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制(共13篇)
1.实名制 篇一
网络实名制迫近
来源:瞭望东方周刊 作者:舒泰峰 日期:2010-4-21
“强调实名制,会给人一种错觉,是在监视。而网络身份证其实是强调保护网民利益的,现在与网络利益相关的已经有上亿人了,为了这上亿人也应该做这件事情了。做完了之后,国家有关部门说,有些事情正好要利用网络身份证,那是另一回事”
实名制再次成为焦点。
3月5日,工信部部长李毅中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网络实名制是个大方向。3月16日,工信部电信研究院副总工程师陈金桥表示,酝酿已久的手机及网络实名制有望在2010年实施。这是有关部门首次就手机和网络实名制在全国实施提出时间表。两天后,重庆市政法委的一次会议透露,重庆警方将启动网络实名制。
官方紧锣密鼓地表态,舆论则为此激烈交锋。重庆将启实名制的消息发布后,北京外国语大学一位教授随即发文称“网络实名制„特区‟建不得”。
通信门户飞象网CEO、通信业知名观察人士项立刚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说,互联网自发明之初就是自由和开放的,而且,目前即便要进行实名制,也没有一套管理体系。
早在2009年五一时,杭州市就开始实行《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率先试水网络实名制,但最终不了了之。
北京邮电大学校长方滨兴对本刊记者直言:“现在讨论实名制没有意义,讨论了半天也做不到。”
实名制屡屡受挫
实名制最早进入公众视野是在2002年。当时,各大论坛纷纷转载清华大学新闻学院教授李希光的一篇访谈文章,建议“中国人大应该禁止任何人网上匿名”,引起轩然大波,由此引发了对网络实名制的第一次激辩。
李希光的提议并未带来政策改变,后来他也放弃了“前台实名制”,声称“禁止网上匿名是非常不现实的,在法律上和技术上都行不通”。
从那以后,实名制开始从不同角度切入网民生活,但大多集中于“后台实名制”。这也是现在对于实名制的普遍理解,即网民依然持有虚拟的网络账号,但网号与网民的真实身份信息一一绑定。
近几年来,实名制的倡议和讨论持续不断,但却鲜见有效的政策。这其中影响较大的,一个是2003年,各地的网吧管理部门要求所有网吧对客户进行身份证信息登记;一个是2004年,教育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网络管理工作的意见》,高校BBS不再面向社会开放。这两项措施都是采用后台实名制管理,成为少有的实行至今的实名制措施。
前台实名制亦有尝试。2006 年10月,原信产部提出对博客实行实名制。2007年,中国互联网协会主持推进博客实名制。后来,虽有博客服务提供商推出实名制注册的博客网站,但是博客实名制并未获得成功。
2008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王晶提出了“互联网有限网络实名制管理办法”的议案,为网络实名制进行立法准备。在当年8月,工信部给予回复:由于具体条件所限,目前马上实行网络实名制,“存在一定的困难”。
网络身份证正在试点
实名制的关键在于网络账号和现实身份信息的绑定。项立刚认为,现在还没有能够达到这一目标的技术系统。这一直是质疑实名制可行性的重要原因。
不过,方滨兴说,实际上,这套系统现在已经研制出来并在试点,这就是网络身份证,“公安部门大概在1999、2000年时就开始推网络身份证。但那时候环境不行。当时大家上网主要是浏览信息,做这个给人感觉是想监视大家。”于是不了了之。
在方滨兴看来,没有网络身份证,实名制实现不了。网络身份证的实现,有两个问题要解决:一个是如何将网络身份和物理身份进行捆绑,另一个是如何使用网络身份证。
网络身份和物理身份的对接,最直接的做法是将网络账号与身份证捆绑。早在2008年,韩国就已经通过这个方法成为世界上首个实施网络实名制的国家。在韩国的一些主要网站登录时,用户需要输入个人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并得到验证,而为了保护用户隐私,个人信息仅限于后台注册,在前台用户依然可以使用虚拟网名。
但方滨兴认为,现实存在的一些问题使得网络身份证和物理身份证的捆绑无法达到遏制犯罪的效果。他说,有不少非法人员到农村大量收购身份证,“有人卖100元,再花几十块钱补办一个就好了。”而在网络上,也有大量收购身份证的信息四处流传。
为此,方滨兴建议,用社保号取代身份证号与网络身份证进行捆绑。因为每个人都需要通过社会保险号从政府获得收入,很难买卖。
“上海据说在做试点,就是跟社保号捆绑的。这样就能保证唯一性。”方滨兴说。
实现捆绑之后还存在一个问题,就是怎样使用。像在现实生活中需要出示身份证一样,网络身份证也需要一个介质来验证身份信息。“得有个标准协议,能够在读网络身份证的时候读的就是这个东西,而不是手敲的一个假的东西。”
解决方案很简单:每个网民发一个U盘,需要验证身份时,插入U盘并输入相应的密码即可。这个技术和现在的网上银行使用的U盾技术相似。
而为了保护网民隐私,公安部门会通过身份证号或者社保号生成新的伪码号,在网站登录验证信息时,留下的是伪码号信息而不是个人身份信息。
飞机场还是商场
近几年,电子商务、网络游戏迅速发展,网民的在线商业交易暴增。如淘宝网,2009年交易额高达2000亿元人民币。伴随网络交易的兴起,网络经济纠纷和犯罪行为日益增多,这给网络身份证的推行带来了现实需求。“现在大多数网上注册没有出示身份证,知道他犯罪也打击不了。”方滨兴说。
他认为现在是时候推行网络身份证了,“国际社会也在做IDM标准,就是个人身份证管理体系,让个人身份和电子身份证对应上。比如德国已经有了电子身份证,而且据说在今年年底要在全国推广。澳大利亚甚至都有电子护照。”
“强调实名制,会给人一种错觉,是在监视。而网络身份证其实是强调保护网民利益的,现在与网络利益相关的已经有上亿人了,为了这上亿人也应该做这件事情了。做完了之后,国家有关部门说,有些事情正好要利用网络身份证,那是另一回事。”方滨兴说。
一直以来,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对公共安全的需求,是实名制推进的主要动力。而对于网络自由的倡导,则成为抵制实名制的主要精神力量。
“互联网开始的时候就是开放自由的网络,从来没有任何管理。”项立刚说。一直以来,匿名也被视为是互联网的魅力所在。“在互联网上,没人知道你是一条狗”,来自1993年《纽约客》杂志的这句话已经成为网络世界的经典。
但值得注意的是,随着近年来SNS(社交网站)、博客、微博等新的网络传播方式出现,进行实名注册的网友却呈现明显的上涨势头。
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教授胡泳对此现象颇为关注,他说,目前在网上做到完全匿名不太可能,同时网友们也发现,匿名、实名各有好处。
人人网、开心网等实行实名注册的社会性网络迅速成为web2.0时代的宠儿,也正印证了这个看法,网络实名亦能为网上交流与交易带来匿名所无法得到的好处与乐趣。
至于说借实名制以遏制犯罪,胡泳并不认可,他认为以此为推进实名制的理由十分牵强,而作为结果,“当风险被不正当地渲染,以致自由被压缩,这会造成安全与自由的平衡点被打破,公众很难接受。”
平衡点在哪里?胡泳说,就像现实生活中我们坐飞机和逛商场一样,其实都存在危险,但是显然前者风险更大,因此需要进行身份验证;而如果逛商场也采取同样措施,成本则无疑太高了。
而网络到底是飞机场还是商场,胡泳认为这应该视具体情况而定:“每一个网络社区都有自己的规则,最终是否实名,应该由这个社会的网友来决定。”
网络实名既不应该也不可行 来源:经济观察报 作者:汪雷 日期:2010-3-28
上周,重庆宣布逐步推行网络实名制,把市民QQ群、微博、手机短信等,纳入警方监管范围。此举,可看作中国正式启动网络实名制迈出的第一步。如果重庆试点顺利,未来便将在各省推开,直至全国实行。
概括而言,网络实名制包含两个内容,一是网站开办者实名登记。二是网上发言者实名,并与身份证号码对应。
网络实名制已讨论多年,为何当下忽然启动?两会上,工信部部长李毅中表态,“网络实名制是个大方向”,是强有力的助推器。这表明中国决策层对于如何治理网络,终于达成了一致。截至目前,工信部尚没有正式文件,具体指明网络实名制的政策意图何在。
不过,从目前网络热议来看,网络实名制支持一方列出了网络的四宗罪:第一罪是“毒害”青少年;第二罪是消极、反动言论,危及公共安全;第三罪是滋生“病态文化”;第四罪是侵犯个人隐私。例如人肉搜索、“艳照门”等。
而反对一方则提出,一旦网络实名践行,中国将丧失舆论监督和言论自由的平台、丧失反腐败重要力量、决策层失去倾听基层民声之通道、年轻人也没有了最开心的娱乐平台。届时,高兴的将是贪官和痛恨言论自由之人,失望的将是群众和勤勉的执政者。
上述论及的 “网络四宗罪”确有整顿之必要。但网络实名能否完成这个任务呢?答案却是值得怀疑的。尤为甚者,这一剂猛药不仅无效,而且还有着严重的副作用,即网络实名必令网络舆论监督、反腐败之功能陷于瘫痪。最坏的结果恐怕是,脏水没泼掉,孩子却从盆里掉出去了。
