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监管的依据

2024-06-30

海关监管的依据(精选8篇)

1.海关监管的依据 篇一

海关监管货物仓储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 许可内容:准予从事海关监管货物仓储活动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颁布,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申请人向主管海关办理部门递交材料,海关决定是否受理。

2、材料审核:申请受理后,海关对申请材料进行进一步审核,决定对从事海关监管货物仓储活动是否准予,并制发相应许可决定书。办理时限: 自出具《受理通知书》起20个工作日。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业务二科

办公地址:安徽省安庆市沿江东路172路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至11:30 下午3:00至5:30 联系电话:0556-5588523

暂时进出口货物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核准 许可内容: 准予暂时进出口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颁布,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申请人向主管海关办理部门递交材料,海关决定是否受理。

2、材料审核:申请受理后,海关对申请材料进行进一步审核,决定是否准予暂时进出口,并制发相应许可决定书。

办理时限: 自出具《受理通知书》起20个工作日。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业务一科

办公地址:安徽省安庆市沿江东路172路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至11:30 下午3:00至5:30 联系电话:0556-5589173

专业报关企业设立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专业报关企业设立审批 许可内容: 准予办理报关手续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颁布,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一)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

(四)出资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所聘报关从业人员的《报关员资格证》复印件;

(六)从事报关服务业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报关业务负责人工作简历;

(八)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租赁证明;

(九)其他与申请注册登记许可相关的材料。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业务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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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改装、维修集装箱、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工厂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制造、改装、维修集装箱、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工厂核准 许可内容: 准予从事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制造、改装和维修业务。设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颁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2004年1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110号发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申请条件:

1、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持有中国船级社颁发的《工厂认可证书》。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中国船级社颁发的《工厂认可证书》复印件;

3、《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制造、维修工厂海关核准申请书》。提交第一、第二项要求的文件复印件时应同时提交原件供验核。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申请人向海关递交申请材料,海关决定是否受理。

2、海关审核:海关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及递交的有关证件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准予申请人从事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制造、改装和维修业务,并制发相应的决定书。

3、申请人至海关领取批准证书:海关准予申请人从事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制造、改装和维修业务的,由海关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制造、维修工厂海关核准证书》。办理时限:自海关收到全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业务二科

办公地址:安徽省安庆市沿江东路172路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至11:30 下午3:00至5:30 联系电话:0556-5588523

进出境运输工具改兼营境内运输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准予从事进出境运输工具改兼营境内运输审批 许可内容: 准予从事进出境运输工具改兼营境内运输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颁布,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申请条件: 1.中国籍船舶;

2、经交通部批准,可以兼营国际国内运输。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中国籍兼营船舶海关监管签证簿》申请书;

2、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复印件1份;

3、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证明书复印件1份;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1份;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1份。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人提交文件复印件的,需同时提供正本交海关验证。

2、海关审核:海关受理后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准予申请人从事进出境运输工具改兼营境内运输,并制发相应的决定书。

3、申请人至海关领取批准证书:海关准予申请人从事进出境运输工具改兼营境内运输的,由海关颁发《中国籍兼营船舶海关监管签证簿》。办理时限: 自海关收到全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业务二科

办公地址:安徽省安庆市沿江东路172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至11:30 下午3:00至5:30 联系电话: 0556-5588523 获准进境定居的旅客安家物品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获准进境定居的旅客安家物品审批 许可内容:海关对获准进境定居的旅客安家物品进境的核准。设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颁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号(1989年11月1日颁布,自1989年12月1日起施行)申请条件:

1、获准进境定居旅客;

2、在规定期限内(获准定居后三个月内)。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身份证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证明或批准文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

4、提(运)单、发票和装箱单等相关单证。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申请人向海关办理部门递交材料,海关决定是否受理。

2、材料审核:申请受理后,海关对申请材料进行进一步审核,决定对获准进境定居的旅客安家物品是否准予进境,并制发相应许可决定书。

办理时限:

1、对报运进境机动车辆的申请,自海关收到全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

2、对报运进境机动车辆以外的其他物品,自海关收到全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业务一科

办公地址:安徽省安庆市沿江东路172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至11:30 下午3:00至5:30 联系电话:0556-5589173

海关派员驻厂监管的保税工厂资格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海关派员驻厂监管的保税工厂资格审批 许可内容: 准予从事驻厂监管保税工厂加工贸易经营活动 设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颁布);

2、《国务院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批复》(国函[1995]109号);

3、《加工贸易台帐工作小组关于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台帐工作的指示的通知》(署监[1996]1059号)。申请条件:

1、经国家批准有自营进出口经营权和法人资格的承接进口料件加工产品复出口的大型加工出口型企业,从事特种行业(如飞机、船舶)加工的大型企业和经批准从事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大型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

2、企业所从事的加工贸易业务量约占主管海关加工贸易监管业务量的1/5以上,并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有自营进出口经营权;

3、企业应是当地经济的支柱型企业,并由当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该行业的大型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从业工人在3000人以上;

4、企业的银行资信好、税务资信好,年创汇额须达500万美元以上;

5、企业必须有健全的管理机构,管理制度,管理设施,实施电脑管理,有派员驻厂的条件,符合海关对保税工厂的管理规定;

6、报关员报关年差错率在1%以下,报核员报核单证年差错率1%以下,企业缴纳海关税费连续三年无欠税;

7、企业执行国家外贸政策,遵守海关法规,无走私违法行为,并向海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申请书》;

2、《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申请事项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地方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7、海关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资料。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申请人向海关递交申请材料,海关决定是否受理;

2、材料审核:海关派员勘察企业,根据了解的情况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3、领取证书:海关审核批准后,申请人领取《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登记证书》和“海关派员驻厂监管保税工厂”铜牌;

办理时限:自海关收到全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业务二科

办公地址:安徽省安庆市沿江东路172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至11:30 下午3:00至5:30 联系电话:0556-5588510

高新技术企业适用海关便捷通关措施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高新技术企业适用海关便捷通关措施审批 许可内容: 准予适用海关便捷通关措施 设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颁布)

2、《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问题的通知》(署厅发[2001]279号)申请条件:

1、企业守法经营,资信可靠,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半年内无走私、违规情事,并有足够的资产或资金为本企业因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提供总担保;

2、在中国关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高新技术生产,且其生产产品已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共同编制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

3、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已在海关注册;

4、企业年出口额(包括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在1亿美元以上;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备案审批表》一式五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海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海关递交适用海关便捷通关措施的申请文件,海关决定是否受理。

2、海关受理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措施申请后,进行审核。

3、海关经审核决定予以准许的,向申请人出具予以批准的《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备案审批表》和资格证书。海关和企业签订《适用便捷通关程序责任担保书》;

办理时限: 自海关收到全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业务一科

办公地址:安徽省安庆市沿江东路172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至11:30 下午3:00至5:30 联系电话:0551-558917

3保税仓库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准予设立保税仓库审批 许可内容:准予设立保税仓库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颁布,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申请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中申请公用型保税仓库的企业,经营范围中必须有主营仓储业务;

2、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人民币;

3、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4、具有专门存储保税货物的营业场所;

5、申请经营特殊许可商品存储的,应当持有规定的特殊许可证件;

6、申请经营备料保税仓库的加工贸易企业,年出口额最低为1000万美元;

7、申请设立的保税仓库应符合海关对保税仓库布局的要求;

8、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9、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10、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管理制度、符合会计法要求的会计制度;

11、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交通、消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

12、申请设立公用保税仓库的,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

13、申请设立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的,容积最低为5000平方米;

14、申请设立寄售维修保税仓库的,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

15、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保税仓库申请书》、《保税仓库申请事项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国税、地税);

4、开户银行证明复印件;

5、消防合格证书复印件;

6、仓储用地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7、申请设立的保税仓库位置图及平面图;

8、仓库管理制度(办法);

9、申请设立经营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的,必须提供经贸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消防部门颁发的《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许可证》等;

10、申请向国际航行船舶、航空器、国际远洋渔船提供免税燃油服务的,还须提供《对外供油经营许可证》;

11、其他相关材料。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申请人向主管海关递交材料。主管海关决定是否受理。

2、海关审核:海关根据规定审核企业提交的申请保税仓库各项资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对符合规定和条件的,出具批准文件。

3、领取批准文件:申请人领取海关签发的批准设立保税仓库的书面文件。

4、仓库验收:申请人自海关出具批准文件1年内向海关申请保税仓库验收。

5、领取证书和铜牌

保税仓库经海关验收合格后,申请人领取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仓库铜牌,投入运营。办理时限: 自海关收到全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设立保税仓库的决定。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业务二科

办公地址:安徽省安庆市沿江东路172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至11:30 下午3:00至5:30 联系电话:0556-5588510 其他说明:

1、以上所称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

2、保税仓库按照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公用型保税仓库、自用型保税仓库。

3、公用型保税仓库由主营仓储业务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专门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服务。

4、自用型保税仓库由特定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仅存储供本企业自用的保税货物。

5、保税仓库中专门用来存储具有特定用途或特殊种类商品的称为专用型保税仓库。专用型保税仓库包括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备料保税仓库、寄售维修保税仓库和其他专用型保税仓库。

6、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是指符合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仓储规定的,专门提供石油、成品油或者其它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保税仓储服务的保税仓库。

7、备料保税仓库,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存储为加工复出口产品所进口的原材料、设备及其零部件的保税仓库,所存保税货物仅限于供应本企业。

8、寄售维修保税仓库,是指专门存储为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零配件的保税仓库。

出口监管仓库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准予设立出口监管仓库审批 许可内容: 准予设立出口监管仓库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颁布,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申请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经国家批准有权经营对外贸易运输、仓储业务或经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有对外贸易仓储经营权;

