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认证管理制度

2024-12-09

海关认证管理制度(共8篇)(共8篇)

1.海关认证管理制度 篇一

附件1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高级认证)说

一、关于认证标准的分类

本认证标准分为内部控制、财务状况、守法规范、贸易安全和附加标准,共5大类18条32项。其中前4类为基础标准,第5类为附加标准。

二、关于认证标准的赋分规则

(一)基础标准赋分规则。

赋分选项分为两种,一是“达标”、“不达标”,对应分值为“0”、“-2”;二是“达标”、“部分达标”、“不达标”,对应分值为“0”、“-1”、“-2”。

达标:企业实际情况符合该项标准。该项标准中有分项标准(用(1)、(2)、(3)等表示)的,也应符合每个分项标准。

部分达标:企业实际情况基本符合该项标准。该项标准中有分项标准(用(1)、(2)、(3)等表示)的,也应基本符合每个分项标准。

不达标:企业实际情况不符合该项标准。

相关标准项不适用于该经营类别企业的,海关不再对该项标准进行认证。

(二)附加标准赋分规则。

设定“符合”和“不适用”选项,对应分值为“2”和“0”。附加标准分值最高为“2”,不重复记分。

三、关于认证标准的通过条件

企业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并经海关认定的,通过认证:

(一)所有赋分项目均没有不达标(-2分)情形;

(二)认证标准总分在95分(含本数)以上。

认证标准总分=100+(所有赋分项目得分总和)。

四、关于认证标准的自我评估

企业向海关提出适用认证企业管理申请前,应当按照本认证标准进行自我评估,并将自我评估报告随认证申请一并提交海关。

五、关于规范改进情形的适用

除本认证标准第12、13、14、15、17、22、23项外,其他项不达标或者部分达标的,允许企业规范改进。规范改进期限由海关确定,最长不超过90日。根据规范改进情况,海关认定是否通过认证。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

(高级认证)认证标准 达标情况

一、内部控制标准 达标 0 部分达标-1 不达标-2 不适用 -

(一)组织机 构控制

1.内部组织架构

(1)进出口业务、财务、内部监督等部门职责分工明确。

(2)指定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关务,对企业认证建立书面或者电子档案。2.海关业务培训

(1)企业应当建立海关法律法规等相关管理规定的内部培训制度。

(2)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员、负责关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每年至少参加1次海关法律法规等相关管理规定的内部培训,及时了解、掌握相关管理规定。(二)进出口业务控制 3.单证控制

具备进出口单证复核或者纠错制度或者程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申报前或者委托申报前有专门部门或者岗位人员对进出口单证涉及的价格、归类、原产地、数量、品名、规格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进行内部复核。报关企业:代理申报前,有专门部门或者岗位人员对委托人提供的监管证件、商业单据、进出口单证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合理审查。

物流企业:有专门部门或者岗位人员对运输工具进出境申报信息、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转关单(载货清单)等物流信息的准确性、一致性进行复核。

4.单证保管

(1)按海关要求建立进出口单证管理制度,确保企业保存的进出口纸质和电子报关单证、物流信息档案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与安全性。

(2)妥善保管报关专用印章,以及海关核发的证书、法律文书。5.进出口活动

进出口业务管理流程设置合理、完备,涉及的货物流、单证流、信息流能够得到有效控制,经抽查,未发现有不符合海关监管规定的情形。

(三)内部审计控制 6.内审制度

(1)设立专门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岗位,或者聘请外部专职人员独立对进出口业务等实施内部审计。

(2)每年至少内审1次,建立内审书面或者电子档案。7.责任追究

(1)建立对进出口业务发现问题或者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或者措施。

(2)建立对企业人员和报关人员私揽货物报关、假借海关名义牟利、向海关人员行贿等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或者措施。8.改进机制

(1)建立改进制度或者措施。

(2)对海关要求的规范改进事项,应由负责关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负责具体规范改进实施。

(四)信息系统控制 9.信息系统

具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记录企业生产经营、进出口或者代理报关活动的信息系统,特别是财务控制、关务、物流控制等功能模块有效运行。

10.数据管理

(1)生产经营数据以及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数据及时、准确、完整录入系统。系统数据自进出口货物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保存3年以上。

(2)进出口或者代理报关活动等主要环节在系统中能够实现流程检索、跟踪。11.信息安全

(1)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护信息系统安全,并对员工进行相关培训。

(2)有专门程序或者制度,识别信息系统的非正常使用,包括非法入侵信息系统,篡改或者更改业务数据,并对上述行为有严格的责任追究。信息系统要使用专人账户和密码,并且定期更改用户密码。

(3)有专门程序或者制度,保护系统和数据,有数据恢复、备份等手段防止信息丢失,应用反病毒软件和防火墙技术。

二、财务状况标准

(五)财务状况 12.会计信息

(1)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记录和反映进出口活动的有关情况,财务处理及时、规范。

(2)企业申请认证的,提交当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所反映的企业财务状况真实、完整、规范、合法;重新认证的,企业自成为高级认证企业起每年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所反映的企业财务状况真实、完整、规范、合法。13.偿付能力

(1)企业财务的速动比率在安全或者正常范围内。(2)企业财务的资产负债率在安全或者正常范围内。14.盈利能力

企业主营业务利润率在安全或者正常范围内。15.缴税能力

生产型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上月末固定资产净值不低于其3年内向海关单笔纳税最高额; 非生产型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上经营性现金净流量不为负。达标 0 不达标-2 不适用 -

三、守法规范标准

(六)遵守法律法规 16.人员违法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关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连续2年无故意犯罪记录。

17.企业违法

(1)连续2年无走私犯罪、走私行为。

(2)

非报关企业:连续1年无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金额超过3万元的行为; 报关企业:连续1年无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金额超过1万元的行为。(3)

非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处罚金额累计5万元以下,且违法次数在5次以下或者虽然超过5次,但违法次数与上企业进出口相关单证(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运输工具进出境申报信息、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转关单(载货清单))总票数比例不超过千分之一。(企业自查发现并主动向海关报明,被海关处以警告以及3万元以下罚款的除外)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次数不超过上代理申报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票数的万分之一,且处罚金额累计3万元以下。(企业自查发现并主动向海关报明,被海关处以警告以及1万元以下罚款的除外)

(七)进出口业务规范 18.注册信息

报关单位:按规定报送《报关单位注册信息报告》,企业及报关人员在海关的注册登记内容与实际相符。

其他企业:在海关的注册登记内容与实际相符。

19.进出口记录

上或者本有进出口活动或者为进出口活动提供相关服务。

20.申报(传输)规范(1)

报关企业:连续4个季度单季报关差错率不超过同期全国平均报关差错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连续4个季度单季报关差错率或者所委托报关企业报关差错率不超过同期全国平均报关差错率。物流企业:连续4个季度单季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差错率不超过同期全国平均传输差错率,连续4个季度单季运输工具进出境申报信息、转关单(载货清单)等物流信息的申报差错率不超过同期全国平均申报差错率。

(2)连续2个季度单季规范申报率超过90%。

(3)上及本年1至上月手(账)册超期未报核情事不超过1次。21.税款缴纳

(1)上以及本1至上月滞纳税款报关单率不超过5%。

(2)截至认证期间,没有超过法定缴款期限尚未缴纳税款及罚没款项情事。

(八)符合海关管理要求 22.管理要求

(1)连续2年未发现有向海关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事实、拒绝或者拖延提供账簿单证资料、故意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账簿单证资料等逃避海关稽查、逃避税款征缴的情形,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海关执法或者管理的情形。

(2)连续2年未发现企业报送信息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情形。(3)连续2年未发现有假借海关或者其他企业名义获取不当利益的情形。(4)连续2年未发现有向海关人员行贿的行为。

(九)未有不良外部信用 23.外部信用

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关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连续1年在工商、商务、税务、银行、外汇、检验检疫、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企业或者人员名单、黑名单企业、人员。

四、贸易安全标准 达标 0 部分达标-1 不达标-2 不适用 -

(十)场所安全控制措施 24.场所安全 企业有检查、阻止未载明的货物和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场所、货物装卸和储存区域的书面制度和程序;进出口货物进出的区域设有隔离设施,以防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1)大门和传达室:车辆、人员进出的大门配备人员驻守。

