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农业保险支持政策的建议

2024-07-17

完善农业保险支持政策的建议(精选9篇)

1.完善农业保险支持政策的建议 篇一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建议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一项增加农业投入,壮大农业产业,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的惠民工程。河北省唐山市于2006年开始试运作以来,取得初步成效,减少了各种灾害给农户带来的损失,提高了农业的抗风险能力,但就目前运行情况看,其综合效应尚未最大程度发挥出来。如何更好地运用政策性农业保险帮促农业发展,满足农业及农民抵御灾害的需求,值得探讨和研究。

一、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必要性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开展的由政府提供保费补贴的特定农作物、特定养殖品种的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主要是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粮食安全的农产品,政府以财政补贴为主要推动手段,从而增强农民应对灾害事故的能力。政策性农业保险在稳定农村社会生活、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1、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是确保农业安全的需要

农业是受自然制约因素较多的高风险产业,唐山是自然灾害多发的地区,各类突发性自然灾害经常造成巨大的社会经济损失,此外,市场风险、社会风险等非自然性风险的不确定性也极大影响着农业生产的稳定和安全。由于农业安全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最根本基础,因此,必须通过农业保险分散风险功能和补偿机制,迅速恢复农业生产能力,确保农业安全。

2、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建设现代农业的需要。现代农业是在农业领域推广应用现代科学技术,推动农业现代化建设,逐步使农业从全自然农业的束缚中解脱出来,提高人类规避和抗御自然风险的能力。不论是在农业土壤改良,良种研究、农业科技运用等方面,还是在发展农业环保、生态农业等方面,都需要依靠农业保险,特别是农业政策性保险的保障与支持。

3、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增加农民收入的需要

农业保险是一种分散农业风险的经济补偿制度,通过投保可以降低农业生产的风险预期,获得相当的经济补偿,从而给农民收入安了个“稳定器”和“助推器”,确保农民利益。由于没有了后顾之忧,农户就敢于投入大量的资金发展农业,从而加快农业生产产业化和现代化,增加农业效益,进一步发展农村经济。

4、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增强农产品竞争力的需要

唐山农产品种类齐全,是京津和东北地区重要的农产品供应基地,但同时农产品面临国内、国际双重市场竞争的压力逐年增大,政府可以运用农业保险这一“绿箱政策”对农业生产提供各级财政补贴,促进农业生产的产业化、规模化、标准化,提升农产品竞争力,在巩固国内农产品市场地位的同时,还可以实现高品质、高附加值的出口创汇农业。

5、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构建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农业保险在一定程度上能降低农业生产投资的风险预期,进一步提高农民收入,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升有助于农村社会的稳定,促使广大农民更加积极地投入到农村经济发展,建设一个繁荣、安定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二、唐山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开展情况

唐山市是农业大市,也是自然灾害频发地区,据统计,2009年我市受灾面积44万亩,成灾面积26.7万亩,因灾损失超过5亿元,因此建立完善的农业保险机制尤显重要。目前我市开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有能繁母猪、奶牛、小麦、玉米、棉花五种,按照“低保障、广覆盖”原则,基本实现了全市覆盖。2009年唐山市有3家实力较强的公司积极参与了服务“三农”的体系建设工作,即人保财险唐山分公司、中华联合财险唐山中心支公司与人保财险曹妃甸分公司,他们相继在各县(区)建立了农业保险服务体系,有效的解决农民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多年盈利,一灾亏损”和“多年致富,一灾致贫”的问题。2009年,这三家保险公司共承保能繁母猪30万头、奶牛5万头、小麦100万亩、玉米104万亩、棉花11万亩,各类保费收入共计7180万元。理赔方面,能繁母猪理赔数量11557头,、奶牛理赔4573头、小麦理 赔655万元,理赔金额合计4127万元,将保险服务延伸到种植业与养殖业,较好的发挥出了保险的抗风险 的补偿功能和社会稳定器的作用,收到了参保农户的欢迎。

二、当前政策性农业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民风险意识淡薄。农业生产长期“靠天吃饭”,农民大部分没有风险防范意识,农民普遍对农业保险理解不透、认识不足,即存在侥幸心理,又担心参保手续繁琐、理赔程序复杂,交了保费害怕得不到保障,参保积极性不高。目前我市参保险种除能繁母猪的承保率达到80%、小麦为60%外,玉米、棉花的承保率只有7%、奶牛18%。

2、保险品种较少。目前我市由财政部门提供保费补贴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有能繁母猪、奶牛、小麦、玉米、棉花等,在我市种植面积也比较大的农作物如水稻、大豆、花生等,则没有列入补贴险种范围。

3、勘赔定损难。由于农业灾害季节性较强、损失勘定时间短,不可预见因素多,如果没有技术性较强的专业仲裁机构,灾害损失难以确定,加之部分农民受灾后有等待政府救济的思想,赔偿容易出现理赔纠纷。

4、农业保险成本高。农业产业的高风险性、空间的分散性、时间的季节性、定损的复杂性,造成了农业保险的高成本性,农业保险需要比一般城镇保险付出较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5、法律法规缺失。由于农业保险目前还处在试点阶段,国家还没有相应的政策倾斜和支持,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规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予以扶持,地方也没有管理条例,农业保险的业务开展所依靠的是上级有关部门的红头文件,诸多问题形成了法律真空。如果国家没有补贴,一旦遇到大灾之年,保险公司有可能出现赔付不起的尴尬地位。而从国外来看,农业保险都是政府支持的。在美国,农作物保险的保费50%以上都是由政府承担的;在日本,依据不同的农作物,政府的保费补贴甚至高达70%以上。

农业保险是防范农业生产风险、化解农业灾害损失、创造良好农业生产环境的一项制度创新,是创新财政支农方式、完善财政宏观调控措施的重要手段,是建立农民长效增收机制、解决“三农”问题、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效途径。因此,农业保险的发展以及推广具有重要意义。

三、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几点建议

1、加大宣传、培训力度。一是政府及保险公司要通过新闻媒体、广告、宣传单、保险咨询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做实做细工作,让农户了解政策,提高认识,主动参保。二是加强部门联合,加大培训力度,在基层培训既懂保险、又懂农技、气象的人才,让他们成为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 5 得力助手。三是依托省政府今年实施的粮食核心示范区工程,加大宣传、引导力度,扩大种粮农户的承保率。

2、创新投保组织形式。坚持尊重农户意愿与提高组织程度相结合,鼓励以农业企业、农业合作组织、生产基地为载体,或以乡为单位,组织农户统一投保。可充分发挥基层站所贴近农民、提供技术服务、跟农民打交道多的优势,组织做好保险工作,方便群众,切实提高参保率。

3、完善保险政策。一是增加保险品种。可以在全市范围内扩大水稻、花生、大豆等险种的试点面,只要农民有需求,报批后都可纳入试点,还可增加蔬菜、生猪养殖等地方特点保险品种,实行总补贴额度管理,即由各县选择险种,报批后在全市的总补贴额度内统筹补贴保费。二是提高保费补贴比率及保险金额。加大财政对农业保险补贴力度,逐步把对农业保险保费的补贴提高到占当年农业增加值的一定水平,以后逐年适当提高补贴比例。逐步提高所保标的保险金额,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对农民和农业企业的吸引力。

4、加强保费补贴政策同农业信贷及其他支农政策的结合。一是加大与支农政策的结合,在当前粮食直补、综合补贴、良种补贴等各种支农补贴政府运行成本较高,农民取得补贴用于农业开支方面少的情况下,中央可调整补贴方式,将给农户的支农直接补贴转换成保险等其他方式,即将直补资金用于现由个人负担的农业政策性保险保费,这样既可体 现支农资金的效果,又可节约行政成本,还可将政策性农业保险参保率提高,提升农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二是加大与农业信贷的结合,可以由保险公司担保农户向银行贷款暂付保险费。

5、优化保险服务。可以通过增加网点,聘请人员等方式充实保险组织体系,加大人员、经费投入,创新保险服务手段和服务方式,在承保、防灾防损、查勘定损、理赔等各环节提供优质服务。尤其是在灾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第一时间内及时上门,主动服务,减化手续,在最短的时间内理赔,使农民切实感受到参保的好处。

6、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配套政策,保障保险支出的需要。制定相关政策明确保险费的补贴和经营管理费补贴、在发生巨灾损失条件下的财政支持等,切实保障保险费用支出,激发各部门及基层工作人员积极性。通过试点和完善,让政策性农业保险发挥综合效应,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广覆盖”,成为农民、农业的“保护伞”。

2.完善农业保险支持政策的建议 篇二

我国农业保险起步于20世纪30年代。1934年, 金陵大学农学院、农业实验所与上海银行在安徽和县乌江镇开展了耕牛互助保险, 从此开始了我国农业保险的实践与探索。1939年, 重庆北碚开办了农民养猪保险。1944年, 国民政府通过中国农民银行在重庆创办了中国农业特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开展了牲畜保险。新中国成立前, 农业保险的探索仅限于牲畜保险, 没有涉及种植业领域, 而且承保的面积很小。

新中国成立后, 我国进行了三轮农业保险的试验:

第一轮是1950-1958年。1950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北京郊区、山东商河等地试办了牲畜保险, 1951年在山东、江苏、河南等产棉区开办了棉田保险。由于农业保险亏损等原因, 1954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停止了农业保险业务。1956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又恢复了农业保险。1958年中央政府决定取消国内保险业务, 第一轮农业保险试验至此停止了。这一阶段, 虽然农业保险的试验时间较短, 且几经起伏, 但农业保险对发展当时脆弱的农业经济做出了贡献。

第二轮是1982-2002年。1980年, 我国恢复了国内保险业务。1982年, 国务院在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内保险业务的情况和今后发展意见的通知》中指出:“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 积极创造条件, 抓紧做好准备, 逐步试办农村财产保险、牲畜保险等业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各省市区开展了养殖业和多种农作物的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发展很快。1982年农业保费收入仅23万元, 1987年达到1亿元, 1992年达到8.17亿元。1986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立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 经营兵团范围内的农牧业保险。1987年, 民政部将保险引入政府救灾领域, 在一些县进行了“农村救灾合作保险”试验, 大部分试点县出现经营亏损, 到1999年民政部结束了此项使地方民政部门陷入困境的改革。与此同时, 中国人保公司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营的农业保险业务由于亏损严重, 两家公司都削减了农业保险业务。到2001年, 农业保费收入只有3.98亿元, 相当于1992年农业保费收入的一半。到20世纪初, 农业保险不断萎缩, 一些省份已停办了农业保险业务。这一阶段的农业保险试验, 前期发展很快, 后期逐步下滑。

