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合同格式

2024-09-16

典当合同格式(精选9篇)

1.典当合同格式 篇一

Xxx典当行典当合同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关注您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如对本合同有任何疑问,请向典当行咨询。

当户:(以下简称甲方)

证件号(证):

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典当行:(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典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诚实、信用的前提下,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其自有的、有处分权的财产作为当物抵/质押给乙方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综合费,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甲、乙双方就上述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当物

甲方用作典当的当物为(详见《当物清单》)。

第二条 当物担保的债权范围及处置当物后清偿顺序

2.1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当物抵/质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当金、利息、费用、违约金、赔偿金和乙方代垫的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2.2 绝当处置当物后所得价款按以下顺序清偿乙方的债权:

(1)乙方为实现债权代垫及发生的费用;

(2)利息、综合费、违约金、赔偿金;

(3)当金。

第三条 当金及用途

3.1 当金为(大写)元(¥元)。

3.2 甲方典当用途为,甲方应按典当用途使用当金,并接受乙方对当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 典当期限

典当期限为天,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当期不足5天的,按5天计算。

第五条综合费用、当金利息

5.1 双方一致确认,本合同项下的月利率为%,月综合费率为%,合计为月%。以当金为基数从乙方发放当金之日起计算。典当期限及续当期限届满后,利息和综合费仍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连续计算,直至乙方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时止。

5.2 双方一致同意,乙方按照第种方式收取典当费用,甲方提前赎当或乙方按照

第九条约定提前收回当金的,已交纳的或预扣的综合费用不退还。

①乙方一次性预扣典当期限内的综合费用,在发放当金时一次性扣收,利息在还款时一起结算。

②甲方应在每月日前,向乙方支付典当期内下个月的综合费用,并结算上月的利息。

5.3 双方一致确认:乙方向甲方收取费用未明确注明收费性质的,均视为收取本合同项-1-

下的利息、综合费和违约金,若乙方收取的上述费用超过甲方依据本合同应支付的利息和综合费金额,则超收的费用自动转为后期发生的利息和综合费,不发生偿还乙方当金本金的法律效力。(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条 续当

6.1 典当期限届满前甲方若不能赎当,可向乙方申请续当,经乙方同意续当的,在甲方结清此前所有费用及利息时,按乙方的要求办理续当手续。

6.2甲方申请续当后,乙方没有同意的,则续当不成功,甲方应无条件履行赎当义务。

6.3甲方于典当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申请续当的,除承担当金综合费用、利息外,还应按照典当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续当成功之日的实际天数,按本合同约定承担逾期违约责任。

第七条 赎当

7.1在典当期限内申请赎当的,按第五条约定与乙方结清利息和综合费,及偿还本金后,并按照乙方的要求办理相关赎当手续。

7.2甲方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除须偿还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外,甲方还应当根据逾期天数,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 绝当

8.1甲方应当在典当期限或续当期限届满前赎当,逾期达5日不赎当也不能续当的即形成绝当,甲方同意按照约定的方式,由乙方全权负责处置当物,处置方式包括不限于折价变现、拍卖、转让等,直到变现为止。

8.2 当物经处置变现,在扣除处置变现的费用及当金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部分退还甲方,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向甲方追索。

8.3对当物处置需要变更产权手续时,甲方无条件配合,对需要提供的资料时,在乙方发出通知后一周内负责提供到位,若甲方不配合、不执行则视为甲方违约。

8.4 本合同若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乙方可直接依公证执行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人民法院决定当物的处置方式。

第九条提前收回当金

甲方发生擅自改变当金用途,或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纠纷等其他丧失商业信誉,或影响还款能力的情况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赎当,以乙方正式的通知时间为准,通知后5天内在甲方没有按照赎当程序执行到位时,乙方可直接进入绝当处置程序。

第十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0.1 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当金,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当金。

10.2按时归还当金,支付利息、综合费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10.3保证提供的当物产权无纠纷,确保处置变现无任何障碍。并应向乙方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与当物有关的真实、合法、准确、完整的材料,以证明当物的来源合法,且有义务按乙方的要求办理登记、当物抵/质押登记手续和公证等相关手续,因办理相关手续涉及第三方应收取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10.4若在本合同签订后,当物出现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的情形,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向有关部门告知存在抵/质押的情形。若因此给乙方导致损失或影响的,由甲方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1.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所需的证(照)件及相关资料,有权了解甲方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产品物资库存和当金使用情况。

11.2甲方出现影响乙方权益的行为或情形时,乙方有权停止发放当金和提前要求甲方赎当。

11.3有义务在本合同签订后向甲方发放当金,在当期内有义务保护好甲方存放的当物安全,出现乙方人为损毁、遗失按典当金额进行赔偿,属于正常损毁或不可抗力导致的损毁或遗失与乙方无关。

11.4当物处置变现后,扣减所有费用及本金后,若有多余的款项应当在乙方收到全部款项后七个工作日退还给甲方。

11.5甲方按照赎当程序归还了本金及所有相关费用、利息后,乙方应及时返还当物和当物相关证件及甲方提供的原始单据。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2.1 甲方逾期还款、付息、付费违约责任

甲方如未按期还款,或未按期支付利息及综合费,甲方应依据所欠的本金、利息和综合费用总额,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罚息,并且每日按当金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直至乙方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时止。

12.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了本合同中其它任何条款的约定时,违约方将按当金的百分之二十承担违约金给守约方。

第十三条 通知与通讯

1、甲方确定的联系方式如下:电话联系方式为,通讯地址,电子邮箱。

2、甲方变更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必须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否则乙方向上述通讯地址、电子邮箱,邮寄、发送文件等视为送达到位。

第十四条 附 则

14.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首先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14.2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特别声明:甲、乙双方已详读本合同各条款,乙方已按照甲方的要求对合同的每一条款进行了详细的说明,本合同一经签字或盖章即视为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的条款文义已充分理解。

甲方:乙方: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签约地点:签约时间:年月日

2.典当合同格式 篇二

一、案情简介

某公司与2010年6月建成一大型的四层购物广场, 建成后以每层规划为诸多摊位的形式对外出租。由于设计及施工等原因, 致使第二层供暖设施存在问题, 为了尽快收回投入成本, 决定采用事先拟定格式合同的办法解决这个问题。为此, 该公司在合同第5条特意规定, 出租方有权对购物广场进行商业管理, 内容包括对购物广场装修的审查和监督, 对商品品种、布局品种及布局的规划和控制。该公司在其合同附件中又特别声明:出租方与承租方已经充分了解并知晓上述合同文件的全部条款, 并特别注意到有关免除或限制双方责任的条款, 出租方按照承租方要求对该部分条款已经予以说明。

摊主与该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并入驻该广场后, 开始经营的还不错, 可到了冬天第二层不能供暖的问题就凸显了出来, 几乎没有客户光临, 确实无法再继续经营下去。于是该公司决定对这一层进行重新改造并拆除所有摊位。该公司把自己在第一层的摊位主动撤出, 要求第二层摊主搬到第一层继续经营, 并承诺可以对摊主进行适当的减免租金等补贴。

第二层的部分摊主与该公司签订了商铺调整单, 陆续搬到第一层开始经营。可任某等不少摊主认为, 原来第一层的经营品种定位为首饰与化妆品, 已经积累起来的消费者购物习惯被打破, 更重要的原因在于, 第二层的改造加上重新装修时间要近三四个月, 施工噪音和建筑垃圾也要影响第一层的经营等等, 要求与该公司解除租赁合同并赔偿相应损失。

经过多次协商由于双方的条件差距太大, 任某等部分第二层的摊主将该公司告上法庭。

二、不同意见

对于本案存在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认为任某等摊主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第二层进行改造对摊主造成的影响可以采取减免租金等方法予以适当补贴。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双方协议第5条规定, 该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购物广场进行重新布局和规划, 而整层改造与拆除摊位是实现重新布局和规划的必须步骤。在合同附件中明确规定, 该公司对全部条款 (当然包括第5条) 已经对任某等摊主予以详细的说明, 任某等摊主对此已经充分了解并知晓, 故公司有权对第二层进行改造。

