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经济适用房申请书

2024-10-30

申请经济适用房申请书(精选19篇)

1.申请经济适用房申请书 篇一

经济适用房申购申请书

尊敬的XXX住建局:

我是XXX市XXX一名职工,于XX年XX月出生,XX年XX月参加工作。我的具体情况如下:我的家庭人口为X人,XX年X月X日与XXX结婚,XX年XX月生育XX。我的月工资标准为XXX元。妻子无收入,女儿正在就读幼儿园。一家三口仅靠本人的工资维持生活。因家庭经济收入很低,一直就以租赁他人房屋来解决住房问题,整年经常为住房问题被迫搬迁东西,住房实际困难问题始终缠绕全家迟迟得不到解决。

故提出申购申请,恳请政府、居委会及主管部门能依法予以准许,解决本人家庭的住房实际困难,本人携全家先在此万分感谢和由衷感激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13年5月10日

2.申请经济适用房申请书 篇二

在住宅内部使用功能的设计上, 我们将“以人为本”的设计思路贯穿整个方案设计的始终, 以人的尺度、心理感觉和行为规律作为设计依据。人通常的行为规律和生活习惯是将客厅、餐厅、厨房作为公共空间, 将卧室、书房作为私密空间。户型空间紧凑而高效, 厅室全部采用自然采光通风。在现有的技术、经济基础上努力创造舒适合理的住宅形态, 力求功能配合最优化, 面积利用最大化, 居住空间舒适化。功能的实用在方案忠尤为注重, 在限定的面积范围内, 平面布置力求紧凑合理。精心推敲每个功能空间的尺度, 适宜安排人的活动和布置家具, 并且在相同型号的面积情况下尽可能布置出多种户型。方案中在布局上重视住宅的朝向, 从而获得良好的阳光和充足的光照, 充分照顾到了居住者的生理健康与心理健康。室内空间布置注意空气的对流、噪声的隔绝, 居住者的私密性, 都给予了充分的重视和考虑。

在平面组织上努力实现了南北方向通风顺畅的目标, 使卧室和起居室采光充足, 设计中采用了飘窗设计, 飘窗具有的180°视角明显好于平时经常使用的90°视角, 使房间具有了开阔的视野。

起居室是户型设计的精髓, 起居室的主要功能是满足家庭公共活动, 如团聚、会友、娱乐、消遣的需要。方案中我们放弃了南厅的传统设计, 单独设置起居室, 设计中充分减少交通面积, 有效的发挥了客厅的交通组织作用, 从而很好的提高了住户的家庭生活质量。

在厨房的设计方面, 在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的同时, 大家对于厨房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我们在户型方案设计中, 适当延伸了厨房的有效面积。将厨房与家务阳台有机的整合在一起, 划分为烹饪区、备餐区、就餐区、家务区, 其中烹饪区、家务区为污染区, 备餐区为洁净区, 打造现代化的厨房。厨房的洁污分区, 较好的满足厨房个性化需求与解决厨房污染的问题, 同时结合人体功效学原理, 根据人的活动范围及活动尺度, 满足了厨房的功能需要。我们针对厨房各功能空间的尺度以及之间的动线关系, 橱柜储藏功能的分配, 复合式厨房开关和插座的定位, 与冰箱、洗衣机等电器布置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整合。综合考虑燃气、太阳能、电加热等一体化设计, 共用管线综合设计。通过对厨房的精心设计, 将厨房不同功能空间分别设置, 而又不影响操作动线的连续性和近便原则。合理的安排了家务空间, 提高了家务劳动效率。

在餐厅的处理上, 与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同步, 对就餐空间质量的要求也随之提高, 方案设计中独立的餐厅设计, 实现了餐厅与厨房便捷的连接, 冰箱布置在餐厅, 实现了取物方便。

在卫生间的设计上, 做到厨卫尽可能集中, 保证卫生间有足够和

良好的通风。在机位的布置上, 考虑到洗衣机设于前室, 与卫生间的主要使用功能分开, 减少干扰。

住宅内的走道设计常常被人们忽视, 良好的走道设计和交通流线组织, 可以有效提高住宅的使用功能。把包括房间内部及公共区域的交通流线组织在内走道设计给予周到的考虑。尽可能的减少专用走廊的长度, 实现住宅内良好的动静分区。在不大影响私密性的前提下, 将其纳入公共空间之中。

2 强调住宅设计中健康住宅的理念

疾病的传染与居住环境卫生和人卫生有很大关系, 而居住环境的质量又与住宅的规划设计、单体设计, 绿化景观设计和物业管理等相互关联。方案设计中尽可能采取各种措施阻断病菌的传播渠道, 降低公共空间交叉传染的可能, 努力提高居室空气质量。

3 加强住宅造型创意与细部设计

造型方面, 总的设计原则是力争亲切怡人的建筑造型, 运用色彩、材质的变化, 使立面造型丰富, 采用坡屋顶的建筑形式, 高度控制在五层这样一个比较近人的尺度。对于多层住宅来说, 屋顶外墙门窗、入口等都是细部设计的重点。

1) 在屋顶设计方面, 屋顶除了防雨、遮阳、隔音的功能以外, 还表示该住宅的个性, 是住宅的象征。我们采用多样化的建筑手法, 将屋顶作为正.侧立面之外的第五立面, 在屋顶的处理上, 我们将坡顶与退台相结合, 突出特色, 屋顶的内部则作为阁楼加以利用。同时, 在对于山墙的处理上, 利用坡顶使山墙的轮廓更加活泼生动, 调整单调的山墙设计, 使之成为正立面的延续, 在总体布局上对住宅形体进行了创新, 打破了原有的立面概念, 使每个小区或组团都有他独特的个性, 从而增加可识别性;

2) 阳台也同样是立面的重要构成元素, 我们在方案中利用阳台凸凹的体量形成光影变化, 利用阳台的均匀设置和色彩的处理, 为立面创造平面构成的效果, 通过阳台栏杆的变化, 创造活泼的个性;

3) 在住宅单元入口的设计上, 我们注重入口应鲜明突出, 具有识别性;

4) 在空调室外机的安放设计上, 通过空调板和格栅的设计, 对空调室外机进行有机的组合和有规律的安放。避免室外机无序放置对立面造成的影响。

在进行住宅单体的造型设计的同时, 我们还考虑到室外环境及与其他住宅的关系, 对住宅的细部进行了统一设计。

在住宅的外部材料质地和色彩设计方面:在住宅建筑外形上以较浅的明快的浅黄色为主要基调, 避免对比色或对比强烈的色彩的大面积的使用。在大面积明快的浅色基调上重点使用强烈的、鲜明的对比色, 起到画龙点睛和提神儿的作用。具体的作法是红砖墙面, 灰色面砖与浅黄色的墙面、浅色的窗台窗框等作为对比, 在保持色块构图均衡的基础上充分利用材料本身的色彩和质感, 使住宅的外形更加生动。

4 结论

对于设计中的不足之处我们将在今后的设计工作中加以改进, 尽快达到健康、美观的住宅标准。

摘要:油田经济适用房作为管理局的民心工程, 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在胜利油田经济适用房定型设计中设计完成了多个型号板式及高层住宅, 圆满完成了该项目。

关键词:住宅,健康,造型

参考文献

[1]刘虹.细部与空间的塑造[J].建筑学报, 2005 (4) .

3.经济适用房能卖吗 篇三

济南 李勤

李勤,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面向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你属于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权且已经享受到了经济适用住房,但老郭并不属于该规定对象,不能依该价格购买房屋。另一方面,该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买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而且,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必须先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要是购房满了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所以,你的房子现在无法过户给老郭。

律师颜梅生

一事要双赔,用人单位够狠

大学毕业急急忙忙找工作,我与石家庄一用人单位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对我进行了为期6个月的培训,培训后又和我签订了为期3年的服务合同。可是,我的男友在石家庄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经多方努力前些日子他在深圳找到了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男友对我抱怨分居两地无法共同生活,如果我不去深圳,就要与我吹。为此我找领导谈了,他说走可以,但我必须依劳动合同法第22条承担为我已支付的培训费;同时必须以劳动部发布的《违犯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赔偿因此造成的其他损失。请问用人单位的主张成立吗?