第三轮是2003年至今。2003年10月,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2004年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吉林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 并在黑龙江、吉林、上海、新疆、内蒙古、湖南、安徽、四川、浙江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农业保险试点。2006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明确提出“积极稳妥推进试点, 发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农业保险”。2007年中央财政列支21.5亿元在吉林、四川、新疆等六省 (区) 开展了水稻、玉米、小麦等主要粮食作物保险保费补贴试点, 列支11.5亿元在全国开展了能繁母猪保费补贴试点。之后, 国家不断扩大农业保险险种和试点范围。截至2009年底, 中央财政支持的农业险种包括能繁母猪、奶牛、玉米、水稻、棉花、小麦、大豆、花生、油菜、森林等。同时各省市区还结合当地情况, 开办了一些诸如葡萄、西瓜、苹果、马铃薯、温室园艺、肉鸡等品种的农业保险业务。农业保险已覆盖全国所有省市区, 险种已涉及种植、养殖等多个领域。

二、我国农业保险政策的主要特点及成效

(一) 主要特点

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轮、第二轮农业保险试验, 由于对农业保险的特殊性认识不足, 走了一条纯商业化的农业保险道路。第三轮农业保险试验是在认真总结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实践, 积极借鉴国外农业保险发展经验的基础上, 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突破的一次大胆探索, 初步建立了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其主要特点是:

一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给予政策扶持和积极引导。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农户投保按品种、按比例给予补贴;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适当给予经营管理费补贴;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政府还对参保农户给予信贷支持等优惠, 把农业生产者是否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作为享受各类政策性扶持、信贷支持的重要前提条件, 对参保者在财政扶持、贷款等方面实行优惠、优先。

二是商业化运作。农业保险的经营以商业性保险公司为主, 对农业保险按照市场化的模式进行运作。保险经营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 确定投保农产品的品种、费率、保险金额、赔偿责任等。

三是农民自愿参保。政策规定要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 积极引导农民参加农业保险, 农民自愿选择参加农业保险的险种, 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农民投保。

(二) 取得的成效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我国农业保险政策的重大突破, 自实施以来, 我国农业保险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 特别是2007以来, 我国农业保险规模不断壮大, 服务领域逐步拓宽, 各项试点稳步推进, 在防范抵御农业风险、促进农民增收、维护农村稳定、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是业务快速发展, 服务面迅速扩大。2009年, 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133.9亿元, 提供风险保障金额达3812亿元, 同比增长59%;参保农户已达1.33亿户次, 同比增长48%。农业保险规模已达到亚洲首位, 全球第二。以陕西省为例, 陕西省2007年在洛川县开展了苹果保险试点, 承保面积4万亩;2008年扩大到4个县, 承保面积27.5万亩;2009年扩大到8个县, 承保面积46.3万亩;2010年扩大到13个县, 承保面积达到60万亩。苹果保险成为陕西农业保险中发展最快、影响最大、受惠人数最多的农险品种。

二是涉农保险产品更加丰富。中央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品种达到9个, 地方性财政支持的险种已涉及粮食作物、经济作物、蔬菜园艺、生猪、家禽、水产养殖等多个领域。以陕西省为例, 农业保险除中央财政支持的险种外, 还开展了富有地方特色的苹果、红枣、核桃等农业保险。

三是各级财政对农业保险的投入力度不断加大。2007年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为33亿元, 2009年增加到59.7亿元。与此同时, 地方财政支持农业保险的力度也不断加大。以内蒙古自治区为例, 中央财政承担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由2007年的25%, 增加到2008年的35%, 2009年又增加到40%;2007年自治区财政承担25%, 2008年、2009年分别增加到50%和55%。

四是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网络初步形成。经过几年的发展, 我国已形成以中国人保、中华联合两家全国性保险公司, 黑龙江阳光、吉林安华、上海安信和安徽国元等4家专业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为主体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网络。

五是农业保险作用日益凸显。农业保险在保护农民利益, 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以及应对极端天气变化、推动农民迅速恢复生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应对2009年频繁影响我国粮食主产区的几场特大旱灾中, 农业保险发挥了积极作用。截至2009年11月底, 农业保险已为170余万受灾农户预付赔款3亿元, 有力地支持了抗旱救灾工作, 确保了国家粮食生产的稳定。2007年10月初, 台风“罗莎”登陆浙江, 导致余杭区超过二成水稻严重受灾, 为帮助农民尽快补种, 保险公司迅速赔付1 060万元, 积极挽救了农业生产。2008年1月发生在我国大部分地区的雨雪冰冻灾害, 导致大量生猪冻死, 保险公司赔款7744.4万元, 涉及7.3万头能繁母猪, 为灾后生猪生产的尽快恢复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近年来我国农业保险快速发展的原因分析

(一) 国家对农业保险的发展高度重视

随着国家对“三农”问题的高度重视, 国家越来越认识到农业保险的重要性。从2004—2010年, 中央一号文件均对农业保险的发展提出明确要求。2007年中央一号文件把农业保险列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强调“加快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 扩大试点范围、增加险种, 加大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保费补贴力度, 加快建立农业再保险体系和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鼓励在农村发展互助合作保险和商业保险业务。探索建立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与此同时, 中央财政不断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 扩大农业保险的试点范围, 积极引导和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有力地促进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二) 国家有关部门对农业保险的管理不断加强

近年来, 保监会、财政部等部门先后制定下发了《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发展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一系列政策文件, 进一步规范了农业保险业务, 推动建立了理赔政策公开、理赔流程公开、理赔结果公开和查勘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的快速理赔制度。同时, 保监会还以规范农业保险市场秩序和维护投保农户合法权益为重点, 组织开展了专项检查, 严厉打击农业保险经营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中央有关部门建立了农业保险联席会议机制, 加强了对农业保险的协调、指导和管理。

(三) 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的有力推动

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的有关精神, 对农业保险的发展给予了有力的支持和推动。如上海市, 各区县财政或农委所属的11家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共出资2.2亿元, 于2004年9月成立了我国第一家专业性的农业保险公司——安信农业保险公司, 实行“政府行政推动, 市场化运作”的经营模式。成立了市区县二级推进农业保险委员会, 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农业保险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扶持农业保险的政策措施。将农业保险的发展列入区县政府考核范围。各农口职能部门配合保险公司落实每年各项农业保险任务, 联合召开有关险种的工作会议, 进行宣传动员和具体部署。市农委召集各部门协调解决农业保险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市财政对农户实行保费补贴, 对农业保险业务给予免征各种税收的优惠政策, 建立了特大灾害补偿机制。在上海市政府的推动和支持下, 农业保险快速发展, 承保覆盖面已达90%以上。

(四) 保险机构在农业保险方面的积极探索

保险机构根据国家开展农业保险的要求, 结合当地农村农业实际, 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支持下, 大胆试验, 积极探索, 已形成了“安信模式”、“安华模式”、“互助制模式”、“共保体模式”和“安盟模式”五种模式, 丰富和发展了农业保险。中国人保公司陕西分公司探索建立了设施蔬菜“银保富”模式, “银保富”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依托, 通过财政资金对参保农户给予保费补贴, 保险公司对设施蔬菜提供保险服务, 银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参保农户优先予以信贷支持, 形成财政资金引导, 银行、保险业共同合作, 解决农户贷款难问题。按照陕西省设施蔬菜“银保富”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 农户首先对设施蔬菜进行投保, 每个大棚保费为400元, 保额为1万元, 保险期限一年, 投保农户承担费用的30%, 省财政补贴70%。农户持保单可向银行申请1万元的贷款。如遇火灾、爆炸、暴风雨、冰雹等造成的大棚损失, 或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致身故、残疾等原因的, 保险公司将给予理赔。至2009年底, 陕西“银保富”发展蔬菜大棚4650亩, 为农户提供贷款327万元。

四、我国农业保险面临的主要问题

目前政策性农业保险已在保护农民利益, 促进农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 我国施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时间还较短, 在实践中还暴露出一些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 业务亏损问题仍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在我国农业保险的实践与探索中, 农业保险亏损的问题一直是制约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主要因素。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第二轮农业保险试验, 之所以走走停停, 主要原因就在于农业保险业务普遍亏损, 从而导致保险公司对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缺乏积极性。1985—2004年, 除两年农业保险实现微利外, 18年呈现亏损, 累计亏损18.67亿元。20年中, 农业保险业务的平均综合赔付率超过120%。第三轮农业保险试验以来, 中央和地方财政采取为农户承保提供保费补贴, 为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提供经营管理费补贴、免除农业保险业务营业税等措施, 提高了农民参与农业保险的积极性, 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业保险亏损的压力, 但农业保险“大干大亏、小干小亏、不干不亏”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农业保险业务普遍亏损, 以至于很多商业保险公司对此类险种望而止步。据中国人保财险陕西分公司反映, 2007—2009年农业保险亏损2 000多万元, 2010年第一季度已亏损2 400万元。陕西省在泾阳县试点的奶牛保险共收取保费292万元, 但最终赔付812万元, 赔付率达到了278%, 严重挫伤了保险公司开办奶牛保险的积极性。中华联合陕西分公司和永安保险陕西分公司在政策性农业保险推行的初期, 对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积极性很高, 积极争取进入陕西农业保险市场, 然而仅仅经营了一年时间, 农业保险业务的持续亏损使这两家公司从陕西农业保险市场中退出, 目前只剩下陕西人保分公司在苦苦支撑。农业保险业务的持续亏损是目前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中面临的最主要、最突出的问题, 如何化解农业保险的经营风险, 是促进我国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面临的重要问题。

(二) 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低

首先, 我国农业保险在总体上普及率很低, 覆盖面很小。全国农业保险承保率不到5%。我国种养两业95%以上均处在缺乏保险保障的状态之下。其次, 农业保险险种较少。以湖北省为例, 在开展的农业保险业务中, 种植业仅有水稻, 养殖业只有母猪和奶牛能够投保, 油菜、小麦、玉米、棉花、大豆等尚未纳入农业保险范围。再次, 赔付标准较低。目前全国还没有建立统一的农业灾害赔付标准体系, 各地保险公司根据当地实际确定赔付标准, 但总体来看, 赔付标准较低。湖北省目前执行的农业保险方案中, 水稻出险损失30%以上才开始按比例赔付, 水稻绝收后的最高保险赔付额不得超过200元, 远远低于农民种植水稻每亩400元的成本价。2008年, 一场50年不遇的雪灾给我国部分省份的农业生产带来了“毁灭性的打击”, 农业经济损失达250—500亿元。而与天价损失形成鲜明对比的是, 在这场灾害中, 受灾农民获得的农业保险理赔数额仅为4 000万元。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与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和农民的期望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三) 保费补贴方式需进一步完善

目前政策性农业保险要求中央、地方财政按一定比例对农民投保予以保费补贴。这种方式对地方财力较弱的地区来说压力较大。以陕西省为例, 在107个县 (市区) 中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就占一半多, 这些贫困县主要靠国家的转移支付维持正常运转, 在“保工资、保运转、保稳定”的情况下, 开展的险种越多, 财政的负担越重, 无力拿出较多的资金对农业保险给予补贴, 即使低水平的补贴县级财政也感到压力很大。陕西省2008年在洛南等县开展了核桃保险试点, 但洛南县由于财政困难, 对核桃保险的财政补贴一直没有兑现。农业大县开展农业保险需要更多的财政补贴资金, 而这些县往往是财政穷县。财政实力强的往往是一些工业强县、农业弱县, 这些县级财政在农业保险方面发挥不了更大的作用。