3、出口监管仓库只在沿海口岸及边境口岸设立;

4、经营仓库的企业应具备向海关承担缴纳税款等义务的能力;

5、仓库具有专门存储、堆放出口监管货物的安全设施;

6、建立健全的仓储管理制度和详细的仓库帐册;

7、配备经海关培训认可的专职管理人员;

8、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书》、《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事项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消防合格证书复印件;

5、出口监管仓库管理制度(办法);

6、出口监管仓库位置图及平面图;

7、其他相关材料。申请设立的出口监管仓库,如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了上述资料外,还应当提供经贸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消防部门颁发的《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许可证》等。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申请人向上海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决定是否受理。

2、海关审核:海关根据规定审核企业提供的各项资料是否符合国家和海关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批准文件。

3、海关验收、颁发证书和铜牌:出口监管仓库经海关验收合格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监管仓库铜牌。申请人到海关领取《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和铜牌后,方可投入运营。

办理时限: 自海关收到全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业务二科

办公地址:安徽省安庆市沿江东路172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至11:30 下午3:00至5:30 联系电话:0556-5588523 其他说明:

1、以上所称出口监管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已按规定领取了出口货物许可证或批件,已对外卖断结汇并向海关办完全部出口海关手续货物的专用仓库。

2、建立出口监管仓库,应由经国家批准有权经营对外贸易运输、仓储业务的企业和经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有对外贸易仓储经营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向海关提出申请。

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免税进境机动交通工具出售、转让、出租或

移作他用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免税进境机动交通工具出售、转让、出租或移作他用审批

许可内容: 海关对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免税进境机动交通工具准予出售、转让、出租或移作他用 设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颁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号(1989年11月1日颁布,自1989年12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5号(2004年6月16日颁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6号(2004年6月16日颁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申请条件:

1、常驻机构免税进境机动交通工具出售、转让:已向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的政府间协定免税的常驻机构;

2、常驻人员免税进境机动交通工具出售、转让:政府间协定免税的常驻人员。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一、常驻机构免税进境机动交通工具出售、转让:

1、政府间协定书(转让时受让方提供);

2、《海关备案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自用车辆转让申请表》;

4、《机动车辆行驶证》;

5、机构所有常驻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常驻人员免税进境机动交通工具出售、转让

1、政府间协定书(转让时受让方提供);

2、身份证件;

3、长期居留证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自用车辆转让申请表》;

5、《机动车辆行驶证》。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申请人向主管海关办理部门递交材料,海关决定是否受理。

2、材料审核:申请受理后,海关对申请材料进行进一步审核,决定对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免税进境的机动交通工具是否准予出售、转让,并制发相应许可决定书。

办理时限:对免税进境机动交通工具出售、转让的申请,自海关收到全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业务一科

办公地址:安徽省安庆市沿江东路172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至11:30 下午3:00至5:30 联系电话:0556-5589173 其他说明:

1、“常驻机构”是指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其他境外法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常设机构。

2、“常驻人员”是指非居民长期旅客中的下列人员:

(1)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其他境外法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并在海关备案的常设机构内的工作人员;

(2)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内的人员;(3)入境长期工作的专家。

3、“机动车辆”是指摩托车、小轿车、越野车、9座及以下的小客车。

海关对免税进境机动车辆监管期为6年;自海关放行之日起超过4年的和常驻人员任期届满的,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按规定将监管车辆转让给其他常驻机构或者常驻人员,或者出售给特许经营单位。受让方的机动车辆进境指标相应扣减。

机动车辆受让方同样享有免税进境机动车辆权利的,受让机动车辆予以免税,受让方主管海关在机动车辆的剩余监管年限内实施后续监管。

常驻机构进境监管机动车辆出售时,应当由特许经营单位向常驻机构的主管海关提交经常驻机构盖章确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自用车辆转让申请表》,主管海关审核无误后,由特许经营单位办理机动车辆注销牌照等结案手续,并依法向主管海关补缴税款。

常驻人员进境监管机动车辆出售时,应当由特许经营单位向常驻人员的主管海关提交经常驻人员签字确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自用车辆转让申请表》,主管海关审核无误后,由特许经营单位参照前款规定办理机动车辆注销牌照等结案手续,并依法向主管海关补缴税款。

长江驳运船舶转运进出口货物登记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长江驳运船舶转运进出口货物登记审批 许可内容: 准予在海关同意的港口码头从事转运进出口货物运输 设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颁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长江驳运船舶转运进出口货物管理规定》(自1985年2月1日起实施)申请条件:

1、中国籍船舶;

2、具备海关加封条件的货舱,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船舶申请表;

2、交通部水路运输批件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审核申请人向海关递交的材料是否符合相关条件,海关决定是否受理。

2、海关审核:海关受理后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准予申请人在海关同意的码头从事转运进出口货物运输,并制发相应的决定书。

3、申请人至海关领取批准证书:海关准予申请人在海关同意的码头从事转运进出口货物运输的,由海关颁发《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船舶监管簿》。办理时限: 自海关收到全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业务二科

办公地址:安徽省安庆市沿江东路172路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至11:30 下午3:00至5:30 联系电话:0556-5588523 其他说明:

申请人提交文件复印件的,需同时提供正本交海关验证。

报关员注册登记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准予从事报关活动审批 许可内容: 准予从事报关活动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颁布,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申请条件:

1、参加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者,且资格证书的有效期未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未注册成为报关员的; 2)连续2年脱离报关员岗位的。

2、由已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向所在地海关提出报关员申请注册。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报关员注册申请书》;

2、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3、申请注册人所属企业的人事证明或用工劳动合同;

4、申请注册人有效的身份证件;

5、报关员资格证书;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决定是否受理。

2、海关审核:海关受理后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3、证书核发:海关对通过审核的报关员制发相应决定书或报关员证。办理时限: 自海关收到全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业务一科

办公地址:安徽省安庆市沿江东路172路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至11:30 下午3:00至5:30 联系电话:0556-5588233 其他说明: 申请人办理报关员注册所提交的各种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应真实、齐全、有效,各项内容应填写完整、准确。

加工贸易经营活动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准予从事加工贸易经营活动审批

许可内容: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颁布,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申请条件:

1、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必须是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 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2、加工贸易加工企业必须是接受经营企业委托,负责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或者装配,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由经营企业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经办理工商营业证(执照)的工厂;

3、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必须已经在海关注册登记;

4、申请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已经由商务部门审核批准。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一、备案:

1、主管部门签发的同意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有效批准文件;

2、经营企业自身有加工能力的,应当提交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3、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企业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4、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

5、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二、手册变更(展期):企业携带申请变更审批表、变更书面申请、商务部门批件、加工贸易手册正本等资料经审批后预录入,如有台账变更需至银行变更台账。

三、内销补税:企业携带加工贸易手册正本、报关单全套(复印件)、商务部门批件、内销书面申请至海关,经海关同意后填写内销申请审批表,经审批报关、补税。

四、放弃物品:企业携带手册正本、放弃物品的书面申请,填写放弃申请审批表经海关审批即可。

五、深加工结转:企业携带加工贸易手册、结转合同、书面结转申请,填写深加工结转申请表,经海关审批通过后,凭海关盖章的《深加工结转申请表》报关。

六、核销:

1、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2、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报关单(原件);

3、加工贸易合同核销申请表;

4、如申请转为内销补税,需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准予内销的有效批准文件、企业书面申请及相关许可证件;

5、其它必要的资料。办理程序:

一、备案:

1、材料受理:经营企业向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决定是否受理。

2、海关审核:海关根据规定审核企业的各项资料是否符合国家和海关的有关规定。

3、设立台账:经海关审核通过的合同,企业按有关规定办理银行保证金台帐。

4、领取手册:按规定已设立银行保证金台账或不需设立台账的合同,申请人到海关领取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二、核销

1、单证核销。经办人员审核企业报核资料后,按规定权限报主管科、关长或上级海关审批。对进出口情况正常,单耗合理,资料齐全有效的,经审批后办理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手续和加工贸易合同核销结案。

2、下厂核销。对按规定和有必要到加工贸易企业下厂核销的,企业在提供以上核销资料后,海关派员下厂实地核查企业相关财务帐册、仓库资料、生产记录、单耗情况,经核查情况正常,核销单证真实准确的,按规定权限审批后办理核销结案手续。

办理时限:自海关收到全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业务一科受理加工贸易备案,安庆海关业务二科受理加工贸易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 办公地址:安徽省安庆市沿江东路172路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至11:30 下午3:00至5:30 联系电话:0556-5589173 0556—5588510 其他说明:

1、以上所称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经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2、经营企业,是指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3、加工企业,是指接受经营企业委托,负责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或者装配,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由经营企业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经办理工商营业证(执照)的工厂。

报关单修改、撤销手续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准予办理报关单修改、撤销手续审批 许可内容: 准予办理报关单修改、撤销手续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颁布,2008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申请条件:

报关单修改、撤消的申请人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进出口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

2、可以说明进出口实际情况的相关单证,已打印签发税款缴款书的应税货物还应提供税款缴款书;进口货物放行或出口货物结关后,海关已签发证明联的,还应提供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退税证明联或银行、外管、国税等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3、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报关单修改、撤消申请。

2、海关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核。

3、海关受理报关单修改或撤销的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办理时限: 自海关收到全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业务一科

办公地址:安徽省安庆市沿江东路172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至11:30 下午3:00至5:30 联系电话:0556-5589173

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公私用物品进出境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公私用物品进出境审批 许可内容:海关对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准予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出境公私用物品。设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颁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号(1989年11月1日颁布,自1989年12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5号(2004年6月16日颁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6号(2004年6月16日颁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申请条件:

1、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已向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的常驻机构。

2、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非居民长期旅客。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一、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

1、《海关备案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公用物品申请表》;

3、提(运)单、发票和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4、常驻机构申请机动车辆时,除交验前款规定的单证外,还应交验本机构所有常驻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

1、身份证件;

2、长期居留证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

4、提(运)单、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5、专家以外的常驻人员申请进境机动车辆时,除交验前款规定的单证外,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及长期居留证件的复印件,交验所在常驻机构的《海关备案证》或者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申请人向主管海关办理部门递交材料。海关决定是否受理。

2、材料审核:受理申请后,海关对申请材料进行进一步审核,决定对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是否准予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出境公私用物品并制发相应许可决定书。

办理时限:

1、对报运进境机动车辆的申请,自海关收到全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

2、对报运进境机动车辆以外的其他物品,自海关收到全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业务一科

办公地址:安徽省安庆市沿江东路172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至11:30 下午3:00至5:30 联系电话:0556-5589173 其他说明:

一、关于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

1、“常驻机构”是指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其他境外法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常设机构。

2、“公用物品”是指常驻机构开展业务所必需的办公设备、办公用品及机动车辆。

3、“主管海关”是指常驻机构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或者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

4、“机动车辆”是指小轿车、越野车、9座以下的小客车。

二、关于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

1、“非居民长期旅客”是指经公安部门批准进境并在境内连续居留一年以上(含1年),期满后仍回到境外定居地的外国公民、港澳台地区人员、华侨。

2、“身份证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专家证》等证件,以及进出境使用的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

3、“长期居留证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长期居留证》、《华侨、港澳地区人员暂住证》等准予在境内长期居留的证件。

4、“主管海关”是指非居民长期旅客境内居留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或者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

5、“自用物品”是指非居民长期旅客在境内居留期间日常生活作必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非类表》所列物品(烟、酒除外)及机动车辆。

6、“机动车辆”是指摩托车、小轿车、越野车、9座及以下的小客车。

2.海关监管的依据 篇二

1 保税设备的控制

保税设备是受海关监管的设备, 且在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保税设备在《署加发[2009]267号》发布前, 没有监管期限的限制, 《署加发[2009]267号》生效后其监管年限与区外企业保税进口设备的监管年限一致, 同为5年。保税设备包括生产用机器设备、生产工具、生产模具、刀具、测试仪器、量具、维修设备、维修工具。

1.1 保税设备的保管及使用

保税设备在进入出口加工区或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时必须经过报关进入。企业填写《进境货物备案清单》, 物流关务人员保留报关单企业留存联。保税设备在进区报关完成后, 仓库及申请人验收后交由申请人保管 (保管人) 。物流人员将所有保税设备进行备案, 建立管理台帐并编码;备案内容包括设备名称, 数量、HS号码, 进厂日期, 原始价值, 设备编号, 保管责任人等。使用人、保管人在处理此类设备时应得到物流关务人员的明确确认。保管人负责设备的发放、移交给下一使用人并监督设备的使用状况及状态。使用人在设备发生损坏, 无法使用时不得擅自处理;必须会同保管人报物流关务人员处理, 并在得到关务人员的处理指令后, 遵照处理。设备保管人员应定期对所属设备进行盘点。对于保税的外发加工的模具应在海关的具体要求下定期回到加工区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内企业, 并由海关确认后再次外发。

1.2 保税设备的报废处理

保税设备在其使用功能已完全丧失, 企业需将其报废的情况下。企业应在海关的监督之下将设备完全破坏后按废品进行处理。企业应将报废设备报关出区, 海关将按照废品的销售进行征税, 包括关税及增值税。报废的保税设备应由有资质的废品处理商在承担报废处理。

1.3 保税设备的移出

外发移出是指企业为了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需将公司所属的设备外发至其供应商处, 为其产品或原材料的加工使用。

移出时需报所属海关备案, 海关会至移至企业实地考察以确认该企业有实际的生产能力。在得到海关批准后方可移出, 并在6个月内将设备运回移出企业以便所属海关查验。海关查验确认后, 企业可再次移出。并依次循环。此类移出区内企业的设备仅限于模具;保税类的其他设备不得外发至区外企业,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区外企业无法免税进口非国家鼓励类设备时通过区内企业中转的做法。

以买卖的方式移出。区内企业因实际业务的原因需将保税设备卖至区外企业。如果需移出设备所属的项目为国家鼓励类项目, 则区外企业可以申请免表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表》) , 根据最新政策 (103号令) 增值税不免, 增值税按设备现在价值征收。设备的现值由企业按实际折旧计算, 但需经海关审价确定。对于区外企业无法申请免表的设备, 区内企业可以将相关设备按一般贸易的贸易方式卖至区外有需求的企业。

2 保税耗材的控制

保税耗材是指用于生产和维修的易耗品且此类易耗品不在生产成品的物料清单内。

保税耗材的保管及使用。保税耗材在进入出口加工区或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时必须经过报关进入。企业填写《进境货物备案清单》, 保税耗材在进区报关完成后, 仓库及申请人验收后交由申请人保管 (保管人) 。物流人员将所有保税耗材进行备案并编码;备案内容包括耗材名称, 进口数量、HS号码, 进厂日期, 原始价值, 耗材编号, 保管责任人, 处理日期、处理数量等。保税耗材的编号应粘贴于耗材在储存地的存储包装上。保管人员应建立保税耗材的管理台帐, 用于记录耗材的接受数量、领用数量、处理数量、剩余数量。保税耗材的领用必须以旧换新确保耗材不会因使用人的原因擅自处理。

保税耗材的报废处理:

保税耗材在其使用功能已完全丧失, 企业需将其报废的情况下。企业应在海关的监督之下将设备完全破坏后按废品进行处理。企业应将报废耗材报关出区, 海关将按照废品的销售进行征税, 包括关税及增值税。报废的保税设备应由有资质的废品处理商在承担报废处理。

3 保税物料的控制

保税物料是企业为用于其产成品生产而购买的原材料。保税物料是海关和企业控制的重点。企业在采购原材料前应在所属海关对所需的原材料及成品的物料清单进行备案。企业物流人员应建立保税物料的管理台帐, 记录其进境数量、报废处理数量、成品出货消耗的数量及应剩余量。此台帐用于海关关于保税物料的核销和控制。物流关务人员在进境报关完成, 收到海关的退单后应及时核对报关单上的项次与备案的项次是否一致, 并作出及时调整。企业内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处理、挪用、存放保税物料。任何物料的移动必须通知相关的物料管理员并得到同意。

保税物料的盘点。企业为了保证物料库存的准确性会对库存进行适当的盘点如循环盘点、年中盘点、年末盘点。盘点后实物库存可能会与系统库存包括物流关务人员的台帐数量有差异。此类盘点的数据应及时反馈至物流关务人员处以便申请海关补税。这就造成了目前几乎所有的区内企业的账册无法与实物相对应的状况, 也就是企业的账册永远无法核准除非企业关门清算的现状。物料工程变更的控制:企业应适应市场和客户的需求以及迫于质量和竞争对手的压力需要对产品或其零部件进行升级。在发生此类事情时, 物料或成品的变更应在第一时间通知物流关务人员, 所以在企业设计工程变更会签单时应涉及到物流关务人员, 关务人员应及时到海关更新备案数据。确保此类物料控制的有效性。

保税物料的报废控制。所有经质量部门和相关部门判定的报废物料应收集在仓库的特定库位中。物流关务人员应定期通知海关关员到企业监督破坏报废过程。企业应将报废物料报关出区, 海关将按照废品的销售进行征税, 包括关税及增值税。报废的保税设备应由有资质的废品处理商在承担报废处理。

4 非保税设备及材料的控制

非保税设备是指在入区时企业被征收了全额的增值税及相应的出口关税的设备及物料。

非保税物料的控制及保管。就一般而言, 非保税设备及物料不受海关的监管。在进入出口加工区或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时, 物流关务人员办理《综合保税区场站作业单》即非报关货物报关单并保留企业留存联。物流关务人员建立非报关设备及物料的管理台帐。记录货物的名称、进区时间、非报关货物报关单编号等。非报关设备及物料可以自由地进出监管区卡口;在进、出卡口时必须向海关出示非报关货物报关单的企业留存联等非报关资料。客户或供应商所有的设备应为非保税设备。

摘要:在中国, 不少的企业为了最大程度的利用中国对于内销生产和出口生产加工的各种优惠政策, 他们在中国出口加工区或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外分别设厂。工厂转移的过程中, 触发了对不少关于海关监管的保税设备、物料等在进区时、在企业内管理和控制的问题思考。通过这些思考, 我们可以认识到如何能够做得更好、更高效。

3.中心城区服务型海关监管研究 篇三

【关键词】上海自由贸易区;中心城区;服务型海关;海关监管

一、中心城区海关创新服务模式的必要性

2015年以来,世界经济仍处在国际金融危机后的深度调整期,增速可能略有回升,但总体复苏疲弱态势难有明显改观,上海经济仍处于创新转型关键期,中心各区功能定位日趋明确,产业和需求结构全面调整,区域经济格局发生重大变化,区域间产业梯度转移速度加快,核心经济圈正在形成。

为顺应地方外向型经济发展,营造更加便捷、高效、安全的口岸环境,上世纪90年代初,上海海关在浦西中心城区设立了海关机构。经过近20年的不懈努力,目前中心城区海关已发展成一个岗位全、人员精的区域服务型海关,承担着通关、加工贸易、企业管理、减免税审批等多项职能。

