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担全面合作协议

2024-11-12

银担全面合作协议(精选5篇)

1.银担全面合作协议 篇一

促进银担企合作交流座谈会方案

(讨论稿)为改善安徽省中小企业融资环境,进一步推动银行、担保和企业合作,积极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安徽省企业家联合会和安徽省金融系统青年联合会定于6月7日下午组织召开安徽省银行、担保和企业高层交流座谈会。有关具体事项如下:

一、会议时间、地点:

2011年6月7日下午3:00 长丰县政府

二、会议组织单位:

指导单位:安徽省政府金融办 团省委 合肥市政府 主办单位:安徽省青年企业家协会 安徽省金融系统青年联合会

三、参会人员:

安徽省政府金融办、团省委、合肥市政府有关领导;安徽省企业家联合会部分会员单位代表;安徽省金融系统青年联合会部分会员单位代表。

四、会议议程:

1、承办单位致欢迎辞

2、企业代表发言

3、担保公司代表发言

4、银行代表发言

5、合肥市政府领导讲话

6、省政府金融办领导讲话

7、团省委领导讲话

五、参会单位和人员

安徽省政府金融办 团省委 合肥市政府 长丰县政府 安徽省青年企业家协会 安徽省金融系统青年联合会

人员通知安排:安徽省青年企业家协会通知本会成员,并衔接团省委负责同志参会工作;安徽省金融系统青年联合会通知本会成员,并衔接安徽省政府金融办、合肥市政府、长丰县政府负责同志参会及相关协调工作。

六、媒体邀请

安徽省金融系统青年联合会邀请新华社安徽分社、金融时报、安徽日报、安徽商报。

七、会场会务工作

由安徽省青年企业家协会、安徽省金融系统青年联合会办公室共同负责,并与长丰县政府做好衔接工作。场内布置横幅,参会人员每人安排席卡。

2.银担全面合作协议 篇二

2015年11月20日, 富滇银行与海南银行签订《全面合作协议》, 并就达成全面深化合作进行了座谈。富滇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夏蜀;副行长杨敏、杜坤;董事会秘书孔祥丹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座谈, 海南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王年生;副行长、董事会秘书吴竞择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座谈。

座谈会上, 双方就公司治理、公司银行业务、小企业业务、个人零售业务和同业业务等深入交换了意见。一致认为在经济新常态下双方应强化合作, 迅速适应宏观经济形势和金融环境变化, 掌握市场竞争主动权, 主动出击应对复杂多变的经营环境, 加强在银团贷款、信贷资产转让、结算代理业务、资金业务等方面业务往来, 增进沟通与交流, 积极落实各项合作事宜, 实现合作共赢。

3.银担全面合作协议 篇三

1月14日,中国国防军工领域海、陆防务装备两大旗舰——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在京签署全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标志着两大军工央企集团的合作进入崭新历史阶段。根据协议,双方将在军民融合领域建立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除了武器装备等传统国防工业领域,北斗导航、装备制造、电子与信息控制、海外资源等全新民用领域也将成为双方合作的重点领域。

2015年军工发展计划工作座谈会在京召开

1月19日,国防科工局在京召开2015年军工发展计划工作座谈会。在深入分析当前形势和任务的基础上,国防科工局副局长王毅韧对2015年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要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指示和2015年国防科技工业工作会精神,增强全局观念、大局意识,主动适应发展新常态;二是要加强顶层统筹,宏观把控,强化论证,注重建设质量和效益,全面实现“十二五”能力建设规划目标;三是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要求,适应新形势,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积极编制好“十三五”发展规划;四是深入研究,精心组织,坚持强军首责、坚持军民融合、坚持公平竞争,扎实推进第四次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结构调整;五是要依法治理,完善规章制度,不断提升规范管理水平。

国资委召开中央企业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会议

1月19日,国务院国资委召开中央企业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会议,传达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和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

国资委主任张毅强调,从近年来案件查处、监事会监督、巡视、审计、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反映的情况看,腐败蔓延势头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要深刻反思,把压力转化为动力,充分认识反腐败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牢固树立“两手抓、长期抓、从严抓”的意识,坚决打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场攻坚战、持久战。

4.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篇四

2002年11月4日,时任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和东盟10国领导人共同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简称《框架协议》),这标志着中国与东盟的经贸合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框架协议》是未来自贸区的法律基础,共有16个条款,总体确定了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基本架构。主要内容如下:

(一)中国-东盟自贸区包括的内容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等内容。其中货物贸易是自由贸易区的核心内容,除少数敏感产品外,其它全部产品的关税和贸易限制措施都逐步取消。