(四) 农业保险缺乏立法支持

从国外运行经验来看, 农业保险较为成功的国家都出台了相关的农业保险法, 但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出台农业保险的专门法律法规。我国现行的《保险法》是一部商业保险法, 农业保险中大部分是政策性保险, 商业保险与政策性保险经营流程和规律大相径庭, 很难用现行《保险法》来指导其发展。法制的缺失给农业保险实践带来了较多困难, 农业保险普遍存在着展业难、收费难、理赔难的问题, 业务开展波动较大, 很难正常运作下去。法制的缺失使农业保险的定位、政府在政策性农业保险中的作用和地位、对农险的支持原则、对农险投保人利益的保护、对保险公司的保护、如何保证农险的投保面等问题难以明确或得不到有效落实,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业保险的规范化发展。

(五) 再保险和超赔机制尚待建立和完善

目前我国农业再保险体系不完善, 农业巨灾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除北京、江苏等少部分省市建立了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外, 大部分省市区没有建立相应的农业风险分散机制。如陕西省虽然在2007年印发的《陕西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实施方案》中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超赔机制进行了初步明确, 规定“试点阶段, 核定赔付额在当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2倍以内时, 由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付责任。核定赔付额超过当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2倍时, 报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但一直未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 也未建立农业保险超赔基金, 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承保积极性。

五、完善农业保险政策, 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建议

我国是农业自然灾害较多的国家, 近年来农业自然灾害呈现出灾害发生频率高、范围广、损失大的特点, 这严重威胁着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影响着农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农业保险作为扶持农业发展的一项有效政策工具, 是保护农业生产和提高农民收入不可或缺的手段, 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一项重要措施。从我国的国情出发, 不断完善农业保险制度, 对于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 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完善我国的农业保险制度, 一方面要积极借鉴发达国家开展农业保险的先进经验, 另一方面要根据我国农村、农业、农民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 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保险制度。

与发达国家相比, 我国“三农”具有自身的特点:一是农业生产规模小;二是农民收入低;三是农民收入中农业收入占的比重较低。据对陕西省500个村庄、6 000多农户的调查, 2008年农民人均粮食收入占年收入的7.3%, 人均养殖业收入占年收入的7.7%, 两项合计只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5%。而发达国家农民收入主要来自于养殖业和种植业;四是与发达国家相比, 我国农业的基础地位更为突出。我国人口占世界人口的26%, 农村人口占世界人口的14%, 更需要依靠保护农业来保障国家的粮食安全, 维护农民的利益。

我国“三农”所具有的特点说明, 与发达国家相比, 我国的农业保险经营成本更高、更复杂, 更需要国家的扶持。也说明我国发展农业保险, 不能简单地照搬照抄国外的发展模式和经验, 而是要立足我国国情, 认真总结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经验教训, 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保险发展之路。

(一) 建立农业保险法律制度体系

2006年底, 在国务院相关部门的积极倡导下, 《农业保险条例》的起草工作已经启动, 但至今没有出台。应加快《条例》的起草, 争取尽早出台。各省市区应根据农业保险试点情况及各自实际, 制定相应的农业保险地方性法规, 对农业保险的性质, 费率水平, 保障范围, 经营模式, 组织机构与运行方式, 政府, 保险机构和农民的责任, 各主体的保费负担比例, 风险准备金的提留, 监管责任, 税收优惠, 财政补贴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 使农业保险有章可循, 有法可依。

(二) 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长效机制

加大财政补贴力度, 建议将政策性农业保险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常规项目, 明确每年财政预算对农业保险的投入比例。对农业保险的补贴投入要按照一定比例逐年增长。增加对西部落后地区、粮食主产区和关系国计民生重大农产品保险的补贴投入。要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补贴方式, 逐步提高中央财政的补贴比例, 降低县级财政补贴投入比例。尝试建立省市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统筹制度, 省市区财政拿一部分, 其余部分根据各县 (市区) 财政状况, 分配农业保险保费统筹数额, 财政状况好的多拿, 差的少拿或不拿。统筹起来的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由省上统一管理、统一使用。

(三) 加大对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的支持力度

要研究制定对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给予费用补贴和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再保险业务给予补贴的具体实施办法, 并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税收优惠政策, 在免征种养两业营业税和印花税的同时, 免除经营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业务的全部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所得税。将机关车辆保险等赢利稳定的险种交由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机构经营, 弥补农业保险业务的亏损, 达到以险养险的目的。

(四) 建立多层次的农业保险风险防范机制

尽快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再保险体系, 在国家建立农业再保险公司的同时, 按西北、华北、东北等区域分布, 建立区域性农业再保险公司, 分散农业保险经营风险。建立国家级、省市区及部分财政实力强的县 (市区) 农业保险超赔基金或巨灾风险准备金, 用于应对农业巨灾可能对农业保险体系造成的毁灭性打击。

(五) 将政策性农业保险与其他支农手段综合运用

从美国、日本、印度等国的经验来看, 为解决农业保险投保率低的问题, 很多国家对农业保险实行自愿投保和有条件强制投保相结合的原则。建议将农业保险与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良种补贴、养殖补贴等国家支农政策综合起来运用, 对享受国家补贴和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品种, 应有条件地强制农民投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农业保险作为农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 要把农业保险与农村金融信贷紧密结合, 这样既可以充分发挥农业保险防范风险的作用, 又可降低银行的贷款风险, 积极推进农业贷款的发放。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要不断创新农业保险方式和产品, 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中的作用和影响力。

摘要:经过不懈地探索和实践, 我国已初步建立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政策性农业保险自实施以来, 我国农业保险规模不断壮大, 服务领域逐步拓宽, 在防范抵御农业风险、促进农民增收、维护农村稳定、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从总体上看, 我国农业保险仍处于试点、试验阶段, 农业保险制度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为此, 立足我国国情, 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实际的农业保险政策体系, 对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具有重要的作用和影响。

3.完善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建议 篇三

关键词:发展历史 存在问题 完善措施

一、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发展简要历史与概况

(一)我国古代农业保险思想的萌芽

在我国,小农生产方式根深蒂固,早期的农业保险思想正是根源于封建社会时期的小农生产方式。

(二)我国近代农业保险制度的形成

我国近代农业保险制度是在农村经济发展极为困难的条件下逐步形成的。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乌江耕牛保险会的尝试。二是北碚家畜保险社的建立。

(三)计划经济时期农业保险制度的演进

1.建国初期(1949~1957)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

伴随着农村经济整改的顺利进行,建国初期农业保险得到了快速的发展。

1949年10月20日.政府首先建立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2.人民公社制度建立以后(1958~1978)农业保险的滑坡与停滞

1958年10月,在西安召开的财贸工作会议认为,人民公社化以后,保险工作的作用已经消失,决定停办国内保险业务,所以农村保险业务又一次停办。

(四)经济转型时期农业保险制度的重新培育

1.市场化改革初期(1979~1992)农业保险的蓬勃发展

2.市场经济体制确立时期(1992至今)的农业保险制度的困扰

二、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现状和存在问题

(一)农业保险缺乏立法支持,农业保险法律体系存在严重缺失

农业保险通常是政策性保险,要使农业保险发挥应有的作用,离不开法律的支持。然而我国除了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对农业保险有简单规定外,至今有关农业保险的具体法律、行政法规仍未出台。只有制定了农业保险的法律规范,农业保险才能依法经营。所以,我国发展农业保险的立法工作应尽快列入有关部门的议事日程,使农业保险可以在法律的框架内健康发展。

(二)商业保险承办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不利于农业保险的发展

农业保险的政策性、非营利性与商业保险公司以赢利为目的的经济目标,在某种程序上不一致。因此,即使是农业保险制度相对比较成熟的美国,也从没有把农业保险完全交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例子。保险公司面对日趋激烈市场竞争,根本无法顾及农业保险对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的保障作用。从长远来看,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将有较大的局限性。

(三)农业再保险机制还不够完善

农业风险大都是巨灾风险,我国的农业保险缺乏适当的应对巨灾风险的措施,使得风险过于集中在保险经营主体自身,难于分散风险,影响经营主体的经营效果。

(四)农业保险缺乏政府的政策支持

我国的农业保险一直被作为纯粹的商业行为,未得到政策性补贴,农业保险除免缴营业税,其他方面与商业性保险一样。单纯靠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模式来经营农业保险是难以成功的,因为一次洪水、旱灾等巨灾风险所造成的受災面往往涉及一省甚至数省,其补偿费是商业保险公司难以承受的。如果没有政策补贴,农业保险将不会持续发展。

三、完善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建设的有关建议

(一)加强农业保险立法,建立健全我国农业保险相关法规,把农业保险纳入法制化轨道。立法部门要尽快制定和颁布《农业保险法》,对农业保险的经营目的、性质、经营原则、组织形式、承保范围、保险费率、保险责任以及相关机构对农业保险的监管作出明确的规定,明确农业保险的地位,并借助于税收杠杆的财政积累来补贴农业保险,将实现社会稳定作为首要目标。保险法。

(二)应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商业保险公司相结合的运行模式

我们应加大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建立各级政府财政、税收、金融的政策支持体系,多渠道、多经营主体(包括引进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机构)地发展我国农业保险。

(三)建立农业巨灾专项风险基金

巨灾专项风险基金是用以应付特大灾害发生而积累的专项基金,用于发生巨灾时的大额保险赔付。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自然灾害,每年都会因洪涝灾害,病虫灾害、干旱等灾害遭受巨大损失,巨灾专项风险基金确实是解决当前问题的一个有效措施和手段。

(四)强化保险监管,促进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

在现阶段要坚持市场行为监管与偿付能力监管并重。注重对高级管理人员政治和业务素质的审查,推动高级管理人员专业化、职业化进程。

(五)合理构建农业再保险体系

在我国农业风险频繁发生的情况下,农业再保险就显得更为重要。农业保险主管部门应充分调动国内外再保险公司的积极性,使国内外再保险公司跟进研究利用再保险机制,制定农业再保险分保方案,分散农业保险经营风险,支持农业保险业务稳健发展。

(六)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应实行多元化的组织形式

农业保险经营原则应遵循市场规律,立足于市场化经营,辅以国家政策扶持(财政政策、税收政策、监管政策等)。针对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模式,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应走经营主体组织形式多元化道路,建立经营主体多元化的农业保险经营体系,主要形式应包括商业保险公司代办、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地方性,取决于地方财力),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立足于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高素质人才)等。

(七)结合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建设以农业保险为核心的农村信用抵押融资体系

目前,制约我国农村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是资金问题。由于农产晶在生产、储藏等各个环节的特点,使其不具备成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抵押晶的条件,同时,土地的国有性质使得农民难以提供符合条件的抵押资产。而农业险保单本身所具有的标准化、价值固定的特点,成为农村资金融通的最佳载体。因此,应当建立与农业保险市场相配套的金融市场,推进我国农村和农业的发展。

