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丰县国家税务局文件

2024-08-23

宜丰县国家税务局文件(9篇)

1.宜丰县国家税务局文件 篇一

南丰县国家税务局机关党支部二0一0党建工作计划

做好2011党建工作,对于完成税收工作目标,推进税收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构建和谐税务机关具有十分重要意义。按照县局总支会议精神,结合机关党建工作实际,制定2010机关支部党建工作计划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为主线,全面推行党务公开,以积极开展党建创新、增强党组织活力为抓手,不断完善党建工作机制,为创建“学习型、和谐型、效能型”税务机关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和人力资源支持。

二、重点工作

以促进税收工作为中心,深入学习《党章》和党的十七大精神推行党务公开,进一步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积极开展党建创新活动,促进机关党建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加强思想建设,积极构建学习型组织。以学习贯彻《党章》和十七大精神为重点,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加强党员的思想政治教育,把思想统一到构建“和谐国税”建设上来。一是抓好机关支部党员的学习。做好学习的计划安排,坚持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通读文件与交流体会相结合、专题学习与辅导报告相结合。原则上每月安排一次集中学习,每一季度作一次学习交流。每位党员要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做好主题发言和学习笔记,撰写1-2篇学习体会文章。二是加强党员政治理论学习。根据总支下发党员理论要点提示,认真组织机关支部党员学习、讨论,通过开展经验交流、成果汇报、实地考察、学习论坛、知识竞赛、业务技能比赛等方式方法,把政治理论学习与业务学习和日常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各支部在理论学习中,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健全制度,注意方法,讲求实效,并引导广大党员积极撰写学习体会和研讨文章。

(二)加强组织建设。

充分发挥党建带团建、党建带工会的良好优势,指导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组织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真正发挥党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引导全体干部职工参与各类文明创建活动。

(三)抓好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把党员的先进性融入到工作、生活的每一个角落。

(四)严格落实党务公开制度,强化党内民主管理。严格落实《在全县国税系统推进党务公开实施方案》,以提高基层党组织执政能力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切实保障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通过党内民主推进基层民主,不断增强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增强全局党务工作的透明度,不断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拒腐防变能力,为构建“学习型、和谐性、效能型”永嘉国税凝聚力量。

(五)开展组织创新活动。开展创建“学习型”党支部,争做“学习型”党员活动。目的:创新学习机制,充分发挥支部的教育主体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营造创建“学习型”税务机关氛围。支部按照总支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计划安排,认真组织集中学习;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进行自学,并做好学习笔记;每名党员结合学习内容,积极撰写一篇体会文章。

三、日常工作

(一)按照党内组织生活制度要求,坚持“三会一课”制度,通过正常的组织生活,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广大党员的组织观念。

(二)进一步加强支部班子建设。健全和规范支委会工作程序,定期召开支委会,支委会成员要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按照党内分工做好各自分管的工作,并积极做好今年局机关党支部的换届准备工作。

(三)加强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建设。要坚持开展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在广大党员中广泛开展弘扬正气、学习先进模范人物活动。

(四)积极做好组织发展工作,抓好党员队伍建设。支部对积极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将进行认真的研究、考察,并指派专人予以联系、培养和帮助。坚持组织发展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五)组织开展好机关作风效能建设,把它作为支部党建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制定岗位工作目标任务,完善考评办法和奖惩措施。

(六)是建立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科级以上干部个人收入申报制度。

(七)做好党费收缴工作。按照党费收缴制度和收缴标准,及时做好党费的收缴和上交工作。

机关支部全体党员要站在推进新时期伟大工程的战略高度,始终坚持“一手抓税收,一手抓党建”的原则,用创新的精神、务实的态度、科学的实践把党建工作目标与税收管理工作目标有机结合起来,把党的先进性与税收管理的科学性统一在提升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树立国税形象上来,全面推动机关支部党建工作再上新台阶。

2.宜丰县国家税务局文件 篇二

一、人才结构类型划分及相关概念辨析

人才结构是随社会发展而演变的,这种演变起源于社会的分工。进入20世纪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许多新的生产领域不断出现,从而也形成了很多新的职业,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化,社会人才结构达到空前的复杂程度。目前,大家比较公认是社会人才类型“四分法”,即依据生产或工作活动的过程和目的,将人才分为学术型、工程型、技术型和技能型四类。不同类型的人才培养需要由不同类型的教育来完成。一般来说,学术型和工程型人才在我国主要由普通高等教育中本科以上院校来培养,技术型和技能型人才的培养任务一般通过职业教育来完成。

学术型人才主要从事研究和发现客观规律等工作;工程型人才主要从事与为社会谋取直接利益有关的规划、决策、设计等工作;技术型人才也称工艺型、执行型、中间型人才。这种人才又可分为三类:生产类,如工厂技术员、工艺工程师、农艺师、畜牧师、植保技术员等;管理类,如车间主任、作业长、工段长、设备科长、护士长、护理部主任以及行政机关中的中高级职员;职业类,如会计、统计、牙技师、导游、空勤人员、农业生产经营者等。技术型人才主要是在一线从事技术设计、技术改造、技术革新等工作;技能型人才也称技艺型、操作型人才,主要是将最新的理论、最新的设计、最新的技术要求,最终变成最佳的产品、服务、管理和效益。后两者类型人才主要是在生产一线从事为社会谋取直接利益的工作,使工程型人才的规划、决策、设计等变换成物质形态,都强调应用性,但两者在分工及层次上的还是明显区别的。技术型人才主要运用理论技术和智力技能来工作,而技能型人才主要依赖经验技术和操作技能来工作。技术型人才侧重于指导,强调对一线工人的指导;技能型人才侧重于操作,强调一线操作。技术型人才的设计和革新的项目只有通过技能型人才才能完成。

从这种角度来确定的人才类型是呈金字塔形。学术型人才在塔尖,其次是工程型人才和技术型人才,技能型人才在最基层。在社会所需要的人才中,学术型人才是最少的,技能型人才需求量是最大的。技术型人才和技能型人才都具有明确的职业针对性,重点强调的是实践应用能力。高等职业教育必须适应社会的实际需要,与一定时期的社会人才结构需求相适应。

二、我国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的演变过程

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发展历程,主要经历了“高等专科教育”、“高职高专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三个阶段。改革开放后,我国高职教育不断深入探索,直到90年代,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才逐渐清晰,并且随着经济、科技和社会的发展,在不断进行着修正和调整。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大致经历了“八五”初期的“高等应用性专门人才”、“十五”初期的“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和“十一五”初期的“高技能人才”三个阶段。

1990年,原国家教委在广州召开全国专科教育工作座谈会,会后印发了“关于加强普通专科教育工作的意见”(教高[1991]3号文件),会议指出:专科教育要“培养能够坚持社会主义道路、适应基层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生产工作第一线需要的、德智体诸方面都得到发展的高等应用性专门人才。”1991年10月,《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国发[1991]55号)指出:“积极推进现有职业大学的改革,努力办好一批培养技艺性强的高级操作人员的高等职业学校。”首次提出了创办“高等职业学校”的概念。1993年颁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又强调指出:“要大力加强和发展地区性的专科教育,特别注重发展面向广大农村、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第三产业的专科教育。”国家对专科教育培养面向基层实用性人才的功能定位比过去更加明确。1995年8月,国家教委召开的全国高等职业教育研讨会指出:高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在生产服务第一线工作的高层次实用人才。1996年全国职业教育会议指出:高职培养实用型、技能型人才,优先满足第一线和农村地区对高等应用型人才的需要。1999年6月,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明确提出:“高等职业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大力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培养一大批具有必要的理论知识和较强实践能力,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和农村急需的专门人才。”这一期间的培养目标总体上是强调实用性、应用型、面向基层、服务一线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1999年11月,教育部召开全国高职高专教育第一次教学工作会议,会后印发了“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教高[2000]2号),提出高职高专教育的六个特征,明确了它在高等教育中的地位及其基本的培养目标,该文件指出:“高职高专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培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这是对高职教育在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上第一次做出如此详细和明确的规定。

2003年12月,在第二次全国高职教育产学研结合经验交流会上原教育部长周济指出:“高等职业院校如果定位在高技能人才培养上,就会有很大的发展空间”,这是高职教育“高技能人才”培养目标的首次提出。随后,在2004年2月教育部制定的《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文件中便明确提出“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大量培养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把高职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于高技能人才,这和以往文件的提法开始有所不同。同年,“教育部关于以就业为导向深化高等职业教育改革的若干意见”(教高[2004]1号)文件则进一步明确指出:“高等职业院校要主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就业为导向确定办学目标,找准学校在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中的位置,加大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力度,坚持培养面向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实践能力强、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高技能人才。”

