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的通知(15篇)
1.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的通知 篇一
【法规名称】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储备成品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文号】浙政办发〔2010〕107号
【颁布时间】2010-08-16
【实施时间】2010-08-16
【正 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储备成品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储备成品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八月十六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储备成品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储备成品粮管理,保障粮食应急供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浙江省粮食安全应急预案》,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和参与储备成品粮承(代)储、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储备成品粮,是指省、市、县(市、区)政府用于调节所辖行政区域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并纳入地方储备粮规模总量的成品粮储备。
第四条 储备成品粮规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省政府下达计划。各市、县(市、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适当增加成品粮储备数量。
第五条 储备成品粮的品种应当适合当地居民口粮消费习惯和应急需要,一般为国家标准三级及以上的晚粳米或中晚籼米,不得以原粮或半成品粮折合顶替储备成品粮。
本省区域内国家指定的重点城市,储备成品粮的品种、规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
第六条 省政府下达的储备成品粮计划由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储备成品粮的行政管理。
第七条 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按照《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规定,承担储备成品粮承储业务和日常管理工作。承储企业仓容不足的(包括不适宜存储成品粮造成的仓容不足),可以委托具有一定规模、具备相应储存条件、诚实守信的粮食加工、批发经营企业或经营户(以下简称代储企业)代储储备成品粮。
第八条 储备成品粮的调用权归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启动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并作出应急调用决定时,承(代)储企业应当执行同级粮食安全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按政府指定的价格组织应急供应。
第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落实应急调用所需的运输车辆、人力物力。
第十条 储备成品粮所需资金由承(代)储企业向农业发展银行贷款解决或企业自筹解决。农业发展银行提供的贷款应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并接受农业发展银行信贷监督管理。储备成品粮所需的各项财政补贴费用由当地财政部门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商定。启动粮食安全应急预案所发生的必要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第二章 代储管理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委托代储成品粮,应当向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并提交储备成品粮代储方案,经书面同意后实施。承储企业对委托代储的成品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择优选取代储企业,并与代储企业签订《储备成品粮委托代储协议书》,明确代储品种、数量、质量等级标准、资金、费用补贴标准、包装规格、轮换、动用、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基本内容。《储备成品粮委托代储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15日内报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备案。
第十三条 代储企业常年经营的粮食最低库存量不得少于《储备成品粮委托代储协议书》确定的储备成品粮数量和本企业正常周转库存之和,并符合相应品种要求。
第十四条 储备成品粮应在当地存放,库点应当符合交通便利、易于购销调等条件。
第三章 仓储管理
第十五条 承(代)储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各项仓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储备成品粮防火防盗、防汛防台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六条 用于储存储备成品粮的仓房应保持完好,符合基本储粮功能要求,并且卫生、整洁、无污染。承(代)储企业应定期对储备成品粮的仓房进行安全检查和仓储设施维护。
第十七条 承(代)储企业应当积极应用绿色、生态、无公害的科学储粮技术,特别是低温、准低温等保鲜储粮技术,保证储备成品粮储存安全。
第十八条 承(代)储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储备成品粮库存实物台账,并于每月底报送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汇总后于次月3日前报送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汇总后于6日前报送省粮食局。
储备成品粮库存纳入地方储备粮统计,由承(代)储企业按统计制度规定和统计折率折算为储备原粮统计上报。
第十九条 承(代)储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成品粮储藏的有关要求,定期检查分析粮情,及时做好粮情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发生储粮安全责任事故,应当按照仓储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储备成品粮的运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储备局粮食运输管理规则(试行)》。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 储备成品粮按照“包装完整、码垛整齐、数字准确、堆桩安全”的要求,采取仓内包装储存。
第二十二条 储备成品粮一般采用小包装方式储存,包装物、标识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等有关规定,注明品种名称、等级、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等内容。各项标签应当清晰、齐全、准确。
第二十三条 承(代)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成品粮质量、卫生标准,制定储备成品粮质量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承(代)储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检化验仪器和设备,严格执行质量检验制度,加强对储备成品粮的质量和卫生抽检,确保储备成品粮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卫生符合食用卫生标准。
第二十五条 承(代)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储备成品粮的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和质量档案管理制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质量等级和卫生标准要求的成品粮,不得作为储备成品粮。
第五章 轮换管理
第二十六条 储备成品粮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数量、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利于保持粮食市场稳定,以及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做到保持规模、先储先轮、均衡有序,不得轮空。
第二十七条 承储企业自行保管的储备成品粮,由承储企业根据质量、保质期和市场供应等情况提出轮换方案,报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承储企业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委托代储企业保管的储备成品粮,由代储企业在保证库存数量的前提下,结合粮食加工、批发经营等业务自行组织轮换。具体轮换时间和轮换次数视质量、保质期等情况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各级粮食、财政、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储备成品粮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建立储备成品粮库存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承(代)储企业储备成品粮库存进行检查,每月检查1次以上,并不定期随机抽查1—2次,确保储备成品粮库存落实到位,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十一条 农业发展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储备成品粮贷款的信贷监管。承(代)储企业对农业发展银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三十二条 承(代)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按照《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各市、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储备成品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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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的通知 篇二
一、加强项目监督管理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的管理。在建项目, 要通过再生资源信息管理系统 (http://zszy.syggs.mofcom.gov.cn) 定期上报项目建设进度, 定期组织项目检查, 加强动态督导;已经完工的项目, 应认真组织项目评审及验收, 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为加强对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的指导, 我部组织编写了《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管理手册》 (通过"再生资源信息管理系统"首页省市县登录-资金支持项目信息管理-项目资料下载) , 明确了项目管理流程和管理制度。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根据《手册》制定本地项目管理制度。
二、做好2013年项目安排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13年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财建[2013]711号) 要求,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结合2013年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重点, 做好2013年项目安排。2013年项目要重点向四个方向倾斜:一是向公益性品种倾斜。对于靠市场机制难以发挥作用并带有公益性质品种的回收体系建设, 要加大支持力度;二是向产业集聚倾斜。鼓励建设一批分拣技术先进、环保处理设施完备、劳动保护措施健全的再生资源回收分拣集聚区;三是向技术升级创新倾斜。鼓励企业加快技术升级改造和信息化建设, 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四是向龙头企业倾斜。支持龙头企业开展连锁经营、特许经营。
三、加强对重点联系企业工作指导
经各地推荐, 全国再生资源回收重点联系企业已达545家。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重点联系企业的沟通交流, 掌握行业发展情况, 了解企业政策需求。要加强对重点联系企业的培育、指导和扶持, 积极为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标准规划等政策咨询和指导, 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的突出困难和共性问题, 通过资金、税收等政策, 支持企业做强做大。要以重点联系企业为依托, 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统计工作, 逐步完善统计制度, 扩大统计范围。2013年统计年报仍通过再生资源信息管理系统上报,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做好相关工作安排, 保证数据及时准确上报。
四、及时总结和推广项目建设经验
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的通知 篇三
一、严格执行贴息贷款政策标准
(一)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和财政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要坚持自主自愿、诚实守信、依法合规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对于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财政贴息资金审核,规范政策执行管理。
(二)财政贴息资金支持对象按照现行政策执行,具体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刑释解教人员,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上述人员中,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农村妇女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可以适度给予重点支持。
(三)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为,高校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10万元,妇女最高贷款额度8万元,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最高贷款额度5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最高贷款额度20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妇女最高人均贷款额度为10万元。
(四)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对展期和逾期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二、认真做好贴息贷款发放审核工作
(五)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共同做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和落实贷款回收责任制,切实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妇联组织、经办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确保贷款“贷得出、用得好、收得回”。
(六)小额担保贷款经办担保机构要对贴息贷款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和创业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评估。对不具备财务可行性的项目,以及借款人可自行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不予提供担保。
(七)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应对借款人的家庭贷款记录和项目风险情况进行审核,加强对贷款资金投向的监督管理。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以外,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
三、加强贷款担保基金管理
(八)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由地方财政部门筹集,所需资金从一般预算中安排。其他专项资金或者财政专户资金不得作为担保基金的资金来源。
(九)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用于为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各类人员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全额担保,为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
