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节能降耗管理制度规定

2024-07-06

企业节能降耗管理制度规定(精选9篇)

1.企业节能降耗管理制度规定 篇一

XX油库节能降耗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管理,促进油库节能降耗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本库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通过节能降耗管理规定,让员工自觉遵守油库管理规定,杜绝铺张浪费现象。

第三条 指导思想:提高对节能降耗管理的思想认识,增收节支、降本压费、提高效益是企业管理追求的永恒主题,节能降耗是联系实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企业改革发展成果,保护环境,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勤俭节约是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节能降耗有利于保证生产经营和员工的基本需要。

第四条 使用原则:优先保证生产作业需要,严格控制一般性消费使用,严格禁止不必要的消耗;采用定量与定时、定使用范围相结合的“三定’管理办法 ;生产、办公区域以班组为单位,凡具备单独安装条件的要安装电表、水表,结合历史消耗水平,下达控制性定额指标。

第五条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所指能耗主要是用水、用电的使用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建立油库节能降耗管理领导小组:

3、下班或确定离开空调机房间半小时以上的,应及时关闭空调机,严禁空调机无人运转,严禁打开门窗开空调。冬季有使用电取暖器或夏季使用电风扇的房间,严禁同时使用空调机。

(二)太阳能热水器使用规定:

1、在每年10月至次年4月可以采用开通电源为太阳能热水器补充加热,通电时间早上6:00-8:00时;晚上18.00-22.00时,保证员工集中使用需要;其余时间关闭电源。5月至9月一律采用太阳能加热。

2、计量化验室在化验分析、设备清洗时可开启热水器电加热,使用完毕后必须由当班人员关闭电源。

3、除上述规定时间之外,遇特殊情况需要开通电加热的,需上报值班主任批准,用后及时关闭,严禁在规定使用时间之外开通电源,作无用功消耗。

(三)电视机(包括DVD)使用规定:

1、使用时间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18.00-22.00时,节假日在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可以收看;

2、人员离开30分钟以上应该关闭电视机;

3、使用后应当关闭电视机、机顶盒、DVD电源,严禁长期处于待机装态消耗电能。

(四)照明灯使用规定:

1、当晴天阳光照射充足的条件下,不允许开启办公室、4、严禁使用电风扇专门吹干需要凉晒的衣物和其他织物。

第十条 节约用水管理:

(一)警消队负责对消防用水设备的管理,包括消防管线、闸阀、消防水桩、消防水池的管理,负责对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巡检,发现渗漏要立即报告安全设备股安排检修。

(二)各班组清洁卫生区域、养护绿化尽量使用消防用水,减少自来水的使用,严禁对绿化区大水漫灌。

(三)清洗拖把、抹布时要控制出水量,人走时及时关闭、拧紧水龙头,杜绝“长流水”及“跑、冒、滴、漏”现象。

(四)维修班每日对库区自来水用水设备、包括进出库主水管线进行巡检,发现渗漏点及时修复,对不能修复的要上报安全设备股处理。

第四章

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安全管理规定:

(一)严禁私自携带电器入库使用。

(二)严禁任意改动安设好的配电设施和私拉乱接电路。因生产、工作需要改动的,必须上报油库安全设备股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实施。

(三)增加用电设备应上报油库安全设备股,并由用电

电检查人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

(三)由办公室牵头会同机电维修班对出租门面用电、用水情况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检查,严格禁止私拉、乱接电线,发现盗电行为立即纠正,并给于一定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 考核:

(一)由安全设备股牵头组织各有关股室检查考核,将用电、用水管理纳入周检查、月考核内容之一。

(二)对违反上述用电、用水管理使用规定的,按发现每处每次扣罚班组、股室月度考核分值一分,检查中要准确记录发现问题的时间地点,以便于班组落实到当班具体责任人;不能落实到具体责任人的由班组人员平均分摊。

(三)鼓励职工群众积极参与节约用电、用水管理监督,对群众检举揭发的违规使用者,经查实后对检举人员给予适当奖励,并给予保密。

第六章

其它

第十四条 在油库今后技改维修有专项资金计划条件下,积极运用新技术新设备加强节能降耗。有条件情况下,更换节能灯具,改造配电线路分班组、区域安装水、电表,配备办公室温度计,为节能降耗创造更好条件。

第十五条 对外包服务合同、包括外部检维修作业的用电、用水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对施工作业点用电、用水安

2.企业节能降耗管理制度规定 篇二

(一)《规定》与现在的经济社会环境不和谐

1992年原劳动部与国家档案局颁布了《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的实施对于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规定》带有很强的计划经济的色彩,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某些条款与现在的经济社会环境明显不相适应,这是《规定》修改的直接原因。

(二)职工档案的重要性使得《规定》必须及时修订

企业职工档案和职工个人劳动权益密切相关,是劳动关系运行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特别是职工档案中的岗位技能考核、劳动合同、工资、社会保险等材料,对职工重新就业时的劳动权益有直接影响。因为没有企业职工档案致使公民办不了退休手续的例子并不鲜见,因档案记载不全或档案丢失引起的民事诉讼也不胜枚举。企业职工档案的重要性不容置疑,《规定》内容必须及时修订才能缓解社会矛盾、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二、修订内容

(一)《规定》调整的对象需要进一步扩大

《规定》制定时公有制经济占绝对优势,所以它调整的对象是国有企业职工档案。目前非公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出现,非公有制经济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虽然名为企业职工档案,但实际调整对象只是国有企业职工档案,各种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中外合资、独资等非公企业职工档案并不在调整范围,由《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调整。这造成《规定》调整范围过小,规章名称与实际内容不符的局面。笔者认为应在总则里增加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公有企业、非公企业职工档案”,扩大调整范围、使名实相符。

现在,我国人事档案实行高度分散的管理体制:干部档案按照1991年4月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发布《干部档案工作条例》执行,工人档案按照1992年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发布《企业职工档案管理规定》执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按照1996年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发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执行。笔者认为,企业职工档案扩大适用范围并不与管理体制相冲突,《规定》中确定的内容与分类、收集保管与销毁、提供利用等要求都是普遍适用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也不例外。

(二)随着新型档案保存机构的出现,企业职工档案的归属流向需要明确

《规定》第五条提出,“职工档案由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管理;实行档案综合管理的企业单位,档案综合管理部门应设专人管理职工档案。”在计划经济时期,档案一直是劳动者与企业具有劳动关系的重要标志。当时,档案关系随用工指标转入用人单位,档案与劳动关系不可分离。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职工由“单位人”逐步转变为“社会人”,一元化的管理方式受到挑战。

1995年1月1日《劳动法》实施以后,职工档案不再是确定劳动者与企业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的重要标志。档案与劳动关系分离的现象越来越普遍。随着人才流动的频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等流动人才管理机构出现,这些新型机构保留有大量的流动就业人员的档案。随着企业退休人员逐步社会化管理,街道社会保障所这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机构也留有大量退休人员档案。此外失业人员档案在街道社保所保管。

《规定》对新型人事档案保管机构不能视而不见。应该明确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代理机构、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的各自职责范围,并明确归属流向。北京市的实际情况是有管理人事档案权限的单位管理本单位职工的人事档案,流动就业人员档案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劳动保障代理机构保管。就业转失业人员档案和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的档案由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管理。以宣武区为例,截止到2007年2月,区职业介绍中心有流动就业人员档案近六万卷,8个街道社保所共有失业人员档案三万卷,退休人员档案一万三千余卷。

(三)明确有管理人事档案权的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

《规定》没有明确什么样的单位有管理人事档案权限,在计划经济时期约定俗成的条件是处级及以上、有人事权和有人事章的国有企业有管理企业职工档案的权限。在我国逐步步入市场经济的时期,上述条件并不适用。企业早不与行政级别挂钩;有的国有企业,档案人员素质和档案保管的设备实施等软硬件条件达不到保管要求;有的非公企业,无论从档案人员、物质条件都符合要求。笔者认为,应借鉴《大连市职工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职工档案管理机构提出必备条件。例如规定职工档案管理机构必须取得独立法人资格;职工档案管理机构要有明确的领导分工负责,设有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职工档案的归档、管理、利用、转递等有关管理制度并在实际工作中贯彻落实:要有符合条件的档案库房和装具等。

此外,档案局与劳动保障局要制定职工档案保管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对各类企业、同级职工档案代理机构等保管职工档案的单位进行资格认定,合格者才能保管职工档案。

(四)明确管理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

权利救济是公法的重要内容,是指公民在其合法权益受到违法或不当的公权力侵害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与组织停止侵权行为与排除侵害,使自己受侵害的权利得到恢复、利益得到补救的法律制度的总称。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权利。因此,有必要设计相关的行政救济、司法救济渠道,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但是《规定》只明确了法律责任,并没有规定管理相对人的权利救济渠道。现在由于企业职工档案发生纠纷的案例很多,特别是企业职工档案转移纠纷频发,而管理相对人并不知道通过何种途径维护权利,在《规定》中明确权利救济渠道具有很强的现实意识。

档案转移纠纷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是迟延转档,二是档案丢失。《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有义务在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职工档案转移。超过一个月就是迟延转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档案转移纠纷应按劳动争议案件受理。

据此,《规定》要明确档案转移纠纷,先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再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迟延转档、档案丢失造成劳动者损失的,应当给予经济赔偿。

(五)强化相关部门职责,对企业职工档案的监督检查日常化、制度化

《规定》是原劳动部和国家档案局发文,现实情况是劳动部门无暇监督职工档案,档案部门也只做宏观管理,对本地区职工档案数量和齐全完整程度不掌握。与干部档案管理力度相比,职工档案管理力度明显逊色。据了解,组织部门、人事部门对干部档案经常进行培训和检查,但相关部门对职工档案的培训、指导和监督检查力度不够。丢失的人事档案大多是职工档案而非干部档案。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劳动部门、档案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培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要建立数据库掌握失业人员、流动就业人员、退休人员档案的数量。

目前《规定》中第九条明确企业职工档案分为履历材料,自传材料,鉴定、考核、考察材料等十类。并规定职工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对职工进行考察、考核、培训、奖惩等所形成的材料要及时收集,整理立卷,保持档案的完整。但现实情况是大量的职工档案并没按照规定分类、装订。劳动部门、档案部门对职工档案的监督检查要制度化、经常化,形成长效机制。

3.企业节能降耗管理制度规定 篇三

节能监督管理规定

Q/HD1-21108-2006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国电新疆红雁池发电有限公司节能监督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以及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国电新疆红雁池发电有限公司节能监督的管理。2 引用标准

