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的报告、处理程序(精选14篇)
1.医疗纠纷的报告、处理程序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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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无论什么原因引发了医疗纠纷,也无论是否有违约或侵权的法律事实,只要有纠纷产生,就要有处理机制加以应对。目前处理医疗纠纷的途径主要是和解、调解和民事诉讼3种,我国尚未建立医事仲裁体系。
1,和解
所谓和解是没有第三方介入,双方当事人自己协商谈判,对各自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可分是诉讼前或诉讼中和解。如果是诉讼中和解的,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撤诉后结束诉讼,双方当事人再达成和解协议。由于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所以对双方的约束力很弱。实际生活中,当事人和解后反悔而诉讼的比较常见。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原告不丧失起诉权,但通常丧失了胜诉权,因为除非和解协议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的法定情节,人民法院一般会认定和解协议合法有效,予以维持。
2,调解
调解是指在卫生行政机关、第三方法人或自然人,或着在法院的主持下,对当事人之间的医疗纠纷进行裁决的活动,分为诉讼外调解和诉讼中调解。诉讼外调解除仲裁机构制作的调解书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外,其他机构或个人主持下达成调节协议而形成的调解书,均无约束力。当事人反悔,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情况与和解相似。诉讼中调解则是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在法院主持下进行的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并签收调解书的,调解书即生效,双方不能上诉,诉讼结束,调解书具有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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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诉讼
民事诉讼是在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经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查明事实、适用法律,对医疗纠纷进行裁决的活动。因为医疗纠纷案件的事实查证和责任认定通常需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个别案例还需要尸体解剖检验,而这些工作都是一审时需要完成的,所以一审至关重要。一审判决不利,二审或再审的难度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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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医疗纠纷的报告、处理程序 篇二
1 现阶段北京地区医疗纠纷解决程序模式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1],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有三种: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帮助协调解决;经诉讼解决。其中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可以避免诉讼和行政调解“周期长”、“费用高”等特点,只要经医患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一定的赔偿数额,就能签订“协议”,进行“私了”。但是医患双方协商解决最大弊病就是忽视了“依法性”,有的医院一旦出现医疗差错,为了避免卫生行政处罚,就急于和患方“私了”,赔偿额巨大,往往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2005年以前北京市各家医疗机构协商解决基本上都采取这种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形式,直到2004年11月4日北京市卫生局发布《关于北京市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见》,要求国有非营利医疗机构均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各区、县卫生局应当组织辖区内的有关医疗机构统一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并规定出现医疗索赔,不允许医患双方“私了”,只能通过“医疗责任险”进行赔付。同时指定了太平和人保两家保险公司。与云南、深圳、上海等其它地区的医疗责任保险模式相比较,具有特色的是北京地区成立了两家医疗纠纷协调中心,即北京教育学会医疗纠纷协调中心和北京法学会医疗纠纷协调中心。这两家协调中心由保险公司委托,而且配备了相应的临床医学、药学、卫生法学和保险的专业人员,负责纠纷的协调和处理。该中心既是医患双方的桥梁和纽带,又是化解医疗纠纷的“缓冲带”,是把医务人员从医疗纠纷困扰中解脱出来的关键环节。从而在社会上逐渐形成“出了纠纷不找医院,而找保险公司及调解处理机构”的良性运转机制。
2 现阶段纠纷解决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法律、法规中对医疗纠纷处理程序的明文规定和规范较为粗略和简单,仅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信访条例》[2]对纠纷解决程序中的具体问题作了大体的规定。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程序、期限、答复信访人的原则和要求等等。但是这些不足以规范纠纷解决程序中的一些具体而细致的环节。比方说:对于一般性、不复杂的纠纷医院应该在几个工作日内答复病人、如何答复病人;医疗纠纷协调中心在接到保险后应该多长时间与患方进行调解、协商等这些细节都需要相关的工作制度、工作原则和部门规章进行规范。目前由于缺乏应有的规范性文件,导致目前纠纷解决机制不甚完善;以致纠纷解决还停留在靠“经验”解决而缺乏制度化和流程化的阶段。
