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管线建设标准

2024-06-18

地下管线建设标准(精选11篇)

1.地下管线建设标准 篇一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管线信息化建设的建议

(作者市政协委员郭瑞)

一、资金投入的必要性

地下管线是城市的“血管”和“神经”,是保障城市运行的“生命线”。北京7.21暴雨事件、青岛管线爆炸事件等,都在向我们敲响警钟。

2014年5月22日,李克强在赤峰考察时说:“我们的城市亮丽光鲜,但地下基础设施仍是短板,“面子”是城市的风貌,而“里子”则是城市的良心。只有筑牢“里子”,才能撑起“面子”,这是百年大计”。6月份,(国办〔2014〕27号)正式出台,要求各城市于2015年底前,完成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建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为贯彻落实国办27号文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配套出台(内政发〔2014〕99号)。近期,五部委又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的通知》建城〔2014〕179号,进一步强调,各城市于2015年底前,务必完成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建立完善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和专业管线信息系统。

二、我市现状情况

(一)管线普查任务繁重,资金缺口大。经初步测算,我市城市核心区需普查地下管线总长度约10000公里,各旗、各工业园区(开发区)需普查的地下管线总长度约8000公里。2015年,组长和副组长,相关责任单位主要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牵头单位主要领导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加强普查工作统筹协调,保障地下管线普查和管线信息化工作的同步推进。

(二)保障资金投入,全力推进普查。把管线普查经费列入政府计划,同时要多方筹集资金,加大对地下管线普查的资金投入,保障地下管线普查财政资金的投入比例,确保普查如期完成。为避免公共性的缺失,后期需要政府安排专项资金,强化安排地下管线数据联测补测,以保证更新维护管理工作有效实施。

(三)建立管线系统,实现资源共享。建立和完善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和专业管线信息系统,拓宽系统应用和资源共享。构建统一的管线数据中心,实现各单位之间数据共享与交换,提高效益。

(四)健全管线制度,形成长效机制。制订《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从法律的层面明确管线规划、建设、管理的分工和责任,建立一套完善的地下管线动态更新机制,保证管线普查的生命力。明确城市地下管线的综合管理部门,解决管线管理混乱、多头建设、各自为政等问题。

2.地下管线建设标准 篇二

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日前出台通知, 要求所有县城规划区内市政道路、桥梁、人防工程敷设的地下管线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等建设工程, 必须执行联合会签制度。

据了解, 该制度要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每周组织管线权属单位召开联合会签会议, 并进行现场详查, 进一步核实施工区域内地下管线现状, 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负责全过程监督。会签中若发现与现状资料不符或现状不明的地下管线, 建设单位应及时补测补绘, 并将相关资料及时报送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

相关负责人表示, 该制度的实行进一步明确了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权属单位的监护范围和保护责任, 可以有效减少地下管线建设工程中事故的发生, 确保地下管线安全运行。

3.地下管线建设标准 篇三

关键词:项目档案;完整性;标准;方法

完整性是评价通讯管线建设项目档案(以下简称“项目档案”)质量的基础和前提,在项目档案质量评价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由于不同地域、不同行业、不同投资标的项目档案的内容构成千差万别,对其完整性的判断显得力不从心。那么,完整性究竟有无一个客观具体的标准可以参照,有无判别完整性的科学有效的方法,在判别完整性时应注意哪些问题,笔者结合通讯管线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实践,总结了“三个衡量标准、四个判别方法、五点注意事项”,下面就此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1 项目档案完整性的衡量标准

项目档案完整性是指反映项目建设过程和工程概貌,对维护、管理、改建、扩建等工作具有现实和长远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的文字、图表、声像等材料的齐全、完整程度。项目档案完整性的衡量标准尽管“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笔者认为只有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标准,才能称之为完整。

1.1 归档内容齐全。从宏观上看,归档内容齐全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纵向上从工程立项准备到竣工投产各个阶段,横向上包括土建、工艺、通信、隐蔽工程、附属工程以及竣工验收归档移交等专业性工作,应当形成的文件材料需完整留下原始记录,不能只完成建设任务却没有同步形成相关项目档案。二是项目各阶段、各专业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应及时收集齐全,进行系统整理后归档。从微观上看,归档文件不能缺张少页、遗漏附件、破损污渍;归档文件应办理完毕,各项内容填写完整,不能缺项漏项。

1.2 载体形态完整。现代技术条件下的项目档案种类多种多样,载体形态各异。在确保传统纸质载体档案齐全、完整的基础上,应注意查看照片、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等特殊载体形态的项目档案,与纸质档案对应的电子文档,以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实物档案等是否完整,不能拘泥于收集纸质载体的项目档案。

1.3 法定手续完备。项目审批、工程施工、监理及验收等都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作为开展各项建设任务的依据。同时,项目档案的法定效用是通过履行一定的生效手续来实现的,没有文件制发单位印章、负责人签字等法定生效手续的文件是不具备法定效力的。一些项目档案存在责任人签名不规范,忽略签字日期和签署意见、遗漏竣工图章等情况,不便于日后的使用和考证。因此,判别项目档案的完整性既要重视审批手续的完备,又要确保其印章、签字等生效手续的清楚、规范和完整。

2 项目档案完整性的判别方法

2.1 对照法。对照法就是对照项目档案归档范围、建设流程和参建单位名单,逐一筛查是否将应当归档的文件收集齐全,如有遗漏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首先,对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等标准、规范,特别是建设项目所属行业制定的归档要求和归档范围,逐项对照归档文件是否齐全、完整。其次,对照基本建设的程序,判断“从工程立项、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全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是否齐全。[1]最后,对照参建单位名单,逐一判断每个单位形成的与其承担的建设任务相关的文件材料是否完整。

2.2 按图索骥法。按图索骥法是指在项目档案管理中根据已有文件提供的线索去寻找另外文件的方法。这种方法主要应用于以下三类文件涉及的线索:①项目档案中的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技术设计,或者一阶段设计,都在设计文件说明中列出了设计依据。②项目验收会议文件,包括初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文件中详细列出了项目建设依据,包括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等文件的名称及其批准文件的名称、文号和责任者,以及各类合同的签订情况等。③建设单位为内部或外部审计机构提供的项目档案清单中也详细列举了建设过程中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名称,为顺利通过审计创造条件。因此,我们按图索骥,顺藤摸瓜,根据上述项目档案提供的线索,逐一验证被提到的文件在归档时是否齐全、完整。

2.3 关联法。建设项目各个程序和环节形成的项目档案有其内在的发展规律和衔接特性,是一个环环相扣、有机联系的整体,通过抽丝剥茧,理清项目档案之间的相互关系,来判断项目档案是否完整,谓之为“关联法”。例如:在竣工技术文件里发现了设计变更的内容,就可以通过关联法查找原设计的相关内容、设计变更的审批手续、设计变更的具体内容、设计变更后的竣工图纸修改或重新绘制情况等,据此判断与之相关的各类文件是否齐全、完整。

2.4 重点关注法。重点关注法是指在项目档案管理过程中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容易被忽视,或者收集难度较大,在以往的项目档案检查、验收时经常存在问题的一些文件材料,应进行重点关注。具体包括:①项目论证阶段由于尚未正式纳入建设程序,形成的文件材料容易散失,应检查项目论证阶段的文件是否齐全。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的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应注意及时收集。③设计基础材料中的地质、地形、气象、水文等材料在完成正式设计后容易被忽视,应收集归档。④设备开箱验收单、出厂检测报告、合格证、安装调测记录等项目档案,常由维护人员个人保管,应把原件归档,复印件供维护人员使用。⑤由于光盘、移动硬盘等新型载体在工程建设中广泛应用,应检查这些非纸质载体文件是否转化为纸质载体,并完整归档。⑥对于引进设备的出境、出国培训考察形成的项目档案,应在培训结束后及时收集归档,避免个人据为己有。

