名品牌的包具、手表、皮带等,涉及LV、香奈尔、浪琴等知名品牌。张某某供述自己都是在100-500元之间销售,但没有记账,也无法记清购买侵权商品的对象,因而司法机关认定这些侵权商品没有标价也没有相关的销售记录,最后按照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进行评估,涉案金额高达250万元。但在程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程某某是通过网店销售假冒LV、GUCCI等知名品牌的包具,单只包销售价格也是在数百元之间,因具有销售记录的相关证据,最后以实际销售价格加以认定,对于其住处未销售的侵权包具也是按照网络销售的价格加以估价,最后涉案金额只有7万余元。

由于假冒商品与真品之间价格悬殊,特别是假冒国际知名商标的商品,其与真品之间售价差额可以达到十几倍甚至几十倍。因此,同一地区类似案件,因不同的认定标准,导致此类案件经营数额相差悬殊,量刑档次也完全不同,这有违法律的权威性和司法的公正性。

(三)取证困难,导致实践中部分案件事实无法认定

在一些侵犯知识侵犯案件中,往往是查获到未销售的侵权商品而案发。对于这类案件,有些被告人也供述自己已销售一定数量的同类侵权商品,但无法说清具体的销售数额和销售对象。对于这类案件,司法实践往往只追究被告人未销售部分的侵权行为;对于已销售的侵权商品,往往以证据不够确实充分而不予认定。

另外,法院一般要求认定侵权商品必须交与被害单位辨别鉴定,但实践中一些案件往往涉及侵犯多个商标,如张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涉及侵权商标高达20个,且基本都是世界知名商标。这些知名商标的授权代理公司大多设在北京、深圳等其他城市,一旦需要委托被害单位进行鉴定,必须提交实物,但司法机关对赃物管理又具有严格规定。目前主要是办案人员携带侵权物品至被害单位委托鉴定,取证成本相当高;或者要求被害单位派人至侦查部门进行鉴定辨别,但对于被害单位的费用支出,是由司法机关承担还是被害单位承担,缺乏具体的依据,被害单位为此也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另外,实践中还碰到新类型案件,行为人出售假冒意大利、澳大利亚等国家一般注册商标的商品,这些注册商标的被害单位在国内还没有授权代理公司,被害单位因在国外而无法联系上,或者即使联系上也因种种阻碍难于取证,从而也导致一些案件部分事实因没有被害单位的鉴定辨别而不予认定。

(四)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认定和处罚不一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尽管该司法解释规定了哪些情形应认定为共犯,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于处于辅助地位的涉案人员是否认定为共犯及如何处理问题,司法实践就认识不一。从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来看,对于这些处于辅助地位的涉案人员,有的未被纳入刑事程序,有的未被批准逮捕;有的未被起诉;有的最终未被法院定罪判刑。当前司法实践出现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对“犯罪情节较轻”、“情节显著轻微”的认识存在分歧看,从而导致处于辅助地位的涉案人员是否认定为共犯及如何处理问题上存在较大差异,这也不利于体现法律适用的公平性。

四、有效处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对策研究

(一)进一步明确法律依据,统一适用法律,维护法律权威

近些年,尽管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出台了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是司法解释,但实践中办案人员对如何正确把握犯罪构成要件,如何确定涉案数额、情节、后果等,依然存在法律适用上的疑问或争议。

一方面,在具体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时,要严格按照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以及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正确把握犯罪的构成要件,准确适用认定数额、情节、后果等定罪量刑的标准。另一方面,可以进一步对司法实践办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的难点问题进行调研和梳理。例如,检察机关会同市法学会等组织召开“知识产权犯罪情况调查与法律适用研讨会”,对突出问题和类案开展研究;也可以通过公检法三家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对一些疑难案件如何适用法律进行探讨。通过研讨和分析,尽可能地消除观点分歧,统一法律适用,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