(2)建筑结构:建筑物的建造方式能够防止非法闯入。定期对建筑物进行检查和修缮,确保其完好无损。

(3)照明:企业生产经营场所配备充足的照明,包括以下区域:出入口,货物装卸和储存区,围墙周边及停车场/停车区域。

(4)报警系统及视频监控摄像机:装配报警系统和视频监控摄像机,监测以下区域:出入口,货物装卸和储存区,围墙周边及停车场/停车区域,防止未经许可进入货物存储以及装卸区。(5)存储区域:在货物装卸和储存区域,以及用于存放进出口货物的区域,设有隔离设施,以阻止任何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

(6)锁闭装置及钥匙保管:所有内外窗户,大门和围栏都设有足够数量的锁闭装置。管理层或者保安人员要保管所有锁和钥匙。

(十一)进入安全控制措施 25.进入安全

企业实行门禁管理,有实施员工和访客进出、保护公司资产的书面制度和程序。

(1)员工:具有员工身份识别系统,对员工进行身份识别和进入控制。对员工、访客的身份标识(比如钥匙、钥匙卡等)的发放和回收进行统一管理和登记。

(2)访客:对进入企业的访客要检查带有照片的身份证件并进行登记,访客要佩戴临时身份标识并且有内部人员陪同。

(3)未经许可进入、身份不明的人员:有识别、质询和确认未经许可进入、身份不明的人员的程序;发现可疑人员进入的,企业员工要及时报告。

(十二)人员安全控制措施 26.人员安全

企业有审查拟聘员工和定期审查现有员工的书面制度和程序,提供动态的员工清单,包含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担任职位。

(1)聘用前审核:聘用员工前,要对其应聘申请信息(例如就业经历、推荐信等)进行核实。

(2)背景调查:聘用员工前,要对其进行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等安全背景的检查或者调查。一经录用,要根据员工表现,以及对处于重要敏感工作岗位的员工进行定期审查和重新调查。(3)员工离职程序:有书面制度和程序,对离职或者停职员工及时收回工作证件、设备,并禁止其进入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及使用企业信息系统。

(4)安全培训:要对员工进行供应链安全意识的日常性培训,员工要了解企业应对某种状况以及进行报告的程序。

(十三)商业伙伴安全控制措施 27.商业伙伴安全

企业有评估、要求、检查商业伙伴供应链安全的书面制度和程序。

(1)全面评估:在筛选商业伙伴时根据本认证标准对商业伙伴进行全面评估,重点评估守法合规和贸易安全,并有书面制度和程序。

(2)书面文件:在合同、协议或者其他书面资料中要求商业伙伴按照本认证标准优化和完善贸易安全管理。

(3)监控检查:定期监控或者检查商业伙伴遵守贸易安全要求的情况,并有书面制度和程序。

(十四)货物安全控制措施 28.货物安全

企业有确保供应链中货物在运输、搬运和存放过程中的完整性和安全性的措施和程序。(1)装运和接收货物:运抵的货物要与货物单证的信息相符,核实货物的重量、标签、件数或者箱数。离岸的货物要与购货订单或者装运订单上的内容进行核实。在货物关键交接环节有签名、盖章等保护制度。

(2)货物差异:在出现货物溢、短装或者其他异常现象时要及时报告或者采取其他应对措施,并有书面制度和程序。

(十五)集装箱安全控制措施 29.集装箱安全

企业有确保集装箱的完整性,以防止未经许可的货物或者人员混入的措施和程序。

(1)集装箱检查:在装货前检查集装箱结构的物理完整性和可靠性,包括门的锁闭系统的可靠性,并做好相关登记。检查建议采取“七点检查法”(即对集装箱按照以下顺序检查:前壁、左侧、右侧、地板、顶部、内/外门、外部/起落架)。

(2)集装箱封条:已装货集装箱要施加高安全度的封条,所有封条都要符合或者超出现行PAS ISO 17712对高度安全封条的标准,封条有专人管理、登记。要建立施加和检验封条的书面制度和程序,以及封条异常的报告机制。

(3)集装箱存储:集装箱要保存在安全的区域,以防止未经许可的进入或者改装,有报告和解决未经许可擅自进入集装箱或者集装箱存储区域的程序。

(十六)运输工具安全控制措施 30.运输工具安全

企业有确保运输工具(拖车和挂车)的完整性,防止未经许可的人员或者物品混入的书面制度和程序。

(1)运输工具的检查程序:有专门程序或者制度检查出入运输工具,防止藏匿可疑物品。(2)运输工具存储:运输工具要停放在安全的区域,以防止未经许可的进入或者其他损害,有报告和解决未经许可擅自进入或者损害的程序。

(3)司机身份核实:在货物被接收或者发放前,应对装运或者接收货物的驾驶员进行身份认定。

(十七)危机管理控制措施 31.危机管理

企业有应对灾害或者紧急安全事故等异常情况的书面制度和程序。

(1)应急机制:具备对灾害或者紧急安全事故等异常情况的报告、处置等应急程序或者机制。

(2)应急培训:要对员工进行应急培训。

(3)异常报告:发现有灾害或者紧急安全事故等异常情况、非法或者可疑活动,要报告海关或者其他有关执法机关。

五、附加标准 符合 2 不适用 0(十八)加分标准 32.加分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海关确认后可以加分:(1)属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

(2)属于国家鼓励和扶持的信息技术、节能环保、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等产业之一的企业。

(3)被中国报关协会等全国性行业组织评为优秀报关企业等荣誉称号的。

(4)属于中国外贸出口先导指数样本企业,且1年内填报问卷及时率在90%以上、问卷答案与出口增速的吻合度在0.3以上的;或者属于进口货物使用去向调查样本企业、其他统计专项调查样本企业,且1年内填报问卷及时率和复核准确率在90%以上的。

(5)属于积极配合海关开展报关单证企业存单,且连续4个季度单季存单及时率、准确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企业。

2.海关缉私警察队伍的管理 篇二

【关键词】走私;缉私警察队伍;管理;深圳海关

一、前言

为了维护我国经济的发展秩序,促进我国经济贸易正常运行,我国对于走私活动的查处进行了一系列的探讨,但是由于没有统一的管理部门,使得我国在打击走私活动中效果受到了影响。海关总署于1998年建立了缉私警察队伍,确定了“联合缉取、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施行在海关总署设立走私侦查局,在各直属海关分局设立走私侦查分局。2003年,海关总署将走私侦查局更名为缉私局,并增加了缉私局的行政执法权,自此以后,我国海关缉私警察主要通过行政和刑事两种手段对走私活动予以打击,有效的遏制了猖狂的走私浪潮,为稳定我国经济秩序的有序发展做出了极大的贡献。近年来,我国缉私警察在打击走私犯罪中积累了大量的经验,但是随着我国社会变革的日益加深和国际形式的不断恶劣,给我国缉私警察队伍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和冲击。本文就针对这些问题以深圳海关为例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旨在为完善我国海关缉私警察队伍管理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经验。

二、我国缉私管理体制的概述

(一)海关缉私体制的概念。缉私就是反走私,是相对于走私活动而言的,是一门涉及政治、历史和文化等多学科知识的一门学科。而海关缉私管理体制就是指在新形势下,为更好的开展打击走私的活动,对海关总署专门下属的缉私局和各缉私分局的管理的统称。我国的海关缉私管理体制是:海关总署—直属海关—隶属海关这三个层级的海关之间的管理体制。本文主要是对海关缉私部门在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运行等各个方面的管理制度的研究。

(二)我国海关管理体制的建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实现了巨大的发展,而随之而来的走私活动也日趋严重,为应对新时期下不同特点的走私热潮,我国海关不断的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缉私管理体制,逐步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海关管理体制:(1)改革开放初期的海关管理体制:改革开放初期,由于国家以经济发展为中心,我国海关口岸管理较松,处罚也主要以行政处罚为主,所以那段时期我国沿海地区的走私活动十分猖獗。(2)90年代的海关管理体制:90年代,我国的经济发展迅速,走私活动呈现出执法队伍参与、走私企业背景深厚。这一时期的管理体制是:重稽查、重治理和执法单位分工负责,而由于缉私警察无刑事执法权,所以走私份子并没有受到有效的制裁。(3)现代海关管理体制:赋予海关缉私警察刑事执法权,并施行海关缉私警察、公安和工商等多部门联合执法。

(三)我国现代海关缉私管理体制的特点。我国海关管理体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1)双重领导管理机制;(2)准军事化管理;(3)海关缉私警察拥有行政执法权和部分治安管理出发权。

