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区安全分析会(精选6篇)
1.工区安全分析会 篇一
掘进工区安全总结
自2012年6月7日开炮以来,掘进工区从上到下全体员工不断地强化“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生产理念。严格按照煤矿三大规程施工作业,坚决遏制“三违”行为,通过抓环节、抓工艺、抓落实来促进现场安全生产。因地质和施工初期队伍不成熟等原因,现将现场存在的一些安全隐患和应对措施总结汇报如下:
一、存在安全隐患
1、巷道在龙潭组内施工,围岩破碎,需加强顶板管理。
2、斜巷提升运输,需加强绞车司机安全教育及技能培训。
3、火工品管理与使用,必须执行相关安全规定。
4、加强矿井有害气体及地质监测。
二、应对措施
1、施工过程严禁敲帮问顶不彻底、严禁空顶作业,并实行全断面锚网喷(加挂木托盘),确保支护质量,以工程质量确保生产安全。
2、轨道上山40kw绞车因使用初期出现漏油现象,目前斜巷运输只允许提升一个矿车,并充分利用巷道中的挡车设施,严禁甩掉挡车设施不用。对绞车司机及把钩工加强岗位责任制学习及技能操作培训。
3、规范火工品的领用及使用,迎头装药连线必须由爆破工及有经验的班组长亲自进行,其他无关人员不得随意操作。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及“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放炮堵人距离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4、坚持正确的使用瓦斯传感器及便携式瓦检仪,严禁甩掉检测仪器不用或使用不规范不正确并加强局部通风管理。每循环按规定施工超前探,确保不误穿煤层
5、目前井下实行三班作业,每班都由区队管理人员组织进行班前会,强调生产及安全等方面问题,会后班组长及特殊工种在现场进行交接。三班均有区队管理人员带班作业,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另外每班配备一名电钳工对设备进行检修维护。
掘进工区井在井巷掘进施工方面还是一支新队伍,我们需要矿领导的指导与支持,需要职能部门的帮助与监督。相信在矿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在各部门的帮助、监督下,掘进工区必然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稳步发展成为一支能为公司多做贡献的队伍,能打硬仗的队伍。
2.工区安全分析会 篇二
1 检修周期
变电设备大修、小修 (检修) 周期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最初的故障后检修;二是现行的定期检修;三是探索的状态检修或诊断检修。任务是消除变电设备在运行中由于有形或无形磨损所造成的缺陷, 调整在运行中已经改变或已不符合标淮要求的技术参数。目的是恢复变电设备的初始功能, 满足电网安全运行的需要。
1.1 故障后检修
初始阶段。变电设备只要没有故障, 就一直运行下去。发现故障, 不能运行了, 就检修。这种检修方法简单, 但极被动, 不宜长期采用。
1.2 定期检修
根据变电设备在运行中大量故障数据的统计, 确定变电设备的检修周期, 实行“到期必修、修必修好”, 不是出了故障再检修, 而是预期将出故障前就检修。变被动为主动, 对变电设备安全运行起了很大的积极作用, 一直沿用到今天。但现行变电设备定期检修制度也存在两个主要缺点, 值得改进。一是在制定变电设备检修周期时, 供电企业还是计划经济体制, 只强调安全第一, 不强调经济效益, 再加上出现故障周期的统计数据是条带状图形, 不是线状图形, 为了保险, 必须取带状图形的下限, 因此, 检修周期必然订的比较保守。二是在制定变电没备检修周期时, 主要是根据运行经验, 要保险、要简单, 没有充分考虑变电设备寿命期内故障率的分布规律。众所周知, 新变电设备在投入期内 (大约1~3年) 故障率较高, 等到进入运行稳定期后, 故障率明显下降。进入寿命末期 (大约3~4年) , 由于有形和无形磨损。故障率又逐步增高, 直到报废或更新改造为止, 整个寿命期内故障率的分配曲线呈浴盆状, 两端高, 中间低。因此, 变电设备在投入期和寿命末期要缩短检修周期, 运行稳定期要延长检修周期。在变电设备整个寿命期内实行同一检修周期的规定是不符合变电没备客观实际情况的, 因而也是不科学的。
实践证明, 有些变电设备在检修时确实并不存在有要消除的缺陷, 只是原封分解在进行组装, 履行“到期必修”的规定, 消耗了不少人力和财力来完成这部分无效劳动的变电设备检修工作。更矛盾的是这小部分变电设备搞无效劳动的检修, 而更多的中低压配电线路、职工住宅等却因资金不足, 不能及时安排检修, 任其自然夭损。
1.3 状态检修 (诊断检修)
开展变电设备的状态检修, 首先必须强化变电设备的全过程管理, 抓好变电设备的诊断工作, 对试验规程作必要的调整和补充, 强化预防试验手段, 努力革新变电设备的检测手段, 从而真正掌握变电设备状态, 做到“应修必修。应不修必不修、修必修好”。既保证变电设备的安全运行, 也保证变电设备的经济效益。新安装或新检修变电设备投运, 要全项检查, 严格验收, 确保制造、检修质量。否则不能投运, 投运后要加强日常维护, 及时发现缺陷, 实行跟踪监测。目前, 由于变电设备的在线监测手段刚刚起步, 开展状态检修条件尚未完全成熟, 可先实行诊断检修, 即不按部颁规定全项分解检修, 只进行必要的电气绝缘试验, 机械性试验技术数据测试, 调整绝缘电气强度试验, 机械传动部件检查, 存在设备缺陷处理等。
2 检修管理
检修管理的重点是质量、工期 (进度) 和费用。分计划编制, 计划执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
2.1 计划编制
变电设备检修计划即原大修计划加小修计划, 用各中心变电所或变动工区组织所属变电设备各自的检修规程规定的定期检修周期或供电企业经主管生产副局长或总工程师批准的状态检修规定, 以及配电设备运行中的状况, 在每年五六月份提出下年度的变电设备检修计划, 经中心变电所或变电工区领导审查后, 上报供电企业变电职能部门汇总, 经主管生产副局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后, 列入下年度计划颁发执行。
变电设备更改汁划则需于两年前的第一季度提出, 由供电企业计划管圳部门汇总, 报送主管总公司 (局) 初审。经过两上两下, 于前一年的第四季度确定, 列入下年度计划颁发执行。
2.2 计划执行
供电企业颁发的年度计划, 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这是供电企业保证安全供电的物质基础和必要手段。变电设备枪修施工单位要根据变电设备的运行历史状况、存在主要缺陷.可能停电时间, 所需材料、零部件和工器具的准备情况,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要求进度等编制实施全年变电设备检修计划的阶段方案。变电设备检修施工要按时间向变电运行单位提出检修停电申请, 由运行单位向调度提报申请变电设备停电检修计划, 经调度平衡批准后按计划组织实施。变电设备检修期间应严格执行“自检、互检、中间验收”的三级验收制度和质量责任制度, 做到质量不合格不验收、不投产, 以确保变电设备的检修质量。
2.3 竣工验收
变电设备检修后, 应根据变电设备的电压等级和重要性分别组织以总工程师为首的, 或以供电企业变电职能部门领导为首的, 或以变电专业生产单位 (例如变电工区) 专责工程帅为首的竣工验收小组主持验收, 对变电设备检修的质量、工艺、技术资料等进行审查、并作出评价。变电设备检修施工单位应按要求编写变电设备检修竣工报告, 建立技术管理档案, 以备审查查阅。
3 规程制度和技术资料
变电设备检修人员要掌握的和变电设备检修班组要备有的规程制度比变电设备运行维护人员和变电所要少, 除基本规程《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安全规程《DL403-9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热力韧机械部分)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外, 只有负责检修的变电设备的检修工艺规则、施工质量标准和交接预防性试验标准等。变电设备检修人员要掌握的和变电设备检修班组要备有的检修工艺技术规规和制度有原能源部颁发的《s N-l0等十种高压断路器检修工艺》和《变压器检修工艺》, 对于其它检修技术资料基本上与变电设备运行维护人员和班组相同, 包括变电设备制造厂家的说明书, 施工中的竣工验收报告, 试验单价的历次预防性试验记录, 检修单位过去的历次竣工验收资料以及运行维护单位有关缺陷发现、发展相处理的记录, 有关事故报告等。
摘要:实行供电设备检修的目的是恢复设备的初始功能, 维护设备的简单再生产, 属于恢复维修。其任务是消除设备在电网运行中由于有形和无形磨损所产生的威胁, 调整那些因故而改变了的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技术参数。
3.掘进工区班组安全管理 篇三
张集煤矿掘进工区以班组安全管理为抓手,不断提升班组安全管理水平,全力夯实班组安全根基。该工区充分发挥班队长在现场工作中“兵头将尾”的作用,全面落实班队长的权利和责任,明确班队长抓安全施工的工作责任;强化班队长的培训,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使班队长水平在培训中提高,在提高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同时,该工区还从规范管理、安全考核机制入手,制定完善了以安全、劳动纪律、“零事故”为内容的多项管理制度,让每一名职工对安全行为算清经济账。在班队建设中,将劳动竞赛与标杆班组评比等活动有机结合,着力在班组成员中掀起“比学赶超”的浓厚氛围。
掘进工区:张善亮
4.安全隐患专项整治方案一工区 篇四
为认真贯彻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工区实际,全面开展工程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深入发掘和剔除工程安全隐患,已是刻不容缓、势在必行。为了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事故,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长效机制,实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我工区制定了隧道、路基和桥梁安全隐患专项整治方案。具体实施工作方案如下:
一、专项整治活动的目标
1、通过深化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各项监管制度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
2、通过深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有效的消除一批事故隐患,努力实现安全目标。
3、通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推进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逐步提升工区的安全管理水平。
4、确保龙浦高速公路正常推进。
二、安全隐患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专项整治活动的安排:
1、工区迅速部署,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层层落实,认真开展隐患自查自纠。检查中发现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限施工队按规定的期限认真进行整改落实。各施工队、各技术室要按照法律规定、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进行施工生产,施工队由队长负责每个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
2、各队的安全员要对所管辖的各单位工程进行实时排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等级进行分类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上报于工区安保部。安保部负责对各施工队监督检查。
三、专项整治的范围
(一)各隧道施工队、桥梁施工队、路基施工队,主要包括:
1、瓦斯、岩爆、岩溶富水、不良地质和浅埋、偏压、高地应力、小间距隧道施工安全。(隧道施工队)
2、人工挖孔桩、脚手架和大型模板施工安全。(桥梁施工队)
3、设备安全:龙门吊、提梁机、架桥机、塔吊、卷扬机、起重机等重型设备和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4、危爆物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和施工现场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管理。
5、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的生活区、路基的高边坡作业。
6、各工程的临时用电及辅助设施。
7、现场施工机械设备作业。
8、施工便道整治。