3 判别项目档案完整性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3.1 正确处理完整性与归档范围的关系。判别项目文件是否应该收集归档,应以文件本身的价值为依据,而不应片面追求齐全、完整,“眉毛胡子一把抓”,将所有与项目有关的文件材料不论有无价值全部收集归档。在保证项目档案完整性的同时,应剔除以下不属于项目档案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①项目论证调研阶段收集的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参考资料;②项目招投标阶段产生的投标文件副本及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等;③项目合同副本;④项目建设期间为保护档案原件而复制使用的一些文件材料等。因此,判别项目档案完整性应把好价值鉴定关,不能顾此失彼。

3.2 正确处理完整性与重复归档的关系。既齐全、完整又精练、实用是“低碳”视域下项目档案管理的目标。因此,我们既要保证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又要避免将“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和形式完全相同的文件”在一套项目档案中归档。[2]同时,应“综合考虑项目档案的重要程度、移交进馆的要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归档套数”。[3]避免重复的纸质文件积少成多,增加档案库房压力,大量重复的电子文件影响网络运行效率和检索质量,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

3.3 灵活把握非程式化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建设项目虽然有严格的审批流程和建设程序,但不是所有项目的建设过程都完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对于非程式化的建设项目,判断项目档案完整性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一些单位规定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投资项目可以不进行可行性研究,当然就不存在项目的可研报告及批复文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必须委托监理的五种情形之外的建设项目就可能存在没有委托监理合同和监理报告的情况;设备供应商直接负责安装施工的项目可能不存在单独的施工合同等。因此,在判断项目档案完整性的时候应灵活把握,不宜生搬硬套,多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深入了解项目建设的背景和特点,不至于造成贻笑大方的结局,落下外行的笑柄。

3.4 建立项目档案完整性倒逼机制。如实记录项目建设的过程和概貌,并将有价值的文件材料归档保存是项目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但是,由于项目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监理工作不到位,或者一些参建人员偷工减料,导致一些建设任务应该形成而未形成相关的文件材料。比如施工期间的软件功能测试、硬件安装调测等工作进行完了,而没有形成相应的测试记录或报告,导致项目档案不完整。在此情况下,我们应建立项目档案完整性的倒逼机制,务必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把相关档案补充完整,并完善项目管理制度和流程,避免在以后的项目管理中出现同样的纰漏。

3.5 遵循项目档案完整性的动态变化规律。项目建成后,“随着生产活动的延续,建设项目在使用、运行中不断维修和改造,还会陆续产生一些新的文件,应及时进行补充归档,确保项目档案的完整性”。[4]同时,对保管期满或者项目自身损耗导致失去继续保存价值的项目档案,应在慎重鉴定的基础上进行剔除或更新。因此,正确认识项目档案完整性的动态变化规律,确保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始终与建设过程和工程概貌相一致。

4 结语

综上所述,综合运用“三个衡量标准、四个判别方法、五点注意事项”,可以形成纵横交错、从内容到形式、从整体到细节的判别体系,为项目档案的业务指导、检查验收、进馆鉴定等工作提供参考和帮助。有利于提升项目档案完整性保障措施的针对性,提高检查、验收项目档案完整性的工作效率和准确性,有助于在确保项目档案完整性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项目档案管理的质量和水平。

参考文献:

[1]霍然.浅谈保证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齐全完整的有效措施[J].黑龙江档案,2013(5):48.

[2]王湘斌.城建档案馆重份文件管理刍议[J].浙江档案,2014(2):61.

[3][4]王传宇.科技档案管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143、151.

4.地下管线建设标准 篇四

美国:建立体系 综合管控作为管道建设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美国曾是管道事故多发国。在美国导致管道泄漏事故的原因主要包括第三方开挖、管道腐蚀、机械故障、控制系统失灵和操作事故。根据美国管线与危险物质安全局的统计数据,美国近20年来发生的管道事故,已造成362人死亡,1397人受伤,损失金额超过7亿美元。为了保障管道安全,美国从上世纪60年代起逐步建立并完善以确保油气管道为核心的多层次管道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建立了对联邦政府、州政府和运营商共同参与的构建管线信息与风险管理系统,对管道安全管理中的权力和职责进行了严格规范。2009年以来,随着立法与监管工作的加强,美国的重大管线事故已经大幅下降。美国管道安全立法源于1965年3月路易斯安那州发生一起造成17人死亡的天然气管道的爆炸事故,从那时起,美国管道安全立法工作开始陆续展开,1968年出台了《天然气管线安全法》,1979年再出台《危险液体管线法》。为适应管线系统特别是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的发展,降低公众对于管线安全的担忧,美国联邦政府于2002年通过了《管道安全改进法》,以法律形式明确要求管线业者必须对高风险区域实施风险分析,执行管线完整性管理方案。之后,美国又在2006年通过《管线检测、保护、实施及安全法》,逐步构建以确保油气管道为核心的多层次管道法律法规体系,对管道安全管理中的权力和职责进行了严格规范。特别是2002年通过的《管道安全改进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要求执行管道完整性管理程序,即要求管道运营商在高风险区域实施“完整性管理程序”,定期采取内检测、压力试验和直接评估方法评价管道系统的完整性,并要求建立一套程序化的管理体制,最大限度地确保管道安全。此外,《管道安全改进法》要求美国各州建立“统一电话报警系统”。在管线施工之前2至3天,施工单位必须通过相关通报系统获得施工区域内相关地下设施位置及信息,才可以开始施工。当事故发生时,管道运营商、用户和挖掘者利用该系统可尽快向位于华盛顿特区的国家应答中心(NRC)报告事故情况。这一措施提高了事故发生后的报警和协调效率,增加了事故信息快速共享,由权威的NRC统一协调救援。如果工程施工导致管线破裂受损,危及生命及财产安全时,必须受到民事处罚。美国交通部下属的管道安全办公室(OPS)为在管道事故后能迅速作出决策,建立了国家管道地图系统,由管线业者每年向该部下属的管线与危险物质安全局提交所有管线位置以及基本属性数据。该系统是联邦政府层面对管道安全进行紧急响应、实施检测计划、增强安全性等基本决策的重要支持工具。该系统也向相关从业者提供数据参考,用于协助决策、管线风险界定、土地开发与小区规划等用途。一般民众也可登录此系统,有限制地查询州、郡的当地管线分布图、管路商、管线输送物等资料。“9·11事件”后成立的美国国土安全部(DHS)负责协调管线系统关键基础设施的安全问题,负责提出所有运输系统安全的国家政策以及计划,特别是危险物质输送管线与设施。美国管线与危险物质安全局负责监督以及检测全国危险物质管线安全,执行管线安全相关法令,制定各种管线制造设计、安装、维护检修等相关规范及事故调查处理等,以确保管线系统的安全、可靠,并要求符合环保的操作。为确保运输设施安全防护管理的协调性、一致性与有效性,并明确界定权责与分工,美国国土安全部与交通部于2004年签订合作协议,于2008年由该部下属的运输安全管理局(TSA)和交通部的管线与危险物质安全局共同签署合作备忘录,提出11项危险物质管线安全管理方案。据悉,美国全境目前有47万英里的石油天然气管道,连接着电厂、机场和军事基地等关键基础设施。美国政府将油气管道安全管理纳入“国家安全管理体系”,将油气管道的安全管理置于联邦政府严格控制之下。在管理体制方面,联邦政府有7个部门负责油气管道安全监管事务,它们分工明确,形成了较健全的监管体系。此外,大部分州政府也设立了能源管理部门和油气管道监管机构。