2005年10月“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文件指出:“职业教育要为我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增长方式服务。实施国家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工程,加快生产、服务一线急需的技能型人才的培养,特别是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紧缺的高水平、高素质高技能专门人才的培养。”

2006年11月教育部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再次明确提出:“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结合发展道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千百万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2006年提出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的目标表述上的调整,既说明了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需求规格和重点的逐步明晰,也证明了政策制定对现实的反映。

三、“高技能人才”培养目标确定的根源分析

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描述,从2000年的“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转为2004年“高技能人才”,再到2006年进一步细化为“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将培养“高技能人才”作为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目标,虽然学术界存在着许多不同观点,但“高技能人才”的提法还是得到了广泛认同,原因何在呢?我们不妨从不同视角对其产生的背景及根源进行分析,以期从中得到答案。

(一)基于经济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缺乏的视角

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指出:“实施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和技能振兴行动,通过学校教育培养、企业岗位培训、个人自学提高等方式,加快高技能人才的培养。”2004年以来,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增长方式转变和新型工业化道路的不断推进,我国广大企业,特别是现代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出现了高技能人才的严重短缺。2004年教高[2004]1号文件的颁布,更加明确和强化了“高职教育培养高技能人才”的说法。2005年开始实施国家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工程。200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指出:“当前,高技能人才的总量、结构和素质还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在制造、加工、建筑、能源、环保等传统产业和电子信息、航空航天等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现代服务业领域,高技能人才严重短缺,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阻碍产业升级的‘瓶颈’。”同时,明确提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高技能人才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加快培养一大批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和知识技能型高技能人才。”因此,强调高职教育以“高技能人才”为培养目标,对缓解当前二、三产业特别是现代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对高技能型人才紧缺的矛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二、三产业而言,这种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也是适宜的。将培养“高技能人才”作为高等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是解决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结构需求主要矛盾的正确选择。充分体现了教育为社会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宗旨。

(二)基于控制学校“升格”思潮的视角

由于受“三改一补”政策的引导,在2003年前后全国教育界出现了“升格”的热潮,中职升高职,专科升本科或挂靠升本,并且出现了愈演愈烈的趋势,国家为及时控制这一苗头,分别在教高[2004]1号文件和国发[2005]35号文件中明确要求:“要扭转目前一些高等职业院校在高等职业教育中过多强调学科性的倾向,扭转一些学校盲目攀高升格倾向。”“2010年以前,原则上中等职业学校不升格为高等职业院校或并入高等学校,专科层次的职业院校不升格为本科院校。”“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的目标定位似乎还多少带有学科性味道,认为这是致使一些学校盲目攀高升格倾向的一个重要诱因。因此,将其改为“高技能人才”,以期解决部分学校浮躁升格的热潮。

(三)基于树立工作于基层一线思想的视角

大量资料显示,中职学生的就业好于高职学生,究其原因主要是不少高职学生就业定位出现了偏差。一部分高职学生不能正确认识自己所受教育的类型和所学专业间的性质差别,盲目认为自己应从事白领工作。在情感上,仍不屑于或不甘心于从事第一线的工作,缺乏扎根于基层和生产第一线、从基层第一线干起的思想。在社会已经广泛认同技能性人才主要工作于第一线,技术性人才的工作岗位相对宽泛的情况下,政府文件从字面上避开“高职教育培养技术性人才”,而以“高职教育培养高技能人才”来描述,可以一目了然地看出工作于第一线的就业定位,以减少就业定位模糊而给学生带来的误导。

四、从行业、产业角度反思高等职业教育“高技能人才”培养目标

如前所述,自2003年以来,为解决二、三产业特别是现代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对高技能型人才的缺乏,将培养“高技能人才”作为高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对缓解当前高技能型人才紧缺的矛盾具有重要意义。但值得商榷的是,高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否仅是“高技能人才”?

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确立应该是动态的,要充分考虑到五个方面的要素,即层次性、类型性、全面性、时代性和行业性。

第一是层次性,高等职业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具有其高级性。高职人才必须具备与高等教育相适应的基本知识、理论和技能,掌握相应的新知识、新技术和新工艺,以充分体现其高级性。

第二是类型性,高等职业教育是我国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典型的职业性。培养的人才必须具备较强的实践动手能力和分析、解决生产实际问题的能力,具有面向职业岗位及岗位群的适应能力。

第三是全面性,党的“十六大”报告对我国现阶段的教育方针有着明确的表述:“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一教育方针既涵盖了教育的性质,也涵盖了教育的目的,这是我国教育培养人才的共同要求和基本标准,高等职业教育也必将遵循该教育目的的统领。高等职业教育是“以就业为导向的教育”,但绝不能理解成高等职业教育就是就业教育,还必须要考虑到学生的整个职业生涯的发展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培养。

第四是时代性,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确立应该是动态的,是随着经济、科技和社会的发展而不断进行变化的。因此,人才培养目标的确定一定要考虑其时代性。

第五是行业性,“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是当前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重要指导方针,在该方针指引下,一定要充分考虑到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行业针对性。在同一时期,由于不同行业的发展水平不同,其对人才需求状况也不相同,因此,人才培养目标也应该是有所差异。如前所述,将“高技能人才”作为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相对当前二、三产业的主体是适宜的,而对于当前第一产业而言,是否准确呢?不妨从我国当前农业发展现状和从事农业生产人员的队伍情况进行一下简单的分析。

当前,我国的农业正在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过渡时期,但由于地区发展的极度不平衡性,使“传统农业”与“现代农业”将会长期处于共存的状态。2004年12月,农业部副部长张宝文在“农民培训暨中国农民大学发展研讨会”上,提供一组关于农民文化程度的数据:我国农村中农民平均受教育年限不足7年,4.8亿农村劳动力中,小学文化程度和文盲半文盲占40.31%,初中文化程度占48.07%,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仅占11.62%,大专以上只有0.5%。农业部的调查数据表明,懂得如何使用农药的农民不足三分之一。胡瑞文根据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统计资料推算,全国近7.6亿在业人口中具有高等教育文化程度的为5160万人,占6.8%,只相当于经济合作组织(OECD)国家平均水平(24%)的1/3。同时,我国各产业、行业之间的人才分布状况又极不平衡:第一产业中的具有高等教育文化程度者仅占本行业、就业人口的0.2%。可见,当前我国农业从业人员队伍的文化程度是极低的。加之,当前全国在读的纯农业类专业高职学生数量是在不断下降,因此,对于农业类高等职业教育而言,将“高技能人才”作为其培养目标,显然是不切实际的。农业类高等职业教育定位于从事农业技术的推广应用和生产一线的技术管理工作是更为准确的。因此,目前我国农业类高等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应该定位于“技术应用型人才”。

总之,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确立要以社会需求为依据,人才培养目标的确立应该是动态的,要充分考虑到其时代性,不同时期,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应该是不同的,即使是同一时期,不同行业、产业人才需求状况的不同,人才培养目标也应该是不同的。因此,在同一时期将各行各业的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目标都定位于唯一的“高技能人才”是不严谨的,也是不全面的。当前,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应该定位为:“培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技术应用型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参考文献

[1]马树超、郭扬等.中国高等职业教育历史的抉择[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23-24.

[2]卢红学.对我国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再认识[J].荆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教育学刊),2007(4):10-13.

[3]胡瑞文.高校毕业生供求形势与高教结构调整[N].中国教育报,2008-01-28(5).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高职高专教育改革与建设2004-2005年高职高专教育文件资料汇编[Z].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2005.