石家庄忠实读者 文丽

按新公布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只要遵守了通知程序,是不需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但是因为你和单位约定了服务期,那么违反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過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因你辞职,一事双赔,于法无据。你可要自己好好算算,然后和单位据理力争。

律师 王景龙 孙艳

服务期、合同期长短不一咋找齐

我来城里打工,在大酒店找了份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对我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培训1年后我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为期5年的服务合同。我有点疑惑,先后签订的劳动合同与服务合同有2年的时间差,到时以哪个为准?时间不一致,如果出现服务期违约该咋处理?

电话咨询的青岛读者 秋丰

秋丰,我先给你解释一下劳动合同期限和服务期是怎么回事。前者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时间界限;后者是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因享受用人单位出资培训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工作的期限。现实生活中,大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培训协议中,服务期限一般会约定到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为止,但也有服务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长短不一致的情况。这时候怎么办呢?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可按如下原则处理:(一)在劳动合同期限长于服务合同期限的情况下,服务期满,劳动合同的履行不受服务期限的影响,解除劳动合同,你不需承担服务期合同的违约责任。(二)在劳动合同期限短于服务合同期限的情况下:(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和服务期限合同同时终止,你可以不必承担违约责任。(2)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要求你继续履行至服务期满的,双方应当续订劳动合同或者将原合同期限变更为与服务期限一致。服务期内你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4.经济适用房申请 篇四

●去年公布的第一批经济适用房的申请准入标准为:人均月收入2900元以下、人均财产9万元以

本批次供应房源的销售基准价格和产权份额分三类:

●第一类 购房人产权份额占70%的具体项目有:(1)浦东周浦,5600元/m2(销售基准价格,下同);(2)浦东航头1号、3号地块,5600元/m2;(3)浦东航头4号地块,多层5300元/m2、高层5600元/m2;(4)闵行浦江7号地块,一期多层5000元/m2、高层5300元/m2,二期多层5300元/m2、高层5600元/m2;(5)闵行浦江10号地块,多层5300元/m2、高层5600元/m2;(6)松江泗泾新凯项目,多层5200元/m2、高层5500元/m2;(7)青浦华新项目,5800元/m2。

●第二类 购房人产权份额占65%的具体项目有:(1)青浦诸光路,6700元/m2;(2)江桥,6850元/m2;(3)嘉定南翔,7000元/m2;(4)宝山顾村,多层6700元/m2、高层7000元/m2。

5.经济适用房申请流程 篇五

1.户口:西安市城六区、长安区非农业户口

2.人均面积:家庭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45平方米

3.收入:家庭成员年收入情况说明(低于以下收入)1人12662元;2人25324元;3人37986元;4人50648元;5人63310元;6人75972元

4.单身申请限制:单身申请人年龄超过30周岁

5.住房交易:经济适用房的二次交易有5年之限。对于购买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时业主需要按房屋成交额的2%补交土地出让金;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不允许按市场价出售。

6.西安经济适用房供应标准

单身家庭:60平方米

二至三人家庭:80平方米

四人以上家庭:每增加一人可增加20平方米,最大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二.申请经济适用房流程

第一步:在西安市房产交易大厦一层办公大厅或经济适用住房销售部门领取《西安市城镇居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并如实填写.。

第二步:申请人及其他家庭成员所在单位行政或纪检部门分别审核签字并盖章,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档案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行政部门及党组织审核签字并盖章。

第三步:申请人持本表及家庭成员的身份和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现居住房屋的相关证明和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到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管理中心办理手续。

第四步:经审核,管理中心将把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相关情况通西安市房产资讯网公示,公示期10天。

6.申请经济适用房申请书 篇六

一、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单身人员可以提出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登记:

(一)家庭成员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其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

(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

(三)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上人均收入不高于15328元;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上人均收入不高于22992元;

(四)申请人财产在调查期内不高于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

家庭是以夫妻和单身子女组成的家庭核定,包括离异(或丧偶)带子女家庭;单身人员指未婚及离婚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

家庭的住房建筑面积以申请家庭在本市拥有的私有住房和承租的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核定。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因拆迁、离婚、继承、出售、赠予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已转移住房应合并计算。已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性住房保障的家庭需退出保障后方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

家庭的收入和财产按照《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09〕6号)等有关规定核定。

申请流程

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遵循住房困难优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住房保障机构发布销售公告,内容包括房屋位置、数量、基准价格、开发建设单位及销售时间、地点、方式等;

(二)申请人持准予登记通知书到规定的地点办理购房登记手续;

(三)市住房保障机构按照住房困难程度对已办理购房登记手续的申请人予以排序,并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入围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

(四)市住房保障机构在监察、公证等部门以及入围代表的监督下,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选购住房顺序,并予以公布;

(五)入围者持相关凭证和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建设单位按照公布的顺序选购住房;入围者放弃选购住房权的,应当按顺序递补。

至于几个每个区的价格不一样啊!这个真的挺难回答的!首先,关注新闻,因为新闻会告诉你哪里有楼盘

其次,选择楼盘,因为一般来说都会同时推出好几处楼盘

再次,认真选择楼盘,关键昂,因为虽然同时有很多楼盘,但同一时间内你只能选择一处

最后,去你所选择的售楼处领表格。

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崂山、城阳、黄岛、高新区建设局(房地产开发管理局、住房保障中心):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2011-2013年)>的通知》(青政办发〔2010〕3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调整我市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申请标准

自4月1日起,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崂山、城阳、黄岛、高新区(以下简称市区)申请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统一执行以下标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单身人员户籍应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760元;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4倍。

(二)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和面向低收入家庭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单身人员户籍应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1864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

(三)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单身人员户籍应具有市区常住户口;人均月收入不超过2796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

申请经济适用房条件!

申请人条件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

2、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

3、申请家庭上人均收入不高于15328元。

4、申请人财产在调查期内不高于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

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人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

2、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

3、申请家庭上人均年收入不高于22992元;

4、申请人财产在调查期内不高于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

申请人只能选择其中一个项目办理申购登记手续1次,且不得变更。对于重复登记的,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按照审核申购材料的先后顺序保留第一次登记作为有效的申购登记。申购登记时,申请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到场登记,不得由他人代为登记。本人确因故无法到场的,受托人应持经公证部门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办理登记事宜。

申购登记需提交材料

(1)申请人填写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或《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表》;(2)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3)申请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承租证明,申请人拥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承租公有住房的承租证明,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4)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5)申请人填写的《家庭财产申报表》;(6)婚姻状况证明;(7)申请家庭成员出具的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授权委托查询书;(8)其他相关材料。

青岛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如下: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1)家庭年收入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单身家庭不超过人民币2.5万元);(2)没有住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政府规定标准;(3)申请人拥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5年以上。按照2002年11月2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李沧区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02]92号)规定,两年内适当放宽李沧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主体的限制;(1)凡具有城阳区、崂山区非农业常住户口,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居民,允许购买李沧区的经济适用住房。其中,符合条件进市区落户条件的人员,可迁入市区户口。(2)允许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农业户口转非农业户口的居民购买李沧区经济适用住房。(3)凡落户市内四区及高新区的军队转业干部、大中专毕业生和引进的人才,不受落户年限条件限制,允许购买李沧区的经济适用住房。青岛经济适用房最新房价: 为保持配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基本稳定,根据《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9号)关于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2010年在市内四区一级地至七级地上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确定。同时还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按楼层、朝向、质量和楼幢位置等因素,在上下不超过15%的浮动幅度内,确定每套住房的销售价格,但实际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上述批准的基准价格,并于销售前将具体销售价格报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备案.根据其确定的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以及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来看,一级地为每建筑平方米4533元,其经济适用房最高不超过每平5212.95元;二级地为每建筑平方米4333元,其经济适用房单价最高不超过4982.95元;三级地为每建筑平方米4133元,其经济适用房最高单价不超过4752.95元。四级地为每建筑平方米3933元,其经济适用房最高单价不超4522.95元;五级地为每建筑平方米3793元,其经济适用房最高单价不超过4361.95元;六级地为每建筑平方米3667元,其经济适用房最高单价不超4217.05元;七级地为每建筑平方米3557元,经济适用房低不低于3023.45元每平。