(二)推行并完善“三审合一”的专门知识产权庭,确保办案的质量和效率

2008年6月,国务院《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简化救济程序。研究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侵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专门知识产权庭。”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专业性强,且涉及的知识领域较为广泛,既要求办案人员具有丰富的刑法、民商法及行政法相关知识,同时还需要相关犯罪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甄别等专业水平。因此,《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及的“三审合一”的专门知识产权庭具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2008年12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明确该市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该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目前,上海市将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权限集中于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部分基层法院,对于没有设有专门知识产权庭的区县,则指定在其他区县相应的法院审理有关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三审合一”专门知识产权庭的模式使案件受理更为集中,专业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弥补一般法官在知识产权专业知识方面的不足,也有利于保证不同类型案件在法律适用上的统一性。同时作为一种创新机制,有待于积累经验,不断提高办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水平,并进一步推广和完善。

(三)加强学习和培训,提高办案人员的专业知识

高素质的办案人员是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知识产权案件涵盖领域广泛,既涉及刑事,又涉及知识产权相关专业知识,同时还需要办案人员对涉案品牌本身特性有一定的了解。一方面,应培养一支经验丰富、精通专业的知识产权司法办案人员队伍。根据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专业化、智能化及隐蔽化等特点,组织公安、检察、法院办案人员定期学习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法律法规,并邀请知识产权方面的专家授课或参与研讨。通过有针对性地培训与学习,逐步在办案人员中培养一批熟悉知识产权的业务骨干。另一方面,为与法院“三审合一”机构设置相适应,在市院、分院及有条件的基层检察院,可以探索性设立知识产权领域集中专业化办案部门。目前,浦东新区检察院已成立金融、知识产权犯罪公诉处;静安区检察院成立了金融和知识产权检察科等。这种建立专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检察部门模式的经试点并不断总结经验后,逐步在全市以及全国检察系统推广。

(四)增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形成打击合力

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时,需要司法机关与各行政执法部门密切配合,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既有分工,也要合作。首先,发挥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平台的作用。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应加强协作,做到有效衔接,在案件移送、调查取证、信息分享等方面密切配合,促进执法资源的合理利用;司法机关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过程中,应主动加强与工商、海关、质检、药监、版权、专利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协作,并建立相关的通报制度,对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情况及时通报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加大打击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力度。其次,检察机关内部应加强对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捕诉联动。各級检察机关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过程中,侦监、公诉部门应加强联系沟通,批捕部门决定不逮捕的案件应及时通知公诉部门,并听取意见;对于一些疑难、复杂案件可以共同提前介入侦查等。最后,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之间应加强联系与沟通,及时研究办案中遇到的法律适用、性质认定、证据规格等具体问题,争取工作上的指导和支持,提高办案和诉讼效率,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合力。

8.房屋登记官考试练习题答案及说明 篇八

1、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独门独院住房,以()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2、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和()的根据,由房()机构管理。

3、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当在异议登记之日起()日内就异议事项提起诉讼,并向登记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证明。

4、幢号以丘为单位,可按照()、()的顺序,用阿拉伯数字1、2、3、进行编号。

5、继承从被继承人()时开始。

6、法律法规规定的()、()登记发放登记证明,并记载予登记簿。

7、房屋登记程序应当依()而启动。

8、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为夫妻共有的房屋,而以一方名义办理了登记,后又申请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应出具相关材料办理()。

9、依照《菏泽市房屋登记操作规程(试行)》的规定,征询异议公告,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遗失,应在报刊或房管局网站刊登,期限为()日。

10、自然人自建用房竣工后,实测面积大于规划许可面积不超过()的,视为正常误差。

二、单选(每题1分,共10分)

1、刘先生在市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他可以申请()来避免开发商一房二卖。

A、预告登记B、异议登记C、转移登记D、查封登记

2、房屋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双方申请登记的是()

A、继承的房屋B、合法建造的房屋C、共有房屋份额变化D、所有权人姓名变更

3、《菏泽市房屋登记操作规程(试行)》是什么时间下发的。

A、2007年10月1日B、2008年7月1日C、2009年5月1日 D、2009年9月30日

4、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由()认定。

A、法院B、社区C、县、市级人民医院D、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5、根据相关国家标准,房屋面积测算分摊以()为基本单位进行。

A、丘B、幢C、户D、栋

6、商品房出卖人就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

A、要约邀请B、许诺C、承诺D、要约

7、困拆除房屋消灭物权的,自()之时发生效力。

A、物权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B、事实行为许可C、事实行为成就D、事实行为审批

8、以共有房屋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征得谁的书面同意

A、抵押权人B、债权人C、共有权人D、抵押人

9、甲到登记机关办理地役权登记,因为一些其它特殊原因须延长办理时间,登记部门审查也属实际情况,请问延长时间最多不得超多少天。

A、30B、60C、10D、1三、多选(每题1分,共10)

四、判断(每题2分,错选不得分,少选得0.5分,共20分)

五、简答题(每题5分,共15分)

1、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在登记工作中不得进行哪些行为?