(八)其他相关配套政策支持

一是加大基础建设投资。二是对投保人提供贷款担保或对金融机构给予利息补贴。三是启动农发基金支持农险,充分发挥农发资金在农村的作用。四是建立国家支农政策相关联的机制。

参考文献:

[1]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M].中国统计出版社,2008

[2]江生忠.中国保险业发展报告[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3]孙蓉主编.保险法概论[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4.完善农业保险支持政策的建议 篇四

一、保定市金融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存在的问题

(一)从金融支持农业科技发展的政策环境来看,财政投入总量不足,未形成整体合力

1,农业科技创新财政投入总量不足。近年来,虽然保定市不断加大对农业科技的投入特别是财政投入,增幅较大,但重点投向是农村水电、路网等基础性设施建设、民生工程、农业生产补贴等方而,用于科技研发和科技创新的投入仍然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2,金融支持农业科技创新未形成整体合力,配套建设有待完善。当前,金融机构与农业科技部门之间缺乏信息共享和支农共建平台,这就造成了金融机构与农业科技部门联系较少、交流不便、沟通不畅等现象。金融机构对于农业科技的发展现状与前景,农业科技企业的性质与经营风险知之甚少。同时,农业科技部门对金融机构资金投入的管理制度也不甚了解。导致这些部门与金融机构衔接少、配合少,影响了金融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深度和广度。

(二)从银行信贷支持力度看,政策性金融门槛高,商业性金融放贷谨慎,金融产品创新不足

1、针对农业科技的政策性金融贷款条件高、要求严、程序繁琐。农业发展银行作为中国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虽然将贷款投放重点放在了农业科技领域,但对贷款对象要求严,贷款条件要求高。基本采用商业贷款管理办法,要求满足各种抵押条件,并需通过农业发展银行和农业科技部门的共同审批,以及上报二级以上分行再进行评审,程序繁琐。

2、针对农业科技商业性金融贷款发放态度谨慎、条件严格。资金投入大、运营周期长、收益回收慢是农业科技创新的显著特点,因此其信贷风险比较高。商业银行为了规避风险,在处理农业科技创新的贷款时,特别是对小微型农业科技创新企业的贷款尤为谨慎,条件要求也较为严格。不仅要求其提供厂房、土地作为抵押,有的还需要含有股东房产。特别是对于民营农业科技企业来说,不但要求企业信用等级至少达到A级,而且法人夫妻双方要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大多数小微企业来说,要想达到如此高的条件甚为困难。

二、构建提高保定市农业科技创新能力金融支持体系的设本目 构建提高保定市农业科技能力的金融支持体系应该包括投融资体系、风险保障体系、信用担保体系、金融信息咨询体系四个相互联系又各有侧重的子系统,其中投融资体系是整个金融支持体系的核心,风险保障、信用担保和金融信息咨询是必不可少的支撑体系,直接为农业科技创新活动及投融资活动提供服务,可以有效降低或分散农业科技创新的风险。健全的金融体系,使资金供应者和资金需要者能自由参加交易,为资金融通提供方便条件,也有利于引导资金流向最有利的部门。

三、构建保定市农业科技创新金融支持体系政策建议

(一)推动农业科技创新协同机制建设,夯实金融支持基础

1、从政策支持上,建立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政府、涉农大中专院校及科研机构、企业等不同主体应充分发挥各自在农业科技创新中的作用,对创新协同机制进行积极推动,探索由社会广泛参与的创新体系。政府应在各个部门或机构之间发挥协调作用,为农业科技创新企业提供良好的融资环境。对农业科技创新的金融支持,应更多的关注于涉农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创新交流平台,制定农产品交易规范、创新优惠政策等方面。

2、从财政资金投放上,注重发挥财政资金的示范作用。对农业科技的创新应该有针对性、有重点性,对于具有广阔市场前景和市场价值的创新项目进行重点支持,市政府应该在财力能够承受的情况下,运用偿还性资助、创业投资引导、担保、贴息、保费补贴、税收优惠等多种方式,鼓励和带动社会资本广泛参与农业科技创新。

3、从风险分担与风险补偿机制构建上,政府应发挥引领作用。政府应发挥自身优势,在创建贷款风险分担机制、贷款奖励机制等方面发挥领头羊的作用,以吸引更多的金融资本、民间资本进入,并可设置创业投资基金、风险补偿基金等,促进企业的农业科技创新成果快速转化。

(二)加快构建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农业科技投融资体系

1、促进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的支农力度。一是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性金融的引导功能。在充分考虑贷款风险并建立预警机制的前提下,农业发展银行应对农业科技贷款管理制度做适当改革,如放宽条件、简化程序、延长期限、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对农业科技创新研究与发展的引导功能;二是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根据农业科技企业的实际情况与特点,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改革信贷管理制度。如质押物,除传统的质押物外,可以考虑将农业科技企业的股权、专利权、商标权、订单等“软件”作为质押物,也可以考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固定资产、水域滩涂使用权等“硬件”作为质押物。

2、创新农业科技企业融资模式,开辟多元化的融资渠道。除金融机构贷款外,农业科技企业还应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充分发挥融资券、票据等融资工具的作用,发展农业直接融资。同时,创新融资渠道,灵活运用“银行加保险”、“银行加担保”、“银行加保险再加财政补贴”等多种融资模式,并将其相互配合。同时,还应注重发挥社会资金的作用,支持各级政府设立投资基金,增加对农业高科技企业的资金投入,特别是向处于初创期的企业增加投资。还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专项金融债券,鼓励企业在证券市场上市融资,并对已上市企业给予税收优惠,鼓励其农业科技创新的积极性。

(三)完善农业科技创新金融支持的支撑体系

1、完善农业科技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发挥保险在农业科技创新中的保障及风险分担作用。一是加快农业保险的产品创新。保险公司应结合农业科技创新的实际特点,创新保险产品。如育苗、品种改良、机械设备、标准化养殖等都作为保险产品,纳入农业保险范围。同时,可将跟单农业等发展为新的保险品种;二是完善、加大财政对农业保险的补贴措施。为增强保险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加强其提供保险的积极性,各级财政可以建立有效的补偿机制,加大补贴力度和补贴比例。

5.完善农业保险支持政策的建议 篇五

2013-7-17

众所周知,小微企业在促进就业、改善民生、发展经济和维护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地位,其生存发展境遇近年来一直受到各界广泛关注。尤其是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如何破解,俨然成为了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一个最为突出的方面。事实上,尽管各方为缓解这一难题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采取了很多的有效措施,但是从小微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看,资金的供求之间仍存在一定矛盾。小微企业融资难一直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借鉴国际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和发展的主要政策措施,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取长补短,有助于更好地构建和完善支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政策体系,更好地促进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

国际上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和发展的主要政策措施

小微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举世共知,各个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多层次、多元化的小微企业服务体系。通过政府政策引导,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借助社会组织和民间机构的力量,为小微企业提供专业化、高质量的金融服务。

专项立法

通过法律手段扶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是国际上支持中小企业的通行做法之一。美国出台了包括《中小企业法》、《反托拉斯法》、《中小企业投资法》、《管制制度缓和法》、《中小企业技术革新法》、《中小企业经济政策法》、《消除限制法》、《公正平等法》、《扩大中小企业商品出口法》、《中小企业投资奖励法》等一系列旨在扶持中小企业稳健成长、维护市场自由竞争的法律法规。英国出台了十余项有关中小企业的法案,内容主要包括保护中小企业发明专利、鼓励科研成果向中小企业转让、防止大企业过度吞并中小企业形成垄断、解决企业间债务拖欠维持中小企业资金正常周转等方面。日本于1953年出台了《中小企业金融公库法》,通过设立中小企业金融公库的形式向中小企业提供长期低息贷款;1963年颁布了《中小企业基本法》将中小企业相关政策进行了系统化梳理,并以此为基础陆续制定了《中小企业投资扶持股份公司法》、《中小企业现代化资金扶持法》等系列法律法规。

专职机构

国际上对中小企业进行专职管理的机构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综合管理型,设立专门机构对中小企业进行统筹管理,职责相对集中,如美国设立了隶属联邦政府的中小企业管理局(Smal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它是美国中小企业的最高政府管理机构,局长由总统任命,并直接向总统负责和汇报工作,主要负责帮助中小企业融资,就保护中小企业权益向政府提出政策建议,并为中小企业提供培训、信息和技术支持。韩国设立了总统中小企业委员会(The Presidential Commission on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和中小企业管理局(Small and Medium Business Administration),负责制定和实施中小企业相关政策,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支持。另一种是分散管理型,中小企业管理职责分属不同部门,管理相对分散,但管理权限明确,部门间有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如德国在联邦政府经济部、财政部、研技部等政府机构中都单独设立了负责中小企业事务的机构,各州政府、工业协会、工商会也都设有专职负责中小企业事务的部门。

专项基金

美国政府设立了种类众多的针对中小企业的财政援助基金,包括针对专项科技成果的研究与开发基金、产品采购基金、中小企业创业基金、失业人口就业基金、风险补偿基金、财政专项基金、特殊行业再保险(放心保)基金等,从而鼓励中小企业创新发展、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欧盟由欧洲投资银行和欧洲投资基金合作建立了“欧洲技术便捷启动基金”,通过介入中介风险资本基金25%股本的方式,支持风险资本基金投资于有新研发成果的研究中心和科学园区的中小企业。德国设立了“欧洲复兴计划特殊资产基金”,对新成立的中小企业可按贷款方式获得资金援助,贷款金额为4万马克,前两年免付利息,从第三年开始享受2%、3%、5%的优惠利率,五年后按市场利率计算。

专属担保

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通过提供贷款担保的方式帮助中小企业获得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按照7(a)

贷款计划向金融机构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美元的贷款,由中小企业管理局提供一定比例的贷款担保,金融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提供贷款,贷款风险由中小企业管理局共同承担。此外,中小企业管理局还为中小企业提供多种贷款担保及小额贷款。欧盟与欧洲投资基金(European Investment Fund,EIF)签署了关于实施“增长与环境”引导项目的协议,EIF为少于100名雇员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用于可以带来重大环境利益的投资。日本依据其1958年颁布的《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法》设立了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并在各都道府县成立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构成了相对完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在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融资时,由信用保证协会对其债务进行担保,而信用保证协会承保的债务再由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进行保险。

专享税率

美国对年收入5万美元以下的中小企业实行15%的低税率。英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对中小企业进行减税,年利润低于30万英镑的中小企业公司税税率从38%逐步减少至20%左右,低于大企业10个百分点,同时免去了中小企业的投资收入附加税和国民保险附加税。法国对实施新技术的中小企业减免50%的税收,日本也有类似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该国对研发型中小企业免除法人税和所得税,对企业因研发而产生的亏损允许其结转到以后补亏。