我们不妨逐一来看,对于“黄色网站毒害青少年”的问题,网络实名的约束重点是网站开办者实名注册,这样很容易锁定黄色网站经营者。
这个政策眼下已经实施,而且强调个人不允许注册中国政府管理的.CN域名,因为工信部认为个人网站难以管理。从结果来看,这导致近期.CN域名注册量快速下降,甚至出现负增长。而国外的.COM域名注册没有任何限制,在短时间内翻了十倍。
由于.COM域名注册商在国外,论坛开办者也可选择国外网站内容托管商,这使得中国政策对其没有约束力,这导致90%的黄色网站恰恰选择了.COM域名做避风港。刹不住.COM域名涉黄,网络扫黄也将无功而返。而从技术上讲,政府屏蔽的手段无法阻止国内网民登录国外各类型网站。
实名办网站的结果是,把大量网站赶到了国外,国内网民则可任意登录这些网站。政府对网络的管理,恐怕只会是越管越乱。
网络实名制对 “反动言论危及公共安全”的控制,则强调发言者登录才能发言或发帖,登录需用真名和身份证号码。如果只是普通人在网上发发牢骚,相信他们不会在乎使用实名,因为网络实名主要是后台实名,前台显示的还是发言者的网名,网民无需担心身份随时会被识破。
不过,若有人蓄意上网发表反动言论,或散布谣言,或确需匿名举报贪污腐败,网络实名对其同样无法控制。君不见股市上的老鼠仓、倒卖身份证开户的问题从来没能得到遏制。现实中无法做到的,试图在网络上实现,更是枉然。尤其眼下个人信息泄漏如此猖獗,利用他人信息上网发言,几乎可以视作没有门槛。仅此一条,就可令网络实名制全线崩溃。
至于网络文化是否是 “病态文化”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没人有权力去确定哪种文化是健康或病态的。
网络侵犯个人隐私的问题,则更应通过法律途径约束,尽管这种约束难度是巨大的。但可以肯定,网络实名制的实施,也不会令这个难度变小。现实推行中,实名上网还面临一些难以逾越的障碍,例如军官、士兵、武警、非中国国籍人员,都没有中国身份证,如果他们以军官证、护照等有效证件上网,就意味着掌握这些机密信息的部门,要向所有网站开放敏感人员信息查询功能,这几乎是不可能的。另外,中国也还有不少没有户籍的群体……
再有,实名登录将使中国的网站经营者,拥有海量的个人信息,由此可能引发的一系列严重后果,又该如何加以规避。
事实上,唯一能够实现网站管束的方法,只有一个,就是韩国实施的网络实名制。其核心内容是,一个终端(电脑、手机)只对应一个IP地址,这样只要是从这个终端发出的信息,监管者对照IP可迅速找到终端拥有者。
不过,这一模式短期内中国无法实现。因为在全球40亿个IPV4地址的分配过程中,中国没能获得足够多的IP地址,以保证4亿网民和6亿多手机用户能获得固定的IP地址。随着技术的发展,只有中国的网络升级到IPV6,届时IP地址无限多,网络实名才能实现。不过,这至少要十年时间和数千亿的投入。即便是国外,目前都还只是在做IPV4过渡到IPV6的工作,没有全面应用IPV6网络。
建议决策部门慎行网络实名制,好人不必管,坏人管不住,网络实名制既不应该,也不可行。
网络实名制应给网民留点“骂”权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巫伟 日期:2010-3-2
互联网时代,人的脸皮要厚一点,才能活得下去。正如可怜的女车模兽兽,如果说允许前男友拍下性爱视频是一个错误,那么被人传到网上就是一场灾难了。假如你也遭遇同样的不堪,你将如何面对公众,如何在众人异样的眼光中继续生活下去?除了提高自己的心理承受能力,我们也不妨设想一下,如果网络实现了实名制,那个制造“艳照门”的人是不是还敢于这么放肆?
其实不光是公众人物,我们每个人在享受网络带来便利的同时,也都可能要承受它带来的压力。作为一名记者,因为有了互联网,因为报纸上发表的文章被放到了网站,读者的反馈来得前所未有的快。发表评论的网民都是匿名的,这下好了,敞开嘴巴说吧!虽然我自认是一个特别追求客观的人,文章也尽量避免偏激,但是说实话,这些年在网上也挨了不少骂。我敢肯定,不少网民根本没有耐心把文章从头读完,甚至没功夫看明白你要表达的意思,稍有不顺意,马上就吐脏字了。批评也就罢了,但有些回帖、评论,不是在讨论事情,完全就是谩骂、人身攻击。
于是我又想,如果实行了网络实名制,这些张口胡说的人是不是会收敛一些呢?可是转念一想,那些骂人的话在网页上不显示,它就不存在了吗?那些骂人的人不写出来,他就不会在心里骂了吗?刚开始,我对于自己文章后面那些犀利的评论也很不适应,但渐渐地明白了,很多人上网不是来讲理的,而是来发泄情绪的。有时间看看回帖,你要不以赞喜,不以弹悲,看到那些不分青红皂白的国骂,一笑置之吧!
现在的问题是,国家有关部门对这样的现象不肯袖手旁观了。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李毅中透露,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实施手机实名制、网络实名制。咱们也知道,国家有关部门真心想要推动的措施,很少有推不动的。既然有关部门有意,网络实名制恐怕是离我们不远,就要逐渐成为现实了。当然,有关部门的出发点是信息安全,打击网络淫秽色情和非法信息什么的,不会像我的目的那么浅薄,就指望着封住无聊之辈的幽幽之口。
网络实名制当然是好事,谁干谁埋单,谁说谁负责。至少那些藏在网络阴暗处的人,在干见不得人勾当之前,要三思而行了;那些大嘴巴在胡言乱语的时候,也该有所顾忌,学会对自己所说的话负责了。不过,我更担心的还是,网络实名制之后,如何进一步保障网民正常表达个人意见的权利和积极性。君不见,21世纪都过了十年了,还有像王帅这样的网民,就因为在网上发表了一些对家乡的批评意见,就遭到有关部门的“跨省追捕”。网络实名制之后,因言获罪的事是否更容易上演,王帅们是否会变得噤若寒蝉?我相信,与网络实名制一起落地的,还应该有一些对于网络舆论的制度性保障,至少要给网民留下一点“骂人”的权利吧!
“网络实名”利害辨 来源:新世纪周刊 作者:季卫东 日期:2010-5-12
在导入网络实名制之前,首先应确保以实名发表言论的自由能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
任何事物都可以在不同层面一分为二,有利有弊。互联网也不例外。
数码信息技术的确大幅度地扩大了言论的自由度,但同时也或多或少减轻了言论的责任感。因此,互联网既有利于人与人之间互相理解的沟通,也提供了侵害他人隐私和名誉权的机会,甚至还在一定条件下构成犯罪行为的温床,从而造成人与人之间互相戒备的沟壑。
另一方面,互联网的技术手段还可以加强监督的功能,形成“视线的陷阱”,使得社会控制的效率空前提高。正是自由、责任以及规制犬牙交错的复杂关系,诱发了围绕“网络实名制”的激烈争论。
在日本和韩国,导入网络实名制的提案之所以赢得大多数公民的支持,原因在于表达自由的制度性保障已经确立,而对表达自由的滥用行径开始蔓延,酿成“过犹不及”的氛围。其中“电脑空间欺负人”(Cyber-bullying)现象尤其令人厌恶,却无法杜绝。
事实上,一旦某个心理阴暗的小人匿名在BBS上针对特定的公民(特别是明星、名人)进行造谣诽谤,一群不明真相、喜欢起哄的网民再发出恶意跟帖,就会形成不断增殖的语言暴力。而被害人在匿名者毫无根据的中伤大合唱中有口难辩,既无从采取起诉等手段来澄清真相、追究责任、维护自己的名誉权,又不可能在网络世界清除所有侮辱性文字的流毒,只好忍气吞声听凭权利遭受悖德行为的蹂躏。这样的事态继续演化下去,结局十分可怕。这种微观层面的侵犯人权现象在韩国已经导致好几个演艺界人士自杀,成为该国2007年通过网络实名制法案的直接契机。
中国也存在同样的问题,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近年来,“泼墨门”事件层出不穷,好像“谣言止于智者”或者“清者自清、浊者自浊”的逻辑并不总是很灵。加上长期形成的政治运动和权力斗争的传统,在一些地方和群体里助长了密告、打小报告的陋习,更使得网络上的语言暴力平添许多杀伤效果。数码信息技术似乎把整人伎俩与虚拟民意更进一步结合起来了,描绘出另类“互联网政治”的风景线,蔚为大观。
在这个意义上,引进网络实名制是言之成理、持之有据的。否则,网吧以及空港、酒店的自由上网终端就有可能“公共厕所”化,甚至成为戴震早就留意到的那种“以理杀人”的作案工具。
在这里,需要特别强调一点,即我们应该严格区别私人攻击与公共监督这两种完全不同的范畴,不能对网络里的大鸣大放(包括过激化的批评)一概持否定或压抑的态度,也不能把严格的真实性作为那些涉及公共事务的言论发表的前提条件。尤其是在制度化的主流媒体尚未充分开放言路的情况下,对网络舆论不能不放松一些,以免出现龚自珍所谓“万马齐喑究可哀”的局面。
令人遗憾的是,最近有关部门在介绍中国探索网络实名制的动向时,似乎侧重点落在取消新闻跟帖“匿名发言”功能上,显示出加强对公共舆论进行控制的意图。虽然匿名者对政府进行造谣诽谤的行径同样不能容许,但两害相权取其轻,在公共事务中还是应该将表达自由原则放在价值序列的优先位置。如果导入网络实名制的目的不是保障微观人权,而是通过网络的限制本人认证制度来加强政府的无限制权力,怎样能得到网民的多数支持呢?