3.宜丰县国家税务局文件 篇三

摘要:电子文件备份中心是国家综合档案馆“五位一体”的功能之一。本文对国家综合档案馆电子文件备份中心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就目前存在的宏观层面缺乏制度指导、档案数据增加对数据备份策略的影响、缺乏持续的资金支撑等问题,提出国家档案局及相关部门尽快出台规范和细则;灵活运用多种数据备份策略;争取国家支持的同时,结合实际情况采取较少投入的备份方式等措施。

关键词:国家综合档案馆电子文件备份中心档案信息安全

随着我国信息化进程的加速发展,以及电子政务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档案部门接收的电子文件以及纸质档案等数字化后的数据呈几何级增长。在这样的背景下,做好电子文件的备份工作尤为重要。200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同年,时任国家档案局局长杨冬权在全国档案局馆长工作会上,明确提出“实施重要档案异地备份制度”的战略。至此,部分省市、地区相继建立了电子文件备份中心。在电子文件备份中心建设日趋完善下,电子文件备份中心不仅具备数据备份功能,而且具备异地异质备份、容灾备份等功能。为了更深入地了解电子文件备份中心的发展情况,笔者及所在课题组对近年来具有代表性的、已建成的电子文件备份中心进行了调研,并就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一、国家综合档案馆电子文件备份中心的现状

自2008年全国第一家电子文件备份中心——辽宁省电子档案备份中心正式提出申请建立至今,全国各级档案馆电子文件备份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部分省级市以上档案馆实现了重要档案和电子文件的异地结对备份,部分市县档案馆建立了电子文件备份中心和异地备份库的工作。笔者现将调研情况总结如下:

(一)后库备份与馆际备份相结合的电子文件(档案)备份中心

2008年,辽宁省档案局正式提出建设电子档案备份中心的申请,并于2010年正式建成。目前,辽宁省档案局通过运用网络技术、通信技术、存储技术、远程控制等技术建立的电子文件备份中心,主要采用后库备份的形式,实现了辽宁省档案馆和辽宁省内各市区县三级电子档案数据的长期保存以及异地异质的备份与恢复。通过数据备份,他们解决了数据的安全性、系统的稳定性等问题;通过异地容灾,他们解决了遭遇自然灾害时,在较短时间内恢复数据和应用系统的问题。同时,辽宁省档案局还以馆际备份的形式与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局、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局互为备份基地。值得一提的是,在后库备份中,陕西省电子文件备份中心较为特别,它主要是由电子政务系统电子文件本地备份和陕西省电子文件异地备份中心组成,作为省级电子政务统一平台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它更强调电子政务信息的容灾功能。

(二)开展多种馆际备份形式的电子文件备份中心

1.建立初期形成的异地备份基地。2009年,天津开发区档案馆将第一批重要档案数据异地备份到天津市档案馆,最大限度地保证了档案信息资源的安全。2010年以来,许多档案局馆通过签订《重要档案异地备份工作协议》,以建立异地备份库的形式,对重要档案和电子文件实行异地异质备份,以确保档案信息资源的安全。据相关资料显示,初期主要形成了太原市档案馆与郑州市档案馆、沈阳市档案馆与成都市档案馆、北京市档案馆和陕西省档案馆、上海市档案馆与重庆市档案馆、天津市档案馆和广州市国家档案馆、哈尔滨市档案馆与南京市档案馆等异地备份基地。

2.随着馆际备份发展的成熟化,目前馆际备份的形式也趋于多样化。一是馆际备份的内容日益丰富,它不仅包括馆藏婚姻、知青等民生档案,而且包括各全宗的文书档案。例如:嘉兴县档案馆在对法定进馆单位、重点工程项目档案、涉民电子业务档案数据登记备份的基础上,将其所涉电子文件分别备份于嘉兴市档案馆和青岛市崂山区档案馆。二是对备份内容、备份周期、存储载体、标签格式等做了较为明确的说明,特别是将重要档案数据采用离线方式备份到异地备份中心。

(三)在对档案与电子文件登记备份的基础上,逐步推进电子档案在线备份工作

在创建电子文件备份中心初期,浙江省便对重点档案和电子文件,特别是涉及重点民生的电子文件进行了登记备份,同时对省内部分立档单位的电子业务数据进行了脱机备份。在此基础上,2011年,浙江省档案局首次和数字档案登记备份试点单位铺设了电信VPN专线,率先实现了在线方式的电子业务数据到档案的衔接。例如:浙江省公积金中心进行的电子档案备份就是采取实时备份的形式。

二、制约电子文件备份中心建设的因素分析

(一)国家宏观层面尚未制定电子文件备份的细则,使得地方层面的电子文件备份中心建设缺乏必要的可操作性指导

目前,虽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建议》《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档案局发布了《全国档案信息化建设实施纲要》《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和《数字档案信息输出到缩微胶片上的规定》等法规和技术标准,但是这些法规和技术标准中并没有对电子文件备份的相关方案与标准进行详细规定。同时,基于电子文件自身的特点,需要对其生成、传递、保存、利用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但是目前有关方面的专门法规尚未制定。由此可见,随着电子文件备份中心建设的深入发展法律制度的相对滞后,势必会影响到电子文件备份中心建设的可操作性。

(二)档案数据量的增加,对数据备份策略提出了更高要求

目前,电子文件备份中心一般会采用完全备份、增量备份和差异备份的形式进行数据备份。由于电子文件的数量增多,且不同的数据策略都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因此采取单一的方式无法有效实现数据备份。例如:完全备份虽然能够保证备份的数据最全面、最完整,但是它的备份时间较长,且存在重复备份的现象,进而造成存储成本的提高。而增量备份则存在数据恢复较为困难的问题;差异备份一定程度上和增量备份在内容上存在相同之处,进行数据备份时需要区分数据类型。

(三)缺乏持续的资金支撑

电子文件备份中心的建设是一项持续的工程,它需要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支撑,特别是在数据存量和增量的情况下,电子文件的保管成本也将越来越大。从目前来看,大部分档案馆主要是通过财政拨款或者专项资金来实现电子文件备份中心建设的。在电子文件备份中心建设初期,这部分资金用于前期平台搭建是能够支撑其建设的,但是需要考虑的是,与前期相比,后期投入资金会更大,而这部分资金是否能够支撑电子文件备份中心的建设值得商榷。

三、建议

(一)国家档案局和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详细条例

国家档案局和有关部门应参照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尽快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详细条例。就重要档案和电子文件备份的范围做出较为清晰的界定,同时针对馆际之间的电子文件异地异质备份,联合制定下发有关制度的文件,就馆际之间电子文件备份的保管以及需要注意的问题等做出具有指导性的规定,这样才能使馆际电子文件备份中心的异地异质备份工作更加规范,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二)灵活运用不同的数据备份策略,提高数据备份的质量

在借鉴其他学者和同仁经验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对于数据量较大且变更频率频繁的数据,可以采用完全备份和差异备份相结合的方式,对每天产生的数据进行备份。这样,既能够有效地减少数据存储空间,降低数据移动所需带宽,又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数据的完整性与真实性。对于数据量不大且几乎无变更的数据,可以考虑采用完全备份和增量备份方式,按照季度进行数据的备份。对于数据量后续增加较大但变更频率相对不频繁的数据,可以考虑采用完全备份的方式。同时,在数据量增加迅速的情况下,在线的实时备份也是需要给予关注的。

(三)争取国家支持的同时,结合实际情况采取较少投入的备份方式

随着电子文件备份中心工作的深入,其巨大的管理成本也将得以显现,而这必将严重制约电子文件备份中心建设的进一步开展。为此,建议由国家档案局牵头,争取国家财政资金的支持,特别是专项资金上的支持。同时,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从实际出发,权衡投入和效益之间的关系,避免重复投入以及减少不必要的投入。例如:可以利用移动存储技术进行离线或在线备份,这种方式较为灵活且投入相对较少。

*本文为北京市档案局项目“国家综合档案馆建设研究”(项目编号:2013-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参考文献:

[1]肖秋会.我国数字档案馆与电子文件中心建设述评[J].档案学通讯,2008(6):11-15.

[2]李明娟,肖秋会,张照军.苏南模式与安徽模式电子文件中心的比较研究[J].档案管理,2010(6):37-39.

[3]余厚洪.2004年~2010年我国电子文件中心建设研究述评[J].档案管理,2011(3):43-45.

[4]刘劲松.关于我国电子文件中心建设规范性的思考[J].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年(8):80-82.

4.廊坊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篇四

廊国税发„2009‟90号

廊坊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印发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纳税服务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廊坊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纳税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六月九日

廊坊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纳税服务工作 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工作,加强机关服务型建设,更新服务理念,创新服务手段,提高服务质量,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全面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根据省局关于加强纳税服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纳税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做好纳税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

将纳税服务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全过程,是税务工作一个永恒的主题,改进和加强纳税服务工作,为纳税人提供全面、规范、便捷、经济的纳税服务环境,是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是税务机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征管水平、融洽税收征纳关系的有效途径,是转变服务观念、增强服务意识的迫切需要。

二、纳税服务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信息化建设为依托,以优化流程为导向,以纳税人满意为标准,以科技服务、个性服务、规范服务为重点,完善服务体系,规范服务措施,创新服务手段,整合服务资源,提升服务水平和层次,促进征纳双-2务信息体系;建立健全纳税服务的具体内容、服务标准、工作方式和岗位责任的纳税服务工作体系;加强制度建设,规范业务流程、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纳税服务保障体系。逐步实现税收管理科学精细,纳税服务科学高效,业务流程规范简便,税收执法公平公正,征纳成本有效降低,社会各界满意度持续提高,征纳双方和谐发展具有廊坊特色的纳税服务新格局。

