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管理方法

2024-08-06

税收管理方法(精选9篇)

1.税收管理方法 篇一

税收规划的方法

(一)避免应税收入(或所得)的实现

从减轻税收负担的角度来看,纳税人要尽量取得不被税法认定为是应税收入(或所得)的经济收入,这是个人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

根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几乎各税种中都存在此类筹划的空间。例如,财产的增值部分只要不变现一般就不对其课征所得税,这也是各国所得税法的一个普遍规定。当个人的财产增值以后,如果将其出售转让,则增值部分的变现收入就变成了应税所得,个人要就其缴纳所得税。因此,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考虑,个人尽量不要将财产的增值部分变现,如果需要资金,可以用财产作抵押进行信贷融资(当然还要比较税款和利息成本的大小)。

(二)避免适用较高税率

税率是决定纳税人税负高低的主要因素之一。各税种的税率以及同一税种各税目的税率大多存在一定的差异。一般情况下,适用税率高,应纳税额就多,税后收益就少,因此,尽量使所从事的经济活动适用较低的税率,对纳税人降低税收负担意义重大。

(三)充分利用“税前扣除”

各国税法中都有一些允许纳税人税前扣除的条款,纳税人应当充分利用这些规定,多扣除一些费用,缩小税基,减轻税负。尤其是当纳税人的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时,如果纳税人可以多扣除一些费用,缩小了税基,其所得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和实际税负就会下降。

(四)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推迟纳税可以使个人在不减少纳税总量的情况下获得货币的时间价值。推迟纳税义务的好处有:有利于资金周转,节省利息支出,以及由于通货膨胀的影响,延期以后缴纳的税款币值下降,从而降低了实际纳税额。因为按照贴现的原理,延迟缴纳的税款现值一定小于当期缴纳的等额税款。税款越晚缴纳,其经济成本就越低。

(五)利用税收优惠

税法中的减免税等税收优惠规定,为纳税人节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在增值税方面,相关税收优惠包括:

(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2)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游艇、摩托车、汽车以外的货物免税。

(3)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2.税收管理方法 篇二

关键词:新准则,存货计价方法,税收管理

2006年财政部发布了39项企业会计准则, 标志着我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正式建立。与原会计准则相比, 新准则在许多方面都作了重大变革, 其中存货管理办法由于取消了发出存货计价的“后进先出法”, 对企业未来的现金流量、税收负担和管理控制将产生较大影响。

1 新准则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范围

企业的存货是不断流动的, 它的实物流转顺序和成本流转顺序是不一致的, 采用某种存货成本流转的假设, 在期末存货与发出存货之间分配成本, 就产生了不同的确定发出存货成本的方法, 即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1) 先进先出法是以先购入的存货应先发出这一实物流转假设为前提, 对发出存货进行计价的方法。采用这种方法, 先购入的存货成本在后购入存货成本之前转出, 据此确定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成本。

(2) 加权平均法是指以本月全部进货数量加月初存货数量作为权数, 去除本月全部进货成本加上月初存货成本, 计算出存货的加权单位成本, 以此为基础计算当月发出存货的成本和期末存货成本的一种方法。因这种方法平时无法从帐上提供发出和结存存货的单价及金额, 所以不利于加强存货的管理。

(3)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解释 (讨论稿) 中将移动加权平均法也确定为企业可以采用的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移动加权平均法是指本次进货的成本加原有库存的成本, 除以本次进货数量加原有存货数量, 据以计算加权单价, 并对发出存货进行计价的一种方法。使用这种方法计算的发出及结存存货成本比较客观。

(4) 个别认定法是逐一辨别各批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所属的购进批别或生产批别, 分别按其购入或生产时所确定的单位成本作为计算各批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成本的方法。采用这一方法, 计算发出存货的成本和期末存货的成本比较合理、准确。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工作量繁重、成本较高, 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通常只适用于存货数量少、个体差异大, 且容易识别、单位价值较高的存货。新准则将其适用范围明确为“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劳务的成本。”

2 新准则存货计价方法对企业税收管理的影响

2.1 不同计价方法的纳税影响分析

存货计价方法的不同, 会导致不同的期末存货价值和销货成本, 从而对企业财务状况、盈亏情况及所得税产生不同的影响。

企业持有存货的主要目的是最终实现对外销售, 存货计价方法造成存货价值的差异对经营成果的影响主要通过销售成本发生作用。由公式“销售成本=期初存货+本期进货-期末存货;利润总额 (税前利润) =销售收入-销售成本-期间费用等”。可知期末存货的大小与销售成本的高低成反比, 换言之, 期末存货金额越大, 销货成本便愈小, 销货毛利随之加大, 应纳税所得额及所得税负也会随之增加, 对企业不利;反之, 期末存货金额越小, 销货成本愈大, 销货毛利变小, 应纳税所得额及所得税税负均随之减少, 对企业有利。因此, 对各种存货计价方法在不同的税制环境和物价变动趋势下对纳税的影响进行分析, 并合理选择, 可以减轻企业的所得税税负。

(1) 先进先出法由于存货成本是按最近购货确定的, 因此期末存货成本能较公允地反映其市场价值。但在通货膨胀条件下, 先进先出法会高估企业库存存货价值, 少计销售成本, 使得当期利润虚计, 加大企业所得税费用的支出。反之, 在物价持续下降的情况下, 会导致期末存货价格较低, 销货成本增加, 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达到“节税”的目的。

(2) 加权平均法和移动加权平均法都是以平均数的形式对存货进行计价, 使得本期销货成本介于早期购货成本与当期购货成本之间, 较为折中。可以避免因销售成本的大幅波动而导致各期利润的忽高忽低, 计算的所得税费用也较为均衡。

(3) 个别认定法由于存货的成本流转和实物流转相一致, 本期销售成本与本期销售利润配比适当, 计算的企业所得税比其他方法都准确。

2.2 新准则存货计价方法的纳税筹划

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是制订企业会计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的选择在于对本期内存货价值在已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之间进行分割, 不同的计价方法会对这种分割比例产生不同的影响, 从而影响其拥有的当期利润和资产负债表中存货价值。在会计准则和税法认可的存货计价方法中, 企业有权选择能少计当期利润, 从而能享受递延纳税利益的方法。

(1) 从理论上说, 后进先出法较好地体现了会计信息质量的客观性和谨慎性要求。不但能够客观地反映当期销售成本, 与当期收入配比, 符合客观性原则;还能够谨慎地反映当期会计利润, 避免企业利润的过度分配, 维护投资者、债权人的长远利益。更重要的是后进先出法在通货膨胀的经济环境下, 与其它计价方法相比获得的递延纳税利益最大。但改进后的新准则取消了后进先出法, 一定程度上压缩了企业税收筹划的实施空间。

(2) 对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 必须充分考虑市场物价变动趋势的影响。一般来说, 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 选择后进先出法对企业存货进行计价, 可以使期末存货的成本保持较低水平, 本期销售成本提高, 从而使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数相对的减少, 从而达到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 增加税后利润的目的;而采用先进先出法势必会增加企业所得税负担, 减少税后利润。鉴于后进先出法已被新会计准则取消, 也就意味着使用该方法避税已经行不通了, 但是, 企业仍然可以退而求其次, 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来减轻税负。

在物价持续下降的情况下, 则应选择先进先出法对企业存货进行计价, 才能提高企业本期的销售成本, 相对减少企业当期收益, 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 达到递延纳税的目的。