第二、《合同法》第94条是对合同法基本原则之一“鼓励交易原则”的具体实施, 该公司的改造行为属于轻微违约, 而不是本质违约, 而对于这种轻微违约行为, 可以通过其他形式弥补, 不能通过解除合同的方式解决。

第三、根据《合同法》第231条的规定, 只有租赁物损毁、灭失并且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下, 当事人双方才能实行解除合同的权利。现在租赁物 (购物广场) 并没有损毁, 任某等摊主租赁商铺的目的并没有落空。

第二种认为广场改造工程已经致使摊主不能正常经营, 摊主应当与该公司解除合同, 并得到适当赔偿。理由如下:

第一、双方所签订合同第5条关于出租方具有“对商铺的布局和规划权”, 应当是对每一个具体摊位内部经营何种品种及商品如何摆放等管理的权利, 而不是对整个一层摊位的拆除与重新改造;出租方对该条没有具体解释, 承租方也从没有认可过此解释。

第二、该公司对第二层的整体改造, 拆除了原告等摊主的具体摊位, 使其经营活动不能再继续下去。故出租方的行为已经不属于轻微违约, 而属于摊主不能实现经营目的的实质性违约, 对于实质违约应当通过解除合同并赔偿相应损失的办法解决。

第三、广大摊主与该公司所签订的合同, 租赁的是具体摊位, 而不是购物广场的整个一层, 所以《合同法》所规定的租赁物, 针对本案应当是指购物广场的具体摊位, 具体摊位被拆除应当被认为是租赁物灭失。

三、法律评析

本案的焦点就在于对协议第5条规定的“出租方拥有布局规划权”如何理解。

首先、双方是采用格式合同订立的合同。《合同法》对格式合同作了具体规定, 格式合同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任某等摊主提供了该合同签订时出租方并没有与承租方协商的证明, 而且双方提供的合同文本都为同一的格式, 也是该合同为格式合同的一个佐证。

其次、《合同法》规定, 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 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释。显然该合同第5条对提供格式合同一方不利, 应当按此解释。况且按照交易习惯, 如果摊主租赁的摊位确定后, 出租方可任意要求装修好的摊位拆除并搬上搬下, 显然摊主是没办法经营的。

再次、合同附件所表述的, 出租方已经按照承租方要求对全部条款已经予以解释并被摊主所认可。因为该条款本身就属于格式合同, 由于该公司工作做得并不十分细致, 对此没有能够提供有效地证据证明, 其合同附件相对于该案来讲, 只是一纸空文。

四、法院认定

3.格式合同的不平等根源 篇三

对于格式合同的产生,可以追溯到19世纪初期,西方各国在农业、手工业以及小规模工业等方面的交易就已经遵守“相因成习”的方式缔结,对于同一种类的合同,以及合同中不断重复的内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将其定型化,以便为将来使用。格式合同的最终确立并得以推广的原因并非单一而是市场综合因素促成。首先,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人类社会已经由蒸汽时代进入了电子时代、信息时代,商业、金融等行业从自由竞争阶段发展到垄断阶段,垄断组织的不断壮大最终导致契约自由这一神圣天平失去了平衡。当市场充斥着垄断的时候,自由只存在于垄断者之间,对于那些实际经济地位低于垄断者的市场主体来说,许多契约已经失去了自由缔结的基础,此时,优势方凭借自己的特殊地位制定一系列内容和格式固定的合同,以维护自己的最大权益。其次,日益增长的交易成本也是消费者迫不得已接受格式合同的重要原因。再次,当一个行业达到产业化经营的规模,通用的行业标准都已经得到执行的时候,格式合同就可以进一步提高生产经营的效率。众多原因造就了今天格式合同的普适性。

但是,与此同时,格式合同的弊端也是日趋明显并有愈演愈烈的趋势。第一,在格式合同中,处于劣势的合同相对人的契约自由将会受到一定的限制。第二,免责条款。近几年最受争议的对象中,免责条款位列其中,追根究底就是格式合同的优势方减轻自己的责任,加重向对方的责任,且这种权益的对比已经严重失衡。然而,垄断并非格式合同的原罪,而是格式合同的制定者以此为借口,掩盖自身的不公平交易行为。所以,笔者认为,垄断只是将格式合同推离正当发展轨道的一股强有力的势力,甚至在大多数场合下可以认为:垄断+格式合同=不平等交易,但不能认为格式合同就是不平等的代名词。

二、契约自由

契约自由作为私法自治的核心内容,强调契约拘束力的根源在于当事人双方的意思或意愿,而不是来自外部力量的干涉。只有依照当事人的自由意思缔结的契约才具有合理性,才能对当事人产生强制力,才能被称之为“契约”。

的确,在契约自由原则面前,被抽象的合同当事人都被视为是平等的,处于理想的状态,但事实却与理论有极大的差距,尤其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这种差距也呈扩大的态势。归根结底还是身份地位的不平等造就了“垄断”的产生、 “自由”的变质,但这种不平等在可预见的将来都难以被杜绝,即意味着“绝对的平等”只能存在于理论当中,因此笔者认为,将格式合同在现实运用中所存在的问题归咎于身份地位的不平等,也就是对这个问题判了死刑,这无助于找到解决问题的出路。但如果认为格式合同是一个时代的产物,就应该从这个时代入手,找到解决的途径,而笔者认为,真正造成格式合同在大行其道的同时“助纣为虐”的元凶是相关规范的滞后,下面将加以叙述。

三、规范的滞后

也许将格式合同的价值矛盾归因于现存规范的滞后会被认为不具有深刻性,但笔者觉得,如果认为垄断是格式合同被不当利用的原因,那垄断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相关的规范处于滞后的状态,无法针对现状及时进行合理的引导与规制。

当中的内在逻辑结构就是:契约自由促进经济的发展;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商人创造了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的充分运用及经济的空前繁荣又催生了垄断,这是现今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作为受众的人类,除了被动的接受,唯一能做的就是想尽一切办法趋利避害,而制定规范则是现在被普遍采用的有效方法之一。

“法律从制定出来的那天开始就已经滞后”,但这种滞后必须维持在合理的范围内,否则该法将遭到挑战,甚至被遗弃。如前述,我国对格式合同的有关规定散见于多部部门法当中,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险法》、《海商法》等,我国并没有一部专门针对格式合同而制定的法律,这与格式合同的适用程度不成正比。格式条款是20世纪以来,合同领域出现的一个普遍现象,其对社会经济生活影响之广、程度之深是前所未有的,有学者将其视为对传统合同法的突破产生最大影响的因素之一,]也有学者将其视为过去100多年来,合同领域最重要的

发展之一。

四、契约自由与格式合同的“双赢”

诚然,契约自由与格式合同并非天敌,格式合同也蕴含着最低限度的契约自由。中国是一个官本位思想较浓厚的传统大国,所以,当国家成为合同的一方主体后,格式合同的“霸王”特性被发挥到极致。在上文提到的电视信号转换问题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鉴于国家这一唯一合法运营商的地位以及百姓的日常生活已经离不开电视这一客观事实,契约自由与格式合同在此产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最终以契约自由的“牺牲”告终。可是,现实生活中,相当一部分的格式合同制定方并不具备国家这种至高无上的垄断地位,这时契約自由与格式合同就具备了和谐发展的平台。

不久前,春秋航空设立了“黑名单”,拒绝为有过霸机行为的旅客订票,引发了人们热议。这就是契约自由与格式合同和谐并进的典型例子。庆幸的是航空业并没有形成一家独大的局面,因此当春秋航空提出联合抵制“霸机”乘客时,并没有得到同行的支持,这次广大消费者能最终获胜的根本原因,就是他们手里的“契约自由”。如果某一家航空公司选择与乘客为敌,乘客也同样会将此公司列入“黑名单”而转投别的航空公司,这时最终的受害者只会是不识时务的航空公司。一旦航空业结成联盟,国家就会运用行政干预以防垄断的形成。在互相牵制的情形下,格式合同照样被广泛运用,消费者也得以充分运用自己的“契约自由”,最终达到和谐发展的共同目标。

