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出活动经纪合同(共4篇)
1.演出活动经纪合同 篇一
演出市场政策法规及演出经纪实务考试大纲
第一章 演出市场基础知识
第一节 文化市场概论
考点1.文化的界定
在我国比较通用的定义有三种:
一是把文化与文明同等,意指人类一切创造成果的总和。二是经济相当于物质文明,文化相当于精神文明。三是特指广播影视音像、新闻出版、文学艺术等领域。
考点2.市场的含义
市场由市场主体和市场客体构成。市场的主体是市场上从事交易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市场的客体是各种商品和服务。
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作为配置社会经济资源基本手段的经济形势,是商品生产充分发展的产物。
考点3.文化市场的概念
在我国,一般把文化产业定义为生产经营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行业,主要内容包括演出业、图书报刊业、广播影视业、娱乐业、音像业、艺术品经营业、网络文化业、文物拍卖业、文化旅游业等门类。文化市场可以划分为演出市场、娱乐市场、音像市场、网络文化市场、电影市场、书报刊市场、艺术品市场、文物市场等多种类型。
考点4.文化市场的商品经济属性
1.文化商品和其他商品一样具有价值、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2.文化市场的运行必须符合市场经济规律。
考点5.市场机制的三个基本要素
价格机制、竞争机制和供求机制是市场机制的三个基本要素,其中价格机制居于核心地位。
考点6.文化市场的社会制度属性
1.我国文化市场是以国办文化为主导的文化市场。2.我国文化市场是政府导向型的有序竞争的市场。
3.文化市场的发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社会效益是其最高准则。
第二节 演出市场的形成与发展
考点1.中国古代表演艺术存在三个基本形式
1.以宫廷、官府、官僚、贵族以及地主富豪家庭供养为主的官方表演艺术。2.以巫术、传教为主的宗教表演艺术。3.以民风民俗为主的民间表演艺术。
考点2.演出市场的形成
1.百戏是古代对散在民间的乐舞、杂技、武术等等各种表演艺术的统称。2.北宋汴京、南宋杭州等地出现了大量表演各种伎艺的场所,即所谓“勾栏”“瓦肆”。3.明清两朝,各种地方戏曲大量产生。也出现了一大批以演出为谋生手段的艺人戏班,并形成了行业组织。
4.鸦片战争以后,西方话剧等艺术形式传入我国,上海、北京等地相继建起了一批拥有现代化演出设备的剧场(如1866年上海建成的兰心剧场)。
5.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在对旧有的民营剧团进行“改人、改戏、改制”形成了以国有艺术表演团体和剧场为主体的计划演出体制。
6.改革开放以后,演出市场重新恢复了生机和活力。随着文化体制改革的深入,演出市场正呈现出广阔的前景。
考点3.演出市场的现状
从演出市场主体来看,初步形成了演出团体、演出公司与演出场所三类演出经济实体分工配合协作反战的主导格局;
从演出类型来看,营业演出取代计划演出成为整个演出活动的主要布类;
从演出的结构、布局与形势来看,高雅艺术与民族优秀艺术的演出场次和观众人次大幅度增长,通俗艺术演出继续保持强劲的发展势头,国外来华演出与国内演出团体出国演出健康发展,促进了中外文化交流。
第三节 演出市场基本制度
考点1.我国演出市场三大基本制度
营业性演出许可制度、演出经纪制度、演出合同制度
考点2.营业性演出许可制度 包括两方面,一是对营业性演出单位的主体资格实行许可制度,二是对营业性演出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考点3.演出活动许可制度
对演出项目的许可,对演出内容的许可,对演出经营行为的许可,对演出活动安全保证的许可。
考点4.演出经纪制度
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演出经纪活动既不是演出产品的生产者行为,也不是演出产品的消费者行为,而是从是演出策划、组织、联络、制作、营销或者中介代理服务的经济实体。
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为职业的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节 演出市场法规
考点1.反不正当竞争法 1.虚假宣传
2.相互抬价或压价 3.演出前低价批售余票
考点2.合同法
1.采取欺骗手段签订虚假合同 2.合同内容不规范 3.违约责任执行难
第五节 演出概论
考点1.演出市场概念
演出行业生产经营者即各类营业性演出单位是目前我国最重要的演出市场主体。
演出市场客体是指各类营业性演出节目,包括音乐、喜剧、舞蹈、杂技、魔术、马戏、曲艺、木偶、皮影、朗诵、民间文艺、模特、服饰等。
考点2.演出的基本要素 1.演员 2.观众 3.演出场所
4.服装服饰、道具、背景 5.灯光、舞美、音响
考点3.舞台的主要结构
主舞台,是剧目的主要表演区;侧台,在主舞台的左右两侧是演出上下场的准备过渡区,也是推拉台左右形成的必要空间;后舞台,在主舞台后面的延伸区,为一些特殊剧节目的需要提供更大的设计和表演空间。
考点4.演出的主要特征
1.演出是非物质形态的艺术品 2.演出是现场表演的舞台艺术品
3.表演者艺术生产过程也是观众消费观赏的过程 4.演出自身的时效性和消费群体的有限性 5.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都无法得到所有权
考点5.营业性演出的意义
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1.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
2.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
3.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 4.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考点6.按艺术品中进行演出分类 1.单一艺术品种演出
按照艺术品种的不同演出可以分为:戏剧类、音乐类、舞蹈类、杂技类、曲艺类、歌剧类、舞剧类、音乐剧等类演出。2.组台演出
组台演出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同一艺术品种有多个演出团体和个人参加的演出,另一种是由不同艺术门类和多个演出团体和个人参加的综艺演出。
考点7.根据演出规模进行分类 1.按观众人数演出分类
一般千人以下的演出场所均可视为中小型演出。2.从演职人员规模演出分类
从参加演出的演职人员规模数量也就是演出阵容,可分为大、中、小类型的演出。
第二章 演出经纪人
第一节 经纪人概述
考点1.经纪人的概念
经纪人,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迹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考点2.经纪活动的特点
经纪活动具有广泛性、中立性、有报酬性、隐蔽性、非连续性、有合法执业地位。
考点3.经纪人的性质
经纪人的活动具有经营的性质,即有偿服务。经纪人通过经纪服务,目的是获得佣金为主的营业收入。经纪人行业属于第三产业范畴,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是经纪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关键。
考点4.居间经纪人、行纪经纪人和代理经纪人的定义
1.居间经纪人,指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提供交易信息及条件,以促成他人交易成功的经纪人。
2.行纪经纪人,指受委托人委托,以经纪人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进行交易,交易过程中出现的法律责任由委托人直接承担。
3.代理经纪人,指受委托人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方进行交易,交易过程中出现的法律责任由委托人直接承担。
考点5.经纪人的权利和义务要点 权利: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经纪活动。2.依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获得佣金。
3.通过合法途径了解、核实委托方提供的资信材料。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1.提供客观、公正、准确、高效的服务;
2.将定约机会和交易情况如实、及时报告当事人各方; 3.妥善保管当事人交付的样品、保证金、预付款等财物; 4.按照约定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
5.记录经纪业务成交情况,并保存三年以上;
6.收取当事人佣金应当开具发票,并依法缴纳税收和行政管理费;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规则。
考点6.经纪人不得从事的行为 1.超越其核准的经纪业务范围; 2.隐瞒与经纪活动有关的重要事项; 3.签订虚假合同;
4.采取胁迫、欺诈、贿赂和恶意串通等手段,促成交易; 5.伪造、涂改、买卖各种商业交易未见和凭证; 6.向当事人所取佣金以外的酬劳;
7.参与国家明确规定的违禁物品、专控商品及其他不允许经纪人从事经纪业务的经纪活动的; 8.兼职经纪人接受与所在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当事人委托。促成交易;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考点7.佣金的概念
经纪人的佣金是委托人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双方约定,因经纪人业务而支付经纪人的报酬,是经纪人从事经纪活动的合法收入,在性质上是经纪人劳动收入、风险收入和经营收入的综合体。
考点8.佣金的种类 1.法定佣金
是指经纪人从事特定经纪业务时按照国家对特定经纪业务规定的佣金标准获得的佣金。2.自由佣金
是指在国家法律法规等没有明确规定佣金费率标准的市场上,经纪人按照其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的佣金标准获得的佣金。
考点9.佣金的支付
只有经纪合同中规定的经济业务的委托方才有支付佣金的义务。经纪人可通过预收费用、预收佣金、签订“专有经纪权合同”、公证或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合同公证等措施方式佣金被甩。
考点10.佣金与回扣、信息费
1.佣金与回扣。佣金在产生的原因、作用的结果和作用的范围上与回扣相似,在所反映的经济关系和性质上与回扣不同。2.佣金与信息费。信息费是因提供有价值信息而对信息提供者所支付的价款,是信息商品的销售收入。佣金与信息费在性质上是不同的。
第二节 演出经纪人
考点1.演出经纪人的概念
所谓演出经纪人,指在演出市场上为实现演出产品的交易进行中介服务并获取佣金的文化商人。
考点2.演出经纪活动管理
文化行政部门对演出经纪人的管理: 1.演出经纪机构资格认定 2.演出项目审批 3.演出活动监督
行业协会对演出经纪人的管理
考点3.演出经纪人的自律性组织——中国演出行业协会 职能: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是我国从事艺术演出工作者自愿结合非营利的专业性行业社会团体。协会受文化部市场司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作用:
1.积极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宣传、贯彻有关演出行业管理的方针、政策、法令、法律。
2.认真开展演出行业情况调查,代表行业向政府部门提供决策建议,反映行业问题,协调管理方向。3.广泛组织演出行业信息交流,总结和推广国内外演出经营管理的先进经验,开展演出方面的理论研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业务与培训,致力于建设高素质的演出经纪人队伍。4.促进国内、国际演出文化交流,组织业务洽谈会,为会员提供优质信息服务。5.指导、促进、协调各地方演出行业协会的工作。
6.成立演出行业相关的专业委员会,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7.制订行业规范,并通过评选等活动,树立行业典范。
8.协调、保护行业正常权益,在公平竞争的前提下,联合会员地址恶性竞争。
第三节 演出经纪人的素质要求
考点1.一般经纪人的综合素质要求
1.遵纪守法、诚信和职业道德是经纪人从业的最基本的思想品德素质要求。2.经纪人要具有较强的技能素质。3.经纪人要具有健康的心理素质。
考点2.演出经纪人的专业素质要求
1.具有相当的文化素质修养和艺术产品鉴赏水品 2.具有一定的演出经纪理论水平3.对国际演出经纪经知识有所了解 4.具有较高的专业法律素质 5.具有较强的市场运作能力
6.对艺术生产和演出活动过程的深刻了解
第四节 演出经纪业务内容
考点1.演出经纪业务七项主要工作 1.经纪业务相关信息的获取和整理; 2.确定经济对象和经济项目; 3.进行经纪业务谈判;
4.签订经纪业务合同的管理; 5.严格履行合同 6.取得佣金收入;
7.经纪业务总结和评估管理;
考点2.收集、整理、利用信息的方法 1.相关市场信息;
2.科技及最新应用信息; 3.政策法律信息;
4.国家经济运行走势及经营环境信息; 5.消费群体信息;
6.社会政治文化动态信息;
7.经济对象和潜在经济对象信息; 8.行业相关信息; 9.专门项目信息。
考点3.经纪对象与经纪项目的确定方法 1.做好演出市场调查工作
2.客观评价自身能力和市场机会 3.注重开发潜在的演出市场需求项目 4.宁少勿多,宁精勿滥的原则 5.注重树立经济对象品牌的原则 6.做好谈判的约定工作
考点4.演出经纪谈判前的信息准备工作要点
1.己一方处于谈判中的实力、地位的综合评价信息,即要先“知己”。2.对自己一方对于谈判应采取的策略方式相关的信息资料做准备。
3.对谈判中要使用的资料信息的整理和准备,一般要事先做出几个方案获预算、测算资料,以备在谈判使用时具备说服力。
4.对对方情况的信息收集和整理。主要了解对手的真实需求,谈判的诚意,对手的基本情况及对手的谈判权限和底线等。
5.对对方谈判人员的个人情况的信息收集,谈判是双方不断由对立走向协调的过程,谈判人员的工作态度、作风、性格、爱好等等都是影响谈判进行的因素,如果对以上情况有所了解并作出相应的安排和准备,十分有益于谈判的成功。
6.市场因素,主要是关于经纪对象有关的市场供需情况、市场竞争情况及相关的环境因素。
考点5.演出经纪谈判过程 1.开局:
在谈判目标确定的前提下,双方一经接触,谈判气氛就开始形成,所以经纪人要根据谈判的目的,考虑在谈判的开始就创造出适宜的气氛,热烈、友好、冷淡、平静、严肃等不同的气氛对不同的目的的谈判主题会有所帮助。2.摸底:
在这个阶段是双方表明立场的阶段,也是谈判的实质性阶段,经纪人陈述自己的要求时,要明确、完整的表达自己的立场,同时要认真听取对手的意思表述,如有不清楚、不懂的地方,就要发问弄清楚,并尽量归纳出条理,切记不可搞不清楚对方要求而匆匆进入下面的程序。3.报价:
报价阶段是一个必须进行的重要程序,在弄清楚对手的意图后,要慎重的提出自己的报价,报价的报出,既要考虑自我利益的保障,又要考虑对方的承受能力,过高的报价,可能导致对手对经纪人谈判的态度是否真诚的怀疑,过低又会怀疑经纪人的能力或者是另有企图。报价的形式可以用书面报价,即在准备阶段作出的书面方案、预算、测算,也可以进行口头报价。4.协调磋商:
(1)在不破裂的前提下,长时间的坚持自己的报价和条件,要反复强调其合理性、科学性和诚实性。(2)努力使对手可观评价其处境的困难性和不方便的地方,有经纪人的帮助是件多么愉快和有利的事情。
(3)让对方相信经纪人如果做了让步是在利益方面吃了亏,在感情方面多投入的结果。
(4)正是双方真诚共同让步让利,才能达成的共识,使对方也明白他是一个有眼光的人,做出了正确的选择。5.成交签约:
(1)对整个谈判过程进行比较冷静的回顾。收尾阶段需要沉着冷静,结合谈判前准备好的资料和在谈判中获取的信息以及双方摸底、报价、磋商阶段出现的在预想之外的问题进行回顾、联想,再一次坚信谈判结果是可以接受的。