当物价上下波动时, 如果价格比较平稳, 涨落幅度不大, 宜采用加权平均法。如果价格涨落幅度较大, 则宜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 可以避免因销货成本的波动, 而影响各期利润忽高忽低, 造成企业各期应纳税所得额上下波动, 从而增加企业安排资金的难度。当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较大、没有足够的现金时, 可能会导致企业资金周转困难, 陷入财务困境, 继而影响企业的其他经营活动, 有的甚至会影响企业的长期发展。

此外, 如果企业正处在所得税的免税期, 企业实现的利润越多, 其豁免的税额也越大, 企业就可以通过选择先进先出法计算存货存本, 以减少存货费用, 扩大当期利润;相反, 如果企业正处于征税期, 其实现利润越多, 则缴纳所得税越多, 那么, 企业就应当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 将当期的存货成本尽量扩大, 以达到减少当期利润, 推迟纳税期的目的。

3 新准则存货计价方法对企业管理的影响

由于新准则的存货计价方法取消了当前经济环境下调节利润效果最好、递延纳税利益最大的“后进先出法”, 使得企业为了提高税后利润, 必须更多地采用先进的管理方法。可以说存货管理方法的改变成为了企业改善管理的新的推动力量。

3.1 改进存货管理方法

通过提高物料需求计划的准确性, 采购作业的及时性, 采购物资的适用性和库存信息的动态实时性, 来改进库存管理, 加速存货的周转速度。存货周转率的提高可有效减少期末存货价值与本期销货成本对本期经营成果的不利影响。

3.2 推动生产管理进步

3.中央苏区税收监督方法研究 篇三

摘 要 在极端艰苦的中央苏区,临时政权能正常运作是与各级税务机关艰苦卓越的努力分不开的,而富有特色的税收监督机制至今给我们不少的启示。

关键词 中央苏区 税收监督 监督机制 启示

中央苏区税收是中央苏区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特别是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及《暂行税则》的颁布、修订及调整实施之后。据曾飞《中央苏区税收的历史地位及其局限性》的研究,在中央苏区鼎盛时期,税收占中央苏区财政收入的40%左右,这与初期税收占财政收入比例很少的状况有大的进步。取得这一成就是以统一财政为前提,但与中央苏区各级税务机关的努力是分不开的。

一、反腐肃贪,健全税务机关内部监督机制

中央苏区税收人员大多数能保持艰苦奋斗、甘当公仆、真心实意为人民群众谋利益的本色。但是,苏维埃红色政权毕竟是从旧社会的土壤中诞生和成长起来的,税务人员中有不少不良行为表现出来了。为此,各级税务机关内部主要综合运用了以下几种监督方式:

首先是法制监督。根据中央执行委员会于1932年发布了《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26号训令,规定贪污公款在500元以上者,处以死刑;贪污公款在3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处以2年以上5年以下的监禁;贪污公款在100元以上300元以下者,处以半年以下的强迫劳动。因玩忽职守而浪费公款,致使国家受到损失者,依其浪费程度处以警告、撤职以至1个月以上3年以下的监禁。

其次是行政监督。积极配合工农检察部的监督检查和中央审计委员会的审计,中央财政部唐仁达贪污案,就是1933年12月,中央工农检查部检查瑞金县苏维埃财政部9月—11月经费收支决算报告书时,发现问题深挖出来而将其送上最高法庭,被判处以死刑的。同时,各级税务机关还经常组织人员对下级进行工作巡视、指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出、纠正,并向上级报告。

第三是制度监督。建立统一的税收会计和票证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加强监督制约;规定及时解缴税款,统一印制税收票证,严格领票开票收款管理;建立移接交清册,限定移接交时间。这些制度较好地防范了贪污挪用税款现象的发生。

最后是群众监督。设立控告箱,便于工农群众投递控告材料。设置不脱产工农通信员,经常向各级工农检察部反映情况。由共青团组织轻骑队,检查机关内官僚主义,贪污、浪费、腐化,消极怠工等问题,举报对于党和政府税收政策执行的阻碍与曲解现象。

二、对外以加强征收管理为基础,采用灵活多样的检查方法,严厉打击偷税漏税者

首先是建立征收管理制度。1932年1月,临时中央政府颁布《关于工商业投资暂行条例的决议》,规定“凡投资者须先将资本的数目、公司章程或店铺名称、经营的事项、经理的姓名详细具报向当地苏维埃政府登记,取得经营证即可按照规定事业去经营,以后改营他业时亦须向政府报告和登记”。为控制和掌握税源,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随后颁发了《工商业登记规则》,对工商业进行登记、发证,规定各项商业买卖、营业者,一律要向当地县政府登记,领取营业证,无营业证者不得营业。登记项目包括:营业字号及所在地;股东姓名籍贯;雇用几人;资本多少;开办年月;上年每月平均营业额或生产额。为了使征收机关对税源做到心中有数,还规定了营业调查制度。中央财政部在关于整顿商业税问题的第18号训令中提出:“调查生意及收税时不必税收人员自己亲到各店,可于每月二三号起发出营业调查表,嘱各店自己照实填报,盖章负责,此调查表限他们两天或三天填好送来,不填者即照一月加倍收税。此调查表送来后,税务科审查可疑者即派人前往查帐。如认为无甚可疑即将调查表数目填在商业税分户帐上,扣算税款。”

其次,各级税务机关采取重点、突击、派员等方法加强税收检查工作。所谓重点检查是“可于每条街中择五七家比较大及比较可疑的商店,集中人手力量去检查,不必家家照例,致延时间;突击检查则“可以收税后经常突然间去检查某几家商铺帐簿,这个月查那几家,下个月又查这几家,有时也可以查一查一月份二月份或去年之帐,如有调查表与帐簿不符者,即须严厉处罚”;派员巡查主要针对屠户营业税,“必须先收钱后盖印。由税收员指定某适中地点令各屠夫将猪送来盖印,盖印后才准出卖。一方面盖印,另一方面即派人巡查 。”中央财政部1932年颁布的《商业所得税征收细则》第21条明确规定:“征收员有检查纳税商号各种账簿之权,无论任何纳税商人不得匿藏簿账,拒绝检查,否则以抗税论罪。”检查的内容则主要包括:“检查商店资本及生意总数”;“检查资本时主要以上年盘货簿及来往簿为凭。老店资本用空及小资本无账簿可凭者,概以生意大小为估计资本之标准”;“查实生意数量,主要是查他的银钱簿、卖货买货簿互相对照,但须考察其笔迹与墨迹及账簿边痕的新旧,以防假造。”

最后是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偷税漏税者。1932年12月中央财政部《关于商业税与店租之征收事宜》的第11号训令指出:“查出有以多报少者,即须将该店东逮捕禁闭,并照该店应出税款加五倍或十倍处罚,以警其余。”对故意破坏税收的奸商从严惩办。1933年7月《红色中华》“防止奸商破坏苏维埃经济”一文报道:“会昌城市区在集中一切财力来充实战费争取革命战争全部胜利的当中,对于各种税收都有相当的收入。最近检查屠宰商业税,查出了奸商钟寿长瞒税不报,私自发卖,经依照条例罚款五倍后,又查出该奸商成份是地主,于是又证明了他是故意破坏苏维埃,随即被区苏维埃将他扣留,判罚了大洋一百九十元,以示惩戒,并警醒其他奸商 。”

三、中央苏区税收监督给我们的启示

(一)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灵魂,是税收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

