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办法

2024-09-24

矿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办法(共14篇)(共14篇)

1.矿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办法 篇一

矿井隐患治理和报告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以及《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河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井工开采的矿山(以下简称矿山)安全基础工作,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矿山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规范矿山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矿山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矿山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实际控制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全面负责,矿(井)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并以矿(井)为单位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第二条 矿山企业必须建立以下十六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岗位、职能、权利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明确各级负责人、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将企业的全部安全生产责任逐项分解,逐级落实到各岗位和人员。

2、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应当保证及时发现和消除矿井在通风、瓦斯、煤尘、火灾、顶板、机电、运输、放炮、水害和其他方面存在的隐患;明确事故隐患的识别、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标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隐患治理的责任和义务,明确隐患排查周期和报告时间。

3、完善矿井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矿井设立矿长,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技术副矿长,总工程事)等安全管理人员

必须具有矿山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矿山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其中矿长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辅助单位要配齐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管理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

4、矿山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明确下井带班人员的职责和下井带班的作业种类、下井带班人员范围、每月下井带班的次数、在井下工作时间、下井带班的任务和职责权限、日班与夜班比例,以及考核奖惩办法等,保证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负责人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作业,与工人同下同上,并建立下井带班档案。

5、安全办公会议制度。明确安全办公会议的召开周期、内容和参加人员。安全办公会议必须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持。会议应当有完整的记录,载明议定的事项、决定以及落实的人员、措施和期限。会议记录、纪要应纳入档案管理。

6、安全目标管理制度。依据上级下达的安全指标,结合实际制定或阶段安全生产目标,并将指标逐级分解,明确责任、保证措施、考核和奖惩办法。

7、安全奖罚制度。必须明确奖罚的项目、标准和考核办法,兼顾责任、权利、义务,规定明确,奖罚对应。

8、安全投入保障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稳定的安全投入资金渠道,保证新增、改善和更新安全系统、设备、设施,消除事故隐患,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奖励,推广应用先进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方法,抢险救灾等均有可靠的资金来源;安全投入应能充分保证安全生产需要,安全投入资金要专款专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确定项目,落实资金、完成时间和责任人。

9、安全技术审批制度。要确定各类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和方案等安全技术审批的内容、程序、标准、时限、审批级别,审批人员职别和资格,以及编制、审核、审批人员的职责、权限和义务。安全技术审批应保证依据充分、正确、内容全面、具体、安全措施可靠,能够有效指导生产施工、作业和操作。

10、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应当保证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

足额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效地监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标准、规范等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矿井的装备、管理情况;明确安全检查的周期、内容、检查标准、检查方式、负责组织检查的部门和人员、对检查结果的处理办法。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应按“四定”原则(定项目、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落实处理,并将结果进行通报及存档备案。

11、安全教育与安全技术培训制度。矿山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和煤炭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煤炭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矿山职工安全手册,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备本职工作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明确企业职工教育与培训的周期、内容、方式、标准和考核办法;明确相关部门安全教育与培训的职责和考核办法;明确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计划,确定任务,落实费用;职工安全手册应当载明职工的权利、义务,矿山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情形和应急保护措施、方法以及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电话、受理部门。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合法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培训档案。

12、安全仪器仪表、设备、器材检查、维修管理制度。应当保证在用设备、器材符合相关标准,保持完好状态;明确矿用设备、器材使用前的检测标准、程序、方法和检验单位、人员的资质;明确使用过程中的检验标准、周期、方法和校验单位、人员的资质;明确维修、更新和报废的标准、程序和方法。

13、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结合有关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的要求,明确检查标准、检查周期、考核评级奖惩办法、组织检查的单位和人员。

14、爆炸器材使用、管理制度。明确爆炸器材的使用种类、等级、贮存方式、贮存量、爆炸材料领退制度、电雷管编号制度和爆炸材料丢失处理办法。

15、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明确入井人员禁止带入井

下的物品和检查方法;明确人员入井、升井登记、清点和统计、报告办法,保证准确掌握井下作业人数和人员名单,及时发现未能正常升井的人员并查明原因。

16、矿山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及事故应急救援统计报告制度。明确可能导致“一通三防”、防治水、冲击地压、职业危害等重大事故的主要危险,针对性地分别制定专门制度和预防措施。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发生事故后的上报时限、上报部门、上报内容、应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等。

第三条 矿山企业必备的图纸及资料必须齐全,填绘记录必须及时,能够准确反映本企业实际情况。

(一)矿山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十八种图表资料:

1、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2、井上、下对照图;

3、巷道布置图;

4、采掘工程平面图;

5、通风系统图;

6、井下运输系统图;

7、安全监控系统装备图;

8、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系统图;

9、井下通信系统图;

10、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11、井下避灾路线图;

12、突出矿井瓦斯地质图(非煤矿山除外);

13、矿井配风计划、实测报表;

14、瓦斯检测、监控日报表(非煤矿山除外);

15、矿井每月安全办公会议记录;

16、矿井安全隐患整改验收记录;

17、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

18、完善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二)所有图纸及资料应能反映矿井生产活动的实际情况,并按规定标明、标齐相应数据。其中:采掘工程平面图、突出矿井瓦斯地

质图至少能反映前一月的实际情况。瓦斯地质图应标明保护层与被保护层的关系、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柱留设、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等基本参数。

第二章 矿山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

1、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2、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3、一个采区内同一矿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4、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5、矿山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采掘作业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和采掘作业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瓦斯超限作业”:

1、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2、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3、井下瓦斯超限后不查明原因、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治突出措施”:

1、未建立专门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职人员的;

2、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3、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4、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5、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

6、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7、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

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1、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米3/分钟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米3/分钟,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3、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4、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5、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瓦斯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瓦斯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1、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2、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和副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3、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4、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5、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6、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7、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8、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9、矿井未按规定每年进行反风演习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2、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

3、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4、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矿柱的;

5、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超层越界开采”: 1.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

2.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矿层层位进行开采的;

3.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

4.擅自开采保安矿柱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1、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2、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2、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3、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惰性气体等措施的;

4、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5、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1、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矿山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2、突出矿井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3、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和配备的;

4、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5、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

专用发爆器的;

6、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

7、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年产6万吨以上(含6万吨)的矿山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1、单回路供电的;

2、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新建矿山边建设边生产,矿山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2、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

3、矿井未通过改扩建建设,擅自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4、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矿山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矿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矿山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1、生产经营单位将矿山(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2、矿山(矿井)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

3、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矿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4、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

5、矿山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矿山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矿山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

2、矿山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

3、完成改制后6个月内,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

第十八条 “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第三章 矿山重大危险源排查

第十九条 矿山企业要全面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及其分布,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普查登记、检测评估、监控防范、实施治理,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和登记建档,并报安监部门或煤炭部门。

第二十条 矿山企业每两年至少对本企业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安全评估工作应由注册安全评价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主持进行,或者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进行,出具安全评估报告。安全评估报告应报安监部门或煤炭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严重程度,重大危险源等级,安全对策措施,应急救援措施和评估结论等。

第二十二条 重大危险源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矿山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将有关情况报安监部门或煤炭部门。

第四章 矿山重大隐患排查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每月组织一次由相关安

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查出的隐患登记建档。

第二十四条 每季度第一周,矿山企业将上季度本企业重大隐患及排查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安监部门或煤炭部门。

第二十五条 报告应包括产生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资金落实、整改期限、整改作业范围、整改结果等内容,并经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 一般隐患由矿山主要负责人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矿山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备案。

第二十七条 重大隐患由矿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并组织实施。整改结束后按规定认真自检。对不能排除的重大隐患,及时报告安监部门或煤炭部门。

