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住房保障发展(精选8篇)
1.最新住房保障发展 篇一
县“十二五”住房保障发展规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制,加快推进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满 足其基本住房需求,结合我县实际,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是我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指导性文件,凡在 城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活动,均应符合本规划。
第三条 本规划的规划范围为XX县辖区范围内所有城镇 规划区。规划期限为2011年至2015年。
第四条 规划依据
(一)国务院及部委的政策文件
1、《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2、《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九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
4、《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
5、《关于中央投资支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6号);
6、《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62号);
7、《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
8、《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计划编制指导意见》(建保〔2010〕91号);
9、《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
(二)省政府及部门的政策文件
10、《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07〕30号);
11、《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0〕53号);
12、《关于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63号);
13、《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通知》(湘政发〔2011〕11号);
14、《关于印发湖南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建房〔2008〕461号);
15、《湖南省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湘建〔2009〕376号);
16、《关于认真组织做好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湘建保〔2010〕174号)。
(三)XX市的政策文件
17、《XX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16号);
18、《XX市廉租住房后续管理暂行办法》(潭政办发 〔2009〕75号);
19、《XX市“十二五”住房保障发展规划(2011-2015年)》(潭政发〔2012〕7号)。
第二章 住房保障规划指导思想、原则和思路
第五条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快城镇住房保障为主题,以深化保障性住房建设供应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为动力,以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保障重点,实现“住有所居”。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和保障能力,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多渠道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继续推进廉租住房建设,加快各类棚户区改造,着力调整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供应结构,逐步形成符合国家政策、切合我县实际情况的住房保障体系。
第六条 规划原则
——统筹规划,目标合理。综合考虑我县住房保障的需求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化程度、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困难程度、住房支付能力以及土地资源条件等因素,综合平衡政府财力和各项公共支出,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合理确定住房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科学制定住房保障总体及分、分类别的目标。
——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 区别不同收入层次的群体,优先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区别区域差异,着力解决住房矛盾和困难突出地区和单位的住房问题;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住房保障需求最迫切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实现规划与操作的有机衔接。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住房保障建设涉及面广、任务重、困难多,要始终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支持和引导作用,落实好土地、金融与财税等支持政策,加强住房保障组织机构、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同时要积极引入市场运作机制,创新建设和运营模式,充分发动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参与、积极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构
筑住房保障工作“政府主导、企业支持、社会参与、部门配合”的长效工作机制。
——公平分配,和谐发展。严把收入条件与居住条件的准入关,建立专门机构对保障性住房进行全过程的动态监管,对住房保障家庭的资格进行抽查和定期检查,强化退出机制执行力度,实现保障公平;在建设中,通过改善生活环境提高居民素质,严防保障性住房建设形成人造平民窟。
第七条 总体思路
按照“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原则,建立健全基本住房保障制度,通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对全县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其他住房困难群体分层次、多渠道实施保障,逐步建立比较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
第三章 住房保障需求和保障对象标准
第八条 住房保障需求
根据对全县城镇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且人均月收入低于550元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进行的摸底调查,截至2010年10月底,全县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5559户,17851人。随着城市化进程发展的需要,预计“十二五”期间,全县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需求将达1万套(户)。
第九条 保障对象
1、具有本地城镇户籍(包括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场、国有农场、垦区等),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同时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 入标准的家庭或棚户区居民。其中,人均年收入低于(含)当地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为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60%(含60%)的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2、大中专院校毕业参加工作不满5年的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
3、非就业地户籍,在就业城镇劳动关系稳定,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
4、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林业棚户区(危旧房)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
5、其他对象。因洪水、冰灾、雪灾、地质坍塌等自然灾害造成的住房困难须提供紧急住房救助的家庭;因省、市重点公益性事业项目建设中须搬迁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他需要提供住房救助的对象。
第十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5平方米(含)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主要为不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且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5平方米(含)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
第十二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中等偏上收入家庭具体标准以当地民政部门会同同级统计部门测算公布为准,每年公布一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类住房保障对象的标准。
第十三条 住房保障对象的资格审核认定由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审核认定,其中收入状况的审核认定由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各乡(镇)、社区民政工作人员进行层层调查、审核认定;住房状况的审核认定由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调查、审核认定。
第十四条 不同保障类型的保障对象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经年审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则取消其相应保障资格,退出相应住房保障对象范围;经年审须调整住房保障方式和标准的,则取消其原相应住房保障资格,按照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方式和标准提供住房保障救助。
第四章 住房保障规划目标和任务
第十五条 总体目标
通过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与实施货币补贴相结合,以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为主,结合各类棚户区改造和危旧房改造,建立健全多层次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十二五”期间,建设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1万套(户),建筑面积约73万平方米,全县住房保障率平均达到40%。到规划期末,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实现应保尽保;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第十六条 结构目标
“十二五”规划期间,建设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1万套(户),建筑面积约73万平方米,其中新增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490户,筹建廉租住房570套;公共租赁住房380套;城市棚户区改造5100套;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3400套;国有林区(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60户。
第十七条“十二五”期间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任务
(一)保障性住房计划
单位:万套(户)
年 度
类 别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合计
新建廉租住房 0.006 0.022 0.015 0.008 0.006 0.057
新增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0.011 0.01 0.01 0.01 0.008 0.049
公共租赁住房 0.002 0.015 0.007 0.007 0.007 0.038