中央苏区在战争环境和工作条件险恶的情况下都能做到坚持依法收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更应坚持依法治税。新时期税收工作的方针是“法治、公平、文明、效率”,法治摆在首位。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强化依法治税观念,保障税务机关的独立执法权,支持税务机关公正执法;税务机关要切实落实“重在治内”、“重在治权”的各项措施,在具体征收管理工作中,坚持依法治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的原则,严格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各种税收实体法规,坚决反对有税不收和无税乱收以及引税、买税、卖税等违反税收法规和政策的行为,杜绝“关系税”、“人情税”,切实做到税收执法公开、公平、公正。

(二)加强税收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素质,是做好税收监督根本保证

 苏区时期,中共党的各级组织是十分重视税务机构和税务干部队伍建设的,大力培训财税干部,把提高政治业务素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这在很大的程度上保证了中央苏区税收制度和各项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新时期,各级税务机关及其人员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素质,改进作风。一方面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另一方面要严肃税收法规法纪,依法加强对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全过程的监督,形成执法有依据、操作有程序、过程有监控、责任有追究的“两权”监督制约机制。还要加强对财政税收知识、法律法规知识、市场经济知识,计算机及其它相关知识的学习和培训。

 (三)内部监督机制是外部监督机制的基础

中央苏区税收工作取得的成果与其监督机制密切相关,而行之有效监督机制在于内、外结合,以内为基础。如果没有形式多样且强有力的内部监督机制,纯洁各级税务机关及其人员,则不可能有这么强大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也不可能真正做好外部监督,严厉打击偷税漏税者,做到应收尽收,增加财政收入。

参考文献:

[1]唐立新,杨自彬,龙翰林.试论中央苏区会计制度建设对财政监督的影响.会计之友.2010(12).

[2]唐立新,刘灯明,龙翰林.中央苏区财政收入结构及其成因研究.新学术论丛.2010(4).

[3]江西省财政厅,赣州市财政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财政史展览大纲(庐山修改稿).2007.7.

[4]编写組.革命根据地财政经济史长编(土地革命时期下)(送审稿).1978.8.

[5]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财政条例.1931.12.

[6]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训令(财字第15号):统一税收问题.1932.8.16.

4.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对税收的影响 篇四

关键词:折旧,加速折旧法,所得税额,现值

第一章不同折旧方法下的所得税计算

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税种,企业所得税的轻重、多寡,直接影响税后净利润的形成,关系企业的切身利益。因此,企业所得税是合理避税筹划的重点。资产的计价和折旧是影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重要项目。但资产的计价几乎不具有弹性。就是说,纳税人很难在这方面作合理避税筹划的文章。于是固定资产折旧就成为经营者必须考虑的问题。

第一节固定资产的计价

折旧的核算是一个成本分摊过程,其目的在于将固定资产的所得成本按合理而系统的方式,在它的估计有效使用期内进行摊销。而不同折旧方法使每期摊销额不同,从而影响企业的应税所得,影响企业的所得税税负。

1.1.1.固定资产原值

固定资产的原值一般为取得固定资产的原始成本,即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以月初应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为依据,本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本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

1.1.2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净残值是指固定资产报废时预计可收回的残余价值扣除预计清理费用后的余额。预计净残值的多少同样会影响折旧额的计提,现行制度规定,各类行业资产净残值的比例,仍在固定资产原值的3%-5%的范围内,由企业自行确定,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1.3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对所得税的影响

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的确定,直接关系到各期应计提的折旧额。因此在确定使用年限时,不仅要考虑固定资产有形损耗,而且应考虑固定资产无形损耗及其它因素。国家对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已作了明确规定,企业必须依照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具体参考企业会计制度中有关固定资产的内容。

第二节折旧年限对所得税的影响

客观地讲,折旧年限取决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由于使用年限本身就是一个预计的经验值,使得折旧年限容纳了很多人为成分,为合理避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在税率稳定的情况下,所得税递延交纳,相当于向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例1.某外商投资企业有一辆价值500000元的货车,残值按原值的4%估算,估计使用年限为8年。按直线法年计提折旧额如下:

500000×(1-4%)/8=60000(元)

假定该企业资金成本为10%,则折旧节约所得税支出折合为现值如下:

60000×33%×5.335=105633(元)

5.335为8期的年金现值系数。

如果企业将折旧期限缩短为6年,则年提折旧额如下:

500000×(1-4%)/6=80000(元)

因折旧而节约所得税支出,折合为现值如下:

80000×33%×4.355=114972(元)

4.355为6期的年金现值系数。

尽管折旧期限的改变,并未从数字上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税负的总和,但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后者对企业更为有利。如上例所示:折旧期限缩短为6年,则节约资金114972-105633=9339(元)。

当税率发生变动时,延长折旧期限也可节税。

例2.上述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如果货车为该企业第一个获利年度购入,而折旧年限为8年或6年,那么,哪个折旧年限更有利于企业避税?

8年和6年折旧年限的避税情况:

(1)、折旧年限8年,年提取折旧60000,折旧各年避税额:第1、2年0,第3、4、5年9000,第6年18000,第7、8年18000,避税总和81000元。

(2)、折旧年限6年,年提取折旧80000,折旧各年避税额:第1、2年0,第3、4、5年1,第6年24000,第7、8年0,避税总和60000元。

可见,企业延长折旧年限可以节约更多的税负支出。

按8年计提折旧,避税额折现如下:

9000×(3.791-1.736)十18000×(5.335-3.791)=46287(元)

按6年计提折旧,避税额折现如下:

12000×(3.79l-1.736)十24000×0.564=32031(元)

折旧是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通过逐渐损耗(包括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而转移到产品成本或商品流通费用中的那部分价值。折旧的核算是一个成本分摊的过程,即将固定资产取得成本按合理且系统的方式,在它的估计有效使用期间内进行摊配。这不仅是为了收回投资,使企业在将来有能力重置

固定资产,而且是为了把资产的成本分配于各个受益期,实现期间收入与费用的正确配比。

由于折旧要计入产品成本,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应纳税所得额的多少。因此,怎样计算折旧便成为十分重要的事情。

第三节几种常用的计算折旧的方法对所得税的影响

1.3.1.使用年限法

使用年限法是根据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扣除预计残值,按预计使用年限平均计提折旧的一种方法。使用年限法又称年线平均法、直线法,它将折旧均衡分配于使用期内的各个期间。因此,用这种方法所计算的折旧额,在各个使用年份或月份中都是相等的。其计算公式为:

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原始价值-预计残值+预计清理费用)/预计使用年限

一定期间的固定资产应计折旧额与固定资产原值的比率称为固定资产折旧率。它反映一定期间固定资产价值的损耗程度,其计算公式如下:

固定资产年折旧率=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100%

固定资产年折旧率=(1-净残值率)/折旧年限×100%

使用年限法的特点是每年的折旧额相同,但是缺点是随着固定资产的使用,修理费越来越多,到资产的使用后期修理费和折旧额会大大高于固定资产购入的前几年,从而影响企业的所得税额和利润。

1.3.2.产量法

产量法是假定固定资产的服务潜力会随着使用程度而减退,因此,将年限平均法中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年限改为使用这项资产所能生产的产品或劳务数量。其计算公式为:

单位产品的折旧费用=(固定资产原始价值+预计清理费用-预计残值)/应计折旧资产的估计总产量

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当年产量×单位产品的折旧费用

产量法可以比较客观的反映出固定资产使用期间的折旧和费用的配比情况。

1.3.3.工作小时法

这种方法与产量法类似,只是将生产产品或劳务数量改为工作小时数即可,其计算公式为:

使用每小时的折旧费用=(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清理费用-预计残值)/应计折旧资产的估计耐用总小时数

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当年工作小时数×使用每小时的折旧费用

工作小时法同产量法一样,可以比较客观的反映出固定资产使用期间的折旧和费用的配比情况。

1.3.4.加速折旧法

加速折旧法又称递减折旧费用法,指固定资产每期计提的折旧费用,在使用早期提得多,在后期则提得少,从而相对加快了折旧的速度。加速折旧有多种方法,主要有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

(1)年数总和法

又称合计年限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净残值后的净额率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这个递减分数分子代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数,分母代表使用年数的数字总和。其计算公式为:

年折旧率=(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折旧年限+1)÷2]×100%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残值)×年折旧率

(2)双倍余额递减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在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账面余额和双倍直线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年折旧率=2/折旧年限×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年折旧率

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应当在其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以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平均摊销。

采用加速折旧法,可使固定资产成本在使用期限中加快得到补偿。但这并不是指固定资产提前报废或多提折旧,因为不论采用何种方法提折旧,从固定资产全部使用期间来看,折旧总额不变,因此,对企业的净收益总额并无影响。但从各个具体年份来看,由于采用加速的折旧法,使应计折旧额在固定资产使用前期摊提较多而后期摊提较少,必然使企业净利前期相对较少而后期较多。

不同的折旧方法对纳税企业会产生不

同的税收影响。首先,不同的折旧方法对于固定资产价值补偿和补偿时间会造成早晚不同。其次,不同折旧方法导致的年折旧额提取直接影响到企业利润额受冲减的程度,因而造成累进税制下纳税额的差异及比例税制下纳税义务承担时间的差异。企业正是利用这些差异来比较和分析,以选择最优的折旧方法,达到最佳税收效益。

从企业税负来看,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采用年限平均法使企业承担的税负最轻,自然损耗法(即产量法和工作小时法)次之,快速折旧法最差。这是因为年限平均法使折旧平均摊入成本,有效地扼制某一年内利润过于集中,适用较高税率;而别的年份利润又骤减。因此,纳税金额和税负都比较小、比较轻。相反,加速折旧法把利润集中在后几年,必然导致后几年承担较高税率的税负。但在比例税率的情况下,采用加速折旧法对企业更为有利。因为加速折旧法可使固定资产成本在使用期限内加快得到补偿,企业前期利润少,纳税少;后期利润多,纳税较多,从而起到延期纳税的作用。

下面我们利用具体的案例来分析一下企业在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下缴纳所得税的情况:

例3.广东某鞋业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原值为180000元,预计残值为10000元,使用年限为5年。如表1-1所示,该企业适用33%的所得税率,资金成本率为10%。

表1-1 企业未扣除折旧的利润和产量表

年限 未扣除折旧利润(元) 产量(件)

第一年 100000 1000

第二年

90000

900

第三年 120000 1200

第四年 80000 800

第五年 76000 760

合计 466000 4660

(1)直线法: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估计残值)/估计使用年限=(180000-10000)/5=34000(元)

估计使用年限5年。

第一年利润额为:100000-34000=66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66000×33%=21780(元)

第二年利润额为:90000-34000=56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56000×33%=18480(元)

第三年利润额为;120000-34000=86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86000×33%=28380(元)

第四年利润额为:80000-34000=46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46000×33%=15180(元)

第五年利润额为:76000-34000=42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42000×33%=13860(元)

5年累计应纳所得税为:21780+18480+28380+15180+13860=97680(元)

应纳所得税现值为:21780×0.909+18480×0.826+28380×0.751+15180×0.683+13860×0.621=75350.88(元)

0.909、0.826、0.751、0.683、0.621分别为1、2、3、4、5期的复利现值系数,下同。

(2)产量法

每年折旧额=每年实际产量/合计产量×(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残值)

第一年折旧额为:

1000/4660×(180000-10000)=36480(元)

利润额为:100000-36480=63520(元)

应纳所得税为:63520×33%=20961.6(元)

第二年折旧额为:

900/46

60×(180000-10000)=32832(元)

利润额为:90000-32832=57168(元)

应纳所得税为:57168×33%=18865.44(元)

第三年折旧额为:

1200/4660×(180000-10000)=43776(元)

利润额为:120000-43776=76224(元)

应纳所得税为:76224×33%=25153.92(元)

第四年折旧额为:

800/4660×(180000-10000)=29184(元)

利润额为:80000-29184=50816(元)

应纳所得税为:50186×33%=16769.28(元)

第五年折旧额为:

760/4660×(180000-10000)=27725(元)

利润额为:76000-27725=48275(元)

应纳所得税为:48275×33%=15930.75(元)

五年累计应纳所得税额为:

20961.6+18865.44+25153.92+16769.28+15930.75=97680.95(元)

应纳所得税的现值为:20961.6×0.909+18865.44×0.826+25153.92×0.751+16769.28×0.683+15930.75×0.621=74873.95(元)

(3)双倍余额递减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折旧率=2×1/估计使用年限×100%

年折旧额=期初固定资产账面余额×双倍直线折旧率

会计制度规定,在计算最后两年折旧额时,应将原采用的双倍余额递减法改为用当年年初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减去估计残值,将其余额在使用的年限中平均摊销。

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折旧率=2×1/5×100%=40%

第一年折旧额为:180000×40%=72000(元)

利润额为:10000-72000=28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28000×33%=9240(元)

第二年折旧额为:(180000-72000)×40%=43200(元)

利润额为:90000-43200=46800(元)

应纳所得税为:46800×33%=15444(元)

第三年折旧额为:(180000-72000-43200)×40%=25920(元)

利润额为:120000-25920=94080(元)

应纳所得税为:94080×33%=31046.4(元)

第四年后,使用直线法计算折旧额:

第四、第五年的折旧额

=(

180000-72000-432000-25920-10000)/2=14440(元)

第四年利润额为:80000-14440=65560(元)

应纳所得税为:65560×33%=21634.8(元)

第五年利润额为:76000-14440=61560(元)

应纳所得税为:61560×33%=20314.8(元)

五年累计应纳所得税为:

9240+15444+31046.4+21634.8+20314.8=97680(元)

应纳所得税的现值为:9240×0.909+15444×0.826+31046.4×0.751+21634.8×0.683+20314.8×0.621=71863.81(元)

(4)年数总和法:

每年折旧额=可使用年数/使用年数和×(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残值)

本例中,使用年数总和为:

1+2+3+4+5=15

第一年折旧额为:5/15×(180000-10000)=56666(元)

利润额为:100000-56666=43334(元)

应纳所得税:43334×33%=14300.22(元)

第二年折旧额为:4/15×(180000-10000)=45333(元)

利润额为:90000-45333=44667(元)

应纳所得税:44667×33%=14740.11(元)

第三年折旧额为:3/15×(180000-10000)=34000(元)

利润额为:120000-34000=86000(元)

应纳所得税:86000×33%=28380(元)

第四年折旧额为:2/15×(180000-10000)=22666(元)

利润额为:80000-22666=57334(元)

应纳所得税:57334×33%=18920.22(元)

第五年折旧额为:1/15×(180000-10000)=11333(元)

利润额为:76000-11333=64667(元)

应纳所得税:64667×33%=21340.11(元)

五年累计应纳所得税为:

14902.22+14740.11+28380+18920.22+21340.11=97680.65(元)

应纳所得税的现值为:14300.22×0.909+14740.11×0.826+28380×0.751+18920.22×0.683+21340.11×0.621=72662.33(元)