面对数量日益增长的霸王条款,格式合同的本来面目被逐渐淡忘。笔者认为,格式合同是契约自由发展道路上的一座里程碑,而绝不是一块绊脚石。格式合同是契约自由极度发展下的产物,人们为了将“契约自由”的精神发挥到极致,于是创造了格式合同,希望将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所会遇到的程序简化到最低的程度,也就是为“契约自由”营造了最理想的环境。由具备专业知识的一方制定格式合同,由享有选择权的消费者自由抉择,这就是合同领域的和谐发展。为此,我们还需要从多方面进行努力。

首先是市场手段。通过市场这只无形的手,能够将市场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大部分问题消化于内部,包括契约自由与格式合同间日益激烈的碰撞。当乘客的霸机行为惹恼了航空公司,而航空公司的拒载行为也同样激怒乘客的时候,契约自由战胜了格式合同。在全有或全无的选择余地下,乘客可以运用囊中的“钞票”做出抉择。只要格式合同制定方的优势地位达不到垄断的地步,只要竞争尚存在于该行业中,笔者相信,契约自由将引领格式合同迈向新的一页,创造双赢的局面。

其次是规章手段。这是众多管理者最驾轻就熟的手段,但正是由于这种熟练,往往容易引发疏忽大意或矫枉过正的情形,所以需要制定者给予足够的慎重。本文认为,在限制格式合同的运用过程中不能一概宣布条款无效,而需要仔细分析市场的规律及内在运作模式,进而提出合理的规范措施。因此,立法者必须紧贴市场脉搏,一方面要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契约自由,另一方面要在格式合同大行其道的今天,规范格式合同的使用细则,决不能仍停留在抽象的概括上。“实施细则”也许无法像“立法原则”那样拥有长久的生命力,但却是最能解决当下困境的良方。

(作者单位: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英]A.G.盖斯特.英国合同法与案例[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

{2}[英]梅因,沈景一译.古代法.[M],商务印书馆,1995

{3}苏号朋.格式合同条款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4.物资质押(典当)合同 篇四

××典物字(2008)××号

甲方(质权人):×××××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邮编:

电话:

乙方(出质人):

住 所:邮编:

电话:传真:

第一条总则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当票》(NO:)、南融典借字(2008)第号《典当借款合同》(即主合同)的履行,乙方自愿以其合法拥有的物资作为当物质押给甲方,担保主合同债务按期清偿。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典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履行。

第二条质押物

1、质押物(即当物,下称质押物)名称:。

2、规格:。

3、数量:(该数量由双方点库确认)。

4、帐面价格:。

5、质押物估价:根据质押物的市场流通行情,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对本合同项下质押物评估价为人民币元整(大写),质押率为_____%。

6、以上质押物状况详见双方签章确认的《质押物清单》

第三条质押担保范围及期限

1、担保范围;担保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当金)、利息(含复利)、综合费(含逾期支付综合费的综合费,即复费)、违约金、滞纳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办案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鉴定费、广告及公告费、中介费、过户费、财产保全费及执行费、运输费、差旅费、电讯费、保管费、甲方律师费、税费等实现债权及质权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可能产生的甲方代垫费用和其他一切费用)。

2、质押期间:质权与主合同债务同时存在,主合同债务清偿完毕后,质权才消灭。

3、质押期限:质押期限登记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如质押期限届至,债务人未还清主合同债务的,则甲方依法享有的质权不变,质押人应办妥续质押登记手续。

第四条被质押担保的债权

1、本合同质押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与主合同(含续当当票)项下借款种类及数额相同。借款数额(借款本金,即当金):人民币(大写金额)万元整,月综合费率:%。

2、主债务履行期限(借款期限、当期):年月日至年月日止。1

借款本金清偿日或者甲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均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3、借款期内及借款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当,届时双方另行签署《续当凭证》,《续当凭证》上确定的借款终止日为本合同的借款终止日,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在续当期间继续有效。如需办理质押登记的,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4、实际借款期限(当期)、金额、费率以双方签署的当票或者其续当当票为准。

第五条登记及保险

1、需要办理担保登记的,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会同甲方向当地工商登记部门申请动产担保登记,申领登记证明。

2、属可燃物资或易损物资的,质押前,乙方应甲方要求为质押物购买保险,保险费由乙方承担,保险单交由甲方保管,质押期间,甲方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并将保险单交甲方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本合同约定期限。如本合同经双方同意延长期限的,乙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限的手续。保险财产如发生意外损失,所得赔偿金应优先支付给甲方。

保险赔偿不足支付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甲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行使质权及采取其他方法进行追索。

第六条质押物的占管

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乙方将所质押的物资移交给甲方占管(同时向甲方支付保管费),双方在质押物清单上签字确认,甲方委托他人或派员看管质押物,视同质押物移交占有。甲方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占有看管质押物。

(1)甲方将质押物存放在当地保安公司(或公司)向乙方承租的场所内。甲方委托保安公司派保安负责24小时看管质押物,并按甲方的要求看管质押物。

(2)甲方将质押物存放在向乙方承租的场所内或库房内,甲方派人(聘请仓管员)24小时看管质押物。

(3)甲方将质押物搬运到甲方所属的仓库保管。

2、甲方不论选择以上那一种占有看管形式,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都不得进入质押物存放的场所(仓库)内,不得有影响质押物安全的任何行为。

3、质押期间,乙方对质押物的技术性管理负责(由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在甲方同意及配合下,由乙方派人员具体维护),并配合甲方对质押物的进行安全监管。

4、乙方确保质押物存放环境无问题,为质押物的防火、防盗、防变质提供良好的符合甲方要求的安全环境及条件,保证质押物安全。因质押物存放的场所环境问题、技术性管理问题造成的质押物毁损、变质、被盗等损失,由乙方负责。

5、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人员不准擅自进入质押物存放场所或仓库内或拆卸仓库防盗报警器,否则视同盗窃行为,乙方愿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质押物的处分限制

质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质押物转让、赠与、迁移、变卖、抵偿债务、再抵(质)押或以其他交易方式处置本合同项下质押物。若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八条质押物的流动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如需销售质押物,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双方签署质押物出库确认单,并将销售所得款项提前偿还甲方的欠款;或经甲方书面同意,交甲方指定的银行专项存储,存款单交由甲方保管;或乙方书面向甲方承诺,并经甲方书面同意,在甲方限定的时间补进相应价值、品种的物资(补进质押物的价值应大于或等于销售出质押物的价

值,其价值由甲方认定)。

第九条乙方声明及保证

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身份证明、股东会决议、章程、证照、质押物权属证明等资料,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并承担其证照不实、证物不一致所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2、乙方保证对质押物享有合法的所有权、处分权、占有权,无争议。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和当票时,质押物上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第三人共有、质押、借用、托管、查封、扣压、诉讼等,也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权属争议或其他权利瑕疵。

3、乙方及质押物共有人愿以其作为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息费及实现其债权、质权的全部费用的担保,并与乙方共同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

4、乙方对本合同条款已充分理解并保证履行,保证按时按金额依期还本付费,并承诺对本合同各条款所规定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作出的承诺保证不会以此为由行使抗辩权及诉讼权。

5、乙方保证质押物权属明晰,如权利瑕疵,绝当后使甲方不能处理质押物,乙方有责任完善该权利,使甲方能够处理该质押物,并独立承担所有费用。非因甲方原因致使处理质押物费用增加的,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6、当有任何诉讼、仲裁或法院聆讯等正在对甲方质权不利影响时,乙方保证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采取补救措施。