城市棚户区改造 0.04 0.12 0.15 0.1 0.1 0.51
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0.02 0.02 0.1 0.1 0.1 0.34
林业棚户区(危旧房)0.006 0 0 0 0 0.006
合 计 0.184 0.187 0.282 0.225 0.221 1.099
(二)保障性住房建设土地需求计划
单位:万平方米
年 度
类 别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合计
新建廉租住房 0.19 0.609 0.415 0.221 0.166 1.601
公共租赁住房 0.0757 0.561 0.262 0.262 0.262 1.423
城市棚户区改造 1.44 4.32 5.4 3.6 3.6 18.36
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0.813 0.813 4.063 4.063 4.063 13.815
合 计 2.519 6.303 10.14 8.146 8.091 35.199
(三)保障性住房资金需求计划
单位:亿元
年 度
类 别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合计
新建廉租住房 0.039 0.184 0.125 0.075 0.056 0.479
新增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0.019 0.026 0.032 0.035 0.04 0.152
公共租赁住房 0.012 0.151 0.079 0.087 0.096 0.425
城市棚户区改造 1.26 4.32 6.075 4.5 4.95 21.105
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0.221 0.325 1.95 2.275 2.47 7.241
林业棚户区(危旧房)0.003 0 0 0 0 0.003
合 计 1.554 5.006 8.261 6.972 7.612 29.405
第五章 住房保障建设标准和用地需求
第十八条 建设标准
1、廉租住房。新建廉租住房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 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规定,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2、公共租赁住房。政府出资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规定,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公共租赁住房集体宿舍要完善配套设施,有公共食堂、健身与娱乐等配套设施。
第十九条 建设要求
1、保障性住房要选址合理。选址时,对入学、就业、购物等因素要统筹考虑,尽量在生活、交通比较方便的地方新建、配建或收购房源。健全社区功能,完善公交线路,降低生活成本,使低收入家庭能够真正安居乐业。
2、保障性住房要设计科学。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优化户型设计,注重节约用地,房屋功能齐全,装修简洁舒适,配套设施完善,小区环境优美,满足住户基本居住需要。
3、保障性住房要节能环保,严格执行安全、省地、节能、环保要求,推广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
第二十条 建设用地规模
2011-2015年保障性住房及棚户区改造建设用地总规模为35.2公顷。其中保障性住房用地计划为3公顷(廉租住房用地计划为1.6公顷;公共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为1.4公顷),各类棚户区改造用地计划为32.2公顷。
第二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切实保障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需求。
第二十二条 建设用地供应措施
1、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根据本规划和工作计划,制订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确保项目如期开工建设。
2、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原则上实行行政划拨。机构投资者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出让方式获得建设用地,产权归机构投资者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建设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
3、实施保障性住房配套建设。商品房开发小区应按照规定配建一定数量的保障性住房,配建套数、建设标准、收回条件,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六章 住房保障资金需求和筹集渠道
第二十三条 资金需求
2011-2015年,全县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建设投资需求总额约29.4亿元。其中保障性住房共需建设资金约0.9亿元,各类棚户区改造共需要资金约28.35亿元,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约0.15亿元。
第二十四条 资金筹资渠道
1、积极争取中央的财政支持,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和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2、省级财政的补助资金;
3、县财政预算内安排资金;
4、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5、土地出让总收入中提取5%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
6、地方政府债券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资金;
7、商品住房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费;
8、保障性住房的租售综合收益;
9、金融机构信贷扶持。银行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在贷款期限和利率方面给予优惠;
10、企业和个人合理负担。鼓励各类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土地或通过危旧房改造,与各级人民政府共建保障性住房,优先解决本单位符合规定条件职工的住房困难。在危旧房改造中,企业应多渠道筹集资金,职工应当合理负担。
11、其他资金。包括保险资金、社保基金、民间资本、房地产信托投资、社会捐助、发行债券。
第二十五条 按照“统一融资、分项建设,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统一资源、统筹还款”的原则,统筹各类资源,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筹措。
第二十六条 建立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账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对各级住房保障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不得违规拆借周转和滞留。
第七章 住房保障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按照统筹规划原则,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统一政策、部门负责”的管理体制。县人民政府成立XX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策制定、计划管理、宏观指导、监督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指导、建设、监督和管理工作。住房保障工作经费应纳入财政预算,要充分发挥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作用,加强统一调度、业务指导和督查督办。要按照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的实际需要,进一步健全住房保障机构设置,充实人员力量,安排专项工作经费。
第二十八条 健全责任体制,实行目标管理
建立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管理制度。县人民政府每年与相关部门签订住房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将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并把住房保障工作列入为民办实事范围,纳入绩效考核,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建立部门协调、配合、联动的长效工作机制,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及资金的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部门)牵头负责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与分配等工作,制定保障性住房的有关政策,承担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管理考核。发改部门负责编制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计划,负责项目申报、项目审批、项目稽察等综合监督管理。城乡规划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选址和空间布局规划、项目用地规划许可、项目建筑工程规划许可的审批。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编制和落实建设用地计划,办理建设用地手续。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资金的落实、监督和管理。民政部门负责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协助做好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复核审查、年审工作。房产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的产权办理、住房保障对象产权查询、廉租住房小区的后续管理。监察部门负责全面监督、查处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负责住房保障对象申请受理、资格初审上报、年审等有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抓好项目储备,创新保障模式
住房保障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向上级住房保障部门申报计划,为上级住房保障部门提供规划依据和项目储备库,确保计划及时下达、及早实施,健全保障性住房计划管理体制。坚持廉租住房政府投入、集中新建为主的模式,同时积极实施廉租住房产权共有,鼓励住户参与共建;积极推进落实在商品房小区配建保障性住房政策;充分发挥园区、企业的积极性,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大力推进购买、改造、改建、长期租赁相结合的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整合普通商品房、直管公房、单位自管产等闲置房源,打造政府、园区、企业、社会、住户共同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良好模式。
第三十条 落实优惠政策,加强政策保障
严格执行国家、省住房保障税费优惠政策,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和政府组织的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免征手续;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社会捐赠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购置住房作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用地应纳入土地利用计划和城市建设土地总体规划,在申报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保障性住房建设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并建立提前科学规划、提前储备制度。国土资源部门在下达土地供应指标时,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需要。并按照相关要求,实施保障性住房配套建设,凡挂牌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新上项目,须按