如果将货币的时间价值考虑进来,将应纳税额折算成现值,结果

下表所示:

表1-2不同折旧方法下的应纳税额及现值单位:元

年限 直线法 产量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 年数总和法

第一年 21780 20961.6 9240 14300.22

第二年 18480 18865.44 15

444 14740.11

第三年 28380 25153.92 31046.4 28380

第四年 15154 16769.28 21634.8 18920.22

第五年 13860 15930.75 20314.8 21340.11

总计 97680 97680.95 97680 97680.65

现值 75350.88 74873.95 71863.81 72662.33

从表中可以看出,采用加速折旧计算的第一年应纳税额最少,双倍余额递减法下第一年只缴纳税款9240元,年数总和法下第一年缴纳税款为14300.22元,而直线下法则需缴纳21780元。

从上面计算中,不难得出,加速折旧法使企业在最初的年份提取的折旧较多,冲减了税基,从而减少了应纳税款,相当企业在最后的年份内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对企业来说可达到合法避税的功效。

从应纳税额的现值来看,运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少,年数总和法次之,而运用直线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多。原因在于:加速折旧法(即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在最初的年份内提取了更多的折旧,因而冲减的税基较多,使应纳税额减少,相当于企业在初始的年份内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这样,其应纳税额的现值便较低。在运用普通方法(即直线法、产量法)计算折旧时,由于直线法将折旧均匀地分摊于各年度,而产量法根据年产量来分摊折旧额,该企业产量在初始的几年内较高,因而所分摊的折旧额较多,从而较多地侵蚀或冲减了初始几年的税基。因此,产量法较直线法的节税效果更显著。在比例课税的条件下,加速固定资产折旧,有利于企业节税,因为它起到了延期缴纳所得税的作用。

第二章固定资产更新的所得税筹划

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更新,会引起企业的折旧、付现成本、设备变现价值、设备最终残值等一系列相关因素的变动,这些因素又都会直接影响到企业所得税额的大小。企业所得税是企业的一项现金流出,所以做好固定资产更新决策中的所得税筹划工作,对企业很有现实意义。下面从各因素个体和整体两方面进行分析,并选用现金流出总量作为更新决策的依据。

第一节个体筹划分折

2.1.1.折旧

折旧作为企业的成本项目,它越多,企业所得税就越少。折旧这种减少企业所得税负的作用,被人们称为“折旧抵税”或“税收挡板”。

例4.甲、乙两公司在某一纳税期内,有相同的收入60000元及相同的付现费用10000元,甲公司另有折旧费用8000元(符合税法规定的扣除范围,可在税前全部列支),乙公司没有。下面分别计算两公司的税后利润及营业现金流入(假设所得税率为33%、下同。为计算方便,其他因素暂不考虑)。

甲公司:

税前利润=60000-(10000+8000)=42000(元)

所得税=42000×33%=13860(元)

税后利润=42000-13860=28140(元)

营业现金流入=28140+8000=36140(元)

乙公司:

税前利润=60000-10000=50000(元)

所得税=50000×33%=16500(元)

税后利润;50000-16500=33500(元)

营业现金流入=33500(元)

甲公司比乙公司多流入营业现金:36140-33500=2640(元)

可见,在销售收入和付现费用相同的情况下,甲公司因为有8000元的折旧而比乙公司多出现金流量2640元(8000×33%=2640元)。因此,在折旧费用可以全部税前列支的情况下,其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可按下式计算:所得税减少额=折旧×所得税税率

2.1.2.付现成本

这里所指的付现成本,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为了确保固定资产的正常运转而引发的现金支出。它的特点是即发即付,如本期购买润滑油本期就支付这项现金,而不会拖到下期才支付,并且是全部记入当期的成本费用。它不包括年修理成本,因为年修理成本往往是作为预提费用而分摊于若干个纳税期间。因此在下面的综合实例中年付现成本不包括年修理成本,而将其单独作为一个影响因素。

例5.甲公司在某一纳税期内,由旧设备生产的产品取得销售收入共100000元,该旧设备引发的付现成本共计20000元。甲公司拟更新设备,假设新设备生产的产品取得的销售收入仍为100000元,由于新设备性能好而减少润滑油的购买量等原因,付现成本减少到12000元。这项更新决策引发的付现成本对企业税后利润的影响计算如下(为计算方便,其他因素暂不

考虑):

未更新前的税后利润计算:

税前利润=100000-20000=80000(元)

所得税=80000×33%=26400(元)

税后利润=80000-26400=53600(元)

更新后的税后利润计算:

税前利润=100000-12000=88000(元)

所得税=88000×33%=29040(元)

税后利润=88000-29040=58960(元)

可见,更新设备后公司的税后利润增加:58960-53600=5360(元)

从以上计算可以看出,更新决策后,实际付现成本减少了8000(20000-12000)元,税后利润却只增加了5360元。由此知道,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成本项目,对企业税后利润的影响不是其实际支付额,而要剔除其所得税的那部分。具体计算可按下式进行:

税后利润增加额=付现成本减少额×(1-所得税税率)

2.1.3.其他因素

旧设备变现损失与收益、最终报废残值净收入等是固定资产更新决策引起的另外一些因素。它们直接增加或减少企业的应税所得额,因此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只要分清是收益还是损失,再与所得税税率相乘即可。

第二节整体筹划分折

例6.某企业拟对现有旧设备进行更新,市场上有同类新设备A和B.A属于环保设备,可采用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B是非环保设备,必须采用直线法。

由于B是非环保设备,企业要支付环境污染治理费,因此,B每年的付现成本要多于A设备。另外,据企业技术人员分析测定:A设备的最终报废残值收入也要高于B设备。

企业要求的最低报酬率为10%。新旧设备具体情况清单如下(为分析方便,假设各设备未来使用年限相同),见表2-1:

表2-1 新旧设备具体情况表单位:元

项目 旧设备 新设备A 新设备B

原值 125000 100000 85000

税法规定残值(4%) 5000 4000 3400

税法规定使用年限(年) 6 4 4

已用年限 3

尚可使用年限 4 4 4

年付现成本 12000 6000 9500

年修理成本 6000

三年后大修成本 28000

最终报废残值收入 8000 15000 8000

目前变现价值 45000

年折旧额:

第一年 20000 38400 20400

第二年 20000 28800 20400

第三年 20000 19200 20400

第四年 0 9600 20400

分别计算使用不同设备产生的现金流出量的现值:

(1).继续使用旧设备产生现金流量的现值计算

旧设备变现价值损失引起的现金流出量现值=45000×1

=45000(元)(1为0年复利现值系数,下同)

变现损失减税引起的现金流出量现值=[(65000-45000)×33%]×1

=6600元

每年付现成本引起的现金流出量现值=[12000×(1-33%)]×3.170

&n

bsp;=25486.8(元)(3.170为4期年金现值系数,下同)

每年修理成本引起的现金流出量现值=[6000×(1-33%)1×3.170

=12743.4(元)

三年后大修成本引起的现金流出量现值=[28000×(1-33%)]×0.751

=14088.76(元)

(0.751为3期复利现值系数,下同)

残值变现收入带来的现金流入现值=8000×0.683=5464(元)(0.683为4期复利现值系数,下同)

残值变现净收入纳税引起的现金流出量现值=[(8000-5000)×33%]×0.683

=676.17(元)

每年折旧额抵税引起的现金流入量现值=(20000×33%)×2.487

=16414.2(元)(2.487为3期年金现值系数,下同)