第二十八条 市安监部门和煤炭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的隐患和违法行为履行日常监督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安监部门和煤炭部门接到矿山企业重大隐患整改报告后,对不符合要求和措施不完善的提出修改意见,将矿山重大隐患登记建档,指定专人负责跟踪监控,督促企业认真整改。对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安监部门或煤炭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三十条 煤矿井下出现瓦斯动力现象,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市煤炭部门。并及时申请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不得隐瞒不报。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矿山企业未按照要求排查安全隐患和报告的,由安监部门或煤炭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对矿山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矿山企业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由安监部门或煤炭部门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拒不执行仍在进行生产的,对该矿山企业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矿山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矿山企业,由安监部门或煤炭部门提请政府关闭该矿山企业,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矿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第三十四条 矿山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由安监部门或煤炭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产整顿。

第三十五条 对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矿山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由安监部门或煤炭部门提请政府对该矿山企业予以关闭。

第三十六条 对矿山企业拒不执行安监部门或煤炭部门依法下达的执法指令的,由颁发证照的部门依法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矿山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其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超过1周时间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由安监部门或煤炭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该矿山企业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对矿山企业没有为每位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职工安全手册的,由安监部门或煤炭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及未制订应急预案的,要依据《安全生产法 》规定严肃查处。对因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控不到位、整改不及时而导致重、特大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生产经营单位和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

任。

第四十条 对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责令矿山企业立即整改;在整改前或者整改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矿山企业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难以立即整改的,要限期完成,并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监控措施。

第四十一条 对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图纸及资料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要求的,安监部门或煤炭部门责令限期达到要求,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安监部门或煤炭部门责令停产整顿,暂扣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安监部门或煤炭部门申请吊销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2.矿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办法 篇二

1 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落实

1.1 建立专业化的隐患排查治理队伍

1.1.1 建立专业化的隐患排查治理组织结构

建立专业化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结构, 明确职责分工, 做到各司其职, 共同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具体组织结构如图1所示。

1.1.2 加强管理和技术培训

按隐患排查职责和岗位工种分工, 分级、分类进行培训考试, 使各级工作人员明确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义, 熟悉相关标准和制度, 掌握隐患定性原则, 熟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流程。在这个过程中, 尤其要熟知该专业领域的常见事故、薄弱环节, 掌握隐患排查技术手段, 培养较强的事故隐患辨识能力, 分析判断能力, 文字表达、描述能力。

1.2 安全隐患的分级分类管理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以大专业为依据, 将安全隐患分为输电、变电、电网运行等12大类。为了明确责任, 基层检修试验单位的安全隐患需进一步细化。

2 将隐患排查与日常电网运行维护相结合

2.1 将隐患排查与常规工作相结合

树立“人人都做设备状态评估师、异常诊断师”的理念, 将隐患排查工作贯穿于设备全寿命周期管理和常规检修试验过程中。加强设备制造过程中对关键点的把控, 严卡交接、验收和设备抽检等手段, 严把设备入网关, 确保设备“零缺陷、零隐患”接入电网。

2.2 将隐患排查与专项工作相结合

将隐患排查与迎峰度夏、迎峰度冬、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前的专业特巡紧密结合, 定期开展多班组、多专业会诊式特巡来提高隐患排查效率。同时, 扩展排查渠道和手段, 积极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新手段, 开展红外测温、油色谱分析和停电抽检, 深化带电检测技术的应用, 把超高频局放、紫外成像、精确测温等带电检测新项目作为专业特巡和隐患排查的重要手段, 减少停电诊断的工作量。

2.3 将隐患排查与监督检查工作相结合

结合春季 (冬季) 安全大检查等监督检查活动, 落实严、细、实的要求, 深入分析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 加强隐患排查工作。根据上级单位安全大检查的要求, 制订工区实施细则, 全面动员, 全员参与, 确保实效。推广应用检查表法, 以班组 (站) 为单位, 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特点, 对照《春季 (冬季) 安全大检查典型要求检查表》的内容逐项进行检查, 填写班组安全大检查的具体情况, 确保检查落到实处, 不留死角。

2.4 将隐患管理与隐患范例学习相结合

目前, 由于典型设计、通用建设标准的大范围推广, 同电压等级变电站的结构、设备运行方式, 检修方式不断趋同。因此, 可以以一个事故隐患为例, 举一反三, 有针对性地查找同类型设备隐患。结合自身事故进行隐患排查、制订反隐患措施、开展治理, 这样更有针对性, 更具实际意义。通过组织学习设备事故案例、定期修编事故隐患范例等举措, 充分发挥事故案例和隐患范例的示范导向作用。对未遂事故、设备异常和违章事故进行分析, 同样也具有示范意义。

3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与控制

3.1 制订专业的隐患治理措施

隐患治理措施是隐患治理取得成效的先决条件。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一旦确定后, 就应制订治理方案。方案应包含:隐患的现状和其产生原因, 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 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应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经费和物资, 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防止隐患再次发生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基层检修试验单位是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 受运检部委托, 担任着大部分隐患治理方案的编制工作。工区要对治理方案严格把关, 确保方案的可执行性。复杂的治理方案需由工作组会商制订, 领导组严格把关后报运检部审批。领导组应积极与运检部协调, 争取立项和落实资金。治理方案制订后, 应尽快进行隐患治理。

3.2 隐患治理的过程管控和定期评估

隐患从确定到完成治理期间, 要按照治理方案,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其进一步扩大。要严密监控存在隐患的设备工作状态, 一旦发现隐患有扩大趋势, 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尽快消除隐患。要制订并落实隐患治理现场分管领导和专工到岗、到位制度, 督导隐患治理过程, 确保隐患治理成效。在工区每月例会上, 工作组应汇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对所辖隐患进行一次全面梳理, 核查各级、各类安全隐患, 务必做到准确无误。对隐患治理不力的班组、责任人提出警告。对重大隐患、复杂隐患治理工作进行专门分析, 集中解决治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并制订相应的预防措施。

4 隐患排查治理的保障体系建设

4.1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考核激励制度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标体系, 将指标分解到相应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主体 (各专业工程师和各设备专业班组) , 根据阶段性指标的完成情况予以绩效考核。设定的指标应具有可衡量性、可行性和公平性。

4.1.1 指标设定

根据专业特点, 设定某一阶段各专工和各班组的隐患排查数量指标, 包括季节性指标和年度指标, 督促责任主体深入开展隐患排查, 增加隐患排查数量。设定某一阶段各专工和各班组的隐患治理完成率指标, 促进班组积极开展隐患治理, 不留重大隐患, 控制一般隐患。副主任和专工隐患排查数量指标分别为所分管专业班组指标的累加, 隐患治理完成率指标为所分管专业班组指标的平均值。

4.1.2 绩效考核

根据指标的完成情况对责任主体进行相应的绩效考核。对超额完成指标的部分责任主体进行奖励, 对未完成指标的部分责任主体进行处罚。建立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激励机制, 对排查治理隐患贡献突出的班组和专工, 要进行额外奖励。对经事故分析认定应排查而未排查出隐患且导致事故发生的, 或瞒报隐患, 或因工作不力延误消除隐患并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相关责任人, 按《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奖惩规定》从严处罚。隐患管理绩效要与工区现有的绩效管理体系相互衔接, 协调一致。

4.2 优化隐患排查治理流程

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各环节的规范化管理和责任落实, 建立职责清晰、运作流畅、规范高效的工作流程, 切实提高隐患排查、治理管理水平。隐患排查、治理应按照“排查 (发现) —评估—报告—治理 (控制) —验收—销号”的流程形成闭环管理, 并在管理过程中明确隐患排查治理各环节的责任单位。

4.3 建立隐患管理改进机制

建立隐患管理PDCA循环方法, 即遵循“计划—执行—检查—提升”的螺旋上升式改进机制, 形成持续、优化的闭环管理模式。建立并实施定期“回头看”机制, 由领导组和工作组对隐患管理工作进行回顾、评估, 明确存在的问题、困难和需要在后续工作中改进的关键点。制订下一阶段的目标, 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进度、质量和效果。隐患管理回顾、总结周期定为每年四个阶段, 即春检、迎峰度夏、秋检和迎峰度冬。

通过上述日常电网的隐患排查、治理管理体系的高效运作, 工区不断提升隐患管理水平, 提高设备质量, 有效防止了各类安全隐患事故的发生。

5 结束语

综上所述, 电力安全生产是关系国家财产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的大事。为了进一步加强电力安全管理,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相关单位必须共同努力, 积极配合治理和控制电力安全隐患, 创建安全电力环境。这样做可以提高电力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确保电力系统可靠、稳定和经济的运作, 更好地满足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求。

摘要:就电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与控制进行探讨, 详细阐述了电网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落实情况, 提出了一系列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与控制的措施, 并针对隐患排查、治理的保障体系建设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 以期为相关工作提供参考借鉴。

关键词:电网,安全生产,排查隐患,隐患治理

参考文献

[1]李明智.浅谈供电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2013 (24) .