(十)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开展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业务。担保基金运营与经办担保机构的其他业务必须分离管理,单独核算。
(十一)受托运营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担保机构,要加强对担保基金的规范管理,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
(十二)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达到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时,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停止受理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贴息资金申请,并协调有关部门停止受理新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单个经办担保机构的担保基金放大倍数达到5倍时,该担保机构应立即停止开展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业务。
四、完善财政贴息支持政策
(十三)对管理尽职尽责、审核操作规范、担保基金管理合规的贴息贷款,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地拨付财政贴息资金。
(十四)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个人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其中,除东部九省市以外,中央财政承担贴息资金的75%,地方财政承担贴息资金的25%。
(十五)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除东部九省市以外,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
(十六)现行政策支持对象以外的人群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支持,由地方财政部门自行决定贴息,具体标准和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十七)对地方财政部门自行安排贴息的小额担保贷款,要与中央财政贴息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分离管理,分账核算。
本通知印发前发布的有关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的相关规定继续执行,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1日止执行。政策到期后,结合政策执行情况和国家就业形势,进行修订完善,确保政策切实有效。
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的通知 篇四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7〕227号 【发布日期】2007-12-18 【生效日期】2007-12-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管理的通知
(闽政办〔2007〕22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强水能资源保护,规范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试行)》(闽政〔2005〕15号)的精神,现就加强我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以下简称“水能开发项目”)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项目审批管理
(一)水能开发项目(含水电站的新建、技改和扩建)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依据流域综合规划开展前期工作,流域综合规划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或核准;对违反规划擅自审批、核准或未批先建的项目,应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并责令立即停工。
(二)投资水能开发项目的法人、自然人和其它组织,必须先获得开发使用权。水能开发使用权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下发。
(三)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由政府投资的水能开发项目实行审批制,由企业投资的水能开发项目实行核准制。具体审批或核准权限如下:
1.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的水能开发项目,由省发改委审核后报国家发改委审批或核准;
2.装机容量1万千瓦及以上、25万千瓦以下的水能开发项目或跨设区市的水能开发项目,报省发改委审批或核准;
3.装机容量1万千瓦以下的水能开发项目,由设区市发改委审批或核准。
(四)取得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的项目,业主应当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项目业主情况、主要建设内容、自然资源、社会资源的占用情况以及项目节能设计等。项目申请报告应附有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鉴于水能开发项目的特殊性,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达到初步设计深度。
(五)水能开发项目申请审批或核准时,必须附以下相关前置审批(审查)文件:
1.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流域规划同意书、取得水能资源开发权的登记证明、防洪规划同意书、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
2.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省级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文件。处于环境非敏感区、单机装机容量小于1000千瓦的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其余水电项目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未取得省级环保部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项目(含装机容量1万千瓦以下的水能开发项目),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均不予核准或审批,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4.林业主管部门对征占用林地的预审意见;
5.水能开发项目行业管理部门的行业审查意见。装机5万千瓦以上的水电项目由省经贸委出具行业审查意见,1万千瓦及以上,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项目由省水利厅出具行业审查意见;1万千瓦以下的水电项目由设区市水利局出具行业审查意见;
6.电网企业的接入系统审查意见;
7.移民管理部门对库区移民安置规划的审批意见。没有移民生产、生活安置任务的项目,由被征地单位和县级人民政府出具文件,报请移民管理机构出具认可意见。其中,装机1万千瓦及以上或水库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由省移民管理机构出具意见,其余项目由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出具认可意见;
8.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管理权限对位于风景名胜区内或城市规划区内的项目出具的项目选址意见;
9.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预评价报告的批复(备案)文件。
有关部门对上述事项中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在同一文件中一并提出意见。
(六)水能开发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项目建设方案、招标事项和项目投资来源进行审批或核准,必要时可委托工程咨询单位对项目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意见作为审批或核准的依据之一。
(七)项目经审批或核准后,如两年内项目未开工建设,则原审批或核准文件自动失效,项目如仍需建设,要按有关规定重新报请审批或核准。
(八)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业主变更的,需报经原项目审批部门予以确认;出现建设方案变化、送出方向调整、投资超概算10%以上等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由原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文件,项目业主报原审批(核准)或审查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审批部门的确认或批准意见应及时告知相关部门。
(九)全省小水电清理整顿工作未完成前,省直有关部门不得对新的水能开发项目出具相关前置审批(审查)文件,各地不得审批或核准新的水能开发项目。
二、加强工程建设管理
(一)水能开发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要求进行,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以及工程验收有关规定,强化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二)水能开发项目行业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招标工作完成,并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合同后,应向行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三)项目法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项目质量负责。
(四)水能开发项目建设必须按照规定组织工程导(截)流、工程蓄水、水轮发电机组启动和工程竣工等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确保水电工程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水电工程验收实行与审批或核准权限相同的分级管理。
1.工程导(截)流验收由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工程导(截)流验收委员会验收。
2.工程蓄水验收由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工程蓄水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蓄水验收前,项目业主应报请移民管理机构组织完成清库验收。
3.水轮发电机组启动验收及输变电设备验收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电网公司共同组织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验收。
4.枢纽工程专项验收由行业管理部门组织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委员会验收。
5.库区移民专项验收由当地政府或移民主管部门会同项目法人共同组织库区移民专项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环保、消防、安全、职业卫生、水土保持、工程档案和工程决算等专项验收由项目法人按有关法规办理。
6.工程竣工验收要在枢纽工程、库区移民、环保、消防、安全、职业卫生、水土保持、工程档案和工程决算等专项验收完成的基础上,由行业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竣工验收。
7.认真做好水库蓄水安全鉴定工作。水库蓄水前的安全鉴定,由项目业主委托水利部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有资质单位组织鉴定,鉴定结果报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三、强化工程防洪安全管理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县(区)政府对所辖行政区内水能开发项目的防洪安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防汛工作。
(二)水能开发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度汛方案,报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后才能正式动工建设。项目在建期间,每年汛前必须编制度汛方案和防洪预案,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批。经批准的度汛方案和防洪预案应报有调度指挥权的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度汛方案和防洪预案一经批准,项目法人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
(三)不符合规划,严重影响防洪安全、生态环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无法整改的项目,要责令限期拆除。
四、加强并网运行管理
(一)水电站发电机组并网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电力并网技术标准,必须通过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的并网安全性评价,并获得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正式并网运行。发电企业在未取得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网运行的批文前,电网公司不得与发电企业正式签订并网协议和购电合同。
(二)未经审批或核准、未按规定组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并网运行,物价部门不予核定电价,电网企业不予签订购电合同,工商管理部门不予企业注册登记,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电力监管机构不予办理发电业务许可证。
(三)优化水电站的运行管理。根据当地生产、生活、生态及景观需水要求,统筹确定合理的生态流量,落实相关工程和管理措施,实行有利于生态保护的调度和运行模式,最大限度地减轻对水环境和水生生态的不利影响。
(四)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电力监管机构依据各自职能,加强对水电站运行管理的监管,建立安全检验制度。大坝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维护、保养和安全管理的机构和制度,定期开展大坝安全鉴定和设备安全检测,运行人员必须实行持证上岗。电站安全年检不合格,经整改仍不合格或拒不接受整改或年检的水电站,电力监管机构不予办理或吊销发电业务许可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5.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的通知 篇五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2010年07月05日 16时43分 51 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
“非税收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0]3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全省各级政府、各部门十分重视非税收入管理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管理非税收入,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非税收入管理中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理顺政府收入分配关系,建立规范的非税收入管理体系,防止国家财政收入和国有资产流失,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税收入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化依法管理非税收入