继续使用旧设备产生的现金流出现值合计为:

45000十6600十25486.8十12743.4十14088.76-5464十676.17-16414.2=82716.93(元)

(2).购买新设备A后产生现金流量的现值计算

A设备投资引起的现金流出量现值=100000×1=100000(元)

每年付现成本引起的现金流出量现值=[6000×(1-33%)]×3.170

=12743.4(元)

四年折旧额抵税引起的现金流入量现值=38400×33%×0.909+28800×33%×0.826+19200×33%×0.751+9600×33%×0.683=26291.23(元)

(0.909,0.828,0.751,0.683分别为1期、2期、3

期、4期复利现值系数)

残值收入引起的现金流入量现值=15000×0.683=10245(元)

残值净收入纳税引起的现金流出量现值=(15000-4000)×33%×0.683=2479.29(元)

购买新设备A产生的现金流出现值合计为:

100000十12743.4-26291.23-10245十2479.29=78686.46(元)

(3).购买新设备B产生现金流量的现值计算

B设备投资引起的现金流出量现值=85000×1=85000(元)

每年付现成本引起的现金流出量现值=[9500×(1-33%)]×3.170=7.05(元)

四年折旧额抵税引起的现金流入量现值=20400×33%×3.170=21340.44(元)

残值收入引起的现金流入量现值=8000×0.683=5464(元)

残值净收入纳税引起的现金流出量现值=[(8000-3400)×33%]×0.683=1036.79(元)

购买新设备B产生的现金流出现值合计为:

85000十20177.05-21340.44-5464+1036.79=79409.4(元)

(4)依据现金流量作出决策

从以上计算结果可知,无论新设备A还是新设备B,它们引起的现金流出量总现值都要小于继续使用旧设备引起的现金流出量总现值,因此该企业应该进行此项固定资产更新。其次,因为购买B设备引起的现金流出量总现值79409.4元要大于购买A设备引起的现金流出量总现值78686.46元,所以企业应该选择购买环保设备A,这也符合现代企业设备更新、国家环境治理的趋势。

参考文献:

[1].鲁亮升 . [成本会计]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7月第一版

[2].吴大军 . [管理会计] .高等教育出版社,6月第一版

[3].王庆成. [财务管理]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月第二版

[4].阎达五. [高级会计]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9月第二版

5.税收管理 篇五

1、税收管理的原则:①依法治税原则 ②集权与分权相结合原则 ③组织收入与促进经济发展相结合原则 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原则⑤效率原则

第三章税收基础管理

1、县以上(含本级)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条件的城市,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可以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

2、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地点和时间要求:

①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④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⑤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⑥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不需要进行登记纳税人:国家机关,个人,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

4、变更税务登记申请:

①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②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5、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6、注销税务登记的申请(先注销税务,再工商)

①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②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③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7、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程序及要求:(期限要求见2-5)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8、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在预计停业的上一个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停业申请,并按规定填报《停业申请审批表》。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办理复业登记: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9、非正常户的处理: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3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10、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处理: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11、税务登记的法律责任(金额等P43)

①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事项的法律责任

②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法律责任

③骗取税务登记证件的法律责任

④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换证手续的法律责任

⑤其他规定

12、账簿设置: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13、账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14、账簿、凭证的保管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5、银行账户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自开立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

16、法律责任(P46)

①账簿凭证管理方面的法律责任

②银行账户管理方面的法律责任

③税控装置安装使用方面的法律责任

17、发票印制: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

18、纳税申报的定义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依照税法规定,就有关纳税事项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的制度。

19、纳税申报的意义

①有利于增强纳税人的纳税观念,提高纳税自觉性

②有利于加强税收征管,提高征管效率

20、纳税申报的期限

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核定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如遇国家法定的公休假日,可以顺延。公休假日指元旦、春节、清明、“五一”国际劳动节、端午、国庆节、中秋以及双休日。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含)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21、延期办理纳税申报一般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2、纳税申报的方式

1)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

①直接申报:直接到办税服务厅申报、到指定巡回征收点申报、到指定的代征点申报

②邮寄申报:邮寄申报的适用范围、邮寄申报的邮件内容、邮寄申报的程序③数据电文申报:网上申报、电话申报、银行网点申报

2)自行申报和代理申报3)简易申报、简并申报

23、纳税申报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

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6.浅议税收筹划的方法 篇六

纳税人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可以是法人, 也可以是自然人。纳税人若不履行纳税义务, 需承担法律责任。纳税义务人相关的概念还有负税人。负税人是税负的实际承担者。每一种税都有规定纳税义务人, 但不规定负税人。一般来说, 当一个税种为直接税时, 该税种的纳税人与负税人一致;当一个税种为间接税时, 该税种的纳税人与负税人不一致。负税人通过纳税人实现向国家缴纳税款的义务。纳税人的筹划与税收制度有着紧密联系, 不同的税种有着不同的筹划方法。概括起来, 纳税人的筹划一般包括:纳税人不同类型的选择、不同纳税人之间的转化、避免成为纳税人。

1、纳税人不同类型的选择

我国现阶段有着不同性质的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等。不同纳税人所适用的税收政策不同, 这给税收筹划提供了广阔空间。

2、不同纳税人之间的转化

利用不同纳税人之间的税收政策差异, 可以将纳税人的身份进行转化, 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如利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进行筹划, 利用营业税纳税人与增值税纳税人的身份进行筹划等。

3、避免成为纳税人

纳税人可以通过筹划, 使自己不符合成为某税种的纳税人的条件, 从而彻底规避该税收。如: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则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要想避免企业所得税, 就应将企业设成分公司的形式。

纳税人还可以通过筹划, 安排发生的经济业务不属于某些税的纳税范围, 以避免成为该税种的纳税人。如:我国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比较窄, 仅对十四类消费品征税。因此, 企业在做出投资决策时, 可避开上述消费品, 而选择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在消费税及所得税方面有优惠政策的产品进行投资。实际上, 有很多高档消费品并没有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如高档手机、高档茶叶、高档海鲜、高档山珍等。在市场前景看好的情况下, 企业可以优先选择这类项目投资, 以规避消费税。

二、利用计税依据筹划方法

计税依据又叫“征税基础”, 是指征税对象在量上的具体化, 是计算每种税应纳税额的依据。计税依据分从价与从量两种, 前者是按征税对象的价格或价值计算, 后者是按征税对象的重量、面积、体积等自然计量单位计算。计税依据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控制计税依据的方式来减轻税收负担的筹划方法。在税率一定的情况下, 应纳税额的大小与计税依据的大小成正比。由于大部分税种都采用计税依据与适用税率的乘积来计算应纳税额, 因而可以说, 应纳税额的控制是通过计税依据的控制来实现的。

三、利用税率筹划的方法

1、税率

税率是指应纳税额占征税对象数量的份额, 是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它体现征税的深度, 也是衡量税负轻重的主要标志。税率包括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和特殊税率。

比例税率, 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 不论数额的大小, 均按相同比例征税的税率。采用这种税率, 税额随征税对象的量等比增加, 但征税比例始终不变。我国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采用的是比例税率。在具体运用中, 其派生税率有:单一比例税率、差别比例税率、幅度比例税率。

累进税率是指随着课税对象或税目数额的增大而逐级递增的税率, 即把征税对象按一定标准划分为若干个等级, 规定从低到高逐级递增税率。按累进税率结构的不同, 又可以分为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我国现行的累进税率有超额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

