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出具的现实表现证(精选4篇)
1.单位出具的现实表现证 篇一
关于徐杏娟同学现实表现情况的证明
一、思想品德
在思想上,该生2009年成为入党积极分子,积极上进,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该生为人谦虚真诚,乐于助人,心胸宽容大度,不计较个人得失;待人诚恳、友善,与同学和谐相处。
二、学习表现
该生在学习方面刻苦钻研,勤奋好学,态度端正,目标明确,成绩比价优秀,尤其是在教师基本功方面,该生积极参加学校举办的有关教师基本功比赛并获得了比较优异的成绩,做到了理论联系实际。除此之外,该生的数学科研能力也比较优秀,参加过数学建模等比赛,获得比较好的成绩。
三、学生工作
该生在大学期间曾担任过数学科学学院学生会文娱部干事、数学科学学院学生会文艺团歌唱队队长、093下乡副队长等,具备了一定的组织统筹的能力。该生曾经两次下乡支教、都担任班主任,该生并在清远市第一中学实习兼任实习班主任,具备了良好的班主任工作能力。
三、其他方面
该生平时会参加一些志愿活动,曾义务清扫大四宿舍、以及义务扫落叶等。除学习之外,该生也具备一些文娱、体育、写作方面的特长。曾参加过学院举办的歌唱比赛、在学院举办的晚会上表演。该生也积极参加学院举办的体育比赛,例如院运会、篮球比赛、拔河比赛等。该生在写作方面也获过一定的奖项。
总的评价就是“有所突出,综合发展”
特此证明
2012年12月14日
2.个人现实表现总结(单位角度) 篇二
某某,汉族,男,1985年2月出生于广东省惠州市。2007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成为一名光荣的中共党员。2005年9月考取五邑大学化学与环境工程系环境工程专业,2009年6月本科毕业,获工学学士学位。
2011年3月,广东省惠州市面向全社会公开招录公务员,某某同志以优异的成绩考取惠东县水库移民管理办公室(职位代码:109118001),拟被录用为一名准公务员。
某某同志在我单位工作期间,立足本职,安心工作,刻苦学习,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业务水平和专业知识得到提高,工作经验进一步丰富,个人综合素质得以提高,现就其基本情况做一个鉴定:
一、思想政治方面
长期以来,该同志积极上进,时刻以模范标兵的行为作榜样,处处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在日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中,不断端正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持之以恒地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实际工作中始终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在大是大非面前能够保持政治上的清醒与坚定。
二、工作方面
2010年2月,该同志被分配到大岭镇人民政府经济发展办工作,主要协助处理经济发展办的日常事务和跟进大岭污水处理厂的相关事宜。2010年4月,大岭镇经济发展办协办了惠州市民营企业产品展销会,该同志与同事们一起完成了企业参会的宣传发动工
作,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得到了领导同事的一致好评。4月下旬,该同志跟随单位领导前去处理一起劳资纠纷,遇到不懂的能够虚心向人请教,并且积极思考,从中学会了如何处理劳资纠纷和协调各方的利益关系。在职期间,他听从领导安排,积极配合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做好项目初步方案呈审、招投标等前期工作,认真配合领导做好大岭污水处理厂的跟进工作。近期,多次随领导处理土地纠纷,对基层工作有了较为深入的了解,坚定了他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的信心。
经过不懈的努力,该同志的工作水平和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为他今后的工作和学习打下了一个良好的基础。
三、生活方面
在生活上,该同志能坚持严于律己,做到生活作风严谨,情趣健康。待人诚恳友善,团结同事,尊敬领导。当同事在生活和工作上遇到困难,他总是主动热情地尽自己的能力去帮助他们,而且不计回报。
总结这段时间的工作和生活,某某同志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步和成绩,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因为初涉社会,缺乏一定的社会工作经验,这有待在今后的工作中多加磨炼。接下来,一定要继续加强学习,严格要求自己,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应变能力以及人际交往沟通能力,做一名优秀的工作人员,为社会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该同志在我单位工作以来,一直遵纪守法,无犯罪记录。
3.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篇三
一些单位忽视法律风险
赵小鲁律师告诉记者,目前一些单位为了帮助职工购买房屋、申请信用卡,有时为职工出具不真实的收入证明。银行对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通常不进行实质性审查。但是,一旦职工还不起房贷、或者拖欠信用卡透支款项,就会产生法律后果。而出具虚假收入证明的单位对此普遍缺乏风险意识,甚至认为自己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正是基于忽视法律风险,才使一些单位开具虚假收入证明变得“有恃无恐”。