(一)依法明确非税收入管理范围。按照《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0号)规定,除税收及财政拨款外,部门、单位(以下统称执收单位)依法取得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均为非税收入。对于有关执收单位开展专业业务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以及除财政拨款外的上级补助收入等,均属于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对有关单位通过市场活动取得的经营服务性收入,其活动行为若与行政管理职能密切关联、具有强制和垄断性质,或其工作经费由财政补助或部分补助,以及利用国家投入的资产进行的活动,也属于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二)依法设立非税收入。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设立和变更非税收入项目,清理现行项目和标准,减少或取消涉及民生的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不得越权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未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不得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作为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国家和省已经宣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不得擅自恢复或者继续收取。除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各级物价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批与行政管理和审批等职能关联密切或具有强制和垄断性质及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抄送同级财政部门;有关收费单位要在实施收费前,将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依法组织非税收入。各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和标准征收非税收入,不得擅自减收、免收、缓收,确需减、免、缓交的,按照法律法规从严履行审批手续;国家和省政府没有规定的,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或委托各市政府制定具体办法,按照规范程序报批。要建立健全非税收入征缴奖惩和考核责任制度,鼓励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和足额征收,对超收的给予适当奖励。强化非税收入项目、标准和征收方式的公开,财政部门要定期编制非税收入项目目录并向社会公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非税收入可实行委托征收,各执收单位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办理《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实行亮证征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加强非税收入预算管理
(一)加快推进非税收入预算管理进程。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除教育收费外,从2011年1月1日起,将在预算外管理的所有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要将一般性质的收费等非税收入纳入公共财政预算,进一步提高公共财政收入质量;将具有专款专用性质的政府性基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全面编制和完善政府性基金预算;积极探讨和研究规范国有资本收益范围,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试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逐步建立和形成各类专门预算有机衔接的政府预算体系。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上述工作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步骤。
(二)增强非税收入统筹管理能力。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编制财政综合预算,实现政府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的统筹安排,合理核定预算支出标准,进一步明确预算支出范围和细化预算支出项目。要尽快研究制定非税收入征收成本管理办法,在满足执收单位征收成本及资金规定用途的前提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宏观调控的需要,加大非税收入统筹调配力度,通过预算编制及核定征收成本,实现非税收入与政府可支配财力的同步增长,保证全省重点项目、弥补公共财政预算和社会保障支出需要。
(三)强化非税收入预算约束力。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财政预算法律法规,科学、准确编制非税收入预算。执收单位要将所有非税收入编入部门收入预算,细化收支项目,全面反映本单位收支状况,不得少报、漏报、虚报和瞒报。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预算编制原则、程序、方法,增强预算编制的透明度。严格执行非税收入预算,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执行中随意调整。对于年度超收的,除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办理追加,结转下年预算安排;对于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核定必要的征收成本后,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执行。
三、全面提高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水平
(一)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要按照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充分利用现代信息管理技术,建立非税收入收缴系统,大力推进以“收(罚)缴分离”为主要内容的收缴制度,全面实施“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收缴方式,提高收缴管理水平。2010年,要在全省全面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通过完善管理制度、统一收缴管理信息系统、规范收缴方式、建立非税收入项目库、归并非税收入票据等措施,以及实行从票据管理到收入入库(入户)的链条式管理,实现非税收入征管工作的科学化、精细化和信息化,进一步规范执收单位的执收行为,方便缴款人缴款,防止“乱收滥罚”和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以及私设“小金库”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二)完善账户管理。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完善账户管理,所有非税收入都要统一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有关单位要将本单位依法取得的所有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管理,并在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内核算,规范核算行为。不得将非税收入款项存入非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不得在不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核算资金。凡在规定之外设立账户及核算资金的,一律按“小金库”处理。
(三)建立非税收入票据监控机制。省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票据的管理部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全面推广“凭证领据、分次限量、验旧发新、建立台账、票据核销”的管理模式,强化票据监控机制。进一步清理、减少票据种类,规范使用范围,建立以票证合一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为主体、专用票据为辅的非税收入票据管理体系。加强票据稽查、验旧换新和年检等工作,监督各项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纠正和查处非税收入征收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规范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
继续加大对土地、海域、矿产、水利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缴力度。依法履行国有资源使用权招标、拍卖程序,实行市场化运作,收入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财政。行政事业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国有资产的出售、出租、置换、报废损残值变价等收入),以及用国有资产投资设立的企业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租赁经营等收入,均属于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按照规定全额上缴财政。加强对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办公场所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利用城市基础设施、公路交通路产路权、汽车号牌使用权、排污权交易等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和报刊版面资源有偿使用取得的广告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资产)取得收入的管理。
五、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监督管理
各市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加强对非税收入问题的研究和制度建设,加快非税收入管理的法制化进程,提升非税收入管理的法律效力。要组织财政、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定期、不定期对各项非税收入的立项审批、执行标准、票据使用、账户及账簿设置、收入收缴及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现非税收入稽查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对非税收入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国家已三令五申仍执意违犯或屡查屡犯、屡教不改行为,要坚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6.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的通知 篇六
理的通知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三农”工作,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近年来,省委、省政府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坚持统筹城乡发展的方略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以工业理念谋划农业,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财政支农资金投入逐年增加,资金监督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有力地支持了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有效地促进了农民增收和贫困地区加快脱贫步伐。但是,财政支农资金管理中,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和违规使用财政支农资金,虚报冒领,会计核算不规范,拉用支农资金平衡预算,甚至擅自改变用途,造成财政资金严重损失、浪费等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仍然不同程度存在。这些问题已严重影响党和政府“三农”政策的全面贯彻落实,严重影响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的发挥,严重影响农业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农民收入的稳定增长。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的监督管理,杜绝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切实发挥财政支农资金效益,经省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监督管理的重要性
(一)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监管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三农”政策的要求。加强和巩固农业的基础地位,繁荣和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持续快
速健康发展。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保护,实现农业产业化,增加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都需要大量财政资金支持。因此,管好用好财政支农资金对于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的“三农”政策,有效解决“三农”问题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监管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云南是以农业为主的省份,全省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达77%。农业基础设施脆弱,高稳产农田面积只占全省耕地面积的45%左右,水利化程度35%,比全国平均水平低15个百分点。农民人均纯收入只有全国平均水平的63.5%,仅占省内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1%。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基础在农业,重点在农村,难点在农民。没有农业的现代化就没有全省的现代化,没有农民的小康就没有全省的小康。要通过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监管,为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资金保障。
(三)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监管是推进依法理财的要求。建立健全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规章制度,对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监督检查、效益评价进行全过程的有效监控,确保财政支农资金专款专用,增强资金使用管理的透明度,便于各级人大监督,有利于促进各级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使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纳入规范化、法制经轨道。
各级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充分认识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监督管
理的重要性,切实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各项“三农”政策,让公共财政的“阳光”照耀到广大农村。
二、进一步明确和落实财政支农资金监督管理的职责
(四)各级政府的职责
1.依法安排落实本级预算中的农业和农村支出。督促有关部门确保上级下达的和本级预算安排的财政支农资金在规定时限内下拨到位。
2.协调整合支农资金,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使用支农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3.对财政、审计、农口等部门在支农资金检查、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并责成有关部门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加强对支农资金管理使用和项目完成情况的调查研究,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
(五)各级农口主管部门的职责
1、做好项目规划和前期工作,提出项目及资金安排意见,会同财政部门及时下达项目计划和资金。
2、建立健全资金管理使用制度和机制,加强基础工作和内部控制,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对本部门预算中支农资金安排和使用的合理性、合法性和效益负责。
3、加强项目监管,保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项目并发挥应有的效益。
4、加强对本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下一级对口部门支农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杜绝挤
占、挪用、滞留、截留专项资金,避免资金损失浪费,并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汇报反映。
(六)各级财政部门的职责
1、依法安排落实本级预算中的支农支出,确保达到规定的增长率。按照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提出本级支农资金安排意见,报政府分管领导决策。
2、确保同级预算安排和上级补助的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3、积极配合主管部门落实项目计划,按规定要求确保支出进度。
4、加强对本级预算单位和下一级财政部门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管,对违法、违规分配使用资金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并向上级对口部门的和同级政府汇报反映。
(七)各级审计部门的职责
1、监督支农资金预算安排和到位情况,向同级政府和上级审计部门报告审计结果。
2、对支农资金管理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资金使用效益进行审计,作出审计决定。