多元融资

在间接融资方面,建立了包括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中小型银行和社区银行等在内的多层次差异化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如欧盟设立了专职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政策性银行——欧洲投资银行(European Investment Bank),德国复兴开发银行也承担了为中小企业投资提供长期贷款支持的职责。在直接融资方面,很多国家开辟了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二板市场,最为著名的是美国的全国证券交易协会自动报价系统(The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ecurities Dealers Automated Quotation system, NASDAQ),英国也设立了伦敦股票交易所另类投资市场(The Alternative Investment Market of the London Stock Exchange)和为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市场(Off-Exchange)等二板、三板市场。在民间融资方面,发达国家大多拥有较为成熟的民间金融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补充性融资支持,如美国的民间风险投资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融资和股权投资支持,英国多家小型金融公司组成了风险投资协会(British Venture Capital Association)进行中小企业风险投资。

通过这些国际上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和发展的主要政策,可以看出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政府力量和市场作用双管齐下,通过财政政策、税收政策等引导商业力量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支持力度。二是政策涉及面广、针对性强、扶持方式多元化,涉及到企业的创立、发展、科研、融资、招聘等多个方面,而非仅仅局限于为小微企业提供资金帮助。三是重视小微企业自身的能力建设,特别是科研创新能力,着力扶持有高新技术的小微企业发展。我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政策体系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国家先后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手段支持小微企业发展,2012年4月国务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就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进行了全面政策部署,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也采取了多项有效措施,小微企业融资状况逐步改善。据银监会公布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12月末,全国用于小微企业的贷款余额达14.77万亿元(含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和小微企业主贷款),占各项贷款余额的21.95%,较年初增加2.43万亿元,较上年同期多增19.6亿元,增速为19.73%,较各项贷款增速高2.62个百分点,连续4年实现了“两个不低于”目标。

但是,对照国际上在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和发展方面的主要政策作法,可以看出我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政策体系仍然存在一定改进空间:

一是在立法方面,2003年开始实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是我国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第一部也是目前为止唯一一部专项立法,这部法律虽然包含了大量保护、扶持和引导小微企业良好发展的法律措施,但其中大部分规定为原则性、政策性条款,具体配套办法和措施有待跟进,在法律体系建设方面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

二是在政府机构设置方面,目前我国政府层面专职负责小微企业的是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司,相较发达国家而言,层级相对较低。虽然国务院层面于2009年成立了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但由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相关财税、项目审批、金融服务等职能分属于多个部委,部门之间有效协调机制仍待完善,政府层面推进合力略显不足。

三是在财政资金支持方面,虽然国家层面和各地方政府每年均有相关财政补贴用于帮助小微企业获得金融支持,但存在着使用较为分散、覆盖面有待推广、支付方式相对单一等问题,且在实际操作中非政府背景的小型信贷机构和担保机构在获得财政补贴方面仍存在一定困难。

四是在小微企业担保服务方面,目前我国的小微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普遍存在着规模较小、担保放大倍率低、资金来源单

一、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等问题,且缺乏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和必要的风险补偿机制,能够支持的小微企业范围有限。同时,繁复的抵押担保手续和相对较高的抵押担保费用也影响了小微企业担保服务的可得性。五是在税费负担方面,近年来我国出台了包括上调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在一定时期内免征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借款合同涉及的印花税等一系列针对小微企业的税费减免措施,但据《小微企业融资发展报告2013》调查结果显示,仍有超过4成小微企业主认为目前税费负担过重。同时,小微企业在获得金融服务方面仍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为获得信贷资金需要向商业银行、担保公司等支付一定隐性成本,这也是小微企业感觉“融资难、融资贵”的原因之一。

六是在多元化融资体系建设方面,金融机构产品创新与小微企业实际需求之间仍存在一定差距,缺乏针对于小微企业成长周期的金融产品服务支持体系,资本市场发育还不够成熟,债券市场规模偏小,非公开发行、非上市公司股权流通渠道不够畅通,风险投资机构发展政策尚未明晰,这些都制约了小微企业、特别是初创期和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发展。

相关政策建议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建议以《中小企业促进法》为基础,建立完善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政策组成的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并根据形势变化对《中小企业促进法》进行适当修订和调整,使之具备更强的时效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对金融业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所需的一系列配套制度予以完善,考虑尽快出台征信管理条例和规范信用担保、民间融资等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构建多元化融资体系

建议进一步完善大中型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系,合理设置贷款审批权限、调整审批环节,创新适合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的信贷产品和担保方式,为各个成长阶段的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理财、咨询、财务管理等一揽子金融服务;同时,加大对小微企业不合理收费的检查和查处力度,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大力发展以小微企业为主要客户群体的小型微型金融机构,适度放宽小型微型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引导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型为村镇银行,结合当地情况“因地制宜”发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完善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市场各项制度,发挥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与机制转换功能。发展债券、私募股权、场外交易、融资租赁等非信贷类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推进民间金融规范化、阳光化发展。

综合运用财政税收手段

在财政政策方面,建议进一步推动设立以为小微企业贷款进行风险补偿为目的的专项财政资金,扩大风险补偿范围,适当抵补金融机构开展小微企业业务所面临的风险,发挥财政资金导向与杠杆作用,提高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的融合度。对于符合标准的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融资业务给予一定政策倾斜和税收优惠,从机制上激励金融机构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考虑赋予银行业金融机构一定的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税前自主核销权,简化呆账核销程序,提高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效率。在税收政策方面,建议通过降低税率、增加费用扣除等方式,给予小微企业更多的税收优惠,降低其经营发展成本。可考虑对于成立3年以内的初创期小微企业,减免或延期征收相关税费,切实减轻创业负担。通过对研发费用、设备投资费用等予以税收抵免的方式,鼓励小微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6.完善农业保险支持政策的建议 篇六

按照“量力而行、循序渐进;明确指向、突出重点;市场导向、遵循规则;协调配套、提高效能”的原则,现阶段我国构建以价格支持为基础、以直接补贴为主体的农业补贴政策框架体系,必须进一步创新农业补贴支持机制,探索新形势下强农惠农的新思路、新方式和新途径。为此,我们建议:

一、积极探索建立重要农产品价格稳定机制

建议对重要农产品实行稳定价格带措施,其基本作用机制为,当市场价格低于政府确定的最低保护价时,为维护农民利益、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政策执行机构按照最低保护价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农产品;当市场价格高于最高干预价格时,为保证市场平稳运行,政策执行机构将农产品储备投放市场,增加供给、平抑价格;当市场价格处在稳定价格带以内,政府对价格不采取干预措施,由市场机制自发调节价格。如政府掌握的储备不足,可以通过紧急进口等措施增加市场供给,使价格稳定在可控范围内。

二、稳妥推进差价补贴措施试点

由于大豆、油菜籽国内供需缺口较大,进口依赖严重,对外开放度高,现行临时收储措施的托市保价效果较为有限,难以有效保护农民利益。对大豆、油菜籽等油料产品的托市调控应把握好如下几点,第一,必须充分考虑其国内产需缺口大、对外开放度高的特点,注意防止出现进口抵消调控效果的“漏损效应”;第二,要尽可能减少对市场机制的扭曲;第三,补贴应合理适度,既要保护农民利益,又要财政能够承受;第四,要利用冬闲田资源,既鼓励扩大油菜生产,又避免与粮争地;第五,要符合加入WTO的承诺。

三、研究设计针对重要产品、关键环节的专项补贴措施

第一,水稻专项补贴。建议以水稻作为试点,抓紧研究与农民种稻面积或交售商品粮数量挂钩的水稻专项直接补贴。可考虑采取如上所述的差价补贴,或价外加价(即在水稻最低收购价基础上,另外加价补贴农民)等办法,与已有的最低收购价、种粮补贴相配套,建立鼓励水稻生产的政策支持新机制,缓解水稻供需紧张矛盾。

第二,专业农户补贴。对粮食主产区经营耕地面积在一定范围内(如30—150亩),且主要从事粮食生产的农户,按粮食实际种植面积给予补贴。种植规模较大的商业化农户(如150亩以上),由于能够获得高于平均水平的利润,因此不纳入补贴范围。

第三,农业信贷利息补助。建议采取项目申请的方式,对专业农户用于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自主投资,给予定额的直接投资补助;对商业化种粮大户,给予信贷利息补贴或者提供低息贷款。

第四,农业环保补贴。以粮食主产区的专业农户为补贴对象,对采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生产方式(例如,使用有机肥或根据测土配方施肥,减少农药使用量等)导致的损失给予一定补贴。

四、进一步完善现行补贴政策措施

对目前正在实施的补贴措施,要在系统评估政策综合效果、总结存在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政策机制与操作办法,增强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一)完善最低收购价政策

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实施以来,在保护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增产、农民增收,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但面对最低收购价政策调整及执行过程出现的新情况与新问题,必须高度重视,抓紧完善。

第一,市场机制被弱化,粮食市场政策化趋向逐步增强。一方面,国家近年连续大幅度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水平,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另一方面,国家通过最低收购价等干预性收购掌握了市场上的大部分粮源,粮食市场供应依赖于政策性粮源的拍卖,形成了政府调控政策主导着粮食市场基本走向的格局。

第二,最低收购价政策的“溢出效应”引发不合理的市场预期,可能加剧粮食市场波动的风险。如近几年连续提高小麦和稻谷的最低收购价格,形成了粮价“只涨不跌”的市场预期,改变了农户、粮食购销企业、加工企业等主体的行为,农户惜售心理日益增强、售粮节奏出现明显变化,购销企业因为有最低收购价格托底敢于囤积居奇、待价而沽。而市场上的粮食流通量大幅度减少,导致加工企业对政策性粮源依赖加重,市场对调控政策变化越来越敏感,极容易引起恐慌性抢购等不利于粮食市场稳定的行为。

第三,玉米临时收储以及小麦与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的设计,将单一执行主体调整为多元主体。其目的在于增强托市机制,减少托市收购对市场的扭曲作用。但政策实际执行表明,多元主体确实有利于强化托市机制,支撑粮价上行,但并没有减少市场扭曲,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对市场的控制,增强农民和下游企业的不稳定预期,提高政策执行与监督成本,增加宏观调控的复杂性。

(二)改进临时收储措施

20,采取多元主体参与临时收储措施,通过一次性运输费用补贴,鼓励和引导粮油加工企业到东北产区收购玉米、大豆,在南方油菜籽产区收购油菜籽。政策执行结果表明,部分参与临时收储的经营性企业,以盈利为目的,在市场价格低于临时收储价格时,并不进行托市收购,多是徘徊观望;而当市场价格回升到临时收储价格之上时,为获取国家的费用补贴纷纷抬价抢购,进一步推动价格快速上涨,形成逆向调控效应。由于流向多元主体的临时收储粮食,粮权不属于国家,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能力。

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临时收储措施,首先,必须坚持“单一”政策执行主体政策,避免多元主体分化政策效果;其次,建立制度化的政策启动与退出机制,防止政策操作的随意性;第三,探索建立临时收储与调控储备一体化操作机制,强化政府宏观调控能力。