医疗纠纷协调中心是2005年后伴随北京地区医疗责任险出现的新生事物,作为重要的第三方,应该扮演调解、转移、分散医疗风险的重要角色。但在试行两年多来,在工作流程和人员配置中仍存在不少问题,工作水准和素质仍欠专业。再加上保险范围仍然很窄,医疗意外、麻醉意外、手术并发症未列入保险范围,不能完全转换医疗风险,使协调工作难以高效进行。
3 探索建立标准化的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根据北京市多家三甲医院多年医疗纠纷解决经验,探索建立北京市标准化医疗纠纷解决程序,主要分为三个环节,具体如下:
3.1 院内主动反应环节
在此环节中,医院相关行政部门(医务处或者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首先要及时掌握纠纷的隐患信息。信息的来源一方面为病人的反应意见,在倾听病人意见时,接待人员要将病人的主要信息和每次接待来访的接待情况详细记录并存入电子档案中,并且抱着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态度与病人进行沟通,了解纠纷根源所在,对关键问题不回避、不绕弯子,向病人详细介绍纠纷的解决程序和各种途径,请病人及家属自行参考选择,以提高纠纷的解决机率;同时主动承诺纠纷的解决时限,例如一般不超过七个工作日等。
信息来源的另一方面主要为各临床科室,临床各科室都应选派临床经验丰富、工作认真负责、沟通能力强的同志负责医疗纠纷的协调工作,监控本科室医疗纠纷苗头和协助医政部门的纠纷处理工作。一旦本科室内出现了纠纷端倪,应及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若确为医院工作失误,立即追查原因,采取补救措施,争取早发现、早处理,力争避免矛盾扩大化。对于情况较为复杂的纠纷,除了争取在第一时间调查处理、掌握第一手资料以外,还应请临床专家和法律顾问对案情进行讨论分析,并且做出专业评估。各医院可以筹建自己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鉴定小组”,此鉴定小组类似于医学会的专家库,专家由自己医院各临床科室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一旦院内医疗争议发生,就会启动专家鉴定库,选出相关专家对此医疗争议进行鉴定,分析责任,并且填写书面意见。同时需要将此医疗争议移交到北京市医疗纠纷协调中心,请协调中心对此纠纷进行调查和协调。协调中心接到报案后应该当时就和患者和家属联系,介绍协调中心纠纷解决程序和流程,并向患方承诺在规定的工作日内给患者出具口头或者书面的答复意见。协调中心的专家组在接到案例时,应该依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环节,实事求是的分析案情,不偏不倚,认真得出结论。
由于调查和评估过程需要时间,医院应拿出诚恳的态度,尽量安抚病人及其家属的情绪,争取病人及其家属的理解。经过分析和评估,如果医院存在责任,有关部门应代表医院主动向家属道歉并和协调中心商量后拿出包括经济补偿在内的解决方案供病人和家属选择,并最终达成协议;如果医院没有过错,应稳定病人和家属情绪,耐心解释,并且可以建议其通过医疗鉴定或法律渠道解决纠纷。
3.2 诉讼和鉴定环节
这一环节的参与主体由原来医院和病人变化为医院、病人、卫生局、医学会、法院。和第一个环节快速、反应灵敏的特点相比,第二个环节程序多、时间长、精力和金钱耗费大,但这是一条公平、公正、客观地解决纠纷之路。一旦进入了这个环节,医院的工作重心由原来的解释、说服转变为理性的举证,从此纠纷的解决就逐渐走上了一条日趋平和之路。
3.3 卫生行政部门参与协调环节
对于大多数病人,经过第一个和第二个环节就能有效地解决纠纷,但是对于极少数纠纷,经过院内协商环节和诉讼鉴定环节,仍然不能够有效解决。例如,有的患者和保险公司达不成协议却也不愿意通过其他两条渠道解决纠纷,只想通过频繁上访达到目的。这时,卫生行政部门就代表政府发挥着处理纠纷权威的作用,站在政府的高度,发挥公信力,用法律和法规说服患者,最终息访。这样很多难以解决的医疗纠纷,就能通过医院与各级卫生局的积极沟通协作而顺利解决。
这三个环节在医疗纠纷处理的不同时期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保障着医疗纠纷的有效解决。为了保障这三个环节有效运转,还应作大量的保障工作,这就像给汽车加油和维修一样。例如:第一,大量的法律、法规、医患沟通知识的培训工作,改变以前医疗纠纷处理多而防范少的状况,从而从源头上遏制了医疗纠纷的发生。第二,应及时总结医疗纠纷高发因素,制定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和规章制度。第三,规范医疗风险管理,提高医务人员的医疗风险意识,保障医疗安全。
4 期待和展望
4.1 由政府牵头,逐步建立“医疗差错和不良事件汇报系统”[3],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如果各家医院能分享医疗差错和不良事件信息,共同吸收经验教训,避免再犯同样的错误,找到最近发生伤害的趋势,启动最新伤害预警。这样就能有效利用信息资源,保障医疗安全,防范医疗纠纷。
4.2 建立更多、更有效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
目前医疗纠纷第三方解决机制主要有三种:行政解决、诉讼解决、通过医疗责任险解决。其中由于目前法律法规对医院制裁过于严格,导致多数医院不愿走行政解决这条渠道;通过诉讼解决虽然公平公正,但确实时间长、花费高、程序复杂,再加之很多患者抱有“和医院打官司打不赢”这一心理而拒绝这条渠道;而通过北京市医疗纠纷协调中心调解的结果没有法律效应,一旦患方对结果不满,就会拒绝接受。这样,希望能够增加更多的简便而且公信力强的渠道解决医疗纠纷,例如医疗纠纷仲裁机制。
4.3 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的建设
众所周知,目前医疗责任赔偿案件适用法律、法规出现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赔偿的二元化,医疗损害赔偿也出现了“事故”和“侵权”赔偿的标准不同,导致和患者协商时责任认定、赔偿数额都有很大的分歧,不利于纠纷的解决[5]。此外,个别患者及其家属钻了目前法律、法规的空白,在医院打横幅、摆花圈、吵闹索要巨额赔款,一方面破坏了医院公共秩序,另一方面也导致纠纷的解决陷入了艰难的局面。
笔者希望能够在不久的将来,北京地区乃至全国范围内制定出一套合法、规范、标准、统一、完善的医疗纠纷解决路径。最终能成为北京乃至全国医疗机构解决医疗纠纷的方法和手段,到那时候合法、规范、和平、快速地解决医疗纠纷就不会是一个梦想了。
参考文献
[1]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关联法规精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9-30.
[2]国务院令(第431号).信访条例[S].2005-01-17.
[3]任仲杰.美国的医疗差错和不良事件报告系统[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6,22(6):425-427.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S].2002.