7、质押期间,乙方在重大改革及改组、承包及租赁、股权及法人代表变更、歇业、申请破产及解散上,保证在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以确保甲方债权的实现。

8、非因甲方过错致质押物价值减少,乙方在30天内向甲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质(抵)押担保。

9、乙方保证每季及时向甲方提供真实的财务报表(除成立不足1年的新法人外),接受并配合甲方进入乙方场所检查。

第十条质权的行使及实现

1、提前实现质权

甲乙双方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提前收回向乙方发放的借款本金及费息,本合同即提前终止,质权提前实现,按照以下绝当处理行使质权。

(1)乙方经营不善以至扭亏无望,经营状况恶化,或被宣告解散、关闭、破产的或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甲方债权难以实现。

(2)乙方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

(3)乙方发生不幸而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4)乙方隐瞒事实及提供虚假文书,营业场所或住所灭失、破产、债务人死亡、拆迁等可能导致质权毁损或部分毁损的,或乙方行使抗辩权、诉权的。

(5)其它严重违约行为。

2、绝当处理

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5日后,乙方未赎当也未续当(即为绝当)。绝当后或乙方不能完全履行债务的,质权即实现。甲乙双方约定:绝当后或乙方不能完全履行债务的,甲方有权行使质权,自主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处置质押物,首次处置质押物价款参照市场行情,不低于主合同债务,如无人购买,则降价变卖或拍卖,直至无底价变卖或拍卖质押物,甲方代办其质押物处置、过户的全部手续。买方、卖价、降价幅度由甲方自主确定。变卖或拍卖质押物所得款项在扣除甲

方本金、费息、违约金、罚息、保管费、差旅费、中介代办费、搬运费、拍卖费、税费等实现债权及质权的一切费用后,剩余部分退还乙方,不足部分由乙方继续偿还。

(1)如果质押物估价金额不超过3万元,甲方有权直接变卖质押物以实现债权,且损益自负。

(2)如果质押物估价超过3万元,由甲方直接变卖质押物。甲方也可以委托本市任何一家拍卖行进行拍卖质押物。全权代理乙方签署处置质押物的全部资料并办理相关手续,双方不再另行签订委托合同。

(3)甲方依法申请法院拍卖质押物(包括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

(4)甲方因占有质押物(动产)而享有留置担保的优先受偿权,可行使留置权。留置担保范围与本合同第三条质押担保范围相同。

3、本合同条款,也是乙方不可撤销全权授权甲方处置质押物的委托书,属乙方完全自愿认可。乙方保证不干涉及无条件予以积极配合甲方处置质押物,提交质押物处置、过户的全部手续,并自愿放弃一切抗辩权和诉权。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有以下违约行为之一的,应按借款本金的双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的身份证件或质押物凭证等有关申请借款资料;(2)质押物重复抵(质)押及转让;(3)擅自处置质押物;

(4)如乙方变更住址、法人代表、联系方式、股权10日后,不及时书名通知甲方,或其他隐瞒实情的;(5)阻碍或不配和甲方行使债权及质权;(6)行使诉权及抗辩权。

2、乙方如有上述违约情形之外的任何违约,应按借款本金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3、违约金因不同的违约行为依本合同约定分别计算。

第十二条费用承担

1、绝当后,乙方应支付的本金费息、违约金、罚息、损失赔偿金计算至甲方收到乙方的全部欠款为止。

2、本合同项下的质押登记费、评估费、鉴定费、公证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3、变卖或拍卖质押物所需的变卖中介费、拍卖费、广告及公告费、过户费、诉讼费、办案费、财产保全费及执行费、甲方律师费、运输费、甲方差旅费、电讯费、保管费、代垫费、各种税费等实现债权及质权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也可在变卖或拍卖质押物的所得款中扣取。

如甲方实现债权及质权而先前代垫费用,乙方应按照每日0.1%向甲方支付代垫费用的费息,计至乙方还清债务为止。

4、变卖或拍卖质押物所得款项优先偿还乙方所欠甲方的全部债务,剩余部分可返还乙方。如变卖或拍卖质押物不足以归还乙方欠甲方的全部债务,乙方仍负清偿责任。质押物共有人承担无限连带偿还责任,有其它担保人的可追加其连带偿还责任。

第十三条质押物交还

本合同到期,乙方还清甲方的全部欠款,质权即自动终止,甲方应返还质押物及有关证件。

第十四条合同效力及份数

1、本合同是《当票》(编号:)、《典当借款合同》(编号:)、质押物清单等有关合同及附件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受以下因素影响:(1)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之外,如主合同无效,本合同仍然有效。(2)不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如不可抗力造成的抵(质)押物损失,由乙方单独负责,并仍负责清偿所欠甲方全部债务。(3)不受查封、扣押、冻结等任何司法限制的影响,仍然确保本合同项下的质权实现。

2、如有续当,其《续当凭证》及补充协议为本合同某一条款的补充,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在补充协议中未修改的继续有效,直至乙方还清甲方全部债务为止。

3、当主合同债务人未依约履行债务时,无论甲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及其他任何行使的担保方式),乙方均应承担担保合同下全部担保责任。

4、在本合同生效期间,甲方给予主合同债务人、担保人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中享有的权益或权利,均不损害、影响或限制甲方依本合同约定、依法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不应被视为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5、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将质押物移交甲方占有并在工商部门登记之日起生效。

6、若质押物为多人共同共有,所有共有人应签署有效的相关文书。

7、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登记部门一份。

第十五条通知条款

1、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均应以书面形式按照本合同首页所列的居住地址、电传、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送到通知对方。

2、若上述地址在境内的,自信函以挂号形式发出的10日后,视为对方已收悉;若上述地址在境外的,自通知以挂号、快递或电传方式发出的30工作日,视为对方已收悉;若派人专程送达,以对方任何人员签收之日,视为对方已收悉。

3、如乙方住所、电传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甲方的,甲方按照本合同首页所列的居住地址、电传向乙方发送所有的通知或文书,视同送达或收悉。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事先书面通知甲方。

(1)乙方住所、电传、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

(2)质押物的权利发生争议。

(3)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的诉讼,或有危及甲方债权安全的情况。

第十六条提示条款

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予以充分、准确无误的理解,无异议。

甲方:×××××××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

5.典当合同 篇五

《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根据该规定,实践中主合同内容任何变化只要未经保证人同意就免除保证人保证责任,该条规定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从交易成本上看也是不合理的。主合同的变化对保证人的利益有着重大的影响,但是,这不等于说主合同内容的任何变化,只要没有经过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就不承担责任。对于主合同内容变化应当作具体分析,有些变化对保证人并没有不利影响,有些变化甚至有利于保证人,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同意免除债务人支付债务利息等。即使主合同的有些变化会对保证人产生不利影响,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从公平原则的角度考虑,保证人只对加重其责任的部分不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有明确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担保法》司法解释实际上否定了《担保法》关于主合同变更必须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才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在主合同变更没有经过保证人同意的情况下,主合同变更对于保证人所承担保证责任的影响,重点在于是否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是否超出了保证人所承诺的保证范围。

二、《担保法》第24条特别规定

《担保法》第24条规定:“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但《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0条取消了特别规定。根据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担保法》的法律效力高,但《担保法》司法解释时间在后,造成司法实践中《担保法》第24条特别规定在实践中有无效力争议不断。根据《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债权利益,加强对保证人的制约,在债权人提供的保证合同文本中会有这样的条款“主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影响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承担”或者“主合同内容的一切变更视为已经过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对主合同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或者“如果主合同变更,保证人同意对主合同变更后的合同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以达到即使主合同内容变更加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保证人仍需承担保证责任的目的。有专家认为,这种约定是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放弃因主合同内容变更而对加大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抗辩权,是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一种形式。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不符合立法本意。首先,事前承诺放弃抗辩权与书面同意有本质的区别。事前承诺放弃抗辩权是在发生抗辩权的情况下不能行使抗辩权,是一种被动的限制处分行为,这显然与“经保证人同意”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含义。因此《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中的“同意”仅指主合同内容变更时得到保证人同意或主合同内容变更后得到保证人追认。从举证证明的角度看,采用书面同意的形式对债权人更为稳妥。其次,《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实践中在签订保证合同时,通常保证合同由债权人提供,而保证人处于弱势地位,而上述例举的几种条款的表述内容明显加重保证人责任,如果这种约定合法有效,那么会无限加大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对保证人是不公平的。