3.供电企业信息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 篇三

【关键词】供电企业;信息安全;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

随着供电企业将计算机网络系统纳入到业务运行领域,使得其运行效率和质量得以提升的同时,也不得不面对着因为信息安全隐患造成的负面影响。如何处理好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做好供电企业信息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已经成为供电企业普遍关注的问题。

1.信息安全隐患的概况

1.1 信息安全隐患的含义

所谓信息安全是指保证信息网络系统中硬件,软件和系统数据的安全性,避免因为恶意破坏,更改,泄露信息造成的系统运行失常现象。在此基础上去理解信息安全隐患,就是指信息安全系统中,会对于系统运行安全造成负面影响的因素。

1.2 信息安全隐患的特点

信息安全隐患的特点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隐蔽性,信息安全隐患不同于管理领域隐患,可以显性的看到问题所在,一般情况下都难以明确的找到信息安全问题;其二,危害性,信息安全隐患一旦不断蔓延,会对于信息安全系统构成极大的危害,严重的情况下使得电力企业信息资料丢失,由此使得供电企业经济利益受到损害;其三,等级性,信息安全隐患由于其危害程度等级的不同,可以将其归纳为安全的,临界的,危险的和灾难的几个等级。

2.信息安全隐患分析

会对于信息安全造成危害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是总归来讲可以将其划分为人的方面和物的方面。从某种角度来讲,信息安全隐患存在的过程就信息安全管理的过程,而信息安全管理过程中,涉及到人和物两个方面的因素。因此,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进行探析:

2.1 从人的角度来讲

参与到供电企业信息安全系统操作过程的职位有:操作人员,维护人员,开发人员,网管和用户等。如果在此环节中,容易导致出现安全隐患的原因有:其一,工作人员信息安全管理知识不夯实,技能掌握不全面,难以将切实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下去;其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各个部门之间的权责划分不明确,难以做到有重点,有层次的进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其三,信息安全管理系统配套设施管理不善,尤其是交换机,路由器和防火墙的配置存在不合理的地方,由此也会出现信息安全隐患;其四,用户信息安全管理意识淡薄,常常出现习惯性违章的行为,如病毒软件卸载,系统补丁不全,文件权限管理不善等,由此使得供电企业信息安全隐患不断出现。

2.2 从物的角度来看

其一,从通信线路可靠性的角度来看,主要涉及到物理设备安全,机房安全和通信线路安全等内容,如果此方面出现运行状态不佳的情况,势必会造成比较严重的信息安全问题;其二,软硬件由于质量,使用期限的问题,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故障,从而难以满足信息安全系统的运行需求,由此也会造成严重的信息安全隐患;其三,网络设备不安全隐患,也会带来诸多安全隐患;其四,软件本身的安全漏洞隐患和病毒带来的不安全隐患。

3.信息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策略

信息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应该从多个角度去开展,以保证企业信息系统运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从而从根本上实现信息安全管理工作质量的全面提升。具体来讲,其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3.1 明确信息安全隐患排查目的和范围

信息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之前,明确信息安全隐患排查目的和范围,是首先需要做的事情。从排查目的角度来看,注重重点环节,关键部位的隐患,落实各项检查工作,以信息安全检查的方式使得网络信息系统的可靠性得以提升。从排查范围的角度来看,可以将其归纳为设备质量,信息技术管理和信息安全行为性三个方面。在明确上述排查目的和范围之后,可以为信息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奠定夯实的基础。

3.2 科学选择企业信息安全隐患排查方案

针对于不同的信息安全隐患,应该采用不同的信息安全隐患排查方案,以保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来讲,现阶段企业信息安全隐患排查方案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其一,信息安全隐患排查表法,简单来讲就是将长剑的信息安全隐患罗列出台,并且依次对其进行评审,以达到隐患排查的目的;其二,信息安全督查法,即将信息安全隐患治理工作朝向常态化,规范化和闭环动态管理化的方向发展,有层次的去处理各项督查工作,建立日常督查,专项督查和年度督查相互结合的督查体系,以保证信息安全督查工作的全面开展。

3.3 重视企业信息安全隐患排查人才培养

供电企业信息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的开展,需要重视企业信息安全隱患排查和治理人才的培养,以保证其有效性和安全性。具体来讲,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入手:其一,严格把握信息安全管理人员的招聘和选拔过程,从根本上控制企业信息安全管理队伍的综合素质;其二,积极组织开展全面的信息安全隐患排查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实现其综合排查技能的提升,以保证切实的将各项工作落实下去;其三,给予企业信息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人员合理的待遇和薪酬,并且建立高效的绩效考核制度,以此激发信息安全隐患排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4.结束语

综上所述,供电企业信息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不仅仅关系到供电企业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而且还关系到供电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虽然现阶段在信息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方面还存在很多的缺陷和不足,但是相信随着经验的积累,供电企业信息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质量一定会得以全面提升。

参考文献

[1]黄芬.浅论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网络安全隐患及其防止[J].信息与电脑(理论版).2011(01).

[2]周姝.基层供电企业班组安全基础管理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J].中国电力教育.2011(03).

[3]张晓莉.供电企业电网调度安全管理之我见[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1(02).

[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切实做好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J].中国住宅设施.2011(06).

4.矿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办法 篇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有效地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公司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等措施进行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 公司所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驻外机构(以下简称各驻外机构)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公司统一领导、依法监管、各驻外机构全面负责的原则。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将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工作列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第六条 各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

第七条 公司安全生产监督部对各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予以支持、保障和总体监督管理。

第二章 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从事生产经营。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应当具备国家和所在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应当告知从业人员。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逐级建立并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日常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台帐。

各单位应当在每季度第一个工作周结束前,将上季度应急救援队伍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季报表和安全生产应急演练开展情况季报表(见附表

1、附表2)报送到公司安全生产监督部。第十条 各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所属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工作,并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进行指导。

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应当立即报告直接负责人;遇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项目经理部、生产车间、班组安全员在日常安全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予以排除;不能及时排除的,应当立即报告直接负责人。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建立资金专项使用制度。

第十三条 对一般事故隐患,各驻外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及时整改、消除。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并及时向公司安全生产监督部报告。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治理方案。

第十五条 对重大事故隐患,各单位ie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及时制定治理方案并实施治理,治理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隐患的影响范围、程度;

(二)治理的目标、任务、时限;

(三)采取的方法、措施;

(四)治理资金和物资的来源及其保障措施;

(五)负责治理的机构、人员;

(六)安全防范措施、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各单位ie应当在隐患位置、场所设立警示牌或者标识;对可能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其通报。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应当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进行排查治理。

第十八条 公司安全生产监督部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治理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跟踪监控;对外部因素造成的重大事故隐患,各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应当向公司安全生产监督部报告。公司安全生产监督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协调处理。

第十九条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各单位应当对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编写评估报告,并将评估报告报送公司安全生产监督部。

第二十条 公司安全生产监督部应当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评估报告进行验收。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已经采取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场所、设备、措施的,经验收合格,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恢复生产经营和投入使用;验收不合格的,责令继续停产、停业整顿。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不得租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

各驻外机构对租赁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有统一协调、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安全生产监督部应当采取适时抽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部、生产车间等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一般事故隐患的,应当登记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排除;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治理。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公司安全生产监督部将通报批评,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资金使用专项制度的;

