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指引(word)

2024-06-15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指引(word)(3篇)

1.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指引(word) 篇一

继4月底证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证办发【2014 】26号,下称“26号文”)之后,上海证监局日前也对其辖区内的基金公司及子公司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披露了26号文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的具体规范措施。《第一财经日报》获得的文件内容显示,26号文要求基金子公司守住两大合规底线:损害客户利益、不当宣传推进产品。同时,从9个方面对基金子公司业务风险防范做出规范,其中资金池业务、利益输送、员工私下接受融资方回报,都在被禁止之列。

专户产品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

证监会数据显示,截至今年3月底,共有67家基金管理公司成立了子公司,其中60家子公司开展了专项资管业务,管理账户4186个,管理资产1.38万亿元。

“总体运行平稳,但也存在一些风险隐患,部分子公司的运营管理有待加强,治理结构及激励约束机制不尽合理,通道类业务风控不严,业务规范与风险管理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证监会新闻发言人称。

26号文要求基金子公司对专户产品实行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专户产品募集的资金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标准进行投资,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切实做到资金来源与运用一一对应,确保投资资产逐项清晰明确并定期向投客户披露投资组合情况。智信资产管理研究院政策研究组分析称,目前基金子公司开展的资金池业务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基金子公司主动负责资金募集和资产投放的主动管理型;另外一类则是基金子公司为银行或者券商搭建的“体外”资金池,流动性由银行和券商提供,基金子公司仅提供账户管理、清算和分配等服务的非主动管理型。

26号文也要求子公司不得通过“一对多”专户开展通道业务。也要加强尽职调查和投后管理。

明确通道业务风险承担主体

有金融机构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分析称,基金子公司的规模狂飙,最主要因素还是通道业务的快速增长。

26号文对基金子公司的通道业务并没有明令禁止,而是要求“以合同形式明确风险承担主体和通道功能主体,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26号文也要求基金子公司建立合作方遴选机制,例如从合作方的资质、信用状况、管理能力、风控水平等进行尽职调查,审慎选择合作方。同时,建立防范利益冲突机制,有效防范专户产品与合作方及其管理的其他产品之间发生利益输送,防止专户产品发生内幕交易,操

纵证券交易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

上述金融机构人士称,目前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都是亟需融资的领域,银行信贷有严格的限制,而其他通道例如信托等也经历了多重严格监管,因此基金子公司的建立也恰逢其时,市场需求旺盛。根据相关数据统计,不少基金子公司的资管计划,投向房地产和地方政府基建的项目占据了大多数。

智信资产管理研究院政策研究组分析称,26号文强调“通道业务要在合同上明确风险承担主体和通道功能主体”,其目的一方面是为了规避前述“伪集合”通道业务的风险,另一方面是在广泛开展的金融同业业务中明确最终风险的承担主体。

对于专户产品的投资领域,26号文也没有对地方平台、房地产等行业投向进行完全限制,而是提出“审慎投资于平台、房地产、矿业、产能过剩行业、影子银行等潜在风险隐患较高的领域”。对于高污染、高能耗等国家禁止投资的行业,26号文还是提出了投资禁令。建立项目终身负责制

基金子公司的建立时间不长,对风险控制等能力都还有待提高,然而规模急速扩张,引得风险隐患累积。

26号文要求基金子公司建立长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和项目终身负责制,责任明确到人,合理确定业务人员、管理团队的项目提成,不得为追求项目数量与管理规模对业务人员、管理团队实施过度激励。

同时,也要求基金子公司应当建立递延支付薪酬和奖金制度,业务人员和管理团队的薪酬、奖金必须与项目风险挂钩,留存与项目风险相匹配的部分薪酬和部分奖金,在产品或者项目合同到期,本金及收益按时足额支付投资者后,再予以发放,切实杜绝忽视风险的短期行为。26号文还提到,严禁员工私下接受融资方任何形式的回报,严禁设小金库,杜绝商业贿赂,防范员工道德风险。

智信资产管理研究院政策研究组称,目前融资市场以财务顾问费的形式收取融资方回扣的现象较为常见:一种是通过基金子公司体内收,找一家金融机构与基金子公司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或财务顾问合同收取回扣;另一种是基金子公司体外收,直接找第三方与融资方签订合同,基金子公司不知情。

此外,26号文还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对子公司加强管理和控制,通过派驻董事、监事等,切实履行控股股东义务,定期对子公司进行审计稽核等。

在流动性风险管理方面,证监会也要求子公司建立健全日常动态风险监测机制,结合市场状况和自身管理能力制定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继续按照“加强监管、放松管制”的总体监管思路,加强对子公司事中事后的底线监管,充分发挥行业自律规范的作用,切实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2.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指引(word) 篇二