英国:特色明显 更新加速英国伦敦现代化的市政管网建设始于19世纪中后期。19世纪早期的伦敦,因为将大量的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泰晤士河,使得当地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1850年前爆发的严重霍乱和其他传染疾病最终迫使英国政府下决心修建现代化的市政管道体系。至1865年,伦敦共修建了超过2000公里的排水管道工程,构成了市政管道的重要基础。经历了超过150年的发展,伦敦的城市管道建设的自身特点也愈发明显:一是城市管道系统为单一的合流制。伦敦的市政管道设计始于维多利亚时代,当时的设计采用一种方式和管道来处理生活污水和雨水等所有废水。当前伦敦市政管道系统一部分还是依托于维多利亚时代的管道。这种合流制的污水处理系统也深刻影响了后续的设计和发展。即使分流制已经在当今成为更为科学的污水管道设计方式,但这一合流制依旧主导大伦敦地区的管道系统设计。二是因地制宜,依托河流规划城市管道系统。19世纪中叶设计的大量管道系统是通过污水处理系统将处理后的污水导入泰晤士河。这一规划模式沿用至今,只是现代管网更为复杂,污水处理技术更为先进。与此同时,伦敦的大量管道并非直接接入泰晤士河,而是通过连接众多汇入泰晤士河的小河流而间接导入泰晤士河。三是城市扩展中管道规划和建设先行。经历了历史上一系列因为污水问题带来的公共卫生灾难后,市政管网建设在伦敦城区后来的扩展中获得了越来越多的重视。上世纪末,在发展以道格斯岛和皇家码头为核心的东伦敦地区过程中,伦敦市政府委托专门公司,在城市开发前期斥巨资兴建了由新的大直径管道和排水泵站组成的排水系统。四是城市管道建设融入更多的高科技元素。当前,大量仍在使用的维多利亚时代的管道存在着年久失修的问题。泰晤士水务公司数据显示,平均每年污水溢出事故数量为40起。为了避免上述问题频繁出现,泰晤士水务公司将先进的信息技术融入城市管道管理。该公司不仅在网站上实时发布地下管道维修、渗透报告和计划中的管道工程,帮助市民查出所在区域管道的各种信息,同时设置了实时报警体系,方便市民随时将各类管道拥堵和故障情况上报。五是全面监控污水排放。当前,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环境署严密监控各地生活污水和企业污水管道情况。任何接入市政管道的新建管线和相关排放情况都要得到环境署的排放授权,并符合相关排放标准。如果在监控过程中发现污水违规进入管道或存在不合规管道连接,环境署将对其进行严厉处罚。当前,大伦敦地区和周边地区一共有超过4.35万英里的排水管道和超过2500个污水泵站。这些城市管道系统虽然有诸多先进之处,但是并非“一劳永逸”。伦敦地区每年都会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市政管道的维修、维护和改造。同时,为了满足日益增多的人口需求,伦敦市也在不断新建现代化的管道系统。2014年,伦敦市政府再次投入42亿英镑兴建“泰晤士河排水管道”,这是英国水务建设史上投资最大的项目。该管道项目沿泰晤士河横穿伦敦中心城区,全长约25公里。管道设计直径为7.2米,深度为泰晤士河河床下16米。英国市政部门预计,该项工程建成后,伦敦地区的污水处理能力每年将增加5500万吨。

瑞士破解“拉链路” 有良方在全球各大城市发展建设的历史进程中,几乎毫无例外地都曾遇到过不同市政部门各自为政、道路路面经常被“开膛破肚”的顽症。而瑞士对此开出的药方,则是建设地下综合管网走廊——共同沟。在城市建设中,往往涉及到上水、下水、中水、电话、电力、路灯、通讯、天然气以及热力等几十种、上百条管线。如果相关部门或企业因建设计划、资金、建设时序等因素而各行其是、重复开挖,必然使得道路沦为“拉链路”,甚至在建设中不时发生管线被挖断的事故。2014年的统计数据显示,中国自来水管道因供水管网漏失而损失的自来水每公里每小时达4立方米以上,而这个数字在瑞士仅为0.7立方米。那么,瑞士是如何实现城市地下管线合理建设的呢?在瑞士,所有城市项目从规划到建成,都需要经过一整套复杂的程序。在管道规划、施工、共用管网走廊建设等方面,都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甚至对于每次道路开挖的长度以及施工扰民的程度,都有着明确具体的数值衡量标准。其中最能体现其城市建设科学性、长远性、整体性的,可以说就是共同沟。共同沟发源于19世纪的欧洲,又称为城市地下管道综合走廊,指的是将设置在地面、地下或架空的各条公用管线集中容纳于一体,并留有供检修人员行走通道的隧道结构。其具体做法是在城市地下建造一个隧道空间,将市政、电力、通讯、燃气、给排水等原本各自单独埋设的各种市政管线集于一体,放置在一条隧道里。隧道在必要的位置上,设有专门的检修口、吊装口、防火喷淋以及远程监控等系统。管线进入隧道后,每根管线都会注明所属单位,一旦管线出现故障,只要打开接点处的井盖,便能立即查找到所属管线的所在位置,直接施工。通过实行统一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共同沟可以彻底改变各个管道各自建设、各自管理的零乱局面。由于共同沟将各类管线均集中设置在一条隧道内,消除了通讯、电力等系统在城市上空布下的道道蛛网及地面上竖立的电线杆、高压塔等,避免了路面的反复开挖、降低了路面的维护保养费用、确保了道路交通功能的充分发挥。各管线需要开通时,只需通知有关部门,接通接口即可,既便于修理,又节省了国家的资源。此外,道路的附属设施集中设置于共同沟内,使得道路的地下空间得到综合利用,腾出了大量宝贵的城市地面空间,增强了道路空间的有效利用,提高了城市的防灾抗灾能力,并且可以美化城市环境,创造良好的市民生活氛围。不过,在瑞士共同沟通常仅建设在城市中交通流量大、地下管线多的重要路段,因为单从显性投入来看,共同沟建设投入巨大、成本高昂。与单独开挖埋线相比,共同沟的造价很可能会超过这些管线单独铺设成本的总和。但是共同沟的成本效益比不能只看投入多少,如果综合其社会成本,将其节省出的道路地下空间、每次的开挖成本、对道路通行效率的影响以及对环境的破坏等因素都考虑在内,建设共同沟还是非常划算的。总之,从瑞士的经验看,共同沟的规划和建设不仅能够减少城市地下管道重复建设带来的浪费,而且能够提高公共设施的利用率,不愧为消灭“拉链路”、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良策。

