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与企业并购的法律风险(共13篇)
1.律师与企业并购的法律风险 篇一
中国行为法学会
中行法培[2012]第43号
关于举办中国企业跨境投融资、并购实务与法律风险防范
暨法律文件审核与争端解决高级研讨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中国企业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境内外投资与经济合作发展迅速,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对外投资国。目前境内外投资风险进入高发期,国内经济环境的复杂化和不确定性也在增加。加强境内外投资风险管理,注重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完善投资合同法律审核和合规控制制度,健全风险识别、监控和防范机制,进一步提高企业领导层、投资管理人员、法律顾问的风险应对能力,是政府部门、企业和律师界共同面临的重要任务和紧迫课题。
为有效防范企业境内外投资法律风险,掌握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操作技巧,提高相关人员法律文件审核、处理境内外投资法律纠纷案件业务水平和诉讼代理水平,提高企业竞争力,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合作中心决定联合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共同在北京市举办“中国企业跨境投融资、并购实务与法律风险防范暨法律文件审核与争端解决高级研讨会”。研讨结束后,将颁发三十学时结业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特点
本次研讨以企业境内外投资法律风险防范管理为主题,以高水准专业知识、高层次参会代表、高质量会议成果为组织原则,紧扣境内外投资面临的现实重大问题,探讨境内外投资管理发展趋势,为企业投资融资及法务管理提供操作性业务经验交流平台。
二、参加对象
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室(法律事务部、法务部)主任、法律事务管理人员、投资(资本运营、财务)总监、人力资源部经理/总监等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金融机构法律事务部负责人员;各律师事务所主任、副主任、律师。
三、时间及地点
报到日期:2012年11月23日 会议时间:2012年11月24日—27日 研讨地点:北京市
报名截止日期:2012年11月16日
四、参加办法
每位参加代表须交研讨费2600元/人(含资料、场租、专家等)。统一安排食宿,费用自理,报到时统一交纳。请将报名表传回,我们收到报名表后,于举办前七天将正式日程和报到通知传真给参会代表,此课题组团报名可优惠: 1.会务组联系方式: 电话:010—83487197 传真:010—68577251 秘书处:张海俊 1383859727
4指定报名邮箱:faxuehui@126.com(报名专用)QQ在线咨询:2262905544
五、特别声明
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合作中心是唯一有权代表中国行为法学会开展培训工作的专门单位,培训项目均在官方网站公示。其它单位未经授权使用带“中国行为法学会”字样的名义开办培训班及类似的研讨班、论坛等,均属违规及侵权行为。
附件:
1、讲座日程安排
2、报名表
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合作中心
2012年10月
专家均已接受邀请,但因不可预见因素请以报到通知为准;小议题仅供参考,请以专家授课为准。
附件2:
中国企业跨境投融资、并购实务与法律风险防范 暨法律文件审核与争端解决高级研讨会报名表
因名额有限,此表请尽快传真至张海俊:010-52261281或010-68577251;QQ在线咨询:2262905544
备注:此表复制有效,并保存本文件。
2.律师与企业并购的法律风险 篇二
企业并购是企业合并与企业收购的合称。一般认为, 企业合并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 在相互自愿的基础上, 依当事人所制定的契约关系, 并根据法律所规定的法律程序及权利义务关系而归并为一家企业的行为; 企业收购则是指一家企业通过收购其他企业的资产或股权从而取得其他企业的控制权的行为。从法律的角度, 企业合并可分为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两种情形, 由于新设合并涉及的法律程序较为复杂而在实践中极少使用, 一般的合并大都是吸收合并。狭义地比较, 合并与收购的主要区别在于企业的收购并不需要将双方企业合并为一个法人主体, 原企业仍然存续。广义上合井与收购除了在法律程序和财务处理上区别明显以外, 并无根本的区别, 收购也看成是广一义合并行为的一种, 一般研究都习惯将合并与收购合在一起, 即统称为 “并购”。
2 企业并购各阶段风险构成
2. 1 并购前风险。企业并购前的风险主要体现在并购战略制定的失败, 企业在制定并购战略之前要根据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发展前景、自身的发展需求以及目标企业的特征做出有理有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分析结论是指导公司制定并购战略的主要依据, 战略制定的风险主要体现在对自身是否需要并购的决策失风险、目标企业的选择风险。
2. 2 并购中的风险。企业并购中的任务主要是双方就并购的主要事项和细节进行谈判, 在谈判过程中目标企业和竞争对手会采取一些反并购措施, 为并购制造难度从而争取到有力并购价格, 并购合同签订之后并购的融资支付风险成为决定并购能否成功的关键, 很多企业难以以自有资金完成并购支付, 企业并购大多采用杠杆收购的方式进行融资, 这种方式造成企业的高债务资本成本。
2. 3 并购后的风险。并购后的风险指后期的整合风险, 主要包括管理层冲突风险、人事冲突风险文化冲突风险。管理层冲突是指企业并购后管理层由并购方和被并购方共同提名担任, 由于双方的背景文化不同, 管理思想冲突造成管理效率低下甚至造成管理组织的涣散。人事冲突风险是由于并购后缺乏有效的人事整合, 激发了并购企业员工的守旧思想和恋旧情结, 直接导致人事冲突, 造成员工流失和企业凝聚力的降。在西方国家, 工会对人事冲突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文化冲突风险指由于并购双方民族文化、地域文化、企业文化的差异在企业整合阶段无法融合而产生文化冲突。
3 各阶段的风险防范
3.1企业并购前风险的防范。并购实施前, 企业决策者应就企业的并购战略进行研讨, 分析企业当前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业中的竞争能力。对目标企业的主要技术、生产能力、职工素质进行调査, 判断目标企业的核心价值以及是否有发展潜力;对目标企业的产业环境、财务状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全面分析, 从而对目标企业未来收益能力作出合理的预期, 在此基础上作出的目标企业估价较接近其真实价值, 以降低对其定价的风险这一过程中利用科学的评估模型为企业并购战略制定提供切实可行的依据。
企业并购前进行科学的评估和可行性分析, 对目标企业的分析包括安全性分析、产业发展前景分析, 当两项评分都较高时才是最佳的投资, 当安全性较高缺乏产业发展前景为维持性投资, 当有较好的产业发展前景缺乏安全性时为投机性投资, 企业在并购中寻找到符合最佳投资的目标企业进行投资能够降低并购过程中的风险。
3. 2 企业并购中的风险防范。企业并购中的风险主要包括反并购风险、政府干预风险、和融资支付风险, 在与目标企业的谈判过程中目标企业会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来争取更高的并购价格以及有力于自身的并购条件, 目标企业所在的国家也会对重大并购案采取反垄断和涉及国家安全的调查。
3. 3 并购后的风险防范
3. 3. 1 制定业务整合和文化整合具体的整合方案。目前企业在并购过程中存在重视并购前和并购中的工作忽视并购后企业整合的现象, 因此首先要重视企业整合风险的复杂性, 企业整合做不好并购满盘皆输。我国目前企业并购只有一些纲要性的业务整合方案, 企业应该制定具体的业务整合和文化整合的实施方案, 因为业务整合和文化整合是同步进行的, 该方案应该包括整合的总体目标、指导原则、具体的实施步骤、资源、工作范围、监督机制等。
3. 3. 2 选择合理的文化整合模式。文化整合模式主要有交融式整合模式、兼并式文化整合模式和隔离式的文化整合模式三种, 具体企业应结合并购双方的特点以及并购的性质选择, 如果是海外并购由于双方的文化差异较大, 应该尊重差异、理解个性、取长补短采取交融式的整合模式。为了避免公开的企业文化冲突和人才流失, 保持被并购方的企业运作效率可以采用隔离式的文化整合模式, 在 “蛇吞象”的并购中采用隔离式的文化整合模式为佳。如果是国内企业并购而且是实力大、企业文化先进的企业对实力较小、企业文化并不突出的企业进行并购整合应该兼并式整合模式。
参考文献
[1]胡海峰.公司并购理论与实务.首都经济与贸易大学出版社, 2007:49.