(二)谈判时间安排

货物贸易的谈判从2003年初开始,要求于2004年6月30日前结束。服务贸易和投资谈判也从2003年开始,并要求尽快结束。在经济合作方面,双方商定将以农业、信息通讯技术、人力资源开发、投资促进和湄公河流域开发为重点,并逐步向其他领域拓展。

(三)自贸区建设的时间框架

双方从2005年起开始降低正常产品的关税,2010年中国与东盟老成员建成自贸区,2015年与东盟新成员建成自贸区,届时,中国与东盟的绝大多数产品将实行零关税,取消非关税措施,双方的贸易将实现自由化。

(四)“早期收获”计划的主要内容

为使双方尽快享受到自贸区的好处,双方制订了“早期收获”计划,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对500多种产品(主要是《税则》第一章至第八章的农产品)实行降税,到2006年这些产品的关税降到零。

(五)关于给予东盟非WTO成员多边最惠国待遇的承诺

在签订《框架协议》时,越南、老挝、柬埔寨尚未加入WTO。为了帮助这些国家发展,中国同意给予东盟非WTO成员以多边最惠国待遇,即将中国加入WTO时的承诺适用于这些国家。

(六)有关贸易规则的制订

中国与东盟将制订原产地规则和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争端解决机制等贸易规则,以保证未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正常运转。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成进一步加强了双方业已密切的经贸合作关系,也对亚洲和世界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货物贸易协议》

2004年11月29日,第八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在老挝万象召开。在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和东盟10国领导人的见证下,时任商务部部长***与东盟10国的经济部长共同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简称《货物贸易协议》)。2005年7月20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降税进程全面启动。这标志着《货物贸易协议》正式进入了实施阶段,也标志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进程全面拉开了帷幕。

《货物贸易协议》是规范我国与东盟货物贸易降税安排和非关税措施等问题的法律文件,共有23个条款和3个附件,主要包括关税的削减和取消、减让的修改、数量限制和非关税壁垒、保障措施、加速执行承诺、一般例外、安全例外、机构安排和审议等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一)自贸区产品的分类

除已有降税安排的早期收获产品外,其余产品分为正常产品和敏感产品两大类。

在正常产品中,又分为一轨产品和二轨产品两类。两者的共同点是最终税率均为零,区别是二轨产品在取消关税的时间上享有一定的灵活性。

在敏感产品中,按敏感程度不同,又分为一般敏感产品和高度敏感产品两类。两者的共同点是最终税率可不为零,区别是一般敏感产品要在一段时间后把关税降到相对较低的水平,而高度敏感产品最终可保留相对较高的关税。

(二)正常产品的降税模式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货物贸易谈判采取的是“否定列表”(negative list)方式,凡是没有列入敏感产品清单的产品均视为正常产品。因此,在中国-东盟自贸区框架下,绝大多数的产品都是正常产品。

《货物贸易协议》详细规定了正常产品关税减让的模式,其中,对东盟新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是协议所体现的一项重要原则。主要规定有:

1.降税步骤

对中国和东盟老成员,正常产品自2005年7月起开始降税,2007年1月1日和2009年1月1日各进行一次关税削减,2010年1月1日将关税最终削减为零;对东盟新成员,从2005年7月起开始降税,2006年~2009年每年1月1日均要进行一次关税削减,2010年不削减关税,2011年起每两年削减一次关税,至2015年将关税降为零。

2.降税的起点税率

《货物贸易协议》将产品按其降税起点税率的高低进行分类,每一类都遵循一定的降税模式,最终将关税降为零。一般来说,目前实施税率较高产品降税幅度较大,降速较快,关税较低的产品降税幅度较小,速度也较慢,这样可以保证全部产品的稳步降税。与中国和东盟老成员相比,东盟新成员的产品分类更细,降税更为平缓,从开始降税到取消关税的时间也较长。

3.二轨正常产品

二轨正常产品的降税模式与一轨正常产品完全相同,区别仅在于二轨正常产品的关税在按降税模式降到5%以下时,可保持不超过5%的关税,在比一轨正常产品更晚的时间降为零。对中国和东盟老成员,应在2012年1月1日取消二轨正常产品的关税,对东盟新成员,应在2018年1月1日取消二轨正常产品的关税。但是,二轨产品的数目有一定限制,中国和东盟老成员的二轨产品不得超过150个六位税目,东盟新成员不得超过250个六位税目。

(三)敏感产品的降税模式

1.敏感产品的种类

敏感产品是各方出于国内产业发展考虑,需要进行保护的产品,因此其最终税率不为零。《货物贸易协议》规定,敏感产品按其敏感程度,分为一般敏感产品和高度敏感产品;中国对东盟10国提出一份敏感产品清单,同时适用于10国;东盟10国则分别针对中国提出各自敏感产品清单,其中所列的敏感产品只适用于中国。