仅从表达自由的角度来看,互联网的确是因匿名而活泼的。互联网里纵横交错的言路,促进了信息的流通,形成了不同意见就说服力进行竞争的格局。BBS上的涂鸦和跟帖,在客观上导致了规范文本的作者与读者之间的角色互换,迫使政府在进行决策时更加注意匿名化的普遍听众(universal audience)的反应。
在中国,哈贝马斯所设想的那种市民社会的公共领域,主要呈现于虚拟空间。如果推行网络实名制,会不会破坏已经成形的“意见市场”,带来思想的沉寂和单调化?这个问题值得反复斟酌。
为了防止上述弊端,在导入网络实名制之前,首先应该通过一些具体的制度安排落实宪法规定的表达自由,使之不至于名存实亡,确保以实名发表言论的自由能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不容许版主任意删帖和屏蔽,还要确保互联网之外的公众媒体也能开放言路,鼓励实名建言的公益精神。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下,推行网络实名制才不会招致“防民之口胜于防川”的非议,才不会在电脑空间里造成鸦雀无声的单调乏味。
在这些问题未解决之前,与其勉强建立网络实名制,毋宁先推行“网络实名优待制”,通过因势利导、循名求实而逐步改善话语空间,以避免仓卒行事带来“名至实不归”的后果。
2.实名制 篇二
兆龙:互联网带来的信息革命, 在促进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 也伴随着种种问题和困扰。例如, 中国互联网上的盗版侵权现象依然严重。中国互联网的结构以新闻和娱乐为主, 数据显示, 美国每年国内生产总值总额大约是中国的5~6倍, 而电子商务总额却是中国的数千倍。此外, 中国网民的数量超过3亿, 超过美国全体国民人口的总和。如此巨大的“网络社会”并不虚拟。所有这些都在呼唤我们对网络进行基本的社会管理。
必须承认,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 就中国日益成长的国际地位而言, 互联网还远未对中国经济的发展起到足够的积极作用。究其根本, 是网络诚信和社会责任的缺失, 造成了巨大交易成本和社会成本。而网络实名制恰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改善这种现象。实名化的网民会更加理性地为自身言行负责, 避免匿名化状态下的种种弊端。
网络实名制的最大意义, 在于它可以法律形式来保障互联网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这关系到中国对经济发展机遇的把握, 也关系到中国利用高科技创造后发优势、进行产业创新、保护知识创新。
有学者提出, 网络实名制可能“因言获罪或助长有罪推断”。我的看法是, 一方面, 网络实名制的主要功能是为了确认身份, 好像每个公民都有一张身份证, 而不是“有罪假定”;另一方面, 现实生活中确实有个别公民因举报腐败受到打击报复的事例, 但这并非互联网独有的问题, 也不会因互联网实名而改变。解决这些问题, 要从完善社会的整体法律环境入手, 这已经超出互联网治理本身的范畴。
林永青:中国的网民数量已经达到3亿多, 这庞大的网民人数, 已经远远超过了大部分国家的总人口数。我历来认为, 网络是一个真实的社会, 这样一个庞大的社会, 是需要管理的, 并且是有序管理。网络实名制, 是对网络社会实施管理的基础, 这是网络实名制对网络及社会的最大贡献, 继而达到打击网络犯罪、保护公民权益等诸多问题。
持反对意见者主要认为, 实名制侵犯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我却认为, 实名制的实施, 恰恰能促进和实现公民真正的言论自由。自由相对的必然是承担责任, 中国有句古话叫作“大丈夫行不更名坐不改姓”, 其实说的就是要承担责任, 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匿名评论或者攻击他人, 表面看似很自由, 其实不然。这种不愿承担责任的“自由”, 事实上是一种病态的表现, 不应该出现在当下法治社会。而网络实名制的实施以及一系列法律的出台, 保护公民能够堂堂正正的表达言论, 这才是真正的言论自由。
还有人担心网络实名制会侵犯隐私权。首先, 实名制的管辖权集中在例如公安部身份证管理中心, 任何行政单位和商业网站都无权获知公民身份信息, 公民可自愿公开信息;其二, 我一直倡导的是有限实名制, 即“后台实名前台匿名”;其三, 网络实名制, 正是对网络社会进行法制约束下的管理, 让每位公民在法律框架下守法自律, 不得随意人肉搜索、暴露和传播他人的隐私, 违法者将受到法律严惩, 这才是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马继华:我是赞成实名制的, 而且, 一直以来, 我在网络上、手机上都是实名注册、实名发言, 不管是QQ、博客还是论坛, 多年来都坚持实名。
互联网是真实社会的虚拟, 而不是纯粹的虚拟社会, 每个用户都不能不负责的任意妄为, 必须要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承担责任和义务。就网络实名制和手机实名制而言, 一旦实施起来, 对于净化网络空间, 构建诚信体系是非常有价值的事情。
但是, 互联网络之所以能够快速发展, 也得益于其虚拟的特性, 使用户能够得到在实际生活中“面具”伪装下得不到的“愉悦”体验和独特乐趣。我们实施实名制, 不能彻底消除了网络的优势, 也不要借此机会实现其他的目的, 那样于国与民都将不利。如果希望通过实名制的方式就彻底治愈“垃圾短信”和“网络诈骗”、“手机诈骗”等犯罪行为更是绝不可能, 而且是得不偿失。
当然, 实施实名制是一项成本巨大的工程, 绝不可能一蹴而就。同时, 实名制的网络和手机, 如果信息管理不完全不健全, 很可能带来信息泄露之后更大的麻烦和危险。如果操作不慎, 实名制很可能成为信息泄露的帮凶, 面对不断恶化的病毒和木马, 面对信息的买卖和交易, 实名的资料更可能带来更大的麻烦。本来是没有篱笆的花园, 现在的篱笆都应该拆除, 我们更不应该再筑起更高的篱笆了。
《江苏通信》:目前我国对互联网实行的是多方管理的联合管理机制, 您觉得启动网络实名制管理首先应从哪些方面切入, 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以便真正实质推进?