3.企业并购的风险与防范 篇三
关键词:企业并购;风险;防范措施
1、前言:并购是企业法人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础上,以一定的经济方式取得其他法人产权的行为,它作为企业间的一项产权交易方式日益活跃于市场,并逐渐被企业所推崇。并购是企业资本运营的重要方式,是实现企业资源的优化,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的重要途径。但其在为企业带来多方面的优势之外也给企业带来相应的风险。因此,企业应认真分析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来控制并购带来的风险。
2、企业并购的风险
2.1经营风险
并购双方达成协议进入了实质性合并后,供、产、销各个环节的一些未知因素的影响有可能会导致企业资金运动的迟滞,各种不相融、不吻合的矛盾可能会使企业的生产经营不能达到预期的目标,从而产生经营风险。有些并购双方文化、社会背景、市场环境有差异,如果并购后经营管理模式和运行体制没有及时调整和优化,很容易产生企业内部矛盾,造成企业管理的低效率及人、财、物的闲置和浪费,管理成本上升;同时由于市场变化,使得目标企业原来的供销渠道范围发生变化,市场份额减少,加重了企业的包袱。
2.2融资风险
并购的融资风险主要是指企业能否按时足额地筹集到资金,保证并购的顺利进行。企业并购的资金主要通过企业的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发行股票债券形式进行。并购企业应针对目标企业负债偿还期限的长短,维持正常的营运资金,使投资回收期与借款种类相配合,合理安排资本结构。在并购企业不会出现融资危机的前提下,尽量降低资本成本,力求资本结构的合理性。
2.3信息风险
在企业并购中,大量准确的信息对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但“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存在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企业的并购行为。公司财务报表和股价等信息又有一定滞后性,有时不能及时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往往会发生高溢价的并购,造成企业的风险。再加上有时候并购方相关人员的专业知识、经验和预见能力的有限,并购方在不完善信息的基础上容易作出错误的判断,致使并购方对目标企业的资产价值和盈利能力的判断不准确,给并购估价带来很大困难,甚至可能会导致并购的失败。
2.4环境风险
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在企业的并购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首先政府运用宏观调控对经济的调整和对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的调整都对企业产生巨大的影响。有些政府部门不顾并购双方的意见和实际,把劣势企业或濒临破产的企业并购给优势企业,这种做法不仅不能把劣势企业搞活,反而给并购企业带来了沉重的包袱。另外企业并购预示着公司及其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业务发展和职业生涯的大变化,在这一过程中,个人价值观、行为与外来文化极易发生冲突产生风险,而矛盾冲突的结果往往会对企业产生不利的影响。
3、并购风险的防范措施
3.1经营风险的防范
企业并购后会面临经营管理方面的风险,为了防范这种情况的发生,企业应制定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周密且具有可行性的经营战略,不仅要对自身的经营能力进行审慎全面的考量,还应对目标企业的经营做深刻的调查研究。同时,企业还要建立起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并购后的企业进行管理重组,精简机构,加强企业内部的统一,努力减少企业内部潜在的矛盾,使企业管理日益走向正轨,取得长远发展。
3.2融资风险的防范
为降低企业并购融资的风险,企业应准确测算可利用自有资金的数量和时间,合理使用企业的自有资金,优化融资结构。并且企业还应推算企业偿债的能力和负债融资的风险临界规模,将负债规模控制在企业偿债能力内,然后根据偿债能力确定融资的风险临界规模,从而达到合理负债融资和避免财务风险的目的,使企业的经济健康发展。
3.3信息风险的防范
由于“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存在,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对规避企业信息风险是很重要的。
因此,作为并购方,必须对目标企业的各种财务报表以及账外资产、无形资产进行全方位的审查,择优避劣,收集各方面专业意见,全面进行收购策划,采用恰当的收购估价模型和估价方法,合理确定目标企业的价值,以降低目标企业的估价风险,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的损失。
3.4环境风险的防范
企业并购受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共同的影响,为了对此风险进行防范,企业应建立起强有力的内控机制,并且拥有不可替代的核心竞争力,这样在面对外部环境的变化时才可以及时有效地应对。在企业内部应进行管理方式和文化等多方面的整合,以应对并购之后一段时期内的内部不协调现象,并且建立起以优势文化为主导的企业文化,将不同的文化融合起来形成一种新的文化,促进企业的良性融合。
4、结语:并购是一项高技术内涵的资本营运策略与手段,是企业发展的一种战略投资。企业要重视并利用并购,把自身做强做大,但同时也要时刻警惕企业并购中存在的风险,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让企业有更加长远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黄凌灵:关于企业并购风险问题的探讨[J] 风险与内控,2010;
[2]孙伟标:我国企业并购风险的防范[J] 企业技术开发,2009(5);
[3]胥朝阳:企业并购的风险管理[M] 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
4.律师与企业并购的法律风险 篇四
甲方:沈阳世润重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秀云
地址:沈阳机加泵阀工业园(辽中 杨士岗)一街3号
邮政编码:110205
电话:024—87995068
传真:024—87995177
乙方:北京市信格律诗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甲五号白云时代大厦东座1208邮政编码:100038
电话:010—63377186
传真:010—6337752
3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括:
1.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法律意见书;
2.协助草拟、制定、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
3.应甲方要求,参与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4.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5.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
6.应甲方要求,讲授法律实务知识;
7.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律师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但乙方更换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第一款所列法律事务工作;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做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5.乙方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6.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7、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为为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常年法律顾问;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
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法律顾问费
乙方法律顾问费为年人民币。自本合同生效后7日由甲方按每季度第一个月向乙方支付。
本合同到期终止后或者提前解除的,应当由双方书面确认并结清有关费用。
第五条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者违反第二条第5-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乙方应当通过其所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支付的法律顾问费。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七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自年月 日期生效。
第八条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本合同期满前30天内,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第九条通知和表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甲方:
代表:
年月
5.律师与企业并购的法律风险 篇五
企业并购包括兼并和收购两层含义、两种方式。国际上习惯将兼并和收购合在一起使用,统称为Mergers and Acquisitions,我国称为并购。即指企业法人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基础上,以一定的经济方式取得其他法人产权的行为,企业并购通常包含包括公司合并、资产收购、股权收购这三种形式。企业并购能够给企业带来规模效应和市场权力效应,以及能够为企业节约交易费用,对于企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明确加强财务管理在企业并购时的重要意义,探析企业并购时财务风险产生的原因及应对措施,以管理和防范企业并购时的财务风险,促使企业完成并购交易具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企业并购时加强财务管理的重要意义
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是现代企业管理的最终目标,企业并购作为一种常见的资本运作和经营方式存在着较大的财务风险,因此加强对企业并购中财务风险的控制是现代企业管理的必然要求。加强企业并购财务风险控制有利于确保企业并购目标的实现,提高企业并购收益,控制企业并购风险连锁反应,从而降低企业并购风险,提高企业收益。
二、企业并购时产生财务风险的原因
(一)因为企业信息不对称性
企业间的`并购活动是一项复杂而又系统的经营活动,对于企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企业在并购时信息不对称,往往会造成对目标企业的价值评估出现失误,给企业并购带来一定的财务风险。对目标企业各类经营信息的进行详细的调查了解并加以分析是所有企业并购前必须完成的任务,但是,在实际操作当中,如果目标企业是非上市公司时,或者目标企业与收购方存在不友好时,对于目标企业的信息调查的难度和真实度就会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而且,目前我国企业间并购还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评估指标体系,在并购的过程中,人的主观因素对评估结果的影响还比较大。
(二)企业并购时存在很多不确定性变化
在企业并购的过程中,不确定的因素普遍存在。企业并购的不确定性是指对于企业未来一段时间内宏观、微观以及自身情况的不确定或者改变给企业并购带来的财务风险。例如:在宏观方面,国家出台新的经济政策、通货膨胀、银行利率以及汇率的调整等不确定因素;在微观方面,不确定因素有并购方突然的经济环境改变、筹资情况变化、资金情况变化以及被收购方进行反收购、收购价格变动等;另外,还有企业内外部环境的改变;这些不确定的因素都会导致企业并购出现财务风险。
三、企业并购时应如何加强财务管理以控制和防范财务风险
(一)提高获取目标企业信息的质量,改善目标企业价值评估方法
财务会计报表是被收购企业所提供信息的核心部分,因此在收购活动前要充分获得目标企业财务信息,同时对于目标企业的友好或是敌意态度进行分析,以增加企业信息收集的真实性,减少信息不对称对企业并购财务风险的影响。同时,合理科学的价值评估方法也有利于提高目标企业价值评估的准确性,常用的价值评估方法有:资产价值基础法、市场估价法、现金流折现法,其中资产价值基础法包括账面价值法、市场价值法、重置成本法和清算价值法。每一种价值评估方法所需要的会计信息不同,并带有一定人为因素在里面。因此,在企业并购时并购方应当结合所拥有的目标企业会计信息选取合理的价值评估方法,提高目标企业价值评估的准确性。
(二)控制融资风险,降低并购成本
企业并购融资对于并购后企业的资本结构、公司的运营结构以及未来经营前景都有着深远的影响,而且并购融资往往数额比较大,融资渠道比较多,融资方式也比较广,所以企业很有必要找到合理的融资方式以减少财务风险。在企业并购融资过程中,要利用不同的融资渠道,注意企业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之间的比例,合理配置债务中的长期债务与短期债务之间的比例关系,将偿还债务的现金流出和企业收益的现金流入相配合,预防企业在未来经营中出现现金流动不足的现象,降低企业财务风险。
(三)选择合理支付方式,控制并购支付风险
作为企业并购交易活动中的最后一环支付方式的选择可以说是极其重要的,因为这不仅关系到并购双方的财务安排,同时也关系到并购双方在支付后对企业控制权的力量对比情况。根据并购双方的实际情况,企业应该选择现金、债务和股权等一系列的混合支付的方式。并购方如果预期在并购后能够获得比较大的收益空间,则应该在不改变合理资本结构的情况下,利用债务可以抵税的作用多采用债务支付为主的方式,以降低收购成本;如果并购方有充足的资金,公司收益稳定,资本结构合理,则可采用现金为主支付方式。总之,支付方式的选择应该根据并购方自身的情况做出确定。
四、结束语
6.律师如何做好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篇六
上述做法律顾问工作的主导思想和具体做法是不科学的,也是导致头年做的热闹,第二年消失的根本原因。试想:如果你所服务的企业在你精心的预防下,一年两年都没有什么法律风险事项的产生,老板会不会考虑有没有必要聘用费用如此高昂的律师法律顾问,因为你的作用体现在“哪里”?要知道时下中国许多企业的老板在忙于商战的现实下是没有那么多心思和精力来时刻关注律师法律顾问具体工作的。所谓,是企业都喜欢开年终总结的原因就在于此,而律师你的年终总结报告呢?你有吗?临时赶制的短短10页纸的报告能有说服力吗?老板可以请一名法务工作人员都能替代的工作,他还对律师你的法律顾问工作有依赖心吗?