(三)加强和完善直接补贴措施

对今后新增的直接补贴,要建立与农民实际种植面积挂钩的政策机制。其关键是,抓紧建立“农业补贴基础信息管理系统”。该信息系统包含全国各个农户土地承包与种植面积的地理信息基础性数据,能够准确甄别和确定各农户的产量、种植面积等情况。有关部门应充分应用卫星遥感等现代信息技术,结合农户承包地登记、确权及农业普查等工作,率先在粮食主产区建立以农户为单位的耕地资源与粮食种植面积基础数据库和土地空间信息管理系统,为今后开展各类政策性补贴、农业保险、粮食估产等工作奠定技术基础。

7.完善农业保险支持政策的建议 篇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财务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动物疫病防控事关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动物防疫支持政策,有效保障了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以相对较低的经济成本取得了较好的防控成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科学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农业部、财政部认真总结近年来动物疫病防控政策实施和试点工作情况,立足动物防疫实际,决定从2017年开始调整完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国家强制免疫和扑杀病种

国家继续对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小反刍兽疫实施强制免疫和强制扑杀。在布病重疫区省份(一类地区)将布病纳入强制免疫范围,将布病、结核病强制扑杀的畜种范围由奶牛扩大到所有牛和羊。将马鼻疽、马传贫纳入强制扑杀范围。包虫病重疫区省份将包虫病纳入强制免疫和强制扑杀范围。对猪瘟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暂不实施国家强制免疫政策,由国家制定猪瘟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指导意见,各地根据实际开展防治工作。国家强制免疫和扑杀范围以外的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考虑,自主安排。

二、建立强制免疫和扑杀病种进入退出机制

根据动物疫病防控需要,建立强制免疫和扑杀病种调整机制。农业部、财政部依法适时将国家优先防治的重大动物疫病、影响重大的新发传染病和人畜共患病,纳入国家强制免疫和扑杀财政支持范围。在风险评估基础上,对已达到净化、消灭标准或控制较好的动物疫病,适时停止国家强制免疫和扑杀财政支持。

三、优化强制免疫补助政策

(一)调整强制免疫补助比例和下达方式。对东中西部地区疫苗经费继续采取差别化补助政策,补助资金向中西部适当倾斜。对国家确定的强制免疫病种,中央财政统一疫苗补助比例,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畜禽统计数量和疫苗补助标准等因素测算中央财政强制免疫补助规模,切块下达各省级财政,对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经费、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和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工作予以补助。各省级财政根据疫苗实际招标价格和需求数量,结合中央财政安排的疫苗补助资金,据实安排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原中央财政安排的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调整为动物防疫补助,对组织落实强制免疫政策、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予以补助。

(二)调整疫苗采购和补助方式。进一步强化畜禽养殖经营者的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的强制免疫实行“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养殖场户可根据疫苗使用和效果监测情况,自行选择国家批准使用的相关动物疫病疫苗。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养殖场户的畜禽统计数量、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和产地检疫等情况,发放补助资金。对目前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继续实施省级疫苗集中招标采购,并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强制免疫工作,进一步提高强制免疫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自主采购养殖者应当做到采购有记录、免疫可核查、效果可评价,具体条件及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四、完善强制扑杀补助政策

建立扑杀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当前,根据养殖成本和畜禽市场价格变化情况,适当提高国家强制扑杀补助标准。标准调整后,猪维持800元/头不变;奶牛为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禽15元/羽,马12000元/匹,其他畜禽扑杀补助标准参照执行。中央财政对东中西部地区补助比例分别为40%、60%、80%。各地可根据畜禽大小、品种等因素细化补助标准。

五、其他

本方案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可根据本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本通知由农业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8.完善农业保险支持政策的建议 篇八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政府支持的农业保险起步较晚,但发展很快。2004年保监会开始在上海、吉林、黑龙江、江苏、四川、新疆等6个省区市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2007年扩大到14个省,目前已经覆盖全国所有省份。全国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由试点初期的6家增加到25家,适度竞争的市场环境初步形成。过去10年,我国农业保险业务规模的平均发展速度达到49%,成为全球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农业保险市场。2013年我国主要农作物承保面积达到11.06亿亩,保险金额达到1.39万亿元,参保农户达2.14亿户次,均创历史新高。2007—2012年,农业保险累计向1.13亿户次的农户支付赔款551亿元,对减轻农民的灾害损失、稳定农业生产发挥了积极作用。在一些保险覆盖面较高的地区,农业保险赔款成为灾后恢复生产的重要资金来源。

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有两个突出特点:

政策性保险是我国农业保险的主体。政府主要通过保费补贴方式支持农业保险发展。2007年中央财政首次列支21.5亿元预算开展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2012年中央财政农业保费补贴预算额度已经达到98.1亿元。目前中央财政补贴的保险品种达到15个,具体包括水稻、玉米、小麦、油料作物、棉花、糖料作物、马铃薯、青稞、天然橡胶、森林、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牦牛、藏系羊等,基本覆盖主要的种植业、畜牧业产品。2012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240亿元,其中享受财政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保费规模达到235亿元,所占比重高达98%。

农业保险发展的基本原则和框架已经初步确立。去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农业保险条例》明确了农业保险制度的基本构架和原则。条例规定,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限制农民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农民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的农业保险标的属于保费补贴范围的,由财政部门给予保费补贴;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单独核算损益,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具体的政策和办法正在制订之中。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保障水平较低,难以有效分担农业面临的自然和市场风险。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对农民的保障程度仍属于较低水平,主要是针对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以“物化成本”为标的提供保险,处于“保成本”的初级阶段,与发达国家的“保产量”、“保收入”相比,保障水平有较大差距。以种植业保险为例,2013年河南省小麦、玉米每亩保额分别只有311元、251元,这对于分散的小农户而言尚有一定作用,但对规模经营主体来说,由于生产总成本较高,按照这个标准投保就没有什么意义,一旦发生风险,保险赔偿额远远不能弥补损失。这是一些地方农民参保积极性不高的主要原因。

二是农业保险覆盖面低,保险品种相对较少。按照种植面积计算,2013年我国主要农作物的保险覆盖面只有50%左右。相比之下,美国主要农作物的参保率达到80%以上;日本、韩国农民主要通过农协参加农业保险,参保率几乎100%,但带有一定的强制性。从保险品种看,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品种共有几十个(包括中央和地方提供补贴的品种),以保生产成本为主;而美国目前已经有150多种农作物被纳入农业保险范畴,可供选择的保险品种超过300个,农民可以选择不同的产量水平或收入水平进行投保。

三是政策支持方式比较单一。从世界上农业保险发展比较成功的日本、美国、西班牙等的实践看,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具体途径,包括保费补贴、业务费用补贴、税收优惠、再保险支持、巨灾保险分散机制等方面,而我国由于政策保险起步较晚,目前还主要通过保费补贴的方式予以支持,支持方式相对单一,特别是农业巨灾保险和再保险制度仍没有建立,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仍面临较高风险,影响保险市场的供给。

二、政策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也是面临自然与市场“双重风险”的弱质产业。通过农业保险,可以有效减轻自然灾害及农产品价格波动给农民带来的损失,是保障农民收入水平、促进农业生产稳定发展的重要途径。纵观美、欧、日、韩等农业发达国家的农业支持与保护政策体系,农业保险政策在其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且有不断强化的趋势。近年来,由于气候变暖导致极端灾害性天气多发频发,生物能源开发、金融炒作等因素导致我国农产品价格波动加剧,农业生产面临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明显加大,给现代农业发展带来新的挑战。新形势要求我们,必须把加快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为支持农业的重要内容。

(一)进一步确立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定位

国内外的实践表明,农业保险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支持,而且近年来各国对农业保险的支持有不断强化的趋势。我国农业保险仍处于起步阶段,必须坚持把农业保险作为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突出重点,明确方向,加大支持力度,加快建立符合我国国情及现代农业发展需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并加强与农业直接补贴、价格调控等支持政策的相互协调。

(二)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

保费补贴是我国政府支持农业保险发展的主要政策工具。要围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给这一核心目标,进一步突出保费补贴政策的支持重点,区别不同地区和品种,实行差别化的保费补贴政策。不断提高中央财政对稻谷、小麦、玉米、生猪等重要农产品的保费补贴力度,适当降低主产区省级财政对粮食作物、生猪的补贴比例,不再要求粮食生产大县、生猪生产大县配套补贴保费,减轻地方财政压力,调动主产区政府支持发展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对于同一农产品、不同风险保障水平的农业保险险种,可随着保障水平的提高,逐步降低政府保费补贴的水平,更多地发挥市场机制来满足不同经营主体的保险需求。

(三)逐步提高农业保险的风险保障水平

由于发展水平不同,现阶段我国的农业保险仍应坚持以灾害补偿为主,重点保各类农业灾害给农民带来的损失。但与此同时,要适应农业生产成本持续上升和农业风险增大的基本趋势,稳步提高风险保障水平,逐步由目前的“保物化成本”,向“保生产成本”、“保产量”、“保价格和收入”的方向发展。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保险机构提高享受财政补贴险种的保障水平,尽快达到“保生产成本”的程度。按照今年中央1号文件的要求,积极探索开展财政支持的粮食、生猪、蔬菜等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在目前“低保障、广覆盖”的普惠型农业保险品种基础上,鼓励保险公司开办农产品“产量保险”、“收入保险”等保障水平较高的新型险种,让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愿、自主选择。

(四)积极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范围

除了主要的种植业、畜牧业产品之外,要逐步将区域性的特色优势产业和农产品品种纳入农业政策性保险的范围,重点包括农作物制种、渔业、农机、设施农业、家禽养殖、肉牛肉羊、苹果、柑桔、香蕉、茶叶、蚕桑等。鼓励保险公司提供相应的保险品种,符合条件的由中央或地方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等政策支持。

(五)推进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缺乏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是影响我国农业保险供给的重要原因。目前,为了分散农业巨灾风险,我国保险公司主要采取提取巨灾风险准备金、向国际市场购买再保险的方式,一些地方政府也开展了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的实践探索。要在此基础上,抓紧研究在国家层面建立由财政支持的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可以考虑由财政出资建立全国性的农业再保险公司,专门向农业保险机构提供再保险服务。也可以考虑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农业保险公司按照一定比例出资,建立全国性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形成更大范围、更高层次的巨灾风险分散转移和补偿机制。

(六)进一步拓展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具体方式

9.财政部关于支持农业生产发展政策 篇九

50、财政支持农业发展的政策规定有哪些?

国家逐步提高农业投入的总体水平,《农业法》规定:国家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国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省委、省政府规定各级财政每年新增财力20%用于农业、5%用于扶贫,要确保对农业投入的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

51、国家支持农业发展的主要补贴项目有哪些?