兆龙:网络实名制已成为有关部门、广大网民不能回避的现实;实名制作为一种监督手段, 似乎也已是大势所趋。应该说, 网络实名制是个方向, 也是世界各国共同加强网络管理的措施。实行网络实名制对于打击网络犯罪等有积极意义。面对目前互联网用户各心理、行为问题, 网络实名制作为一种新型互联网管理方式, 可以成为保护、引导互联网用户的重要手段和制度。
当网络实名制成为发展的趋势, 那么在更多领域是不是可以引入这种机制, 并逐渐规范市场的良性发展。而顺应大势所趋的关键在对“度”的衡量与把握上, 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考验着政府的监管智慧。
积极探索网络实名制, 在重点新闻网站和主要商业网站推行论坛版主实名制、取消新闻跟帖‘匿名发言’功能, 网站电子公告服务用户身份认证工作也可进行有益的探索。建议尽快制定颁布《<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实施细则》。抓紧修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尽快出台《手机媒体服务管理办法》, 为手机媒体管理和推行手机实名制提供法律依据。加快对刑法、民法、保密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抓紧研究互联网管理基础法律, 尽早启动《互联网管理法》的立法工作。研究制定《信息安全法》, 明确网络与信息安全法律的基本原则, 明确各类主体的基本权利、义务和责任。
林永青:实行网络实名制, 在技术上已经没有问题, 价值中国网通过六年的探索和实践, 证实其可操作性。
启动网络实名制, 首先要确立表达自由的制度性保障, 即保护公民在法制约束下的言论自由不受侵犯, 也要依据法律制止网络暴力或大众暴力现象的发生, 所以必须先进行法制建设。必须明确的一点是, 导入网络实名制以及进行立法的目的不是通过网络的认证制度来加强政府的无限制权力, 而是保障公民权利, 严格区分私人攻击与公共监督这两种完全不同的范畴, 限制前者行为并倡导后者。所以, 在导入网络实名制之前, 首先应通过具体的制度安排落实《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 确保以实名发表言论的自由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 鼓励公民实名建言。为此, 我倡导在相当一段时间内, 实行后台实名前台匿名的方式推进实名制, 并再次呼吁立法机关通过针对网络实名制的相关立法进程, 充分保障公民权益。
马继华:我一直形容中国对互联网的管理是“九龙治水”, 这种多方的联合管理就造成了职责难以分清楚, 有的地方重复管理, 而有的地方又出现监管真空, 面对互联网飞速发展的现实, 这样的情况显然已经不适应管理的趋势和要求。
网络实名制的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重点环节:
第一、网络实名制一旦实施, 谁来对实名制的真伪负责?这就必须要规定相关各方的权力和责任。对于互联网企业来说, 如果实名制并不会给其经营带来好处, 他没有义务去管理客户的实名资料, 更没有权力去检查用户资料的真伪。我们不能因为某项政策的需要而把公权力交给企业来行使。一旦如此, 重蹈“政企不分”, 恐怕后果会超过非实名制本身。所以, 我们必须要一段清晰的流程, 确保客户的实名制认证在法律框架下得以规范的行使。
第二、网络和手机的客户端口多样分散, 分布在整个流程的各个环节与整个产业的各个界面, 对其统一的信息资料管理需要强大的数据库支撑, 而且这个数据库还必须是能够及时更新和维护的, 这个工作量巨大。如果是分散下的权宜之计, 那各种认证手段以及各个窗口界面的信息识别也将是巨大的任务。
第三、制度有了, 能否真正的落实到实际中去也是个挑战。在现实中银行、证券、工商等强制执行实名制的领域都存在各种各样的虚假信息, 何况网络中?更重要的是, 我们千万别低估了亿万网民的破解能力。事实早就证明, 只要你有政策, 网络上的高人就一定会有对策。
《江苏通信》:有专家认为, 目前我国实行网络实名难度相对较大, 网络实名制的推广切不可“一刀切”、一蹴而就。有人建议采取较长的过渡期以及灵活的执行手段, 也可实行后台实名而非前台实名等方法, 您对此有何看法和建议。
兆龙:从国家的角度来看, 一个关系到社会大众的事物, 需要运用管理手段进行管理, 这是必须的, 也是政府的责任。应该说, 互联网作为一个新兴的舆论阵地, 需要审慎地面对, 不能逃避, 也不能“一刀切”地进行“严管”。对于互联网的管理, 要坚持三个原则:有利于拓宽公民诉求渠道;有利于促进积极有效的网络监督;有利于营造健康向上的网络环境。
实名制是网络时代、匿名社会的管理基础, 是社会规范得以遵循的依据。实名制的实行程度, 一定意义上与社会法制化程度、现代化程度同步。因此, 我们必须学会慢慢适应并接受实名制。
两会期间, 汪夏代表在“关于改革互联网管理模式的建议”中指出, 网络实名制是应对当前互联网各种突出问题的有效办法, 建议国家从三方面开展网络实名制试点, 分别是网络用户实名、网站开办者实名, 探索网民上网实名。工信部电信研究院副总工程师陈金桥则表示, 目前社会公众及业内外基本达成共识, 实名制有利于应对日益猖獗的网络犯罪和垃圾短信。考虑到国情差异, 陈金桥建议给予电信企业较长的过渡期以及灵活的执行手段。
林永青:价值中国网自2004年起, 就一直在倡导并实践网络实名制, 而且是真正完整的实名制, 即前后台都实名, 并且至今拥有55万实名制注册的会员, 得到了他们的认可。价值中国网之所以可行, 因为我们一直致力于商业财经媒体和职业人脉网络的建设和经营, 我们倡导职业人士通过价值中国网经营并传播其个人职业品牌, 实名是个前提条件, 并且在商业环境中, 需要诚信与真实, 实名制能够降低沟通和交易成本。
我也认为, 在目前的环境下, 在整个网络中推行实名制难度相对较大, 所以我们连续三年通过全国人大代表向全国人大提交的立法草案, 就是呼吁实行有限实名制, 即后台实名前台匿名的做法。我们希望通过对网络实名制进行立法, 以及今后一系列的法制完善, 在制度性保障和操作性上, 保护公民真正的言论自由, 鼓励实名建言。
马继华:网络实名制是一个惯性, 如果在网络发端之时就实施, 估计也就成为了自然之举, 但在如今的状态下想一蹴而就的完成是不可能的。我赞成采取较长时间的过渡期以及“先后再前”的方式。
比如, 很多人都在说要运营商实行手机实名制, 其实, 运营商何偿不想手机实名制呢?对于像中国移动这样的运营商来讲, 几年前就已经在开始实名制的推进, 虽然没有高调宣布, 但通过各种各样的营销手段, 促使更多的客户注册了实名资料, 客观上实现了实名制。
对于网络来说, 让不可计数的网站来全部实现用户实名注册、实名使用, 甚至跟帖也是实名, 工作量巨大, 即便有行政命令也不会得到坚决的执行。如果能够先规范网络运营者的行为, 让各种各样的网络运营力量能够首先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起来, 应该会起到很好的社会效果。
当然, 一项政策的出台, 如果瞻前顾后避重就轻, 也会使政策的效力大打折扣, 甚至会无疾而终。
《江苏通信》:据您了解, 目前国外对论坛、BBS等如何实行有效管理, 您对我国即将启动的网络实名制在具体操作上有何建议?
兆龙:作为世界上IT产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 韩国的网络文化现在已进入以网上博客为主的新阶段。韩国网民通过博客记录生活、共享信息, 或对自己感兴趣的话题进行讨论, 形成了一个初具规模的“网上社会”。政府则通过网络实名制对博客进行管理, 使之规范有序地发展。韩国政府于2005年10月起实施互联网实名制。根据规定, 网民在网络留言、建立和访问博客时, 必须先登记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 通过认证方可使用, 如此一来, 无论是博客主人还是访问者, 都会在使用博客的过程中留下记录, 这对规范网民的行为、预防网上犯罪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由于政府对合法的网络使用和博客行为采取宽容态度, 并要求服务商对个人信息安全作出严格保护, 因此实名制得到了韩国公众的认可。此外, 网络实名制还促进了韩国网上银行、网络消费等产业的快速发展, 吸引了大批资金进入网络产业, 带动韩国网络产业不断升级, 提升了网络服务的质量。
对实名制的具体实施方式, 其实可以借鉴韩国等已实行网络实名制国家的经验, 采取“后台实名, 前台选择性实名”的“有限实名制”方式, 在不侵犯网民正当权益的前提下进行监管。
林永青:韩国的网络实名制就是一种“前台匿名, 后台实名”的“有限实名制”, 网民在网络留言、建立和访问博客时, 必须先登记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 通过认证方可使用。而为了保护信息发布者的隐私, 网民只要通过认证, 就可以用代号、化名等替代真实姓名在网上发表信息。我认为这是一种相对成功的管理方式, 值得我们借鉴。
另外, 在韩国实行网络实名制的提案之所以赢得大多数公民的支持, 原因在于表达自由的制度性保障已经确立, 而对表达自由的滥用行径开始蔓延, 并令人厌恶。所以, 我呼吁在导入网络实名制之前, 应通过具体的制度安排落实自由表达权, 针对网络实名制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 充分保障公民权益, 确保以实名发表言论的自由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 鼓励公民实名建言。