(二)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 隧道:
1、隧道二衬厚度不足和背后脱空问题。
2、隧道施工队洞内台车和台架上的安全警示标志、进出洞登记制度、洞口是否设置洞内作业牌子,洞内照明设施。
3、地质超前预报、监控量测不规范问题。重点是检查地质超前预报和监控量测是否纳入工序管理,是否严格按照设计和验标要求开展超前预报和监控量测。
4、初期支护偷工减料问题。重点是锚杆不按规定的种类、规格、设计长度及数量施工、喷射混凝土厚度不足、钢拱架(或钢格栅)间距超标、违规使用干喷、初支背后空洞、洞身超挖部分违规回填等。
5、擅自改变隧道开挖方法问题,重点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隧道开挖方法组织开挖施工,改变开挖方式的是否及时变更并完善相关手续等。
6、其他安全突出问题。如:不按钻爆设计参数实施开挖爆破作业,仰拱和填充一次浇注,设备配置不匹配等。桥梁:
1、预制梁场龙门吊和运梁机在作业时的触电、坠落、物体打击的问题。现场物品的摆设、配电箱的接线和架设、梁片的张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沿线各桥梁等易受河汛影响的施工点须作为重点关注对象,加强对河汛情况的观测,对河道边的临时仓库、工棚等进行安全检查。
3、对受风雨影响较大的机具设备,如脚手架、临时用电设施、工地围墙、民工宿舍等,进行检查,确保使用安全。
4、桥梁高空作业防护和平台的铺设以及靠省道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情况,以及施工人员是否配备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等安全措施以及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查验、使用情况等。路基:
1、各施工现场的配电箱的架设和上锁使用情况,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是否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架空布设而是随地牵拉,临时用电存在使用简易插板的问题。
2、施工现场部分施工车辆无年检资料,特种机械操作人员是否实行挂牌上岗制度,是不是操作人员在现场检查的时候随时就能提供有效的操作证件。
3、与省道各平交施工便道路口安全警示、警告标志设置的问题。
4、钢筋加工棚棚顶、现场的各类安全操作规程的牌子、各钢筋棚的钢筋摆放的位置,乙炔瓶和氧气瓶的摆设、沿改河便道的线路走向和架设等问题。
5、机械在边坡、沟槽作业时与边缘保持的安全距离,轮胎(履带)压在坚实地面上的情况,通过观察边坡发现问题采取措施,保证安全。
6、高陡边坡处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带的佩戴;边坡开挖中遇地下水涌出情况,开挖工作应与装运作业面相互错开,制止上、下双重作业;弃土下方有滚石危险及范围内的道路,设置警告标志,作业时坡下严禁通行;坡面上的操作人员是否对松动的土、石及时清除,严禁危石下方作业、休息和存放机具。临时用电:
1、安装线路及设备,用电设备是否按要求安装地线进行施工。
2、施工现场电源线路,按“三相五线”制,TN-S系统要求布置,并按“三级配电系统”、“二级漏电保护”“重复接地”进行施工用电的问题。
3、电箱是否采用严密防雨措施的铁质电箱,安装位置合适、安装牢固、进出线整齐、拉线牢固、熔丝不得用金属代替、箱内不得放其他物品等问题。
4、检查线路的完好程度,破损和漏丝处是否及时用防水胶布粘贴、老化电线撤除更换新线、电线严重时及时更换的问题。
5、配电箱是否严格按照“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进行管理,并配有接地装置。施工机械:
1、运输车辆设置反光标志,严禁无牌、无年检的施工车辆进行施工作业,严禁车辆人货混装或在故障状态下行驶,严禁无证、违规行驶。施工车辆在不同的路段是否有相应的限速规定问题。
4、会车时通过与省205省道交叉口、窄路、十字路口、交通频繁路段及拐弯时注意行人和让车等安全问题。
5、高危作业人员必须办理意外伤害险,运输车辆必须办理强制险、车乘人员险及第三者险问题。
四、施工便道的整治
为抓好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督促施工人员遵循安全规程,牢牢找准安全指导结合点和融入点,制定沿线施工便道整治方案,整治方案以安全布控为主要手段,以确保在施工过程中安全工作不出任何问题。整治的内容:
1、施工道路的路基宽度不小于4.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3.5米,每隔200米~300米设置错车道一处,错车道路基宽度不应小于6.5米,路面宽度应不小于5.5米。
2、陡坡段及经过村庄、交叉路口等易发生交通事故路段,设置减速带、警示标志等安全设施。同时,加强施工便道易塌方段的检查及隐患排除。
3、施工道路的排水设施应完善,硬化道路应经常冲洗,避免施工便道尘土飞扬或积水泥泞。
由于现场路线较长,从花桥K0+000至富岭K21+000,沿线诸多桥梁俞省道交叉,诸多施工便道与省道交接,安全保障要切实可行、落到实处。
(一)、各交叉点布控方案概述:
1、一般施工便道与省道交接处:C15砼硬化10m,厚15cm,防止污染,道口两侧安装“前方路口,车辆人员慢行”标识及减速线。
2、桥梁施工、加工场靠省道处:搭设钢管架、挂设安全网防护,设反光标识,防行人进入,防物件超出边界阻碍行车、行人,同时保证视线畅通。
3、重要便道,如取土场、中心拌合站等位置,便道口硬化,设减速标示、强制减速线,配专门智慧交通的安全员。
4、主线桥梁与省道交叉处:搭设安全通道。
5、上部结构现浇桥梁与省道交叉处:临时改通行。
6、交叉点布控详见I~III类布控图。
各交叉点必须加强安全防护,标识标牌清晰,指向正确,有专人值班、指挥交通,杜绝一切事故。
(二)、布控点分类登记:
1、布控点分类:按照危害隐患程度,由重到轻,分为I、II、III类,布控措施分类布设。
2、布控点登记:(1)I类布控点(7个): ①石犬1#中桥(省道)○2前洋分离式立交(省道)○3山路大桥(省道)○4长滩大桥(乡道)○5官庄1#大桥(省道)○6官庄2#大桥(省道)○7双田大桥(省道)(2)II类布控点(5个): ○1K2+600路基一队取土场便道口 ○2K4+600路基二队取土场便道口 ○3K20+050路基七队取土场便道口 ○4K6+800前洋隧道便道口 ○5K8+240中心拌合站便道口(3)III类布控点(22个): 1K0+220处 1#便道口 ○2K1+380处2#便道口 ○3K4+900处3#便道口 ○4K5+610处 4#便道口 ○5K7+552处 5#便道口 ○6K12+040处 6#便道口 ○7K13+850处 7#便道口 ○8K14+233处 8#便道口 ○9K15+900处 9#便道口 ○10K16+300处 10#便道口 ○11AK0+120处 11#便道口 ○12K20+550处 12#便道口 ○13K14+280村道交叉口 ○14K3+340路基一队钢筋棚出口 ○15K5+000桥梁一队钢筋棚出口 ○16K5+200路基二队钢筋棚出口 ○17K8+400路基三队钢筋棚出口 ○18K8+700路基四队钢筋棚出口 ○19K15+600桥梁三队钢筋棚出口 ○20K14+500路基五队钢筋棚出口 ○21K19+000桥梁四队钢筋棚出口 ○22K20+300路基七队钢筋棚出口 ○
(三)、布控点监察管理
1、碎石谁布控点进行清扫、洒水,保持路面整洁。
2、班组每班检查布控点相关布控设施是否齐备,位置是否偏离,存在问题的及时进行整改。
3、布控点智慧交通的安全人员必须保持精神集中,尽心尽责,不得随意离岗,离岗必须有人替换。
4、工区每三天对I类布控点进行检查,每五天对II布控点进行检查,每旬对III类布控点进行检查,发现隐患,进行教育、整改、通报,隐患重大的须立即停工整顿。
5、工区项目部定期或不定期队各类布控点进行检查,发现隐患,进行教育、整改、通报,隐患重大的须立即停工整顿。
五、整治活动对以下行为进行严格治理:
(1)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2)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完好率不达标或不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的。(3)受自然灾害威胁而未落实防范措施的。(4)隐患排查治理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5)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的。(6)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
六、工作步骤及重点
专项整治活动总体安排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5月26日~5月31日)为自查自纠阶段。
各桥梁、路基、隧道施工班组要根据工区项目部的统一部署和本方案要求,紧密结合实际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整治方案。各施工队将整治方案于6月14日前报工区安保部,各桥梁、路基、隧道施工班组要按照整治方案的内容要求,抓好组织发动,切实提高思想认识,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第二阶段(6月1日~6月25日)为全面排查阶段。
工区迅速行动,发动部署对照专项整治重点问题开展自查、集中检查和全面排查。针对桥梁、隧道施工、特种设备、危爆物品、消防器材和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管理为重点,进行全面排查治理。第三阶段(6月26日~6月30日)为集中整治阶段。
工区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集中进行分析,集中力量限时整改到位。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强化工程建设安全基础。第四阶段(7月1日~7月2日)为分析总结阶段。
工区最后对专项整治活动及时进行总结,对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和分析,从工程设计、建设管理、人员素质、设备配置、技术工艺等方面深查管理不足和漏洞,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完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保证体系,不断加强标准化管理,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管理长效机制,防止同类问题再次发生。
七、专项整治活动的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 积极动员认真实施。各桥梁、隧道、路基施工班组要高度重视此次安全隐患专项整治活动,充分认识安全突出问题的严重性、危害性,按照“高标准、讲科学、不懈怠”的要求,坚持抓源头、抓过程、抓细节,以高度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集中力量进行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
2、突出重点,讲求实效
狠抓突出的安全隐患问题,保证不留安全隐患,对于高架桥作业、隧道开挖爆破及路基边坡防护要加强安全防护措施,立足于治隐患、防事故,治理违规违章现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施工队停工整改;狠抓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基础保职责分工要明确,对排查出来的问题,切实做到落实整改,切实提高安全监管效果;对存在的共性问题和隐患,制定安全管理措施,推进面上工作。
3、深入宣传,强化监管
积极利用多种渠道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宣传活动,发动全员积极参与并监督,促进易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八、专项整治督导
1、督导过程以整改通知、现场督促为主,出《现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带影像资料)。
2、督导过程中的处罚作为一种辅助手段,对重复犯错的部位、或不予执行整改的部位进行处罚。处罚原则按照《中铁十五局龙浦高速公路安全管理处罚规定》进行。
3、专项整治活动督导过程与对下计量工作挂钩,对不配合、不整改的施工单位,在对下计量时不予验收、不予计量。
5.变电工区演讲稿—我要安全 篇五
————我要安全、幸福平安
大家好,我是变电工区的曹超,今天我的演讲题目是:“梦想与安全并进”
在我的演讲开始前,我想问在坐的每一位,我们每天辛勤工作,是为了什么?为了发工资后能约上一帮朋友去唱歌还是吃饭?为了能在短时间内买上一辆自己经看好的车?像我们这样的年青人或许很多会有这样的想法。可是对于绝大多数而言,我想他们应该是为了-“家”。为了你的父母,为了你的孩子,当然还有你的另一半,为了给他们创造一个美好的未来。就为了这一个看似平常却坚实伟大的愿望,让我们每天都在这熙熙攘攘的人群中忙碌着。可是你有没有想过也许我们这些平常却伟大的原望会在某一天,被一个很低级的失误,一次很不起眼的违章而变得无法实现吗?人的生命只有一次,而且你的生命不仅仅只属于你一个人,因为你同时还肩负着亲人对你的期盼和你对亲人的责任。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是出自《韩非子·喻老》中的一句话,后来广为流传,并演变成为今天的一条哲理名言。这句话深刻揭示了千里长堤虽然看起来十分牢固,可却会因为一个小小的蚁穴而崩溃的道理。更是警示我们世人,事情的发展是一个由小到大的过程,当存在微小的安全隐患时,如果不能给予足够的重视和正确及时处理的方法,就会留下无穷的后患。