7.我国经济适用房政策研究 篇七

一、我国经济适用房的贡献

从政策运行的效果来看,经过十年左右的经济适用房政策运行,我国建立了以经济适用房为主的新型住房供应体系,城镇居民的住房情况得到很大改善,政策的积极意义是很明显的。

另一方面,在现阶段,经济适用房起到了平抑房价的作用。由于国家规定了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构成,并限定了3%以下的利润率,因此经济适用房相对于商品房而言,具有较大的价格优势。政府在合适的时机合适的地段推出一定量的经济适用房,满足相当数量的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将有效缓解住宅市场的供需矛盾,平抑持续高涨的商品房价格,有利于住宅乃至整个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发展。

二、经济适用房存在的主要问题

几年来,我国大量经济适用房项目的建设,对解决中低收入阶层的居住问题起了很大的作用,扩大了内需,拉动了经济增长,但是,其中也出现了不少的问题。

1、经济适用房项目供不应求

以北京为例,根据统计资料,北京市有70%左右的家庭可以购买经济适用房,而实际上经济适用房的建设规模远远小于享受购买群体的需求量,2004年北京市经济适用房供给量只占北京市商品房供给量的12.7%,如此小的供给量是远远满足不了如此大的需求量。

2.2调控规划滞后限制经济适用房发展

仍以北京为例,由于北京市大部分经济适用房规划远离市区,基础配套设施相对滞后,不仅给经济适用房的住户带来了许多不便,增加了住户经济负担,而且增大了城市交通、教育、购物成本等压力,限制了经济适用房的发展。按照规划,市政道路建设属于政府的建设范畴,由于市政规划没有跟上城市发展的步伐,远远落后于小区的发展,出现了经济适用房小区配套缺失的现象,限制了经济适用房的发展。

2.3经济适用房的销售对象问题

经济适用房作为国家改善中低收入者居住条件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其初衷无疑是好的。但不容否认的是,在政策的执行过程中,出现了种种问题。其中最受关注的就是经济适用房被一些并非中低收入家庭买走,而真正符合条件者却只能排队观望、望房兴叹。

如果高收入者利用其雄厚的财力购买和倒卖经济适用房,其结果不仅使大量政府补贴流人高收人者腰包。而且,当前市场上大量积压的主要是一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如果不限对象地开放销售,有可能加剧一般商品房的销售困难。

三、我国经济适用房政策建议

1、转变政府职能加大干涉力度

目前,政府要加快观念转变和角色的转换,由对经济适用房市场的间接干预转变为直接干预,增加供给加强监管职责,强化经济适用房作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作用。政府应该加强住房规划和住房市场的土地综合利用管理,合理有效地配置经济适用房用地,抑制经济适用房用地交易的投机行为,通过调节经济适用房用地的投放量和存储量的管理来调节经济适用房的供应量。另外,政府还应通过加大高档商品房的交易税率政策,抑制高档商品房的生产,鼓励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的开发和加大经济适用房基础设施超前规划建设。这样既可以增加对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供给,又可以减少中低收入家庭对经济适用房的过度依赖。

2、重新界定范围缩减受益群体

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应当本着效率第一、兼顾公平的原则进行,那么就需要重新界定经济适用房的主体受益范围。重新界定后的受益群体应当以占本地区城镇家庭总数的20%-40%为受益范畴,而不是以城镇家庭的年收入的标准来划分受益面。

3、严格收入审核防止补贴外溢

在确定经济适用房受益主体后,对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执行严格的审核制度。应该根据职工工资、家庭收入、家庭结构等因素,综合界定购房目标群体,严格执行经济适用房认购申请和审核制度,对申购过程中发现的虚报、瞒报者给予严厉惩罚和不诚信个人信用档案记录。因为在西方发达国家,居民定期申报收入已成制度,虚报、瞒报者一旦发现就将受到严厉惩罚。而目前,我国包括北京市的居民收入申报制度仍是一个薄弱环节,还很不完善。因此,在现有继续完善收入制度环节的同时必须完善相应的法规,建立相关的惩罚制度。只有清晰购房申请者门槛,认真执行收入审核制度,才能确实保障收入符合者进入经济适用房市场,实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目的。

4、加大审监力度减少腐败因素

由于现在经济适用房的建设都是企业行为,所以审计监管部门的审计职责很少涉及到经济适用房建设方,缺少审计监督,开发企业就在建设中会出现不正规的行为。要改变这种现象,保证政府投资的安全,降低投资成本的最好办法就是政府审计部门常驻经济适用房现场,对建设方的每一笔开支都进行监管审计,那么,诸如挪用建设资金、加大建设造价等腐败问题都将迎刃而解。而且审计部门有责任对政府的投资进行审计监督,因此,必须改变现在的审计部门没有权力对非国企进行审计的观点,只要是涉及到政府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审计部门都要进行审计监督。

参考文献

[1]、李松岩. 北京市经济适用房非均衡发展特征及对策分析[D]. 北京师范大学. 2006.

8.墓地市场也呼唤“经济适用房”? 篇八

这是我仿照《世说新语》随手写的一则小笑话,其实,这样的笑话即便逗人笑了,也是苦笑的。因为世人都只听说过经济适用房,却从未闻得有经济适用墓。然而,事实是,现在不止是活人买不起房子,政府要搞个经济适用房,甚至连死人也住不起昂贵的墓地,希望政府能为往生者也考虑一下,搞一个经济适用墓。安得墓穴千万冢,大庇天下亡者俱欢颜。

中国人认为死生皆是大事,活着时住个好阳宅,死后找个好阴宅。阳宅贵,阴宅现在也不便宜,活着的人为房子烦恼,死去后还要为墓穴担忧。以现在的行市,如果没有足够的钱,恐怕死后连一块葬身之地都买不起。

“经济适用墓”绝非无稽之谈,据悉,现在有不少地方已经在搞这种工程。报载:长期从事殡葬政策研究的广东省社科联副主席、广东社会学学会会长范英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阳宅能推出限价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解决普通百姓的住房问题;阴宅同样应该推出经济适用型的,让绝大部分百姓都能葬得起”。据数据显示,广州一个普通规格的墓地从1999年的2万元涨到现在的5万~6万元,高于商品房的涨幅。针对该现象,范英表示,政府在控制解决老百姓商品住房时,能推出经济适用房的政策,在阴宅方面同样可以借鉴。物价局在对墓园管理方面,应该有针对性地制定出指导性价格,比如说,10块墓地,要保证8块墓地是中下阶层老百姓消费的水平。

而北京娱乐信报的消息:北京墓地租赁费10年上涨14倍,低于万元的墓地难以寻觅,经营墓地已经成了一个暴利行业。据业内人士透露,一座家庭墓的成本也就2万多元,卖的时候最少也要20多万元。以1亩地建300座双人墓为例,如果每个墓穴售价1万元,那么1亩地能获得300万元毛收入。除去各项开支,利润高达226万元。而高昂的价格中还不包括刻字费、碑文贴金、瓷像、影雕、安葬等服务。仅刻一个字就超过10元钱,清洗一个0.5平方米的墓碑要收费500元。报道说,扫墓者都期盼,墓地能像房子一样也有“经济适用墓”。

真心期盼政府早一点推广“经济适用墓”,这样,买不起房的人可以排队去买经济适用房,买不起墓地的死人可以排队去买经济适用墓。生能有所居,死能有所葬,这都是托了“经济适用”的福啊!