《火力发电厂节约能源管理规定》 《火力发电厂节能技术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节约能源管理制度》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制度》 《新疆电力公司节能技术监督条例》

《新疆电力公司节能技术监督百分制考核细则》 3 管理职能

公司节能技术监督实行三级管理:由总工程师全面负责公司节能技术监督工作,生产技术部为公司节能技术监督归口管理单位,并设节能专责工程师一名,负责全公司节能日常工作;各部门由主任工程师兼任节能技术监督负责人;各专业由专业专工兼任,班组由技术员兼任。

3.1 总工程师职责:全面负责节能工作。其主要职责:

3.1.1 认真贯彻执行集团公司的节能管理制度、节能规划,制定全公司年度节能计划,并分解、落实。

3.1.2 负责组织本企业节能项目方案的论证、实施、验收和最终效益分析。

3.1.3 加强运行管理、检修管理,抓好节能技术监督工作,认真开展热力试验和全公司能耗平衡,做好主辅机经济调度,提高生产指标的先进性,对全公司技术经济指标定期进行

国电新疆红雁池发电有限公司 2005-12-01 批准 2006-01-01 实施 分析、检查和考核,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措施或方案。

3.1.4 按照集团公司的要求上报有关生产指标信息,并保证指标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

3.1.5 开展节能宣传教育,组织节能培训,提高员工的节能意识。3.2 节能专责工程师职责:

3.2.1 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公司节能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3.2.2 组织编制公司节能规划和计划,并定期检查落实情况。3.2.3 针对公司能源消耗存在的问题,向领导提出改进措施。

3.2.4 负责做好节能技术监督总结,各类报表,重点受监设备的试验和设备异常报告,监督指标超标时的检测报告和技术措施,并按规定报国电安全生产技术部和新疆电力科学研究院。

3.2.5 参加公司大小修和技改工程的全过程节能技术监督。3.2.6 负责组织开展节能宣传和培训,提高广大职工节能意识。3.3 各公司、专业节能技术监督负责人职责:

3.3.1 认真落实公司下达的经济指标任务和节能计划,并对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分析,做出分析报告。

3.3.2 定期召开公司及专业节能经济分析会,检查节能工作的落实情况。

3.3.3 全面负责本部门节能工作,作好节能技术监督总结,各类报表,重点受监设备的试验和设备异常报告,监督指标超标时的分析报告和技术措施,并按规定报生产技术部。3.3.4 负责组织本部门开展节能宣传和培训,提高职工节能意识。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技术管理

4.1.1 各部门、专业应具备完整的技术资料,并按标准划进行管理,包括:

4.1.1.1 部、网、省公司(含新疆电力科学研究院)下发及公司制定的有关节能方面的节能技术监督文件、规程、条例(以生产技术部下发的目录为准),公司节能技术监督网络图册。

4.1.1.2 月、季、年的计划、总结、分析报告,近三年节能技术监督(包括各专业)工作总结、工作计划齐全。

4.1.1.3 大小修后机组的各种记录,评价。

4.1.1.4 有关节能改造项目的技术文件(包括:与节能改造有关的说明、试验大纲及试验报告、改造前后经济性对比报告)。

4.1.1.5 主设备及辅机的技术台帐(与节能有关的设计规范、技术经济指标、缺陷及消除记录)。

4.1.1.6 热试组提供的各种试验数据、试验报告。4.1.1.7 运行主要参数记录表。

4.1.1.8 燃油、用水、燃煤分析统计表。4.1.1.9 小指标竞赛评分表。

4.1.1.10 技术监督周报、月报、季报。

4.1.1.11 每年的节能技术培训计划和培训记录。4.2 运行中的节能技术监督

4.2.1 值长应确保公司综合指标完成月度、年度计划,包括: 4.2.1.1 发电量;4.2.1.2 公司用电率;4.2.1.3 供电煤耗;4.2.1.4 补充水率;

4.2.2 锅炉专业应完成以下指标:(高/中)4.2.2.1 锅炉效率≥ 92.2%/91.36% 4.2.2.2 主汽温度 535/435℃

4.2.2.3 飞灰可燃物≤7%/10% 4.2.2.4 煤粉细度 R90≯30% R200≯3% 4.2.2.5 主汽压力 9.81/3.82(MPa)4.2.2.6 氧量 3.0%~4.5% 4.2.2.7 排烟温度≤160℃/140℃

4.2.3 汽机专业应完成以下指标:(高/中)5.2.3.1 汽机效率≥32.5%/34% 5.2.3.2 真空严密性< 667Pa/min 5.2.3.3 高加投入率≥95% 5.2.3.4 给水温度 222℃/170℃(额定负荷)5.2.3.5 端差<10℃

5.2.3.6 排汽温度≤ 38℃/33℃ 4.2.4 电气专业应完成以下指标: 4.2.4.1 抄表准确率 100% 4.2.4.2 电压合格率≥98.5% 4.2.4.3 频率合格率≥ 99.9% 4.2.5 化学专业应完成以下指标: 4.2.5.1 酸耗 ≤55g/mol 4.2.5.2 碱耗 ≤45g/mol 4.2.5.3 给水合格率≥98% 4.2.5.4 蒸汽品质合格率≥98% 4.2.6 发电部各专业指标员要认真统计小指标,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取消该专业竞赛资格并严格考核;

4.2.7 严格执行锅炉排污制度,并做好记录; 4.2.8 减少各种汽水损失,达到以下标准: 4.2.8.1 中压站≤蒸发量的3%,4.2.8.2 高压站≤蒸发量的4%;

4.2.9 汽机应每月进行一次真空严密性试验(检修与运行共同参加),凡真空不合格的要检修要检查泄漏原因,及时消除; 4.3 检修中的节能监督

4.3.1 加强设备管理,搞好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及时消除设备缺陷,努力维护设备的设计效率,使我公司设备保持最佳状态;

4.3.2 建立查漏堵漏制度,及时消除七漏(汽,水,风,油,灰,煤,热),阀门泄漏率低于0.025%;同时做到1~8号机组一般泄漏点≤2个,渗漏点≤4个; 9号机组一般泄漏点≤3个,渗漏点≤5个。

4.3.3 保持热力设备,管道及阀门的保温完好,积极采取新材料,新工艺,努力降低散热损失(室温25℃时,保温外表面温度不得超过50℃)。

4.3.4 对钢球磨定期补给钢球数量,定期筛选钢球(运行监督,考核检修),风扇磨的耐磨部分,应逐步采用特殊耐磨合金钢铸造,以延长其使用寿命,降低制粉电耗; 4.3.5 锅炉大修项目应达到以下要求:

4.3.5.1 热效率达到:中压站 91.63%;高压站 92.2%;#9炉91.7% 4.3.5.2 锅炉过热器出口至一级空预器出口尾部烟道的漏风系数:#1~#9炉≤0.14 4.3.5.3 锅炉炉膛及水平烟道的漏风系数:#1~#9炉≤0.10 4.3.5.3 锅炉各汽水门及管道无泄漏;

4.3.5.4 保温效果达到合格要求(室温25℃时,保温外表面温度不得超过50℃); 4.3.5.5 锅炉受热面清扫;

4.3.6 汽机大修项目应达到以下要求: 4.3.6.1 热效率达到≥34%/32%; 4.3.6.2 真空严密性≤667Pa/min;

4.3.6.3 轴封间隙、通流间隙达到规程要求; 4.3.6.4 凝汽器清理干净; 4.3.6.5 高低加大修清理干净; 4.3.6.6 给水泵效率达到≥79%;

4.3.6.7 主汽门、调速器门及抽汽逆止门关闭严密; 4.3.6.7 通流部分除垢;

4.3.6.8 保温效果合格(室温25℃时,保温外表面温度不得超过50℃); 4.4 燃料监督

4.4.1 按公司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燃煤倒烧、掺烧; 4.4.2 对入公司煤进行车车检验,不合格者严禁入公司; 4.4.3 加强煤场管理,杜绝煤场自燃点; 4.4.4 火车来煤不得造成人为因素压车,应尽快安排将煤卸完,造成压车的一切扣款由责任单位承担;

4.4.5 燃料验收率 100%;亏卡率、亏吨率为0%; 4.4.6 实煤校验装置按规定进行校验和维护;

4.4.7 按规定的时间对2、8、9号电子皮带秤进行挂码和实煤校验(热工专业进行,燃料运行配合);

4.4.8 每月最后一天,由生产技术部、计划营销部、财务管理部、燃煤供应部、燃料部共同进行煤场盘煤;

4.4.9 具体细则见燃煤管理标准 4.5 用水管理

4.5.1 制定用水定额,采取有效措施节约用水,杜绝消费现象;

4.5.2 水平衡实验至少每5年进行一次,有生产技术部组织进行,并以此为准进行控制和调整,减少各种汽水损失;

4.5.3 锅炉、汽机、除灰专业每月对本单位用水情况进行统计并报生产技术部; 4.5.5 具体细则见用水管理标准。4.6 燃油管理

4.6.1 加强燃油定额管理,加强技术改造,热工应保证油量计计量准确; 4.6.2 严格控制开停炉用油和消缺助燃用油,节油有奖,超烧受罚; 4.6.3 每月最后一天,由生产技术部、财务部、发电部共同进行盘油; 4.6.4 具体细则见燃油管理标准。4.7 节能报告制度

4.7.1 生产技术部在每季初5日内将“节能技术监督季报表及指标分析”报新疆电力科学院和国电集团安全生产部及国电西北分公司;

4.7.2 检修部炉、机专业技术员在机组大修后填写机组大修节能技术监督报告书,并于大修后两周内报生产技术部;

4.7.3 发电部炉、机统计员每周五将一周经济指标汇总表、技术监督周报表报生产技术部;每月5日前将月经济指标汇总表、代表日(每月第3个星期三)的各值小指标统计表和技术监督月报表报生产技术部;

4.7.4 每月5日前发电部各专业(炉、机、电、化)、燃料部运行专业、检修部热工专业的技术员将小指标竞赛评分表、月经济指标分析报告报生产技术部; 4.7.5 发电部汽机专业应将每月真空严密性试验记录报生产技术部一份;

4.7.6 每年11月10日前各单位(燃煤供应部、检修部、发电部、燃料部、安居物业公司、科工贸公司)将一年的节能技术监督工作总结及自查自评结果报生产技术部;