业务试点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一、符合《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74号)规定的条件,拟申请参与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变更经营范围、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申请。

二、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的承诺函;

(二)申请报告,主要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说明,申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必要性、可行性,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等;

(三)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决议;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经营情况;

(六)基金管理公司就防范利益输送、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制定的有效业务规则和措施;

(七)人员和部门准备情况,主要包括设立专门的业务部门情况,拟任负责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投资经理、研究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

(八)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涉及的投资、交易、清算等技术准备情况;

(九)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基本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管理制度。

三、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合规运作、公司治理、投资决策与研究分析体系的建立与执行、公平交易与防范利益输送相关制度的建立与执行、公司监察稽核与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的建立与执行、人员队伍及人力资源管理状况等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和评议,必要时可以对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准备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四、拟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的基金管理公司,应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的业务规则规范运作,公平地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资产,并针对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建立以下专门的管理制度:

(一)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基本管理制度与业务流程,主要内容包括:业务推广与营销体系,由授权、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业绩评估等业务环节构成的投资管理系统,会计核算与估值系统,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客户关系管理系统以及相应的技术系统等;

(二)公平交易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公平交易的原则与内

容、实现公平交易的具体措施与交易执行的程序、公平交易制度实施效果评估以及相应的报告制度等;

(三)异常交易监控与报告制度,对同一投资组合的同向与反向交易、不同投资组合的同向与反向交易进行监控,主要内容包括:异常交易的类型、界定标准、监控方法与识别程序、异常交易分析报告制度等;

(四)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专职人员行为规范,主要内容包括:相关业务人员应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对相关业务人员行为的监督与检查制度以及对违反行为规范业务人员的处罚制度等;

(五)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岗位设置及职责,主要内容包括:相关业务组织机构与工作岗位的设置、相关业务部门职责与岗位职责等;

(六)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投资决策流程与授权制度、资产配置方法、投资对象与交易对手备选库的建立与维护、具体投资对象的选择标准、投资指令与交易执行、管理制度的执行与评价、投资绩效与风险评估以及与各相关业务的执行、运作相适应的技术系统安排等;

(七)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内部风险控制的目标与原则、业务承接与营销、投资管理、交易执行、客户服务等业务环节面临的各类风险、内部风险控制的架构与规则、内部风险控制措施以及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监

督与评价等;

(八)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监察稽核制度,对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各业务环节的执行情况以及相关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与评价,主要内容包括:监察稽核组织结构与岗位职责、监察稽核的权限、监察稽核的程序以及监察稽核报告等;

(九)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客户关系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客户情况的了解、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及委托资产来源的判断与识别、资产管理合同的订立、资产管理信息的传递以及客户服务等;

(十)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记录及档案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业务记录的内容、档案的保管与使用等;

(十一)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危机处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危机处理的原则、危机处理的组织结构与职责以及各种危机处理方案等。

五、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之间应当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严格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行为。通过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防范和化解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保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3.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指引(word) 篇三

(2006年7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08年6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2016年6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加强证券公司风险监管,督促证券公司加强内部控制、提升风险管理水平、防范风险,根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审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计算净资本、风险覆盖率、资本杠杆率、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率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表内外资产总额计算表、流动性覆盖率计算表、净稳定资金率计算表、风险控制指标计算表等监管报表(以下统称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进行动态调整;调整之前,应当公开征求行业意见,并为调整事项的实施作出过渡性安排。

对于未规定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的新产品、新业务,证券公司在投资该产品或者开展该业务前,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向中国证监会、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报告或者报批。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新产品、新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可以按照分类监管原则,根据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内控水平和风险控制情况,对不同类别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和计算要求,以及某项业务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数据的生成过程及计算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证券公司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进行审计。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符合自身发展战略需要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证券公司应当将所有子公司以及比照子公司管理的各类孙公司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强化分支机构风险管理,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组织架构、可靠的信息技术系统、量化的风险指标体系、专业的人才队伍、有效的风险应对机制。

证券公司应当任命一名具有风险管理相关专业背景、任职经历、履职能力的高级管理人员为首席风险官,由其负责全面风险管理工作。

第七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身资产负债状况和业务发展情况,建立动态的风险控制指标监控和资本补足机制,确保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在任一时点都符合规定标准。

证券公司应当在发生重大业务事项及分配利润前对风险控制指标进行压力测试,合理确定有关业务及分配利润的最大规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压力测试机制,及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监管部门要求,对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进行压力测试。

压力测试结果显示风险超过证券公司自身承受能力范围的,证券公司应采取措施控制业务规模或降低风险。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勤勉尽责,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计,并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

第二章净资本及其计算

第十条证券公司净资本由核心净资本和附属净资本构成。其中:

核心净资本=净资产-资产项目的风险调整-或有负债的风险调整-/+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

附属净资本=长期次级债×规定比例-/+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计算净资本。第十二条证券公司计算核心净资本时,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项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公司专项说明资产减值准备提取的充足性和合理性。有证据表明公司未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公司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公司期末或有事项的性质(如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对外提供担保等)、涉及金额、形成原因和进展情况、可能发生的损失和预计损失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对于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的或有事项,应当确认预计负债;对于未确认预计负债,但仍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的或有事项,在计算核心净资本时,应当作为或有负债,按照一定比例在净资本中予以扣减,并在净资本计算表的附注中披露。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对控股证券业务子公司出具承诺书提供担保承诺的,应当按照担保承诺金额的一定比例扣减核心净资本。从事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子公司可以将母公司提供的担保承诺按照一定比例计入核心净资本。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向股东或机构投资者借入或发行的次级债,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计入附属净资本或扣减风险资本准备。具体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三章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第十六条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 万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 万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同时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 亿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 亿元。

第十七条证券公司必须持续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标准:(一)风险覆盖率不得低于100%;(二)资本杠杆率不得低于8%;(三)流动性覆盖率不得低于100%;(四)净稳定资金率不得低于100%;其中:

风险覆盖率=净资本/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100%;资本杠杆率=核心净资本/表内外资产总额×100%;流动性覆盖率=优质流动性资产/未来30 天现金净流出量×100%;净稳定资金率=可用稳定资金/所需稳定资金×100%。第十八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计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资本准备。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特定产品或业务的风险特征,以及监督检查结果,要求证券公司计算特定风险资本准备。

市场风险资本准备按照各类金融工具市场风险特征的不同,用投资规模乘以风险系数计算;信用风险资本准备按照各表内外项目信用风险程度的不同,用资产规模乘以风险系数计算;操作风险资本准备按照各项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

证券公司可以采取内部模型法等风险计量高级方法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具体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为客户提供融资或融券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对该项业务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第二十条证券公司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标准的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第二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对各项风险控制指标设置预警标准,对于规定“不得低于”一定标准的风险控制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120%;对于规定“不得超过”一定标准的风险控制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80%。

第四章编制和披露

第二十二条设有子公司的证券公司应当以母公司数据为基础,编制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证券公司以合并数据为基础编制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二十三条证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半、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签署确认意见。

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首席风险官、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月度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签署确认意见。在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上签字的人员,应当保证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对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报表上注明自己的意见和理由。

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每半年经主要负责人、首席风险官签署确认后,向公司全体董事报告一次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具体情况和达标情况;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每半年经董事会签署确认,向公司全体股东报告一次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具体情况和达标情况,并至少获得主要股东的签收确认证明文件。净资本指标与上月相比发生20% 以上不利变化或不符合规定标准时,证券公司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全体董事报告,10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全体股东报告。

第二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月度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派出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辖区内单个、部分或者全部证券公司在一定阶段内按周或者按日编制并报送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的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与上月相比发生不利变化超过20% 的,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说明基本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的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达到预警标准或者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分别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 个、1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说明基本情况、问题成因以及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期限。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保留意见、带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证券公司应当就涉及事项进行专项说明。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等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证券公司说明该事项对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影响。

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等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证券公司限期纠正、重新编制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证券公司未限期纠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认定其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低于规定标准。第二十九条证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认定其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低于规定标准。

第三十条证券公司未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报送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或者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漏报以及虚假报送情况,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

第三十一条证券公司净资本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派出机构应当责令公司限期改正,在5 个工作日制定并报送整改计划,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20 个工作日;证券公司未按时报送整改计划的,派出机构应当立即限制其业务活动。

整改期内,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区别情形,对证券公司采取下列措施:(一)停止批准新业务;(二)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三)限制分配红利;(四)限制转让财产或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证券公司整改后,经派出机构验收符合有关风险控制指标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未按期完成整改的,自整改期限到期的次日起,派出机构应当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一)限制业务活动;(二)责令暂停部分业务;(三)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五)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六)认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不适当人选;(七)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为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措施。第三十四条证券公司未按期完成整改、风险控制指标情况继续恶化,严重危及该证券公司的稳健运行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撤销其有关业务许可。

第三十五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无法达标,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停业整顿;(二)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三)撤销经营证券业务许可;(四)撤销。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风险资本准备:指证券公司在开展各项业务等过程中,因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可能引起的非预期损失所需要的资本。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一定标准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并与净资本建立对应关系,确保风险资本准备有对应的净资本支撑。

(二)负债:指对外负债,不含代理买卖证券款、信用交易代理买卖证券款、代理承销证券款。(三)资产:指自有资产,不含客户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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