照规定配建一定数量的保障性住房,配建套数、建设标准、收回条件,并在规划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约定,配建的廉租住房产权归政府所有。确实无法配建的特殊开发项目,报经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后,可实行异地配建。严格落实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提倡和探索住房公积金用来建设保障性住房。提取土地出让收入总价款的5%以上用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职责,继续坚持以公共财政为主,多元方式筹集为辅的资金保障渠道,并逐年增加住房保障资金的财政预算,稳定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确保住房保障建设的开展。构建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融资平台,积极争取金融机构、企业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资金支持,拓宽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渠道。
第三十一条 严格项目监管,确保建设质量
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各项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严格项目监管。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法定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安全和建筑质量。在保障建设品质的基础上,加强质量监管,规范项目现场管理,节约成本,降低材耗。
第三十二条 强化运营维护,完善后续管理
要充分认识住房保障后续管理的重要性,健全保障性住房维护和运营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统一的维护管理平台。要统筹协调,优先安排与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套的电力、交通、供水、排水、燃气、供热等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卫生、邮政等相关配套设施,使其能做到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要积极探索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模式,引入市场手段和竞争机制,实行服务外包、购买服务、社会化的物业管理,切实搞好保障性住房的运营和维护。
第三十三条 推进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加强舆论引导
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基础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住房保障业务系统信息化管理,构建住房保障对象、审核、资金、建设、管理等具体的数据库和住房保障信息化综合应用平台,实现困难家庭住房状况及其保障情况管理动态化和信息化。完善住房保障统计制度,加强统计数据分析,定期通报住房保障建设情况,为政府决策、银行贷款等提供参考。完善信息发布制度,做好信息披露,加大宣传力度,搞好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保证规划顺利实施。
第三十四条 加强住房建设规划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规划实施监督制度以及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最新住房保障发展 篇二
深圳辖区面积只有1997平方公里, 在全国一二线城市中市域面积最小。30多年来, 城市快速扩张, 房地产迅猛发展, 城市空间变得非常局促。目前, 深圳的开发强度 (建设面积/市域面积) 达到48.5%, 不仅在全国各大城市位居首位, 而且超过了毗邻的香港。2009~2014年, 深圳通过“招拍挂”出让的用地减少92.3%, 新增建设用地占比从2010年的91.5%, 急剧下降至2014年的29.8%。目前, 由于公共服务设施、轨道交通供地“倒逼”, 90%的住宅供应依赖城市更新。
同时, 2015年以来, 房价快速上涨, 城市更新成本水涨船高。由此, 不仅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空间在收窄, 而且开发商配建的模式, 其负面问题也越来越明显, 表现在推高商品住房的价格, 保障性住房供需空间错配严重, 公共服务建设滞后。更重要的是, 商品住房价格高企、保障性住房建设滞后, 使得深圳“创新型国际城市”的战略目标, 所必须建设的基础性工程, 如吸引人才、降低创业和就业成本、降低新型产业项目落地成本, 培育全社会实干氛围, 避免“脱实入虚”等变得困难。
2015年, 英国《经济学人》杂志发布的“全球生活成本调查”显示, 上海位居全国大陆生活成本最贵城市, 深圳紧随其后。深圳市政协调研数据显示, 仅房价一项, 就使得深圳企业工薪支出比广州高出20%, 其中72%的受调研企业表示, 企业发展最大困扰是人才;阿里研究院数据显示, 2015~2016年, 全国返乡电商创业者迁出最多的10个城市中, 深圳位列第四。另外, 2010年以来的5年, 深圳户籍人口增加了100多万, 但其中75%的没有买房。近期, 深圳放宽入户标准, 很多媒体预测, 近700万常住人口中, 预计会有200万左右在未来5年转为户籍人口。但是, 受高房价、教育医疗“短板”制约, 深圳户口含金量不足, 入户需求下降, 战略性产业前景隐忧。
二、城市发展困境和“东进战略”的提出
1、城市发展陷入“囚徒困境”
由此, 深圳的发展已经进入一个“囚徒困境”。一方面, 城市发展战略需要引入人才, 急切需要建设保障房, 急切需要降低房价等成本;另一方面, 尽管城市更新如火如荼, 给城市发展也提供了空间, 但高房价、高成本下, 腾出的空间无法用于住房保障、基础公共服务建设。同时, 高房价和高成本下, 房地产一枝独秀, 开发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近47%, 房地产贷款占据全市新增贷款的50%, 算上上下游 (如金融) 相关贡献, 政府对房地产的依赖加深, 长期负面影响或被忽视。加上在“稳增长”“防风险”的国家战略下, 高房价被暂时容忍, 而城市竞争力、产业升级、人口涌入也带动房价上涨。“要短期, 还是要长期”, 城市发展困境凸显。
2、“东进战略”开启了一扇门
2016年1月, 深圳市委六届二次全会上, 市委书记马兴瑞正式提出, 深圳要实施城市东进战略, 打造龙岗和坪山组成的城市“第三中心”, 发挥交通的先导作用, 打通连接东部、辐射粤东的战略通道, 促进各类要素、资源均衡分布, 建设与西部中心功能协同、交相呼应的东部中心。何为“东进战略”?说白了, 就是从过去区域非均衡发展走向区域均衡发展, 解决“西密东疏”和“西重东轻”非均衡发展格局, 推动促进东部形成新的城市发展中心, 打造新的区域增长极。
“东进战略”第一圈层, 即打造以龙岗中心区和坪山中心区组成的深圳“第三中心”。目前, 东部的罗湖、盐田、龙岗、坪山、大鹏等四个区土地面积占深圳土地总面积的50%, 但经济总量、人口规模、固定资产投资仅占全市31.9%、32.9%和36.5%, 土地和空间利用效率亟待提升。目前, 东部四个地区的人口密度为2874人, 仅为西部地区的48.5%。例如, 坪山新区占地168平方公里, 相当于罗湖和福田面积总和, 但人口还不到宝安区一个大街道的规模, 人口分布须空间再平衡。
“东进战略”的第二圈层, 即“两轴” (深惠和深汕合作) 和“多点” (深汕合作区和粤东产业转移区、“3+2”经济圈) 。“两轴”和“多点”, 通过为深圳提供发展新空间、产业人口空间再造、产业转型升级 (研发-制造) 等, 为城市发展腾出空间。2014年, 深圳人口密度为5519人/平方公里, 东莞、惠州、河源和汕尾分别为3384人、422人、193人和621人。在空间再造上、空间集约上, 在城市发展面临困境的情况下, 在大规模和低成本空间提供上, 东部无疑开启了一扇门。
三、“东进战略”的几个重点内容
1、打造深圳第三个“市级中心”
新一轮《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 (2010~2020) 》修编中, 龙岗和坪山从原来的副中心调整为“东部中心”, 即“罗湖-福田中心”、“南山-前海-宝中”中心后, 深圳诞生了第三中心即“东部中心”。“东部中心”定位于“3+2”经济圈综合服务核心区、深圳“东进”功能服务辐射中枢, 主要承担区域性交通枢纽、区域性创新产业服务中心、区域性现代产业总部基地等。龙岗中心区和坪山中心区构成东部中心CBD, 合计面积68平方公里, 前者承担高等教育、科研创新、现代商务和文化创意等核心功能;后者承担高端产业、交通枢纽和门户、商业文化中心等功能。
2、打造东部综合交通体系
首先, 龙岗中心区和坪山中心区内部“15分钟交通圈”建设, 包括CBD跨区道路交通建设, 中运量、综合性交通系统无缝衔接, 包括龙岗中心城区域线、有轨电车、地铁3号线接入、新城快线和快速干线, 还包括深汕公路、横坪等道路改造;其次, 东部自成一体的“大轨道”交通建设, 包括坪山站、平湖站、深圳东站、龙城广场、大运和国际低碳等6大综合交通枢纽, 还包括14号线轨道交通 (福田-坪山) 并对接惠州的6号线, 实现三个城市中心之间的快速轨道连接, 16号和19号延伸至惠州大亚湾, 向南延伸至溪涌 (连接8号线) , 构建东部环状轨道交通网;最后, 以盐田港为“一带一路”战略枢纽节点, 构建支撑东进发展的“东进东出”战略体系。
3、打造东部产业高地
从深圳产业发展格局和各区产业布局趋势看, 罗湖、福田主要发展现代服务业, 南山以科技孵化为主, 宝安制造业正在让位于现代服务业。东部四个区以产业重新规划、升级转型和产业分工协作为主题, 打造“大创新”“大智造”“大开放”为特点的东部产业高地。
“大创新”是指, 抓住深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机遇, 引进高校基础科学研究要素的机遇, 依托国际大学园, 构建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 努力汇集全球顶尖科研资源, 强化源头创新能力。
“大智造”是指, 依托大学科技和产业资源, 融合大运新城“产学研”功能, 突出智能制造、信息互联等方向, 重点引进一批重大科技领军企业、国家级实验室和研究机构, 加快建设启迪协信科技园, 打造成为华南地区成果转化重要平台。
“大开放”是指, 依托东部盐田港、区港联动的盐田综保区、口岸战略节点, 打造东部开放经济带, 成为进出口货物往来“3+2”都市圈、粤东等内陆幅地临港国际采购、配送和分拨的基地。
4、重大产业平台和黄金海岸旅游带
重大产业平台包括盐田综合保税区、坂雪岗科技城、国际低碳城、宝龙科技城、出口加工区转型升级、国际生物谷等等;东部黄金海岸旅游带建设包括充分挖掘梧桐山、大鹏湾、大亚湾山海和人文资源, 建设东部国际黄金海岸旅游带, 将旅游业打造为支柱产业, 成为世界级滨海生态旅游度假区。包括打造山海旅游美城、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着力打造特色小镇。
5、补齐公共服务供应“短板”
补齐东部地区民生“短板”, 增加优质公共服务资源供给, 有序推进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大幅提高公共服务能力, 让广大市民切实分享到东进战略带来的实惠。在医疗方面布局市级重大医疗卫生设施, 未来五年内, 计划投资200亿元以上, 新增医疗床位上万张。到2020年, 东部地区常住人口千人床位数达到5.3张;到2020年, 引入15个高端医疗团队, 建成3家在全省具有影响力的医疗机构, 打造30个优势明显、综合竞争力强的省级以上医学重点学科。教育方面, 要打造东部教育高地, 包括五年内计划投资130亿元, 新增普通高等教育学位4万个, 五年内投资12亿元, 新增普通高中学位7000个, 有效增加东部区域优质学位供给。
四、“东进战略”为住房保障发展带来新契机
1、破解了住房保障发展困境
深圳“东进战略”不仅是产业的东进, 更是在新型城镇化和区域一体化背景下城市功能和公共服务的东进。首先, “东进战略”可以释放东部低成本、规模化土地及城市空间, 从而破解住房保障和城市发展的“囚徒困境”;其次, “东进战略”做到公共服务和产业布局同步推进、轨道交通先行, 并作为抓手切入到产业和人口的空间重新布局中, 以及对人口和产业集聚能力的带动中;再次, 不管是深汕、深惠的“两轴”及多个战略节点, 或是深莞惠一体化和“3+2”都市圈建设等, 都无疑将加速与周边城市的互联互通和产业分工协作, 释放城市低效土地和空间资源, 提高深圳区域中心对人口和资源的吸附能力;最后, 人口、产业、服务和空间的合理规划, 不仅提高了人居环境, 而且降低了生产生活成本, 城市住房保障的困境也迎刃而解。
2、住房保障供应效率提升
东部土地成本低, 更新成本低, 而以综合交通体系建设为切入点, 以“产业-人口-公共服务”协同规划为抓手, 事实上更加降低了东部土地资源利用的效率。根据“东进战略”实施方案, 不仅要加快推进东部地区城市更新和二线“插花地”棚户区改造, 还要推动低端产业转型升级, 加强与周边区域协同。用地全面优化, 一方面必然会产生对于人才住房、配套公共租赁住房、产业配套宿舍以及创业创新用房的建设和需求;另一方面, “产业-人口-公共服务”协同规划的情况下, 住房保障的建设和供应不仅有空间保障, 还有扎实的基础, 供应效率得到提升, 避免了近年来出现的闲置现象。根据规划目标, 未来五年东部地区争取更新供应土地10平方公里, 整备释放土地20平方公里以上。这意味着, 未来住房保障有了低成本、规模化的发展空间。
3、“轨道+物业”的保障房模式创新横空出世
利用轨道交通密集建设的机会, 大力推进“轨道+物业”的保障房建设模式, 这是高度城市化国家或地区 (香港、新加坡、日本) 采取的常规做法。对“东进战略”来说, “轨道+物业”的保障房建设模式, 不仅可以降低保障房建设成本、居住成本, 还可利用产业新城, 创造优美人居环境、西方小镇式大工业基地, 实现“职住平衡”, 并以低租金和低房价来吸引高科技人才、配套服务业人口集聚。另外, 借助于轨道交通与惠州、东莞的对接, 完全可以将保障房建设到惠州和东莞区域地铁站。这样, 不仅极大地降低深圳市住房保障供给压力, 还有效地缓解粤东地区房地产库存。根据“东进战略”实施方案, 未来将加大东部地区地铁车辆段、站点及沿线上盖人才住房建设力度, 探索城际住房保障合作新机制, 扩大人才安居政策覆盖范围。五年内, 计划在东部地区建设筹集保障性住房13万套, 着重建设一批高品质人才保障房。
4、跨区域保障房建设和供应启动
3.保障性住房建设在泰顺县的发展 篇三
关键词:住房保障 体系建设 现状 措施
住房保障体系由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支持性住房构成 。保障性住房主要为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政策支持性住房主要为城中村改造、农房集聚建设、城市建设房屋征收、重点工程建设拆迁、农村住房改造试点示范村迁移、历史文化村落(古村落)整治迁移、下山移民和地质灾害避险、城乡旧住宅区(危房)改造、国有农(林)场职工危房改造、自然保护区生态移民、库区人口统筹集聚等置换安置房。鉴于工作面的局限性,本文主要是浅谈保障性住房方面的内容。