法国: 立法先行 科技相辅1833年,在巴黎诞生了世界上第一条排水管道。19世纪中期,欧洲大陆爆发了霍乱疫情,成千上万的人由于饮用了污染的河水而丧生。在这场惨痛的教训过后,著名设计师巴龙·奥斯曼临危受命,秉持着保护城区地表与地下饮用水源洁净度的设计理念,精心设计了巴黎地下排水系统。这项极富创造性的修建工程前后持续了24年,至此,巴黎拥有了600公里的下水道。在随后的100多年内,巴黎不断完善着地下排水系统。现在,巴黎地下水管道总长度已经扩展到了2400公里,并拥有6000多个地下蓄水池,约2.6万个下水道井口。完善的排水系统不仅能够迅速收集城市道路积水,还能够对回收的废水进行分类储存与处理。根据巴黎下水道博物馆介绍,巴黎目前日常使用的地下水道基本分为三大类:基础排水道、主要集水通道、备用集水通道。基本排水通道空间极为狭窄,约一人高。集水通道则宽敞许多,有如小街道般宽敞。在集水通道的顶部,有一根较粗的管道负责输送居民饮用水,侧面固定着有运送非饮用水的细管道。由于城市特别是大型都市的地下管线种类繁杂,权属以及行政管理划分层次不一,因而法国政府选择了对地下管线进行综合管理。在这个问题上,法国选择了“立法先行”的道路。自2006年起,法国便开始推进管理地下不同管线的立法工作,从法律上首先规范地下管路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以及监管等事务的责任与义务,同时统一法律责任人,以便在实际中便于综合管理。在2006年与2010年,法国先后两次专门对地下管道的监管与建筑审批问题进行了明确的统一立法。到了2012年5月,法国又进一步针对油气以及化工类管道的申报、审批以及安全监管等环节的问题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解释与规范。除此之外,法国为了配合相关法律的具体实施过程,还特意整合了部分行政监管部门,做到有法可依。法国作为科技发达的工业国家,近年来也在筹划着将一些高新技术应用在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当中。目前,法国正大力推动数字化革命,巴黎古老的地下管线系统亦欲借着这股东风重焕活力。以巴黎为例,巴黎市政府目前正加快建立城市地下管线数据库,以便对城市地下管线的实时状态进行动态管理。同时,巴黎还计划加快电磁感应技术在地下管路的定位与施工中的应用,以便提高相关管理部门对管道的修补效率。关于

5.城市地下管线探测知识 篇五

1、地下管线探测的重要性

地下管线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重要基础信息。他就像人体内的“神经”和“血管”,日夜担负着输送能量、传递信息等重大职能,是城市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被称为城市的“生命线”。

2、地下管线探测的技术依据

2.1《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 61-2003,下称《规程》)2.2《城市测量规范》(CJJ 8-99,下称《规程》)

2.3《深圳市地下管线探测实施细则》,深圳市规划国土局2005年10月发布。

3、地下管线探测程序

地下管线探测程序:接受任务、收集资料、现场踏勘、仪器设备检查、方法试验、编写技术设计、实地调查、仪器探查、管线测量、数据处理、预编点号图、外业成果检查、编绘综合管线图、内业成果检查、数据入库检查、成果输出、成果验收、资料归档。

施细则》和《规程》进行。其范围应包括施工开挖和可能受开挖影响威胁地下管线安全的区域;

④拆迁管线探测应根据各行政区域拆迁办的探测要求,参照《实施细则》和《规程》按管线权属单位和管线种类逐一进行。探测范围应大于拆迁区域(其原则为各类拆迁或改迁管线穿越拆迁范围外的第一个明显点);

⑤竣工管线探测:应根据深规【2004】116号文件,参照《实施细则》和《规程》对设计管线进行探测,探测结果应与规划局报建审批图纸逐一对比。探测范围应探测出接入原市政管网外的第一个明显点);

⑥专业管线探测:应根据各专业管线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管理部门的要求、参照《实施细则》和《规程》进行,其探测范围应包括管线工程敷设的所有区域。

4.4地下管线探查取舍标准

7、地下管线测量 7.1、控制测量

地下管线的控制测量主要是指在城市的等级控制网的基础上布设图根导线点;对缺少等级控制点或控制点密度不足的测区要建立新的控制网,并执行现行的行业标准《城市测量规范》(CJJ 8—99)。

采用GPS技术布测地下管线控制点时,可采用静态、快速静态和RTK等方法进行。静态测量的作业方法和数据处理按现行的行业标准《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程》(CJJ 73—97)的要求执行。7.2地下管线点测量

①地下管线点测量的内容

对管线点在地面的投影标志进行平面位置和高程联测,计算管线点的坐标和高程。

②地下管线点测量的方法

管线点的平面位置测量可采用GPS、导线串连法或极坐标法;管线点的高程宜采用直接水准联测,管线点密集时水准观测可采用中丝法;采用全站仪联测管线点时,可同时测定管线点的平面位置和高程,水平角和垂直角可观测半测回,测距长度应小于150m,同时注意仪器高及觇标高量测、输入的准确性。③管线点的平面坐标和高程均计算至毫米,取至厘米。

8、地下管线数据处理及图形编辑

地下管线数据处理及图形编辑所采用的软件应具有控制计算、控制成果导入导出、测量成果计算、数据录入、数据检查、数据处理、图形编辑、成果输出和数据转换等功能。特别是数据检查要有以下主要功能:①管线点、线信息唯一性检查;②管线点、线对应逻辑检查;③管线点属性、特征、附属物格式化检查;④管线线属性、内容进行逻辑检查;⑤自流管线常规由高到低提示性检查;⑥管线点高程范围性检查;⑦管线埋深范围性检查;⑧非连接管线交叉碰撞性检查。

9、地下管线探测质量检查 9.1 地下管线探测精度规定

①、隐蔽管线点的探查精度:平面位置限差δts=0.10h,埋深限差δth=0.15h(h为地下管线中心埋深,单位为cm,当h<1m时则以100cm 代入计算)。②、明显管线点埋深量测精度:当中心埋深<2m时,其量测埋深限差为±5cm;当埋深≥2m、<4m时,其量测埋深限差为±8cm;当埋深≥4m时,其量测埋深限差为±10cm。

③、管线点的测量精度:平面位置中误差ms不得大于±5cm(相对于邻近控制点),高程测量中误差mh不得大于±3cm(相对于邻近控制点)。9.2、管线探查的质量检查

测绘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须实行两检一审的质检制度。各级质量检查必须独立进行,不能省略或代替,同时提交各级质量检查记录表。测绘单位所设置的各负责人应经常入驻现场,加强组织和技术指导工作,强化作业小组的自检工作,保证地下管线探测第一阶段的成果质量。

每一个测区的测绘单位各级质量检查必须在明显管线点和隐蔽管线点中分别抽取不少于各自总点数的10%,通过重复调查、探查的方法进行质量检查,两级检查比例为7:3。检查取样应分布均匀,随机抽取,应在不同时间、由不同的人员进行。质量检查应包括管线点的几何精度、属性调查结果以及管线的漏探、错探检查。

a、地下管线探测几何精度检测的要求

管线点的几何精度检查包括隐蔽管线点和明显管线点的检测。隐蔽管线点用仪器复测地下管线的平面位置和埋深;明显管线点应在地下管线出露点上重复量测埋深。复查的结果分别按以下相关公式计算中误差。隐蔽管线点平面位置中误差mts=± ;限差δts= 隐蔽管线点埋深中误差mth=± ;限差δth= 明显管线点的量测埋深中误差mtd=± ;限差δtd= 式中 ΔSti——隐蔽管线点的平面位置偏差(cm); Δhti ——隐蔽管线点的埋深偏差(cm); Δdti ——明显管线点的埋深偏差(cm); n1——隐蔽管线点检查点数; n2——明显管线点检查点数;

hi——各检查点管线中心埋深(cm),当hi<100cm时,取hi=100cm。、、——明显管线点埋深分别小于2米、2~4米,大于4米的检查点数。隐蔽管线点平面位置中误差mts、埋深中误差mth不得大于其限差δts、δth的0.5倍;明显管线点的量测埋深中误差mtd不得大于其限差δtd的0.5倍。b、地下管线探查中的属性调查的检查和漏探、错探的检查要求