4.7.7 每年12月10日前,生产技术部将公司“本年度节能技术监督工作总结上报新疆电力科学院,下一年1月15日前上报国电集团安全生产部及国电西北分公司;

4.7.8 每10月15日前各单位把节能技术监督计划、节能管理网络图报生产技术部。生产技术部补充汇总后,于10月31日前报国电集团公司及国电西北分公司和新疆电力科学院; 4.7.9 发电部、燃料部按时报送节能技术监督周报(每周五上午)、月报(每月初5日前)、季报(每季度初5日前),报生产技术部。4.8 热力试验制度

4.8.1 热力试验由生产技术部热试组负责进行;

4.8.1.1 热试组应具备以下制度:热力试验制度或热力试验工作管理规定,热力试验用仪器设备的使用、保管制度,热力试验用仪器定期校验制度,热力试验报告报送制度。4.8.1.2 热力试验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4.8.1.3 试验技术资料保管整齐、齐全。4.8.2 试验项目:

4.8.2.1 A级检修前后的试验包括:炉机热效率试验、锅炉各段漏风试验、冷态一二次风调整试验、给水泵效率试验、汽机叶片测频试验、保温测试。

4.8.2.2 B级检修前后的试验包括:炉机热效率试验、锅炉各段漏风试验、冷态一二次风调整试验、保温测试。

4.8.2.3 每季度初1~9号炉尾部烟道漏风试验。

4.8.2.4 每年1~9号机组至少要进行一次全面的保温测试。4.8.2.5 其他设备改造前后的特性试验及有特殊要求的试验。

4.8.3 每项试验前必须有试验大纲,试验后出具规范的试验报告,报送有关人员。4.8.4 试验室仪器配备率100%,完好率100%,周检率100%。4.8.5 试验室资料齐全,仪器摆放有序,整齐。4.9 节能技改项目管理制度

4.9.1 节能技改项目要与公司年度检修计划相一致,对影响经济性的设备作为重点改造对象。

4.9.2 下一年的节能技改项目由各部门于每年5月30日之前报生产技术部,并附有详细的可研报告。

4.9.3 节能项目的审批由生产技术部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论证和审核,并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列入第二年计划中。

4.9.4 节能项目实施中必须有专人负责施工质量和进度,由生产技术部节能专责和专业专工进行验收。项目负责人必须定期向生产技术部汇报施工进展情况。

4.9.5 节能项目施工完后经专业、部门、公司部三级验收签字后方可办理完工手续。4.9.9 节能项目经过运行二个月后,由项目负责单位对本项目的经济性进行论证分析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并报公司生产技术部。5 检查与考核

5.1 每季度由公司组织对全公司各单位的节能技术监督工作进行检查;

5.2 各公司应每季度30日之前对本单位进行一次节能技术监督自检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于每月10日前报生产技术部;

5.3 生产技术部节能专责对全公司各单位的日常节能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5.4 考核标准

5.4.1 依据《新疆电力公司节能技术监督百分制考核细则》进行评分考核,每扣一分考核责任单位200元。

5.4.2 凡以上有时间限制的工作,按照每超过一天考核责任单位50元进行累加(若遇节假日则向后顺延)

5.4.3 对以上指标有具体要求的,每月按照每超过规定值0.1%考核50元比例考核责任单位。

5.4.4 各单位应具备的资料在检查中没有按照标准化管理,每缺一项考核责任单位50元,资料不全每一项考核责任单位100元,报告及分析措施不真实的每一项考核责任单位150元。5.4.5 无故不参加公司部经济分析会的每次考核责任人50元,迟到一次考核30元。5.4.6 大小修后的机组保温一处不合格,考核检修部100元。其它机组保温一处不合格考核保温材料公司50元。

5.4.7 凡违反以上其他规定的,根据情况考核责任单位或个人50~100元;

5.4.8 关于小指标竞赛、燃煤、燃油、用水等细则依照《红雁池发电部企业管理标准》中有关办法进行管理和考核。6 其它

6.1 本标准由生产技术部编制。

4.企业节能降耗管理制度规定 篇四

节能节水统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开展节能节水统计工作,保证节能节水统计信息的真实、及时和完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节能节水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节能节水统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能源消耗和用水情况开展统计调查,进行统计分析,为制定和考核节能节水指标提供依据,为节能节水技措改造提供决策支持,对合理用能用水实施监督。

第三条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归口管理节能节水统计工作,各单位的节能节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的节能节水统计工作。

第二章节能节水统计调查

第四条根据需要,节能节水主管部门将不定期地组织开展节能节水统计调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下达调查计划。调查计划按调查项目编制,同时附有相应的统计调查表。

第五条统计调查须采用统一的统计标准,以确保指标含义、计算方法等统一。

第六条依据调查计划要求,相关用能用水单位应积极配合完成节能节水统计调查任务。

第三章节能节水统计程序

第七条股份公司实行统一的节能节水统计报表格式,并统一统计时间、统计范围、执行标准、计算方法、上报时间等。

第八条节能节水统计人员须按统计报表要求开展统计工作,对所属单位报送的统计报表进行认真审核,并应重点审核报表填报的完整性和数据的准确性。

第九条统计报表经审核无误,节能节水统计人员应对其进行分类汇总和统计分析,编制分析报告。

第十条汇总后的统计报表及统计分析报告经审查合格,应由主管节能节水的地区公司领导签字盖章后,按时报送股份公司节能节水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股份公司节能节水主管部门根据节能统计结果,定期公布所属用能用水单位的节能节水统计信息。

第四章节能节水统计管理

第十二条用能用水单位须如实提供能耗用水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漏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数据,确保提供资料的真实性。用能用水单位和员工有责任制止、检举、揭发节能节水统计工作中的弄虚作假等行为。

第十三条各级节能节水主管部门对外发布或提供统计资料,必须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和股份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四条节能节水统计以计量数据为基础,要加强节能节水计量数据的管理,各用能用水单位要完善计量手段,加强计量基础台帐,确保数据来源的准确可靠。

第十五条 各地区公司要认真做好股份公司节能节水半年报和年报的统计、分析工作,分别在每年的1月15日和7

月15日之前,将上一年年报和当年半年报按时上报股份公司节能节水主管部门。迟报单位将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在统计数据准确、完整的基础上,加强统计分析工作,统计分析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能源消耗实物量分析;

(二)能源消耗指标分析;

(三)节能节水措施实施情况分析;

(四)用水状况分析;

(五)用水水平指标分析;

(六)节能量和节能价值量分析;

(七)节水量和节水价值量分析;

(八)主要用能用水设备状况分析;

(九)主要炼化装置能耗状况分析;

(十)节能节水工作存在问题及潜力、措施建议。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根据节能节水统计系统的运行状况并结合生产实际,及时总结系统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确保统计系统的改进和完善。

第十八条 股份公司不定期进行节能节水统计的监督抽查。根据统计抽查结果和年报上报情况,组织进行节能节水统计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和表彰活动。

第十九条 用能用水单位要建立节能节水统计管理制度,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帐、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加强节能节水统计基础管理工作,保证节能节水统计信息的可追溯性和信息传递的畅通及准确性。

第二十条 各级节能节水主管部门应加强节能节水统计信息自动化建设,配备必备硬件设施,开发和应用先进的节能节水统计软件,提高节能节水统计工作的自动化水平。

第二十一条节能节水统计人员须具备一定的专业基础知识和相关知识。节能节水主管部门应经常组织对节能节水统计人员的培训,开展节能节水统计学术交流,提高节能节水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第二十二条节能节水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的节能节水统计执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情节严重者应予以公布。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5.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篇五

第一条 为适应文教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财务管理,促进增产节约,增收节支,降低成本,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支持和促进文教企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文化、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科研、卫生等部门、行政党团机关所属纳入预算内管理的,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的企业。

文教企业主要生产经营和销售(发行)及进出口电影、音像、图书、报纸、期刊、教材、生物等产(制)品,以及生产教学、体育、广播、电视、地震等产品(商品)。

第三条 文教企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严格遵守财政法规、财务制度;

二、认真贯彻执行“艰苦奋斗,勤俭办企业”的原则,大力开展“增产节约,增收节支”活动;

三、进行经济预测,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或商品流通活动的决策,在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的前提下,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四、保护国家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

五、认真编制财务计划和财务决算;

六、加强经济核算和经济责任制;

七、努力做好财务监督、检查和财务活动分析工作。

第四条 文教企业的财务管理,根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总会计师负责制。妥善处理集中管理与分工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三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处理好同有关业务单位的财务关系。

第五条 文教企业财务管理,必须接受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接受同级财政、税务、物价、审计、银行等有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形式第六条 文教企业财务管理分一、二、三级财务单位和报销财务单位。各级财务单位职责如下:

一、一级财务单位,即主管财务单位,它直接向财政部门编报所属单位财务计划、财务决算;根据财政部授权或委托,制定本地区或本部门的财务规章制度或补充规定、实施细则;监督、检查所属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

二、二级财务单位,它向主管上级部门(即一级财务单位)编报所属企业财务计划、财务决算;办理本级财务业务;监督、检查所属企业财务管理。

三、三级财务单位,向二级财务单位编报财务计划、财务决算。

四、报销单位,人员少、生产经营或商品流通活动少的企业,财务不独立核算,实行收入上交,支出报销。

第七条 国家财政根据企业性质、任务和特点,对文教企业财务管理分别实行以下管理办法。

一、事业单位、企业管理,是指经国家编制部门批准,人员列事业编制,其工资执行国家对事业单位的规定,但是从事物质产品生产(或商品流通)活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企业管理”。

二、企业管理,是指人员列企业编制,其工资执行国家对企业单位的规定,从事物质产品生产(或商品流通)活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企业管理”。

三、文教企业举办的,未纳入预算内的附属企业或第三产业、公司,应根据中央有关清理整顿公司文件规定,认真进行清理整顿,确定其生产经营或商品流通活动方针、生产规模、任务,与行政财务脱钩,纳入预算内由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企业隶属关系划转、分设或合并,新建、关闭停产等重大变更,必须事先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正式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否则,财政部门不予承认,并拒绝办理有关财务手续,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自行负责。

第三章 财务计划管理第八条 企业一切生产经营和商品流通活动(包括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展的各项多种经营)的收入和支出,都必须纳入财务计划,按计划积极组织收入,节约支出,保证资金正常供应,监督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九条 企业财务计划编制的依据

一、企业应根据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坚持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的前提下,努力提高经济效益,编制财务计划;

二、企业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生产、销售等计划编制财务计划;