一、我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基本现状
近几年来,县委、县政府一直坚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三生融合、幸福泰顺”战略部署,以新型城市化为龙头,以城乡统筹综合改革为载体,把住房保障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着力创新城镇住房保障方式,有效提高保障性住房居住功能,优化保障性住房结构,进一步健全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机制,促进住房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同时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相继出台了〈泰顺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实施办法〉(泰改发[2005]168号)、《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泰顺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泰政发【2008】14号)、《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顺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发【2010】127号)、《关于印发(泰顺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泰房改办【2011】7号)、《关于印发罗阳镇农村住房集聚改造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泰改办[2012]212号)等等。截止目前,我县在2003年城关桃花园建设了64套安居房,2009年在城关南门塔坪动工建设157套经济适用房,2012年在城关东外村建设156套环卫工人公租房,到2012年只有176户(约389人)享有廉租住房补贴。
二、保障性住房建设存在的问题
1、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来源渠道单一,没有真正形成一种“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投融资渠道。究其原因是由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需要量巨大,且回收周期大,上级补助资金有限,资金自筹配套的压力较大,资金保障形势不容乐观。泰顺县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每年用于廉租房补充资金只有10万元;泰顺县财政部门提取土地出让收益毛收益,对低收入家庭按每人每月60元实施廉租住房补贴,截止2012年只覆盖176户(约389人),泰顺县城关低收入住房困难居民家庭约有655户,其中无住房的有413户,有住房但住房人均面积低于15平方米有247户。
2、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机制还有待完善。一是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健康长远发展的规划、土地供应、资金保障、建设标准的长效机制没有形成;二是保障对象的政策制定、资格审查、收入核定、住房退出等方面机制还不完善,离应保尽保的要求还有差距;三是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相配套的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人员和经费等不足,核定县房改办公室编制只有2名,给保障房的后续管理带来一定的困难。
三、我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措施
保障性住房建设是一项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和德政工程,提高和深化对保障性住房建设
重要性的认识,对促进我县经济发展、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1、各部门深化认识,加快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泰顺县住建局、发改、监察、国土资源、财政、审计、统计、公积金中心、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相关工作。同时,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工程质量,重视完善住房配套设施建设,切实建成民心工程。各单位特别是企业、社区和劳动保障部门等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既要积极帮助困难群众做好申请工作,又要认真把关,严格审查,切实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为做到应保心尽保打下基础。
2、加快保障性住房结构调整,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并轨,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不再扩大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重点通过城中村改造,鼓励和引导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推动住房保障方式向“以租为主”转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要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单套建筑面积应根据保障对象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最大不得超过60平方米,其中高层、小高层可按不超过70平方米控制。用于新就业职工保障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以40平方米以下为主,满足基本居住需求。
3、加大筹资资金的力度,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进行。一要切实把土地出让收益的10%以上或土地出上收入总额的2%以上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二是符合规定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可发行企业债券或中期票据,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三是加强信贷支持,保障性住房项目贷款可享受国家规定的最低利率,积极争取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
4、逐步完善住房保障工作制度建设。我县的住房保障体系正处于起步阶段,相应的政策措施和运行机制还不够完善。因而,要尽快研究制定我县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使用办法,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确定主管部门和保障对象的权利、义务,确立保障性住房稳定增长的机制,对限价房、经适房的管理、分配和审批,廉租房的使用、审核、退出及物业管理,保障对象收入和住房状况信息监控等规定,从制度上保证我县住房保障工作规范发展。
四、结束语
4.住房保障论文保障性住房论文 篇四
摘要:在现阶段规制政策执行力缺失及信用违约成本没有制度支持的情况下,保障住房市场的公平分配需要引入罚金与刑罚作为规制的手段,并且加快完善相配套法律及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支持收入状况评定,直到建立行之有效的保障住房专业性机构。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房地产市场分配公平
保障性住房建设对于加快解决群众住房困难,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住房具有明显的社会保障性质,世界各国政府都对国民的住房问题给予了相当程度的关注,并采取了一系列调控措施,我国政府也不例外,自1998年住房实行货币化改革之后,出台了“富人购买商品房,中低收入者购买经济适用房,最困难的居民享受政府补贴的廉租房”政策,以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理想。但在实践运行中,保障性住房市场却出现了不少问题。
一、我国保障性住房市场现状
(一)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有待加强
1997-2008 年,尽管经济适用房投资总额从 185.5 亿元增加到 982.6 亿元,增长了429%,但其占城市住房投资比例却从 12%下降到 4.45%。1998-2007 年,经济适用房销售面积虽然从 1700 万平方米增加到 3500 万平方米,但从 2001 年开始,经济适用房的销售面积从绝对额上确实下降的。根据 2008 年的统计数据,全国已经建成的廉租房只有 350 万户左右,廉租房的保障面积尚不足 5‰。中央财政无法全包廉租房资金缺口,只能很有限地解决部分困难地区的廉租房建设资金缺口。按照相关政策,廉租房建设资金应以财政供应为主。然而,实际上只有少数城市可以做到。由于没有固定的经费来源,廉租房的建设和推广远未达到预定目标。
(二)政策保障的目标对象偏离
住房保障政策本应体现为中低收入家庭或低收入家庭的倾斜和支持,但在实施过程中,政策保障对象发生了偏离,导致了不公平现象的发生。在公积金政策中,住房公积金由个人和单位依照工资一定比例同时缴纳同样的份额,受制于单位经济效益和个人收入,因此导致单位效益好、收入高且稳定的非低收入阶层受益较多,而真正需要扶持的中低收入阶层却收益较少或被排斥在住房公积金的受益范围之外。在经济适用房政策的具体实施中,则出现“富人买经济房”现象。根据对北京、西安、太原三个城市的抽样调查,结果显示“经济适用房主要满足了中等收入偏上家庭的需要”。此外,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在收入提高后如果不符合资格条件,或由于家庭人口出现变化,享受的保障住房本应退出或者应相应减小面积,但实际中这部分非政策对象群体却依然享受政策保障。由于非政策目标群体占用了大量的住房保障资源,使得其他群体无法获得政策惠顾,造成了对住房保障公平性原则的损害。
(三)经济适用房申购管理混乱
经济适用房的居住与购买,为何会出现名实不符的情况呢?大多数人认为,各个环节的监督不力是导致种种怪现象的根源。通过调查了解到按照北京目前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政策,大致可分为按类领表填表、核定总额、登记备案、网上公示持证购房六个步骤,而现有管理流程却存在诸多漏洞。在北京,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之一是家庭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而由于我国并没有收入考评体系,使得这一规定形同虚设,很多高收入人群钻了政策的空子。
(四)廉租住房准入与退出机制及相关政策缺失
对低收入家庭采取住房保障的前提是需要一个合理界定收入的办法,这其中最重要的是确定合理的收入标准和有效的收入审核管理办法。目前全国对于收入监督系统均尚不健全,这对审核居民收入有相当大的难度。因此,缺乏有效的统计和监管机制是我国目前实施城镇低收入家庭的最大障碍之一。申请廉租住房的六个条件之一就是涉及到收入问题。由于银行不允许查询私人账户,致使一些申请家庭的收入与实际情况不符。目前,虽然已采取了通过街道居委会公示、监督等方式,但严格界定还是很难做到。从近几年的实施情况看,不少低收入家庭通过廉租住房制度切实改善了居住条件,但因收入增加或条件不符而退出廉租保障的人却寥寥无几。退出机制不完善,住房保障就是一个无底洞,一方面政府负担越来越重,而另一方面不该享受的人却不合理地享受了社会资源。
二、造成保障性住房分配不公的原因
(一)收入标准评估的模糊性
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住房状况千差万别,各地对于经济适用房申请者审核的标准各异。1994年建设部颁布的《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规定,“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认定的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因而各地方政府在制定实施细则时,有的把中低收入理解为包括70%的城市中的中低收入家庭,有的则理解为涵盖30%的城市中等偏下加低收入家庭(除了作为廉租住房申请对象的最低收入的10%家庭)。2003年以后,各地政府都把经济适用房政策的目标群体定位在中等偏下的30%家庭,但由于灰色收入等问题的影响,这一界定在操作上仍难以明确规定。由于目前个人资金管理、信用管理等相关条件还不配套,要调查清楚一个人的家庭年收入并非易事。这使许多高收人的家庭或具有隐性收入的家庭也进入申请者的行列,这一现象被称为“购买对象失控”,从而使真正的中低收入家庭遭受排挤。
(二)资格审核不严
资格审核是住房保障中公平性最容易受到扭曲的环节。保障性住房的分配首先要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目前资格审核程序表面看似公平,但由于我国金融系统和税务系统的不完善,以及个人信用制度的尚未建立,在资格审核的实际操作过程中住房保障的公平性极易受到损害。在审核家庭收入之时,目前所能计算的是面上的工资收入,而在工资之外的其他收入则是隐性的,几乎难以计算;住房保障所需的单位收入证明可信度也很差,容易弄虚作假,这就有可能导致实际高收入者也进入经济适用房购买和廉租房承租行列。虽然制定了保障对象的标准,但缺乏严格的审核制度;或即使建立了审核制度,但缺乏对申请人住房状况和收入状况的真实掌握,无法准确审核保障对象的实际收入,造成了保障供给与保障对象存在一定程度的偏离,影响了住房保障政策的公平性。