2、房屋登记机构对符合哪些条件的房屋登记申请应当予以登记并记载于登记簿?

一、出题类型

1、填空(每空1分,共15分)

2、单选(每题1分,共10分)

3、多选(每题1分,共10)

4、判断(每题2分,错选不得分,少选得0.5分,共20分)

5、简答题(每题5分,共15分)

6、论述题(30分)请领导出题。

二、标准答案

1、填空

(1)、独立丘和处院落;(2)、归属、内容、登记机构;(3)、15日内、案件受理;(4)、自南向北、自西向东;(5)、死亡;

(6)、预告登记、在建工程抵押;(7)、申请;(8)、更正登记;(9)、30日;(10)、10%

2、单选

(1)、A(2)、C(3)、D(4)、A(5)、B(6)、D(7)、C

(8)、C(9)、C(10)、3、多选(每题1分,共10)

4、判断(每题2分,错选不得分,少选得0.5分,共20分)

5、简答题(每题5分,共15分)

1、答:

(一)、擅自涂改、毁损、伪造房屋登记簿;

(二)、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2、答:

(一)、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二)、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申请其它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

(三)、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四)、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

(五)不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9.房屋产权情况说明 篇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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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维青律师谈房屋交付文件《住宅使用说明书》

黄维青律师谈房屋交付文件《住宅使用说明书》

一、概念

《住宅使用说明书》是开发商对出售房屋所做的说明,一般描述房屋建筑各项目及部位的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体现对住宅使用的指导。应载明房屋平面布局、结构、附属设备、配套设施、详细的结构图(注明承重结构的位置)和不能占有、损坏、移装的住宅共有部位、共用设备以及住宅使用规定和禁止行为。

如果因开发商应写而未写明注意事项所出现问题,责任应由开发商负责,但如果是因业主未按照《住宅使用说明书》去做而出现问题,则由业主自行负责。

二、法律依据

建设部于1998年5月20日发布《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即建房(1998)102号,该规定第三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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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

国务院在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日发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于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七日发布关于本市全面实行《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通知,即沪建建(98)第0396号文。第二条规定“各开发企业与住宅建设单位在向用户销(配)售新建住宅时,必须提供《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于2017年3月5日发布<关于统一使用《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2017年版)和《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2017年版)的通知>,规定:2017年7月1日起,本市交付使用的新建住宅项目,住房建设单位应向住户统一提供新版“两书”。

三、性质

从住房作为商品的角度来说,《住宅使用说明书》就相当于商品的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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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说明书。住宅也是商品,但它是一种特殊商品。开发商作为住宅商品的生产商,应该提供商品使用的指南,指导消费者正确使用和维护房屋。同时,《住宅使用说明书》在业主和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发生纠纷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帮助划分双方各自的责任。因用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的质量问题,开发企业不承担保修责任;因住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造成房屋质量受损或其他用户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买卖双方并不严格受《住房使用说明书》的约束,开发商不能单方面加重业主的注意义务而减轻自己的责任。因为《住宅使用说明书》是在房屋交付时才提供给买受人的,其效力不能对抗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但《住宅使用说明书》可以作为住宅(每套)转让合同的附件。如在房屋使用中出现问题,说明书将成解决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纠纷的重要依据。

三、内容

1、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委托监理的应注明监理单位;

2、结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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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装修、装饰注意事项;

4、上水、下水、电、燃气、热力、通讯、消防等设施配置的说明;

5、有关设备、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注意事项;

6、门、窗类型,使用注意事项;

7、配电负荷;

8、承重墙、保温墙、防水层、阳台等部位注意事项的说明;