新形势下,作为全国经济基础最好、发展水平最高的核心地区的海关服务机构,中心城区海关面临机遇与挑战共存的发展局面。一方面经济全球化发展,科技创新孕育新突破,产业结构面临新变革,为其拓展海关业务、优化海关监管带来了重大机遇;另一方面资源环境约束趋紧,商务成本攀升,高层次人才缺乏等问题,凸显了发展面临的瓶颈,使中心城区海关深刻体会到加快转变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迫在眉睫。

二、运用渐进决策模型的理论基础

1.渐进决策模型的概念

在渐进决策模型视角中,政策制定的实际过程并不完全是一个理性过程,而是对以往政策行为的不断补充和修正的过程。公共政策是对过去政府活动的延伸,即政府在旧有基础上把政策稍加修改,决策者通常是以西安哟的合法政策为主。因为一种和以往政策越不同的方案,其后果越难预测,政策可行度就越低。运用渐进决策模型研究中心城区海关建设,就是在自贸区创新制度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延伸和推广,进一步提升现有政策的效用。

2.自贸区创新制度与服务型海关的内在联系

一方面,服务型海关是自贸区建设的应有之义。自贸区海关监管的创新,不仅在整体上形成以服务为主的工作态度,也在细节中灵活把握服务监管的方式,打造服务型海关,使通关更加便利,管理更加智能,功能更加丰富,环境更加优化;另一方面,自贸区创新制度是服务型海关建设的催化剂。2014年,自贸区海关制定出台23项海关监管服务创新制度全部落地生效,其中通关便利化改革6项、保税监管改革3项、功能拓展改革4项。随着自贸区建设的深化,海关服务把关的价值也在进一步显现。

因此,基于自贸区创新制度和现有的关地合作制度,可以探索运用渐进决策模型,叠加服务理念,将自贸区创新制度在区外的中心城区复制推广,完善中心城区服务型海关建设。

三、中心城区海关建设面临的挑战

1.中心各区发展定位各异且日趋明确

上海“十二五”规划建议中明确指出,将“突出区域主导功能,加强分类指导,形成发展导向明确、要素配置均衡、空间集约集聚的发展格局”。近年来,中心城区各区定位日趋清晰。黄浦区充分发挥外滩作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核心区的战略定位优势,突出外滩金融集聚带“一带”与南京路、豫园、世博会园区等“三区”的联动发展,坚持以“一带”带动“三区”,以“三区”联动“一带”;徐家汇正酝酿“二次创业”,结合该区人文优势,将计划形成“一圈三街多点”的环徐家汇商圈商业新格局;长宁区则更注重能够孕育出新业态的培育型、潜力型企业,以创新企业为核心,集聚各种产业围绕其发展为一个庞大的全新服务业态;杨浦区坚持大学校区、科技园区、公共社区“三区融合、联动发展”的核心理念,支持环同济知识经济圈;虹口区则依托货运企业集中的行业优势提出“航运虹口”的概念。

2.重点行业的发展需求不断升级

当前整体经济环境复杂多变,影响各地区经济平稳运行的不利因素仍然较多,不同类别的行业发展面临着诸多不同类型、不同难度的困难和挑战。

一是保税仓库企业面临业务拓展瓶颈。高端艺术品、化妆品、皮革制品等保税仓库业务新领域亟待探索和研究,从归类、审价、通关、查验等层面探讨创新性通关监管流程,成为助力中心城区文化基地功能拓展的重要内容。

二是科技创新企业发展崛起。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促进经济转型发展、支撑微小产业可持续发展、扩大社会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科技创新企业仍然面临创新能力有待加强、创业环境有待优化、服务体系有待完善、融资渠道有待拓宽等问题,需要进一步优化海关通关监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四、渐进决策模式下推进中心城区服务型海关建设的基本路径

在原有的关地合作、自贸区改革的基础上,对决策进行修改和完善,使关地合作定位更明确,使部分需求明显的自贸区制度创新推广至区外的中心城区。

1.以服务各区功能定位为导向,助推地方发展

加强关地配合,形成促进经济发展合力。黄浦区、静安区政府签署合作备忘录,畅通沟通联系渠道,促进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主动为长宁区虹桥贸易便利化“一站式”服务品牌窗口和上海虹桥航空服务业创新试验区提供业务指导,为黄浦区核心城区建设、徐汇区“滨江文化创意园”等地方重点项目建设提供政策指导和通关便利。走访各区相关部门,宣传海关法律法规与政策,及时掌握地方政府需求。联合长宁区商务委在辖区10个街道(镇)成立海关事务联络员队伍,将海关服务触角延伸到基层;对接地方重点项目建设,支持区商务委等部门做好前期调研。

2.积极推动自贸区创新制度复制推广

结合辖区内企业实际情况,“工单式核销”、“批次进出、集中申报”、“仓储企业联网监管”、“保税展示交易”4项制度的复制推广,营造便利贸易环境。

一是创新保税仓库监管模式。推动保税仓库功能拓展,针对企业以保税仓库为核心、实现多点保税展示销售功能的需求,探索创新高端艺术品、化妆品、皮革制品等商品的保税监管模式,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承载区建设,服务“西岸文化走廊”、徐汇滨江工业园区等重点项目建设,支持浦西高端艺术品市场发展。将长宁区公共型保税仓库管理业务移至虹桥贸易便利化“一站式”服务中心,进一步整合管理资源、便利企业办事。严密保税仓库监管,加强对保税仓库核查、盘库、巡库等工作,确保电子账册数据核注准确及时,以引入中介机构开展保税协查为契机,清理保税货物及其进、出、存台帐,杜绝保税与非保税货物混放情事。

二是积极支持中心城区小微科创企业发展。与黄浦、长宁、静安等区相关部门及行业协会联合“送政策上门”,为企业关务管理岗位定人定职提供指导,缓解小微企业人力资源不足的问题。同时,设立“绿色”通关专窗,为科创企业开展海关注册、通关、减免税等业务提供支持举措,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根据中心城区节能环保、高端装备、生物医药等总部企业集聚的特点,加大日常通关查验、企业巡查过程中的监管力度,重点宣传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和应用方式。

三是推动关检合作“三个一”。先行先试启动中心城区海关与检验检疫合署办公模式,结合保税仓库特点,设立“关检联合查验点”,推动海关集中申报和检验检疫现场查验举措落地,提升通关效能,联合浦江检验检疫局,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和双向应急处置机制,利用服务中心关检联合办公优势,密切海关、检验检疫、仓库、货主四方联系,优化口岸整体通关环境。

五、结论

综上所述,在经济全球化加速,中心各区发展定位日益明晰的趋势下,中心城区海关可基于自贸区改革和现有的关地合作制度,运用渐进决策模型,叠加服务理念,将自贸区创新制度在区外的中心城区复制推广,进一步完善服务型海关建设。

参考文献:

[1]包成洲,《服务型海关建设研究》 大连海事大学 2009年5月.

[2]周毅瑾,《上海“两个中心”建设视野下的 海关服务体系构建研究》 华东政法大学 2010年4月.

[3]刘汉州,《公共服务型海关建设的问题与对策研究一基于广州海关的研究》 中山大学 2008年12月.

[4]李琦,《服务型政府视角下南宁海关职能建设研究》 广西大学011年5月.

作者简介:

4.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 篇四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颁布日期】1997.08.01 【实施日期】1997.08.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综合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65号

【题注】《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已于1997年6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9月9日我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管理办法》以及根据该办法制定的有关实施细则同时废止。【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与完善海关对保税区的监管,促进保税区的健康发展,根据海关法和其他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税区,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 保税区是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海关依照本办法对进出保税区的货物、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实施监管。

保税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简称非保税区)之间,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

第四条 保税区内仅设置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和企业。除安全保卫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保税区内居住。

第五条 在保税区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应当向海关办理注册手续。

区内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帐簿、编制报表,凭合法、有效凭证记帐并进行核算,记录有关进出保税区货物和物品的库存、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和损耗等情况。

第六条 保税区实行海关稽查制度。

区内企业应当与海关实行电子计算机联网,进行电子数据交换。

第七条 海关对进出保税区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人员及区内有关场所,有权依照海关法的规定进行检查、查验。

第八条 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保税区。

第二章 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九条 海关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施简便、有效的监管。

第十条 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由货物的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备案。

第十一条 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第十二条 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予以免税;

(二)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予以免税;

(三)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予以免税;

(四)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件,予以保税。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范围以外的货物或者物品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应当依法纳税。

转口货物和在保税区内储存的货物按照保税货物管理。

第三章 对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十三条 从保税区进入非保税区的货物,按照进口货物办理手续;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按照出口货物办理手续,出口退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海关对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进出的货物,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口管理的规定实施监管。

第十四条 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供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物品,使用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供上述货物或者物品的清单,经海关查验后放行。

前款货物或者物品,已经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的,已纳税款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 保税区的货物需从非保税区口岸进出口或者保税区内的货物运往另一保税区的,应当事先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批准后,按照海关转关运输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对保税区内货物的监管

第十六条 保税区内的货物可以在区内企业之间转让、转移;双方当事人应当就转让、转移事项向海关备案。

第十七条 保税区内的转口货物可以在区内仓库或者区内其他场所进行分级、挑选、刷贴标志、改换包装形式等简单加工。

第十八条 区内企业在保税区内举办境外商品和非保税区商品的展示活动,展示的商品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第五章 对保税区加工贸易货物的管理

第十九条 区内加工企业应当向海关办理所需料、件进出保税区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 区内加工企业生产属于被动配额管理的出口产品,应当事先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区内加工企业加工的制成品及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余料运往境外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