对于我们电力职工来说,最大的愿望莫过于“高高兴兴上班去,开开心心工作中,安安全全回家来”。电力安全涉及到各行各业,甚至千家万户,安全工作千万不能够掉以轻心,它不仅关系到我们个人的安全,也关系到他人的安全。我们的职业标示着我们属于一个高危行业,如果再不注意安全,不把安全时时刻刻记在心头,那么我们的生命就会受到威胁,如果对安全产生麻痹大意,电就象一个杀手,随时都会掠夺你的生命。在我们公司,安全的相关制度严细明确,涉及到方方面面。这些制度和措施就像一张防护网一样,杜绝和避免着任何危害入侵,安全是企业之魂,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基础。
安全犹如一条河流的航道,人生就像一艘船,两者不能分离,谁的人生脱离了航道,就将会出现事故。在平时的生产活动中,你想用你的生命作为筹码去赌赌你的运气,那么“安全”就是你的护身符!要善代它,时时刻刻把它挂在你的心中!安全是一把双刃剑,只有你正确的使用了它才不至于被它的另一面伤到。记住不要小视它的另一面,这是多少人用鲜血换来的经验教训!也许每人多说一点,就可以远离危险;也许每人多看一眼,事故就可以避免,只要工作上时刻遵章守纪,安全就能够永远和你在一起。
曾经看过这样一篇报道,国内一家公司请美国一名工程代表进行现场指导,在进入施工现场时,美国代表却站着一动不动,该公司职员不明原由,一问方知没戴安全帽,这时大伙都说去去就来,再说领导又不在现场,就不必戴了。美国代表疑惑不解,摇头不干,说:“我戴安全帽是为了我自己的安全,不是给哪一位领导看的。”读罢这则报道,我不仅为这位美国代表的工作作风所折服,更佩服他这种“我要安全”的意识。随着各项安全细则的颁布实施,人们的安全意识已经明显增强。但是在部分人的头脑中,还是有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安全意识的误区。认为安全是做给领导看的,是应付检查的。领导在时,全副武装,一切按规定操作,领导一离开,就立刻变的大大咧咧,松松散散,满不在乎。当战争爆发的时候,才知道和平有多么美好,当疾病流行的时候,才知道健康有多么重要。我们为什么要等事故发生后,才知道血和泪是多么悲痛!一旦出了事故,轻则皮肉受损,重则性命攸关,到头来必然是自食其果!
安全是珠子,尽责是链子,用链子串起珠子就可以换来一串幸福链;服务是花朵,真情是养料,用养料培育花朵就可以收获一片芬芳园。要保证安全,人的因素是第一位的。只有人人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安全工作才会有可靠的保障。我记得中国国家足球队前任教练米卢伴着议论离开了中国,但他留下的一句名言却值得国人咀嚼和回味“态度决定一切”。安全是我们电力行业永恒的主题,永远都不会改变,要变的是我们的态度,只能越变越坚决。
在我们的工作生活中,我们最基本的需求就是安全,不管作什么我们都要在确保安全的前题下开始。同时为了确保安全最重要的就是制度,就像小学生都要
尊守的交通规则一样,所有的规定都是为了能够确保安全生产而服务的。除此之外公司还在明显的位置张贴、悬挂各种类型的安全标语和特殊标致,时刻提醒我们对安全的警觉。
“人之发肤,受之于父母”这句老话过去听起来总觉得可笑,细细回想却又能给人无穷的回味。父母给了我们完整的生命,为了我们的成长不知付出了多少的心血,他们总在牵挂着子女的安全和幸福。
朋友们,安全事故不出还好,一旦出了,都可能损害人的精神、财产甚至生命,即使国家的财产损失,还可以挽回部分,但对于那些不能复苏的生命,对于那些死亡者亲人所遭受的无法弥补的身心创伤,我们又能如何挽回如何面对?即便事故出在自己身上,那我们又怎么对得起自己的亲人和当初初涉社会时那份要创造属于自己的世界的豪情壮志。
保证安全供电是各级电力部门的重要任务,安全生产是我们电力企业永恒的主题,警言千万句,安全第一句;制度千万例,落实第一例;安措千万点,保命第一点;人才千万个,素质第一个;管理千万计,教育第一计;预防千万条,思想
第一条,最是安全抵万金。
年青的我们怀着梦想走进工作单位,寻找着生命的意义,又怎么能因为一次违章,一个不起眼的习惯违章而断送了呢„„? 我没有很好的文采,不能给大家带来很好的演讲,可是站在这里我想我已经给大家传递了我所能感受到的安全。
6.开拓工区安全生产责任制 篇六
开拓工区区长是本工区的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对本工区在巷道掘进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开拓工区区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开拓工区区长必须合理的组织施工,保证安全。
一、岗位职责
第一条 保证在巷道掘进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 协调好各掘进队(班、组)的工作,严格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的规定组织施工。
第三条 根据煤矿制定的各项工作标准、质量标准,组织掘进工作面的施工。
第四条 组织好班前会,及时安排有关工作,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会议要求。
第五条 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施工中遇到的问题。
第六条 合理调配各工种操作人员,合理组织施工。
第七条 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用品等。
第八条 安排掘进班组施工以前,必须为其备齐支护材料、临时支护材料等。
第九条
负责组织制定掘进工作面各操作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十条
及时组织安全质量检查,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第十一条 参加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掘进施工现场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第十二条 负责‚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第十三条
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安全业务知识学习和培训,开展区队安全教育,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
第十四条 组织好本工区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
第十五条 负责本工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
第十七条 要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组织落实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十九条 外出期问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二十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拓工区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二十二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开拓工区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二十三条 在本工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开拓工区区长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工区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开拓工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 开拓工区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开拓工区区长应负直接责任。第二十六条
对本工区掘进工作面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未组织制定本区队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开拓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在掘进过程中,没有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生产,开拓工区区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不能保证工区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工区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开拓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条 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开拓工区区长负主要责任。
第三十一条 掘进工作面的支护质量、巷道成型等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开拓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三十二条 开拓工区区长没有组织好开拓工区的班前会,认真分析每目的工作重点,开拓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掘进工作面的安全隐患,开拓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四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开拓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第三十五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开拓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未组织好本工区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或师徒合同执行不好的,开拓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七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工区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开拓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三十八条
开拓工区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开拓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九条 开拓工区区长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开拓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四十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开拓工区区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开拓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四十一条 分管的掘进队(班)不能够协调工作,开拓工区区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开拓工区党支部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开拓工区支部书记是开拓工区安全生产教育和政治思想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开拓工区支部书记必须掌握煤矿有关安全生产的基本专业知识,胜任本职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一条
配合区长组织本工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 抓好质量标准和安全规章制度的监督落实,保证安全生产。
第三条 抓好安全重点人员及‚三违’’人员的排查帮教工作,提高安全意识。