(2)最后总结性报价和提出修改意见、条件。特别是可能引起含混理解的字句,要以书面形式进行限制性修饰,让双方都准确无误的领会达成协议的真实意思。(3)准备合同(4)签订合同
考点6.经纪业务总结和评估管理
演出经纪人要对完成的项目进行全面的业务总结。1.进行演出经纪项目过程总结 2.进行经验型总结
3.进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评估 4.建立相应激励制度
第五节 演出经纪人的经济技巧
考点1.谈判技巧主要要点
1.要先战胜自己,就是要树立谈判的信心。2.尽量引导谈判对手,占据主导地位。3.利用心理误区。4.适时沉默。5.车轮战术。6.出其不意。7.正确幽默。8.让双方满意。
考点2.报价技巧主要要点 1.争取现报价。
2.对谈判方有基本了解后决定报价浮动幅度的大小。3.报价时态度诚恳,不要犹豫、迟疑。4.牢记让步是绝对的,不让步是相对的。5.不轻易表露希望成交的强烈愿望。6.按质论价。
考点3.自我保护技巧主要要点
1.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利用法律作为自己利益的保护伞。
2.从事经纪业务时,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证件或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手续符合现行财务制度要求的收费手续。
3.尽可能了解供需方的信誉、信用等背景。
4.订立一个明确完善的经纪合同,在合同中要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详细的规定,可在经纪合同中订立“定金”条款,或在另外单独订立一个“定金合同”,明确规定委托方应向经纪人在合同履行前先付一部分费用。抛开“面子”,先小人,后君子。把该说的话该约定的事,尽量摆到桌面上。
5.签订“专有经纪权合同”或“独家经纪合同”,明确规定经纪人享有某项业务独占的或排他的经纪权利。
6.可以在订立经纪合同后,从委托方处先行取得部分或全部佣金,以减小被甩的风险。
7.公证处代管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在佣金的支付办法上,改变双方直接先期支付的办法,而采取在一定期限内由公证处代管,到期后,若双方无争议,公证处将代管的佣金连同代管期间的利息一并转给卖方或经纪人。
第三章 演出制作
第一节 演出制作团队及分工
考点1.演出制作团队构成
由三个部分组成:艺术创作组、舞台管理组、舞台技术组。各组之间是分工合作关系。
考点2.艺术创作组的主要构成
艺术总监、导演、舞美设计、灯光设计、音效设计、服装设计、化妆师
考点3.艺术总监的主要职责
1.负责选择剧目剧本,或组织人员创作选定题材剧本
2.与制作人一起组织必要的剧目价值论证会,确定剧目生产 3.确定剧目创作生产的主创人员
4.制定尽可能详细的剧目生产时间安排计划表和经费预算数
5.与导演保持有效的交换意见方式,确保对艺术风格、艺术质量的把握 6.及时解决、协调具体主创人员之间的不同见解和矛盾 7.有效地调动全体剧目创作生产人员的工作热情 8.严格检查、监督各部门的创作生产进度和艺术质量
9.在剧目合成彩排阶段,解决全部艺术方面问题,保证剧目演出成功
考点4.舞台管理组
舞台管理组是从剧目开始创作到演出结束全过程中,负责协调各方面关系及安排具体事务的舞台管理团队,团队的总负责人是舞台监督。
考点5.舞台监督需要具备的主要素质
1.全局概念,头脑清晰,判断准确,处理事务果断 2.任劳任怨,有能力与各方面的人打交道并具有亲和力 3.有戏剧舞美,管理演出等多方面知识 4.有行政后勤管理能力,善于应付变故
5.工作目的明确,细心而不柔弱,果断而不武断,以确保排练演出顺利进行为目的。
考点6.舞台管理组的具体工作内容
1.协助导演安排定制创作演出日程表,并负责监督各部门的进度和质量 2.协助导演指定排练计划,准备排练场和排练用具
3.负责演员纪律,召集并安排演员按计划表进行排练;营销部门需剧组人员配合宣传活动时,予以配合协调
4.绘制填写用于演出制作的各类图标、报告和通知 5.协助技术组人员勘察演出场地,制定进场、装台方案
6.安排各部门进场、装台,安排布景迁换,并负责进场后的剧组人员后勤工作 7.配合导演进行技术合成,整理舞台提示
8.演出期间负责提示和通知,指挥舞台上的场景迁换和其他部门工作,处理紧急情况及防火等安全事项
9.演出结束后组织拆台,安排撤离剧场及物品保管、存放,负责演出资料的整理建档。
第二节 演出制作流程
考点1.舞台剧创作主要流程 1.主创人员确定阶段
2.主创人员作品初创阶段 3.作品初评阶段 4.剧本修改加工阶段 5.作品确定阶段
6.舞美设计、服装设计确定阶段 7.其他初期演出准备工作
考点2.舞台剧的排练及制作 1.制定日程表,合理安排调度 2.剧场装台、合成阶段主要内容(1)制作人组织生产剧目阶段(2)总导演组织生产阶段
(3)对创作作品进行共同创作阶段(4)舞台排练阶段(5)音乐排练阶段(6)舞美制作阶段(7)合成阶段
(8)剧场装台对光对景阶段(9)彩排阶段(10)制作节目单
考点3.组台演出创作工作流程
1.组建导演组,讨论确定演出主题及表现形式; 2.根据演出主题甄选节目和演员,并联络确定;
3.进行舞美设计、服装设计、视频内容设计、特效设计等相关创作; 4.根据演员和节目进行演出整体编排,撰写串场词; 5.确定是否需要节目主持人,并联络确定。
考点4.综艺晚会等组台演出的排练、制作 1.演出排练
节目来源于不同单位甚至不同地域,每个节目的排练都是分别进行的,最后的节目合成排练要在演出前舞台装台工作基本完成后方能进行,排练时间一般为1-2天。2.演出舞台工程
一般情况下,在剧场内进行的组台演出装台时间为2-3天,在体育场馆等场所举办的临时搭建舞台的演出,装台时间为5-7天。
考点5.巡回演出的推广要点
巡演推广资料中除演出档期、演员人数、演出报价等基本信息外,还应该包括演出制作相关要求: 1.演出场地要求(空调、暖气、舞台宽度深度、面光、耳光、顶光、吊杆多少、MD播放机等)2.舞美技术要求(地胶、灯光、音响、舞美等,一般要附技术清单)3.配合要求(是否需当地演员和节目配合,是否需当地技术工人配合等)
第三节 舞台工程基础知识
考点1.舞美制作内容 1.基础舞台和舞台机械 2.舞台美术设计制作
考点2.舞台布景
1.硬景是按照设计方案,利用轻便的代用材料做成的主体框架结构的布景。艺术效果好,但不方便与搬运,巡回演出也会增加演出成本。
2.软景是指把图案绘画在画幕上的布景,软景体积小,便于搬运,可以多次使用,成本低,但立体感差,效果不如硬景好。
考点3.灯光设备类型
1.常规灯具:包括舞台成像等、舞台回光灯、筒灯、PAR64、追光灯等,主要满足演出的基本要求。2.电脑灯具:包括图案灯spot、染色灯wash、多媒体电脑灯、电脑探照灯、LED灯等,主要满足演出的特殊要求。
考点4.音响设备类型及功能
1.线阵列音箱:为组合式音箱,是由多个同音域的专用单体音箱垂直连成一组,这种音箱音域均匀,方向性强,覆盖面广。线阵列音箱主要是为了解决在大场地单体音箱达不到声压的要求,而多只普通音箱组合又会产生声干涉的问题。
2.点声源音箱:一般指放置在不同位置的单体音箱,通常要根据场馆的大小决定其使用数量。
3.舞台返听音箱:这种音箱是指舞台上演员和乐队的声音通过调音台调控后,再返送回舞台,供演员和乐队人员收听的音箱,这种音箱因为摆在舞台上,所以体积较小。
考点5.视频设备构成
LED大屏幕、LED彩屏、大功率投影仪、视频编辑机、专业摄像机、放像机等。
考点6.舞台特殊效果种类
1.干冰机:通过干冰加热后迅速变成雾气使整个舞台在云雾笼罩之中。
2.二氧化碳气柱:可以在舞台上空出现烟雾缭绕的效果,各种颜色灯光的光柱打在烟雾中出现的一种效果。
3.雪花机:可以呈现舞台上空雪花纷飞的效果。
4.泡泡机:和雪花机类似,只是它所喷出的是肥皂泡,用灯光一打出现五颜六色的气泡效果。5.焰火:焰火与烟花是两种概念,焰火又分为冷焰火和热焰火。
考点7.各类型演出活动对舞台工程的要求与投入 1.戏剧、话剧、歌剧、舞剧、芭蕾舞、剧音乐剧等
由于对舞美设计制作要求高,工作量大,所以前期制作周期也相对较长,投资比例也比较大;对灯光音响的总体要求数量不是很多,但灯光设备的种类较多。
音响方面,除音乐剧和歌剧要求较高以外,其他艺术种类演出对音响设备等级要求不是很高,投入相对较少。
2.交响音乐会、民族音乐会、声乐器乐、合唱等 对于舞美制作的要求不高,工作量不大。
舞台灯光方面的要求基本达到保证亮度、布光均匀和满足观众视觉及乐队、指挥看清乐谱的需要,一般常规模式即可。
在非专业音乐厅的演出场所举办交响音乐会,在音响系统搭建中,对音响设备的质量品牌要求较高,数量相对较多,音响师的作用也至关重要。3.演唱会演出
(1)对灯光的要求
要求各类灯具设备质量高、数量多,特别是电脑灯的需求量最大,其次是各种常规灯、追光灯、探照灯等。
(2)对音响的要求
演唱会演出对音响的要求比较高,难度也比较大,安装的音响设备数量、种类都很多,调试时间长。4.大型歌舞晚会于大型电视晚会演出
对舞美灯光音响要求都比较高,但根据晚会主题、内容和形式的不同对舞美灯光音响的要求也会各有侧重。
考点8.舞台工程安全、质量、经费的关系 1.安全是前提 2.质量是效果 3.经费是保障
考点9.签订舞台工程合同
落实舞台工程一定要与工程公司签订正式合同,包括对技术人员的要求和对设备型号、规格、档次、数量、使用时间等基本要求。
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均应以文字形式进行描述和确认,舞美设计制作方案应经双方签字确认作为制作的依据。
第四节 演出安全管理
考点1.如何维护观众进出场秩序
1.根据观看演出的观众人数,合理安排入场门及观众进场时间,避免出现因入场观众过于集中而引起混乱。当出现观众入场人数过多或拥挤时,应及时采取增加检票人员、专人维持秩序等措施进行疏导。2.验票时,发现进入演出场所的观众达到和核准数量仍有观众等待入场,应当立即终止验票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报告;发现观众持有观众区域以外的门票或者假票的,应当拒绝其入场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报告。
3.演出结束前提前开放出厂门,在演出结束后利用广播等设备说明演出结束,避免出现观众因等待演员返场而滞留场内,并通过现场广播引导观众按合理路线离场。
考点2.观众区域的划分及引导
1.按照演出票价合理划分观众区域,因舞美设施搭建而产生较严重视线遮挡的观众席位不能作为可售票销售,避免因此产生纠纷,引起现场混乱。
2.在临时性演出场所举办大型演出,场所容纳的观众数量应当报公安部门核准,观众区域与缓冲区域应当由公安部门划定,缓冲区域应当有明显标识。
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按照公安部门核准的观众数量、划定的观众区域印制和出售门票。
3.在演出场馆内各主要通道及各观众区域之间,应安排工作人员引导观众入场,如观众之间发生座位冲突或其他冲突,应及时将其带至观众区域外协调解决,避免使冲突范围扩大,引发混乱。
考点3.未按确定时间开演或因突发事故导致演出中断的处理方式
1.做好各项演出准备工作,确保演出按预定时间开始。如因意外需延迟开演时间,要及时向观众通报原因及准确开演时间,安抚观众情绪,获得观众谅解。
2.演出过程中遇意外事故致使演出中断,应及时向观众说明原因,安抚观众情绪,获得观众谅解,并采取紧急措施尽快排除事故恢复演出。如事故无法短时间内排除,演出无法恢复正常进行,演出举办单位应在现场明确向观众通报,并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理退票等善后事宜。
考点4.演出场所外人群聚集的处理方式
举办大型演出尤其是流行歌手演唱会时,经常出现大量人群在演出场外围观的现象,应特别做好提前预防措施,安排足够的保安人员维持场外秩序。
考点5.演出装卸台过程如何确保演职人员安全
1.在演出舞台工程装卸台过程中,工程承接单位需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要求施工人员严格遵守有关的安全规定;
2.在演出舞台工程的装卸台过程中,工程承接单位需对施工人员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要求起严格遵守安全施工的相关规定;
3.电力、高空作业等特殊工种的施工人员须持有电工证、高空作业证等上岗许可证。
考点6.排练及演出中如何确保演职人员安全
1.从事特技动作或使用特技器材进行表演的演员,必须在排练和演出是做好安全保护措施。2.演员在正式演出前必须预先熟悉舞台结构,避免演出时出现坠落等安全事故。
3.演出单位为演员提供的演出舞台及相关舞台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避免因舞台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意外的人员伤害。
考点7.如何确保舞台设施设备的安全
1.演出主办单位应将舞台工程委托给有专业资质的工程公司承建; 2.演出中所使用的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
3.演出场馆应定期对固定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4.演出场馆临时搭建的舞台设施设备需经过安全检测方可使用; 5.临时性舞台的搭建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考点8.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安全事故主要类型 1.施工过程中的人员伤亡。
2.未按安全施工标准搭建舞台及相关设施引起事故。3.因特效使用不规范引发的事故。4.因电力设备原因造成的事故。
考点9.演出安全责任保险主要险种 1.位演职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其保险范围包括演职人员前往演出地往返途中、在演出装台和排练期间、演出期间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2.“公众安全责任险”,保险范围包括在演出场所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自身业务过程中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发生,造成的观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3.“财产综合险”,保险范围包括临时搭建的舞台看台和投入的灯光音响等财产,因火灾、爆炸等事故或雷电、暴雨等自然灾害引起的财产损失。4.“器材运输险”,保险范围包括音响、乐器、道具等演出器材在航空、水路、铁路、公路和联运运输中,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5.“活动意外取消险”,保险范围包括发生演出主办单位能力所不能控制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不得不取消、中断或推迟举办活动,造成的损失。
第四章 演出市场营销
第二节 演出市场细分与定位
考点1.演出市场细分的目的和作用
演出市场细分的目的在于通过分析投资商或观众的共同需求和特征来辨别潜在买房。而其作用是通过对演出市场的细分,进一步确定演出经营者未来主要经营的演出产品的方向及其在演出行业中的定位,并最终建立演出市场中独有的品牌。
考点2.研究观众的重要差异的变量应包括哪些内容 1.人口资料 2.观众心理特征 3.语言 4.决策单元 5.潜在的观众
考点3.演出市场的精细细分 1.人口规模
2.具有消费欲望的人群 3.具有购买能力的人群
考点4.演出经营者可以通过细分市场获得以下经营优势 1.了解演出营销程序重要步骤的建立和执行 2.弄清演出经营者自己的市场定位 3.演出营销目标和战略的清楚定义 4.演出营销方式变化的坚实基础 5.演出产品开发和资源分配指南
6.将演出营销和其他演出相关业务有力的整合以支持演出经营者满足观众和企业客户的需要
第三节 演出市场营销的基本概念
考点1.演出市场营销的基本概念
演出市场营销是从演出经营者的立场出发,以观众为对象,研究演出经营者如何面对市场、面向观众,以观众需求为中心,把演出产品这一特殊的艺术品呈现给观众和企业客户,在满足观众和企业客户需求的同时,使演出经营者获得最大利润的全过程。
考点2.演出市场营销应以观众需求为中心
把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有机的结合起来,根据观众和企业客户的需求和消费能力组织演出产品的生产和经营,只有满足了观众和企业客户的需求才能实现利润最大化,才能取得经济效益,因此演出市场营销要以观众需求为中心。