区内加工企业将区内加工的制成品、副次品或者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余料运往非保税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依法纳税。

第二十二条 区内加工企业全部用境外运入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时,海关按照进口制成品征税。

用含有境外运入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时,海关对其制成品按照所含境外运入料、件征税;对所含境外运入料、件的品名、数量、价值申报不实的,海关按照进口制成品征税。

第二十三条

区内加工企业委托非保税区企业或者接受非保税区企业委托进行加工业务,应当事先经海关批准,并符合上列条件:

(一)在区内拥有生产场所,并已经正式开展加工业务;

(二)委托非保税区企业的加工业务,主要工序应当在区内进行;

(三)委托非保税区企业加工业务的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向海关申请展期,展期期限为6个月。在非保税区加工完毕的产品应当运回保税区;需要从非保税区直接出口的,应当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四)接受非保税区企业委托加工的,由区内加工企业向海关办理委托加工料、件的备案手续,委托加工的料、件及产品应当与区内企业的料、件及产品分别建立帐册并分别使用。加工完毕的产品应当运回非保税区企业,并由区内加工企业向海关销案。

第二十四条 海关对区内加工企业进料加工、来料加工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委托非保税区企业进行加工业务的,由非保税区企业向当地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第六章 对进出保税区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监管

第二十五条 运输工具和人员进出保税区,应当经内海关指定的专用通道,并接受海关检查。

第二十六条 进出保税区的运输工具的负责人,应当持保税区主管机关批准的证件连同运输工具的名称、数量、牌照号码及驾驶员姓名等清单,向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未经海关批准,从保税区到非保税区的运输工具和人员不得运输、携带保税区内的免税货物、物品,保税货物,以及用保税料、件生产的产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海关可以取消区内企业在海关的注册资格。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备案的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5.部分国家拒收货物海关监管规定 篇五

(仅供参考,以实际为准)

债务人由于种种原因拒收在途或已到目的港的货物,国内出口企业如退运、转卖,需要根据各国海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各国规定大同小异,只是个别国家针对所要提交的文件和货物存放期限略有不同之处,因此我们先了解一下中国海关法对进口货物作出的规定:

一、中国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前款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其中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发还。逾期无人申请或者不予发还的,上缴国库。

确属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经海关审定,由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货物的收发货人自该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退运或者进口手续;必要时,经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逾期未办手续的,由海关按前款规定处理。如货物不宜长期保存的,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

收货人或者货物所有人声明放弃的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后,上缴国库。

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应当在六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在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可以延期。

尼日利亚和印度海关对退运货物的清关手续和期规定较为严格,下面是两国海关关于未被领取货物的处理原则。

二、尼日利亚海关对未被领取货物的处理:

(一)由于港口和仓库容量常常过饱和,规定的仓储期限暂时会比以下列举的期限短:

进口货物一般需在卸货后14天内报关.在拉各斯、阿帕帕和哈科特港,进口货物可在35天后、转口货物在2个月内报关。

(二)逾期未报关的货物应遵守以下段落中列举的规定:

未完税货物的货主应在进口15天内,在海关以集中报关形式对所有未放行(未接受)的货物进行报关。然后由海关决定怎样处理有关货物。多数情况下,这些货物被移入一保税仓库(国家仓库),并按仓储期计收费用,费用按星期递增。易腐烂货物可在不破坏一般仓储规定的情况下立即拍卖。其他货物的拍卖期限(一般定为3个月后),自在尼日尔公报上公布之日算起,一般为4个星期。

(三)拍卖款项按以下顺序计算支出:关税和其他税、变卖费用、将货物入仓的运输费和仓储费、港口费、机场费和类似费用、运输费和其他费用.如尚有余额,可据为申请在1年内归货主所有。

(四)可以运回未被领取的货物,但如需在抵达尼日尔后2个月内运回货物,则应得到尼日尔方面有关托收银行的核准.如已超出2个月期限,则需尼日尔中央银行的核准.属后一种情况,存在风险,即在中央银行核准前,未被领取的货物可能已由有关海关没收及拍卖了。

尼日利亚为防止不法商人套汇,尼日利亚中央管理部规定,所有进口货物发出前需经 瑞士通用公证行分支代理机构检验合格,取得“CLEAN REPORT OF FINDINGS”,收货 人方可清关提货。

三、印度

近年来,少数不法进口商常常以海关不允许提货、海关将没收、拍卖进口商品及海关不退进口关税等谎言欺骗中国出口商,务必引起我们高度重视,出口商在办理退货手续时,应注意在印海关规定的港口海关仓库存放时间内不失时机地办理有关手续。印度海关规定,货物到港后可在海关仓库存放30天。满30天后海关将向进口商发出提货通知。如进口商因某种原因不能按时提货,可根据自己的需要向海关提出延长申请。如进口商在延长后的时间内仍未能按时报关提货,海关将再次(也是最后一次)向进口商发出催促提货的通知。如果进口商在接到海关第二次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仍不提货,也不做任何说明和申请延长,海关将拍卖有关商品。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如果因为进口商不付款不提货或因质量问题需要退货是允许的。出口商需凭原进口商提供的不要货证明、有关提货凭证及出口商要求退货函电委托船代理在付清港口仓储费、代理费等合理费用后办理退货手续。如果进口商不愿给出口商出具不要货的证明文件,出口商可凭进口商拒绝付款或提货的函电或由银行或船代理提供的进口商不付款赎单的函电、有关提货凭证及卖方要求将货物回运的函电委托船代理直接向印度有关港口海关提出退运要求,并办理有关手续。如果货物被进口商从海关提出,因质量问题需要退货的,进口商已交付的进口关税也可以退还,不过只能退还原来所交关税的80%-90%。

根据英国商情机构邓白氏(D&B)所出版的International Risk & Payment Review,1998年7月号的资料,印度的国家风险指针为DB3c。DB3代表的是“一般信用评价」,即该国「拥有足够的贷款债务支付能力”。在亚洲国家之中与南韩、菲律宾同级,略逊于中国大陆(DB3a)及马来西亚(DB3b),但优于泰国(DB3d)。

四、其它部分国家海关规定:

沙特阿拉伯:吉达和达曼港务局规定,1、凡经往该二港的货物必须在装运港打托盘,集装箱货物也要先打托盘后装箱。

2、袋装货每包净重不得超过50公斤。

3、货物文件各项内容必须 详细,若收货人是银行,则应列明最后提单持有人的详细名称和地址。

4、收货人须在船舶 到港后二个星期内提货,否则将予拍卖。

印度尼西亚:对于无人领的货物,海关官员立即以书面通知该货物所有人,如果自存放海关仓库之日起60日内不作处理,海关将予拍卖。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迪拜和阿布扎比港卫生当局规定凡进口食品,必须注明失效期,并 随船带有卫生健康说明书,否则港方不予卸货。

黎巴嫩:黎巴嫩兽医卫生检疫法规定凡进口活动物、畜产品及其制品、所有易腐坏的罐 头和食品,均须随船带交有关生产国出具的正式卫生证书,无证书的商品禁止入港。

马尔代夫:

1、未经国内事务部允许,不准进口各种毒品和硫酸、硝酸盐、危险动物等。

2、未经对外事务部允许,不准进口酒精饮料、狗、猪或猪肉、雕像等。

加拿大:加拿大政府规定去该国东岸的货物,冬季交货最好在哈利法克斯和圣约翰斯,因为这两个港口不受冰冻影响。

阿根廷:阿根廷法律规定收货人遗失提单必须向海关申报,经海关同意后由船公司或 由船公司委托代理签发另一套提单,同时向有关机构递交一份声明认定原始提单失效。

吉布提:吉布提港口规定在该港转运的货物,所有文件及包装唛头上应明确填写最终 目的港,如WITH TRANSHIP-MENT TO HOOEIDAH,但必须注意,不能将上述内容填 在提单目的港一栏内,而只能在 头上或提单其它空白处表明,否则海关将视作吉布提 本港货,而且要收货人交付进口税后才放行。

肯尼亚:肯尼亚政府规定凡对肯尼亚出口货物均需在肯尼亚的保险公司投保。不接受 CIF条款。

科特迪瓦:阿比让海关规定

1、提单和舱单所列货物名称应具体详细,不能以货类代替。如不按上述规定办理,承运人为此产生的海关罚款将由托运人承担。

2、经阿比让过境去 马里、布基纳法索等内陆国家的货物,提单和船务单据及货物运输包装上,均需注明“ 科特迪瓦过境”才能免税,否则要征收附加税。

澳大利亚:澳大利亚港务局规定木箱包装货物进口时,其木材需经熏蒸处理,并将熏蒸 证书寄收货人。如无木材熏蒸证书,木箱将被拆除烧毁,更换包装费用均由发货人负担。

6.北京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流程 篇六

(一)对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保税业务企业的管理

1、申请在天竺综合保税区或亦庄保税物流中心内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可以选择委托区(中心)内物流企业或入区(中心)注册两种方式进行操作,其委托或注册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区域或场所内注册,具备一定业务规模,且无违法、违规记录;

(2)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业务经营活动所需的场地,配备必要的软、硬件设施;

(3)必要时应具备提供海关税款担保的能力;

(4)未发生知识产权侵权情事;

(5)天竺综保区或亦庄保税物流中心内企业注册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2、区(中心)内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须向主管海关正式提交申请,经主管海关批准后,根据企业资质和业务运行模式获得相应分送集报入、出区(中心)资格。

3、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信息管理平台,能够实现与海关信息化辅助管理系统的数据交换,并能够满足海关对跨境电子商务活动信息流、货物流、单据流、资金流的全过程管控要求。