3、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
(八)各级监察部门的职责
负责对违反支农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与各州、市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签订的《财政支农资金管理使用责任状》,认真
履行职责,加强监管,狠抓落实,努力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
三、积极开展财政支农资金专项检查
(九)建立经常性的财政支农资金专项检查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的财政支农资金专项检查,部门领导要亲自带队,深入基层,深入项目实地,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要督促基层单位对审计查出的问题限期整改,并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违规违纪问题的再次发生。
四、改革财政支农资金支付方式
(十)探索建立财政支农资金直接支付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探索财政支农资金直接支付制度,保证将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或发放到农户,确保专款专用。县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组织机构建设,充实管理人员,改善管理条件。具备条件的地方,可积极探索建立财政支农资金支付机构,财政安排的支农资金不再拨付到有关主管部门,由支付机构直接拨付到有关项目实施单位或农户。逐步推行报账制管理,加快支付进度,保证资金来源运行安全,发挥使用效益。
五、推行财政支农资金项目公告和公示制度
(十一)逐步建立和完善财政支农资金项目的公告和公示制度。目前重点是县、乡两级,要把财政支农资金的安排、使用和效益情况进行公告和公示,并列为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随着管理的不断加强,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公告和公示制度,通过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上对财政支
农资金扶持项目进行公告,接受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监督。
六、建立财政支农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
(十二)通过建立财政支农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通过建立绩效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对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进行有效监测和科学评价,客观真实地反映支农资金使用效益,结果向当地群众和社会公布,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和提高财政支农资金监督管理水平。
七、严格执法和责任追究
(十三)严格查处财政支农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纪问题。各级审计、监察部门要严格执法,按照《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云南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财政支农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严肃查处。审计、检查中发现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且未按审计、检查决定纠正、整改的地区和部门,除省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外,还要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对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造成支农资金重大损失浪费的,要追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7.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的通知 篇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3〕25号) 印发以来,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大棚户区改造工作力度, 全面推进城市、国有工矿、国有林区 (林场) 、国有垦区 (农场) 棚户区改造, 2013年改造各类棚户区320万户以上, 2014年计划改造470万户以上, 为加快新一轮棚户区改造开了好局。但也要看到, 目前仍有部分群众居住在棚户区中, 与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改造约1亿人居住的城镇棚户区和城中村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棚户区改造中仍存在规划布局不合理、配套建设跟不上、项目前期工作慢等问题。为有效解决棚户区改造中的困难和问题, 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 经国务院同意,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棚户区改造规划
各地区要进一步摸清待改造棚户区的底数、面积、类型等情况。区分轻重缓急, 结合需要与可能, 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 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各地区要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 抓紧编制完善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 将包括中央企业在内的国有企业棚户区纳入改造规划, 重点安排资源枯竭型城市、独立工矿区和三线企业集中地区棚户区改造, 优先改造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棚户区。省级人民政府尚未审批棚户区改造规划的, 要抓紧审批, 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地区编制完善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 应突出前瞻性、科学性。
二、优化规划布局
(一) 完善安置住房选点布局。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 以原地安置为主, 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 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 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棚户区改造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科学合理确定安置住房布局。要统筹中心城区改造和新城新区建设, 推动居住与商业、办公、生态空间、交通站点的空间融合及综合开发利用, 提高城镇建设用地效率。鼓励国有林区 (林场) 、垦区 (农场) 棚户区改造在场部集中安置, 促进国有林区、垦区小城镇建设。
(二) 改进配套设施规划布局。
配套设施应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应做好与棚户区改造规划的衔接, 同步规划安置住房小区的城市道路以及公共交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安置住房小区商业、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 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 具体配建项目和建设标准, 应遵循《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 并符合当地棚户区改造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的具体规定。
三、加快项目前期工作
(一) 做好征收补偿工作。
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 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各地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 依法实施征收, 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棚户区改造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 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各地区可以探索采取共有产权的办法, 做好经济困难棚户区居民的住房安置工作。
(二) 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
市、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共同建立棚户区改造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 简化审批程序, 提高工作效率, 改善服务方式, 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 限期完成项目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
四、加强质量安全管理
(一) 强化在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各地区要切实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在建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重点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实施绿色建筑行动, 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 加快推进住宅产业化。全面推行安置住房质量责任终身制, 加大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力度。建设和施工单位要科学把握工程建设进度, 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周期和造价, 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二) 开展已入住安置住房质量安全检查。
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已入住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质量安全状况的检查, 重点是建成入住时间较长的安置住房, 对有安全隐患的要督促整改、消除隐患, 确保居住安全。
五、加快配套建设
(一) 加快配套设施建设。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 明确建设项目、开工竣工时间等内容。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小区的规划设计条件应当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种类、建设规模和要求等, 相关用地以单独成宗供应为主, 并依法办理相关供地手续;对确属规划难以分割的配套设施建设用地, 可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或划拨供应保障性住房用地时整体供应, 建成后依照约定移交设施、办理用地手续。配套设施建成后验收合格的, 要及时移交给接收单位。接收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投入使用。
(二) 完善社区公共服务。
新建安置住房小区要及时纳入街道和社区管理。安置住房小区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组织做好物业服务工作。要发展便民利民服务, 加快发展社区志愿服务。鼓励邮政、金融、电信等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在社区设点服务。
六、落实好各项支持政策
(一) 确保建设用地供应。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棚户区改造规划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计划, 结合改造用地需求、具备供应条件地块的具体情况和实际拆迁进度, 编制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要共同商定棚户区改造用地年度供应计划, 并根据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 将棚户区改造和配套设施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市、县规划部门应及时会同国土资源部门, 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确定棚户区改造区域全部拟供应宗地的开发强度、套型建筑面积等规划条件, 涉及配套养老设施、科教文卫设施的, 还应明确配建的设施种类、比例、面积、设施条件, 以及建成后交付政府或政府收购的条件等要求, 作为土地供应的条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棚户区改造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供地时序、宗地规划条件和土地使用要求, 接受社会监督。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对市、县棚户区改造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确保用地落实到位。
(二) 落实财税支持政策。
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资金投入, 落实好税费减免政策。省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本地区财政困难市县、贫困农林场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 支持国有林区 (林场) 、垦区 (农场) 棚户区改造相关的配套设施建设, 重点支持资源枯竭型城市、独立工矿区和三线企业集中地区棚户区改造。中央继续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补助力度, 对财政困难地区予以倾斜。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券制度, 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支持。
(三)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进一步发挥开发性金融作用。国家开发银行成立住宅金融事业部, 重点支持棚户区改造及城市基础设施等相关工程建设。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积极支持符合信贷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国家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 国家开发银行的贷款与项目资本金可在年度内同比例到位。对经过清理整顿符合条件的省级政府及地级以上城市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其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比照公共租赁住房融资的有关规定给予信贷支持。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由国家开发银行按国务院有关要求给予信贷支持。各地要建立健全信贷偿还保障机制, 确保还款保障得到有效落实。推进债券创新, 支持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发行债券, 优化棚户区改造债券品种方案设计, 研究推出棚户区改造项目收益债券;与开发性金融政策相衔接, 扩大“债贷组合”用于棚户区改造范围;适当放宽企业债券发行条件, 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发债用于棚户区改造。通过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 吸引社会资金, 参与投资和运营棚户区改造项目, 在市场准入和扶持政策方面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 研究建立完善多层次、多元化的棚户区改造融资体系。
七、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重大战略部署, 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工作力度, 力争超额完成2014年目标任务, 并提前谋划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工作。各省 (区、市) 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棚户区改造负总责, 要加强对市、县人民政府棚户区改造工作目标责任考核, 落实市、县人民政府具体工作责任, 完善工作机制, 抓好组织实施。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 密切配合, 加强对地方的监督指导, 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要广泛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 主动发布和准确解读政策措施, 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 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共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