地下管线属性调查包括管线类别、材质、规格、特征点类别、电缆根数、管块总孔数及附属设施。

①管线类别识别错误属错探管线,应重新调查;

②管线材质、电缆根数、管块总孔数、特征点类别四项合并成一项统计,即所检查管线点总数的四倍为计数总项,检查错误率小于或等于总项的3%时,调查工作质量合格,否则不合格;

③管线规格包括管径和方沟(或管块)断面尺寸,其量测限差为±5cm,检查错误率小于或等于3%时,调查工作质量合格,否则不合格。

④检查中发现漏探的管线应及时进行补探,并按规定的程序重新进行检查。c、隐蔽管线点开挖验证的要求:

①隐蔽管线点的开挖验证是评价探查工作质量的主要方法。每一个测区内进行开挖验证的点应在隐蔽管线点中均匀分布、随机抽取的,其抽取的数量不少于隐蔽管线点总数的1%,且不少于3个点。

②当开挖管线点与探查管线点之间的平面位置偏差和埋深偏差超过第9.1条第①款规定的限差,且超差点数小于或等于开挖总数的10%时,该区管线探查工作质量合格;

③当超差点数大于开挖总点数的10%,且小于或等于20%时,应再抽取不少于隐蔽管线点总数的1%开挖验证,两次开挖验证超差的总点数小于或等于开挖点总数的10%时,探查工作质量合格;

④当超差点数大于开挖总点数的20%,且开挖点数小于10个时,应增加开挖验证点数到10个以上,按上述原则再进行质量评定;当超差点数大于开挖总点数的20%,且开挖点大于10个时,该区探查工作质量不合格;

⑤对上述扩大检查的测区应提交扩大检查报告和记录。经质量检查不合格的测区,应分析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纠正措施,再进行重新探查,在工作过程中应检验采取措施的有效性;

⑥开挖验证含钢钎触探法验证,当隐蔽管线点开挖验证点数小于25个时,只计算其开挖验证合格率;当隐蔽管线点开挖验证点数大于等于25个时,应按以下公式计算中误差。

mks=± mkh=±

式中ΔSki、ΔHki分别为开挖点的点位误差和埋深误差,n为开挖点数。9.3、测量成果的质量检查

地下管线的测量成果质量检查时,应随机抽查测区管线点总数的10%进行复测,两级检查的比例是7:3。复测管线点的平面位置和高程以下公式计算点位中误差mcs和高程中误差mch。

mcs=± mch=±

Δsci、Δhci——分别为重复测量的点位平面位置较差和高程较差; nc——重复测量的点数。

测量点位中误差mcs和高程中误差mch不得超过第9.1条第③款的规定。

6.北京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 篇六

《关于制定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的函》京价(房)字[2001]422号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你单位《关于确定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取标准的函》(京防办函[2001]19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1640元。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和减免的范围按照国家四部委计价格[2000]47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收取。此项收费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须执本《通知》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在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四、本函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O一年十二月五日

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

第三节 人防工程

7.3.1.人防工程设计原则

人防工程的建设须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坚持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应根据地面建筑规模和本市对不同区域实行分类防护的人民防空要求,依据北京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北京市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确定人防工程建设的规模、布局、平战功能和各类工程的防护等级。

7.3.2 人防工程建设指标及设计要求

1、建设指标

凡是在本市市区、近郊区和卫星城镇新建民用建筑(指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下同)和外资民用建筑,均应配套建设人防工程。

10层以上建筑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

9层以下基础埋深大于3m的建筑,应按其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防空地下室; 9层以下基础埋深小于3m的建筑,应按其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单建地下建筑应按其总面积的30%修建人防工程;各建设和设计单位应根据此规定核定新建项目应修建人防工程的指标。

2、设计要求

(1)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规范和有关标准、规定设计人民防空工程。

(2)小区人防工程的战时用途应以居民掩蔽为主。规模较大的居住小区(总建筑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的人防工程战时功能应配套齐全。包括:人员掩蔽工程、指挥工程、防空专业队掩蔽工程、医疗救护工程、物资储备库、汽车库、区域备用电源、水源、连接通道等。

a.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公建等应相应做人防规划设计。人防工程建设指标、位置及防护等级等需经市人防办专项审查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备案;经审查批准的人防工程的规划设计,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b.人员掩蔽工程应设在居民居住地点适中的位置,其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00m。c.医疗救护工程应结合地面医院的新建和改、扩建工程修建。d.防空专业队掩蔽工程应选择交通便利位置设置。(3)人防室外出口应设管理用房,室外出入口的面积为应建人防面积的5%左右;室外出口应与主体和周围景观协调一致,并尽量远离主体,无条件时应按防倒塌棚架设计。

(4)小区中相邻的人防工程之间相互连通。

(5)规模较大的人防工程应当与地下铁道、地下商业设施、地下车库以及绿地、广场的建设整合连通。

(6)小区建筑面积在50万平方米以下配套建设1部防空警报器,50万平方米以上至100万平方米应配套建设2部防空警报器,100万平方米以上至200万平方米应配套建设3部防空警报器,200万平方米以上至300万平方米应配套建设6部防空警报器。

7.地下管线建设标准 篇七

1 我国城市地下管线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近30年我国城市城镇化水平的加快, 各类基础设施也得到了快速而长远的发展。地下管线的建设由于在快速发展过程中缺少科学理论的指导及先进技术的支撑, 逐渐出现了众多问题。

1.1 规划方面

1.1.1 规划体系不完整

根据2008年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其中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中明确要求了对各类专项设施进行规划, 但在针对市政工程管线规划时依然没有完整的规划体系, 致使在各级规划中难以实现最有效的衔接。

1.1.2 技术规定不完善

现行规范或条例仅对总体规划和法定图则的市政专业规划的编制深度与技术规定做了有统一规定。市政专项规划的编制深度及技术规定基本为空白。

1.1.3 法定地位不明确

各城市编制的市政专项规划基本为技术性文件, 缺少法律效力, 尤其是未明确其强制性内容, 也是导致市政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不理想重要原因之一。

1.2 建设方面

1.2.1 工程计划缺少相互协调

目前, 各类地下管线分属不同部门进行管理与建设, 相互之间缺少沟通与协作, 使工程建设计划不能同步进行, 各个单位地下各种管线的陈旧、事故、新建、改建、维护等建设项目自行建设, 造成重复开挖, “拉链式”道路不断出现, 严重影响城市交通和广大市民的日常生活, 损害城市形象。

1.2.2 管材与施工质量较低

我国管道质量及施工技术都有了较大的突确性发展, 早期建设的管道不管是在质量上还是使用年代上都已经难以满足城市发展的要求, 如早期所使用的供水管材多为镀锌钢管及灰口铸铁管, 埋地后较易腐蚀, 导致管道在使用数年后出现严重老化现象。另外加之早期工程技术落后等问题, 也使早期的地下管线对临着大量的重建及修缮工程。

1.2.3 管线系统不完善

以污水管网为例, 由于错接乱排现象严重、管径偏小, 污水收集率偏低, 从而导致仍有一定量的污水未经处理便排入水体, 造成大量河湖水系污染;雨污分流时由于管网覆盖率低, 污水、污水收集系统极不完善, 混流现象严重。