建议律师做企业法律顾问做好以下法律文本工作(写给企业看,体现律师法律顾问具体工作的最好表现形式): 第一部分:制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文书管理细则》
一、在律师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过程中,根据不同的法律服务内容将制作不同的法律服务文书,为便于法律服务文书的管理和整理,特制定本细则。
二、律师根据法律服务事项制作以下法律服务文书: 1.《法律意见书》 2.《律师风险提示》 3.《紧急情况反映》 4.《律师谏言》 5.《律师工作简报》 6.《情况说明》 7.《法律信息》 8.《请示》 9.《工作日志》 10.《法律顾问服务记录》 11.《日常法律咨询服务记录》 12.《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 13.《会议纪要》
三、律师法律服务提供的文书分为建议性法律文书、说明性法律文书、请示性法律文书、记录性法律文书。
建议性法律文书指提供律师建议的法律文书; 说明性法律文书指对特定问题提供说明的法律文书;
记录性法律文书指对法律服务状态或过程进行记录的法律文书,主要用于备案。
四、《法律意见书》主要针对合同、法律文件、其他法律事项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分析、修改意见、风险提示、解决方案、律师建议等提供的建议性常用法律服务文书。
五、《律师风险提示》主要对于公司涉及的法律事项不适合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者仅需对某种法律风险作出特别提示的情况下,出具的风险提示法律服务文书。
六、《紧急情况反映》用于对公司有重大影响,时间较为紧迫的事项,包括需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需要公司紧急作出决策的事项。
七、《律师谏言》是律师服务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的某种普遍或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事件,而提供律师建议,用于提示公司防范某种普遍行为。是《法律意见书》服务事项的延伸。
八、《律师工作简报》按照《律师工作简报法律服务细则》制作和管理的一种法律服务延伸文书。具有综合性,包括建议性、说明性和记录性内容。
九、《情况说明》是律师针对法律问题提供的说明性法律服务文书,为公司了解法律事项的相关情况提供帮助。
十、《法律信息》是律师提供给公司,对公司有影响的新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信息。
十一、《请示》是律师在从事某项须经公司同意的法律服务之前,向公司提出的书面请示性法律服务文书,在请示中应当就从事活动的必要性、具体情况等予以说明。
十二、《工作日志》是律师服务事项的简单记录,按照日期记录。
十三、《法律顾问服务记录》是律师服务过程中,根据服务事项填写的记录性表格,表明服务内容、律师意见等主要事项。
十四、《日常法律咨询服务记录》是律师对于公司口头或电话咨询事项填写的记录性表格,按照《日常法律咨询记录归档细则》制作和管理。
十五、《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是律师按照《律师参与谈判事宜法律服务细则》提供谈判法律服务过程中,对谈判法律服务事项进行记录的法律服务文书,按照一事一表的原则进行管理、归档。
7.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风险与防范 篇七
吉利在收购沃尔沃中存在的风险
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以汽车及汽车零部件生产经营为主要产业的大型民营企业集团, 资产总额超过50亿元。从1997年进入汽车制造领域以来, 快速成长为中国经济型轿车的主力品牌。2010年3月28日, 吉利以18亿美元收购了沃尔沃100%的股权, 收购协议包括了沃尔沃汽车的9个产品系列, 3个汽车生产平台以及沃尔沃拥有的分布在全球100多个国家的经销商团队和供应商体系。从吉利收购沃尔沃的实践来看, 存在着以下风险:
高额的负债风险
吉利在收购沃尔沃中, 中外筹资比例是1:1, 而国内资金部分中吉利的自有资金占51%, 折算后约人民币46亿元。从吉利上市公司披露的财务报表看, 2008年吉利上市公司的净利润取得191%的增长, 为8.79亿元;吉利2009年销量同比增长60%, 其利润额最多不会超过15亿元, 而据吉利2009年中报显示, 其负债总额为70亿元, 资产总额为136.7亿元, 负债率为51.2%, 流动资金18.8亿元。所以, 吉利把沃尔沃纳入囊中的代价是债台高筑, 这是企业发展的潜在威胁。
低利润与高成本的不配比风险
据《盖世汽车网》提供的沃尔沃和福特2007-2009年财务数据, 2007-2009年沃尔沃轿车连续3年亏损, 只有2007年四季度实现盈利。2008年第四季度, 沃尔沃当季亏损额一度高达7.36亿美元, 2009年, 沃尔沃税前亏损6.53亿美元。因此, 与沃尔沃的亏损相比, 吉利汽车的运营准备金就显得不那么充足了。据吉利汽车在北京新闻发布会上披露的信息, 吉利汽车为沃尔沃准备了9亿美元的运营储备, 此外, 沃尔沃手中仍有4.5亿美元现金。而吉利汽车控股有限公司2008年年报显示, 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79亿元人民币, 同比增长191%。当年吉利汽车的总现金及现金等值物银行结余和现金为88.94亿元, 约合13亿美元。这对吉利汽车将是严重的考验, 如果不能迅速扭亏为盈, 吉利汽车将会被沃尔沃的高额负债拖垮。
资产规模的不恰当增长风险
2007年, 吉利控股 (吉利香港上市公司) 的营业额是1.3172亿元人民币, 同期吉利的销量是18万辆出头。2008年吉利控股的营业额飙升至42.89亿元, 增长了近33倍, 同期销量比2007年只增长了5万辆。究其原因是因为2007年吉利控股并不包含吉利汽车的销售部门, 因而销售收入并未统计到上市公司报表中, 而2008年把销售部门注入到了上市公司, 所以营业额猛增了30多倍。实际上是吉利以一定的节奏, 将旗下的资产注入到上市公司然后套现, 再用一定金额的现金投资, 并把投资项目重新评估价值后再度注入上市公司, 使上市公司总资产额扩大, 进一步降低负债率。
股价的泡沫性增长风险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 吉利股价一路下滑, 到2008年11月下跌至最低点0.3港元。2009年3月, 吉利收购沃尔沃的传言始露于报端, 到4月份, 吉利股价试探性小幅上涨, 5月份, 股价开始疯狂上涨, 回归到1港元。到11月份, 吉利股价突破4港元!短短11个月, 股价从0.55港元翻了近8倍!吉利控股的市值升至40亿美元。而在2004年, 吉利汽车的市值仅有10亿港元。如果按今天的汇率折算, 吉利控股的市值为310.68亿港元, 市值增加了31倍!从前面谈到吉利企业的高负债率, 以及资产增加的不恰当性, 使其一旦出现经营问题, 其股价的稳定性令人担忧。
高昂的运营成本风险
吉利目前的困境是如何降低沃尔沃的成本, 高成本恰恰是沃尔沃陷入困境的根本原因, 而沃尔沃复活的关键是流动资金的补充, 保守估计应该在15亿美金左右, 但考虑到2009年吉利的全部收入不过50多亿人民币, 无法不令人担忧资金链的持续性。沃尔沃自身品牌价值就值100亿美元, 况且它是全球轿车安全与环保的典型, 因此, 在投资研发费用方面, 高昂的运营成本恐怕并不是吉利所能承受得起的, 如何协调好沃尔沃现行的管理运营模式和吉利当下低成本的运营态势, 显然也是需要大费周折的问题。
吉利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制定正确的融资决策, 拓展融资渠道, 保证融资结构合理化
吉利在并购中, 最大的问题就是高负债率, 这是吉利应该重视的问题。在采用债务融资方式时, 应当特别重视在杠杆利益发挥与负债比率升高两者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如果采用权益性融资方式, 由于股权数额的增加, 将有可能会导致股权价值被稀释。因此, 吉利要防范其支付给其他公司股票的数量与合并后吉利汽车增加的盈利的价值比较。另外在权益融资过程中除了要关注EPS与市盈率等指标的影响以外, 还要考虑企业控制权分散程度的影响, 以避免控制权落入他人之手的风险。吉利还应积极开拓融资渠道, 通过把各种融资渠道相结合, 做到内外兼顾, 以确保顺利推进重组和整合。同时要优化企业融资结构, 处理好企业自有资本、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之间的比例关系, 将融资风险与成本综合考虑。
合理规划并购融资的资本成本
资本成本是指企业筹集和使用长期资金而付出的代价, 企业可以根据金融市场变化趋势, 通过融资方案专业设计, 不断降低融资成本。具体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解决:一是扩大企业规模, 形成规模经济。吉利汽车可以采取规模效益来降低在融资中的资本成本。二是提升技术水平。技术在企业价值链的各项活动中应用的水平是决定其成本高低的关键因素之一。吉利汽车可以利用沃尔沃的先进生产工艺, 提高生产效益, 降低劳动生产率。三是提高生产设备利用率。利用率越高, 单位产出分摊的有关固定成本就越低。因此, 合理规划生产, 降低设备的磨损率对于吉利在资金使用成本的降低具有很大的帮助。
重新规划规模资产
吉利的资产规模从报表上看是喜人的, 但高额的资产规模是建立在把其他的销售部门整合在上市公司中, 因此吉利应从自身出发, 建立合理的经济经营效益, 通过增加自身合理的资产来扩大资产规模。吉利可以通过以下方法:一是走扎实稳健的路线, 以DSI先进技术为依托, 进军国内汽车自动变速器市场, 扩大销路, 实现短期的规模效益, 并在全国各地建立工厂仓库, 从自身扩大资产规模。二是走高端汽车路线, 以沃尔沃汽车品牌为依托, 降低成本, 挤占国内环保安全车型市场, 实现高技术、高价值的品牌效益。三是打造一条从低到高的系列车型, 满足不同阶层的需求, 扩大产业规模, 扩大自身的规模资本, 把吉利汽车做强做大。
防范股价资产缩水
吉利的股价在2009年的短短11个月里, 从0.55港元翻了近8倍。这是喜人的成绩, 但是股价自身的不稳定性也会给企业带来相当大的财务风险。股票市场的不稳定性本身就是不可预知的风险, 在国家政策和股市较好的情况下, 也许会增加企业的市值, 否则将是企业的致命危机。吉利要面临的其自身的股票价格震荡要注意金融风险、经营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以有效防范股价资产缩水。
降低运营成本
吉利不仅收购了沃尔沃100%的股权, 还收购了其在欧洲和世界的销售途径, 但沃尔沃的高额研发费用是福特决定出售的原因, 因此, 吉利可减少其不相关的投入, 如在劳动力和原材料价格较低的国家或地区建厂 (中国本土就是一个较好的选择) ;再如对于暂时用不到的高端技术的研发投入不能过多;还有最根本的就是吉利可以运用收购沃尔沃后的先进汽车制造工艺, 摒弃自身落后的生产流程, 解决劳动生产率的问题, 进而更好地降低其高额的经营成本, 否则吉利的收购将是失败的, 严重的情况下还可能导致吉利自身资金周转困难, 资金链断裂, 最终导致吉利破产。
8.律师与企业并购的法律风险 篇八
关键词:风险 企业 并购 财务 策略
随着我国企业的并购活动也日益发展起来,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健全。随着我国经济实力不断发展,并购已成为许多资本运行,快速扩张的重要途径。在企业并购的过程中由于资金等问题,有来自不同领域的风险,财务风险贯穿于整个并购活动中,是决定并购成功的重要影响因素。并购以企业实际财务控制权的转移为标志,体现了社会资源在不同产业、不同部门的重新配置。为此并加以有效控制是并购成功的关键,充分认识企业并购的财务风险。
1.企业并购存在的财务风险及原因分析
目标企业价值的风险评估根本区别是在于信息不对称程度的大小。目标企业的估价在于并购企业对其未来自由现金流量的预测。这一定就产生了并购公司的风险,对目标企业的价值评估不够明了,其大小取决于并购企业所用信息的准确程度。并购估价太高,将影响到企业未来可持续增长的能力。并购企业可能由此造成资产负债率过高并而陷入财务困境。并购对企业经营效率的影响是确定企业的资本成本和潜在的内含报酬率,它要求对并购项目的未来现金测算,如果采用混合收购方式还要支付现金。企业能迅速运用各种资本预算的标准,他们首先应考虑的是速动资产的质量。有可能将直接影响企业的未来的成长能力,并购项目进行正确评价以确定最优投资方案,是可持续增长的最重要的也是最根本的驱动因素。
只要从长期来看待并购后的收益增长大于并购的前收益增长即可,并购方需要注意长远利益。这就需要投入相当数量的短期资金才能达到目的,如果企业进行并购是暂时的,待适当改造后再把他出售。并购后所带来的增长是否有可靠性和持续的关键要考量并购投资的效益的稳定性,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亦即并购后资产收益能力的稳定性。
2.企业并购及财务风险的概述
根据财务决策可以将并购财务风险分为三类:定价风险、融资风险、支付风险,这三种风险相互联系、共同决定着并购财务风险的程度,相互影响。
(1)并购定价风险来源
目标企业价值评估风险主要包括目标企业财务信息的风险和评估技术方法风险。具体来说,处于信息优势的被收购方可能会尽量使评估价值会高于企业的真实价值,从而使谈判价格尽量与真实价格逼近,而来调整自己的还价策略,处于信息劣势的收购方可能会根据被收购方发出的报价。在并购方可以通过分析确认合并后资产变现和负债到期的时点和数量,并购合同已经签署或者很可能签署的前提下。
(2)并购融资风险的来源
现金支付下的风险其实质就是流动性风险,并购融资风险主要是指并购融资引起的资本结构变化并购资金所需求的保证。因此,现金支付方式下风险的防范也就是对企业流动性风险的防范,企业并购资金保证就越充分和灵活。资本市场越完善,就越可以可供选择的金融工具,融资渠道越通畅。具体这是融资风险的最主要表现形式,表现为以债务杠杆为尺度的资金数量结构和期现之间的匹配关系。
(3)并购支付风险的来源
现金支付能会增加收购企业的资金压力和债务压力,容易引起资金流动性困难和破产风险。金融衍生工具的支付从时间上将资金压力向后推迟,未定权益的不确定性在一定程度上收购方资金管理增加了不小的难度,并且需要给并购的双方保留了一定的选择余地。由于这些支付方式的成本难以量化,企业必须面对并处理好环境的不确定因素,非常容易增加成本控制的难度,保证实现企业目标,加大并购后运营整合的风险。
3.企业并购财务风险的控制
在并购方做出决策前,并购方将目标企业公开发布的财务信息与行业平均作比较,并购企业需要对政策法规、目标企业、市场环境、的状况和自身能力有一个较为全面的认识。根据以上方法和步骤可以从目标企业做基本的财务中发现问题。鉴于我国现在尚处于市场效率不高,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各级政府行政干预的情况,应该以并购动机和目标企业的状况来选择评估的方法,有效的资本市场还没有形成,。作为真正意义上的企业评估是建立在获利能力上的全面评价、对企业竞争能力。鉴并购方应该加强对中介机构的审检查,于我国中介机构发展良莠不齐的情况,选择具有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道德和经验丰富的中介机构作为财务风险防范的助手。必须是拥有大量自由现金的企业或者是能在可预期内创造大量现金的企业,现金支付下的风险实质就是流动性的风险,采用现金支付的基本条件,现金支付方式下风险的控制也就是对企业流动性风险的防范。