8.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的通知 篇八
车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机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索 引 号:0000000283/2012-67015
文号:市政办发〔2012〕1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加强压缩天然气汽车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20日
西安市加强压缩天然气汽车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天然气汽车是清洁燃料汽车,是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的发展方向之
一。发展天然气汽车具有调整能源结构、改善城市环境、节约燃料费用等多重效益。经过十多年发展,我市天然气汽车已初具规模,现有天然气汽车约28000辆,其中:社会车辆8000辆,出租车12500辆,公交车7500辆,压缩天然气加气站110座。随着天然气汽车使用数量的逐年增加,安全隐患日益突出,存在“改装企业水平差异较大,不能保障天然气汽车安全运行;人员培训和宣传不够,缺少相关使用、应急常识;车辆审验不到位,没有完全纳入正常车辆管理系统”等问题。为尽快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天然气汽车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思路和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绿色西安、和谐西安,打造我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发展基地为目标,以改革创新为手段,建立健全相关政策、法规为着力点,以构建技术规范、监管有效、运行安全较为科
学的天然气汽车管理体系,确保我市天然气汽车持续发展,为西安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二、时间安排
推进天然气汽车规范管理工作分两个阶段:一是整顿阶段,二是规范阶段。
(一)整顿阶段。时间为2012年7月-2012年12月。
1.2012年7月,完成天然气汽车基础资料的汇总建档工作。
2.2012年8月-9月,整顿天然气汽车运行车辆。要求不是正规汽车企业生产的天然气汽车和没有经过认定的天然气汽车改装厂改装的天然气汽车,限期到认定的天然气汽车改装厂进行改装技术确认,没有经过确认的有关车辆,加气站不予加气。
3.2012年10月-12月,整顿天然气汽车改装企业。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我市辖区内的改装企业进行技术资质认定,没有经过认定的企业不能从事天然气汽车改装业务。
(二)规范阶段。时间为2012年12月-2013年4月。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协调有关部门理顺管理渠道及关系,将天然气汽车纳入机动车辆审验中,形成更加完善、有效的监管系统。
三、分工和责任
市工信委负责天然气汽车规范管理的牵头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市发改委负责相关政策的制定并参与相关工作;市市政局负责加气站规范管理,开展对现有除公交和出租车辆以外的汽油改天然气汽车的基础资料汇总工作;市质监局负责天然气汽车气瓶
及其相关装置的认定监管工作;市交通局负责对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企业的管理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做好天然气汽车审验的协调工作;市环保局负责对天然气汽车改装技术的排放认定工作;市工商局负责依法对相关企业的注册登记和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物价局负责对天然气汽车“油改气”系统检测收费标准进行调研,提出解决方案和相关意见;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公交总公司负责相关制度的拟定并参与相关工作;市机动车辆管理所、市公安局公交分局负责天然气汽车的审验并参加相关工作;西安交通大学、长安大学承担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并参与相关工作。
四、有关措施
(一)加大宣传,提高认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是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西安是国家发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的重要地区,是国家清洁燃料汽车推广应用的重点城市,科技部、工信部、陕西省规划的甲醇汽车推广应用重点地区和试点城市,电动汽车重要的研发生产基地。发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对调整产业结构,促进工业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有关部门、区县及开发区要立足长远,顾全大局,重视发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工作,密切配合,切实搞好环境建设,促进我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快发展。
(二)加大组织保障力度。成立由副市长任军号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贾双社、市工信委主任张新民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市政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规划局、市土地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地税局、市物价
局、市工商局、市公安消防支队、西安供电局、市公交总公司为成员单位的西安市发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协调领导小组,研究决策涉及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发展的重大事项、相关政策等,推进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快发展。西安市发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委,具体开展推进我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发展的日常工作。
(三)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一是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有关液化石油气汽车运行、维护、安全检查等标准规范;二是研究制定西安市天然气汽车改装技术规范及相关管理办法,确保改装天然气汽车安全可靠;三是制定西安市天然气汽车改装企业管理办法,提高天然气汽车改装企业的整体技术水平;四是制定燃气汽车装置项目的检测、检验相关标准,以便将燃气汽车纳入正常机动车辆审验。
(四)规范安装行为。新增燃气汽车要尽量采用整车厂生产的产品,逐步减少我市现有车辆上安装汽车燃气装置。目前开展的燃气系统安装工作要严格执行安装企业的资质审查制度,安装拆卸工作要坚持在原整车厂授权或定点改装企业的技术指导下进行,严禁私自安装拆卸。各燃气汽车生产、安装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燃气汽车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使用经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或特许生产的汽车燃气装置、车用气瓶等产品。相关企业购进或改装的燃气汽车必须在系统布置、部件采用、性能及安装要求等方面达到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确保车辆的使用安全性。
(五)加强车用气瓶监控。市质监局负责我市车用气瓶的安全监
察工作,对持有“改装合格证”的汽油改天然气汽车使用的车用气瓶进行登记注册、监督和定期检验。各加气站要严格执行车用气瓶的安全管理制度,严禁不符合要求的车用气瓶继续使用,对超期使用的气瓶不予加气。鼓励使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对车用气瓶进行管理,保证车用气瓶管理具有科学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六)加强安全运行管理。一是建立健全燃气汽车运行维修管理档案,对燃气汽车实施定期维护保养,由已认定的燃气汽车维修保养企业,按季度对燃气汽车进行专业维修保养,并记入随车保养记录;二是车辆安全检测部门在对燃气汽车进行安全检测时,要加入对燃气汽车装置项目的检测(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及时查找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燃气汽车在使用过程中保持良好的状况;三是制定燃气汽车各类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应有的抢修车辆、设备、机具、工具、防护用品等,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抢险工作及时、有效。
(七)搞好从业人员培训。一是严格执行天然气汽车改装企业和车辆驾驶人员聘用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二是定期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重点是天然气汽车的基本原理、天然气汽车的安全驾驶操作、天然气汽车的日常维护等,不断提高相关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市政办发139号.gd
9.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的通知 篇九
支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0-03-26 信息来源:政策法规处
鲁政办发〔2010〕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省监察厅 省审计厅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近年来,全省各级政府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精神,结合实际健全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政策措施,为促进我省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审计和检查情况看,个别地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土地出让收支未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已经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未通过非税收入征管系统及时足额缴入国库;越权减免缓缴或以“先征后返”等方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未补缴土地出让收入等。针对存在的问题,结合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精神,现就强化土地出让收支管理、规范土地出让收支行为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不折不扣地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
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是各级政府收支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是推进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的必然要求,是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不折不扣地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政策规定。要根据近年来有关土地出让收支审计和检查反映的情况,针对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认真抓好落实。目前仍未按规定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市、县(市、区),必须立即纠正,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确保国家关于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政策规定在我省得到全面贯彻执行。
二、严格执法,强化征管,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
(一)规范土地出让合同及划拨决定书管理。签订国有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及核发划拨决定书是国有土地出让(出租)、划拨活动的第一个环节,也是依法收缴土地出让收入的依据和源头。及时足额征缴土地收入,必须强化对国有土地出让(租赁)、划拨活动的源头控制。一是规范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相关内容。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租赁合同及划拨决定书中,必须明确土地出让价款、租金和划拨土地价款的总额、缴付时间和方式,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及划拨决定书要同时明确宗地开发建设时间、项目开工和竣工时间、土地闲置费收取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对于经批准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在土地出让或租赁合同中明确应补缴的土地价款。二是加强对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执行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督促用地者依法履行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和划拨决定书,严格按照约定条款缴纳土地价款,对于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价款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规定加收违约金。三是严格土地使用证的发放管理。对未认真履行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相关约定、未按规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单位或个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证。
(二)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征缴入库。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是确保土地出让收支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基础。除国务院有明确规定外,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减免缓缴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各级要对以前制定的有关涉及土地出让收入的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凡与中央和省现行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要及时修正或废止。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
要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土地出让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必须全额纳入财政管理。征缴国有土地出让收入时,要按规定向土地受让人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由受让人直接到银行缴款,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非税系统”)全额缴入国库。市县财政部门对通过“非税系统”征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应在10个工作日内划转地方国库。各级、各部门不得开设任何形式的“过渡账户”收取或超时滞留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严禁各级将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平衡政府财政预算。
要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收入分期缴纳行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土地受让人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依法约定的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特殊项目可以约定在2年内全部缴清。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当期应缴土地价款(租金)应当一次全部缴清,不得分期缴纳。