三、以深圳海关为例研究我国缉私警察队伍的管理

(一)深圳海关缉私警察队伍管理存在的问题。为适应新时期、新形势下我国走私活动的特点,深圳海关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体如双重垂直管理体制来应对日趋严重的走私活动。这些管理体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海关急死警察队伍的管理、提高了工作效率、保证了执法的独立性并维护了我国经济发展的秩序,但是新形势深圳海关缉私警察队伍管理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1)管理幅度过大。管理幅度就是指一个管理者有效管理下属的人数,由于我国海关缉私任务繁重,深圳海关由于任务多、缉私压力大,故而其缉私警察的人数众多,这些缉私警察的管理都必须要有总局领导和深圳分局的共同参与,这就会使得领导的管理压力骤增,不利于海关工作有效的开展。(2)机构设置复杂。深圳海关缉私警察管理机构设置既有面向上级领导的纵向机构,也有深圳海关内部部门与部门间的平级的机构,这些机构纷繁复杂,给深圳海关缉私警察的管理带来了严重的困难。(3)内部机构膨胀快。由于内部机构人数和部门数的增多可以间接的显现出一个部门的强大,因此下属各海关都在不断的扩充自己的机构。深圳海关从成立之初的7个部门,发展为如今的包含办公室、政治处、督察处等13处室,以及皇岗、文锦渡、罗湖等10个分局。内部机构的过快膨胀,给我国海关缉私警察的管理带来了严重的障碍。(4)只能分工过细。由于内部机构的增多,深圳海关给每个处室分配了不同的缉查任务,这样不仅造成了资源的浪费,也对工作效率造成了一定的影响。(5)运行成本高。由于内部机构增多,人员数变大,使得办案经费、办公用品消耗和福利支出等成本增加,使得运行成本不断的提高。

(二)解决深圳海关缉私管理体制问题的策略。(1)借鉴外国的经验。如美国并没有单独设立缉私局,但是美国赋予了其海关一切警察机构的权限,并且拥有独立的监控权。而意大利虽然也设置了缉私局,但是其海关和缉私局是两个平行的权利机构,这样就能够保障在国家的监督管理下,两个机构的相互配合。因此,深圳海关完全可以借鉴外国海关的管理经验对我国海关的体制进行改革,这有助于促进深圳海关与缉私局的配合,最大程度的发挥缉私警察在打击走私活动中的作用。(2)完善缉私法律体系。我国目前的缉私法律都是零散的不完善的,还没有一部完整的、独立的缉私法。思想是行动的指引,只有加快完善缉私法,才能够使得我国缉私执法活动有法可以,最大限度的开展缉私活动。(3)优化组织结构。针对深圳海关缉私分局拥有23个处室或者分局的情况,只有优化组织结构,才能够提升工作效率,节约运行成本,合理的对缉私资源进行配置,完成缉私活动。(4)协调好各部门的关系。即协调好内部和外部的关系,外部关系主要是指公安和工商等单位,而内部主要是指服从上级领导,各部门如情报、督查和执法部门的紧密协作,只有这样才能够实现缉私活动的顺利进行。

四、结论

3.海关制度 篇三

一、严格区分一般贸易方式进口与进料加工贸易进口的货物。要认真做好对进料加工贸易单证的核查工作,认真查处将一般进口货物伪报为进料加工货物的案件。

二、加强对保税工厂的管理。对具有专用仓库,并设制专帐、专人管理,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的进料加工企业,才可批准建立保税工厂,其料、件进口时予以保税,加工后对实际出口部分予以免税,内销部分予以照章征税。不具备保税的进料加工业务,除对口合同外,在料、件进口时,仍应按规定对不能出口部分先予征税。

三、关于副次品、边角料的处理问题。对进料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次品和边角料,海关应经实地核查,根据其使用价值酌情估价征税。至于因改进工艺和改善经营管理的剩余料、件或增产的成品转为内销时,对其免税优惠仍按现行规定办理。这种免税优惠也不能在料、件进口时先给予享受。

四、对于进料加工成品内销问题。进料加工成品经批准内销,无论以人民币或外币结算,均应按规定补税。

五、对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进口后加工产品出口的,原则上不予退税。有特殊情况,需予退回部分税款的,应报总署批准。

六、请各关组织力量加强对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的管理和核销工作。

海关验厂,一般是来看保税加工业务的,一个是产品制造过程和工艺,以核实损耗的合理性,另一个是看保税物料的存放使用管理是否到位,账册是否清楚;

电子口岸卡是需要定期更新的,一般填写一个电子口岸的登记表格即可,法人卡和操作员卡分开填写,电子口岸有固定表格的。

海关第一次验厂,工厂那边需要的准备工作:

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复印件;

4、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复印件;

5、企业资产清单;

6、法人卡;

7、生产能力证明正本;

8、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正本;

9、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

10、出口成品申请备案清单;

11、成品对应料件单损耗情况一份;

12、来料加工合同;

13、比较重要的是房产证和消防证,这两个是海关严查的对象。

14、其他的还有一些需要填写的资料需要找报关行索取。第一次的话外经委会派人来验厂的。申请一个出口成品的合同的备案审批费用是90元。(不同地区情况不同)。

SGS关务验厂包括的内容有:

1、检查(验)货物规格、数(重)量和包装。包括对商品进行物理测试、化学分析和外观检查,对数(重)量按照国际贸易中惯用方法进行鉴定;包装则要求货物能完好无损地运抵目的港收货人手中。对药品和化学品要查检有效期限等。

2、对大宗货物要求进行监视装载。一是保证所载货物是经过SGS检查(验)过的,二是保证合同项下货物完全、牢固地装在指定的运输船舶上。对集装箱货物要求进行监视装箱作业和施封。

3、审核进口商品是否符合进口国外贸、海关法令,进口必需的许可手续是否齐备与合法,以有效杜绝无证到货和违禁品、管制商品的非法进口。

4、核定价格。即对成交价格进行审核,这是实施CISS的最重要内容,也是吸引许多国家的原因之一,目的是防止进口商低价高报,避免资金外流,或防止高价低报,偷逃关税。SGS利用电脑网络收集储存各个渠道的商情,并要求出口商提供价格构成细目表,如出厂价、成品包装费、仓储费、运往码头运费、装船费、海运或空运费、佣金以及商业上可接受的附加费等,以便对货价同出口价或当地消费价格进行比较,查证卖方最后商业发票的总价及价格要素是否符合该商品在原产地供应国的正常出口价,保证完税价格和进口国外汇支出的合理性。

5、海关税则归类。审核进口商在进口许可证中所填报的税号与该国现行的海关税则规定是否相符,或依据验货时所见的实物提出合理的税号和税率,确保关税的足额征收和海关统计的准确性。

备注:

1、SGS是全球最大的机构,旗下有检测、认证、鉴定、测试业务。无论是找SGS做检测还是认证,均可获得SGS报告,认证可获得SGS证书。SGS是 Societe Generale de Surveillance S.A.的简称,译为“通用公证行”。它创建于1878年,是目前世界上最大、资格最老的民间第三方从事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鉴定的跨国公司。

4.报关概述与海关管理 篇四

《报关与对外贸易管制》

《国际贸易实务》

《海关法规》

《报关程序》

《报关单填制》

《HS商品归类》

《进出口税费》

主办单位:重庆港通教育服务港

协办单位:对外贸易大学

★学习方式:研讨、研修、出口进修、培训、考察

★学习内容:

1、报关员资格考试培训要点

(1)报关员国家职业标准与基于工作过程的课程开发与设计

(2)报关员资格考试的规律与特点

(3)报关员资格考试的学习重点(海关监管)。

2、报关员资格考试培训要点

(1)报关员资格考试的学习重点(保税加工贸易);

(2)报关员资格考试的学习重点(进出口税费及原产地认定)

(3)报关员资格考试的学习重点(报关单填制)

★工作考察

考察重庆海关、进出口检验检疫局、重庆保税港区、观摩报关行、国际贸易公司等。

★报关与国际货运专业课程实训教学演练

(1)仿真环境下的实践教学方法与手段介绍;

(2)情景教学模式演练;

(3)报关员资格考试的学习重点(商品归类技巧)

★学习时间

寒假10天时间

★费用:3860元/人

★联系电话:023-63857708 王老师

5.海关管理专业实习报告 篇五

一、实习目的

社会实践是大学生课外教育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大学生自我能力培养的一个重要方式,因此对于我们在校大学生来说,能在暑假有充足的时间进行实践活动,给了我们一个认识社会、了解社会,提高自我能力的重要的机会。所以我的这次实习主要目的是熟悉物流作业流程,掌握物流作业流程。从而了解我国物流行业发展的状况。