(三)监督体系上互动性与时效性不足
首先,从购买销售上来说,在经济适用房分配过程中,坚持了住房申请者的分类体系。目前由于住房市场的需求大于供给,而且惠及人群的广泛性,这样不可避免出现了经济适用房的热销。其次,受益人群也出现难以甄别的状况,目前我国尚未建立科学的个人收入申报制度,从而使得“中低收入家庭”变成一个十分宽泛而模糊的概念。在社会诚信系统未建立的条件下,购房者家庭年收入等材料
都可以通过造假等多种渠道获得。最后,中国正处于经济高速起飞阶段,人们收入水平界定的不确定因素很大,明确界定中低收入阶层也不是一劳永逸的事情。这些原因导致经济适用房一部分流入实际上并不缺房而着眼于升值的投资者手中。
三、保障性住房分配公平的有效规制手段
(一)建立监督机制并增强惩戒力度
社会监督是保证公平性的有效手段。推行严格的审核和惩戒制度,把好住房保障最后一关。推行严格的审核和惩戒制度是保障性住房政策顺利实施的重要保证,我们应该明确界定购买对象,资格审核由多重门槛改为双重门槛,即住房条件、工种、收入、级别等条件改为依靠收入和住房条件来衡量,达到其福利保障的目的。增强惩戒力度,通过行政、法律手段对弄虚作假者进行处罚,增加其欺骗成本,遏制其骗购、骗租的企图。对通过弄虚作假已骗取住房保障者要通过法律及行政手段严厉惩戒,回收已购或已租住房,取消其在一定年限之内的购房或租房资格,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维护住房保障的公平性。
(二)住房保障法规的建立与完善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启动的住房制度改革,虽然在不同的发展时期,曾经颁发了相应的条例和条令,但是迄今为止,还没有一部专门涉及住房保障的法令,甚至连基本的《住房法》都没有颁布,住房保障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加以干预,公共住房政策的实施缺乏立法体系强有力的保障。住房法律制度的完善是保证住房货币化改革顺利实施的基础,住房法律为住房保障明确了保障目标、保障模式、保障计划、保障实施策略,这为解决城市边缘化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因此,我国应该借鉴美国住房保障的经验,尽快制定专门的住宅法和住房保障法,从立法层面对住房保障的实施计划、惠及对象、供应标准、资金运作方式、运作机构、保障措施进行法律界定。
(三)分权化治理进入和退出甄别机制
住房保障制度针对的是无力在房地产市场购买商品房的中低收入困难家庭,而不是面向全体社会成员的普惠制度,因此,准确界定购买对象是实施住房保障制度得以成功的关键。但是,由于国家没有建立完善统一的个人收入金融管理机制,个人收入的实际数额很难确定。而且,由于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个人收入高、中、低的标准也难以统一。这就直接导致了无论是经济适用房制度还是廉租房制度,都无法由中央政府制定统一的准入标准。另外,各个地区中低收入家庭的户数、居民拥有的房产、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面积、实际的需求与供给规模等信息不同,中央政府如要全面掌握就显得勉为其难,而且这些信息还处于不断变动的状态之中。而地方政府在这个方面有着中央政府无可比拟的优势。无论是信息的收集、整理,还是对信息变化的追踪和反应,地方政府都比中央政府更准确、更快捷。因此,住房保障的分权型体制能够发挥地方政府对本地的信息优势,从而减少中央政府的信息成本。
(四)建立严格的收入考评制度
为了保证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者买到经济适用房或租到廉租房,杜绝不符合条件的人“搭便车”,一个最基本而又十分重要的工作就是通过严格的收入考评搞清楚申请者的真实收入状况。为此,一是要建立收入考评机构。近年来税务、社会保障、民政、建设等部门都根据各自工作的需要在一定范围开展家庭收入调查。
为了减少信息搜集成本和提高工作效率,有必要建立一个机构或者由某个部门承担这项工作,或者几个部门联合开展工作,资源共享。二是建立家庭收入申报制度。国家税务总局在《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中明确提出要建立个人收入档案制度,以提高纳税人信息来源的真实度。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其意义不仅仅是有助于税务部门合理征税,对于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和银行也是非常重要的。税务部门建立的收入档案其对象是纳税人,但除此外还有许多不符合纳税条件的家庭和个人的收入状况需要掌握。应当统筹考虑这个问题,可采取统一管理、部门分工、任务衔接的办法,比如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税务部门负责掌握符合纳税条件的家庭和个人的收入状况,其余家庭的收入状况由社会保障和建设等部门负责调查。
(五)建立行之有效的保障住房专业管理体系
在公共住房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都有一套行之有效的专业管理体系,这个管理体系由不同的机构组成,这些机构从功能上可以划分为决策层和执行层。决策层指为公共 住房专门成立的决策协调机构,负责制定政策和长期发展计划,整体负责与计划、财政、金融、土地、法律、建设等部门的协调运作。执行层来具体落实公共住房建设和运行。
结论
综上所述,发达国家住房保障制度的演变过程表明,居民的住房保障问题,是一个长期性问题,随着具体情况的变化而不断发展。我国的保障性住房分配不公的问题与政策缺失以及社会发展程度有关,所以我们在分析的时候需要结合实际,首先在制度上规范准入与退出市场,加大惩罚力度,然后加快完善相关法律,建立严格的收入考评制度,逐步建立行之有效的保障住房专业管理体系。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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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住房公积金为何未能保障百姓住房 篇五
据说从7月1日起,北京、武汉等地公积金政策变化较大,主要表现在公积金提取上,关键词集中在两个字:简化。这是公积金新政的一大亮点。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社会保障制度的组成部分。但长期以来存在的一个弊端是,公积金提取难,贷款难。一句话,使用上手续繁杂、难度大。这就使得作为住房社会保障组成部分的公积金在高房价肆虐情况下发挥的保障作用极其有限。社会上对公积金改革的呼声此起彼伏。
不可否认的是,这几年公积金制度改革取得一些进步。比如提取难问题有一定程度的缓解。过去,住房公积金只有在职工购房或者房屋大修之时才能提取,其实主要是职工购房一个硬性条件才能提取使用。否则,直到退休后才能划转个人账户上。虽然是职工个人的资金,却眼睁睁看着躺着直到退休。随着高房价肆虐全国,对居住需求方式多元化渐成趋势,比如:租房成为城市职工面对高房价的一种无奈选择。既是租房,每月支出负担仍然不轻。好则,一些城市在公积金使用上向租房资金需求开了一个口子。可以按年或者按季度提取公积金用于租房。
以北京版新规为例,租房提取公积金今后将由一年提取一次,缩短为三个月hr369.com提取一次,提取的限额是本人和单位缴存公积金三个月的总和。今年4月,上海进一步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物业费政策,提高提取额度。武汉将从7月1日起实施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月收入在1900元以下且从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可定期提取公积金。特别是北京利用公积金系统生成的现成数据,来掌握这些公积金贷款购房人的信息,其他的什么购房合同、购房协议这一类的都不需要提供。提取或者贷款者提供一个购房申请、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再加个人银行储蓄帐户就可以了。这将大大简化和方便了职工使用公积金。这些在公积金提取上的新规新政都非常值得肯定。
但必须看到,这些都是小修小补的改革措施,仅仅是小手术而已,仅仅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措施。住房公积金这个中国特色的东西发展到如今,积累的问题不仅仅是提取难、贷款难这些浅层次的问题,而是牵扯到分配不公的深层次问题。确实到了动大手术、从根本上改革的时候了。
应该从住房保障体制的金融政策性思路出发,尽快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研究建立住宅政策性金融机构”,以解决城市低收入者、进城农民工和中产夹心阶层购房资金不足问题。
基本思路是将现在的住房公积金规模和商业银行首套房优惠贷款资源整合在一起,成立中国特色的、专司住房保障金融支持功能的政策性或者准政策性住宅金融机构或者叫做住房保障性银行。类似于美国政府自助的房利美、房地美公司。不同之处是,美国“两房”是在住房抵押债券市场给房贷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而不是直接发放住房贷款。当然,未来的住房保障性银行发展到一定规模后,也可以从事住房债券化业务,通过购买商业银行等贷款机构的住房债券产品给其提供流动性支持。
然后,将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作为“住房保障性银行”的特殊股金,不但享受存款利息收益,而且分享经营红利分红。类似农村信用社成立之初的模式。
6.最新住房保障发展 篇六
调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等情况调查工作,根据《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实施细则》、《青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的调查核实应坚持实质性审查和形式性审查相结合,社区、街道经常性调查和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重点调查相结合,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社区、街道、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各自分工负责做好申请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情况的调查、评估和审核工作。民政、劳动保障、公安、税务、工商等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调查工作。
第四条 申请家庭所有成员应主动接受并配合街道、社区等部门的调查,主动到所在单位及相关部门及时申请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及时送交区街调查工作人员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工作人员应逐项进行核对,留存复印件或需留存的原件。
第五条 社区和街道应结合实际,对辖区家庭建立经常性调查制度,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及时建立保障对象档案,进行预登记。
第二章 家庭和家庭成员
第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凡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而又未经法定程序解除家庭成员关系的人员,应列入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范围。具体为:
(一)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有负担能力的祖(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孙(外孙)子女。成年子女、孙子女属于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生活的或在校就读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应核为家庭成员。
(三)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有负担能力的孙(外孙)子女与子女双亡的祖(外祖)父母。
(四)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弟、妹与扶养其长大且无生活来源的兄、姐。
(五)其他经认定的家庭成员
以上子女含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父母含养父母、继父母。
家庭按不超过两代核定,家庭成员应具有市内四区非农业常住户口,其中至少有一人应达到5年(含)以上。除
(一)、(二)外,家庭成员必须同一户籍且长期共同居住。
第七条 劳教人员和服刑人员在劳教的服刑期的,不核定为家庭人口。
第八条 孤老、孤儿可单独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年满30周岁且未婚的一、二级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的)可单独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除外)。
第九条
家庭成员属性分为以下几个种类:
(一)三无人员,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和扶养人的人员。
(二)在职人员,是指未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单位内部退养、病休、待岗人员。
(三)下岗人员,是指与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协议,领取下岗证的人员。
(四)失业人员,是指登记办理《青岛市城镇劳动者失业证》的人员。
(五)退(离)休人员,是指办理退(离)休手续,领取退(离)休金的人员。
(六)残疾人员,是指经残疾人联合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
(七)劳模人员,是指经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