三、典当借款实践中注意事项

6.典当借款合同范本 篇六

借款人: (以下简称为“乙方” )

第一条:总则

甲、乙双方于12月19日在北京万融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本合同,乙方愿以其合法拥有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甲方,作为借款的担保,并支付合同约定的利息和相关费用。为进一步明确当票以外的事项,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遵照履行。

第二条:抵押房地产

座落:房山区阎村镇绿城·百合公寓天风苑9号楼3层4单元302

建筑面积:138.34平方米

房屋、土地用途:住宅

房屋结构(类型):钢混

抵押房地产价值:壹佰柒拾玖万捌仟肆佰贰拾圆整

房屋所有权证编号:X京房权证房字第010542号

第三条:抵押房地产担保范围

借款本金(当金)、利息、综合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服务费等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甲方代垫费用和其他费用。本合同有约定具体数额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依照相关单位出据给甲方的收款发票额为准。

第四条:借款金额(当金)及借款期限

借款数额(当金):人民币(大写金额)陆拾元整 (协议)。

月利率:0.5%,月综合费率:2.7%

借款期限:自月19日至6月19日,(借款具体期限及金额在双方签署的当票上予以确认)。借款期内及借款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当,届时双方另行签署《续当凭证》,《续当凭证》上确定的借款终止日为本合同的借款终止日,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在续当期间继续有效。如当票或续当票确定的借款终止日到期5日后,乙方仍未按照约定还款或续当,则视为绝当,甲方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如需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的,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五条:登记

本合同签订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按照本市房地产登记管理权限至市或区(县)的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申领《房地产他项权利证明》。

第六条:保险

抵押期间,乙方应为抵押房地产购买保险,保险费由乙方承担,保险单交由甲方保管,抵押期间,甲方为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保险赔偿不足支付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甲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行使抵押权及采取共他方法进行追索。

第七条:抵押房地产的占管

抵押期间,乙方承诺对占管的抵押房地产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有义务配合甲方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抵押房地产的处分限制

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抵押房地产转让、变卖、抵偿债务或以其他交易方式处置,也不得对抵押房地产作任何实质性结构改变,若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抵押房地产的租赁

抵押期间,乙方确须出租抵押房地产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将抵押的事实书面告知承租人,将租赁合同交甲方备案。同时,在与承租人签订的

7.典当合同格式 篇七

关键词: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民商法规

本文主要通过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概述以及民商法规制的依据、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在相关法律中的规定以及民商法规制在格式合同免责条款中的有效途径有效进行分析, 从而帮助市场经济体制得到有效改善。

一、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概述以及民商法规制的依据

(一) 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概述

1. 格式合同概述

格式合同存在多种叫法和概述, 其中大致有三种最为主要的观点。首先是标准合同, 这种合同存在另一种叫法附从合同, 这项合同可以由国家根据相关法律制定, 其内容包含了合同的所有条例;也可以由合作双方的一方法人、相关组织机构或者国家相关机关制定。其次是格式款项。定义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 格式条款主要是合作一方的法人由于自身的多次需求提前制定款项, 并且合同需要由不指定的第三方人选进行监督, 合同在确立过程中不能够与对方法人进行商议[1]。

2. 免责条款概述

所谓免责条款, 是企业法人在合同制定时常加到的条款, 这主要是为了免除法人的相关责任, 这项免责条款存在广义与狭义上的区分。从广义上讲, 免责条款指的是完全免去法人的责任或者限制法人责任的款项, 而在狭义上来说, 就仅仅是指完全免去法人的责任。合作双方可以在合同中提前约定, 这主要是为了以后的合同执行中, 免去或限制法人的责任, 在格式合同中, 免责条款主要是格式条款的形式表现, 这是合同中的一部分, 具有法律意义。

(二) 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民商法规制的依据

格式合同条款的使用主要是为了更加方便、快捷、高效, 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能节约成本。但格式合同也有其不利的一面, 提供材料或服务的法人在制定合同的具体条款时, 由于自身处于绝对的市场和经济上的地位, 在合同内容的制定上经常出现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对方的条款。比如, 土地管理条款、免责条款等, 对于施工所造成的风险以及承担, 在合同不平等的分配。这样一种情况下, 处于绝对优势的一方能够得到其所有想要的, 而相对较弱的一方也只能顺从, 根本无法与强势的一方抗争, 从而失去了所谓的平衡。现代法制社会下, 最主要的任务就是需要通过法律等的相关手段来规范格式合同的制定, 从而维护格式合同的正义与公平。

二、民商法规制在格式合同免责条款中的有效途径

(一) 强制性条款规制与任意性条款规制途径

强制性条款规制是不考虑法人的主观意志,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而有效运用。这一条款规制主要有两方面。首先是民法方面。民法是一切法律的根本所在, 这包括了所有有关民众的法律法规。一般的法律法规都需要遵行民法的基本规定。民法在基础诚信、民事行为方面、社会公共秩序方面都有明文规定。免责条款在制定时需要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 免责条款的生效受民法的保护, 其相关内容的制定受着民法的约束, 要本着不危害他人以及公众利益的原则制定相关条例, 进而保证广大民众的基本利益。免责条款所规定的内容如果超出了民法所规定范围, 则法律上不予以生效, 并且在以后发生纠纷时, 法律也要最大程度的保障人民的利益不会遭到损害。

(二) 条例性条款规制与概括性条款规制途径

由于法律不能够包含所有的合同条款的详细制定规范, 而这种法律上自身的局限性, 就成为了格式合同免责条款规制的主要障碍。从另一个角度上来讲, 法律不能够面面俱到, 任何规范的法律都有其所顾及不到的地方。要合理的改善法律这一方面的局限性, 就需要法律在制定形式上面有所选择, 主要对能够细化的条例就加以细化, 而且重要的法规需要明确其相关内容, 充分实现内容的具体、详尽, 那些比较难以涉及的部分就可以采用概括性的语言来进行规定。根据这种制定形式, 就出现了条例性条款规制和概括性条款规制。

条例性条款规制主要是法律规定时需要采用明文条例明确规定合同中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而概括性条款规制是在法律规定时采用概括性、模糊化语言进行合同的规范。例如, 合同法中明确规定:法人制定合同时。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依法办事, 要有基本的社会道德, 不能损害他人以及社会的利益, 这种规定就是整体上概括规定, 从而规范某种行为, 它不是具体到每个合同, 而是对所有合同有着规范。条理性条款规制与概括性条款规制在法律运用上, 往往不会分开规制, 而是两者互相结合, 从而达到整体法律的完善。

三、结论

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在现实社会中有着重要意义, 因此加强民商法规制的力度, 能够有效规范其市场行为, 从而保证广大民众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吴霞.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研究[D].复旦大学, 2008.

[2]刘姗.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研究[D].内蒙古大学, 2011.

[3]刘伟.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效力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 2012.

[4]高茜.论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D].湖南大学, 2011.