二、实习时间

12月6日-3月6日

三、实习地点

宅急送是国内著名的物流公司之一,1994年1月18日成立,宅急送咨询;60.52.95.53宅急送商标源于原总裁陈平的构想。猴子使人想到灵敏快捷一个跟头十万八千里的孙悟空;拎着的包裹代表从事的小件快运;圆圈寓意门到门服务;绿色象征生命,象征宅急送永远充满活力。 截止,宅急送总资产超过2亿元,员工8000名,车辆1500台,年货物周转量3200万件,年递增率超过65%,为“中国成长企业百强”第4名,“中国最具竞争力的物流企业”。 宅急送公司恪守“安全、准确、亲切、视服务为生命”的经营戒训。自1994年成立以来,公司以跨越式发展速度在全国建立了庞大的“快运网络”,以优质服务赢得了国内上千家著名企业以及广大民众的信赖;以“诚信,和协,高效,追求卓越”的企业精神,矢志成为民族快运行业的一面旗帜,挑起中国快运追赶世界水平的重任。宅急送在全国有3000多个经营网点,网络覆盖全国多个城市和地区;分别在华北、华东、华南、华中、东北、西北、西南设有7个物流基地,40个运转中心,75000平米的配送中心,同时拥有42个航空口岸,360条航线,近1500个航班,620条物流班车线。依托成熟的快运平台,宅急送每年进出港货物逾亿件,真正做到了物畅其流,货通天下 。

四、实习主要内容

经过简单的培训我很快加入到运转中心分拣员的行列,刚开始我简单的认为分拣理货是一种纯体力劳动并且向我所学习的简单的“大不压小,重不压轻”等简单的物流操作常识在这里都运用不到。但是很快我就为我的轻浮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我发现这里的每一个岗位都是整个物流流程里很重要的一部分,都需要细心的去完成。开始我只是简单的把各自区域的货物分拣到固定区域,直到后来慢慢接触到班车的车次和运量,才发现分拣原来和物流路由息息相关,物流路由不正是上课时老师所强调的运输合理化的问题。恍然大悟原来工作中处处皆是学问。后来逐渐的从了解到省内的路由。慢慢接触到全国的路由体系。慢慢的一张全国全公司的物流网络体系在我脑子里浮现。当我已经熟悉了安徽运转中心的所有路由和基本的操作之后。很快我面临到新的挑战,由于领导的赏识我变更了工作岗位,进入到了运转中心的另一个重要工作岗位-运营部网络科,网络科顾名思义就是就是对公司的网点进行管理和协调。并且主要对公司的加盟网络的管理协调。

五、实习总结和体会

通过在运转中心的分拣员和网络科专员的学习,我深深的感受到物流工作不仅需要扎实的专业知识,更加需要一颗踏实和对工作一丝不苟的心。心态决定一个人的发展。我想谁都不会否认一个良好的心态对于一个人一生的重要性,经历过这份工作的我更是对此深信不疑,由于我们经常接到有问题的邮件查询,不是丢了就是迟迟没有投递到收件人手中,这样的邮件其收寄双方都是非常着急并且情绪上都是很激动的,挨骂,我想任何一位服务工作者都已习以为常,但初入职场的我们却不是那么容易接受的,经常被客户骂哭,不但没有给客户解决问题,也严重影响了自身的工作情绪,所以一个良好的心态,也是自身发展的前提和保障。作为服务行业的一员我深刻体会到我们的工作真的和客户的方便息息相关。 学习因该是我们为之奋斗一生的事业。学到的东西越来越多,遇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不论是在实习中还是以后正式的工作,我都要端正学习态度。学习并不是一劳永逸的事,像运转中心,每天都会有新的通知,让我们灵活掌握,以备不时之需。人生也是一样,总要为自己留条后路才不会走上绝路,学习是一条路,更是一种生活态度,是需要我们为之奋斗一生的事业。在宅急送的那段日子里我深深体会到书到用时方恨少。虽然对专业知识足够了解,对工作流程足够熟悉,但是我在面对一些突发事情时 处理的并不是那么得心应手。效果也不是那么如意。这充分说明理论和实践结合的重要性。

通过对公司的逐步了解,慢慢的对整个快递行业我也有了一个自己的认识,我国快递行业目前还是处在一种劳动密集型行业中,自动化程度很低。资源整合方面也是不像国外那么合理。对于快递行业里的不文明行为,我只能抱歉的说那是一个行业的问题,不是一个企业的问题。但是我从来没有认为那不是我们每个人的问题。

6.海关认证管理制度 篇六

【关键词】物流企业;供应商管理库存;供应链;库存管理;海关;信息系统

供应链管理作为独立管理领域出现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当制造企业意识到库存及物流中蕴涵的巨大效益之后,供应链管理从理论和技术上都得到迅速的发展。由宝洁和沃尔玛于20世纪80年代提出的供应商管理库存(VMI)是目前受到业界普遍推崇的一种库存管理模式。VMI是指受到上游供货制约的下游企业将其库存交由上游供应商管理,从而使库存管理更具计划性和可预见性的合作性策略,并能够尽可能地降低库存管理成本。VMI将传统供应链中上、下游企业各自独立的库存进行集约化管理,减少整个供应链的环节,效率因此得到极大的提升。

1VMI的实施

1.1实施原则

实施VMI一般需要如下条件:一是库存不确定因素的非对称性。下游企业库存的不确定因素主要取决于上游供货商。例如,正常情况下零售连锁企业日常门店零售所产生的库存变化是比较稳定和可预期的,下游企业对于上游企业对其的供货却有很大的不可控性。供货信息的不对称导致库存波动难以预期,因此而产生的效率损失由下游企业承担。二是上、下游企业之间的供应链能够很好地衔接。库存管理从下游企业交给上游企业,这意味着整个管理体系包括理念、人员、工具的全面更新。但这并不等同于下游企业完全放弃对于库存的管理和要求。在某种意义上这相当于下游企业将库存交给上游企业托管。三是VMI带来的效率提升能够为合作双方所共享。

1.2实施内容

(1)选择合适的供应商VMI实施成功与否,首先取决于上游供应商的库存和供应链管理能力。缺乏全流程物流管理,不能有效应对下游需求的供应商,会在这种模式中败下阵来。同时,供应商还必须具备根据下游客户的要求对库存管理、配送和物流运输进行定制化调整的能力。

(2)选择合理的运行模式根据储存方式、地点、配送方法、运输距离和手段的不同,VMI的库存管理有多种模式,如费用项目库存模式、委托库存模式、就近仓储模式、第3方物流模式等。在确定供应商之后,上、下游企业应共同商定最佳的运行模式来实现VMI。

(3)确立库存管理要求上、下游企业应共同确定VMI应达到的绩效标准或管理要求,包括对库存、订单在内的整个流程进行量化管理,并以量化数据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量化指标包括订单和库存管理的各种参数,如再订货点、合理库存水平、物流配送时间等。

(4)流程和组织重组VMI全面改变下游企业的工作流程和组织结构,并加大上游企业的库存管理工作量。当上游供货商对其众多下游客户统一实行VMI时,规模优势使上游供货商有可能采用全新的库存管理方法,这也可能导致其流程和组织的重组。因此,无论对于上游企业还是下游企业而言,VMI都不是简单的问题。

2VMI实施中面临的海关问题

VMI模式能为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带来多方面的收益:(1)库存减少,资金压力减轻。对上游企业而言,信息的集中和物流规模优势可使其生产尽可能贴近需求,做到按时和按需生产。(2)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更加密切。这种近似于纵向一体化的合作关系,使上、下游企业之间可以共同抵御市场波动造成的负面影响,并且分享市场繁荣带来的巨大收益。(3)采购和物流成本大大降低。对于规模较小的下游企业而言,这一点尤其重要。(4)更快的供货响应速度。

在海关管理实践中,VMI模式遇到如下问题:

2.1保税仓库现有通关模式不便捷

对于制造行业VMI模式来说,最关键的部分是供应商对下游企业生产需求的快速响应能力。随着国际分工的不断细化,生产全球化日益流行。大多数产成品在生产过程中需要来自不同国家的企业的合作,这势必涉及进出口供应链。为适应现代供应链的要求,VMI仓库的货物往往以保税货物为主,而进出保税仓库需要办理海关清关手续。