(二)对进出天竺综保区跨境电子商务保税货物的监管

1、对境内整批入区货物的监管

(1)区内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实际开展业务前,将预售商品信息在海关辅助监管平台建立料号级电子底账,同时在H2000电子账册系统中进行项号级备案,相关申报要素应符合海关规范申报要求。

(2)主管海关比照现有由境内出口入区货物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管。区内企业向主管海关申报进境备案清单,核增H2000电子账册库存;区外企业向主管海关集中申报出口报关单,经海关审核无误办理放行结关手续后,签发出口收汇联和出口退税证明联。

2、对境内包裹入区货物的监管

(1)申请以包裹方式入区的企业应当能够对包裹货物的进、出、存实现有效管理,设定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条码级商品信息及信息化货物标识,以包裹为单元进行条码管理。明确区分货物流向,对于不同类别的货物分区码放,方便主管海关根据包裹条码的唯一性原则对实货进行监管和查验,并作为区内保税核查、日常巡查和后续稽查工作的重要依据。在没有统一信息平台支持的情况下,可暂时采用邮政或快件的唯一包裹号作为包裹条码管理。

(2)区内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实际开展业务前,对预售商品进行预归类并向主管海关申报备案。电子帐册备案审批通过后,应根据商品的不同规格型号在海关辅助监管平台企业端录入商品料号级数据,并向主管海关申报电子底账备案。

(3)境内包裹货物入区前,区内企业应向海关辅助监管平台申报分送入区清单,标明货物信息及包裹条码,海关审核通过后,区外企业将货物运至天竺综保区卡口,未被布控的货物由卡口刷卡入区,进入区内企业仓库。被布控的货物,需运至海关查验库或其他海关要求的查验地点实施查验,海关根据分送单信息进行查验,待查验无误后运至区内企业仓库。区内企业应在集中申报期限内向主管海关申报进境备案清单,核增H2000电子账册库存,同时区外企业向主管海关集中申报出口报关单,经海关审核无误办结放行结关手续后,签发出口收汇联和出口退税证明联。

3、对跨境电子商务保税货物出区的监管

(1)跨境电子商务保税货物以整批货物方式申报出境的,主管海关比照现有由区内实际出境货物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管。区内企业向主管海关申报出境备案清单,核减H2000电子账册库存。

(2)跨境电子商务保税货物通过快件公司入区取货发往境外的,由区内企业向海关辅助监管平台申报分送出区清单,并在清单上注明快件包裹条码号,由主管海关根据清单信息进行查验。主管海关施封放行后,在现有区内通道未启用的情况下,快递公司应使用海关监管车辆出区,通过社会道路将货物运至快件监管区;区内通道启用后可由企业自行将包裹运至快件监管区。快件处海关接收分送单和海关监管本,核对包裹数量无误后,在海关监管本及分送单上加盖指运地海关栏签章,比照个人物品方式申报离境。区内企业凭加盖快件处海关印章的单据向主管海关集中申报出境备案清单,并据此核销区内企业H2000电子账册和辅助监管平台电子底账。

(3)跨境电子商务保税货物通过邮政渠道发往境外的,由区内企业向海关辅助监管平台申报分送出区清单,并在清单上注明包裹条码号,由主管海关根据清单信息进行查验并施封。邮政公司或EMS将包裹货物使用海关监管车辆运输出区,并分别将货物运至望京邮件处理中心或机场邮件交换中心进行分拣并形成发运总包。邮办处海关接收分送单和海关监管本,核对包裹数量无误后,在海关监管本及分送单上加盖指运地海关栏签章。区内企业凭加盖邮办处海关印章的单据向主管海关集中申报出境备案清单,并据此核销区内企业H2000电子账册和辅助监管平台电子底账。

(4)整批入区货物可在区内进行预分拣和分包,按订单信息形成包裹,并根据承运方式获得相应唯一的包裹条码后,按照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办理。

(5)海关依法对区内企业实行海关保税核查、日常巡查及后续稽查制度,监督区内企业规范管理和守法自律,区内企业须满足海关的保税核查、日常巡查及后续稽查的监管要求。

(三)对进出亦庄保税物流中心的跨境电子商务保税货物的监管

1、对境内整批入中心货物的监管

(1)亦庄保税物流中心海关辅助监管平台实行记账式管理,区内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应在辅助监管平台建立料号级电子底账,无需进行前期备案,可直接申报货物入区。

(2)跨境电子商务保税货物以整批货物方式申报入中心的,主管海关比照现有由境内出口入区货物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管。区外企业向主管海关集中申报出口报关单,经海关审核无误办理放行结关手续后,签发出口收汇联和出口退税证明联。

2、对境内包裹入中心货物的监管

(1)申请以包裹方式入中心的企业应当能够对包裹货物的进、出、存实现有效管理,设定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条码级商品信息及信息化货物标识,以包裹为单元进行条码管理。明确区分货物流向,对于不同类别的货物分区码放,方便主管海关根据包裹条码的唯一性原则对实货进行监管和查验,并作为中心内保税核查、日常巡查和后续稽查工作的重要依据。在没有统一信息平台支持的情况下,可暂时采用邮政或快件的唯一包裹号作为包裹条码管理。

(2)境内包裹货物入中心前,中心内企业应向海关辅助监管平台申报分送入区清单,标明货物信息及包裹条码,海关审核分送清单后,货物入卡口,海关按照分送清单信息进行查验。中心内企业向主管海关集中申报入区报关申请单,审核通过后由区外企业申报出口报关单。经主管海关审核无误办理放行结关手续后,签发出口收汇联和出口退税证明联。

3、对跨境电子商务保税货物出中心的监管

(1)跨境电子商务保税货物以整批货物方式申报出境的,主管海关比照现有由区内实际出境货物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2)跨境电子商务保税货物通过快件公司入中心取货发往境外的,由中心内企业向海关辅助监管平台申报分送出中心清单,并在清单上注明快件包裹条码号。出卡口时主管海关根据清单信息进行查验。海关施封放行后,快递公司使用海关监管车将货物通过社会道路将货物运至快件监管区,比照个人物品方式申报离境。主管海关凭加盖快件处海关印章的单据核销中心内企业辅助监管平台电子底账。

(3)跨境电子商务保税货物通过邮政渠道发往境外的,由中心内企业向海关辅助监管平台申报分送出中心清单,并在清单上注明包裹条码号,由主管海关根据清单信息进行查验并施封。邮政公司或EMS将包裹货物使用海关监管车辆运输出中心,并分别将货物运至望京邮件处理中心或机场邮件交换中心进行分拣并形成发运总包。邮办处海关接收分送单和海关监管本,核对包裹数量无误后,在海关监管本随附分送单上加盖指运地海关栏签章。主管海关凭加盖快件处海关印章的单据核销中心内企业辅助监管平台电子底账。

(4)整批入中心货物可在中心内进行预分拣和分包,按订单信息形成包裹,并根据承运方式获得相应唯一的包裹条码后,按照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

(5)海关依法对中心内企业实行海关保税核查、日常巡查及后续稽查制度,监督中心内企业规范管理和守法自律,中心内企业须满足海关保税核查、日常巡查及后续稽查的监管要求。

(四)对跨境电子商务保税货物实际离境的监管

1、快件渠道

(1)由天竺综保区或亦庄保税物流中心转出的跨境电子商务保税出口货物或物品,由监管车运至快件监管区,快件处海关凭主管海关出具的分送单信息和监管本接收、确认,并由企业将交接单据反馈天竺综保区或亦庄保税物流中心主管海关。

(2)快件承运企业按照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对物品进行分拣、制单,并比照个人物品方式对跨境电子商务出境物品进行申报。快件处海关审核放行,同时保留对上述物品的查验权力。审核通过后快件承运企业将包裹交付机场口岸实际离境。机场口岸地面代理在快件中心出口货物配载出境后向H2000系统传输出口清洁舱单。快件处负责在H2000系统录入核销表。

(3)对于未实际离境的物品,由机场海关物流处负责出口清洁舱单管理并对出口快件手工结关。快件承运企业应在10日内向快件处海关提出退运申请,并由快件处按照退运货物监管规定进行审核操作。对审核通过的退运货物,由快件处海关监管施封,分拨回天竺综保区或亦庄保税物流中心,并在退运货物清单及海关监管本上签章。主管海关核对退运审批单据无误的,办理入区手续,并核增电子帐册库存底帐。

2、邮政渠道

(1)由天竺综保区或亦庄保税物流中心转出的跨境电子商务保税货物或物品,由监管车运至邮办处海关监管区,邮办处海关凭主管海关出具的分送单信息和监管本接收、确认,并由企业将交接单据反馈天竺综保区或亦庄保税物流中心主管海关。

(2)邮政公司或EMS制作航空邮件总包路单,邮办处海关审核总包路单与实物是否相符,审查无误后,在航空邮件总包路单上加盖放行章。通过邮政公司进行收寄的,须经望京现场将加盖放行章的航空邮件总包路单邮件转至机场邮件交换中心。邮政公司或EMS在机场邮件交换中心完成分拣后,将上述总包邮件装至监管车,由邮办处海关施封后运往机场口岸操作区。在邮袋离开交换中心前,邮办处海关有权进行查验。机场海关物流处负责对由机场邮件交换中心始发至机场口岸操作区的邮局监管车进行解封核对,并负责监管出口邮袋的实际离境。