8.论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篇八

随着我国物业服务逐渐向规模化的方向发展,格式条款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得以出现并广泛应用。尽管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具有其自身的优势,但其在实践中侵权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导致侵权现象产生的原因是多样的,这要求我们必须对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进行相应的规制。

在当前社会经济生活中,格式条款因其方便交易、提高效率、节省交易成本等优势而被广泛运用。特别是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格式条款应用得相当普遍。但在现实生活中,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排除业主主要权利,从而逃避自身法定义务或减免自身主要责任的现象也普遍存在。如此一来,避免格式条款不被滥用以平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双方的利益,就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

一、物业服务合同中格式条款侵权的具体表现

当前我国物业服务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物业服务合同中,普遍存在物业服务企业利用格式条款侵害业主权利的现象。

1、限制业主主要权利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业主享有对物业管理事项的建议权、对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权、投票权和知情权等权利。但这些权利往往被物业服务企业以格式条款的形式予以限制甚至剥夺。例如,有的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用小区的道路和场地作为车位,出卖人(物业)有权出租或出售。然而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小区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物业无权出租、出卖,也无权禁止业主出入小区。有的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物业有权出租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用房及会所。然而,该条款正是《物业管理条例》第38条和第65条所明令禁止的,小区内的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物业管理企业只有使用权且不能随便改变其用途。

2、扩大物业公司的权利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有权共同决定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但在实践中,有很多物业服务企业将这些本应由业主享有的权利通过格式条款的方式占为己有。例如,有的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管理规约的制定权独揽,仅给业主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有的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规定,由物业公司一方单独决定小区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计划。而根据《条例》第11条和第54条的规定,专项维修基金属于业主共有,只有全体业主才能共同决定其筹集和使用。显然,物业公司不经业主授权擅自决定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任意扩大了自身的权利,是不符合《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

3、免除物业公司的义务和责任

按照法律和合同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必须达到相应的质量标准,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一些物业服务企业往往只在合同中规定业主的违约责任,而对己方的违约责任只字未提。一些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规定业主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必须将水、电、热、气等代收费用和物业费一并交齐,否则将不向业主交付钥匙,不得入住装修。这种规定明显不合理,水、电、热、气等费用的缴纳是业主与相关公用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同规定的事项,与物业服务合同并没有太大的关系,业主买了房子,开发商就应当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按期交付房子钥匙,而不能以不相干的其它合同未履行作为理由排除自身的法定义务。

二、物业服务合同中格式条款侵权之原因分析

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特别繁杂,格式条款的引入固然给合同双方带来了方便,但同时也为物业服务企业利用格式条款侵害业主合法权益带来了方便。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物业服务合同主体的特殊性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由开发商与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签订的,但其主要关涉的却是第三方业主的利益。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作为合同相对方的开发商对格式条款很难尽到完全的注意义务。更何况,现在很多物业服务企业本身就与开发商有着某种关联关系,二者本身就是利益共同体,在这种情况下,业主的权益就更容易受到格式条款的侵害了。而普通物业服务合同虽然是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但是业主仍然不是合同的直接签订者。这一方面容易造成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合谋损害业主利益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由于每个业主对物业服务的需求不同,其正当服务诉求很难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真正反映出来。

2、物业服务企业对自身定位错误

物业服务合同从本质上讲是服务性合同,而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提供服务。很多物业服务企业并没有认清自己与业主之间的这种关系,而是想当然地认为自己是小区的主人或统治者,凌驾于业主之上。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物业服务企业想当然地认为业主的权利是物业给予的,物业可以选择给多或者是给少。如此一来,物业服务企业就不可能将自身与业主置于平等的地位,也就无法合理公平地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分配彼此的权利与义务。正是这种认识上的错误,导致现实中很多物业服务企业唯其自身利益是图,无视甚至主动侵害业主的利益。

3、业主维权意识比较淡薄

相对于物业企业而言,业主往往是弱势的一方,对小区的具体信息并不是十分了解。这种信息的不对称,使业主很难意识到不公平的合同条款正在侵犯自己的权益。部分业主甚至没有意识到自己是小区的主人,反而认为自己是“被管理者”。在这种心理的影响下,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就只是在走过场,很多业主都不会仔细留意合同内容,就算发现有不公平的条款也不会主动表达出来。如此一来,自身权益遭受侵犯也就在所难免了。

4、合同示范文本存在缺陷

我国建设部提供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示范文本,这两个示范文本包含的内容比较全面,具有一定的普适性。但是合同示范文本自身存在的一些缺陷往往也使其在保护业主权利方面显得力不从心。一方面,我国的示范文本中完全是任意条款,并没有强制条款,无法有力保护处于弱势的业主,未能很好地体现公平、平等的法律精神。也就是说,示范文本的条款虽然完备,但是物业仍然可以通过排除其中不利于己的款项而侵犯业主的权利。另一方面,我国的示范文本虽然内容比较完备,但是合同条款规定的太过粗浅,缺乏对具体内容的详细规定。一个不够详尽的合同必然会成为物业逃避其法定义务和责任的绝佳借口。

三、对物业服务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规制

从合同法角度看,格式条款是规模经济的产物,它满足了现代社会经济生活高效率、低成本的要求,但也非常容易演变为不公正、不公平的条款,侵害弱势一方的权益。特别是在物业服务领域,这种情况尤为突出。有基于此,对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加以规制就非常有必要了。

1、合同缔结阶段的控制

在合同的缔约阶段,合同自由原则体现为订立合同的自由,选择相对人的自由以及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而在我国物业服务合同领域,往往并不是由物业服务企业直接提供格式条款,而是直接采用建设部的示范文本,或者其他第三方提供的示范文本。我们知道,建设部或者其他第三方提供的示范文本虽然内容比较完整,条款也相对公平合理,但是示范文本自身的缺陷令其对业主权益的保护作用大打折扣。首先,示范文本中的条款缺乏强制性,这为物业侵犯业主权益打开了方便之门;其次,示范文本虽然具有很强的普适性,但现实中每个业主的具体情况并不完全一样,在个别情况下,示范文本对于业主来说并不一定是公平的。为防止物业随意侵犯业主权益,有必要建立或者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立法的形式使业主权利在合同中得以明确。与此同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也要加强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指导和监督,对已经签订的不公平的物业服务合同要督促物业及时予以纠正。

2、物业服务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提示、解释

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应当遵守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合同法作出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格式条款是由一方未与对方商量而预先拟定的,如果不规定提示义务的话,相对方很可能因为疏忽而不能发现对其不公平的条款。具体到物业服务合同,很多业主维权意识淡薄,而物业服务合同一般内容繁多,条款冗长,很多业主通常并不会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再加上物业的利己意图,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以合理、适当的方式提请业主注意全部格式条款的内容就显得非常必要。另外,由于现代物业服务是非常专业和精细的行业,涉及到很多关于专业化的管理以及服务采用的标准和等级,而业主对物业的了解都是非常笼统的,对其中的专业知识更是知之甚少。如果物业服务企业不对格式条款的内容进行合理、详尽的解释,使业主能够准确了解合同的内容,业主的权利就很难保证不受侵害。

3、物业服务合同中格式条款的事后控制

对物业服务合同除了进行事前控制,还要进行事后控制,即在双方因为物业服务合同的格式条款产生纠纷而进入司法阶段时,要准备好有效的应对之策。首先,《合同法》规定了无效格式条款:如果格式条款造成合同法第52条、第53条的严重后果或者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则该格式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这一规定可以起到约束企业行为的作用,也能够成为业主维护自身权益的最重要的法律依据。其次,《合同法》第41条规定了合同格式条款解释的原则: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具体到物业服务合同,物业企业是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它处于相对强势的地位,对格式条款作出不利于物业的解释可以平衡双方地位,也能够避免物业利用格式条款的模糊性侵害业主权益。最后,公序良俗和诚信原则可以发挥最终的补救作用。这要是因为法律也有自身的局限性,很难涵盖所有利用格式条款侵权的行为,为了避免法律出现真空地带,使所有受到格式条款侵权的业主都得到应有的法律救济,寻求法律原则的帮助就非常必要,者主要体现为民法上的公序良俗原则和诚信原则。

四、结语

物业服务合同是建立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关系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其中业主作为小区的主人所能享有的权利又是最为核心的内容,格式条款作为物业服务合同中非常敏感的部分,最容易被物业企业不当利用,成为损害业主权益的工具。这固然有物业企业自身的原因,作为处于相对强势地位的一方,它往往扮演物业服务合同制定者的角色,那么它自然就不愿也无意在格式条款中真正贯彻公平公正的法律理念,而业主自身法律维权意识的淡薄也为物业企业通过格式条款侵害其利益提供了便利。当然,我国合同示范文本存在一定的缺陷也是重要原因之一。这些无不警醒着我们必须对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加以规制。规制的大体思路可以沿着合同缔结时、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提示解释、合同中格式条款的事后控制三个方面进行规定和说明,确保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在发挥应有的方便高效的作用时,不侵害到业主的合法权益。这是匡正物业企业与业主之间地位的重要途径,亦是唤醒我国物业业主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契机。

[1]高富平,黄武双.物业权属于物业管理.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2]王家福.物业管理条例释解.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2003.