与此同时,现金流量充裕程度企业实现财务可持续增长的现实保证。并购企业尽量避免恶意收购,依前面的分析,既然并购双方信息不对称是产生目标企业价值评估风险的根本原因。并购的现金流量风险是指能否按要求保证并购的顺利进行,这是并购活动成功的关键。在并购前对目标公司进行详尽地审查和评价,有必要聘请专门的评估公司等中介机构根据企业的发展战略进行全面策划。如果企业采用股票融资的方式来支付并购成本,其后果是这些股东将部分或全部失去剩余收益的控制权或索取权,风险是将导致企业原发性股东的股权稀释。
4.企业并购财务风险应对措施
(1)尽量获取目标企业准确的信息,降低企业并购财务风险
尽量减少信息不对称是降低并购财务风险的重要措施之一。为防止没有列人目标企业债务清单的可能给并购企业造成损失,全面清理目标企业的债务。并购方需要聘请投资银行对目标企业的环境、经营能力、务状况进行全面分析,从而对加强未来收益能力作出合理的预期。常用的方法有清算价值法、市场价值法、现金流量法等。发现很多公开信息之外的对企业经营有着重大潜伏影响的信息,只有通过具体的分析。
(2)制定并购策略,选择合理并购方式。
按照风险最小化原则选择并购方式和实现的途径,企业需要研究双方资源全面分析并购效果的风风险环节。并购主要有四种方式:混合收购现金收购、股权并购、杠杆收购。保证并购的顺利进行重要保证,并购的现金流量风是指是否按时足额地筹集到资金,同时现金流量的充裕程度也是企业实现财务可持续增长保证。保证并购完成的对策为创建流动性资产组合,降低流动性风险加强营运资金管理。
5.结论
并购的财务风险从根源上是并购后企业财务持续增长能力变化的风险,投资效应的风险,属于次要的并购风险。从财务可持续增长的方面分析具体包括:并购资,并购现金流量的风险、本投资效应风险,购资产的流动性风险。企业将会充分利用资本结构的杠杆作用提高企业的增长能力,如果经营效率增加,相反,企业就缺乏足够的利润和资金支持企业的增长,若并购后难以有效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并购方的管理必须重新设计其组织结构以控制,并购项目成功的关键是并购能否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设计清晰的财务管理架构,按照并购后的情况和公司财务管理的要求确定财务机构的规模和大小,从而提高企业的财务可持续增长能力,提高企业价值。
参考资料
[1].包马克.购并经济学,前沿问题研究〔M〕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
[2].史小虹.论企业并购的财务风险〔M〕人民出版社,2006
9.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 篇九
法律风险是一种可能造成企业经济、财产损失的商业风险,它存在于企业经营发展的每一个环节。企业经营过程中遇到的任何一种既有风险和潜在风险,如果不加以重视和及时规避,一旦风险出现,就势必会影响企业的日常管理和整体运作,其后果往往是企业难以控制的,甚至会给企业带来极大的灾难。就我国公司、企业的目前情况来看,许多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往往只注重企业的经营与利润增长,而忽视在日常决策中预防法律风险的能力,这明显是存在严重隐患的。如法律风险一旦发生,企业自身将难以掌控,往往会给企业带来相当严重的甚至是颠覆性的灾难;并且可能牵连到公司、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切身利益。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面临着多方面的风险,如财务风险、销售风险、投资风险、政策风险、政治风险、自然风险和法律风险等。企业法律风险属于企业风险的范畴,法律风险贯穿企业的始终,越来越多的企业经营者和管理者已经认识到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性。因此正确认识和了解企业法律风险的形成原因和发展特点,并有针对性地建立建全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加强企业风险管理,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的基本要求。
一、风险与企业法律风险
(一)风险的含义及特征
1、风险含义
风险是在一定环境和一定期限内客观存在的,导致费用、损失与损害的产生,可以认识与控制的不确定性,是预期与未来实际结果发生差异而带来负面后果的可能性。风险与损失或损害(即各种不利后果)有关,并且和损失或损害发生的可能性有关。
2、风险的特征
(1)风险的客观存在性
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人们无法回避风险,只能通过各种技术手段来应对风险,从而避免费用、损失及损害的产生。自然灾害的风险如地震、洪水会给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带来损失。(2)风险的相对性
风险是相对的、变化的,风险随着环境的变化而变化,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风险的内容、程度也随之变化。如汇款风险是汇率变化带来的风险,因外汇储备、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3)风险的可识别性
风险是可以识别和控制的,风险可以根据过去的统计资料,通过一定的方法来判断某种风险发生的概率以及所造成的不利影响的程度。因此,在科技不断发展的哦时代,风险是可以预测,也是可以控制的。(4)风险与收益的共生性
风险与收益是一体共生的,风险是一种不确定性,会带来费用的增加、各种损失和损害的产生、如果能够有效地管理风险,风险将会转换为收益。
(二)企业法律风险的含义及特征
1、企业法律风险的含义
企业法律风险,是指企业自身作为法律主体按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者由于企业内外环境的不确定性、生产经营活动的复杂性和企业能力的有限性而导致企业的实际收益达不到预期收益,对企业造成负面法律后果,甚至导致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失败的可能性。
法律风险是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过程中最容易遇到的,如果企业的管理者法治意识不强,这些潜在的风险就会变成现实的灾难。因此,企业管理者必须具备风险意识和守法意识,在日常经营中保持清醒的头脑,做到防患于未然。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加强企业竞争力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它确立了法律参与经济活动的程序和环节,从制度上保证了合法经营、依法决策。2 企业法律风险的特征
2.1企业法律风险发生原因的法定性(约定性)
①企业外部法律环境的状况及其变化。一方面指法律和行政执法力度的现状,另一方面指法律的出台、修改或废止,以及行政执法状况的变化。
②企业未依据法律规定有效实施法律控制措施,或违反合同约定、侵权等。③企业或与企业发生法律关系的各类主体的行为。2.2 企业法律风险存在领域的广泛性。
法律规范规范了企业从设立到终止的全过程,企业作为法律规范的主体之一,只要其行为涉及法律规定,就有可能存在法律风险。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消费者以及企业内部的关系,都要通过相应的法律来调整和规范。企业在日常运营过程中常见的有合同风险、不规范经营风险、债权过于集中带来的坏帐损失风险、诉讼风险、治理结构缺陷带来的决策风险、员工意外伤害风险、规章制度不健全导致的员工道德风险、公司印章管理不严带来的债务风险、投资合作风险、分支机构风险、借贷风险、担保风险、商标被抢注风险、专利侵权风险、商业秘密失控风险等。2.3法律风险发生结果的强制性
一定的法律风险发生就会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法律风险发生导致的后果是企业承担法律责任。企业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三类:民事责任,包括违约金、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妨害等;行政责任,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刑事责任,包括单位承担罚金、主管领导也要承担刑事责任等。
2.4企业法律风险和其他风险发生形式的关联性
在企业风险体系中,许多风险并不是截然分开的,往往可能互相转化,存在交叉和重叠。法律风险与其他各种风险的联系最为密切,关联度最高。如企业发生财务风险、销售风险,往往也包含法律风险;由于法律风险是依据法定原因产生的,而遵守法律法规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最基本的要求,因此,法律风险是企业风险体系中最需要防范的基本风险。
二、企业法律风险管理
1、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含义及意义 1.1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含义
企业风险管理是企业在实现未来战略目标的过程中,试图将各类不确定因素产生的结果控制在预期可接受范围内的方法和过程,以确保和促进组织的整体利益实现。在企业面临风险时,采取科学有效的方法,以便用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利益。企业风险管理是由企业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其他人员实施的,从战略层面开始的并贯穿于整个企业的过程,具体来讲,包括经营主体对其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风险进行识别、测定和分析评价,并适时采取及时有效的方法进行防范和控制,以经济、合理、可行的方法进行处理,以包装经营活动的安全正常开展,保证其经济利益免受损失。1.2、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意义
有效地对各种风险进行管理有利于企业作出正确的决策、有利于保护企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有利于实现企业的经营活动目标,对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经济日益全球化的今天,企业所面临的环境越来越复杂,不确定因素越来越多,科学决策的难度大大增加,企业只有建立起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才能在变换莫测的市场环境中做出正确的决策,避免企业因法律风险而遭受损失。企业的经营目标是追去股东价值最大化、利润最大化,但在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从而阻碍企业经营活动目标的实现。因此,企业有必要进行风险管理,化解各种不利因素的影响,以保证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
2、企业风险管理的构成要素、目标及原则 2.1企业风险管理的构成要素
企业风险管理分为内部环境、目标制定、事项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反应、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控等八个相互关联的要素。2.2企业风险管理的目标
培养企业及其所有成员的风险意识,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提高抵抗风险的综合能力。
2.3 企业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充分考虑潜在损失的大小。(2)充分考虑收益与损失之间的关系。(3)充分考虑损失发生的可能性。
三、企业常见法律风险
1、企业设立中的法律风险
在设立企业的过程中,企业的发起人是否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设立的企业进行充分的法律设计,是否完全履行了设立企业的发起人出资等义务,以及发起人本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资格,这些都直接关系到拟设立企业能否具有一个合法、规范、良好的设立过程。
2、合同法律风险
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在经济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的确定过程中,利益受到损害的风险。合同作为一种实现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手段或者工具,具有动态性,双方当事人通过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履行,最终需要确定某种财产关系或者财产权属状态的变化,而当合同利益的取得或者实现出现障碍,根源于合同利益的损失风险就展现出来。比如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或者企业给代理人授权不明签订合同要承担的法律风险,又如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审查不严格造成的付错款的风险,再如技术转让合同中没有制约对方的关键条款造成技术成果不能实现的风险等等。
3、企业投资与并购法律风险
并购是兼并与收购的总称。从法律风险的角度看,收购方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相对较大,承担的风险也较大。企业并购涉及公司法、劳动法、房地产法、税收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法规,且操作程序复杂,潜在的法律风险较高,通常需要专业的企业并购律师全程辅导完成。
4、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是蕴涵创造力和智慧结晶的成果。多数企业没有意识到或没有关注知识产权的深入保护,从法律风险的解决成本看,避免他人制造侵权产品比事后索赔更为经济。这方面主要包括公司的企业名称权、商标权、专利权以及电子商务领域的企业网站域名等被侵权的风险,根据现行法规,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方面主要应注意“先申请先保护”原则,以及权利的及时续展维护等。