第四节 演出市场营销的战略
考点1.哈弗大学商学院管理学教授迈克尔·波特提出的三种一般竞争战略 1.成本领先:
·促成相对一般竞争对手来说更低的成本,但不是以牺牲质量、服务或其他为代价 ·要严格控制成本和间接费用,警觉的追求成本降低
·尽管竞争压力较大,但回报率仍要在演出行业平均水平以上 ·提供较高的利润,使其可以在投资来维持成本领先 2.差异化:
·把重点放在创造一种观众或者企业客户认为独特或者优良的并且愿意为其支付高价的演出项目上 ·采取多种形式,比如有特色的演出、品牌忠诚度、优质观众服务等 ·倾向于降低价格敏感度和产生较高的利润
·不乎略成本,在不影响差异化的领域推行降低成本 3.关注:
·关注范围狭小的战略目标,比如特定观众群、地域性市场 ·试图比竞争对手更有效率或者共有效果的服务目标观众
第五节 演出产品的属性和生命周期
考点1.产品的生命周期
所谓产品的生命周期就是指某一产品从在市场上出现即发生、发展、成熟到衰退、退出市场的全过程。
考点2.演出产品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主要特点 1.演出产品的发生期
(1)确立演出项目前做好市场调查,根据市场需求确定原创或引进的具体项目,准确定位。
(2)属于投入阶段,发生大量前期投入,但在进入市场前还不能取得收入,所以要进行严格的成本控制。
(3)如果准备时间过长,有可能还没来得及投入市场,其他经营者以将同类演出项目推向市场,造成进退两难的被动局面。
2.演出项目的发展期,即发展阶段
这一阶段应加大宣传推广力度,既要提高已确定场次的手漂亮,也要尽可能的增加今后演出的场次。3.演出项目的成熟期
当一个演出项目投入市场后,其场次和收益均已达到顶点并比较稳定在某一水平上下波动不大,说明该项目已经入成熟期。演出经营者应尽力保持和延长这一阶段的时间,使演出收益保持较高的水品。4.衰退时期
经过发展达到成熟期一定的时间后,演出场次和单场收益都开始下降,降到一定的程度时就可能出现亏损,这时候项目应适时推出市场。
考点3.原创演出项目不同生命周期的主要策略
1.在项目发生期做到方向准、信息灵、成本低、动作快。2.演出项目发展阶段要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增加演出场次。
3.进入成熟期后,演出场次相对稳定,改进提高艺术质量,必要时降低出场费,以赢得更多的订单。4.进入衰退期时,不要再盲目追加投入,应该尽快转换市场。
考点4.引进演出项目的不同生命周期的主要经营策略
1.对于引进的演出项目,要用专业的眼光判断其所处的生命周期。
2.对于处于发展期的演出项目和新星,可以较低的成本签约,并建立长期合作机制。3.对于成熟的项目,要注意控制签约金额,避免争抢造成的价格虚高。4.对于已经属于衰退时期的剧节目和演员可以挖掘其新的开发价值。
第六节 项目运作的主要环节和方法
考点1.一般演出项目成本构成 1.剧团和演员的出场费 2.场租费
3.舞美、灯光、音响费
4.国内和国际的差旅及食宿交通费 5.宣传费
6.其他费用(小额杂费和不可预见费用,一般在总成本的5%~10%左右)
考点2.如何控制演出项目总成本预算
1.了解对项目各项费用的市场行情的一般标准,尽量避免在不知行情的情况下盲目报价。2.减少中间环节。
3.尽可能以演出门票或广告宣传资源抵扣成本。
4.宣传费用的预算应由经营者根据项目市场定位和受众群体确定。
(1)对于在本市演过或观众熟悉比较成熟的项目,一般宣传费在总成本中所占比例较低,对于新引进或新创作的项目宣传用在总成本中的比例则相对较高。
(2)同类项目在市场的竞争程度,如果在同一时期同类演出项目相对集中,市场竞争比较激烈则应加大宣传力度,其费用也必然增加。
考点3.制定总体宣传方案的要点 1.找准宣传点
2.宣传经费数额的确定 3.宣传形式的选择 4.宣传周期的确定
考点4.各种档次票价的确定
1.确定多少种票价,根据演出场所观众人数的多少和剧场环境条件而定。2.每当价位票的数量比例也应合理,一般呈枣核形式。
3.各个价位票的差额要根据总体售票方案重点推销某个价位等因素确定。4.最高票价一般代表着该演出项目的规格档次和水平。
5.最低票价则标志着该演出项目门槛的高低和普通观众心理承重能力。6.平均票价标志着该演出项目总体票价水平的高低。
考点5.演出项目的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 1.盈亏临界点和风险系数
总票款×售票率(实际收)=成本 售票率=成本/总票款×100% 盈亏临界点(风险系数)=单场演出成本/单场总票款×100% 2.运用风险系数进行演出项目可行性分析 风险系数为30%属于低风险项目,只要市场预测准确操作过程无重大失误和意外,项目应该是可行的。风险系数为50%属于中等风险,要求市场预测更准确,运作过程更严谨。
风险系数为70%属于高风险项目,要非常谨慎才能进行,对于高风险的演出项目最好寻求投资赞助等合作单位,以降低风险。
第七节 演出项目定价方法和销售概率 考点1.演出产品的定价方法 1.成本定价法 2.目标定价 3.竞争法
第五章 演出合同
第一节 合同基本常识
考点1.合同的定义
《合同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考点2.合同的基本原则 1.双方平等原则 2.合同自由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6.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
考点3.合同的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考点4.合同的效力
1.一般而言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2.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3.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有些合同如果存在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或在订立合同的时候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等情形,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4.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考点5.合同约定不明时的补救和处理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旅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旅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7.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考点6.合同法定解除的五种情形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考点7.合同的转让 1.债权转让 2.债务承担 3.概括转让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考点8.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三种方式是: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这三种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要求,也可以联合要求。
第二节 演出合同基本知识
考点1.文艺表演团体常用的演出合同
演出项目合作投资合同、演出项目融资合同、演出项目赞助合同、演出剧本委托创作合同、外聘导演、主要演职人员劳务合同、参加组台演出合同、巡演合同、演出剧目经纪合同、演出服装(道具)器材买卖、制作、租赁合同、运输合同、演出宣传传播合同等等。
考点2.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常用的演出合同
演出场所租赁合同、演出场所演出分成合同、票务代理合同,演出场所演出经纪合同、舞台舞美灯光音响设备买卖、租赁合同、演出安全保卫合同等等。
考点3.演出经纪机构常用的演出合同
演出项目推广居间合同、演出项目推广大力合同、演出项目推广经纪合同、艺人经纪合同、投资创作演出剧目合同、国外来华演出巡演合同、承办组台演出合同、演出服装(道具)器材买卖、制作、租赁合同、运输合同、演出宣传传播合同等等。
考点4.个体演员常用的演出合同
参加组台演出合同、艺人经纪合同、举办个人演唱会合同、演出服装(道具)器材买卖、制作、租赁合同等等。
考点5.个体演出经纪人常用的演出合同 剧目演出推广居间合同、剧目演出推广代理合同、参加组台演出合同等等。
考点6.票务公司常用的演出合同
票务总代理合同、票务一般代理合同、票务设备买卖、租赁合同、运输合同、演出宣传传播合同、投资演出项目合同等等。
考点7.舞台舞美搭建公司常用的演出合同
舞台舞美灯光音响工程承揽合同、舞台舞美灯光音响设备运输合同、舞台舞美灯光音响设备买卖、租赁合同等等。
考点8.演出合同应注意的几个主要问题
1.合同条款应尽量完备。演出合同应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基本条款。
2.合同主体应具备一定的资质和授权。至少有一方主体应该为艺术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等演出市场经营主体。
3.合同标的(演出活动该矿或委托事项)应具体、准确。演出活动的演出阵容(演员)、演出时间、演出地点、演出名称、主承办单位等共同组成演出活动概况,演出活动概况实际就是合同标的,应该具体、准确。
4.合同价款支付时间和数额迎合演出筹备进程相适应。5.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相对应。
6.不可抗力不得滥用。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7.仲裁和诉讼争议解决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第三节 演出合同的类型及要素
考点1.艺人演艺经纪合同中,代理区域、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佣金比例等重要条款要明确。
1.代理区域是指演艺经纪机构代理签约演员的地理范围,是全球范围,还是中国区域,还是某个省份,都应当明确。
2.代理事项是指演艺经纪机构代理签约演员的具体业务范围,是一项业务,还是几项业务,还是全部演艺业务,也必须明确。
3.代理权限指演艺经纪机构代理签约演员的权限,是独家代理,还是非独家代理。
4.佣金比例指演艺经纪机构就其代理的演艺业务成功后,有权限提取合同酬金的一定比例作为佣金。
考点2.签署营业性组台演出和同事的要点
1.演出时间和场次,演出地点,主要演员和节目内容,演出票务安排,演出收支结算方式,演出活动名称,参加演出的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演出投资或者赞助的分成或回报方式,演出酬金,演出场地和器材租赁费用,演出经纪佣金及费用支付方式,演职员食宿、交通、医疗、保险等各种费用,争议的解决方式,违约责任,合同双方的名称、住所、通讯方式,合同签订日期和地点,当事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当事人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权利、衣物等事项。
2.如果是营业性涉外组台演出合同还应当载明合同当事人的国籍、住所、使用文字及其效力等内容。签订营业性涉外组台演出合同应当以中文文本为准,处理合同争议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选择仲裁,仲裁协议中也应规定向中国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考点3.演出经纪合同
分为三种:演出项目委托合同、演出项目行纪合同、演出项目居间合同。
第四节 签订演出项目合同的步骤要点
考点1.签订合同过程中应注意的主要环节和问题 1.确认合同内容及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性
2.要尽可能的了解合作方的真实情况,做到知己知彼 3.以诚相待,实事求是,量力而行 4.讲究策略以理据争取得主动 5.要不耐其烦,但求准确详尽
考点2.演出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首部应包括的具体内容(1)甲、乙各方单位名称(2)注册地址
(3)法定代表人的姓名(4)工商营业执照编号(5)营业性演出许可证(6)通讯地址
(7)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信件等)(8)对合同的简要说明 2.合同主题保证
(1)合同内容要明确表示当事人各方身份的合法性
(2)保证为本合同所提供的各种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如果一方提供了假文假资料,应当承担后果和法律责任。3.合同标的(演出项目的基本情况)(1)演出项目名称
(2)演出时间、地点、场次、场所
(3)演出内容:剧目、节目、曲目名称,演职人员名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改动,特别是主要演员的水平不能降低
(4)演出节目时间长度 4.演出项目经费(1)经费来源(2)总成本支出
(3)资金的管理及使用 5.利益分配
(1)利润分配包括正负利润分配比例和其他实物及门票分配等(2)分配时间和方式
6.当事人各方的责任、权利、利益 7.违约责任
8.不可抗力条款 9.合同纠纷处理 10.合同生效
11.合同当事人各方认为应当写进合同的内容及合同附件的内容
第六章 艺人经纪人业务
第一节 艺人经纪概述
考点1.艺人经纪业务最大的特点
经纪的对象是人,经纪人不仅要为其经纪对象规划职业发展道路,负责演出、广告、宣传等日常 业务的处理,为其争取最大利益,还要指导其克服演艺职业道路上出现的各种起伏和危机。
考点2.“穴头”与艺人经纪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走穴”演出粗制滥造,虚假宣传,坑骗观众,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穴头”组织的演出大部分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私分演出收入、偷漏税现象时有发生,并严重冲击了专业文艺团体正常的艺术生产秩序。
2009年文化部颁布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演出经纪机构的定义将“从事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的经营单位纳入演出经营主体的管理范围。
考点3.艺人与经纪公司的相互关系
艺人与经纪公司之间的合约关系,按合约的类型划分可以分为全面合约和部分合约两种类型。(1)全面经纪合约,简称“全约”
艺人将个人的唱片、演出、影视、广告等事宜全部委托经纪公司处理,公司对其进行培训,并为其定制适宜的事业发展规划。(2)部分经纪合约
按照经纪事务的内容,可分为唱片经纪约、演出经纪约、影视经纪约、广告经纪约等不同类型。与艺人签订全约的经纪公司也可将以人的部分合约委托给其他经纪公司代理,部分经纪合约还可以地域范围划分。
第二节 艺人经纪实务
考点1.经纪公司与唱片公司之间的合作方式
可以使专辑合作,也可以使单曲合作,合作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经纪公司与艺人签订经纪合约,将其唱片合约转签为唱片公司,由唱片公司买断音乐制作权,全权负责以人的音乐制作和唱片发行。
2.由经纪公司负责其艺人的音乐制作,委托唱片公司进行发行,相关音乐版权归属于经纪公司。3.经纪公司将以人的唱片约和演出经纪约都签署给唱片公司,艺人的音乐发展和演出事务都交由唱片公司全权负责,或者唱片约签署给唱片公司,演出约签署到专业从事演出推广的演出经纪公司。
考点2.歌手现场演出主要类型 1.商业演出
(1)地方节庆活动的演出;
(2)由媒体、企业或演出商举办的综艺晚会、组台演唱会;
(3)商业营业场所,如百货公司、大型夜店、KTV、饭店、酒吧等举办的演出活动;(4)企业商业活动,如举办活动回馈消费者或企业年会等。2.演唱会