9、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住宅中配置的设备、设施,生产厂家另有使用说明书的,应附于《住宅使用说明书》中。

五、交付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在住宅交付用户的同时提供给用户,以购买者购买的套(幢)发放。每套(幢)住宅均应附有各自的《住宅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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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仲裁代理人 http://s.yingle.com/fl/666263.html 军婚诉

http://s.yingle.com/fl/666262.html

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http://s.yingle.com/fl/666261.html

 仲裁与诉讼相比有哪些优点

http://s.yingle.com/fl/666260.html

    劳动仲裁由谁来裁决 http://s.yingle.com/fl/666259.html 法院调解指的是什么 http://s.yingle.com/fl/666258.html 法庭规则 http://s.yingle.com/fl/666257.html 二审诉讼中的新证据指的是什么

http://s.yingle.com/fl/666256.html

 收到起诉书应该怎么处理

http://s.yingle.com/fl/666255.html

 老年人被侵权起诉的诉讼费有哪些照顾 http://s.yingle.com/fl/666254.html

 以奖券抵债,奖券中奖所得应归谁所有 http://s.yingle.com/fl/666253.html

 当事人提供了担保后法院是否应该解除保全措施 http://s.yingle.com/fl/666252.html

 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http://s.yingle.com/fl/6662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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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想要起诉,可是法院那么多,我该找哪个 http://s.yingle.com/fl/666250.html

   视听资料的证据效力 http://s.yingle.com/fl/666249.html 反诉 http://s.yingle.com/fl/666248.html

申请再审或申诉,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http://s.yingle.com/fl/666247.html

 海事法院受理的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案 http://s.yingle.com/fl/666246.html

 打医疗官司诉讼有技巧

http://s.yingle.com/fl/666245.html

  对起诉的审查 http://s.yingle.com/fl/666244.html 债务

http://s.yingle.com/fl/666243.html

 几种常见纠纷案件的管辖

http://s.yingle.com/fl/666242.html

  移送管辖 http://s.yingle.com/fl/666241.html

债务人失踪的执行案件应怎样处理 http://s.yingle.com/fl/666240.html

 哪些房产纠纷可向法院起诉

http://s.yingle.com/fl/666239.html

 双方均在外地,离婚应如何起诉

http://s.yingle.com/fl/6662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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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发 http://s.yingle.com/fl/666237.html

 哪些案件适用于先予执行

http://s.yingle.com/fl/666236.html

    公告送达指的是什么 http://s.yingle.com/fl/666235.html 国际司法协助原则 http://s.yingle.com/fl/666234.html 上诉状的书写方法 http://s.yingle.com/fl/666233.html 不知是

购,损

http://s.yingle.com/fl/666232.html

 买卖合同的诉讼如何确定管辖

http://s.yingle.com/fl/666231.html

 起诉以后还可以撤回吗

http://s.yingle.com/fl/666230.html

 法院决定不立案的,原告该怎么处理 http://s.yingle.com/fl/666229.html

 裁判文书生效后,法院应主动强制执行 http://s.yingle.com/fl/666228.html

  如何写答辩书 http://s.yingle.com/fl/666227.html 承包经营合同

纠纷案件

举证须知

http://s.yingle.com/fl/666226.html

 举证责任的分担 http://s.yingle.com/fl/6662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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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样委托他人替自己打官司

http://s.yingle.com/fl/666224.html

   送达的方式 http://s.yingle.com/fl/666223.html 送达的效力 http://s.yingle.com/fl/666222.html

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法院能否受理和判决 http://s.yingle.com/fl/666221.html

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http://s.yingle.com/fl/666220.html

 法院先予执行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http://s.yingle.com/fl/666219.html

  诉的分离 http://s.yingle.com/fl/666218.html

哪些侵权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http://s.yingle.com/fl/666217.html

   起诉的期限 http://s.yingle.com/fl/666216.html 再审判决 http://s.yingle.com/fl/666215.html 仲裁委

备的条

http://s.yingle.com/fl/666214.html

  执行的主体 http://s.yingle.com/fl/666213.html 私下

http://s.yingle.com/fl/666212.html

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指的是什么 http://s.yingle.com/fl/6662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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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破产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权

http://s.yingle.com/fl/666210.html

    案件受理费 http://s.yingle.com/fl/666209.html 举证常识 http://s.yingle.com/fl/666208.html

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http://s.yingle.com/fl/666207.html 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 http://s.yingle.com/fl/666206.html