三、企业要坚持“艰苦奋斗,厉行节约,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在编制财务计划时,要瞻前顾后,精打细算,充分挖掘内部潜力,降低成本,增加利润;

四、企业要划清资金渠道,属于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应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属于专项资金开支的,应列入专项资金计划,不得挪用和挤占。

第十条 财务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固定资金计划;

二、主要产品利润计划;

三、主要产品(商品)及其他产品(商品)成本(费用)计划;

四、流动资金计划;

五、专项资金计划;

六、借款还款计划;

七、企业管理费和车间经费计划。

第十一条 财务计划的编制程序和报送时间

一、财务计划,企业主管部门应在计划开始前30天上报同级财政部门,经审核批准后执行;

二、季度财务计划,企业于每季开始前10日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月份财务计划,企业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季度计划编制,由企业领导批准,于月份前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财务计划的执行

企业主管部门应对企业的销售收入、销售税金、成本(费用)、企业管理费和车间经费、实现利润、上交税利、利润分配、专用基金提取和使用等8项主要经济财务指标进行考核。

一、企业财务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批后要认真贯彻执行,任何部门、企业、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调整,不得随便开增支减收口子,各部门、企业在制定政策或措施时,涉及到减收增支的,应事先商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然后专门报经财政部门审批,不得在文件中夹叙一笔;

二、企业财务计划,如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国家经济政策作重大调整,必须调整财务计划时,企业应编制调整财务计划报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报财政部门批准,方可按调整计划执行,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有关部门或企业自行调整的财务计划一律无效;

三、企业应将有关计划指标分解落实所属各职能部门和生产单位,各部门、各单位要把计划指标作为经济责任制的一项主要内容认真组织完成;

四、企业按照主管部门批准的财务计划,编制季度、月份财务计划,在财务计划执行过程中定期进行检查分析,总结经验,找出差距,改进工作,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五、企业要按月、季、检查和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在报送季、会计报表的同时,应将季、财务计划执行情况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定期检查企业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将执行情况随同季、会计报表按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或商品流通活动必要的物质条件之一。企业应建立健全机构,配备必要的专管人员;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加强固定资产管理。财务部门和物资管理部门要明确分工,密切合作,严格手续,定期对帐,做到帐物相符,帐卡相符,帐表相符,帐帐相符。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条件和分类

一、固定资产的条件

企业拥有的各种劳动资料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

(二)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200元,500元,800元)以上。

不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为低值易耗品。

有些劳动资料,如印刷厂铸字用的铜模,报社记者采访用的照像机、收录机,电影院的座椅等,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的标准,但为企业的主要劳动资料,也应列作固定资产;有些劳动资料,单位价值虽然超过规定标准,但更换频繁、容易损坏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也可以不列作固定资产。具体如何划分应按照主管部门制订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固定资产目录”确定。

二、固定资产分类

(一)生产用的固定资产,包括:

1.房屋及建筑物;

2.生产机器设备;

3.运输设备;

4.工具、仪器;

5.管理用具;

6.其他设备。

(二)非生产用固定资产。包括:职工宿舍、招待所、学校、幼儿园、托儿所、食堂、浴室、理发室、俱乐部、医院、疗养院、干休所、专设的科学研究试验机构等单位使用的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

(三)租出固定资产。指按规定出租给外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

(四)未使用固定资产。指尚未使用的新增固定资产,调入尚待安装的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以及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

由于季节性生产、大修理等原因而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在车间替换使用的机器设备,应作为在用的固定资产。

(五)不需用固定资产。指本企业不需用,业经上级批准准备处理的固定资产。

(六)土地。指过去已经估价单独入帐的土地。因征用土地而支付的补偿费,应计入与土地有关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内,不单独作为土地价值入帐。

(七)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指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机器设备。在租赁期内应视同国家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

一、由国家基本建设拨款建筑、安装或购置,经批准由其他单位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所形成的资金;

二、用企业各项专项资金、专项借款建筑、安装或购置的固定资产所形成的资金;

三、与外单位合资或外单位投资建筑、安装或购置的固定资产所形成的资金;

四、企业用各项贷款建筑、安装或购置的固定资产所形成的资金。

企业新增加固定资产,凡属专控商品、进口设备、基本建设项目以及按规定应当专案报批的项目,无论资金来源如何,都要按国家规定的报批程序报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其余固定资产的增加由企业自行决定。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购建和报废

一、固定资产的购建,应按资金的来源和有关规定确定其价值。

(一)用基建拨款或用基建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中所确定的价值记帐;

(二)用专用拨款、专用基金和专项借款(包括各种专用借款、应付引进设备款、应付债券等)等自行购建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成本记帐,用外币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还款时,因汇率发生变动而多付或少付的人民币,如在设备安装、调试而尚未交付使用之前,应调整固定资产价值。如在设备交付正常使用以后发生的则不再调整固定资产价值;

(三)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帐面价值减去原来的安装成本加上调入单位发生的安装成本后的价值记帐,调入单位支付的包装费和运杂费,应用更新改造基金开支,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四)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现行调拨价格或双方协议价加上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以后的价值记帐;

(五)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应按投出单位的帐面原价记帐,如联营双方按质论价确定的固定资产净值大于投出单位原价的,以按质论价确定的价值记帐;

(六)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入设备的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记帐;

(七)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增加的支出记帐;

(八)固定资产在大修理的同时进行技术改造的,属于用更新改造基金等专用基金以及用专用拨款和专用借款开支的部分,应当增加固定资产的价值;

(九)自制的固定资产,以制造或建设中所发生的实际成本为原价记帐;

(十)在清查财产中盘盈和接受馈赠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即重新购建这项固定资产的全部价值)记帐。

二、企业已入帐的固定资产价值,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能任意变动: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个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发现原来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三、固定资产的调拨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固定资产的调拨,原则上实行有偿调拨。调拨的固定资产要合理作价,新的固定资产按国家规定的调拨价格作价,旧的固定资产按质论价;

(二)调拨固定资产新发生的运杂费、包装费、机器设备的拆卸费用,在更新改造基金中开支;

(三)固定资产有偿调拨给同一主管部门所属企业的,由企业自行决定,有偿调拨给主管部门以外单位的,单项原价不足1万元的,由企业自行决定,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要经主管部门批准;5万元以上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四)调出固定资产所得价款,全部留给企业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不得挪用和挤占;

(五)固定资产无偿调拨,无论价值大小,均需报经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六)暂时不使用的固定资产出租给其他单位使用时,向租用单位收取租金,所收取的租金直接增加更新改造基金。出租的固定资产,应照提折旧,提取的折旧直接冲减更新改造基金;

(七)属于专门经营租赁业务性质的企业出租的固定资产,出租方应作租赁收入;

(八)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和提取折旧的有关规定,按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发布的办法执行。

四、固定资产的报废

应由企业使用部门、技术部门和财会部门共同作出鉴定后,填制固定资产报废单,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固定资产使用已达到规定年限而需要报废的,由企业自行决定处理;

(二)固定资产使用尚未达到规定年限,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报废的,单项原价不足1万元的,由财务部门审核报企业领导批准,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报主管部门批准;5万元以上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三)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列入更新改造基金,清理费用由更新改造基金开支。

五、固定资产的盘盈和盘亏的处理

企业清查财产中发现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及损失,应查明原因,作出报告,按以下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处理:

(一)盘盈的固定资产,经企业领导批准后,按盘盈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入帐;

(二)盘亏和损失的固定资产,单项原值在1万元以下的,由财务部门审核报经企业领导批准;单项原值在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报主管部门审批;单项原值在5万元以上的,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建立和健全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使用部门和财会部门要明确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各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要有专人负责管理;

二、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和卡片,及时记录使用和变更情况;

三、完善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手续,企业内部固定资产的转移,要由管理部门填写固定资产转移单,办理转移手续,并通知财会部门。固定资产的调拨,原值在5万元以上的,统一由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办理调拨手续,使用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四、建立定期盘点清查制度,保证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物相符;

五、合理安排使用各项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同时,做好固定资产的维修保养工作,提高固定资产完好率;

六、对于价值昂贵或特殊固定资产,应当另外建立登记卡,加强实物管理。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修理和折旧

一、固定资产的修理

(一)固定资产的中、小修理,是指范围小、费用较少、间隔时间较短的、经常性修理,中、小修理费用在当年一次或分次列入成本;

(二)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是指企业的机器设备、车辆进行全部拆卸和部分更换主要配件、部件等,房屋、建筑物进行翻修和改善地面、墙壁等工程,大修理费用,在大修理基金中开支,经批准不提取大修理基金的企业,大修理费用,在当年一次或分次列入成本;

(三)固定资产大修理工程一般不增加固定资产的价值,但在大修理的同时进行技术改造的,属于用更新改造基金等专用基金、专用拨款和专用借款开支的部分,应当相应增加固定资产价值;

(四)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因资金不足而按照规定使用大修理基金的,也相应增加固定资产价值。

二、固定资产的折旧

(一)固定资产按财政部门批准的折旧率,实行分类折旧,尚没执行分类折旧的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执行;

(二)凡属在用的(包括出租、借出的)设备、仪器及房屋、建筑物等均应依固定资产原值按月计提折旧;

(三)按规定提取的折旧基金全部留给企业使用,转作更新改造基金;

(四)土地,未使用和闲置不需用的固定资产,除房屋、建筑物外,不计提折旧。

第五章 流动资金管理第十九条 流动资金,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或商品流通活动中,用于直接参加周转,通过购进和销售不断循环自己形态的那部分资金。

流动资金包括:储备资金、特种储备资金、生产资金(商品资金)、成品资金、结算资金和货币资金。

第二十条 流动资金的来源

一、国拨流动资金,是指国家财政无偿拨给企业的流动资金。

二、调整库存材料调拨价格增加或减少的流动资金。企业根据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物价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调整库存材料调拨价格时,应按照调价前一天的实际库存数量和新旧调拨价格的差额,计算调整材料的帐面价值,其调高部分作为增加流动资金处理,调低部分则作为减少流动资金处理。