出假证明涉嫌侵权责任
单位出具虚假收入证明涉嫌侵权责任。赵小鲁律师说,如果单位将虚假收入证明提交给银行,银行根据这些收入证明为申请人发放信用卡或者批准房贷造成了损失,单位将有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因为单位这样做在主观上是明知和故意的,不排除单位与员工“恶意通谋”,构成侵权。银行可能会以侵权之诉追究单位的民事责任。
赵小鲁律师认为,根据民法中的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法官完全可能通过个案的自由裁量权处理银行的侵权之诉,判定单位为开具虚假收入证明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银行可将条款写进合同
“银行可以把单位出具收入证明的条款写进合同,给交易加上一道‘保险’。”赵小鲁律师说。目前,有些银行在与申请人签订信用卡合同或者房屋贷款合同时,将申请人提供由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作为合同权利义务的组成部分。一旦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有不实之处,不仅员工(申请人)个人面临被银行起诉的风险,而且失信的单位也有可能被银行以“利害关系人”的理由追加为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
虚假证明潜在风险巨大
“如果房屋贷款在萌芽阶段就建立在不实收入证明之上,一旦作为抵押品的房屋出现价格大幅下跌,这个金融链条就可能引发危机。”赵小鲁律师特别说,美国发生的次贷危机,已经开始波及世界很多国家,但在我国,还仅仅局限于理论界的少数人在关注和研究。
其实,美国次贷危机,本质上是金融信-用-危-机,已经反映出金融产品的信用链条过长,商业道德缺失,金融监管不力等发人深省的问题。我国的金融部门需要增加防范金融风险的措施,国家有关部门更应该加强金融监管力度。防范和监管,首先应从制止单位为员工出具“不实收入证明”开始。
为经适房出“假证”违法
赵小鲁律师最后说,职员向有关部门提出购买经济适用房申请时,要提供个人家庭的成员状况、住房、家庭资产、年收入等材料。只有职员的收入等情况符合政府特定的条件,才能够获得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职员要证明自己的收入情况,就需要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在这种情况下,单位的收入证明成为购房合同的必备条件之一。单位为了使职员满足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有可能应职员要求出具虚低的收入证明。“这种不实收入证明违反了政府有关规定,侵害了其他申请购房人的利益,肯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人员流动快企业易陷“贷款门”
在数家单位的调查采访过程中记者发现,因给员工开具收入证明,而后遭银行“追债”的单位并不少,尤其集中在规模比较小,人员流动比较快的企业单位中。
潘女士是一家私营企业的办公室主任,说起为员工开收入证明,她就皱起了眉头。据她介绍说,从公司开办以来,经常有员工要求她开具收入证明,“要么是买房子贷款,要么是买车贷款,要么是办信用卡,类似这样的事就没断过。大家还都希望多开,能挣3000的要开5000,能挣5000的要开8000。”她说。
她表示,为了维系与员工的关系,他们都是满足数额上的要求,但因此发生的银行“追债”也是有的。2007年的一天,潘女士就接到了某银行打来的电话,要求及时催促单位的一名员工缴纳拖欠了三个月的贷款,否则将不再批准以单位名义申请的贷款。
“这个员工的确是我们单位的,因为要贷款买房,让我们开收入证明,我们后来才知道,他要每月还贷款2800元,可他的收入只有每月2000多一点,基本没有能力还贷款,后来我们赶紧找到他,做他的工作,最后他把房子卖了,把银行的贷款全部还上了,这才完事。”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某单位负责人也介绍,曾经为朋友的孩子出具虚假的收入证明,导致单位资金链出现问题,错过一单重要的生意。他介绍说:“一个特别要好的朋友因为要买房,要我帮他这个忙,碍于面子,我就给他还在上学的孩子开了证明,还写的是年收入8万元。当初就是想帮他一把,只要他按时还贷款也就无所谓了,可谁知道后来他用这个证明到银行办贷款的时候,被人发现了破绽,不仅他的贷款没办成,单位还上了‘黑名单’,耽误公司的项目贷款,错过一单非常重要的生意,直接损失了20多万,这样的忙以后真不能再帮了。”
七成受访人希望“高开”证明
随后,记者在西单一繁华路段对20多位路人进行了随机采访,最终得出的结论是:70%的人希望单位开出的收入证明比自己真实收入高;30%的人认为无所谓;没有一个人希望收入证明上书写的数额比真实收入低。
一位选择“高开”的年轻人说:“之所以找单位开收入证明,目的就是为了在办理银行的贷款业务时给银行一个具有说服力的证明,说明自己有偿还能力,证明上写的多点就能多贷些钱出来,相反,写的少就贷不出更多的钱,而之所以选择贷款就是因为自己没钱,那为什么不多写点贷出更多的钱呢?否则就失去了贷款的意义了。”
乍一听起来,说的有些道理,但这样的理论却禁不住推敲。高额的贷款相应的就是高额的还款,如果利用虚假的收入证明贷款,一旦资金周转出现问题,就会没钱还贷款,不仅个人信用受到损失,也会给开具证明的单位带来信-用-危-机,而这种利用虚假收入证明获得贷款的行为,无疑也是一种欺骗行为。
支招:银行可制定格式化证明