 经济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如何上诉

http://s.yingle.com/fl/666205.html

 审判公开原则指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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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案后司法机关不立案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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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置盘问超过12小时合法吗

http://s.yingle.com/fl/666202.html

 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怎么处理

http://s.yingle.com/fl/6662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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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房屋产权情况说明 篇十

有观点认为,夫妻离婚协议将房产给予子女就是把房屋赠与子女,发生争议,可以按照《合同法》中的有关赠与条款进行处置。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为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以及离婚后处理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等问题而订立的,是基于婚姻家庭的身份关系所订立的协议,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处理(包括房产)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等条款都属于离婚协议的一部分且相互关联,密不可分。房屋归子女所有,依附于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带有身份关系性质,不能套用单纯的财产赠与。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组织、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给子女的,不适用《合同法》中赠与条款的规定,而应适用《民法通则》《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达成离婚协议时所签订,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要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就合法有效,对夫妻双方均有约束力,不能随便反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以看出,对离婚财产分割的反悔只能在一年内,并且证明有欺诈或者胁迫的才能反悔,不在限制条件内或者超出时限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不一定就必须按照最初的约定进行登记,后文中将对此情况进行说明。

现将实务中常见的几种情况简要分析。

一是婚前登记为夫妻一方的房产约定给子女,产权方反悔的。本身就是婚前一方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给子女的,产权方反悔,要求撤销约定。《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可以看出,不能因为属个人婚前财产就可以单方破坏协议,因签署离婚协议时,两人仍为夫妻关系,如反悔必须双方同意,方可生效。

二是约定给子女后办理了房屋登记的。离婚协议中约定给子女,并且办理了房屋登记,现在男女双方反悔,要求将房屋登记恢复至原状态,从子女名下再次登记回夫妻双方名下。《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但房屋权利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可知,一旦登记即发生物权效力,如果没有上属部门的证明材料,证明当时离婚协议书有上述可以撤销的情况,房屋登记部门不能因离婚双方对协议书的重新约定对已经登记给子女的房产随便进行变更。

三是约定给子女后未办理房屋登记的。约定后,男女双方都反悔的。将房产约定给子女后在未办理登记之前,男女双方都反悔,并对房产权属重新进行了约定。《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因为未将子女的产权记载于登记簿,只是产生合同效力,未产生物权效力,离婚协议只对协议中两人产生限制作用,双方达成新的协议,新协议发生效力,如果需要进行房屋登记,按照新协议办理即可,也就是前文中说的,即使法院不予支持,但登记部门不需要进行把关,按照申请人意思登记即可。

约定后,男女一方反悔的。一方反悔要求将约定给子女的房产重新约定,另一方不同意,综合《婚姻法》第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即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不得单方进行变更。

11.房屋产权情况说明 篇十一

1 资料与方法

1.1 处方抽样:本研究随机抽取2014年1~12月共720张处方, 每月根据Excell表生成的随机数字表抽取3 d处方, 每天随机抽取20张儿科处方。抽取前排除:①儿科便民门诊处方;②儿保门诊处方;③0.9%氯化钠注射液等溶媒医嘱;④皮肤局部外用药。

1.2 数据采集:使用Microsoft Excel 2007采集以下数据:①患儿年龄;②性别;③体质量;④临床诊断;⑤用药医嘱, 包括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给药频次和给药途径。

1.3 超说明书类型判断标准:根据中国国家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最新版药品说明书, 从未提及儿童用药信息、适应证、年龄、给药剂量、给药次数、给药途径6方面[3]对每张处方中的用药医嘱逐项判断其是否与药品说明书相符, 若不相符则判断其存在超说明书用药。每张处方和用药医嘱的判断结果经2名临床药师复核。判断超说明书用药标准设定如下:

1.3.1 超年龄用药:年龄分段采用如下方法[4]:①新生儿期 (0~28 d) ;②婴幼儿期 (1个月~3岁) ;③学龄前期 (3~6岁) ;④学龄期 (6~12岁) ;⑤青春期 (12~18岁) 。患儿年龄低于药品说明书限定的使用年龄者 (包括说明书有明确规定用于某年龄以上, 或某年龄以下儿童安全性尚未建立) 均视为超年龄用药。

1.3.2 未提及儿童用药信息[2]:未提及儿童用药信息指无儿童用法用量信息、无儿童相关禁忌信息、缺少用药年龄段儿童信息或缺少用药适应证儿童信息。

1.3.3 超适应证给药[1]判断原则:①药品说明书标明的适应证符合处方临床诊断所列疾病可能出现的症状及其治疗时, 不作为超说明书用药;②以主诉症状为临床诊断的处方, 判断时则严格限定在该症状所适宜的用药。

1.3.4 超剂量给药:给药剂量超出药品说明书规定剂量±20%, 判断为超说明书用药。如果儿科门诊处方未标明体质量, 可采用如下年龄估算体质量的方法[3]:①3~12个月:体质量= (月龄+9) /2 (kg) ;②1~6岁:体质量=年龄×2+8 (kg) ;③7~12岁:体质量= (年龄×7–5) /2 (kg) 。

1.3.5 超给药途径给药:未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给药途径用药的为超给药途径用药。

1.3.6 超给药次数给药:未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给药次数用药的为超给药次数用药。

2 结果

2.1 儿科门诊患儿超说明书用药情况:720张儿科门诊处方中含1623条用药医嘱, 平均每张处方用药2.25种。男性患儿407例, 占56.53%, 女性患儿313例, 占43.47%。超说明书处方429张, 占59.6%;超医嘱数765条, 占47.1%。见表1。

2.2 超说明书用药类型:分析超说明书用药医嘱可见, 超给药次数给药、超适应证给药和超剂量给药为我院主要超说明书用药类型。其中超给药次数给药发生率居前3位的依次为中成药 (占40.5%) 、抗菌药物 (占23.7%) 、抗病毒药物 (占23.7%) ;超适应证给药发生率居前3位者为营养用药 (占30.6%) 、抗病毒药物 (占26.6%) 和消化系统用药 (占23.7%) ;超剂量给药发生率居前3位者为抗菌药物 (占32.1%) 、中成药 (占21.2%) 和营养用药 (占21.2%) 。见表2。

2.3 不同年龄组儿科处方超说明书用药发生率:我院儿科门诊处方以婴幼儿期和学龄前期处方为主, 超说明书发生率居前三位的分别是婴幼儿期 (67.8%) 、学龄期 (55.7%) 和学龄前期 (44.1%) 。用药医嘱的构成情况与处方相似, 超说明书发生率居前三位的分别是学龄期 (49.6%) 、婴幼儿期 (47.7%) 和学龄前期 (46.6%) 。见表3。

2.4 各类药品超说明书用药发生率:我院2014年儿科门诊患儿主要使用的药品为中成药、抗菌药物、抗病毒药物和呼吸系统用药, 约占用药医嘱的71.3%。用药医嘱超说明书用药发生率居前3位的依次为抗病毒药物 (96.4%) 、维生素、营养用药 (61.9%) 和消化系统用药 (45.3%) 。见表4。

3 讨论

3.1 门诊患儿超说明书用药情况普遍:我院门诊患儿处方超说明书发生率为59.6%, 与国内同类研究结果一致, 用药医嘱超说明书发生率为47.1%, 高于国内超说明书研究结果[1,5]。分析原因一方面为新药临床试验中缺乏儿童群体研究资料, 造成药物说明书无儿童用药相关信息;其次, 目前儿童专用剂型和规格的药物较少[6], 某些疾病只能使用成人剂型, 导致儿童用药的安全性和依从性不高;再者我院目前还未实现电子处方, 缺乏信息化系统对医师处方的限制, 容易发生超说明书用药, 因此有必要督促临床医师处方时谨慎评估该药品安全性。

3.2各年龄段患儿超说明书用药发生率:本研究中婴幼儿期和学龄期患儿超说明书用药发生率较高, 学龄前期居中, 新生儿期较低。婴幼儿期和学龄前期患儿是我院门诊主要就诊人群, 口服中成药者居多, 中成药说明书内容较简单, 用药的安全性信息少, 门诊医师警惕性降低, 容易发生超说明书用药。