3.电子医疗应用程序 篇三
3000万
根据德国莱茵(Rhine) 医疗中心统计,德国约有3000万人患有高血压。著名的心脏病专家埃里克·托波尔(Eric Topol)认为,电子医疗产品可以挽救心脏病患者生命。例如:患有高血压的高危人群可以使用带有无线功能的血压计,通过蓝牙将其同智能手机相连接,血压计上配有的应用程序可实时监控使用者的血压数据,遇到情况向用户发出病情警告。根据托波尔分析,五年后医生们将不用听诊器为患者看病,只需看看自己的智能手机就能获知患者的状况。内科医生们还可以通过特殊的应用程序监控患者的生命体征和血糖变化。
630万
德国有630万人被诊断出患有糖尿病。在不久的将来,一种智能贴片将会投放市场,它可以24小时监测患者的血糖变化,并能迅速测量出患者的高、低血糖值。目前,英特尔公司正在研究一种救治帕金森病患者的可行方案:智能手机系统通过日常行为检查患者所处状态。这些行为包括:手持电话时的讲话音量、手臂震颤,以及同他人通话的频率等。
6万
每年约有6万德国女性被检查出罹患乳腺癌。为尽早发现病灶,通用电气公司发明出手持超声设备,女性患者可以用它进行自我检查。然而,像斯坦福大学亚伯拉罕·韦尔盖塞等人则对电子医疗持反对意见。韦尔盖塞认为,这些设备更像诅咒而非祈福。他的一项研究成果表明,患者只有在接受医生亲自检查后才会相信诊断结果。此外,电子医疗设备还会引发人们对疾病的焦虑。
手机自助保健
电子医疗不仅能监控生命体征,而且可能帮助发现癌症。新的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甚至可以提供所需药物清单。
预防皮肤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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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力测试
SchabelDoesIt开发的听力测试(Hearing test)程序能从不同位置发出声响,以测试用户的听觉能力。测试过程中已经去掉了声音中的背景噪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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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率记录器
使用智能手机摄像头,即时心率应用程序(Instant Heart)可以显示手指端血液循环的变化情况,由此计算出脉搏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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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诊断
输入症状后,WebMD可以提供相应的疾病分析和诊断。此外,该应用程序还能辨认出已无包装的药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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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搜索
在Medizinfuchs应用的帮助下, 用户可以随时查询药物的售价,并与最好的配送药房直接联系购买送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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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病
在德国,电子医疗应用程序已经或即将为以下庞大患病人群提供服务。
电子医疗:通过微小配件监测生命体征
移动的家庭医用设备可以检测睡眠状态下的脑电波、血糖和心率,并将这些数据发送到智能手机上,并可在出现紧急情况时直接告知家庭医生。
电子医疗的发展趋势
4.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篇四
1、医疗事故争议处理: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进行。
2、处理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3、申请及处理时效:
①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市
卫生局书面提出处理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
请求及理由等。
②市卫生局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
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予以受理,需要进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医疗事
故处理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③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市卫生
局或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医学会组织再次鉴
定。
4、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5、对符合规定作出、医患双方无争议的鉴定结论,可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对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以及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
6、医疗事故赔偿争议的处理方式:①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②向卫生行
政部门申请调解;③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患者死亡后的医疗事故处理程序 篇五
患者死亡后的医疗事故处理程序
发生患者死亡的之后,常规处理程序一般分为3步。
1.将死者尸体送到太平间冰冻,便于保管及之后作。
2.家属向福州市医学会申请作医疗事故鉴定,确认事故的性质和责任人;或者是家属直接向法院提请诉讼,提请诉讼后,司法部门负责作医疗事故鉴定。
3.根据医疗事故鉴定的结果,按照责任的区分来协商解决方案。
医疗事故处理程序:
1、医疗纠纷发生,患者及家属向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投诉,提出查处要求。
2、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应立即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如病人死亡应主动提出尸体解剖。
3、组织医疗行政管理部门展开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必要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乡村医生发生的医疗纠纷由批准开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4、熟悉有关法规和制度。
5、处理医疗纠纷时,如出现患者及其家属殴打医务人员,扰乱医疗工作秩序,应及时报告保卫部门和公安部门,请求协助处理。
6、如系一般医疗纠纷,在调查后,则可由医务部(处,科)与病人协商解决。如病人或家属不能接受,则将调查结果报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领导。
7、医疗纠纷处理小组或医疗单位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具体研究,查找问题,吸取教训,制订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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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将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处理意见与病人或家属商谈,争取协调解决。如确属医疗单位问题,必要时予以经济补偿或赔偿。医疗纠纷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应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9、如纠纷仍未能解决,建议患者或家属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患者或患者近亲属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10、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医疗单位根据鉴定结论和有关法规及制度作出相应处理。
11、如病人或家属对一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最终鉴定结论仍然不服,则可诉诸法院。患者或患者近亲属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情况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医疗技术风险预警机制及处理程序 篇六
一、目的为了及时早发现医疗技术风险,加强预警监测,防止医疗事故,确保医疗安全,制定本预警机制。
二、范围
医疗技术风险是指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或出现的可能发生医疗失误或过失导致病人死亡、伤残以及躯体组织、生理功能和心理健康受损等不安全事件的危险因素,无论不良后果是否发生以及患者是否投诉,均属预警监控范围。
三、原则
医疗技术安全预警工作要遵守“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宗旨,以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为准绳,以深挖细找医疗质量和各安全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为主要手段,达到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警示责任人,从而确保医疗安全的目的。
四、要求
医院领导、职能管理部门、各科室、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按职责和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预警工作。
五、技术风险预警分级
根据工作和医疗活动中因失误造成的医疗缺陷的性质、程度及后果,将技术风险预警分为三级。
(一)一级预警项目