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中,各方按照其各自情况,分别提出了不同的敏感产品。我国提出的敏感产品主要包括大米、天然橡胶、棕榈油、部分化工品、数字电视、木材和纸制品等;东盟国家则提出了橡胶制品、塑料制品、陶瓷制品、部分纺织品和服装、钢材、部分家电、汽车、摩托车等敏感产品。

2.敏感产品的上限

敏感产品要受到两个指标,即税目数量和进口金额的限制。也就是说,敏感产品的数量不能超过一定税目,同时一方敏感产品所影响的进口额也不能超过该方进口总额的一定比例,但协议同时也对东盟的新成员做出了特殊安排。各国的敏感产品上限如下:

(1)中国与东盟老成员:不超过400个六位税目,进口额不超过进口总额的10%(以2001年数据为基础)。

(2)柬埔寨、老挝和缅甸:不超过500个六位税目,不设进口额上限。

(3)越南:不超过500个六位税目,不设进口额上限,但越南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敏感产品进行一定幅度的关税削减。

3.敏感产品的降税模式

一般敏感产品和高度敏感产品的降税模式有所不同,一般敏感产品由于敏感程度较低,其最终税率要低于高度敏感产品,但高度敏感产品的数量也要受到一定约束。

(1)一般敏感产品的降税模式:

中国与东盟老成员:2012年1月1日削减至20%,2018年1月1日进一步削减至5%以下。

东盟新成员:2015年1月1日削减至20%,2020年1月1日进一步削减至5%以下。

(2)高度敏感产品的降税模式:

中国与东盟老成员应在2015年1月1日将高度敏感产品的关税削减至50%以下,但高度敏感产品的数量不应超过100个六位税目。

东盟新成员应在2018年1月1日将高度敏感产品的关税削减至50%以下,但越南的高度敏感产品的数量不应超过150个六位税目,柬埔寨、老挝和缅甸不应超过150个六个税目。

(四)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是确定产品“身份”的标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原产地规则以“增值标准”为基础。《货物贸易协议》规定,如一产品的本地加工增值不低于该产品总价值的40%,则该产品可被认为是原产于中国-东盟自贸区的产品,在进出口贸易中享受自贸区的优惠税率。早期收获产品由于以农产品为主,基本上采用“完全获得”标准。少数有特殊情况的产品,如纺织品、羊毛制品等,采用了加工工序、税号改变等其他原产地判定方式。

目前,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使用的是不同于WTO原产地证书格式的E表(Form E),在我国由国家质检总局及各地的检验检疫部门颁发,凭此证书可以在通关时享受到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优惠关税。

(五)保障措施

贸易救济措施是进出口贸易的“安全阀”,主要包括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货物贸易协议》规定,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适用WTO的相关规定。但在保障措施方面,为保证各自的国内产业不受到严重冲击,协议规定了自贸区的保障措施,允许各方在必要时采用。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保障措施的主要内容是,由于来自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内部的进口激增,使某一产品的国内生产部门受到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时,一缔约方可以启动保障措施,对来自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内的产品提高关税。但为避免滥用保障措施,协议同时还规定了各缔约方使用保障措施的限制性条件。其一,就具体产品而言,保障措施可使用的期限为从该产品开始降税之日起到完成该产品降税的5年内;其二,一次实施期限不得超过3年,且延长期不得超过1年;其三,实施保障措施的税率不得高于该产品采取保障措施时的最惠国税率;其四,自贸区保障措施不得与WTO保障措施同时使用。

(六)数量限制和非关税壁垒

各缔约方不应保留任何数量限制措施,非WTO成员的缔约方也应逐步取消其数量限制。同时,各方应尽快确定其仍保留的非关税壁垒,并逐步取消。这一规定对于切实保证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自由化程度具有重要意义。

(七)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在《货物贸易协议》第十四条中,东盟10国明确承认中国是一个完全市场经济体,并且承诺对中国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十五条(反倾销替代国定价条款)和第十六条(特殊保障措施条款)以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工作组报告书》第242段(纺织品特保条款)。这一规定对我国具有特殊意义,不仅为我国企业在自贸区内争取了公平和公正的贸易竞争环境,而且也对推动世界上其他国家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八)其他问题

在技术贸易壁垒,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和知识产权协议等方面,各缔约方应遵循WTO的有关规定;其他协议中没有被特别提及或修正的WTO多边货物贸易条款,在被修正后应适用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议还就自贸区的透明度标准、加速降税安排、一般例外、安全例外及有关程序和机构性安排做出了规定。