1.3 管理方面

1.3.1 管理法律依据不健全

由于各类地下管线的规划多为技术性条例, 缺少强制性条款, 在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营等各阶段都缺少管理性法律法规及条例, 给各部门在管理时造成相当大程度的困难。

1.3.2 信息化管理水平低

国内各城市为了更好的管理城市的各类规划, 均已开始着手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 但主要任务停滞在电子地形和地籍资料的管理上, 对市政管线信息化还不够重视, 市政管线的信息化更新较慢, 未能实现动态管理。同时由于缺乏相关市政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校核, 造成部分市政管线的准确位置及不同管线间的相互关系等资料仍不完善。

2 国外城市综合管廊发展情况

2.1 欧洲

共同沟的建设最早在巴黎兴起, 巴黎在1982年着手规划市区下水道系统网络, 并创造性地在其中布置了一些供水管、煤气管和通讯电缆等管线, 形成了早期的共同沟。

英国于1861年在伦敦市区内开始建设综合管廊, 迄今, 伦敦市区已建有22条综合管廊。前西德于1893年, 在汉堡市的KaiserWilheim街两侧人行道下方建设450 m的综合管沟, 1 9 5 9年又在布白鲁他市建设了300 m长的综合管沟。俄罗斯莫斯科建有120 km的共同沟, 除煤气管外, 各种管线均有。芬兰将共同沟深埋于地下20 m的岩层中, 其优点是可节省30%的管线长度。

2.2 日本

日本是目前世界上共同沟建设最先进的国家。早在关东大地震以后的东京复兴建设中, 就于1926年完成了九段阪和八重洲两处共长1.8 km的共同沟。1963年, 日本政府颁布了《关于建设共同沟的特别措施法》, 以规范和推动共同沟的建设。到1992年, 全国共同沟总长达310 km。日本计划到21世纪初, 在80多个县级中心城市的城市干线道路下建成长约1100 km的共同沟。

3 国外城市综合管廊发展的经验

3.1 制定了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

如日本从共同沟建设开始至今制定了多部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管理与指导, 如《共同沟实施法》、《共同沟建设特别措施法》、《电缆沟 (CCBOX) 推进法》、《共同沟设计指针》以及《道路法》等, 其中《日本共同沟建设特别措施法》从根本上解决了“规划设计、投资建设、营运管理及费用分担”等关键问题。

3.2 解决了综合管沟投融资及费用分摊问题

法国、英国等欧洲国家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 以出租的形式提供给管线单位实现投资的部分回收。在日本, 建设资金由道路管理者与管线企业共同分担, 后期的运营管理还是采取道路管理者与各管线企业共同维护管理的模式。

3.3 建立了良好的管理、运营和维护体制与机制

从管理机构的设置、管理内容与程序的制定、管理资金的分担以及地下市政综合管廊使用费的构成等多角度建立了管理体系与机制。如从协作型构建、公司化运作、物业式管理的基本思路出发, 设置涵盖地下综合管廊运营与管理的各个方面与细节, 并于各个环节上实行专人专职负责制。

4 结语

目前我国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与国外发达城市仍有一定的差距, 投资建设与管理体制不落实、资金难筹措、观念滞后、技术标准缺乏等是国内各城市普遍存在的情况, 总体处理起步阶段。经过近几十年的发展与研究, 我国已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 一方面在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过程中充分吸收国外的先进技术, 另一方面在规划、设计、施工及材料、设备等各方面也逐步具备了初步自主能力。部分城市已开始进行法规建设的创新试点, 使地下市政综合管廊建设向着更好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宋志强.我国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问题研究——以吉林市为例[D].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07.

[2]孙云章.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廊项目建设中的决策支持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学位论文, 2008.

[3]熊国跃.唐锦.我国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现状分析——从基于公共管理的视角[J].观察, 2011 (3) :10-16.

[4]林广元.我国城市地下管线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展望.

8.给地下管线“一双慧眼” 篇八

前不久,北京丰台区地下一根自来水主管道爆裂,造成至少2000户居民停水。一位居民说,冒出的水居然在房间内形成一个高约10厘米的“喷泉”。

今年3月,北京北三环北太平庄桥下,外环辅路一根直径600毫米的自来水主管道爆裂,三环两侧辅路长约1000米范围内的路面被淹,最深处水深超过半米,看上去就像发洪水。

去年,北京东三环路京广桥东南角辅路污水管线发生漏水事故,居然造成三环路南向北方向部分主辅路塌陷,污水甚至还顺道灌入了地铁十号线区间段。

前年,北京朝阳区燕莎亮马桥路发生水管爆裂,5小时至少喷出600吨水,酿成一级事故。

一幕幕惊心动魄的现象以及现象背后的影响,不得不引起社会各界的反思。

不过也有好消息,据记者了解,近日,北京市自来水公司增添了3181台自来水管网漏失监测仪,以加强对供水管网的监控和管理。在市自来水集团的监控大厅里,工作人员24小时严密监控着城区自来水管网的运行情况。

据介绍,这3181台自来水管网漏失监测记录中,固定记录仪2737台,流动记录仪444台,它们随时监控市中心区及奥运比赛场馆等处管网的运行情况,一旦发现问题,相关检修部门将及时赶赴现场抢修,保证市民的用水安全。

另据记者了解,这套监测系统的记录器像探头一样具有高灵敏度传感器,它能自动采集管线的声波信号并将数据存储下来。它可以自动识别是否存在漏点,并每隔5秒向外发射信号。当工作人员携带主接收机到达记录器附近位置时,主接收机就能自动接收到记录器发出的信息,从而使工作人员能在第一时间内判定供水管线是否存在漏水现象。该套系统与以往检漏设备相比,最大特点是可以实行区域化监控,并且在无人值守的情况下,能够自动收集供水管网的漏水信息。

封闭式管理不可取

虽然北京启用了世界上最先进的“电子眼”来监控地下水管,但管网问题的解决不会这么简单。北京地下管线分布密集,种类繁多。据了解,目前北京市区地下自来水管线长度超过7000多公里,其他还有上水、燃气、供热、电力、通信信息、雨水、污水、中水、有线电视等九大类管线,涉及十家主要专业权属企业单位。而且建设时期也早晚不一,部分地下管线超期服役,截止去年,东城、西城、宣武、崇文四区地下还有上百公里明清时期修建的排水管网仍在使用。

“这种分散管理缺乏统一、长远的规划,而地下管线在施工时也缺乏有效沟通,再加上地下设施资源管理人员更迭等原因,有些管线的准确位置及不同管线间的相互关系等资料并不完善。当遇到城市规划、建筑物拆迁、突发事件发生等时,就会因无法掌握地下设施的整体分布和走向,不可避免地使地下设施被破坏。”一位有着丰富的地下管道项目实施经验的技术人员这样向记者说到。

他打了个比方: 自来水公司用“电子眼”,排水公司有“排水信息系统”,煤气公司建“燃气管网信息系统”,即便三类管线固若金汤,但各管理部门信息却不能共享,这样一来,挖断自来水管的可能就是煤气公司,弄坏下水道的没准会是盖楼房的建筑公司。放眼全国,很多城市都存在这样的问题。

显然,我国在城市信息化建设方面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效,但目前的信息化建设仍是以行业、企业自身的管理平台建设为主,政府和城市没有建成具有数字化标准的统一信息整合交流平台。行业和企业各自建成的信息平台就像一座孤岛,独立、封闭、与社会隔绝,使得相互之间信息不畅、信息资源不能共享。这一方面造成了资源上的浪费,另一方面也削弱了政府的管理能力。政府部门应尽快建立一套完整的地下管线数据资料库及管理平台,理清责任单位,完善监管机制。在这方面,吉林市的经验是值得借鉴的。