(二)对可能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向其通报的;

(三)未按规定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的;

(四)未按规定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表的;

(五)拒不履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的;

(六)对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或者未实施治理方案的;

(七)瞒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

(八)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恢复生产经营和投入使用的;

(九)非生产经营性建筑物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未经安全评估或者经评估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第五章 附则

5.矿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办法 篇五

发 文 号:扬府发〔2008〕70号

发布单位: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8-04-11 实施日期:2008-04-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依据《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

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因其它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其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划分为3个等级:

(一)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二)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三)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本条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五条 事故隐患排查的途径包括生产经营单位自排自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群众举报、单位所在地乡镇(街道)、村组(社区)报告、新闻媒体披露等。

第六条 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并逐步建立政府领导、企业负责、部门监管、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二章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含政府派出机构,下同)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对危及公共安全重大事项隐患

整改所需资金予以保障。同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组织协调和督查考核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其管理权限,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同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公司)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同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都应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乡镇政府举报。相关部门接举报后,应迅速派人调查核实,督促隐患所在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第三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制度,并逐级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管理制度。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评估分级,建立事故隐患登记台帐和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治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乡镇政府(市、县两级直属单位分别报其主管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一)单位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二)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

(三)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四)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三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整改,整改完成后,由本单位分管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的内容包括:

(一)隐患概况;

(二)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三)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四)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五)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六)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七)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有条件的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

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后应当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书面报告,经审查合格后予以核销。属停产整改的,审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于每季度下一个月的3日前,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或主管部门(公司)报送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检查、督促、指导,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四章 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对企业上报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或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组织安全监管人员进行认定,出具认定报告,并逐级上报。认定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隐患的类别;

(二)隐患可能造成的影响范围、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三)隐患等级认定;

(四)对隐患的监控保障措施、治理内容、治理方式和治理期限等提出建议。

第二十条 经认定的重大事故隐患,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及时向隐患所在单位下达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指令书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概况;

(二)隐患的类别、等级;

(三)隐患的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

(四)隐患整改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五)隐患整改的监督管理部门及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分级挂牌督办制度。三级重大事故隐患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安委会挂牌督办,二级重大事故隐患由市人民政府或安委会挂牌督办,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报省政府或省安委会。挂牌方式可采用发文公示、网上公示或宣传媒体公示等方式。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市、县(市、区)政府或安委会分别向下级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公司)下达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督查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负责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定期跟踪督查,做好督查记录,并由负责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单位的负责人签字。在督查中发现拒不整改或可能严重危及安全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组织不少于2人的安全监管人员,必要时聘请有关专家进行现场审查,并认真做好审查记录。审查合格并经批准同意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属停产整改的,可恢复生产经营。

第二十四条 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登记报送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管部门(公司)、乡镇政府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台帐,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督查档案。县(市、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管部门(公司)、乡镇政府于每季度次月6日前将辖区或行业内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重大事故隐患销案情况汇总报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汇总后于每季度次月8日前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级主管部门(公司)、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将行业(领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汇总后于每季度次月8日前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综合汇总后于每季度次月10日前报市政府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逐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报送系统。

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府应定期组织对辖区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督查,适时发布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第五章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六条 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列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和各级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履职考核内容。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应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公众举报奖励制度,并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二十九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项目,整改后审查不合格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或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6.矿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办法 篇六

各部、处、室:

现将《福建教育学院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教育学院 201 年 月 日

福建教育学院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确保学校安全、稳定,全面落实综治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建立校园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积极有效地预防校园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学校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校园安全稳定,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部门)对自身综治安全稳定隐患的排查整改和职能部门对综治安全稳定隐患排查整改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校园综治安全稳定隐患是指学校各单位(部门)在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中存在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上的缺陷或者其他可能引发校园安全稳定事件发生的各类因素。

第四条

校园综治安全稳定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要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第五条 校园综治安全隐患排查的主要内容包含校园治安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水电安全、用气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网络信息安全、校园周边综治安全、活动安全、危化物品安全以及其他可能引发校园安全稳定事件发生的各类因素。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是本单位综治安全稳定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各单位(部门)负责人是本单位综治安全稳定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部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七条

学校“平安先行学校”领导小组负责对全校的综治安全稳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单位(部门)的综治安全稳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部门)应每月至少组织1次本单位内部综治安全稳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排查出的隐患要逐一分析,确定隐患类别(属于一般事故隐患还是重大事故隐患),并分门别类建立台帐,并认真实施整改。每月底向学校“平安先行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保卫处)报送《福建教育学院校园综治安全稳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月报表》(附后)。保卫处应对本季度全校开展综治安全稳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分析,形成季度分析书面报告并报给“平安先行学校”领导小组。

第九条 各单位(部门)要每月要建立综治安全稳定台帐,台账具体记录隐患项目名称、地点、内容、限期整改时间、整改责任单位、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是否整改到位等情况。第十条 各单位(部门)对于排查出来的一般隐患要立即实施整改工作;对于排查出来的重大隐患,属于本单位范围内能够整改的,应确定整改责任人和期限,认真组织实施整改,并报学校“平安先行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属于本单位范围内无法整改的,应立即向职能部门报告,并向“平安先行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备,由学校研究确定整改责任单位、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实施挂牌督办。

第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在隐患整改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在整改过程中发生各类事故。

第十二条

学校保卫处应强化对各单位(部门)综治安全稳定隐患排查的日常检查、监督和指导工作。在检查、监督和指导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存在综治安全稳定隐患的,应及时向隐患所在单位下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所在单位(部门)认真组织实施整改工作。所在单位(部门)隐患整改完成后,应向学校保卫处提交验收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隐患概况;采取的方法和措施;隐患的整改方案及结果),由学校保卫处进行验收,直至隐患整改完毕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取消备案。

第十三条

学校保卫处应当对校园综治安全稳定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定期跟踪督查,做好督查记录。在督查中发现拒不整改或可能严重危及安全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学校分管领导汇报。

第十四条

各单位(部门)要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原则,严格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开展各类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做到不走形式、不留死角。对工作不力、消极应付、拒不整改而引发各类安全事故的,学校将按照规定追究有关单位领导以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福建教育学院“平安先行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福建教育学院校园综治安全稳定隐患排查治理

7.矿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办法 篇七

1.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1.1 建立以技术主管为首的隐患排查体

系。即:技术主管管理人员-工长-班长-职工。技术主管是隐患排查以及措施制定的总负责人, 管理人员、工长、班长、职工负责各级隐患排查及验收工作。

1.2 建立以生产副队长为首的隐患排查

治理体系。即:生产副队长-技术员-工长-班长-职工。生产副队长是隐患治理的总负责人, 技术员、工长、班长、职工负责各级隐患的治理。

1.3 建立以调度组长为首的隐患排查治理验收体系。即:调度组长-技术员-工长-调度员。

2. 隐患分级排查治理原则

2.1 矿井安全隐患按其严重程度、解决

难易分为A级、B级、C级、D级隐患。A级:危害程度严重或者治理难度大, 矿无法单独解决, 须由公司协助解决的隐患;B级:危害比较严重, 有一定的工程量或需要一定的投入, 区队无法单独解决, 须由矿协助解决的隐患;C级:对矿井安全生产有一定的影响, 由区队解决的隐患;D级:现场施工过程中产生的隐患。

2.2 工区班子成员重点负责排查A、B级

隐患;技术员、工长重点排查C级隐患;班长、现场职工重点排查D级隐患。

2.3 AB级隐患由工区上报矿, 由矿负责

治理;C级隐患由生产副队长负责治理;D级隐患由现场班长负责治理。

3. 安全隐患种类划分

通风、瓦斯、煤尘、火灾、放炮、机电、运输及其它。

4. 隐患排查的总体要求

运用“5 W”法实行程序化管理。“5W”是指:

What?制定什么事?目的是什么?

Why?为什么制定?有什么意义?