《货物贸易协议》的签署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它为全面推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进程奠定了基础,铺平了道路

《服务贸易协议》

服务贸易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重要组成部分。2007年1月14日,第10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在菲律宾宿务召开。会上,在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和东盟10国领导人的共同见证下,中国与东盟10国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服务贸易协议》(简称《服务贸易协议》)。目前,除柬埔寨之外的所有国家均已完成《服务贸易协议》的国内法律审批程序。《服务贸易协议》于2007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

《服务贸易协议》规定了双方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框架下开展服务贸易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包括了中国与东盟10国开放服务贸易的第一批具体承诺减让表。各方根据减让表的承诺内容进一步开放相关服务部门。根据《服务贸易协议》规定,我国在WTO承诺的基础上,在建筑、环保、运输、体育和商务等5个服务部门的26个分部门,向东盟国家作出市场开放承诺,东盟10国也分别在金融、电信、教育、旅游、建筑、医疗等行业向我国作出市场开放承诺。这些开放承诺是根据中国和东盟国家服务业的特点和具体需求作出的,主要包括进一步开放上述服务领域,允许对方设立独资或合资企业,放宽设立公司的股比限制等内容。根据《服务贸易协议》规定,双方正就第二批服务部门的市场开放问题进行谈判,以进一步推进中国与东盟间的服务贸易自由化。

(一)《服务贸易协议》文本介绍

《服务贸易协议》是规范我国与东盟服务贸易市场开放和处理与服务贸易相关问题的法律文件,基本参照WTO《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模式,包括定义和范围、义务和纪律、具体承诺和机构条款4个部分,共33个条款和1个附件。附件列出了中国与东盟10国的具体承诺减让表。主要内容如下:

1.定义和范围部分

规定了所有与服务贸易相关的定义和协议的管辖范围,包括法人、自然人和服务提供者等定义内容,均同WTO/GATS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并将行使政府职权的服务排除在协议范围之外。其中的自然人定义是确定何种个人可以享受自贸区优惠待遇的规则。协议同样采纳了WTO《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自然人定义,规定一方拥有永久居留权的个人(即持绿卡的外籍人)可以同其公民一样视为该方的自然人,享受自贸区的优惠待遇。但由于中国、印度尼西亚、泰国、越南和老挝目前尚未出台有关外籍永久公民从事商业活动的相关法律,协议规定,对上述5国而言,其他方的自然人只限于公民,即其他方的外籍永久公民不能与其公民一样享有自贸区的优惠待遇。一旦上述5国颁布了相关法律,应与其他缔约方就是否将外籍永久公民纳入自然人范围进行谈判。

2.义务和纪律部分

主要包括透明度、国内规制、相互承认、保障措施、补贴、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等条款,对各方开展服务贸易所应遵循的行为准则做出了规定。同时,协议纳入了加强柬埔寨、老挝、缅甸、越南参与的条款,以支持东盟新成员服务业的发展。

3.具体承诺部分

包括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渐进自由化、具体承诺减让表、减让表适用方式和减让表的修改等条款。协议参照WTO《服务贸易总协定》模式,规定各方提交的具体承诺减让表作为附件构成协议的一部分,在减让表中列明具体开放的部门和措施。

关于具体承诺的适用方式,协议规定,中国向东盟10国提交一份统一的减让表,适用于东盟10国,东盟10国分别提交各自的减让表(共10份),适用于中国和东盟其他国家。

4.机构条款部分

包括联络点、审议、争端解决、协议生效等条款,对实施协议的程序性问题做出了规定。协议规定,本协议应于2007年7月1日正式生效,如一方届时未能完成国内审批程序,则该方在本协议下的权利与义务应自其完成此类国内程序之日起开始。

(二)各国具体承诺(减让表)和开放部门介绍

各国以减让表的形式列出各自在服务部门的具体开放承诺。具体承诺是各国在其各自WTO《服务贸易总协定》承诺基础上,作出的更高水平的开放承诺。各国主要承诺内容如下:

1.中国具体承诺的主要内容

中国的承诺主要涵盖建筑、环保、运输、体育和商务(包括计算机、管理咨询、市场调研等)等5个服务部门的26个分部门,具体包括进一步开放部分服务领域,允许设立独资企业,放宽设立公司的股比限制及允许享受国民待遇等。

2.东盟具体承诺的主要内容

新加坡:在商务服务、分销、金融、医疗、娱乐和体育休闲服务、运输等部门作出了超越WTO的出价,并在银行、保险、工程、广告、非武装保安服务、药品和医疗用品佣金代理和零售、航空和公路运输服务等部门作出了高于其WTO新一轮谈判出价的承诺,在不同程度上放宽了市场准入限制,如在外资银行准入方面,取消了对新国内银行的外资参股股比在40%以内的限制。