演唱会是艺人作为歌手进行市场推广的一种重要方式,这里所说的演唱会是指艺人的个人专场演唱会或与其他艺人合作以品牌形式推出的演唱会。3.歌友会
歌友会是唱片公司为宣传唱片而开展的演出活动,活动的点多在校园、电视台、小型剧场内。4.公益演出
公益演出是指由公益机构主办或有关单位与公益机构联合主办,为了某项特定的公益主题进行宣传或倡卷的演出活动。
考点3.洽谈商业演出主要的考虑点 1.主办单位、承办单位的商业信誉;
2.了解活动性质、形式以及演出地点和场所,是否适合旗下艺人,是否有悖于艺人形象; 3.活动的影响面和受众范围,是否有媒体传播,是否涉及相关著作权问题;
4.了解活动具体内容以及参与演出的其他艺人,以确保艺人以适宜的方式进行演出; 5.了解活动涉及的企业赞助等商业元素,是否与艺人代言品牌或艺人自身形象冲突。
考点4.演出协议签订之后经纪人还需注意的事项
1.如签约艺人是港台地区或外籍人士,要注意主办单位是否履行了报批手续,在报批时,主办方需要港台和海外地区艺人签一份授权书,授权书中需注明单一合作的活动名称及授权期限,并要注明以双方合约为准,若合约出现问题时,此授权不生效等内容。
2.演出费用的收取,艺人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交通费用结算等经济往来项目均按照协议内容执行,签订协议后,经纪人要与主办方保持信息沟通,如发现风险及时规避,避免经济和名誉的损失。
3.如艺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经纪人需提前了解演出现场的安保情况,妥善安排艺人进出现场的路线及方式,以确保安全;
4.如果艺人演出当天演唱的歌曲数量在一首以上,则需要提前按照演顺序制作好伴奏播出带交制作单位,避免现场演出时出现演唱顺序的混乱。
5.提醒和监督艺人保持良好的演出状态,提前确认现场音响效果,避免出现假唱、假奏行为。
考点5.举办歌友会时,经纪人需注意的问题
1.歌手发行新唱片时,一般情况下需要经纪公司规划处3个月左右的艺人档期交由唱片公司负责,用于唱片宣传,在此期间经纪公司需全力配合唱片公司的活动。
2.歌友会分售票与不售票两种形式,不论售票与否,只要是在除电视台演播厅之外的场地进行演出,都属于营业性演出,需要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演出审批或备案手续。
考点6.参与公益演出经纪人需要注意的要点 1.活动主办单位是否是具有公信力的公益机构; 2.公益活动所募得款项的使用方式及流向; 3.公益活动的主题和形式是否符合艺人形象;
4.按照演出管理的有关法规要求,参加公益演出不得收取演出费用。
考点7.洽谈签约艺人的戏剧演出活动的效益考量点 1.导演
导演的类型、曾经的业绩等都是经纪人为艺人选择戏剧作品时首要考量的内容。2.剧本
经纪人通过对剧本的了解,考量该剧的市场价值和艺术价值,以及角色是否适合自己的艺人,并可就适合其艺人表演的角色向制作方建议。3.制作预算
要了解制作方的实力,确保其有足够的资金完成作品的制作或拍摄,尤其是硬视觉的制作。4.同一剧目中其他主要演员
从演员阵容的角度考量该剧的市场价值和艺术质量
考点8.签约戏剧演出活动报价考量点
1.所需时间量。报价与所付出的时间量成正比 2.艺人的市场价值通过其知名度、影响力、美誉度来判定 3.了解同剧中其他艺人出演价位,做为己方报价参考
考点9.经纪人为艺人选择代言的品牌的考量点 1.品牌的市场定位是否与艺人形象相符
2.企业品牌的社会认知度和美誉度是否能有利于扩大艺人的影响力,提升艺人形象 3.企业品牌的销售人群是否与艺人的受众人群吻合
考点10.品牌形象代言业务洽谈的要点
1.产品类型。同一个艺人不能同时代言两个同类产品,以避免品牌形象的相互冲突
2.企业产品的质量及信誉度。在选择代言品牌时应该多方考察企业及其产品的相关资质,避免出现假冒伪劣产品代言或艺人形象被用于虚假宣传等损害艺人形象的危机事件
3.广告创意及拍摄脚本。审查广告创意和脚本内容,避免出现与艺人形象不符的广告情节
4.广告拍摄方式及时间、地点。根据艺人档期安排及工作、生活的作息习惯等与企业客户妥善协商广告的具体拍摄事宜
5.广告投放渠道和范围。讨论企业品牌广告的传播方式及影响范围,为艺人争取最佳的宣传媒介 6.代言费用的报价依据。
(1)代言的时间长度,明星代言的年限一般为一年或两年
(2)广告拍摄的工作量,包括需要排几次平面广告,几个电视广告,参加几次公关活动等内容(3)代言区域,需要明晰代言的范围是仅中国内地还是包含港澳台其他地区。
考点11.艺人的相关权益 1.表演者权
(1)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录像,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
(2)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3)被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2.肖像权
考点12.艺人经纪的日常业务中与授权相关的形式主要 1.演出授权 2.作品授权(1)词曲授权
(2)作品的传播与发行授权
(3)为合作客户制作特定作品,需明确作品的版权归属以及作品的使用途径、范围。3.肖像授权
(1)授权给媒体、企业,用于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等印刷品制作(2)用艺人肖像发展周边商品(3)艺人肖像衍生的图像授权
第三节 媒体公关与危机管理
考点1.艺人经纪需要剧本的职业技能 1.文化素养和鉴赏能力 2.营销策划能力 3.谈判沟通能力 4.媒体公关能力 5.危机管理能力
考点2.经纪人从事媒体公关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1.不能操控媒体,只能着力配合 2.面对负面报道,保持冷静头脑 3.策略明晰,主动沟通
考点3.经纪人在媒体公关中应注意的具体要点 1.站在媒体的角度来进行公关策划 2.建立完善的新闻发布与传播渠道 3.加强媒体公关传播的计划管理 4.做到与媒体沟通主动化 5.把媒体视为客户
6.必须把握最佳媒体传播时机 7.让媒体最大程度了解艺人 8.进行必要的媒体传播监控
9.建立媒体资源数据库,媒体公关的常用方式。
考点4.经纪人在为其艺人开展媒体公关活动时常用的方式 1.举办活动 2.发布新闻稿 3.媒体专访
4.提供艺人的肖像 5.参与媒体的节目
6.为艺人度身定制系列节目
考点5.危机事件管理原则
1.制度化原则。发生突发事件后可以快速启动相应机制,妥善解决因事件造成的不良影响,尽力降低己方和合作方的经济损失。
2.诚信形象原则。通过致歉等树立诚信的方式争取公众的谅解和信任。3.信息应用原则。在日常工作中应建立信息管理和监测机制。
4.预防原则。危机的发生具有多种前兆,很多危机都是可以通过预防来化解的。
5.快速反应原则。在第一时间查出原因,找准危机的根源。经纪人首先应该迅速组织事件的传播,减小对艺人产生的负面影响。
6.创新性原则。把握合适的时机,以出其不意的应对方式解决危机,在危机处理过程中找到转机,使危机事件变成宣传契机。
7.沟通原则。危机发生前,与艺人、媒体等保持良好的沟通,尽管避免危机;危机发生后,通过与各有关方面沟通,寻求理解与支持,找到妥善解决事件的途径。
2.演出经纪人考试法规类考点 篇二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比例大
2005年7月7日公布 2008年7月22日修订
考点: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的设立
第六条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
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第七条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应当持许可证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八条 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第十条 以从事营业性演出为职业的个体演员(以下简称个体演员)和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为职业的个体演出经纪人(以下简称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考点:营业性演出规范 第十三条 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可以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也可以参加营业性组台演出。
营业性组台演出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举办;但是,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可以在本单位经营的场所内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
演出经纪机构可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行纪活动;个体演出经纪人只能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
第十四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除演出经纪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举办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但是,文艺表演团体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可以邀请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
举办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
(三)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无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记录。
第十六条 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
(二)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三)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重新报批。
第十八条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提供演出场地,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取得的批准文件;不得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演出场地。
第十九条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演出场所的建筑、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范,定期检查消防安全设施状况,并及时维护、更新。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演出举办单位在演出场所进行营业性演出,应当核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设施检查记录、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与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就演出活动中突发安全事件的防范、处理等事项签订安全责任协议。
第二十条 在公共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安全、消防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出场所应当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在安全出入口设置明显标识,保证安全出入口畅通;需要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标准搭建舞台、看台,确保安全。
第二十一条 审批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的下列文件:
(一)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三)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第二十二条 演出场所容纳的观众数量应当报公安部门核准;观众区域与缓冲区域应当由公安部门划定,缓冲区域应当有明显标识。
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按照公安部门核准的观众数量、划定的观众区域印制和出售门票。
验票时,发现进入演出场所的观众达到核准数量仍有观众等待入场的,应当立即终止验票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报告;发现观众持有观众区域以外的门票或者假票的,应当拒绝其入场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任何人不得携带传染病病原体和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进入营业性演出现场。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公安部门的要求,配备安全检查设施,并对进入营业性演出现场的观众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观众不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有前款禁止行为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有权拒绝其进入。
第二十四条 演出举办单位应当组织人员落实营业性演出时的安全、消防措施,维护营业性演出现场秩序。
演出举办单位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现场秩序混乱,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演出举办单位不得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
营业性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营业性演出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误导、欺骗公众。
第二十六条 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参加营业性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及时告知观众并说明理由。观众有权退票。
演出过程中,除因不可抗力不能演出的外,演出举办单位不得中止或者停止演出,演员不得退出演出。
第二十九条 演员不得以假唱欺骗观众,演出举办单位不得组织演员假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假唱提供条件。
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出进行监督,防止假唱行为的发生。
第三十条 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应当对其营业性演出的经营收入依法纳税。
演出举办单位在支付演员、职员的演出报酬时应当依法履行税款代扣代缴义务。