(八)优抚人员,是指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和现役军人家属。
(九)遗属人员,是指职工亡故,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十)低保人员,是指经民政部门核定,持有《最低生活保障证》的人员。
(十一)其他人员,不属于上述分类的其他情况的人员。第十条 家庭属性按照家庭成员属性相应分为十一类,每一类家庭是指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含)属于家庭成员类别属性的家庭。家庭属性类别作为轮候保障排序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接受社区调查人员的调查,被调查家庭应提供家庭所有成员的以下证明材料:
(一)户籍证明材料。包括《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户籍管理部门开具的户籍迁移证明(家庭成员因考学等原因户口迁出的)、非农业常住户口五年以上的证明(户口簿不能显示时)和门牌变更证明(户口簿标注地址和其对应房屋产权证明、承租证明地址不一致时)。
(二)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包括《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书、婚姻登记机构开具的未办理结婚登记的证明。
(三)家庭成员属性证明材料。市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或市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下岗证、《青岛市城镇劳动者失业证》、《退(离)休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的证明文件、优抚人员的证明文件、单位出具的遗属证明、《最低生活保障证》和其他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入户调查时,所有家庭成员的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都要如实调查。
第三章 家庭收入
第十三条 家庭收入指被调查人所有家庭成员在调查期以全部货币形式和实物形式得到的经常或固定的收入和一次性收入的总和,包括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出售财物和借贷收入。收入的统计标准以实际发生的数额为准,无论收入是补发还是实发,只要在调查期得到的都应如实计算。
(一)工薪收入
1、工资和补贴收入。指国有单位职工、集体单位职工、其他单位职工、个体经营者、个体被雇人员、离退休再就业人员、其他就业人员通过劳动所获得的各种报酬,包括工资、奖金、各种津贴、补贴等。
2、其他劳动收入。指所有家庭成员的兼职、兼业收入和从事各种技艺、各项劳动服务所取得的报酬(稿费,讲课费等)以及以上部分以外的就业人员,包括没有固定性职业,在所调查期间从事社会劳动所取得的报酬(如从企业领取原料在自己家中进行生产加工、家庭拆洗缝补、家庭托儿、保姆)以及其他未领执照的个体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二)经营净收入
经营净收入指个体、私营业主等在工商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合法经营取得的收入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等,可直接用于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
财产性收入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下列项目应计入申请家庭的收入:
1、投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股息红利收入、保险受益和其他投资受益。2、出租房屋等资产收入,将家庭拥有的产权房屋、车辆、土地等资产出租产生的收入。
3、知识产权收入。自己创作、发明或者参与创作、发明、并归个人所有的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等带来的收入,专利人将专利权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使用其专利所得的个人收入和非专利技术所有者将非专利技术有偿地提供、转让他人所取得的个人收入。
4、其他财产性收入,指除上述之外的财产产生的收入。
(四)转移性收入
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政府对个人收入转移的离退休金、失业救济金、赔偿等;单位对个人收入转移的辞退金、保险索赔、住房公积金、家庭间的赠送和赡养等。下列项目应计入申请家庭的收入:
1、养老金或离退休金 2、辞退金 3、赔偿收入 4、失业保险金 5、赡养费 6、抚(扶)养费 7、接受馈赠收入 8、继承收入 9、提取住房公积金
10、遗属补助费
11、经认定应计入收入的其他收入
(五)出售财物收入
主要包括出售住房收入、因建设征地农转非等原因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安置补助费、拆迁安置房屋货币补偿收入和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一次性安置费)和出售其他物品收入。
(六)借贷收入
主要包括提取储蓄存款、收回借出款、收回储蓄性保险本金、兑售有价证券、收回投资本金、其他借贷收入。
第十四条 在核定家庭收入时,实物收入应按市场价折款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五条 收入的调查期为申请家庭提出申请所在年。核定家庭成员月收入时,对每月产生固定收入的项目,按其提出申请当月前连续3个月内收入的平均数计算;对凡属一年内每月不能产生固定收入的一次性收入或多次收入的项目,应将其加增并分摊到12个月计算平均数。
第十六条 家庭人均月收入为每个家庭成员月收入加增除以家庭人口数。第十七条 对工薪收入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调查核定:
(一)在职职工收入的核定。经职工所在单位劳资部门审核填写《青岛市廉租住房保障职工收入情况证明》,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经单位盖章认定。对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的在职职工(含厂内待岗、厂内退养、病休等各类离岗人员),按实际收入计算家庭收入。
(二)其他劳动收入的核定。对兼职性收入等其他劳动收入,由个人诚信申报,区街根据所从事的社会劳动情况评估确定。其中,属于在市场、商店、早市、夜市等商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管理部门填写《夜市等商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人员收入情况证明》,证明其收入情况;市场部门不能证明其收入的,由个人诚信申报,区街根据所从事的社会劳动情况评估确定。区街应依据劳动种类建立评估标准。
第十八条 对经营净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对税务部门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经营、私营企业者,其收入由税务部门开具收入证明,证明其净收入情况。对税务部门不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经营、私营企业者,经营净收入由被纳税人诚信申报,区街调查评估确定。
第十九条 对财产性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知识产权收入、出租房屋等资产的收入,按照租赁等合同核定收入,合同价款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由区街评估确定。
(二)利息收入、股息红利收入、保险受益和其他投资受益,由申请人家庭成员诚信申报,区街调查评估确定。
第二十条 对转移性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不计入家庭收入的范围
1、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 2、政府颁发的对特别贡献人员的奖励金、补贴金等; 3、区(市)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4、工伤人员的护理费;
5、因公(工)死亡人员及其家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
6、因公(工)致残返城知青的护理费;
7、按规定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8、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等;
9、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10、政府和社会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11、过渡性就业人员6个月内的劳动报酬;
12、拆迁安置中的安置补助费、拆迁补助费;
13、经认定不计入收入的其他收入。
(二)赡养费的计算。凡成年子女,均应承担父母的赡养义务。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150%的,可不计算其父母应得赡养费收入;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150%的,计算其父母应得赡养费。计算公式为:每一子女的月赡养费=(子女家庭月总收入-当地当年月低保标准150%×家庭人口)×50%。如有人民法院裁定调解或判决的,按协议、调解、判决书确定。
(三)抚(扶)养费的计算。抚(扶)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当年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不计算其子女应得抚(扶)养费收入;抚(扶)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当年月最低工资标准的,计算其子女应得抚养费收入。抚(扶)费一般可按抚养义务人月总收入的25%计算;负担两个以上子女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如有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的,按调解、判决书确定。
(四)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认定。凭本人《失业证》予以认定。
(五)退休金或养老金认定。凭本人养老金或退休金领取存折予以认定。
(六)接受馈赠收入。由被调查人诚信申报,区街进行评估认定。
(七)继承收入。继承房产不列入收入,除此外的其他继承收入由申请人诚信申报,区街评估确定。
(八)提取住房公积金。凭公积金查询存折予以认定。
(九)辞退金。凭用人单位辞退证明文件等予以认定。
(十)赔偿收入。凭人民法院调解书、判决书等证明文件予以认定。
(十一)遗属补助费。凭单位开具的遗属补助费证明等予以认定。
第二十一条 对出售财产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出售财产收入的调查期限不受一年限制。
(二)因建设征地农转非等原因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安置补助费,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所得收入、出售住房获得的收入、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一次性安置费)及其他出售财产收入,因缴纳社会保险、购房、医治大病、就学等家庭支出无剩余的,不计入家庭收入;有剩余的,其剩余部分按廉租住房保障收入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三)一个家庭占多项出售财产收入项目的,应合并计算;其支出项目不能重复扣减,并由申请家庭进行支出举证,不能举证的视同没有支出;其收入剩余部分应进行分摊。
第二十二条 对借贷收入,由申请人家庭成员诚信申报,区街调查评估确定。借贷收入的调查评估期及分摊按照出售财产性收入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家庭成员拥有的资产,包括实物资产和货币资产,由申请人家庭成员诚信申报,区街调查评估确定。调查评估期及分摊按照出售财产性收入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家庭住房
第二十四条 下列住房应当认定为家庭成员的住房
(一)家庭成员现拥有的私有住房(含已购公有住房);
(二)家庭成员现承租的公有住房;
(三)家庭成员赠予他人的住房。
第二十五条 家庭成员所拥有和承租的各类性质的房屋面积,应核定为家庭的住房面积。
第二十六条 应继承房屋尚未办理继承手续的,暂缓调查评估,待办理房屋继承手续后,按照公正、法院判决等法律文书核定房屋面积。
第二十七条 家庭成员现居住房屋或户籍地房屋,属于非违章建筑,且无房屋产权证明或承租证明的,由居住人或户主进行非私有房屋和非承租房屋举证,不举证的,视为同户籍人或共同居住人共同拥有或承租房屋,房屋面积由调查工作人员实际测量,平均分摊计算人均拥有或承租房屋面积。第二十八条 已进行农转非,仍拥有或居住农村房屋的,应核定为其房屋面积。房屋面积由调查人现场测量确定。
第二十九条 现拥有私房和承租公有住房面积的认定。申请人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应以房屋租赁契约、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买卖合同等合法证件中载明的类型、面积为准;没有载明建筑面积的,以载明的使用面积乘以1.33计算。
第三十条 房屋拆迁,选择货币安置的,房屋补偿金计入家庭收入。选择实物安置的,拆迁过渡期内暂缓调查评估,待实际安置房屋定位后,按实际安置房屋核定面积。2000年8月1日前实施房屋拆迁的,按拆迁协议标注的安置人口平均分摊安置房屋核定面积。