马来西亚:在商务服务、建筑、金融、旅游和运输等部门作出了高于WTO水平的承诺。与其在WTO新一轮谈判中的出价相比,新增了会展、主题公园服务、海运、空运等部门的具体出价,并在金融、建筑及工程等领域作出了更高水平的开放承诺,如在保险领域,放宽了对外籍管理人员的市场准入限制。

泰国:在商务人员入境、建筑工程、中文教育、医疗、旅游餐饮和海运货物装卸等领域作出了高于WTO水平的承诺。

菲律宾:在能源、商务服务、建筑及工程、旅游等部门作出了高于WTO水平的承诺。与其在WTO新一轮谈判中的出价相比,在采矿和制造业建筑服务等我国较为关注的部门作出了进一步开放的承诺。

文莱:在旅游和运输等部门作出了高于WTO水平的承诺,特别是在运输服务方面,增加了海洋客运和货运服务、航空器的维护和修理服务等我方关注领域的市场开放承诺。

印度尼西亚:在建筑及工程、旅游和能源服务方面做出了高于WTO水平的承诺,特别是在民用工程、煤的液化和气化服务等我国关注领域作出了进一步开放的承诺。

越南、柬埔寨、缅甸:具体出价与其WTO的承诺基本一致,主要涵盖商务服务、电信、建筑、金融、旅游和运输等部门。

老挝:在银行、保险领域作出了具体开放承诺。

根据渐进自由化条款的规定,上述出价作为第一批市场准入承诺的减让表,同《服务贸易协议》一并签署。目前,双方正就第二批市场准入承诺进行谈判,在谈判结束后,将签署《议定书》,以将第二批减让表纳入《服务贸易协议》。同时,根据审议条款,未来双方可就服务贸易进一步开放问题进行磋商,实现服务贸易逐步自由化的目标。

《服务贸易协议》附件

(一)中国水平承诺

1.市场准入限制

在商业存在方面,一是外商股权式合资企业中的外交比例不得少于该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5%;二是允许在中国设立外国企业的代表处,但代表处不得从事任何营利性活动。

在自然人移动方面,除与属下类别的自然人的入境和临时居留有关的措施外,不作承诺:一是已设立代表处、分公司或子公司的高级雇员,应允许其入境首期停留三年;二是外商投资企业雇佣的WTO成员国的高级雇员,应按有关合同条款规定给予其长期居留许可;三是服务销售人员入境期限为90天;四是合同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仅限于以下部门:会计服务、医疗和牙医服务、建筑设计服务、工程服务、城市规划服务、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教育服务、旅游服务;五是机器设备配套维修和安装人员,入境停留时间以合同规定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2.国民待遇限制

在商业存在方面,对于给予视听服务、空运服务和医疗服务部门中的国内服务提供者的所有现有补贴不作承诺。对于中国入世后制定的给予任何新部门的和分部门中的国内服务提供者的所有补贴不作承诺。在自然人移动方面,除与市场准入方面的自然人入境和临时居留有关的措施外,不作承诺。

(二)文莱水平承诺

1.市场准入限制

在自然人移动方面,公司经理、高级管理人员、专家等级别的内部人员调任,属于公司内部人员调任性质的,首次入境期限为三年,此后可延期两年,即总期限不能超过五年。

2.国民待遇限制

在商业存在方面,除已经以商业存在形式建立的公司,不作承诺。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半数成员,以及私人公司的半数经理人员必须是文莱公民或居民;所有在文莱国外设立的公司在文莱建立分支机构后,必须指定一家或多家本地代理商,承揽公司的某项或多项服务。

在自然人移动方面,除市场准入方面与自然人有关的措施外,不作承诺。

(三)柬埔寨水平承诺

1.市场准入限制

既得权利:对于设立或审批现有外国服务提供者从事经营或提供服务的许可证或其他形式中所列所有权、管理、经营、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的条件,将不会使之比柬埔寨加入WTO之日时更具限制性。

投资激励:在商业存在方面,根据《投资法》规定,寻求激励的投资者有义务为柬埔寨人员提供充分和持续的培训,包括提升至高级职位的机会。

自然人移动:一是商务旅行者入境签证有效期为90天,初始居留期限为30天并可延期;二是负责建立商业存在的人员不受最高居留期限限制;三是公司内部流动人员(含高级管理人员、经理、专家)需要提供临时居留和工作许可,许可证的年限为两年并可每年进行延期,最高累计年限为五年。