在目前海关保税仓库通关作业监管模式下,保税仓库货物进出库通关均实行报关制:货物进口入库时,分别向仓库主管海关、海关通关管理部门、口岸海关物流监控部门办理货物入库审批手续、进口通关报关手续和实物查验放行手续;货物出库进口或出口时,也分别向仓库主管海关、海关通关管理部门、口岸海关物流监控部门办理货物出库审批手续、进出口通关报关手续和物流查验监控手续。保税仓库货物的进出库流通都要经过3道海关监管手续,这严重影响保税仓库物流通关速度,使保税仓库运营成本提高。这个过程难以适应工厂要求的响应时间,成为VMI物流供应链上的“瓶颈”。

目前供应链成员一般在VMI项目中采用部分货物先期完税的方法来应对这一问题:采购方先期办理部分中间品的海关完税手续,手中拥有一定数量的完税安全库存,可以随时发货。但这种做法与真正的VMI管理并非完全一致。虽然保有一定的完税库存,能够满足响应时间要求,但这是以采购方前期持有库存,提前完成物权转移为代价的,不是真正意义上的VMI管理。

2.2物权错位

在VMI模式中往往由独立的第3方物流企业管理库存,此时的第3方物流充当生产企业仓库的角色,货物在交付下游企业之前由其统一负责。正是由于这个特点,第3方物流企业作为其客户的进出口代理人,在进出口申报时一般以自己的名义报关。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申报单位和收货单位都是第3方物流公司。这与货物的实际物权所有者不符。

在VMI管理中,货物在实际到达下游生产工厂之前的物权从理论上说是属于供应商的。采购方通常与供应商签有协议,物权为供应商所有,此时采购方并不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只有在物料出仓库门或者到达收货平台时才发生实质性的物权转移,即当下游工厂真正需要时,才最终完成物权的转移(见图1)。

由图1可见,第3方物流仓库中的物料归属于供应商,但第3方物流在向海关进行进出口申报时,在报关单上填写的收货单位是其自身。这造成表面物权与实际物权不符,并且此时供应商实际上失去对货物的控制权。这种申报情况与实际货物物权的不统一,易给供应商带来风险。此外,第3方物流在进出口贸易中所处的地位与其所担负的法律责任也极不相称。

2.3海关监管要求不统一

为适应物流管理模式的不断发展,我国海关在沿海发达地区优先试行“先出后报,集中报关”的新模式。这个新模式主要为货物进出频繁、批次多,信誉良好的制造企业提供便利。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相关规定尚未细化,因此各海关实际监管要求各不相同。对于那些在多个口岸设有VMI项目的企业而言,其VMI项目的管理难度因此而增加。有些大公司的VMI管理涉及跨关区的转关保税运输。由于目前“大通关”模式在各地区的推行情况各不相同,因此在实际运作中一些转关的运输信息不能电子化,信息传递不及时,也导致库存调拨的延误。

3调整海关政策,顺应现代物流业发展

在物流运作管理中,海关的作用非常重要,关系到新的物流管理模式的成败。而且,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海关与企业的关系逐渐转为监管与服务并重。这就要求海关创新海关监管制度,大力提高保税物流的通关效率,为物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流通环境。

3.1树立便利化、区别化的监管理念

海关应树立便利化理念,以效率为关键,以建立内部行为负责制为条件,以完善海关监控体系和缉私体系为保障,以监管方式多样化为手段,实现海关对保税区域管理的便捷化和高效化。具体做法为:给予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分批出库、集中报关”的通关便利,加快物流通关速度;给予有信息化物流监控环境的企业进库直通式备案登记的通关便利。

区别化监管是指实施全面准确的企业分类,以动态管理的方式激励企业规范管理活动,实现有限的海关管理资源对于无限的企业行为的有效监管:(1)建立分类标准,严格信用考核,是海关区别化管理的基础;(2)执行不同的监管措施,引导企业规范化经营,是海关区别化管理的目的;(3)鼓励保护先进,坚持依法行政,是区别化管理的原则。

3.2加快“分类通关”步伐

目前“分类通关”正在部分海关进行试点。适用企业在口岸通关全部由海关系统自动完成审核、验放手续,纸质报关单证由其自行保存而无需交到海关。简化的通关手续让企业享受到提高通关速度和降低通关成本的双重好处,这种新的作业模式也能较好地适应VMI等新物流管理模式的需要。

3.3及时更新报关单信息

报关单上的信息应按照管理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予以更新。建议在报关单中增加实际收发货人栏目,以明确各相关方的法律责任。

3.4加快海关信息系统全国联网

将全国各地关区通过信息系统真正连接起来,让物流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真正的无障碍流动,使转关运输不再成为保税货物调拨中的“瓶颈”。

3.5重视保税物流领域的研究和创新

从某种角度来看,物流产业是技术密集型产业。作为保税物流行业主要管理部门的海关,一方面要加强该领域的研究创新工作,另一方面要推动物流企业加强应用性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4结语

VMI作为一种新兴的物流(供应链)管理模式,有助于企业提高利润和效率。VMI在具体实施中离不开政府监管部门尤其是海关的支持。随着物流作业高效化、多样化的发展,海关必须不断开拓思路,深入研究和创新,及时调整相关政策,制定配套的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要求,顺应物流管理模式的新发展。

参考文献:

[1] DONALD J B,DAVID J C.物流管理[M].林国龙,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0:198-205.

[2] 〔美〕 BALLOU R H.企业物流管理[M].王晓东,胡瑞娟,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100-101.

7.第一章报关与海关管理 篇七

第一节 报关概述

★报关的概念

★自理报关

★代理报关(含义)

☆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舱单申报

☆进出境行李物品的报关

☆进出境邮递物品的报关

第二节 海关管理概述

一、我国海关的性质和任务

★性质

☆任务

二、我国海关的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

三、海关的权力

★海关权力的内容(检查权、查阅复制权、查问权、查验权、查询权、稽查权、连续追缉权、行政处罚权、佩带和使用武器权、行政强制权)

☆海关权力行使的基本原则

四、海关的管理体制及机构

★海关的管理体制(垂直领导体制、海关设关原则)☆海关的组织机构(海关机构设置、海关缉私警察机构)第三节 报关单位

一、报关单位的概念

★报关单位的概念

二、报关单位的类型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报关企业

三、报关单位的注册登记

★报关注册登记制度的概念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的时效

★报关单位的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

四、报关单位的报关行为规则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报关行为规则

★报关企业的报关行为规则

五、海关对报关单位的分类管理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管理类别的设定

★报关企业管理类别的设定

★报关单位分类管理措施的实施

六、报关单位的海关法律责任

★报关单位海关法律责任的原则性规定

★报关单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

第四节 报关员

一、报关员的概念

★报关员的概念

二、报关员资格

★报关员资格取得

三、报关员注册

★注册条件

★注册程序

★注册的变更、延续

★注册的注销

☆重新申请注册

四、报关员执业

★报关员执业范围

★报关员的权利和义务

★报关执业禁止

★报关员的海关记分考核管理

五、报关员的海关法律责任

★报关员的海关法律责任 第二章 报关与对外贸易管制

第一节 对外贸易管制概述

★对外贸易管制概念(含义、性质、分类形式、管制目的、管制特点)

☆我国对外贸易管制的基本框架

☆我国对外贸易管制的法律体系

第二节 我国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制度

★我国货物、技术进出许可制度管理范围

☆国家对部分进出口货物、技术实行限制或者禁止管理的目的及原则

★禁止进出口货物管理(含义、范围)

★限制进口货物管理(许可证件管理、关税配额管理)

★限制出口货物管理(配额限制管理、非配额限制管理)

★自由进出口货物、技术管理(含义、范围)

第三节 其他贸易管制制度

☆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制度

★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制度组成、管理目的、职责范围、管理范围)

☆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

★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组成、管理目的、管理形式、管理期限)

第四节 我国贸易管制主要管理措施

一、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进出口许可证的分级发证管理及发证机构

★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范围

☆进出口许可证的申领程序(申请形式、申请材料)

★报关规范

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管理范围

★办理程序及归口管理部门

★报关规范

三、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进口许可证管理

★管理范围

★管理部门

★报关规范

四、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

★实施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范围

★免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情形

☆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办理程序(申请形式、申请材料)

★报关规范

五、固体废物进口管理

★管理范围

★办理程序

★报关规范

六、进口关税配额管理

★管理形式、管理目的

★实施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管理部门、管理范围、管理措施、报关规范)

★实施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工业品(管理部门、管理范围、管理措施、报关规范)

七、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管理

★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管理的证件(证件种类、各类证件管理范围划分)

★报关规范

八、进出口药品管理

☆药品进口指定口岸管理

★精神药品进出口管理(管理范围、管理证件)