第三十一条 调查申请人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时,家庭每一个成员的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房屋情况必须进行认真调查核实。通过调查查清房屋的产权人或承租人以及同申请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同时查明房屋是否为家庭成员的以下居住情况:
(一)拥有的已购公有住房;
(二)拥有的私有住房;
(三)承租自管公房、直管公房;
(四)租赁房屋;
(五)借住房屋;
(六)自行搭建的临时房屋;
(七)廉租住房保障的租赁住房补贴房屋;
(八)廉租住房保障的实物配租房屋;
(九)其他房屋。
第三十二条 房屋调查时,家庭成员应提供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房屋产权证明、房屋承租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 调查制度
第三十三条 户籍地和居住地不一致且在现居住地居住满一年的人员,由居住地的区街进行调查,调查资料移交户籍所在地;户籍地人员由户籍地的区街进行调查;人户分离人员调查档案由户籍地的区街负责建立和保管。属低保家庭的按照民政部门低保管辖的规定进行调查。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经区街调查评估,并建立调查档案后,以书面形式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第三十五条
区街建立廉租住房保障调查评估小组,负责对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进行调查核实,向社区民主议事会介绍申请廉租住房保障资格评估情况,调查群众反映的问题。调查评估小组由5-7人组成。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应主动提供家庭成员户口、收入证明、住房证明等必备材料向区街提出调查申请。第三十七条
区街接到申请后,由区街廉租住房保障评估小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该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调查评估和公示。区街廉租住房保障评估小组成员进行入户调查评估时应3人以上。调查评估情况经区街廉租住房保障评估小组成员集体研究,形成调查评估意见,提交社区民主议事会讨论。社区应在7个工作日内召开民主议事会,民主议事会应由11-17人组成。
社区民主议事会讨论调查评估意见,应当由社区居民小组长、申请人等列席会议。
社区民主议事会讨论调查评估意见的一般议程:
(一)申请人介绍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详细情况;
(二)评估小组介绍评估情况;
(三)议事会成员向申请人进行询问;
(四)申请人回答询问;
(五)申请人退场;
(六)对调查评估意见进行表决。
第三十八条 社区民主议事会成员2/3票同意的,社区应同意,并签署意见。
第三十九条 调查申请人家庭成员的人口、住房、收入等情况采取下列方式:
(一)查档取证。与劳动保障、房管、社保经办机构、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建立联系,及时查阅家庭房产、收入等情况,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二)入户调查。调查人员直接到申请人家中,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吃、穿、用等实际情况。现场查勘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房屋现状,认真核对房屋产权证、租赁证等证明材料。
(三)邻里访问。通过走访社区居民或到申请人工作单位,了解其家庭收入、实际生活和住房基本情况。
(四)信函索证。对不便走访的有关单位和人员,通过信函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五)信息共享。通过廉租住房保障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多部门信息联网,及时查阅申请家庭成员房产、收入等情况。
第四十条 区街应根据辖区居民状况经常性进行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调查,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建立调查档案。调查档案超过一年的,要及时年审,有变动的要及时更新。
第四十一条 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调查核实,按照《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7.最新住房保障发展 篇七
住房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 大部分城市虽已初步建立了住房保障供应体系, 但还存在与低收入家庭需求不匹配、与长期稳定资金需求不匹配、与完善的分配机制不匹配、与项目供应目标不匹配等一系列问题。
1、保障性住房发展缓慢, 与庞大的需求相比差距较大。如北京市符合住房、收入双困户标准的 (即民政部规定的最低收入家庭) 家庭数量大约为近4万户, 如果扩大廉租住房覆盖面, 低收入家庭数量与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的数量约为8万户。目前, 只解决了1.5万户居民家庭 (包括发租金补贴) , 还有6.5万套的缺口。
2、缺乏以财政为主的长期稳定资金来源渠道, 公积金增值收益和土地出让净收益具有极大的不稳定性。当前, 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主要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土地出让净收益等, 而公积金增值收益受房地产市场形势、贷款比例与总额、资金运作成本以及存贷款利率变化影响, 土地增值收益则受出让土地数量和众多成本变化影响, 都不具有稳定性。
3、实现方式单一不利于住房保障制度的长期持续。目前, 各地的住房保障方式仍然比较单一。经济适用住房以实物销售为主, 租售并举虽已提出几年, 但仅在个别城市进行试点, 目前还没有进入大规模的实践阶段。特别是针对收入弹性较高的低收入群体的租赁性质的保障性住房还未建立。而贴租、贴息等国外比较成熟的做法, 目前尚未得到推广运用。以销售为主的供应方式导致政府供地能力日益困难, 而空间布局的拓展又受制于公共交通、配套设施、区域经济发展等多种因素影响。
住房保障供应体系还不健全, 难以形成退出与回购机制。腾退机制是保障住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由于住房保障供应体系还不健全, 廉租住房家庭的收入超过廉租标准后, 因缺乏从廉租住房到经济适用房的过渡住房产品, 这部分家庭很难退出或根本无法退出。另外, 对于经济适用房的回购资金也未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
5、住房法律体系有待完善, 住房制度改革的重心未能及时向住房发展目标转化。目前, 在住房制度建设中, 还缺乏一部基本法, 即住宅法。大部分规定是以政策和规章制度体现的, 立法层次不高, 缺乏长远性和长效机制。
6、缺乏住房保障的基础条件, 住房保障供给与实际需求错配。由于住房档案和收入信息系统不健全, 目前, 在住房保障制度实施过程中, 无论是补“砖头”还是补“人头”, 都面临无法准确界定住房保障对象的尴尬境地, 从而出现保障供给与实际保障对象错配的问题。如一些地方虽然制定有廉租住房准入标准, 但由于无法真正掌握收入和住房状况, 无法准确审核保障对象的实际收入, 造成了保障供给与保障对象存在一定程度的错配, 影响了保障政策的有效性。
基层管理力量薄弱, 人员缺乏也是影响住房保障目标实现的重要因素。香港只有600多万人口, 但房屋署的工作人员最多时达1万人, 现在依然保持在8000多人的水平。而我们5亿多城镇人口, 从事住房保障工作的人员仅3000人, 其中专职人员仅有1000多人。如北京市虽然在住房保障工作中, 初步搭建了市、区、街 (乡镇) 三级审核的架构, 但基层管理力量薄弱, 尤其是街道一级住房保障职能不明确, 没有独立的部门对保障性住房进行政策宣传、入户调查、审核公示等基础性工作进行管理, 尤其是廉租住房制度, 其主要工作在于加强后期管理, 如后期动态监管、定期审核、物业管理等工作人员缺乏, 影响了廉租住房工作的推进。
健全并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的创新思路
以现有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为基础, 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和供应力度, 同时, 创新保障性住房的供应机制, 建立长期可持续发展的保障性住房供应机制。
1、租售并举、产权多样的经济适用住房。根据七部委颁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精神, 经济适用住房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可采用销售和租赁两种方式。其中, 经济租赁房可借鉴江苏一些试点城市的经验, 采取共有产权方式, 既为低收入家庭解决了住房问题, 又可随着产权的赎回, 逐步减轻政府负担。另外, 经济租赁房还为住房保障体系建立了一个庞大的资源库, 形成了长期稳定的房源。
2、建补结合、切实改善双困家庭住房条件的廉租住房。目前,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 实物配租为辅。廉租实物住房采取新建和收购方式筹集, 主要包括政府出资建设、政府出资收购、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但是, 从实际反馈效果看, 很多双困家庭拿到住房补贴后, 未必真正用于房租上, 没有切实实现专款专用的目标, 漏洞较多。因此, 从目前来看, 要切实解决双困家庭的住房问题, 而不是变相地发放生活补贴, 还是要建设一定数量的廉租住房。最经济、最有效的办法是与经济适用住房同时招标, 在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建设一定比例的廉租住房。
3、建立以财政资金为主渠道的资金保障机制。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 财政是住房保障的主要资金来源。住房保障制度的建立, 一方面需要稳定的财政支出的保障, 另一方面也要按照不同的财税体制, 分清各级政府的责任。中央财政资金为住房保障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支撑。英国和德国都有相应的部门或机构负责居民住房保障问题, 这些机构根据法律设立, 承担法律规定的职责。
目前, 我国财政在住房保障中的作用尚有待进一步发挥。例如, 虽然制度规定了地方政府在住房保障上的事权, 但是没有赋予相应的财权。住房保障的资金来源主要还是公积金增值收益和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一定比例, 公共财政支出并没有被列为主渠道, 而公积金增值收益和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变数较大, 有没有、有多少增值收益都处在不断变化中, 并且极不稳定。因此, 应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的资金来源渠道, 这样才有利于形成一个稳定、长期的保障机制。要先行试点, 逐步推进。
建立中央及省级财政对困难地区廉租房制度建设的专项政策。从全国总量来看,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基本能满足低收入家庭住房需要。但是, 我国东、西部差异较大, 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 加快建立对西部财政困难地区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支持政策。
4、加大住房金融的支持力度, 鼓励各类机构投资者投资和经营保障住房的出租业务。创新住房金融对保障性住房的支持机制:一是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住房保障中的作用, 对低收入家庭采取低利率、贴息、长期等贷款支持方式;可用于支付房租支出等;二是充分发挥现有的住房贷款担保机制, 支持低收入家庭的资信能力;三是对于建设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 金融机构提供长期政策性低息开发贷款。
建立长期有效机制吸引包括开发商在内的机构投资者从事保障住房的租赁业务。对于持有租赁型保障房产权的投资者, 在营业税、房产税、所得税等方面给予优惠。对出租房屋用于政策性保障用房的出租人实行个人所得税减免等优惠政策。
5、实行差别化的税收政策, 鼓励各类机构投资者投资和经营保障住房的出租业务。目前, 从开发到交易, 特别是二手房交易, 税赋较重, 不利于促进形成梯度住房消费模式。在各项税收政策中, 应对低收入家庭甚至是中低收入家庭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住房实行税收减免。对于低收入家庭购买保障性住房或商品房, 应实行所得税抵扣制度, 鼓励这部分家庭通过市场化途径改善住房条件, 减少保障人群数量。
8.最新住房保障发展 篇八
摘要:公共租赁房作为保障性住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趋势值得关注。在归纳评述国内现有相关研究的基础上,采用文案调查和定性分析方法,分析了现阶段我国城市保障性住房体系现状及重构走向,进而提出公共租赁房的发展趋势,认为公共租赁房将成为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的主体,多种住房类型合并管理,租金收取实行分档回补,动态监管工作将会加大力度等。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体系重构,公共租赁房,发展趋势
中图分类号:F293.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9138-(2014)09-0047-50收稿日期:2014-05-28