When?日期, 什么时间制定, 完成的时间是否适当, 有顺序吗?

Where?地点, 什么地方制定, 在什么范围内完成, 有更合适的场所吗?

Who?由谁负责制定, 由谁负责执行, 熟练程度低的人能够做到吗?

运用“5W”排查隐患, 对出现的什么隐患、为什么去做、什么时间处理、在什么地点处理、由谁处理、用什么方法处理等等, 实现隐患排查动态闭环控制。

5. 隐患排查的方法及内容

根据三种时态 (过去、现在、将来) 和三种状态 (正常、异常、紧急) 加以识别排查。借鉴公司和其他单位以往发生的事故, 根据“三大规程”及有关文件规定等对井下施工现场、技术管理、设备设施、安全薄弱任务、不正规操作行为及各施工环节进行分析, 对存在可能导致事故的危险源进行充分排查。

6. 隐患排查处理程序

6.1 固定班组隐患排查处理程序

每班接班后, 全体施工人员施工前20分钟内必须对各自施工范围内的隐患进行排查。安全班长负责把排查的隐患填写在《班组隐患排查处理登记表》上。隐患处理完毕及时登记, 隐患未处理不能施工。无法处理解决的, 要汇报工区调度室, 并在《班组隐患排查处理登记表》上注明, 按班组隐患排查治理程序进行处理。安全班长要对岗位隐患排查及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验收和追究, 验收追究情况记入《班组隐患排查处理登记表》上。

6.2 流动班组隐患排查处理程序

到达施工现场后30分钟内, 安全班长负责排查施工现场隐患, 将存在的隐患填入《班组隐患排查登记表》上, 并写明处理意见、落实整改人员, 督促生产副班长落实整改, 隐患解除后, 双方互相签字, 通知工区调度室, 挂开工牌开工。现场无法解决的隐患, 要及时向工区值班人员汇报, 并在《班组隐患排查登记表》上注明。工区值班人员要做好值班记录, 并负责落实解决。工区管理人员下井对班组隐患排查和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追究, 检查追究情况记入《班组隐患排查登记表》上。

6.3 区队隐患排查处理程序

工区管理人员下井必须排查隐患并记录在《区队隐患排查登记表》上, 组织力量进行整改。凡不能整改的, 要及时汇报给工区值班人员, 进入工区隐患排查会处理。每周二由队长主持召开一次隐患排查治理会议, 对本周隐患处理验收情况进行总结, 对下周隐患进行排查, 并形成纪要。对本周已整改隐患和新排查隐患都要分别填写《区队隐患排查处理记录本》上。凡是工区整改不了的隐患, 上报矿隐患排查会处理。通风队每月12日由技术主管主持召开一次隐患排查治理会议, 对本月隐患处理验收情况进行总结, 对下月隐患进行排查, 并形成纪要书面报通风副总审查。B级及以上隐患由矿进行处理。

6.4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隐患排查力

度, 提高安全质量标准化, 定每周对全井下各个地点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检查过程中认真负责, 不留死角。检查内容为行走路线内的安全设施以及安全隐患。每半个月对各施工单位进行一次打分。

6.5 到期未完成的隐患项目, 隐患治理负责人要写出分析报告。分析报告书面报技术主管。

6.6 隐患完成及验收情况必须在隐患处

理完3日内报生产队长, 安排有关人员进行复验, 签署验收结果报技术组存档。

7. 考核

7.1 A、B、C级隐患没有排查出的以及

C级以下隐患不按期整改或整改完三天不及时验收的, 按照逐级管理的原则对负责人每项进行罚款。

7.2 动态隐患漏排或排查后不及时整改的罚安全班长进行罚款。

7.3 现场不设隐患排查记录或开工牌板的, 对安全班长进行罚款。

7.4 区队、班组、岗位不按规定程序排查隐患的, 对责任人进行罚款。

7.5 各级管理人员下井排查的隐患, 不

填写在隐患排查表上, 并联责追究管理人员责任。前面人员排查不出的隐患, 后面人员排查出的, 对前面人员罚款。

7.6 严禁各级管理人员走马观花、弄虚作假, 违反一次进行罚款。

8. 结语

兖矿新疆公司通过5“W”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安全管理的压力得到层层传递, 调动了各班组以及各管理人员排查治理隐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煤矿“三违”明显减少, 矿井作业环境大为改善, 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率明显降低, 实现了安全管理由事后处理向超前防范的转变。

摘要:研究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流程, 实现程序化操作和规范化管理, 落实国务院23号文件关于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要求, 实现煤矿安全管理从事后处理向超前预防的转变。

8.矿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办法 篇八

《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23日省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省 长 韩寓群 

二○○五年二月四日

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及时、有效地排查治理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重特大事故)隐患,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特大事故隐患,是指存在于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以及管理过程中的可能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不安全状态和缺陷。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及时解决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制

1─ 度。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全面负责。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排除;因城市规划或者生产技术、工艺、设计等原因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成立由主要负责人负责的隐患治理领导小组,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

第八条

难以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省有关事故隐患评估的规定及时组织评估,并编制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

评估报告书应当包括事故隐患的类别、等级、影响范围和程度以及对事故隐患的监控措施、治理方式、治理期限的建议等内容。

第九条

经评估属于重特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评估报告书制定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治理期限和目标;

(二)治理措施;

(三)责任机构和人员、经费和物质保障;

(四)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发现重特大事故隐患之日起15日内,将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报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属于特大事故隐患的,其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分别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其中,治理难度大、涉及范围广、危险程度高的,其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还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收到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后,应当及时组织论证,并向重特大事故隐患影响范围内的有关责任单位下达治理通知书,对治理情况进行监督。

有关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治理通知书和治理方案对重特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治理资金由─ 2─ 有关责任单位负责筹集。

第十二条

有关责任单位对重特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时,应当采取严密的防范、监控措施,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

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前或者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生产安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三条

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验收。经验收认定事故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的决定;未消除的,应当依法作出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停止使用的决定;经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关闭。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组织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责令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立即排除;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治理,限期排除。

第十五条

下列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治理,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一)公共设施存在的重特大事故隐患;

(二)破产企业存在的重特大事故隐患;

(三)无法明确责任单位的重特大事故隐患。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前款规定的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治理。

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特大事故隐患,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事故隐患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和查处,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在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中,未履行或者未按照程序履行其相应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3─ 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降级的行政处分;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收到重特大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后未及时组织论证,并下达治理通知书的;

(二)对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应当组织验收而未验收的;

(三)发现重特大事故隐患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制度的;

(二)未定期对本单位事故隐患进行排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的;

(四)对存在的重特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重特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的。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工矿商贸行业事故隐患的评估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其他行业事故隐患的评估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9.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 篇九

江苏省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

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总体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和督促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09‟1号)要求,结合我省当前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全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省政府成立了以副省长史和平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详见附件二)。各市人民政府要成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二、工作进度

第一阶段:市政府督促检查阶段。7月1日至15日,各市人民政府要组成由政府分管领导、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参加的督查组,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主要包括:一是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二是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到位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应急措施制订情况;三是查企业重大危险源申报建档监控情况;四是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治理资金落实情况;五是查企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情况;六是查企业安全培训工作情况;七是查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

原则处理情况;八是查政府组织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情况。各市人民政府要在7月15日前,完成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并把督促检查总结及今年1-6月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统计报表(统计报表见附件三)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第二阶段:省政府督查和国务院安委会联合督查阶段。7月20日至7月31日,省安委办将组织由省有关部门参加的督查组,对各市人民政府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以及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情况进行督查。同时,各市人民政府及各企业、单位要做好迎接国务院安委办联合督查的准备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落实6月1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要求,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维护“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大局的高度,进一步认清当前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充分认识开展隐患治理和督促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要把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和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重要任务,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强化措施,抓紧抓实抓好。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亲自