三、基本建设单位转来的用国家基建拨款购置的材料、低值易耗品等流动资产增加的流动资金。

四、从税后留利的生产发展基金转入的流动资金。企业每年应按税后留利的生产发展基金的10%至30%转作流动资金。

五、借入流动资金。企业可向国家银行借入的流动资金,供生产经营周转或结算。

六、经有关部门批准与其他单位合资、联营、接受捐赠等形式筹集、增加的流动资金。

七、其他来源增加的流动资金。

第二十一条 流动资金的分类

流动资金可分为储备资金、特种储备资金、生产资金、成品资金、货币资金和结算资金

(一)储备资金,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原料、燃料、辅助材料等形态存在的资金。

(二)特种储备资金,是指经国家特殊或专案批准,为防止特大自然灾害,政治性需要而储备的物资所占用的资金。

(三)生产资金,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在制品、半成品等形态存在的资金。

(四)成品资金,是指生产企业以成品形态存在可进入流通领域但还未进入流通领域的资金。

(五)货币资金,包括现金(人民币、外汇券)、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六)结算资金,包括各种应收应付结算款项等(如发出商品)。

第二十二条 流动资金的管理

一、流动资金的管理原则

(一)实行计划管理。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和商品流通需要的主要原材料数量和价格预测流动资金的需要量,对流动资金使用效果、周转速度、对生产经营和流通活动的影响程度等作预测,在预测的基础上,确定流动资金计划。

(二)划清界限,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制度。不准用流动资金搞基本建设投资、购置固定资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抽调或挪用挤占。

(三)管资金与管物资相结合。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必须及时办理货款结算,不得无故拖欠。企业要做到管物用物的人要关心资金核算,管资金的人要参与管物,真正做到钱物结合,以管好用好流动资金。

(四)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企业内部按职责分工,把流动资金占用指标分解到内部各单位,把资金占用同产品的品种、产量、质量、消耗、成本(费用)、利润等指标结合起来,并同经济利益挂钩,以合理、节约使用,提高周转率。财会部门要建立健全物资管理、资金结算制度,完善原始凭证和设置必要的帐册,各种物资收、发、调、存等活动都要及时、完整地作好记录。

二、储备资金的管理

(一)材料管理

1.实行定额管理。企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主要的、大量消耗的原材料、燃料消耗定额。定额要平均先进,并建立材料储备定额,对一般材料,消耗量小的,也要加强管理。

2.材料的采购,实行“计划采购,定量定额供应”办法。材料计划由用料单位根据生产计划需要量编制,材料供应部门根据库存情况编制材料采购计划,经财务部门审核后报企业领导批准方可执行,防止盲目采购,造成积压和浪费。

3.材料价格的核算。购进材料一般按实际成本核算;如按计划成本核算,每月末应根据材料实际成本和计划成本的差异率,对计划成本进行调整。

对于收发量大、品种较多、价格变动频繁的材料,也可以采用计划成本核算,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异,按月进行调整已摊入的材料成本,作减少或增加有关产品成本处理。

4.财会部门和材料管理部门仍应分别设帐,核算材料总值。

5.材料的购进、发出要进行核算,财会部门和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要定期核对帐目,发现问题要按规定处理。

6.加强材料管理,定期盘点,年终全面清理盘点,对盘盈或盘亏,应查明原因,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审批后,盘亏的按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金额,计入成本。

7.对积压的材料要积极调剂处理,充分利用,利旧利废,物尽其用;必须降价处理的,应报企业领导和财务部门,按质论价,积压材料降价损失,凡是国家有明文规定的按规定办理。没有明文规定的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8.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和成品等流动资产,因盘亏、毁损、变质或自然灾害等造成的损失,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区别不同情况,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第一,属于定额损耗率以内的,按实际损耗列入成本;

第二,属于自然灾害原因造成的损失,已投保的企业由保险公司补偿,不足部分列营业外支出;未投保的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列入营业外支出;

第三,属于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在外单位的,应向外单位索赔,责任在本企业的,除对责任人进行必要的教育或处分外,应由责任人赔偿部分或全部损失,赔偿后的净损失,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列入成本;

第四,流动资产盘盈,应查明原因,冲减成本或费用,盘亏和报废损失,应列成本或费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不处理。

(二)低值易耗品管理

1.低值易耗品,是指使用年限不满1年或单位价值低于规定标准,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各种物品,如工具、计量器具、管理用具、家具,以及在生产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物等;有些物品虽然价值超过规定标准,但是易损易破或更换频繁的也作为低值易耗品进行管理,如玻璃器皿等。

2.低值易耗品的摊销方法

第一,按使用期限分次摊销:凡单位价值超过规定标准,经批准列入低值易耗品目录的,根据低值易耗品的耐用期限计算各月平均摊销额,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可以跨年计算)。

第二,一次摊销:凡单位价值在20元以下的管理用具和小型工、卡具,可在领用时将其全部价值一次摊销。

第三,按五五摊销:凡不属于上述第一、第二两项的低值易耗品,领用时,摊销价值的50%;报废时,再摊销50%(扣除估计残值)。

企业具体采取哪种摊销方法,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确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3.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第一,使用部门要加强实物管理,按单位和个人设置卡片登记,并严格实行以旧换新、报废、赔偿制度;

第二,财会部门对低值易耗品领用凭证和报废凭证应分类进行汇总后,登记明细帐;

第三,低值易耗品的分类和报废审批办法,由企业自行确定。

三、特种储备资金

特种储备资金,是指经国家特殊或专案批准,为防止特大自然灾害、政治性需要而储备的物资所占用的资金。

特种储备资金按储备资金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四、货币资金

货币资金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一)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现金库存的限额应经开户银行核定,超过库存限额部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送存银行;不得坐支现金或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不得私设小金库;采购人员不得携带大量现金;不得因私事借支公款,不得假造用途套取现金。

(二)企业要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加强对外汇券的管理,收入的外汇券,应及时送存银行,不准以收抵支,不准擅自扩大外汇券的使用范围,不准私自兑换、逃汇、套汇和变相买卖,严禁利用外汇券搞非法交易,牟取暴利。

(三)企业同各单位之间的一切资金往来,除小额零星开支需要用现金结算外,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手续。领用支票时必须有批准手续,支票要指定专人保管和签发,开具支票时,应注明收款单位、签发时间和用途,不准签发无收款人无用途的空白支票和空头支票。支票使用后,要及时向财会部门报销,企业的银行帐号不准借给外单位和个人使用。企业的银行存款每月要与银行对帐单相互核对,查明未达帐项及其原因,及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四)企业经批准设的外币存款户,应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同时按不同的外币登记外币金额。

(五)企业拨给营业部门或个人的业务周转金或备用金,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核定定额。使用业务周转金或备用金的部门和个人,应定期向财会部门报帐,补充定额。财会部门应经常检查业务周转金或备用金的使用情况。业务周转金或备用金停止使用时,应及时收回。

(六)各种有价票券,应指定专人负责发售、保管和回收;设置专门帐簿进行核算,并定期检查、核对,保证帐实相符。有价票券一经发出或收回,应及时向财会部门交款和办理结转手续。

(七)企业在现金收付中出现的长短款,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五、结算资金

结算资金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一)企业要加强结算资金的管理,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结算纪律,执行经济合同和有关协议的结算规定。

(二)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应查明原因和责任,根据损失金额大小报有关部门审批,由于责任事故造成的坏帐损失,应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并按情节轻重,责成过失人赔偿部分或全部损失。由过失人赔偿弥补后的净损失及由于非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如债务单位撤销、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追还等造成的债务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坏帐损失列入成本。

(十)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五条 大修理基金

一、大修理基金,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修理或对主要组成部分进行修理或更换而从成本中提取的资金。

二、大修理基金的提取

企业每月按照计提大修理的固定资产原价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的大修理提取率从成本中提取。出租固定资产的大修理基金从租金收入中提取。个别企业由于设备数量少,价值不大,规定不提取大修理基金,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直接列入成本,如费用过大,可以分期摊入成本,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三、大修理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企业的机械设备进行全部拆除和部分更换主要配件、部件;

(二)房屋、建筑物、仓库的翻修和改善地面工程,属于大修理;但房屋、建筑物、仓库推倒重建,移地重建其费用应由更新改造基金开支;增加层次或扩大面积的属于基本建设,不能由大修理基金开支;

(三)企业结合固定资产大修理,对设备进行必要的小型技术改造所发生的费用,在保证大修理需要的前提下,可在大修理基金中开支,较大的技术改造,所需费用应在更新改造基金中开支。

(四)大修理基金不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第二十六条 新产品试制基金

一、新产品试制基金,是生产企业提取用于研制技术上比较先进的产品的专项基金。

二、新产品试制基金的来源:

(一)按规定比例从企业税后留利中提取;

(二)技术转让和服务费收入留给企业部分;

(三)经财政部门批准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取。

国家为了鼓励企业产品的更新换代,试制新产品,对试制新产品所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试验费、样品、样机和一般测试手段的购置费等费用,允许在生产成本中列支,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开支,在新产品试制费中开支。

(四)新产品试制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按销售收入1%提取的新产品试制基金免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第二十七条 生产发展基金

一、生产发展基金,是国营企业用于内涵扩大再生产和外延扩大再生产的资金。该项资金是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同级财政与主管部门核定的比例,从税后留利中提取的。

二、生产发展基金的来源

(一)按核定的比例从税后留利中提取;

(二)提前归还基建借款,留给企业的利润;

(三)中央和上级主管部门专项拨给的;

(四)按规定从调剂转让留成外汇所得人民币溢价收入中提取;

(五)经批准从风险保证金或后备基金中转入;

(六)其他。

三、生产发展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购置固定资产;

(二)按规定比例补充流动资金;

(三)按规定上交中央有关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

(四)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五)其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开支项目。

第二十八条 后备基金

一、后备基金,是企业为应付自然灾害和承担经营风险,保证生产恢复和正常经营所建立的一种基金。该项基金是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税后留利中提取。后备基金的使用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二、后备基金使用范围

(一)包干企业弥补包干不足;

(二)利改税企业弥补以前亏损;

(三)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四)其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支出。

第二十九条 职工福利基金

一、职工福利基金,是国营企业用于改善职工生活设施、公共消费、医疗保险等方面的资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的来源

(一)按规定的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各种价格补贴、各种奖金以及落实政策补发工资后的11%从成本中提取;

(二)按规定比例从企业税后留利中提取;

(三)按税前支付融资租赁费的利润中提取;

(四)提前还清基本建设贷款留给企业的利润中,按规定比例用于职工福利的资金;

(五)其他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

三、职工福利基金的开支范围

(一)职工及其按规定支付的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医药费、医务人员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公负伤就医路费等;

(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

(三)职工浴室、理发室、托儿所、幼儿园的人员工资等各项支出同各项收入相抵后的差额,食堂炊事用具的购置修理费;

(四)修建职工宿舍等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五)农副业生产基地的开办费和亏损补贴;