三、主要工作任务和措施保障。

(一)建立和完善纳税服务机制,统一纳税服务规范。今年下半年,主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加强纳税服务管理机制,强化组织协调。纳税服务工作作为税收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税务机关要把纳税服务工作与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加强组织领导,正确处理管理与服务,执法与服务的关系。市级、各县级局征收管理部门要设定专职人员负责纳税服务的组织、协调、督促和检查工作,形成一套由市局党组统一领导,征管部门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联动的纳税服务管理机制,确保纳税服务工作任务和措施落实到位。

2、建立健全纳税服务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和完善纳税服务制度。按照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要求,建立健全规范标准的纳税服务内容、流程和标准,并形成长效工作机制,把纳税服务真正融合于税收管理工作的全过程中。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细化、-4要健全管理制度,加大评价考核力度,实现用制度去规范纳税服务工作、用机制去激励纳税服务人员,保障纳税服务的各项措施和责任落实到位。

(4)建立激励和严格责任追究机制,围绕纳税服务工作,积极开展各种评先选优活动,充分调动国税干部做好纳税服务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对法定服务不作为行为和侵害纳税人权益的执法过错行为实施责任追究,在维护税法公正的同时最大限度地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优化办税服务厅服务模式,巩固和创新纳税服务手段

1、加强办税服务厅规范化建设。在全面落实省局《关于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办税服务厅管理意见》的文件精神基础上,市局要求各县级局对本辖区内办税服务厅硬件环境进行一次全面地检查。按照文件要求统一和规范办税服务厅标识和办税服务厅建设标准,合理设置和布局办税区、各功能分区,有计划有步骤的对办税服务厅的计算机、办公设施进行升级换代、全面提升办税服务厅的整体视觉效果。

2、拓展办税服务厅功能。在现在办税服务厅功能基础上,在各县级局办税服务厅中,有选择的建立咨询服务区和自助服务区,在咨询服务区,研发多媒体纳税服务咨询系统,方便纳税人自助涉税咨询;在自助服务区,引入纳税人自助办税终端ARM机和互联网,方便纳税人自助办理申报纳税、认证、抄报税、门户网站信息查询等服务功能设施,开辟24小时全天候纳税服务渠道。

建设,市局将根据标杆服务厅的标准,确定2个办税服务厅标杆作为全市办税服务厅的样板。

(三)落实“两个减负”,切实减少征纳双方工作负担

1、简化办税程序,提高行政效率。要进一步优化税务部门内部的工作流程,解决纳税人“多头跑”、“多次跑”的问题。对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所需资料,实行“一次性”告知;对资料齐全的涉税事项,予以“一次性”办结。对能够即时办结的涉税事项,予以即时办结;对不能够即时办结的涉税事项,实行全程服务并限时办结。按照“办税事项在前台集中,服务在外部延伸,业务在内部流转,质量在后台监控”要求,把税收服务事项拓展到所有纳税人、所有税种、所有涉税事项,实现防伪税控开票系统、认证系统、交叉稽核系统、协查系统、申报纳税系统和发票、会计、统计、纳税评估系统等6个系统的工作联系和信息共享,真正让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享受“一站式”服务。

2、加强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提高工作效率 下半年将适时推行“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纳税服务模式。在市区范围内,选择1-2个有条件的单位作为试点,试点推行“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纳税服务模式,通过国地税联合办证,进一步加强效能建设,深化纳税服务,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征纳双方成本,提升税务部门的综合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3、优化“发票管理、申报征收管理及一般纳税人管理相关业务流程”

登记、网上年检、网上申报、网上退税预审、网上认证、网上下载表证单书、网上送税法等服务方式,为纳税人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

2、强化应用短信服务系统,促进信息传递互动

税务机关要加强短信服务系统的应用,利用短信形式向纳税人开展税法和税收政策宣传,开展涉税提醒、催报催缴和涉税事项告知等贴身服务。为纳税人提供实用、及时、丰富的信息服务,实现信息在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快速传递与反馈,提高服务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3、制定廊坊市国家税务局外部信息采集与交换综合服务平台工作方案,提高纳税人的办税效率和税务机关的工作效率。

实现从现行的廊坊市财税库银横联系统批量扣款和现金支票缴税方式向省局推行的全省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方式的平滑过渡,确保推行工作全面成功,高质量地完成省局的推行工作部署。

逐步实现把“银联”引入办税服务厅,支持划卡缴税;在办税服务厅设立网上申报计算机,安装纳税人自助网上报税系统等多种措施,为纳税人提供更为快捷、方便的纳税服务。

(五)不断加强税法宣传辅导,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1、拓展税法宣传渠道。

要进一步发挥好国税门户网站、短信平台、税法公告等载体的作用,充分利用和应用好国税系统的现有资源,做好对廊坊国税门户网站内容的及时更新和维护,增强网络的时效性和针对性,健全网络系统功能,广泛开展多元化的税收宣传。

2、加强税企联系,加强领导联系户制度。

不定期地邀请纳税人进行座谈,坚持开展领导接待日活动,主动听取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市局和各县(市、区)局领导联系户制度,深入联系户企业进行调研,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征求企业纳税服务需求,为企业克服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搞好生产经营出谋划策,为领导决策提供了第一手资料。

3、加强新办业户培训。定期对新注册登记的纳税人进行培训,使纳税人尽快掌握基本的办税知识和办税技能。此外,要发挥税收管理员的作用,直接对纳税人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辅导,提供点对点、面对面个性化的纳税服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依法为纳税人服务,是税务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各级国税机关要把纳税服务提高到全局工作的位置来抓,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市局、各县级国税机关要建立纳税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领导小组的职能作用。市、县级国税征管科负责纳税服务具体工作,各相关科室密切配合,做好纳税服务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等工作,形成上下联动,组织保障、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纳税服务工作机制,确保实施方案的贯彻落实。

5.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篇五

乌国税办〔2011〕135号

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转发《乌鲁木齐市 人民政府转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乌政办〔2010〕30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请各局对适用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0〕9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新财法税〔2010〕49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国家关于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和本通知规定的企业,按照〘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法〗的通知〙(新国税发〔2010〕28号)第三条的规定,在申报前随时进行备案。备案时,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

2、大、中专毕业户口复印件;

3、大、中专毕业证复印件;

4、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大企业和国际税收管理处,所得税管理处,货物和劳务

税管理处,政策法规处。

6.浙江省绍兴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篇六

绍市国税办„2004‟487号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局各处室、各单位:

为了确保我局档案的安全和完整,进一步提高市局档案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更好地为税收工作服务,根据上级有关档案管理工作的要求和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对原•绍兴市国家税务局档案管理办法‣进行了再次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国税机关档案的科学管理,提高档案工作的水平,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促进国税工作的规范化,更好地为国税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全国税务机关档案管理办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和省局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档案,是指本局在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按照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的原则,全局党、政、工、团、妇和各项业务工作中形成的档案由市局综合档案室统一保管。具体归档资料清单由市局办公室会同征管处明确后另行印发。

第四条

本局档案工作在市局档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工作,由市局办公室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章

文件的立卷和归档

第六条 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论述、反映本局历史面貌和主要业务活动,具有查考和利用价值的文件。包括文书档案、户管档案、稽查档案、会计档案、科技档案和特种载体档案。

一、文书档案

文书档案主要来源于上级主管部门、党政机关以及本系统的党、政、工、团、妇等组织。由党群工作部分、行政工作部分、人事工作部分和税政管理部分组成。

(一)党群工作 1.党务工作。

(1)上级党组织颁发的关于党务工作的法规性文件;(2)本局党组织关于党务工作的发文底稿、正本;(3)本局党组织召开的各种会议文件,会议纪录;(4)本局党组织工作计划、总结、工作报告;

(5)本局党员干部任免材料、党务工作报表、党员名册;(6)本局党员奖励、处分材料;(7)本局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存根;

(8)本局党员民主评议、党组织换届改选等活动材料;(9)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材料。2.工会工作。

(1)上级工会颁发的须贯彻执行的法规性文件;(2)本局工会工作计划、总结;(3)本局工会干部任免材料、工会工作报表、会员名册、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及存根;

(4)本局工会干部奖励材料;(5)本局工会组织换届改选材料。3.共青团工作。

(1)上级团组织颁发的须贯彻执行的文件;(2)本局团组织工作计划、总结;

(3)本局团干部任免材料、团员名册、统计报表;(4)本局团员奖励、处分材料;(5)本局团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及存根;(6)本局团组织换届改选材料;(7)其他有归档价值的文件材料。4.其它。

有关学会等群众团体形成的须归档的文件材料。

(二)行政工作

1.上级机关印发需要贯彻执行的非税收业务文件; 2.上级机关领导视察、检查本局工作时的题词、讲话和重要的声像材料;

3.本局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及各种专题会议记录、文件材料;