研究部署;分管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要建立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实行“一岗双责”,把隐患排查治理成效纳入目标考核及各级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严格奖惩。对责任不落实、隐患治理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突出重点,全面排查治理隐患。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针对近期事故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全面深入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煤矿要重点排查瓦斯、水害等方面隐患,防范瓦斯、透水等重特大事故。非煤矿山要重点排查爆破作业及采空区、排土场、病险尾矿库等方面隐患,防爆破伤害、防冒顶、防坍塌、防坠落、防透水、防溃坝。各类矿山要加强火工品管理隐患排查,防意外爆炸、防流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领域)要重点排查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隐患,防火灾、防爆炸、防泄漏、防中毒。建筑施工领域要重点排查重大建筑设备运行和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隐患,防坠落、防坍塌。道路交通领域要排查治理危险路段,防超载、防超限、防超速。人员密集场所要全面排查各类消防隐患,防火灾、防踩踏。冶金有色、水上交通、铁道、民航、水利、电力、农机、渔业船舶、特种设备、民爆器材等行业(领域),要结合本行业(领域)特点,全面排查治理隐患,全力防范事故。

同时,要针对汛期安全生产特点,全面开展汛期隐患排查和隐患点除险加固,认真落实防洪防汛、防坍塌、防泥石流、防雷、防火等各项措施,严防引发事故灾难。存在淹井隐患的矿井,暴雨期间一律严禁井下作业。

(三)完善措施,加大排查治理力度。依据《江苏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政府要落实重大事故隐患公示制度、重大事故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制度、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效果监督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档制度;企业要落实事故隐患定期排查分析制度、重大事故隐患申报制度、重大事故隐患专家评估制度,全面深入排查治理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工艺系统、基础设备、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对检查发现的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整改、落实整改措施;对重大隐患,要实行政府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一整改销号制度,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

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大隐患治理力度。把隐患排查治理与煤矿瓦斯和其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结合起来,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全面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对2008年以来已经排查出但尚未治理的14项重特大事故隐患,要逐一分解,落实责任、人员、资金,加大治理力度,尽快解决。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舆论引导和群众监督,动员全社会关注和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隐患排查走过场、隐患治理不认真、不彻底的单位,要予以曝光;对隐患排查治理先进单位的做法和典型经验,要总结推广。

(四)强化监督,集中开展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的部署和要求,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督查工作。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深刻吸取本企业和其他同类企业以往发生的事故教训,认真开展自查,全面细致地查找各类事故隐患,强化防范措施。各地要上下联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开展全面检查,强化督促指导。各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组织对本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开展专业督查,发现重大问题,及时通报地方政府,并做好整改情况的跟踪督导。国务院安委员会办公室和省安委会办公室近期将对各市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集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要及时总结分析隐患排查治理督查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综合协调,认真研究解决。

10.矿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办法 篇十

1 定义

1.1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信息系统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信息系统为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提供统一的协同工作平台, 实现对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隐患信息的登记、审查、评估、分类、统计、分析和处理。

1.2 SQL server

SQL (Structured Query Language) , 结构化查询语言。SQL语言的主要功能就是同各种数据库建立联系, 进行沟通。按照ANSI (美国国家标准协会) 的规定, SQL被作为关系型数据库管理系统的标准语言。SQL语句可以用来执行各种各样的操作, 例如更新数据库中的数据, 从数据库中提取数据等。

1.3 ASP.NET

ASP全名Active Server Pages, 是一套微软开发的服务器端脚本环境, 产生和运行动态的、交互的、高性能的Web服务应用程序。ASP采用脚本语言VBScript或Jscript作为开发语言。ASP的出现使得网络应用程序开发变得相当容易, 但由于它是通过解释执行, 而且脚本程序和静态网页混合在一起, 所以从程序的执行速度和程序的可移植性上都存在一些问题, 由于这样的原因, 微软推出了ASP.NET。

2 功能设置

根据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信息系统的分析, 可将其划分成前台和后台两部分。前台功能主要为用户提供, 后台功能为管理员提供。

前台页面主要包括以下功能模块:

游客查看:用户不通过注册也可以查看系统的基本信息和企业基本信息。

用户身份验证:包括用户注册和用户登录两部分;

用户信息管理:包括修改注册信息、修改和发布信息等。

信息浏览功能:包括查看企业信息、安全隐患信息、信息查询统计、法律法规、公共信息、系统帮助等。

后台登录入口:为用户进入后台提供一个入口。

后台页面主要包括以下功能模块:

企业信息管理:浏览、修改和删除企业基本信息;

安全隐患信息管理:浏览、修改、删除、统计分析安全隐患信息;

法律法规管理:浏览、修改、删除法律法规;

公共信息管理:浏览、修改、删除公共信息;

系统帮助管理:浏览、修改、删除系统帮助;

权限管理:设置、更改注册用户权限;

用户管理:浏览、修改、删除注册用户信息;

留言管理:发布、修改、删除和回复留言上的信息。

功能设置补充说明, 企业信息管理, 可以查看企业基本信息, 掌握企业基本动态。安全隐患信息管理, 除了解安全隐患信息外, 重要的功能是统计分析安全隐患, 从而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督促企业进行隐患整改。法律法规管理, 及时发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标准规程。公共信息管理, 发而不同行业的先进点型及先进做法, 供企业参考。系统帮助管理, 说明系统的使用方法并及时更新系统升级说明。权限管理, 对不同用户给予不同的权限, 实现系统的稳定运行。用户管理, 对注册用户进行管理。留言管理, 留言可以让人们将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上报, 使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出现的安全隐患, 管理员可以对信息进行筛选, 对一些带有脏字和政治性、广告性的留言进行删除, 净化网络环境。

3 数据库设计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信息系统的开发设计工作包括运行于前台的网页页面的设计以及运行于后台的数据库的设计。

其中的数据库设计就是通过Microsoft SQL Server建立数据库, 根据系统所能实现的功能, 我们建了一个名为"anquan"的数据库, 在数据库中建立7个表, 分别存储企业信息、安全隐患信息、法律法规、公共信息、系统帮助、用户及权限管理、留言管理等。定义了

各个字段的数据类型, 并设置了数据库的访问权限和修改权限。

前台建立了一个比较人性化的界面。利用ASP.NET调用SQL语句操纵系统的数据源, 实现了的查询, 插入, 删除, 修改, 更新等功能, 利用Vbscript实现了后台的运算和事务处理。

4 数据库与网页连接方法实例分析

从总体上看, 本系统使用了B/S模式, 即前台的网页界面与后台的数据库处理系统。在此次网站的设计过程中, 我们主要使用了ASP.NET方式访问数据库, 下面我们结合登陆页面中的管理员登陆代码来分析一下这种方式。

ASP.NET方式访问数据库

Dim con As New Sql Connection (constr)

建立一个新的与SQL数据源的连接

sql="select*from manager where manager="&userid

da=New Sql Data Adapter (sql, con)

ds=New Data Set ( )

首先声明一个字符串sql即为要执行的SQL语句。然后由对象con执行, 执行结果将返回Data Set, 解析更新, 记录在数据集Data Set中。

da.Fill (ds, "manager")

If ds.Tables ("manager") .Rows.Count=1 Then

If pwd=Trim (ds.Tables ("manager") .Rows (0) ("psd") ) Then

Session ("userid") =userid

Response.Redirect ("mcontrol.aspx")

Else

LBinfo.Text="password error!"

End If

Else

LBinfo.Text="the user doesn't exist!"

End If

对数据集Data进行操作, 并验证用户名和密码是否匹配, 如果匹配则进入mcontrol.aspx界面, 不匹配则显示password error!或theuser doesn't exist!