第四条 经常组织进行从业人员安全思想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五条 参加班前会,在会上及时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经常深入现场,及时了解安全情况,协助区长及时分析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监督区长、副区长、技术员和各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制度的落实情况,并督促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七条 监督检查特殊工种、岗位工种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第八条 监督本区队师徒合同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拓工区支部书记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十一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开拓工区主管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十二条 开拓工区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开拓工区支部书记应负重要责任。
第十三条
不能及时参加工区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开拓工区支部书记负重要责任。
第十四条 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开拓工区支部书记负重要责任。
第十五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开拓工区支部书记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
开拓工区师徒合同执行不严格,开拓工区支部书记负主要责任。
第十七条
在开拓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的事件中,开拓工区支部书记应负主要责任。
第十八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开拓工区主管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开拓工区主管技术员是开拓工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开拓工区的技术管理工作。开拓工区主管技术员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开拓工区主管技术员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一条 积极配合开拓工区区长开展技术管理工作,认真组织开拓工区的生产,保证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 保证每项工程开工前规程、措施齐全,坚持一工程、一规程、一措施。
第三条 编制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内容要齐全、符合现场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并负责报批、传达、贯彻、监督执行。
第四条
定期复查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根据现场情况及上级有关规定及时修改补充完善。
第五条 负责开拓工区的岗前培训,从业人员考试合格后方司安排上岗操作。
第六条 要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规范操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七条 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断层、陷落柱、破碎带、煤层变薄、老巷、托伪顶、夹矸、留底煤、软底等)时,开拓工区主管技术员应及时编制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报批后进行传达、贯彻。
第八条
对开拓工区生产系统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落实整改措施。
第九条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具体建议。
第十条
协助区长组织好本工区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第十一条 要掌握工作面顶板来压的规律性,分析研究工区安全生产的动态,认真抓好工作面的正规循环作业,搞好工作面的搬家和接续的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组织好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本工区安全生产、技术方面的方法和经验,学习新知识,推广新技术和新经验。
第十三条 负责搜集本工区各种技术经济指标的资料,及时分析完成情况,采取各种有效的技术措施,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第十四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拓工区主管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十六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开拓工区主管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十七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开拓工区重大事故稳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十八条
开拓工区主管技术员对开拓工区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 开拓工区在组织生产的过程中因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开拓工区主管技术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
在编制的开拓工区有关规程、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开拓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 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开拓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开拓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规范操作不能够及时进行技术指导的,开拓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开拓工区主管技术员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开拓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开拓工区技术员岗位责任制
开拓工区技术员是本工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重要责任者。协助主管技术员负责全队的技术管理工作,技术员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专业知识,并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岗位职责如下:
一、岗位职责
第一条 在本岗位工作中要积极配合主管技术员开展好技术管理工作,认真组织区队的安全生产工作。在工作中,严格遵守国家、矿及工区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以及技术规范。
第二条 协助主管技术员编制单项工程的规程措施以及掘进工作面的作业规程。
第三条
根据生产需要、工作面地质条件的变化(断层、顶板下落、破碎带、煤层变薄、过老巷、过探巷、探孔)时,协助主管技术员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报批后进行传达贯彻。
第四条
协助主管技术员对本单位的特殊工种、岗位工种、新工人进行培训。
第五条
协助主管技术员对本单位员工的学习情况进行考核。
第六条 参加本单位成产系统的隐患排查并提出建议。第七条 经常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员工的规范操作进行技术指导、对落后的生产工艺研究探讨、改革创新,努力减少工人的劳动强度,提高生产效率。
第八条 协助工区管理人员抓好员工的行为规范,防止‚三违‛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 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会议,针对现场情况,提出有效的整改措施以及具体建议。
第十条 协助区长抓好本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针对现场条件进行创新,提高质量标准化质量。
第十一条 要掌握工作面顶板来压得规律以及两巷压力变化规律,分析工作面以及两巷安全生产动态;协助主管技术员认真抓好工作面正规循环作业,搞好工作面和接续的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按时参加矿以及有关部门组织的有关会议,协助主管技术员及时完成矿及相关职能部门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拓工区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十四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开拓工区主管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十五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开拓工区员工进行学习重大事故稳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十六条 开拓工区在组织生产的过程中因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十七条
在编制的开拓工区有关规程、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十八条 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开拓工区技术员负重要责任。
第十九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汇报并采取相关措施的,开拓工区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规范操作不能够及时进行技术指导的,开拓工区技术员负重要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开拓工区技术员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开拓工区技术员负重要责任。第二十二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开拓工区副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开拓工区副区长应积极协助开拓工区区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开拓工区负区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一条 积极配合开拓工区区长开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完成生产、检修及其他各项任务。
第二条
按照分工要求,在分工范围内完成或组织监督有关人员完成相应的工作。
第三条 负责分管范围内的规章制度的组织落实。第四条 按照分工要求及时进行掘进管理检查,发现使用的设备、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时,开拓工区副区长要立即组织整改。
第五条
经常深入现场,随时检查人员上岗的情况,及时解决生产中存在的问题,保证掘进安全,解决不了的问题,应及时汇报有关领导。
第六条 参加有关会议,对分管范围根据对整体计划布臵工作任务,制定月度、工作计划,并按照组织落实。第七条
积极参加班组劳动,组织生产,解决生产中出现的实际问题。
第八条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时分析掘进状况,向掘进区长提出具体意见。