4.本局关于非主管业务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批复; 5.本局形成的工作计划、总结、工作报告;

6.内容重要的人民来信、来访材料及处理结果所形成的材料;

7.本局领导及其他人员从外单位带回来的与本单位有关的未经文书处理登记的文件材料;

8.本单位成立、更改名称、启用、更换印鉴等文件材料; 9.本单位制订的工作条例、章程、制度等文件材料; 10.本单位历史沿革、大事记、年鉴及反映本单位活动的简报、荣誉证书;

11.本单位编印的各种刊物的定稿、印本;

12.本单位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书等材料; 13.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文件材料; 14.其它有归档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人事工作

1.本单位干部任免、调配、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以及职工录用、编制、转正、定级、晋级、调资、退职、离休、退休等工作的文件材料;

2.本单位工作人员转移工资、组织关系等介绍信存根; 3.本单位工作人员奖惩材料;

4.本单位工作人员名册、统计年报材料; 5.其它有归档价值的文件材料。

(四)税政管理

1.上级机关下达的有关税收政策法规以及具体税收业务问题的规定、解释性文件等;

2.本单位向上级请示税收业务问题的请示、上级批复; 3.本单位发布或作出的税收业务问题的规定、解释性文件; 4.本单位在日常税收业务工作中形成的难以归入户管档案的综合征管类材料。

二、户管档案

(一)登记类材料

主要包括纳税人办理开业(注销)登记有关材料。

(二)纳税申报类材料

主要包括纳税人依法进行纳税申报的相关材料。

(三)行政处罚类材料

主要包括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含稽查环节)的有关材料。

(四)审核审批类材料

主要是指需调查核实或审核审批的涉税事项的纳税人申请资料、调查核实材料和审批手续资料。具体包括:

1.涉税审核审批事项的相关资料。

2.各类减、免、退税申请审批资料。3.所得税税前列支事项相关资料。4.进出口税收管理相关资料。

(五)其他户管类材料

三、稽查档案

税务稽查档案按•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国税稽查案卷档案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浙国税稽„2002‟19号)执行。

四、会计、统计档案

会计、统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本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分为二类:

(一)行政会计

1.上级主管机关、财政部门颁发的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法规等文件;

2.上级机关的经费审核、划拨。本单位在经费预算、支出及财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会计凭证、账册、报表(包括软盘、光盘)。

(二)税收会计、统计

1.上级机关颁发的有关税收会计制度、法规及税收计划的文件;

2.本单位下达的年、季、月税收计划,税收收入执行情况表; 3.年、季、月税收计划执行情况分析;

4.税收会计的账册、凭证、会计报表(包括软盘、光盘); 5.本单位作出的、季度、月度各项税收业务统计报表。

五、科技档案

(一)基建档案

1.申请报告的批文、征用土地合同、证书、拆迁合同、设计任务书、许可证等有关文件材料;

2.设计方案、图纸、图纸会审纪要、工程概算等文字材料; 3.施工合同、协议、工程预算、开工报告、施工方案、打桩记录、工程变更联系单、施工记录、原材料试验记录、质量评定等材料;

4.工程决算、施工报告、竣工验收会议纪要等文件; 5.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在建设项目中形成的,具有考查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设备档案

主要包括计算机、空调、汽车、电梯的出厂合格证、工艺说明、设备安装等具有参考价值的材料。

六、特种载体档案

本单位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照片底片以及录音、录像等机读材料。包括:照片、底片;录音、录像;其它机读材料。第七条 根据上级档案部门的要求,为适应计算机管理的需要,简化文件归档整理程序,文书档案实行立卷改革,以件为单位,用缝纫踏线进行装订、分类、排列、编号、编目、装盒。

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档案局•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的规定,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将文件按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永久为50年以上,长期为16年至50年,短期为15年。

文书档案保管期为永久、长期和短期; 户管档案保管期限为5年; 稽查档案保管期限为长期;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年报)、长期(账册)和短期(凭证);

科技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长期和短期; 特种载体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长期和短期; 第八条 案卷质量

一、卷内文件材料应齐全完整,按照其内部联系、重要程度、时间顺序排列,正本在前,定稿在后;批复、指示在前,请示、报告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批件在前,被批文件在后;案件材料、结论性材料在前,依据性材料在后;文件没有标题的要重拟标题。

二、卷内文件材料应按顺序排列,应统一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正面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编写页号。卷内文件要去掉金属物,对破损的文件应进行托补,字迹模糊的应当复制后与原件一并归档。

三、案卷封面应按规定填写清楚,案卷题名应简明准确地反映卷内文件材料的内容,使用简称应通俗易懂,用毛笔或钢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晰。

四、声像材料应单独存放。照片冲洗后,由摄影者编写说明(标出摄像或录音的对象、时间、地点、中心内容和责任者)及时向档案室归档。

数码照片档案一般由数码照片、文字说明两部门组成。由摄影者或承办部门收集并编写说明后,及时交档案室归档。文字说明以EXCEL电子表格形式,以张为单位,著录照片题名,拍摄者,拍摄时间,文件位臵四个项目。

根据•绍兴市数码照片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绍市档„2004‟66号)要求,数码照片的保存载体采用只读光盘,禁用软盘作为数码照片长期保存的载体,刻制光盘时应选择“一次性写入”方式,光盘刻制完成后装入光盘盒,并填写封面内容。

第九条 归档时间

一、按照•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各部门归档资料清单‣(另发)中规定的时间进行归档。

二、日常税收征管过程中在CTAIS系统中形成的电子数据由信息中心按月刻录,每半年移交市局综合档案室归档。

第三章

档案的保管、利用

第十条 档案的保管

一、为了确保档案的安全,最大限度地延长档案的寿命,加强档案的科学管理,档案分类应当保持前后一致,具有稳定性。

二、档案部门要科学编写档号,一个档案室内的案卷目录号不能重复,一本案卷目录内的案卷号不能重复。

三、档案库房要坚固,并有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漏、防虫等设施。库房内要基本达到温湿度适宜,清洁卫生,无虫霉滋生。档案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配备档案柜架、温湿度计、去湿机、空调和微机等设备。

第十一条 档案的利用

一、档案部门必须编制•案卷目录‣,并根据档案利用工作需要编制•全引目录‣等检索工具,并将所有档案目录输入电脑。利用电子信息方便检索,提高利用率。

二、建立健全档案借用制度,履行批准手续。借出的档案归还时,档案管理人员要作详细检查,保证卷内文件齐全完整。

三、为了延长档案寿命,档案管理人员和利用者必须爱护档案,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将卷宗拆散和对档案进行涂改、勾划、剪裁、复制和污损。因工作需要复印的须按规定审批。

四、建立全宗卷。以积累存储本单位的立卷说明、分类方案、交接凭证、鉴定报告、销毁清册、检查记录、全宗介绍、大事记、组织机构沿革等汇编材料。

五、准确编制档案工作情况统计年报,及时上报上级档案管理部门。

六、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组织编写•全宗介绍‣、•组织机构沿革‣、•大事记‣等档案编研工作。

第四章

档案的鉴定、移交

一、档案的鉴定销毁

(一)根据本单位的档案保管期限表,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要按期进行鉴定。

(二)鉴定工作应在市局档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的主持下,由档案人员提出意见,登记造册。由档案鉴定小组按规定指定专人监销,并由监销人员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二、档案的移交

(一)本局各处室、各单位设兼职档案员,负责本部门档案材料收集整理的辅导和审核工作。

(二)档案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在办完档案移交手续后方能离开岗位。

主题词:税收 档案 办法 通知

7.宜丰县国家税务局文件 篇七

把更多有价值的信息留给未来, 是我们档案工作者的历史责任。我们在做电子文件的工作时, 应该始终以此为宗旨。就信息的长久流传来说, 电子文件本身具有一些与生俱来的致命弱点, 或者说, 具有天生的、难以克服的脆弱性。只要电子文件的致命弱点还没有完全被克服, 我们就不得不在保存电子文件的同时也对它进行异质备份, 把它转化为不易被篡改但又易于识读的其他载体。采取这种办法, 在目前来看, 实属万不得已, 但却行之有效。否则, 就可能是一种冒险, 是对历史的不负责任, 是对我们神圣职责的亵渎。也许若干年后, 人们会发现我们今天的电子文件, 或者信息被改动过, 或者信息已经从载体上无端地消失了, 或者电子文件虽然存在, 但能读取它的设备和软件却没有了, 信息读取不出来。