总的说来, ASP.NET访问数据库, 一般要通过以下四个步骤: (1) 创建一个到数据库的链路, 即ASP.Connection;

(2) 查询一个数据集合, 即执行SQL, 产生一个Recordset;

(3) 对数据集合进行需要的操作;

(4) 关闭数据链路。

11.矿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办法 篇十一

一、安全检查的形式(一日常检查

1、副站长随时地对搅拌站内生产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副站长经常检查施工环境,机具设备运转情况,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及时汇报,监督检查搅拌机司机人员情况,确保正确操作,保障施工安全。

3、操作司机岗位持证上岗,主司机、副司机作好自检互检工作,及时纠正违章作业和不规范的操作行为。

4、操作司机班长,副班长岗岗员检查制度。每一班作业必须设一名固定的安全监督岗岗员,负责本班次搅拌机生产的监督检查。司机班长,副班长必须由责任心强、有经验、有技术的岗位工人兼任,主要职责:检查本班次人员、搅拌机的安全工作情况,监督操作过程,保证混凝土质量,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定期检查

副站长每月23~27日组织1次定期的安全大检查,检查中要求积极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处理问题并作好记录。

(三、专项检查

副站和搅拌机司机人员在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进行专项检查、验收。(四、节前节后和季节性检查

节假日前后搅拌站站长,副站长进行安全检查,特别是重大节假日、重大政治活动期间,防止从业人员纪律松懈、思想麻痹。

(五、开机前的检查

搅拌机开机前,站长,副站长组织技术室试验人员,搅拌机操作司机对开工前的安全准备工作做例行检查,检查是否搅拌机计量系统是准确,机械运转过程中是否有异常。

二、检查的依据

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企业施工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作业指导书等。

三、检查的方法

组织领导:各种安全检查都应根据检查要求配备检查人员,合理分工。目的明确:各种安全检查都应明确检查的目的和检查项目、内容及标准。检查记录:检查记录要认真、详细,特别对隐患的记录要具体。隐患部位、危险程度及处理意见等要记录清楚。

整改:安全检查的整改工作包括隐患登记、整改、复查、销案。

12.矿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办法 篇十二

考试试题

姓名:

单位:

日期: 成绩:

一、单选题(每空3分)

1.风险预控管理体系的核心是(),重点是()。

A.员工不安全行为管理

B.风险预控管理

C.生产系统安全要素管理

D.综合管理

2.在导致事故发生的各种原因中,()占有主要地位。

A.人的因素 B.物的因素 C.不可测知的因素D.环境的因素

3.以下选项中属于人员不安全因素的有()。

A、防护设施不齐全、完好 B、现场指挥的不安全性(指挥失误、违章指挥)

C、瓦斯突出威胁 D、规章制度不全、不符合实际

4.危险度是由()决定的。

A.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可控制程度

B.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严重性

C.事故发生的广度和严重性 D.事故发生的时间长度和空间范围

5.以下不属于危险源辨识主要方法的是()。

A.工作任务分析法

B.事故致因机理分析法

C.安全检查表法

D.风险矩阵法

6.事故预防措施应坚持()的原则。

A.低成本高效益

B.只考虑成本

C.只考虑效益 D.高成本低效收益

7.发生事故可能性与事故后果二者结合后风险值被认定为()类型。

A.一般风险

B.较大风险

C.重大风险

D.特别重大风险

8.作为防止事故发生和减少事故损失的安全技术()是发现系统故障和异常的重要手段。

A.安全监控系统 B.安全警示系统

C.安全管理系统

D.安全评价系统

二、多选题:(每空3分)

1.风险是安全事故或健康损害事件发生的()的组成。可能性是指事故发生的概率。严重性是指事故一旦发生后,将造成人员伤害和经济损失的严重程度。

A.可能性

B.严重性

C.事故发生的概率

D.经济损失的严重程度

E.其他相关资料

2.危险源辨识的主要内容有()。

A.人员不安全因素

B.机器不安全状态

C.环境不安全状态

D.管理的缺陷

E.制度的不完善

3.风险点是指伴随的(),以及在设施、部位、场所和区域实施的伴随风险的作业活动,或以上两者的组合。A.设施

B.部位

C.场所

D.区域

E.事故发生机理

4.风险点排查的方法是应按生产流程的()或上述几种方式的结合进行风险点排查。

A.阶段、B.场所

C.装置

D.设施

E.作业活动

5.重大风险确定原则有哪些()。

A.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中强制性条款的。

B.发生过死亡、重伤、职业病、重大财产损失事故,或三次及以上轻伤、一般财产损失事故,且现在发生事故的条件依然存在。

C.涉及重大危险源的。

D.具有中毒、爆炸、火灾等危险的场所,作业人员在10人以上的。

E.经风险评价确定为最高级别风险的。

6.风险管控措施类别包括()。

A.工程技术措施

B.管理措施

C.培训教育措施

D.个体防护措施

E.应急处置措施

7.同一级别或不同级别风险按照从高到底的原则划分为()(即1、2、3、4),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实施分级管控。

A.重大风险

B.较大风险

C.一般风险

D.低风险

E.没有风险

8.隐患治理流程包括哪些环节()。

A.通报隐患信息

B.下发隐患整改通知

C.实施隐患治理

B.D.治理情况反馈

E.验收

三、判断题(每空4分)

1.安全文化的核心思想是安全。()

2.风险管控措施是企业为将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程度,针对该风险采取的相应控制方法和手段。()

3.风险判定是结合企业可接受风险实际,制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严重性和风险度取值标准,明确风险判定准则,以便准确判定风险等级()

4.危险源辨识是对各单元或各系统的工作活动或任务中部分可能产生或诱发事故的不安全因素的识别。()

5.危险源监测模式有实时监测和定期监测两种。()

6.风险分级是通过采用科学、合理方法对危险源所伴随的风险进行定性或定量评价。()

7.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8.事故的发生是完全没有规律的偶然事件。()

9.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只是针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要求。()

10.每一起重大事故的发生都对应有相当多的未遂事故或大量的不安全行为。()

11.安全文化建设的主要目的,是运用科学的、理智的观点,将“安全第一”的概念变为人们生活中的习惯。()

12.风险评价是对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分级,对现有控制措施的充分性加以考虑,以及对风险是否可接受予以确定的过程。()

13.将风险降低和保持在可容许水平,是实现持续安全的文件化、程序化、系统化的一种管理方法和体系。()14.风险预警是为了推动隐患治理,预防事故发生。()

13.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篇十三

强化监督检查 坚持从严排查隐患

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预防理念, 针对各个时期、各个行业特点, 持续深入开展了隐患排查治理活动。

全市全面排查

采取“企业自查自纠、镇街全面排查、部门执法巡查”相结合的方式,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 对各行业领域进行拉网式检查, 做到横到边、纵到底, 不留盲区、不留死角, 实现了隐患排查全覆盖。针对工矿商贸行业企业特点, 重点开展了以“查制度执行、查现场管理、查事故隐患、查责任落实、查教育培训、查职业卫生、查应急能力”为主要内容的“七查”活动, 督促指导企业加强安全管理, 及时治理纠正各类违规违章行为。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 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 逐级建立并落实从市级分管领导到监管部门和镇街分管领导、从企业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 并建立完善了隐患排查治理基础档案, 确保了排查不走过场、治理不搞形式。

专家诊断检查

充分发挥专家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中的重要作用, 依托辖区大企业在安全管理方面特有的人才和技术优势, 抽调优秀专业技术人员, 成立了矿山、危险化学品和工商贸3个专家组, 集中开展专家查隐患活动。对重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诊断式”检查, 对安全隐患进行专家“会诊”, 帮助指导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 提高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专业化水平。

重点时期巡查

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职责, 将全市所有行业领域分类划分, 组成了25个安全生产专业领导小组, 将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明确到了分管市级领导、责任部门和配合参与单位。每逢“两节两会”、夏季汛期、“十一”国庆等安全生产的敏感期、关键期, 组织各专业领导小组, 由市级领导带队, 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行业领域进行专业检查,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各种场所、各个部位、各个环节进行反复排查, 对发现的隐患能整改的, 坚持当场整改、当天整改。整改难度较大的, 全部登记建档、限期整改, 并做到责任单位、责任人员、整改时限、整改资金、应急救援和监控措施“六落实”。