(六)独生子女保健费;

(七)各项副食品价格补贴不能进成本的部分;

(八)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九)其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支出。

企业职工福利基金从成本中提取的部分,不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从留利中提取的部分,应交纳能源重点交通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第三十条 职工奖励基金

一、职工奖励基金,是企业用于付给职工超额劳动报酬的资金,是企业用于奖励职工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方面的支出的资金。

二、职工奖励基金来源:

(一)按规定比例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二)按规定从调剂转让留成外汇所得人民币溢价收入中提取;

(三)经国家财政部门批准从成本中提取原材料节约奖;

(四)上级主管部门拨给的奖励基金;

(五)实行企业基金和利润包干,并且在留利中没有包括经常性生产奖金并未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的企业,按规定从成本中提取的经常性生产奖。

(六)其他按规定提取的职工奖励基金。

三、职工奖励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奖励职工;

(二)自费工资改革未进成本部分支出;

(三)交纳奖金税;

(四)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五)其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支出。

第三十一条 企业基金

企业基金,是国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比例从利润中提取的一项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企业基金的提取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按职工工资总额的5%提取;另一部分是按增长利润的一定比例从实现的利润中提取。

提取的企业基金80%用于企业职工福利;20%用于职工奖励。

第三十二条 放映设备更新基金

放映设备更新基金,只限于采取按场次提取折旧的电影放映企业使用。按场次提取的折旧基金,主要用于电影放映企业的设备更新改造,电影放映企业采用按场次提取折旧基金后,不能再按固定资产原值重复提取折旧基金。

第三十三条 城市专业电影院维修改造专款

一、城市专业电影院维修改造专款,是国家财政为解决全国城市专业电影院维修改造资金不足,规定由财政按大中型电影发行放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15%,由预算退库和各级财政部门拨款而建立的专项资金。

二、城市专业电影院维修改造专款使用范围

(一)城市专业电影院的房屋修缮、室内装修和观众座位的维修及更新;

(二)城市专业电影院安装空调、暖气设备。

三、城市专业电影院维修改造专款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以下项目开支:

(一)不得用于新建电影院、片库、办公楼、试片室、职工宿舍等基建工程和其他基建性支出;

(二)不得用于“放映设备更新基金”规定的开支项目;

(三)不得用于非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管理的“影剧院”工程及其他方面补贴、摊派和平调等支出;

(四)不得用于本规定使用范围以外的其他支出。

四、城市专业电影院维修改造专款,是经财政部特别批准的专项资金,不再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第三十四条 生物制品重点技术改造专项基金

一、生物制品重点技术改造专项基金,是国家财政为解决生物制品企业重点技术改造资金不足,规定自1987年至1993年按生物制品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20%,由中央财政按季退库而建立的专项基金。

二、生物制品重点技术改造专项基金,主要用于卫生部研究确定并报国家计季批准列入国家技术改造计划项目所需资金。

三、专项基金要独立核算,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挤占;专项基金的使用采取有借有还的形式。

四、专项基金是国家财政为支持生物制品企业重点技术改造,是经财政部特别批准的专项财政资金,不再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建筑税和预算调节基金。

第七章 成本(费用)管理第三十五条 企业成本(费用),是指企业在规定的时期内,为生产产品(商品)或进行商品流通消耗的价值,是产品(商品)价值中的物化劳动和必要的活劳动消耗的货币表现。

第三十六条 成本(费用)的开支范围

文教企业成本(费用)开支范围,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发布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和国营出版、电影、报社、生物制品、音像等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开支范围执行。

第三十七条 成本(费用)核算

企业应加强成本(费用)核算,节约原材料,降低耗费,压缩企业管理费、车间管理费等非生产性支出。

一、严格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发布的国营出版、电影、报社、生物制品、音像等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费用开支标准执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二、企业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划清成本界限,不得将本期成本列作下期成本,也不得将下期成本列作本期成本;不得将在产品成本列作产成品成本,也不得将产成品成本列作在产品成本;不得将可比产品成本列作不可比产品成本,也不得将不可比产品成本列作可比产品成本。

三、企业除销售费用外,必须根据计算期内,完工产品的统计产量(或工作量)实际消耗和实际成本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成本核算,不得以计划成本、估计成本或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计算过程中对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和劳务采取计划成本或定额成本计算成本的企业,月终结算成本时,必须按规定调整成本差异,不得任意多摊或少摊成本。

四、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成本管理的统一规定,确定成本核算程序和具体方法,非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变动。

五、成本核算资料必须完整,如实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或商品流通过程中的各种消耗,有关成本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帐册、费用汇总和分配表等资料,内容必须齐全、真实,记载和编制必须及时。

第三十八条 成本考核

一、产品成本降低额

国家对文教企业考核全部产品的计划成本和可比产品成本降低额。考核全部产品计划成本的企业,主要考核企业全部产品的实际成本是否超过实际产量计算的计划总成本。计划成本大于实际成本的差额,为全部产品成本降低额。计算公式为:

全部产品成本降低额=本期各种产品的实际产量×本期各种产品计划单位成本-本期全部产品的实际成本

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成本降低额只要不是负数,即为完成成本计划。

二、可比产品成本降低率

考核可比产品成本降低率的企业,主要考核企业的各种可比产品的实际成本降低率,是否达到企业主管部门下达的降低可比产品的实际成本降低率,是否达到企业主管部门下达的降低可比产品成本的要求。计算公式为:

可比产本期可比产品实际总成本品成本=1- ——————————————-×100%降低率本期各种可比×各种可比产品上产品实际产量 年实际单位成本

三、商品流通费率降低幅度考核商品流通费率降低幅度,其计算公式为:商品流通费 计划或基期费用率-报告期费用率=——————————————-×100%率降低幅度计划或基期费用率商品流通费用总额商品流通费率=————————×100%商品纯销售额第三十九条 成本管理责任制

企业在厂长(经理)、总会计师领导下,根据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按级按分工职责实行成本管理责任制。根据《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和国营出版、电影、报社、生物制品、音像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有以下内容:

(一)企业必须编制成本(费用)计划,并按计划控制和管理成本。企业的成本计划,由企业主管部门按照上级下达的指标审批,企业要将主管部门下达的指标分解落实到基层车间、班组和个人,并采取具体措施,保证完成。

(二)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和商品流通的特点和企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按平均先进原则制定本企业的产品定额、工时定额、消耗定额和费用定额。各种定额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并定期修订。

(三)企业应建立健全物资收发、领退的计量、计价、检验和定期盘点的制度。

(四)生产经营和商品流通活动中的各种原始记录必须准确、完整,责任清楚。

(五)企业财会部门的成本管理责任是:制定本企业的成本管理制度;组织成本核算;编制、落实成本计划和预算;监督、考核成本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对企业的成本进行预测、控制和分析。

(六)企业和各职能部门的领导人,应按《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国营出版、电影、报社、生物制品、音像等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作好成本管理工作。

第八章 利润管理和分配第四十条 利润的管理

一、利润是企业生产经营和商品流通活动的财务成果,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认真核算。

二、企业要加强经营管理,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加速商品流通,降低消耗,在提高社会效益前提下,提高经济效益,增加利润。

(一)盈利企业要努力发展生产或加速商品流通,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和经济核算,不断提高盈利水平;

(二)亏损的企业,要分清政策性亏损和经营性亏损,政策性亏损企业除国家批准的计划亏损外,企业发生的超计划和计划外的亏损,财政部门一律不予补贴,由以后利润弥补;经营性亏损企业,财政部门要限期扭亏;提前扭亏的可以分成或全留,到期没有扭亏的财政不予补贴,企业自行解决。

三、利润的计算

(一)企业必须按规定正确的计算利润(或亏损),利润总额包括产品销售(营业)利润(或亏损),其他销售(营业)利润,营业外净收入。

(二)销售(营业)利润(或亏损),按销售收入减销售产品成本、销售费用、销售税金计算。

(三)营业外支出包括以下各项:

1.企业搬迁费;

2.劳动保险费;

3.编外人员生活费;

4.职工安置回乡、下乡落户的补助费;

5.职工子弟学校经费;

6.技工学校经费;

7.新产品试制失败损失;

8.非常损失;

9.治理“三废”支出;

10.转出调出职工欠帐;

11.落实政策补发工资和生活困难补助费;

12.交纳合同制职工的退休养老金;

13.库存物资调价净损失。

对于上列项目,如国家有新的规定,应按新的规定办理。

(四)营业外收入包括以下各项:

1.收回调入职工欠款;

2.教育费附加返还款;

3.罚款净收入;

4.无法支付而按规定程序批准后转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

5.其他收入。

第四十一条 利润分配

企业实现的利润应在兼顾国家、单位、个人三者经济利益和保障投资者权益的原则下进行分配。要确保国家的税收和利润上交,增加企业的积累。

一、企业利润在缴纳所得税前,按国家规定的分配项目进行分配。

二、企业应正确计算计税总额(即应纳税所得额)。

利润总额加上税前应补定额补贴收入和其他单位转来的利润等,减去税前分配的各项利润(如归还专项借款、基建借款的利润等),即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按国家规定,正确计算,及时、足额缴纳所得税。

三、管好用好企业税后留利。国家财政为照顾文教企业经济困难和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等问题,实行减税让利的优惠政策,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财政有关规定,将留利的大部分用于发展生产和技术改造,不得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财政法规和财务制度,挪用、挤占和铺张浪费。

第九章 企业决算管理

第四十二条 企业财务决算是国家财政决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各项生产任务或商品流通活动完成情况的综合反映。各级财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的领导和主管人员,应加强领导和管理,按财政部统一规定,按时、按质、按要求完成这项工作。

第四十三条 企业财务决算报表

各企业主管部门对于所属企业上报的季度和会计报表,应认真审核、批复,并汇编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对于基层企业的月份会计报表,企业主管部门可不必汇编上报。

财政部门对企业主管部门报送的季度和会计报表应予认真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正式批复通知企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接到财政部门的正式批复,要批复给所属企业,并要求企业认真执行。

编写财务情况说明书的要求

(一)各项主要财务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1.产品销售收入完成情况;

2.上交税利情况;

3.实现利润增减和分配情况;

4.生产成本或流通费用增减变化情况;

5.流动资金占用和周转情况;

6.固定资产使用情况;

7.企业留利使用情况;

8.亏损企业亏损增减情况。

(二)财务管理工作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加强和改进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财务情况说明书要做到:情况清楚、数字准确、分析全面、重点突出,揭露矛盾、找出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意见。