指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操作规程和常规,但尚未给患者或医院造成损害或招致患者投诉等不良后果的情形。
1、违反工作纪律
(1)上班或值班时间擅自离岗、脱岗、班前班中饮酒影响正常工作;
(2)为患者进行诊疗服务过冲中,不遵守职业礼仪,聊天、打手机;
(3)违反职业道德和医疗保护原则,不负责任的透露或患者有关的情况;
(4)不负责任的任意解释医院规定和其他科室、其他医务人员的工作,造成患方误会或不
满;
(5)违反医德规范,以医谋私,吃拿卡要,收受红包。
2、违反诊疗规范
(1)违反首诊负责制有关规定
(2)危重患者来诊后,未在三分钟内开始抢救;
(3)门急诊医师对3次就诊未能确诊的患者未安排会诊或请上级医师复诊;
(4)门诊、急诊或住院医师会诊时,未在规定时限内到达,或未诊查者只看病历进行“书
面会诊”、“电话会诊”;
(5)门急诊医师不见病人即开具“住院通知单”;
(6)病房医师不查病人即开写遗嘱;
(7)三级医师查房不及时,不认真,记录、签名、审签不规范、不及时;
(8)住院患者病情恶化处理效果不佳时,未及时请上级医师会诊指导;
(9)疑难病例未及时提请科内、科间、或院外会诊;
(10)对需要立即执行的医嘱,医师未通知护理人员从而导致执行延迟;
(11)对危重患者未进行床头交接班,或未按规定书写交班记录;
(12)临床医师发现传染病未按要求进行报告,出现延迟、漏报;
(13)麻醉医师对手术患者术前未查房,或术后24小时内未随访;
7.医疗纠纷的报告、处理程序 篇七
关键词:刑事诉讼;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
为解决长期以来肇事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缺位在刑事司法领域乃至社会治理领域中引发的突出问题,2012年3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设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从第二百八十四条到第二百八十九条共五个条文,对强制医疗程序进行了框架性规定。这一特别程序的增设对于保障公众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妥善医治精神病人都将发挥重要作用。
一、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概述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是指在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中,针对在无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能力状态下实施了犯罪行为,或者在实施犯罪后因患有精神疾病而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不适合判处任何执行刑罚的精神病人,经人民检察院申请,人民法院决定,对其是否适用强制医疗措施的一项特别程序。政府强制医疗是一项预防和减少精神病人危害社会安全的有效措施。在以往司法实践中,各省市普遍将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问题作为实体问题来解决,很多省设立了专门的精神病院和专门的看管场所,具体由公安机关来执行。若实际生活中出现了精神病人犯罪的案件,首先由公安机关将其抓捕送至特定的看管场所,然后由医疗部门出具相应的鉴定结论,最后送入专门的医院进行强制医疗。这些司法实践都是对强制医疗制度的有益探索,为我国完善强制医疗制度提供了宝贵经验。
二、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对象
在新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强制医疗的适用对象为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即符合精神病强制医疗的对象至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精神病人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及到社会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并且达到了犯罪的程度。二是行为主体具有严重的人身危险性,这种人身危险性不能在非强制手段的情况下得到消除,并给社会和公民人身、财产带来严重损害后果。三是符合医学上的精神病成立标准,即通过专门的医学鉴定来确定行为人属于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四是被强制医疗人的暴力行为发生在丧失刑事责任能力之后,如果行为人在精神正常情况下实施了犯罪行为,其后由于患上精神病而实施暴力行为,不属于该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与新刑诉颁布之前相比,新刑事诉讼法改变了以往司法实践的做法,将精神病人强制医疗问题纳入司法程序,由检察院提出申请,法院组成合议庭经审理作出决定,极大地避免了冤假錯案的发生。当然,立法不可能一蹴而就。在司法实践中依然会会存在一些人为了躲避法律制裁,通过收买鉴定人,贿赂相关责任人将正常人鉴定为将神病人,从而达到其不法目的。为此,应当在强制医疗的决定机关,法院之下设立专门的独立鉴定机构,确保鉴定结果公正。
三、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决定
新刑诉法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公安局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则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虽然新刑诉规定强制医疗程序的决定由法院决定,但是“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这一规定在某种程度上将强制医疗的决定权交给了公安机关,可能对法院的独立性产生不良影响。
强制医疗启动之后必将会有解除的一天,解除的决定权也将由人民法院行使。这也是新刑诉法中一个极大的创新,法条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
四、加强法律监督保障强制医疗决定和监督其良性开展
强制医疗尽管不追究被申请人的刑事责任,但剥夺被申请人的人身自由。为了保证强制医疗程序的正确适用,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利,防止和及时纠正在强制医疗决定和执行环节中出现的错误和违法行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除了在强制医疗程序中设置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程序外,新增的第二百八十九条还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但人民检察院如何履行这项法律监督职责,切实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立法并未明确,亟待通过司法解释等形式明确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决定和执行的监督方式。从新刑诉法法条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来看,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措施的监督应当是全面的,既包括对公安机关移送强制医疗是否合法、对法院决定强制医疗是否适当进行监督,也包括强制医疗的执行是否存在违法情形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如何介入强制医疗程序的决定与执行程序展开监督、开展工作是强制医疗法律监督工作的重点。我们认为,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程序的监督应当既包括对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的监督,又包括对法院在审理阶段的监督;既包括对强制医疗机构执行活动的监督,也包括对法院解除强制医疗之批准活动的监督。强制医疗决定和执行的法律监督应该贯穿于强制医疗程序的整个过程。
参考文献:
[1]韦祝瑜.我国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研究[D].广西师范大学,2014
作者简介:
张帅(1993.08~),男,山西长治人,本科,江苏大学文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社会法学。
8.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程序 篇八
1.目的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与调查处理,严格事故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特制订本程序。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XXXXX工程管理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 或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3.引用文件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1-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8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0 号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375 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93 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3 号
《管理手册》HX-GM 《设备管理程序》ZHHX-GP-14 4.责任 4.1工程部
负责管理部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和建档工作;
负责建立和完善管理部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管理程序和规定,明确管理职责、权限和管理流程;
参与一般以上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负责一般及以上事故经济损失的审核认定和上报; 跟踪和监督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4.2办公室 负责管理部行政办公区域火灾事故及由火灾引起的爆炸事故的调查处理和防范整改措施的落实;