一是国家出台了支持农业发展的各种补贴政策。主要补贴项目有: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性农业保险补助,粮食、油料、生猪、奶牛生产大县奖励补助。二是对产粮大县的奖励政策,体现了国家对粮食主产区的支持。三是建立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完善扶持生猪、奶业、油料生产发展的扶持政策,支持规模化标准化生产。

四是支持农业新品种繁育和新技术推广,不断提高农产品科技含量。五是大力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发展,提高农民进入市场和应对风险的能力,支持社会责任感强、能够有效带动农民增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

六是退耕还林政策,奶牧还草工程,飞播牧草、草原防火隔离带建设和草原灭鼠等方面的财政支持政策。

七是防灾减灾、动物防疫、对农业生产救灾的支持政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通过这些政策的实施,促进农林、畜牧、水产业健康持

续发展。

八是有关部门将继续落实国务院出台的能繁母猪补贴、政策性保险,奖励生猪养殖大县等政策,完善应对生猪生产周期性波动的政策。

(一)粮食直补政策

52、什么是粮食直接补贴?

粮食直接补贴是国家财政把原来补贴在粮食流通环节的粮食风险基金,拿出一部分按一定的补贴标准和粮食实际种植面积,对种粮农民直接给予的补贴(简称“粮食直补”)。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是促进粮食增产、农民增收,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措施。补贴政策坚持向产粮大县、种粮大户倾斜的原则,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鼓励农民多种粮。

53、粮食直补实施范围是什么?

2004-2006年我省粮食直补实施范围为32个粮食生产县种粮农民。2007年增加到64个产粮大县。

54、粮食直补的品种有哪些?

陕西省粮食直补的品种有小麦、稻谷和玉米。

55、粮食直补的补贴标准是什么?

陕西省2004年到2006年,实行粮食直补的32个县补贴标准为一县一标准。2007年扩大直补范围到64个县,新增的32个县每亩补贴8元,原来32个县每亩补助标准超过8元的按原标准执行,每亩补助标准不足8元的提高到8元。

56、粮食直补的兑付方式是什么?

我省为了进一步理顺财政对农民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规范资金管理程序,减少发放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将粮食直补、良种补贴、退耕还林、粮食折现和生活补助等涉农补助资金,通过一折通存折向农户发放。农户收到存折后,持存折、个人身份证到指定的储蓄所领取补贴。离乡镇农业银行营业所或农村信用社较远,不方便农民取款的,由财政所直接发放补贴现金。但是,无论以哪种方式发放,都必须由农民签收,不得由乡(镇)部门和村(组)集中代领转付,也不得抵扣任何款项。

57、粮食直补的监管要求是什么?

为保证粮食直补资金能及时、如数地落实到农民手中,直补政策明确要求:一是县(市)人民政府要做好农户到村(组)、村(组)到乡(镇)、乡(镇)到县(市)的粮食实际种植面积的基本数据统计、核实和汇总工作,并以村(组)为单位,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二是实行村级公示制度,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享受补贴的粮食数量、补贴标准、补贴金额都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资金的兑付,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三是必须向种粮农民发放《粮食补贴通知书》,把粮食直补的有关政策向农民解释清楚。

(二)农资综合补贴政策

58、什么是国家农资综合补贴?

农资综合补贴是国家为了更好地保护农民利益,适当弥补种粮农民柴油、化肥、农药、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涨价对农民种粮收益的影响,由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给种粮农民直接给予的补贴。

59、农资综合补贴对象是什么?

农资综合补贴的补贴对象是,全省范围内的种粮农民(含国有农场的种粮职工)。

60、农资综合补贴的兑付方式是什么?

原则上要求采取“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形式将补贴资金直接兑付到户,为种粮农民领取补贴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61、农资综合补贴发放依据是什么?

以2002年省税改办核定的计税面积为基础,剔除半年内不能恢复粮食生产的经济作物(譬如:园艺产品、水产品、林木产品)面积、日光温室面积、征占用的耕地面积确定。从2008年起,逐步过渡到按实际种粮面积补贴(不考虑复种面积)。62、农资综合补贴的公示规定是什么?

县、乡财政部门负责对每个农户补贴情况进行村级公示后,给农户发放补贴书,并将补贴资金兑付给种粮农户。

(三)测土配方施肥补助政策 63、什么是测土配方施肥补助政策?

针对目前我国农村盲目施肥普遍,部分地区过量施肥严重,化肥利用率不高,不仅增加农业生产成本,也污染环境的实际情况,2005年财政部设立测土配方施肥专项补助资金,支持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工作,即在对土壤的营养成分进行测试的基础上,根据土壤状况施用配方施肥。

64、测土配方施肥补贴对象是什么?

测土配方施肥补贴对象是承担测土配方施肥任务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依照配方加工配方肥的企业等。65、测土配方施肥补贴内容是什么?

对补贴对象进行土壤采样、测土、配方、配肥等环节所发生的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66、测土配方施肥补贴标准是什么?

测土配方和土壤采样环节的补贴按照实际需要给予适当补助;仪器设备在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适当添置,用于仪器设备的补贴原则上不超过财政补贴资金的30%。项目管理费按补贴资金的2%提取。

(四)对产粮大县的奖励政策

67、中央对产粮大县的奖励原则是什么?

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按照“测算到县、拨付到县”的原则进行奖励。奖励入围的县原则上一定3年不变,但实行动态监测,对监测结果显示不符合产粮大县条件的,中止奖励资格。68、中央对产粮大县的奖励入围条件是什么?

奖励入围条件以县为单位,1998年至2002年5年平均粮食产量大于4亿斤,且粮食商品量大于1000万斤;对达不到上述条件,但对区域内的粮食安全起着重要作用,对粮食供求产生重大影响的县,由省级财政部门牵头,会同省级农业等部门提出意见,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财政部认可后,也可纳入奖励范围。

69、中央对产粮大县的奖励资金的拨付程序及用途是什么? 根据奖励入围条件选定产粮大县后,按奖励因素及各自所占权重和奖

励系数计算,将奖励资金直接分配到产粮大县,并对奖励入围情况予以公布;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到省级财政。省级财政在收到奖励资金后,必须在两周内拨付到县级财政,不得截留挪用;奖励资金作为财力性转移支付,由县财政统筹安排,合理使用,不得违规购买、更新小汽车,不得新建办公楼、培训中心,不得搞劳民伤财、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等。

70、中央对产粮大县的奖励资金如何管理与监督?

中央对奖励入围的产粮大县原则上一定3年不变,但实行动态监测。由省级财政部门牵头,会同省级农业等部门建立对产粮大县的动态监测制度,对分县的粮食生产等基础数据实行动态管理,跟踪基础数据的变化;中央财政对地方上报的基础数据资料和奖励资金拨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经查实有违规行为,中央财政将扣减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享受奖励政策的资格。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止奖励资格:一是监测结果显示不符合产粮大县条件的;二是弄虚作假,冒领补助的。

(五)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补助政策

71、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补助政策规定是什么?

中央财政设立了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农区和牧区防治蝗虫、小麦条锈病、水稻病虫害等传染性强、对农牧业生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病虫害所需费用。

72、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补助资金的用途是什么?

病虫害防治补助资金用于防治所需农药、机动喷雾(烟)机、燃油、雇工和劳动保护用品支出。

73、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补助资金的补助程序是什么?

省级农业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受灾情况提出资金方案申请,联合报送农业部、财政部。财政部根据农业部审核意见,将补助资金拨付省级财政部门。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所需农药、设备,除用于紧急救灾外,应由省级农业(畜牧)部门、财政部门统一实行政府采购。

(六)良种补贴类 74、什么是良种补贴政策?

国家为了鼓励农民使用优良品种,加快优良品种推广步伐,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对农民种植水稻、小麦、玉米、大豆、油菜、棉花、青稞等作物进行良种补贴。75、国家良种补贴的范围是什么?

水稻、小麦、玉米、棉花良种补贴在全省(区、市)实行全覆盖。油菜良种补贴在汉中、安康地区实行冬油菜全覆盖,边角地、新开荒地种植的油菜不享受补贴。

76、良种补贴的对象和标准是什么?

国家对生产中使用农作物良种的农民(含农场职工)给予补贴。2010年良种补贴标准是:早稻、小麦、玉米、大豆、油菜、青稞10元/亩;中稻(一季稻)、晚稻、棉花15元/亩。77、良种补贴资金发放程序是什么?

采取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的,实行公开推介良种,落实种植面积,农民自愿购种。乡镇财政所直接向补贴对象兑付补贴资金,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给农民。

采取差价供种补贴方式的,省级农业、财政部门组织招标采购良种,中标单位实行统一供种,良种补贴实行差价供种,购种农民按折扣价付款,供种单位登记销售折扣清册,购种农民签字确认。严禁省级以下农业或财政部门组织招标。省级财政部门在开标后按招标确定的供种量预拨70%补贴资金,根据农业部门逐级审核确定的供种清册和无种子质量问题书面意见,与供种单位结算其余30%的补贴资金。

(七)政策性农业保险 78、什么是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是农业生产者用支付小额保险费的方法,把农业生产过程中因灾害事故造成的农业财产损失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的一种制度安排,简单地讲,农业保险就是花小钱,保大灾,一旦遭受灾害,保险赔偿就能迅速帮助恢复生产,把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79、什么是政策性农业保险?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开展的由财政部门提供保费补贴的特定农作物、特定养殖品种的农业保险。农业生产者投保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部门将帮助分担一部分保费,减轻农业生产者的缴费负担。80、目前我省开办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有哪些险种?

目前我省开办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有: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政策性奶牛保险、政策性苹果保险、政策性大枣保险、政策性设施蔬菜“银保富”保险。

81、能繁母猪保险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我省自2007年起在全省开展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目前实行的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每头能繁母猪需缴纳保费60元,财政部门承担48元,养殖户支付12元,一旦发生保险单规定的保险事故,每头能繁母猪最高可获赔1000元。

82、奶牛保险的具体政策内容是什么?

我省自2008年起在全省开展政策性奶牛保险,目前实行的政策性奶牛保险有三个档次可供选择:(1)每头奶牛需缴纳保费180元,财政部门承担108元,养殖户支付72元,一旦发生保险单规定的保险事故,每头奶牛最高可获赔3000元。(2)每头奶牛需缴纳保费240元,财政部门承担144元,养殖户支付96元,一旦发生保险单规定的保险事故,每头奶牛最高可获赔4000元。(3)每头奶牛需缴纳保费360元,财政部门承担216元,养殖户支付144元,一旦发生保险单规定的保险事故,每头奶牛最高可获赔6000元。83、苹果保险的具体政策内容是什么?

我省自2007年起在部分地区开展政策性苹果保险试点,每年年初确定当年试点地区。我省目前实行的政策性苹果保险,每亩苹果需缴纳保费80元,财政部门承担40元,种植户支付40元,一旦发生保险单规定的保险事故,每亩苹果最高可获赔2000元。84、大枣保险的具体政策内容是什么?

我省自2009年起在部分地区开展政策性大枣保险试点,每年年初确定当年试点地区。我省目前实行的政策性大枣保险有三个档次可供选择:(1)每亩大枣需缴纳保费24元,财政部门承担16.8元,种植户支付7.2

元,一旦发生保险单规定的保险事故,每亩大枣最高可获赔400元。(2)每亩大枣需缴纳保费42元,财政部门承担29.4元,种植户支付12.6元,一旦发生保险单规定的保险事故,每亩大枣最高可获赔700元。(3)每亩大枣需缴纳保费60元,财政部门承担42元,种植户支付18元,一旦发生保险单规定的保险事故,每亩大枣最高可获赔1000元。85、设施蔬菜“银保富”的具体政策内容是什么?