定额税率是指征税对象确定的计税单位直接规定一个固定征税数额的税率。一般适用于从量定额征收。我国采用定额税率的有资源税、土地使用税等。实际运用中, 定额税率又可分为三种:地区差别税额、幅度税额、分类分级税额。

特殊税率实际上是比例税率的延伸, 如零税率 (我国增值税对出口货物规定零税率) 、加成征收 (我国个人所得税中规定对劳务报酬所得实行加成征收) 和加倍征收。

2、利用税率筹划的原理

税率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降低适用税率的方式来减轻税收负担的筹划方法。在计税依据一定的情况下, 应纳税额与税率呈正向变化关系。即降低税率就等于降低了税收负担。税率筹划方法:由于不同税种适用不同的税率, 纳税人可以利用课税对象的含糊性, 尽量使用较低的税率来进行筹划;同一税种会因税基或其他假设条件不同而发生税率的变化, 纳税人可以通过改变税基分布调整适用的税率, 从而达到降低税收负担的目的。

四、利用优惠政策筹划方法

税收优惠政策是指国家为鼓励某些产业、地区、产品的发展, 特别制订一些优惠条款以达到从税收方面对资源配置进行调控的目的。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必须以遵守国家税法为前提, 如果企业运用优惠政策得当, 就会为企业带来可观的税收利益。由于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比较多, 企业要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就需要对其进行充分了解、掌握。

1、税收优惠政策的形式

税收优惠主要有减免税、起征点、免征额等形式。减免税主要是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采取减少征税或免予征税额的优惠规定。按其性质划分, 可分为法定减免、特定减免、临时减免;按其方式划分, 可分为征税对象减免、税率减免 (如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税额减免 (如对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 可对税额减征30%) 。

在征税对象减免中, 又有起征点和免征额的规定。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征税数额开始计税的界限。如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 000~5 000元。免征额是征税对象全部数额中免予计税的数额。如我国个人所得税规定工资薪金的每月扣除额为3500元, 即为免征额。两者的区别在于, 前者是达到或超过全部数额的就征税, 未达到不征税;而后者是达不到的不征税, 达到或超过的均按差额征税。

2、优惠政策筹划的原理

优惠政策的筹划可以使纳税人轻松地享受低税负待遇。优惠政策的筹划关键是寻找合适的优惠政策并把它运用于实践, 有时纳税人不够条件享受优惠政策的, 还需纳税人自己去创造条件。

例如:某煤矿老板从2000年开始承包某煤矿的开采。一直采用原始采掘, 没有什么安全生产设备, 常有事故发生, 赔偿也就成了家常便饭, 老板对此十分头疼, 有心想降低事故发生率, 但所需投入的成本也是不小的数字。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中规定了企业购买安全生产设备的10%可抵企业所得税。老板想到, 购买安全生产设备既能降低事故发生率、减少赔偿的风险, 又能节税, 于是立刻进行了购买。

五、其他筹划方法

1、利用会计政策的筹划

税收筹划与企业的会计政策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 尤其是企业的所得税筹划, 受会计政策选择的影响特别明显。我国最新颁发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可以在会计核算中, 对于诸多可选择的会计处理方法, 选择适用于本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同时还规定:对其结果的交易或事项, 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做出估计。这些规定, 无疑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和实施的空间。当企业存在多种可供选择的会计政策时, 选择有利于税后收益最大化的会计政策是税收筹划的基本思路。

2、递延纳税的筹划方法

递延纳税的筹划方法是一种以获取货币的时间价值为目的、尽量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或纳税申报时间的方法。从缴纳税款的绝对数额上看, 企业没有减少税款。但由于推迟了缴纳税款的时间, 相当于纳税人从国家那里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与可以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法相比, 它属于相对节税办法。这种办法的运用对于企业的现金流量和财务状况, 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递延纳税的本质是推迟收入或应税所得额的确认时间, 所采用的筹划方法主要有两个:一是推迟收入的确认;二是尽早确认费用。具体来说, 纳税人可以通过交易控制, 合同控制, 合理安排进项税额抵扣时间, 企业所得税预缴、汇算清缴的时间及额度, 利用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同的规定, 合理推迟纳税。

参考文献

[1]陈燕惠.税收筹划、避税和节税[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1 (01)

7.税收管理方法 篇七

摘要:企业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可以使每期的固定资产折旧的摊销额不同,从而影响企业的应税所得,进而影响应纳所得税额。通过比较分析得出在比例税率的情况下,采用加速折旧法可以使企业负担的所得税现值最少。

关键词:折旧 加速折旧法 所得税额 现值

0 引言

企业所得税是合理避税筹划的重点,资产的计价和折旧是影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重要项目。但资产的计价几乎不具有弹性,纳税人很难在这方面作合理避税筹划,于是固定资产折旧就成为经营者必须考虑的问题。

1 折旧年限对所得税的影响

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的确定,直接关系到应计提的折旧额。企业必须依照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但在规定年限内,缩短折旧年限更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在税率稳定的情况下,所得税递延交纳,相当于向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例1.某外商投资企业有一辆价值500000元的货车,残值按原值的4%估算,估计使用年限为8年。按直线法年计提折旧额为60000元,假定该企业资金成本为10%,则折旧节约所得税支出折合为现值为105633元。如果企业将折旧期限缩短为6年,则年提折旧额为80000元,因折旧而节约所得税支出,折合为现值为114972元,尽管折旧期限的改变,并未从数字上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税负的总和,但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后者对企业更为有利。折旧期限缩短为6年,则节约资金9339元。

折旧的核算是一个成本分摊的过程,其目的在于将固定资产的所得成本在它的估计有效使用期内进行摊销,实现期间收入与费用的正确配比。而不同折旧方法记算摊销额不同,因此,计算折旧便成为影响企业的所得税税负重要的因素。

2 几种常用的计算折旧的方法对所得税的影响

固定资产可采用的折旧方法一般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首先,不同的折旧方法对于固定资产价值补偿和补偿时间会造成早晚不同。其次,不同折旧方法导致的年折旧额提取直接影响到企业利润额受冲减的程度,因而造成累进税制下纳税额的差异及比例税制下纳税义务承担时间的差异。企业正是利用这些差异来比较和分析,以选择最优的折旧方法,达到最佳税收效益。

下面我们利用具体的案例来分析一下企业在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下缴纳所得税的情况:例2.广东某鞋业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原值为180000元,预计残值为10000元,使用年限为5年。如表1-1所示,该企业适用33%的所得税率,资金成本率为10%。企业未扣除折旧的利润和产量表如下:

经计算,(1)直线法:年折旧额为34000元,第一年利润额为66000元,应纳所得税为21780元;第二年利润额为56000元,应纳所得税为18480元;第三年利润额为86000元,应纳所得税为28380元;第四年利润额为46000元,应纳所得税为15180元;第五年利润额为42000元,应纳所得税为:13860元,5年累计应纳所得税为97680元,应纳所得税现值为75350.88元。

(2)工作量法:第一年折旧额为36480元,利润额为63520元,应纳所得税为20961.6元;第二年折旧额为32832元,利润额为57168元,应纳所得税为18865.44元;第三年折旧额为43776元,利润额为76224元,应纳所得税为25153.92元;第四年折旧额为29184元,利润额为50816元,应纳所得税为16769.28元;第五年折旧额为27725元,利润额为48275元,应纳所得税为5930.75元,五年累计应纳所得税额为97680.95元,应纳所得税的现值为74873.95元。