会计报表应编写编制说明,月份和季度会计报表可不编写。

财务执行情况说明书在报送会计报表时必须全部、详细的编写;季度会计报表可对主要情况进行简要分析;月份会计报表可不编报。

企业的会计报表,应根据会计有关资料编制;企业主管部门的会计报表,应根据所属企业上报的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汇总编制;财政部门应根据企业主管部门上报的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汇总编制。

第十章 财务活动分析和财务监督

第四十四条 财务活动分析

一、财务活动分析,是利用财务、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资料,对财务计划执行的实际情况,以及对企业财务、会计活动进行分析的一种方法,是加强财务管理的重要手段。

二、财务活动分析可总结财务管理经验;找出存在问题的原因,提高和改进财务管理;维护财政法规、财务制度;促进生产计划的完成;了解财务活动规律,指导工作,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三、财务活动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财务计划执行和完成情况的分析。对企业各项主要财务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如销售收入、销售费用、成本(费用)、实现利润、上交税利、流动资金、留利、各项专用资金等全面、深入分析;并结合财务计划与完成情况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完成、超额或没有完成财务计划的原因;

(二)与上年、历史最好水平或同行业先进水平的对比分析。

对比分析要全面,重点突出,对薄弱环节还可以不定期地进行专题分析。

四、财务活动分析主要采用3种方法:比较法、连环替代法(因素分析法)和差额计算法。文教企业的财务活动分析,一般可采用比较法,但是年终财务活动分析时,应在比较法分析的前提下,运用连环替代法或差额计算法予以剖析,比较全面地反映企业在财务活动过程中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五条 财务监督

一、财务监督是财务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也是国家财政监督的基础。

二、财务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保证企业生产或商品流通计划的完成;保证国家法律、财经纪律、财政法规、财务制度的执行,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

三、财务监督要以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和财政法规、财务制度、财经纪律以及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为依据,实事求是地开展监督、检查。

四、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销售收入,营业外收、支,实现利润,上交税利,成本(费用),固定资产,流动资金,留利,各项专用基金,以及费用开支标准,物价执行情况等的监督。

五、财务监督的形式采取事前监督、执行过程中的监督和事后监督。

第十一章 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制度

第四十六条 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制度,根据国务院及中央有关主管部门规定,下列各种行为是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制度的:

一、挪用、截留应上交国家的税金、利润的;

二、化全民为集体、化大公为小公,损害国家利益的;

三、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提价、削价,破坏国家价格政策的;

四、擅自扩大成本(费用)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乱列营业外支出,随意摊提成本费用,挤占国家收入,自行提高各项专用基金提取比例的;

五、弄虚作假,成本严重不实的;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大量废品或其他严重损失浪费,以致成本升高的;损公肥私,挥霍国家资财,增加成本开支的;

六、乱搞计划外的基本建设和楼、堂、馆、所,挪用流动资金搞基本建设和其他财政性开支,违反专款专用原则的;

七、私设小钱柜(小金库),任意开支,私分收入、产品,侵占国家资财,或用白条子顶库,挪用库存物资或资金的;

八、滥发奖金、津贴和实物的,扩大劳保用品发放范围,提高发放标准的;

九、用公款请客送礼,铺张浪费的;

十、不经批准,擅自承付外单位摊派的物资和资金,向企业抽调劳动力摊派物资、资金的;

十一、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

十二、超越权限乱开减收增支口子的,擅自减免税收的;

十三、擅自购买国家专控、禁购商品,超过控购指标购买商品,挥霍国家资财的。

第四十七条 企业每年都要开展一次群众性财经法纪检查,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纠正经济流通领域里的不正之风,加强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财经法规、制度的行为,必须追究责任,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迅速纠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企业财会人员要以身作则,模范地遵守财经法规,企业各级领导要带头遵守财经法规、制度并支持财会人员履行国家赋予财会人员的职责。对严格执行财政法规、财务制度,忠于职守的财会人员不得打击报复。财会人员不得利用职权,玩忽职守,出主意造假帐,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贪污盗窃,如果违反,要加重处理,并追究其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财会人员明知违法行为,不抵制、不揭露,又不向领导人或上级机关、财政部门报告的,也应给予处罚。

第十二章 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第四十八条 财务机构的设置

一、为了对文教企业财务管理和成本核算进行统一领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央有关文件规定,文教企业财务机构的设置,应按照企业的规模、人员编制、生产任务、财务会计工作量等,设置由企业负责人直接领导的、独立的财务会计机构;企业规模小、财务会计工作量不大的,应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办理,在财务职权管理范围内相对独立地处理日常财务会计事务。

二、文教企业财务会计人员的编制,根据各企业批准设立的财务机构和财会业务工作量的大小进行配备。

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或商品流通需要设基建会计、车间会计、材料会计等,这些财务会计纳入相应的车间、处室人员编制,行政上归各部门领导,业务上受财务部门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 总会计师负责制

一、大、中型文教企业要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总会计师主管企业财会工作,并直接对企业领导负责;小型企业要指定一名懂得经济核算,熟悉财会业务的企业领导人主管,行使总会计师的职权。

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总会计师的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应当支持并保障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

二、总会计师的基本职责是:

(一)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二)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三)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四)承办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对本单位财会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六)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基本建设投资等问题作出决策。

(七)参与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科技研究、商品(劳务)价格和工资奖金等方案的制定,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

三、总会计师的工作权限:

(一)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制止或者纠正无效时,提请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处理。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不同意总会计师对上款行为的处理意见的,总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二)有权组织本单位各职能部门、直属基层组织的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

(三)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除一般的财务收支可以由总会计师授权的财务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指定人员审批外,重大的财务收支,须经总会计师审批或者由总会计师报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批准。

(四)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会计决算报表,须经总会计师签署。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在单位内部须经总会计师会签。

(五)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人选,应当由总会计师进行业务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审批。

第五十条 财务人员

一、财务人员企业要选派政治、业务素质好、有一定财会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的人员担任,并加强业务培训;各级领导要重视财务工作,加强领导,把财会工作列入工作日程,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支持财务人员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及时评定技术职称,充分调动和保护财务人员的积极性;对工作有显著成绩的人员,应当表扬和奖励。

二、财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勤政廉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搞好服务和监督,为文教企业的发展作出贡献。

三、财务人员应相对稳定,不应随意调换;财务机构负责人或主管人员的任免,应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一般财务人员的调动,要经过财务主管人员的同意;对玩忽职守、丧失原则,确实不宜担任财务工作的,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责成所在单位予以调换;财务人员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受到错误处理的,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责成企业予以纠正。

四、企业领导和财务人员的职责划分是:

(一)企业领导对财务工作负总责任,经常督促、检查、指导、帮助、保障财务人员依法正确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权限;

(二)财务主管人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规定,负责具体财务工作组织领导;

(三)财务人员在财务主管人员的直接领导下,根据财务工作的基本任务和各项规定、制度、办理具体财务工作。

五、企业财务主管人员和财会人员,在贯彻执行财经法规、财务制度方面,对国家负责;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财务制度的行为有权制止,并有权越级检举揭发。

六、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设置财务岗位,设置时应根据单位规模、业务量繁简等情况,本着明确分工,密切协作,便于监督的原则来确定,可以一人一岗,一岗多人或一人多岗。但是出纳人员不得兼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管理、帐簿登记以及审核工作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财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规定的原则,结合本部门或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五十二条 文化、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科研、卫生等部门、行政党团机关所属未纳入预算的文教企业是否执行本规定,由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协商确定。

第五十三条 各地区、各部门在本规定发布前颁布的有关办法和规定,凡与本规定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6.企业节能降耗管理制度规定 篇六

【关键词】 计量工作 企业管理 节能降耗

计量工作是企业管理的基础,要根据计量检测数据的分析,探索合理的改进方案,进行技术改造,就能够使能源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为企业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

1. 充分认识计量管理对企业节能降耗的重要性

质检部门主管的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质量监督、认证认可、特种设备监察等工作,都与节能降耗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认识是行动的先导,不解决企业领导的思想认识问题,或者企业领导对能源计量工作重视不够,想把企业节能工作搞好,就是一句空话。近年来,各地对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的专项整治和节能降耗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技术和管理上,相当一部分企业能源计量基础工作不扎实,能源计量管理手段落后、水平不高,存在对国家能源计量管理的法律法规不了解、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不足或不适用、能源计量管理人员队伍不健全、能源计量管理人员素质不高和能源计量管理体系不完善等问题。

没有准确和必要的计量数据,能源审计的能量平衡表无法编制,能源网络图无法绘制,能量平衡测试工作也无法进行,也无法找到节能降耗的关键环节。没有可靠的计量检测数据,企业的能源消耗就是一本“糊涂账”,更谈不到提高能源的综合利用率。在《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中第三十六条规定:加强能源统计和计 量管理,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督促企业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树立了计量就是计钱的理念!”节约开支、降低成本,没有计量这把尺子可不行。

认识是行动的先导,不解决企业领导的思想认识问题,或者企业领导对能源计量工作重视不够,想把企业节能工作搞好,就是一句空话。近年来,随着各地对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的专项整治和节能降耗工作的开展,应该说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技术和管理上,相当一部分企业能源计量基础工作不扎实,能源计量管理手段落后、水平不高,存在对国家能源計量管理的法律法规不了解、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不足或不适用、能源计量管理人员队伍不健全、能源计量管理人员素质不高和能源计量管理体系不完善等问题。

通过广泛的能源计量法规宣传和国家节能政策的宣传,要转变企业负责人对能源计量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片面追求产量和产值、忽视能源计量数据管理和使用、不把计量数据作为能源管理节能降耗和成本核算依据的错误观点,进一步促进企业自觉开展节能降耗活动,推动了全市计量节能工作的顺利开展。

在服务中我们注意这几点:一是带着热情搞服务,对企业既管又帮、管帮结合,不能乱施权威,更不能居高临下;二是带着原则搞服务,寓监督管理于服务之中,在监管中加强服务,在服务中加强监督,对企业存在的问题,既要敢于直言不护短,又要苦口婆心帮助企业解决存在的实际问题。因此,我们更要在企业领导面前多为他们说话,多为他们撑腰,多为他们创造好的工作环境;三是带着主动意识服务。充分发挥质量技术监督计量服务职能优势,着重帮助指导试点企业建立科学完善的能源计量管理网络,完善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开展能源计量检测、实施能源计量数据统计和能源消耗数据间的平衡、追溯、比对,用科学的数据控制节能空间。质检部门应抓住当前的机遇,积极推进能源计量工作。