马继华:网络实名制是一项好制度, 值得推进和实施, 但在实际工作中要坚持原则, 不能无限制的夸大实名制的好处, 也不能将很多不切实际的想法都集中在实名制上。中国互联网环境的改善不仅仅是需要像实名制这样的入口管理, 更需要有效的过程监管。如果希望能把住“门口”就堵住了所有违法行为, 肯定是不可能的, 甚至会给互联网的发展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还有, 互联网是社会生活的缩影, 只是一个更便捷的通道而已, 一些未能在现实社会中消灭掉的沉渣余孽和不良信息, 绝不可能在网络上得到根除。如果想净化网络环境, 还需要从管理好现实社会入手。
网络实名制的实施应该慎重, 特别是不能因噎废食, 互联网是朝阳产业, 更是中国赢得未来竞争力的基础。网络实名制实施的目的应该是支持互联网的健康发展, 而非限制。
3.呼唤网络实名制 篇三
实名制是指将手机用户或上网者的身份和其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等相对应联系及统一的一个制度,手机和网络实名制的实现和推广对中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等各方面都影响很大。
近年来随着通信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通过手机进行电信诈骗“发展”很快,特别是由于购买手机卡无需实名认证,一些犯罪分子大量购置一些无记名的预付费手机卡来逃避警方追查。从“购车退税”到“电话欠费”,犯罪手法不断花样翻新。
据报道,2009年以来仅北京市民被电信诈骗的钱就接近3.2亿元。年底将至,有关汽车退税的诈骗又开始抬头,警方甚至提醒市民凡接到电话或短信通知有关汽车退税的消息,都可以肯定是骗局。
12月20日,央视《经济半小时》报道亿万网民跟着网络虚拟社会的指挥棒贡献点击率,并会在无意中成为一些网络舆论的工具,网络舆论甚至可以影响法院判决,甚至有媒体指出网络黑社会已经成为一个成熟产业。据说在这个产业已经形成了一支“网上水军”,也就是在网络上各种论坛可以统一行动灌水的群组。同时,网络没有受到严格的版权和知识产权的保护,网上发表言论有时甚至不用负法律责任和公众责任。
出于安全的考虑,手机和网络实名制的实施在理论上将改变这种局面, 一方面警方对于通过手机进行电信诈骗的犯罪分子可以追查,另一方面,实名制对于网络舆论导向有很好的关口作用。
因为计算机和网络用户并没有一一对应关系,加上互联网的管理本来就不是中心制,手机实名制相对于网络实名制更加容易实现,但手机实名制的实现对于目前的手机用户现状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中国目前有7亿多移动通信用户,三家主要的电信运营商推出的套餐大多需要通过机主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办理,然而针对预付费客户来说,身份证明并不是必须要求。
保守估计,中国可能有2亿多手机用户是预付费卡用户,再加上以前各地手机资费长话的不一致,一些用户频繁更换手机卡号是出于对手机资费的考虑。 目前中国不记名预付费手机卡泛滥的现象还跟各运营商为了扩大各自市场占有份额有关,某些运营商为实现利益最大化甚至隐瞒一些用户数据。这些都给实现手机实名制造了不小的障碍。
实现手机实名制甚至网络实名制必须要求所有运营商的用户平台,与公安部门的居民身份证识别验证系统相衔接,手机用户个人资料的保密不仅是相关部门和企业需要审慎对待的问题,更是用户切实关心自身隐私权利不受到侵犯的重要问题。中国目前已经实现了银行存款的实名制,手机实名制及网络实名制的建立对构建社会整体诚信体系也是一个重要补充。
2005年,韩国信息通信部规定韩国全境实施互联网“实名制”,登录网站的用户在输入个人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并得到验证后,方可发帖。同时,网民在注册邮箱和聊天室用户名时使用实名制。中国一直对于网络实名制和手机实名制争论不休。主要认为网络实名制与互联网应该开放的本质相悖,从技术层面来说,网络实名制应该是前台匿名,后台实名。网络实名制可以分阶段、分层次推行,当前在手机扫黄打非阶段,可以以手机上网的实名制作为一个切入点。当然行业自律是网上内容管理的重要手段,必须把大量的工作交给行业自律组织,只有把依法管理和行业自律结合起来,才能使网上内容管理更加有效。实名制的推行也会给创新企业提供一些新的市场机会参与到网络信用管理系统建设和发展中去。
4.汇报实名制管理情况 篇四
农民工进场3日内,监督劳务分包单位依法与全部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签订后3日内,要求劳务分包单位劳动力管理员提交《劳动合同》原件一份,并在项目部备案;农民工进场一周内,实现《劳动合同》签订、备案率100%。
《劳务分包合同》签订10日内,要求劳务分包单位劳动力管理员提交该分包劳务队长的《授权委托书》并要求农民工授予班组长的权利及范围的协议书,做到工人亲笔签字。
5.手机实名制检查情况汇报 篇五
为贯彻落实市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反恐工作推进会的相关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手机实名制登记工作的监管力度,规范我市通信运营商市场秩序和行为规范,我委于8月7日对全市电信、移动、联通三大通信运营商就手机实名制登记工作的落实情况开展了一次专项检查。检查情况如下:
一、实名制登记工作开展情况
1、高度重视,统一部署。为落实手机实名制,我市运营商分别成立了关于实名制登记工作的领导小组,形成了市场经营部、集团客户部、客户中心、业务支撑中心、渠道管理中心等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自2013年9月1日以来,各运营商对全市范围内的手机实名制登记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根据新的规范要求,新增手机号必须要求进行实名登记,未实名登记的老用户在办理套餐变更等业务时也必须 1 进行实名制补登。
2、创新办法,明确细则。手机运营商通过张贴相关宣传标语和政策法规、强化营业网店工作人员培训、规范入网程序、过户业务办理流程、签订“实名制登记补充协议”等方式对一些日常操作进行了规范与细化。如:市移动公司要求各分公司及各渠道网点务必严格执行全省标准,确保“四个100%”、“四个必须”全面到位;市联通公司严格执行“ 一要二看三查验四登记”和“两严禁一必须”。
3、加强监管,责任到人。手机运营商采取自我检查和相互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利用明察暗访等形式对各营业网点以及二级(代办)营业网点的营业行为进行监督,对违规现象实行公开通报、批评教育,并采取一系列必要的奖惩措施。如:将实名制登记工作纳入经营业绩(KPI)考核管理,针对违反实名制登记工作的现象实行追责,并从佣金或履约保证金中处以一定额度的扣款。
二、下阶段工作安排
1、统一思想,全体动员。手机实名制登记工作既是一项市场秩序规范行为,也是一项维护国家信息安全、社会稳定的基础性工作。进一步加强通信运营商从上至下的宣传与贯彻落实。要求电信、移动、联通三公司在益阳日报刊登实名制登记联合公告。
6.四川移动推进落实手机实名制 篇六
本刊讯日前, 四川移动创新开发智能终端App个人信息实名登记功能, 积极推进落实手机实名制。
该功能充分利用智能手机拍照、实时上传的便捷性, 在工作人员登录智能终端App通过录入手机号并用手机拍摄身份证信息时, 就能自动识别、稽核并快速上传个人信息到系统进行存储。App的上线完善了信息采集、存储及后期无纸化稽核的管理流程, 真正做到了严把安全关。此外, 四川移动还在“短信营业厅、空中营业厅、BOSS系统、互联网BOSS、网上营业厅”5大渠道推出方便快捷的实名登记功能, 为实名制环境下的市场发展提供支撑。
7.实名制姻缘簿 篇七
不是每个手捧书卷的古人都是孔子。中国地大物博,很多地方都有手捧姻缘簿的月老像。我见过一座月老像,最是博古通今,学贯中西,只见他左手姻缘簿、右手红线、背靠刻着星座绝配的石碑……其实真实的月老的装备应该是:左手姻缘簿、右手拄拐杖。
如果你有闲情去看,你会发现,每个月老手中的姻缘簿上,都密密麻麻写着有情人的名字。通常来说,姻缘簿应该是一夫一妻的实名登记。那过去的妾、现在的二奶和小三,还有红颜知己,又该如何登记呢?这也难不倒中国人。古人的记载中有一个“露水夫妻簿”,《红楼梦》里有“正册”“副册”和“又副册”之说。
如果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和自由恋爱发生冲突的时候,姻缘簿上会记哪一笔呢?《西厢记》里说,崔莺莺本来要嫁郑恒,为了让她跟张君瑞名正言顺,就有这样的唱词:“那里有粪堆上长出连枝树,淤泥中生出比目鱼,不明白展污了姻缘簿……”
你有没有看过《胭脂扣》这样的电影?有鬼出现,说跟人有一段前世情,人不信,鬼让人去看姻缘簿。一查,果然有此记录。瞬间凌乱,前世今生,情何以堪。进音乐,高潮起……
美国人没有姻缘簿,拍这种电影就有硬伤。《人鬼情未了》借灵媒之口讲天机,所谓灵媒,在中国也就是路边设摊的算命先生。韩国很喜欢拍人鬼情电影,孙艺珍、全智贤等一线女星全都有过倾情演出,但韩国人没有姻缘簿,也没有灵媒之说,所以很纠结……也许有一天他们知道月老的好后,会考证出月老最初是韩国人。
我原以为姻缘簿上只写人名,后来听说也有写细节的。男女之情,不外初期偶像片后期三级片,我疑惑姻缘簿上记录的会是哪段?