(三)进一步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及时确认和处置闲置土地。对闲置满2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土地,要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对尚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土地,要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方式及时处置。对虽按合同约定期限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不足四分之一,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要视同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土地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20%的标准向土地受让人依法收取土地闲置费。2010年,各地要组织财政、国土资源、监察、审计等部门,开展对闲置土地处置情况自查工作,并于2010年7月底前将闲置土地处置情况自查报告上报省相关部门。省里将组织对各地闲置土地处置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开展自查工作不积极、部门不作为、处置不力、弄虚作假的地方,省里将对闲置土地直接进行处置,收取的土地闲置费全部缴入省级国库。
三、编制预算,严格管理,依法合理安排各项土地出让支出
预算管理是实现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精细化、规范化的主要方式。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是地方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扎扎实实做好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工作。自2010年起,各级政府要向同级人大报告土地出让收支等政府性基金收支情况。
各级在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时,要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和资金保障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用地规模和土地供应规模,并按规定程序纳入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土地出让收入预算应当与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相衔接,实施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应当与土地出让支出预算相衔接。在编制土地出让支出预算时,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用于补充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要加强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执行管理,对于未列入土地出让支出预算的各类项目,包括土地征收项目,一律不得通过土地出让收入安排支出。
四、健全制度,完善政策,建立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长效机制
(一)建立土地出让收支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土地资源管理和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为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减少工作环节,各级要建立由政府定期组织召集,监察、审计、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参加的土地出让收支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情况,互通信息,研究分析土地资源配置和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和措施。
(二)建立土地出让收入信息共享制度。土地出让(租赁)成交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在土地市场网及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公布相关信息,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填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有关部门要加强土地出让合同签订、资金收缴、登记发证等各环节的信息沟通,及时了解土地出让及收入征缴情况。要建立全省统一的土地出让收入征管和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及时掌握土地出让收入收缴信息。
(三)健全土地出让收支统计制度。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是反映土地市场运行情况和土地出让收支政策执行情况的重要途径,是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也是查找问题、强化日常管理的工作平台。各级要认真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统计工作,明确统计报表填报部门,落实填报责任。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分别做好报表数据审核工作,确保数据准确,共同做好统计报表填报工作。财政部门要及时汇总本地区土地出让收支报表,确保按时报送上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省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建立统计督查机制,督促市县相关部门及时做好报送土地收支报表工作。同时,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统计报表作用,及时研究分析本地区土地资源管理运行情况和土地出让收支政策执行情况,不断完善政策制度,强化管理。
(四)建立土地出让收支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各级要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强化对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的严肃性。严禁以招商引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为理由,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对于违反规定拖
欠土地出让收入、未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未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未按规定及时缴入地方国库、越权减免缓缴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行为,要严格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以及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令第15号)的规定进行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五、加强领导,协调配合,切实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相关政策规定的贯彻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土地出让收入的管理,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基金预算,科学、规范、合理安排各项土地出让支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土地出让工作的组织实施,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根据出让(租赁)合同和划拨决定书依法及时足额征缴土地出让收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对土地出让收入的清缴管理,强化对商业银行代收土地出让收入业务的监督检查,严禁商业银行设立土地出让收入过渡账户。监察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审计、监督和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纪违规和腐败行为,切实维护国家利益。
10.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的通知 篇十
一、充分认识加强学校体育的重要性
1. 广大青少年身心健康、体魄强健、意志坚强、充满活力,是一个民族生命力旺盛的体现,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是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方面。体育锻炼是提高学生健康素质的有效途径,对青少年思想品德、智力发育、审美素养和健康生活方式的形成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加强学校体育,增强学生体质,对于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实现教育现代化,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2.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把加强青少年体育锻炼作为提高全民健康素质的基础工程,把加强学校体育作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和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举措。多年来,各地不断完善和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广泛开展阳光体育运动,有力推进学校体育改革发展。但总体上看,学校体育仍是教育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学校体育未能得到足够重视,评价机制不够完善,体育教师短缺,场地设施缺乏,影响和制约了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的提升。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学校体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作为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任务,摆在更加突出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明确加强学校体育的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3. 加强学校体育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把增强学生体质作为学校教育的基本目标之一,加强政府统筹,加强条件保障,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学生体育课程和课余活动时间,切实提高学校体育质量,完善学校、家庭与社会密切结合的学校体育网络,促进体育与德育、智育、美育有机融合,不断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和综合素质。
4.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以中小学为重点全面加强学校体育,深入推进学校体育改革发展,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学校体育场地设施总体达到国家标准,初步配齐体育教师,基本形成学校体育持续健康发展的保障机制;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制度更加完善,基本建成科学规范的学校体育评价机制;各方责任更加明确,基本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调、社会参与的学校体育推进机制。
三、落实加强学校体育的重点任务
5. 实施好体育课程和课外体育活动。各地要规范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切实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严禁挤占体育课和学生校园体育活动时间。要因地制宜制订并落实体育与健康课程的实施方案,在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中科学安排体育课时。建立健全学生体育竞赛体制,引导学校合理开展课余体育训练和竞赛活动。积极鼓励创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学生群众性体育活动。各级各类学校要制订和实施体育课程、大课间(课间操)和课外体育活动一体化的阳光体育运动方案。要创新体育活动内容、方式和载体,增强体育活动的趣味性和吸引力,着力培养学生的体育爱好、运动兴趣和技能特长,大力培养学生的意志品质、合作精神和交往能力,使学生掌握科学锻炼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有效方法,每个学生学会至少两项终身受益的体育锻炼项目,养成良好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
6. 加强学校体育教师队伍建设。要加快教师结构调整,制订并落实配齐专职体育教师计划,多渠道配备好中小学和职业学校体育教师。建立健全体育教师培养体系,办好高等学校体育教育专业,逐步扩大免费师范生和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中体育教育专业招生规模,完善农村学校教师特岗计划补充体育教师的机制。鼓励退役优秀运动员按照有关规定从事学校体育工作。加大国培计划培训体育教师的力度,拓宽体育教师培训渠道,到2015年各地要对中小学和职业学校体育教师进行一轮培训。要保障体育教师在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其他学科教师同等待遇。对体育教师组织学生开展课外体育活动以及组织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等,要纳入教学工作量。
7. 加快学校体育设施建设。各地要按照《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中小学校体育设施技术规程》及相关学校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加大学校体育设施建设力度,在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中统筹规划学校体育设施,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等项目中加大对体育设施建设和器材配备的支持力度,推动全国学校体育设施和器材逐步达到国家标准。大力推动公共体育场馆和运动设施向青少年学生免费或优惠开放,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在课余和节假日应向学生开放。
8. 健全学校体育风险管理体系。研究制订学校安全条例,组织修订《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学校体育安全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学校体育风险管理机制,形成包括安全教育培训、活动过程管理、保险赔付的学校体育风险管理制度,依法妥善处理学校体育意外伤害事故。各学校要制定和实施体育安全管理工作方案,明确管理责任人,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对体育设施的维护和使用管理,切实保证使用安全。
四、建立健全学校体育的监测评价机制
9. 完善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和评价制度。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并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做好学生健康检查制度、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制度与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制度的配套衔接。各学校每年对所有学生进行体质健康测试,并将测试结果经教育部门审核后上报纳入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数据管理系统;同时,要按学生年级、班级、性别等不同类别在学校内公布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总体结果,并将有关情况向学生家长通报。各地要加强管理,创造条件,保证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工作的顺利开展。要把学生体质健康水平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指标,将学生日常参加体育活动情况、体育运动能力以及体质健康状况等作为重要评价内容。因地制宜组织实施好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积极探索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中增加体育科目的做法,推进高考综合评价体系建设,有效发挥其对增强学生体质的引导作用。
1 0. 实施学校体育工作评估制度。教育部研究制订以评价学生体质健康水平和基本运动技能为主要内容的学校体育工作评估标准和实施办法。从2013年起组织开展中小学体育工作评估,县级教育部门要组织学校按照要求进行自我评估,地市级教育部门要对本地学校体育工作评估结果进行复核检查,省级教育部门要进行抽查和认定,并将经认定的评估结果汇总后报送教育部备案。教育部将组织制订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标准和高等职业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并适时组织开展高等学校体育工作评估。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深入分析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结果,动态把握学生体质健康发展变化趋势,有效指导学校体育工作。