第九条 积极参加矿规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评比活动,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副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时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十二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开拓工区副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范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十三条
开拓工区副区长对分工范围内煤矿的掘进设备、安全设施管理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十四条
开拓工区在掘进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开拓工区副区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十五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开拓工区副区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开拓工区副区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十七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不安全隐患,开拓工区副区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开拓工区机电副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开拓工区机电副区长在区长和书记的领导下进行工作,负责全区的机电管理工作,是全区机电安全的第一责任者。开拓工区机电副区长必须配合工区区长搞好本工区的机电安全管理工作。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机电技术方针、政策、决定,把好机电技术关,及时解决机电技术问题。
第二条 在区长的领导下,创造性地做好本职工作,并对机电方面经常性地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三条 在安全管理上,负有与其他区长共同的责任。第四条 负责搞好机电设备管理和维修,建立健全机电管理机制,执行机电设备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作业规程。
第五条 加强业务学习,不断进行小改小革,加强对机电维修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落实包机责任制,不断提高机电维修人员的技术素质,确保机电设备安全运行。
第六条 经常深入井下了解情况,解决技术方面的问题,做到不违章指挥。当工作现场发生机电事故时,必须及时赶到现场,组织人员进行抢修。
第七条 加强设备综合保护、油脂的管理,经常检查设备完好情况,确保机电设备综合完好率在90%以上。油脂储存、油脂及乳化液配比符合规定。
第八条 按时编制机电设备检修计划和参加机电事故分析,做好记录,并上报。
第九条 做好本工区机电、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提高本区机电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副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十二条 煤矿发现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开拓工区机电副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十三条 本区在机电、运输管理过程中未认真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机电副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 工区机电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制度不落实,机电副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 安排没有操作资格证、没有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上岗操作的,未及时停止其工作,机电副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 本区设备、设施的维护、维修、保养等不及时,致使其带病运转,机电副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 分管机电设备维修管理人员不能协调工作,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的,机电副区长负直接责任。第十八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机电副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机电副区长或授意相关人员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副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按照矿职工奖惩规定和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开拓工区验收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一条 全面负责本区各施工地点的工程质量和现场标准化的验收。
第二条 验收员对施工中涉及的各种规程要做到熟知。第三条 验收员必须跟班现场,班班验收,对各班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进尺的扣除,发放,填写详细的记录。
第四条 对验收范围内不合格工程,有权责令限期整改。对危及安全影响下班安全生产生产的工程,有权限令当班处理完毕再进行处理。
第五条 严格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做到点、线准确无误,经常对巷道内的中、腰线进行校对。发现中、腰线有误时,必须及时跟技术员或跟班领导汇报,对迎头每班的安全、质量、工程进度及时向工区汇报。
第六条 验收员每班对井下施工地点的各个角落都进行细查,确保现场标准化,保持清洁、规范。第七条 验收员每次交接班时,必须在井下施工现场,对当班时工程进度,各班进尺扣除情况和安全隐患进行详尽的交接,不交接,下班不准接班,否则,对二人进行严格处罚。
二、责任追究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验收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九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验收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十条 开拓工区验收员在验收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验收员应负直接责任。第十一条
开拓工区验收员在验收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验收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验收时发现隐患而未及时通知施工班组进行整改,发生安全事故,验收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开拓工区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开拓工区各班组长是本班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本班组的安全管理负责,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三大规程‛组织施工。班组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技术知识,必须合理组织施工,保证安全生产。
一、岗位职责
第一条 保证本班组在工作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 每班开工前必须进行一次安全隐患排查,对作业现场的环境、顶板条件等详细检查,发现险情立即整改,确实不能整改的应及时汇报。
第三条 施工前要将安全注意事项向施工人员交代清楚,现场缺乏安全设施,不得安排施工。
第四条 工作结束后要最后一个离开现场,对现场进行详细检查,确认未留隐患方可离开现场。第五条 负责抓好本班组职工的安全教育工作,带领本班职工按时参加班前会、和安全技术培训活动等。
第六条 认真执行矿、工区有关安全会议决议,具体抓好本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落实本班组作业人员的规程执行情况,确保作业人员按章作业。
第七条
认真执行上级安排的工作任务,在保证安全的状态下按时完成。
第八条
督促、检查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第九条 负责本班组人员的劳动组织,抓好劳动竞赛及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
第十条
负责抓好本班组的施工质量,确保矿生产的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 支持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区长抓好其他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班组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十四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班组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十五条
开拓工区班组长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 开拓工区班组长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
不能够督促工人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不能够及时解决生产中的 问题,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
本班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 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班组安全教育学习,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隐患,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第二十二条 班组长对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班组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开拓工区副班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开拓工区副班长在班长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配合班长搞好本班的安全管理工作,要按照三大规程组织施工。开拓工区副班长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熟悉避灾路线。开拓工区副班长必须严格按照掘进作业规程组织施工,保证安全。
一、岗位责任
第一条 保证掘进班组在掘进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在本掘进迎头跟班副区长的领导下,认真搞好本班的顶板管理、辅助运输、‚一通三防‛、放炮管理、生产任务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 安全检查以后,对迎头机电设备进行试运转,保证设备动转正常,信号畅通。
第四条 在安全施工以前,按规定准备充足的支护材料。第五条 积极配合班长或班长休班时协调好掘进队各工种的工作,保证其能够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的作业方式、循环进度等进行施工。
第六条 根据当班人员数和特长,合理按排人员,完成生产任务。