5、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
在我国,与人力资源有关的主要是《劳动法》和国务院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最近公布的于 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用工制度进行了全新的规范。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过程各个环节中,从招聘开始,面试、录用、使用、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的待遇问题直至员工离职这一系列流程中,都有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企业不遵守法律的行为都有可能给企业带来法律纠纷甚至赔偿责任。比如:聘用了与原用人单位签订有商业秘密保护协议或者同业限制协议并在有效期内的员工,将会导致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企业税收法律风险
指企业的涉税行为因为能正确有效遵守税收法规而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或不利的法律后果,具体表现为企业涉税行为影响纳税准确性的不确定因素,结果就是企业多交了税或少交了税,或者因为涉税行为而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7、行政法方面的风险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行政违法、违规,可能面临的税务、工商、技术监督等方面的行政处罚。行政违法的风险性视其情节决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情节过于恶劣或后果
过于严重,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下表为企业行政法律风险一览表:
8、刑法方面的风险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存在的触犯刑事法律规范,应受刑事处罚行为的风险。主要是商业贿赂、非法经营等方面的风险。
10.律师与企业并购的法律风险 篇十
企业用工关系中的法律风险防范与管理
樊峥民
一、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不踩用工“红线”
(一)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企业不在法定的时间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会导致巨大法律风险:不少企业至今仍有一个错误认识,认为鉴定劳动合同就是将自己套牢,没有合同就没有劳动关系,这样就可以规避法律规定的种种义务。而实际上,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并不表示没有劳动关系存在,只要劳资双方事实上存在雇佣劳动关系,那么在法律上双方的劳动关系就已经成立。企业向劳动者发放的工资单、厂牌、工作证等材料均可以作为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合同的证明。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一个月以内法律予以宽容,但超过一个月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从第二个月起企业就要承担向劳动者按月支付两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如果自实际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而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就默认双方之间已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将承担更大的责任。
对于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从规避法律风险的角度上来说,企业应当不予录用;即使录用了,企业也应让劳动者出具不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证明。
企业不交、少交社会保险面临的风险主要是
1、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2、工伤风险,在企业未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金的情况下,一旦出了工伤,少则3――5万,多则50――60万,如果全部由企业“埋单”,恐怕是一笔不小的成本;
3、行政处罚,如果企业不按期交纳社会保险费用,将面临承担行政处罚的风险。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73条和《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第4条都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根据《劳动合同法》38条规定,因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并且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但经济补偿金的补偿年限应自.1.1日起计算。《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项目向劳动者支付保险待遇。
企业如何合理:
企业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为避免在争议发生后的保险费用计算依据,企业应当在不违法当地社会保险缴纳基数的前提下,与劳动者在合同中约定保险费用的缴纳基数,或者直接在合同中约定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分析及对策
(一)试用期的运用和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风险规避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对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做了明确的规定,对于企业方而言,应注意一下几点:
1、试用期包括在整个劳动合同期限里,不论试用期之后是否订立劳动合同,都不允许企业单独约定试用期;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也就是说,具体企业和具体的劳动者之间,无论劳动关系建立或存续期间工作岗位调动还是离开原企业后又重新回来工作的,企业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的规定可以说是法律赋予企业方的一种权利,同时也是对于企业方的一种保护。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承担的风险责任相对而言会比较小,但这并不是说在试用期内企业就可以随意地解除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注意一下几个问题:
第一,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向劳动者说明合法的理由;
第二,要制定相应的录用条件且该录用条件应在签订劳动合同前明确的告知劳动者(如在招聘广告中说明、出具书面说明让劳动者签收等);
第三,在试用期间要定期的对劳动者进行考核,对于考核的内容和结果均应有劳动者的签字确认,以便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能够证明劳动者不符合企业的录用条件。
(二)合同期内岗位与工作内容约定的注意事项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变更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岗位应当经劳资双方协商一致,企业不能单方面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很多企业在约定工作岗位时,采取模糊抽象策略,即对劳动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不作具体的约定,而只是从一个大范围内进行约定。然而,这种抽象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会被认为是岗位约定不明,劳动者的岗位通常按照实际履行原则来确定。这时,企业仍然面临着调岗上的法律困境。 企业正确的做法是:合理的设定岗位职责和岗位管理制度。比如,企业可以划分为研发部、采购部、人事部、工程部、销售部、财务部等几个大部门,然后再在各个部门中设定相应的岗位。这样,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简单的约定“在某某部门从事某某工作”。
(三)加班管理、加班风险控制 现今大部分的企业尤其是制造类的企业,均存在在不同程度的加班情形。而《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加班现象也作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比如工作日加班的应支付150%的工资、周末加班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200%的工资、法定节假日更是规定了企业应支付300%的工资,这无疑加重了企业的用工成本。 对于必须进行加班的行业,企业在要求劳动者加班时仍应严格按法律程序进行,同时应注意一下问题:
第一,不得安排未成年劳动者、怀孕的女劳动者和哺乳未满12个月婴儿的女劳动者进行正常工作日以外的加班;
第二,进行加班时应当经过企业工会的批准和劳动者的同意;
第三,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报酬。
(四)拖欠加班工资的劳动争议应对
1、企业拖欠劳动者加班工资,面临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若不是,或者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50%――100%的标准向劳动加付赔偿金。
2、企业的应对
(1)明确劳动报酬的组成和支付管理, 劳动报酬涉及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如何计算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企业在劳动报酬中通常会约定劳动者的基本工资是多少,由两部分组成,即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岗位是明确的,绩效却难以确定, 劳动者会以12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基本工资、资金、加班费、津贴和补贴等全部货币收入作为计算依据,而企业往往按照劳动合同中基本工资来计算,差别很大。 因此,企业应当明确约定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是多少,特别注意加班费、奖金的审批审核和支付方式。
(2)严格工作时间的管理 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确定标准工时制度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40小时。对于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地方企业,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但应当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3)严格休假管理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范企业休假管理。 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享受带薪年休假5天,不包括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历工伤停工留薪期间。J企业未安排年休假或安排的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假天数的,应当按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日工资为12个月除加班工资后的日平均工资除以月天数21.75天。 对于企业提出但劳动者因个人原因书面提出不休的,企业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五)违约金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22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专项培训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第23条竞业限制条款规定的违约金条款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一是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二是在竞业限制约定中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以上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三、企业如何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有两种情形:
第一,在试用期内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第二,企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单方面地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本文已论述过,现重点分析企业如何单方面合法地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等情形下,企业均可单方解除其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应当注意的是,企业因以上原因解除其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