3.3 不同类别药物超说明书用药情况:本研究中抗病毒药物超说明书发生率最高, 主要问题为超适应证和超给药次数给药。抗病毒药物主要用于上呼吸道感染疾病, 以阿昔洛韦和利巴韦林为主。阿昔洛韦说明书适应证中未提到上呼吸道感染, 但临床上使用此类药物治疗上感已经比较普遍。利巴韦林注射液说明书给出了儿童用药剂量和给药次数 (1天2次) , 而我院门诊处方主要以1天1次为主, 原因可能是门诊静脉输液患儿1天2次给药的依从性不高, 造成超给药次数现象普遍。

消化系统和维生素、营养类药物超说明书发生率也较高, 主要类型是超适应证给药。如酪酸梭菌活菌散常用于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 目的是加速胆红素的排泄, 但其说明书适应证中并没有提及。

3.4 超说明书用药类型:本研究中超给药次数发生率最高, 其次是超适应证给药, 再者是超剂量给药。与国内同类研究结果相似[5]。超年龄给药用药医嘱为51例, 其中抗菌药物37例, 占72.5%。涉及的主要问题是用药患儿年龄普遍低于说明书中规定的年龄限制。如注射用哌拉西林钠他唑巴坦钠说明书明确12岁以下儿童用药安全性未确立, 但在上述年龄段中此药物应用比较普遍。

4 总结

结合国内同类研究结果表明我国儿童超说明书用药现象普遍, 相关管理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善。如鼓励开发适宜儿童使用的药品规格和剂型, 及时跟踪评估新药的疗效和安全性, 包括老药新用法的合理性评估, 及时修正药品说明书, 让用药有章可循。医疗机构应通过建立合理用药处方审查系统, 编写适用于本院的《儿科用药处方集》等途径督促医师规范用药。医师应做到轻症时尽量少用或不用药, 避免损伤患儿自身的防御机制, 如确需超说明书用药, 医师应将用药理由和风险充分告知患儿家属, 以降低执业风险, 避免医疗不良事件发生。

摘要:目的 调查门诊患儿超说明书用药情况, 了解超说明书用药类型, 以提高儿童合理用药水平, 降低儿童用药风险。方法 随机抽取2014年儿科门诊处方, 根据药品说明书, 判断其是否超说明书用药, 并分析用药年龄段、超说明书用药类型和各类药品超说明书用药情况。结果 共抽取处方720张, 分析用药医嘱1623条, 按处方张数、用药医嘱条数计, 超说明书用药发生率分别为59.6%和47.1%, 超说明书用药发生率居前3位的年龄段是是婴幼儿期 (67.8%) 、学龄期 (55.7%) 和学龄前期 (44.1%) , 超说明书用药类型主要为超给药次数给药 (35.8%) 、超适应证给药 (22.6%) 和超剂量给药 (17.9%) 。超说明书用药发生率居前三位的药物为抗病毒药物 (96.4%) 、维生素、营养用药 (61.9%) 和消化系统用药 (45.3%) 。结论 门诊患儿处方超说明书用药现象普遍, 有关管理部门应予以重视并采取多种措施降低超说明书用药发生率, 保障儿童用药安全。

关键词:超说明书用药,儿科门诊,用药风险

参考文献

[1]张伶俐, 李幼平, 黄亮, 等.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儿科门诊处方超药品说明书用药情况调查[J].中国循证医学杂志, 2011, 11 (10) :1120-1124.

[2]张伶俐, 李幼平.基于风险和责任, 促进中国儿童合理用药的思考[J].中国循证医学杂志.2011, 11 (9) :983-984.

[3]张伶俐, 李幼平, 胡蝶, 等.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2010年儿科住院患儿超说明书用药情况调查[J].中国循证医学杂志, 2012, 12 (2) :161-167.

[4]薛辛东.儿科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 2005:302-305.

[5]郭春彦, 王晓玲.大型综合儿童医院门诊患儿超说明书用药情况调查[J].临床药物治疗杂志, 2014, 12 (2) :5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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