9.经济适用房住房申请报告 篇九

申请人:**,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人,户口所在地:**市**办事处**居委会,现租住在市委宿舍(房主**)。电话:**.申请事项:

申购经济适用房

事实理由:

申请人因系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也无稳定收入,以在学校旁卖牛奶和为他人打零散工(一人兼三份零时工)为主要生活来源,育有一子,现年14周岁,在**市二中读书。因家庭经济收入很低,一直就以租赁他人平房来解决住房问题,整年经常为住房问题被迫搬迁东西,住房实际困难问题始终缠绕全家迟迟得不到解决。

综合上述实际,根据《**市区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24条、25条的规定,申请人符合全部的申购条件即:为本市市区非农户口家庭,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政府公布的收入标准,属无房户,且未参加过房改房、集资建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房等法定条件。故申请人依据事实和我市的上述办法规定,提出申购申请,恳请政府、居委会及主管部门能依法予以准许,解决本人家庭的住房实际困难,本人携全家先在此万分感谢和由衷感激。

此致

**市**区**居委会

申请人:

日期:2014 年 * 月 * 日

申请报告二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公室:

我是XX省XXX市XXXXX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于XXXX年XX月出生,XXXX年XX月参加工作,由于收入比较低,一直

以来买不起一间属于自己的房子。看着房价一个劲的上涨,我攒钱的速度不如房子涨价的速度,我对自己购房已经失去了信心。

XXX市的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太好了,让我又重新燃起了自己购房的希望之火。这是党中央的政策好,是XXX市的政策好。让我们买不起房的老百姓也有机会住进政府的福利房、关心房。

看到最近发布的XXX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资格标准后,我非常的高兴,正好我完全符合购房的资格条件,为此我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我的具体情况如下:我的家庭人口为3人,我、妻子、一个8岁的孩子。我的工资收入每月为1000元,我妻子的每月工资收入800元。我们没有自己的住房,目前在XX市XX路XX街XX号居住,住房是临时出租屋,户口

也在这里,居委会已经给我们开出的证明,根据我的情况,是完全符合条件的。

恳请领导们能批准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我将不胜感激。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10.成都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篇十

1.家庭年收入40000元以下( 含40000元);

2.家庭成员中拥有两个(含两个)以上五城区正式户口,其中申请人必须取得本市五城区正式户口三年或三年以上;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包括已购政策性住房);

3.在产权人自愿的情况下可将原有自有产权住房交由市住房储备中心计价回购。

申请材料

1.户口薄

2.居民身份证

3.婚姻证明

4.《成都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调查情况告知书》(或低保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5.我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居住证、劳动聘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

申请流程

1.申请人持以下3种证件(夫妇双方的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证件;夫妇双方身份证及婚姻证明材料;现住房权属证书或租赁合同)到居住地所在的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登记并领取购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经审核(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单位审核,无工作单位的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审核)、签署意见后再递交到居住地所在的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3.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对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核实并组织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签署公示意见;

成都购买经济适用房注意事项

1、申请方式:双方申请。申请人若不能到场,可经公证委托由受托人代为申请,或直接委出卖人代为申请。

2、受理时,如经询问或审查中发现存在夫妻共有人的情况,需提交婚姻状况证明,增加共有人;

3、登记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监护人提交相关证明并代为办理;

4、房屋有抵押或查封的,请先到二楼48-59号窗口解除抵押、二楼76-78号窗口解除查封后到一楼1-26号窗口申请办理;

5、受理仅为初审,还需经审核(有必要时外勤查勘)、缮证后,二手房买卖登记才最终办理完毕。如审核中发现问题,经完善手续后可继续办理,工作时限以补齐手续之日起计;如不能完善手续,将不予登记,需买卖双方申请人持受理单及身份证明共同前来撤销。

11.经济适用房的问题及其原因 篇十一

摘要: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供应的普通居民住房。然而在我国却出现了许多高收入阶层涌入经济适用房的现象。剖析其原因,主要是由于住房福利和市场化结合的操作模式不够成熟,政府没有有效的保护中低收入者的住房福利权利,而开发商又从谋利的角度出发将经济房变质,最终导致经济适用房政策不能达到预期效用。

关键词:经济适用房;中低收入家庭

一、经济适用房的定义

所谓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供应的普通居民住房。

二、经济适用房运行过程出现的问题

现在,一些地方的经济适用房慢慢“变了味”,经济适用房向“贵族化”方向发展,大量高收入阶层涌入其中。虽然不断有媒体反映,但这种情况仍然屡禁不止,并似乎有失空之虞。

据一位业内人士表示,如果严格执行国家开发经济适用房的政策,真正面向中低收入阶层,开发商的利润较之商品房太少,因为在开发中,有的优惠政策落不到实处,管理部门伸手太多,费用摊派频繁。而以经济适用房名义,开发面向高收入阶层的楼盘,则可“名利双收”。

而事实也是如此,近来开盘的一些经济适用房面积大多在一百多平方米以上,大至两三百平方米,价格更是使中低收入者望而却步。而实际的需求却并非如此。有项对北京、上海等5个城市的居民进行的调查显示,60%的人认为经济适用房的价格过高。有调查说,在北京,近70%的购房人需要的是30万元以下的住房,希望经济适用房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比例超过了90%,而目前的经济适用房60%以上的房价在30万以上。

经济适用房不“经济”,问题出在哪里?有说是某些开发商在建设和销售过程中,虽然享受了如国家划拨用地的优惠政策,但并未将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有说是国家规定免征适用房的土地出让金,而土地出让金恰恰是地方政府的重要财政来源,“国家请客、政府出钱”,地方政府自然不愿过分认真云云。

让中低收入家庭改善住房条件,住好房,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只要抓住这个出发点,下决心彻底堵住经济适用房在销售过程中的漏洞,把国家的“让利”让给真正需要者的身上,扭曲的市场就不难纠正过来。

三、经济适用房不“经济”原因分析

引起经济适用房不经济的原因诸多。首先,我国的经济适用房是一个将住房福利和市场化结合的操作模式。政府负责前期的选址和土地划拨,通常情况下,政府倾向于把偏远的地块划作经济适用房用地。市民入住之后,通常在交通、教育、医疗等各方面倍觉不便。

前期的经济适用房大多是由政府提供廉价土地,征地费用每亩从当时市场价的18万元降至12万元,经济适用房每平方米价位在1500元左右。在1990年末到21世纪初,当时60平方米的房子在市场上要花十多万元,而买到一套解困房不足7万元,据悉其售价比成本还要低。

而到了后期,经济适用房将由开发商参与开发、建设,但由政府控制、限价,开发商提供一定的政策优惠如免征营业税、免征土地使用出让金等。开发商在获得政府优惠供给的土地后,基本上与商业化开发无异。

某些规划为房改房的楼盘因为建设周期延后,赶不上房改房最后一班车而改为经济适用房,但由于价格与同区域的商品房相差不大,户型较大,因此购买者已经从中低收入阶层转为中等收入家庭,根本没再出现排队抢购的现象。

其次,其片面的强调市场执行容易造成政策走样。

在实际操作中,还有一个广受诟病的地方就是购买对象审核不严格。开宝马车者入住经济适用房的现象比比皆是。有关专家表示,“在我国个人信用制度不健全,收入多元化、透明度低的情况下,收入核定既没有客观、公正的依据,也缺乏可操作的方法”。

剖析深层次原因,从政府层面看,部分城市管理者在指导思想上,重市场发展、轻住房保障,片面强调住房市场化,导致现有政策执行不力。与此同时,又缺乏对地方政府的约束和监督机制,客观上容易使经济适用房在执行中走样。

就政策本身而言,确实也有一些难以操作的地方,购买对象收入难以核定、现有政策对销售环节的规定不清晰、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支持力度与低收入家庭购买能力仍然有差距。

四、对策建议

综上所述,合理的做法是收紧经济适用房的资格要求。在设置资格要求的时候,应当考虑到,可以享受政府补贴的家庭在城市家庭总量中所占的比例,与政府准备供应的经济适用房总量在整个住宅供给规模中所占的比例,不应有太大差距。如果经济适用房的年供应量只占住宅总供应量的5%,50%的家庭却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结果肯定导致政府补贴出现严重的瞄准偏差。

12.经济适用房寻租行为分析 篇十二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 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 按照合理标准建设, 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 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它是我国保障性住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1991年国务院提出大力发展经济适用的商品房, 优先解决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以来, 我国先后建造了大量的经济适用住房, 解决了许多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然而, 在近20年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过程中, 也暴露出很多问题, 其中较为突出的就是经济适用住房在实施中的寻租行为。