一位银行的内部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曾经遇到过依靠虚假收入证明办理信用卡业务的客户,结果就是直接被取消了办理资格,而且如果客户连续逾期还款,还有可能登上个人信贷的“黑名单”,而“黑名单”是数家银行内部共享的,以后在其他银行办起类似的业务时,审核也比没有“污点”的客户困难些。
他还补充说,在股份制的银行内,审查过程比较灵活,而在国有银行内,审查就相对比较严格,鉴别是否是虚假证明,主要是银行的审核部门,如果顺利通过审查,以后就很难发现了。银行的审核部门主要依靠客户年龄、工作单位、工作职位、工作年限等一系列重要指标来判断客户的还贷能力,以确保银行不出现呆账坏账的情况。
4.单位出具的现实表现证 篇四
对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在证据理论和实践的研究中争议很大,“肯定说”与“否定说”都有其充分的道理。不管如何争议,在司法实践中,如工商机关的歇业证明、银行机构的资金流动证明、单位提供的有关贪污贿赂犯罪行为的账目及凭证、出具的涉及案件有关人员基本情况的资料、个人档案履历等,都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对于我们司法办案人员来说,关键是对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有一个比较符合当前司法实际情况的认识,以便准确使用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来证明案件事实。本人认为,将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作为证据使用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无法作为证人证言使用。因为,法人不具有自然人那种主观上的单个的行为意志和主观意识,法人的意志是由若干个自然人组成,如果以法人的名义作为证人,由于法人的多个主观意志不统一,就可能出现证人证言不一致或相互矛盾的问题。一旦出现作伪证、隐匿罪证等情况,由于证据材料来源与集体,难以追究其法律责任。因此,对有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以单位的名义出具的证明材料作“证言”的情况,是一种不具有证人资格的“人”提供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对于法人单位确有知情者,应该让知情人以个人的名义如实提供证言。办案中,如果遇到机关单位等法人组织提供了书面证明材料,仅凭这些材料还不足以起到证明案件真相的作用,还需要将此项内容以证人证言的形式反映出来,办案人员应当依法询问了解此项情况的自然人,让他们以个人的名义独立提供证言。不能以单位名义作证,也不应以单位和个人名义共同出证。
那么,我们如何理解民诉法第七十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的规定呢?笔者认为,法律赋予了单位提供证据的义务,如通过提供实际控制持有的证据材料、单位的负责人支持自然人的证人出庭作证来履行作证义务,单位虽不能自己作为证人作证,但通过其他方式提供证据。因此,单位提供证据的义务与单位不能作为证人作证并不矛盾。
二、单位提供案件发生前和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证明材料,无论是提供原件还是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还是将该材料作为证明的附件,都应将这部分材料作为书证。如果单位是以职权作出的文书,则为公文性书证,其他的作为私文性书证。因为这些证据符合书证的客观性,即书证是形成于纠纷发生之前或纠纷发生过程中的文字材料,无论纠纷发生与否,它都客观存在的特性。
三、单位仅仅提供事后制作的证明材料,没有附带原始的证据材料,则因没有证据资格,不能作为书证,更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根据。因为这些证据不符合书证的客观性,即书证是形成于纠纷发生之前或纠纷发生过程中的文字材料,无论纠纷发生与否,它都客观存在的特性。
四、单位在自然人(单位职员)的书面证明上盖章确认的,该份证明材料只能作为自然人的书面证言(如单位财会人员出具有关职工的工资、奖金情况证明等),需要经由法庭质证、询问确认该自然人证人证言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单位的盖章只能视为单位对证人身份资格的证明。
在司法实践中确有需要单位证实“事件经过的情况”等事后的案件情况的,如需要侦查机关证实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情况、被盗单位证实失窃情况等等,应将这种证明材料进行相应的“转化”,如将侦查机关的证明材料“转化”为《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报告表》、《破案报告表》等正式的法律文书;将
其他单位的证明材料“转化”为证人证言或被害人陈述,由该单位指派对案件情况最了解的人作为证人(或被害人)作一具体陈述,同时由该单位证实其身份情况,并加盖公章。
当然,如果是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为了法官查明或释明案件的相关事实的需要而向法庭提供的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则不受上述限制,不具备证据资格的单位证明材料也可以给法官在自由心证时作参考。总之,单位证明材料对案件相关事实、程序法事实的证明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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