第七条 根据‚三大规程‛的要求,督促工人按章操作,及时解决施工中的问题。
第八条 坚持敲帮问顶等安全检查制度,及时进行安全检查,按规定进行超前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第九条 保证掘进工作面的工程质量。
第十条 保证掘进工作面的安全监控系统、设备、仪器正常工作,发现异常及时处理,不能处理时,及时汇报。
第十一条 监督本班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第十二条 进行放炮前的检查和警戒工作,监督‚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等制度的落实。
第十三条 监督瓦斯检查员的检查操作,班长休班时按规定在瓦斯检查手册上签字,发现不按章操作,要及时纠正、汇报。
第十四条 开拓工作面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作业时,要及时命令工人撤离,保证安全。
第十五条 本班组生产过程中缺乏安全措施、防尘措施,不得安排工人操作。
第十六条 保证局部通风机运转正常、可靠。第十七条 保证开拓班组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第十八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拓工区副班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不及时汇报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二十条 煤矿发现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副班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二十一条 开拓工区班组织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开拓工区副班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开拓工作面的检查不认真,开拓工区副班长负直接责任。第二十三条 未配合班长协调好掘进队各工种的工作,或之间互有影响,不能够保证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的掘进方式,循环进度等进行施工的,开拓副班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不能够督促工人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或不能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开拓副班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五条 开拓工作面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作业时,未及时命令工人撤离的,开拓工区副班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班组生产过程中缺乏安全措施、防尘措施等,仍安排工人作业,开拓工区副班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班组织施工的支护质量、巷道成形等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开拓工区副班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掘进工作面的安全隐患,开拓工区副班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开拓工区副班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开拓工区副班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矿职工奖惩规定和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开拓工区放炮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放炮员是掘进工作面爆破施工的直接责任者,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和《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
一、岗位职责
第一条 保证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 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第三条
必须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条文的规定。
第四条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同时严格按需用量领用;不能使用及剩余的爆炸材料必须当班交回爆炸材料库,领用人员并做好领用、实用及退回的爆炸材料库数量记录。
第五条
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好‚一炮三检制‛(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检查瓦斯)、‚三人连锁‛和‚三保险‛(站岗、设臵警标、吹哨)放炮制度。
第六条
严禁糊炮、明炮和短母线爆破。
第七条 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放炮员或在放炮员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第八条 爆炸材料必须在耐压和抗冲撞、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严禁将电雷管和炸药装在同一容器内。
第九条 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装药、爆破:
1、掘进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护有损坏。
2、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
3、在爆破地点20m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
4、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
5、掘进工作面风量不足。
第十条 每次爆破作业前,爆破工必须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
第十一条 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必须在安全地点起爆。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直线不少于100m,并有掩体,曲线不少于75m。
第十二条
发爆器的把手、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不到爆破通电时,不得将把手或钥匙插入发爆器。爆破后,必须立即将把手或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第十三条 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把手或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15分钟,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原因。
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小绞车司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友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劝阻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汇报并采取临时措施的;
4、不服从领导正确管理和安排的;
5、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监察指令的。
第十五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放炮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十六条 放炮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放炮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工作面检查不认真,放炮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 不能够严格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作业,不能够及时发现并协调处理所负责的安全隐患,放炮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 不参加班组安全教育,放炮员应负直接责任。第二十条
未认真监督及配合瓦斯检察员的检查操作,放炮员应负主要责任。第二十一条
掘进工作面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爆破时,没有及时撤离的,放炮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 工作地点缺乏安全设施、防火、防尘措施,放炮员仍坚持作业,放炮员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不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检查瓦斯)、‚三人连锁‛和‚三保险‛(站岗、设臵警标、吹哨)放炮制度或由于违章指挥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放炮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中,放炮员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放炮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开拓工区打眼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开拓工区打眼工在班长的直接安排下进行工作,打眼工必须经过专门的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打眼工认真学习三大规程,掌握规程中的有关规定,熟悉作业地点的避灾路线。
一、岗位职责
第一条 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积极参加打眼技术培训、安全知识培训,在作业过程中做到‚四保‛(自主保安、相互保安、业务保安、基础保安), ‚三无‛(无违章指挥、无违章作业、无违反劳动纪律)。
第二条 认真学习并执行施工作业规程,熟悉作业规程中爆破图表里关于炮眼个数、深度、方向和角度的规定。
第三条 严格执行‚一包(包机)、二定(定人、定位)、一坚持(湿式凿岩)、五不准(无措施不准施工、无爆破图表不准画线、不画线不准点眼、不点眼不准开钻、钻孔质量不合格不准装药)制度。打出的炮眼要做到准、平、直、齐。随岩性的变化,及时调整炮眼深度和间排距,切实做到光面爆破。
第四条 打眼前首先要进行敲帮问顶工作,处理掉巷道顶帮以及迎头工作面的浮石活矸,在顶帮有良好的支护条件下打眼,严禁空帮空顶作业。
第五条 打眼前要检查风水管的连接情况,机具各部位、机件是否完好,风、水、油量是否正常,确认正常后,方可开钻。
第六条 熟悉打眼机具的性能、结构原理,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和一般故障的排除及其保养方法。
第七条 刻苦钻研技术,不断总结操作经验,提高操作水平。
第八条
搞好与其他工种的安全配合协作,互创有利条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二、责任追究 第九条 掘进打眼工未经专门的技术培训、考试合格上岗,掘进打眼工负重要责任。
第十条 打眼工在打眼前未首先检查打眼地点的安全情况,未执行敲帮问顶工作,未处理掉巷道顶帮以及迎头工作面的浮石活矸,就开始打眼,打眼工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打眼工对打眼机具不采用正确的操作方法,破坏性的使用打眼机具,不注意维护保养,打眼工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遇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特殊情况不得钻眼时,掘进打眼工强行打眼的,打眼工负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