据我所知, 在不少国家, 对电子文件的管理是不采取异质备份的办法的。在中国, 尽管我们一直要求对重要的电子文件进行异质备份, 但仍有一些单位没有这样做。其后果, 已经造成了不少电子信息的永远消失, 从而给人类的记忆、人类的文明造成了难以逆转和不可弥补的损失。远一些的, 如40年前美国阿波罗登月的一些电子信息;近一些的, 如十几年前北京亚运会的一些电子信息, 今天都已经无法读出了。同样的事例, 可能每个国家都存在, 如果不加控制, 随着时间的推移, 这样的悲剧还会继续产生并将更多地产生。回首过去, 这十分令人痛心;面向未来, 这更十分令人担忧。作为档案工作者, 出现这种情况, 我们很难说是尽到了自己职责的, 也是很难安心的。

也许, 从财政的角度看, 电子文件异质备份要花费更多的财力和人力, 但它能确保电子文件中的信息真实地、长久地流传下去, 为人类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持续地提供借鉴。这两种价值, 究竟哪一种更大、更值得我们追求呢?我想对档案工作者来说, 应该是不言而喻的。

也许, 从技术的角度看, 电子文件的载体可以保存几十年、几百年, 但是, 从过去的实践看, 几十年后、几百年后, 能够读取今天电子文件载体的那些设备或软件却会消失, 而且技术进步得越快, 这些设备或软件就消失得越快, 那时, 仅有这些电子文件载体又有何用呢?同样的例子, 在音像档案上就已经发生过, 在我的身边, 一些六七十年前的录音带, 还有一些四五十年前的录像带, 今天都因为已经找不到播放它们的设备而成为死的物件而非活的信息。难道这一教训还不足以让我们明智起来和清醒过来吗?

也许, 人们可以有一千条、一万条理由不赞成目前对电子文件进行异质备份, 但我们却有一条根本的理由赞成和坚持这样做, 这条根本理由就是:确保电子文件的绝对安全是档案工作者的首要职责和根本使命。除非电子文件的所有致命弱点已经被我们完全克服, 否则, 我们是不应该放弃这样的认识, 也不应该放弃这样去做的。

在我个人看来, 至少在今天, 如果要避免过去那些令人痛心的电子文件信息消失的悲剧不再发生, 如果要避免当代哲人们关于“今天的信息时代未来可能会成为信息空白时代”的担忧成为现实, 那么, 对电子文件进行异质备份仍是最有效、最根本的办法。否则, 电子文件的未来将是不幸的, 人类文明的未来也将是不幸的。

目前, 中国的电子文件国家管理战略, 不仅要确保电子文件可以长期不失真、不失密和不丢失, 而且要确保重要的电子文件中的信息能够在多年以后还能被读取利用。也就是说, 我们不仅要考虑电子文件的今天, 而且还要考虑它的明天和后天;不仅要考虑电子文件的短期效益, 而且还要考虑它的长远效益。因此, 我们不仅注重电子文件的法律地位、标准化、可兼容性、可迁移、多套异地备份、保护、修复等问题, 而且强调对重要的电子文件要进行异质备份, 及时转换成胶卷、纸张等其他载体。我希望有更多的人认识到这一点, 我希望有更多的人来这样做。这不仅是电子文件之幸, 更是人类文明之幸。

8.国家电网公司文件 篇八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公司各单位、总部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公司一届三次职代会暨2008年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文化建设,为推进公司发展再上新台阶提供更加坚实的文化支撑,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公司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性

1.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是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必然要求。当今时代,文化越来越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党的十七大强调要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国家电网公司作为关系国家能源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国有重要骨干企

— 1 — 业,肩负着重要的政治责任、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深化企业文化建设,对于弘扬民族精神,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2.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是实施集团化运作、推进公司发展再上新台阶的客观需要。实施集团化运作是贯彻科学发展观,做大做强企业的必由之路。公司发展再上新台阶是一个富有挑战性的变革创新和攻坚克难的过程,需要广大员工承担更繁重的任务,进行更艰辛的探索,付出更大的努力。深化企业文化建设有利于员工更清醒地认识公司定位,提升集团化运作意识,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激发创业热情,保持奋发向上的精神状态和坚韧不拔的意志品质,为建设“一强三优”现代公司贡献聪明才智。

3.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是公司企业文化自身建设的内在要求。企业文化建设有它自身的规律,企业理念由认知到认同再到实践,是一个逐步深化的过程,是一个不断提升的过程。三年多来公司企业文化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需要通过深化来巩固已有成果,进一步提升企业文化水平,使其在推进公司发展战略、促进员工全面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公司企业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目标与总任务

4.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贯彻党组决策、服务公司发展战略、推动公司发展再上新台阶为目的,以培育公司核心价值观为中心,以转变员

— 2 — 工观念和规范员工行为为着力点,统筹规划,密切协同,上下联动,重在建设,持之以恒,努力构建以人为本、忠诚企业、奉献社会的公司企业文化,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为在“十一五”期末初步建成“一强三优”现代公司提供文化支撑。

5.基本原则。坚持服务于公司发展战略;坚持融合于企业经营管理实践;坚持集团化运作;坚持以人为本,员工与企业共同发展;坚持与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坚持领导率先垂范与全员广泛参与相结合。

6.总目标与总任务。用三年时间,在基本建立公司企业文化体系的基础之上,加大公司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力度,全方位塑造以公司核心价值观为主导的、全体员工共同信奉并遵守的价值观念、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建立起具有鲜明时代特征、国家电网特色的优秀的统一的企业文化,使其成为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强大精神动力。

三、公司企业文化建设的重点任务

7.牢固树立“集团化运作”的意识和价值取向。

增强集团公司控制力,既是企业集中资源做大做强集团的基本职责,也是企业发展规律所决定的。国家电网公司作为关系国家能源安全与国民经济命脉的国有骨干企业与大型企业集团,只有推进集团化运作,强化公司总部的领导力、调控力和影响力,充分发挥总部战略决策中心、资源调配中心、管理调控中心和电网调度中心的功能,做大做强企业,才能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

— 3 — 电力客户、服务发电企业、服务社会经济发展。

公司各单位、各部门和每一位员工都要自觉打破一切不适应、不符合集团化运作的观念,树立与科学发展观精神相符合、与公司发展实际相适应的思想观念,切实增强集团意识、创新意识、开放意识和责任意识,做到以党和国家利益为重,以集团整体利益为重,坚持全局一盘棋思想,局部服从整体,小局服从大局,保证公司上下目标一致、行动协调,形成发展的巨大合力。

8.全面履行“四个服务”的企业宗旨。

“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电力客户,服务发电企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即“四个服务”)的企业宗旨,体现了公司使命与价值追求的统一,体现了国有企业的政治责任、经济责任与社会责任的统一,是公司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这是公司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公司作为关系国家能源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经营上万亿资产、具有重大影响力和带动力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是党执政的重要经济基础,承担着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增强国家经济实力和产业竞争力的重要责任。公司坚持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把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作为检验工作成效和企业业绩的根本标准。

服务电力客户,这是公司肩负的基本使命。公司作为经营范围遍及全国大部分城乡、提供普遍服务的供电企业,承担着为电力客户提供安全可靠充足的电力供应和服务的基本职责。公司坚持服务至上,以客户为中心,不断深化优质服务,提高优质服务

— 4 — 水平,持续为客户创造价值。

服务发电企业,这是公司实现共赢的战略选择。公司作为电力行业中落实国家能源政策、联系发电企业和客户、发挥桥梁作用的经营性企业,承担着开放透明依法经营的责任。公司遵循电力工业发展规律,科学规划建设电网,推动建立完善三级电力市场,严格执行“公开、公平、公正”调度,与合作伙伴共同创造广阔发展空间。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这是公司光荣的社会责任。公司作为国家能源战略的实施主体,承担着保证能源资源实现优化配置,满足经济社会快速增长对电力需求的责任。公司坚持经济责任与社会责任相统一,保障电力安全可靠供应,推进节能降耗,保护生态环境,履行社会责任,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9.大力弘扬“努力超越、追求卓越”的企业精神。

“努力超越、追求卓越”的企业精神,是公司先进企业文化的集中反映,是对公司及其员工勇于超越过去、超越自我、超越他人,永不停步,最大限度地追求并实现企业价值精神风貌的高度概括。

“努力超越、追求卓越”的本质是与时俱进、开拓进取、科学发展。从全面贯彻落实“四个服务”的企业宗旨出发,立足于发展壮大国家电网事业,奋勇拼搏,不停顿地向新的更高的目标攀登,实现创新、跨越和突破。它表明公司及员工以党和国家利益为重,以企业整体利益为重,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不断向更高标

— 5 — 准看齐,向更高目标迈进的勇气和信心。

10.坚持树立“以人为本、忠诚企业、奉献社会”的企业理念。“以人为本、忠诚企业、奉献社会”的企业理念,是公司在处理企业对待员工、员工对待企业、企业对社会关系时确定的基本信条和行动准则,是指导公司各项经营管理工作的总准则。