寻租行为在经济学中指个人或组织通过寻求或维持行业内的垄断地位以寻求或维持已经存在的垄断租金的活动, 这种通过垄断租金获得额外的利益或好处是人为实现收入或利益转移的行为。在我国现行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下,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造由中央和地方政府规划、推行、资助、监督, 但开发和销售权掌控在开发商手中, 供给对象则针对城市居民中的中下收入群体, 这就使得在经济适用住房建造、分配过程中寻租行为的产生成为可能。

二、经济适用住房实施过程中的寻租行为

经济适用住房从规划设计到建成销售的各阶段都可能出现寻租行为, 根据寻租行为主体的不同, 可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一) 开发商在建造过程中的寻租。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实施过程中的寻租行为主要表现为经济适用住房建造权的不公平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 (房地产) 主管部门规定, 其中利润不得超过开发成本与税金之和的3%。看似如此低的利润, 很多开发商却都想获得经济适用住房的建造权, 因为在垄断和信息不对称条件下, 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过程中还有很多可获得隐性利润的机会, 这就使得开发经济适用住房比开发一般商品房获得更高的利润。因此, 很多开发商向有关政府官员进行贿赂, 主动寻租。

(二) 政府机构有关人员的权力寻租。

权力寻租就是指代理行使公共权力的有关国家公职人员寻求租金的机会主义行为, 即国家有关公职人员在运用国家公共权力的过程中, 由于滥用社会公众赋予他们的管理和运作公共权力而出现的以权谋私的行为或其他腐败行为。

经济适用住房在实施过程中的权力寻租主体是相关的政府官员, 即权力的掌握者和规则的制定者, 在经济适用住房的配置阶段, 他们运用手中掌握的政治权力、经济权力和社会权力, 利用信息不对称, 不按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的规则配置经济适用房, 而是违反规则, 扰乱配置, 从中寻租, 使经济适用住房这一社会稀缺资源得不到充分合理的利用。

(三) 非资格申请者的寻租。

非资格申请者的寻租行为表现为没有或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申请人, 通过提供虚假信息或通过“疏通”关系并付出一定的交易费用后实现寻租的行为。《2005年中国房地产市场报告》通过对北京、西安、太原三个城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抽样调查显示:经济适用住房主要满足了中等偏上家庭的需要, 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所占比例并不高, 且很大一部分经济适用住房被用作投资。从房屋使用情况的调查结果看, 三个城市经济适用住房自用率平均为70.29%。近30%的经济适用住房没有被申请成功者自家居住使用, 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因为他们是通过寻租行为获得经济适用住房的。

三、经济适用住房寻租经济行为分析

经济适用住房是一种稀缺资源, 当存在寻租行为时, 将会导致经济适用住房这一稀缺资源浪费, 社会总成本增加, 社会福利减少。由于存在以上三种主体的寻租行为, 我们将分别对经济适用住房实施中以上三种主体的寻租行为进行分析。

(一) 开发商的寻租行为。

当不存在寻租行为时, 开发商对经济适用住房建造权是通过竞争性投标方式获得, 设定以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假设某经济适用住房在投标报价中合理的最低报价是BL, 某寻租成功的开发商的报价是BS, BS>BL>0, 因寻租产生的交易费用为CTR, 而对于社会而言, 经济适用住房的效益即为与该经济适用住房具有可比性的商品房的效用E。存在寻租行为时的社会净效用为:E-BS-CTR;不存在寻租行为时的社会净效用为:E-BL。因寻租而产生的社会总成本为:BS-BL+CTR。很显然, BS-BL+CTR>0, 即开发商因寻租行为而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权时, 将产生BS-BL+CTR的额外社会成本。

(二) 权力寻租行为。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是通过划拨的方式取得, 有些机关、事业单位以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名义取得划拨土地, 但实际上是给自己单位的员工建福利房。事业机关单位的员工大多是处于中高收入阶层, 由上文社会寻租行为分析结果可知, 当这批划拨土地用作建经济适用房时社会效用为E1, 而用作建机关、事业单位的福利房时, 社会效用将为E2, 而机关、事业单位为了掩盖将划拨土地用作建福利房这一事实而付出的社会成本为CTR, CTR>0, 即由于权利寻租造成的社会总效益的损失为:E1-E2+CTR, 其中E1-E2>0, CTR>0。显然, E1-E2+CTR>0, 即由于权利寻租行为而将划拨用地用作建机关、事业单位的福利用房时, 将产生E1-E2+CTR的额外社会成本。

(三) 社会寻租行为。

根据效用函数可知, 对于同质的商品, 处于高收入段的人拥有该商品所获得的效用低于低收入段者获得该商品时的效用, 如图1所示。 (图1)

由图1可以看出, 为获得经济适用住房, 处于高收入段者I2支付CTR>0的交易费用寻租时, 对于社会而言, 他将获得E1单位的效用, 而没有寻租行为时经济适用住房的社会效用为E2, 因寻租行为而产生的损失为:E2-E1+CTR。显然, E2-E1+CTR>0, 即非资格申请者因寻租行为而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时, 将产生E2-E1+CTR的额外社会成本。

由于经济适用住房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上三种行为主体的寻租现象, 对社会稀缺资源的配置造成了极大的浪费和社会总体福利的损失。对于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否应当继续执行, 学术界争议颇大。从2005年两会期间, 全国政协委员、西安市原政协主席傅继德提交了“关于停止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提案, 到2011年2月的武汉市政协委员吴健敏建议, 将廉租房、公共租赁房作为保障房主要形式, 取消经济适用住房, 反对经济适用住房建造一直没有停止。

四、解决经济适用住房寻租行为的策略

针对经济适用住房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寻租行为, 本文引入多指标准入机制和CM模式。

(一) 多指标准入机制。

经济适用住房的特定目标群体决定了它具有相应的适用性。这一特定的群体达不到申请廉租房的条件, 买不起商品房, 比起公共租赁房的目标群体, 他们又有更强的购买能力, 经济适用住房则刚好满足这一需求。经济适用住房相比其他性质的保障性住房有一次性出售而非长期租售的特点。由于现有的准入机制存在很大的问题, 在执行过程中很难甄别申请者的信息, 这给提供虚假信息申购及权力寻租行为留下了空隙, 并且目前我国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均为强制性约束, 只要有一条不符合, 则失去了申请的机会。再者, 非资格申请者通过提供虚假信息可以获得经济适用住房, 所以这种准入机制明显存在不合理性。因此, 我们可以进行多指标准入评价, 并且运用软约束 (如收入等) 与强制性指标约束 (如户口必须是本地) 相结合的准入机制对申请人进行评估。然后, 对综合得分较高者配置经济适用住房。本文主张,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配置给通过评估确定的最需要解决住房问题的申请者, 而不是笼统的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者, 这样才能使经济适用住房这一稀缺资源得到最为有效的配置, 并避免配置中的寻租现象。

准入机制要点如下:第一, 找出最能体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者经济特征的指标, 如收入、固定资产、汽车、工作等;第二, 由于这些指标对符合性的影响程度各不相同, 应由专家对这些指标赋值;第三, 根据专家赋值求出各指标的权重βi;第四, 对每个指标进行区间划分, 并赋予区间标准值δ1;第五, 根据申请者的各项得分求出综合得分Φ。

标准应根据某个省或市的具体情况而定, 例如收入标准可根据当地的收入水平界定一个基准的收入范围, 如月收入在3, 000~3, 500元时, 给定一个Ψi值, 当收入在2, 500~3, 000元时给定另一个Ψj值;其他软件约束指标如资产状况、工作情况、年龄结构等也可按照此类做法。最后根据各项得分用权重β加总计算出综合得分Φ, 即为某个申请者的最后得分。具体计算过程见表1。根据以上指标对本次申请者提前审核, 并将审核结果、各项指标及评估方法公布于众, 接受公众的监督, 这样可进一步压缩寻租空间。 (表1)

(二) CM模式。

寻租行为成立的三个条件是政府 (或行业协会等权力机构) 干预、市场分割、预期的经济租金。缺少其中的任何一个条件, 寻租就不会成立。限制寻租就是要限制政府不公正的干预行为。因此, 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实施中有必要引入一种机制, 使政府在经济适用住房领域的配置权力合理转移, 以减少寻租的可能性。