第三十一条 募捐义演的演出收入,除必要的成本开支外,必须全部交付受捐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员、职员,不得获取经济利益。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不得伪造、变造营业性演出门票或者倒卖伪造、变造的营业性演出门票。
第三十三条 除文化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体现民族特色和国家水准的演出给予补助外,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不得资助、赞助或者变相资助、赞助营业性演出,不得用公款购买营业性演出门票用于个人消费。
考点: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安部门接到观众达到核准数量仍有观众等待入场或者演出秩序混乱的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八条 承担现场管理检查任务的公安部门和文化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进入营业性演出现场,应当出示值勤证件。
第四十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演出举办单位、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索取演出门票。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比例大 考点:定义
第二条《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一)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
(二)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
(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
(四)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考点: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
第五条演出经纪机构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条件,从事下列活动的经营单位:
(一)演出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
(二)演出居间、代理、行纪等经纪活动;
(三)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
第七条申请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和从事的艺术类型;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
(一)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
(二)职称证书;
(三)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
(四)其他有效证明。
第八条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
(五)资金证明。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增设演出经纪机构经营业务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一)、(四)项规定的文件。第九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证照之日起20日内,持上述证照和有关消防、卫生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备案证明式样由文化部设计,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印制。
个体演员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明和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个体演出经纪人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明和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明,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常驻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备案证明式样由文化部设计,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印制。
第十八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在演出日期3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
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应当在演出日期20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
考点:演出管理
第二十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除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资金安排计划书和资金证明。
(二)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经历的证明文件;
(四)近2年内无违反《条例》规定的书面声明。
前款第(一)项所称资金证明是指由申请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当月基本存款帐户存款证明,或者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意贷款的证明,或者其他单位同意借款、投资、担保、赞助的证明及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当月基本存款帐户存款证明。
文化主管部门审核涉外或者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项目,必要时可以依法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二十一条举办营业性涉外演出,应当通过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向文化部提出申请,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文化部审批。
跨省区演出的,应当出具其他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二十二条经文化部批准的营业性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的,举办单位或者与其合作的具有涉外演出资格的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在演出日期10日前,持文化部批准文件和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文件,到增加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并抄报文化部。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第二十四条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需要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在上述场所举办驻场涉外演出,应当报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申请举办含有内地演员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演员共同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可以报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制定。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在演播厅外从事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举办募捐义演,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参加募捐义演的演职人员不得获取演出报酬;演出举办单位或者演员应当将扣除成本后的演出收入捐赠给社会公益事业,不得从中获取利润。
演出收入是指门票收入、捐赠款物、赞助收入等与演出活动相关的全部收入。演出成本是指演职员食、宿、交通费用和舞台灯光音响、服装道具、场地、宣传等费用。
募捐义演结束后10日内,演出举办单位或者演员应当将演出收支结算报审批机关备案。
举办其他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所述方式的公益性演出,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办理演出申报手续;
(二)安排演出节目内容;
(三)安排演出场地并负责演出现场管理;
(四)确定演出票价并负责演出活动的收支结算;
(五)依法缴纳或者代扣代缴有关税费;
(六)接受文化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七)其他依法需要承担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举办单位应当负责统一办理外国或者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个人的入出境手续,巡回演出的还要负责其全程联络和节目安排。
第三十条营业性演出活动经批准后方可出售门票。
第三十一条营业性演出不得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
前款所称假唱、假演奏是指演员在演出过程中,使用事先录制好的歌曲、乐曲代替现场演唱、演奏的行为。
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唱、演奏行为进行监督,并作出记录备查。记录内容包括演员、乐队、曲目的名称和演唱、演奏过程的基本情况,并由演出举办单位负责人和监督人员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根据舞台设计要求,优先选用境内演出器材。第三十六条文化主管部门对体现民族特色和国家水准的演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和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体现民族特色和国家水准的演出。
第四十条演出行业协会是演出经营主体和演出从业人员的自律组织。
全国性演出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演员、演出经纪人员等演出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
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演出行业协会开展有关工作,并加强指导和监督。
考点:演出证管理
第四十一条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包括1份正本和2份副本,有效期为2年。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由文化部设计,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印制,发证机关填写、盖章。
第四十二条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之日起9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持营业执照副本报发证机关备案。
第四十三条文化主管部门吊销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出经纪机构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应当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其经营范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除文化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押。
第四十四条吊销、注销文艺表演团体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应当报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吊销、注销演出经纪机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应当报文化部备案。
3、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 考点:下放审批权限
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来华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营业性演出的审批,下放至省级文化主管部门。
举办外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考点:简化审批程序
已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在演出举办单位、参演文艺表演团体及个人、演出内容不变的情况下,自批准演出活动举办日期起6个月内增加演出地的,实行事前备案管理。
(一)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演出增加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3日内,出具备案证明。
(二)外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增加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出具备案证明。
(三)文化主管部门在履行备案手续时,应当核查以下材料:
1.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
2.原批准文件;
3.演出名称、时间、地点、场次;
4.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名单;
5.节目单及相关视听资料。
(四)参演文艺表演团体及个人、演出举办单位自原批准之日起至申请备案期间,有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被依法停止演出活动的,不予备案。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考点:取消演出经营主体变更
(一)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持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到原发证机关换发许可证,文化主管部门不再履行变更审批手续。