打眼前操作准备不齐全,装束不整造成事故的,打眼工负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
干打眼,打眼工负主要责任。
第十五条 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处理或不及时汇报的,打眼工负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矿职工奖惩规定和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开拓工区锚网支护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开拓工区锚网支护工依法经过专门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掌握作业规程中的规定,熟练使用机具。熟悉作业地点的避灾路线。
一、岗位职责 第一条 施工前,必须认真学习施工作业规程,熟悉作业规程中锚网支护的施工工艺、质量标准及安全注意事项。
第二条 热爱本职工作,在锚网支护作业过程中做到‚四保‛(自主保安、相互保安、业务保安、基础保安)‚三无‛(无违章指挥、无违章作业、无违反劳动纪律)。
第三条 铺顶网前首先要进行敲帮问顶工作,处理掉巷道顶帮以及迎头工作面的浮石活矸,及时使用前探梁,做好临时支护。严禁空帮空顶作业。
第四条 严格按规程规定的挂网方式、树脂药卷种类和数量、锚杆规格和布臵方式及锚注方法进行施工,金属网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搭接和绑扎,坚持合格一道工序方准施工下道工序。
第五条 遇顶板破碎或压力大时,必须通过敲帮问顶处理掉危石,形成平衡拱稳定后,再进行临时支护。除使用符合规定的前探梁外,必须按规程进行支护。
第六条 在施工中,如遇地质条件变化的特殊情况,必须及时向领导或矿调度室汇报,按照领导指示采取加强支护措施进行施工。
第七条 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所有受威胁的人员,并及时向调度室汇报:(1)顶板来压,支护变形速度骤增时;(2)瓦斯等有害气体超限,温度骤增骤减时;(3)迎头有煤岩外移,涌水增大,有透水预兆时。第八条 在距迎头200米范围内,必须备足备齐三架棚支护材料,以备急用。
二、责任追究
第九条 未认真学习施工作业规程,不掌握作业规程中锚网支护工作的施工工艺、质量标准及安全注意事项,锚网支护工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 锚网支护前未进行敲帮问顶工作,处理掉巷道顶帮以及迎头工作面的浮石活矸,锚网支护工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锚网支护时未用好前探梁,临时支护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要求,锚网支护工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未严格按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作业,锚网支护工负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 生产过程中缺乏安全设施、防尘措施等,未及时整改上齐而进行工作的,锚网支护工负重要责任。
第十四条
本班组织的支护质量、巷道成形等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锚网支护工负主要责任。
第十五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掘进工作面的安全隐患,锚网支护工负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矿职工奖惩规定和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开拓工区耙装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耙装机司机是耙装机设备安全状况的直接责任人,对现场设备的安全运行全面负责。耙装机司机必须掌握专业技术知识,熟悉避灾路线。
一、岗位职责
第一条
耙装机司机必须对设备的安全运行负直接责任.第二条
熟知耙装机的性能、结构、原理和正确的操作方法以及一般故障处理。
第三条
耙装机启动前要认真检查前方顶板,回头轮固定情况是否有障碍物,耙装机各部位是否正常以及钢丝绳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开机操作。
第四条
耙装机操作过程中司机要精力集中,严格按《操作规程》要求进行操作,发现异常立即停机处理,耙装机不准带病运转。
第五条
严格执行好‘不安全不生产原则’,自觉遵章守纪,搞好业务保安。
第六条
要与其它工种搞好配合、协作,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认真学习有关的业务知识,不断总结操作经验,提高操作水平。
二、责任追究
第七条
对设备的安全运行负主要责任。
第八条
记录填写不认真或记录本损坏,耙装机司机负直接责任。第九条
设备检查检修不认真,造成机电事故,耙装机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
不按章操作,违反‚三大规程‛,造成机电事故或人身事故,耙装机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各种安全保护不能正常投入使用,耙装机司机未回报造成事故的,应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开拓工区瓦斯检查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瓦斯检查员负责检查矿井瓦斯浓度、温度及‚一通三防‛设施的运行及完好情况,必须熟悉矿井通风系统和所管辖范围内的通风、瓦斯、防尘、防灭火设施。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及其他有关通风、瓦斯等的规定,严格落实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求报告制度,会填写瓦斯检查记录手册及瓦斯检查班报表、日报表。
一、岗位职责
第一条
必须能够熟练使用有关通防安全的仪器、仪表,并能排除仪器、仪表的一般故障。
第二条
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第三条
发现‚一通三防‛中的隐患时,能立即采取应急措施进行处理,处理不了的应立即向调度室汇报。
第四条
必须在井下施工现场交接班,交接班地点有明显标志,并有记录可查。第五条
下井前应领取并携带便携式光学瓦斯检测仪、温度计、瓦斯检查记录手册、粉笔及圆珠笔等,到有自燃发火危险的地点检查时,还应携带一氧化碳检定器。
第六条
检查仪器的气路、电路、光路系统。第七条
检查光干涉瓦检仪的干涉条纹、小数精度。第八条
按照瓦斯检查点规定的地点检查瓦斯。
二、责任追究
第九条
出现空班、漏检、伪造数字的,对瓦检员记‚三违‛一次。
第十条
发现‚一通三防‛中的隐患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措施进行处理,处理不了,未向调度室汇报,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未在指定地点交接班的,追究责任。第十二条
对使用仪器,不进行爱护的,追究其责任。第十三条
发现井下通风设施被破坏,视而不见,追究其责任。
开拓工区皮带运输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皮带运输机司机是掘进工作面煤炭是否正常运输的直接责任者,对所负责皮带运输机正常运煤和设备完好全面负责,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及电气防爆标准作业。皮带运输机司机必须掌握相关专业并依法经过培训,熟悉避灾路线。皮带运输机司机严格按照掘进作业规程要求维护和使用皮带运输机,对所辖范围的工作负安全责任,对工友安全负互保联保责任。
一、岗位职责
第一条 保证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坚守工作岗位,每班开工前必须对皮带运输机进行全面的检查,发现隐患立即进行处理,确保安全。并认真写好设备运行日志记录和检查检修记录。
第三条 必须熟悉皮带运输机结构、性能和原理,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能够正确判断和处理常见的运输故障。
第四条
开动皮带运输机前应检查各种安全保护装臵是否齐全灵敏,皮带有无断头或跑偏现象,检查合格后方可启动运输。
第五条
要精力集中,随时监听运转声音、信号,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转。
第六条 搞好维修保养,对运输机各部件要经常检查,发现异常要及时停机进行处理,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第七条 保持运输机周围的清洁卫生,特别是运输机机头和机尾处应及时清理,做到无浮煤,无浮矸,无杂物。
二、责任追究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皮带运输机司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友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劝阻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汇报并采取临时措施的;
4、不服从领导正确管理和安排的;
5、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监察指令的。
第九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皮带运输机司机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十条
皮带运输机司机在作业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皮带运输机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皮带运输机的检查不认真,皮带运输机出现超载及保护失灵等违章现象,皮带运输机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皮带运输机司机在保养及使用过程中未按‚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及‚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及‚电气防爆标准有关要求规定‛,皮带运输机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
不能够按照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不能够及时解决皮带运输机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皮带运输机司机应负直接责任。第十四条
皮带运输机司机不持证上岗,皮带运输机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 不参加班组安全教育,皮带运输机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
未认真监督及配合瓦斯检察员的检查操作,皮带运输机司机应负主要责任。
第十七条
掘进工作面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操作时,没有及时撤离的,皮带运输机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
皮带运输机司机在作业时缺乏安全设施、防火、防尘及防有害气体措施的情况下仍坚持操作,皮带运输机司机应负主要责任。
第十九条 皮带运输机司机对皮带运输机的运行负直接责任。皮带运输机的性能及运行效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皮带运输机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皮带运输机的安全隐患,皮带运输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
皮带运输机司机在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皮带运输机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中,皮带运输机司机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皮带运输机司机应负直接责任。第二十三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开拓工区机电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维修工是掘进工作机电设备完好和是否正常工作直接责任者,对所负责机电设备正常运转和完好全面负责,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及电气防爆标准作业。机电维修工必须掌握相关专业并依法经过培训,熟悉避灾路线。机电维修工必须严格按照掘进作业规程要求维护和使用使用机电设备,对所辖范围的工作负安全责任,对工友安全负互保联保责任。