假定某批规划的经济适用住房有X套, 则通过以上设计的准入机制取申请人综合得分较高的前X名, 组成经济适用住房准业主联盟, 再由业主联盟委托一家CM单位进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CM模式指由业主委托CM单位, 以一个承包商的身份, 采取有条件的“边设计, 边施工”的生产组织方式进行施工管理, 直接指挥施工活动,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设计活动。这种通过组建准业主联盟并由它委托CM单位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具有以下优点:1、经济适用住房从设计到施工及交付使用整个过程中的监督权力由政府相关部门转移给准业主联盟, 这样可以减少政府相关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过程的权力干涉, 进一步限制权力寻租;2、改变以往经济适用住房的配置程序, 由先建后配改为先配后建, 使申请阶段寻租的空间进一步缩小;3、将建设过程由开发商转换为CM单位进行建设管理, 这样可以避免开发商的寻租行为。

CM模式本身具有各种优点, 它的合同采用“保证最大工程费用” (GMP) , 在经济适用住房的整个建设过程中起到管理作用, 它不赚取总包与分包之间的差价, 并且在与分包商进行谈判时, CM单位会努力降低分包合同价, 经谈判而降低合同价的全部利益归业主所有, 这有利于控制工程造价;此外, CM单位还能在设计阶段发挥作用, 它通过对设计的影响, 建造出准业主真正想要的经济适用住房, 而不是大户型, 甚至被弃购的经济适用住房;CM模式一个更大的优点就是它能规避风险, 如果实际工程费用超过GMP, 超出的部分将由CM单位承担, 这就使得以往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过程中没有成本控制动机甚至是故意加大、虚报开发建设成本的行为得到规避。

五、结束语

我国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中实施过程中确实存在着不少问题, 本文分析了经济适用住房在建造、配置过程中的各种寻租行为, 并从经济学成本效益分析法定性分析了寻租对经济适用住房这一社会稀缺资源造成的浪费和社会福利的损失。通过引入多指标准入机制使原来经济适用住房的配置从符合申请条件转化为最需要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者, 使经济适用住房从先建后配到先配后建, 避免申请阶段的各种寻租行为;CM模式的引入更可进一步压缩开发商寻租及权力寻租的空间, 使经济适用住房这一稀缺资源得到较为充分的利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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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斯蒂格利茨.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7.

[3]白宝平.中国经济适用房价格构成研究[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 2010.S1.

[4]李兴.经济适用住房分配制度的经济学分析[D].天津:天津大学, 2006.

13.申请经济适用房申请书 篇十三

一、购房条件

凡城市区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区常住户口;

2、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8平方米)

3、年满26周岁以上未婚大龄青年;

4、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安置的安庭。

二、购房程序

发布销售公告——资格初审——抽号选房——材料复审——资格公示——核发准购证

三、提交材料

1、按要求据实填写申请表并在盖公章处加盖相应公章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复印件;

3、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复印件(未婚证明、结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4、现住状况原件、复印件(1、有产权的应提供房屋产证;

2、住单位公房的,提供公房租赁契约或单位房产科出具的产权所有权证明及现住证明;

3、租住私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所租往社区出具的租赁证明;

4、与家人同住的,提供所住亲属房屋房产证及所住社区出具的同住关系证明);

5、夫妇一方户口不在本市区的,须提供其户口所在地房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6、原住房已拆迁或出售的,需提供《拆迁补偿协议书》或《房屋买卖契约书》;

7、收入证明需要提供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工资发放明细(有工资卡的必须提供银行出具的流水账)并由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财务章;离、退休人员需要提供发退休金银行流水明细;失业、无业人员由社区和办事处出具相关证明。

8、个体工商户需提供《营业执照》和上缴税凭证原件,复印件;

14.2014杭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篇十四

有关2014年杭州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事宜。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以届时受理公告为准):(1)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杭州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2)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3)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含);(4)申请家庭上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除符合上述条件外,申请人应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5年以上。据您反映的情况基本符合上述条件,具体以届时受理公告为准,敬请关注。2014年第四十三期经济适用房选房名单详见2014年3月23日杭州日报。

15.经济适用房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篇十五

随着房价的上升, 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成为了各级政府关注的问题。应该说自经济适用住房推出以来, 为中低收入家庭置业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使部分中低收入家庭能够拥有自己的房产。

经济适用房政策为中国构建新的住房供应体系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也确实解决了部分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还曾发挥了带动经济增长的“发动机”的作用。

2 经济适用房主要存在问题

2.1 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很不明晰

我国目前的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很不明晰。经济适用住房土地所有权主体缺位、产权关系混乱、边界模糊。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虽然经济适用住房土地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但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操作方案和方法, 各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也不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土地所有权主体事实上是缺位一的。这引发了政府各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土地管理权力的争夺和职责的推委, 因而, 要么是滥用国家权力、侵犯经济适用住房其他主体的产权, 要么就是渎于职守、贪污腐败, 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

2.2 行政干预过多

政府、单位和社会组织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干预几乎无处不在。有些是法规直接规定的, 如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有些是实践中的违规操作, 如单位对成本价住房买卖的限制。甚至连社员自治的住宅合作社都体现了明显的行政干预痕迹。

行政权力是一种主动性、随意性、直接强制性甚至是暴力性的权力。经济适用住房在一定程度上需要行政权力的保护, 但行政权力介入太深、干涉太多, 则很容易导致行政权力被滥用, 侵犯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者的权利。“私人产权不可能由看不见的手产生, 而是需要合法的强大的国家警察暴力为基础, 但是, 由于国家惩罚偷盗权力以统一、垄断和强制性的暴力为特征, 所以它很容易被执法者利用来侵犯而不是保护财产权。

2.3 有些政府对建设经济适用房犹豫彷徨

政府尤其是一些地方政府对于是否建设或继续建设经济适用房犹豫彷徨, 对于是否能执行好经济适用房政策缺乏信心;政策界限设置科学程度低、尤其是缺乏透明度;管理机构设置不完善、管理人员严重缺乏、管理手段比较落后;政府把过多的开发建设和分配管理责任, 委托给了营利性房地产开发企业。

2.4 销售对象失控

政策规定,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对象只能是中低收入家庭。但是, 目前因统计和审核的方法和程序的不科学、不严谨, 在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者当中, 实际上有相当一部分不是中低收入家庭, 而是高收入家庭。据了解, 许多人购房者开着本田、皇冠、桑塔纳、奥拓等私家车。业内人士介绍, 在经济适用住房“高价”的情况下, 大多数普通工薪族只能“望房兴叹”, 有能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消费群体主要是一些律师、广告人和私营企业主、外企职工、高级管理人士等“白领阶层”。

3 解决对策

3.1 建立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

我们要建立市场供应为主, 政府支持为辅的住宅供应体系, 同时因地制宜地制定住房供应政策, 充分发挥存量住房的作用 (如原房改房回购出租置换等) 和土地供应对普通商品房的调控、配置作用 (将一定户型和价位的房子在出让合同中约定) , 使百姓真正做到安居乐业, 社会和谐。

3.2 经济适用房需要从制度上动“手术”

对于高价倒卖房号、富人买经济适用房等违法违规行为, 一经发现, 应取消购房资格, 并要实行惩罚。这就要求建立一套从轮候、申请、审批到事后跟踪等完善的管理监控机制, 使经济适用房真正为该享受的人所有。只有制度完善了, 经济适用住房才能起到它应有的作用。此外, 在产权上, “经济适用房”应该在一定的期限内不允许出租、出售。也就是说“经济适用房”是帮助你解决住房的, 而不是给你营利的。

3.3 更好地发挥政府在经济适用房市场上的作用

满足居民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 是政府的重要责任。就政府如何完善经济适用房政策, 首先就是要负责任地摸清家底, 清楚把握当前居民住房状况, 结合政府公共资源投入能力的现状和未来发展, 确定经济适用房的购买对象和范围;其次是制定公开透明的近期和中长期经济适用房建设计划, 作为政府的公开承诺公诸于众;再次是有公开透明的运行规则, 便于社会公众参与和监督;最后就是加大对经济适用房制度的宣传, 让每个人都能清楚地知道自己是不是经济适用房的资助对象, 如何获取经济适用房。