那么,什么样的规章制度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怎么才算是“严重违反”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企业依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性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的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应当有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政策性规定,即应当合法;
第二,经民主程序制定,这主要强调的是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经过企业工会的集体讨论和表决并获得通过;
第三,应当向劳动者公示。而关于如何才算是“严重违反”、“ 严重失职”,企业也应当在制定规章制度的同时确定相应的划分标准,如用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作为标准,以便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相关的证明。因此企业应当注意以下方面:1、牢记并贯彻《劳动合同法》第39条如果劳动者存在39条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也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中,对于企业来讲最易于实施而又让劳动者难以抗辩的方式,就是39条第一款第二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2、严格制订规章制度,为适用39条打下基础。
规章制度是企业进行规范管理的有效手段,如今企业的规章制度从企业单方制定转变为企业与工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双方平等协商确定,因此,1、企业应推动本单位工会的组建。2、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时,首先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其次要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即平等协商+公告(告知)程序;最后,更为重要的是要保留好履行了法定程序的证据,如会议记录、讨论的经过、张贴公告的记录等等,以防止发生纠纷时,企业举证不能风险的发生。3、对于已经存在的规章制度,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严格地梳理、修改甚至推倒重来。施工单位应根据其具体情况完善分承包制度、班级组管理制度、考勤制度、加班管理制度、辞退工制度等。
用人单位必须改变传统的企业对员工的管理模式,不但要建立完备的考勤制度、考评制度、奖惩制度等,还要将这些制度落实到位。就建立《奖惩制度》而言,它是企业的管理手段之一,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企业管理人员就该以事实为依据,以《奖惩制度》为准绳,把握尺度,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赋予的企业权利和程序规定处理所发生的事件,不会在员工向企业“维权”时处处被动。
对于企业规章制度的公示; 《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以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如果没有该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并且劳动合同履行期满没有主动提出解除合同或者终止合同,除非用人单位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造成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经济补偿;但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那么根据该法87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但是如果支付了赔偿金将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正确处理劳动争议,掌握诉讼技巧
劳动争议案件从简单的开除、除名、辞退违纪员工案件发展到内容复杂的解除劳动合同纠纷、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经济补偿金、工伤、年休假等,造成这些劳动争议的主要原因是用人单位用工不规范。员工通过法律手段处理劳动争议的成本越来越低:劳动仲裁不收费、劳动诉讼只收10元,且程序规定对员工越来越有利:举证责任一般由企业承担、法律时效也从原规定的60天延长到1年,遇到这类案件施工单位应坚持协商解决为主。
11.律师与企业并购的法律风险 篇十一
一、中海油并购尼克森的风险
(一)民族情绪障碍
民族情绪由多种复杂因素相互作用形成,极易引发对外来投资者和投资项目的抵触情绪,从而发生政策风险,影响并购交易的进程。2012年7月,中海油宣布与尼克森达成以151亿美元价格收购尼克森全部流通股的最终协议,虽然该项交易得到尼克森公司绝大多数普通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支持,但根据2012年8月的一项加拿大调查机构的民众调查报告显示,加拿大多数民众并不支持该项收购案。加拿大民众对本国矿产资源有着特殊的“民族情感”,难以接受“本民族”的重要资源被他国“占有、开采、控制与使用”,由此而引发的加拿大民众的抵触情绪而使得并购交易一波三折。2012年10月11日,加拿大政府作出30天后再审批的决定,2012年11月2日,加方政府再次作出审批延迟30天的决议,最终在2013年2月加拿大政府批准了该并购案,但表示今后要减少该类以加方为并购目标的能源类企业的并购交易。
(二)政治风险
由于石油资源具有战略资源的特殊属性,导致我国石油企业在海外并购中极易遭受来自东道国政府的政治干预。西方发达国家对我国国有企业的特殊身份背景非常敏感,加上其鼓吹的“中国资源掠夺论”的影响,导致政治风险成为我国石油企业海外并购过程中最常见、风险度最高的风险之一。例如,2005年中海油并购美国的第二大能源企业优尼科(Unocal),中海油并购报价远高于竞争对手美国雪佛龙公司(Chevron),但被美国政府以危害国家重要资源的主权安全为由,阻止了这项并购,导致中海油筹备已久的并购以失败而告终。在中海油并购尼克森的过程中,尽管加拿大总理哈珀保守党政府对中国企业的投资并购持积极态度,然而在2012年7月中海油宣布收购尼克森后,仍引发了部分保守党议员的不满,认为中海油获取尼克森控制权将危害本国的能源安全。同时,由于尼克森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中海油并购尼克森还需通过美国证券法的严格审核,在等待审核的过程中由于出现了“内幕交易”的负面信息,最终才涉险过关。
(三)并购融资风险
并购所需庞大的资金规模极易引发融资风险,它影响到财务的可行性、并购的顺利进程和并购后企业的财务状况、财务协同效应。中海油收购尼克森是迄今为止我国石油企业海外并购案中交易金额规模最大的一次并购,中海油不仅要支付并购资金151亿美元,另外还需承担尼克森原有的43亿美元债务,总并购成本高达200亿美元。中海油能否全额支付或者获得足够融资,成为并购是否获得成功的决定性因素。从2011-2012年中海油财务状况来看,资产在增加、股本维持不变,但流动性负债和非流动性也在快速增加,2012年中海油负债总额达23178.33百万美元,较2011年增加3942.33百万美元,增幅比率高达20.49%。因此,庞大规模的融资需求使中海油在负债率大幅增长的情况下,不得不尽可能地寻求多种融资渠道获得资金,面临着较大的融资风险。
(四)并购后的整合风险
并购后的整合风险源自于不同国家、管理风格、企业机制、商业文化和人力资源特征差异的存在,整合风险带给企业的挑战往往超出并购前的预想。由于企业文化是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缓慢形成的一种特殊文化障碍,也是影响企业价值传递的一个重要因素,文化整合就成为海外并购真正成功的关键问题。中海油作为我国大型国有企业,与作为发达国家的加拿大龙头资源企业尼克森在国家文化、企业发展历史、企业文化方面截然不同,并购后与尼克森的文化整合将是极为困难的环节。此外,在缺乏统一的人力资源制度背景下,并购后的中海油会面临人力资源整合风险,在人力资源的调配、薪酬与评价制度改革等方面的压力较大。加之加拿大的劳动力成本高,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全面而严格,人力资源整合过程中极易因裁员问题而引发法律纠纷、工人罢工、企业停产等问题,陷入“人力成本”陷阱。
(五)生态环境保护风险
生态环境保护风险是作为高污染行业的能源类企业海外并购面临的特定风险,英国石油溢油事件之后,各国都加强对石油企业的环境责任监管。2011年6月,中海油与康菲石油合作的油田发生漏油事故,造成渤海海域大范围的污染。2011年12月,中海油位于珠海横琴的天然气处理终端发生泄漏,严重污染了当地海域。加拿大作为发达国家,尤为重视石油产业的环保责任,在环境保护方面制订有严格的法律法规。《加拿大投资法》、《加拿大环境保护法》、《加拿大自然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外商直接投资在环境保护方面也做出了详尽、完善、具体的要求。中海油并购尼克森前,页岩气开发技术及应对油气泄漏等意外事故的处理能力和技术并不十分成熟,在并购后将会带来较高的环境保护成本和代价。
二、中海油成功并购尼克森的主要因素
(一)制定了符合其核心价值的跨国并购战略
中海油在海外发展过程中,坚持价值驱动的核心价值战略,所谓核心价值是指“3R”,即资源、回报和风险。“3R”原则指导下的中海油首先考虑油田勘探前景和项目储量,探明该项目能否为自身提供质优丰富的油气资源;其次,对项目资源性进行效益分析,着重考虑其资本回报率;最后对即将进行的并购项目进行整体风险评估。从资源角度看,尼克森油气资源储量大,勘探前景广阔,在开发项目方面拥有专业知识,具有先进的油砂、深水和页岩气的开采技术,中海油并购尼克森公司将会获得大量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在回报方面,尼克森公司被证实拥有9亿桶油当量,概算石油储量是56亿桶油当量,并购尼克森不仅获得丰富的油气资产、先进的油气开采技术、优秀的企业管理团队和成熟的油气作业团队,而且有利于中海油在墨西哥湾、北海进行油砂、天然气开采据点的建设,优化布局其在全球的资源市场。在风险方面,尼克森位于政治稳定、经济发达、法律法规健全的加拿大,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并购后的经营风险。
(二)坚持了互利共赢,符合加拿大利益
美国通过“页岩气革命”,基本上实现了本国的油气自给,从而减少甚至无需再从加拿大进口油气。在此背景下,加拿大政府不得不寻求更多的合作伙伴和机会,为本国丰富油气资源寻找新的消费市场,从而保障本国的资源价值回报。加上后危机时代的加拿大经济持续疲软,市场低迷、国内石油资源供大于求,这种局面导致较多本国原油企业的经营陷入危机,特别是并购前的尼克森因在金融危机和也门战争中石油开发项目的相继失败,影响了其正常的业务运转而陷入了经营困境。中海油投资并购尼克森,既能获得尼克森在北海布伦特原有的油气定价权,也能使尼克森获得了足够的现金流,保障了其股东权益。同时,二者在技术和市场上也具有高度的互补性和互利性:中海油在页岩气领域的开发经验能充分开发尼克森公司的页岩气资产,尼克森拥有的油砂改质技术填补了中海油在该领域的技术空白;中海油在天然气液化领域的开发经验和市场优势有助于尼克森公司一体化液化天然气项目实现效益最大化。因此,中海油是在充分考虑加拿大政府和尼克森利益的基础上,坚持了“互利共赢”原则,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并购的顺利进行。
(三)从多起并购案中吸取经验和教训
中海油自1994年涉足海外并购至今,历经了多次海外并购交易,积累了丰富的海外并购经验,尤其是在并购失败案中吸取了宝贵的教训。2005年6月,中海油高调宣布以185亿美元收购美国优尼科石油公司,2005年8月宣布退出竞购,并购失败。中海油从这次并购失败中吸取了成本昂贵的教训,即未充分评估主权风险和过分渲染自身的国有企业背景,必然会增加并购阻力。这次在并购前,中海油进行了政治风险的合理评估,并通过一些关键的三步骤试图降低政治阻力:一是并购前中海油与尼克森高层多次会晤,尽量减少分歧以达成共识;二是通过其在加拿大设立的全资附属公司CNOOC Canada Holding Ltd.完成对尼克森的并购;三是在2012年加拿大总理哈珀访华时,中海油积极争取了哈珀总理的支持。这些做法不单有效地降低了这次并购的政治风险与阻力,而且为中海油后续的海外并购大大提高了交易的成功率。
(四)设计低成本、合理的融资结构
以最低成本设计最合理的融资结构是中海油化解融资风险和并购后的财务风险的主要措施。中海油结合当时国际资金市场环境和自身资金运营情况,合理的设计了151亿美元的并购融资方案。首先,确定90亿美元来自中海油自有资金的换汇(考虑到外汇市场的容量,采用即期购汇方式),并在准确判断国际金融市场上的美元融资成本较低的情况下,设计了60亿美元过桥贷款融资。第二,中海油选择了来自中国、加拿大、美国、欧洲等国家的20家商业银行进行一年期的过桥贷款,并将贷款的利率确定在较低水平(libor+120bps),比预计降低了约300万美元的贷款利息。第三,中海油将贷款计息分设三段(0~6个月、6~9个月、9~12个月)递增利率,即保证了不确定的交割日期与提款日期的灵活匹配,也降低了中海油有可能提前还款所支付的实际利息成本。最后,在2013年2月,中海油顺利完成151亿美元的资金交割后,利用其逐步上升的资信评级在国际市场上发行了40亿美元的较低成本的全球债券,完善和优化并购后的资本结构,从而化解了并购后可能发生的财务风险问题。
(五)实施积极的企业文化和人力资源整合策略
在完成对尼克森的并购后,中海油进行了积极的文化整合和人力资源整合。在中海油并购尼克森的《最终协议》中,中海油承诺尽量留用现有管理层和员工,新的董事会人员调整也不大。并购后,中海油采取了“稳定”策略,制订了“稳定基层、稳定加籍”的详细措施,并招聘了一批加拿大本地员工,建立了合理的工资体系、员工绩效考核体系、职业操守制度等,并且加强制度宣传与贯彻,降低了成功并购后人力资源整合的难度,也最大程度地争取到工会的支持。同时,并购后的中海油极为注重企业多元文化的发展,重视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增强社会责任感,积极承担所在地政府的社会责任,以提升企业的品牌形象和文化融合度与认可度。
三、新常态下我国石油企业海外并购的策略
(一)制定符合企业长远发展的海外并购战略