一、岗位职责
第一条 保证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坚守工作岗位,严格按照停送电制度及有关规章制度,每班开工前必须对所负责的电气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发现隐患立即进行处理,确保安全。并认真写好设备运行日志记录和检查检修记录。
第三条 必须熟悉所负责机电设备性能、结构和原理,具有熟练的维修保养以及故障处理的工作技能和基础知识,做到判断事故准确无误,处理事故安全迅速。
第四条
必须清楚掘进巷道、工作地点的安全状况和瓦斯浓度。并熟悉出现事故时的停电顺序和人员撤离路线。电动机、开关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运转,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第五条 对所有的电气设备路线经常进行检查,随时吊挂和整理电缆、电缆不准坠地运行,电气设备的绝缘性能,各种仪表和电气保护装臵灵敏可靠。
第六条 认真执行《电气操作规程》和设备维修制度,使各种电气设备经常保持完好状态,保证做到安全供电,主要设备台台完好,电气设备消除失爆。
第七条 在检修、运输和移动机械设备前,要注意观察工作地点环境和顶板支护情况,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严禁空顶作业。
第八条
不准带电检修和移动电器设备(包括电缆等),检修和搬迁设备时必须切断电源,并对电源电压用适应的验电笔检查。所有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应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牌,只有这项工作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并送电,必须带电搬迁设备时,应制定安全可靠的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第九条 当班发现的机电事故,当班要处理妥善,不得留给下一班,处理不了的要及时汇报。
第十条
搞好设备的卫生清理,对设备每班擦拭一遍,喷浆时要保护好机电设备。
第十一条 每班对所有电气设备和线路进行巡回检查,特别是对移动变电站所属设备和线路加强维护,搞好检查预防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维修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友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劝阻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汇报并采取临时措施的;
4、不服从领导正确管理和安排的;
5、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监察指令的。
第十三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维修工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十四条 机电维修工在作业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机电维修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机电设备的检查不认真,机电设备出现失爆等违章现象,机电维修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
未做到安全送电,未按标准维护保养电气设备,电气设备完好率达不到95%以上,不能保证主要设备台台完好及电气事故率控制在1%以下,机电维修负直接责任电气维修及保养使用过程中未按‚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及‚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及‚电气防爆标准有关要求规定‛,机电维修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 不能够按照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不能够及时解决电气运行中出现的问题,机电维修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 机电维修工不持证上岗,机电维修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 机电维修工不持证上岗,机电维修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 未认真监督及配合瓦斯检察员的检查操作,机电维修工应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一条 掘进工作面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操作时,没有及时撤离的,机电维修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机电维修工在作业时缺乏安全设施、防火、防尘及防有害气体措施仍坚持操作,机电维修工应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机电维修工对所电气设备运行负直接责任。机电设备的性能及运行效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机电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机电设备的安全隐患,机电维修工负直接责任。第二十五条 机电维修过程中操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机电维修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中,机电维修工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维修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开拓工区小绞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小绞车司机是掘进工作面物料及时供应,及物料及时回收的直接责任者,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和《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小绞车司机必须工熟悉掘进工作面所需物料的供应情况及物料回收情况。小绞车司机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熟悉避灾路线。对所负责的工作负安全责任,对工友安全负互保联保责任。
一、岗位职责
第一条 保证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
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交班时必须将设备的运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交待清楚。坚守工作岗位,严格按照《三大规程》作业,每班开工前必须首先检查工作地点设备、设施及安全情况,装载车辆是否符合规定,所装物料、规格、型号、数量是否符实,运输地点是否正确。开工前先检查绞车固定是否牢固可靠,制动闸、钢丝绳和保险绳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声光设备是否齐全,绞车是否灵敏可靠。
第三条
必须了解设备的结构、性能、原理、牵引能力、主要技术参数、完好标准,严禁超负荷运行。
第四条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精力集中,严禁违章操作。第五条
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制度。
第六条 物料及时装卸不得压车超期。各类物料按规格分类码放整齐、牢固、并挂牌管理、物料牌齐全,字迹清晰。保证卫生区及料场清洁卫生,废弃物料及时清扫,装车外运。
第七条 搞好绞车清洁卫生,安全操作,文明生产。第八条 遵守制度,谨慎操作,不做与本岗位无关的工作,行车时禁止与他人交谈。
第九条 对绞车及时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汇报,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第十条
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制度,听准信号后方可开车。做到自保互保、联保。
第十一条
行车运行时,若发现异常,立即停机处理。第十二条
正确使用声光信号装臵,离岗时应停电闭锁。
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小绞车司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友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劝阻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汇报并采取临时措施的;
4、不服从领导正确管理和安排的;
5、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监察指令的。
第十四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小绞车司机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十五条 小绞车司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小绞车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工作面检查不认真,小绞车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
不服从工作安排,因物料供应不及时影响安全生产,小绞车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 不能够严格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作业,不能够及时发现并协调处理所负责的安全隐患,小绞车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 不参加班组安全教育,小绞车司机应负直接责任。第二十条 未认真监督及配合瓦斯检察员的检查操作,小绞车司机应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一条 掘进工作面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操作时,没有及时撤离的,小绞车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 工作地点缺乏安全设施、防火、防尘措施,小绞车司机仍坚持作业,小绞车司机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不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制度或由于违章指挥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小绞车司机应负直 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中,小绞车司机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小绞车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开拓工区上下山信号、把钩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上下山信号、把钩工是掘进工作面运输提升安全工作的主要责任者,对本班运输提升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要严格按照‚三大规程‛操作。上下山信号、把钩工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熟悉避灾路线。上下山信号、把钩工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确保安全运行,完成运输提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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