负责行政区域火灾事故的建档工作。
负责办理职业病和伤亡人员工伤保险待遇及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工作;
负责事故中党员、干部渎职、失职行为的责任追究处理。4.3项目组
负责及时、准确、如实报告本单位各类事故; 负责参与较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负责在一般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给予配合和支持。负责事故处理意见的落实。其他部门配合、协助事故调查。5.程序
5.1 事故的分类、分级 5.1.1事故的分类
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包括生产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设备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等;
(1)生产事故: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2)火灾事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3)爆炸事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4)设备事故:由于制造、安装、施工、使用、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设备损坏而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5)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规则或因机械故障等造成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5.1.2事故的分级
事故等级分为较小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及特别重大事故。
较小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轻伤一人及以上;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 万元以下的事故; 其余事故等级标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 493 号令)执行。5.2事故报告 5.2.1较小事故
较小事故发生后,发生项目负责人应立即报管理部工程部,管理部应在事故发生后 24 小时内,将《事故快报》报上级单位安全主管部门。
5.2.2一般及以上事故
工程管理部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区域分公司负责人报告;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机构。同时报告公司安全运营部、主管领导和总部安全生产管理部及建设公司主管领导。
5.3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和有关单位名称;(2)事故的简要经过;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4)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6)事故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员;(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5.4事故补报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事故之日起 7 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管理部应当及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补报,同时逐级上报上级安全主管部门。5.5采取的行动
管理部在接到生产事故报告后,在按要求及时上报的同时,依照各自职责组织或配合开展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6.事故调查 6.1事故调查组织
6.1.1较小事故由管理部负责事故调查;一般事故中的重伤事故或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由分公司组织并配合地方政府进行事故调查;对地方政府授权或委托事故调查的,由分公司负责成立事故调查组并组织事故调查;
6.1.2一般及以上伤亡事故,由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组织成立内部事故调查组或委托授权有关人员负责和参与地方政府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
6.2事故调查职责和权限 6.2.1事故调查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3)提出对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4)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6.2.2事故调查组权限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6.3事故调查报告
6.3.1 由本管理部组织事故调查或授权接受委托进行事故调查的,事故调查报告在事故发生后 20 日内完成,并报公司安全运营部。6.3.2 由地方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的,由所在省市出具事故调查报告和事故处理决定后的10 日内,由管理部将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处理决定报送公司安全运营部。
6.3.3 工伤事故发生后,管理部按照《工伤认定材料目录》要求,准备和填报相关材料,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20 日内报公司安全运营部; 7.事故处理与结案
7.1 较小事故和未发生伤亡的一般事故由分公司负责处理,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的 45 天内处理完毕。
7.2 发生人员伤亡的一般以上事故由公司负责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由内部事故调查组依据地方政府部门下达的处理决定或公司事故调查组调查结论意见对相应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经公司批准后实施;
7.3 事故处理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据事故调查批复的处理意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一般及以上伤亡事故,批复结案后,对事故调查处理决定在公司范围内进行通报。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决定归档。
7.4 本管理部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并及时收集相关见证资料,将事故处理结果及结案材料报上级安全主管部门备案。
集团公司
事故报告管理流程
地方主管部门
建设公司
公司安全运营部
安全生产管理部
分公司
工程管理部
接受报告 接受报告 接受报告 重伤2人及以下 接受报告
一般事故
发生事故
接收并反馈处理意见
重伤2人以上/死亡1人以上
较小事故
组织调查处 理
9.医疗纠纷的报告、处理程序 篇九
时间:2009-10-10 17:02来源:蜂巢网 作者:本站整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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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与范围
建立并保持事故、事件处理程序》,确定职责和权限,以便开展事故、事件调查、处理工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和影响,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事故与未遂事故的处置和预防管理。
2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程序的引用而成为本程序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程序,然而,鼓励根据本程序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程序。
Q/0501-2006《管理手册》
本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最新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
《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第34号令
《职业病报告办法》卫生部发布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规定》卫生部发布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第75号令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第37号令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3术语和定义
3.1本程序采用GB/T28001-2001标准的术语和定义;
3.2三违: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
3.3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3.4三级安全教育:公司级安全教育、部门级安全教育、班组级安全教育;
3.5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3.6四全监督管理原则: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4职责
4.1公司环境与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检查本程序的运行情况,总经办和物业客服部配合。负责组织重大安全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纠正和预防措施的评审与实施,并跟踪验证实施效果。
4.2工程技术部负责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纠正和预防措施的评审与实施,并跟踪验证实施效果。参与其他安全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和评审工作,并负责组织重大安全