系统整合势在必行

为了解决地下管线管理分散难题,吉林市在 “数字城市”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中添加了“地下设施资源管理系统”,对供热、供水和供气等管网进行管理。据记者了解,该平台就采用了统一的数字化标准整合平台信息,打通了信息孤岛,实现了信息共享。此外,该平台还能提供高效检索、分类存储、自动处理和智能识别等功能,是吉林市信息化建设的一大突破性进展。同时,通过目前最先进的视频采集、传输、浏览、智能分析技术,再配合互动三维、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和遥感系统技术,以及高性能计算机,吉林市建成了包括专业信息交互平台和公众信息服务平台在内的网通宽带多媒体综合信息服务平台。

“在三维仿真管网信息导航技术的支持下,无论是各管线权属单位的管理者,还是管线的维护人员、调度人员,甚至现场巡检人员都能通过系统平台直观地查询管网导航、管网等详细信息及各种状态信息。”一位参与该项目的技术工程师向记者介绍。

该工程师向记者描述,当居民或巡检人员发现管网故障时,可以通过电话或网络进行申报,客服中心将信息分类录入之后,系统就能自动进行故障信息发布并广播给各相关管理、调度、维护人员,并通过形象的图文方式,在系统终端上向相关部门和人员呈现。

在接下来的爆管、漏汽事故的抢修、维修中,工作人员首先能直观地在三维仿真图中调用显示各管线的具体地点、管网图形、管线、阀门、客户情况等详细资料,这样便于维护人员掌握真实信息,做好充分地维护准备工作,进而制订关闸方案,快速展开现场维护。同时,系统会实时地显示故障处理状态,并在故障解除后把故障处理日志自动存入数据库,提供给其他管理和维护部门参考分析,使管线信息能够及时更新和备案。

当多种信息整合之后,城市规划和建设部门才能更准确地掌握地下设施的整体分布和走向。另外,吉林市地下设施资源管理系统还能将报建管理、建设活动管理以及规划实施管理和规划成果管理各方面信息整合,并形成可视化、动态的图表,使得城市管网现状及规划方案更为直观和易于理解。

最后,大量数据汇总积淀后就能为管理地下设施的运行调度部门提供支持。以供热管网为例,当前全网的供热能力是多少?各辖区的客户的供热需求量有多大?有了这些信息,运行调度部门就有了更直观、详细的调度依据,这样也提高了调度质量和效率,达到及时、合理的调度目标。

采访手记

政府搭台

9.地下管线建设标准 篇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6号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12月15日经建设部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的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馆或者城建档案室(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

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六条 在建设单位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第七条 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主管部门、规划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材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第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第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讯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

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第十三条 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

对于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得出售、转让。

第十四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绘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及时接收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成果。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地下管线专业图等有关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和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及时修改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并输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

第十六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的使用制度,积极开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工程测量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因保管不善,致使档案丢失,或者因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十堰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篇十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建立配套的地下管线数据共享及动态更新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城市地下管线包括本市城区范围内的给水、排水(含雨水、污水)、燃气、电力、通信(含有线电视、信息网络)、工业、输油、综合管沟(廊)等主干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 凡在本市城区范围内进行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维护、档案信息以及地下管线动态更新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国防科研管线、军事禁区及军事管理区内的地下管线不适用本办法。

工厂、企业内的地下管线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成立十堰市地下管线管理及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和市住建委主任任副组长,市住建、国土、经信、水利、规划、综合执法、城建档案等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协调地下管线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和具体事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探测、档案信息管理等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制订年度建设计划;负责监督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编制地下管线年度建设项目、维修工程计划和抢修预案,并协调实施。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

市经信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监督弱电单位(包括广电、移动、电信、联通、铁通、网络通信等)的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利用以及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系统动态更新、维护及管理工作。

市发改、财政、国土、公安、交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市公安、水务、人防、电信、电力、燃气、供热、照明、通信、广电等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协助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完成地下管线数据的更新、管理和入库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安排专项经费,确保管线普查后的动态情况跟踪测绘,管线综合信息系统更新等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章 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管理

第六条 地下管线建设管理遵循统一规划、资源共享、综合利用、统筹发展的原则。各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城乡建设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发改、水利、交通、公安、水务、人防、电信、电力、燃气、供热、照明、通信、广电等有关单位,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各类地下管线及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办临时用地,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次年的年度建设计划,按程序审批后实施。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应当于每年的3月底前下达。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地下管线,原则上应当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第十条 各类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需综合规划,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一)管线敷设应当与城市道路、公路的规划红线平行,走向顺直,并与地下隐蔽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或互相干扰。

(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合并建设。新建道路配套管线入地,架空线路逐步进入地下。

(三)新建管线让已建成的管线;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让主要管线;小管线让大管线;压力管线让重力管线;可弯曲的管线让不宜弯曲的管线,柔性结构管线让刚性结构管线。

(四)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之间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公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十一条 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应当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提出申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挖掘城市道路,应当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用。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批准前,要综合考虑相关部门意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制订交通疏导方案,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影响到水利工程安全的,应征得水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挖掘城市道路进行紧急抢修时,管线权属、管理单位可先行破路抢修,做好记录,同时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市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报告,并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相关手续,补缴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地下管线工程,住建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不得办理道路挖掘许可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在办理完有关手续后,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组织定位放线,放线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向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申请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场地条件或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变动城市地下管线的平面位置、埋深、规格等设计时,建设单位应当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管线探测并入库,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结果向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

第十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地下管线建设现场进行监督管理,施工单位应当主动配合。施工手续不完备或未按报批手续施工的,应当责令停工,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敷设完毕,在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验线合格方可继续施工,验线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验线同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组织覆土前竣工测量,测量成果报送至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地下管线放线及竣工测量费用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工程项目总投资预算。

第十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证明;不符合的,出具未通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书面处理意见。未经规划核实或者未通过规划核实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地下管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主动配合建设单位收集、整理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竣工测量成果入库证明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将建设工程档案报送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将报废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向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对损毁、侵占、偷盗、破坏管线设施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章 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系统的建设与使用

第十九条 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建立 “十堰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负责信息系统建设及信息系统数据库的更新、管理和入库等工作,并利用信息系统向社会提供地下管线信息服务。

地下管线数据库和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及地方现有相关标准、规范。

第二十条 地下管线数据库的建设是信息系统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数据应当包括:

(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管线权属单位现有的管理资料与数据;(二)通过地下管线普查获得的管线数据;(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管线权属单位正在规划、设计或建设中的管线数据;(四)通过其它方式获得的`管线数据。

第二十一条 管线权属单位应当依下列原则建设其信息化系统:

(一)已有信息化系统的,应当通过标准接口实现与信息系统连接;(二)需要改造其信息化系统的,应当在信息系统基础上改建或扩建;(三)无信息化系统的,应当在信息系统基础上建设。

第二十二条 管线权属单位及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政策法规,建立健全本单位管线数据安全保密制度。

第二十三条 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信息系统及其管线数据的保密义务。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应当与使用单位签署保密责任书,对使用单位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进行专门约定。

第二十四条 信息系统实行权限管理有限共享。地下管线管理及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及管线权属单位意见,确定管线的共享范围、共享规则及使用权限。