新常态下,我国石油企业正处于转型发展期,海外并购应是符合企业整体和长远发展战略的系统性战略行为,而不是管理层单纯追求业绩行为或是简单的抄底行为。在进行海外并购之前,应有一个明确的、系统的企业发展战略,并将海外并购纳入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框架,在战略牵引下进行海外并购。这要求石油企业慎重选择并购项目,加强对优势并购区域和领域的趋势研究,在此基础上作出是否契合自身长远发展战略的总体判断。海外并购行为若偏离企业战略,不但会造成企业人力、财力的浪费,还会影响投资回报率、企业的盈利能力,影响企业整体价值的提升。因此,仅有制定符合企业长远发展的海外并购战略,才能整合与优化配置其各类资源, 渐进实现在全球范围内的竞争优势,促进企业可持续的国际化发展。
(二)淡化政治背景,强调商业性质,降低政治风险概率
政治风险是我国石油企业在海外并购过程中面临最严峻的问题,我国石油企业应从以下途径规避和防范政治风险:一是尽可能淡化国有企业身份,避免将“国家能源安全战略”与并购目标混为一谈,突出强调并购行为的商业性质,以服务企业自身长期发展战略、提高国际竞争力为海外并购的直接目标。二是通过多种渠道获取相关信息。例如,与我国驻外商务、经参机构、东道国投资的中资企业加强信息沟通,获取东道国对资源能源类外资企业的投资政策、法律法规的相关信息。企业在进行海外并购前,就要熟悉东道国相关的公司制度差异、并购法律、反垄断条款、国际法律诉讼、商业秘密保护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法规,避免因操作不当引起诉讼或导致并购行为失败。三是进行风险评估,建立风险预警系统以便有效预控。跨国并购之前,深入了解东道国政府与我国政府的关系、东道国各政党的政治势力情势及其对外资的态度等。对可能受到的政治风险做出风险识别、综合评估和有效预控,合理安排风险化解措施。
(三)综合运用多种融资方式,规避融资风险
石油企业的海外并购规模庞大,所需并购资金不仅金额较大,而且存在杠杆融资和资金国际流动问题,融资风险是企业进行海外并购过程中的关键影响因素。首先,应遵循成本和风险最小化原则,确定合理的融资结构,选择融资方式时应综合考虑融资成本、企业承受力以及资本结构情况,一般以先内后外、先简后繁、先快后慢为融资原则,确定适合自身承受力范围内的融资方式。其次,综合运用多种融资渠道的恰当搭配,减少海外并购的财务风险。根据自身财务状况、融资资源,综合运用多种融资方式,合理有效地预防降低来源于企业资金结构、负债水平的压力。最后,应关注融资债务偿还中的汇率变动和利率变动风险,充分考虑利率上升和汇率波动导致的偿还成本增加、压力加大的问题。
(四)发挥中介机构的海外并购服务功能
发挥中介机构在石油企业海外并购过程中的信息收集和公关服务作用,助推海外并购的顺利开展。并购企业应委托具有丰富的对跨国并购事宜的处理经验的专业中介机构,对并购目标企业进行跟踪分析和全面的尽职调查,获取并购目标企业各类信息,包括资产负债状况、盈利能力、现金流、股权结构、内部控制、技术专利、产品市场份额、税收负担、当地同行业中的排名、是否存在大诉讼、争议和环境的责任等基本情况,准确评估目标企业资产的潜在价值。通过中介机构准确预估并购过程中各类交易协议的审计和注意事项,策划并购过程中的公关事宜。
(五)重视公司文化融合及人才管理,化解文化及和人力资源整合风险
并购后,应重视企业文化融合,化解文化和人力资源整合风险。第一,熟悉被并购方所在国文化,感知被并购公司的企业文化、企业价值观;积极鼓励员工内部各种文化的交流互动,制定和实施文化整合计划和具体措施。第二,尊重原公司工会,留住被并购企业的关键管理人才、关键技术人才和优秀员工;善于调动当地员工积极性、创造性,使企业融入当地经济社会,获得当地居民的文化认同感。其三,适度调整和改革人力资源制度,坚持国际化企业发展理念,培育员工共同的企业发展理念认同,实现并购后的人力资源协同发展。
(六)加强监测和防范,降低环境风险
12.企业并购中的财务风险与防范 篇十二
一、企业并购中财务风险的概念
企业并购中的财务风险是指由于企业并购定价、融资及财务整合等各项财务决策所引起的企业财务状况发生恶化或财务成果损失的不确定性,从而导致财务危机甚至财务失败的可能性。一项完整的并购活动,一般包括发现目标公司、审查目标公司、评价目标公司,筹集收购所需的资金、实施收购、收购后的整合等,上述的各个环节中都有可能产生财务风险。
并购中的财务风险主要来源于这三个方面:目标企业价值评估风险、融资风险和整合期的财务风险。
二、企业并购的阶段及步骤
一个完整的并购过程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准备、谈判和整合,每个阶段的步骤分别为:
第一阶段是准备阶段,需要完成的事情有:一是并购战略的可行性、价值评估的准确性和确定并购标准;二是搜寻、筛选和确定目标企业;三是对目标企业进行评估。
第二阶段是谈判阶段,需要解决:一是并购战略的发展方针;二是对目标企业的财务评估和定价;三是和目标企业进行谈判、融资和结束交易。
第三阶段是整合阶段,存在的问题有:一是让并购方逐渐适应;二是开发整合的方法;三是并购企业和被并购企业之间的战略、组织和文化的整合协调;四是对并购效果评价。
三、并购过程中的财务风险
(一)计划决策阶段的财务风险
在计划决策阶段,通过战略目标和并购标准的指导,对目标企业进行并购分析,其核心内容是确定并购价值增值。这个过程中存在系统风险和价值评估风险。
1. 系统风险。
它指由外部因素所引起,不为企业所控制,会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带来影响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投资风险、利率风险、外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等。
2. 价值评估风险。
价值评估风险包括对自身和目标企业价值的评估风险。企业做出并购决策时,必须判断自身是否有足够的实力去实施并购,其风险主要体现在高估了企业的实力或没有充分地发掘企业的潜力;对目标企业价值的评估风险主要体现在对未来收益的大小和时间的预期,如果因信息不够真实或者在并购过程中存在腐败行为,则都会导致并购企业的财务风险。
(二)计划实施阶段的财务风险
在这一阶段,企业要解决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确定目标企业的价值和并购溢价的允许范围,从而确定价格区间;第二,确定支付方式。企业可以采用的支付方式主要有现金、股票和承担债务;第三,确定筹资方案。
企业做以上决定时,不同的方式会产生不同的财务风险,一般来说,可能因定价策略、支付方式和筹资方式的不同,而产生定价风险、支付风险和筹资风险。具体表现如下:
融资风险。融资方式有内部、外部融资。首先内部融资没有筹资成本,企业不需要偿还,但也存在财务风险,即大量占用企业的流动资金,会降低企业对外部环境变化的反应和适应能力。其次外部融资有权益融资、债务融资和混合性证券融资三种。权益融资可以迅速筹到大量资金,但企业的股权结构改变可能出现并购企业大股东丧失控股权的风险。债务融资资金成本低,可以为企业带来节税利益和财务杠杆利益,但过高的负债会使资本结构恶化,导致较高的偿债风险。混合性证券融资是指兼具债务和权益融资双重特征的长期融资方式,通常包括可转换债券、可转换优先股。发行可转换债券融资,企业不能自主调整资本结构,转换权的行使会带来股权的分散,放弃行使权则又使企业面临再融资的风险。发行可转换优先股,企业可以使用较低的股息率,但会使公司面临减少取得资金和增加财务负担的风险。
支付风险。并购主要有四种支付方式:现金支付、股权支付、混合支付和杠杆收购。其风险主要表现在现金支付产生的资金流动性风险、汇率风险、税收风险,股权支付的股权稀释风险,杠杆收购的偿债风险。不同支付方式选择带来的支付风险最终表现为支付结构不合理、现金支付过多从而使得整合运营期间的资金压力过大。
(三)并购运营整合的财务风险
在并购运营整合阶段,是评价并购成功与否的关键,这一阶段主要有流动性风险和运营风险。
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企业并购后由于债务负担过重,缺乏短期融资,导致出现支付困难的可能性。并购活动会占用企业大量的流动性资源,从而降低企业对外部环境变化的快速反应和调节能力,产生流动性风险。
运营风险。它指并购企业在整合期内因相关企业财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运营过程和财务行为、财务管理人员财务失误和财务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使并购企业实现财务收益与预期财务收益发生背离,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四、财务风险的成因分析
(一)并购双方企业信息不完整
在并购中,并购信息不完整主要表现为两点:第一,有些信息是被并购方所独有的、不公开的信息,这样并购方就无法获取这一信息,产生信息的不完整;第二,并购方很难掌握全面的信息,有时并购方为了达到目的,不计过程,盲目并购,就会对信息收集不全,产生信息的不完整。
(二)收购中管理者管理不善
对收购目标管理不善表现在两方面:第一,收购方管理者对财务风险的意识不强,在并购活动中,缺乏风险意识,对财务风险缺乏防范意识与防范措施,导致陷入财务危机;第二,收购者急于成功,可能会因与其他买家的竞争,忽略了交易价格与实际价值的偏离,使并购方遭受损失,陷入财务危机。
(三) 价值评估缺乏系统性
企业并购前都要对整个企业的资产和负债进行评估, 但是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是一个很复杂的过程,会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并且有些是并购方不能控制的,而它的变化会给目标企业的价值评估带来困难。其产生这些困难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在并购中还没有形成一个可行的系统性,在这一系统中考虑到各方面的因素,使价值评估可照着条文来进行。
(四)并购方融资不畅
在并购中,并购方需要有大量的资产,如果没有,要有及时筹措资金的能力,而这就会构成并购融资的主要风险,并且在采用多种方式筹集并购资金的情况下,企业还面临着融资结构风险,使企业债务结构不合理,而陷入财务困境。
五、关于企业并购中财务风险的思考
企业并购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许多企业的发展壮大都是通过并购来实现的,在并购中,财务风险是企业需要解决的一个重中之重的问题,并购的成功与否都会通过财务方面来反映出来,所以在并购中需要考虑财务风险,想办法规避财务风险,使并购顺利进行并且能够成功,前面的章节分析了财务风险在并购的各个阶段的表现形式,成因,及解决的对策,通过以上的分析,我认为企业并购中的财务风险的对策可以推而广之,应用到以后的企业并购中,给并购企业一个借鉴,具体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合理审查目标企业及确定其价值
在并购开始时,并购方一方面要对目标公司进行审查,其审查的内容为:目标公司的出售动机、目标公司法律文件方面的检查、目标公司业务方面的审查、目标公司财务方面的审查、并购风险的审查等,这些都是企业在并购中需要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对企业财务方面的审查,只有充分得到目标企业真实、透明的财务信息,才能降低企业并购的财务风险;另一方面并购方还需要合理确定其价值,包括企业现在的价值和未来的价值,而企业价值的决定因素是目标企业资产的现实重置成本,企业对目标公司价值的评估,就是要判断企业资产的现实重置成本。要完成这一工作,首先要选择合理正确的价值评估方法,目前,目标企业价值评估的方法主要有:贴现现金流量法、成本法、换股估价法和期权法等。每一种方法所依赖的会计信息不同,并购方应结合所掌握的会计信息来选择合理的价值评估方法,让目标企业价值评估接近实际,以提高并购的成功率。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减少政府的干预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在企业并购带有双重身份,即它既是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制定者,又是许多并购案例的具体操作者。政府一方面希望通过法律法规来规范企业的并购行为;另一方面又以直接干预的方式来要求效益较好的企业对效益差,发展不下去的企业进行兼并,以此来减轻国有企业和社会的一部分负担。这对企业的并购及我国的经济发展虽说有利有弊,但我认为它的弊大于利,对我国长远的经济发展是不利的,我们需要解决这一问题,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减少政府对企业并购活动的干预。政府放手让企发展,管理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很好发展;另外,要健全和完善与并购相关的法律法规,如规范并购企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管关联交易;内资并购与外资并购的衔接,反垄断法、跨国并购的审查等。
(三)增强风险意识,健全监控体系
提高企业管理者的风险意识是防范企业并购中财务风险的关键所在,是从源头上去防范财务风险,在此,并购企业应该努力做好这几项工作:一是努力获得准确的并购双方的财务信息,保证信息质量;二是有所为和有所不为。管理者应该看准时机,看清企业的发展前途,不要盲目去为了某一方面的利益而进行并购,加大企业的财务风险。另外,要在企业内部建立健全企业自身的财务风险控制体系,通过一定的政策和策略来解决和防范企业并购的财务风险。
(四)合理选择融资手段和支付方式
企业在发展中要积极探索不同的融资渠道,确保企业并购顺利进行。在企业并购中,因为并购企业与目标企业的资本结构不同,所以就会造成企业并购所需的长期资金与短期资金、自有资金与债务资金投入比率存在各种差异,因此并购企业应该综合考虑自身获得的流动性资源、股价的不确定性、股权结构的变动以及目标企业的税收筹措等状况,合理选择并确定并购融资的手段及支付方式。企业应在支付方式上采用现金、债务和股权等方式的不同组合,如果并购方预期并购后通过有效地整合可以获得较大的赢利空间,则可以采用以债务支付为主的混合支付方式,利用债务的抵税作用,还可以降低资本成本;如果并购方自有资金充足,资金流入量稳定,且发行股票代价较大或市场上企业的股票价值被低估,则可选择以自有资金为主的混合支付方式;如果并购方财务状况不佳,资产负债率高,企业资产流动性差,则可采取换股方式,以优化资本结构。
(五)大力发展中介机构,发挥其在并购中的作用
实践表明,并购对买卖双方的利益牵动是很大的,并购中的标的探查、策略咨询、资产评估、财务审计及法律服务等工作十分重要,仅靠并购者自身的力量是难以完成整个复杂的并购的,因此,需要依靠一定的中介机构来参与其中,发挥中介的作用,以实现成功的并购。
13.律师与企业并购的法律风险 篇十三
摘要: 《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实施近十个月来,多数企业都更加谨慎地处理相关的劳动管理事务,但也有不少企业在与劳动者订立合同、履行合同、终止合同等各个阶段对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存在着误解,这将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那么企业该如何做好相关工作,有理、有利、有节地规避风险呢?