技术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制定、评审与实施工作。
4.3工会(或工会小组)参与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和评审工作,并负责组织监督各项纠
正和预防措施的落实工作,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4.4事故、事件发生单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事故、事件损失和影响,并保护事故现场。并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积极配合事故应急处理。
4.5现场事故、事件应急处理完后,各部门、管理处、子公司发生应按本程序进行调查和后续处理,对拟定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在其实施前应先通过对风险评价过程的评审,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验证。
4.6各部门、管理处、子公司可应邀参与职业健康安全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完成职责范围内的纠正、预防措施的评审,并验证实施效果。
4.7仓库参与物资采购、运输、搬运、储存、发放过程中发生的职业健康安全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5工作程序
5.1事故分类
5.1.1按事故发生性质划分:
可分为火灾事故、爆炸事故、设备事故、运行事故、交通事故、人身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
a)火灾事故:在运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b)爆炸事故:在运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c)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气、通信、仪器(表)、容器、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运行的事故;
d)运行事故:由于“三违”或其他原因造成设备停运以及给业主经营(生活)造成直接影响的事故;
e)交通事故:车辆在行驶中,由于违反交通规则或因机械故障等造成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f)人身事故: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或急性中毒事故;
g)环境污染事故:指环境受到破坏,引起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环境突发事件。环境污染事故分为水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固体废物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等
5.1.2按伤害程度划分
可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
5.1.3事故类型
可分为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触电、灼烫、火灾、高空坠落、爆炸、中毒等。
5.1.4事故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5.1.4.1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及财产损失价值。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5.1.4.2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a)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
b)损坏后能修复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损坏的修复费用计算;
5.1.4.3流动资产的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a)原材料、辅助材料等均按账面值减去残值计算;
b)成品等均以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
5.1.4.4火灾损失按公安部《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通字[1996]82号)中火灾损失额计算方法计算;
5.1.4.5交通事故中的车辆损失按当地保险公司理赔额计算。
5.1.4.6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停运、停业等的损失价值。停运期限计算从事故发生起时至完全恢复(即开始正常运行)止;停运损失按营业部门统计为准。
5.2事故报告
5.2.1发生工伤轻伤,重大未遂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向总公司物业客服部报告。
5.2.2管理处、子公司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或其他应报告总公司的事故时,除了向经营方相关部门通报外,还需按《金鹰物业事故快报》格式尽快通知总公司物业客服部,最迟不得超过8小时。当关键要害部位发生火灾、爆炸,可燃物质、有毒有害气体排放,危及周边社会安全时,应立即用简明文字或电话报告总公司物业客服部。凡当地政府有规定要求报告的事故,应按规定报告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及时向物业客服部部报告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整个事件的处理过程应得到当地业主方和经营方的支持和指导,注意处理好与媒体的关系。
5.2.3发生人员伤亡或中毒的事故,应在保护好事故现场的同时,迅速抢救受伤或中毒人员,并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5.2.4凡发生应上报总公司的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30天内,按《事故报告》的要求写出事故报告,将《事故报告》和《四不放过登记表》一并上报物业客服部。
5.2.5各管理处、子公司相关管理部门每月30日将“月事故统表”电子版报物业客服部。
5.2.6凡发生下列事故,应报总公司物业客服部备案
a)各管理处、子公司周边发生可能对本单位本大厦正常运营造成影响的重大事故;
b)在管理处、子公司管辖范围内施工的供方(承包商)发生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c)其他事故,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
5.3事故现场处置
5.3.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撤离现场各类人员,迅速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以防事故蔓延、扩大。
5.3.2事故发生后,导致人员伤亡时,应在撤离现场人员,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的同时,迅速组织对受伤人员的救护。
5.3.3在组织受伤人员救护和实施应急程序时,事故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事故现场实施保护,防止物证被无意或有意破坏,影响事故调查。只有在得到明确的指示后,方可对事故现场进行清理恢复。
5.4事故调查
5.4.1发生事故后,在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同时,公司内部也要组织调查。一般事故由物业客服部牵头,专业职能部门主持,管理处、子公司参与调查;重特大事故由总公司环境与安全领导小组成立专门事故调查组,组织调查,其中: a)人身、爆炸事故的调查由环境与安全领导小组负责;
b)火灾事故的调查由环境与安全领导小组负责;
c)设备运行维修事故的调查由工程技术部负责;
d)交通事故的调查由物业客服部负责。
5.4.2管理处、子公司相关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按“四不放过”原则,实施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
5.4.3承包商(供方)在管理处、子公司现场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事故,由承包商负责组织调查。
5.4.4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a)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b)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c)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坚持原则。
5.4.5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a)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b)确定事故责任者;
c)提出事故处理意见、防范措施和建议;
d)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5.4.6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5.4.7事故调查程序
a)了解事故时间、地点、事故地点的环境条件及安全防护要求;
b)现场勘察:作业环境、起因物、致害物、气象特点等;
c)资料、记录收集;
d)人证;
e)伤害人状况;
f)事故分析的步骤和要求:
——整理和阅读有关调查材料,并进行分析;
——确定事故的直接和间接原因,应从直接原因入手,深化到间接原因,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再分清主次,进行责任分析;
——确定事故责任者,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重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进而判定主要责任者。
g)事故调查人员应根据事故调查和分析结果,对事故单位提出事故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建议,要求责任单位编制具体的纠正与预防措施,并组织实施;