(二)演出经纪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等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持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原许可证正(副)本,到原发证机关换领许可证,文化主管部门不再履行变更审批手续。
(三)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备案证明载明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持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性演出场所备案证明正(副)本,到原发证机关换领营业性演出场所备案证明,文化主管部门不再履行备案变更手续。
4、经纪人管理办法☆ 2004年8月28日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纪人,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经纪人从事经纪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条 经营经纪业务的各类经济组织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纪执业人员执业资格的,经纪执业人员应当取得资格。
第十二条
经纪人领取营业执照、聘用或解聘经纪执业人员后,应当自聘用或解聘之日起20日内,将聘用合同及聘用的经纪执业人员的姓名、照片、住所、执业的经纪项目、执业记录及解聘合同等资料提交给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经纪人应当将所聘用的经纪执业人员的姓名、照片、执业的经纪项目、联系电话等在经营场所明示。第十四条
经纪人依法从事经纪活动所得佣金是其合法收入。经纪人收取佣金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
凡国家允许进入市场流通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经纪人均可进行经纪活动;凡国家限制自由买卖的商品和服务,经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在核准的范围内进行经纪活动;凡国家禁止流通的商品和服务,经纪人不得进行经纪活动。
第十六条
经纪人承办经纪业务,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根据业务性质与当事人签订居间、行纪、委托等合同,并载明主要事项。
经纪人和委托人签订经纪合同,应当附有执行该项经纪业务的经纪执业人员的签名。第十七条
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提供客观、准确、高效的服务;
(二)经纪的商品或服务及佣金应明码标价;
(三)将定约机会和交易情况如实、及时报告委托人;
(四)妥善保管当事人交付的样品、保证金、预付款等财物;
(五)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保守商业秘密;
(六)如实记录经纪业务情况,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原始凭证、业务记录、账簿和经纪合同等资料;
(七)收取佣金和费用应当向当事人开具发票,并依法缴纳税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规则。第十八条
经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开展经纪活动;
(二)超越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纪活动;
(三)对委托人隐瞒与委托人有关的重要事项;
(四)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
(五)违反约定或者违反委托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六)利用虚假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
(七)采取欺诈、胁迫、贿赂、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当事人利益;
(八)通过诋毁其他经纪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九)对经纪的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十)参与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经纪人提供的信息及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对其管辖的经纪人进行监督检查时,经纪人应当接受检查,提供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账册、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经纪人有下列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经纪合同中未附有执行该项经纪合同业务的经纪执业人员的签名;
(二)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聘用的经纪执业人员的情况在经营场所明示;
(三)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或在经营场所明示虚假经纪执业人员材料。第二十三条
经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四)、(六)、(八)项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10月1日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考点:安全责任
第五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六)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九)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 承办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
(二)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三)按照负责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承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入;
(四)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
(五)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
(六)对妨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八)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八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四)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第九条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秩序;
(二)遵守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三)服从安全管理,不得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投掷杂物。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
(二)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三)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四)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五)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六)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考点: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演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三)具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四)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第十三条 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四)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时间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向做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经公安机关同意方可变更。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地点、内容以及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规模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承办者取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书面告知做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公安机关颁发的准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证件。
第十六条 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安机关根据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治安事件,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七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负责执行安全管理任务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凭值勤证件进入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承办者索取门票。
第十八条 承办者发现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达到核准数量时,应当立即停止验票;发现持有划定区域以外的门票或者持假票的人员,应当拒绝其入场并向活动现场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报告。
第十九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考点: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修订2008年10月28日 考点:火灾预防
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考点:灭火救援
第四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考点: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第六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7、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
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考点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六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考点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第十二条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第十五条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8、著作权法 2010修订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考点:著作权人及权利
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考点:著作权归属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七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考点:权利的保护期
第二十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考点: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考点:著作权许可使用及转让
第二十四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四)付酬标准和办法;(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第二十八条 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第二十九条 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考点:表演、录音录像等
第三十七条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八条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一)表明表演者身份;(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九条 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第三节 录音录像
第四十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一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二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四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第四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9、营业性演出审批规范 考点:申报材料规范
一、营业性演出活动申报材料规范