(3)跨境电子商务出境邮袋因各种原因未实际离境的,邮局工作人员须向地面代理出具已签注好的《异常邮袋交接单》,由国航或地服负责确认未离境的邮袋数量,并在交接单上签字盖章。邮局工作人员持双方已签注的《异常邮袋交接单》向机场海关物流处申报,机场海关物流处对监管邮袋未入库情况签注确认。机场海关物流处对经确认未正常离境需返回邮局的出口邮袋进行核对无误后施封,并将《异常邮袋交接单》交邮办处。邮办处海关根据《异常邮袋交接单》对返回邮件交换中心的监管车进行解封核对,确认无误后,将邮政公司承运的包裹转至望京现场处理。

1)因故未实际离境的邮件总包,应按照邮政公司或EMS分别监管退回望京邮件处理中心和机场邮件交换中心,并在邮办处海关监管区域内对异常邮件进行分拣并单独堆放。

2)经重新分拣的正常邮件再次形成发运总包,由邮政公司或EMS重新制作袋牌,并按照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条的出境规程重新发运。

3)邮政公司或EMS应将因故退回的跨境电子商务出境包裹按寄件地不同,分为天竺综保区和亦庄保税物流中心单独堆放。邮政公司或EMS应每天将退回的跨境电子商务出境包裹总包按天竺综保区和亦庄保税物流中心分别制作清单,并交邮办处海关审核。邮办处海关定期将清单和退回包裹汇总后施封,并在海关监管本上签章后,通过监管车运回天竺综保区和亦庄保税物流中心。

(五)对跨境电子商务保税货物退运的监管

1、跨境电子商务保税货物因在天竺综保区和亦庄保税物流中心内发现质量问题或订单信息变动等原因需将货物退运出区(中心)的,区(中心)内企业按照天竺综保区或亦庄保税物流中心现行区(中心)内货物退运至境内的方式办理。

2、以整批货物方式入区(中心)并已完成出口报关的货物申请退回境内的,主管海关按照现行退换货物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3、跨境电子商务保税货物通过行邮渠道发运出境并已完成出口报关的,原则上不允许再退回境内。如确有需求的,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1)对通过快件方式发运后退回的,快件承运企业凭包裹单号进行分拣作业。快件处海关按照快件监管处关于退运货物监管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操作,审核通过后,定期将清单及退回物品汇总并施封后,通过监管车运回天竺综保区或亦庄保税物流中心。退回物品入区(中心)前,区(中心)内企业应向主管海关申报入区(中心)分送清单,并注明境外退运货物。主管海关核对退运审批单据无误后,批准退回物品返回区(中心)内企业仓库指定区域单独存放,并重新计入电子账册底账管理。

(2)对通过邮政公司或EMS方式发运后退回的,邮局工作人员应将出境被退回包裹装车并持已签注好的《异常邮袋交接单》向机场海关物流处提出封车申请。机场海关物流处将出境被退回邮件的总包及签注后《异常邮袋交接单》施封,通过监管车转至邮局机场交换中心。由邮办处海关负责解封并核对包裹信息后,将邮政公司承运的包裹转至望京现场处理。邮政公司或EMS在海关监管区内对退回物品重新进行分拣,并对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退回的物品按寄件地不同,分为天竺综保区或亦庄保税物流中心单独堆放。邮政公司或EMS每天将出境退回的电子商务物品制作清单,交邮办处海关审核,审核无误后,邮办处定期将清单及退回包裹汇总后施封,通过监管车运回天竺综保区或亦庄保税物流中心。主管海关核对退运审批单据无误后,批准退回物品返回区(中心)内企业仓库指定区域单独存放,并重新计入电子账册底账管理。

4、区(中心)内企业发往境外的包裹因故退回的,区(中心)内企业可以选择国货复进口,退回境内发件人,区(中心)内放弃或更换后重新发运四种模式进行处理。国货复进口的,比照一般贸易进口货物进行管理;退回境内发件人的,区(中心)内企业应当在出区(中心)申报时向主管海关提交国税部门出具的未退税证明或退税已补税证明,无法提供相应证明的,主管海关比照一般贸易进口货物进行管理;申请区(中心)内放弃的,经主管海关批准,比照现有天竺综保区或亦庄保税物流中心内放弃货物管理规定办理;需更换后重新发运的,应将新品通过海关辅助监管平台先行运至天竺综保区或亦庄保税物流中心内,而后再将待更换物品退运至境内,主管海关比照本规程第三十二条进行监管。

7.海关监管的依据 篇七

农机产品列入强制性产品目录的有两类:一是通过液力、气力、热力分散并喷射农药, 用于防治植物病、虫、害和 (或) 其他生物侵害的植物保护机械;二是以单缸柴油机或功率不大于18.4k W (25马力) 的多缸柴油机为动力的轮式拖拉机。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条中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列入目录的进口产品实施入境验证管理, 查验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等证明文件, 核对货证是否相符。验证不合格的,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对列入目录的进口产品实施后续监管。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进口商、销售商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向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 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责任担保书、产品符合性声明 (包括型式试验报告) 等资料, 并根据需要进行产品检测, 经批准取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 方可进口, 并按照申报用途使用:1.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2.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3.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4.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 (不包含办公用品) ;5.仅用于商业展示, 但不销售的产品;6.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 (含展览品) ;7.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8.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者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9.其他因特殊用途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

海关监管是指海关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力, 通过一系列管理制度与管理程式, 依法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进出境活动所实施的一种行政管理。海关监管是一项国家职能, 其目的在于保证一切进出境活动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的规范, 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

海关系统落实法律法规的要求, 在具体的海关查验强制性认证产品中发现了一些问题, 包括:进口商不如实申请CCC认证目录内商品入境验证;申报产品上有CCC标志, 未提供CCC证书;产品获得CCC认证证书, 未加施CCC标志;进口产品与认证产品技术参数不相符;成套产品冒用附件产品CCC认证证书等。从这些问题可以发现:CCC认证产品及附带信息的重要性, 明确的产品目录名称、对产品的描述或列举及相关信息的指向性越明确, 对一线口岸工作人员执法的指导就越清晰和简单, 就能方便一线监管, 为此作为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编码的HS编码在海关监管中至关重要。

HS编码是按照《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 (简称“协调制度”) 制定的编码规则。HS编码“协调”涵盖了《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商品分类目录》和联合国的《国际贸易标准分类》两大分类编码体系, 是系统的、多用途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它除了用于海关税则和贸易统计外, 对运输商品的计费、统计、计算机数据传递、国际贸易单证简化以及普遍优惠制税号的利用等方面, 都提供了一套可使用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

HS编码于198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每4年修订1次。目前世界上已有200多个国家使用HS, 全球贸易总量98%以上的货物都是以HS分类的。HS的总体结构包括三大部分:归类规则;类、章及子目注释;按顺序编排的目与子目编码及条文。这三部分是HS的法律性条文, 具有严格的法律效力和严密的逻辑性。HS首先列明6条归类总规则, 规定了使用HS对商品进行分类时必须遵守的分类原则和方法。HS的许多类和章在开头均列有注释 (类注、章注或子目注释) , 严格界定了归入该类或该章中的商品范围, 阐述HS中专用术语的定义或区分某些商品的技术标准及界限。

HS国际标准编码采用六位数编码, 编码第一、二位数码代表“章”, 第三、四位数码代表“目” (Heading) , 第五、六位数码代表“子目” (Subheading) 。国际上把全部国际贸易商品分为21类, 97章, 有1241个四位数的税目, 5113个六位数子目。有的国家根据本国的实际, 已增加第七、八、九、十位数码。

从1992年1月1日起, 我国进出口税则采用世界海关组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 (简称“HS”) , 我国进出口税则在HS分类原则和方法基础上, 根据我国关税、统计和贸易管理的需要增设采用十位编码, 增加了4位延伸编码。从农机产品的编码可以看出编码内容。如植物保护机械8424810000, 第一、二位的84是代表协调制度中规定的第84章机器、机械器具及其零件;第三、四位24是品目代码表示液体或粉末的喷射、散布或喷雾的机械器具 (不论是否手工操作) , 灭火器 (不论是否装药) , 喷枪及类似器具, 喷汽机、喷砂机及类似的喷射机器;第五位8表示品目84.24项下第八个一级子目, 第六位1表示子目8424.8项下二级子目, 后四位0000代表中国子目, 8424810000代表农业或园艺用喷射、喷雾机械器具 (即通过液力、气力、热力分散并喷射农药, 用于防治植物病、虫、害和/或其他生物侵害的机具) 。

轮式拖拉机8701901190, 第一、第二位的87是协调制度章代码规定的第87章车辆及其零件、附件, 第三、第四位的01是品目代码表示牵引车、拖拉机 (品目87.09的牵引车除外) , 第五位9表示品目87.01项下第9个一级子目, 第六位0表示子目8701.9项下二级子目, 后四位1190代表中国子目, 8701901190代表其他轮式拖拉机 (即通过车轮行走, 具有两轴或多轴, 用于牵引、推动、携带或/和驱动配套农机具进行作业的自走式动力机械) 。

我国海关依法对强制认证产品的进出口实施监管, 在农机CCC认证产品出入关时, 海关会将进出关产品信息与海关HS编码衔接后选择实施对应的监管方式。为保证CCC认证产品信息的即时性和准确性,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年决定成立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产品与海关HS编码对照协调技术专家组 (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TC25) , 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章程》开展相关研究和技术支撑工作, 专家组定期审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产品与海关HS编码的协调性, 对CCC产品分类代码、产品范围、HS编码的商品名称及备注、海关监管条件、检验检疫类别等进行逐一审核确认, 其中海关监管条件代码包括:A:表示对应商品须实施进境检验检疫;B:表示对应商品须实施出境检验检疫;检验检疫类别代码包括:L:表示对应商品须实施民用商品入境验;M:表示对应商品须实施进口商品检验;N:表示对应商品须实施出口商品检验;植物保护机械现采用L监管方式, 轮式拖拉机现采用:L/M/N A/B监管方式。在2013年度专家组工作会议上, 农机产品强制认证机构的专家提出对强制性认证的植保机械增加海关监管条件A的建议, 以强化植物保护机械进口监管力度, 保护国内农机植保企业利益。