★麻醉药品进出口管理(管理范围、管理证件)

☆兴奋剂进出口管理(管理范围、管理证件)

★一般药品进出口管理(管理范围、管理证件)

九、美术品进出口管理

★管理范围

★管理部门

☆办理程序

★报关规范

十、音像制品进口管理

★管理范围

★办理程序

★报关规范

十一、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

★出入境货物通关单适用范围

十二、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

★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主管部门、管理证件)

☆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范围)

十三、有毒化学品管理

★有毒化学品管理(主管部门、管理证件)

十四、农药进出口管理

☆农药进出口管理(主管部门、管理证件)

十五、兽药进口管理

★兽药进口管理(主管部门、管理证件及适用范围)

十六、水产品捕捞进口管理

★水产品捕捞进口管理(管理目的、主管部门、管理证件及适用范围)第三章 海关监管货物报关程序

第一节 概述

★海关监管货物含义

★海关监管货物分类

★报关程序的含义

★报关的基本程序和适用范围

☆电子报关(含义、法律地位、形式)

第二节 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程序一、一般进出口货物概述

★一般进出口货物概念(含义、特征、范围)

☆一般进出口货物和一般贸易货物的区别二、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程序

(一)进出口申报

★申报(含义、地点、期限、日期)

★接受申报

★滞报天数和滞报金的计算

★申报单证(报关单、随附单证、准备申报单证的原则)

★申报前看货取样

★提交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的期限

★修改申报内容或撤销申报(原则、理由、单证)

(二)配合查验

★海关查验(复验、径行开验)

★配合查验

☆货物损坏赔偿

(三)缴纳税费

☆缴纳税费的形式

★进出境现场放行(含义、形式)

★货物结关的含义

★放行与结关的关系

第三节 保税加工货物报关程序

一、保税加工货物概述

☆概念(含义、特征、范围)

★海关监管模式和管理要点

★设限商品范围(禁止类、限制类)

★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地区分类、具体内容、保证金计算公式)

二、电子化手册管理下的保税加工货物报关程序

(一)合同备案

★合同备案(企业、地点、步骤、变更)

☆合同备案的单证

★合同备案的简化程序

★异地加工贸易

★加工贸易单耗

★加工贸易外发加工

★加工贸易货物抵押

☆加工贸易串料

(二)进出口报关

☆进出境货物报关的证和税

★深加工结转(含义、程序)

★剩余料件、残次品、边角料、副产品的含义

★剩余料件、残次品、边角料、副产品的处理(内销、结转、退运、销毁)

★受灾保税加工货物(含义、处理)

(三)合同报核

★报核和核销的含义

★正常报核和合同终止报核的时间

☆非正常合同报核(遗失进出口报关单、撤销合同、有违规走私行为)

三、电子账册管理下的保税加工货物报关程序

(一)电子账册管理

☆联网监管的含义

★电子账册管理的概念(含义、特点、种类)

★申请建立电子账册的程序

(二)报关程序

☆经营范围电子账册备案、变更

★便捷通关电子账册备案(最大周转金额和周转数量、账册变更)

☆报关清单的生成

★报关单(生成、修改、撤销、填制要求)

☆申报方式选择

★报核期限

★核销处理

四、出口加工区进出货物的报关程序

☆出口加工区概念(含义、功能)

★出口加工区管理要点

★出口加工区与境外之间的报关程序

★出口加工区货物运往境内区外的实际出区货物的报关(报关程序、许可证件管理、税收征管)

★出口加工区货物运往境内区外的委托加工手续

☆出口加工区货物运往境内区外的维修、测试、检验和展示手续

★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成品、残次品、边角料、废品处理

★境内区外货物运入出口加工区的实际进区货物的报关(报关程序、许可证件管理、出口退税)

★出口加工区出区深加工结转(含义、程序)

★出口加工区设备出区手续

五、珠海园区进出货物的报关程序

★珠海园区概念(含义、功能)

★与境内区外其他地区之间的报关程序 第四章 进出口商品归类

第一节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含义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基本结构

第二节 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

★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的基本结构

第三节 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的海关管理

☆归类的依据

☆归类的申报要求

☆预归类的申请要求

☆“预归类决定书”的使用

★归类决定

第四节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标题、品目条文、类注、章注的归类作用

★不完整品、未制成品、未组装件或拆散件的归类规定

★货品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时的归类规定

★具体列名优先于一般列名的归类规定

★混合物、组合物、零售成套货品的归类规定

★零售成套货品的判断标准

★从后归类的归类规定

☆“最相类似”归类原则的含义

☆特定包装容器的归类规定

★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的归类规定

★一般包装容器和包装材料的归类规定

☆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容器和包装材料的归类规定

★子目的归类规定和归类方法

★总规则的运用顺序

第五节 各类进出口商品的归类

★运用归类总规则,对各类进出口商品进行正确归类 第五章 进出口税费

第一节 进出口税费概述

★进出口税费的范围

★关税概念

★进口关税的含义

★进口关税的计征方法(从价税、从量税、复合税、滑准税)

☆进口关税的种类(分类、反倾销税)

★出口关税

☆暂准进出境货物进出口关税

★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增值税、消费税)

★船舶吨税

★税款滞纳金

第二节 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一般进口货物、特殊进口货物)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审定中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计算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计入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税收和费用)

★价格质疑程序和价格磋商程序

☆纳税义务人在海关审定完税价格时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原产地规则的含义

★原产地规则的类别

★原产地认定标准

★申报要求

★原产地证明书

第四节 税率适用

★税率的实际运用

第五节 进出口税费的计算

★从价税税款的计算

★从量税税款的计算

☆复合税税款的计算

☆反倾销税税款的计算

★出口关税税款的计算

☆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计算

★滞纳金的计算

第六节 进出口税费减免

☆减免税规定

☆减免税管理

第七节 进出口税费的缴纳与退补

☆税款缴纳(地点、方式)

★税款退还(范围、期限、要求)

★税款追征和补征(范围、期限、要求)

☆延期纳税

★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缓税利息

★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强制措施

☆缴纳税费责任

第六章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

一、报关单概述

☆报关单的含义与类别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各联的用途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法律效力

★报关单填制的一般要求

二、报关单各栏目填制要求

掌握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各栏目的含义、填制规范、填报要求、逻辑对应关系,根据原始单证、资料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查找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内容错误。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主要栏目:

★进口口岸/出口口岸(含义、特殊填报要求)

★备案号(常见首位代码标记、填报要求)

☆进口日期/出口日期

☆申报日期

★经营单位(海关注册编码、特殊填报要求)

★运输方式(运输方式代码表、非实际进出境填报要求)

★运输工具名称(水路、航空运输填报要求;转关及非实际进出境填报要求)

★提运单号(水路、航空运输填报要求;转关及非实际进出境填报要求)

★收货单位/发货单位

★贸易方式(主要贸易方式名称及代码、适用范围、填报要求、与报关单相关栏目逻辑对应关系)

★征免性质(主要征免性质名称及代码、适用范围、填报要求、与报关单相关栏目逻辑对应关系)★结汇方式(主要结汇方式名称、代码、英文缩写)

★许可证号

★起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主要国别地区代码、中转货物的判断与填报要求〕

★装货港/起运港

☆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

★批准文号(需要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监管方式)★成交方式(含义、主要成交方式代码、与贸易术语一般对应关系)★运费(填报格式、与成交方式栏目逻辑对应关系)★保险费(填报格式、与成交方式栏目逻辑对应关系)

☆杂费

☆合同协议号

★件数

★包装种类(常见包装种类的中、英文表示)

★毛重

★净重

★集装箱号(填报格式)

★随附单据(填报格式、主要监管证件名称及代码、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相关内容填报要求)

★用途

★标记唛码及备注(关联备案号的填报、关联报关单号的填报、其他需要补充或特别说明的事项的填报)★项号(填报格式、特殊填报要求)★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填报格式、规范申报要素、特殊填报要求)★数量及单位(填报格式、填报要求)

★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

★单价

★总价

★币制(常用货币名称、代码及符号)★征免(填报要求、与相关栏目逻辑对应关系)第七章 与报关工作相关的海关法律制度

第一节 海关统计制度

☆海关统计的概念(含义、性质、作用)

☆海关统计资料的管理(海关统计数据的收集与审核、海关统计资料的编制、海关综合统计资料的发布)

★海关统计的范围(列入海关统计范围的进出口货物、不列入海关统计范围的货物、不列入海关统计但实施单项统计的货物)