我省自2009年起在部分地区开展政策性设施蔬菜“银保富”保险试点,每年年初确定当年试点地区。我省目前实行的政策性设施蔬菜“银保富”保险,每亩设施蔬菜标准日光温室大棚需缴纳保费400元,财政部门承担280元,大棚经营者支付120元。参加设施蔬菜“银保富”保险,大棚经营者可以将保险单到银行抵押申请按照每亩1万元获得农业生产贷款(投保多亩的按户最高不超过5万元),以解建棚资金不足的燃眉之急。一旦发生保险单规定的保险事故,每亩标准日光温室大棚棚体损失最高可获赔1万元,大棚经营者自身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致身故、残疾、烧伤最高可获赔2万元。86、如何投保政策性农业保险?

广大农户可自愿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可以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人保财险”)在各试点市(县、区)的营业机构进行投保,或直接拨打“95518”服务专线电话,提出您的保险需求,接线人员将为您咨询并安排业务人员上门为您办理投保手续。87、参加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后出险受损怎样申请赔款?

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农户出险受损后,不能被动的等保险公司赔偿,而要积极采取自救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同时保护好现场,尽快通知所在乡、村(或协管员)相关投保组织报案或直接拨打中国人保财险服务电话专线“95518”(24小时开通)报案,并积极协助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查勘,同时提供保险单正本(或保险凭证)、防疫记录,农户还要提供损失情况说明及损失清单,在投保组织者的帮助下,积极向气象、防疫等职能部门报告,以便取得出险证明。

(八)现代农业支持政策

88、什么是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2008年起,中央财政设立现代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各地发展粮油生产和优势特色、安全高效农业,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四促进、两带动”。即:促进粮油等主要农产品产量明显提高;促进农产品区域和品种结构明显改善;促进农产品质量明显提升;促进农民增收步伐明显加快。中央财政要求粮食主产省限3个主导产业,非粮食主产省限2个主导产业。中央财政宏观指导,由省级自主选项,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制约主导产业发展的一、两个关键环节,不能面面俱到,引导整合资金和社会资金集中投入主导产业项目区,带动周边地区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目前,我省选择的是苹果和生猪两个主导产业,2010年陕西省确定了36个现代农业项目县和2个省级项目区,每年采取动态方式确定项目县和项目区。

89、粮棉油高产创建项目区建设内容有哪些?

高产创建就是以粮棉油生产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集约项

目,集中力量,集成技术,主攻单产,改善品质,提高效益,通过万亩示范,促进平衡增产,全面提升我国粮棉油作物综合生产能力,推进优势特色高效安全的农产品产业基地和产业带发展。2010年,在全国选择粮棉油生产大县,建设5000个粮棉油高产创建万亩示范片,其中粮食作物4380个,油料作物370个,棉花250个。(1)粮食作物

水稻:建设2000个高产创建万亩示范片,每县2个。创建目标:万亩集中连片单季稻亩产700公斤,双季稻亩产900公斤。

小麦:建设1000个高产创建万亩示范片,每县2个。创建目标:万亩集中连片亩产600公斤。

玉米:建设1000个高产创建万亩示范片,每县2个。创建目标:万亩集中连片亩产800公斤。

大豆:建设180个高产创建万亩示范片,每县1个。创建目标:带动示范县大豆亩产较上年增5%以上。

马铃薯:建设200个高产创建万亩示范片,每县1个。创建目标:万亩集中连片亩产2000-3000公斤。(2)油料作物

油菜:建设270个高产创建万亩示范片,每县1个。创建目标:带动示范县油菜亩产较前三年平均亩产增5%以上。

花生:建设100个高产创建万亩示范片,每县1个。创建目标:带动示范县花生亩产较前三年平均亩产增5%以上。(3)棉花

建设250个高产创建万亩示范片,每县1个。创建目标:万亩集中连片亩产100-150公斤。

项目资金在使用范围上,要紧紧围绕粮棉油高产创建目标,重点用于技术推广补助、专业化服务补助、物化补助、信息服务和项目考核补助等。具体如下:

(1)技术推广补助。主要用于对项目区开展多种层次的技术培训,编制集成技术体系及技术实施方案,编印技术培训及宣传资料。(2)专业化服务补助。主要用于支持专业化服务组织开展统一耕种收、病虫草害防治等专业化服务。

(3)物化补助。主要用于对示范户应用优良品种和先进实用技术的关键环节物化技术产品补助。

(4)信息服务和项目考核补助。主要用于为项目区提供品种、技术、产销等各项信息服务,促进技术普及,提高项目效益;用于测产验收、资料归档、工作考评等。90、什么是百万亩设施蔬菜工程?

2009年,我省启动百万亩设施蔬菜工程,按照规划,到2012年陕西省蔬菜种植面积发展到650万亩,年产量达到1470万吨。全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集中连片、板块推进、规模发展的模式,逐步形成陕北以日光温室为主、关中以日光温室和大棚为主、陕南以大棚为主的三大设施蔬菜产业带。

在全省选择条件适宜的县建设设施蔬菜,其中日光温室每亩补贴2000元;设施大棚每亩补贴750元。选择13个设施蔬菜示范县,每县建设120

亩日光温室,每个日光温室补助1.5万元,建设160亩大棚,每个大棚补助0.3万元。每1000亩设施蔬菜建设1个育苗点。91、我省设施蔬菜“银保富”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银保富”是我省利用信贷政策和保险产品,对符合政策的重点农业产业进行金融支持。农户每建设一个标准化大棚,将获得省财政补贴2000元,如资金不足,农户可通过设施蔬菜“银保富”来解决。陕西省设施蔬菜“银保富”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农户首先对设施蔬菜进行投保,每个大棚保费为400元,保额为1万元,保险期限一年,投保农户承担费用的30%,省财政补贴70%。凡符合建造技术要求,能正常使用的标准日光温室大棚或连体大棚、玻璃温室、智能温室均可作为保险标的。单栋大棚面积小于300㎡的,或新建造价低于5000元的弓形棚,以及其他简易大棚不在此次保险标的之内。

农户持保单可向银行申请1万元的贷款。如遇火灾、爆炸、暴风雨、冰雹等造成的大棚损失,或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致身故、残疾等原因的,保险公司将给予理赔。按照规定,申请贷款的额度以户为单位,每一栋标准日光温室大棚的贷款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经营多栋的每户最高不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贷款人需要展期且续办大棚综合保险的,可申请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从贷款到期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目前,这一政策在我省蔬菜设施较集中的部分市县进行试点。

(九)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 92、什么是农机具购置补贴的政策?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是国家针对“九五”、“十五”期间,农业机械保有量不断减少且老化严重,致使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多年徘徊的不利形势和我国已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历史发展阶段,为鼓励和支持农民购买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出台的对农民(农场职工)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农副产品加工)的农机服务组织购置农机具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政策,并将其上升为全国“两减免三补贴”重要惠农支农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2005年中央财政设立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并逐年加大支持力度。国家农机补贴政策实施以来,补贴政策已覆盖全省涉农县(区、农场)。补贴的机具种类由最初的4类13种,增加到2010年的12大类30个小类120个品目。93、农机具购置补贴的对象是什么?

农机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农场职工)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农副产品加工)的农机服务组织以及取得当地工商登记的奶农专业合作社、奶畜养殖场所办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品生产企业参股经营的生鲜乳收购站。94、农机具购置补贴的标准是什么?

一是原则上按不超过机具价格的30%的标准进行补贴;对农业生产、生态环境及经济发展具有全局性影响的关键农机化技术措施,必要时新机具推广最高可按其价格的50%予以补贴;四个地震重灾县补贴比例提高到50%。

二是单台补贴标准不超过5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

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挤奶机械、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提高到12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甘蔗收获机、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可提高到20万元。三是同种类同规格的产品实行统一定额补贴。95、农机具补贴的机具种类有哪些?

补贴机具种类包括:耕整地机械(旋耕机、微耕机、铧式犁、深松机)、种植施肥机械(穴播机、免耕播种机)、田间管理机械(喷雾机、杀虫灯)、收获机械(自走式玉米收获机、青饲料收获机)、收获后处理机械(脱粒机、简易保鲜储藏设备)、农产品初加工机械(碾米机、茶叶杀青机)、排灌机械(潜水泵、喷灌机)、畜牧水产养殖机械(饲料搅拌机、增氧机)、动力机械(拖拉机)、农田基本建设机械(挖掘机、挖坑机)、设施农业设备(卷帘机、保温被)和其他机械(固液分离机)等。

96、农机具补贴的手续如何办理?

农民购买补贴机具时须携带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后确定补贴对象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根据实际需求,组织农民选购机型,确定购置产品,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签订补贴协议;在补贴协议规定的时限内,购机者携带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和补贴协议向供货企业缴纳差价款购机。

97、农民应该到哪里购买补贴农机具?

购买补贴产品需到省农机局公布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处购置。农民可

异地办理申请补贴手续,可跨区域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也可到农机超市购机。

98、农民购买补贴农机具如何结算补贴?

享受补贴机具实行“差价购机,统一结算”,也就是购机者,只需缴纳扣除国家补贴后的差价款即可。如:1台农机补贴产品的价格(农民与经销企业商定的)是10万元,国家补贴3万元,购买时仅需缴纳7万元就可以提货了。国家补贴的部分,由省农机局统一与供货企业结算。99、农民购买补贴农机具可否转卖?

农民购买了补贴机具,就要遵守在“购机补贴协议”做出的承诺,原则上两年内不得擅自转卖或转让所购补贴机具。此项规定是为防止有人利用差价倒买倒卖补贴机具,套取国家补贴专项资金,扰乱农机市场正常秩序的现象发生。

100、农民购买补贴农机的数量有何规定?

为鼓励农机大户和农机专业户发展,从今年起,对购机者年度内补贴购机台数不做数量限制。

101、对推进主导产业机械化发展的新型机具的补贴政策有哪些? 在推进主导产业机械化的过程中,始终坚持抓住关键环节,集中力量突破,带动面上发展。一是在粮食生产机械化方面,将玉米机收这一薄弱环节放在首位,将补贴标准由30%提高到40%多。二是在果业主产区,对果业生产县重点补贴推广果园耕作机械、杀虫灯、果树修剪机,果园耕作机械。三是在畜牧生产大县,集中补贴资金,重点发展青储饲料收获机、饲料混合机组、自动饲喂机、饲草加工机械、挤奶机(储

运奶罐)、固液分离机,饲草加工(揉丝)机械。四是在设施蔬菜基地县,重点补贴大棚卷帘机、保温被、加温炉、耕作机械等。五是在茶叶生产大县,重点补贴推广茶园修剪、采茶机械及清洁化加工生产线,提升茶叶品质,促进我省茶叶产业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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