2. 计量管理工作要融入到企业节能降耗中去

2.1完善各项能源管理制度

为做好节能降耗工作,要制订严格的能源管理制度,这些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标准,理顺了工作流程,各项管理规范、顺畅。这些制度包括用电管理制度、用水管理制度、燃料管理制度、统计管理制度、定额管理和奖惩制度。特别是定额管理制度在节约用能、合理用能、控制能源消耗生产成本的过程中发挥较大作用。通过在能源使用全过程的各个环节上安装的能源计量器具,使得各个环节上的能源是否按定额消耗就有了依据。通过严格的检查、考核、评比,确保奖惩结果在每月的绩效工资中予以兑现。

2.2做好测量体系的策划

测量体系是能源计量工作科学化管理的重要手段,一个完善的测量体系能够保证企业能源统计报表数据资料准确,保证企业能源单耗的可比性和受控性并逐步达到先进合理、保证能耗定额的有效执行与合理奖惩,只有坚持不懈地通过测量体系为能源管理的误区,保证能源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3做好计量数据收集和分析

测量体系将测量管理活动规范化后,企业应建立起各种能源的计量框架,绘制能源计量网络图,确立重要的能源计量点,配备先进的计量设备,运用先进的测量手段,提高主要能源的计量率和准确性,特别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做好数据的采集和分析必须运用科学的方法和工具,如果不善于使用各种科学有效的方法,所有的管理就只能停留在口头上,作为技术部门应该积极引导和帮助企业掌握使用科学的方法和工具。

3. 做好能源数据的采集、分析,为生产提供服务

扎实做好生产过程中的能源计量数据统计是整个管理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企业在能源供应、输送和消耗全过程各个环节的数理现象和运动规律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分析的结果以《质量月度分析》的形式,及时上报给主要领导和主管部门。统计分析包括:能源供应、消耗、节约和储存等方面计划执行的情况并加以分析;指出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特别是要提供统计期产品单耗(指单位产品如吨盐、吨汽等所耗用的某种能源,如多少千瓦时电力,多少千克焦炭)和产品综合能耗(单位产品耗用的所有能源)。这些数据为公司合理组织供应,分配使用能源,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计划节能目标的制定等各项能源管理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技术保证。

综上所述,计量工作是企业管理的基础,只有依靠科学的能源计量手段和管理方法,促进节能降耗,才是提高企业竞争力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1] 孙勇,浅谈加强中小企业计量管理工作的重要性[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8(22):166.

[2] 严菁.能源计量管理在水泥企业节能降耗中的应用[J]中国计量,2009(7):43-44.

[3] 祁卫玺.完善能源计量管理是企业节能的前提[J].知识经济,2009(4):89.

[4] 唐涛涛,陈炼.计量管理在企业发展中的功能[J].计测技术,2008(5):63-64.

7.企业保密管理规定 篇七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和《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的精神,结合本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3, 保密工作原则: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严肃纪律。 全体员工应该做到: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说的不说,不该看的不看,不该做的不做。

4, 任何人不得在生产车间进行拍照,如遇外地客商及参观人员拍照,员工要主动阻止。任何闲杂人员不得随便进入车间,参观人员必须由中层以上领导陪同,如有违反每一位员工都有制止的权利。

二、保密具体规定

5, 文件和资料保密:

a)拟稿。文稿的拟定者应准确定出文稿的密级

b)印制。文件统一由行政管理部门印制。

c)复印。复印秘密文件和资料,由主管经理批准。

d)递送。携带秘密文件外出由两人同行。并包装密封。 e)保管。秘密文件由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保管,个人不得保存。如需借阅,由主管经理批准,并于当天收回,不准借阅者复印。不得随意翻阅不属自己负责的文件,账本表册函件。

f)归档。没有解密的文件和资料存档时要在扉页上注明原定等级,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g)销毁。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6, 对外披露信息,按公司规定执行,批准程序如下: 承办人请示请示请示

7, 员工个人或近亲不得经营和投资与公司有关的事业,员工不得兼任公司以外的任何职务。

8, 严守公司机密。公司为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计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不得泄露。

9, 不向客户或外界人员谈论本公司的一切事物。一切内部文件、资料、报表、总结等,都应做到先收锁在离人,保证桌上无泄漏。

10, 本公司财务报表,预算报告,统计报表,人事档案,主要技术图纸,工资性及劳务性收入资料,内部合同,协议,意向书及可行性报告,重要会议记录任何人不得泄露。 本公司员工离开公司后,不得用公司的技术秘密(包括公司经营所特有的专利),为他人和自己服务。

11.公司保密内容按以下三级划分;

A绝密级。公司领导的电话、传真、书信;非公开的规章制度、计划、报表及重要文件;公司领导个人情况;正在进行研究的经营计划与具体方案,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技术资料。

B机密级。公司传真、电话、合同;生产工艺及指导生产技术的文件和资料;员工档案;组织情况、人员编制。人员任免(未审批),公司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况。

C秘密级。公司的经营数据,策划方案及有损于公司利益的其他事项;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职员工资性收人、尚未进人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12.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办公室或主管副总经理委托专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公司秘密由电脑部门负责保密。

13.属于公司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由公司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执行,并采用相应的保密措施。

14.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总经理批准。

15.具有属于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二)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三)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

(四)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16.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三、出现泄密后的措施及处罚规定

17.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办公室;办公室接到报告,应立即作出处理。

8.立法规定企业何时发薪大有必要 篇八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这是《劳动法》明文规定的条款。但在实际操作中,因为法规规定得过于宽泛且执行力、惩戒力不强,拖欠工资的现象仍大量存在,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社会矛盾的激化。

所以,从为维护劳资双方中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权益的角度考量,《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征求意见稿)》拟规定,企业何时发薪,充分体现了政府执法管理的人文、人本主义的善意和为劳动者权益精细化考量之细致精神,值得肯定。意料之中的是,上述措施得到了网友们的一片叫好,在腾讯大粤网上,表示支持的网友占比高达94%。网友“梦里花落知多少”说,如果这规定真正实行了,那政府真的是干了件非常有意义的事。此外,甚至引发了网友以“好措施,我们公司××号(发薪日)”形式晒各自单位的发薪日。

可是,有人却不以为然。法律从业者陈伟日前就在《新京报》刊发题为《“立法规定企业何时发薪”没必要》一文,称企业的情况千差万别,经营上存在各种不确定性,比如有的企业回款快,有的回款慢,有的企业经营会有周期性,经营情况也时好时坏。在这样的情况下,政府要求企业雷打不动在次月10日前必须发出工资,未免太强人所难了吧。恐怕这样的立法通过了,也执行不了,到时遍地都是违法反而令法律尴尬。

的确,企业的情况千差万别,经营上也存在各种不确定性,但是这一切,绝不能成为拖欠职工工资的理由。若按此逻辑,《劳动法》规定的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也会成为一纸空文。事实上,即使法规没有硬性规定企业何时发薪,但大部分企事业单位,都是有自己规定或者约定成俗的发薪日的,这样的安排,不仅有利于企业安排资金调度,更给职工吃了“定心丸”——试想,如果一家企业的发薪日都是随心所欲的,想在几号发就几号发,这家企业的职工何以安心、定心?更何况,《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征求意见稿)》拟规定,企业发薪日不得迟于次月10日,也是大有回旋余地的时间段,企业完全可以安排好回款等问题,以及时发放工资。

而在目前,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相对比较宽泛,赋予了用人单位较大的用工自主权,但并没有硬性规定具体的支付日期,导致大部分特别是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一般都是在第二个月月底才发放上个月工资,劳动者普遍要压两个月工资,一旦发生欠薪损失较大,处理难度也加大。

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的角度,在用人单位欠薪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已经逃匿的情形下,要坐等劳动报酬履行期限届满才下达责令支付指令,于情于理都难以接受,也导致有关部门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束手无策。广东省人社厅因此认为,参照《合同法》等规定作出上述规定,以便劳动执法机构可以提前介入,快速处理,尽快启动行政司法联动机制,依法追究欠薪老板的刑事责任。若上述条款能审议通过,势必能从时效上大力维护好职工的切身利益。

9.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篇九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及其他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注册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 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登记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第五条 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

第六条 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

第七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一)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

(二)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三)外商投资企业。

第八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

第九条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第十条 企业可以选择字号。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

企业有正当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私营企业可以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

第十三条 下列企业,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

(一)全国性公司;

(二)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第十四条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总”字的,必须下设三个以上分支机构;

(二)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企业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并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从属的企业一致的,可以从略;

(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并可以使用其所从属企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再设立分支机构的,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总机构的名称。

第十五条 联营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联营成员的字号,但不得使用联营成员的企业名称。联营企业应当在其企业名称中标明“联营”或者“联合”字词。

第十六条 企业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在开业登记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应当提交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章程草案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合同、章程批准之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外商投资企业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应当提交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以及投资者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第十八条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企业提交的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后,核发《企业名称登记证书》。

第十九条 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经核准后,保留期为一年。经批准有筹建期的,企业名称保留到筹建期终止。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留期届满不办理企业开业登记的,其企业名称自动失效,企业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

第二十条 企业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与下列情况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

(一)企业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二)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未满三年的;

(三)企业因本条第(一)、(二)项所列情况以外的原因办理注销登记未满一年的。

第二十二条 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无特殊原因在一年内不得申请变更。

第二十三条 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

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

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受理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该登记主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则处理。

中国企业的企业名称与外国(地区)企业的企业名称在中国境内发生争议并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裁决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的原则或者本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

(一)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

(二)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三)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对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本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复议后拒不执行复议决定,又不起诉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强制更改企业名称,扣缴企业营业执照,按照规定程序通知其开户银行划拨罚没款。

第二十九条 外国(地区)企业可以在中国境内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

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申请,并提交外国(地区)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和企业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外国(地区)企业申请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初步审查,通过初审的,予以公告。外国(地区)企业名称的公告期为六个月,在此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登记注册,企业名称保留期为五年。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后,应当核发《企业名称登记证书》。外国(地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后需要变更或者保留期届满要求续展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注册。

第三十条 在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开办的经营单位的名称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羌枪芾恚握毡竟娑ㄖ葱小?/p>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准予继续使用,但严重不符合本规定的,应予纠正。

第三十二条 《企业名称登记证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上一篇:西厢记长亭送别赏析下一篇:社区党支部换届商讨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