3.3 强化决策的透明度

16.经济适用房工程的造价控制管理 篇十六

关键词:经济适用房 造价管理 控制成本 措施

中图分类号:TU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98X(2012)01(a)-0208-01

所谓经济适用房主要是指已经列入到国家的计划中,由各个城市的政府组织房地产的开放商或者集资建房的单位进行建造,然后以微小的利润价格面向一些中低收入的家庭出售的住房。经济适用房带有社会保障的性质,具有适用性以及经济性的特点。这是国家的一种政策。其具体的价格是根据成本来制定的,通常利润都比较低。近年来,房地产行业得到了高度的发展,经济适用房也进入到了一个全新的时期。因为经济适用房要求质量高,售价低,所以对投资企业就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为了能更好的满足广大人们的需求,就要有效的控制成本,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使造价达到最低。所以,究竟如何控制造价成了人们关注的问题。

1 控制用地费用

这个问题主要是体现在见建筑选址上,我们在一个项目开始规划的时候就要先考虑其地点,因为是住宅,所以要交通便利、环境优美,还要符合城市的整体规划。作为经济适用房,在满足以上要求的情况下,要尽量选择生地作为建设地,因为如果所选地质上有比较多的建筑物或者覆盖物的话,在征地的时候就要对这些建筑物或者覆盖物有所赔偿,这样就大大的增加了成本,尤其不能选用耕地。因为我国农民基数比较大,耕地面积本来就比较少,所以除极其特殊的情况外,不能选用耕地。在选址的时候还要考虑的一个问题就是市政配套条件的问题,要尽量选择距离城市的煤气、供热、供电以及供水等主要管线比较近的地方,否则,会增加小区的基础建设费用。

2 前期费用控制

首先,这个可以借助政府的职能,因为经济适用房本来就是国家提倡的一种低盈利的建设,是为了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而提出的,所以我国对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的政策,我们在前期设计的时候,一定要最大限度的利用这些优惠的政策,把行政事业性的收费控制到最低。

其次,对于工程服务性的费用我们可以采用招标的方式。现在市场竞争比较激烈,可谓是“人多肉少”,我们可以充分的利用这个有利的市场条件,在选择建设单位的时候采用招标的形式,这样就可以最大限度的压低承包的价格。

3 控制工程费

3.1 设计方面

设计是一个工程的开始,也是控制造价的最关键的一步,在整体规划的时候要合理的安排布局,充分的利用原有的资源,避免大量的改造费用。还要结合附近的管线设置,这样才能减少工作量,同时节约材料,进而降低造价。

3.2 平面布置

现在的小区多是封闭式的,所以外墙也是一个很大的消耗量,我们要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缩短外墙的长度,在满足质量要求的情况下,可以适当的加大住宅的进深,这样有利于降低造价。

3.3 结构形式及材料

经济适用房不是奢侈型建筑,所以在材料的选择上要在质量过关的前提下,尽量选择价格低廉的种类,这就要求建设人员要尽职尽责,仔细的调查市场。在结构的形式上,目前我们主要选择的还是砖和混凝土结合的形式。

4 基础设施及管理费用

经济适用房也是人们生活的主要场所,所以基础设施的建设还是非常必要的。但在建设的时候要尽量选择一些物美价廉的产品。小区的整体风格就应该以自然、和谐、淡雅为主题,绿化方面选择一些常青的、价位低廉的树木,可以在造型上多一些变换,在照明设计上选择一些功率比较低的又美观的灯饰,这些都可以降低成本。

至于管理费用的控制主要是控制开发建设的整体规模。例如,在一个城市当中如果只设立一家机构来管理经济适用房,不仅在标准上可以达到统一,还能控制管理费用。

5 税金以及贷款利息的控制

5.1 税金

现在,在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中,需要交纳的相关税负主要有以下几种:(1)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2)耕地占用税;(3)营业税(包括城市建设的维护税、教育费附加);(4)企业所得税。

目前我国实施的经济适用房的建设项目中,投资方向调节税为零税率,至于耕地占用税在很多城市也获得了免征的优惠政策。

5.2 贷款利息

贷款利息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控制:贷款总额、贷款利率、贷款期限。

在制定建设资金的使用计划、现金的流量表以及贷款的计划的时候,要进行充分的考虑,在满足工程项目的需求的前提下,尽量压缩资金的存量,最大程度的减少贷款的总额,缩短贷款的期限,并控制财务费用。

最近,又有一些专家再次提议,设立专门的住房银行,吸纳房改的售房资金和住房公积金及个人的住房储蓄,推行低利率的政策,为经济适用房的建设以及居民按揭购房提供方便。

6 利润的控制

经济适用房具有社会保障的性质,一方面实行减免税费以及划拨土地的优惠政策,另一方面又要承包出去,这个项目承包给建造单位,建造单位就一定要有利可图,所以,这本身就是矛盾的。建造单位都是盈利性单位,对于这种规定了静态利润的工程根本就没有过高的积极性,更不要说主动去控制成本了。

参考一下经济比较发达的新加坡或者香港,他们是由专门的政府机构来统管福利房的运作。这种方式效果比较理想,因为首先,经济适用房就是由政府提出来的,所以由政府的机构贯彻实施,应该比较直接,而且由政府组织建设,也降低了建设的费用,进而降低了成本造价,我们也可以参照这种形式。

7 结语

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了方便广大人民群众设立的,那么就要竭尽所能的更好的服务于人民,所以我们要最大限度的控制成本,降低售价,使人们得到真正的实惠。经济适用房项目的造价管理是控制房价的关键。这个成本的控制包括很多方面,从选地、到设计、施工、使用、维护,全过程都不能有一点疏漏,要充分的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每一步都以节约成本为中心,使经济适用房发挥出其最优功能。

参考文献

[1]黄勇.营造家园的蓝色行动,决策咨询,1994(08).

[2]邬翊光.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交纳土地出让金问题的探讨,中国土地科学二十年—— 庆祝中国土地学会成立二十周年论文集,2000.

[3]苑玉林,张丽.剖析房价与地价的关系,建设工程理论与实践(第二辑),2005.

[4]李学芬.城镇居民住房现状及存在问题,中国改革报,2000.

[5]李明.经济适用房价格研究,四川大学,2006.

[6]王永成.经济适用房成本问题研究,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05.

17.青岛市经济适用房申请流程 篇十七

(一)购房资格登记。

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以申请人户口为准)申请办理购房资格登记。

(二)购房申请登记。

已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登记的申请人在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了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销售公告后,应持身份证明、《经济适用住房准予资格登记通知书》到规定地点办理购房申请登记。

本人因故无法到场的,受托人应持经公证部门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办理购房登记事宜。

申请人按规定申购登记后,现场领取《青岛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登记回执》

(三)确定入围名单。

市住房保障机构依据已办理购房申请登记的申请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照住房困难程度进行排序,并将排序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当申请人数量大于房源数量时,应当按照住房困难程度排序分别确定正式入围名单和候补入围名单。正式入围申请人数量按照房源实际数量确定,候补入围申请人数量原则上按照不低于房源数量的20%确定。

当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相同的申请人数量多于排序后剩余房源数量时,应通过摇号等公开方式确定入围名单。当申请人数量少于房源数量时,全部申请人均可入围。

(四)确定选房顺序。

以公开摇号方式分别确定正式入围家庭和候补入围家庭的选房顺序号。

(五)轮候选房。

18.北京经济适用房申请资格 篇十八

1.经济适用房需交纳哪些费用?