倒是每次想起袁枚写过的一段故事,就忍不住要笑。说是有一女鬼来访,对男主角说:“查露水夫妻簿上,与君有缘,但注定只应交媾一百六十次。若无人知,则相处可长,否则缘尽便散。”
8.实名制车票挂失补办办法 篇八
自201月1日起,铁路部门开始执行新的实名制车票挂失补办办法,下面是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记者从中国铁路总公司获悉,自年1月1日,铁路部门将进一步完善实名制车票挂失补办办法,旅客若在列车上、出站检票前丢失实名制火车票,可找列车长或到车站出站口办理挂失补办手续。该办法的实施,不仅将避免旅客损失,而且将更加方便旅客购票出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铁路实行车票实名制,对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秩序、遏制倒票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社会各界和广大旅客普遍认可和支持,同时也提出了一些改进完善的意见建议。对此,铁路部门高度重视,在5月10日推出检票进站前旅客丢失实名制火车票挂失补办法的基础上,加强技术攻关,开发了列车运行过程中实时查询旅客购票信息功能;进一步优化完善挂失补办法,增加了列车上和到站检票前丢失实名制火车票的补办服务。
该负责人介绍,新的实名制车票挂失补办措施重点有三个方面变化:一是在保持现行旅客检票进站前丢失实名制火车票的办理方式不变的`基础上,将办理截止时间从车票票面发站停止检票前20分钟,调整为该趟列车停止售票前。二是旅客丢失实名制火车票后,须提供相关购票信息和有效身份证件,经核验确有购票信息,且原票未被使用的,可在列车上、出站口办理挂失补办手续。三是增加了对旅客的提示服务,希望旅客朋友妥善保管车票,若车票丢失要主动向铁路工作人员声明。
这位负责人表示,广大旅客可登录12306网站或在各大火车站查询实名制火车票挂失补办相关公告,铁路部门将不断改进服务措施,提升服务水平,更好地方便旅客出行。
相关阅读
记者12月28日从铁路部门获悉,中国铁路总公司最近出台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铁路部门开始执行新的实名制车票挂失补办办法。旅客在进站前、列车上或出站检票前丢失实名制火车票,均可按规定补办。
进站前丢失:须先购新票再退票
按照规定,若旅客购买火车票但未进站前丢失,旅客须再购买新车票,后办理退票手续。
太原火车站有关工作人员介绍,旅客应不晚于该趟列车停止售票前到车站售票窗口办理挂失补办。办理时,需提供购票时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原车票乘车日期和购票地车站名称等,经车站确认无误后,旅客按原车票车次、席位、票价重新购买一张车票。新车票票面上将标记“挂失补”字样。随后,旅客可持新车票乘车,但需主动向列车工作人员声明;经列车员核验“挂失补”车票、购票时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乘车人一致,并在到站前确认未发现原车票被他人使用后,会为旅客开具客运记录,与“挂失补”车票一并作为到站退票凭证。
若乘客进站前丢失车票,在保持现行旅客检票进站前丢失实名制火车票的办理方式不变的基础上,将办理截止时间从车票票面发站停止检票前20分钟,调整为该趟列车停止售票前;旅客购票后乘车前超过规定时间未办理车票挂失补办或者乘车后丢失车票的,也需另行购票;对于退票手续的办理,旅客在到站后24小时内,凭客运记录、新车票和购票时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至退票窗口办理新车票退票手续,按规定缴纳补票手续费2元。
上车后丢失:列车上可办理挂失补办手续
新办法最大的变化是,旅客若不慎在列车上遗失车票,可立即在列车上办理挂失补办手续,不需到站后重新购票。
按照规定,旅客需主动向列车乘务员说明车票丢失,列车长在查验乘车人购票时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购票信息一致后,且原票未被使用的,将为旅客办理挂失补办手续,收取2元手续费,票面标注“车票丢失”字样。到站前核验席位使用正常后,会为旅客开具客运记录。到站后,补票旅客凭标有“车票丢失”字样的车票、客运记录和购票时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办理出站检票手续。
针对列车上无法查到旅客购票信息的情形,铁路工作人员表示,旅客可先在列车上办理补票手续,并开具客运记录证明。到站后,应主动向车站出站口工作人员声明,并于24小时内,凭客运记录、后补车票和购票时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退票窗口,经车站核实身份信息及乘车日期、车次等原票、后补购票信息,确认有购票记录及已购车票有效后,退还后补车票与原票乘车区间一致部分的票价和列车补票手续费,车站收取2元手续费。
出站前丢失:核对信息无误后不需再补票
针对出站时丢失火车票的现象,铁路部门工作人员表示,经车站工作人员核实无误后,旅客便不再需要补办或挂失火车票,便可出站。
9.火车票实名制开题报告 篇九
——题目:“火车票实名制”的利与弊
一、课题背景说明:
火车票实名制:是指公民在购买火车票和乘座火车时必须以实名登记、查验个人的真实身份的一项实名制度。
中国大陆在农历春节前后发生的一种大规模的高交通运输压力的现象-----春运。春运期间客流量非常大,每年的春运的客流量都超过大陆的总人口,有十多亿之多。例如:2009年春运运送23.2亿人次。春运一般发生在春节节前15天及节后25天左右,因此每年春运约40天。一般意义上的春运,是指中国大陆的城际交通,不包括中国大陆与香港和澳门之间的交通以及国际交通。口语中的“春运”有两个含义,一是指春节前后的运输现象,二是“春运期间”的简称。春运规模之大,以致中国大陆交通难以承受,为了解决春运问题,中国政府每年都要提前部署,但仍无法满足春运要求。
尤其是外出务工人员,在出行乘坐火车这种公益性的大众交通工具时,常常遭遇不公平:虽然长时间排队,却很难买到自己急需的火车票;而一些票贩子却能通过各种手段,获取他们并不急需的火车票。于是,在这种现实面前,公民乘坐火车变成了一种没有权利和尊严的选择:要么你去求人找关系买票;要么你多花钱到票贩子那里买票。尽管社会对票贩子深恶痛绝,公安机关每年都要投入大量警力予以打击,铁路部门也采取限制购票数量等措施,但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而从售票制度上看,无名制更是难辞其咎,因为无论铁路部门验票,还是公安机关取证,都无法以一张没有旅客身份信息的车票作为发现和打击票贩子的依据。推行实名制,则问题可迎刃而解。票贩子因为无法预先获知旅客姓名、性别、年龄等信息,自然也就不能提前购买火车票并加价倒卖。
在中国目前已开始推行新一代高防伪身份证,电子识别技术和信息网络技术正广泛运用于各行各业,出远门携带身份证逐渐成为公民生活习惯,这些都是推行火车票实名制的有利条件。
二、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我国为了打击非法贩卖火车票的行为,预防、减少和打击铁路沿线上的各种犯罪行为、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加强乘车管理,推出了“火车票实名制”。“火车票实名制”的背后不仅是解决售票程序的问题,而是社会发展问题,是整个交通产业的革命性问题。然而,金无足赤人无完人,尽管“火车票实名制”集很多优点与一身,但还是存在着买票取票难、检票繁琐等诸多问题。本题主要是要探讨其“火车票实名制”的利弊关系,并分析出合理解决现阶段问题的主要方法,为交通运输第一步发展提供动力。三丶国内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
现阶段,“火车票实名制”解决了众多能在铁路眼线上的各种犯罪行为、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加强乘车管理。
站在防患于未然的角度,由于长期没有实名制,难以及时掌握旅客身份信息,因此在铁路治安上,事前防范工作往往存在着被动滞后的问题。推行实名制,将便于公安机关及时排查混藏在旅客之中的违法犯罪分子。从这个意义上看,推行火车票实名制,无疑是增强社会尤其是铁路治安管理能力的一项重要举措。
然而,与此同时,虽然实行了实名制,但大多数人取票和买票依然不是非常方便,进行了电话订购后,最大的弊端是几乎所有的票都在了电话订购方,而到火车站却没办法买到票,在一方面定购到票后在24小时内必须去拿票,不然票就没有,一般县级城市交通在春节前期不可能有那么方便,而火车站一般都在市区,定购未能及时去领票就没办法进行再次购票了,这样对于出行很不方便。不仅如此,就以一辆10节的硬座列车,一节车厢108人,10节1080人,“实名制”后,检票的时间每人会拖延2到3秒,按照最少时间来计算,也需要提前检票2000秒,约合30分钟,如此看来,“实名制”的施行,同时加大了检票的负担。
以今年实名制火车票来说,右下角的二维码区域携带了旅客的身份信息,再加上火车票上的持票人信息,一张实名制火车票成了一张身份证复印件,一旦二维码遭到不法分子的破解,个人信息暴露无遗。同时我们也希望,二维码安全系数要不断的提高,也许加入RFID电子标签会是未来实名制火车票的发展方向。
三、选题研究的内容:
1、“火车票实名制”实施细则
2、“火车票实名制”对社会的影响
3、“火车票实名制”主要优点,缺点
4、社会对“火车票实名制”支持与反对的意见
5、“火车票实名制”有哪些需要改进的地方
四、选题研究的路线、研究方法和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研究路线:首先,了解国内发展状况。其次,进一步搜集阅读资料并研读文本,最好相关的记录,形成论题提纲。第三,深处研究。最后,反复修改,完成定稿
研究方法:运用文献分析法、文本细读法、比较法、综合分析法等进行研究
要解决的关键问题:解决“火车票实名制”的缺点,提出其他解决方案。
五、活动计划
1、任务分工:全体组员全过程参与。
2、活动计划:
第一阶段:(寒假第一,二周):到图书馆查阅资料,到火车站实地调查并记录好过程资料,上网寻找有用的资料。
第二阶段:(寒假第三,四周):社会调查,随机采访人民对火车票实名制的意见,并分析火车票实名制的优缺点。
第三阶段:(3月份到7月份):整理资料,最终形成结题报告及资料汇总。4.实地考察:大连火车站
5.资料来源:新华书店,报纸,杂志,网络等。
五、预期成果:
10.网店实名制之殇 篇十
实名制是近年来比较“潮”的词语,频见闻是在2010春运期间,铁路部门在广州、成都两地试行购买火车票的实名制。但是因为在购票环节监管力度匮乏、验证实名环节疲软、增大的铁路运行成本而随着春运结束而暂停。