1 1. 实行学校体育报告公示制度。各地教育部门要逐级上报本行政区域学校体育工作情况,上级教育部门对所报情况进行公示,重点报告和公示学校体育开课率、阳光体育运动情况、学校体育经费投入、教学条件改善、教师队伍建设和学生体质健康状况等。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向社会公布学生阳光体育运动工作方案、基本要求和监督电话。学校要利用公告栏、家长会和校园网等定期通报学生体育活动情况。从2013年起,教育部组织编制和发布《全国学校体育工作年度报告》,按生源所在地分省(区、市)公布高等学校新生入学体质健康测试结果。
五、加强对学校体育的组织领导
1 2. 加强学校体育工作领导和管理。各地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发展学校体育的职责,将学校体育发展纳入本级政府年度工作报告,建立健全教育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和社会参与的学校体育工作机制。教育部门要完善政策,制定标准,加强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将学校体育纳入义务教育、普通高中、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各类教育规划。发展改革部门要把提高青少年身心健康水平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学校体育发展。财政部门要完善支持学校体育的投入政策。体育部门要把学校体育作为全民健身计划的重点,在技术、人才、场地和体育组织建设等方面加大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支持。校长是所在学校体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确保学校体育各项工作任务的具体落实。
1 3. 加大学校体育投入力度。要统筹教育经费投入,切实保障学校体育经费。合理保证中小学校公用经费中用于体育的支出,并随公用经费标准提高而逐步增加。利用现有渠道,将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建设、体育活动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加大投入力度。优先支持农村和民族地区学校体育工作。
1 4. 实施学校体育三年行动计划。各地要结合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找准学校体育的突出问题、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特别是要在确保学生锻炼时间、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落实政府工作责任、完善学校体育政策体系、实施学校体育评价制度、改善学校体育办学条件等方面确定发展目标,逐年分解落实任务,以县为单位编制加强学校体育三年行动计划。2013年3月底前,各省(区、市)行动计划报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1 5. 强化学校体育工作督导检查。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组织修订《中小学体育工作督导评估办法(试行)》。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研究制定和实施学校体育工作督导检查办法,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健全目标考核机制,建立学校体育工作专项督导制度,定期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学校体育工作专项督导,并将督导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告。
16.健全学校体育工作奖惩机制。各地要把学校体育和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纳入工作考核指标体系,作为教育等有关部门和学校领导干部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绩效评估和行政问责。对学校体育工作成绩突出的地方、部门、学校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持续三年下降的地区和学校,在教育工作评估和评优评先中实行“一票否决”。
11.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的通知 篇十一
(宛政办〔2010〕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六创一迎”工作深入开展,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改善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条件,全面推进城镇化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2010-2012年进一步加强村镇建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村镇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改革、改善农村条件、增加农民收入等精神,村镇建设管理工作出现了全民参与、你追我赶、群策群力、狠抓快上的良好局面,村镇面貌发生了显著变化,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得到逐步改善,为打造和谐生态宜居南阳做出了积极贡献。
2010年是国家“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也是我市“六创一迎”工作的关键年,村镇建设管理工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由于规划建设水平和资金筹措等多种因素,当前全市村镇建设管理发展还不平衡,存在着重建设轻管理、重眼前轻长远等现象。一是“星级小城镇”创建工作短期行为明显,晋星前抓一阵,晋星后不能保持,脏乱差现象严重,影响了全市小城镇的健康发展和城镇化进程;二是农村大部分村庄基础设施尚待完善,“六乱”现象比较突出,整体面貌没有明显改观;三是2009年省政府为全市121个建制镇投资建设了生活垃圾中转站,部分建制镇应配套建设的“三通一平”工程至今没有完全落实,导致垃圾中转站不能正常运行,造成新的垃圾围村、围镇,基层群众意见较大;四是2009年农村危房改造个别试点县对危房改造工作重视不够,组织不力,工作滞后;五是全市村镇绿化率和绿化水平较低,急需在短时间内提升。因此,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村镇建设管理工作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高度重视村镇建设管理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深入调查了解和解决村镇建设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扎实做好村镇建设管理的各项工作,以“绿、洁、畅、亮、美”的新形象,迎接第七届全国农运会顺利召开。
二、主要工作和目标
(一)全面落实“星级小城镇”动态管理工作
以“六创一迎”工作为目标,以“星级小城镇”创建活动为载体,以《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星级小城镇实行动态管理的通知》为标准,按照“重点突破、整体推进、抓纲带目、以点带面、各具特色”的原则,全面落实“星级小城镇”动态管理工作。各县市区要做到乡镇建设管理工作年初有计划目标、季度有讲评排序、年终有考核总结,确保今后3年每年有1-2个乡
镇进入星级镇行列,30%以上的五星级以下乡镇晋级;部分地域广、人口少、经济总量小、建设质量高、管理规范的三、四星级小城镇设立“示范镇”,享受与上一星级同等优惠政策;环境卫生差、管理秩序乱、城镇建设水平低的乡镇要按规定和程序进行降级。
(二)狠抓村庄环境卫生综合整治
按照“村容整洁”的要求,各县市区要继续深入抓好村庄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所辖15%以上的行政村建成新农村建设试点村、示范村,2010年底前所有行政村完成村容村貌整治工作,基本消灭“六乱”现象。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有序推进、制度规范”的原则,加快中心村基础设施建设,展示农村建设新风貌。根据《南阳市“六创一迎”工作指挥部〈关于印发2010年县乡村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宛创建〔2010〕3号)要求,至2012年,30%以上的行政村达到试点村和示范村的标准,70%的农村集镇达到村镇创优标准。
(三)搞好乡镇生活垃圾中转站建设运行和管护工作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工作的意见》(豫政〔2009〕43号)和省政府的通知,2010年,全市要建成85个乡级生活垃圾中转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县市区乡镇生活垃圾中转站选址、建设、运行和管理维护的第一责任人,要充分认识到抓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要抓紧时间完善2009年建制镇生活垃圾中转站建设收尾工作,确保2010年6月底前全部投入运行。积极做好乡级垃圾中转站的选址工作,垃圾中转站选址要符合乡镇总体规划,方便群众的生产生活,方便生活垃圾的收集和运输,方便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扎实做好开工前“三通一平”和人力物力准备,待省政府任务下达后,立即投入施工,确保2010年底前完工并投入运行,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建立“组保洁、村收集、乡运输、县处理”的生活垃圾收集处理体系打好基础。
(四)抓好农村危房改造工程
根据省政府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要求,2010年,全市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在6000户以上。淅川县、桐柏县、南召县、社旗县5月份以前要做好2009年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收尾工作,完成2010年危房改造的前期调研,选准危房改造对象,摸清明后两年危房改造的底数。严格资金管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危房改造资金;强化技术服务,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完善档案与产权登记,推进农村危房改造信息化建设,改造后的农户住房产权归农户所有,并根据实际做好产权登记;建立信息报告制度,有改造任务的县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将改造计划、改造进度、竣工情况、资金安排等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确保今后3年危房改造工作如期完成,并力争走在全省前列。
(五)继续抓好村镇绿化美化工作
要抓住春季植树植绿的黄金季节,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和绿化美化工作,不断提高村镇绿化率和绿化水平。坚持不懈抓好乡村围村林、行道树、庭院绿化美化工程和村镇游园等公共绿地建设,形成生态功能、经济功能与景观效果俱佳的村镇植被系统。同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及时指导、帮助移民新村、迁村并点村、整体搬迁村等新村的绿化建设,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力争一次设计到位,分步实施,力争到2012年全市乡镇建成区绿化率达到35%以上,农村绿化率达到40%以上。
三、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县市区要进一步提高对村镇建设管理工作的认识,把加强村镇建设管理作为贯彻实践科学发展观、推进县域经济快速发展、建设和谐南阳的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局面。
(二)强化督查。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村镇建设管理各项工作的督查落实,及时掌握情况,上报、通报工作进度,表彰先进。对工作落实不力,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要严格进行问责。
(三)加强宣传。各县市区要根据村镇建设乡镇生活垃圾中转站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危房改造及绿化美化建设等工作开展情况,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村镇建设的成果和典型,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推进村镇建设管理向更高层次迈进。二○一○年四月八日
12.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的通知 篇十二
【发布文号】湘政办发[2000]89号 【发布日期】2000-11-10 【生效日期】2000-11-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0〕8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殡葬改革是一项移风易俗的社会变革,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建国50多年来,我省的殡葬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全省火化率仅为7.3%,大大低于全国40.25%的水平;殡葬设施设备陈旧、技术落后;土葬盛行,乱埋乱葬、丧事大操大办和封建迷信活动仍在蔓延。这些问题的存在,败坏了社会风气,不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为了加快殡葬改革步伐,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努力提高死亡人口的火化率。火葬是最文明、最科学、最节俭的丧葬方式。殡葬改革的核心内容是推行火葬。这对于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革除旧的丧葬陋俗,树立文明丧葬新风具有重要意义。提高火化率,争取在不太长的时间内赶上全国火化率平均水平,是当前我省殡葬改革工作的重点。在全省已划定84个县(市、区)火葬区范围的基础上,今年再新增加平江县、石门县、安化县、攸县、茶陵县、安仁县、东安县、道县、双牌县、武冈市、洞口县、麻阳县、辰溪县、靖州县、吉首市、慈利县、永定区、武陵源区等18个县(市、区)为火葬区范围。新划为火葬区的县(市、区)要积极加快殡葬设施的建设,尽快启动火化工作。为确保全省火化率整体水平的提高,各火葬区要切实做到城镇死亡人口一律实行火化,在近2至3年内。城区死亡人口火化率要达到100%。在稳定城镇火化率的基础上,要加大农村死亡人口火葬工作的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土葬为火葬。
二、二、切实加强公墓管理。殡葬改革最终要实现遗体的全部火化且不保留骨灰。公墓只是现阶段处理骨灰(遗体)的一种过渡方式。今后,除目前没有公墓的火葬区以及此次新划为火葬区的县(市、区)可规划兴建公墓外,其他地方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兴建和经营公墓属特殊行业行为,除民政部门的殡葬事业单位经批准可依法兴建和经营外,其它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都不得擅自建立公墓(塔陵园)。在公墓管理中,各地要注意搞好公墓的绿化美化,推行墓碑小型化、多样化,增加墓区的文化艺术含量。要严格按规定限制墓穴占地面积和墓穴使用年限,严禁在公墓内构建封建迷信设施和从事封建迷信活动。要大力推行骨灰寄存、骨灰植树和骨灰撒海(江河、湖泊)等不占或少占土地的骨灰处理方式。坚决禁止预售、传销和炒买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等不正当营销活动。农村要逐步建立起公益性墓地或集中规范丧葬用地,坚决制止乱埋乱葬。对乱埋乱葬的,要责令其迁移至规范化墓地;拒不执行的,应强制迁坟或平坟。全省各地要力争在3年内彻底改变乱埋乱葬、违规土葬现象,在农田保护区、经济开发区、城市规划区、风景名胜区、河堤湖泊旁、交通干线两侧等地禁止墓葬。
三、三、大力推进丧葬习俗改革。无论是火化区还是土葬区都要高度重视丧俗的改革,坚决制止丧事中的封建迷信活动和大操大办,树立文明节俭的丧葬新风尚。要在群众中广泛进行唯物主义教育,破除封建迷信;要积极倡导文明的祭祀方式,取代丧事中的陈规陋俗;要大力宣传尊老敬老、厚养薄葬的好典型,反对丧事奢办。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把丧俗改革作为农村和城市社区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来抓,充分发挥村委会、居委会和红白事理事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形式规范人们的丧事行为,党员、干部要在丧俗改革中起模范带头作用。通过丧葬习俗改革,在全社会努力营造一种文明、节约、科学、规范的现代丧葬文化氛围。
四、四、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殡葬改革的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殡葬改革重要性的认识,将殡葬改革作为一项关系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大事来抓。要加强殡仪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改革殡仪设施落后造成殡葬改革难的问题。各级财政应挤出资金扶持本地区殡葬事业的发展,已有的殡仪馆和殡仪设施要加强改造,争取上等级;无殡仪馆的市、州、县(市、区)要尽快立项兴建。各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还应规范或集中兴建便民悼念活动场所和其它殡仪服务设施。要加大殡葬改革执法力度,对违规土葬、火化后又搞棺葬以及乱埋乱葬的,对阻碍殡葬执法、破坏殡葬改革和殡仪设施的,要依照《国家 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坚决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要尽快规范丧葬用品销售市场,坚决打击制造和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和利用丧葬服务坑害丧户的行为;要加强对经营性公墓、骨灰塔、陵园的管理和清理整顿工作,对非法经营者,应坚决依法予以取缔。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等新闻舆论工具,加强殡葬改革政策、法规的宣传,大力弘扬科学文明的现代丧葬文化和丧葬方式,宣传正面典型、抨击不良风气,为全省殡葬改革事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一月十日