答: 经济适用房是政府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而推出的带有优惠政策的普通住宅。购买经济适用房需交纳如下费用: 税费 在交易过程中:

1、契税:买方缴纳房价款的4%;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宅减半即按2%收取;

2、买卖手续费:120平方米(含)以下的每套房屋买卖交易的手续费为250元;120平方米以上的,每套500元;

3、印花税:买卖双方各缴纳房价款的0.5%;

4、公共维修基金:房价款的2%。在申办产权过程中:

5、登记费:每建筑平方米0.3元;

6、房屋所有权工本费:每证收费4元;

7、印花税:每件5元 如买方通过银行贷款付款的,需支付的费用除利用公积金贷款不须支付评估费用外,其它与上述商品房所交费用一致。物业管理费 按《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试行)》(京价房字〔2000〕第163号)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收取。

2.什么人可以购买经济适用房?

答: 具有北京市城镇户口,并且是无房户或现住房面积未达到本市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未达标户。另外,2001本市城近郊八区居民家庭年收入须在6万元以下。

3.在经济适用房办法中哪些家庭购房不需核定家庭收入?办理程序如何?

答:

1、夫妇双方为机关工作人员或教师的家庭,如实填写审批表并由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分别核准盖章。

2、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中的被拆迁居民家庭和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项目区异地安置的居民家庭,由申请人如实填写审核表,并持拆迁人出具的证明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

四、申请人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应按京政办发<2000>131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在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上核准盖章,并注明购房家庭最高购房总价标准。

五、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崇文区东花市北里1号楼)设立窗口,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登记和备案手续。购房申请人须持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后的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到办公窗口办理购房登记手续。

六、申请人持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

证件、身份证和审核通过的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购房。

七、购房家庭购买超过规定面积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家庭须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暂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上述住房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其中超过规定面积购买部分在产权证中注记。再上市时,该部分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

八、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在预、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已购房家庭的核定表、审核表或审批表以及房屋的户型、面积等资料报市开发办备案。

九、市有关部门定期组织抽查,对不按本通知执行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资格。对违反规定的开发建设单位或提供虚假证明的申请人及有关单位人员,由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

十、本通知适用于本市城镇居民首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另行规定。

十一、自2001年1月1日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均须按本通知核定购房人资格。本通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开发办负责解释。

4.购买北京经济适用房时家庭收入须经哪三层审查?

答: 经济适用房自诞生以来,对启动内需、拉低房价以及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均发挥了显著的作用,并受到中低收入者的普遍欢迎。北京市于去年出台了相关政策,将2001年中低收入者的衡量标准定为年收入6万元以内,2002年以后的收入标准将由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公布,远郊区县可结合当地情况自行规定中低收入者的标准线,并报市政府备案。据长安新城的销售负责人介绍,关于家庭年收入的审核相当严格,共分为三个层次。首先认购者需填写《家庭年收入审核表》和《补贴面积标准表》,由认购者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对其收入情况和补贴面积标准进行审核;接下来,再经过开发商的严格复查;最后交付市开发办审批。确实属中低收入者,方能签订购房合同。

5.什么是北京经济适用房限购对象?

答: 北京经济适用房面积超标须交纳 10%的地价款 按说,购房者是名副其实的“上帝”,开发商笑脸相迎都惟恐不及。然而近期,在长安新城这个经济适用房项目中,却有数位“上帝”被开发商拦在门外。原来,市建委、计委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北京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程序的通知(试行)》,长安新城被确定为该政策的首个试点项目,上述几位“上

帝”就因年收入超过6万元而属于被限购对象。该通知从今年1月1日起试行,对经济适用房的限购对象、限购面积等细节作出了明确规定,使一直以来百姓心中的疑虑得到了化解。

6.购买经济适用房家庭收入如何计算?

答: 按夫妻双方的收入之和计算,未婚、丧偶及离异者按一个人计算。家庭收入是指工资、薪金所得;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交纳部分;住房补贴;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动报酬所得;其他所得。家庭收入是按照上一年的实际发生额核定。

7.购买超过规定面积的经济适用房,需办什么手续?

答: 购房家庭购买超过规定面积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家庭须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暂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上述住房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其中超过规定面积购买部分在产权证中注记。再上市时,该部分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

8.上市交易需等政策

答:关于居民个人所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时间,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补交、增值收益分配的具体办法,要根据今后即将出台的市政府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规定执行。

9.个人买房产权归己

答:房屋交付使用后30日内,买卖双方应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办理房地权属证件。其中,购买本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将由买房单位统一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居民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

10.个人贷款须办抵押

19.就蚂蚁工房形式论当今经济适用房 篇十九

结合实际案例, 万科在成都金色海蓉的二期在建项目蚂蚁工房。蚂蚁工房虽然是商品写字楼不是经济适用房, 但其在户型设计上正如其名是为小户型、小面积的写字楼, 在土地利用和空间组织上与经济适用房有着相似之处。在蚂蚁工房建筑周围已建成的景观配置面积与建筑面积相比占地面积较小, 仅有一个小的景观中庭, 里面培植有十几棵乔木和灌木, 在构筑物的设计上与建筑本身的风格相匹配, 在基本配套设施上以满足购房者的基本功能需求为主, 例如坐椅的设计及照明系统的配置, 在地下空间的利用上建筑的底层设置了地下停车场, 方便业主上下班停车。金色海蓉的一些楼盘项目都是以该楼盘的固定层作为商务性办公空间, 也就是蚂蚁工房。在户型设计上, 蚂蚁工房独具匠心地将每一户的挑高提升到5.6米, 业主可以将一层变成两层, 只不过在拿到房子的时候要多花些精力来做夹层, 但得到的使用面积却近乎于翻倍。在形式上它与LOFT在空间的划分和组织上相似, 可以由用户自主搭配, 更具有自主性, 更符合现代众多年轻人的喜好。但是这种形式的户型可能会在业主接房之后带来更烦琐的手续。笔者想如果能够在最初的设计阶段设计出多种多样的可供选择的户型品种, 或许能够给业主带来更多的快捷与便利。

下面就以万科的廉租房项目“土楼公社”为例:从网上了解到土楼民居是当时客家人因各种原因从北方迁徙进入福建山区定居逐渐发展出的模式, 它仍然传承了中国传统的院落式住宅的特点, 以家族为单位的居住组织, 具有比较清晰的等级制度以及公共和私密空间的分布。土楼以圆楼最具特色, 内向的空间形式, 城堡式的实体外墙使其具备极强的防卫色彩, 与军事要塞的类型接近。这种向心的布局在社会组织上具有比较有效的社会交往的优势, 但也同时强化了中心和家族权力, 与封闭、等级、强权的概念联系在一起, 与自然环境采取独立和对抗的姿态, 而在城市环境中便具有反城市的倾向。而这种反城市的倾向, 和廉租房中的都市新移民的身份有着某种暗合, “这可能也是“土楼公社”在建筑学上的意义”。

“土楼公社”最大的特点就是, 将传统土楼的居住文化与低收入住宅结合在一起。“土楼公社”的设计是在探讨如何使用土楼这种建筑类型去消化城市高速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不便使用的闲置土地。而获得这些土地的成本是极低的, 从而降低了“土楼公社”的成本。而其中最大的特色就是土楼外部的封闭性可将周边恶劣的环境予以屏蔽, 内部的向心性同时又创造出温馨的小环境。“土楼公社”中, 围合中的共享空间在与外部空间环境相沟通的同时, 又保证了一定的独立性使得围合中的共享空间对于外部环境来说是相对独立封闭的, 而对于围合中的居民来说又是共享的。在共享空间当中, 为了填补这种狭小的居室使用空间, “土楼公社”的社区和交流功能被有意识地强化, 在内庭方楼建筑的角落部分都设置了一些公共的区域, 然后在方楼的地下室设置了图书馆和健身房。在一楼的入口处, 有几间商铺。三楼还有一个招待所, 底楼还设有一个食堂。

如何对传统优势再利用, 利用围合的共享空间, 30平方米的小户型, 多功能化使廉租房的形式多样化并且更加的实用有效, 是值得我们继续研究的。虽然“土楼公社”不是经济适用房, 但其在设计上的思路和创新性是经济适用房可以借鉴的, 希望未来中国的经济适用房也能有更多的设计方式, 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住房条件。

摘要:本文运用调查法和文献收集法, 通过对蚂蚁工房的调查分析当今的经济适用房, 从而发现其经验与不足, 以期对中国住房问题的研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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