[3]江平.中国合同法精解.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9.股权质押典当借款合同范本 篇九

在借款合同的中,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典型的例子是赌债,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今天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股权质押典当借款合同相关范本,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股权质押典当借款合同

当 户(借款人): 以下简称甲方

证件号:

地址:

电话:

典当行(贷款人):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典当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前提下,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其自有的或其享有处分权的股权作为当物质押给乙方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综合费,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甲、乙双方就上述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定义

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本合同项下的下列词语采下列含义:

本合同由《股权质押典当借款合同》及其附件,双方达成的《股权质押合同》 以及任何补充协议、对账单、甲方出具的并由乙方接受的任何承诺、声明、授权、证明、确认书、第三方履约保函、当票、续当凭证、乙方通知等共同组成,组成各部分互为补充,均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票》中典当须知项下内容、《续当凭证》中续当须知项下内容亦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综合费用指乙方提供典当管理和服务应当收取的费用,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包 括保险费、保管费等直接费用。

日指自然日,包括工作日、法定休息日、节假日。

月指当金发放之日起(含当金发放当日)每届满 30 日为一个月。

若签发当票,当票系指甲、乙双方间简明借贷协议、甲方收到当票上记载当金 的收款凭证,并系甲方赎取当物的惟一凭证。

续当系指甲、乙双方在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内以及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届满之日起 5 日内达成的顺延借款期限的行为。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 6 个月,续当期自前次典当 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日起算。甲、乙双方为续当行为,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签发续当凭 证或直接在当票上注明续当及续当期限等方式进行。

赎当系指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 的期限与乙方结清当金本金、利息、综合费、违约金、乙方垫付的费用等,以消灭当物上的抵/质押担保负担。

转当系指在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届满后,因甲方未赎当,乙方与甲方达成的以新贷还旧贷行为。甲、乙双方为转当行为,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直接在当票上注明转当及 转当期限等方式进行。转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 6 个月,转当期自转当之日起算。

抽当系指典当或续当期限届满后,甲方不能全额偿还全部当款本金,而偿还部分当金本金,但当物上的抵/质押负担并不消除的行为。乙方同意甲方抽当的,甲方必须首 先结清截至抽当之日甲方欠付的利息、综合费用、违约金、乙方垫付的费用及乙方已发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否则不成立抽当,甲方支付的款项直接用于冲抵甲方欠付的前述项目费 用和甲方付款之后即将发生的前述项目的费用。抽当不影响绝当的发生。

绝当系指甲方未在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以及转当期限届满的 5 内日赎当或与 1 乙方达成续当一致的,即为绝当。乙方依照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视同绝当发生。

第二条 当物

甲方自愿以其对 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享有的 %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以下简称该股权)作为当物向乙方借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以上述股权 为本合同项下债权之担保。

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系指该股权所享有的所有现实和将来的权利和利益,包括但不 限于出质人对标的公司的投票权和其他管理权、请求支付红利或其他款项分配并收取该等款 项的权利、剩余财产的分配权以及其在标的公司章程下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和利益。当物担保的债权 债权范

第三条 当物担保的债权范围及处置当物后清偿顺序。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当物担保

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当金(¥:)及 按第六条计算的息、费,违约金、赔偿金和乙方代垫的费用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 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续当所产生的利息、综合费、违约金、赔偿金及续当期限届满后(含绝当后)所产生的利息、综合费、违约金(含《股权质押合同》项下的违约金)、赔偿金,乙方代垫的费 用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无论续当是加重当户息、费率负担还是减轻当户息、费率负 担的,均属于担保范围。当户不续当的,典当期限届满后(含绝当后)所产生的息、费均属于当物的担保范围。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续当时将甲方拖欠的利息、综合费、逾期违约金等转入续当后的本金的,该等部分所产生的利息、综合费、逾期违约金等亦

属于当物的担保范围。

绝当后及乙方按照第十一条约定提前收回贷款,乙方处置当物后所得价款款按以下顺序清偿乙方的债权:

乙方代垫的费用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利息、综合费、违约金、赔偿金

当金本金 当金及用途

第四条 当金及用途

该股权典当借款金额(简称当金)为人民币大写

甲方借款用途为 受乙方对当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 典当期限

典当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签发当票,典当期限以当 票上记载的内容为准。

第六条 息、费率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本合同项下的月综合费率为 为 元。%,以第三条约定的当金为基数从乙方发放当金之日起算。

甲、乙 双 方 一 致 同 意,乙 方 一 次 性 预 扣 典 当 期 限 内 月综合费大写 %、月利率为 %,合计 元(元)。,甲方应按借款用途使用当金,并随时接。

典当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支付利息,于典当期限届满当日支付;典当期限超过一个月的,甲方必须按月向乙方支付典当期内的利息,支付的日期为每届满 30 日的次 日,最后剩余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支付利息,于典当期限届满的当日支付。续当利息支付标准和方式同上。

若乙方仅一次性扣除部分月综合费,对于剩余月份的综合费,甲方应在当月利息支 付日与利息同时支付。

本合同项下的利息和综合费用不受典当期限及续当期限的影响,典当期限及续当期 限届满的,利息和综合费仍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连续计算,直至乙方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 时,利息和综合费的支付方式同、款。

乙方按照第十一条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已预扣的综合费不予退还。

乙方依照第十一条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在不违反

款规定的前提下,甲方应偿还至实际偿还之日期间的按前述标准计算的所有的利息、综合费以及第十条约定的逾期违约 金、第十三条约定的违约金等,且甲方偿还上述债务不以当物的变现价值为限,当物实际变现价值低于乙方债权金额的,甲方仍应负清偿责任。双方一致确认: 乙方向甲方收取费用未明确注明收费性质的,均视为收取本合同项 下的利息和综合费,若乙方收取的上述费用超过甲方依据本合同应支付的利息和综合费金 额,则超收的费用自动转为后期发生的利息和综合费,不发生偿还乙方当金本金的法律效力。甲方向乙方银行账户支付的款项,均视为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利息和综合费,若甲方支付 的上述费用超过甲方依据本合同应支付的利息和综合费金额,则超收的费用自动转为后期

发生的利息和综合费,不发生偿还乙方当金本金的法律效力。

第七条 续当

在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内以及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届满之日起 5 日内,甲方可向乙 方申请续当,经乙方同意续当的,甲方应结清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内的利息和综合费以及乙 方垫付的费用,并按照乙方的要求办理续当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对续当之前发生的债权进行 对账。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续当利息和综合费的支付标准和方式同第五条。

第八条 赎当

甲方提前赎当,应经乙方同意。

甲方提前赎当,乙方已预扣的综合费不予退还;若乙方仅预除了部分综合费,甲方应按第六条约定与乙方结算利息和剩余综合费。

在绝当发生或乙方决定提前收回贷款时起至当物被处置前,甲方选择赎当的,应结 清之前拖欠的利息、综

合费、乙方代垫的费用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已发生的全部费用,并按 照第十条承担逾期违约金。