1 相关研究进展
关于保障性住房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保障性住房的用地供给、融资模式、分配管理、准入退出、定价机制、市场供需等方面。胡平(2013)认为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给环节存在缺乏法律保障、规划缺失导致选址不合理、资金紧缺、缺乏监控和评价体系、各职能部门协调机制不完善等问题,提出科学编制用地规划和计划、拓宽资金来源、完善土地市场信息披露和监测分析体系、各相关部门构建协调运作机制等建议。李欣然(2013)研究了PPP模式在保障性住房融资环节的适用性及其风险控制,认为保障性住房的资金来源应该越来越趋向于多元化,建立符合实际的投融资模式,完备相关的综合配套措施。有研究提出控制保障性住房分配风险的诸多对策,比如加强保障性住房分配各环节监督和信息公开,建立完善准入和退出机制,形成长效管理,建立部门联动审核机制,严格家庭收入、财产审查制度,利用信息化手段,发挥内控信息平台作用等。魏丽艳(2012)从申请资格的审查制度、供给过程的分配制度、退出的操作细则、日常动态监管、梯度供应模式等角度研究了保障性住房公平分配的准入退出机制问题,指出制度创新与社会公平有机结合是确保保障性住房公平分配的基石。鲍蓝天等(2013)进一步研究了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法律问题,认为住房问题久拖不决,政府的公信力下降,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通过宪法确认住宅权成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是公民获得相应的住房保障的法律依据,住宅权应当在宪法中被确认。因此保障性住房定价问题也备受关注,有研究认为现阶段我国保障性住房价格的制定是依据建设成本或按照周边商品房价格进行调节,通过几种方法对保障性住房支付能力的测定,发现上述定价思路导致保障性住房价格脱离了居民支付能力,定价机制需要调整。乔霞(2012)研究了我国保障性住房供需状况,发现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将出现严重的保障性住房供给缺口,认为应通过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充分发挥政府职能、改革补贴模式、增加资金来源渠道、规范建设标准、合理确定保障对象等措施确保我国保障性住房供需平衡。有研究从保障性住房的准入、轮候、退出三个层面,对当前保障性住房动态管理机制进行分析,认为要健全各部门工作联动机制,深入细化退出管理办法,实现住房保障资源的持续滚动,建立政府回购机制,实现住房保障资源的封闭运行,加大违规惩罚力度等。还有部分学者对国外的保障性住房问题进行了研究综述。由此可以看出我国保障性住房的研究成果较为丰硕,但是关于保障性住房体系重构问题的研究相对薄弱,针对于公租房发展趋势的研究更是少见。
2 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现状及重构走向
不同类型的城市,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不同,但是有趋同化倾向,比如很多中小城市前几年也像大城市那样推出限价房、公共租赁房等住房保障类型。
2.1 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现状
1998年房改以后,我国城市保障性住房体系理论建设日益完善。目前,大多数城市保障性住房类型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公共租赁房等。从产生时间看,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出现最早,然后是限价房,最新的类型是公共租赁房。从受众定位看,廉租房定位出租给低收入家庭,经济适用房定位出售给低收入家庭,限价房定位出售给中等收入家庭,公共租赁房定位出租给中等收入家庭。至此,从理论上看,我国城市保障性住房体系建设搭建了“租售并举、涵盖中低收入”的理想格局。受制于中央提出的“十二五”期间“建设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3600万套”的任务压力,不少地方政府将拆迁安置房、棚户区改造等都纳入了保障性安居工程,在用地供应等环节,将此类工程与上述传统意义上的保障性住房合并统计。因此,我国当前保障性住房体系既包括传统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公共租赁房等保障性住房类型,也包括拆迁安置房、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
2.2 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重构走向
为完善当前保障性住房体系,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2011年以来,不少地方推进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重构工作。如合肥市在2011年逐步探索建立统一的保障性住房运作机制,探索从实施住房保障政策开始就设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来统筹全市的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的运作机制;江西省从2012年开始,全省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实行“三房合一”、并轨建设、租售并举新制度;石家庄市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整合统称为公共保障房,按照“计划分别上报、统一规划建设、统筹筹集资金、租金梯度保障、统一管理运营”的原则并轨建设和运行;郑州市从2013年起,在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建设的基础上,全面推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三房合一”住房保障管理新机制,使人们由过去的“居有其屋”向“居有其所”转变,逐步建立“以租为主”的住房保障体系;2013年10月,烟台市住建局表示烟台正在酝酿新的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烟台将建立“三房合一、租补分离”的住房保障新模式。由此可见,“保障性住房并轨”、“多房合一”已经成为我国城市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重构的现实走向。
3 公共租赁房发展趋势
在上述保障性住房体系重构走向的情形下,公共租赁房作为一种重要的保障性住房类型,其发展趋势如何,是政府、企业和居民都非常关注的问题。endprint
3.1 成为保障性住房体系的主体
相对而言,公共租赁房还处于初级建设阶段,已经有实质性开展的城市包括厦门、深圳、北京、天津等,很多城市还没有进入实质建设期。因此从数量上看,现阶段很多城市的保障性住房还是以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限价房为主。但从现在中央释放的政策信号、地方政府对保障性住房体系调整思路上看,公共租赁房无疑将取代上述三种保障性住房形式成为保障性住房体系的绝对主角。另外,公共租赁房覆盖面较广,其受众定位不仅包括本地中低收入家庭,还囊括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等,惠及范围未来还有可能进一步扩大。这也决定了公共租赁房建设必须具备相当规模。
3.2 与廉租房等并轨,打包管理
现在多地试行的所谓“三房合一”,就是将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整合在一起,统一归类为保障性住房。但更理想也更可能的趋势是将廉租房、公共租赁房“两房合一”,因为两者同属出租型保障性住房,在后续管理上更容易协调,而经济适用房属于出售型住房,在产权上与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完全不同,宜单独归类。当然,也不否定上述“三房合一”的可行性和合理性,如果允许“租”、“售”转换,则可以将三者有机融合在一起,设置统一管理平台。值得注意的是,限价房在这个环节“销声匿迹”,这可能与其在住房种类归属即“限价房是不是属于保障性住房”问题上一直有争议有关。近日,北京、上海、深圳、成都、黄石、淮安6个城市被列为试点城市,试点“共有产权住房”,可以认为是限价房的变种。
3.3 租金收取改“一刀切”为“梯度回补”
今后在公共租赁房租金的收取上,将会一改之前“一刀切”、统一定价的思路,而变成“租补分离”、“梯度回补”,即将公共租赁房的租赁服务和政府发放的租赁补贴分别来实施,保障家庭承租公共租赁房实行市场化租金,同时根据困难程度的不同,分档领取租赁补贴。比如在很多城市,公共租赁房租金定价思路是依据建设和运营成本,参考同地段商品房租金水平进行相应调整,而不管承租家庭实际经济条件和收入差异,同等房源同等价格,以后将会更多地依据承租家庭的经济条件、收入水平等进行多档划分,并给予不同程度的租房补贴。
3.4 重视动态监管,提高房源利用效率
公共租赁房的申请、审核、轮候、摇号、选房、入住、日常管理、退出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工作,势必越来越受到重视,这既是其他类型保障性住房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解决保障性住房供需矛盾的现实需求。今后相关政府部门会加大对提供虚假材料进行骗租人的惩处力度,会制定并实施系列预防公共租赁房转租、空置现象的对策,会加强对承租人家庭收入的深度核实,确保公共租赁房这一公共资源得到高效利用。
4 结语
保障性住房对于抑制城市房价过快上涨、保障中低收入者“住有所居”意义重大。对保障性住房的研究成果较多,但研究保障性住房体系重构的理论成果还较薄弱,总结分析公共租赁房发展趋势的成果也较少。我国不少城市的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从理论上看都很成熟,但是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为完善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建设,很多地方在实践层面试行多种保障性住房并轨。在此背景下,公共租赁房将成为保障性住房体系的绝对主体,多种保障性住房将合并打包,租金的收取方式以“租补分离、梯度回补”为主,公共租赁房从申请到退出的各个环节的动态监管力度势必进一步加大。
参考文献:
1.胡平.创新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给机制研究.城市.2013.2
2.封海洋.我国保障性住房分配风险防控研究——以江苏省淮安市为例.中国房地产.2013.22
3.魏丽艳.保障性住房公平分配的准入退出机制研究.东南学术.2012.3
4.鲍蓝天 曾湧.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法律问题.四川文理学院学报.2013.23
5.徐虹.住房支付能力视角下北京市保障性住房价格研究.建筑经济.2013.8
6.贾淑军 常阳.城镇保障性住房动态管理机制分析.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7
作者简介:
谢红霞、刘文泽、赵蕾、来静仪、路顺,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本科生,主要学习研究方向为房地产开发管理。
张远索,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副教授,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访问学者,研究方向为土地制度与政策、房地产市场分析。
注: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12CGL094);北京联合大学“启明星”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201411417SJ111)。
The Public Rental Housing Development Trends under Indemnificatory Housing System Reconstruction
Xie Hongxia,Liu Wenze,Zhao Lei,Lai Jingyi,Lu Shun,Zhang Yuansuo
Abstract:A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indemnificatory housing system,the public rental housing development trend is worth concerned.Based on reviewing existing domestic research and by the methods of surveys and qualitative analysis,this paper analyzes the present stage of Chinas urban indemnificatory housing system and its reconstruction,and then made public rental housing trends.It is considered that public rental housing will become the subject of indemnificatory housing system,a variety of housing types will be combined for management,rent will charged with the implementation of sub-file,and the dynamic monitoring work will intensify and so on.
Keywords:Indemnificatory housing,System reconstruction,Public rental housing,Development tr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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