以人为本,即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尊重人、关心人、依靠人和为了人。忠诚企业,即热爱企业、关心企业、为企业尽心尽力,忠实维护企业利益和形象。奉献社会,即关爱社会、服务社会、回报社会,履行社会责任。

在坚持树立“以人为本、忠诚企业、奉献社会”的企业理念的基础上,还应进一步树立“相互关爱、共保平安”的安全理念,打牢公司安全稳定工作的思想基础;树立“真诚服务、共谋发展”的服务理念,努力提升优质服务水平;树立“集团化、集约化、精益化、标准化”的管理理念,推动公司发展方式的转变;树立“干事、干净”的廉洁理念,建立企业廉洁从业的良好环境;树立“发展公司、服务社会、以人为本、共同成长”的责任理念,充分履行企业社会公民的责任。

11.始终坚定“建设世界一流电网、建设国际一流企业”的奋斗方向。

“建设世界一流电网、建设国际一流企业”的奋斗方向,是公司的远大理想,这是实现“四个服务”的客观要求,公司“努力超越、追求卓越”的前进方向。

— 6 — 建设世界一流电网,就是从我国国情、能源资源状况和电网发展规律的实际出发,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自主创新,瞄准世界先进水平,充分利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按照“规划科学、结构合理、技术先进、安全可靠、运行灵活、标准统一、经济高效”的要求,建设以特高压电网为骨干网架、各级电网协调发展的现代化国家电网。

建设国际一流企业,就是坚持以国际先进水平为导向,以同业对标为手段,推进集团化运作、集约化发展、精益化管理、标准化建设,把公司建设成为具有科学发展理念、持续创新活力、优秀企业文化、强烈社会责任感和国际一流竞争力的现代企业。

12.规范应用标识,塑造“国家电网”统一品牌。

企业标识是企业文化的重要体现,是企业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宝贵的无形资产,由特定的要素组成并具有特定的内涵。

国家电网公司绿色的球形标识其基本内涵是:

标识的球形设计,显示国家电网公司作为特大型国有企业无限发展的美好前景,表达了国家电网公司员工无限宽广的国际视野,和“建设世界一流电网、建设国际一流企业”的坚强信心。

标识的圆形图案,是国家电网公司集团内部、公司内外互动、协调、团结、和谐的象征,寓意在新的市场格局中,坚持“四个服务”的宗旨,公司与客户、员工、社会和谐相处,共同发展。

标识中纵横交错的经纬线条,代表了国家电网公司“经营电网”

— 7 — 的核心业务,表示国家电网公司认准公司的社会定位,努力超越、追求卓越,为全社会提供安全、可靠、经济的电能及其优质服务。

标识的标准色为绿色,代表国家电网公司为社会提供洁净能源,寓意国家电网公司持续发展,生机勃勃,基业长青。

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品牌推广应用手册》,在规定场合规范使用国家电网公司标识,塑造“国家电网”统一品牌形象。

四、公司企业文化建设的方法与途径

13.强化渗透。公司核心价值观是公司企业文化最核心的部分,支配着整个企业文化的根本方向。公司核心价值所包含的“四个服务”企业宗旨等四项内容,充分体现公司个性特点,对企业的全部经营管理活动具有统摄性与导向性。各单位要把公司核心价值观的宣传贯彻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重点,长期地、经常地、反复地抓好核心价值观的灌输或渗透,使核心价值观不仅成为广大员工的习惯语言,而且成为自觉意识,成为考虑问题决定行为取舍的根本指南。在公司开始实施发展再上新台阶重大战略部署的2008年,各单位各部门更要认真做好宣传贯彻工作,引导广大员工在增强集团意识、创新意识、开放意识和责任意识上下功夫。

14.融入实践。企业文化重在实践。企业文化是企业倡导、企业及其全体员工信奉并在实践中真正实行的价值理念。各单位各部门要在认真领会把握公司核心价值观精神内核的基础上,结合建设“一强三优”现代公司各项业务工作的实际,精心策划设计

— 8 — 各项相关活动,吸引广大员工积极参与,引导大家在加快实现“两个转变”、推进“四化”建设的各项经营管理实践中生动体现核心价值观,深入践行核心价值观。要不断将核心价值观转化为具体的制度规范,并在实践中予以落实。

15.典型引导。企业的先进典型,是企业文化的生动体现与象征,具有很强的示范、辐射与传承作用,在企业文化建设中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各单位各部门要大力发现、培养、总结、表彰、宣传体现公司文化的各类先进典型,引导广大员工向他们学习,不断地壮大典型群体,从而强化扩大以至完全实现倡导的企业文化。公司每年都要命名表彰一批体现公司文化的劳动模范等。各级领导干部是公司企业文化的主要体现者,要以自己的模范行为为广大员工做表率,成为公司企业文化的积极倡导者和身体力行者。

16.载体运用。公司核心价值观属于意识的范畴,需要通过适宜的氛围来培育,也需要借助一定的形式来体现。要善于运用演讲、征文、报告、论坛、知识竞赛、文艺演出等形式;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各种现代传媒手段;规范会议、庆典、营销、接待、表彰等礼仪;通过标识推广,组织各种社会公益活动等来传播公司核心价值观,塑造和展示公司良好形象。

五、切实加强对公司企业文化建设的领导

17.建立领导机构。企业文化建设领导机构是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保证。公司及各单位均要建立并健全由企业主要领导挂帅

— 9 — 的企业文化领导机构,负起对企业文化建设的决策、规划、指导等责任,协调好党政工团各方面力量,充分发挥企业文化建设专业部门和各业务部门的作用,形成统一领导、分工明确、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18.健全运行机制。要建立并完善企业文化建设工作机制,实现企业文化建设的长期有序有效运行。要落实国资委《中央企业文化建设绩效考评办法》,制定考核细则,各单位依此进行自检自查,公司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19.建设统一文化。国家电网公司对公司核心价值观、企业标识等做出统一规定,对公司企业文化建设工作做出总体部署。各区域、各省电力公司、各直属单位则要根据总体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宣贯公司核心价值观、执行企业标识的统一规定,在本单位落实好企业文化建设的各项任务。

20.加强队伍培训。要切实加强培训,努力建设一支品位高、观念新、能力强的企业文化建设队伍。各单位要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与氛围,激励他们充分发挥聪明才干,围绕大局,真抓实干,不断地创新企业文化建设成果,更好地服务公司发展战略。

各单位可据此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及计划,保证本意见的全面贯彻落实。

— 10 — 二○○八年三月十三日

主题词:文化

企业

建设

意见 抄送:中宣部宣教局,国资委宣传局。

国家电网公司办公厅

9.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篇九

税收执法督察规则

(2013年2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9号公布,根据 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

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收执法督察工作,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证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开展税收执法督察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税收执法督察(以下简称执法督察),是指县以上(含县)各级税务机关对本级税务机关内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或者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行为实施检查和处理的行政监督。

第四条 执法督察应当服从和服务于税收中心工作,坚持依法督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第五条 被督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执法督察。

第二章 执法督察的组织管理

第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督察内审部门或者承担税收执法监督检查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督察内审部门),代表本级税务机关组织开展执法督察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据上级税务机关执法督察工作制度和计划,制定本级税务机关执法督察工作制度和计划;

(二)组织实施执法督察,向本级税务机关提交税收执法督察报告,并制作《税收执法督察处理决定书》、《税收执法督察处理意见书》或者《税收执法督察结论书》;

(三)组织实施税务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牵头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信息系统,实施执法疑点信息分析监控;

(四)督办执法督察所发现问题的整改和责任追究;

(五)配合外部监督部门对税务机关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六)向本级和上级税务机关报告执法督察工作情况;

(七)通报执法督察工作情况和执法督察结果;

(八)指导、监督和考核下级税务机关执法督察工作;

(九)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执法督察实行统筹规划,归口管理。督察内审部门负责执法督察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和落实。税务机关内部相关部门应当树立全局观念,积极参与、支持和配合执法督察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执法督察与其他具有监督性质的工作协同开展。

第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统一安排专门的执法督察工作经费,根据执法督察工作计划和具体执法督察工作的开展情况,做好经费预算,并保障经费的正确合理使用。

第九条 上级税务机关对执法督察事项可以直接进行督察,也可以授权或者指定下级税务机关进行督察。

第十条 上级税务机关认为下级税务机关作出的执法督察结论不适当的,可以责成下级税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第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复查、抽查等方式,对执法督察人员在执法督察工作中履行职责、遵守纪律、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税收执法督察人才库,为执法督察储备人才。根据执法督察工作需要,确定执法督察人才库人员基数,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组织业务培训。下级税务机关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执法督察人才库输送人才。