相比之下,网店实名制也是电子商务法制化、规范化的大势所趋。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北京工商局于在2009年相继出台规定,一些要求网络、网店实名制的地方性法规,但是法规并没有真正落实执行,而是被束之高阁。人们不禁为网店实名制之殇而扼腕,呼之欲出的是更加细节的法规和严格的监管措施。
网店实名制能否一路走好,就要看监管铁律能否成为真正的高压线,保证电子商务提供的虚拟市场交易的各个环节的端正清洁。不妨我们在未贸然进入之前,抽丝剥茧,看看“网店实名制”从微观到宏观都面临怎样的监管问题。
监管范围的确定
必须注意的是,有无法律依据与法律制度是否完善而具有可操作性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在中国,网店实名制的法制化进程是较难推动的,但是毕竟还是有些相关的法律依据出台,2010年4月9日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似乎可以有效解决电子商务的信任危机,如货不对板、售后服务差、网络诈骗、维权艰难等问题。但是该办法中并没有明确什么样的网店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应该办理营业执照、什么样的网店可以不采用实名制登记等。
目前除了淘宝等颇具规模的网站,还有很多企业间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们并没有做到实名制。同时,海量的中小卖家们是否会受到合理而有效地监管,将是该办法推行的关键。
“往前一步是黄昏,退后一步是人生”。监管范围的确定是一种有条件的监管,这种条件在某个时期将是推行法治的良策。“管理需要实名,举报却依赖匿名”,这也是中国电子商务和相关网络舆论的重要特色。有些网店的网络服务是不须要强制确认身份的。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对已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的申请予以通过。
个人网店要进行实名制,部分更需进行工商登记,缴纳税费等是其中核心内容,这些措施都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而且增值税是交给国家的,地税是交给地方的,具体征收何种税,征税额是多少,仍需进一步规定。
监管力度的确定
缺乏严厉的处罚措施和监管重点,要在法律层面明确和加重对于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泄露用户个人信息的处罚,增加违法成本使得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从本质上认识到保护不利的严重性,只有这样才能使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能够积极地加强自身管理,防止信息泄露的发生。西方许多国家的网店实名制都是建立在完善的隐私保护法律制度基础上,也只有建立完善的隐私保护法律制度,才能使网店实名制顺利推行并成为遏制网店买卖纠纷、诈骗的利器。
目前国内高速发展的网络购物已对实体店造成一定影响。从长远来看,对网络购物征税是有利于国内整体商业环境的公平竞争,亦有利于国家的规范管理。然而对相对税收的监管也是网店实名制监管的重中之重。
监管是双向的
银行业更早地实现了实名制的制度,但银行也很好地保护了储户的个人信息,其主要原因就在于法律强制性地规定了对银行储户信息保密的原则,而对于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的保密约束目前没有准确地界定。目前在预防和惩治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泄密保护用户隐私的主要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尚没有《隐私权保护法》或《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专门立法,对个人卖家的信息保护还不健全,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泄露用户隐私权首先应承担侵权责任甚至接受刑罚处罚。
网络平台经营者与网店是合作关系,实名制对于二者均有制约,将使网络经营秩序得到规范,尤其是那些中小网络平台受影响比较大,将有效提高网络交易的信用度。
网店实名制在科技发展面前实际与网络实名制有着密切的关系,而当前社会中对网络实名制争议巨大,反对声音此起彼伏,一旦处置不当,社会反响将极为恶劣。由上不难看出,不仅电子商务行业内部的问题需要解决,网店实名制与网络实名制之间关系也需要做出合理安排。
11.网络隐私权和网络实名制 篇十一
由于我国法律目前不承认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 因此我国法律并未明确隐私权, 也没有形成较为系统的隐私权保护理论, 这也是我国有关隐私权保护需解决的一个问题。
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范围, 是我们保护网络隐私权的直接参照点, 也是我们界定侵权案件的直接依据。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个人活动领域。即个人通信内容、个人计算机数据资料的安全、个人生活的安宁;2) 个人信息;3) 已被侵犯的个人隐私。
网络隐私权相较于一般隐私权有几个特点:1) 网络隐私权所体现的是一种人格尊严以及人在这个社会所采取的某种生活态度以及价值取向等问题, 而这种人格尊严也好, 其主体应均为自然人, 而非拟制的人。自然人的隐私权主要体现在对自己名誉的重大影响, 因此现在对隐私权的救济办法一般就是以侵犯名誉权等其他诉因来请求法律保护。网络隐私权的客体包括个人活动领域和个人信息;2) 网络隐私权的内容具有经济价值;3) 管辖权的不确定性。因其载体是网络是个虚拟社会环境, 地域性特点不明显。
因以上网络隐私权的特点, 以及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计算机网络成为越来越遍的信息交流工具, 使得网络隐私权的侵权方式更加便捷, 侵害手段越来越多样化和高科技化, 越来越隐蔽。
鉴于上述, 对于网张隐私权的保护既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理论问题, 现实中也存在诸多的限制, 这些都对网络隐私保护产生了影响和限制, 因此需要有一些基本的原则也寻求保护的有效途径:1) 收集限制原则。即网络服务商应取得个人明示同意后才可进行收集有关用户或消费者个人的信息;2) 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应建立在保护人格尊严的基础之上。就我国现行的法律依据没有为隐私权提供独立的保护, 而是纳入名誉权进行保护。因此, 严格保护人格尊严实为在隐私权未被明确确立的法律条件下保护网格隐私权不可或缺的原则;3) 限制使用原则。即除非隐私所有权人同意, 任何组织 (包括国家机关等) 不得以除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和国家政治利益需要之外的任何理由公开、使用、传播个人隐私等。目前限制使用原则在用户资料共享方面遇到很大的挑战, 网络服务提供商所声明的条款主要指未经用户明确表示同意, 网站不能向第三方提供用户的姓名和电子邮件地址, 网站不应以商业目的与其他组织共享用户的电子邮件与个人化信息;4) 公开原则。提取人和利用人一般应采取公开的政策, 使得网络所有权人的隐私处于一种可被监督的状态。
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方式应是适合法律精神内涵的法律保护方式。目前世界存有两种不同的且都较完备的保护模式, 一种是行业自律模式;另一种是立法规制模式。在我国, 应该借鉴这两种模式来摸索出一套适合我国网络社会国情的体制。而在体制建立过程中, 应当注意增加常规法律的技术性, 即于高科技的网络技术相接轨。
而相较于对网络隐私权的种种保护措施, 网络实名制似乎成了与其相背离的一面。而对于网络实名制存在的最大的争议实际就是个人隐私权的安全问题。人们担忧的是一旦真正推进网络实名制, 那么个人隐私就会受到危胁, 甚至是个人人身安全也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隐患, 当然一些网络的言论诉求也将受到阻碍。毕竟, 对于现实社会来说, 网络是一个可以匿名的虚拟的社会环境内外, 在这里大家相较于现实社会保持着一种安全感、放松感。这些种种担忧也是无可厚非的。纵观国际社会网络环境, 实名制在一定意义上与社会法制化程度、现代化程度上是同步的。我们应该正确看待网络实名制。
实名制是网络时代、匿名社会的管理基础, 是社会规范得以遵循的依恃。网络既然成了社会活动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那么通过网络所进行的各种活动也就应该服从整个社会活动秩序。实名制限制的是那是那些不负责任网民的自由, 对大多数网民来说是更好的保护。
就中国如何发展实名制这个问题我觉得可以分解为几个问题, 什么时候需要身份确认, 什么时候可以不确认身份, 什么时候还需要隐私保护, 以及政府政策如何顺利实施实名制等。在参考和借鉴国际社会网络管理方面的一些经验, 我国社会应根据自身人文环境、经济环境的特点, 摸索出一条适合自己切实可行的办法比较好。
首先, 与众多经济活动, 特别是经营和交易相关的网络服务, 是须要实名制的, 有些自建立开始就是实名制, 这是诚信网络服务的基础保障。如果有了实名身份确认机制, 至于在论坛或留言板上是否显现真实身份可以灵活对待;其次, 有些网络服务是不须要强制确认身份的。比如慈善捐助、举报投诉、互助交流、专业网络群组的内部讨论等。
此外, 实名制和隐私保护, 实名制和积极性保护等问题有时会成为矛盾。比如网络服务方对用户个人信息, 隐私信息的泄露和侵犯, 实名制给经营个体带来成本升高等问题, 这些需要政府在网络服务的更宏观、更基础的机制方面给与重点考虑, 来克服实名制带来的“副作用”。比如, 由政府建立具有监管体制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对网络使用者的统一身份认证;在网络使用费用、税收、补贴等方面给予实名制者更多激励措施。
当然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在不断发展, 人们的生活也在不断变化, 实名制和隐私权其表现方式也在不断变化。简而言之, 我们应该找出一条合理的可以维护网络隐私权和实行网络实名制的途径。道德和法律也是不可缺少的介入手段, 综合、全面、有效的控制网络侵权行为, 切实有效的实行网络实名制, 还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张秀兰.网络隐私权保护研究[M].北京图书馆出版社, 2001.