h)事故调查组在对所发生的事故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后,由调查组组长组织编写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内容应包括:
——事故的基本情况
——事故经过
——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的纠正与预防措施建议
——事故责任分析
——事故责任者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调查组成员名单
——附件(证言材料等)
5.5事故处理
5.5.1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5.5.2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纪律、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至造成事故的,应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对事故负责人和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5.3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从重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5.4对下列人员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a)对工作不负责任,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b)对已列入事故隐患治理或安全技术措施的项目,既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c)因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不听劝阻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d)因忽视劳动条件,削减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e)因设备长期失修、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f)发生事故后,不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5.5.5处分审批权限
a)一般事故由管理处、子公司批准处理,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和物业客服部备案;
b)重大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建议,报总公司批准处理;
c)特大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建议,总公司批准处理,报集团公司备案,必要时要报政府有关主管部门。
d)事故情节极为严重者,总公司有权直接处理。
5.5.6在进行事故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单位应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建议,编写详细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经审批后,严格组织实施。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后,由物业客服部负责实施验证。
5.5.7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和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由总经办主持,人力资源部、物业客服部共同协助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善后。
5.6事故通报
5.6.1发生事故的,由管理处、子公司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向公司进行专项汇报。
5.6.2事故汇报时间应按总公司的通知时间进行,原则上在事故发生之后30天内。
5.6.3汇报材料包括事故报告、事故现场资料和事故现场照片(录像)等。
5.6.4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物业客服部应在适当的时候,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整理,进行公司内部通报,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5.6.5物业客服部应建立事故汇报记录并存档备查。
6相关文件
6.1《记录控制程序》
6.2《不合格控制程序》
6.3《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7记录
7.1《四不放过登记表》
7.2《伤亡事故报告表》
7.3《事故快报》
7.4《事故报告》
10.医疗纠纷的报告、处理程序 篇十
关键词:琱生簋西周田界纠纷调解程序
琱生簋为两器,即五年琱生簋和六年琱生簋。五年琱生簋“见洛阳市中,后归山西马氏”(攈古录3.18)。先后收藏于美国卢芹斋、纽约穆尔处,现藏美国耶鲁大学艺术陈列馆。通高20.8厘米,口径19.5厘米,宽31.7厘米。内底铸铭文104字。六年琱生簋原藏多智友,现藏中国国家博物馆。通高22.2厘米,口径21.9厘米。内底铸铭文105字。两器形制相差无几,均为侈口浅腹,腹下部收敛,高圈足,下沿外侈,凤首形双耳,腹及圈足的正背面各有一道扉棱。腹及圈足饰变形兽面纹。五年琱生簋下有上卷形垂珥,六年琱生簋下原有垂珥,现已残缺。五年琱生簋和六年琱生簋两器连读,记载的是琱生和公两家之间的田界纠纷之事,出面调解的官员是召伯虎。本文在对铭文进行释文和翻译的基础上,总结出这次田界纠纷的调解程序,这有助于我们了解西周时期的法律情况。
一、铭文释文
隹(唯)五年正月己丑日,琱(周)生又(有)事,(召)来合事,余(献),(妇)氏(以)壶,告曰:“(以)君氏令曰:‘余老止(只),公(附)(庸)土田多誎(讼),弋(必)白(伯)氏从(诉)。公(宕)其参(叄),女(汝)(则)(宕)其贰;公(宕)其贰,女(汝)(则)(宕)其一。’”余(惠)于君氏大章(璋),报(妇)氏帛束、璜。(召)白(伯)虎曰:“余既(讯),我考我母令,余弗(敢)(乱),余或至(致)我考我母令。”琱(周)生(则)堇(瑾)圭。
隹(唯)六年亖(四)月甲(子),王才(在)。(召)白(伯)虎告曰:“余告庆”。曰:“公氒(厥)禀贝,用狱誎为白,又(有)(底)又(有)成,亦我考幽白(伯)、幽姜令。余告庆,余(以)邑(讯)有(司),余典勿(敢)封。今余既(讯),有(司)曰:‘令。’今余既一名典。”献。白(伯)氏(则)报璧。琱(周)生(奉)(扬)(朕)宗君其休,用乍(作)(朕)剌(烈)且(祖)(召)公尝(簋),其万年子子孙孙宝,用亯(享)于宗。
二、铭文译文
在王五年正月己丑日,琱生家要商量解决田界纠纷之事,召伯虎前来协同处理此事。我(琱生)献酒,(召伯虎的妻子)妇氏执壶回敬,告诉我说:“我传达老太太(召伯虎的母亲)的意思:‘(老太太说)我老了(不想再管事儿),只是公和你在靠近城垣的土田的田界问题上多次发生争讼,你大哥伯氏又随顺你上诉(要求解决你们两家的田界纠纷问题)。(这样吧),公让三分,你让二分;公让二分,你就让一分。’”(妇氏说完后,我表示同意这样处理)为了表示感谢,我送了君氏大璋,回报妇氏一束帛、一块璜。召伯虎说:“(来之前)我已经征询过有威望的人,他们都同意我父母的处理意见,(现在你也同意,不过)我不敢答应你,(因为公是否同意这样处理我们还不知道,还需要去征询公的意见)我会再传达我父母的意见给你。”琱生就送了瑾和圭给召伯虎。
王六年四月甲子日,王在,召伯虎告诉(我)说:“我(向你)报喜”。(召伯虎)说:“公接受了贝(作为损失赔偿费),因此案件调查结果明了,可以定案了,也正合我父母的意思。我(向你)报喜,(为什么这件事拖了这么久呢,因为)我要就靠近城垣的土田的重新圈定咨询有司,(所以)我记录土田的文书不敢封存于官府。现在我已经咨询过了有司,有司说:‘听从幽伯幽姜的意见。’现在我已经全部写好了文书。”琱生(因为诉讼得以圆满解决,很高兴)宴享了召伯虎,(琱生的哥哥)伯氏就回报了召伯虎一块璧。琱生称赞美扬宗君召伯虎的美德,因为土地诉讼圆满解决而作了我伟大显赫的祖先召公的尝簋,子子孙孙永远宝用,用于宗庙献享。
三、琱生簋铭文所反映的关于田界纠纷案件的调解程序
(一)田界纠纷的一方上诉
琱生簋铭中,琱生的大哥伯氏随顺琱生上诉,要求解决琱生和公两家的田界纠纷问题。
(二)司法官出面调解
琱生簋铭中,琱生家要商量解决田界纠纷之事,司法官召伯虎被邀请前来参与其事。
(三)上诉方接受调解,并送礼物给司法官表示感谢
琱生簋铭中,琱生是上诉方,召伯虎到琱生家商量解决田界纠纷问题,琱生献酒,召伯虎的妻子妇氏执壶回敬,告诉琱生说:“我传达老太太(召伯虎的母亲)的意思:‘(老太太说)我老了(不想再管事儿),只是公和你在靠近城垣的土田的田界问题上多次发生争讼,你大哥伯氏又随顺你上诉(要求解决你们两家的田界纠纷问题)。(这样吧),公让三分,你让二分;公让二分,你就让一分。’”(妇氏说完后,琱生表示同意这样处理)为了表示感谢,琱生送了君氏大璋,回报妇氏一束帛、一块璜。召伯虎说:“(来之前)我已经征询过有威望的人,他们都同意我父母的处理意见,(现在你也同意,不过)我不敢答应你,我会再传达我父母的意见给你。”琱生就送了瑾和圭给召伯虎。
(四)纠纷双方达成协议
琱生簋铭中,琱生上诉后,经过一年多的时间,公接受了贝作为损失赔偿费,因此案件调查结果明了,定了案。
(五)重新圈定田界,由有司确认
琱生簋铭中,召伯虎就附庸土田的重新圈定咨询有司,有司说:“听从幽伯幽姜的意见。”
(六)写好文书,封存官府
琱生簋铭中,田界的圈定由官方确认后,召伯虎将写好的文书存于官府。
(七)致送答谢礼物
琱生簋铭中,琱生的哥哥伯氏因为诉讼得以圆满解决很高兴,就回报了召伯虎一块璧。
(八)胜诉方将事件经过铸造在青铜器上
琱生簋铭中,琱生作为胜诉方,将事件经过铸造在祭祀伟大而显赫的祖先召公的簋上。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西周涉法铜器铭文汇释及考证”[10YJC740097];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项目“西周涉法铭文研究”[09GJ-05];广州市规划办项目“广州地区出土战国秦汉文字辑论”[09Y18]。)
参考文献:
[1]马承源.五年琱生簋[A].商周青铜器铭文选(三)[C].北京:文
物出版社,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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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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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杨树达.六年琱生跋[A].积微居金文说(增订版)[M].北京:
中华书局,1997.
[7]沈长云.琱生簋铭“仆墉土田”新释[A].古文字研究(第二十二
辑)[C].北京:中华书局,2000.