2.国民待遇限制

补贴:在商业存在和自然人移动方面对补贴不作承诺,包括与研究和开发有关的补贴。

税收措施:在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方面没有限制。

土地:在商业存在方面,非柬埔寨籍自然人和法人可以租赁但不能拥有土地。

投资激励:在商业存在方面没有限制。

自然人移动:在自然人移动方面,除与市场准入方面所指类别的自然人入境和临时居留有关的措施外,不作承诺。

(四)印度尼西亚水平承诺

1.市场准入限制

在商业存在方面,一是外国服务提供者实现商业存在的方式包括设立合资企业和/或代表处;二是合资企业应为有限责任公司,并且外国合伙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所占比例不能超过49%。

在自然人移动方面,一是只有董事、经理和技术专家/顾问允许居留两年,期满后可延长两次,每次两年;二是经理和技术专家的入境取决于经济需求测试;三是商务人员的短期入境和居留期限最长为60天,最长可延长到120天。

2.国民待遇限制

在商业存在方面,一是非居民纳税人从印尼获取利息、版税、分红、服务收入费等收入时,需代扣20%的所得税;二是任何外籍人士都不允许在印尼拥有土地。但是,合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和建筑权,可以租赁/承租土地和资产。

在自然人移动方面,一是所有在印尼提供服务的外国自然人都应交纳政府征收的相关费用;二是所有合资企业和代表处雇用的外国人士,其他类型的法人,以及个体服务提供者都必须持有劳工移民部发放的工作许可证。

(五)老挝水平承诺

1.市场准入限制

在跨境交付方面,银行和企业从境外借款需经过老挝银行批准。

在境外消费方面,老挝居民境外进行直接或间接投资须经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用于海外投资的资金转拨须经老挝银行批准。携带超过2000美元的外汇出老挝需要经过老挝银行批准。

在商业存在方面,一是合资企业应按照老挝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设立和注册,外国投资者/服务提供者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总投资权益的30%;三是外国投资企业的组成和注册应遵守《老挝企业/商业法》;三是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或代表处由老挝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批准。

在自然人移动方面,经老挝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外国企业在必要时有权雇佣外国技术人员和专家。老挝政府为外国投资者和服务提供者、他们雇佣的外籍人员及上述人员的直系家庭成员在老挝领土出入境、旅游、驻留提供便利。

2.国民待遇限制

在跨境交付方面和境外消费方面,和市场准入方面的内容相同。

在商业存在方面,外国服务提供者可以在老挝境内租赁土地并可以转移租赁权益,可以拥有土地上的附属物和其他可移动财产,并转移上述所有权收益;外国企业应根据老挝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缴纳年利润税和其他税费。

在自然人移动方面,外国服务提供者及其在老挝境内工作的外籍人员应按照10%的统一税率为其在老挝境内获利的收入缴纳老挝政府个人收入所得税。

(六)马来西亚部分部门承诺

基础电信服务领域,在市场准入限制方面,一是跨境交付、境外消费没有限制。二是网络设备服务和网络服务,须收购现有的已注册网络设备服务和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股份;对于网络设备服务和网络服务提供商,外资股份最高不能超过30%;对于应用服务提供商,外资股份最高不能超过49%。三是上述公司的经营控制权应掌握在马来西亚公民手中。对于马来西亚电信,外资总股份不能超过30%,任何单一国家外资股份不能超过5%。在国民待遇限制方面,一是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和商业存在没有限制;二是在自然人移动方面,除WTO水平承诺外,不作承诺。

建筑服务领域的市场准入限制方面,境外消费没有限制。在商业存在方面,一是仅限代表处、地区办事处、合资企业,且外资总股份不能超过30%;二是非马来西亚境内成立的外国建筑公司可与当地合作者共同完成下列建筑项目:(1)完全由外国投资资助的建筑项目;(2)按贷款条件由国际投标贷款资助的建设项目;(3)外国投资占50%(或以上)的项目,且国内专家无法提供相关服务;(4)全部由马来西亚投资的建筑项目,且国内专家无法提供相关服务。分包业务必须由当地分包商承揽。建筑服务领域的国民待遇限制方面,境外消费没有限制。在商业存在方面,对代表处、地区办事处和当地合资企业没有限制。

高等教育服务领域的市场准入限制方面,跨境交付除依照外国教育机构与马来西亚教育机构签署特许协定或合作协定外,其他不作承诺。境外消费除依照特许和合作协定出国的学生可以境外消费外,其他不作承诺。商业存在仅允许设立外资股份不超过49%的机构,且必须经过经济需求测试。其他承诺:在商业存在方面,外资股份超过49%时,需经过下列额外的经济需求测试:(1)所提供课程对马来西亚来说是关键性课程;(2)属于研究项目;(3)属于与当地机构合作研究项目;(4)外国学生的比例。