第九条 绝当

若甲方与乙方在本合同第十六条中约定由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处置当物的,从其约定,但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应在绝当或乙方决定提前收回贷款之日起 6 个月内处置完毕。

若甲方与乙方未在本合同第十六条中约定由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处置当物的,或者甲 方指定的第三方未在绝当或乙方决定提前收回贷款之日起 6 个月内处置完毕的,乙方有权单 方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当物进行评估,并决定以拍卖或变卖方式处置当物,但乙方以变卖方 式处置当物的,变卖价格不低于评估价的 70%。

乙方拍卖或变卖当物后或甲方与乙方达成以当物折价抵偿乙方债务后,甲方应按照 乙方的指示和要求办理当物的过户手续。

乙方处置当物所得价款,若不足以清偿乙方全部债权,甲方应继续承担清偿责任;若在清偿乙方债权后尚有剩余部分,由乙方退还甲方。本合同若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乙方可直接依公证执行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人民法院决定当物的处置方式。

乙方也有权在任何时候不经上述 // 款规定程序而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 处置当物。乙方也有权在任何时候不经上述 的价格不得低于估价金额的 70%。

第十条 逾期违约金

甲方如未按期支付利息及综合费,甲方应每日按当金的万分之 期违约金。

甲方如逾期偿还乙方本金,除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费率支付利息及综合费外,还应根据逾期天数每日按所欠当金的万分之 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上述两项逾期违约金互相独立。

第十一条 提前收回贷款

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宣布债权立即到期,提前收回贷款,并依法处置当 物: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借款资金用途;

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擅自为除乙方之外的第三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当物未按照乙方要求投保险,或当物 价值可能严重贬损、或当物可能灭失、或擅自 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典当、赠予、再质 押、托管、入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当物;

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被行政处罚、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或涉及刑事诉讼等,足以严重影响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

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

甲方的任何其它借款、担保、赔偿、承诺(含甲方对乙方的其他借款)或其

他偿债责任因违约被司法部门勒令提前履行,或到期不能履行,致使乙方认为甲方履行本合同项 下任何条款的能力已受到影响;

当物有隐蔽瑕疵或当物的市场价急剧下降的,甲方应收到自乙方通知起三日内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当物予以置换,并重新办理相关抵质押手续,否则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当物灭失、部分损毁或价值减少,甲方应收到自乙方通知起三日内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当物予以置换或补足,并重新办理相关抵/质押手续,否则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当物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但甲方在上述情形出现后三日内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当物予以置换,并重新办理相关抵/质押手续的除外;4 // 款规定程序而直接变卖当物,但乙方变卖当物 向乙方支付逾 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拒不接受乙方经办人对质押财

产进行查验或拒不接受乙方对甲方贷款用途进行 检查和监督或在上述查验、检查、监督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拒不配合乙方的对账要求的;

违反《股权质押合同》中的义务的;

出现其它严重危及乙方利益的情形。第十二条 甲方声明及保证

十二条 甲方的声明及保障

甲方已经根据中国有效法律法规和标的公司的章程、相关合同等对质押人履行了全部出资义务,其对本协议项下质押股权的部分及全部享有合法、完全和充分的所有权和其 它权益、权利,并保证在质权存续期间,甲方持续地享有以上权利及权益,并免于任何其他人基于对质押股权的所有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或其他担保利益而提出的权利主张;

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在任何质押股权之上甲方没有设立或允许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并且在质押期间甲方已经

并将在任何时候享有对所有质押股权的合法所有权,并不再在质押 股权上设定任何新的权利负担。

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依法可以设定质押,且不存在任何设定、实现质权的障碍与限制;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材料真实、合法、准确、完整,且保证履行股权质押有效设立的所有法定程序;

本合同项下的质物未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若在本合同签订后,质物出现上述情形,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向有关部门告知存在质押的情形;

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转让、典当、赠予、再质押、托管、以股权进行联营、入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质物;

没有针对质押股权和/或甲方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存在、悬而未决或有这样的威胁;

甲方向乙方披露的标的公司的

财务状况均是真实,并担保标的公司在股权质押期限内不出现亏损情况;甲方承诺:一旦标的公司在股权质押期限内出现亏损情况,甲方将立即以自己的其他财产向乙方提供担保;

甲方承诺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登记、保管、过户、公证等费用;

本合同项下的质物在质押期间发生配股的,出质人应以自有资金出资购买并随质物一起质押。出质人不购买而出现质物价值缺口的,出质人应当及时补足;

出质期间,因质物而取得的分红、派息应作为保证金存入质权人的保证金账户,作为保证金担保,乙方指定的账号为:

准许乙方及其经办人,在任何合理时间内进入标的公司检查标的公司的财务状况;

甲方保证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还本付息、费。如逾期不还,息、费算至甲方全部还清本、息、费时止;

当有任何诉讼、仲裁或法院聆讯等正在对乙方股权质权有不利影响时,保证 5 日 内书面通知乙方并采取补救措施;

按照乙方合理请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签订一切有关文件,以确保乙方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和除第十条外的其他约定,乙方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几项权利:

按当金本金的 %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要求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

有权宣布债权提前到期,收回当金本息及相关费用。

本条违约责任与第十条逾期违

约金是相互独立的。

乙方违约责任 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如期发放当金,否则,应根据违约金额和天数,每日付给甲方万分之 违约金。

第十四条 保证人责任

保证人对甲方依本合同的全部债务对乙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乙方无须先向甲方追偿或起诉或处置当物,即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保证人保证责任与当物的担保系平行的、并列的,乙方可以选择优先实现保证债权,不受当物担保物权存在的影响。

如存在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各保证人均对甲方依本合同的全部债务对乙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即各保证人之间的保证责任亦是平行的、并列的,乙方可以选择分别或同 时向各保证人主张无限连带保证责任。

本合同项下的当物的担保不成立(不论是否系因甲方违反诚实信用原

则造成)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乙方单方面解除、抛弃的情形,各保证人仍对甲方依本合同的全部债务 对乙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不因当物的担保不存在而产生任何影响。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乙方债权到期日起的两年。

甲方及甲方授权代表与乙方达成的补充协议、续当、对账单,均自动对保证人发生法律效力,但甲方及甲方授权代表与乙方加重甲方负担的利率和综合费率的,保证人仅在 第六条约定的息费标准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甲方及甲方授权代表与乙方达成转当一致的,各保证人对乙方的转当债权仍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乙方与各保证人之间无须再另行签订保证合同,但乙方提出要求的除外。甲方及甲方授权代表与乙方加重甲方负担的利率和综合费率的,保证人仅在第六条约定的息费标准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特别承诺:在乙方债权未获完全清偿前,保证人暂不行使对甲方及其他保证人的追偿权等,待乙方所有债权获得清偿后,保证人才有权行使该等权利,否则乙方有权 要求保证人全数交还乙方。

上述条款,除乙方与保证人另行达成的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废止其中的任一条款,否则上述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五条 其他事项

乙方无需征求甲方同意,可将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他人。但甲方未得乙 6 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还款责任或义务转让予第三者。

甲方继承人或接办人,仍须向乙方或乙方继承人、接办人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及其他责任。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抵销。

第十六条 通知与通讯

甲方指定 为履行本合同的联系

人和代理人,代理与乙方进行对账、代办质押手续、收款、还款、续当、转当,赎当、处置当物等,甲方代理人的行为直接对甲 方产生法律效力。乙方指定 为本合同的联系人,代表乙方与甲方进行联络,乙方代表 人对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益的放弃、变更、或减低均对乙方不产生法律效力。

甲方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电子邮。箱 乙方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变更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必须在变更后三日内通知另一方,否 则另一方向上述通讯地址、电子邮箱,邮寄、发送文件等视为送达。

第十七条 解释

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协议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协议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 而设,不应影响本协议的解释和标题项下的任何条款应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附 则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含对保证人责任部分),首先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保证人各执 份。

第十九 补充约定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保证人一:(签字或盖章)

保证人一:(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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