(一)申请资料:规范填写《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和《演出活动承诺书》,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二)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出人员资料:
1.演员名单及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演员名单应当列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家或地区、有效身份证证件号码。有效身份证明指:中国内地演员为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外籍演员为护照;港澳地区演员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护照;台湾地区为台胞证(不能是护照);2.演出举办单位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的演出协议或者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3.外国文艺表演团体名称中含有“国立”、“国家”、“皇家”等字样,应提供该国注册证明文件及中文译本;
4.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材料或是监护人与文艺表演团体签署的书面同意函。
(三)演出节目内容及其视听资料:申报单位应当提交演出节目单以及与节目单内容对应的视听材料,其中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提交剧本;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鉴于演出活动具有艺术二次创作的特点,对于临时组台演出,其所报视听资料可以是已经出版或者曾经演出过的录音录像资料,审批部门以此作为演出内容审核的参考性依据,重点加强演出现场监管。
(四)场地资料: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在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酒吧、饭店、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消防部门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或者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消防批准文件以及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五)资金安排计划书和资金证明材料:资金安排计划书应当含有演出项目的总费用以及演出费、制作费、场租费、宣传费、往返旅费和食宿行接待费等内容;资金证明是指由申请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当月基本存款账户存款证明,或者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意贷款的证明,或者其他单位同意借款、投资、担保、赞助的证明及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当月基本存款账户存款证明。
10、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有关问题管理的通知
一、规范音乐节等节庆类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申报与运作
(一)音乐节等节庆类营业性演出活动(以下简称“节庆演出”),是指冠以“节、周、月、季”等字样,演出场次3场以上、持续时间1天以上的主题性演出活动。
节庆演出应当由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的演出经营主体举办,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不得主办或者承办节庆演出,不得直接参与投资节庆演出;节庆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举办节庆演出应当将整体方案报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未经审核的,不得以“节、周、月、季”等名义进行宣传。
(二)节庆演出过程中通过网络直播、转播等方式与观众互动的,应当由具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负责提供网络服务;演出举办单位应当于演出活动举办3个工作日前,将演出现场播放的视频资料和网络互动方案报送演出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三)演出举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文化行政部门核准的演出人员和演出内容组织演出;指定专人负责现场巡查,落实安全应急措施;积极配合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现场监管。
(四)演出举办单位要创新思路,丰富节庆演出内容与形式,完善演出活动市场运作方式。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促进节庆演出与当地文化、旅游资源的深度融合,加强区域内节庆演出的统筹协调,引导节庆演出特色化、品牌化发展。
二、严格演出票务经营单位的市场准入与监管
(一)演出票务经营是演出营销的重要环节,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票务代理、预订、销售业务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的规定,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应当于2012年3月30日前到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票务代理、预订、销售业务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二)演出票务经营单位应当核验演出活动的批准文件,不得擅自预订、销售未经审批的演出活动门票;应当与演出举办单位签订票务销售合同,公开不同票价的座位区域及可售数量;不得对演出活动进行虚假、夸大宣传。演出票务经营单位预订、销售未经审批的演出活动门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照《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明确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义务与责任
(一)为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所的,应当核验演出活动的批准文件,并建立现场演出日志。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照《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现场巡查,对演出活动中有《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的,主动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未及时报告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依照职权予以处罚。
(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11、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 考点:演出经纪人员及演出经纪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演出经纪人员,包括在演出经纪机构中从事演出组织、制作、营销,演出居间、代理、行纪,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活动的从业人员;在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个体演出经纪人。
第四条 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有3名以上取得演出经纪资格证书的专职演出经纪人员。
个体演出经纪人在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演出经纪资格证书。
考点:演出经纪证书
第九条 演出经纪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应当到原发证单位办理换证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应当注销演出经纪资格证书。
第十条 演出经纪人员从业单位发生变更的,演出经纪人员应当到原发证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演出经纪资格证书。
考点:从业监督
第十二条 演出经纪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根据《条例》、《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法规的规定提供演出经纪服务;
(二)演出经纪合同中应当注明负责该项业务演出经纪人员的演出经纪资格证书证号;
(三)保存经纪业务记录;
(四)对所经纪的演出项目进行内容自审,保证演出内容健康合法;
(五)按规定参加演出经纪相关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规则。
第十三条 演出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演出经纪机构中从业的人员以个人名义从事演出经纪活动;
(二)在两家以上(含两家)演出经纪机构从业;
(三)隐瞒与经纪业务有关的重要事项,或者对经纪业务作虚假宣传;
(四)为含有《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演出提供经纪服务;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演出经纪人员在经纪活动中应当保障演员合法权益,规范演员从业行为,协助演员提高业务素质,督促演员遵守职业道德。
考点: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文化主管部门颁发、换发演出经纪机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时,应当核验并登记演出经纪人员的演出经纪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文化主管部门审批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核验负责该项业务演出经纪人员的演出经纪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演出经纪人员的信用管理,对演出经纪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的行为,应当在行业内按规定处理。演出经纪机构受到行政处罚的,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应当对负责该项经纪业务的演出经纪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应当注销其演出经纪资格证书,自注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12、演出经纪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考点:演出经纪人业务备案要求
第六条 持证人应当每年通过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官方网站将从事的主要演出业务及绩效进行备案登记。
考点:继续教育和换证
第七条《 演出经纪资格证》证书有效期为5年。持证人在证书有效期截止时间前90天,可通过省级演出行业协会提交换证申请,由省级演出行业协会对其换证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提交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办理证书换领。
第八条 持证人换领新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换证申请;
(二)原《演出经纪资格证》;
(三)持证期间有从事演出经纪相关工作的业务备案材料;
(四)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从持证的第三年起每年参加不少于15学时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五)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3.影视剧导演聘用合同(经纪合同) 篇三
甲方(制片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导演所在单位/经纪公司):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甲方是依法注册成立并取得合法从事电影(电视剧)制作资格的法人单位,正在计划摄制电影(电视剧)《_________》(下称电影(电视剧));乙方是依法注册成立的经纪公司,_________导演为乙方的签约导演,该导演是具有相关资质的影视导演,并成功执导了多部影视剧;
2.甲方决定聘用乙方的_________导演担任其拍摄的电影(电视剧)的导演,乙方同意接受甲方聘用。
鉴于此,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 工作期限
乙方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指派导演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向甲方报到。导演工作正式开始。
导演工作结束的时间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确定:
1.电影(电视剧)的后期制作完成,工作即告结束;
2.制作完成后的电影(电视剧)依法经相应的电影(电视剧)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取得《电影(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后,乙方的全部工作结束;
3._________。
第二条 工作要求
导演应接受甲方的管理和指导,但甲方不得干预导演的正当权限或违反行业惯例。甲方有权随时检查导演的工作,但不得影响导演的正常工作,导演应予以配合。
导演应当按照拍摄预算和拍摄计划,审慎、经济、高效、负责地完成电影(电视剧)的拍摄工作。甲方也应当对导演的工作予以配合。
第三条 工作内容
导演工作分为拍摄筹备期、实拍期和后期制作三个阶段,其中:
1.导演拍摄筹备期的工作包括:
(1)研究文学剧本,统一创作意图;
(2)组成创作班子,写出分镜头剧本;
(3)拟定摄制计划和导演阐述;
(4)初选全片外景;
(3)选择演员,提出候选名单,组织确定的演员体验生活;
(4)与演员商讨并确定对于剧中相关角色的要求;
(5)与摄影和美术部门讨论、确定,绘制布景气氛草图和平面草图;
(6)审定制景、化妆、服装、道具等部门的设计和制作结果;
(7)选定全部演员,并进行重场戏的排练,确定人物造型,拍摄必要的试镜头片;
(8)其他需要导演参与的筹备期的工作。
2.导演拍摄期的工作为:
(1)完成全部内景、外景、场地景、特技镜头、片头字幕和预告片的拍摄;
(2)按计划拍摄工作照和剧照;
(3)搜集音响资料和画面镜头资料;