(七)缅甸部分部门承诺

广告服务、印刷和出版服务领域,境外消费没有限制。

海洋国际客运领域,境外消费没有限制。海洋国际货运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限制方面,跨境交付和境外消费没有限制。在商业存在的市场准入限制方面,一是允许外国服务提供商以商业存在的模式提供服务。二是无国有企业股份的企业须遵守1914年颁布的《缅甸公司法》,服务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最低外资资本金要求为相当于30万美元的缅甸货币,投资涉及国有企业的,须遵守1950年颁布的《特别公司法》和1914年颁布的《缅甸公司法》。三是外国组织或个人不允许在缅甸拥有土地,可以通过长期租赁的方式获得土地。四是外国经理、专家和技术人员可以在缅甸居留一年,并可延长。在自然人移动的市场准入限制方面,只有经理级人员可以在缅甸提供此类服务。

(八)菲律宾水平承诺

1.市场准入限制

在商业存在方面,一是在参与法定专属菲律宾公民的企业经营活动时,外国投资者的管理权限应限于其在该企业实体中所占的股比份额。二是全部主管及管理人员必须是菲律宾公民。三是只允许菲律宾公民或菲律宾公民所持资本比例不少于60%的公司或协会可以拥有公共土地外的其他土地并通过租赁获得公共土地。

四是外国投资者只能租赁私有土地。

自然人移动方面,允许国外非居民到菲律宾提供服务,条件是申请之时没有菲居民与之竞争、能够或愿意提供此类服务。

2.国民待遇限制

在商业存在方面,一是从事非制造业活动的外国公司(不含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中介机构),出于自身需要可以借入比索,但应遵守资产/负债比例为50∶50的规定。二是禁止银行向非居民提供比索贷款。

(九)新加坡水平承诺

1.市场准入限制

在自然人移动方面,公司内部人员调任的首期入境期限为两年,此后每次可延期三年,但总的居留期不能超过八年。

在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移动方面,任何部门或分部门中关于市场准入的具体承诺,无论采取何种服务提供方式,都不能逾越金融部门设立的限制性规定。

2.国民待遇限制

在商业存在方面,一是外国人注册的公司必须有一名本地经理,即该经理是新加坡公民、新加坡永久居民或新加坡工作证持有者(但是,如果这个外国人本人是新加坡永久居民或新加坡工作证持有者,则无需雇用本地经理)。二是公司至少有一名董事必须是本地居民。所有在新加坡注册的外国公司的分公司必须雇用至少两名本地居民为代理人(所谓本地居民是指新加坡公民、新加坡永久居民或新加坡工作证持有者)。三是希望注册商业企业的外国人必须雇佣一名新加坡公民、新加坡永久居民或新加坡就业许可证持有者为经理(新加坡永久居民或新加坡就业许可证持有者设立商业企业时不必如此)。四是至少一名公司主管是本地居民。五是在新加坡登记的所有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必须至少有两名本地居民做代理(本地居民包括新加坡公民、新加坡永久居民或新加坡就业许可证持有者)。

(十)泰国水平承诺

1.市场准入限制

在商业存在方面,除在具体部门另行规定外,本承诺中各个部门或分部门的商业存在只能通过在泰国注册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方式实现,同时还需满足以下条件:(1)外资股份在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不能超过49%;(2)外国股东的人数必须少于公司股东总数的一半。

在自然人移动方面,一是允许商务访问者临时在泰国居留,经申请可获得工作许可,最初的入境期限为90天。在符合移民局和劳工部就业厅规定的相关标准的前提下,负责设立商业存在机构工作人员的入境期限可以延长至一年。二是公司内部调动人员经申请可获得工作许可,首期入境期限为一年。在获得最初的雇主对雇员任职时间的证实,并符合泰国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对雇员的入境期限进行三次延期,每次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在商业存在和自然人移动方面,外国公民或视为外国所属的本国公司不允许在泰国购买或拥有土地,但可以租用土地并拥有建筑物。

2.国民待遇限制

在商业存在方面,除在具体部门另行规定外,外资股份在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不超过49%的商业实体没有限制。

(十一)越南水平承诺

1.市场准入限制

在商业存在方面,一是除各服务部门和分部门特别指出外,外国服务提供商可以在《外商投资法》许可范围内,建立如下形式的商业存在:业务合作合同;合资企业;100%外商独资公司企业。二是允许建立外国服务提供商的代表处。代表处不能从事任何直接盈利的经济活动。三是本协议生效前已经实施的、涉及外国服务提供商在越南组建公司、运作经营或提供服务的许可法规或相关协议所规定的控股条件、企业动作和业务范围等限制不应比本协议生效时的限制条件更为严格。四是允许外国服务提供商通过购买越南企业股份的形式持股,且任一企业中外国投资者拥有的总股份不能超过注册资本的30%,只有经越南法律许可或经越南主管当局批准,允许例外。五是本协议生效一年后,除通过购买合资商业银行股份的出资方式,以及未作出承诺的部门外,外国投资者持有越南企业股份不能超过30%的限制将被取消。