★海关统计基本项目(商品分类、数量、重量、价格、国别(地区)、经营单位、贸易方式、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运输方式、关别、统计时间)

☆海关统计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节 海关稽查制度

★海关稽查概述(含义、特征)

★海关稽查的对象(企业、单位、进出口活动)

★海关稽查的方式

☆对企业管理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要求

★海关稽查的实施程序)

★被稽查人的义务

☆海关稽查的处理

★被稽查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海关事务担保

☆海关事务担保的概念(含义、作用)

★海关事务担保的适用范围(海关事务担保的一般适用、海关事务担保的其他适用、海关事务担保的免除、海关事务总担保)

☆担保人的资格及担保责任

★海关事务担保的方式

★海关事务担保的实施(担保资金的分类、担保的作出、担保的销案、担保人的法律责任)第四节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概念(含义、范围、作用)

☆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备案(申请人、申请的文件及证据、申请的受理、备案的时效、备案的变更、注销、撤销)

★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的扣留申请(申请文件与证据、申请的担保)

★知识产权权利人接到海关发现侵权嫌疑货物通知的扣留申请(海关通知、扣留申请、申请的担保或总担保)

★海关对侵权嫌疑货物的调查处理

☆知识产权权利人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节 海关行政许可制度

☆海关行政许可的含义

★海关行政许可的范围(法律法规设定的海关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决定方式公布的海关行政许可事项)

☆海关行政许可听证(范围、程序)

★海关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变更与延续)

第六节 海关行政处罚制度

☆海关行政处罚的概念(含义、性质)

★海关行政处罚的范围(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海关行政处罚的形式及具体内容

★海关行政处罚的程序(调查、决定、执行)

☆海关行政处罚简单案件处理程序

第七节 海关行政复议制度

☆海关行政复议的概念(含义、特征、作用)

★海关行政复议的范围

☆海关行政复议的管辖

★海关行政复议的程序(申请、受理、决定)

第八节 海关行政申诉制度

☆海关行政申诉的含义

★海关办理申诉案件的范围

☆海关办理申诉案件的管辖

★海关办理申诉案件的程序

☆申诉人的救济途径

第九节 海关行政裁定制度

☆海关行政裁定的概念(含义、适用范围、作用)

☆海关行政裁定的程序(申请、受理、审查、裁定)

★海关行政裁定的法律效力 第八章 与报关相关的国际贸易知识

第一节 国际贸易概述

☆国际贸易的基本业务程序

第二节 国际贸易方式

☆经销

☆代理

☆招标、投标

☆拍卖

☆寄售

☆加工贸易

☆对销贸易

第三节 进出口商品的品质、数量和包装

一、品质

★质量的表示方法

★质量机动幅度和品质公差

二、数量

★数量的计算

★数量的机动幅度

三、包装

★运输包装

★销售包装

★定牌和中性包装

第四节 贸易术语和进出口商品的价格

一、《200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E组术语

★F组术语

★C组术语

★D组术语

二、国际贸易中三种常用的贸易术语

★FOB、CFR和CIF的含义

★FOB、CFR和CIF的相互关系

★三种常用术语的变形

三、FOB、CFR和CIF三种价格术语间的换算

★FOB价格的换算

★CFR价格的换算

★CIF价格的换算

四、《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介

☆《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变化

第五节 国际贸易货物运输

一、海洋运输

★班轮运输(特点、运费构成、计算公式及计收标准)

★租船运输(定期租船、定程租船)

☆海洋货物运输操作流程

二、陆路运输

☆铁路运输

☆公路运输

三、航空运输

★航空运输方式

★航空运单

☆航空运费

四、国际多式联运

★集装箱运输(特点、货物交接)

★国际多式联运(特征和优点)

五、世界重要港口和航线

★世界重要港口的中英文名称

☆主要航线

第六节 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保险

一、海运货物保险

★基本险

★附加险

二、保险金额的确定和保险费的计算

★保险金额

★保险费(保险费率、保险费的计算方法)

第七节 货款的支付

★汇付(性质、种类、使用)

★托收(性质、种类、使用)

★信用证(种类、特点、作用)

第八节 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

☆索赔(依据、期限)

☆不可抗力

第九节 进出口业务的主要单证

★发票(含义、作用、种类、内容)

★装箱单(含义、作用、内容)

★提单(含义、作用、种类、内容)

★海上货运单(含义、作用、内容)

★航空运单(含义、作用、内容)

★提货单(含义、作用、内容)

8.海关认证管理制度 篇八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第190号令 【发布日期】2010-03-15 【生效日期】2010-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的决定

(海关总署第190号令)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0年3月1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署 长 盛光祖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了规范管理,海关总署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4号,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由“进出口贸易,包括转口贸易”修改为“国际转口贸易”。

本决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

(2005年11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134号发布,根据2010 年3月15日海关总署令第190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及其进出货物、保税物流园区企业及其经营行为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税物流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第三条 海关在园区派驻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进出园区的货物、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及园区内相关场所实行24小时监管。

第四条 园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区外)之间,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围网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及其他海关监管所需的设施。

第五条 园区内设立仓库、堆场、查验场和必要的业务指挥调度操作场所,不得建立工业生产加工场所和商业性消费设施。

海关、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在园区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园区企业)等单位的办公场所应当设置在园区规划面积内、围网外的园区综合办公区内。除安全保卫人员和相关部门、企业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园区内居住。

第六条 经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设施、场所验收合格后,园区可以开展有关业务。

第七条 园区可以开展下列业务:

(一)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

(二)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三)国际转口贸易;

(四)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

(五)国际中转;

(六)检测、维修;

(七)商品展示;

(八)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

第八条 园区内不得开展商业零售、加工制造、翻新、拆解及其他与园区无关的业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的,园区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报告园区主管海关并办理相关手续:

(一)遭遇不可抗力等灾害;

(二)海关监管货物被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司法机关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三)海关监管货物被盗窃;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的报告时间,第(一)项在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第(二)至

(四)项在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第十条 对园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海关监管货物,园区主管海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园区。

第二章 海关对园区企业的管理

第十二条 园区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园区企业在开展业务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特殊情况下,经直属海关批准,区外法人企业可以依法在园区内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三条 园区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向海关缴纳税款及履行其他法定义务的能力;

(二)在园区内拥有专门的营业场所。

第十四条 园区企业变更营业场所面积、地址等事项的,应当报经直属海关批准;变更名称、组织机构、性质、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注册登记内容的,应当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报直属海关备案。

园区企业有前款以外的其他变更情形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园区主管海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海关对园区企业实行电子账册监管制度和计算机联网管理制度。

园区行政管理机构或者其经营主体应当在海关指导下通过“电子口岸”建立供海关、园区企业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电子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的计算机公共信息平台。

园区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与海关进行联网。

第十六条 园区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规范财务管理,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记录本企业的财务状况和有关进出园区货物、物品的库存、转让、转移、销售、简单加工、使用等情况,如实填写有关单证、账册,凭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和核算。

园区企业应当编制月度货物进、出、转、存情况表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定期报送园区主管海关。

第三章 海关对进出园区货物的监管

第一节 对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十七条 海关对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但园区自用的免税进口货物、国际中转货物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货物除外。境外货物到港后,园区企业(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先凭舱单将货物直接运至园区,再凭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向园区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八条 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应当向园区主管海关申报。园区货物的进出境口岸不在园区主管海关管辖区域的,经园区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在口岸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九条 园区内开展整箱进出、二次拼箱等国际中转业务的,由开展此项业务的企业向海关发送电子舱单数据,园区企业向园区主管海关申请提箱、集运等,凭舱单等单证办理进出境申报手续。

第二十条 从园区运往境外的货物,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

第二十一条 下列货物、物品从境外进入园区,海关予以办理免税手续:

(一)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设备、物资等;

(二)园区企业为开展业务所需的机器、装卸设备、仓储设施、管理设备及其维修用消耗品、零配件及工具;

(三)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和园区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

第二十二条 下列货物从境外进入园区,海关予以办理保税手续:

(一)园区企业为开展业务所需的货物及其包装物料;

(二)加工贸易进口货物;

(三)转口贸易货物;

(四)外商暂存货物;

(五)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配件;

(六)进口寄售货物;

(七)进境检测、维修货物及其零配件;

(八)供看样订货的展览品、样品;