(4)完成全部样片的精修剪辑工作;
(5)完成全部对白的配录工作;
(6)对白双片送审后,完成一般性的个性补拍;
(7)完成韵作曲工作。
3.导演后期制作的工作包括:
(1)剪辑与后期配音;
(2)完成全片音乐录音工作;
(3)完成混合录音;
(4)完成全片其他音响效果录音工作。
第四条 报酬及支付
经甲乙双方协商,采用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向乙方支付酬金:
1.固定酬金方式: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_________内起时向乙方一次性支付_________(税前/税后)酬金¥_________元。
2.固定酬金加分红方式: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______内起时向乙方一次性支付________(税前/税后)酬金¥_________元。
若电影(电视剧)得以拍摄并发行且乙方和导演已经履行了本合同下全部义务,除上述酬金外,甲方应将其获得的此部电影(电视剧)纯利润的百分之_________支付给乙方,作为乙方的分红,此分红为_________(税前/税后)。
甲方应将上述酬金直接支付至乙方,导演无权就其依据本合同为甲方提供的工作向甲方索取任何性质的酬金,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甲方以支票或银行转账之形式向乙方支付报酬。
乙方的银行资料如下:开户行:_________;户名:_________;账号:_________。
在本合同生效期间内,若导演向甲方出具其与乙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或委托代理合同)业已终止的书面证明,且乙方对此证明并不否认,甲方有权将截至收到此证明之日尚未发生的酬金直接向导演支付,乙方不得干预。
第五条 剧本的提供与修改
本合同签署之日起_________日内,甲方应向导演提供电影(电视剧)的文学剧本等相关资料,并向导演介绍其对所拍摄的电影(电视剧)的总体设想和要求。
导演可以对文学剧本提出修改意见。经甲方同意,可请原作者或编剧按导演修改意见对文学剧本进行修改,亦可由导演亲自执笔修改,报酬另议。
导演应依据甲方认可的导演脚本进行拍摄和制作;未经甲方同意,导演不得擅自对人物和情节进行实质性更改,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和导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导演应于其工作结束之日起________日内将甲方向其提供的文学剧本及相关资料全部归还甲方或按照甲方的要求将其销毁。
第六条 著作权的归属及署名
若乙方与导演之间为委托代理关系,乙方与导演因委托代理合同所产生的纠纷亦与甲方无关。
第十二条 乙方与导演的连带责任
在本合同生效期间内,不论因乙方或导演任何一方的原因导致乙方与导演订立的劳动合同(或委托代理合同)终止,导演仍应依据本合同的规定履行其作为电影(电视剧)导演的职责;若导演因其与乙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或委托代理合同)终止而拒绝继续履行其作为本合同中电影(电视剧)导演的职责,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与导演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保险
为确保导演在执导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甲方应为导演办理商业保险,具体包括:_________。
第十四条 合同的解除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而解除本合同:
1.导演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累计或连续超过_________天;
2.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所作保证不真实或为实现的;
3.导演部分或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其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
4.甲方拖欠乙方酬金累计达到乙方全部应得酬金的百分之_________经催告后,仍不支付的;
5.甲乙双方破产、解散或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甲方被依法吊销《电影(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第十五条 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在下列任一情形下终止:
1.导演的工作全部结束,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7._________。
第十六条 保密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和导演不得在电影(电视剧)首播之前向任何第三方泄漏剧情、演员、拍摄进度等与电影(电视剧)相关的一切信息。
乙方和导演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甲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乙方和导演若违反上述保密义务,乙方和导演应对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九条 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二十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意外事件:
1.非因甲乙双方和导演的过错,出现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以外的甲乙双方不能控制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天气反常以及电影(电视剧)主要演员生病、受到意外伤害或死亡等,致使电影(电视剧)的拍摄迟延,甲乙双方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协商确定拍摄计划顺延的时间;因此而未能按原拍摄计划完成电影(电视剧)的拍摄,乙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2.若该情况致使电影(电视剧)的拍摄迟延超过_________天,任何一方皆可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而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4.艺人经纪合同 篇四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甲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具有一定的表演经验,乙方是依法注册成立并合法存续的经纪公司;
2、甲方有意将其相关的演艺事项委托乙方代理,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
鉴于此,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事务为:
1、出演电影;
2、出演电视剧;
3、出演戏剧;
4、出演话剧、广播剧;
5、出单曲或专辑;
6、参加商业性演出、电视节目或广播节目;
7、拍摄商业广告;
8、做商品品牌、企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代言人;
9、其他甲方委托的演艺事务。
第二条 代理区域
乙方代理的地域范围为_________(下称代理区域)。
第三条 代理期限
乙方代理的期限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年(下称代理期限)。
代理期限结束后,如双方均有意续签,应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发出书面通知,续签合同期限为_________年,乙方同意不再与甲方续签本合同或拒绝与甲方续签本合同的除外。
第四条 佣金
若乙方就其代理的甲方事务促成甲方与相关对方当事人签署合同或协议并得以实际履行,乙方有权提取甲方依据相应合同或协议获取的_________(税前/税后)酬金的百分之_________作为佣金,即人民币_________元整。
佣金的支付方式为:现金□;支票□;_________。
除本条规定的佣金外,乙方不得向甲方索取任何形式的酬金。
第五条 经纪人
乙方指定_________为甲方经纪人。该经纪人应具有相应的经纪资格证书并依法经过登记注册,且不得同时为_________人以上担任经纪人。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换甲方经纪人。
甲方经纪人的酬金及其在履行职务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在接受甲方的委托时,应出示营业执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等合法的经营资格证明。
2、乙方有权以自己名义代理甲方事务。
3、乙方应认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按照合同第一条所规定的内容积极为甲方寻求机会,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甲方汇报,并为甲方与相关对方当事人签署合同或协议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
4、乙方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5、在代理期限内,乙方应采取有效方式对甲方进行包装、宣传,包括但不限于举办影迷会或歌友会、拍摄写真集、拍摄宣传照、媒体公关等,乙方每个合同年度用于对甲方包装、宣传的费用不得低于¥_________元。
6、乙方收取佣金和其他必要费用应当向甲方开具合法、规范的收费票据。
7、乙方在代理甲方的委托事项过程中,因甲方过错造成其损失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8、乙方应负责澄清甲方不利的相关消息、报道、传言等,尽量消除对甲方的不利影响。
9、乙方应对甲方事业发展定位、与所代理甲方事务有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角色的选择、表演的长处与不足之处等)提出合理化指导与建议。
10、乙方代理甲方事务,不得干涉甲方私人生活。
11、乙方应尽最大的可能保护甲方的隐私,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漏甲方住址、电话、收入、兴趣爱好、婚姻状况等私人信息。
12、乙方促成甲方与其他方签订合同或协议的,有权按照约定收取佣金;如乙方没有完成委托事项的,不得向甲方要求支付佣金。
13、乙方应当向甲方指派的经纪人必须具有相应的经纪资格证书并经合法注册。
14、乙方应事先对相关的演出、代言资料进行核实,确保在最大程度上维护甲方的合法利益。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在代理期限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私自进行本合同第一条确定的委托乙方代理的事务,否则,应依据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佣金的百分之__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在代理期限内,甲方不得将本合同第一条确定的委托事务再另行委托第三方在本合同第二条确定的代理区域内代理。
3、甲方可以将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委托事项委托其他第三方在本合同第二条确定的代理区域外代理。
4、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的规定向乙方支付佣金,如乙方未完成委托事项,甲方有权不支付佣金。
5、甲方应听从乙方安排,接受媒体记者采访、出席记者见面会、发表声明并参加乙方为其安排的其他宣传活动。
6、甲方应对乙方的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应乙方的要求,向其提供真实的身份资格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
7、在代理过程中,因乙方过错致使甲方和其他各方受到损害,甲方及其他各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8、如果甲方对乙方指派的经纪人不满意,可以要求乙方重新指派经纪人,但甲方的要求以两次为限。
9、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在委托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_________日内与乙方介绍的相关当事人进行私下交易,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及相关当事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双方保证
甲方:
1、甲方保证其有权自行签署本合同,且其履行本合同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
2、甲方保证从未而且将来亦不会将委托乙方代理的事务另行委托第三方在本合同确定的代理期限和代理区域内代理;
3、甲方保证其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可靠;
4、保证在本合同签署之前,不存在任何针对甲方的权利纠纷、索赔或者诉讼。 乙方:
1、乙方保证其为依法注册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具有文化经纪资格的经纪公司;
2、乙方保证其为甲方指定的经纪人具有经纪人资格证书并依法经过登记注册;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条 合同的解除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或乙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1、乙方破产、解散或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变更甲方经纪人;
3、乙方连续_________天未能就其代理的甲方事务促成甲方与他方签约;
4、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所作保证不真实;
5、因甲方原因,乙方无法获取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佣金。
第十条 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在下列任一情形下终止:
1、代理期限届满,甲乙双方不再续签本合同;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年。
第十二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
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四条 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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