(王晶广东梅州 嘉应学院文学院514015)
11.医疗垃圾处理自查报告 篇十一
为进一步完善我院医疗垃圾规范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认真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将医疗垃圾管理工作落到实处,组织对我院医疗垃圾收集、转运、贮存和处理等环节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规范从业人员行为。在检查中没有发现医疗垃圾流失、泄漏和扩散等情况。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完善医疗垃圾管理小组,完善医疗垃圾处理制度 2012年经院领导研究,对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医疗垃圾管理领导小组作出调整,成立了医疗垃圾管理领导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副院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XXX为医疗废物管理专职人员。领导组制定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及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了职责任务,组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各科室医疗废物的收集、转运、贮存并于各个环节进行记录,同时与广东生活环境无害化处理中心签订合同,对我院医疗垃圾回收处理。
二、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处理流程。
1各科室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
2医疗废物管理专职人员,每天直接到医疗废物产生地
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楼层由高至低的顺序回收并乘坐指定医疗垃圾运输电梯,运送至院内临时处置室;运送过程中应防止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医疗废物管理专职人员,每天对产生地点的医疗废物进行过称、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来源、种类、重量,交接时间,经办人等。
4放置于临时处置室的医疗废物,由广东无害化处理中心安排专门人员进行一天一次回收处置,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两天,并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5医疗废物转交出去以后,专职人员应当对临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并做好记录。
三、制定应急预案。
针对医疗垃圾意外事故,制定《关于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对转运途中发生医疗废物泄露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应急处理措施,严防发生二次感染、确保安全。
四、妥善管理资料及记录。
医疗垃圾集中处置协议书、相关政府文件、日常医疗垃圾登记本以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资料统一由总务科办公室分类保管,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
五.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通过这次对我院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自查,我们发现了一些不足,主要问题有:
1.缺乏对医护人员有关医疗废物的法律、法规学习;
2.个别医疗垃圾与生活垃圾混装;
3.部分科室医疗垃圾暂存点接近活动区;
针对以上存在问题,我们做了具体的整改措施:
明确各部门职责,对工作人员加强培训,组织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提高医疗废物分类的熟悉度,对下一步整改提出了具体措施。规范各科室医疗废物处置操作流程。对不适宜摆放医疗垃圾的暂存点进行迁移,并保证在暂存点当眼位置有明确警告标示。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将通过不断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努力把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做的更好。
12.医疗事故争议登记报告处理制度 篇十二
为防范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发生,不断提高我院的医疗质量,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特制定医疗事故、争议的登记、报告处理制度。
一、医疗事故争议登记。根据全院统一项目与要求,各科室要有专册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必须完整、无漏登。
二、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发生可能引起医疗事故争议的过失行为是应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及时向医院的医疗质量监督科(医务科、护理部)报告,该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同时向院领导报告,并向患者进行解释。
三、出现医疗纠纷或二级医疗事故以下的医疗过失,应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主任及时向医教科报告。医教科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如实将有关情况向院长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做好调解工作。矛盾可能激化时,需报告行政部门或公安机关,以维护秩序,保存证据并向患者家属做好思想工作,告知事故处理程序。夜间发生的纠纷,应立即向总值班报告,由总值班进行调查、核实,向患者通报、解释,做好调解工作,同时向科主任和质量监控科长报告。接到报告的科主任必须在一小时内赶到医院。
四、对于重大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死亡,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或
三人以上的人身伤害),须立即通知科主任→医教科→业务院长及院长,并在12小时内报告区卫生局。对死因不能确定的需在48小时内进行尸检的,应当由死者亲属同意并签字。
报告的内容包括:医院名称,当时医务人员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科室、专业、职务、职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治疗经过、目前状况,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患方的要求。
五、发现有医疗过失行为,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地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六、医院与患方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事故争议(未经事故鉴定的),自协商解决之日起在7日内向江干区卫生局书面报告。
报告内容:
1.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包括基本情况、医疗争议原因、共同认定的等级、过失行为、责任程度、赔偿数额)
2.协议执行情况
3.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包括经济处理和行政处理)
4.医院的整改措施
七、经确定为医疗事故,医院与患方协商或卫生部门调解解决的,医院应在协商解决后7日内向江干区卫生局书面报告。
八、医疗事故争议经法院解决或者判决的,医院应在收到生效的法院调解书判决书生效后7天内向江干区卫生局书面报告。
报告内容: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执行计划、医疗机构整改措施、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理意见。
九、医院每季第一个月10日前上报上一季度医疗事故争议信息,科室每月5日前上报科室安全医疗信息。
安全医疗联络小组工作制度
为加强我院的安全医疗管理,及时上报及处理各类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争议,特成立江干区人民院安全医疗联络小组,以加强科室及医疗质量监控科室之间的联系,并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1.发生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争议时,当天书面上报至医务科,重大医疗事故争议应立即上报至医务科。
2.对于科室自行解决的医疗纠纷,解决后以书面形式上报至医务科。
3.每月5日之前向医务科上报上一月的安全医疗信息。
4.在科室每月进行的安全医疗讨论中,小组成员要及时通报本月的投诉情况。
5.参加院每季度的安全医疗会议,会后及时将会议内容向科室人员通报。
6.小组人员相对固定,科室更换联络员时,要及时通知医务科。
防范和处理重大医疗事故、争议预案
一、目的为有序处理重大医疗事故争议或纠纷,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保护医院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尽可能降低纠纷对医院的社会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特制定此方案。
二、定义
重大医疗事故时只有不良医疗后果引发的,可能影响医院正常工作秩序、危害医院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院财产、对医院产生社会负面影响和造成医院较大经济损失的医患纠纷冲突。
三、职责
(一)院长:听取下级工作汇报,控制和把握事态发展趋势,对关键性问题做出决策。
(二)副院长:组织领导,必要时参与分管职能部门工作,随
时向院长汇报事态发展和处理情况,及时向区卫生局医政科报告。
(三)医务科:安抚患者及家属,与其周旋和协商;迅速掌握
完整的事件经过,通知学术委员会,拟定处理方案,要责任人及时回避;并联络保险公司和法律顾问,通知党政办公室、人保科、护理部和总务科。
(四)党政办和人保科:协助医务科做好家属接待工作,并协
调维护医院日常工作,必要时要求警方协助。
13.医疗纠纷的报告、处理程序 篇十三
根据上级有关医疗废物分类处理有关文件要求,我院对临床医疗废物的产生分类处理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医疗废物分类处理领导小组
组长:xxx
副组长:xxx
组员:xxxxxxxxxxxx
二、医疗废物分类处理情况
1、一次性注射器和输液器先毁形后装入黄色塑料袋中由专人统一集中收集。
2、接触病人的废弃物,定点焚烧。
3、废弃精神药品空安瓶详细登记备案,集中监督销毁。所有医疗废物集中送xxxxxx医院集中处理。
14.事故报告和处理程序 篇十四
1、目的为了建立一个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对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事故,尽可能地开展事故调查,做好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减少事故损失,特制定本程序。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综采一队范围内的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
3、工作程序
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遵守科学的原则。
4、事故报告
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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