(九)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

(十)经海关批准的其他进境货物。

第二十三条 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和园区企业从境外进口的自用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按一般贸易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第二十四条 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节 对园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二十五条 园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由园区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园区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园区企业在区外从事进出口贸易业务且货物不实际进出园区的,可以在收、发货人所在地的主管海关或者货物实际进出境口岸的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第二十六条 园区货物运往区外视同进口,园区企业或者区外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向园区主管海关申报,海关按照货物出园区时的实际监管方式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园区企业跨关区配送货物或者异地企业跨关区到园区提取货物的,可以在园区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也可以按照海关规定办理进口转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不得集中申报的货物外,园区企业少批量、多批次进、出货物的,经园区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办理集中申报手续,并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集中申报的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且不得跨办理。

第二十九条 区外货物运入园区视同出口,由园区企业或者区外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园区主管海关办理出口申报手续。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应当同时向海关出具有效的出口许可证件,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在出境申报环节提交出口许可证件的除外。

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的签发手续,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从区外进入园区供园区企业开展业务的国产货物及其包装物料,由园区企业或者区外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货物转关出口的,启运地海关在收到园区主管海关确认转关货物已进入园区的电子回执后,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二)从区外进入园区供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和园区企业使用的国产基建物资、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等,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并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三)从区外进入园区供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和园区企业使用的生活消费用品、办公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等,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四)从区外进入园区的原进口货物、包装物料、设备、基建物资等,区外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上述货物或者物品的清单,按照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原已缴纳的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不予退还。

第三十条 从园区到区外的货物涉及免税的,海关按照进口免税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经园区主管海关批准,园区企业可以在园区综合办公区专用的展示场所举办商品展示活动。展示的货物应当在园区主管海关备案,并接受海关监管。

园区企业在区外其他地方举办商品展示活动的,应当比照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 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和园区企业使用的机器、设备和办公用品等,需要运往区外进行检测、维修的,应当向园区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园区主管海关核准、登记后可以运往区外。

第三十三条 运往区外检测、维修的机器、设备和办公用品等不得留在区外使用,并自运出之日起60日内运回园区。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运回的,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和园区企业应当于期满前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园区主管海关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三十四条 检测、维修完毕运回园区的机器、设备等应当为原物。有更换新零配件或者附件的,原零配件或者附件应当一并运回园区。

对在区外更换的国产零配件或者附件,如需退税,由园区企业或者区外企业提出申请,园区主管海关按照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并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第三十五条 区外原进口货物需要退运出境或者原出口货物需要复运进境的,不得经过园区进出境或者进入园区存储。

根据无代价抵偿货物规定进行更换的区外原进口货物,留在区外不退运出境的,也不得进入园区。

第三节 对园区内货物的监管

第三十六条 园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园区企业转让、转移货物时应当将货物的具体品名、数量、金额等有关事项向海关进行电子数据备案,并在转让、转移后向海关办理报核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未经园区主管海关许可,园区企业不得将所存货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免税进入园区的货物、物品,适用本条前款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园区企业可以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包括分级分类、分拆分拣、分装、计量、组合包装、打膜、加刷唛码、刷贴标志、改换包装、拼装等具有商业增值的辅助性作业。

第三十九条 申请在园区内开展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在园区主管海关登记备案。园区企业所维修的产品及其零配件仅限于来自境外,检测维修后的产品、更换的零配件以及维修过程中产生的物料等应当复运出境。

第四十条 园区企业自开展业务之日起,应当每年向园区主管海关办理报核手续。园区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报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核库。企业有关账册、原始数据应当自核库结束之日起至少保留3年。

第四十一条 进入园区的国内出口货物尚未办理退税手续的,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需要退还出口企业时,园区企业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入园区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并提供出口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未办理出口退税证明,经园区主管海关批准后,可以办理退运手续,且无需缴纳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海关已征收出口关税的,应当予以退还。货物以转关方式进入园区的,园区企业出具启运地海关退运联系单后,园区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进境货物未经流通性简单加工,需原状退运出境的,园区企业可以向园区主管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已办理出口退税的货物或者已经流通性简单加工的货物(包括进境货物)如需退运,按照进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除已经流通性简单加工的货物外,区外进入园区的货物,因质量、规格型号与合同不符等原因,需原状返还出口企业进行更换的,园区企业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入园区之日起1年内向园区主管海关申请办理退换手续。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更换的货物进入园区时,可以免领出口许可证件,免征出口关税,但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第四十三条 园区企业需要开展危险化工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存储业务的,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管理、消防、环保等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并报园区主管海关备案。有关储罐、装置、设备等设施应当符合海关的监管要求。

通过管道进出园区的货物,应当配备计量检测装置和其他便于海关监管的设施、设备。

第四十四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声明放弃的货物外,园区企业可以申请放弃货物。

放弃货物由园区主管海关依法提取变卖,变卖收入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依法变卖后,企业凭放弃该批货物的申请和园区主管海关提取变卖该货物的有关单证办理核销手续;确因无使用价值无法变卖并经海关核准的,由企业自行处理,园区主管海关直接办理核销手续。放弃货物在海关提取变卖前所需的仓储等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

对按照规定应当销毁的放弃货物,由企业负责销毁,园区主管海关可以派员监督。园区主管海关凭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办理核销手续。

第四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园区货物损坏、损毁、灭失的,园区企业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园区主管海关,说明理由并提供保险、灾害鉴定部门的有关证明。经园区主管海关核实确认后,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货物灭失,或者虽未灭失但完全失去使用价值的,海关予以办理核销和免税手续;

(二)进境货物损坏、损毁,失去原使用价值但可以再利用的,园区企业可以向园区主管海关办理退运手续。如不退运出境并要求运往区外的,由园区企业提出申请,并经园区主管海关核准,根据受灾货物的使用价值进行估价、征税后运出园区外;

(三)区外进入园区的货物损坏、损毁,失去原使用价值但可以再利用,且需向出口企业进行退换的,可以退换为与损坏货物同一品名、规格、数量、价格的货物,并向园区主管海关办理退运手续。

需退运到区外的,如属于尚未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可以向园区主管海关办理退运手续;如属已经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按照本条第(二)项进境货物运往区外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因保管不善等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货物损坏、损毁、灭失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于从境外进入园区的货物,园区企业应当按照一般贸易进口货物的规定,以货物进入园区时海关接受申报之日适用的税率、汇率,依法向海关缴纳损毁、灭失货物原价值的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对于从区外进入园区的货物,园区企业应当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海关据此办理核销手续。

第四十七条 园区货物不设存储期限。

第四节 对园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货物的监管

第四十八条 海关对于园区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的货物,继续实行保税监管,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但货物从未实行国内货物入区(仓)环节出口退税制度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转入园区的,按照货物实际离境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由转出地海关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第四十九条 园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不征收进出口环节和国内流通环节的有关税收。

第四章 对进出园区运输工具和人员携带货物、物品的监管

第五十条 运输工具和人员应当经海关指定的专用通道进出园区。

第五十一条 对园区和其他口岸、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货物,应当由经海关备案或者核准的运输工具承运。承运人应当遵守海关有关运输工具及其所载货物的管理规定。

第五十二条 园区与区外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货物的往来,企业可以使用其他非海关监管车辆承运。承运车辆进出园区通道时应当经海关登记,海关可以对货物和承运车辆进行查验、检查。

第五十三条 下列货物进出园区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经园区主管海关查验后,可以由园区企业指派专人携带或者自行运输:

(一)价值1万美元及以下的小额货物;

(二)因品质不合格复运区外退换的货物;

(三)已办理进口纳税手续的货物;

(四)企业不要求出口退税的货物;

(五)其他经海关核准的货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除国际中转货物和其他另有规定的货物外,从境外运入园区的货物和从园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列入海关进出口统计。从区外运入园区和从园区运往区外的货物,列入海关单项统计。

园区企业之间转让、转移的货物,以及园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的货物,不列入海关统计。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园区综合办公区,是指园区行政管理机构或者其经营主体在园区规划面积内、围网外投资建立,供海关、园区企业和其他有关机构使用的具有办公、商务、报关、商品展示等功能的场所。

拼箱,是指从境外启运的国际集装箱中转货物,在中转港存放期间由园区企业根据收发货人指令单独进行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或者与中转港所在国、地区的其他进口或者出口货物重新组合拼箱后,再次装船集中运往境外同一目的港的物流活动。

核库,是指经企业申请,由海关盘查企业实际库存,并对海关及企业电子账册进、出、转、存的数据进行比对确认的行为。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园区、保税港区及其他特殊监管区域。

保税监管场所,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保税物流中心(A、B型)、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及其他保税监管场所。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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