第二十五条 市住建、经信、规划等主管部门和参与信息系统建设的管线权属单位按照共享范围、共享规则及使用权限,无偿使用信息系统。其他单位和个人需利用信息系统的应当向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提出利用申请,实行有偿使用。有费用减免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除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及其委托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信息系统或通过信息系统获得的数据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四章 信息系统的数据更新与维护

第二十七条 信息系统的地下管线数据库以动态更新为主、片区普查为辅的方式进行更新维护。

第二十八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7个工作日内,向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提交管线规划设计并入库。

新敷设管线应当在覆土前完成竣工测量并同步更新入库。

第二十九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建设需要,对未完成地下管线普查区域,按照年度计划,组织管线普查和更新入库。

第三十条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核对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入库的本单位管线数据,对管线数据与实际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更改。

第三十一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地下管线信息共享、更新维护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设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通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到现场核验基础轴线放线或核验不合格擅自建设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施工,补办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向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相关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地下管线在施工前未向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申请建设区域及周边区域地下管线数据,施工中造成合法建设管线破坏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使用信息系统时,违反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11.浅析地下管线探查方法与测量过程 篇十一

[关键词]地下管线;探查;方法;过程

1、前言

地下管线探测技术已应用多年。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末,人们为了寻找战争遗留的地雷和其他未爆炸物而试图将物探技术应用于实际,但当时只有一些常规物探方法,由于分辨率低、抗干扰能力差,效果不大。进入20世纪80年代末,研制者们采用新型磁敏元件、新型滤波技术、天线技术、电子计算机技术使这类仪器的信噪比、精度和分辨率大大提高,且更加轻便和易于操作,实现了高精度、高分辨率。又由于计算机软件技术的开发,使得探测数据能够通过计算机进行处理,从而形成了一项适用技术。

1.1 地下管线探查方法

地下管线探查是指应用地球物理勘探的方法对地下管线进行定位、定走向、定埋深。它的原理是:地下管线的存在会改变天然的或人为产生的地球物理场的分布,即产生异常。研究这些异常的形态、分布、形状可获得地下管线位置的有关资料。常用的管线探测方法:

(1)充电法。对地下管线施加直流电,在地面上观察电磁场的异常,以确定地下管线所在的位置,这种方法的特点是仪器轻便、方法简单、定位精度高,在地下管线密集的区域有较好的分辨率,但使用条件必须有可供充电的出露点,在地层电阻串低时效果差。

(2)电磁感应法。是观察地下管线在一次电磁场作用下,利用发射线圈产生的电磁场对金属管线感应所产生的二次电磁场的变化规律以确定地下管线的位置,这种方法的特点是不需出露点,在地下管线比较少的情况下效果好。

为克服这些缺点,国外已研制出具有仪器输出阻抗与被测管线阻抗自动区分信号的探测仪,可最大限度地避免被测管线的电磁信号受周围环境的干扰。可见,地下管线探测技术理论、仪器装备、电算解释应属物探理论及技术范畴,但又不同于常规的工程物探;应用领域应属于工程测量,又与常规的工程测量不一样,它是运用物探的原理对地下隐蔽体进行准确测量的技术。

1.2 地下管线测量

地下管线测量是指对管线点的地面标志进行平面位置和高程连测;计算管线点的坐标和高程、测定地下管线有关的地面附属设施和测量地下管线的带状地形圖,编制成果表。

地下管线测量一般包括以下内容:控制测量,已有地下管线测量,地下管线定线与竣工测量,测量成果的检查验收。控制测量应在城市的等级控制网基础上布设,其方法为现有的成熟的测量方法均可采用。如电磁波导线,静态、快速静态和动态GPS测量。管线点的平面位置和高程测量可采用GPS测量、导线串联法或极坐标法等。

1.3 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地下管线信息系统是地下管线探测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是采用各种技术和手段,探明查清地下管线的空间位置、基本特征和属性,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储在计算机能处理的介质上,实现信息的计算机管理。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功能实用、信息规范、运行稳定,信息现势性好,技术先进。

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应具备下列功能:(1)地形图库管理功能;(2)管线数据输入与编辑功能;(3)管线数据检查功能;(4)管线信息查询、统计功能;(5)管线信息分析功能;(6)管线维护更新功能;(7)输出功能。

2、地下管线探测作业程序

2.1 地下管线探测应遵循的原则

探测地下管线应遵循以下原则:从已知到未知;从简单到复杂;方法有效、快捷、方便。

2.2 地下管线探测的基本程序

任何工作都要有规章、程序和实施步骤,以便于科学化管理和确保工作质量。地下管线探测的基本程序包括:接受任务,收集资料,现场踏勘,仪器检验和方法试验,编写技术设计书,实地调查,仪器探查,建立测量控制,地下管线点测量与数据处理,地下管线图编绘,编写技术总结和成果验收。

2.3 在施工前的准备

详细查清沿线受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各种地下管线的情况,分析预测地层隆降对管线的影响,并在施工中加强监测,针对不同的管线,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对变形敏感的管道增设监控量测点位,并定期进行变形、位移监测,发现管道出现变形、位移等不良现象时,及时进行加固处理。(1)、施工前组织专门的管线调查小组,配备管线探测仪进行地下管线调查工作,必要时人工挖孔探测。通过准确测量、坐标定位,将管线的位置、埋深如实描绘在图纸上,并在原地做出明显、易找的标记。(2)、进一步收集工程施工范围内的所有管线图纸和管线竣工资料,结合地质情况、周围环境及管道的试验结果,分析、确定现有管线的种类、位置、形状、尺寸、材料、入孔位置、接口状况,并将分析情况、结论递交有关部门确认。最后报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存档。(3)、查清各类管线的允许变形量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并报监理工程师备案。

2.4 现场试验

对一个测区进行地下管线作业时首先是现场踏勘,了解现场情况,并尽可能收集已有的地下管线资料和控制资料。进行现场方法试验,选择合适的探测仪器和探测方法。

地下管线探测作业进场后,首先是对现场内地下管线明显管线点进行调查和必要的勘测,并结合收集的地下管线资料在工作图上绘制草图,有条件时应询问知情人。

根据工作草图,遵循地下管线探测原则对隐蔽管线进行探测,探测时应注意管线点的设置,起点、转折点、变坡点、变径点、多通点、终点应设置管线点,管线点的设置过少不能真实反映地下管线的走向,过多会浪费工时。应根据实地情况,该设点的地方必须设点,不该设点的地方尽量少设。隐蔽管线探测完以后,应将探测的管线点绘制到工作草图上,并对测区内的所有管线进行系统编号,一般管线点编号由管线属性代码、管线线号、管线点序号组成。如T0305表示天然气管线的第3条线第5个点。在一个地下管线探测工程中不能有重复的管线点编号。

3、结语

随着城市的飞速发展,地下管线敷设越来越多,地上和地下矛盾越来越突出,地下管线探测任务也越来越多。本人通过几年的实践,认为在地下管线测量中应该注意:(1)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是一项涉及多权属单位和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性与技术性很强的系统工程;(2)随着探测队伍和作业人员的不断增加,要不断提高探测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责任心;(3)一些非金属材质的管线普遍应用,给地下管线探测带来了不少的困难,在采用新方法、新技术、新仪器时,要经过试验,使其探测精度能够满足规范要求;(4)在从事地下管线探测作业时,仪器设备带电作业,一定要安全用电,打开窨井盖调查时,要进行有害、有毒及可燃气体的浓度测定,进行必要的安全保护,做到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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