8.海关监管的依据 篇八

一、监管法律依据

当前,很多人(包括工商干部)认为,证券咨询市场隶属证券行业。应由证监会管,工商没有监管权。其实,这是片面的。从职能定位来看,虽然证券市场的主管部门是证监会,但证券咨询市场又属于服务业和经纪业,从规范这两类行业的经营秩序来看。国家都明确赋予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从法律适用来看,对于证券咨询市场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处罚,工商部门都有法可依。根据调查,证券咨询市场上的非法行为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对自身资质、规模、水平或产品方面作夸大的或引人误解的宣传,二是缺乏资质而从事证券咨询类行为。针对第一种形式,笔者认为其违规的主要法律依据为《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处罚的主体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而第二种形式的违规行为相对比较复杂,根据《证券法》有关规定,对该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为证监部门。而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工商部门也可以作为执法主体对该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对此,笔者认为,工商部门应该立足自身职权,针对上述不同的违法行为,在执法地位上扮演好主角及配角。从国家要求来看,国务院于2006年12月12日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明确要求成立包括工商部门在内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负责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组织协调、政策解释、性质认定等工作;同时要求工商部门对尚未构成犯罪的非法证券活动依法处理。

在国办发[2006]99号文件公布以后,各地政府都对如何整治非法证券活动作了有益的研究和探索。其中,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99号文件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阐明“对于有证券期货经营资格的机构,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非法交易场所和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以证券监管部门为主作出行政处罚:对于无证券期货经营资格的机构和个人。擅自设立非法交易场所和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以及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作出行政处罚”。该通知明确了证券监管部门和工商部门的执法范围,有助于弥补执法空白,形成执法合力,值得我们研究与借鉴。

基于上述,笔者认为:作为肩负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神圣职责的工商部门,对规范证券咨询市场应责无旁贷,且应有所作为。

二、监管路径选择

面对复杂全新的证券咨询市场,没有前人的经验可借鉴,更没有现成的路可走。工商部门如何充分履职,监管好证券咨询市场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

一是要充分调查研究,摸清证券咨询市场的现状。本着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的原则,无锡市工商局朝阳分局,近期对本市证券咨询市场进行了专项调查,调查显示总体情况尚好,大部分证券咨询机构都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咨询信息,但其中也有良莠不齐的情况存在,甚至有些没有证券咨询资质的机构和个人混水摸鱼,违规开展证券咨询业务。

一类是有合法资质的证券咨询机构。目前,无锡共有券商十家左右,有三家在报纸上开有专栏荐股,有的以券商名义发布,有的以XX工作室名义发布。其余的在营业厅里均设有“券商视点”之类的咨询分析栏目。除了券商以外,无锡目前只有一家无锡金百灵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通过证监会批准,依法取得证券咨询的资质,其经营范围为“证券投资咨询:百货的销售”。

另一类是非法证券咨询机构。非法证券咨询机构是指在不具备合法资质的情况下非法开展证券咨询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是以委托理财和其他经济类咨询为名开展证券咨询的公司。据证券业人士介绍,无锡有部分咨询公司,本身并不具备证券咨询的资质,但是在暗地里吹嘘拥有高级证券分析师等资源,能对证券市场做出准确判断,并通过种种方式招揽客户,以委托理财和其他经济类咨询为名开展证券咨询业务:有的甚至还直接采取代客操盘、揽资炒股、收益分成等形式来运作。据调查。无锡市紫光科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就在不具备证券咨询和代理操作资质的情况下,一方面在报纸上连续发表股评及实盘操作记录,另一方面在报纸上做广告销售其开发的“紫光互助基金”,同时还和民间游资签订有关委托理财协议,多方募集资金用于炒股。二是通过网络开展网络咨询业务的机构和个人。网络荐股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而快速发展起来的一种模式,有着地域跨度性大、隐蔽性强的特点。部分机构和个人通过网络论坛免费荐股吸引人气,然后通过开设网站、网店、博客、论坛,建立收费QQ群或其他形式发展会员、客户,有偿为其提供投资咨询业务。不法分子充分利用了互联网交流自由、信息传递迅速、客户群广泛且不确定、身份虚拟化等特点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大肆敛财。近期被公安部门侦缉的“带头大哥777”就是典型例子,而类似情况在我市也有所存在,例如群号为9744593的QQ群就在我市门户网站二泉论坛上发布有关信息招募会员。三是证券软件销售商。部分证券软件的销售商在销售证券软件时,有夸大其词,承诺提供增值证券咨询服务等违规现象。具体表现为以下四种形式:第一,以科学的名义伪装,声称某炒股软件是经公司研究人员多年的精心研究而得出的结论,使用简单方便,即便没有股票常识的人也能轻松炒股,而其实际上准确性并不高;第二,现身说法:广告中举出XX使用了炒股软件后,按照系统发出的买卖信号操作,成功赚取了多少利润;而这种现身说法的广告模式有明显的误导消费者的嫌疑;第三,承诺收益;有一些证券软件在销售过程中承诺高额收益率等。而事实上这种宣传是完全没有依据的;第四,以销售软件为名进行非法证券咨询:销售商在卖软件的同时向投资者提供投资咨询服务,而证券投资咨询属于一种专业性很强的咨询服务,中国证监会对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规定了较高的资格准人条件,严格的从业规范。在没有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借卖软件的名义开展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显然是不合法的。

违规证券咨询活动所带来的危害是严重的。第一,扰乱了正常的金

融市场秩序。证券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平稳运行对于我国金融市场秩序的稳定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部分非法证券咨询机构参与坐庄、操纵股价;或通过违规提供证券咨询,蛊惑普通投资者,严重扰乱交易秩序:还有部分投资公司、投资顾问公司、财务公司在注册后,即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始从事代客理财业务,控制大量资金进行炒作,对证券市场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从而扰乱了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第二,提供虚假信息,联手坑害消费者。部分非法证券咨询机构通过报纸、电视、网络进行股评营销,推介个股;他们承诺虚假高额收益,诱骗高额咨询费,甚至诱骗投资者购买未上市公司股票,QQ群和博客等都成为其敛财的新工具。有的咨询机构甚至与庄家串通,故意发布虚假信息,操纵股市,联手坑害消费者。第三,非法集资炒股,引起社会不稳定。部分非法证券咨询机构通过代客理财、发售理财产品或以高额回报等手段,非法集资炒股,风险极大,一旦发生大额亏损,极易引起社会稳定问题。第四,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非法证券咨询机构在缺失市场准入的情况下,通过虚假宣传,承诺保底收益等方式来吸引客户,违反《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开展经营活动,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有合法资质的证券咨询机构而言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二是掌握本质,对症下药。由于各类非法证券咨询机构所提供的信息有真有假,有虚有实,且一般都无书面文件或电话记录,导致股民即使发现受骗上当,也很难举证,因而很少主动举报。使得非法证券咨询活动不易为监管部门所及时发现。由于非法证券咨询活动具有隐蔽性、网络化、虚拟化、分散性、客户的不确定性以及资金的快速转移等特征,使得监管部门即使发现也很难吸时切入其运作流程进行监控。因此,长期以来。非法证券咨询活动都被笼罩在重重“迷雾”下,不被外人所了解。对此,监管部门理应积极组织人手,深入市场,实地调研,掌握第一手基础情况,才能够对症下药。

三是发布警示,开展风险教育。证券市场是一个对信息公开透明和规范运作要求很高的前沿市场。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时间不长,相关的法规制度正处于持续建设阶段,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因此,必须在严格执法,强化约束机制,打击一批非法证券咨询机构的同时。定期发布有关警示,揭露骗局,提示风险,从而帮助投资者增强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自我辨别和抵制各种违法违规行为,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对各类市场主体进行普遍、持续的知法守法和规范运作的教育,以促进市场监管效能的更好发挥,稳步推进和谐市场与和谐社会的建设。

四是高度重视,完善组织机构,造成证券投资咨询市场不规范的一个首要原因就是监管上的缺位,根据现有法律法规规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主管部门是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而目前证监会的派出机构只设到省级,这样就形成了一定的管理机构缺位,导致对地级市证券咨询机构的监管难以到位。因此,要深入开展对证券投资咨询市场的监管,我们应根据国办发[2006]9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由政府或有关部门牵头,成立专门机构或联席会议制来积极应对,及时化解影响社会稳定和金融秩序的各种不利因素。

五是协同作战,联手规范市场,证券投资咨询市场有其一定的特殊性,一方面其面向的投资者面广量大,且咨询意见关系到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另一方面其涉及法规众多,既涉及《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等行业专项行政法规,也涉及《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普通行政法规,还涉及到《民法》、《刑法》等基础性法律。在单一部门执法过程中,对于不法分子身份的核实、对于网站上信息的锁定、对于咨询内容违法性的认定、对于非法收入的认定和冻结等,都存在很大的困难。因此,针对证券咨询市场的特点,开展监管必须采取政府牵头多部门协同作战的方式。从多层面构筑立体化监管体系。这里说的协同作战包括两层意思:一是指部门间的协同作战,即按照国办发『2006]第99号文件要求,成立由证监、工商、公安、银监等多部门组成的专门小组,联手出击,部门协调,各司其职;二是指工商部门内部的各业务单位协同作战,基层单位与业务处室要紧密配合,依托广泛的12315网络,从消费者投诉、广告、登记等多方面切入,形成立体化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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