在自然人移动方面,一是公司内部人员调动,可获得在越南入境和首期三年短期居留许可。该居留许可可以根据公司运作的需要延长。二是在越南境内已建立商业存在的外资公司在越南境外已雇佣的、不能被越南公民替代的、即将参与越南境内外资公司业务活动的经理、执行主管和专业人员可以获得在越南入境和短期居留许可。三是服务销售人员的居留时限为90天。四是负责在越南以商业存在模式筹建法人公司的经理和执行主管可以在越南短期居留90天。五是在越南没有通过商业存在模式提供服务的外国公司的自然人雇员,可以入境并在越南短期居留最长不超过90天,或不超过合同所规定的期限。六是允许计算机及相关服务部门、工程服务部门的此类人员入境。

2.国民待遇限制

在商业存在方面,获得补贴的资格仅限于授予越南服务提供商,即在越南境内设立的法人,或其中一部分;除此之外没有限制。《投资协议》

投资促进与开放是中国-东盟自贸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双方分别于2004年11月和2007年1月签署自贸区《货物贸易协议》和《服务贸易协议》后,投资成为双方谈判重点。经多轮谈判,2009年,第八次中国-东盟经贸部长会议在泰国曼谷举行,中国商务部部长陈德铭与东盟10国的经贸部长共同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投资协议》(简称《投资协议》)。

该协议致力于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下建立一个自由、便利、透明及公平的投资体制,通过双方相互给予投资者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投资公平公正待遇,提高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透明度,为双方创造更为有利的投资条件和良好的投资环境,并为双方的投资者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从而进一步促进双方投资便利化和逐步自由化。

5.银担全面合作协议 篇五

总公司与银行开展全方位的合作,这是双方的大事,今天我们签署全面合作框架协议,将是双方发展史上的一个值得纪念的里程碑性的事件。对此,我们都非常高兴,可喜可贺。

银行有近百年辉煌而悠久的历史,在金融史上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多年来,银行以其稳健的经营、雄厚的实力、成熟的产品和丰富的经验深得广大客户信赖,打造了卓越的品牌,在海内外有着良好的声誉,得到了来自业界、客户和权威第三方的广泛认可。2004年7月14日,银行成为北京奥组委唯一的银行合作伙伴,将为北京2008年奥运会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开始新领域的市场开拓和发展。

总公司是直属人民银行的我国唯一经营贵金属纪念币的专业公司,是中央银行履行贵金属货币发行职能的重要单位。公司自1987年成立以来,共向海内外发售340多万盎司、银币2600多万盎司,并逐步形成了独具特色的贵金属纪念币立项、设计、生产、销售和宣传体系。总公司在发售贵金属纪念币的同时,还利用一流的设计能力、生产技术和广泛的国内外销售渠道致力于贵金属纪念章、金条等衍生产品的开发,在行业内有很高的声誉和影响力。贵金属纪念币(章)的发行,对宣传货币政策、普及钱币知识、弘扬文化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北京将于2008年举办奥运会,总公司将承担北京奥运会贵金属纪念币的发售工作,这为我们与银行的合作提供了难得的契机和广阔的空间。

我们的合作内容丰富、意义重大,主要包括北京奥运会贵金属纪念币及其他贵金属纪念币的销售、贵金属纪念章等衍生产品的开发、黄金交易、黄金租赁、金融服务等多项内容。银行将作为唯一的银行销售北京奥运会贵金属纪念币,并将作为主要的银行销售其他贵金属纪念币,通过其众多的营业网点,面向广大集藏爱好者进行柜台直销,使金银币的销售又开创了一条直接到钱币集藏者手中的渠道。这也是我们今年开始改进贵金属纪念币营销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方面,对壮大集藏队伍、繁荣钱币市场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开发衍生产品及黄金领域的多项合作,将提高双方多元化经营的水平,我们从合作中可以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银行有着雄厚的实力、良好的信誉,总公司在贵金属纪念币及其衍生产品的发行、铸造、销售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双方在黄金业务领域的全面合作,优势互补,强强联合。框架协议的签署标志着双方的合作将进入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为我们共同致力于市场开拓、谋求更大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我坚信,我们双方的合作一定是非常愉快的,将共同为事业的持续、健康、稳定、协调发展,为北京2008年奥运会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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