(3)双倍余额递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折旧率40%,第一年折旧额为72000元,利润额28000元,应纳所得税为9240元,第二年折旧额为:43200元,利润额为46800元,应纳所得税为15444元,第三年折旧额为25920元,利润额为94080元,应纳所得税为31046.4元,第四年后,使用直线法计算折旧额,第四、第五年的折旧额为14440(元),第四年利润额为65560元,应纳所得税为21634.8元;第五年利润额为61560元,应纳所得税为20314.8元,五年累计应纳所得税为:97680元,应纳所得税的现值为71863.81元。

(4)年数总本例中使用年数总和为15,第一年折旧额为56666元,利润额为43334元,应纳所得税14300.22元;第二年折旧额为45333元,利润额为44667元,应纳所得税14740.11元;第三年折旧额为34000元,利润额为86000元,应纳所得税28380元;第四年折旧额为22666元,利润额为57334元,应纳所得税18920.22元;第五年折旧额为11333元,利润额为64667元,应纳所得税21340.11元;五年累计应纳所得税为97680.65元,应纳所得税的现值为72662.33元。

经比较,采用加速折旧计算的第一年应纳税额最少,双倍余额递减法下第一年只缴纳税款9240元,年数总和法下第一年缴纳税款为14300.22元,而直线下法则需缴纳21780元。从上面计算中,不难得出,加速折旧法使企业在最初的年份提取的折旧较多,冲减了税基,从而减少了应纳税款,相当企业在最后的年份内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对企业来说可达到合法避税的功效。从应纳税额的现值来看,运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少,年数总和法次之,而运用直线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多。原因在于: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在最初的年份内提取了更多的折旧,因而冲减的税基较多,其应纳税额的现值便较低;在运用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计算折旧时,由于平均年限法将折旧均匀地分摊于各年度,而工作量法根据年产量来分摊折旧额,该企业产量在初始的几年内较高,因而所分摊的折旧额较多,从而较多地侵蚀或冲减了初始几年的税基。因此,工作量法较直线法的节税效果更显著。

参考文献:

[1]汤谷良,王化成. [企业财务管理学].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年8月第一版.

[2]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中级会计实务].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年11月第一版.

8.外出税收管理证明 篇八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3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应在外出经营活动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填写是否完整、逻辑关系是否正确,有关印章是否齐全;

(2)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核准

审核无误的,核准纳税人的外出经营申请,录入系统,制作《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章后交付纳税人。

3.资料归档

2《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外出经营的,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相应报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这里的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是指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业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在办理过税务登记后,如果有到外县(市)临时开辟营业地,纳税人就必须首先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该证明有一定的期限,按现行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证明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到外县(市)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证明的有效期限为一年,因工程需要延长的,应当重新申请。

其次,纳税人应当在到达经营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接受营业地税务机关的管理,即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指定的税务机关验证一下纳税主体的合法性,不是重新办理另一个税务登记。

最后,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纳税人应当向营业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经营地税务机关应当在此证明上注明纳税人的经营、纳税及发票情况。纳税人应持证明,在证明有效期届满10日内,回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证明缴销手续。一旦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则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而成为营业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固定业户。

9.税收风险管理理论 篇九

近年来,风险管理开始进入中国税务管理领域,衍生出“税收风险管理”的概念,它是指以最小的税收成本代价降低税收流失的一系列程序,是一种积极、主动的管理,能创造出稳定有序的征管环境,有利于建立和谐的征纳关系,有效提升税源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本文从理论到实践,从国际和国内全新视角,进一步开拓视野,广泛借鉴国际上税收风险管理的先进理念和经验,结合我国税收风险管理的实践经验,探索构建乌鲁木齐市税收风险管理的理论和方法体系,对于有效推进和实施乌市税收风险管理,提高征管质效,降低税收流失风险,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和遵从度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税收风险管理包括税收流失的风险管理和税收执法风险管理,本文重点阐述税收流失的风险管理。

一、税收风险管理研究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税源分布领域越来越广泛,流动性和隐蔽性越来越强。经济决定税源,税源决定税收,这是一个简单的税收经济学原理。但在实际税源管理过程中,由于受诸多客观不确定因素的影响,税源并不一定完全形成税收,从而导致客观税源决定的纳税能力与实际税收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差异,这种差异表明税源管理过程中事实上存在税收流失的风险。

根据《中国税务稽查年鉴》公布的,全国税务稽查数据显示的全国税收流失率,与同期税务机关征收的税收总额,可以推算出同期全国税收流失额。从数量上看,我国税收流失的总量逐年增加,近五年每年在3000-4000亿元左右,数额惊人。税收流失影响了我国的财政收入,弱化了税收宏观调控功能和资源的有效配置,加剧了收入分配的不公。如何有效地减少税收流失,是理论界和各地税务机关多年来一直不断探索的课题。健全法制、完善税制,规范税式支出、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提高纳税意识等等,其中最直接有效可控的措施,是建立现代税收征管体系。自2009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多次提出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构建适应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税收征管体系的要求,即“构建以明晰征纳双方权利和义务为前提,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专业化管理为基础,以重点税源管理为着力点,以信息化为支撑的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信息管税”、“税源专业化管理”、“风险管理”的提出,为实施全面的税收风险管理做了技术、业务和理论的准备。可见,税收风险管理是我国税收征管改革的方向和目标。

税收风险管理也是国际税收管理的发展趋势,是学习借鉴国际税收管理的先进理念和经验与我国税收管理实际相结合的产物。各地税务部门积极探索和实践,已取得初步成效。但由于我国税收风险管理理论和实践的探索处于起步阶段,在诸多方面尚存在许多瓶颈需要破解,很多难题需要探索和研究解决。

二、税收风险管理的基本理论

(一)税收风险概述

1.税收风险及税收风险特征。税收风险是实现税收征管目标的障碍,是指国家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在系列不确定性因素导致纳税人未全面遵从税法的情况下,形成的税收流失的可能性,使实际税收的征收结果与税收预期之间客观上发生偏差。

税收风险从狭义上讲,主要是指管理性税收风险,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纳税遵从风险,二是税收执法风险。本文研究的是纳税遵从风险,即由于纳税人对政策认识不足、工作疏漏等情况造成非故意性不遵从,纳税人利用自身信息优势等不正当方式故意或恶意不遵从,形成的税收流失的可能性和不确定性。

税收风险除了具有一般风险的共同特征外,还具有其独有的特征属性:隐蔽性和潜伏性,税收风险形成机制复杂多变,使得税收风险不容易被及时发现和察觉并加以管理。纳税人利用技术手段将税收显性风险人为处理为隐形风险,促使风险累积,导致风险压力,形成真正的税收流失;难于化解性,税收风险与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运行、税收制度、税收管理体制、管理能力及纳税遵从度等方面密切相关,使得税收风险的防范、控制、化解的管理难度较大;传导性,税收风险会在上级或下级税收之间传导和扩散,导致整个税收系统风险共担。税收系统又与社会经济紧密相关,相互影响、相互转化。所以,税收风险仍然是最为严重的社会性风险。

2.税收风险的分类及表现形式。税收风险的分类:按照风险来源,可分为税务部门税收风险和企业税收风险;按照风险的可测程度,可分为指标性税收风险和非指标性税收风险;按照风险等级评定,可分为一般税收风险和重大税收风险;按风险承担主体不同,分为纳税人风险,扣缴义务人风险,税务代理人风险,纳税担保人风险,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风险;按税收征管过程的具体环节,分为税务登记风险,财务核算风险,税源监控风险,纳税申报风险,信息报送风险,税务检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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