第十三条 执法督察可以由督察内审部门人员独立完成,也可以抽调本级和下级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实施,优先抽调执法督察人才库成员参加。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章 执法督察的内容和形式

第十四条 执法督察的内容包括:

(一)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

(二)国务院和上级税务机关有关税收工作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税务机关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涉税文件,以及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制定的涉税文件的合法性;

(四)外部监督部门依法查处或者督查、督办的税收执法事项;

(五)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转办的税收执法事项;

(六)执法督察所发现问题的整改和责任追究情况;

(七)其他需要实施执法督察的税收执法事项。

第十五条 执法督察可以通过全面执法督察、重点执法督察、专项执法督察和专案执法督察等形式开展。

第十六条 全面执法督察是指税务机关对本级和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行为进行的广泛、系统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重点执法督察是指税务机关对本级和下级税务机关某些重点方面、重点环节、重点行业的税收执法行为所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专项执法督察是指税务机关对本级和下级税务机关某项特定内容涉及到的税收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专案执法督察是指税务机关对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转办的特定税收执法事项,以及通过信访、举报、媒体等途径反映的重大税收执法问题所涉及到的本级和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对与税收执法活动有关的各类信息系统执法数据进行分析、筛选、监控和提示,为各种形式的执法督察提供线索。

第四章 执法督察实施程序

第二十一条 执法督察工作要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主要包括准备、实施、处理、整改、总结等阶段,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进行复查。

第二十二条 督察内审部门应当科学、合理制定执法督察工作计划,报本级税务机关批准后统一部署实施。

未纳入执法督察工作计划的专案执法督察和其他特殊情况下需要启动的执法督察,应当在实施前报本级税务机关批准。

第二十三条 实施执法督察前,督察内审部门应当根据执法督察的对象和内容,制定包括组织领导、工作要求和执法督察的时限、重点、方法、步骤等内容的执法督察方案。

第二十四条 实施执法督察的税务机关应当成立执法督察组,负责具体实施执法督察。执法督察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执法督察组组长应当对执法督察的总体质量负责。当执法督察组组长对被督察单位有关税收执法事项的意见与其他组员的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在税收执法督察报告中进行说明。

第二十五条 实施执法督察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执法督察的对象和内容对执法督察组人员进行查前培训,保证执法督察效率和质量。

第二十六条 实施执法督察,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向被督察单位下发税收执法督察通知,告知执法督察的时间、内容、方式,需要准备的资料,配合工作的要求等。被督察单位应当将税收执法督察通知在本单位范围内予以公布。

专案执法督察和其他特殊情况下,可以不予提前通知和公布。

第二十七条 执法督察可以采取下列工作方式:

(一)听取被督察单位税收执法情况汇报;

(二)调阅被督察单位收发文簿、会议纪要、涉税文件、税收执法卷宗和文书,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三)查阅、调取与税收执法活动有关的各类信息系统电子文档和数据;

(四)与被督察单位有关人员谈话,了解有关情况;

(五)特殊情况下需要到相关纳税人和有关单位了解情况或者取证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进行,并商请主管税务机关予以配合;

(六)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 执法督察中,被督察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以及与税收执法活动有关的各类信息系统所有数据查询权限。被督察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所提供的税收执法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实施执法督察应当制作《税收执法督察工作底稿》。

发现税收执法行为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在工作底稿上写明行为的内容、时间、情节、证据的名称和出处,以及违法、违规的文件依据等,由被督察单位盖章或者由有关人员签字。拒不盖章或者拒不签字的,应当说明理由,记录在案。

收集证据材料时无法取得原件的,应当通过复印、照相、摄像、扫描、录音等手段提取或者复制有关资料,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原件由单位保存的,还应当由该单位盖章。

第三十条 执法督察组实施执法督察后,应当及时将发现的问题汇总,并向被督察单位反馈情况。

被督察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对反馈的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并提供陈述申辩的书面材料。

第三十一条 执法督察组实施执法督察后,应当起草税收执法督察报告,内容包括:

(一)执法督察的时间、内容、方法、步骤;

(二)被督察单位税收执法的基本情况;

(三)执法督察发现的具体问题,认定被督察单位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基本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对发现问题的拟处理意见;

(五)加强税收执法监督管理的建议;

(六)执法督察组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执法督察组实施执法督察后,应当将税收执法督察报告、工作底稿、证据材料、陈述申辩资料以及与执法督察情况有关的其他资料进行整理,提交督察内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督察内审部门收到税收执法督察报告和其他证据材料后,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审理:

(一)执法督察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资料是否齐全;

(三)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政策等是否正确;

(四)对被督察单位的评价是否准确,拟定的意见、建议等是否适当。

第三十四条 督察内审部门在审理中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资料不全的,应当通知执法督察组对证据予以补正,也可以重新组织人员进行核实、检查。

第三十五条 督察内审部门在审理中对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有疑义的问题,以及涉嫌违规的涉税文件,应当书面征求本级税务机关法规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意见,也可以提交本级税务机关集体研究,并做好会议记录;本级税务机关无法或者无权确定的,应当请示上级税务机关或者请有权机关解释或者确定。

第三十六条 督察内审部门根据审理结果修订税收执法督察报告,送被督察单位征求意见。被督察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在限期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督察内审部门应当对被督察单位提出的意见进行研究,对税收执法督察报告作必要修订,连同被督察单位的书面反馈意见一并报送本级税务机关审定。

第三十七条

督察内审部门根据本级税务机关审定的税收执法督察报告制作《税收执法督察处理决定书》、《税收执法督察处理意见书》或者《税收执法督察结论书》,经本级税务机关审批后下达被督察单位。

《税收执法督察处理决定书》适用于对被督察单位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的行为进行处理。

《税收执法督察处理意见书》适用于对被督察单位提出自行纠正的事项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税收执法督察结论书》适用于对未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被督察单位作出评价。

受本级税务机关委托,执法督察组组长可以就执法督察结果与被督察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进行谈话。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涉税文件,按下列原则作出执法督察决定:

(一)对下级税务机关制定,或者下级税务机关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责令停止执行,并予以纠正;

(二)对本级税务机关制定的,应当停止执行并提出修改建议;

(三)对地方政府和其他部门制定的,同级税务机关应当停止执行,向发文单位提出修改建议,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

第三十九条 除第三十八条规定外,对其他不符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税收执法行为,按下列原则作出执法督察处理决定:

(一)执法主体资格不合法的,依法予以撤销;

(二)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依法予以撤销,并可以责令重新作出执法行为;

(四)未正确适用法律依据的,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并可以责令重新作出执法行为;

(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并可以责令重新作出执法行为;

(六)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予以撤销;

(七)其他不符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并可以责令重新作出执法行为。

第四十条 被督察单位收到《税收执法督察处理决定书》和《税收执法督察处理意见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并以书面形式向实施执法督察的税务机关报告下列执行结果:

(一)对违法、违规涉税文件的清理情况和清理结果;

(二)对违法、违规的税收执法行为予以变更、撤销和重新作出执法行为的情况;

(三)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四)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四十一条 被督察单位对执法督察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实施执法督察的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实施执法督察的税务机关应当进行复核,并作出答复。

第四十二条 实施执法督察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本单位范围内对执法督察结果和执法督察工作情况予以通报。

执法督察事项应当保密的,可以不予通报。

第四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执法督察结果报告制度。

督察内审部门应当对执法督察所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纳和分析,提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等工作建议,向本级税务机关专题报告,并作为有关业务部门的工作参考。

发现税收政策或者税收征管制度存在问题的,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每年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税务机关报送执法督察工作总结和报表等相关材料。

第四十五条

督察内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执法督察工作资料的立卷和归档工作。

执法督察档案应当做到资料齐全、分类清楚,便于质证和查阅。

第五章 责任追究及奖惩

第四十六条

执法督察中发现税收执法行为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 执法督察中发现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实施执法督察的税务机关应当责令主管税务机关调查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第四十八条 执法督察中,被督察单位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查询权限,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阻挠执法督察的,由实施执法督察的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四十九条 被督察单位未按照《税收执法督察处理决定书》和《税收执法督察处理意见书》的要求执行,由实施执法督察的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五十条 执法督察结果及其整改落实情况应当作为各级税务机关考核的重要内容。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执法规范、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并予以通报,同时将其先进经验进行推广。存在重大执法问题的单位、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不得参加先进评选。

第五十一条 对执法督察人员在执法督察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十二条

对在执法督察工作中业绩突出的执法督察人员,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并将其业绩作为在优秀公务员等先进评选活动中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相关文书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以依据本规则,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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