12.网络实名制的宪法问题思考 篇十二
——公民言论自由与隐私权保护
摘要:随着计算机网络的普及,政府推行网络实名化监管的活动逐渐走向高潮。在这一进程中,必然伴随着对公民权益的损害,也引发了许多权利问题和现实性问题,不利于互联网和现实社会的发展。本文从网络实名制的概述出发,探讨了网络实名制与言论自由权、隐私权两个典型的宪法问题,提出了保障公民网络基本权利的替代性措施,最终论证了网络实名制在我国是行不通的。关键词:网络实名制;言论自由;隐私权
2013年3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其中“2014年完成的任务”第十三条为“出台并实施信息网络实名登记制度。而此前,2012年8月23日,最早实行,也是唯一实行网络实名制的国家——韩国,判决网络实名制违宪,在韩国实施五年之久的网络实名制退出了历史舞台。我们由此反思,网络实名制在中国能实行吗?
一、网络实名制理论概述
实名是指自然人在社会中使用能够被辨认的区别于他人的标志或代码。匿名常是指自然人以姓名或真实身份之外的某种符号出现在交流视野中。互联网为网民提供了一种在网络上进行文字和思想表达与交流的虚拟空间,同时,它通过技术、习惯和法律可以对网民活动加以规范。
实名制,一种近年来开始兴起的制度,即在办理和进行某项业务时需要提供有效的能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或资料,最初是因为网瘾低龄化而开始试水,而如今随着网络化的不断发展,各种各样虚拟身份的交易日益重要而已经成为一项趋势,其很大程度上带来了安全保障,但另一方面其对个人隐私可能的侵犯也需要人们去探索研究。[1] 网络实名制,是指在从事互联网活动中,以真实身份或以他人可辨认的身份参与活动。互联网空间中的主体,主要包括:(1)ISP,即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如中国移动。(2)ICP,即互联网内容提供商,如新浪、搜狐等。(3)网民用户。本文所指互联网实名制是指狭义网络用户实名制。
信息的模式,是的普通受众可以自由选择自己喜爱的内容,同时还可以自由发表个人言论。对于网民来说,网络既为他们提供咨询,也是一个相对自由的言论空间。如果过分强调网络实名制,对于自由表达自己思想言论的网民来说,无疑实在限制自己的言论自由权。
综合来看,互联网实名制对言论自由的不利与风险,主要在于在于:(1)有限制言论自由的价值风险。言论自由作为一种极其重要的基本权利,经过批准或登记才可以得到实行是荒谬的,客观上必然会构成对言论自由的限制。
(2)有压制人性自由的伦理风险。互联网实名制可能导致一些网民用户失去社会角色转化的场所和压力释放的空间。互联网社区不同于传统社区,它是一个超越地理界限、个人身份背景的互联网空间。互联网使用者进行隐匿的互联网活动,得到满足从而产生心理的快乐。一旦互联网实名,会导致使用者在互联网中与现实中的社会角色差距缩小,导致避规性快乐程度的降低。
例如《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需要互联网用户“发帖、写博、网游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政府的解释是,此条例的出台,是为了解决日益严重的计算机安全问题,通过地方性法规的出台来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与社会的稳定,并保障广大人民的合法权益。但是在网络监督日益发挥重要作用的今天来讲,发帖等的实名制无疑会成为政府相关人士限制民众发表不利于政府言论的武器。此外,浙江大学的邵志择认为,互联网可有效排解社会矛盾,而网络实名制无疑实在堵塞这个有效“排气口”。我们要保护网络安全,但是不能因噎废食,伤害网民的言论自由权。
再如有关机构所言,实行网络实名制不会对网民造成影响。诚然,有些人从不匿名表达个人言论,但是这并不能否定有相当一部分人都是在匿名的保护下真实的表达自己对政府、对国家等的想法。从唯一实行过实名制的国家——韩国的例子,我们也可以看到,韩国在实行实名制后,网络论坛上参与讨论的网民人数直线下降。由此可见,网络实名制将在很大程度上抑制网络言论自由。
(二)网络实名制与隐私权
1、隐私权的定义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
认为需要做到以下几点:(1)明确各部门之间的权责。比如说网络警察就负责从通信设备终端发觉犯罪的根源等。(2)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网络执法队伍,加大管理力度。针对当前整个执法体质中,执法人员很多为临时聘任人员,素质较低的现象,立法中应该严格规定选拔制度,强制性规定上岗需培训和具备资质证书等。
需要注意的是,网络立法需把握以下几个原则:价值比例原则、信息自由与社会公共利益有机结合的原则、现实可行原则、法律与政策相结合的原则、适应网络特点、遵循网络规律原则、在促进网络发展的基础上法律规范适时渐进的原则等。
(二)监督
网络产业的商业属性使得其盈利目的与社会责任之间造成一定程度的冲突。例如,在“网店实名制”过程中,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网民隐私权和财产权侵害。一方面,是由于店家为私益出卖客户个人信息;另一方面,由于顾客的差评等原因,店家对用户进行恶意侮辱。此外,受商业属性的影响,一些网站为了维持运作,只能依靠强迫受众点击广告和相应链接来获取利润。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广告采取强制的手段逼使受众点击浏览,以达到增加浏览的目的。这些都侵犯了公民自主选择的权利。网络的虚拟行为完全可以在显示世界中找到原型,因此,我们可以参照现实世界中的行业团体、协会等,成立相关机构,统一制定行业规范,规制业界行为。
实践中,笔者的建议主要有两点:第一,通过成立专门的行业协会搭建管理平台;第二,通过民间组织自建管理机制。对于前者,我认为行业协会应当分派考察人员考察实际发生在网络社会中的各种问题(比如网络贸易、网络交友等方面),然后再单列条目,制定网络行为准则,尤其针对互联网商家建立严厉的惩罚机制。对于后者,我们可以借鉴英国等国家,建立如“网络观察基金会”等的民间组织。
此外,我们还可以:(1)开设热线电话,接待公众投诉;(2)设立内容分级和过滤系统,让用户自己选择需要的网络内容;(3)鼓励举报涉及色情、民族分裂等方面的非法内容的网址的行为;(4)进行网络安全教育,向民众提供屏蔽危险信息和网站的途径。
13.机构编制实名制报表填表说明 篇十三
1.参公事业填写事业报表。一个单位一套表,有下属事业单位不能和行政混在一起报。
2.《机构信息表》(行政和事业)是填写单位信息内容。
(1)黑色字体的为自己填写的,红色字体是不能自己填写,而是根据里面内容选择。
(2)机构类别的选择当中,群团部门就选择“其他”这个选项。3.《机构台账表》(行政和事业)是填写单位成立以来的历史变化。(1)台账名称统一为文件名称。例如:填写为2011年5月商务局三定规定。
(2)领导职数高配,要依据文件,有高配的才填写。
(3)备注里面可以填写单位配备的其他领导或者特殊情况。例如纪检组长、工程师等。
4.《人员信息表》(行政和事业)是填写2011年10月10日之前单位在编人员情况的,不含退休人员。
(1)所在机构是指人员所在的内设机构。领导干部直接写单位名称。(2)进入形式是指参加工作的形式。进入时间只指进入单位的时间。(3)领导职务级别一般按照工资情况掌握,退居二线领导干部为非领导职务级别里面。
(4)岗位类别以之前人事部门的岗位设置标准为准。(5)任现职是指任现在这个职务时间。
(6)入编时间以拿到编制卡的时间为准,2000年以前参加工作的,没有编制卡以参加工作成为在编人员的时间为准。
(7)入编文号以确定现任职务身份的文件号为准。(调动调整以文件号为准)。2000年以前,早期参加工作没有资料的,以确定身份当年时间自编文号。
(8)进入来源是指进入单位前,来自哪里。例如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等
(9)控编单号不填。学历以已经毕业的最高学历为准。
5.《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信息采集表》由单位发给个人填写,这个表参考《人员信息表》(行政和事业)的选项填写。
强调:1.人员类别:行政填写:公务员或者工人。事业填写干部或者工人。
2.编制类别:行政就填写:行政编制或工勤编制。事业单位填写:全额拨款、差额拨款或者自收自支。
3.进入单位形式:公务员考试、军转、选调、调入、公开招考
4.进入单位来源:进入单位前来自哪里。例如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等。
5.入编时间以拿到编制卡的时间为准,2000年以前参加工作的,没有编制卡以参加工作成为在编人员的时间为准。入编单号以编制卡号码为准,早期无编制卡的不填。
上报编办只有三份报表,这个《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信息采集表》单位自己留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