本文笔者针对当前企业人力资源存在的困惑和无奈,从企业降低用工成本,减少劳动纠纷以及提高工作效率的角度出发,根据《劳动合同法》和2008年9曰18日出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托现实案例,从多角度分析企业在与劳动者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和终止合同各个阶段可能存在的误区、面临的风险,并且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
劳动合同
服务期
违约金
2008年1月1日,新劳动合同法生效。其主要特点就是将劳动者放在“弱势群体”的范围内给予倾斜性的保护,使得企业的用工成本增大。如何正确的理解与适用劳动合同法,既能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的利益,又要与员工建立融洽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所有企业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实施近一年来,由于对劳动合同法理解不甚全面、深入,有不少企业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中存在诸多误区,为企业带来了诸多法律风险。2008年9月3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决了一些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理解与适用问题,但由于劳动合同法本身的复杂性与个体企业的差异,企业对处理劳资关系时存在一些误区,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企业在订立合同阶段存在的误区
1、不愿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多数企业不愿意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他们认为签订了劳动合同就是将自己套牢,没有劳动合同企业就会有更大的用人权,企业就可以自由的决定劳动者的去留。其实不然,《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企业不在法定的时间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会导致更大的法律风险。新的《劳动合同法》调整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也就是说,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义务,也是证明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之一。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为,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建立,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企业,规定了严厉的惩罚措施:《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一款还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内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不签劳动合同不仅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而且还可能会导致与劳动者建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不签劳动合同不可能再是企业规避风险的做法了,《劳动合同法》已经明确了企业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企业不履行此项义务将会导致巨大的法律风险,因此作为企业的管理者必须要及时的与劳动着签订劳动合同,避免风险。
2、用人单位与员工随意约定服务期
《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着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的,对其进行专业的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有些企业就根据这条规定既与劳动着约定了劳动合同的期限,又约定了一个服务期限。实际上,服务期限不能随便约定,下面笔者举一个例子说明:
小王是一名地铁设计公司的设计人员,其在进公司的时候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上面注明的劳动合同期是2年,后面又附加服务期6年。在2年里公司花费了3万元为小王等30名员工有过3次讲座性质的培训,主要是一些操作技能方面的内容,小王在工作2年后决定离开公司,但公司却认为小王和公司签订了服务期6年,现在才2年就要离开,小王应向公司支付3万元的违约金。该企业是不是滥用服务期条款呢?我们做下面分析:
首先,《劳动合同法》规定约定服务期必须要进行专项的技术培训,培训的性质必须是专项的,有利益于专业技能的提高,而并不是一般的操作技能、或者安全防范等的普及教育,所以案例中的小王等接受的操作技能的3次讲座我认为也只是该行业的普及教育并不涉及到深层次的专业技能的培训。仅就提供了普及教育就要与员工签订6年服务期的合同,与法无据。
其次,用人单位要求小王承担的3万元违约金也是不合理的。《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即便案例中小王等30人接受的3次是专项技术培训,请老师来讲座花费3万元,一共30个人来参加,那么小王也就分摊到1000元,服务期6年,每年分摊到167元,服务了2年还有4年,那么违约金也最多667元,3万元违约金严重超出了小王的培训费用。
服务期是企业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必须服务的期限,企业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根据其为员工提供的专项培训的强度,花费的成本来合理的约定服务期限与违约金,这样既能使企业有更好的人才储备,也能有效地控制企业的管理成本。
3、滥用违约金条款
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指的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在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违反了劳动合同中其他有关约定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赔偿金。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不违法的前提下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因此就有一些用人单位认为只要与劳动者在合同中多约定几处违约金,就能控制企业的风险,常常可以看到许多合同中约定在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支付高额的违约金;在劳动者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应当承担违约金等等违约条款。实际上,现在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一是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二是在竞业限制约定中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以上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任何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或者以赔偿金、违约赔偿金、违约责任金等其他名义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所以企业现在不能借约定违约金条款来防范风险。
二、企业在履行劳动合同阶段存在的误区
1、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合同
由于劳动合同签订的主体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者隶属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往往认为自己在劳动合同中处于主导地位,只有用人单位才可以提出要变更合同,单位想怎么变动就怎么变动,经常出现单位通知员工合同中具体条款的变化,而并不与员工协商变更。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也就是说,协商一致原则是劳动合同变更的一般原则。如果并没有履行协商一致的原则,那么企业单方面变更的劳动合同的内容是无效的。小张与企业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后来单位由于国家政策的调整单位决定裁员,就安排小张到该公司下属的一门市部工作,小张不同意,遂诉到劳动仲裁部门。该案例中的单位就没有履行协商一致变更合同的原则,其未经员工的协商一致,单方面变更员工的工作岗位,该行为是无效的。其实该企业完全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企业完全可以以这条提前30天通知解除合同,但也必须经过与劳动者协商这一环节。同时,企业也应当注意变更劳动合同,必须要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变更不具有变更的法律效力。
2、合同期限短,草率续签劳动合同
不少企业喜欢与员工签订短期劳动合同,企业认为这样可以更加灵活地进行人员变动,不会被长期的合同所羁束,所以大部分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内,1年之后根据员工的具体的表现决定是否再续签合同,《新的劳动合同法》为了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对企业连续签订合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得企业原本可以运用签订短期合同来保证人员的流动性的做法不再可行,甚至可能陷入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企业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属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所以,企业在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以后,如果不想与该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的话,就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一般为一个月前向该员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书,并且劳动合同到期时应及时的办理终止或者续订的手续。
三、企业在劳动合同终止时存在的误区
1、任意约定终止的条件
《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包括两类,一类是法定终止,即劳动合同因期满而终止;另一类是约定终止,即劳动合同因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而终止。在《劳动法》的实施中,用人单位就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并据此终止劳动合同,尤其是以业绩或者销量是否达到约定的标准作为合同是否终止的条件。然而新的《劳动合同法》调整了《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内容,取消了劳动合同的约定终止,规定劳动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现而终止。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式无效的。规定了劳动合同法定终止的情形,即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除劳动合同期满(包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以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该工作任务完成而期满)外,还包括:(1)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2)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3)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4)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而企业是不能设定合同终止的所谓“约定终止”。比如:小李与企业签订一份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上约定合同的终止条件为:每季度的销售业绩达不到20万,企业即可终止劳动合同。小李在第二季度无法完成销售量,企业便向小李发出终止劳动合同书,小李不服,提交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本案中小李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合同终止条件本来就是无效的,劳动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现而终止。
那么,难道企业就应该白养着那些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吗?其实也不然。《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小李无法完成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时,企业可以选择,如果认为小李还是有这方面的工作潜能的,还继续留用的,那么就给他进行培训。如果不想再继续留用,可以调岗,经调整岗位后还不能胜任的话就可以提前30日通知解除合同。
2、滥用《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即时通知解除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意旨是向劳动者权利保护倾斜,采用的是“单边保护”(即只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所以该法从诸多方面限制企业的权力,而唯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因此许多企业在想与劳动者解除合同又不想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就想尽办法往39条里靠,由此也产生了很多纠纷。我们知道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是在单位一方,许多企业往往由于拿不出充分的证据,导致了败诉的结果。下面我就想针对企业经常会引用的39条中的几项作简要分析。
(1)《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一)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有不少企业认为在试用期内可以没有任何理由地与劳动者解除合同,其实不然,法律只赋予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企业只能在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合同。那么企业如何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呢? 我认为在招聘广告或者规章制度中必须明确录用的条件,并且必须向劳动者公示。其次对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表现必须有考核记录。这样企业才能有拿出证据,证明员工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顺理成章地行使即时解除权。
(二)《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在实践中企业运用最多的也是这条,员工在工作中出现违规,或者违反日常的操作规程后企业就要运用这项来行使解除权。其实,企业要运用这一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同时符合以下的限制条件,一是用人单位要有公开的规章制度,因为违反规章制度才是先决条件,有些企业根本就没有书面的规章制度,或者规章制度并没有向员工公布,在员工违反了操作技能之后就很难举证证明违反了企业的规章制度。第二还必须对“严重违规”做出明确的界定,因为并不是只要违反了企业的规章制度就要被解除合同,法律限制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基础上,这就需要企业证明达到何种程度才算做严重违反了规章制度,各个企业的性质不一样,所以在规章制度中应当明确符合自己企业性质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含义。最后还必须有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的证据,可以使用人证、物证等。企业在运用第39条的规定前,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有强烈的证据意识,这样才能真正有效的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
3、怠于办理合同解除、终止的手续
许多企业在与员工解除合同之后就认为劳动者已经不再与单位有任何关系,单位也就没有任何义务去为劳动者履行任何手续了,实践中的许多纠纷也由此产生。其实《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在合同解除和终止后双方应当履行的各项义务,值得用人单位注意。
《劳动合同法》第84条规定:“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的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单位替劳动者保管的学历证明、证书等都应当归还给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对于企业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的行为第85条也由规定,所以企业在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有义务向劳动者结清薪金,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劳动行政部门采取惩罚措施。
《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出具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合同的证明。”但是实践中许多企业因为员工离职时没有履行相应义务,比如不退还企业的财产,不交还企业的资料等原因不愿意为员工出具解除合同或者终止合同的证明,企业认为这是在合理的行使抗辩权。从道理上我们可以理解企业是在维护自己的权利,但在法律上很难得到支持,因为《劳动合同法》已经明确规定了企业出具证明的义务,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其他纠纷应当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而不能以不办理解除证明来作为抗辩,一旦因此引发仲裁,企业将不利法律后果。从法律上讲,虽然合同解除、终止后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已经不再具有劳动关系,但是出于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还有法定的附随义务。
【律师与企业并购的法律风险】推荐阅读:
海外并购中律师的法律业务11-17
企业法律顾问律师12-08
关于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02-11
企业破产与清算律师代理问题01-06
企业并购的风险分析01-29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01-17
法律文书与律师事务07-16
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调查与思考11-07
物流企业并购中的法律尽职调查11-14
企业并购及后续整合的风险管理研究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