1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的通知 篇十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 (教委)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有关部门 (单位) 教育司 (局) , 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职业教育局, 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推进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协调发展, 促进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规范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 (教研[2013]1号) 相关规定和精神, 现就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请遵照执行。
一、准确界定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
全日制研究生是指符合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 通过研究生入学考试或者国家承认的其他入学方式, 被具有实施研究生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录取, 在基本修业年限或者学校规定年限内, 全脱产在校学习的研究生。
非全日制研究生指符合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 通过研究生入学考试或者国家承认的其他入学方式, 被具有实施研究生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录取, 在基本修业年限或者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 (一般应适当延长基本修业年限) 内, 在从事其他职业或者社会实践的同时, 采取多种方式和灵活时间安排进行非脱产学习的研究生。
2016年11月30日前录取的研究生按原有规定执行;2016年12月1日后录取的研究生从培养方式上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形式区分。
二、统一下达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招生计划
从2017年起, 教育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类分别编制和下达全国博士、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相关投入机制、奖助和收费等政策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 (财教[2013]19号) 执行。
三、统一组织实施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招生录取
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试招生依据国家统一要求, 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的招生简章须明确学习方式、修业年限、收费标准等内容。考生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和培养单位招生简章自主报考全日制或非全日制研究生。
四、坚持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同一质量标准
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社会需求自主确定不同学科、类别研究生教育形式, 根据培养要求分别制定培养方案, 统筹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协调发展, 坚持同一标准, 保证同等质量。
五、做好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管理工作
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毕业时, 所在高等学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注明学习方式的毕业证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 可以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证书。
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实行相同的考试招生政策和培养标准, 其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
1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的通知 篇十四
【发布文号】川办发[2001]24号 【发布日期】2001-04-05 【生效日期】2001-04-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农村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
(二00一年四月五日川办发〔2001〕24号)
农村抽样调查是运用科学的抽样方法,在一定辖区范围内抽取出足够数量的样本,在样本内开展农村生产经营活动和农民家庭收入、消费、积累等方面的调查。为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新阶段的需要,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抽样调查工作,提高农村抽样调查数据质量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加强对抽样调查网点的管理和维护。现行的国家和地方农村抽样调查网点,是按全国统一、科学的方法抽选的,对全省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具有足够的代表性。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和农村调查队要认真贯彻执行《农村抽样调查网点管理办法》,提高网点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水平,不得任意更换调查样本。确需更换个别调查样本的,要科学论证并征得上级统计部门及农村调查队同意,以确保调查样本的代表性和稳定性。
二、二、健全原始记录和调查台帐。农民收入调查,要把农民家庭的收入支出记准、记实、记全;粮食产量调查,要抓好农作物的估产、地块抽选、实割实测等项工作;农村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调查,要建立起乡、村及农村企事业单位分级台帐;劳动力转移、畜禽产品等其他各项调查,也要建立健全原始记录或调查台帐,保证原始资料准确可靠。
三、三、坚持抽样调查数据直接调查、直接上报制度。为减少调查数据的中转环节和审批程序,保证源头数据的客观真实和及时、快速上报,要严格坚持抽样调查数据直接调查、直接上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影响和阻止抽样调查数据的直接上报。对影响和阻止抽样调查数据直接调查、直接上报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四、坚持实事求是,防止和避免抽样调查数据中的弄虚作假行为。过去,一些地方任意修改农村抽样调查数据,特别是修改农民人均纯收入数据的现象时有发生,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对此,要引起重视,防止和避免类似现象的再度发生。各市、州、县(市、区)要严格执行《 统计法》、《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和《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中办发〔1998〕7号),坚持实事求是,支持调查人员搞准数据,如实上报,防止和避免抽样调查数据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对弄虚作假者,要追究责任,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广大调查人员要遵守统计调查职业道德,坚持原则,排除各种干扰,讲真话、报实数,抵制各种弄虚作假行为。
五、五、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广大调查人员要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新阶段的需要,坚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的作风,充分发挥农村抽样调查网络齐全、力量雄厚的优势,增强农村抽样系统快速反映能力,丰富为党政领导决策提供咨询服务的手段,在国家调查网点上建立起灵活多样的农村社会经济动态监测体系,努力提高动态监测的效率。一是进行农村价格动态监测,按月采集农产品价格、农村居民主要生活消费品购买价格和农用生产资料购买价格;二是分季对农村从业人员的流动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反映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地域、行业、时间及收入状况;三是对农村居民资金流动情况进行动态监测,观察农户信贷资金的来源、去向和农民税费负担的变化,监测农村资金的供求变化;四是分季对粮食生产、流通、库存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密切关注粮食的供求状况;五是建立农情动态监测,定期监测和反映农作物的生长情况和影响农作物生长的气象情况。
六、六、加强对农村抽样调查工作的领导。当前农村抽样调查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各地要提高对农村抽样调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加强对农村抽样调查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农村抽样调查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一些涉农方面的会议和工作应通知农村调查队参加,以便他们更好地为地方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服务。农村抽样调查工作的主要对象是广大农户,工作重点在乡村和调查基点。调查人员工作十分艰苦,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人均纯收入调查统计工作的通知》(川委办〔1995〕16号)精神,尽力帮助国家调查县(市、区)农村调查队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和具体困难,逐步改善他们的工作、生活条件,保证调查任务的完成。要教育基点辅助调查人员和记帐农户发扬奉献精神,增强他们参与抽样调查工作的光荣感和责任感,并帮助他们搞好农业生产经营,增加家庭收入。
15.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的通知 篇十五
苏政办发〔2004〕96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物物种
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2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全省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重要意义 生物物种资源(包括生物遗传资源,下同)是维持人类生存、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物质基础,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资
源。近几年来,我国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多种原因,生物物种资源丧失、流失以及外来物种入侵的问题还比较突出。我省地处东部沿海,开发历史悠久,人口众多,经济比较发达,生物物种资源受到人类活动的广泛影响,保护和管理工作任务繁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重要性、紧迫性、长期性和艰巨性,站在国家和民族长远利益的高度,以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将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为契机,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建立健全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组织协调机制 为统一组织、协调我省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参照国家做法,决定建立全省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部门联席会议由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农林厅、外经贸厅、海洋渔业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林业局、南京海关、江苏检验检疫局等有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审议全省生物物种资源保护行动计划和对策措施;组织协调部门间生物物种资源管理和出入境生物物种资源查验管理等事项。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相关工作,其中省环保厅负责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综合协调,会同省监察厅加强监督检查;省发展改
革委、财政厅负责制订有关经济政策并落实所需资金;其他有关部门分别负责本行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统一监管、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各地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按照国家和省里的部署安排,组织实施保护规划,落实相关管理措施。要切实加强对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生物物种保护、收集、研究、开发、贸易、交换、进出口、出入境等活动。
三、抓紧开展生物物种资源调查
开展生物物种资源调查,是全面掌握我省生物物种资源状况,加强保护与管理工作的前提和基础。省环保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专门方案,迅速开展全省生物物种资源调查。争取用两年时间,基本查清全省栽培植物、家畜家禽种质资源和水生生物、观赏植物、药用植物等物种资源状况。同时,以生物物种资源调查结果为依据,开展动植物特有种、我省起源的栽培植物、家畜家禽及野生亲缘种、变种、品种和品系,以及具有重要经济、科研价值或潜在用途的野生药用、观赏动植物和微生物等物种资源的整理和编目。在完成这次调查任务的基础上,适时组织对所有物种资源进行调查。
四、加强规划和基础能力建设
抓紧制定全省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利用规划,明确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对策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分别编制本地区和相关领域的保护利用规划。将保护利用规划纳入省和地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强野生动植物物种资源及其原生境、栽培植物野生近缘种、家畜家禽近缘种的就地保护和生物物种资源收集保存库(圃)、植物园、动物园、野生动物园、种源繁育中心(基地)建设,做好生物物种资源迁地保护和保存;建设一批离体保护设施和生物物种资源基因核心库,加强动物基因、细胞、组织及器官的保存和特异优质基因的保护。对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所需资金,各级财政要按规定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投入机制,不断加大投入力度,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加大生物物种资源保护管理的宣传力度
通过各种途径,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强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宣传。在每年的国际环境日、地球日、湿地日和生物多样性日等纪念日,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科学的发展观和可持续的资源观,普及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科学知识,引导全社会逐步树立生物物种资源保护意识。要针对珍贵稀有物种和遗传资源丧失和流失的突出问题,结合查处典型案件,深入开展警示教育,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责任
意识、忧患意识和法制观念,形成自觉保护生物物种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环保生物资源保护通知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9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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