强化治理措施 坚持从快整改隐患

隐患是滋生事故的土壤和温床, 隐患不除, 事故难绝。为切实抓好重点隐患的治理、监控和整改, 莱州市建立健全了“四个机制”, 强力推进各类隐患整改工作, 确保了隐患按期整改到位。

责任落实机制

定期调度分析、整理汇总全市各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情况, 对确定的较大隐患进行梳理分类。对每处隐患所涉及的责任单位、工作任务、整改时限及分管市级领导逐一进行细化分解。采取召开会议、印发文件等形式提出整改要求, 把隐患整改责任落实到了每名分管市级领导和每个具体单位。对可能造成伤亡大、损失大、社会影响大的重大事故隐患, 提交市政府挂牌督办, 并由市长签发《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 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实践证明, 这一做法措施硬、力度大、效果好。近年来, 利用这一手段, 莱州市先后对非法尾矿库排放点、危化品加工企业安全条件不达标、海上非法采运砂石、油气输送管道非法占压等一批重点隐患进行了挂牌治理, 均取得良好成效。

资金投入机制

充分发挥全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引导作用, 带动镇街政府和有关部门、企业加大对重点隐患治理的资金投入, 为隐患治理工作提供了充足资金保障。近年来, 累计投入专项资金2 300万元, 先后扶持治理了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渔业生产等重点行业领域和危及公共安全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的隐患治理项目, 彻底治理了一批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事故隐患, 有效杜绝了较大以上事故发生。

动态管理机制

加强隐患整改期间的动态监控, 组织相关部门加大执法力度, 不间断地对隐患部位进行监督检查, 分析隐患危害, 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和监控措施。同时, 加强隐患整改情况跟踪调度, 定期在全市通报隐患整改进展情况, 加快了隐患整改进度, 确保了隐患整改效果。

验收销号机制

对重点隐患建立“一患一档”台账, 包括隐患整改表、监督检查记录、隐患图片资料、整改方案、相关会议记录、督查记录、验收合格意见等资料, 对每处隐患整改过程进行全面记录。整改一处, 验收一处, 销号一处, 实行“排查、整改、验收、销号”规范化管理。近年来, 莱州市整改消除了一大批隐患, 及时堵塞了漏洞, 其中整改消除重点隐患176处, 有效杜绝了较大以上事故发生, 促进了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强化制度保障 坚持从实防控隐患

建章立制堵隐患

在全市规范建立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安全生产专家组工作制度、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制度等规章制度, 促进了隐患排查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长效化, 确保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同时, 强化源头监管, 严格执行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产业政策, 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建设项目审批管理, 认真落实“三同时”制度, 从源头上杜绝了安全隐患。

重点监控查隐患

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制度, 完善了25处重大危险源管理库, 建立了市镇村企四级监控网络, 做到了分级管理、措施到位。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海上运输、渔业生产、消防、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特种设备、液化气和钢瓶、农机、石材加工和废旧塑料加工等15个行业领域实行重点监控, 持续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坚持重点时期派驻安全督导员制度, 强化了重点部位管控力度。为及时查改隐患, 加大宣传力度, 畅通12350举报电话, 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进行监控, 累计查处群众举报120多起, 有效提升了隐患治理效率。

严格考核除隐患

14.矿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办法 篇十四

工作情况汇报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工作情况汇报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扎实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加大对辖区、行业影响安全生产的隐患和问题排查治理力度,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我县严格按照《玉溪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转发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文件的通知》文件要求,强化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在全县范围内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工作,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隐患是滋生事故的土壤,排查隐患、整治隐患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是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重要措施。为此,我县领导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作为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重点工作进行专题研究部署:一是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职能部门严格按照《县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要求,集中时间、集中人力,克服分块监管、单兵作战的局限性,创新监管手段,针对各行业和领域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采取统一部署、集中行动、相互联动的机制,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二是加大执法力度,对隐患严重、容易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坚决给予依法停产停业整顿,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企业,依法给予关闭。

二、突出重点,强化隐患排查治理

针对我县当前安全生产新形势以及汛期生产安全呈现出的新特点,各乡、各部门认真研究部署,进一步强化措施,突出重点部位、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加大安全监管执法力度,完善安全管理,使此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工矿商贸、危险化学品:各乡、安监部门以检查采石场边坡整治、采场开拓采剥方向、排土场整治、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工伤保险、特种作业持证上岗、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企业“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企业是否存在“三违”现象、汛期值班安排情况为重点,检查采取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方式,共组织督促检查组3个,出动检查人员30人,检查非煤矿山、工矿商贸企业40户,排查安全隐患248条,已整改198条,责令限期整改50条,其中排查重大隐患1条,限期整改1条。下达现场检查记录59份,责令改正指令书13份,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3户,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单位1户。给予经济处罚2起,处罚金额650元;以磷化工和成品油、烟花爆竹、农药经营为重点,共查出危险

化学品安全隐患183条,现已整改121条,给予经济处罚2起,处罚金额2万元。其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31条,经营企业27条。检查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1个,零售网点130个,共查出安全隐患125条,已整改81条。

煤矿:煤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以瓦斯治理、“一通三防”、煤炭资源整合工作为重点,积极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共组织督促检查组1个,出动检查人员128人次,检查企业5户,查出安全隐患291条,现场整改170条,责令限期整改121条,针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及时做出现场检查笔录16份,责令改正指令书16份,整改复查意见书16份,行政处罚决定书3份,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3个,暂扣行政许可证3份。

人员密集场所:公安消防部门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狠抓监督检查,以最大限度消除火灾隐患为目标,共出动督促检查组

24个,出动检查人员48人次,检查生产经营单位91户,查出安全隐患99处,整改隐患99处,下发现场检查记录91份,责令改正指令书36份,整改复查意见书36份,行政处罚决定书2份,经济处罚1起,处罚金额500元,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1户。

道路交通:道路交通主管部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合理安排部署,针对道路交通特点,全面落实各项工作目标,确保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共组织督促检查组4个,出动检查人员58人次,检查生产经营单位14户,排查治理安全隐患7条,责令当场整改6条,其中排查治理重大隐患2条,已整改1条,限期整改1条,下发现场检查记录5份,责令改正指令书3份;公安交警部门以“三基”工程建设为契机、安全宣传“五进”工作为平台,强化路面管控,加大执法力度,共查处交通违法6757起,其中,客运车辆超员13起。

建筑施工:建设主管部门积极贯彻

落实,认真组织部署,加强在建工程施工现场隐患排查力度,共出动督促检查组6个,检查人员69人次,检查生产经营单位10户,排查治理隐患164条,责令当场整改119条,限期整改45条,下发现场检查记录26份,责令改正指令书7份,整改复查意见书5份。

其他行业:质监部门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共组织督促检查组1个,出动检查人员25人次,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17户,排查治理安全隐患4条,责令当场整改3条,限期整改1条,下发现场检查记录17份,责令改正指令书1份;抚管局认真组织开展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共组织督促检查组20个,出动检查人员120人次,检查捕捞船只318艘,排查隐患5条,责令现场整改5条,下发现场检查记录20份;水利主管部门以严防汛期安全为重点,认真组织排查全县水库、水坝安全隐患,共出动督促检查组1个,检查人员41人次,检查生产经营单位35

个,排查隐患20条,已整改9条,限期整改11条,下发现场检查记录13份,责令改正指令书13份;农机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督促检查组6个,出动检查人员98人次,检查生产经营单位28户,未发现生产安全隐患;电力主管部门积极安排部署,结合公司工作实际,在全公司范围内开展安全检查工作,研究制定对策,加强运行设备的巡视检查维护,共出动督促检查组1个,出动检查人员13人次,检查生产经营单位4户,排查安全隐患121条,责令现场整改17条,责令限期整改104条,下发现场检查记录50份。

三、完善机制,落实汛期值守制度

各乡、各部门严格落实值班制度,明确值班的职责和责任,严格要求值班人员全部到位,及时做好值班期间相关工作,并严肃值班责任追究制度,落实24小时领导带班值班制度,确保信息畅通。制定完善汛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建立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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